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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加入WTO所做出的承諾,中國將會在“十五”時期加大服務貿易領域的對外開放。其中如金融保險、批發零售商業、對外貿易、電信、運輸和技術服務等領域,中國現有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水平遠遠低于國外同行業企業,將會有大量企業通過與外國跨國公司建立戰略同盟提高自身競爭力,不同行業生產和經營活動以及消費者對相關服務的質量、多樣性和廣泛性也會產生新的要求,與這些要求相適應,對外商服務業投資的需求必然會大量增加。其次,服務業與制造業有所不同,投資是直接進入對方國內市場的主要方式,因此,中國服務市場的巨大規模對于外國服務業企業具有非常強烈的吸引力。再次,服務業、尤其是消費服務業多數屬于勞動密集型產業,擴大服務業規模有利于利用勞動力資源優勢、減輕中國長期存在的巨大就業壓力,加快服務業的發展是中國未來時期產業結構調整和實現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基本目標之一。這種政策導向及其相應的鼓勵性措施也將產生對第三產業外商直接投資增長的激勵作用。另一方面,從國際背景來看,目前服務業投資已經成為國際直接投資的主流之一,發達國家服務業轉移趨勢有所加快,流向發展中國家的部分也會明顯增加。
根據以上分析,“十五”時期中國服務業外商直接投資將有望實現比較高的增長速度,由于服務業、特別是金融保險、電信服務、商業、運輸等領域的市場準入限制陸續取消,這些行業的外資增長速度將明顯快于包括工業部門在內的其他行業。
初步估計,同時期外商服務業投資的年均增長速度可能達到10~15%的平均水平,新增第三產業外商投資占全部外商投資的比重提高到40%左右。這將大大改善中國的市場和投資環境,有利于整體經濟實力的提升,符合中國經濟結構調整的基本目標。
目前已經進入中國的外資企業對產業結構變化的預期是什么呢?一項針對136家歐盟在華投資企業進行的調查(2001年6~8月,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對136家歐盟國家在華投資企業,通過訪問、座談和問卷方式進行了調查。調查結果已在2001年9月8日于中國廈門召開的“第五屆中國國際投資貿易洽談會”上。參見《歐盟中小企業對華投資發展研究報告》)結果顯示,后歐盟企業的對華投資產業結構可能會出現明顯的變化。第一,接受調查的企業認為,歐盟企業最有可能選擇的行業首先是制造業,這一結果與迄今為止的投資產業結構中制造業比重最高的特點沒有什么區別,但是,考慮到目前已經投資的企業中制造業占80.7%、而回答今后將選擇制造業的企業比重僅有66.2%這一因素,可以認為未來時期歐盟企業對華投資中制造業投資的比重將會明顯下降。第二,現有企業中,郵電通訊、交通運輸業的比重僅有3%,但是認為今后歐盟企業將會選擇該行業進行投資的企業高達57.4%,排在第二位,可見與電信服務和交通運輸有關的服務業投資將出現快速增長,在全部投資中的比重也會明顯提高。第三,金融保險業目前的外商投資在地域、經營范圍等方面都存在很多限制,迄今為止對該行業投資的歐盟企業微乎其微,但是在接受調查企業中47.1%的企業認為,今后歐盟企業的金融保險業投資將成為優先選擇的領域之一,僅次于制造業、郵電通訊運輸業居第三位。第四,除了上述行業之外,電力、煤氣生產供應、商業批發零售等行業的投資也可能出現較快增長,比重有所上升。
由于此項調查涉及企業數量比較多,涉及國家范圍廣泛,接受調查企業的產業分布、投資方式、地區構成等均與外資總體結構相接近,因此可以認為樣本具有比較強的代表性,調查結果反映了發達國家企業對華直接投資產業結構未來趨向的一般性特點。
表2歐盟企業今后增加對華投資可能選擇的行業
注:問卷問題:您認為今后歐盟企業對華投資將會選擇那些行業?
資料來源: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信息中心課題組《歐盟中小企業發展研究報告》2001年9月。
利用投入產出表分析的結果表明,在第三產業中,商業飲食、郵電運輸、金融業、公用事業及居民服務業的后關聯性最強,也就是說,對這些產業的需求增長受總需求增長的拉動效果較為明顯。因此,“十五”時期中國經濟將繼續保持比較高的增長速度,對這些服務業的需求增長會超過其他服務業的平均水平。通過吸收外資,提高這些行業的總體規模和服務水平,有利于適應經濟增長和和市場消費增長的要求、并產生良性循環效果,帶動社會需求進一步增長。因此,應當成為重點發展的領域。
二、勞動密集型工業行業將繼續成為外商投資相對集中的領域,高技術產業投資增長有望加快
根據行業偏向度分析,外商直接投資的行業選擇與勞動密集型程度、資產產出效率、行業平均稅負水平等有著直接的關系。假定在未來投資決策中,對行業投資的預期,以目前各制造業行業的全部企業平均水平為主要依據,那么根據外商投資不同的利益目標,選擇投資領域的趨向也將發生相應的變化。主要注重利用勞動力密集型產業比較優勢的外商,對文教體育用品制造業、皮革毛皮制品業、服裝加工業、紡織業、家具制造業、木材加工、非金屬制品業、專用設備制造業等行業的投資趨向較強,向這些領域投資的可能性比較大。以提高資產產出效率為投資指向的外商,對電子及通訊設備制造業、文教體育用品制造業、皮革毛皮制品業、服裝加工業、食品加工業、電氣機械、辦公機械、紡織業、金屬制品業等行業的投資趨向很強,向這些領域投資的可能性較大。另一方面,以回避稅負為主要目標的外商,對稅負水平比較低的行業具有比較高的投資趨向,這些行業包括皮革毛皮制品業、電子及通訊設備制造業、文教體育用品制造業、塑料制品業、普通機械制造業等。但是,如前所述,外商投資預期受到多種因素的綜合影響,如果對上述因素綜合評價,可以得到表3中所列結果。
表3按照外商投資趨向分類的工業行業
注:分類是對資產產出效率、勞動密集型和平均稅負水平進行綜合評價的基礎上得到的,其中在計算3個因素平均評價指標時,按照各自與外資行業偏向指數的等級相關系數確定了不同權數。
第一,服裝、家具制造業、文教體育用品、皮革毛皮制品業、其他制造業等典型的勞動密集型產業仍將是外資投資預期和偏向程度較高的領域。
第二,電子及通信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辦公機械、電氣機械等雖然資本裝備程度比較高,但是由于資本產出規模明顯、稅負水平較低等原因,有可能繼續成為外商投資相對集中的領域。實際上,這些行業的勞動密集型加工環節是最具有吸引力的投資領域。
第三,今后外商投資相對較少的行業主要由三類構成:一是電力供應、蒸汽與熱水、煤氣生產與供應、自來水的生產和供應業等將長期由國有經濟占主導的自然壟斷行業;二是非金屬礦采選業、黑色金屬礦采選業、煤炭采選業等資本產出效率較低、稅負水平比較高的行業;三是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飲料制造業等市場相對飽和、資本產出效率不夠明顯或者稅負水平比較高的行業。
應當注意到,近幾年來,跨國公司的投資項目規模不斷擴大,資本含量有所提高。這對于中國吸收外資的技術升級具有重要作用,如果能夠在政策上給予鼓勵和扶持,這種趨勢有望繼續保持并進一步擴大。
三、發達國家制造業今后產業轉移的可能趨勢——來自日本大型企業的調查結果
日本是中國吸收外資的重要來源地之一,日本的經濟結構調整將對面向中國的產業轉移產生什么樣的影響呢?根據日本國際合作銀行對792家在國外設有法人公司的日本制造業企業所進行的問卷調查(資料來源:日本國際合作銀行“2001年海外直接投資問卷調查(第13次)”,2001年11月13日),71.6%的企業提出今后3年將繼續加強和擴大海外業務(海外業務除了包括在當地投資企業的生產、銷售、研究開發等活動之外,還包括委托生產、收購等),而提出“維持現”或者“縮小、撤退”的企業僅分別占28.0%和0.4%。計劃擴大海外業務的企業比重比2000年度調查結果提高了17.1個百分點之多,可見日本企業的對外產業轉移今后將以較快的增長速度繼續擴大。其中82%的企業認為中國是最有前途的產業轉移對象國(可重復選擇),比2000年調查結果提高13個百分點,已經連續4年居各國(地區)之首,此外,今后3年計劃擴大海外業務的企業中76.3的企業回答將擴大在中國的業務,比2000年度調查結果提高了16.8個百分點(參見表4)。因此,今后中國將成為日本包括直接投資在內的產業轉移的主要目的地。
從不同產業的投資趨向來看,在日本的主要行業中,汽車工業生產企業計劃3年內擴大和加強海外業務的比重
關鍵詞:WTO;基本原則;商事原則
