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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保險公司管理制度范文

保險公司管理制度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保險公司管理制度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第1篇:保險公司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條為了完善保險精算監管制度,規范保險公司內部治理,防范經營風險,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總精算師,是指保險公司總公司負責精算以及相關事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條保險公司應當設立總精算師職位。

第四條總精算師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的規定,遵守保險公司章程和職業準則,公正、客觀地履行精算職責。

第五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審查總精算師任職資格,并對總精算師履職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任職資格管理

第六條總精算師應當具備誠實信用的良好品行和履行職務必需的專業知識、從業經歷和管理能力。

第七條擔任總精算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中國精算師資格3年以上;

(二)從事保險精算、保險財務或者保險投資工作8年以上,其中包括5年以上在保險行業內擔任保險精算、保險財務或者保險投資管理職務的任職經歷;

(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取得國外精算師資格3年以上的,可以豁免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條件,但應當經中國保監會考核,確認其熟悉中國的保險精算監管制度,具有相當于中國精算師資格必需的專業知識和能力。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總精算師:

(一)有《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中禁止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情形之一的;

(二)中國保監會規定不適宜擔任總精算師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未經中國保監會核準任職資格,保險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總精算師。

第十條保險公司任命總精算師,應當在任命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核準任職資格,提交下列書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時提交有關電子文檔:

(一)擬任總精算師任職資格核準申請書;

(二)《保險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

(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職務聲明書》;

(四)擬任總精算師的身份證、學歷證書、精算師資格認證證書等有關文件的復印件,有護照的應當同時提供護照復印件;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中國保監會應當自受理任職資格核準申請之日起20日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20日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中國保監會主席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決定核準的,頒發任職資格核準文件;決定不予核準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總精算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職資格自動失效,擬再擔任總精算師的,應當重新經過任職資格核準:

(一)因辭職、被免職、被撤職等原因,不再為該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工作的;

(二)受到責令予以撤換的行政處罰的;

(三)出現《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

第三章總精算師職責

第十三條總精算師對保險公司董事會和總經理負責,并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及時報告保險公司的重大風險隱患。

第十四條總精算師有權獲得履行職責所需的數據、文件、資料等相關信息,保險公司有關部門和人員不得非法干預,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第十五條總精算師有權參加涉及其職責范圍內相關事務的保險公司董事會會議,并發表專業意見。

第十六條總精算師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分析、研究經驗數據,參與制定保險產品開發策略,擬定保險產品費率,審核保險產品材料;

(二)負責或者參與償付能力管理;

(三)制定或者參與制定再保險制度、審核或者參與審核再保險安排計劃;

(四)評估各項準備金以及相關負債,參與預算管理;

(五)參與制定股東紅利分配制度,制定分紅保險等有關保險產品的紅利分配方案;

(六)參與資產負債配置管理,參與決定投資方案或者參與擬定資產配置指引;

(七)參與制定業務營運規則和手續費、傭金等中介服務費用給付制度;

(八)根據中國保監會和國家有關部門規定,審核、簽署公開披露的有關數據和報告;

(九)根據中國保監會規定,審核、簽署精算報告、內含價值報告等有關文件;

(十)按照本辦法規定,向保險公司和中國保監會報告重大風險隱患;

(十一)中國保監會或者保險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精算師應當根據職責要求,向保險公司總經理提交重大風險提示報告,并提出改進措施:

(一)出現可能嚴重危害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狀況的重大隱患的;

(二)在擬定分紅保險紅利分配方案等經營活動中,出現嚴重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權益的情形的。

總精算師應當將重大風險提示報告同時抄報保險公司董事會。

第十八條總精算師提交重大風險提示報告的,保險公司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范或者化解風險,保險公司未及時采取有關措施的,總精算師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在保險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總精算師的職責。

第二十條總精算師由保險公司董事會任命。

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任命總精算師,應當在任命前與擬任總精算師簽署《職務聲明書》。

《職務聲明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總精算師工作職責;

(二)由擬任總精算師作出的,將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交離職報告的承諾;

(三)擬任總精算師在審讀前任總精算師離職報告后作出的有關聲明;

(四)中國保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二條在同一保險公司內,董事長、總經理不得兼任總精算師。

第二十三條除下列情形以外,總精算師不得在所任職保險公司以外的其他機構中兼職:

(一)兼職機構與總精算師所任職保險公司之間具有控股關系;

(二)總精算師在精算師專業組織中兼職從事不獲取報酬的活動;

(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總精算師因辭職、被免職或者被撤職等原因離職的,應當在辭職時或者在收到免職、撤職決定之日起20日以內獨立完成離職報告,并向保險公司董事會和總經理提交。

離職報告應當對離職原因、任職期間的履職情況和精算工作移交進行說明。

離職報告應當一式兩份,并由總精算師簽字。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任命總精算師,應當在申請核準擬任總精算師任職資格以前,根據其要求,將前任總精算師離職報告送交其審讀。

第二十六條總精算師因辭職、被免職或者被撤職等原因離職的,保險公司應當自作出批準辭職或者免職、撤職等決定之日起30日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并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總精算師被免職或者被撤職的原因說明;

(二)免職、撤職或者批準辭職等有關決定的復印件;

(三)總精算師作出的離職報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保險法》規定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總精算師,中國保監會可以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警告,責令予以撤換,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責令予以撤換的具體適用,按照《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等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除前條規定的情形以外,總精算師違背精算職責,致使根據中國保監會規定應當由其簽署的各項文件不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對總精算師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保險公司未經核準擅自任命總精算師的,由中國保監會予以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總精算師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有關事項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對總精算師的任職管理,本辦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所稱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2篇:保險公司管理制度范文

股份公司作為現代企業制度的主體,其發展變化隨經濟的發展和制度的演變而動。與此相應的,股份公司的股權集中度也經歷了一個不斷發生變化的過程。公司規模大小、績效高低、所有者的控制權偏好以及政治力量是影響股權集中度的主要因素。本文將以上市保險公司為切入點,研究股權集中度與保險公司規模的關系,力圖通過本文的研究為保險行業處在不同發展階段的保險公司提升公司治理效率提供借鑒意義。

【關鍵詞】

股權集中度;相關度分析

0 引言

近年來,中國人保、中國人壽、中國平安、新華保險的成功上市為做大做強保險業提供了堅實的基礎。但在新的形勢下,如何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如何有效轉換經營機制、如何提高保險公司防范風險能力,更加緊迫地提到中國保險業面前。

在我國,保險公司股權結構呈現股份制保險公司股權過度分散,國有保險公司以及受相關法律法規制約的合資保險公司股權集中度則過高的兩極分化趨勢。在我國,傳統的國有保險公司治理結構限于我國特有政治經濟體制制約具有所有權與經營權高度統一的特點。進入新世紀以來,國有企業進行了股份制改革,股權結構由單一股東向多元參股進行了轉變,但國有股占據絕對控股導致股權結構仍然過于集中,由此造成產權結構的單一以及國家所有者的缺位和產權界限的模糊,并導致了一系列委托—問題。國有股東行使自己權力的積極性不高,股東大會表決流于形式,尚未成為對董事會強有力的制約機制。

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是保險公司健康發展的動力,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對于公司的經營激勵、收購兼并、權競爭、監督等諸多方面均有較大影響(孫永祥,2002)。

基于保險業的現狀,研究股權集中度對上市保險公司的影響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將以平安人壽這家最具代表性國內上市保險公司為例,研究平安的股權集中度與其公司保費規模之間的關系。

1 相關概念

1.1 股權集中度

股權集中度(concentration ratio of shares)是指全部股東因持股比例的不同所表現出來的股權集中還是分散的數理化指標,是衡量公司的股權分布狀態的主要指標。

股權集中度常用的度量指標是:

(1)CR指數,用于衡量公司股權分布狀態和集中程度,如CR5、CRl0分別代表了公司前5大股東和前lO大股東持股數占公司總股份的比重,其中CR1為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即第一大股東持股份額在公司總股份中所占的比重。

(2)Z指數,用于反映公司股權結構的制衡度,即第一大股東與第二股東持股份額的比值(即CRl/(CR2-CR1))。Z比率越大,第一大股東的權力越大,主導公司經營管理的控制權也越大;Z比率越小,其他法人股東用手投票的效用越大,參與公司治理的積極性也越高。

(3)赫芬達爾指數(I-In),表示對公司前n位大股東持股比例進行平方和計算,將計算結果與CRn相比較,該指數的效用在于對持股比例進行平方后,會出現馬太效應,即大持股比例的平方與小持股比例的平方之間的差距拉大,從而突出股東持股比例之間的差距。

