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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刻吸取近期部分省市重大亡人火災事故教訓,有效排查整治火災隱患,堅決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特別是群死群傷惡性火災事故的發生,深入推進我市消防安全“防火墻”工程順利開展,確保我市火災形勢的穩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加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深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積極構筑我市社會消防安全“防火墻”。
通過專項行動,進一步推動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建立消防安全長效管理機制,社會單位明確并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全市消防安全環境得到改善,全民消防安全意識明顯提高,社會化消防工作網絡更加健全,全市亡人火災尤其是群死群傷火災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組織機構
為切實加強專項行動的組織領導,確保工作的落實到位,市政府成立運城市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工作領導組:
組長:
副組長: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消防支隊,辦公室主任由市消防支隊支隊長田生樹擔任,副主任由市消防支隊防火處處長楊維民擔任。
各縣(市、區)也要成立相應的專項行動領導組和辦公室,切實加強對火災隱患排查整治的組織領導。
三、排查整治范圍和內容
(一)排查整治范圍
1.人員密集場所
(1)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侯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及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
(2)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
(3)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
(4)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5)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
(6)旅游、宗教活動場所。
2.“三合一”場所:人員住宿、生產、倉儲或經營等使用功能為一體的建筑和場所。
4.地下空間建筑:使用性質為生產加工、旅館、出租房、商場、市場、娛樂場所、庫房、汽車車庫等地下空間。
5.易燃易爆單位: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場所。
6.文物建筑單位:列入國家、省、市、縣(市、區)政府保護的文物建筑單位。
(二)排查整治內容
1.貫徹指定國家及省的消防法律法規、開展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情況;
2.建筑物或者場所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情況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情況;
3.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防火防煙分區及防火間距情況;
4.消防設施運行、維護保養情況及滅火器材配置、使用情況;
5.建筑室內裝修裝飾材料防火性能情況;
6.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化學品的單位、場所設置情況;
7.生產、銷售、使用領域消防產品質量情況。
四、方法步驟
全市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從即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結束,共分三個階段: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深刻汲取近期火災事故教訓,認真分析研判本地區消防安全形勢,要按照本方案制訂具體的實施方案,召開專門會議,廣泛深入動員,明確任務分工,多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進行全面部署。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組織公安、安監、消防、教育、住建、文化、衛生、工商、旅游、廣電、質監等行業及系統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范圍、管理權限,突出重點,對本行業、本系統監管的在此次排查整治范圍內的單位逐一進行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對發現的火災隱患,統一交由公安消防部門依法責令改正、實施行政處罰。對所屬單位、行業、區域以及城鄉結合部、城中村、“三合一”等場所廣泛開展火災隱患排查。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要嚴格依法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凡消防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同意施工;凡消防驗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凡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抽查不合格的,一律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對既有建筑和易燃易爆單位排查發現的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行為,要堅決依法督促整改。凡發現公眾聚集場所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一律予以查封;凡發現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嚴重堵塞,已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的,一律予以查封;凡建筑消防設施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一律予以查封;凡人員密集場所門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障礙物的,要堅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將障礙物予以拆除。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要提請政府掛牌督辦,限期消除隱患。各級各部門排查整治專項行動中要逐一填寫《火災隱患排查整治登記表》,報送當地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領導組辦公室留檔備查。
(三)總結驗收階段(2011年3月15日至3月31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嚴格整治。此次專項整治行動時間長、任務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部門要從改善和保障民生、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努力實現全市轉型發展、跨越式發展的高度,充分認識開展此次專項行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強工作責任感和緊迫感,真正作到思想認識到位、時間精力到位、組織部署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切實為今冬明春“兩節”、“兩會”期間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奠定堅實基礎,確保全市火災形勢穩定。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按照構筑社會消防安全“防火墻”工程工作方案的要求,組織專門人員,按照職責權限,對所屬單位、行業、區域以及城鄉結合部、城中村、“三合一”等場所廣泛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對排查出來的火災隱患,能夠當場整改的要督促當場整改;不能當場整改的要督促單位落實整改責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對經督促整改仍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單位,公安、工商、文化、安監、住建等相關行政部門要依法撤消批準的手續或注銷登記、吊銷相關證照。對制售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的重大案件,公安、工商、質監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要建立重大火災隱患公告公示、掛牌督辦、輿論監督、跟蹤整治等工作制度,進一步加大火災隱患整治力度。把此次專項行動作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的重要舉措,加強領導,精心組織。