WTO協定所確立的基本原則既是WTO運營的規則也是各成員履行WTO協定義務和行使權力、制定各國國內法的國際法依據。這些原則包括:非歧視待遇原則,自由貿易原則,公平競爭原則,透明度原則等。而商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導和規范商事主體從事商事活動的準則,它包括:利潤最大化原則,依法自由行使權利原則,意思自治原則,公平原則,安全原則等。從表面上看,WTO基本原則與商法基本原則有著本質的不同,但實際上二者具有“異曲同工”的特性。本文從商法的角度試圖對WTO基本原則進行分析,以便重新闡釋該基本原則,使其具有更加廣泛的使用空間。
一
WTO是為建立世界貿易統一市場而成立的多邊貿易組織,正如霍克曼、考斯泰基評價GATT那樣:“GATT的創立和成功成為在歷史上曾以重商主義為準則的領域開展國際合作的杰出范例。重商主義政策的基礎是保持最大的出口和最小的進口以積累外匯(諸如金銀)。”1即GATT/WTO在推動各國實行自由貿易政策、削弱重商主義等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
WTO基本原則是WTO規則的核心,也具有WTO規則的一般功能。商法的基本原則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準則,貫穿于整個商法制度和規范中。它主要包括規制商主體因素的基本原則和規制商行為因素的基本原則兩類。2表面上看,二者的區別十分顯而易見:首先,適用主體不同。WTO基本原則適用于各成員政府,商法基本原則適用于商主體與商行為。其次,適用目的不同。WTO基本原則是規范各成員政府在國際貿易領域中的管制權力,商法基本原則的確定是為了保障各類商事法律關系基本要素穩定和統一,或是為了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公平、便捷的基本條件“3.最后,適用方式不同。一成員違反WTO基本原則,另一成員可提起”違反之訴“(violationcomplmnts),尋求DSB保護;商主體違反商法基本原則應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另一商主體可尋求一國法院、行政機關、仲裁機構或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的司法或行政救濟。
然而,透過表面,我們也能從實質上探究WTO基本原則與商法基本原則的相同之處:
第一,產生根據相同。WTO基本原則的確定奠定了WTO多邊貿易體制的法律基礎,促進了各成員間貿易自由化的發展,推動了世界統一、開放市場的形成。如前所述,WTO基本原則的產生基礎是基于市場機制,商法的基本原則亦產生于市場交易的建立與完善。從商法歷史發展講,商法是伴隨著商品經濟的產生和發展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商法基本原則的產生與發展依然如此。
第二,規范對象相同。WTO基本原則適用于國際貿易關系,而商法基本原則適用于商事關系。通常人們認為,國際貿易關系即國際商事關系。施米托夫先生關于商法與國際貿易法關系揭示了國際貿易關系與國際商事關系的同一性,他指出:“我們正在開始重新發現商洽的國際性,國際法-國內法-國際法這個發展圈子已經自行形成;各地商法的總趨勢是擺脫國內法的限制,朝著普遍性和國際性概念的國際貿易法的方向發展。”4
第三,規范性質相同。WTO基本原則作為強制性規范,具有公法性質。盡管商法規范兼具公、私法性質,但究其基本原則規范性質而言,仍為強制性規范,且具有公法性質。
第四,適用環節相同。WTO基本原則適用于國際貿易中的市場準入及準入后待遇、條件。商法基本原則亦同樣適用于商主體設立、商行為等環節,換言之,即為商主體市場準入及運行條件、方式等。
二
上述關于WTO基本原則與商法基本原則相同性分析,為我們從商法角度研究WTO基本原則奠定了理論基礎。然而,WTO基本原則如何體現商法基本原則呢?
(一)非歧視待遇原則。根據《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規定,WTO的宗旨是:在發展貿易和經濟關系方面應堅持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和大幅度提高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并擴大生活和商品交易以及服務等方面的原則,為可持續發展的目的而擴大對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尋求對環境的保護和維護;根據各自需要和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狀況,加強采取相應措施,確保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能獲得與其他國家貿易額增長需要相適應的經濟發展;根據互惠互利安排,切實降低關稅和其它貿易壁壘,并在國際貿易關系上消除歧視待遇;建立完整的、更可行的和永久的多邊貿易體系,鞏固原來GATT、以往貿易自由化的努力結果以及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全部結果。5從這些宗旨我們可以看出,WTO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經濟可持續發展、實現貿易自由化為終極目標。為實現此目標,通過設置非歧視待遇原則、降低關稅、消除歧視性待遇,從而降低國際貿易成本,以提高社會全體之福利。同時,為了加快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速度,為其規定了特殊例外,以消除其在國際貿易中的不平等待遇。
非歧視待遇原則的功能與商法的“利潤最大化”原則基本要求相符。利潤最大化原則,也稱營利原則,商人的經營目的、經營手段、經營方式無不滲透著營利的思想,受營利原則的支配。由于商法的全部法律制度無不體現營利這一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則,因而,從某種意義上說,商法就是利己的交易法。6
(二)自由貿易原則。自由貿易原則是指通過多邊貿易談判,實質性地削減關稅和減少其它貿易壁壘,擴大成員之間的貨物和服務貿易。自由貿易原則體現了建立WTO的實現全球貿易自由化的思想。為了實現貿易自由化目標,WTO協定確立的規則要求各成員:以“多邊談判為手段”,逐步削減關稅和減少非關稅貿易壁壘,開放服務部門,減少對服務提供方式的限制:“以爭端解決為保障”,“以貿易救濟措施為安全閥”,通過援用有關例外條款或采取保障措施等貿易救濟措施,以消除或減輕貿易自由化帶來的負面影響。7
商法中的“依法自由行使權利原則”和“意思自治原則”體現了自由貿易原則。依法自由行使權利原則要求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商主體可以自由地行使權利,任何機關、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其權利的行使;意思自治原則則強調在法律許可范圍內以及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前提下,商主體有權基于自己的意思形成其私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具體的商事交易中,意思自治原則的影響力主要表現為:其一,交易合同必須由交易當事人自由意志彼此達成一致才能生效;其二,交易方式以及交易相對人的選擇等由當事人決定,他人無權干涉;其三,交易的內容由當事人自由決定。概括地說,該兩原則均要求商主體在法律允許范圍內,自由地行使權利。
(三)公平競爭原則。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順利運行的重要保證。公平競爭原則是指成員應避免采取扭曲市場競爭的措施,糾正不公平貿易行為,在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
領域,創造和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眾所周知,市場競爭的基本觀念是,競爭應當以“平等賽場”(levelplcyingfield)為基礎,當競爭過于激烈時政府就有權介入。《1994GATT》有關降低關稅、取消數量限制、消除歧視待遇、約束國營貿易企業經營特權的規定反映了公平競爭原則的內涵。同時,《反傾銷協議》、《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保障措施協議》、《農業協議》等針對傾銷、補貼、保障措施予以規范,以維護國際貨物貿易的公平市場競爭秩序;《GATS》鼓勵各成員通過相互開放服務貿易市場,通過磋商、交流信息,最終取消服務貿易中的限制性商業慣例,禁止壟斷或專營服務提供者濫用壟斷優勢地位;《TRIPS》以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為基本原則要求成員加強對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并嚴厲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如仿冒、盜版、排他返授條件、強制一攬子許可等。