1.2 股權集中度指標的選取

考慮上市公司股權較為分散,故選取CR10作為股權集中度指標。

原保險保費:

保險行業一般選取原保險保費收入來代表當年的保費規模,“原保險保費收入”為按《企業會計準則(2006)》設置的統計指標,指保險企業確認的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

1.3 研究思路及數據的選取

(1)研究假設

假設隨著保險公司規模的擴大,股權集中度與保費規模之間呈負相關關系。

(2)研究思路

本文將以平安保險為例研究中國上市保險公司保費規模與股權集中度之間的相關性。本文將對股權集中度指標CR10與原保費保費收入進行相關性分析,最后證明研究假設的正確性。

(3)數據選取

選取中國平安上交所上市以來,2005至2012各年的CR10數據。(表1)

(4)相關系數γ的計算(表2)

2 研究結論

通過對中國平安的CR10與壽險原保費收入進行的相關性分析可以看出,中國平安的股權集中度隨著公司保費規模的增長而不斷降低。由于保費規模是保險公司規模的重要體現,故可以推出中國平安股權集中度隨公司規模的增大而不斷降低。中國平安作為一家典型的中國上市保險公司,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是,由于中國上市保險公司數量少且上市時間較短,以上結論能不能推而廣之還需要更多的數據來驗證。

【參考文獻】

[1]許小年,王燕.《中國上市公司的所有制結構與公司治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2]張.中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與公司績效的理論與實證分析.經濟科學,2000(4)

[3]徐曉東,陳小悅.第一大股東對公司治理、企業業績的影響分析.經濟研究,2003(2)

第3篇:保險公司管理制度范文

關鍵詞: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F84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11-0029-02

中國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建設起步較晚,但取得了一定成效。保險業內部控制的發展進入一個新的階段。一方面,中國人壽著手內控再造的“404項目”,另一方面,內部控制監管也邁出了實質性步伐。然而,總體上看,中國保險公司內控建設水平仍較為薄弱,距國際水平還有相當的差距。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受到治理結構、人力資源管理、組織結構、內部審計和外部監管幾方面因素的影響。從委托角度看,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是一致的,處于較高層次的公司治理直接影響處于較低層次的內部控制;從內部控制實施的理論前提看,治理結構是內部控制發揮作用的基礎。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是保險公司保持穩定經營和健康發展的重要制度保證,也是監管部門成功實施償付能力監管的基礎。在中國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的監管體系初步建立的情況下,加強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研究對于保證整個保險業持續、健康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是內部控制有效運行的前提。

一、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建設存在的問題

1.對內部控制制度重視不夠。部分保險公司還沒有將內部控制制度建設作為頭等大事來抓,沒有站在影響公司生存發展的戰略高度上重視公司內部控制機制建設,重業務輕內控仍然是某些保險公司的“通病”。部分保險公司對內部控制的認識還停留在比較原始的階段,認為內部控制就是內部監督,把內部控制看作是一本本的手冊、各種文件和制度;也有的企業把內部成本控制、內部資產安全控制等視為控制;有的企業甚至對內部控制的認識還未理性化,沒有意識到內部控制給公司帶來的利益;有些內部控制制度對部分分支機構的管理者缺乏必要的約束和監管,難以保證會計和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內部稽核和外部審計制度形同虛設,削弱了內部控制制度的監督效率,增加了保險公司經營風險和保險監管的難度和成本。實際上,目前在保險市場經常發生的分支機構違法違規行為,反映出上級公司仍然存在著以保費規模論英雄,以規模為發展目標的經營指導思想。存在這種問題的原因主要在于外部環境對國內保險公司強化內部控制標準的要求不高,導致公司并不關心內部控制標準對公司能夠帶來的經濟及社會利益,公司認為所謂的走“球”似的路線能夠幫助公司獲得期望的利益,而沒有考慮到由于內部控制失效對公司造成的損害可能是致命的。

2.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統一化、克隆化現象嚴重。保險公司一般實行“條條管理”,即總公司管理分公司,分公司管理支公司的形式,在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建設方面,一般是總公司負責制訂,分支公司負責貫徹執行。總公司通過系統授權、人員管理等機制進行管理控制,系統內部上下執行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高度統一。隨著保險公司家數的日益增多,財務人員在各財險公司的流動日益頻繁。各保險公司為了節約人力、物力,在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建設上模仿抄襲較多,導致財險公司在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方面大同小異。

3.內部會計控制缺乏重視。對于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建設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義,各保險公司普遍認同。但是出于市場競爭的需要,單一的保險公司在規范自身方面往往陷入“囚徒困境”,因為怕“老實人吃虧”而不敢在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建設上出實招、動真格,唯恐做“第一個吃螃蟹的人”。多數保險公司在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建設上既有強烈的愿望又有深深的顧慮。同時,在有些領導眼中,會計工作無非是記記賬、提供幾張報表而已,并未認識到會計的控制作用。即便是對會計的控制作用有所認識,為了方便自己隨心所欲,也往往置內部會計控制制度于不顧。

4.財務控制作用有待加強。現在財務核算或管理軟件已經獲得了極大的普及,各個層次或功能的財務管理或核算軟件能夠幫助財務人員提高效率和確保核算數據的正確性和及時性。但是,保險公司的基礎財務管理水平與管理層對財務數據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財務控制的作用發揮有限。一些保險公司在管理過程中,財務控制并沒有起到監管及控制業務風險的作用,而是流于形式或者只是為了完成必要的程序;許多內部控制常用的工具和技術,如預算管理、內部控制標準、財務預警機制等并沒有在保險公司內部得到運用。

二、保險公司加強內部控制建設對策

1.以監管為核心,監控和指導公司內控管理制度建設。加強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設的目的是在新的市場和法律環境下,將以往部分監管責任轉變為保險公司的管理責任。保險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是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保證投資人的正當投資回報權益不受侵害,監督保險公司合法合規經營,具備足夠的償付能力,以往這種監管職能是通過對保險公司現場和非現場的例行檢查來實現的,但由于保險公司管理體制和業務經營的復雜程度增高,增加了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保險監管部門例行的檢查和抽查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有效性遇到了現實的挑戰,增大了保險有效監管的難度。在國際化競爭的大背景下,保險監管部門必須認真研究和充分發揮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的積極作用,將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設作為強化監管的重要內容,加強事后監管和償付能力監管,保險公司則應該認真檢討和審視公司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執行的現狀,增強對公司內部機構、業務、財務、投資等方面的風險管理,完善和彌補內部控制管理制度方面的缺陷和不足。保險監管部門在加強保險法律法規建設的同時,應督促保險公司加強公司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設,兩者是相輔相成、不可替代、互為補充、缺一不可的。保險公司總公司必須對分支公司的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是否相適應,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設是否完備和完善,權力與責任的平衡是否對稱,重要職能和關鍵崗位的設立是否相互制約,獨立的內部稽核和公正的外部審計是否健全,內部制度建設和內部監督機制是否執行落實,職業道德水平和培訓質量是否提升,違法違規行為和有意誤導行為是否得到遏制,財務制度和會計準則是否得到執行等進行研究和評估。所有這些內容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建立科學完善的內部控制管理體系,提高操作效率,確保現有規章制度的執行,同時,保險監管部門必須對公司內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進行認真檢查和監督指導。

2.通過法制建設強化管理層對公司內部控制的責任。企業是內部控制建設的主體,管理層對內部控制的認知、態度和責任直接決定著一個企業內部控制的建設和執行狀況。從國際經驗來看,強化企業內部控制,政府監管機構必須通過內部控制立法來強化管理層的責任。如美國《反國外賄賂法》、《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香港《企業管治常規守則》等均對企業內部控制作了明確規定,并強化了管理層對企業內部控制的責任。因此,在中國保險公司內部控制監管的整體設計中,必須把強化管理層的責任作為制度設計的關鍵環節,通過立法明確管理層對建立、維護公司內部控制機制負有的責任,建立和落實管理層的責任追究和激勵約束機制。對于內部控制建設不重視、存在重大失誤并負有責任的人員,要建立和落實責任追究機制,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的內部控制管理責任。出臺《保險公司內審責任人管理規定》,明確內審責任人的職責,賦予內審責任人及內審機構和人員履行職責時應享有的權利,建立問責機制,改變內審部門在公司內部被邊緣化的現狀,促進內審責任人和內審部門有效履行職責。強化董事會的責任。建議在《保險法》修訂中,增加有關內部控制方面的規定,明確董事會在內部控制建設、維護和確保有效運行方面的責任以及相應的罰則。

