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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實務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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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實務論文

第1篇:審計實務論文范文

[摘要]合理收費對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生存和發展至關重要。本文首先通過對國內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收費統計數據的研究,結合我國的制度背景和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發展現狀,分析其審計收費中存在的問題,然后針對這些問題提出改善審計收費制度的對策。希望能為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規范起到一點作用,從而提高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的國際競爭力。

近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完善,注冊會計師在經濟生活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然而,與此同時也出現了越來越多的失誤,從深圳原野、北京長城、海南中水的老三案,到東方鍋爐、紅光實業、瓊民源的新三案,使得注冊會計師行業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和質疑。在此審計收費作為委托人與注冊會計師之間重要的經濟紐帶,隨著它對獨立性的影響探討的不斷深化,對于審計收費本身的研究也由邊緣轉為中心,逐漸成為熱門話題。

從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來,以“四大”為首的國際會計師事務所順利進駐中國并迅速占據有利位置。資料顯示,國際“四大”會計師事務所明顯以較少的客戶獲得了相對于國內會計師事務所較高的收入,國內所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嚴峻挑戰。若是為了贏得客戶而采取壓價競爭的策略,會導致注冊會計師為了降低審計成本而提供相應低質量的審計服務;若是為了獲取更高的收益而一味提高審計收費,那么會計師事務所將會面臨客戶流失的風險。因此,采取正確的審計收費策略,制定合理的審計收費標準在此顯得至關重要。

一、我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收費中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會計師事務所普遍存在審計收費偏低現象

自2003年起,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始《全國會計師事務所百家信息》,對排名前100位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收入、所在地、CPA人數等進行統計公開,以供業內外人士參考。從2003~2005這三年的數據來看,國際“四大”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收入不僅穩居前四,而且遙遙領先于國內所。以2005年度的數據為例通過分析不難發現,國內會計師事務所與國際“四大”相比存在審計收費普遍偏低的現象。稍加分析,即可得出以下數據:排名前十位的會計師事務所總審計收入為322,054萬,而“四大”中僅普華永道中天一家就以113,025萬占據了前十位總審計收入的35.1%。相比之下,前十位中國內六家會計師事務所總審計收入為54,740萬,僅占前十位收入總和的16.9%?!八拇蟆敝凶詈笠幻牡虑谌A永,其審計收入也是國內所中“老大”上海立信長江的3倍多。

(二)我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收費缺乏統一的標準且高低相差懸殊

1.國內審計收費缺乏統一的標準

國內注冊會計師行業到目前為止仍沒有形成統一的審計收費標準。由于審計產品本身的特殊性,它的價格高低往往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有的事務所認為審計費用的高低主要取決于委托人資產規模的大小,有的則認為委托人公司盈利越多,則應繳納更高的審計費用。因此,有的事務所按總資產的一定比例計提收費,有的按客戶營業收入或凈利潤的一定比例收費,而更多的則是通過與客戶討價還價來確定審計收費,這是既不規范也不科學的。

2.審計收費相差懸殊

自從中國證監會于2001年12月24日了《信息披露規范問答第6號—支付會計師事務所報酬及其披露》以來,滬深兩市1164家上市公司共有1003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001年度的審計費用。從披露的數據來看,首先,同樣資產規模上市公司的年報審計費用相差懸殊。舉個例子來看,格力電器與景谷林業的總資產規模分別為6.92億元和5.56億元,相差不大。但起審計費用卻相去甚遠。格力電器的審計費用為28萬元,景谷林業的則為40萬元。其次,同一家上市公司,由不同的會計師事務所來審或A、B股審計,審計費用相差也較大。例如,汕頭電力2000年度由中天勤審計,審計收費僅為10萬元,而2001年度改為上海立信長江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其費用則漲至35萬元。139家需要境外審計的上市公司支付報酬的情況也是不均衡的,最多的如中石化,有畢馬威審計收費高達5700萬港元,而最少的如深基地B,由香港羅賓咸永道審計收費僅13.5港元,相差400多倍。

二、審計收費中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從市場環境來分析

1.“低價式進入策略”的普遍采納

“低價式進入策略”是指,會計師事務所為招攬審計業務,講最初幾年的審計費設定為低于其成本,并希望通過較長的審計約定來彌補此前的損失,而采取的定價策略。近年來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的數量增長較快,尤其以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居多。為了在審計市場上占有一席之地,它們普遍采納“低價式進入策略”,從而使“低價式進入策略”成為引發審計市場價格戰爭的根源之一。

2.國際會計師事務所搶占國內市場的挑戰

以“四大”為首的國際會計師事務所順利進駐中國,并迅速占有中國市場,給本土會計師事務所帶來前所未有的沖擊。“四大”不僅手握著“世界500強”中大部分的老客戶,更以其過硬的品牌,優質的服務吸引了原屬于國內所的大量客戶,導致國內所嚴重的客戶流失,部分國內所更是面臨著生存困境。在這種情況下,國內所審計價格的普遍下挫也是在所難免。

3.國內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差異導致價格競爭。

國內會計師事務所有的為有限責任制,有的則為無限責任制。從構成審計費用的三大要素:產品費用,即執行必要的審計程序,出具審計報告所需要的審計費用,‚預期損失費用,包括訴訟損失和恢復名譽的潛在成本,ƒ會計師事務所正常利潤來看,承擔有限責任的會計師事務所由于其只以有限責任承擔賠償責任,風險成本較低,所以能夠以相對較低的審計成本收取較低的審計費用,而承擔無限責任的會計師事務所則不具有這方面的優勢,但為了贏得有限的客戶,不同組織形式會計師事務所之間的價格競爭在所難免。

(二)從政策制度背景來分析

1.采用招投標方式聘用會計師事務所的制度形式

首先會計師事務所與客戶是在招投標過程中先定下價格,再提供與接受服務的,在這種制度形式下,審計服務質量與價格的關系——“信價比”無法事先預測,故難免有些會計師事務所以低價中標,但同時也提供低質量的服務。給客戶的利益和注冊會計師行業的整體形象都造成不良影響。其次,據業內人士分析,招投標方式形式上是招投標雙方相互選擇的公平競爭方式,由于其容易造成價格惡性競爭,實質上是“價格招投標”,價低者得。價格決定一切。由此可見價格招投標方式是不合理的。

2.官定不合理收費標準與注冊會計師行業發展之間的矛盾

目前國內業界沒有統一的收費標準,不同地區之間差異較大。有的是財政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共同制定收費標準,而有則仍然沿用會計師事務所脫鉤改制以前政府制定的審計收費標準,沒有制定新的收費標準。隨著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發展審計準則越來越完善,對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要求也越來越高,因此需要注冊會計師開展更多的工作,執行更多的審計程序。這樣勢必增加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成本。在這種情況下舊的審計收費標準顯然無法適應新的審計執業環境。偏低的審計收費標準導致國內部分會計師事務所陷入無利經營,甚至是虧損經營的困境。更為嚴重的是,據調查發現,某些地方政府為扶持國有企業,下發文件規定扶貧地區企業無論資產規模多大,會計師事務所收取工商年檢費不得超過1萬元,破產、清算、轉制等審計收費一律減半,以犧牲會計師事務所的利益為代價來減輕國有企業的負擔,將本應當由當地政府、財政部門承擔的補助任務轉嫁于民間中介組織,這是極為不合理的。政府過度干預注冊會計師行業的收費,可能會導致這一新興行業秩序更為混亂,發展受到嚴重阻礙。

另外,通過以上論述,可知國內業界的審計收費采取政府指導價,并且存在某些地方政府過度干預審計收費,收費標準偏低等不合理現象。然而,相比之下在我國境內營業的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其審計收費卻從不受國內政府收費標準的約束。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可以憑借自身的實力以高收費攬得優質客戶,而國內會計師事務所在低得收費標準下為求生存,只得爭取規模效應再次壓價以吸引客戶。然而審計質量再也無法得到保證,這種有失公平的競爭環境從某種程度上造成了國內會計師事物所以低收費敗給了國際“四大”的高收費。

3.從國內會計師事務所自身來分析

首先某些會計師事務所在思想上短期意識嚴重,缺乏戰略眼光。它們不注重于改善自身的業務能力,拓展業務的廣度,反而專注于以低價招徠客戶,因此引發數量眾多的會計師事務所陷入價格戰爭的旋渦之中。其次,是由于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中小型規模的會計師事務所林立的現狀。大型會計師事務所由于其資產規模較大,雄厚的實力保證了它們在遭遇訴訟之后較強的賠付能力,故在制定審計收費標準時能夠充分考慮到預期損失費用的因素,而小型會計師事務所特別是有限責任制組織形式的,賠付能力有限,所以考慮較少或者根本不考慮預期損失費用的因素,因此相應地敢于給出低的審計定價,容易造成業內審計收費秩序混亂。

三、對解決審計收費問題的建議

(一)完善相關制度

1.制定科學的審計收費標準

為避免以上審計收費秩序混亂的現象,制定統一、公開的審計收費標準是非常必要的。西方國家大都采取以人工小時為基礎的審計收費標準,鑒于影響審計產品費用的三大因素:委托人規模、總體財務狀況和被審單位內部控制的強弱(廖洪、白華,2001),建議在制定審計計劃時考慮上述三大因素對審計工作量的影響,在確定具體的人員配備和工時,結合不同審計人員小時收費的差異,擬定出具體的審計收費標準。同時在此標準下根據審計人員的配備差異、地理位置的差異體現出合理的質量差價、地理差價。

2.改進招投標方式

首先應采取最低限價策略。招投標方式最不可取的地方在于容易引發低價競爭的現象,有關部門根據投標單位的綜合情況制定出價格最低線。若有的會計師事務所給出低于最低線的價格,則禁止其參與后續的招投標工作。其次,委托單位在招投標過程中,不應只注重其給出的服務價格,應充分考慮到會計師事務所的信譽、規模、服務質量等因素,給出綜合評價。最后,應采取措施提高招投標工作的透明度,加強社會監督,制定出指導性政策規范會計師事務所聘用過程中的信息披露。

3.制定相關的懲罰制度,加大行業監管力度

在出臺統一的審計收費標準之后,再配套制定相關的懲罰制度,是非常必要的??蓪τ诓煌潭冗`規的會計師事務所所給予罰款、行政處罰等不同層次的懲罰措施,以保證審計收費標準的順利措施。

4.建議采取雙審制度

雙審制度,即一家上市公司的審計必須由兩家會計師事務所共同進行,且必須為國際“四大”之一和一家國內所。雙審制度和單審制度相比較,其優越性在于既可以提高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既降低或有收費等亂收費現象發生的機率,又可以緩解業內的惡性競爭,以及審計收費在國際所與國內所之間,不同地區的事務所之間相差懸殊的現象。

(二)改進注冊會計師行業自身

1.加強國內會計師自身規模的建設

國內會計師事務所應擴大自身規模,拓展其業務的廣度。首先,是因為在上文已經論述到的國內因小型會計師事務所眾多,而引起價格惡性競爭的現象;其次,在審計收費的高低上,上市公司的規模起決定性作用,會計師事務所的規模和品牌沒有決定性影響(周紅,2004),因而大規模的會計師事務所并不會引起價格壟斷。因此,只有擴大會計師事務所的規模,才能應對中國會計審計市場發展對審計服務質量和多樣化日益強大的需求。

那么如何擴大會計師事務所的規模呢?強強聯合不失為一個方便快捷的方法,這樣的會計師事務所之間可以相互彌補業務廣度、工作方法上的不足,也便于為客戶提供全面的高質量的服務,從而大幅提高了自身的競爭力。

2.在服務方式和組織形式上更為靈活

由于國內審計市場競爭激烈,國內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收費上遠不如“四大”。那么國內所可以采取“鉆空子”的策略,在保證審計服務的前提下,將主要精力轉移到“四大”涉及較少的領域,如稅務、工程造價、資產評估等,以在這些業務上的發展強大來彌補審計服務的“弱勢”。

參考文獻:

[1]廖洪、白華.2001.美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收費研究中國注冊會計師2001;8:028

