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食品安全健康論文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1我國食品質量安全供應鏈的現狀
1.1源頭環節
通常,農產品種植是食品質量安全供應鏈的源頭環節,其種植質量對整體供應鏈質量產生重要的影響。當前,我國農產品種植仍存在化肥、農藥使用不合理,工業污染嚴重等問題,為食品供應鏈質量安全埋下禍根,引發社會潛在食源性疾病,威脅公眾身心健康[1]。
1.2生產環節
相關調查研究表明,我國食品生產市場存在大量的小規模作坊,食品加工缺乏安全保障,生產質量與生產環境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規定。小規模、技術水平低、管理混亂等是我國食品質量安全供應鏈生產環節主要面臨的問題。
1.3流通環節
當前,我國食品流通體系較為標準、系統,具有較高的技術水平要求,國家投入力度較大,市場回報偏低,其原因在于我國食品物流基礎設施建設發展水平落后,食品流通受阻,主要表現為食品運輸機械設備專業水平低,大多為干線運輸,濕度、溫度、運輸時長等問題嚴重影響食品質量;部分食品生產企業為了獲取最大利益采用非專業運輸方式,運輸操作不符合標準流程,缺乏專業的運輸設備[2]。
2加強食品質量安全供應鏈管理的對策
2.1加強立法、執法力度
中央政府應集中監管我國食品安全立法、執法環節,以法律威嚴約束食品安全。首先,應統一管理食品質量安全立法,有效規范質量安全供應鏈。鑒于我國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有218項[3],涉及食品安全生產、運輸等方面,有關部門應加強統一化管理,有效管理分段立法。其次,相關部門應統一管理食品安全執法監督,加強監管隊伍建設。再次,我國立法、執法部門應深刻認識到隨著社會的發展,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問題也在相應變化,在此基礎上,相關人部門應統一食品質量安全標準,提高安全質量檢驗標準,朝著國際化方向發展我國食品安全檢驗標準。從行業角度出發,相關政府部門應加快解決同一食品監管標準多重化問題,引導食品企業盡早適應國家統一食品安全管理與檢測標準。
2.2加強行業協會的組織協調力度
我國政府部門應建立完備食品安全法律體系,加強行業協會對我國食品質量安全的組織協調力度。食品行業協會是一種處于食品企業與政府部門之間的自律組織,有效溝通政府、市場與企業,協調食品供應鏈多方利益。中央政府應聯合地方政府出臺相關法律政策,為食品行業協會合理監控食品安全供應鏈提供政策支持。同時,應不斷提高食品行業協會的自律意識,提高其服務意識,指導食品行業協會充分發揮自身作用,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食品供應鏈質量安全問題,為有關政府部門發展食品產業提供科學的決策信息。再次,食品行業協會應自覺提升協會綜合價值,引導食品行業的龍頭企業充分發揮其在食品供應鏈安全管理中的領頭、示范作用。當前食品行業協會仍存在規模小、數目少、現代化水平低[4]等問題相關政府部門應加強規劃食品行業協會的發展,進一步實現全面覆蓋食品行業協會,充分借力,以保障我國食品質量安全。
2.3提升食品企業質量管理水平
我國食品企業應從自身做起,貫徹落實國家食品安全相關政策,提升自身食品質量管理水平,完善企業管理制度,結合企業發展戰略制定科學的食品質量安全發展戰略。食品企業應認識到食品供應鏈的各個環節均對企業食品安全產生一定影響,因此,應當加快完善供應鏈管理制度。食品企業應充分利用現代科學技術嚴格篩查食品供應鏈各個環節的問題,保證從原料采集到成品運輸銷售,每一環節均符合國家食品生產安全標準,創新企業食品質量安全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方法的科學性、有效性,采取符合企業發展的方法及時解決生產、流通環節中的問題。同時食品企業應重視提升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管理意識以及職業道德素養,強化員工對食品生產安全的責任意識,加強企業自身檢驗能力,健全食品生產管理體系。
3結束語
食品質量安全與消費者安全存在密不可分的聯系,影響社會安定、人民幸福。政府、食品企業以及食品行業協會應協同合作,承擔起各自的責任,加大食品質量安全供應鏈的管理力度,共同努力為人民打造一個更安全、更健康、高品質的食品消費環境,推動我國食品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管理學博士論文參考文獻】
[1]羅麗純.食品安全保障:從質量標準體系到供應鏈綜合管理[J].食品安全導刊,2017(36):8-9.
[2]黃彩霞.食品供應鏈環節的企業食品質量安全風險管理[J].現代食品,2017(17):43-45.
[3]熱比亞?吐爾遜,宋華,于亢亢.供應鏈安全管理、食品認證和績效的關系[J].管理科學,2016,29(4):59-69.
關鍵詞:食品安全;模糊綜合評價;互補兩兩比較賦權法
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問題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加工設備直接參與食品的加工過程,與食品直接接觸,是食品安全問題的源頭,食品加工設備能否安全衛生,直接影響食品的安全衛生。因此,從源頭上對食品加工設備的生產企業進行監控管理,對其進入市場的資格進行評價,是非常必要的。
一、模糊綜合評價方法簡介
1.模糊綜合評價的要素
⑴ 因素集。構建因素集 ,其中 是影響被評價對象的各個指標要素。
⑵ 評語集。確定被評價目標的評語集V={v1,v2,……,vm},即評語組成的集合。
2.評價矩陣
以各單因素評價集為行,構造總的模糊評價矩陣 。
3.評價函數
= ,其中B為評語集V上的模糊綜合評價集,bj為等級評語vj對綜合評價所得模糊評價集B的隸屬度, 為合成運算算子。
二、食品加工企業市場準入資格評價模型構建
1.構建指標體系
影響企業產品質量的因素很多,既跟企業的資金能力、財務狀況密切相關,又和企業管理階層的管理水平、經營能力關系密切。考慮到食品加工設備的特殊性,還應包含質量衛生、生產安全等方面的因素。考慮食品加工設備對質量衛生要求的特殊性,筆者認為從財務、生產、管理、產品質量及衛生四個方面進行綜合評價較為合適。
2.確定評語集
結合食品加工設備企業市場準入工作的實際,評語集設為3個等級,V={優秀,一般,不合格},比2個等級更能激勵企業發展。
3.確定指標權重
指標權重反映的是各個指標在綜合評價中所占有的地位或所起的作用。權重系數的不同直接影響到綜合評價的結果。一般是通過專家憑經驗給出權重,在綜合多因素時以權值的大小反映不同重要程度的差異。確定權重系數的方法很多,比如Delphi法、兩兩比較法、特征向量賦權法、模糊判別矩陣賦權法、互補兩兩比較法等。互補兩兩比較法是既能用精確標度兩兩比較,又可以用模糊數兩兩比較,比其他方法更容易控制和把握,這里采用這種方法。
⑴ 第一步:由專家給出各指標重要程度兩兩比較值,得到判斷矩陣[2]A:
⑵ 對判別矩陣的權重按照下式進行計算[3]。
按照相同方法可以得到各二級指標相對一級指標的權重向量。結果見表1。
4.確定評價矩陣
在食品加工設備企業市場準入資格評價過程中,參加評價的專家人數過少,容易受到個人主觀因素的影響。參加評價的專家人數越多,則會造成組織難度增大,且眾說紛紜,各持己見,較難達到一致意見。一般在5~8人最佳。
設參加評價的專家人數為p。對某企業按指標體系逐項評價,設對第i個指標Ui的統計結果為(pi1,pi2,…,pim),則得到模糊評價矩陣 :
5.計算評價結果
食品安全無小事,在安全管理中任何一方面的工作出現問題,都會造成食品安全上的重大失誤。針對這種特點,我們選擇幾何加
在利用幾何加權平均算子為模糊合成算子計算綜合評價值的時候,對數據要求較為嚴格,不能有0或負數,所以對原始統計數據需要做單值化處理,或做其他處理將0去除。例如:原評價(3/8,5/8,0),表示3人認為此指標合格,5人認為基本合格,0人認為不合格,可以采取加1的方式,處理為(4/11,6/11,1/11)。這里采用相對簡單的相對位置單值化處理方法,{優秀,一般,不合格}對應(3,2,1),采用算術加權平均的方法得出其單值化評價結果。例如:(3/8,5/8,0)單值化為3*3/8+2*5/8+1*0=2.375。評價矩陣R的單值化結果見表1。
最后評價結果為:B=W R =2.055,從結果可以知道,該企業市場準入資格只能評價為一般,這就為企業敲響了警鐘。沒有評為優秀的原因主要是因為該企業設施設備落后,已經成為企業發展的瓶頸。
綜上所述,食品加工企業市場準入資格評價是一個復雜的問題,模糊綜合評價將定性分析和定量計算結合起來,既能夠充分體現評價指標和評價過程的模糊性,又能盡量減少個人主觀好惡所帶來的弊端,比一般的評價方法更符合客觀實際。本文利用模糊評價的方法對食品加工設備企業市場準入資格進行了評價,存在指標選擇相關性大、覆蓋面不全等問題,但旨在拋磚引玉,希望能夠對相關研究有所啟發。
參考文獻:
[1] 王少娥.食品加工機械設備質量安全市場準入研究[D].河北科技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1.