3.加強財務會計控制。會計控制是企業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往往關系到內部控制工作的成敗。為此,我們在日常經營中強調實施財務會計控制,嚴格按照財務中心建設的要求配備會計人員,嚴格按照會計法和保險公司會計制度實施財務核算,加強現金流量管理和辦公性費用管理,并定期、不定期組織內部財務檢查和崗位審計。有效的財務控制,對公司經營行為的規范和經營風險的防范起到了重要作用。

4.加強保險業務控制,防范經營風險。承保理賠質量的高低,是保險企業經營效益能否實現的關鍵所在。為此,保險公司應首先對各級公司的承保理賠權限分險種給予明確規定,在基層公司權限外的業務報地市級公司審核,超地市級公司權限的要報省公司審核;其次是對高風險、高保額標的大型商業保險項目必須進行風險評估,要求評估人員上報評估報告,根據風險評估意見決定是否承保;再次是組織有關人員分險種、分客戶對承保業務進行分析,看看哪個險種是效益險種而哪個險種沒有效益,看看哪個客戶是優質客戶而哪個客戶有嚴重道德風險傾向,通過統計分析,確定是否承保和核定承保條件。同時,還要重視商業再保險在保險公司經營中的重要作用,通過商業分保擴大承保能力和防范經營風險。

5.充分發揮保險內部審計的作用。在保證內部審計機構設置合理且具有獨立性的前提下,要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應該主要由內部審計部門來完成評價保險企業內部會計控制的效果,因為保險企業內部審計人員比外部人員更熟悉本單位的情況和熟悉保險業務實務操作,能夠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建議、采取措施;同時還可以減少管理成本,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第4篇:保險公司管理制度范文

1.缺乏成本管理觀念意識財產保險公司長期以來在經營和發展的過程中多重視保險業務的擴張,而忽視了業務成本管理。公司的經營管理者和員工普遍缺乏業務成本管理意識,盲目的追求保費的增長,追求業績和利潤的突破增長,而對于業務成本的控制存在嚴重的忽視。另外,許多財險分支機構,為了追求銷售業績的增長和保費增長考核指標,盲目的加大了成本開支,這種盲目的、無序的業務擴展和無序競爭造成公司的業務成本費用的增加,給財產保險公司的盈利能力帶來負擔。財產保險公司增加成本擴大保費業務的短視行為,歸根結底是公司的管理層對業務成本管理意識的淡薄,這不利于財產保險公司的有序競爭和良性發展。

2.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成本管理制度落后當前我國財產保險公司在成本管理制度的建設方面嚴重的落后于保險業的發展,我國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成本管理制度建設的不足主要表現為以下方面。首先,我國財產保險公司的成本管理基礎嚴重薄弱,缺乏規范的成本預測分析和成本計劃。其次,財產保險的成本核算重心偏向于財務成本核算,而忽視了業務成本核算和管理成本的核算。再次,財產保險公司的成本管理手段相對落后,信息化技術的運用不足,導致成本信息不能得到及時的、全面的反映。財產保險公司的成本管理和控制的理念在保險公司的發展和市場競爭環境中得不到有效的運用,相關的成本管理制度得不到落實,造成財產保險公司的成本管理和控制無章可循,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成本管理方法得不到靈活的、有效的運用,業務成本管理無法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影響了財產保險公司的經營發展。

3.成本核算方法存在缺陷當前財產保險公司在進行成本核算的過程中,成本核算方法的不當造成財產保險公司的成本支出得不到有效的控制。財產保險公司主要是對分險種的成本費用以及損益的核算方法存在不足。首先是財產保險公司的成本核算只是對直接變動費用進行核算,而對于間接費用的核算缺乏有效的追蹤和管理,造成成本核算的結果缺乏科學性。其次是財產保險公司對營業費用的管理和分類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沒有實施詳盡的賬務細則處理。財產保險公司在業務成本支出方面采用的分險種核算的方案,是一種粗糙的核算方法,雖然能夠對某一險種的成本情況進行掌握,但是缺乏對財產保險公司不同險種的成本對比分析。通過成本對比分析能夠有效的掌握公司的成本情況并加以控制。最后,保險公司在險種的營業費用方面的分配缺乏科學性,這不利于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成本支出的有效控制。

4.缺乏成本約束和成本考核激勵機制財險公司在成本管理活動中,缺乏有效的成本約束和成本考核激勵機制,這造成財產保險公司的成本管理效率欠佳,造成業務成本控制機制難以落實。在財產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中,由于財產保險公司尚未建立完善的成本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成本核算和業務成本管理得不到有效的監督和約束,財產保險公司在成本支出和成本核算方面存在一些漏洞,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增加了公司的成本支出。另外,由于缺乏有效的成本考核激勵機制,財產保險公司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在營銷和銷售的過程中,缺乏有效的成本觀念,員工缺乏開展成本控制的激勵機制,使得員工在工作的過程中不注重業務成本的控制,加大了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成本,影響公司的整體競爭優勢。

二、財產保險公司業務成本管理的措施建議

1.強化財險業務成本控制意識財產保險公司重視市場開拓和保費增長而忽視了業務成本管理的不良現象影響到財險公司的長遠健康發展,因此,財產保險公司必須強化業務成本管理,從公司的高層到基層員工,加強業務成本控制意識。保險公司的管理者不僅應該認識到市場開拓和業績增長的重要性,更應該注重業務成本管理的作用。將精力投入到保險服務業務的開展,而忽視了內部管理的強化和業務成本的控制,這反映了財產保險公司的服務管理效益的缺陷,影響企業的高速平穩發展,造成財產保險公司的風險隱患。因此,財產保險公司應該重視成本管理,公司高層應該著手制定財產保險的成本管理策略,堅持業務增長和業務成本控制的結合,加強對成本預算管理,制定和實施科學的成本管理計劃。公司的員工應該切實的落實公司所制定和實施的成本管理戰略,提高業務增長過程中的業務成本控制,促進財產保險公司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目標的有效實現。

2.完善業務流程管理,有效控制業務成本為了有效的控制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成本,必須重視對業務流程的管理。財產保險的理賠支出是財產保險公司業務成本量最大的項目支出,因此,為了提高財產保險公司的經濟效益,必須重視對理賠支付環節的成本控制。有效的控制理賠量是促進保險公司業務績效提升的關鍵所在。控制財產保險的理賠量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首先是對承保質量的把控。提高承保質量,能夠防止公司遭受蒙騙和騙保,給公司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因此,在財險業務的開展中,不要盲目的為了追求市場業務拓展而忽視了對承保業務質量的完善。保險業務人員在公司的過程中,應該重視對承保質量的控制,完善承保流程管理,切實有效的降低財產保險公司的承保風險,促進財險保險公司的業務成本的有效控制。其次是加強對理賠環節的控制。把握好理賠環節,控制災害事故,防止出現錯賠、騙保情況的發生。保險公司應該重視對保險風險的深入的分析和調查,建立完善的理賠流程,加強保險監督檢查工作。在進行理賠案件處理的過程中,應該依據現場勘查結果,對案件進行科學細致的分析,切實履行審批制度,合法、合理的控制財產保險的支付成本,促進財產保險業務成本的控制。

3.加強財務管理,明確各項費用開支財產保險公司的各項業務費用的開支中,營業費和手續費等支出占據了很大比重,而且公司的理賠支出存在許多不確定性因素,因此,為了有效的控制業務成本,必須重視完善財務管理活動,控制各項費用的支出。首先,保險公司應該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實施費用支出計劃,規范企業財務管理活動中各項費用支出的標準和范圍,促進財務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實。另外,應該加強對財產保險公司的費用的預算管理與控制,制定完善的預算計劃并執行,加強對費用審批制度的完善和履行,促進費用管理得到有效的控制。另外,應該加強對各項保費的手續費的提取比例的控制,加強對財產保險的各項管理成本費用的控制。公司應當依照業務險種的特點、拓展領域以及操作難易程度實施合理的手續費提取比例,加強對各項營業費用的監督與控制,促進財產保險公司業務成本管理的有效落實。

4.改善公司成本費用管理的方法為了進一步提高公司業務成本管理水平,必須加強成本費用管理工作,在企業經營業績不受影響的前提下有效的降低業務成本。首先是確定明確的業務成本管理目標,對公司業務成本費用管理實施預算計劃。其次,實施業務成本費用考核辦法。明確和擴大年度經營目標的考核范圍,將業務成本費用指標納入到考核范圍當中,從而有效的提高成本費用的控制力度。另外,降低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成本費用的方法還有:開發新的財產保險險種,改善保險險種的結構,將一些處于虧損狀態的險種業務切除,擴大盈利性的險種業務。降低保險的賠付水平。在保險賠付過程中,應該在不影響公司形象和不損害客戶利益的條件下,提高對賠付案件的審核力度。再次,改善保險理賠的鑒定手段,利用高科技手段,提高事故勘察和監測的效率。最后,應該加強對保險銷售人員和保險理賠人員的專業培訓,促進保險業務人員素質的提升。