[2]姜虹.2003.對我國審計收費制度指定及收費現狀的理性思考中央財經大學學學報2003;7:017

[3]周紅.2004.從倫敦交易所上市公司收費看我國審計市場結構改革當代財經2004;5:026

[4]《會計師審計收費研究》課題組.2005.會計師事務所收費監管制度分析及政策建議會計研究2005;3:001

[5]余崢.2005.做大做強國內所系列報道(二)站在存亡的十字路口中國財經報

[6]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2003年度全國會計師事務所百家信息

第2篇:審計實務論文范文

(一)審計質量的基本評價標準

標準時衡量事物的基本準則,也是考量工作成效,進行質量控制的尺度標準。要進行有效的質量控制,就需要制定科學合理的標準來規范相關工作。第一個方面是審計管理質量標準,其是衡量相關機構在審計項目、審計組織、審計人員、審計復核、執法檢查、項目考評以及檔案管理等方面工作的基本準則,其對審計各個環節、各項內容、各部分職責權限以及工作分工都有明確的界定,并對相關程序、人員等作出了約束。審計管理質量標準對審計工作而言具有規范性、權威性和約束性,能夠切實規范審計相關工作。第二個方面是審計業務質量標準。其主要包括了方案方法、相關工作底稿、審計數據、審計報告及意見等內容。審計業務質量是對管理質量的具體展現,是審計管理質量的直接結果。審計業務質量標準應當切實遵從管理質量標準所界定的規則,只有在管理質量標準下制定相應的業務質量標準,才能確實保障審計工作質量標準內外統一,能夠切實發揮應有的功能。第三個方面是協調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審計質量標準的關系。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對審計質量標準具有指導規范作用,審計質量標準必須遵從相關法律規定和行業標準,才能在實際運用中得到認可,進而才能被廣大會計師事務所接受。

(二)審計質量控制的作用分析

審計質量控制對于審計工作來說具有多方面的重要作用。其一,審計質量控制是審計工作保證獨立的重要基本原則,如果沒有質量控制,審計獨立就是一句空話,無法達成預期目的。只有通過質量控制才能使審計工作獨立,不受外界因素干擾,完成相關工作。其二,審計質量控制是構成會計師事務所的內部控制系統核心部分。單位內部控制對會計報表形成的影響,對于注冊會計師來說是很重要的。不僅如此,會計師事務所自身也存在內部控制的問題,其也會對會計報表產生側面影響。內部控制主要可以分為資產控制、會計控制和質量控制三大板塊。資產控制和會計控制的內容及要求,都與普通企業無甚差別,都會受到會計準則和財務制度的約束,只是程度稍有不同而已。其三,審計質量控制是會計師事務所生存發展的基本條件,是會計師行業樹立行業形象,贏得社會信任的關鍵措施。審計質量控制的好壞,直接關系到相關事務所的生死存亡,更關系到整個會計行業的未來。

二、我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質量控制存在問題及原因

(一)市場環境對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質量控制的影響

從市場角度來說,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問題影響著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質量控制。首先是政府干預超過市場閥值。我國相關審計事務中都有強烈的政府色彩,比如新股上市,我國一直進行著計劃控制,額度管理,造成相關公司的上市額度變得十分稀缺。對于股票的發行定價,也是通過政府相關部門來進行的,并沒有結合市場實際。政府干預超過市場承受閥值,會造成相關公司諸多行為只是為了面向政府管理機構,而不是面向市場。公司的發展過多的遵從與政府意愿,與市場實際產生了脫節,致使在相關審計工作出現各種各樣的缺陷,導致審計質量低下,質量控制工作徒有其表。第二個方面是審計工作聘任制度存在偏差。結合我國實際情況來看,絕大部分上市公司的控股層與管理層都是一個人,造成審計工作中原本應該存在的審計方、被審計方和委托方,縮減成了審計方和管理層雙方的行為。在縮減成雙方行為之后,審計工作實際上就變成了公司管理層委托審計機構對自己進行審計,所有審計數據資料都是由公司管理層提供給審計機構的。這種審計形式從根本原則上破壞了審計工作基本標準,不論是從法律角度還是行業標準來說,這樣的審計結果是不應該被認可的。第三個方面是審計市場結構存在不合理的問題。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的運營情況是不容樂觀的,客戶數量很少,使得會計師事務所的工作重心從審計工作轉向了為公司提供一系列審計服務。其從性質上來說從第三方審計機構變成了公司的配套服務機構,致使相關事務所為了自身經濟利益,打破了職業道德準則,通過不正當手段爭奪客戶資源,引起審計質量大打折扣。

(二)會計師事務所內部環境對審計質量的影響

從會計師事務所自身角度來看,主要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造成了審計質量惡化。首先是會計師事務所組織結構不合理。參考國際會計行業而言,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主要可以分為有限責任制、有限責任合伙制、普通合伙制和獨資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來說,目前只有普通合伙制和有限責任制兩種,其中超過90%的事務所都是有限責任制。通過這些年的發展來看,有限責任制的會計師事務所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執業風險意識,放松了質量控制。事務所內部質量控制機制不健全也是一個重要的影響因素。目前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一般規模都不大,人數大多都在十余人左右。由于人員稀少,事務所的內部管理基本處于廢弛狀態。不僅缺少質量控制相關制度,相關人員也缺少質量控制的基本意識。同時由于人員稀少,在實際工作中根本無法保證審計項目的各個環節都有注冊會計師在現場執業。這些內部原因導致了審計質量低下,質量控制工作缺乏。另一方面,現階段大部分會計師事務所內部人員專業素養不高。我國會計從業者的整體業務水平參差不齊差距明顯。其主要表現在部分從業者老齡化,思想無法緊跟時代步伐;部分從業者學歷偏低,對審計工作缺少足夠的認識,無法在相關工作中專業地進行執業;部分從業者職業素養低下,道德防線軟弱,容易被金錢擊潰,為了利益而越過審計原則,甚至違法或者犯罪。

(三)對審計質量的外部監管缺乏

審計質量的問題出去會計師事務所內部問題以及市場問題,還存在監管方面的問題。外部監管不到位,致使審計質量始終無法提高。外部監管問題主要存在于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是存在多頭管理的矛盾。我國在國家層面對會計行業的監管主要分為兩個層次,一是政府部門直接進行監督,通過審計署、財政部和證監會等一系列部門聯合對會計行業進行監督檢查,其中財政部處于監督檢查的核心地位;二是中國注冊會計師協和與各地方會計師協會聯合構建監督檢查機構,分管各地的會計行業監督檢查工作。由于國家監管部門和會計協會監管部門并沒有達成監管共識,相關的監督檢查標準也存在一定差異,因此在實際監督檢查工作中使得部分監管范圍出現重疊,相關制度存在矛盾,致使某些問題不能被及時發現處理。另一方面是會計師事務所面臨的法律風險較低,各種相關法律法規主要強調了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忽略了民事處罰。不僅如此,相關規定也并不具體,在實際應用中參考價值不大,無法準確對相關行為作出界定。

三、我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質量控制策略分析

(一)改善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環境

改善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環境,是強化審計質量的有效措施,具體來說可以從四個方面進行。第一是減少政府部門對市場的干預。審計工作應該順應市場潮流,給市場中需要進行審計服務的企業或個人提供服務。所以政府部門應該減少對會計行業的干預,使會計市場從行政化向市場化轉型。對于市場能夠解決的問題,就應該完全交給市場去做;對于市場無法解決的問題,政府可以適時合理地進行干預。第二是革新當前會計審計工作的聘任制度。這可以借鑒國際先進經驗,讓需要上市的公司在保險公司進行財務風險投保,保險公司再委托合適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相關公司進行上市審計,根據審計結果進行風險評估,以此來確定對應的保險金額和保險費率。如果因為財務報表出現作假或漏報等情況,造成投資者產生損失,則由保險公司對投資者進行賠付。這樣的聘任制度從根本上解決了以往公司與會計師事務所雙方委托的問題,增強了審計的獨立性,從而可以提升審計質量。第三是調整完善審計市場的結構,這主要可以通過擴大會計師事務所的規模,加強市場集中度,將各個小規模的會計師事務所聯合起來形成整體。構建一個區域型會計師系統,減少會計行業之間的不良競爭。不僅如此,在構建區域型的會計師系統之后,還可以統一區域行業標準,提升整體審計過程中的執業性。同時還可以實現區域內的資源互享,營造良好的行業氛圍。

(二)強化會計師事務所的內部審計質量控制

從會計師事務所內部加強審計質量控制,是提升審計質量的關鍵環節。第一需要革新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主要是有限責任制和普通合伙制,而有限責任制又占據了超過九成的比例。在有限責任制的組織形式下,審計工作存在許多局限性。在這方面可以借鑒國外會計行業的發展經驗,加強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向有限責任合伙制和普通合伙制等形式轉型。合伙制的顯著之處在于事務所的業績利益與合伙人的利益是緊密聯系的,因此可以督促事務所積極健康發展,以保障合伙人的基本利益,從而能夠起到提升審計質量的作用。第二需要加強對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質量的管理控制,加強對審計業務的管理控制,首先需要對相關業務流程的質量進行控制。在業務承接階段,應該重點分析評估客戶委托內容的風險,將各種可能性分析在內,得出確切的風險報告。在制定審計計劃時,應該重點了解分析被審計對象的基本情況,諸如資金流轉、財務報表等。在審計實際展開階段,應該針對公司給出的相關報表數據,通過既定的審計計劃,根據相關行業標準及國家規定,進行專業的審計工作。第三需要提高會計行業從業者的專業素質。提升從業者素質可以有效優化當前會計行業的人員結構,便于相關法律規定和行業準則的推廣普及。首先應該提升從業者的整體學歷,目前我國會計行業具有高學歷的從業者少之又少,甚至有不少人員都是??茖W歷,這遠遠低于國際水平。其次要優化從業者年齡結構,多多啟用年輕人,適當讓老一輩退居二線,對年輕人進行培訓教育。最后是提升從業道德修養和職業道德,使其能夠避免被經濟利益誘惑,可以恪守職業準則。

(三)加強審計質量的外部監督管理

外部監督管理對于提升審計質量是不可缺少的。加強外部監督管理,主要應該從兩個方面入手,其一是規范各方監督管理機構的權限職責。會計行業的監督管理主要來自政府和行業內部,國家相關部門應該對兩方監督管理機構進行協調統一,縮減其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矛盾,在監督范圍、內容和標準上進行統一,使其能夠對審計質量形成協作監督管理。其二是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對審計質量控制的相關規定作出精準的界定,使審計質量控制工作有方可依、有方必依,能夠切實進行各項審計質量控制工作。同時,精準界定相關工作權限職責之后,可依有效降低以往審計工作的彈性尺度,能夠避免因為規定模糊而出現誤操作。

四、結束語

第3篇:審計實務論文范文

【關鍵詞】注冊會計師;非審計服務;協調策略

非審計服務是相對于審計服務而言的,是會計師事務所向客戶提供并收取一定費用的除審計服務以外的多種服務的總稱。它包括的內容非常廣泛,而且其內容會隨著注冊會計師服務市場的不斷開拓而逐漸豐富。因此,對于非審計服務的范圍究竟包括哪些具體內容,我們也沒有明確的答案。財務報表在很長一段時期內曾經一直是注冊會計師提供的主要服務,但是隨著社會經濟和審計市場的發展,注冊會計師所提供的服務品種已經不僅僅限于財務報表審計了。同時審計市場競爭的加劇,導致會計師事物所紛紛采取低價競爭策略,使得傳統的審計服務進入微利時代,于是會計事物所采取新的策略,發展非審計業務,為客戶創造價值。非審計服務收入的增加,加深了注冊會計師對審計客戶的財務依存度。至此,同時提供非審計服務對審計獨立性是否有影響尚無定論,這個問題也一直是學術界和實務界爭論的焦點,本文就此再作小議。

一、非審計服務與審計服務的相互促進

現代非審計服務的產生是審計服務的一個自然衍生和拓展。非審計服務的出現滿足了客戶的需求,主要表現在

(一)由于全球經濟一體化趨勢的作用,企業的經營規模越來越大、各種新管理方法、管理工具的應用,以及社會分工的高度專業化,使很多企業面臨生產經營過程的日益復雜;所以實施有效審計程序和出具審計報告有賴于多方專家的合理分工和集體合作。非審計服務的開展,有利于會計師事務所吸引并留住各類專家,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審計服務和非審計服務時可以充分利用本會計師事務所專家的工作,有利于降低對外部專家工作的倚賴性,同時能豐富會計師事務所專家的知識和技能,也有利于會計師事務所合理制定和運用質量控制的政策和程序。因此,由專業人士提供專業化的咨詢意見和建議,受到廣大的企業經營者們的歡迎。