論文關鍵詞 基本原則 全程監管 信息公開
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則是食品安全法基礎理論中的核心,它是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和靈魂,它體現著食品安全法的根本價值,反映著食品安全法的本質,并對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和貫徹執行起著普遍的指導作用。客觀、準確、科學地概括、分析、提煉我國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則對于我國食品安全法理論和實踐都具有重要的意義。研究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則,使我們能夠正確認識《食品安全法》的本質,有利于建立科學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有利于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制內容,更好的指導食品安全活動,滿足國家在調節社會食品安全活動中所產生的對食品安全關系調整的需要。由于食品安全法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性質、范疇、任務和目標與其他法律不同,所以食品安全法具有獨特的基本原則。
一、分段監管原則
分段監管原則是指在堅持按照食品生產、加工、流動每一個環節由一個行政部門負責下,采取以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各盡其責為主導方針的多機構分段監管原則i。
分段監管原則首先形成與美國,1906年6月30日,美國通過了第一部《食品和藥品法》,之后的32年為了適應食品安全發展的需要,美國先后頒布了五部法案,進行了兩次大的修改,確立了詳細的檢驗標準和檢驗程序,使涉及食品和藥品安全的法律不斷得到完善,這些法律涵蓋了美國所有的食品領域,使各個食品環節在監管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至此分段監管原則在美國的食品安全法律中被充分體現出來。為了更好地完善這種分段監管原則,美國在1998年成立了“總統食品安全管理委員會”來協調全國的食品安全工作。這樣就形成了由一個委員會總協調,六個部門來進行分管,對各自領域的食品安全問題進行分段監管從分落實了分段監管的特。
2004年國務院出臺了《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心》將《食品衛生法》的監管體制變為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充分體現了分段監管原則在我國食品安全監管中的作用。到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頒布進一步明確規定了我國食品安全遵循分段監管原則,對應的實行分段監管體制。在這種分段監管的原則下我國形成了與之適應和配套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這種監管體制是國家對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采取的組織形式和基本制度。2010年2月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現行的分段監管體制,國務院設立了食品安全委員會,作為國務院食品安全工作的最高層次議事協調機構,共有15個部門參加。至此我國正式形成了在中央層面由一個總體機構協調,具體監管由五個部門在各自領域分別管理的分管監管體制。因此,我國現行的監管體制就是在分段監管原則的指導下構建的,他直接體現了食品安全法分段監管原則的核心精神。
二、信息公開原則
信息公開原則,是指為了實現公眾的知情權、食品監管部門、食品生產經營者,除依法不得公開的信息外,與食品安全有關的任何信息應向公眾公布的準則。iv《食品安全法》始終堅持信息公開原則,食品安全信息如果不公布或公布不規范、不統一,會造成消費者不必要的恐慌。《食品安全法》規定,我國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開制度,堅持信息公開原則。食品安全關系著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受到廣泛關注。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總體情況、標準、監測、監督檢查(含抽檢)、風險評估、風險警示、事故及其處理信息和其他食品安全相關信息。
首先,明確了信息公開的責任主體。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布信息,應當做到準確、及時、客觀。根據食品安全信息的內容,及其重要程度、影響范圍的不同,公布信息的部門主要有:(1)衛生部負責公布國家食品安全總體情況、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國務院確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即現行體制下的省衛生廳、直轄市衛生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統一公布其影響限于特定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這些信息的特點是影響力限于特定區域。(3)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縣級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按照規定的程序和形式公布本部門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其次,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報告、通報制度。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獲知《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應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由上級主管部門立即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相互通報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預防性原則
預防性原則,它是一項行動原則,是指將來很有可能發生損害健康、或者以現有的科學證據尚不足以充分證明可能發生的損害或者以現有科學證據尚不足以充分證明因果關系的成立,為了預防損害的發生而在當前時段采取暫時性的措施。v食品安全預防原則意在將食品安全事后規制變為重點預防事故的發生,這是對食品安全監管理念的重要轉變。預防原則和風險分析原則是相對應的,它針對的是風險,而不是損害。風險是將來發生損害的可能性,一旦這種可能性成為現實,那就是實際損害。預防的目的并不是將風險降為零,因為從實際情況來講,即便根據預防原則采取措施,也不可能將 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的根源在當前消除為零。
預防原則的概念最早始于20世紀80年代德國的Vorsorge法則。2002年《歐盟食品基本法》該法第7條第2款對預防原則的具體措施提出如下要求:“根據第1款所采取的措施應恰如其分,對貿易的限制作用不超出實現共同體所選擇的高水平健康保護所必須的、技術經濟上可行的,以及考慮事情的其他合法因素。應在適當時期根據鑒定作出的風險對生命及健康危害的性質及所需科技信息種類,澄清科技不確定性并開展更全面的風險分析。”vi美國采取的開放政策和歐盟的限制管理截然相反,其認為對風險預防原則的過度適用將阻礙技術的進步、妨礙貿易自由,因此必須給予一定的限制。
我國規定的預防性原則的內涵和外延要比歐美更加寬泛,預防性原則在我國《食品安全法》中體現在下具體內容:第一,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申請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條件、程序,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執行,食品添加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許使用的范圍。第二,食品安全標準制度。制定并且實施嚴格的食品安全標準是真正實現食品安全源頭治理、防患于未然的前提條件。食品安全標準為強制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強制性標準。食品安全標準分為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應成為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的科學依據。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企業生產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第三,食品安全強制檢驗制度。未經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的食品不準出廠銷售。對于不具備自檢條件的生產企業強令實行委托檢驗。第四,食品安全標簽制度。食品標簽是粘貼在產品外包裝上的標識。食品標簽提供了食品的內在質量信息、營養信息、時效信息及食用指導信息等,是消費者選擇食品的重要依據。食品標簽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食品與標簽應當一致。
四、風險分析原則
風險分析(riskanalysis)原則是指的是對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評估進而根據風險程度來采取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以控制或者降低風險并且在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的全過程中保證風險相關各方保持良好的風險交流狀態。viii這一原則是對食品安全進行科學管理的體現也是制定食品安全管措施和食品安全標準的重要依據已成為國際公認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風險分析是對人體接觸食源性危害而產生的已知或潛在的對健康不良影響的科學評估是一種系統地組織科學技術信息及其不確定性信息來回答關于健康風險的具體問題的評估方法。