(二)部門聯合,合力治理。排查整治專項行動要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工作原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積極牽頭,各地要把此次專項行動責任落實到每個監督執法人員頭上,公安、安監、消防、教育、住建、文化、衛生、工商、旅游、廣電、質監等部門參加,公安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各行業,系統開展火災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實行治安、督察、消防“多警聯勤”的消防執法機制,指導督促公安派出所嚴格落實日常消防監督檢查職責,全面排查“九小場所”、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其他政府部門依據本部門職能負責本行業、本系統內單位的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切實擔負排查整治工作職責,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協調配合,形成整治工作合力。
(三)廣泛宣傳,營造氛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進一步改進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方式方法,結合社會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強化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重點崗位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督促單位落實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職責,提高單位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的能力,使單位員工具備撲救初起火災和組織疏散逃生的基本技能。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廣泛宣傳消防法規和消防常識,及時火災預警信息,剖析典型火災案例,提醒社會單位加強自身安全防范,警示群眾提高消防安全意識。要充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及時曝光重大火災隱患及整改進展,形成全社會關注、支持、參與隱患整治的強大輿論聲勢。
(四)強化督導,確保實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將專項行動作為全市構筑消防安全“防火墻”工程的重點工作,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本行業、本系統的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工作方案,明確排查整治的范圍、重點、時限和措施,將責任層層落實到具體單位和人員。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加強工作組織和督導檢查,對行動遲緩、工作不力的要嚴格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對發生較大以上亡人火災的,要實行責任倒查,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專項行動期間,市人民政府將組織市直有關部門成立聯合檢查組,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專項行動開展情況進行督導。各地也要成立聯合檢查組,督導本行政區域內專項行動的開展情況。
(落實安全規章制度強化安全防范措施)
年來,隨著國民經濟的高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城鄉建筑規模不斷擴大,建筑工地遍布全市城鄉的各個角落。但建筑業的安全生產形勢仍然十分嚴峻,建筑工地的各類安全事故頻頻發生。主要表現在:
一、部分項目經理安全意識不強。重經營輕安全,重生產輕管理,重質量輕安全,重突擊輕長效,以包代管或包而不管、一包了之的現象較多。
二、各企業(項目部)之間、各工地之間現場管理水平參差不齊。文明工地與非文明工地,臨街工地與非臨街工地,市區工地與邊遠地區(城郊結合部、開發區等)工地的現場管理水平存在明顯的反差。
三、文明工地覆蓋面不大。每年評選的文明工地與當年在建工程項目數總量比較,所占比例不高。且主要集中在少數幾家骨干施工單位,與全市注冊登記的施工企業總數相比,所占的比例極不相稱。
四、現場安全設施不能滿足施工需要。事故隱患普遍存在,職工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大量的假冒偽劣防護產品(如安全網、安全帽、安全帶、觸電保護器等)在工地使用。職工自我保護意識不強,違章施工、冒險蠻干的行為時有發生。
之所以存在這些問題,主要原因有四點:一是施工企業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粗放,自我約束機制尚未完全形成。二是企業安全管理相對滯后,安全隱患難以得到有效控制。不少企業的安全機構,成了安置關系戶或照顧老弱病殘的“慈善機構”,三是不規范的市場競爭行為,在客觀上嚴重影響了正常的安全投入。四是政策性激勵措施和杠桿調控作用不強。
下面,我就如何提高建筑工地安全管理工作水平提出幾點思考。
1、完善法規,堅持依法治理。應盡快出臺針對本市實際情況、操作性較強的管理規定,并通過法定程序,理順關系,確定執法主體資格,并賦予其執法監察和行政處罰權。2、建章立制,落實責任,開展安全評估。建章立制是為了有法可依,落實責任是增強安全意識,開展安全評估是確保安全生產的必要手段,有助于實施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3、政策調控引導,建立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一是將安全工作與企業招投標相結合,凡是在建筑工地安全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或創成省、市級文明工地的單位,在招投標中予以加分。二是將安全工作與“評先”相結合。把安全工作實績作為重要的參評條件之一。三是將安全工作與項目經理資質管理相結合。4、實施安全監理,確保施工安全。可以參照質量管理模式,依法成立專業性安全監理公司,或在現有的監理公司基礎上,明確安全監理的責任,實行質量安全同監理。5、加大安全監督力度,實行嚴管重罰。在管理執法中,要堅持一個尺度,做到對事不對人,該罰就罰,該停就停。6、狠抓安全防護設施的投入,確保施工安全。在招標投標中,要將安全設施費單獨列編,不納入工程報價之中,以避免建設單位壓價、標底下浮等不規范市場行為的影響,確保安全經費的正常使用。
(小區安全防范措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和規范物業管理小區公共區域安全防范工作,預防和減少可防性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確保物業管理小區公共區域的安全,根據國務院、省、市《物業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按照市綜治委《關于加快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建設的意見》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小區公共區域的安全管理防范。
第二章物業安保服務
第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應參照《青島市住宅物業服務分等收費標準》,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標準內容,做好物業管理小區安全管理防范等物業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除履行前款規定外,還應執行物業管理行業規范和服務質量標準。