(二)隨著信息技術和經濟的發展,各種信息以幾何級數的速度膨脹和傳播。在浩如煙海的信息中,快速地獲取信息或將信息向外成為企業經營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由專業的人員對某些信息進行驗證并提供合理的保證,對于信息的方和收集方來說,都是一件好事。一方面,它可以增加信息的可靠性,提高信息的質量;另一方面,它減少了信息搜尋者的信息成本。鑒證正是為了滿足這類需求而出現的。

另外,從注冊會計師所處的環境來看,提供非審計服務又是一件必然的事情:首先,審計市場競爭的激烈導致對審計服務的監管也趨于嚴厲,造成了審計服務利潤率的下降,同時使審計風險上升,這促使注冊會計師不斷尋求擴展執業的領域,而非審計服務的利潤高,風險較小,大力發展非審計服務成為很多會計公司的發展策略;其次,長期從事審計使得注冊會計師對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和相關的法規較為熟悉,并且由于接觸了大量的客戶,可以從不同企業的實踐中汲取經驗和教訓,可以向企業提供專業的意見和建議,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這也是注冊會計師提供非審計服務的一個優勢。

而向客戶提供非審計服務,同時也使注冊會計師更加深入地了解客戶的經營情況、商業計劃和管理運作,這實質上會加強審計的有效性,對注冊會計師在提供審計服務時降低審計風險,提高審計質量也起到了促進的作用。

二、非審計服務對審計獨立性的影響

2002年安然事件、世通(WorldCom)事件以及隨后安達信的倒閉,再以后,普華永道、德勤會計師務所也相繼被曝光舞弊,審計從業人員的獨立性問題一直是公眾關注的焦點。在安然事件中負責安然公司審計工作的原“五大”之一——安達信,就是兼供審計和咨詢服務,咨詢服務的收入甚至高于審計收入,并且安然公司的許多高層管理人員,如首席財務官等都曾經是安達信的前雇員。社會公眾普遍認為,這些因素導致安達信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受到了損害。

從理論上進行分析,非審計服務的提供對審計獨立性及審計質量的影響,一直有著截然相反的兩種看法。部分學者及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看法是:如果注冊會計師在向同一個審計客戶提供非審計服務,會提高注冊會計師對該審計客戶的經濟依賴性,注冊會計師會回避發表對自己不利的審計意見(但是非審計服務也可能造成客戶對注冊會計師的依賴,從而減少了其對審計獨立性的不利影響);另一部分學者及業內人士則認為,在現有的法律環境下,由于合伙制的事物所組織形式和沉重的民事責任條款等,使得注冊會計師承擔著相當嚴格的法律責任,非審計服務的提供不但不會影響審計獨立性,反而由于在非審計服務提供過程中得以深入了解審計客戶的實際經營方式和業務流程,由此帶來的“知識溢出”效應將進一步提高注冊會計師的專業勝任能力(Antle等,1997;Pitt和Birenbaum,1997)。也有學者認為,非審計服務的提供將有利于增加注冊會計師的聲譽資本投資,進而提升審計質量。

以上考慮的是實質上的獨立,莫茨和夏拉夫在其著名的《審計理論結構》一書中,曾經論及管理咨詢服務對審計獨立性的影響:“當注冊會計師參與了管理咨詢,有關的委托人就會對他們的獨立性抱有重大的懷疑?!币簿褪钦f非審計服務對形式上的審計獨立性產生不利的影響。

總而言之,審計獨立性歸根到底是一種精神狀態,外界難以評價,因此同時提供兩種類型的服務對審計獨立性的影響不容忽視。在解決獨立性問題時,也不可能完全不考慮非審計服務給注冊會計師行業帶來的利益。因此完全禁止注冊會計師從事非審計服務,并不是最理想的措施。制定有效的獨立性監管措施,應當是對這一領域進行規范和引導的一個可取的作法。

三、現時代非審計服務走向

在經歷21世紀初期的會計舞弊案件頻繁后,監管機構認為有必要對會計公司(事務所)同時向客戶提供審計和非審計服務作出一定的限制。比利時、法國、意大利等禁止注冊會計師向上市公司客戶同時提供非審計服務和審計服務,在安然事件后美國國會通過了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Actof2002),禁止注冊會計師向審計客戶提供大部分類型的非審計服務。在我國,中國證監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漏規范問答第6號——支付會計師事務所報酬及其披漏》中則是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報中按照財務審計費用和財務審計以外的其他費用進行披露。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為了應對監管機構對同時審計和非審計服務這一做法的監管,近年來很多會計公司紛紛將非審計業務拆分,安永于2000年5月以124億美元的價格將管理咨詢業務賣給了法國的凱捷集團,組建了IT咨詢公司捷安永;畢馬威也于2000年成立了獨立的管理咨詢公司,并于20001年上市;普華永道也將管理咨詢業務賣給了國際商業機器公司(IBM),經過了IBM公司的經營,目前該公司已經成為全球最大的咨詢公司!

四、我國非審計服務市場的發展

與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已具有百余年的民間審計歷史相比,我國的注冊會計師行業尚處于起步階段,其服務品種單一,審計服務居于絕對的主導地位,少量的非審計服務中大部分也都是傳統的服務,比如驗資、資產評估等。鑒于這種原因,我國并沒有明確出臺準則禁止注冊會計師從事非審計服務。我國審計人員整體素質不高,學歷結構層次低,審計業務具有明顯的淡旺季現象,資源浪費,這些現狀直接導致了我國審計市場風險較高、競爭激烈、人才短缺,非審計服務在這時正是展露光芒、發揮積極作用的時候,開展非審計服務能夠開拓市場、增加收入、緩和競爭、規避風險、吸引人才,使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真正駛入良性的發展軌道。相反,如果我們采取限制或者禁止的策略,其結果將會使我國的審計市場的競爭將會愈加激烈,執業風險也會隨之加大,而事務所自身參與競爭的能力則會受到消弱,人才也將會大量流失。因此,限制或者禁止的策略對于本就弱小的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無異于“雪上加霜”,限制或者禁止非審計服務與其說是要提高審計獨立性,倒不如說是要限制或者禁止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的發展,是要扼殺我國會計師事務所本就脆弱的生命。所以與全球“禁非”熱潮相比,我們是“逆流而上”的策略,是要鼓勵和引導會計師事務所積極發展非審計服務的策略。但這里需要強調得是,鼓勵與引導并不是意味著任其自然發展。任其發展,中國的“安然”遲早會出現,中國的股市崩潰甚至經濟崩潰也并非危言聳聽之辭。

在鼓勵和引導會計師事務所發展非審計服務的同時,適當的規范與監管是非常必要的。在提供非審計服務必須確保審計獨立性,對于提供管理咨詢服務的審計客戶,審計和咨詢應由不同的部門和人員進行;鑒于目前國內會計師事務所的收入來源主要以審計業務為主,管理咨詢還屬于一個相對陌生的領域,因此事務所在發展管理咨詢業務時要量力而行,切不可冒進,以防資源分配失衡,既沒有發展好管理咨詢業務,又失去了審計業務方面的競爭力;會計師事務所還應妥善處理好從事審計與從事管理咨詢的員工及合伙人的利益分配問題,以免產生內部矛盾;另外應加強質量控制和風險控制。由于注冊會計師向審計客戶提供咨詢服務可能會增大審計風險,甚至導致審計失敗,因此事務所應進行適當的風險評估,選派可以勝任兩項服務的審計師,且執行嚴格的三級復核的質量控制制度,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重大的審計失誤。事務所亦可采用適當的風險控制,如在風險導向型審計中加大對業務風險估計,或是相應地提取更多的風險基金或投保責任險。

參考文獻

[1]張為國、邱呈芳.《后安然時代》.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3年1月第一版。

[2]王光遠、黃京菁.《審計學》.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5

第4篇:審計實務論文范文

關鍵詞:審計判斷;審計專業;審計準則

縱觀近40年來的中外職業審計及學術審計的研究文獻,有很多資料都強調了審計專業判斷在審計工作中的重要性和普遍性。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mericanInstituteof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1995)指出:“在執行審計工作的過程中,審計專業判斷是一項最為重要的因素?!盡autz(1959)指出:“審計專業判斷在審計工作中扮演著一個不可缺少的重要角色?!?995年,solomon在一項研究中,通過對近期的法庭意見及美國審計準則的全面回顧得出了結論,認為在當代財務報表審計的每一個領域中,審計專業判斷都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在實際工作中,各會計師事務所對此種觀點也十分贊同。

一、審計專業判斷的特征

國外近四十年來在審計專業判斷研究方面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在我國,審計專業判斷也正在成為理論界的一個關注熱點。但迄今為止,國內外尚沒有就審計專業判斷的概念給出一個公認的定義。筆者認為,對審計專業判斷的概念要給予科學的定義,須全面、準確地把握其特征。

首先,審計專業判斷是審計人員綜合能力的體現。審計人員對審計對象的判斷過程是相當復雜的,不僅體現了審計人員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水平,更多地體現了審計人員的綜合能力。審計是一門技術,是一個充滿肯定與否定的判斷思維過程。在這樣一個判斷思維過程中,如果沒有扎實的專業基礎、高度的職業敏感以及明察秋毫的洞察力,就難以作出正確的判斷。

其次,審計專業判斷貫穿于審計活動的全過程。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需做出一系列重要判斷,從制定審計計劃方案、確定審計重點、設計和選取樣本、評價抽樣結果、核實審計證據,到審計風險的判斷、重要性的評估以及通過綜合收集的證據形成審計結論等,都需運用審計專業判斷。

第三,審計專業判斷同會計信息的模糊程度密切相關。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不斷深入,會計核算的對象也在不斷發生變化,知識、信息、人力資源等無形資產逐漸超越了傳統意義上的資本和勞動力兩大生產要素,成為會計核算的重點。同時,會計對資金運動的揭示,也由事后向事中以至事前變動。所有這些變遷都意味著會計確認和計量的對象在質和量上都存在不確定性。對于審計來講,這種不確定性因素越復雜,就越需要審計人員以專業的水平或眼光作出判斷。

第四,審計專業判斷偏誤是導致審計失敗的重要原因。審計判斷偏誤(judgmentbias),也稱認知失誤,是指可能導致審計人員作出錯誤判斷的心理傾向。這種心理傾向的后果是審計判斷錯誤。導致審計判斷偏誤的原因綜合起來無外乎三種,即審計人員專業知識存在缺陷、對被審計單位的經營了解不夠、審計程序存在問題。其中,專業知識是審計人員進行專業判斷的基礎,專業知識的缺陷必然影響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水平,而對被審計單位經營了解不夠及審計程序失當往往是源于錯誤的專業判斷。

二、審計判斷偏誤的影響因素

根據認知心理學的觀點,審計判斷過程可以看作是一個心理過程,因此,審計人員是影響審計判斷偏誤最為直接的因素。任何一個審計判斷都是針對一定的任務(客體)的判斷,因此,審計判斷任務就構成了影響審計判斷偏誤的又一個因素。根據系統論的觀點,我們可以把審計人員判斷看作一個由審計人員和審計判斷任務構成的系統。由于系統與其環境之間存在著相互作用的關系,因此,審計判斷環境同樣會影響審計判斷偏誤。由此可以看出,審計判斷偏誤是審計人員、審計客體和審計環境的函數。

1.審計判斷偏誤的主體因素

首先,審計人員對風險的偏好影響審計判斷偏誤。在經濟學中,根據人們對風險的態度把人分為風險偏好型、風險中立型和風險厭惡型三種。審計人員在做出審計判斷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承擔判斷錯誤的風險,但承擔風險的大小在相當程度上取決于審計人員對待風險的態度。

其實,審計人員的知識差異影響審計判斷偏誤。認知心理學家安德森認為,人類的知識有兩種:一種是陳述性知識,它是由人們所知道的事實組成,這些知識一般可以用語言進行交流,它可以采取抽象和意象的形式;另一種是程序性知識,是指人們所知道的如何去作的技能,此類知識很難用語言表達。因此,程序性知識也就是智力技能,即完成各種智力程序的能力,而程序性知識是長期實踐逐步積累形成的。所以,審計人員要進行審計判斷,這兩方面的知識都是不可或缺的,因為二者都是影響審計判斷偏誤的因素,不過后者影響更大。