從商法角度講,公平競爭原則即商法中的“公平原則”。公平原則可分為:平等交易原則,誠信原則,情勢變更原則。平等交易原則要求商主體的交易地位是平等的,即其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等同的。WTO所倡導的消除歧視待遇、約束國營貿易等反映了平等交易原則的內容。誠信原則強調了商主體的社會責任,即兩主體在追求利潤最大化時,以誠實信用的方法進行交易,任何欺詐或不正當的交易行為必須予以禁止。傾銷、補貼、限制性商業慣例、濫用壟斷優勢地位、侵犯知識產權、排他返授條件以及強制一攬子許可等行為即屬于違反誠信原則行為。情勢變更原則則是指在商事合同訂立后,因情勢變遷或不可歸責于當事人之間之事由,致使發生非雙方當事人所能預料的情勢,該當事人可以請求合同內容的變更。WTO允許各成員實施保障措施,其根本原因正是基于情勢變更原則。
(四)透明度原則。為保證國際貿易環境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WTO要求各成員應公布所制定和實施的貿易措施及其變化情況(如修改、廢除等),不公布的不得實施;同時還應將這些貿易措施及其變化情況通知WTO.成員所參加的有關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國際條約也在公布和通知之列。一言以蔽之,透明度原則主要包含兩個內容:貿易措施的公布和貿易措施的通知。就公布與通知的內容講,除包括涉及各成員的法律規范,還包括有關政策、司法判決和行政裁定,也包括各成員依法實施的有關措施,如反補貼措施、反傾銷措施、保障措施、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衛生與植物檢疫措施等,均應履行公布和通知的義務。此外WTO協定所確立的磋商機制亦為透明度原則的反映。
透明度原則在商法上即為安全原則。安全原則主要表現為對于商事交易條件采取強制主義、公示主義、外觀主義及嚴格責任主義。透明度原則的通知與公布制度,可使各成員政府及商主體及時了解、掌握各成員的法律、政策、規章及行政、司法救濟狀況,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并監督其他成員履行WTO協定義務。通過如此,可以保證各成員商主體的交易安全與交易效率。
三
盡管WTO基本原則具有與商法基本原則相同之處,但究其功能畢竟不是直接規范兩主體及商行為的基本準則。與其它規則、制度一樣,WTO基本原則也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經過斗爭、相互妥協的產物,也就是的產物。從形成過程看,WTO基本原則也是以西方經濟理論中的“比較優勢論”和“博弈論”為理論基礎的,但實際情況要比理論所設想的情況復雜得多。為了維護發展中成員的利益,WTO基本原則規定了一些例外,為發達國家尋求其他管制方法提供了“尋租”可能。同時,這些基本原則是在西方發達國家主導下制定的,正如美國喬治敦大學法學院Rnd蒙德教授所言:“WTO規則不僅理念是美國式的,連措辭都是美國式的。”8
然而,WTO多邊貿易體制的功能能夠彌補WTO基本原則本身存在的缺憾。WTO功能:“首先是把這個機構看作是一種行為準則;其次是把它看作一個市場。”9WTO的“貿易談判就好比是一個市場,通過這個市場各國建立并修改規范各成員行為的準則,互相給予對方自由化的承諾。在這方面有兩個基本要素:達成協議并且付諸實施。基礎國際貿易理論認為,從一國的國家福利出發,是否實行貿易限制的理論基礎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該國的市場影響力。一個不能影響世界價格的小國實行貿易限制將會遭受損失,因此削減貿易壁壘的多邊協議將使其失之甚少而獲利頗多。……一個或多個國家實行貿易限制將使全世界的福利受損。大國會發現自己處在一個所謂‘囚犯’的境況中:從各國本身利益出發應實行貿易限制,但與所有國家都實行貿易自由化相比,這種個體合理行為卻會使各國的福利都降低。因此無論大國還是小國都愿意進行合作,不實行貿易限制。貿易自由化是一種大家都贏的游戲。”10
總之,WTO所確定的多邊貿易體制對于推動經濟全球化進程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封閉的、隔絕的市場只能阻礙一國經濟的發展、降低人民的福利。雖然在這種多邊體制下存在其基本原則并非完備的缺陷,但通過磋商與談判,制定出新的規則,可以彌補這些缺陷,進而完善全球市場的交易規則,使各成員政府及商主體從中獲取更大的利益。
注釋:
1.910[澳]伯納德·霍克曼邁克爾·考斯泰基著,劉平等譯:《世界貿易體制的政治經濟學》,2000年出版,第10;14;14頁。
2.趙中孚主編:《商法總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23頁。
3.夏雅麗主編;《商法學》,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7頁。
4.[英]施米托夫著:《國際貿易法文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出版,第2頁。
5.石廣生主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知識讀本》(二),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6頁。
6.王良田,崔旺來著:《商法新論》,甘肅文化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36頁。
完善網絡購物零售商的規制,應從完善網絡購物零售交易制度、完善網絡購物零售監管體系、完善網絡購物交易信用評價體系、完善網絡購物零售交易糾紛調處機制等方面著手。
隨著我國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網絡購物方式已經被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據CNNIC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2年6月底,網絡購物用戶規模達到2.1億,網民使用率提升至39.0%,較2011年底用戶增長8.2%,有力地推動了網絡零售的高速增長。與此同時,消費者在網絡購物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實例也日益增多,如消費者的信息被泄露、隱私被侵害,經營者提供假冒偽劣商品、欺詐消費者等等。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調整網絡零售中交易商的法律法規,無法全面規制在網絡購物中出現的一些問題。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網絡零售方面的法律規范,規范網絡零售交易商的行為,確保網絡零售健康發展。