物業服務企業應根據本規定制定包括日常防范和應急預案在內的公共區域安全管理防范工作方案及相關制度,明確公共區域安全管理防范的范圍、責任、措施、效果評價、檢查考核及安全防范應急處置程序,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及時修訂物業管理小區公共區域安全管理防范工作方案,不斷檢查、調整、完善應急預案。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條健全規范安保隊伍管理制度。
(一)物業服務企業應根據其小區《物業服務合同》聘用相應數量的安保人員,招聘安保人員數量要符合小區治安狀況和居民對安全防范的需求;要嚴格審查被招錄人員身份等情況,不得私招濫雇。有條件的物業服務企業要從專業保安公司招聘,并接受公安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對暫時沒有條件從專業保安公司招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可自行招聘安保人員,但要向物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供被聘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外來人員需提供本市的暫住證)等證件(證明),辦理登記手續,并由公安派出所負責進行審核并造冊備案。
(二)安保人員實行崗前培訓和定期培訓。崗前集中培訓由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在公安派出所指導下,委托具有保安專業培訓資質的機構進行,掌握與保安工作相關的政策、法律和職業規范,正確使用防護器械和正當防衛、現場保護等技能。個別新聘用安保人員崗前培訓可實行跟隊培訓或集中培訓的方式。物業服務企業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安保人員集中培訓。
(三)安保人員實行統一著裝,上崗執勤,并配備必要的交通工具、對講機、橡膠棍、手電等常用裝備。
(四)安保人員實行24小時巡邏制度,加強小區安全管理,維護小區公共秩序。對發現的警情、突發公共安全事件應立即報警和報告小區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人,做好記錄并協助有關部門進行應急處置。
第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是物業管理小區安全技術防范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執行公安機關制定的安全技術防范標準和要求,加強對樓宇對講、電視監控、周界防范報警、電子巡更、家庭報警等技防設施的日常維護,確保正常有效運轉。
第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對符合物業收費類別等級條件的物業管理小區出入口實行24小時值班和出入登記制度。有條件的小區要劃定停車泊位,加強看護,有序停放。
第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應加強對公共區域安全防范重點部位及水(二次供水)、電、氣、電梯、消防等公共設施的日常巡查并作好巡查記錄,配備常用應急搶險器材,加強物業養護和維修,接到業主報修或保修單,立即做好登記并按規定程序辦理,及時報告相關責任單位消除隱患。
第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應在物業管理小區內可能引發人身傷亡事故的部位、場所和公共區域安全防范的重點部位統一設置文明規范、用語簡潔的警示標識,告示注意事項,明確禁為事項。
物業服務企業有義務制止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在雨篷、花架、曬衣架、空調室外機架和陽臺扶手等部位擺放花盆、吊掛雜物等危險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簽訂住宅裝飾裝修服務協議,明確住宅外立面設施及防盜設施的安裝要求,制止小區住戶安裝防盜護欄凸出墻面、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等行為,并及時報告相關部門。
每年要組織開展兩次以上安全防范知識培訓和處置突發事件的實戰演練,強化居民安全防范意識。
第三章小區自治管理
第九條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使用物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的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等違反房屋裝飾裝修規定的行為;
(二)違章搭建建筑物和構筑物、私開門窗等違反規劃規定的行為;
(三)侵占、損壞樓道、綠地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違反物業管理規定的行為;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違反房屋管理規定的行為;
(五)隨意傾倒垃圾、雜物等違反市容環境衛生規定的行為;
(六)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等違反環境保護規定的行為;
(七)占用消防通道等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的行為;
(八)賭博、利用迷信活動危害社會、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
(九)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發現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并報告有關部門。
第十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一條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指導、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開展業主自治管理,協助街道、鎮開展社區管理、社區服務中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應健全完善治保、調解、普法、幫教、巡邏、消防“六位一體”的群防群治體系,做好社區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防火安全檢查等工作。
第十二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推廣社區“四位一體”工作室制度。由社區綜治工委牽頭,社區民警、社區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分別派人入駐,實行日常值班,協商議事,及時協調處理小區公共區域安全管理防范事務,預防和減少可防性案件。
第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要與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聯合開展“星級平安物業小區”創建活動,整合小區群防群治力量,強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協助有關部門積極開展“物業安全管理、有償保安服務、防火安全檢查、機動車看護、暫住人口登記服務”等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
第四章部門綜合治理
第十五條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管執法、民政、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十六條公安部門負責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設施管理的監督檢查。
公安部門應加強城區物業管理小區及周邊日常治安巡邏。公安派出所將轄區開放式和半封閉物業管理小區納入治安巡邏警車夜間巡防區域范圍。
社區民警應加強對所駐社區或物業管理小區的日常走訪,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和居民加強治安防范,及時解決有關治安問題。
第十七條街道、鎮負責組織、指導本轄區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處理物業管理糾紛。
第十八條實行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由街道、鎮負責召集,由社區居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代表、專業經營單位和城管執法、物業管理等部門參加,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
第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每年年初應與所在街道、鎮綜治委簽訂“加強綜合治理、開展平安創建”責任書,自覺接受街道、鎮綜治委的檢查、監督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