第三,審計人員的經驗差異影響審計判斷偏誤。一些研究審計判斷的西方學者(比如Libby,1995等)把經驗作了更加廣泛的定義,認為經驗是包括第一手和第二手與任務相關的能夠提供在審計環境中學習機會的廣泛的境況,它通過技能的形式影響審計判斷偏誤。Marchant(1990)也指出,間接經驗形成一般知識,直接經驗形成具體知識。依此就可以比較好地解釋為什么經驗豐富的審計人員能夠作出正確的審計判斷,因為他們具有比較高的技能,而這些知識又需要長期審計實踐的積累。

第四,審計人員主觀努力程度差異影響審計判斷偏誤。努力程度是一個主觀性最強的因素。在一項審計判斷中,審計人員努力與否與努力程度大小都會導致審計判斷偏誤的不同。努力程度的大小應該是審計判斷偏誤的直接影響因素。

2.審計判斷偏誤的客體因素

首先,受審單位的性質。一般地,審計人員對國有公司比私有公司需要更充分、更確切的證據,因為審計報告使用人對國有公司有較大的信任度。

其次,公認審計準則。公認審計準則提供了統一運用審計證據數量及質量的要求,闡明具體審計應達到的目標及達到的目標技術,審計人員若偏離準則的要求,須給以妥善的說明。

第三,法律訴訟與職業管理。倘若發表審計意見的根據不是很充分,則有可能因招致各種審計報告使用人的錯誤決策而審計人員,同時職業管理委員會(如同業互檢委員會)也可能會給以處罰。

第四,審計職業的競爭。審計職業的競爭增加了成本———效益意識,這就使有的會計公司可能以較少的審計成本來完成審計業務,但由此也引出了一個問題,即對每一具體業務缺少足夠的把握。

3.審計判斷偏誤的環境因素

Libby和Lufut(1993)指出,審計判斷偏誤的環境因素包括:判斷指南和技術輔助工具、多層組織的背景、責任關系、連續的多期的判斷任務以及為了得到一個好的績效的相當程度的貨幣激勵、時間壓力等。無疑上述環境因素都會對審計判斷偏誤產生影響,但這些因素基本上局限于會計師事務所的內部,范圍比較窄。事實上,審計人員做出審計判斷不僅要受會計師事務所內部的環境因素的影響,而且還受事務所外部環境的影響,比如行業狀況和社會環境等。因此,我們認為,環境因素應包括影響審計判斷主體和客體的各種環境因素,既包括會計師事務所的內部環境因素,也包括會計師事務所之外的環境因素。

三、審計判斷偏誤的形成機制

《國家審計基本準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應當對審計工作中的重要事項以及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進行記錄,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反映在審計活動中,審計人員的知識、經驗乃至性格、習慣、心態等個人因素都會被帶到審計專業判斷過程中,從而影響審計專業判斷的結果。審計專業判斷具有主觀性特征,這也是它的本質屬性。因為明智公允的專業判斷是審計人員對重要審計事項在合理認知預測基礎上做出的準確而科學的審計決策,意味著審計人員所決定采取的審計程序和所選擇的審計方法能節約審計成本,規避審計風險,提高審計質量,實現審計目標;反之,專業判斷失誤,意味著審計風險劇增,難以保證審計質量和實現審計目標。

導致審計判斷偏誤產生的主要原因是審計人員的所謂理性,但這種理性是有限的。大量心理學研究表明,人們在處理信息和分析具體決策時都會犯一些常見的錯誤,審計人員亦不例外。這些錯誤包括:不能明確決策問題、不能認識到審計所需的所有相關證據、在獲取和鑒定審計證據時帶有偏誤等。這些錯誤都是有限理性的結果。

1.高估能力造成偏誤

這一偏誤是指審計人員過分相信他們作出準確估計的能力,任務越困難,過分自信的傾向表現得越明顯。比如,因為審計人員過分相信已有證據的適當性以及他正確解釋證據的能力,所以在沒有收集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就作出判斷,認為某賬戶不會存在重大差錯和弊端,而事實恰恰相反。

2.易憶性形成偏誤

此項偏誤是指審計人員在判斷審計事項是否可能發生時往往根據被判斷的審計事項是否容易被回憶并確定其發生的概率大小。一般而言,形象鮮明或近期的經驗更容易被記起來,所以被認為發生的概率較大。比如,在審計人員剛剛完成的業務中,應收賬款項目存在許多重大錯報,因此就認為所有客戶的應收賬款項目都很有可能存在重大錯報,即便是這種情況相當少見。

3.信息修正偏頗導致偏誤

這一偏誤是指審計人員以最初的信息作為判斷的起點,但隨后出現的新信息不足以抵消最初的影響。但隨著行業競爭、人員調整等新情況的出現,審計人員往往不能根據新情況對原有結論進行修正,因而以不充分的信息作出的判斷產生偏誤就在所難免。比如,當審計人員對銷售與收款循環進行分析性測試時,他以去年的實際偏差率5%作為今年的最初預期偏差率,但自去年審計之后,該循環已經進行了大規模的人員調整,審計人員沒能根據當前年度的變化作出適當調整,產生判斷偏誤也就在所難免了。

4.忽視大樣本而造成偏誤

此項偏誤是指當審計人員要靠多次觀察來獲取信息時,往往忽視樣本量,忘記了大樣本通常更準確的事實。由于小數置信律的作用,審計人員只想到小樣本中獲得的數據同大總體的相似性,而沒有考慮因為樣本大小不同而導致其代表性的不同,因此在判斷時往往高估小樣本結果的可靠性。比如,在確定存貨的控制風險水平高低時,審計人員只從客戶當期記錄的一筆業務中抽了4%,并信賴這一樣本,從而造成系統性的抽樣不足。

5.偶然性平均化造成偏誤

這是指審計人員常常錯誤地認為隨著時間的推移,偶然性將使得各種情況發生平均化,也就是說認為隨機結果總是隨機的。此類偏誤的常見情況是:當審計人員檢查一系列銷售數字時,他可能期望見到隨機上下浮動的數字,并會錯誤地解釋分析性復核程序的結果。

6.性格缺陷產生偏誤

這一偏誤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指審計人員過分相信他們做出準確估計的能力,任務越困難,過分自信的傾向表現得越明顯,而過分的自信就會產生判斷偏誤。比如,因為審計人員過分相信已有證據的適當性及其正確解釋證據的能力,所以在沒有收集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就作出判斷,認為某賬戶不存在重大錯報,而事實上卻存在重大錯報。另一方面是指審計人員過分優柔寡斷,畏手畏腳,裹足不前,該判斷時不判斷,導致審計結果出現偏差,從而引起審計判斷偏誤。

7.聯想慣性偏差產生偏誤

此項偏誤是指如果審計人員曾見到某些審計事項在一起出現,他就會高估這些事項總是一起發生的可能性。此類偏誤的常見例子是:審計人員過去見到當主營業務成本下降時存貨周轉率就下降,那么現在就不會充分考慮其他原因造成存貨周轉率下降的可能性。

8.頻率判斷偏頗導致偏誤

此項偏誤是指審計人員在進行審計判斷時,忽視了某種情況在整個總體中出現的相對頻率,從而導致他錯誤估計這種情況在特定情形下發生的可能性。

四、審計判斷偏誤的防治措施

首先,提高對判斷偏誤的洞察力和強化專業知識,提高綜合素質。防止出現審計判斷偏誤的有效方法之一是提高審計人員對判斷偏誤的洞察力。而提高洞察力的主要措施是對審計人員進行培訓,幫助其不斷學習專業知識,提高綜合素質。作為負有經濟監督使命的審計人員,應具備如下知識結構:一是會計及其相關知識,主要包括財務會計、管理會計、審計、證券和資產評估等;二是企業管理知識,如經濟學、組織學、營銷、國際貿易等;三是國家政策和相關的法律法規,如公司法、經濟法、稅法等;四是相關外語知識;五是信息技術知識,主要包括會計電算化系統的內部控制、信息系統管理、計算機審計技術的運用以及計算機經營系統的評價。審計人員不僅要在以上學科方面具有比較深厚的理論功底,而且還應具有較強的綜合能力,能夠運用多學科知識進行專業判斷。

其次,提高審計專業判斷質量。提高審計專業判斷的質量,通常要調查審計師意見的一致性程度、審計師對于某項客觀情況判斷的準確性、審計師在較長時期內進行類似判斷結果的穩定性,以及審計人員專業判斷出現偏差的程度。它將有助于審計理論工作者以及審計實務界人士及時確定審計工作需要改善的環節,以及是否需要制定補救措施。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大學的會計學教授Trotman認為,在中國,審計人員在某些重要的審計專業判斷上的一致性是審計專業判斷研究的一個適當的出發點。同時他認為,由于審計專業判斷在中國的歷史不長,在開始進行這種判斷的幾年中,審計一致性可能相對較低,會計師事務所應將注意力集中在審計意見出現分歧的領域的培訓和復核過程上。

第三,牢固掌握審計準則,虛心學習和借鑒國外先進審計技術和經驗。無論是國家審計準則還是獨立審計準則,都要求審計人員在進行專業判斷時須以審計準則為依據。但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世界經濟一體化程度的加深,原有的審計準則也在不斷更新和完善。這就要求審計人員應注意保持和改善執業所需的技術知識和專業技能,及時了解經濟發展帶來的新問題、新方法、新技術以及審計的發展動態,熟練掌握最新審計準則和實務標準,這樣在進行專業判斷時就能得心應手,盡量避免判斷失誤。同時,我國在加入WTO后,審計將逐步按照國際規則執業,由于我國的審計準則和程序與國際上有較大差異,虛心學習和借鑒國外先進的審計技術和經驗能夠使我們少走彎路,結合中國的實際學習和借鑒其理論和實踐經驗有利于提高我國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能力。

第四,提高審計隊伍的整合協同能力。面對重大或復雜的審計任務,審計機關需要打破職能部門的業務界限,或組織下級審計機關整合審計力量聯動協同作戰。存在個體差異而且缺乏配合經歷的審計人員被重新整合后,能否做到協調一致、整合聯動,最大限度地發揮審計專業判斷的整體功效,快速實現審計目標,頗為關鍵。審計隊伍整合后的聯動協同能力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對審計方案的認識實現快捷與一致;對執行審計計劃、實施審計取證做到主動深入、相互補充、及時溝通;對審計處理包括信息處理達到迅速有效。總之,在實際整合聯動審計中,須力爭做到審計人員專業技術構成合理,思想認識統一,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不同個體的專業思維優勢得到充分發揮,取長補短,相互協調,使審計專業判斷的整體功效發揮得淋漓盡致。

第五,匯眾家之長,充分發揮集體判斷優勢。集體判斷的最有效方式是向他人咨詢或與他人共同作出判斷。由于個人的知識和經驗總是有限的,向他人咨詢或與他人一起作出判斷可以彌補個人認識的局限性,從而能有效避免或減少個人作出審計判斷時產生的判斷偏誤。另外還可采取相互核查的方法來發揮集體判斷優勢,當一名審計人員復核其他審計人員的工作時,可以發現其他人出現的判斷偏誤問題。

第六,增強審計人員對審計政策的把握一致性。在過去的五年中,中國審計方法和程序有長足的進步。各會計師事務所評價其所作的審計專業判斷與決策,可能具有極其重要的價值。盡管審計專業判斷的最為明顯的評價指標是所作判斷的準確度,但在實踐中很少有人會將準確性選作評價的指標,因為在絕大多數的審計項目中并不存在一個一目了然的所謂正確答案并以之作為評價的標準。在有關審計判斷的研究中,多個審計師的一致意見是用于評價某一審計師的有關決策質量的最常用的標準。關于審計工作中工作人員意見一致的重要性多年以來在審計文獻中已有詳盡的論述。例如,“審計人員應有的謹慎程度的標準應參照在類似的情況下,其他審計人員的謹慎程度”(Willingham和Carmichael,1971)。此外,當審計師遇上審計訴訟時,論證其他審計人員(特別是專業證人)在類似的環境中亦會作出同樣的專業判斷有助于保護審計師,使之免于承擔責任。同時,在會計師事務所中,設置諸如員工培訓、審計手冊及分級復核等制度的目的之一,是提高事務所內部各審計人員所作專業判斷的一致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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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審計實務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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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3月,江蘇,國人熱心過洋節冷落傳統節日。