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第30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調查統計報告》,從2011年開始,網絡購物的用戶增長逐漸平穩,未來網購市場規模的發展,將不僅依托于用戶規模的增長,還需要依靠消費深度不斷提升來驅動。網絡購物正逐漸成為人們的消費行為,成為新型的消費方式和經濟增長熱點之一,建立健全網絡購物方式下網絡零售交易商制度,有利于促進網絡消費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中指出:“建立擴大消費需求的長效機制。把擴大消費需求作為擴大內需的戰略重點”,“營造良好的消費環境,增強居民消費能力,改善居民消費預期,促進消費結構升級,進一步釋放城鄉居民消費潛力,逐步使我國國內市場總體規模位居世界前列。”建立擴大消費需求的長效機制成為十二五規劃確立的重大政策導向之一,著力把握好這一重大政策導向,對于推動科學發展、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解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不平衡、不協調、不可持續的問題,促進經濟增長向依靠消費、投資、出口協調拉動轉變。因此,在立足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基礎上,建立健全網絡購物方式下網絡零售交易商制度,對于規范經營者行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營造良好的消費環境,進一步釋放城鄉居民消費潛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從金融的方面來看,電子商務活動要涉及到商務信息、資金支付與商品運輸。銀行能夠在網上提供電子支付服務,這樣能保證雙方的資金支付行為。所以,網上支付是電子商務能夠實現的重要條件,因此電子商務的發展需要金融業同步電子化,要能提供及時的資金支付活動。只有銀行等金融機構可以為電子商務提供了信用保障與可靠的支付手段,電子商務才能獲得發展。同時支付資金之后,能夠將客戶的產品及時運輸到指定地點,才能最終完成交易。因此電子商務的發展將為網絡金融業的發展提供難得機遇,同時給電子支付產業帶來很多的商機。與此同時,金融業也是電子商務強大的推動力量,所以電子商務的發展要獲得網絡金融的支持。現在要加快建立與完善網絡支付制度的建設,并且由于智能手機的快速發展,要充分發展移動支付,利用其便捷、低廉以及安全等特點,進一步推動其發展。還有加強網絡金融的監管力度,防止出現洗錢等行為。
2.加大信貸支持的力度。
為了保證電子商務企業的發展獲得足夠的資金支持,政策性銀行與商業銀行應該加大對其的信貸支持力度。而現在商業銀行為了獲得大的利潤,降低風險,一般不愿意把資金貸給新興企業,但是商業銀行要根據實際情況,創新其還款方式以及調整期利率,這樣使雙方都受益。另外商業銀行的業務也要適應時代的發展,多引進新的人才隊伍,這樣才能對電子商務企業的發展有足夠的認識,充分評估其發展的狀況,才能使其獲得最大的利益。
3.降低資本市場進入電子商務的門檻。
電子商務的發展階段需要大量的資金進行支持,因此政府部門要盡量降低其融資的難度,允許其選擇合適的融資方式。發行電子商務企業債券是比較可靠的方式,一方面債券本身的收益不是很高,另一方面債券的風險比較小,比較容易被資本市場接受,而且電子商務企業可以聯合發行集體債券,提高應對風險的能力。由于受到我國電子商務業的發展狀況的限制,在股票資本市場上一般會在創業板或者中小企業版進行融資,所以政府部門要盡快建立與完善相對應的不同資本市場間的轉版、退市制度,要適當地放寬上市的條件。同時電子商務企業也應該積極公開信息,這樣可以加強金融監管,防止出現圈錢的行為。
4.引進民間資本與外資。
現在電子商務的發展主要是引進民間資本與海外資本,因此要積極促進民間資本與外資通過合理方式進入這一領域。目前,民間資本通常是利用民辦銀行與金融機構進入電子商務領域,而且其資本數量比較大,是電子商務融資的重要渠道,但是還沒有建立完善的規避風險的制度,所以政府部門要通過適當的方式進行引導與控制。另外電子商務企業要盡快開發相應的產品,使其共同分擔風險,這樣就可以保證雙方的利益。海外資本主要是看中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因此為了追求大的利潤,才把資本投向我國電子商務市場,所以電子商務企業要積極利用其資本,同時盡可能減少風險。
5.結語
【關鍵詞】經濟法/行為/調制行為
一、研究現狀與問題選擇
在一些人看來,中國的法學正處于蹣跚學步的階段,經濟法學則因其發蒙未久而顯得更加幼稚,特別是其基本理論還遠未成熟。從總體上看,“經濟法理論尚不成熟”的判斷并非言過其實,但這種“不成熟”也許恰恰是新興學科能夠生機勃發、昂揚向上的重要動因和緣由。
人們大都承認:法律的重要作用,就是通過對人類行為的規范,來實現對權利配置和利益分配的調整。由于社會關系不過是人與人之間的交互行為,因而也有人認為法律調整的對象實質上是行為。[1](p124)這些認識使“行為理論”在法學研究中地位日顯。但在經濟法理論中,有關行為理論的研究則始終非常薄弱,并已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經濟法的法制建設。因此,即使從實踐的需要來看,也非常有必要對經濟法學中的行為理論加強研究。
但是,經濟法理論的研究現狀卻是:一系列基本的范疇尚未完全建立,學者對某些基本的理論尚無暇顧及,以至于經濟法學上有關“行為理論”的園地尚很荒蕪,從而影響了經濟法學的成熟、完善和進一步發展。有鑒于此,如何從經濟法主體、主體的權力和權利,以及其行為之間的內在聯系出發,來研究相關的行為理論,就成為一個重要的入口和思考線索。
考慮到經濟法學上各種具體理論之間的內在聯系,我曾以前輩學者的研究和一些國家的相關立法為基礎,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多重“二分”,使一系列的“二元結構”得以形成(這并非刻意的設計)。如在體系上把經濟法規范分為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在主體上把經濟法主體分為宏觀調控法上的調控主體與受控主體,以及市場規制法上的規制主體和受制主體,等等。(注:這種“二分法”與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特殊性直接相關。對此我在《市場經濟與新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一書中曾經有所揭示。由于經濟法主要是調整宏觀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涉及公共經濟與私人經濟、公共物品與私人物品、個體營利性與社會公益性、政府與市場、公平與效率等多個方面,因而在各個方面都會形成一種“二元結構”。這是經濟法研究的重要假設。經濟法究竟是應存在于該“二元”框架中,還是應當對其予以突破,正是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題。)為了研究上的便利,在此可把經濟法的主體進行再概括,即把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合稱為“調制主體”,把受控主體和受制主體合稱為“調制受體”。
與上述經濟法主體的分類相對應,本文把經濟法主體的行為分成兩大類,即經濟調制行為和市場對策行為,或簡稱為調制行為和市場行為。其中,前者是調制主體所從事的行為,而后者則是調制受體(即實際上的市場主體)所從事的行為。基于經濟法的特殊性,以及調制行為的特殊重要地位,本文擬在后面的幾個部分著重探討有關調制行為的若干重要問題。
要有效地探討調制行為問題,還需要注意研究方法的選擇。從研究方法來看,如同社會科學研究領域存在著公共經濟與私人經濟、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公法與私法等所構成的“二元結構”假設一樣,在方法論上也存在著個人主義與整體主義的方法、形式主義與反形式主義的方法、理性選擇與行為主義的方法、演進主義與集體主義方法、干預主義與非干預主義方法等諸多“二分法”。但也有學者認為,上述的方法論上的“二分法”都是虛假和誤導他人的,任何有價值的理論都不可能嚴格地處于某一方面而與另一方面相對立,事實上,許多社會理論家采取的恰恰是較為中庸溫和的立場,并開辟了方法論上的“中間道路”。(注:盧瑟福提及的著名學者阿加西(Agassi)關于吸納整體主義與個人主義方法論的合理性的論述,可參見J.Agassi,InstitutionalIndividualism,BritishJournalofSociology26(June),1975,P154.)[2](P6、46)從現實的研究需要來看,綜合各種方法的可取之處確實是必要的。因此,結合經濟法學本身的研究特點,在研究經濟法主體的行為時,同樣要注意各種方法論的可取之處。例如,不僅要注意整體主義的方法,也要考慮個人主義的方法,從而不僅可以看到法律制度、國家調制對個人的影響,也能看到個人對于法律制度的形成、變遷,特別是對于國家調制的目標與手段的影響。
此外,不僅綜合各種重要方法論的優長是必要的,而且結合論題,確定較為主要的研究方法也很必要。鑒于本文主要研究各類調制主體所采行的調制行為,且這方面的抽象、概括還很不夠,因而本文需要更加注意規范的研究方法,這對于新興的、受大陸法系思想影響較深的經濟法學的現實理論發展,也許更加重要。
基于上述研究現狀及對研究方法的考慮,本文選擇有關調制行為的如下幾個問題著重進行探討:為什么要提出調制行為的概念?它與經濟法的職能有何聯系?如何在特定的參照系中認識調制行為的地位?調制行為有那些構成要素以及如何判斷其合法性?