1997年4月30日歐盟委員會鐵于歐盟食品法的一般原則委員會綠皮書肋歐盟食品法確定了6個基本目標“確保法規主要以科學證據和風險評估為基礎”是其中之一。2000年2月12日《歐盟關于食品安全自皮書》,該自皮書在第二章食品安全原則中認為風險分析必須成為食品安全政策的基礎歐盟必須把它的食品政策建立在三項風險分析的運用之上:風險評估(科學建議和信息分析)、風險管理(管理與控制)和風險交流同時認為如果合適的話預防原則將應用于風險管理的決議中。
在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都明確地規定了風險預防原則。探索該原則實現的法律機制,其實質在于落實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貫徹執行與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措施。《食品安全法》首次提出的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制度,標志著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從經驗監管向科學監管、從傳統監管向現代監管逐步邁進。
論文摘要:消費者安全權是消費者權利保護中最重要、最根本的權利。針對近年來屢次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嚴重侵犯消費者安全權的情況,即將實施的《食品安全法》“重典治亂”,力圖嚴懲食品違法生產經營行為。分析了《食品安全法》對我國消費者安全權保護機制的完善,主要體現在幾個方面:從“監管體系”上加強消費者食品安全建設;建立食品安全監測與風險評估制度;統一食品安全標準;加強對食品添加劑的嚴格管理;強化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社會責任與法律責任意識等。對加強政府部門對我國消費者食品安全的監管、增強消費者維護食品安全權益意識具有重要意義。
食品安全問題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近年來層出不窮、此起彼伏的食品安全事故,一而再、再而三地刺痛了老百姓的神經,引起全社會高度關注。國家立法機關加快《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步伐,五年磨一劍,經反復打磨,2009年2月28日,《食品安全法》草案獲得通過,并已于同年6月1日開始實施。
所謂消費者安全權,是消費者在購買生產經營者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時,為保證其自身在消費該產品或服務的過程中身心健康和安全而享有的、獲得質量保證、絕對安全可靠的衛生健康的產品或服務的權利。作為一部專門保障消費者食品安全的法律,《食品安全法》對消費者安全權的保護機制做了大量創新。
以前,為把握好消費者“吃”的安全問題,農業、質檢、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各負其責,共同管理食品安全了。但是這些部門職能交叉、責任不清,食品監管容易出現真空,嚴重威脅消費者的安全權。特別是“三鹿奶粉事件”發生后,社會上要求改變現有監管體制,真正實現有效監管的呼聲越來越高。為此,食品安全法進一步明確了食品安全監管的體制和機制。
一是對實行分段監管的各部門的具體職責進一步明確。衛生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的制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質檢、工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農業部門主要依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進行監管,但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準、公布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則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二是在分段監管基礎上,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作為高層次的議事協調機構,協調、指導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三是進一步加強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管的工作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進行評價、考核。此外,為了確保責任對口、政令暢通,地方政府還要依法確定本級衛生、農業、質檢、工商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食品安全監管機關享有檢查權、檢驗權、查閱、復制權、查封、扣押權等權力。
四是國家鼓勵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基層群眾組織開展消費者食品安全權益保護意識和保護能力的活動,首次規定新聞媒體有對侵犯或可能侵犯消費者食品安全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責任。
2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制度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是對食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進行的科學評估。在當前食品工業高速發展的情況下,只有對食品及食品添加劑進行安全風險評估,才能從“源頭”上維護消費者食品安全權川。近年來發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因為缺乏及時權威的聲音,各種說法相互矛盾,使老百姓無所適從。更讓人不可思議的是,幾乎所有的食品安全事件都是先被消費者或媒體披露出來的。
為此,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和安全風險評估制度,由國務院衛生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同時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衛生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應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并予以公布。
3統一食品安全標準
長期以來,我國食品標準“不標準”。一方面,我國的標準太老太少,未與國際接軌,比如食品中是否含有“蘇丹紅”,歐盟標準早就有了明確規定,我們的標準卻“先出事后”,標準的預警功能嚴重缺失;另一方面,我國食品標準又太多太亂,衛生標準、質量標準;國家標準、企業標準……各標準間重復交叉、層次不清。
為了解決目前一種食品有食品衛生和食品質量兩套標準的問題,食品安全法確立了統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原則,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科學合理、安全可靠”。今后,我國只有一套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除此之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強制性標準。為保障消費者對食品安全標準的知情權,《食品安全法》特別專條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供公眾免費查閱”。
4對食品添加劑實行“有害推定”
食品添加劑是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人食品中的化學合成或者天然物質瑟’〕。目前,我國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有22類2022種,其中包括添加劑290種,香料1528種,加工助劑149種,還有膠姆糖基礎劑55種。
針對目前食品生產經營中存在的添加劑不規范使用甚至濫用問題,《食品安全法》進一步加強了對食品添加劑的監管:一是食品添加劑目錄由衛生部門組織專家制定,食品添加劑依據風險評估證明確實是安全的,才能加入到食品中。二是添加食品添加劑必須具有技術必要性,也就是說添加劑應對食品的質量、營養等的改善是必要的。如果沒必要,比如面粉增白劑,加與不加都不影響面粉類食品的正常食用,所以衛生部門已從添加劑的目錄中將其刪除。按照這一法律條款,添加了食品添加劑目錄以外的物質,哪怕是對人體無害,也是違法行為。這為“蒙牛”特侖蘇事件作了注解。三是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關于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和用量的規定使用添加劑,不得在食品生產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5創新生產經營者的社會責任機制
食品安全不是“管”出來的,只有當每一個食品生產經營者真正承擔起應負的責任,主動把住安全關時,我們的食品安全才有保障。為了從制度上保證食品生產經營者成為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食品安全法創新了生產經營者的社會責任機制。
一是創新許可證制度。雖然《食品衛生法》也規定了對食品生產經營的許可證制度,但該法只規定了由衛生部門負責的單一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食品安全法》則從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三個方面創新了許可證制度設計,原來單一的食品衛生許可變成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和餐飲服務許可。生產企業到質檢部門申領生產許可證,經營企業要到工商部門申領食品流通許可證,從事餐飲業的要到食藥監部門申領許可證,衛生部門不再負責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
二是建立索票索證制度。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臺賬制度,把住食品的供貨進貨關。