06年4月,天津,節約型社會。

06年4月,湖南,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06年4月,吉林,戶籍制度改革。

06年4月,新疆,地條鋼(利用廢鐵煉制的)。

06年4月,重慶,高校濫排名。

06年4月,安徽,高校收費問題。

06年4月,上海,新錄用公務員下基層實習制度。

第6篇:審計實務論文范文

他,不似陸探微那份“精利潤媚、如錐刀焉”的勁拔;他,沒有張僧繇“手不釋卷、俾夜作晝”所賦予的“栩栩如生,皆參其妙”;但是他,無需璀璨浮華的堆砌,無視躁動不安此起彼伏的世界,不染英雄失路的憂郁,不染世俗掙扎的塵埃,但是卻又眷戀意韻傳神的魅力,摒棄外在形的牽強。他用連綿不斷、悠緩自然的線條,如“春蠶吐絲”、流水行地”般的舒展流暢,把高古游絲描發展到了完美的境地。他讓一抹傳神融入筆尖,讓筆尖勾勒出令人動情的唯美。

他,就是顧愷之。有先哲這樣評價他,“尤善丹青,圖寫特妙,謝安深重之,以為有蒼生以來未之有也。”。他身著樸實的粗衣布鞋,烘托出他清瘦俊秀的氣質;他有著深諳世事的淡然,似乎看盡了人世滄桑,讀透了愛恨羈絆,但又仿佛迷戀塵世中人性的糾結與纏綿;他飄忽的眼神流露出一份懶散,讓人感到平和。也許正是這一份清雅,淡然,讓他能夠觸及人與人之間微妙的差異,卻又恰到好處的將這些細膩的差異傳神融匯。

魏晉南北朝是中國畫發展的重要時期,社會較動蕩不安,人們追求超脫和寧靜,人物造型追求骨秀清象和瀟灑的風度,在色彩上多用冷灰色調,表現出了清淡的設色喜好。風格上由簡略變為精微,人物刻畫上特別注重傳神及心理描寫。

在這一時期許多卓有成就的人物畫種異軍突起,其中尤以顧愷之的傳神寫照最為顯著。有人評其畫:“意存筆先,畫盡意在”(唐—張彥遠),畫家必須通過描繪對象外在的“形”,刻畫出內在的“神”,成功解決“形”、“神”的關系,成為此后人物畫創作的準則。

氣韻生動,得意忘形

■顧愷之人物畫中“傳神”論的提出和影響

“形”與“神”的關系歷來是中國繪畫理論中爭論不休的一個重要理論問題。在漢以來關于形神哲學探討的基礎上,在魏晉時期人物品藻風氣的直接影響下,中國畫論中傳神和暢神審美標準得以確立。兩宋時期“故以神為主者,形從而利。以形為制者,神從而害”④的思想風潮,無疑也為顧愷之“傳神寫照”命題的提出提供了理論基礎?!墩摦嫛贰ⅰ段簳x勝流畫贊》、《畫云臺山記》(顧愷之的這三篇畫論,最早載于《歷代名畫記》卷五)是顧愷之現存的三篇畫論,在畫論中,顧愷之第一次提出“傳神”、“寫神”、“通神”的理論思想。顧愷之的一副根據三國詩人曹植的文學作品《洛神賦》而創作的《洛神賦圖》成功的詮釋了他的繪畫理論,該畫以“秀骨清象”的審美標準塑造了洛神的迷人形象,深入描繪人物體態與內在的精神氣質,是中國人物畫中最早見到具有深遠意境的作品,開啟了人物畫對傳神意境追求的先河。

顧愷之人物畫中的“傳神”論的影響十分廣泛。它的產生,標志著藝術進入了自覺的階段。畫家們紛紛以之作為創作人物畫的最高標準。在顧愷之之后,“傳神寫照”成為中國畫創作的第一主旨,從人物的傳神到花鳥的傳神,從山水的傳神到筆墨的傳神,顧愷之的“傳神”論不僅是繪畫史上的寶貴財富,而且它帶來的影響更波及文學等領域[2]。

意存筆先,畫盡意在

■從顧愷之人物畫作品中觀意韻傳神

顧愷之傳神美學中的一個重要內容是“以形寫神”。“凡生人,亡有手揖眼視而前亡所對者,以形寫神而空其實對,全生之用乖,傳神之趨失矣??掌鋵崒t大失,對而不正則小失,不可不察也。一象之明珠,不若悟對之通神也?!鳖檺鹬ㄟ^引經據典,為自己的中心論點做了最好的解釋?,F在首先以他的《女史箴圖》進行分析:

《女史箴圖》

《女史箴圖》比較形象的解釋了顧愷之“傳神”的藝術思想。該畫人物造型苗條勻稱,面容肅穆,構圖緊湊,動態幽雅宜人。從圖中可以看出線條的連綿不斷、悠緩自然、非常勻和的節奏感。

萬載流芳,飄香永存

■對顧愷之傳神美學的結語

《畫斷》中對顧愷之的評價較為精準,并且為后代畫史充分承認。他對美學中“傳神”的理解,把繪畫境界提高到了一個新的層次,改變了漢代以來以宣揚禮教為主的風氣,引導畫家離開禮教、離開政治,注重表達人物的氣質神韻。

第7篇:審計實務論文范文

內容提要: 本條規定了批準(登記)生效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的“申請”義務以及違反該義務所生的責任,可作為請求權核心規范,與其他條文一起完成請求權規范鏈條,為此應在體系之中,按民法規范“要件—效果”的理念予以構造。在法教義學體系上,應重新審視本條與預約、條件、同意(追認)及違反強制性規定的關系。在適用范圍上,一要注意基礎行為與履行行為的區分,二要注意基礎行為自身與前置行為的區分。在申請義務上,應作擴張解釋,并靈活把握其主體及屬性。在效果上,應綜合考量批準要求之法規目的、信賴保護、機會損失等各種因素,妥當選擇實際履行和損害賠償等救濟方式,厘定復雜的規范層次。尤須避免(違約責任進路下)締約強制過于猛烈的影響。

引言:一道法教義學難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文簡稱“《解釋(二)》”)第8條規定了批準或登記生效合同下申請義務以及違反該義務所生的責任。這是繼《合同法》第44條第2款和對該款作出解釋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下文簡稱“《解釋(一)》”)第9條之后,[1]對批準(登記)生效合同制度的進一步完善。[2]

《解釋(二)》第8條(下文時或徑稱“本條”)選取的“合同成立后生效前”是個微妙的區間。合同成立、生效二分的做法源自德國法,后為日本及我國所取法。就此二分有否實益,晚近頗多爭議。[3]本條為觀察這一二分格局提供了難得的樣本,它足可顯示,至少在批準生效合同上,二分無論有否實益都已是給定的事實。在直觀的層面上,二分做法使合同作為“生命歷程”被劃為三段:成立前、成立后生效前、生效后。成立前以保護締約自由為主,符合特別要件時始有締約過失責任發生;生效后則恒以“有約必守”為優先,一旦違反即生違約責任,僅在消費者撤銷權、試用買賣選擇權(《合同法》第171條)等極為罕見的情形下存在例外。其中前者(即成立前締約階段)的法律關系較為復雜,直接體現在:何時發生締約過失責任、責任發生后究竟賠償到何等范圍等基本問題都莫衷一是。而本條選取的合同成立后生效前這一區間,涉及的問題更加復雜。

首先在責任構成上更加復雜。此時合同雖仍處于效力未定階段,但又具備了在先效力,可依誠實信用原則解釋出大量“法定的”義務關系。此外當事人自己的約定,除了那些須待批準的以外,也可能已是有效的“意定”義務的來源,義務來源如此多樣,責任構成自然復雜。其次,在責任范圍的確定上也較為復雜。本條援引締約過失,在比較法例上既有支持也有反對,[4]從《合同法》第42條的文義看似勉強可行。[5]但是本條所給出的救濟方式如“判決相對人自己辦理”似非締約過失責任所可囊括,它對于損害賠償有何影響亦為“信賴利益”說所不能回答。

不過這還很難說就是《解釋(二)》第8條的“短處”,因為即便是在德國法上,[6]理論通說、判例和權威學者的個人意見也出入極大。比如弗盧梅就此問題批評德國的理論和判例說:

按照理論和判例,一般來說,如果合同當事人阻礙了批準或者沒有為批準的做出盡到努力,僅發生基于締約過失或者《德國民法典》(下文簡稱“德民”)第826條的請求權。實際上在此情形卻存在基于合同的請求權。盡管合同約定就其生效須有批準,合同當事人有關促成批準的義務卻并不系于須批準始生效的約定。此類義務可獨立地約定,它也理所當然地因須批準合同之締結而生成,該合同就此等義務來說早在那些須批準的約定受到批準之前就已生效了。故而在須批準的合同之上當事人有此義務,不得阻礙批準或致其延誤;當一方的配合為促成批準所必需時,對方取得有關必要協作的履行請求權。[7]

締約過失抑或違約責任?這段話里交代了嚴重分歧。且即便是在弗氏的語境里,是否所有申請義務都可以強制履行,以及實際履行之外的損害賠償究竟以何為限,也是語焉不詳的。于是一些德國法院仍舊宣稱,在此情形“僅能考慮消極利益賠償請求”。[8]

這是一道德國法也未解決的法教義學難題:在此區間生活樣態的締約過程過于復雜,以至于在制度樣態的締約法中難以“對號入座”。這道難題還“化身為”多層次多角度的矛盾:在締約行為的層面,它體現為究竟是將“成立后生效前”與“成立前”一起把握還是與“生效后”一起把握;在當事人義務的層面,它體現為究竟是定位于“附隨義務”還是定位于“(從)給付義務”;在責任形態的層面,它體現為究竟是締約過失責任還是違約責任;在救濟方式的層面,它體現為究竟是允許實際履行還是僅允許損害賠償;在賠償范圍的層面,它又體現為究竟是信賴利益還是延及于履行利益。如果以一根長度有限(體系的限度)的繩子來隱喻因應實務的概念體系,那么在這根繩子上原本以清晰的線性秩序安排了“合同生效一違約一違約責任”這樣的環節(后來又依樣產生了不那么清晰的“合同成立前一締約過失一信賴利益”),每一個環節界定分明,大珠小珠穿成一串,顯得十分妥帖。現在因合同生效有了個障礙,各個環節陡然生變,諸多概念紛紛登場,大珠小珠擠作一處。此時如果還要追求概念法學的理想狀態,就每個環節問個明白,把整條繩子徹底捋直,結果恐怕不是重還清晰秩序,而是分崩離析,散落一地。

那種為追求體系反而崩壞體系的做法是要避免的。避免之道在于容忍概念之間不可避免的模糊,承認每個環節確實有多個選項。為了從中選擇一項(如果干脆不選則是主動放棄了體系這條“繩子”),一方面應該重新審視相關制度間的關系;另一方面朝向事實,將生活樣態的締約關系通過“法律構想”,[9]納入協調之后的制度體系,在價值評價的指導下實現“相同事實相同處理,不同事實不同處理”。其最終取向可能仍保持著締約過失的彈性,但又汲取了違約責任的評價因子。以上兩方面工作貫穿全篇,例如下文“與鄰近制度的關系”即專注于前者,但是后一方面的“法律構想”也如影隨形。

一、與鄰近制度的關系

在法律繼受的過程中,后發法域容易被動地接受母法的制度體系,而不問制度界別之“所以然”。這本來也是法教義學的一項優點:借助制度體系儲藏價值,降低法律決策成本,避免時時事事從零開始工作。[10]但是,當面對的是批準生效合同這種“難題”時,上述“優點”即難謂優點,反會助長思維的惰性。此時打破惰性,探本溯源,理清臨近制度在法學評價上的關系,也便成了解決“難題”的出路。[11]這項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下文考察“適用范圍”和“注釋難點”的理論先導。