二、“調制行為”概念的提出及其與經濟法職能的聯系
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我國已經越來越注意運用一系列法律化的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手段來影響經濟運行,規范市場秩序。例如,近幾年來,為了解決通貨緊縮、內需不足的問題,國家非常重視綜合運用預算、稅收、國債、轉移支付、利率調整等手段進行宏觀調控。其中,七次大幅度調低利率(注:開征利息稅,具有變相降息的效應,這是較為普遍的看法。如果算上利息稅的恢復開征,則在近幾年內,我國已八次降息。與此同時,我國還兩次調低存款準備金比率,以期影響貨幣供應量。)、多次大幅度調低關稅稅率(注:例如,1996年4月,我國曾降低了4900個稅號的商品的稅率,從而使我國的進口關稅總水平降至23%;1997年10月再次降低了4874個稅號的商品的稅率,使我國進口關稅的平均水平又降至17%;而1999年和2000年,為了加入WTO,我國又主動調整了一些商品的關稅稅率,進一步降低了我國的關稅壁壘和非關稅壁壘。)、調高出口退稅率(注:出口退稅率本來應當貫徹“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則,但由于我國在1994年稅制改革以后出現了大量騙稅等特殊情況,因而國家曾在1995年兩次決定大幅度調低出口退稅率,這是重要的調制行為。但其后果卻是對出口產生了不利的影響。因此,為了刺激出口,緩解亞洲金融危機的沖擊,保持經濟的較高增長率,也同時保護納稅人的退還請求權,我國近兩年多次調高一些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取得了較好的效果。)、開征利息稅、增發國債(注:近幾年,由于諸多因素的影響,我國的財政赤字連年大幅度提高,國家不得不大量發行國債。2000年中央赤字為2299億,國債發行總規模為4380億,這樣通過發行國債來進行調控的行為是否合適,規模是否過大,已經引起了各界人士的廣泛關注。)等宏觀調控行為,已經引起了國民的廣泛關注。國家所實施的各類宏觀調控行為,以及其他市場規制行為(注:如國家對電信業的壟斷地位的調整,對民航業“機票打折”問題的態度,對某些家電行業的降價浪潮的規制,對于某些商品出口的竟相壓價的規制,等等,都曾產生過很大的反響。),究竟在法律上應如何看待,這些行為的合法性和效力如何,是否侵犯國民的權利,是否構成對市場行為的不當干預,等等,諸如此類的問題都非常值得研究,但整個法學界卻未能給予充分注意。由于上述問題與經濟法的調整密切相關,因而經濟法學者應擔負起研究的重任,更何況對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行為展開深入研究,已是現實的迫切需要。
從理論研究的需要來看,有關經濟法主體的權利、義務及責任的研究一直被認為是“難墾之地”,同時,與其相關的一些理論問題,如經濟法上的可訴性問題、經濟法的“自足性”問題,以及整體上的“現代性”等問題的研究也都很難深入。這在很大程度上與相關行為理論的研究缺失密切相關。經濟法學如果不能在行為理論上有所突破,則許多相關理論的研究就很難拓展。因此,有必要對大量的經濟法主體的行為進行抽象和概括,以形成類似于民法上的民事行為、行政法上的行政行為之類的重要概念(注:民法學界對“民事法律行為”的研究遠比對“民事行為”的研究要多。“法律行為”作為德國學者的重要創造,給后世學者的研究帶來了巨大影響。此外,“行政行為”這一術語作為德國行政法的奠基人奧托·梅耶(OttoMayer)的貢獻,也對行政法學的學科形成和發展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如同上述術語一樣,在經濟法的理論研究方面,同樣也需要提出一些重要概念,并由各個方面的學者共同作出深入探討。),從而進一步確定相應的權利義務及責任制度。
在經濟法理論上,經濟法主體所從事的行為不能徑稱為“經濟行為”,是因為“經濟”一詞詞義較多,且外延往往較大,容易造成歧義和混淆。因此,必須在對各類經濟法主體的復雜行為進行考察的基礎上,概括和提出新的范疇。如前所述,基于經濟法主體的分類,我把調制主體所從事的調控和規制行為統稱為調制行為,并認為它像民事行為、行政行為等一樣重要。
為了明確何謂調制行為,不妨對其作出下列大略的界定:所謂調制行為,就是調制主體所從事的調控、規制行為,亦即在宏觀上通過調節來控制,在微觀上通過規范來制約,從而在總體上通過協調來制衡。由于調制行為是經濟法主體為了特定的經濟目的而在經濟領域實施的,因而其全稱應當是經濟調制行為。此外,在上述界定中,實際上已經提出了不同層次調制行為的手段和目標。
提出調制行為的概念,是因為它是經濟法學者應予以關注的一類特殊行為,并且,對于經濟法的研究和制度建設都有著重要的意義。此外,調制行為的一些特質及其成因也須注意。由于各個部門法都有自己的宗旨、職能、任務,因而各個部門法在調整對象、法域、價值取向、調整手段、權義結構、責任形式等各個方面,都會有所不同。其中,調制行為與民事行為、行政行為等的差別就更是巨大(這實際上也是認識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的區別與聯系的一個重要視角)。總體上說,上述三類行為的區別至少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行為的主體不同。民事行為的主體是各類地位平等的民事主體;行政行為的主體主要是行使行政權的各類行政機關;而調制行為的主體則是享有調控權和規制權的宏觀調控部門和市場規制部門(未必是行政機關,更不是全部行政機關)。
2.行為的權源不同。合法的行為,必須有正當的權源,即必須有相應的權利/權力依據。民事行為的合法性,與民法所確定的民事權利相關聯;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行政法所確定的行政權力相關聯;而調制行為的合法性,則與經濟法所確定的調制權(包括宏觀調控權和市場規制權)相關聯。
3.行為的性質不同。由于行為的主體不同、行為的權力/權利保障不同,相應地,行為的性質也不同。民事行為具有平等性,行政行為具有隸屬性,或稱命令-服從性;而調制行為則介于上述兩者之間,同時具有不完全的平等性和不完全的命令-服從性。調制行為之所以會存在,之所以會與相關的民事行為、行政行為等有所不同,主要是導因于經濟法的特殊宗旨和職能。事實上,調制行為的實施正是實現經濟法職能的需要。從經濟法理論上的“機能說”來看,經濟法之所以會存在并迅速發展,主要是由于經濟法有著特殊的職能。(注:德國學者彼姆(F.B附圖mu)和林克(Rinck)等強調經濟法在“經濟統制”方面的獨特機能和功用的觀點,被日本著名經濟法學家金澤良雄概括為“機能說”。盡管這些學者的經濟法理論尚可商榷,但能夠認識到經濟法有其獨特的機能,則是較為可取的。)從經濟法的宗旨出發,以及從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經濟基礎和社會基礎來看,經濟法最主要的職能和任務就是為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提供了法律支持。從而使“調制行為”的概念得以提出,并使其成為經濟法需加規范的一類重要行為。因此,深入研究經濟法的職能或稱機能是很重要的。