三是規范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對所生產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依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四是增加食品召回和停止經營制度。食品安全法借鑒國際通行做法,明確規定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和停止經營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規定召回或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縣級以上質檢、工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五是生產經營者信用檔案制度。“企業必須流淌著道德的血液”,這是三鹿事件后社會普遍的呼聲。為加強食品企業的信用建設和管理,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證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對有不良信用紀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6嚴格食品生產經營者法律責任制度
為了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食品安全法對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做原料生產食品,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等嚴重的違法行為,用了十多個條款詳細規定了相關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責任,保持了法律對違法犯罪行為應有的威懾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在食品安全方面,消費者與食品生產經營者也是一種博弈關系。消費者的懦弱就是假冒偽劣食品生產者、經營者投機專營的機會,消費者積極主動行使權力,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食品生產者、經營者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的行為就會有所收斂。所以,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的強弱,在某種意義上就是抑制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食品與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的關鍵因素。雖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出了“假一罰一”的規定,并且在“假一罰一”機制的鼓勵下,全國各地相繼出現了類似“王海式”的打假英雄,讓制造、銷假行為有所收斂。由于食用不安全食品直接威脅到人們的生命健康,其危害性要比一般假冒偽劣商品大得多,所以《食品安全法》從調動消費者積極維權的角度,既顛覆了“彌補損害”的民事賠償理念,也突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假一罰一”的立法規定,確立了更加嚴厲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假一罰十”,大大提高了賠償金的倍數,目的在于提高食品違法成本,鼓勵消費者積極維權。
7結語
關鍵詞 食品安全 可追溯系統 應用前景 企業戰略選擇
質量安全可追溯系統的定義是一種有效的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系統方法和手段,通過這一系統能對問題產品快速定位并準確隔離,最后實施快速召回,降低質量安全的風險,保護公眾健康。本文從應用前景研究視角,探索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統的推廣與現實意義。
一、國內外理論研究狀
(一)國外理論研究狀況
國外對食品安全問題重視較早,因此食品可追溯技術的理論也較為豐富,研究也較為全面。認知和支付意愿是影響該體系推廣的重要原因,理論研究顯示不同的消費者對食品可追溯體系的認知有概念的差異。社會最優供給的可追溯食品所額外增加的成本與生產者出于收益考慮所能夠承擔的額外成本間存在著差異。
(二)國內理論研究狀況
相對于國外的研究,國內研究起步較晚,理論也較少。國內很多學者也借鑒國外的研究方式,對國內的食品安全可追溯體系進行了研究。為了百姓飲食安全,國家積極鼓勵建立食品安全追溯系統,然而,我國食品可追溯開展較晚,普及面較窄,現在還處于初期摸索階段,食品安全觀念落后,生產規模小,技術兼容性差,操作成本高等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限制了食品安全追溯系統的推廣和建立。
二、我國的食品安全現狀
近幾年,我國食品安全狀況令人擔憂,食品安全問題層出不窮,很多食品暴露出不同程度的安全問題和安全隱患,給消費者帶來了很大的傷害。究其根本原因不外乎以下兩個方面:
(一)食品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信息嚴重不對稱
在食品市場上,很多食品企業法律意識淡薄、不注重食品安全、無視消費者的健康,致使消費者對有害食品在并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購買行為。部分生產單位申報安全證書時,一般能較好地執行相關的食品安全標準,但是在獲得證書后,在利益驅使下,往往會生產低質量的產品。信息不對稱,使得劣質產品驅逐優質產品,進而占領整個市場。
(二)食品安全法律體系不完善、內容比較單薄,無法滿足食品安全的新情況、新問題
我國的食品安全法較為籠統,不具體明確,責任主體也不明確,有些條款已經不能適應新時期市場經濟體系的需要,也不能應對新的食品安全問題。
三、消費者食品安全可追溯的態度
(一)食品安全性是影響消費者的主要因素
隨著人們收入的增加,人們的飲食不再僅僅關注溫飽問題,而更多的是安全健康問題。食品的價格不再是影響人們消費的主要因素,食品是否安全則是人們首要考慮的。
(二)消費者的支付意愿
支付意愿可以理解為消費者愿意為某種消費支付的資金,可追溯商品的價格會隨著成本的上升而上漲,由此可能會導致消費者剩余的減少。食品可追溯系統為消費者提供生產地和加工流程等信息,監控食品生產過程與流向,成為食品供應鏈系統中各個主體信息交流的重要工具,由此被認為是從根本上預防食品安全風險的主要工具之一。
四、企業戰略選擇
(一)食品安全問題對企業影響
食品企業的形象最主要的就是安全,一旦食品企業出現食品安全問題就會在消費者心目中產生很大的陰影,影響企業的銷售量,品牌價值和股票的價格,甚至致使企業倒閉破產。
(二)食品企業建立追溯體系的理論依據
我們知道市場的一個重要缺陷就是信息不對稱。在食品供應鏈中,生產者、加工者、銷售者、消費者之間由于客觀的原因必然有著信息不對稱,這嚴重損害消費者和生產高質量食品企業的利益。食品安全可追溯技術很好地解決了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從而實現企業的差異化戰略和品牌戰略。
(三)企業的長遠利益分析
(1)實現企業差異化戰略。食品是生活必需品,彈性小、替代品多。因此,食品企業要想在食品行業長遠發展,不僅要滿足消費者基本要求,還要有著創意,有著自己特色,爭取有利的競爭優勢地位。因此,企業應用新的科技實現差異化是企業實現長遠發展的較好途徑。可追溯體系能成功傳遞消費者所需的各種信息,滿足消費者安全需要,實現產品特性、實現差異化。(2)提高產品的安全性與質量控制能力。近年來,人們對食品的質量安全也在發生改變,正由量到質的飛躍。因此,食品企業要長遠發展,就必須注重食品的安全問題。而食品可追溯體系正好符合這個質量控制的總體思路,它可以保證食品的安全性,食品萬一發生安全問題時,能第一時間追溯到問題責任方,最大程度減少損失和召回成本。(3)提高供應鏈管理效率。食品可追溯體系為食品生產商、加工商、物流商和銷售商等構建了一個信息平臺,通過這個信息平臺,各個企業能了解到各個環節的信息。這些信息不單為消費者提供,也為食品企業提供了了解產品的渠道,各個廠商不但能清楚了解本環節的信息,還能清楚了解供應鏈上其他環節的信息,他們能更有計劃的安排生產,生產更有市場的產品,提高資源的利用率,減少產品庫存,所以必能使企業利潤最大化。
五、對政府建議
第一,支持建立個民間的食品安全基金,這部分資金可以用于支持企業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一旦企業出現食品安全問題,基金就減少該企業的基金收益,減少的部分用于獎勵給安全性好的食品企業。第二,使用有安全等級的企業標識,各類食品企業名字后面必須加上等級標識,由權威機構對國內的食品企業做好食品安全等級評級,安全系數最高的企業定為A級,然后依次是B、C、D、E。該標識隨著企業的安全性而改變,每年對食品企業做一次食品安全等級評估,若企業的產品出現食品安全事故,其安全等級會相應下降,有利于加強企業的對食品安全問題的重視。第三,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出現安全問題的企業嚴懲不貸。借鑒國外的食品安全風險評價制度、應急處理機制、信用制度和信息制度,做好安全事故的預防和處理。加大處罰力度,明確責任主體,依法從重從嚴懲罰。
六、前景展望
隨著我國信息可追溯系統的建立和相關政策的推出,我國國內食品安全發展要求,順應國際發展潮流,食品安全可追溯體系有著較好的前景。我們企業要走出去開拓海外市場,也必須廣泛的建立起信息可追溯體系。然后,隨著智能信息技術的進步,企業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體系的成本不斷地下降,便宜且方便的追溯方式將成為居民生活的一部分。綜合上述探討,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統能夠為消費者、食品企業、國家帶來很大效益,將會在食品領域得到廣泛的應用,擁有極其廣闊的應用前景。
(作者單位為貴州大學)
[基金項目:本文系“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201310657038),國家級,項目編號:貴大國創字(2013)002,項目負責人:裴偉康(1991―),男,本科,研究方向:金融學。]
參考文獻
論文摘要 食品安全一直與每個人的生活都有著密切的聯系,尤其近幾年來,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案件時有發生,并且在社會上產生了極大地影響,受到廣大群眾的極大關注,而刑法修正案八和最新的兩高的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針對有關食品安全犯罪做出了新的規定,希望通過刑法的規制減少有關食品安全犯罪的發生。