三、結束語

第5篇:保險公司管理制度范文

從國內保險公司組織機構形式和職能分配看,多數是實行總、分、支公司管理模式。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作為最基層經營單位,其主要職能是銷售保險產品、提供保險服務,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保險公司運營系統的終端和服務窗口,是保險公司微觀經營基礎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險公司業務收入和利潤的直接來源,其經營管理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保險公司的整體經營狀況,直接反映保險公司的形象和發展水平。加強基層保險公司的管理,提高基層公司業務發展能力和管理、服務水平,對于夯實保險公司發展的基礎、實現良好的經營業績至關重要。

一、基層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在經營理念上,發展和管理、速度和效益的矛盾突出。經營過程中,為了保證完成保費計劃指標,基層公司領導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完成保費計劃上,理賠管理、服務舉措、內部建設等方面工作存在諸多薄弱環節,業務發展屈服于管理的問題比較突出。面對競爭日益激烈而尚欠規范的市場環境,基層公司在處理速度和效益的關系上存在觀念上的偏差,重速度、輕效益,風險管理意識和風險控制水平不高,部分業務質量較差,為完成保費任務不計成本地承保一些賠付率高、連年虧損的業務,經營效益水平低,制約了保險公司的快速健康發展和壯大。

(二)在市場開拓思路上,業務領域狹窄,產品創新力度小,銷售渠道管理不完善。隨著我國市場的日益發展,國民經濟所有制結構已經發生巨大的變化,個體、私營經濟已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力量。然而,保險公司的業務領域沒有跟上形勢的變化,大、大項目仍然是各公司競相爭奪的焦點,存在巨大市場潛力的個體、私營經濟領域和地域廣闊的保險市場幾乎沒有得到有效的開發。從各保險公司產品結構看,部分市場需求接近飽和的傳統產品仍然是基層公司的主要保費收入來源,產品結構雷同、單一,不能適應快速變化的市場需求;基層公司對新產品開發推廣的積極性不高,工作力度太小,新興保險市場領域亟待加強開發。在銷售渠道上,雖然擴大了營銷業務和專、兼職業務,但在管理上沒有建立落實相應的制度,比較混亂。

(三)在市場競爭上,表現為“三高一低”的違規經營行為仍然是部分基層保險公司競爭的主要手段。近年來,部分專、兼職機構和個人人受自身經濟利益的驅動,違反保險監管部門的規定抬高手續費;部分基層保險公司為了搶占市場,不計成本地采取高返還、高手續費、高傭金、降低費率等違規手段招攬業務,并且有愈演愈烈的趨勢。保險市場的惡性價格競爭嚴重影響了市場秩序和保險公司的社會形象,影響了保險公司的經營效益,損害了被保險人的利益,造成大量保源流失,不利于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四)在服務水平上,技術含量較低,仍然存在過分依賴關系和人情的現象。基層公司在展業過程中,主要依靠業務人員的“關系網”拉業務,或者是通過大量招聘營銷員的“人海戰術”開拓市場,保險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誤導消費,坑害被保險人利益等行為時有發生,部分業務人員忽視消費者心理狀態而采取死纏濫打的推銷方式。基層保險公司的“人海戰術”和“關系業務”的過度膨脹,使國民對保險的作用產生誤解,有的甚至產生反感情緒和厭惡心理,不利于培育國民的保險意識,損害了保險業的社會聲譽和保險從業人員的社會地位。另外,基層公司在理賠服務過程中,有的為了穩固與大客戶的關系不講原則地進行人情賠付或通融賠付,有的為了個人或小集體的利益進行人情賠付和搞假賠款,而對一些非關系客戶另眼相待,服務態度和質量差,違背保險經營的損失補償原則和最大誠信原則。

(五)在保險隊伍建設上,干部職工主人翁意識減弱,企業文化氛圍不濃,團隊協作精神不強。基層公司領導班子為了各自一時的政績和小集體的利益,短期行為突出,當公司整體利益和局部利益發生沖突時,過多地考慮自身的利益和職位,缺乏大局觀念和長遠發展的意識。在對員工管理方面,多為簡單的“一包一掛”(包保費任務、掛費用),忽視了對管理水平和經營效益的考核。對公司文化建設重視不夠,忽視對員工的經營理念、專業技能和職業道德素質。在“績效掛鉤”的考核機制下,基層公司業務人員和營銷人員過分地注重自身的經濟收入,沒有把從事保險工作當作終身的事業,缺乏主人翁意識,缺乏愛司愛崗和團隊協作精神。

二、基層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中問題產生的原因

(一)尚處于發展初級階段的國內保險市場,沒有形成高效有序的市場運行規則。改革開放以來,國內保險業得到了長足的發展,保險業務快速增長,保險市場不斷發展,保險立法不斷健全。但與保險業發達國家相比,國內保險業還處于初級階段,市場主體較少,市場壟斷程度較高,市場競爭層次較低,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尚未形成,價值在保險市場中的作用尚未得到正常的發揮,國民保險意識有待進一步提高。在這種尚欠完善的保險市場環境下,市場供給大于需求,傳統市場領域趨向飽和而導致競爭激烈,新興市場領域因國民收入水平和行業發展水平的差異較大而沒有形成規模需求效應。直接經營業務和面向市場的保險公司基層單位受各自計劃任務的壓力和經濟利益的驅動,在市場監督管理力度不夠的情況下,難以避免地導致經營管理中的短期行為和違法違規行為。

(二)基層保險公司管理的精細化程度不高,內控管理制度不健全。1.部分基層公司在制定年度業務發展計劃指標時,缺乏對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保險市場發展水平等因素的,下達的計劃指標難免簡單化和針對性不強,導致基層公司完成保費任務的壓力過大而盲目追求業務發展規模,業務質量不高,效益水平低下;或者是違規經營,采取一些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2.基層公司在經營管理過程中缺乏長遠發展的眼光,對保險市場開發沒有長遠的計劃和措施,著眼于短期利益。如在新興市場開發和新的保險產品推廣上,因為市場對保險的認知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并且要求保險公司進行大量的宣傳和加大前期投入,一些基層公司考慮到投入大、收效慢而喪失了積極性,遇到困難就退縮,新興保險市場開發工作難以展開。3.基層公司內控制度不健全,統一法人制度執行不力,貫徹落實上級公司要求不到位。部分基層公司對管理工作重視不夠,沒有根據形勢的變化健全和完善內控管理制度,部分制度缺乏現實操作性,形同虛設,使管理工作無章可循而出現混亂的局面。部分基層公司統一法人意識不強,對上級公司制定的承保理賠、規范經營、財務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要求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越權行為和違規行為時有發生。4.管理技術落后。部分基層公司化水平較低,運用電子化管理的認識和措施也有差距,有的還大量依賴和使用手工操作,給管理工作的精細化造成障礙。

(三)基層保險公司從業人員整體素質不高。據調查,部分基層公司業務人員90%以上沒有接受過正規的保險專業知識,文化水平較低,接受新生事物的能力較差。對員工培訓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也沒有長期性的計劃。當前,基層公司大部分業務員依靠經驗和關系網展業,對保險的職能和作用認識不清,缺乏市場營銷、風險管理等學科知識的支持,承保理賠工作技術含量低,服務水平停滯不前,對公司的戰略、經營理念、經營管理辦法,以及多項改革措施和公司發展前景缺乏足夠的了解。也有相當一部分基層公司高管人員不完全具備職業經理人的素質,對于發展戰略、經營目標、市場營銷、成本核算、人力資源配置、考核機制、統一法人制度等重要管理職能缺乏足夠的認識和綜合靈活地加以運用。

三、提高基層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水平的措施

基層保險公司要在競爭日益激烈的保險市場上占有一席之地,必須認真并解決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和不足,做好以下四個方面的工作,不斷實施新的競爭戰略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一)轉變經營觀念,變粗放式經營為集約化經營。我國加入WTO后,國內保險公司發展已經面臨各方面的挑戰。基層保險公司過去那種粗放式的經營管理模式,已經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基層保險公司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必須樹立成本效益觀念,苦練內功,以增強盈利能力和提高市場競爭實力為中心,實現公司業務速度和效益的同步增長,不斷發展壯大。在業務發展戰略上,要深入調查了解當地發展情況,認真分析市場變化,不斷市場動態,多角度、全方位地挖掘市場潛力,以先進的經營理念、靈活的展業方式、豐富的保險產品、優質的保險服務參與市場競爭,促進業務快速、持續、健康發展。要不斷和借鑒同業發展的先進經驗,彌補自身的不足,增強發展的后勁。基層保險公司領導班子要有長遠發展的眼光,避免經營管理中的短期行為,堅持依法依規經營,加強公司各項管理和基礎建設,為公司長遠發展打好基礎。