事實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法的具體職能類似于“調制解調器”。在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公共經濟與私人經濟、公法與私法等“二元結構”中,經濟法是聯系“公”與“私”的橋梁,它就像調制解調器一樣,要把相關的國家政策、法律的信息信號進行轉換,把國家的制度供給信息傳遞給私人經濟。同時,經濟法也需要通過自身的調整,把市場主體的需求信息帶給國家(或稱政府)。也就是說,經濟法的調整是在國家與市場主體之間轉移和交換信息的重要途徑。國家正是通過經濟法的調整,來實現自己在經濟政策和社會政策方面的重要目標,而在調整過程中,如果沒有相應的信號轉換,則調整的實效必然欠佳。
在職能方面,經濟法不僅是“調制解調器”,同時也是“內在穩定器”。而之所以能夠實現“內在穩定”,是因為經濟法的調整有助于達到“整體協調”的效果。事實上,調制是經濟法調整的手段,而其目標則是相互協調和相互制衡的狀態。因為只有達到這種狀態,系統才是穩定的,才能夠更好地協調各類主體的利益,實現分配正義。
由于調制行為直接體現著經濟法的“調制解調器”和“內在穩定器”功能,因而必然在經濟法主體的諸多行為中具有重要地位,這是需加研究和重視的又一個重要問題。
三、調制行為的核心地位
調制行為在經濟法的行為理論研究中應處于核心地位,這不僅因為它在經濟法主體的行為結構中處于核心地位,而且也因為它是經濟法的立法中心與執法重心,從而在經濟法的法制建設中也居于核心地位。明確調制行為的重要地位,更有助于說明研究調制行為的重要性。
1.在經濟法主體行為結構中的核心地位
從行為結構上看,經濟法主體的行為,雖然在總體上包括經濟調制行為和市場對策行為兩類,但前者卻始終居于核心地位和主導地位。這與調制主體及其調制權的核心地位是一致的。事實上,調制受體的行為,主要是作為市場主體的對策行為,它不同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博弈,也不同于通常的行政相對人對具體行政行為的遵從,而是針對國家調制所做出的遵從或不遵從的選擇;調制受體一般要比民法主體的選擇余地小,而比行政相對人的選擇余地大。
其實,與調制行為相對應的市場對策行為并非一個法律概念,它同樣是在經濟法理論上創設的概念,可用來揭示調制受體針對國家的調制行為所從事的對策行為。例如,國家通過制定和實施財稅法、金融法、計劃法進行宏觀調控,通過制定和實施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保護法等來進行市場規制,都屬于調制行為。當國家財稅部門調整稅率和稅收優惠措施,金融部門調整利率、匯率,計劃部門調整宏觀計劃和產業政策,以進行宏觀調控時,相應的受控主體(主要是市場主體)必然會采取相應的對策和措施,以求趨利避害,這是典型的市場對策行為。同樣,如果國家的有關部門根據市場競爭的情況,加強或放松市場規制,則市場主體同樣會采取相應的對策和措施,以使自己的利益損失最小化。這也是典型的市場對策行為。可見,市場對策行為的采行,是以經濟調制行為為前提和基礎的,是調制受體針對調制行為所進行的博弈活動。如果沒有調制行為,則針對調制行為的市場對策行為就無從發生,從而使經濟調制行為與市場對策行為得以成為經濟法主體行為結構中的一對范疇。事實上,不僅存在著針對國家調制行為的縱向對策行為,而且也存在著市場主體之間的橫向對策行為。其中,壟斷、限制競爭和不正當競爭等市場對策行為,不僅侵害了競爭對手和消費者的利益,而且也擾亂了市場秩序,侵害了社會公益,因而是經濟法重要的規制對象。
由于經濟調制行為,決定了經濟法意義上的市場對策行為的對立存在,并且,個別的市場對策行為相對于政府的調制行為是很弱小的(這并不是忽視市場主體對策行為的整體力量),因而經濟調制行為在整個經濟法主體的行為結構中必然居于主導和核心地位,并使兩類行為之間存在主從性、不對等性。其中,不對等性在具體的立法和執法方面體現得更為突出。
2.在經濟法的法制建設中的核心地位
調制行為的核心地位,不僅體現在與市場對策行為的對比方面,而且還體現在法制建設領域,特別是在立法、執法,以及經濟法的基本理念上。事實上,經濟法需著力解決的問題,是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市場失靈”等問題;需解決的主要矛盾,是個體營利性和社會公益性的矛盾以及由此而產生的效率與公平的矛盾。而解決這些問題和矛盾,是市場的自發調節力所不及的,因此國家的調制非常必要。但由于人類理性存在局限,國家的調制未必盡如人意,可能會出現“政府失靈”的問題,因而如何做到“調制適度”,如何把調制行為納入制度或法律的軌道,使其負面效應降至最低,就顯得十分重要。為此,在立法上,一方面,為了解決經濟法所面臨的矛盾和問題,需要大量地規定有關政府調制的問題,從而形成經濟法所特有的調控和規制的手段,并進而確立調制行為在整個經濟法主體行為結構中的核心地位;另一方面,也需要對調制行為的權源、效力、實施程序等作出相應規定,從而使調制行為也受到法律的制約。而這兩個方面,都會使有關調制行為的規定成為經濟法立法上的中心,從而也成為執法上的重心。
調制行為作為立法上需要規范的“核心標的”,在經濟法的各個部門法上都有體現。例如,在財稅法上,首先要規定從事財稅調制行為的主體及其職權分配,規定行使財稅調制行為的要件(如課稅要素、預算收支的基本原則等)等;在金融法上要規定從事金融調制行為的主體,以及如何運用法律化的貨幣政策進行調控等;在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要規定執法主體,以及規制壟斷、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條件、程序等。事實上,各個形式意義上的法律,都是圍繞著相關主體的調制權以及相應的調制行為而展開的。
調制主體所從事的具體調制行為繁多,表現形式也多種多樣,這與經濟法作用領域的廣泛性相關,同時也與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手段的多樣性有關。通常,調制主體都在從事一系列重要的調制行為,在宏觀領域如預算收支調整行為、稅目與稅率的調整行為、稅收優惠或稅收重課行為、國債發行與收買的額度調整行為、轉移支付行為;銀行利率與匯率的調整、存款準備金與再貼現率的調整、公開市場操作行為等;在微觀領域如對非法卡特爾、濫用市場經濟力等壟斷行為的禁止,對在價格、質量、信息等方面影響市場秩序的各類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劃,等等。上述典型的調制行為,不僅是經濟法立法的中心,而且也是市場經濟國家執法的的重心。惟有擺正它們的地位,才能更好地發揮其總體上的“經濟憲法”作用。(注:一些市場經濟國家高度重視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作用,甚至將其稱為“經濟憲法”。但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這些觀念也在進一步發展之中。從一定意義上說,經濟法中的宏觀調控法在各國都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在談到法律在整個現代市場經濟中的作用時,已經越來越不能忽視宏觀調控法的價值和作用了。因此,在此強調要在“總體上”發揮它們的作用。)