論文關鍵詞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犯罪 刑法規制
一、刑法中規定的食品安全
我們查看與食品安全相關的刑法條文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時,可以發現刑法中規定的食品安全并沒有食品安全法中規定的食品安全嚴格,只有在足以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時,才認為是違反刑法規定的食品安全。因為刑法是保護公民權利的最后的屏障,如果只是沒有營養,而沒有對人體造成損害也沒有造成損害的威脅時是不應當認定為刑法的食品安全,因此,刑法中對應的食品安全應當禁止食品無毒無害。
二、我國食品安全現狀及特點
近幾年來,每隔一段時間就會出現備受關注的食品事件,從瘦肉精,地溝油,毒膠囊,到老酸奶,毒生姜,接著便是病死豬肉,假羊肉事件。無論是哪一個,一出來無不成為焦點,為人們所談論,而這些卻僅僅只是被媒體爆料,被百姓所發現的一部分,另外肯定不可否認還存在許多我們沒有發現的事件,不知道下次我們又會聽到怎樣的消息。現在關于食品安全已經成為了一個沉重的話題。
在2013年5月3日,兩高公布了在2010年至2012年的三年時間內,全國法院審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食品案件分別為39件、55件、220件;生效判決人數分別為52人、101人、446人。審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分別為80件、278件、861件;生效判決人數分別為110人、320人、1059人;共計的案件為1533件,生效判決的人數為2088人這說明了現在法院審理有關食品安全的數量的上升,更說明現在有關食品安全犯罪的數量的增加,也同樣可以看出國家對打擊食品安全的力度加大。
而根據媒體對有關食品安全案件的報道可知我國食品安全犯罪存在以下特點:一是犯罪規模大。現在一個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絕對不是一個環節出了問題,而是每個環節都有隱患,從食品的最初加工,到最后銷售到顧客手中,都是環環相扣的,每個環節都有其獨有的路徑并形成系統的規模,以食品最初的加工為例,許多新聞媒體進行暗訪時就發現,其實進行加工的并不是一家、兩家,有時一個村都在加工一個食品。二是參與人數多,涉案金額大。就最近兩高會上公布的數據就可知,審結的案件達到數百件,生效判決的人數就已達到數千人,并且從生產加工到銷售所涉的金額加起來也肯定是一個令人驚訝的數字,而這些還僅僅只是移交審判機關審決的案件。三是新型添加劑屢出不窮。我們可以發現每次出現的食品中的添加劑的名稱都不一樣,而且許多都是我們從未接觸過的,從染色劑到牛肉膏等等,在曝光都是之前聞所未聞的。四、危害對象廣,時間長。由于食品與每個人的生活都息息相關,所以銷售出去的不合格的食品,有可能出現在超市,也有可能出現在飯店,但最后一定是進入人們的飯桌,其銷售對象不特定,造成的影響極其廣泛;而且有的食品的危害時間很長,以毒奶粉為例,由于劣質奶粉的原因,出現了許多“大頭娃娃”,其需要治療的時間和療程太過長久,而且并不容易治愈,對孩子的影響可能就是一輩子。
三、我國現行刑法對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規制
關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規定在97刑法時才正式出現在刑法之中,規定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并于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對此做出了新的修改,并且加大了對危害食品安全的懲罰力度。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其實可分為基本犯罪和延伸犯罪。基本犯罪為行為人實施了直接侵犯食品安全制度的行為,包括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延伸犯罪則與之相反,其并沒有直接侵犯食品安全制度,但卻與之有著密切的聯系。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食品安全監管失職罪等。
在刑法修正(八)中,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較之前刑法的規定取消了拘禁和單處罰金的情形;刪除了罰金的計算方法,更加方便了罰金刑的適用;同時擴大了加重情節的范圍。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則將衛生標準修改為安全標準;將食源性疾患修改為食源性疾病,降低了受害者的舉證難度;刪除了單處罰金的情形;其實,從食品的生產到銷售國家都有一個監管體系,監管人員有職責維護食品安全。近幾年,食品安全事故的頻發,監管人員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刑法修正案(八)還特別增加了有關食品安全監管失職犯罪的專門規定,其實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完全可以規定在職務犯罪中,但是因此也可以看出此次刑法修改對民生的關注。值得一提的是在刑法修正案減少適用死刑的情況下,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仍可以對此罪處以死刑,既增加了刑法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威懾力,也說明嚴懲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的加大。
四、我國關于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的缺陷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了具體適用罰金的計算方法,這樣一來,應以什么為基準來計算罰金的數額才可行,法官如何才能在盡量多的案件中達到平衡。其次,如何讓認定其他嚴重情節,情節特別嚴重。其他嚴重情節和情節特別嚴重作為加重刑。其處罰力度更大,而怎樣區分什么是基本情節,如何才是其他嚴重情節,以及怎樣才屬于情節特別嚴重。如何在嚴厲打擊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時,又保護行為人的權利。
五、兩高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條文解釋的新規定
2013年5月3日,兩高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并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這是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對食品安全犯罪有關的條文進行修改后,所作出的解釋,其中對當初所存在的缺陷進行了彌補,適用的情節規定更加具體。其主要體現有:
1.處罰數額倍增。根據解釋的第十七條規定,明確對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其依法判處生產、銷售金額二倍以上的罰金。這就明確了處罰的數額,在審理案件時有一個具體的標準,同時判處生產、銷售金額兩倍以上的罰金也剝奪行為人再進行犯罪的能力。
論文關鍵詞 食品安全事故責任 強制保險 道德風險
一、推行食品安全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意義
從蘇丹紅鴨蛋到三鹿奶粉,從雙匯火腿到思念水餃,頻繁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讓人們“談食色變”。為了保障食品安全,一方面,政府取消了食品免檢,設立了添加劑明示、食品安全有獎舉報等制度;另一方面,一些保險公司推出了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這些措施中,前者只是預防與監督機制,無法解決重大事故發生后的賠償問題;后者由于存在產品設計上的缺陷,投保率低,并沒有發揮保險應有的作用。為保障人民生命與健康,促進食品行業的健康運營,維護社會穩定,筆者認為我國應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下文簡稱“食強險”)制度。其意義在于:
(一)強化保險分散風險的基本功能
構建食品安全強制保險,一能促進生產者在事故發生后的恢復生產經營。一般情況下,生產者的賠償責任能夠有效地通過保險公司分散給廣大投保人。二能有效地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險公司從自身的利益出發,通常會主動對生產者進行監督管理,引導被保險人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從而使風險得到減小。同時,保險公司具備監督管理的能力,擁有的一批經驗豐富的法律責任風險管理專家,可以為被保險人提供全方位的防損服務。
(二)強化對受害人的責任保障
突出對第三人的保護是強制保險的重要特征,也是設立強制保險的立法目的之一。設立食品安全強制保險能夠賦予受害人以直接求償權,在方式上更為便捷,解決了受害人求償無門的問題;在資金上更有保障,避免了有權卻得不到賠償的問題,讓受害第三人更好地維權。
(三)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投保人對風險認識不足,而保險人對于開拓此類責任保險也往往缺乏保障機制,對于一些原本應由市場消化的市場風險,往往不得不由政府出面‘買單’。”設立強制保險能夠將風險社會化,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
二、“食強險”的界定
所謂食品安全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下文簡稱“食強險”),即以食品侵權責任為保險標的的強制性責任保險。欲揭示“食強險”之內涵,需明確以下幾個概念:
(一)“食品”
從一般意義上說,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法》第99條)。但“食強險”的保險標的乃侵權責任法上的“產品責任”,故其“食品”應為“食用產品”,即作為食品的產品。
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所謂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產品質量法》第2條第2款)。該定義表明:(1)產品必須是經過加工、制作的物品;(2)產品必須用于銷售;(3)產品僅限于動產。由此引出的問題是,作為食品的初級農產品是否應納入“食強險”的適用范圍?