(一)與預約的關系

《解釋(二)》第8條所稱合同是已經成立的合同,只是其生效系于未來的批準而已,似與預約無涉。但這只是最初的印象。依通說,預約之所以既非時時必須卻又有其重要性,就是因為當事人之間常常存在某些障礙不能當即締結生效合同,卻又須保持約束力以留待最終實施合同行為,這些“障礙”往往就是尚未獲取的機關或其他第三人的批準 。[12]所以批準生效合同是預約的多發領域。這一觀點晚近受到批評,批評者稱,附條件合同或單方選擇權合同等構造模式比預約構造更為可取。[13]該批判說能否撼動通說暫且毋論,但可以肯定的是,即便是對通說的批判,也在印證:面對同一生活樣態的締約事實,是承認預約還是承認須批準的本約或是別的什么,往往是“構想”的結果。[14]這種模糊性顯然將導致預約制度與批準生效合同制度互有強烈的影響。

首先,預約制度對合同形式要求的態度可能影響批準生效合同。[15]預約原則上不受本約形式要求的限制,僅在以下情形有所不同:該法定形式并非僅為加強證據,而有警示功能以防當事人倉促接受約束,此時預約才適用其形式要求。[16]所以,出口技術合同雖根據《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應制成書面,但是在達成合意未訂立書面時,其預約即未必不能執行。這顯然會促使當事人在“預約”和待批準生效之“本約”間搖擺。其次,針對本約的批準要求,預約同樣被認為原則上不受限制。[17]所以在頗有影響的“仲崇清訴金軒大邸公司案”中,[18]雙方之間商鋪訂購協議若被認定為房屋預售合同之本約,則將如被告(賣方)所愿,因未經預售批準而無效;但是相反,法院卻認定了預約的獨立存在,其效力即不受批準程序的影響。由上可知,合同形式和批準要件對效力的影響無疑會成為當事人選擇預約或本約的進路時重要的考量,但這還不是唯有的兩種考量。其第三大考量是預約與本約在合同確定性要求上的不同,盡管就預約的確定性在比較法的理論和判決上多有反復,[19]但可以肯定,在具體事實面前,構成預約的確定性要求畢竟會較低一些。而其第四大考量,則是預約“違約”救濟方式及其賠償范圍與批準前“締約過失”之間的區別,因為二者都不甚確定,[20]所以這一考量更為復雜。

這些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上的重要考量就像請求權競合那樣,會給當事人“趨利避害”提供廣闊空間,但是這并非典型意義上的請求權競合,因為“預約與本約相區別是首先應該堅持的”,[21]一旦通過“法律構想”承認了其中之一就不能如自由競合那樣任由當事人選擇。它是“前競合”的“區分”,是法制對待競合問題慣用的第一步—區分原則的體現。不過,請求權競合那種因法律技術設計而翻云覆雨的弊端在這里一點不缺,故而在法學評價的層面上,應該看到預約與批準前合同均屬于締約過程中動態的約束,具有意定締約強制的色彩。應在諸多方面強調“相同事實作相同處理”的可比性,并在區分之后像競合理論中請求權相互影響說那樣,汲取被排除制度中合理的評價因子,以盡可能縮小擇取進路時“投機”的空間。

(二)與條件的關系

本條所涉合同的效力系于批準,附有法定生效條件。法定條件是非真正條件,[22]不能直接適用有關條件的規定。不過這些區別并不影響條件制度在本文主題下的借鑒意義,因為批準生效和真正的生效條件都帶來了一個效力不穩定的狀態,其間合同當事人都負有忠實、審慎行事的義務,而權利人則擁有一項期待權。由于各批準要求意旨迥異,各自的特殊規定又多簡略,民法對“真正條件”提供的成熟制度以及圍繞這些制度的外圍理論,在“相同事實相同處理,不同事實不同處理”原則的指導下,更加凸顯了比照價值。值得注意的是,這種作用方式既不是“直接適用”,也不是“類推適用”,而只是評價時的征引。[23]申言之,有些情況下,批準要件有任意條件(Potestativbedingung)的色彩,[24]此時盡管是法定的批準要求,但是也以意愿權利人的選擇自由為優先,[25]而起到為當事人提供猶豫庇護機制的作用;在另一些情況下,一旦依約申請,批準即為必然,而且依規范目的此一批準要求也無意給批準義務人以特殊保護,此時若因批準義務人阻撓而未獲批準,雖然因批準要件法定而不可直接適用《合同法》第45條第2款前段(相當于德民第162條)的規定,直接視為條件成就而要求實際履行,但是在損害賠償方面參照履行利益之違約責任,以達到這種將阻礙條件和條件成就等同(Gleichset-zung)對待的效果,[26]似屬合理。

例如公司并購中涉及國有資產時須經國資管理部門決定、人民政府批準(《企業國有資產法》第53條),其中前者應與公司合并由公司股東會表決決定(《公司法》第38、100條)相近,是合同成立的要件,而后者則是以政府批準為生效要件的顯例,鑒于在國資保值增值方面,政府的批準和國資部門決定其實是同質的,所以此時該批準要件有“任意條件的色彩”。[27]再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讓方式流轉的須經發包方同意(《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1款),這也是以批準為合同生效要件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3條前句),但是此處的批準要件對申請義務的影響更為復雜。一般情形下只要承包方提出申請即可獲得批準,即使發包方沉默也將視為批準(前述解釋第13條后句),所以有學者認為這種批準程序是無益的,“應不斷弱化直至消失”。[28]相應地就申請人的責任來說,似乎也就符合上述后一種情形—既然一申請即批準,那么違反申請“義務”即須賠償履行利益。這種見解深值懷疑,因為出讓人一申請就必獲批準還只是問題的一面;在另一方面,如果把這一批準程序放入鄉村人情社會的場景里,我們可能體會到,它在農民失地之前提供了一個猶豫庇護機制:如果該農民毅然決然地非要轉讓承包權,村民集體只能同意,但當他通過申請行為向熟人社會公開此事時,就有了反思余地,也許有人出更好的價格,也許對自己的“脫產”更為慎重,總之只要猶豫了,就可以借助批準程序從交易中解脫。鑒此筆者認為,這一批準要件也應被視為“任意條件”,更應考慮農民的猶豫庇護,選擇自由,而不宜依概念徑直適用本條追究責任。

(三)與同意、追認的關系

我國現行法沒有體現出批準生效制度與《合同法》第47、48、51條規定的追認制度之間的關系來。德國法對私法同意和公法機關批準也有區分,但僅影響批準行為本身的程序和效力,即后者是國家行為(所謂私法形成性行政行為,privatrechtsgestaltende Verwaltungsakte),其效力專門依公法程序法而定,不能直接適用德民第182至184條有關同意的一般性規定。[29]但是,須機關批準和須私法性同意的法律行為從行為成立至最終確定批準為止,都存在效力未定狀態,在此未定狀態各行為當事人之間也都具有類似的權利義務關系。[30]所以德國法統一把握公法、私法上法律行為實施前的允許(Einwilligung)、實施后的追認(Genehmigung),通稱為須同意的(genehmigungsbedurftig)法律行為。[31]《解釋(二)》第8條所關注者正是這個未定狀態以及其間的義務違反,似應借鑒德國法的上述做法以統一把握須公法批準和私法同意的法律行為。這么做的好處是,促進本條和《合同法》等有關私法同意(追認)規定之間的“交流”,擴張適用范圍;另外,在一些既涉及私法同意又涉及公法批準的復雜交易場合,籍此充分考慮同意與批準的可比性,不致出現評價上的體系違反。

(四)與強制性規定的關系

當法律規定批準要件時,經常不只是為法律行為設置了一個生效要件,也是提出了強行的要求,而在必要時可施與懲罰。[32]所以在德國法上,違反禁止性規定實施未批準法律行為,將要面對德民第134條的適用問題。[33]于是施陶丁格評注就在該134條項下以第八章全章的篇幅專論“須批準的法律行為”[34]可見須批準行為與強制性規定的密切聯系?!督忉專ǘ返?條將批準規定限定于“法律、行政法規”,與《合同法》第52條5項(與德民第134條相類)保持一致,也顯示了參與制定的法官對二者之間的聯系有所體察。

但是這種聯系本身是不可靠的。所以,施陶丁格評注又頗為矛盾地進一步申說:不管是未批準的單方行為之無效還是雙方行為之效力待定,都不是因為德民第134條,而是基于具體規定的批準必要性之意旨。[35]若合同當事人盡管明知機關批準的必要性,卻事先企圖不經批準而實施合同,則該合同不是效力未定,而是無效,不過無效的根據是德民第138條1款有關善良風俗的規定,而并非由于違反了強制性規定(德民第134條)。[36]

德國法上的這些矛盾敘述顯示出,德民第134條在批準生效合同下直接適用的功能十分有限。這是“強制性規定”自身局限所決定的。例如德民第134條之前段就已主動將適用范圍限于“法律無其他規定時”,這一限制反而取代該條本身成為人們關注的重點。[37]而即便是那些“法律無其他規定”的情形,也不是當然適用該第134條,最終還得取決于具體禁令的意旨。[38]

但是有關條文的這些局限并不影響它們對本文主題的重要性。相反,認識到這種聯系以及“強制性規定”在其中的局限性,對于理解須批準行為至少有兩大作用。其一,不汲汲于在法條中尋找“批準”字樣,而從強制性規定的性質入手,考察其運作時是否存在機關同意或追認的環節,從而界定出《解釋(二)》第8條適用的確切范圍。其二,本條的適用與合同效力直接相關,既然違反強制性規定對合同效力的影響是豐富多樣的,[39]常須從規范目的入手判斷,那么本條的適用也要以認清有關批準的規定之規范目的為前提。這些思想對下文“適用范圍”的考察有深刻影響。

二、適用范圍

(一)在批準和登記之間

根據本條的文義,其適用范圍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批準或者登記才能生效的合同”。雖然提出批準或登記要求的規定較多,但是直接在文義上將合同生效系于批準或登記的并不多見。征諸條文,大概只有《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16條這些極少數條文符合要求。如果嚴格遵照文義,那么本條的適用范圍是十分狹窄的。

《解釋(一)》第9條也關注到上述適用范圍狹窄的問題,對于《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文義射程有所擴張:將“應當辦理批準手續”和“辦理批準手續才生效”的規定一體把握。不過在登記方面,仍堅持只有在條文文義將合同效力直接系于登記手續時,才因未登記而否定合同效力。這種做法有務實的一面,法律和行政法規對批準和登記的運用的確大不相同,批準的要求往往意味著公權力主張對某一法律行為本身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評價;而登記的要求要么只是主管機關備案的需要(如《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17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4條),要么只是合同履行的必然結果(例如物權變動登記或者企業設立、變更登記),其實都已經超出了合同本身,自然也不應影響對合同效力的評價。

隨著我國民法學成功區分了合同與基于合同的物權變動,[40]登記確實已很少影響合同效力,甚至連租賃這種法律明定須登記的合同,也實現了生效和登記的切割(《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4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但是有一類針對物權變動的合同卻偶然地將生效和登記綁定在一起,那就是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如上所述,劃撥土地使用權變動本應經批準合同才生效的,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司法解釋(法發[2004]11號文)的規定,若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已經登記,即可認定其為經過批準。這樣將批準和登記合二為一之后,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就由批準生效轉化為登記生效,在登記之前,若抵押人拒絕登記,不能像一般抵押合同那樣訴請實際履行,而應結合《物權法》第15條前段的規定適用《解釋(二)》第8條。

以上是適用于登記的罕見例子,更多的則是批準要求。但是在批準要求方面,《解釋(一)》第9條將“應當辦理批準手續”和“辦理批準手續才生效”一體把握的做法仍要商榷。原因已見第一部分第二節與強制性規定的關系部分:違反具體的強制性規定是否影響合同效力以及因此而導致《解釋(二)》第8條意義上的“締約過失責任”,應以該強制性規定的規范目的判斷為前提。

此外,要求批準或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其實也很少直接著眼于“合同”,假如嚴格遵照《解釋(一)》第9條的文義,本條的適用范圍仍是極為有限的。參與制定本司法解釋的法官在論及適用范圍時稱,“需要批準或者登記始生效的合同,多數涉及國家對某一行業的特殊管理要求”[41]但恰恰是這些行業準入型的規定,往往并不聚焦于某個合同,而是直指行業“門檻”本身,例如從事券商業務、黃金業務、彩票業務等等。