可見,無論在經濟法主體的行為結構中,還是在經濟法的法制建設方面,調制行為都是非常重要的。但如何確保其合法性,如何確保各類主體的合法權益,以真正達到經濟法調整所追求的“協調”狀態,則是更為重要的。因此,調制行為的合法性問題也非常值得研究。
四、調制行為的構成要件及其合法性
調制行為的構成要件,即構成調制行為必須具備的條件或稱要素。對于個別的調制行為,在經濟法學的某些分支學科中已經有了一定的研究。例如,在稅法學上,對于課稅要素等問題,國內外學者都已有了一些研究。但尚未發現有人從總體上來研究調制行為的構成要件。從研究調制行為的構成要件入手,不僅有助于調制行為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的解決,也有助于從理論上解決經濟法研究方面的一些懸而未決的問題。
從微觀上說調制行為如果不具備應有的要件,則調制行為就不能獨立存在,從而不涉及合法性、效力等問題,也談不到對于調制主體與調制受體的權益如何均衡保護的問題。因此,有必要分析調制行為的一般構成要件,再研究調制行為的合法性及效力等問題。
1.調制行為的構成要件
如前所述,調制行為作為經濟法主體行為中最重要的一類行為,其實施主體是居于主導地位的調制主體,從而使調制行為在各類主體的行為中也占據主導地位。克里斯托弗·勞埃德(C.Lloyd)曾指出,行為總是發生在關系、規則、角色和階級的結構之內(注:在對人類行為的認識上,克里斯托弗·勞埃德指出了方法論個人主義與整體主義的不足,提出了自己的方法論“結構主義”,強調要認識到個體行為與集體行為各自對歷史發展的作用。參見前注引盧瑟福著,第45頁。),這是很有道理的。既然行為與一定的社會角色及其按照一定的規則所確立的一定的社會關系有關,因而在研究調制行為的一般構成要素時,也應考慮到與之密切相關的各個方面。
基于上述考慮,不難發現,一種行為的構成,從角色的維度說,涉及到行為的主體、客體(在此指一種相對被動的主體),這是最基本的構成要素。此外,還必須有主體針對客體所進行的一系列活動,這些活動可以依據一定的規則(如法律或其他規范),也可能不考慮任何規則,并使主體與客體之間產生一種關聯,形成一種關系。基于上述認識,可以把調制行為的一般構成要素,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主體要素調制行為所涉及的主體,主要是調制主體和調制受體。其中,從事調制行為的主體是享有調制權的經濟法主體。通常享有宏觀調控權的主體主要是財稅部門、中央銀行、計劃部門等;享有市場規制權的主體主要是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機構,如公平交易委員會等。這些機構雖然有些本身也是行政機關,但由于在調制方面行使的主要是國家的經濟職能而非傳統的行政職能,因此,與行政行為的主體還有所不同。
從主體要素來看,調制行為離不開調制主體,即擁有調制權的主體;不具有調制權的主體所從事的行為,就不屬于調制行為。但同時也要看到,如果沒有調制受體,調制行為就是無的放矢。通常,調制受體主要是不特定的從事市場交易行為的主體(但未必都是純粹的市場主體)。
(2)行動要素調制行為的發生,不僅要有調制主體,還必須有主體運用其調制權的活動或稱行動。并且,行使調制權的行為應當公示,以為一定范圍的社會公眾所知曉,從而使調制主體與調制受體發生聯系,并形成其間的博弈。
從行動要素來看,調制主體必須履行其調制職能,審時度勢,調控規制。根據具體情況,可以“有為”,也可以“無為”,但“有所為”和“有所不為”都要基于調控的需要。而不能怠于行使調制職權。不行使調制職權的行為當然不屬于調制行為;但如果對采取的調制措施秘而不宣,使調制受體無法知曉,則也不能構成調制行為。
(3)關聯要素單有主體和行動要素還是不夠的,還必須是行動可以歸屬于具有調制權的主體,即調制主體與調制活動存在直接的關聯;同時,還必須使調制活動與調制受體存在關聯,從而形成兩類主體之間的一種特殊關系。這樣,調制行為才能夠真正確立,才有自己的獨立意義和價值。
關聯要素往往容易被忽略,一般可能認為有了主體和行動的要素已經足夠,或者把這一要素隱含在上述要素之中。其實,這一要素有時恰恰很重要。例如,稅法上的征稅行為是一種調制行為,該行為就需要與納稅人發生關聯。當納稅人規避稅法,致使“調制行為落空”時,就應依據稅法上的“實質課稅原則”,找到實際應承擔稅負的主體。為此,德國和日本等國學者曾主張,應當把“課稅對象的歸屬”(Zurechnung)也作為一個課稅要素[3](P109),以使國家的調制更加有效和準確。這種觀點實際上就是看到了主體與客體“聯系”的重要性,因為只有把它們聯系在一起,才真正能夠確定征稅的具體范圍。
上述要素只是作為調制行為所應具有的一般要件,僅與之相符未必就是合法的調制行為或稱調制法律行為。因此,還需進一步探討調制行為的合法要件。
2.調制行為的合法性及其效力
實施調制行為是現代國家主體角色的一個重要體現。由于調制行為的合法性問題一直備受關注,因而下面僅從法律意義上來分析調制行為的合法性及其要件。
調制行為有多種分類,但首先可以分為合法調制行為和非法調制行為,這種分類暗含著研究合法調制行為的必要性。根據調制行為的特點,可以將合法調制行為應具備的要件概括如下:
(1)主體合格即從事調制行為的主體必須享有調制權,無調制權的主體所從事的行為,不屬于調制行為,當然也不是合法調制行為。事實上,享有調制權的國家機關并不多,許多國家機關,特別是一般的行政機關是無權從事調制行為的。
(2)權源合法調制權的來源合法,是指調制主體的調制權,或者來源于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經由合法的授權;所行使的調制權,不是超越自己應有權限的權力,也不是被溢用的權力。權源合法是調制行為合法的重要基礎。
(3)調制合法包括調制的內容、調制的程序或稱形式都要合法,即調制要充分認清所存在的經濟問題與相關的社會問題,尊重規律,審時度勢,適度調制;同時,在調制的具體程序或應有的形式上,也都必須要注意,以在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的同時,平衡私人利益。上述的“合法”,不僅包括符合法律的直接規定,也包括要符合法律的精神和宗旨。(注:經濟法的宗旨是與經濟法所欲解決的基本問題(如市場失靈問題)、所需協調的基本矛盾(如個體營利性和社會公益性的矛盾、公平與效率的矛盾)直接相關的。正是由于該問題非常重要,因而我曾專門對其進行探討(拙文《略論經濟法的宗旨》,載于《中外法學》1994年第1期),此后又有多位學者進行了更為深入的研討,并越來越認識到宗旨對于確保調制合法的重要。)
以上各項合法要件,直接影響到調制行為的效力,影響到調制主體與調制受體的權利、義務與法律責任,因而非常重要。在合法要件的約束下,如果調制受體不遵從合法的調制行為,則可能要承擔經濟法上的法律責任;如果調制行為違法,并給調制受體造成了損害,則調制主體也可能要承擔相應的經濟法上的責任。
除上述調制行為的合法性問題以外,調制行為的效力,也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盡管調制行為可分為有約束力的調制行為和無約束力的調制行為,但一般都具有公定力和確信力,同時,許多調制行為也都有拘束力以及執行力。