對于如何處理農產品與產品責任法的關系,各國立法主張不一,美國等少數國家將農產品納入產品責任法的調整范圍,多數國家則將初級農產品排除在產品責任法調整范圍之外,如《歐共體產品責任指示》第2條規定:“產品”是指各種動產,但初級農業產品及獵獲物被排斥在外,即使它們與其他動產或不動產相附著,也不屬于產品責任法上的“產品”。④我國《產品質量法》雖未明確規定不適用于農產品,但其對產品的定義(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已將初級農產品排除在該法的調整范圍之外,立法機關也另行制定了《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將農產品定義為“來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由此可見,初級農產品在我國不屬于《產品質量法》的規制對象。但筆者認為,“食強險”不應一概排除對食用農產品的適用。侵權責任法作為權利救濟法,既要通過“產品責任”(特殊侵權責任)規則為“產品”缺陷的受害者提供救濟,也應為“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受害者提供保護(前者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后者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既然都可能產生侵權責任,便都有適用責任保險及“食強險”之余地,至于“食強險”應適用于哪些農產品,則與其應適用于哪些產品一樣屬于立法政策的考量范疇。
(二)“食品侵權責任”
作為“食強險”的保險標的,“食品侵權責任”是指食品(包括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因食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依法應當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1)食品侵權責任的發生前提是“食品存在缺陷”。產品質量法上的產品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產品質量法》第46條)。我國產品質量法對產品缺陷的認定采取了“不合理危險”和“不符合安全標準”雙重標準。概言之,所謂產品缺陷,即“某一件產品不具備人們有權期望的安全性”(歐共體產品責任指示第6條)。在此意義上,產品缺陷并非一般意義上的產品“瑕疵”,也不等同于產品“質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質量標準”。(2)食品侵權責任包括產品責任和一般侵權責任。如上文所述,食品既包括產品質量法上的“產品”,也包括初級農產品。因產品缺陷之人損害,發生侵權責任法上的“產品責任”,屬于特殊侵權責任(無過錯責任);若因初級農產品之缺陷之人損害,則須適用一般侵權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3)“食強險”的保險標的是“賠償責任”。侵權責任形式多樣,但責任保險作為財產保險的一種,旨在填補被保險人“責任財產”之損失,故“食強險”的保險標的僅限于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
三、“食強險”的立法重點
(一)承保范圍
賠償范圍:應限于受害人直接的人身損害,不包括財產損失和間接損害。如果將財產損害和間接損害等所有損失都納入保險人的承保責任,將違背強制保險為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而非全部保障的基本原則,⑤同時加重被保險人的保費負擔,不利于保險的推廣。
除外責任:不應將故意、重大過失全部排除。就故意而言,可以區分為不真正故意和真正故意。行為故意但結果過失,構成不真正故意。行為的故意,如生產者在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其行為本身是故意。但對于大范圍消費者傷殘死亡等結果,生產者是不希望其發生的,此即結果的過失。對于不真正故意引發的責任,保險公司應該予以賠償。行為故意且結果故意,構成真正故意,真正故意應由刑事法律調整。《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構成保險詐騙罪。保險公司對于此情況不承擔賠償責任。故就故意而言,保險人可以免賠的只有真正故意,不真正故意和重大過失不屬于除外責任的范圍。
(二)道德風險之遏制
前文中除外責任的設計對保險公司不利,可能導致保險公司不愿意承保。同時,將部分故意行為導致的食品安全事故賠償責任納入保險賠償范圍,大大減輕了生產者的責任,使得產品生產經營企業可能將保險作為逃避產品責任的方式,引發道德風險。為平衡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可以賦予保險公司追償權,即保險公司對于因不真正故意引發的食品安全事故而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直接向生產者追償。這樣一則可以實現對消費者的保護,真正實現強制保險的價值,二則降低了生產者借食品安全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逃避責任的機率。
同時,可以參照普通商業責任保險采取浮動費率制,發揮保費的引導作用。被保險人沒有發生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和食品安全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險費率。在此后的年度內,被保險人仍然沒有發生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和食品安全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繼續降低其保險費率,直至最低標準。反之,保險公司應當提高其保險費率。
另外,為減少保險人的經營風險,可設定保險賠償限額。賠償限額是保險人按照與投保人約定的對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的最高金額。在保險期間內,無論發生多少次責任事故,保險人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合同約定的累計賠償限額。
(三)受害人的救濟
受害人常因致害人破產、逃逸等原因致索賠無門,這不利于消費者權益受損后的賠償。為解決這一問題,可考慮賦予受害人無條件的直接請求權。所謂直接請求權,是指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致人損害而被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時,事故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保險人請求支付保險金額限度內的損害賠償額。所謂無條件,是指受害人無須在致害人無力賠償后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受害人有權選擇請求賠償的對象。直接請求權“是受害人對于保險人請求補償給付之直接且系原始的請求權,非因繼受而取得”⑥。它絕對地歸屬于第三人,不因被保險人之違背保單條款而受影響,保險人以被保險人的行為為由,終止保險合同或者主張保險合同無效或者拒絕承擔保險責任的,對第三人的保險給付請求權不產生任何影響。⑦賦予受害第三人直接請求權,能有效地保護受害人的利益。
(四)食強險的運行
1.確定被保險人。食強險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登記注冊、有固定經營場所、從事特定行業食品生產的食品生產經營者。起步階段不宜在全部的食品行業推廣,可選擇影響重大的食品種類進行試點,如肉、蛋、奶制品等領域。可以考慮區分食品產業類別、企業規模,以此為基礎確定基礎保費。