(二)加快創新步伐,提升市場競爭力。創新是發展的不竭動力,是提高競爭實力的客觀要求。要加快產品創新,在深入分析和研究市場需求的基礎上,加大對新產品的開發和推廣力度,加大宣傳和投入力度,努力開拓新的市場領域,不斷形成新的業務增長點,徹底擺脫業務發展依賴于傳統險種的束縛。基層保險公司在業務發展戰略上,對我國國民經濟所有制結構發生的變化要有充分的認識,不能老是把眼光局限于一些國有大上,應充分挖掘個體、私營經濟和廣大市場的潛力,充分利用保險人、經紀人等中介機構資源,培養一批忠誠于公司、職業道德素質高的營銷隊伍,完善落實好營銷員管理制度、人管理制度、經紀人管理制度,開辟新的業務發展渠道。要加快服務創新,創新服務的內涵和形式。基層保險公司要突破保險服務僅限于承保和理賠的局限,強化對客戶的延伸服務,倡導增值服務和跟蹤服務。加強對承保前的風險評估和承保后的風險管理,對客戶提出全面合理的風險防范建議,既有利于提升服務質量和水平,又有利于提高公司經營效益。

第6篇:保險公司管理制度范文

關鍵詞:保險業;誠信缺失;誠信建設

誠信是保險企業生存與發展的內在要求,是保險機構的核心競爭力。作為保險業發展的基石,誠信日益受到保險業內的重視,誠信體系建設也已初步展開。2003年,全國保險工作會議強調:“越是加快發展,越要注重誠信,搞好服務,樹立良好的行業形象”。2005年以來,中國保監會更是陸續出臺了一系列關于加強保險業誠信建設的文件及規定,為我國保險業的誠信建設指明了方向,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由于我國現行的誠信體系建設還不夠完善,為有些保險企業產生失信行為提供了空間。近年來,一些重大違規經營案件屢有發生,在社會上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也阻礙了保險企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一、保險業誠信缺失現狀

國際著名咨詢公司麥肯錫的調查報告顯示,近兩年國內壽險保單退保金額巨大,甚至逾300億元,其中有兩成理由是因為消費者被騙。而據某網站的“你認為國內的保險公司可信度為多少?”的投票調查顯示:63%的投票者認為國內的保險公司可信度為0%,35%認為可信度為50%,只有1%的人認為可信度為100%。

(一)保險供給者的誠信缺失

保險供給者即保險市場上提供保險產品的保險公司。一直以來,保險行業缺少信息披露制度,加上保險業務專業性較強的特點,使得保險消費者實際上處于信息嚴重不對稱的狀態中,從而妨礙保險市場資源的有效配置,并產生次品驅逐良品的現象。許多投保人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難以了解保險人及保險條款的真實情況,只能憑借主觀印象及人的介紹做出判斷,客觀上為保險人的失信行為創造了條件。此外,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中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及時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付義務,使一些保險消費者喪失了對保險公司的信任。

(二)保險中介者的誠信缺失

保險中介的誠信缺失主要為保險人的誠信缺失。由于目前我國從事保險業務的人數量眾多、規模龐大、業務素質及道德水準參差不齊,不少保險人在獲得更多手續費的利益驅動下,片面夸大保險產品的增值功能,許諾虛假的高回報率,回避說明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甚至誤導投保人,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經濟損失,引起保險消費者的普遍不滿。

(三)保險消費者的誠信缺失

保險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同樣表現在投保人(被保險人)方面,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時,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使保險公司難以根據投保標的的風險狀況確定是否承保、應該以什么樣的條件承保,使道德風險防范產生困難。

二、保險業誠信缺失癥結所在

國內保險業誠信缺失的問題日益突出,已大大制約了保險業的發展,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信息不對稱

按照信息經濟學的原理,賣方總是比買方更了解產品的質量,而受短期利益驅動,商家可能會利用信息不對稱來誤導客戶獲取利益。對保險這個特殊行業而言,信息的不對稱還表現在買方或投保人總是比保險公司掌握更多關于保險標的信息,這也是為何在實際的保險交易中投保人騙保騙賠現象屢見不鮮的原因。假如交易雙方都想利用信息不對稱來誤導對方的話,最終博弈的結果就是陷入相互做假的惡性循環,即經濟學中所謂的“囚徒困境”。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

保險供給者及保險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監管力度不夠,使保險公司員工及保險人的誠信行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保險公司的業務運作是保險公司的內部員工及保險人行為集合的結果,員工及人的忠誠度、能力及協作精神是保險公司誠信狀況的基礎,當員工及人的誠信狀況失控超過一定的范圍和度,就會影響保險公司的整合狀況,弱化保險公司的誠信能力。由于對保險人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上崗要求不夠嚴格,保險人總體素質偏低,保險公司難以完全控制保險人的不誠信行為。

(三)《保險法》不完善,執法不切合本法

我國《保險法》仍不完善,國際慣例不能體現,許多具體案例無法可依。比如,我國《保險法》規定了重復保險的定義和分攤方式,但是,對于重復保險的規定是不完善、不嚴謹的,并且對于被保險人的索賠沒有提供法律上的依據。此外,對于近因原則等國際慣例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對各種不誠信行為缺少相關的懲罰規定,這些法律漏洞形成了我國保險業的誠信問題的一個很大來源。我國對《保險法》的執法也常常不切合本法,有些執法者對《保險法》及保險的相關概念和原則不清楚,同時由于《保險法》的不完善,在具體操作時常用其他法律條款代替,造成誤判。

(四)國家信用管理制度體系不完善

國家信用管理制度體系的不完善,導致誠信的保障機制、懲罰機制和監督機制的缺乏。從誠信的保障機制來看,社會信用管理體系健全的國家,會從制度上保證誠實守信的合法權益。而目前中國保險業的誠信監督沒有完善的相關法律的強制約束,失信行為的屢禁屢犯也就在所難免。

三、加強保險業誠信建設的幾點建議

2006年《國務院關于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的意見》的出臺,為我國保險企業的發展提供了一個良好的機遇,與此同時,當前的嚴峻形勢對保險企業的誠信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與挑戰。

完善誠信體系,規范誠信秩序,是當前我國保險體制改革和保險業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性工作,加強保險業的誠信建設要從企業內部和外部各方面著手。

(一)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機制

由于保險機制的固有特性,無論是保險的買方還是賣方都不可能如愿獲得足夠的信息,這種對信息占有的不對稱狀況,很容易被保險市場參與者所利用,并導致保險市場運行的低效率,因此,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機制,使買賣雙方能夠站在同一平臺上平等、公開地對話,建立買賣雙方的相互信任顯得尤為重要。此外,建立和完善法律監督懲罰機制,加大失信行為懲罰力度,增加失信成本,也是減少商業活動中誠信缺失行為的有效途徑之一。

(二)強化保險監管力度

加強和改善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市場的監管一直是促進我國保險業發展的一個重點話題,從兩次《保險法》的修訂都把強化保險監管手段和措施作為一個重要方面可以看出其在保險業發展中的重要地位。繼第一次修訂增加了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在金融機構存款的查詢權,增加了對保險違法行為處罰的措施,加大了懲治力度等規定后,第二次修訂草案擬增加的監管手段和措施主要包括:對監管對象進行現場檢查,進入涉嫌違法行為場所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及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等;與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對出現重大風險等情況的保險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采取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限制其出境、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處分財產等。只有更加有效的進行保險監管,才能使保險這一社會的“穩定器”更好的發揮其作用。

(三)提升員工誠信服務意識,構建保險業的誠信文化

保險市場上的各種行為主體應該轉變觀念,重新認識企業利益、個人利益與誠信的關系,樹立維護誠信行為的責任觀。在保險公司的員工培訓及對保險人的培訓中,應重視誠信教育,增加誠信內容,特別是要規范保險展業行為。保險機構要制定并遵守規范的業務程序管理,完善業務考核管理辦法。要改進、優化保險服務,及時兌現理賠承諾。要落實營銷員持證上崗制度,制定從營銷員招聘到市場退出的管理辦法。

(四)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加大執法力度

要進一步完善《保險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充實保險誠信的具體條款,將保險人、保險中介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等各有關方面的行為納入相關法律法規之中。要加大依法查處各種失信行為的力度,重點是要嚴厲打擊各種弄虛作假騙保騙賠的行為。2008年8月1日,國務院討論并原則通過了對《保險法》的第二次修訂《草案》。草案進一步明確了保險活動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對保險行業的基本制度和自律規定作了進一步補充、完善,并強化了保險監管機構的職責和監管手段,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如“不可抗辯條款”的增加,能有效減少保險人的“逆選擇”現象,有助于解決困擾保險行業已久的“投保容易,理賠難”的問題,更加體現保險的最大誠信原則。

(五)建立統一協調的保險信用管理體系

第一,要完善保險企業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了解和評價客戶咨信和風險情況的機制,及時掌握和制止不誠信行為的發生。第二,要完善保險信用監管機制,推行違信懲罰制度,增大失信的成本。此外,還要建立和完善保險人信用管理制度,規范和約束人的行為。把保險信用管理制度納入社會誠信體系框架,做到明確目標,統一領導,有效考核考評,各有關方面及時互通信息。

參考文獻:

[1]魏華林,林寶清.保險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魏華林.保險法學[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1998.