可見,這些批準要求作為強制性規定,與合同效力以及后續的“締約過失”問題究竟有何關聯,尚需進一步探討。在這方面,德國的做法頗多啟示。

(二)德國法的啟示

在德國民法和經濟法中,存在大量有關合同的批準要求。[42]面對繁雜的批準規定,囫圇吞棗無法把握,必須依歸于實益作必要的區分。若一合同需要批準,德國法上基本的區分為:是其基礎行為(Grundgeschaft)還是履行行為(Erfullungsgeschaft)須批準。[43]如果是基礎行為須批準,則在批準作出前合同尚未生效。只要還未作出批準,任何當事人就都無義務給付,于是當事人也就不可能陷于遲延。盡管如此,基于這一尚未生效合同仍可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德民第242條)使當事人負有義務(德民第311條2款、241條2款)。[44]違反此等義務將會催生依締約過失而享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45]反之,當只是履行行為需要批準時,作為基礎的合同首先是有效的。其特殊性在于,履行面臨了給付障礙,該障礙原則上并不同于最終的履行不能。給付義務雖未屆期,但也不會阻礙根據《德國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對義務人作出判決,只是必須表明在批準作出以后方可執行判決。[46]在批準被確定拒絕時,以上兩種須批準合同的法律后果也各不相同,一為合同無效,一為嗣后不能。[47]

這是德國法對須批準行為的基本的劃分。此外,在須批準的基礎行為方面還區分兩種情況:其一,批準乃某一具體法律行為自身之生效要件;其二,缺乏“前置”批準時法律禁止的法律行為。[48]前者如須批準的外匯業務或卡特爾行為;后者則以營業許可為典型。[49]

德國法這兩個層次的劃分有相同的實益追求,即借此把握批準對行為效力的影響,區分批準前不同的權利義務狀態。[50]例如在具體法律行為自身須批準的情形,若是單方行為(例如解除或中止)原則上無批準即無效;若是雙方或多方法律行為,則效力未定。而在“前置”批準的情形,欠缺批準時后續合同的效力即取決于被違反法律規定的保護目的,從而又將批準對合同效力的影響與強行性規定的影響聯系了起來。

所以德國法上述分類經驗的說服力,不在于路徑依賴,而在于區分的“實益”。

(三)我國現行法的再整理

我國現行法下有關批準的規定也很龐雜,為求把握,可借鑒上述德國法學上的分類方法,但還應考慮我國的實際。

1.履行行為須批準者

如前所述,行業準入型的規定,例如從事券商業務、黃金業務、彩票業務等等所需的批準,對于為從事這些行業而合股設立企業的投資合同來說,似應屬履行行為須批準的情況。申言之,企業的設立行為固然必須經歷批準、登記方始有效(《公司法》第6條第2款),但是相關的合同(即發起人協議等),其意義原就在于為成立中公司(企業)提供合同基礎,自無待批準、設立才生效。若批準被確定地拒絕時;或批準不再可能獲取時;或其作出已絕無可能時,則該須批準的履行行為確定的嗣后不能。當義務人對批準拒絕負有責任時,即應承擔不履行之違約責任。[51]如果在發起人協議中約定了由某方承擔申請批準、登記義務,在該方違反時,就是典型的違約,而不必適用締約過失的規定。所以行業準入如是針對企業設立行為的話,幾乎沒有本條的適用余地。

但是中外合資、合作合同因批準要求所受的影響卻大不相同,雖然所有這些批準要求均同為針對企業設立而設。根據《中外合資企業法》和《中外合作企業法》的規定,合資合同和合作合同均須批準方可生效。一般而言,發起人協議在公司成立之后即已完成使命,而為章程所取代,但是在前公司法時代出臺的《中外合資企業法》、《中外合作企業法》卻十分重視“合同”,其生命可貫穿于公司設立、存續乃至清算后責任,與公司章程適成雙軌。[52]這是企業設立批準制度影響及于發起人合同效力的一種特例。在此情況下,可有《解釋(二)》第8條的適用余地。

2.基礎行為須批準者

基礎行為須批準者又可分為行為本身以批準為生效要件者和有“前置的”批準要求者。

(1)行為本身以批準為生效要件者

最典型的例子當數前面已征引的《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的技術進口合同。其他如企業國有資產轉讓合同(《企業國有資產法》第53條)、經營者集中協議(《反壟斷法》第20、21、23條)、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0條)也與此相類似。有時候批準被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獲得,例如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8條似要求批準前置,但這并非下文要闡述的“前置的批準要求”,因為此處須批準者即為合同本身--若無確定的合同條件,有關承包的“同意”或“審批”又從何談起?并無“前置的批準要求”下那種獨立于合同之外的批準(盡管該批準也可能發生于合同成立之后而似“追認”)。另如前引《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也關注到這個問題。根據該條例第13條,技術進口的一般程序是先提申請,經批準獲得進口許可意向書后方可訂立進口合同,再將該合同提交第二次審批,批準后合同生效。但是該條例也留意到這種疊床架屋式的多次批準實無意義,所以在第15條規定,申請人可以在第一次申請時一并提交已經簽訂的技術進口合同副本,由審批機關對申請及其技術進口合同的真實性一并進行審查,作出終極決定。

上列這些類型的合同均以批準為生效要件,是本條適用的典型情形。

(2)“前置的”批準要求

這類批準規定如德國法一樣廣泛地存在于營業許可中,例如前面所舉的券商業務、黃金業務、彩票業務等等。其他如商品房預售許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5條第1款第4項)、融資融券服務(《證券法》第142條)、農用地轉用審批(《土地管理法》第44、45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前的規劃許可(《城鄉規劃法》第38、39條)等等皆是。

就此首先需要闡明的是,營業許可具有雙向的影響:一方面它對合股從事相關營業的投資合同來說僅影響合同的“履行行為”;另一方面對于后續交易也可能直接影響交易行為的效力,譬如獲得許可以前擅自從事營業而與他人訂立的有關彩票合同。

其次,這類批準對后續交易行為效力的影響依具體規定目的的不同而不同,本條能否適用也就不可一概而論,這在確定本條適用范圍方面是最為復雜的一環,須具體判斷。例如在德國法上,大量銀行業務需要聯邦監督機構的批準,未取得這一批準的銀行業務應依法被禁止和處罰。[53]可是如果與一家銀行訂立了借貸合同,而因該銀行未依法取得批準而違禁,這個合同卻既非依德民第134條無效,也非效力未定或者單方面無效,而是一個完整有效的合同,借款人可以保留借款且須支付約定的利息。反之,存款合同則只具有有限效力,特別是已支付存款的顧客可無視到期約定而即時提款。[54]這是考察具體規范保護目的而得出的正確結論。相應的在我國現行法下,彩票業務的批準因具有阻卻賭博行為違法性的功能,事關善良風俗,似符合《解釋(二)》第14條“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規格要求,若未經批準從事彩票業務而與他人簽訂彩票合同,該合同無效而無適用本條余地。融資融券服務雖然需要批準,但應屬管理性強制規范,券商在受批準之前與投資人簽訂的具體合同因證券市場交易頻繁,似不宜責其效力瑕疵,亦即無本條適用的必要。這方面的具體甄別工作大多類此。

注釋:

[1]在《合同法解釋(二)》(2009年5月施行)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10年8月公布了《關于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下文簡稱“《外資糾紛規定(一)》”),其中第5條至第10條就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所涉報批義務做了規定,該等規定將于下文納入討論。

[2]因現行法中以登記為合同生效要件的情形已極為少見,具典型意義的只是批準生效,為行文方便,下文一般僅稱“批準”,而在第二部分第一節處分析登記生效的具體問題。

[3]參見陳自強:《契約的成立與生效》,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頁342以下、347以下。陳氏認為成立與生效要件的區分,“顯然是概念法學全盛時期法律概念過度抽象化的產物”,是德國拋棄的做法,卻仍在德國法系的繼受法域過度演繹。不同觀點見耿林:“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概念與體系”,載崔建遠主編:《民法9人行》,金橋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4年版,頁284以下;并請參看該書頁314以下崔建遠教授等人對該文的評論。

[4]支持的做法見德國法實務,Volker Emmerich, Das Recht der Leistungsstoungen, 2003, S. 77。反對的做法見臺灣“民法”第245條之一,將“合同成立前”明定為締約過失的法定要件,參見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頁568。

[5]該條前段將締約過失的成立區間限定于“訂立合同過程中”。

[6]本文涉及的制度大多淵源于德國法,故本文選德國法為首要的比較法素材似有一定“正當性”。

[7]Werner Flume, Das Rechtsgeschaft, 1979,§40 1 g.

[8]MunchKomm/ Emmerich, 2001,Vor§275,Rn. 83.

[9]關于法律構想的詳細闡述請參閱(德)Larenz:《法學方法論》,陳愛娥譯,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6年版,頁359以下。

[10]參見黃茂榮:《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頁71以下。

[11]尤應注意的是,我國司法審判及司法解釋工作中,已經出現關注這些制度聯系的自發趨勢,例如,在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8)渝一中法民終字第1518號判決書(載北大法意網)中,法院著意分析了批準生效合同與附條件合同的關系;參與起草《外資糾紛規定(一)》的法官,更宣稱在報批義務不履行時應準用《合同法》第45條(即條件成就之擬制),見主編:《<關于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條文理解與適用》,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頁87、88。

[12]這是德國通說,參見Heinrich, Vorvertrag, Optionsvertrag, Vorrechtsvertrag, 1965, 5.115; Larenz,Schuldrecht Allgemeiner Teil, 14Aufl. , S. 86 。

[13]Robert Freitag, “Specific performance” und “causa-Lehre” uber alles im Recht des Vorvertrags?,AcP207(2007),291.

[14]預約與本約的區分本來就是很難的,有關區分的詳細方法請參閱Staudinger Kommentar/R. Bork,2003, Vor ss 145-156, Rn. 52f。在批準合同的場合這一區分更加困難。

[15]關于預約的形式請參閱MunchenerKommentar/Kramer, 2001, Vor § 145, Rn. 47 。

[16]R. Bork,見前注[14],Rn. 60 。

[17]關于批準和形式強制的可比性請參閱R. Bork,見前注[14], Rn. 63 。

[18]見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7年3月22日判決,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8年第4期。

[19]R. Bork,見前注[14],Rn. 57ff。

[20]關于預約請參看R. Bork,見前注[14],Rn. 67 ; Kramer,見前注[15] , Rn. 49 ; Robert Freitag,見前注[13], 291。前兩種文獻顯示出德國通說支持實際履行和履行利益的賠償請求,后者則借鑒英美法的觀點,傾向于拒絕預約尤其是實際執行締約強制。關于批準前締約過失的模糊處在下文第三部分還有探討。

[21]R. Bork,見前注[14],Rn. 52

[22]梁慧星:《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頁181:尹田:《民法典總則之理論與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頁236、237; MunchenerKommentar/H. P. Westermman,2001,§158, Rn.54。尤請參閱尹田教授就《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等法條與條件制度之間關系所做的分析。

[23]關于德民第158條以下禁止適用和準用于法定條件,請參閱StaudingerKommentar/R. Bork, 2003,Vor§§158-163, Rn.24。但是關于該等條款尤其是德民第162條對法定條件下的評價影響又另有廣泛討論,請參閱Werner Flume,見前注[7],§ 40 1 g; MunchenerKommentar/H. P. Wstermann, 2001,§ 162, Rn. 4這里隱藏了復雜的評價思維,有關法定條件的具體規范之目的于其中起著決定性作用,下文“申言之”處也師法其意。

[24]關于任意條件請參閱(德)拉倫茨:《德國民法通論》(下冊),王曉曄等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頁686 ; H. P. Westermman,見前注[22],Rn. 18ff。

[25]Werner Flume,見前注[7],§ 40 1 f。

[26]關于這種等同做法的法理依據和具體應用請參閱Werner Flume,見前注[7],§ 40 1 g。

[27]在德國法上,依德民第1828、1829條規定,監護人或法定人應就其某些行為申請監護法院的批準,但可自由決定是否使監護法院的批準付諸實施。甚至在批準期間發生更有利的賣出機會等情事時,還負有義務向監護法院報告該等情事以促使拒絕批準。只有當監護人沒有通知對方他不欲獲取批準或者不欲將業已獲取的批準付諸實施時,對方當事人才可能取得損害賠償請求權。這一法例對于理解我國國資交易中申請人和批準人的角色頗有助益。就上述法例的分析請參閱Werner Flume,見前注[7], §401 g; H. P.Wstermann,見前注[23],Rn. 5

[28]參見朱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的發包方同意”,《中國法學》2010年第2期。

[29]參見湯文平:“德國法上的批準生效合同研究”,《清華法學》2010年第6期。

[30]StaudmgerKommentar/ Gursky, 2001,Vor § § 182ff.,Rn. 54.;JauernigKommentar/Jauernig, § 104,Rn. 20. ;Joachim Gernhuber, Das Schuldverhaltnis-Begriindung und Anderung Pflicht und Strukturen Drittwirkun-gen, 1989,S. 147.