2.確定承保人。承保人(保險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財產保險公司。應該對保險機構的經濟實力進行評估,選擇資本金充足、償付能力強、社會信譽好的保險公司作為承保食品安全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指定機構。
他,就是合肥工業大學生物與食品工程學院生物科學系主任曹樹青教授。
尋根溯源,生物治理土壤重金屬污染
眾所周知,土壤重金屬污染是全球面臨的重要環境問題之一。土壤污染的重金屬可通過農作物吸收而進入食物鏈嚴重影響食品安全并危及人類健康。而作為農業大國的中國,更是有近20%的耕地存在鎘、砷、汞、鉛、鎳、銅等重金屬超標現象,嚴重影響食品安全并危及民眾健康。據了解,造成土壤重金屬污染的原因復雜,包括工業排放、化肥農藥使用及地礦開采等,通過物理和化學手段治理非常困難,也容易造成二次污染。
曹樹青認為,植物修復基因工程是解決土壤重金屬污染的重要途徑之一。然而,尋找和發掘耐受重金屬毒害且調控重金屬超量積累(或降低重金屬吸收)的關鍵基因并闡明其作用機理,則是植物修復基因工程獲得成功并從源頭上控制農產品食品安全的關鍵。
為此,曹樹青帶領科研團隊展開了植物響應重金屬信號傳導的長期研究,并得到了轉基因重大專項、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等項目資助,希望能夠通過正向或反向遺傳學途徑,篩選和克隆涉及植物重金屬超量積累(或降低重金屬吸收)的關鍵基因,并闡明其作用機理。這不僅有助于揭示植物耐受重金屬毒害的分子機理,而且可為利用植物修復技術治理土壤中重金屬污染提供新的基因資源,并為從源頭上控制農產品食品安全提供新的技術途徑。
于是,科研團隊利用正向遺傳學途徑篩選和鑒定了一個擬南芥耐鎘突變體xcd1-D,并克隆了其相應的基因MAN3,該基因編碼一個1,4-糖苷水解酶。過量表達MAN3基因導致鎘的耐受和積累,而MAN3基因功能缺失則該突變體表現出對鎘敏感。鎘脅迫誘導MAN3基因表達、增加甘露聚糖水解酶活性及甘露糖水平,從而激活谷胱甘肽依賴的植物螯合素合成途徑上的相關基因協調表達,進而增加植物對鎘積累和耐受。
如今,研究已經初見成效,發現了MAN3及其介導的甘露糖的新功能,首次揭示了植物響應重金屬鎘脅迫的分子調控機制,為土壤重金屬污染植物修復基因工程提供了新的技術途徑和基因資源。“利用此機制,我們可以通過基因技術定向增加植物對鎘的積累和耐受,使其在受到重金屬鎘污染的土壤中仍可以茂盛生長,并將鎘吸收后儲存至液泡中。”曹樹青介紹,“之后我們再對吸收了鎘的植物進行處理,即可有效降低土壤中的重金屬含量。”
2014年10月,該原創性成果在線發表在國際植物學知名學術期刊New Phytologist,引發廣泛關注。不僅獲得第十三屆全國農業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學術研討會優秀論文獎,國內的一系列主流媒體也都進行了報道和轉載。
但這些榮譽并未羈絆住曹教授前進的步伐,目前,他正帶領科研團隊進一步研究針對砷、鉛等其他重金屬的植物修復機制,并致力于產業化探索,致力讓更多的國人吃上放心糧食。
解決糧食安全,實際意義深遠
民以食為天,華夏兒女自古以來就對糧食有著獨特的情感,而到了現代,糧食也始終是關系到國計民生和國家安危的重要問題,糧食安全是國家安全的物資基礎。如何增強作物品種的抗逆性是目前我國農業生產上亟待解決的關鍵問題之一。
為此,曹樹青教授認為利用轉基因育種提高作物的耐寒和抗旱能力對糧食安全問題無疑具有重要的理論與經濟意義。于是,他帶領課題組開展了“植物抗逆分子生物學”研究,即利用轉基因育種等技術增強作物品種的抗逆性,提升植物對抗不良環境的能力,如抗旱、抗澇、抗凍、抗病蟲害等。這項工作的關鍵在于對植物抗逆分子機理的認識及關鍵基因的發掘。他們以模式植物擬南芥為材料,通過正向和反向遺傳學途徑,利用現代分子生物學技術和基因工程手段,篩選和克隆抗逆關鍵基因,闡明其功能,并用于作物抗逆分子遺傳改良。
目前,該研究已經可獲得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基因。曹樹青教授說:“這些研究不僅對于揭示植物抗逆分子機理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而且可為作物抗逆遺傳改良提供新的基因資源。”
關鍵詞:轉基因食品;法律規制;存在問題;完善措施
轉基因食品與人類健康有著密切的關聯,作為高新科技,它有著一定的危險性,但是不能因此就否定了轉基因食品的優勢,而應該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利用轉基因食品為人類造福。我國轉基因技術正在迅速發展,因此對轉基因食品安全行進行法律規制就是眼下的迫切要求。
一、轉基因食品安全概述
轉基因食品,又稱基因修飾食品,是指利用由轉基因技術獲得的含有外源基因的動植物和微生物及其衍生物生產的食品。[1]在人口膨脹、資源匱乏的今天,轉基因技術的出現對農業生產、食品加工等領域無疑將是一個巨大的契機,轉基因食品對人們的生活正產生著越來越重要的影響。當然,轉基因食品作為試驗中的新型食品同樣也存在很多安全隱患,主要表現在:第一,危害的潛在性。與一般食品安全產生的危害問題的直觀性、確定性不同,轉基因食品安全涉及的危害,由于人類對之認識并不充分,難以清晰把握其有無危害,因此,轉基因食品安全涉及的危害將是潛在的、不確定的。第二,致害一旦發生,其危害可能影響深遠、后果嚴重。由于轉基因食品的特有的優勢,轉基因作物已經、還將進一步在全世界廣泛種植,加之,人類認識的局限,如果轉基因食品潛在的危害一旦爆發,其影響恐怕難以預料。因此,為防患于未然,我國法律應該未雨綢繆,要加強注重風險預防,完善監控的法制供給,確保轉基因食品的安全
二、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性的法律規制
(一)我國轉基因食品的相關法規。
2009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一百零一條關于法律適用的規定中,涵蓋了轉基因食品,自此,結束了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立法層次不高、只有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對轉基因食品安全進行規制的局面。[3]可以說,食品安全法是我國第一部較為全面的、可以用來對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進行規制的法律,對于從前的轉基因食品安全立法中存在的不足進行了一定程度上的完善,代表著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立法的長足的進步。但是,正如我國轉基因技術本身一樣,我國的轉基因食品立法還不夠成熟,還存在著必須解決的問題。
(二)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不足
(1)立法內容上的不足——立法過于簡單、模糊。
《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轉基因食品安全與營養評價指南》就轉基因食品安全的評價原則、評價制度、標識制度、監督制度、責任制度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制度作了一些規定,但總共25 條的“管理辦法”,無法真正將這些制度一一明確,以致存在立法過于簡單、模糊等諸多問題。[7]例如,在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的原則問題上,我國采用危險性評價、實質等同、個案處理等原則。就實質等同原則而言,實質等同概念的反科學性、不公正性非常明顯。在基因標識制度的規定方面也不完善。因為,我國在規定未標識和不按規定標識的轉基因食品、不允許進口和銷售的同時,又規定了必須標識的列舉范圍,即只有列入標識管理目錄并用于銷售的五大類十七種轉基因產品,才須標識。 在評價制度方面,《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二章第4~10 條一共有四條,就質量評價規程、標準、主體等做了極其簡單的規定。如其第七條是這樣規定的:衛生部建立轉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營養質量評價制度。衛生部制定和頒布轉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營養質量評價規程及有關標準。換言之,質量評價方面以規章以下規范性文件出現,基本的原則與制度均不出現在該規章中。這賦予了衛生部過多的自由裁量權,于依法治理轉基因食品市場不利。