第7篇:保險公司管理制度范文

取得明顯成效。

一、統籌安排,徹底清理整頓保險兼業市場

為做好清理整頓工作,**保監局制定印發了《清理整頓保險兼業市場秩序工作方案》,專門召開了全省保險兼業工作會議,確定清理整頓工作按保險公司、銀郵類、非銀郵三種機構分類分步展開。

(一)自查與抽查相結合,規范保險公司兼業業務。一是保險公司、銀郵類機構由上至下通過文件、會議、培訓等形式,將清理整頓的要求傳達到基層公司以及合作的兼業機構。二是各保險公司對自身的兼業業務,從健全管理制度、規范委托合同、強化遠程出單管理、完善業務臺賬等四個方面,進行自查自糾。三是保監局對照各公司自查自糾報告,結合現場檢查工作,對地市中支的清理整頓工作進行督導,對保險公司所反映的問題進行抽查核實,督促保險公司加強對保險兼業業務的管控。

(二)清理與催繳監管費相結合,整頓保險兼業機構。一是保險公司對有合作關系的所有非銀郵類兼業機構的16個方面情況進行摸底調查,填制調查表,反映保險兼業機構的基本情況、管理制度建設以及違法違規情況。二是各銀郵類機構對所屬網點持有《保險兼業業務許可證》、從業人員持有《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情況進行梳理統計,對管理制度加以完善。三是將繳納監管費與清理工作相結合,分類繳納監管費,各銀郵類保險兼業機構由省級分行或法人機構統一辦理繳納,非銀郵類保險兼業機構委托保險公司代辦繳納。四是保監局根據保險公司與銀郵機構的自查報告,將經審核未列入清理范圍的機構進行公示,要求保險公司從違法違規、拖欠保費單證等方面,對公示的保險兼業機構提出意見。五是經公示、審核合格的保險兼業機構,依據規定收繳監管費,清繳率達到100%;依法對名存實亡、經查實違法違規嚴重、拒絕繳納監管費的1500余家機構進行清理,登報予以注銷。從清理結果來看,銀郵類機構留存率為80%,清理對象主要為撤并機構;車商類機構留存率為48%,清理對象主要為一些規模較小、運作不規范的機構;其余類機構留存率較低,主要原因為主業與保險業不夠密切,監管費起到了一定的進入門檻作用。

通過清理整頓,一方面規范了保險公司的兼業業務,另一方面將一批有實力、有活力的保險兼業機構留在了市場中。

二、改進監管方式,構建規范兼業市場的長效機制

在清查規范的同時,**保監局抓住重點領域,針對突出問題,從制度和機制上逐步解決造成市場不規范的深層次問題。

(一)逐步加大直接監管力度。為加強對銀郵機構的監管,**保監局逐步轉變監管方式,從間接監管逐步轉變為直接監管。一是要求銀郵機構在清理整頓工作中,直接向保監局匯報自查自糾情況,與此同時建立了季度報表制度,提高了非現場監管的可靠性;二是銀郵機構的保險兼業資格,由保險公司代為申報,轉變為由銀郵省級機構或法人機構直接向保監局申報,有利于理順監管關系;三是銀郵機構的監管費必須由銀郵機構自行繳納,不得委托保險公司代辦,避免了保險公司代替其繳納監管費;四是召開全省銀郵保險兼業工作會議,直接向銀郵機構傳達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精神,以及其他方面的監管政策,保證了監管政策的順暢傳達。

(二)前移監管防線,加強事前監管。一是在申報兼業資格環節,實行監管提示制度,促使其完善保險業務的制度和操作規程,明確監管高壓線,在從業之初就樹立依法合規經營意識。二是從源頭上切實防范銀郵機構的銷售誤導,在銀郵機構的《保險兼業業務許可證》上明示,銷售投連、萬能產品的從業人員必須持有資格證書;為銀郵機構提供專門的培訓和考試服務,以提高從業人員的持證率;要求銀郵機構必須在其代辦保險的網點,全文張貼保監會的《關于投保新型人身保險產品風險提示的公告》。

(三)完善監管、自律、聯合執法相結合的保險兼業市場監管機制。一是建立保險兼業機構、保險公司遠程出單點信息披露制度。對于合格的保險兼業機構和遠程出單點及時在有關媒體網站進行披露,以利于社會監督。二是要求地市行業自律組織加強對遠程出單點的管理。針對保險公司在一些市縣車管所周圍違規設置遠程出單點行為,要求地市行業自律組織對違規遠程出單點進行現場清理,關閉非法遠程出單點,同時建議行業協會為某一規模較大的機構申請保險兼業資格,將所有

保險兼業機構是保險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業務發展迅猛。但由于保險兼業機構點多面廣,從業人員參差不齊,違規手段較為隱蔽,成為保險市場監管的難點。**保監局經過深入調研,把規范保險兼業市場作為一項系統工程,以清理保險兼業機構為抓手,以規范保險公司兼業業務為重點,多管齊下構建保險兼業市場監管的長效機制,取得明顯成效。

一、統籌安排,徹底清理整頓保險兼業市場

為做好清理整頓工作,**保監局制定印發了《清理整頓保險兼業市場秩序工作方案》,專門召開了全省保險兼業工作會議,確定清理整頓工作按保險公司、銀郵類、非銀郵三種機構分類分步展開。

(一)自查與抽查相結合,規范保險公司兼業業務。一是保險公司、銀郵類機構由上至下通過文件、會議、培訓等形式,將清理整頓的要求傳達到基層公司以及合作的兼業機構。二是各保險公司對自身的兼業業務,從健全管理制度、規范委托合同、強化遠程出單管理、完善業務臺賬等四個方面,進行自查自糾。三是保監局對照各公司自查自糾報告,結

合現場檢查工作,對地市中支的清理整頓工作進行督導,對保險公司所反映的問題進行抽查核實,督促保險公司加強對保險兼業業務的管控。

(二)清理與催繳監管費相結合,整頓保險兼業機構。一是保險公司對有合作關系的所有非銀郵類兼業機構的16個方面情況進行摸底調查,填制調查表,反映保險兼業機構的基本情況、管理制度建設以及違法違規情況。二是各銀郵類機構對所屬網點持有《保險兼業業務許可證》、從業人員持有《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情況進行梳理統計,對管理制度加以完善。三是將繳納監管費與清理工作相結合,分類繳納監管費,各銀郵類保險兼業機構由省級分行或法人機構統一辦理繳納,非銀郵類保險兼業機構委托保險公司代辦繳納。四是保監局根據保險公司與銀郵機構的自查報告,將經審核未列入清理范圍的機構進行公示,要求保險公司從違法違規、拖欠保費單證等方面,對公示的保險兼業機構提出意見。五是經公示、審核合格的保險兼業機構,依據規定收繳監管費,清繳率達到100%;依法對名存實亡、經查實違法違規嚴重、拒絕繳納監管費的1500余家機構進行清理,登報予以注銷。從清理結果來看,銀郵類機構留存率為80%,清理對象主要為撤并機構;車商類機構留存率為48%,清理對象主要為一些規模較小、運作不規范的機構;其余類機構留存率較低,主要原因為主業與保險業不夠密切,監管費起到了一定的進入門檻作用。