[31]參見拉倫茨,見前注[24],頁671以下。Vgl. Gursky,同上注,Rn. 54。其中機關“同意”是公權力的行使,就用語習慣來說更似對應于中文的“批準”,本文準此。并且對現行法使用“同意”描述公權力“批準”行為的情形,本文也一律納入討論范圍,且為行文方便有時通稱“批準”。

[32]StaudingerKommentar/Rolf Sack, 2003,§134, Rn. 166.

[33]Rolf Sack,同上注,Rn. 166.該條即為有關違反禁止性規定行為的基本規范。

[34]Rolf Sack,同上注,Rn. 167ff。

[35]Rolf Sack,同上注,Rn. 167f; MtinchenerKommentar/Mayer-Maly/Armbruster , 2001,§ 134, Rn. 7 。

[36]Gursky,同前注[30] , Rn. 54; Jauernig/ Jauernig , 2006, § 182, Rn. 7。但就在施陶丁格評注的另一處,再次出現矛盾敘述,作者認為:“如果當事人一開始就以繞過已知批準要求的意圖訂立合同,則該雙方或多方須批準的法律行為無效?!绻斒氯私柚贤非筮`法目的而隱瞞該目的以騙取必需的批準,同樣依德民第134條無效。此外對批準要求故意的蔑視將被作為第138條意義上的違反善良風俗對待?!盧olf Sack,見前注[32],Rn.175。帕蘭特評注的看法與之相仿,Palandt/Heinrichs, 2006, § 134, Rn. 11 a 。

[37]拉倫茨,見前注[24],頁587。

[38]參見(德)梅迪庫斯:《德國民法總論》,邵建東譯,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頁483。

[39]參見崔建遠:《合同法總論》(上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頁282以下;蘇永欽:“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的法律行為”,載氏著:《私法自治中的經濟理性》,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頁30以下。

[40]在上個世紀90年代初期作出這種區分之前,針對物權變動訂立的合同是須登記才生效的典型行為。

[41]沈德詠、奚曉明主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頁76。

[42]參見湯文平,見前注[29]。

[43]Vgl. Palandt/Heinrichs, 2006,§275, Rn. 35ff.有時基礎行為這一術語又被債務行為(Verpflichtungsgeschaft)所取代,見Rolf Sack,見前注[32],Rn. 167

[44]Volker Emmerich,見前注[4],S.78。

[45]Rolf Sack,見前注[32],Rn.169。

[46]Volker Emmerich,見前注[4],S. 78

[47]關于其完整效果參見湯文平,見前注[29]。

[48]Rolf Sack,見前注[32],Rn. 177 。 [49]詳細法例參見湯文平,見前注[29]。

[50]詳細分析參見湯文平,見前注[29]。

[51] Vgl. Rolf Sack,見前注[32],Rn. 185。

[52]所以在實踐中,有依公司法之股東代表訴訟和依合資合同之股東違約訴訟之間的競合問題存在,亟待深入研究。

第8篇:審計實務論文范文

關鍵詞:企業會計,環境會計,會計體系

 

引言

環境會計的研究對于我國而言還處于初級階段,為了防止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重蹈覆轍,實施我國的可持續發展戰略規劃,加強環境保護,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博士論文,會計體系。我國必須加緊推行企業環境會計的實施。通過上文對環境會計的探討,結合我國國情,針對目前我國在環境會計方面存在的問題,筆者對我國開展環境會計提出以下幾條建議。

1 制定和完善環境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

企業為追求自身的經濟利潤,往往不愿意實施環境會計,或者不能真實、準確地實施環境會計。博士論文,會計體系。為了保障環境會計在我國真實有效地推行實施,這就需要有相關法律法規的強有力的支撐。首先要建立健全的環境會計相關法律體系,以強制的法律手段保障環境會計的法律地位,以法律形式約束、規范人們的經濟行為,使之符合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需要,使環境會計有法可依,保證環境會計的順利實施。在制定和完善相關環境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時,可以在考慮我國特有國情的前提下,適當地借鑒、吸收國際上的理論成果和成功的實踐經驗。

目前,環境會計在目標上還很不明確,對其目標的正確認識是完善和發展環境會計的前提;環境使用者的群體還不夠普及,到現今為止,只有政府相關部門對其比較重視,并且依據企業在環境保護和環境污染治理的行為上制定出了一定得獎懲措施。博士論文,會計體系。除此以外,大多數企業部門和個人對環境會計信息的意識還不夠強烈。我國要發展環境會計必須增強和國外學者以及相關部門的交流,我們需要借鑒國外成功的案例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加深我國環境會計理論方面和實務方面的研究探討,使我國的環境會計的理論和實務研究都跟上國際的步伐。

2遵循環境會計發展的循序漸進原則

按照事物發展的自然規律和我國經濟發展的自身特點,想讓環境會計的實施在我國一下子達到一個較高的水平是不現實的。我國的環境會計必然要經歷一個由萌芽、發展到逐漸完善的過程。對于不同階段,環境會計的應用要求也有所不同,從形式到內容,從核算方法到應用范圍,都要循序漸進,逐步提高。1、形式上,將復式記賬和單式記賬兩種方法的核算相結合,然后由單式記賬慢慢轉變成復式記賬;在信息披露方面可以先采用在財務報表中補充資料或附注的形式,再逐漸向正規的報表披露模式轉變。2、內容上,對比較容易操作的內容先確認、計量和披露,當發展成熟時對其全部內容進行核算。3、核算方式上,暫時對環境會計要素的核算不作非常嚴格的要求,之需要從現有的會計資料中獲得環境信息就可以,不過當環境會計要素的核算逐步發展成熟時就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核算體系。4、推行范圍上,先在一小部分進行試點,然后推廣到全國各地??梢韵仍谖廴緺顩r比較嚴重或者國家重點建設的企業和行業進行試點,通過對其反映效果的觀察從中進一步改善,總結其中經驗,然后逐步推廣到不同行業不同部門不同企業,最后推廣到全國各地。博士論文,會計體系。

3加強政府管理部門對環境會計的監督

企業為追求自身的經濟利潤,往往不愿意實施環境會計,或者不能真實、準確地實施環境會計。政府管理部門和社會各界對環境會計的監督顯得尤為重要。博士論文,會計體系。社會公眾監督和社會中介監督都屬于社會監督的一部分。博士論文,會計體系。其中,社會公眾監督不具有法律效應,但是它的輿論影響不能忽視,它往往決定著媒體對企業的輿論導向,所以社會公眾的監督對企業在環境保護和治理方面是很重要的,這是促進環境會計完善的一個重要部份。然而,國家有關機構對環境會計的監督主要體現在強制性和專業性上,當前,我國國家審計機構還沒有環境審計這個組織,在相關的審計法律法規中也沒有對環境審計方面的內容作具體的規定。審計是一個重要的監督組織,在環境會計體系中建立環境審計是毋庸置疑的。目前,建立環境審計首先要了解環境審計法規建設;其次為建立環境審計做好物力人力和財力準備如配備環境審計人員;最后出具環境審計報告,這是我們進行環境審計得出的書面證明,是促進企業環境會計穩步前進的有效推進力。環境審計部門可以從核查原則、核查內容和核查材料上這三個方面對環境審計進行定義確認和披露。

4提高會計人員的專業技能素質

作為會計處理的實際操作者,會計人員的會計專業技能極大程度地直接影響到國家會計準則和制度的實際貫徹執行是否合法真實有效。作為一門新興的會計學科,環境會計的實務操作還沒有被我國廣大會計工作者所熟悉,要想在我國大力推行實施環境會計,非常有必要培養一批高專業技能素質的會計人才,同時也要提高現有會計工作者在環境會計相關方面的專業技能。隨著人們對環境意識的增強,高新技術的出現,環保措施的進步以及綠色產品的產生,企業對環境管理的思想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以前,我們雖然經常強調生產商對其生產過程產生的廢水、廢氣和廢物的排放,但是沒有改變其根源,污染源還是不斷擴散開來?,F在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要想回到過去清新的環境,必須從產品的研發,生產到消耗再到回收利用等每個階段進行全方位的調整,只有從管理思想上徹底變革了才能保證每個環節的改變。對于會計的主要核算人員——財務人員就必須樹立起積極的環保思想,另外,環境會計是由會計學、經濟學、管理學和環境學多門學科相結合的應用學科,傳統會計中沒有這方面的內容,財務人員就需要對其有更進一步的了解,所以,財務人員在加強對環保認識的基礎上更要在專業水平方面下功夫。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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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劉潔亮,忻琦,査林蓉.環境會計要素確認與計量探索[J].中國管理信息化,2010,(11):16-18

[3]張曉會.芻議煤炭企業環境成本控制[J].中國新技術新產品,2010,(02):186

[4]鄧寅.關于我國環境會計計量方法的探討[J].企業導報,2010,(04):93

第9篇:審計實務論文范文

論文題目:論述重要性原則其在成本會計中的運用(提綱)

論文摘要:正確理解和運用重要性原則對成本會計核算工作的重大意義和作用,以及重要性原則在成本會計中的運用,以及重要性原則對會計人員的職業要求。

論文關鍵詞:重要性原則,成本會計,運用

一、引言

重要性是會計、審計理論與實務中的一個基礎概念和基本原則, 在會計和審計中有著十分廣泛的運用,以及重要性原則在實際工作中的應用。

二、重要性原則的內涵

(一) 重要性的判定

(二) 對重要性原則的進一步分析

1. 運用重要性原則是“成本效益原則” 的要求。

2. 運用重要性原則, 有利于把握住問題的實質, 抓住關鍵點。

3. 運用重要性原則需合理運用會計職業判斷。

三、成本會計信息的成本構成及效益構成

(一)成本會計信息的成本構成

1、處理和提供成本會計信息的成本。

2、傳遞成本會計信息的成本。

3、訴訟成本。

4、競爭和談判劣勢。

5、管理和業績評價的機會成本。

6、其他成本。

(二)、成本會計信息的效益構成

(1)降低成本。

(2)增加企業的利潤。

(3)為企業戰略提供支持。

以上成本會計信息的成本與效益分析的啟示如下:

第一,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無論是企業的外部信息需求者還是企業的管理當局對成本會計信息的需求加強。

第二、成本會計信息的成本與效益大部分是難以計量的。

第三、成本會計信息是一個動態的、相對的概念

第三、重要性原則在成本會計中的運用分析

重要性原則在成本會計中的運用較為普遍, 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 賬戶設置

(二) 輔助生產費用的分配

1. 直接分配法符合重要性原則。

2. 計劃成本分配法按重要性原則可以簡化核算。

3. 順序分配法,充分體現出了重要性原則的思想。

(三) 生產費用在完工產品和在產品之間的分配

1. 不計算在產品成本法。

2. 在產品按所消耗原材料費用計價法。

3. 在產品按年初固定成本計價法。

4. 在產品按完工產品成本計算。

5. 定額成本法計算在產品成本

(四) 聯產品和副產品成本的計算

(五) 制造費用計劃分配率分配法

(六) 固定資產后續支出的核算

四、結束語

重要性原則在成本會計中的運用是非常普遍的, 重要性標準離不開信息使用者的具體需要, 離不開每個企業所處的特定環境, 重要性原則在實務中的適度運用依賴于會計人員高度的職業敏感性與良好的職業判斷能力, 可見提高會計人員的素質, 增強職業判斷能力已成為新形勢下會計發展的緊迫任務。另外, 在成本核算中運用重要性原則畢竟會使得成本信息的準確性受到一定的影響, 因此加強信息披露是必不可少的。

參考文獻:

〔1〕費倫蘇.對重要性原則內涵的思考〔j〕.財會月刊(綜合),2006(9).

〔2〕金未.重要性原則在我國會計中的運用〔j〕.發展研究,2006(4).

〔3〕歐陽清,萬壽義.成本會計〔m〕.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

謝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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