(2)安全評價體系未建立。
轉基因食品安全評價是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立法體系中一個獨立重要的組成部分。目前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標準方面的規定仍然比較模糊,即使新出臺的《食品安全法》也沒有對轉基因食品到底應該達到什么樣的安全標準作出明確說明,應該由哪些機構來進行安全評價,這就使得實際操作中沒有標準可以參考。
(3)標識制度不健全。
我國轉基因食品標識制度還很不健全,在具體操作中還存在很多問題。標識標準不具體,許多轉基因食品生產商之所以不進行標識的原因就是有關法規中并沒有明確規定轉基因食品應該如何標識,缺少相應的具體標準,這就限制了實際的操作,而監督部門也沒有依據來對此進行監督管理。[4]不對轉基因食品進行標識,就相當于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使得消費者很可能在不知情的狀況下食用了轉基因食品,產生過敏反應等不良癥狀;許多消費者有特殊的民族信仰,而食用轉基因食品很可能就與其民族信仰相沖突,這是不符合倫理道德的,與轉基因食品是為了更好地造福人類的初衷是相違背的。
(4)行政監管不到位。
現行法律制度賦予多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而且互不隸屬,多頭管理,容易形成扯皮想象與“三不管”局面。例如,農業部、商務部與衛生、質檢、工商、環保等國務院直屬局或署,都對轉基因食品安全問題有一定的管理權限,但各自獨立,執法不銜接,容易導致部門之間沖突、造成監管環節的重疊或空白。[5]另外,政出多門,各自尋租,標準不一,難以形成良好的管理秩序。事實上,監管機構在監管時本末倒置,普遍存在著“監管就是罰款、管理就是收費”的“以罰代管、以罰代刑”現象。這種罰款現象不足以制止違法,并且給市場主體一個錯誤的信號:交錢可以繼續違法,侵害消費者利益
三、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完善
(一)健全轉基因食品安全保障法律制度。
首先,制定一部效力層次較高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轉基因產品安全法》。[2]我們應借鑒國外經驗,采取轉基因食品安全專門立法與其它相關法律專門條款相結合的立法體例,分別對轉基因食品及其相關環節予以規范。要進一步明確轉基因食品保障人體健康,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和宗旨。其次,完善評價、監督等制度內容。即在我國擁有的轉基因食品許可證制度、轉基因食品表示制度、轉基因食品安全評估制度、轉基因食品監測制度和轉基因食品標準制度上進一步完善安全控制制度
(二)健全安全評價體系。
與急速發展的基因技術相比,我國目前的轉基因食品安全監管法規仍顯滯后,其安全性評價和管理體制還處在起步階段,首先應建立和完善轉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機構體系。[6]轉基因食品的推廣應用將帶來可觀的經濟利益和社會效益,因此我們必須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進行嚴格評估和監管。[8]我國應加強轉基因食品的檢測工作,加快轉基因食品安全性研究和評價技術的步伐,就需要法律法規制定可行的依據和標準,包括轉基因食品安全檢測的技術標準、風險評估以及轉基因食品的安全系數等內容。還要統一檢測機構,保證轉基因食品安全評價的結果唯一確定。
(三)完善標識制度。
如前所述,轉基因食品優點多,但也存在著安全方面的憂慮。對消費者來說,他們享有知情權和選擇權。[6]而權利的現實享有,則首先必須讓消費者知道,貨架上陳列的食品哪些是轉基因食品,哪些是含有轉基因成份的食品,食品中轉基因成分所占的比例有多大。解決這一問題的最直接辦法就是
在轉基因食品或含有轉基因成分的食品包裝上加貼特殊標簽,向消費者明確標明“自己的身份”,以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四)行政監管體制的完善。
我國要建立健全科學的管理機制,強化對轉基因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改變目前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管理部門眾多,政出多門的現象。當前各國食品安全監管的模式主要有二種:一是“齊抓共管”型,即多機構聯合監管、共同負責食品安全的體系。二是單一機構型,即有一個單獨的、統一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進行管理的體系。從歐美等發達國家和地區來看,由于食品安全事件不斷出現,食品安全監管體制逐步趨于統一、協調、高效運作的架構。結合我國行政管理中常出現的扯皮等負面現象,我國應該成立一個類似于歐洲食品安全局或美國的食品安全與藥物管理局這樣的機構,統一協調、管理轉基因食品安全有關事宜,減少監管部門數量,全程監控與協調。當然,政府要加強監管信息的透明和公開,確立全民參與制度。
四、結語
轉基因食品越來越走近人們的生活,以它高產量、高品質的性能,將對人們的生活產生越來越重要的影響。現如今,人口過多、糧食不夠、土地資源不足成為阻礙人類發展的重大因素,轉基因食品將解決這些問題。然而,轉基因食品畢竟是供人類食用的,因此其安全性密切關系著每一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這種能造福人類的高新科技,同時也面臨著巨大的風險。一直以來,學者們就在不斷地討論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至今仍然沒有準確的科學證明表明轉基因食品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不存在威脅。但是不能因為轉基因食品存在風險,我們就放棄它將為造福人類發揮無可比擬的作用。對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進行法律規制是當務之急。本文通過分析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性立法中存在的問題,針對有關問題,提出相應的建議,旨在促進我國盡快建立完整的轉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規制體系。
參考文獻
[1] 于洋、司輝清. 轉基因食品的安全問題[J]. 中國食物與營養,2009(2)22.
[2] 劉秀娟. 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的思考[J]. 菏澤學院學報,2009(3)86.
[3]陳乃用.生物技術與轉基因食品安全性的爭論[J].食品與發酵工業2001,27(4):53-59.
[4]汪萍.《完善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性法律保障機制的具體制度構想[J].經濟與法,2004,(4).
[5]王廣印,韓世棟,陳碧華,賈文慶.《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與標識管理》[J].食品科學,2008(29).
[ 6]梁 鵬. 論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健全[D] . 華東政法學院碩士學位論文, 2005. 35-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