通過清理整頓,一方面規范了保險公司的兼業業務,另一方面將一批有實力、有活力的保險兼業機構留在了市場中。

二、改進監管方式,構建規范兼業市場的長效機制

在清查規范的同時,**保監局抓住重點領域,針對突出問題,從制度和機制上逐步解決造成市場不規范的深層次問題。

(一)逐步加大直接監管力度。為加強對銀郵機構的監管,**保監局逐步轉變監管方式,從間接監管逐步轉變為直接監管。一是要求銀郵機構在清理整頓工作中,直接向保監局匯報自查自糾情況,與此同時建立了季度報表制度,提高了非現場監管的可靠性;二是銀郵機構的保險兼業資格,由保險公司代為申報,轉變為由銀郵省級機構或法人機構直接向保監局申報,有利于理順監管關系;三是銀郵機構的監管費必須由銀郵機構自行繳納,不得委托保險公司代辦,避免了保險公司代替其繳納監管費;四是召開全省銀郵保險兼業工作會議,直接向銀郵機構傳達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精神,以及其他方面的監管政策,保證了監管政策的順暢傳達。

第8篇:保險公司管理制度范文

關鍵詞:保險業;誠信缺失;誠信建設

誠信是保險企業生存與發展的內在要求,是保險機構的核心競爭力。作為保險業發展的基石,誠信日益受到保險業內的重視,誠信體系建設也已初步展開。2003年,全國保險工作會議強調:“越是加快發展,越要注重誠信,搞好服務,樹立良好的行業形象”。2005年以來,中國保監會更是陸續出臺了一系列關于加強保險業誠信建設的文件及規定,為我國保險業的誠信建設指明了方向,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由于我國現行的誠信體系建設還不夠完善,為有些保險企業產生失信行為提供了空間。近年來,一些重大違規經營案件屢有發生,在社會上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也阻礙了保險企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一、保險業誠信缺失現狀

國際著名咨詢公司麥肯錫的調查報告顯示,近兩年國內壽險保單退保金額巨大,甚至逾300億元,其中有兩成理由是因為消費者被騙。而據某網站的“你認為國內的保險公司可信度為多少?”的投票調查顯示:63%的投票者認為國內的保險公司可信度為0%,35%認為可信度為50%,只有1%的人認為可信度為100%。

(一)保險供給者的誠信缺失

保險供給者即保險市場上提供保險產品的保險公司。一直以來,保險行業缺少信息披露制度,加上保險業務專業性較強的特點,使得保險消費者實際上處于信息嚴重不對稱的狀態中,從而妨礙保險市場資源的有效配置,并產生次品驅逐良品的現象。許多投保人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難以了解保險人及保險條款的真實情況,只能憑借主觀印象及人的介紹做出判斷,客觀上為保險人的失信行為創造了條件。此外,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中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及時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付義務,使一些保險消費者喪失了對保險公司的信任。

(二)保險中介者的誠信缺失

保險中介的誠信缺失主要為保險人的誠信缺失。由于目前我國從事保險業務的人數量眾多、規模龐大、業務素質及道德水準參差不齊,不少保險人在獲得更多手續費的利益驅動下,片面夸大保險產品的增值功能,許諾虛假的高回報率,回避說明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甚至誤導投保人,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經濟損失,引起保險消費者的普遍不滿。

(三)保險消費者的誠信缺失

保險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同樣表現在投保人(被保險人)方面,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時,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使保險公司難以根據投保標的的風險狀況確定是否承保、應該以什么樣的條件承保,使道德風險防范產生困難。

二、保險業誠信缺失癥結所在

國內保險業誠信缺失的問題日益突出,已大大制約了保險業的發展,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信息不對稱

按照信息經濟學的原理,賣方總是比買方更了解產品的質量,而受短期利益驅動,商家可能會利用信息不對稱來誤導客戶獲取利益。對保險這個特殊行業而言,信息的不對稱還表現在買方或投保人總是比保險公司掌握更多關于保險標的信息,這也是為何在實際的保險交易中投保人騙保騙賠現象屢見不鮮的原因。假如交易雙方都想利用信息不對稱來誤導對方的話,最終博弈的結果就是陷入相互做假的惡性循環,即經濟學中所謂的“囚徒困境”。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

保險供給者及保險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監管力度不夠,使保險公司員工及保險人的誠信行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保險公司的業務運作是保險公司的內部員工及保險人行為集合的結果,員工及人的忠誠度、能力及協作精神是保險公司誠信狀況的基礎,當員工及人的誠信狀況失控超過一定的范圍和度,就會影響保險公司的整合狀況,弱化保險公司的誠信能力。由于對保險人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上崗要求不夠嚴格,保險人總體素質偏低,保險公司難以完全控制保險人的不誠信行為。

(三)《保險法》不完善,執法不切合本法

我國《保險法》仍不完善,國際慣例不能體現,許多具體案例無法可依。比如,我國《保險法》規定了重復保險的定義和分攤方式,但是,對于重復保險的規定是不完善、不嚴謹的,并且對于被保險人的索賠沒有提供法律上的依據。此外,對于近因原則等國際慣例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對各種不誠信行為缺少相關的懲罰規定,這些法律漏洞形成了我國保險業的誠信問題的一個很大來源。我國對《保險法》的執法也常常不切合本法,有些執法者對《保險法》及保險的相關概念和原則不清楚,同時由于《保險法》的不完善,在具體操作時常用其他法律條款代替,造成誤判。

(四)國家信用管理制度體系不完善

國家信用管理制度體系的不完善,導致誠信的保障機制、懲罰機制和監督機制的缺乏。從誠信的保障機制來看,社會信用管理體系健全的國家,會從制度上保證誠實守信的合法權益。而目前中國保險業的誠信監督沒有完善的相關法律的強制約束,失信行為的屢禁屢犯也就在所難免。

三、加強保險業誠信建設的幾點建議

2006年《國務院關于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的意見》的出臺,為我國保險企業的發展提供了一個良好的機遇,與此同時,當前的嚴峻形勢對保險企業的誠信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與挑戰。

完善誠信體系,規范誠信秩序,是當前我國保險體制改革和保險業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性工作,加強保險業的誠信

建設要從企業內部和外部各方面著手。

(一)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機制

由于保險機制的固有特性,無論是保險的買方還是賣方都不可能如愿獲得足夠的信息,這種對信息占有的不對稱狀況,很容易被保險市場參與者所利用,并導致保險市場運行的低效率,因此,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機制,使買賣雙方能夠站在同一平臺上平等、公開地對話,建立買賣雙方的相互信任顯得尤為重要。此外,建立和完善法律監督懲罰機制,加大失信行為懲罰力度,增加失信成本,也是減少商業活動中誠信缺失行為的有效途徑之一。

第9篇:保險公司管理制度范文

[關鍵詞]新酬管理;保險公司;營銷員

一、薪酬相關概念解析

(一)薪酬結構

廣義的薪酬即報酬,是指企業員工因向企業提供了勞動而獲得的各種形式的回報。

報酬可分為內在報酬和外在報酬兩大部分。

內在報酬是員工由工作本身而獲得的滿足感,是精神形態的報酬。包括:參與決策權;自由分配工作時間與方式;較多的職權;較有興趣的工作;活動的多元化。

外在的報酬則以物質形態方式表示,包括直接的薪酬、間接薪酬及非財務性報酬。其中,直接薪酬則包括基本工資、獎金、股票期權等;間接薪酬即各種福利;非財務性報酬是指與職務相關的一些特殊待遇,如私人秘書、動聽的頭銜、偏愛的辦公室裝潢、特定停車位、寬裕的午餐時間等。

狹義的薪酬,則指企業向員工支付的各種形式的現金和實物,是廣義薪酬中的外在報酬部分,也可稱為貨幣性報酬或經濟性報酬。

薪酬應該包括:基本薪資、獎勵薪資、附加薪資、福利。

基本薪資根據員工的工作熟練程度、復雜程度、責任大小、以及工作強度

為基準,按員工完成定額任務的實際勞動消耗而計付的薪資。它是員工薪資的主體部分和穩定部分。

獎勵薪資根據員工超額完成任務、以及優異的工作成績而支付的薪資。其作用在于鼓勵員工提高勞動生產率(或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所以又稱“效率薪資”或“刺激薪資”。

附加薪資為了補償和鼓勵員工從事特殊工作而支付的薪資。它有利于吸引員工從事某些對公司來說具有特殊意義的工作。

福利為了吸引員工到企業工作或維持企業骨干人員的穩定而支付的作為基本薪資的補充的若干項目,如失業金、養老金、午餐費、醫療費、退休金以及利潤分紅等。

(二)薪酬功能

一般來講支付給員工的薪酬具有以下三種基本功能:

1、維持功能。也可以稱為生存功能,即薪酬要能換得勞動者維持其生存所必須的基本物質。包括基本的吃、穿、住、行等方面的物質。其基準是最低生活收入。

2、保障功能。保障功能指勞動者所獲得的薪酬收入除了必須滿足其本次的生存需要的花費之外,還要能提供保障勞動者為下一次的勞動提供所花費的“維護”成本的支出。

3、激勵功能。激勵功能是指勞動者提供了超過工作標準的勞動所獲得的補償收入。它是按“勞”分配的表現形式之一,多“勞”多得。這里的“勞不僅包括簡單意義上的體力勞動,也包括復雜的腦力勞動,如技術創新勞動、管理創新勞動等。

二、保險營銷員的薪酬管理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保險行業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保險公司薪酬策略的缺失已經導致了薪酬管理方面的種種問題,其弊端也越來越明顯,主要問題表現在:

(一)系統性低,缺乏長遠發展的眼光

保險公司的營銷人員薪酬管理體系往往是通過多次的薪酬改革形成的。在改革過程中,不同時期會制定出不同的薪酬管理體系,這些體系多是為了解決眼前的問題,如基本工資調高、增減福利項目等,并非全盤考慮,這就有可能忽略工資、獎金和福利等薪酬要素之間的關聯性。同時由于不同時期薪酬管理體系的設計人員的差異性而導致設計不夠系統化,各種制度強調的導向分散或都強調同一導向,使各項制度的綜合作用得不到有效發揮,使保險公司不能取得長期的競爭力。如底薪+提成制,多數中國保險公司采用只此種分配制度。一般企業底薪200——600元,提成比例根據銷售額大小從1%——10%不等。另外,也有保險公司根據銷售指標的達成比率提取,提成收入占總收入的60%——80%。這樣使得營銷人員的才能不能完全的發揮出來,不利于保險公司銷售業績的提升。

(二)薪酬與經營戰略錯位

這方面的表現很多,如有的保險公司聲明它的戰略之一是成為市場上的領先者,但該保險公司卻將薪水標準定位于中檔水平,且獎金只授予做出出色業績的營銷人員。保險公司往往著重于獎勵短期經營業績,這易于導致營銷人員的短視行為,可能會放棄或忽視一些對于保險公司長遠發展有著決定性影響的工作,如新市場的開拓。每個保險公司都希望利潤最大化,應該強調保險公司整體業績,團隊協作,但實際中卻往往過分強調營銷人員的個人業績考核與激勵,這必將會影響到營銷人員之間的協作精神,從而影響組織整體的運作能力,最終導致保險公司經營管理鏈條的斷裂;而過分強調團體的利益,又會使營銷人員產生吃大鍋飯的思想。

(三)缺乏考核基礎,無法達到良好的激勵效果

薪酬的激勵力度取決于薪酬與績效的匹配程度以及營銷人員個人利益與保險公司利益的結合程度。目前我國大多數保險公司僅僅把薪酬作為員工收益的一種支付手段,并不重視薪酬的激勵功能,尤其是長期激勵作用。如平安歷來的銷售人員分配模式都是低底薪+中等水平的提成。銷售人員的收入多少僅只與銷售業績即保費收入有關,完全是數字說話。而是否配合公司的整體需要,是否有有效的信息反饋等似乎一概與銷售人員無關,對于公司管理層的一些部署和要求,做好了是應份,做不好就扣罰,造成銷售人員與管理人員不免有些對抗情緒,不合作情緒。出于物質需求、出于經濟需求銷售人員也會盡力爭取更多的保費、更好的業績,但這在銷售人員看似乎只是個人的事,公司對己身只有束縛而缺乏指導、激勵。銷售人員對公司也漸趨漠不關心,使得保險公司失去活力而影響保險公司的發展。

(四)較注重物質報酬,不注重非物質報酬

薪酬系統作為保險公司激勵系統最重要的組成部分還需要其他激勵制度來補充,特別是非物質報酬的激勵手段,如建立起包括保健計劃、非工作時間的給付,以及較寬裕的午餐時間、特定的停車位,還包括參與決策、承擔較大責任、個人成長的機會、活動的多元豐富化等等。目前很多保險公司尚未真正認識到非物質報酬的重要性,對非物質報酬的激勵手段也較為忽略,從而造成營銷員的浪費和保險公司的損失。

三、保險營銷員的薪酬管理制度改革方向

(一)改革營銷員的福利制度

1、實行等級福利待遇

長期以來,福利平均主義盛行,福利與營銷員的業績沒有太大聯系,對營銷員起不到多少激勵作用。完善營銷員等級福利待遇制度,設立營銷員等級,從體制上杜絕福利平均主義的弊端,根據營銷員的等級不同分為不同的福利等級,不同等級的人員享有不同的福利待遇。

2、實行保險公司福利形式的多樣化

有的保險公司沒有考慮到營銷員的個性化需求,福利物品與營銷員的需要相脫節,力求用一種物品去滿足所有營銷員的需要,營銷員并沒有權利決定自己的福利狀況。實行讓營銷員自由選擇他們所需要的福利,象自助餐一樣,因此這種福利形式稱為自助式福利。營銷員要什么,保險公司就發什么。如公司可以以福利包的形式,提供一攬子福利形式,不同層次的營銷員有不同的福利金額,營銷員在自身等級所確定的福利額度內選擇其中的一種或幾種福利組成形式。

3、營銷員參與福利的設計

包廂公司讓營銷員參與到自身的福利設計中來,以通信福利為例,營銷員可以自由選擇領取通信津貼,自己解決通信問題;也可以不領取通信,使用公司的通信,一旦員工在某種程度上擁有對自己福利形式的發言權,則工作滿意度和對公司的忠誠度都會得到提升。

(二)建立有效的保險營銷員經濟增加值激勵體系

經濟增加值(簡稱EVA)是從稅后凈營業利潤提取包括股權和債務的所有資金成本后的經濟利潤,是公司業績度量的指標,衡量了保險公司創造的股東財富的多少。基本計算公式是:

EVA=稅后凈營業利潤—資本成本

其中,資本成本=資本成本率公司使用的全部資本

資本代表著向投資者籌資或利用盈利留存對保險公司追加投資的總和。如果管理者能有效運用資產,那么獲取相同稅后凈營業利潤所需的資本將減少,而盈余現金就能回報給投資者用來投資其他保險公司。通過向管理者收取資本成本,可以鼓勵管理者高效利用資產,為股東和債權人負責。

EVA的獎金額度是通過公式每年重新計算的,根據EVA的計算公式,當EVA為零時,保險公司經營產生的效益剛好等于股東期望回報;當EVA大于零時,超出零的部分為營銷員為股東創造的超出預先期望的回報,保險公司可以將超額的EVA按預先設定的比例分配給營銷員作為獎金,則超額愈多,營銷員所獲得的獎金就愈多;營銷員的獎金完全來自于營銷員所創造的價值,對股東而言是沒有成本的。當EVA小于零,即保險公司由于歷史問題計算出來的EVA為負值時,由于營銷員的努力,使負值的絕對值變小,則營銷員也可以根據二者的差值獲得相應獎勵。

保險營銷員經濟增加值激勵體系建立的具體措施有:首先明確每個保險營銷員所要承擔的公司資本成本,只有當他們明確自己所負擔的資本成本時,才會知道自己所獲獎金的基數。其次,當EVA值大于零時,確定保險營銷員的獎金比例,營銷員的銷售額越大,獎金比例也越大。

EVA方案中,并不是所有的超額獎金都一次付給營銷員,EVA預設了獎金庫,用以保存部分超額獎金,只有在未來數年間EVA仍然維持原有水平時,這些獎金才付給營銷員,如果EVA下降了,滾入下一年度的獎金就會被取消,獎金庫使營銷員承擔獎金被取消的風險,能鼓勵他們做有利于保險公司長期發展的營銷策略,并謹慎地權衡收益與風險,從而有效地避免了營銷員的短期行為,保證了業績的可持續性。

(三)健全保險公司內部管理制度

考核體系與保險公司的管理制度具有相當的關聯性,為營銷員的行為提供了指導和規范的一整套準則。建立有效的考核組織保障,建立考核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并加強考核主體和被考核者的培訓闡明考核的目的主要在于幫助營銷員提高個人技能、素質,從而改善營銷員個人和公司的整體績效,而不是為難誰,不是人為地制造麻煩,幫助被考核者的排斥心理,或者是對考核寄予的不切實際的期望;并把本期內的考核指標及其權重公布,明確公司經營目標在考核體系中的體現。

結束語新晨

保險公司保營銷員工作具有時間隨意性和自由度大,工作場所流動,完全以市場為導向。保險公司的活力大小,很重要的在于薪酬管理體制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調動營銷員的積極性。這是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無法回避、又迫切需要取得突破的重大問題。保險公司只有改革現有的新酬管理體制,做到人盡其才、人盡其用,最終實現保險公司最高利潤的目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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