調制行為的公定力,是一種使社會公眾對調制行為予以概括肯定并遵從的效力。作為對世的效力,調制行為一經作出,即應被概括地推定為合法,調制受體必須予以承認,這是確保調制的效率與秩序的需要。當然,如果調制行為因違法而無效或失效,則不應維持其公定力。
調制行為的確定力,實際上是對于已生效的調制行為不得任意改變的效力。其中,作出調制行為的調制主體,必須信守自己的承諾,不得任意改變自己的調制約定(調制行為本身就是一種廣義上的契約行為),否則就可能損害調制受體的“信賴利益”。作為調制受體,一旦接受了調制條件,也不能任意改變,否則國家的調制將無任何權威可言。同樣,上述的確定力也是以調制行為具有合法性為前提的,違法的調制行為當然不具有“不可爭力”。
調制行為的拘束力,亦即已生效的調制行為對相關主體所具有的約束力和限制力。從調制受體的角度說,由于現代國家越來越注意采取間接的調制行為,因而調制受體的選擇余地也越來越大。通常,對于國家的調制條件,如稅率、利率等,調制受體無權改變,這也是上述調制行為確定力的體現;但與此同時,調制行為的拘束力卻受到限制。由于調制受體有選擇的自由,可以通過改變自己行為的方式來回避國家的調制,因而若其未接受調制條件,則不能對其產生拘束力。
調制行為的執行力,主要是為確保調制目標實現而要求調制受體遵從調制行為的效力。其實,執行力與調制力一樣,都是“國家能力”的重要體現。(注:根據王紹光、胡鞍鋼的研究,國家能力主要包括汲取財政的能力、宏觀調控的能力、合法化能力和強制執行力。參見王紹興、胡鞍鋼著:《國家能力報告》,遼寧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頁。)。如果調制受體不能自動遵行國家的調制行為,則國家可以采取強制執行的措施。這種執行力,同對調制受體的救濟措施的執行,有很大的不同。因而有的學者將兩者相等同是不妥當的。(注:與此相類似,在行政法學界普遍認為行政行為的執行力是針對行政相對人而言的,但也有學者認為執行力應同樣針對行政機關。參見姜明安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57頁,以及〔日〕室井力主編:《日本現代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97頁,等等。)
調制行為的上述四個方面的效力,是合法的調制行為應有的外部效應的體現。調制行為一經作出,就相對地獨立于相關主體并對其產生約束。
五、結論
基于經濟法學界對于有關行為理論的研究現狀,考慮到這一問題的重要性,本文提出了“調制行為”這一特定的概念,作為經濟法學行為理論中的一個重要范疇。同時,本文還分析了調制行為在經濟法主體的行為結構和相關制度構建方面的核心地位,以進一步確立該范疇在整個經濟法學諸多范疇中的地位。此外,本文還尤其著重分析了調制行為的構成要素、合法性及效力等重要問題,以使調制行為理論的應用價值也能得以體現,使整個調制行為理論的提出和研究更有意義。
由于諸多方面的原因,本文的分析是非常有限的,還有許多問題需要專門探討。本文意在提出問題,權作引玉之磚,以期見到更多的專深研究。實際上,本文的論題同經濟法上的其他許多理論難題都有著密切的牽連,如經濟法上的權力/義務結構問題,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問題,經濟法上的可訴性問題、自足性問題、政策的法律化問題等等。如果對行為理論的研究能有進一步突破,則上述所謂經濟法理論上的難題,都可望迎刃而解,這也是其重要理論意義所在。同時,一些現實問題的解決也可能由此有了新的視角,從而有利于更好地平衡各類主體的利益,有利更好地實現經濟法的宗旨。
【參考文獻】
[1]張文顯.法學基本范疇研究[M].北京:北京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
作為全國農墾首批現代農業示范區、農業部萬畝高產創建單位、安徽省農業標準生產示范基地、農機標準化示范農場,大壙圩農場積極生產推廣稻麥良種,為全國提供優質商品糧,并擁有“皖墾”牌稻麥良種,是“倮倮”牌優質稻米生產基地。而提起農場的水稻育種事業,則不能不提到他――王龍平。
眼前的他,穿著淡藍色襯衫,戴一副半黑框眼鏡,身體壯實卻透著書生氣。健康的小麥色臉龐,仿佛訴說著他在農田中的日日夜夜。作為大壙圩農場水稻育種課題組的主要負責人,雖然只經歷了三個暑夏,但他已是農場不可缺少的科技骨干力量。難得雨天,王龍平坐下來向記者講述他的選擇,他與稻圃之間的故事,訴說一名基層技術工作者對農場人文情懷的感激,以及對農場未來發展的期待。他的聲音沉穩而自信,臉上流露出工作中的滿足與幸福。
在奮進中選擇
王龍平是安徽省宿松縣匯口鎮人。他本科就讀于安徽省科技學院,他原本報考土木工程專業,卻被調劑到農學系。大一期間,以王龍平的成績和在學校社團組織的優秀表現,他獲得專業內轉專業的機會。然而,一番考慮后,他堅持繼續留在農學系學習。
大學期間,他屢獲獎學金、擔任班級團支部書記、院系學生會副主席,同時也收獲了愛情,這都讓師兄弟羨慕不已。隨后,王龍平以優異的成績考入揚州大學植物生物技術專業,將方向瞄準生物科技,繼續探究生物學技術與農業育種的完美結合點。
研究生期間,他跟隨導師做了許多有關水稻育種的課題,從材料配組、種植到后代材料的觀察記錄、選擇和收獲傾注了王龍平大量心血。他參與發表了《一組水稻卷葉近等基因系的構建及性狀研究》、《江蘇省“十五”前后主栽粳稻品種紋枯病抗性評價》等論文。在選擇畢業論文研究課題時,他將我國南方水稻第一大病害,紋枯病,作為研究課題,提出“利用分子標記輔助選擇技術選育抗病品種是最有效的方法”。
一路無風無浪,他是旁人眼中努力與幸運的代言者。但是,他的選擇卻出乎眾人所料、卻又在情理之中。
畢業后,王龍平本可以去隆平農業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雜交粳稻北方分中心等高級院所工作。然而,他從選擇農學之初便已決定畢業之后回到安徽,為家鄉水稻發展做一點事。他說:“我愿意在基層,一步一步積累,大壙圩農場的科研平臺很好,這里的土地規模很適合做研究,薪水不是我主要考慮的因素。”
與王龍平既是同鄉也是同學的女友也被他的真誠與勇氣打動,辭掉了在江蘇優厚待遇的工作,在王龍平來到農場4個月后,一起加入大壙圩農場皖東所。
回憶起當初的抉擇,王龍平沒有遺憾,但是他說到女友的付出時,稍作停頓,轉而一字一句地說:“我那時對她說,‘雖然我現在不能給你什么,但我相信我一定可以把你照顧得很好’。她也有事業心,但是為了我的夢想,和我一起來到了農場。”
從他的眼神,可以感受到一個“80后”的踏實和暖心,責任與自信。正是有王龍平這樣千千萬萬放棄城市優厚待遇回到家鄉、走進農場的大學生,才使農場的稻田泛著希望的金黃,一季一季,生生不息。
在競爭中創新
初到農場時,由于研究經驗豐富,王龍平擔任大壙圩農場(皖墾種業皖東所)水稻育種課題組組長。課題組除了兩位成員負責實驗室工作,稻田里的科技統籌則都是由王龍平負責。
在水稻試驗田里,關于最開始的播種,王龍平每次要將7000到8000份材料運用到秧田中。不同的品種、不同的種植規格、不同的面積分配,都需要王龍平親自帶領職工去干。栽秧時,為了防止普通雇傭工人出錯,王龍平和課題組成員按照每一份材料的要求標準親自在秧田里排列栽種,晨曦起、戴月歸。忙時,他們只有扒一口冷飯的功夫。等到稻苗生長季節,王龍平可以稍作歇息,但他還要做稻苗的觀察、比較、記錄和分析。
“干育種這行,要耐得住寂寞,不心浮氣躁。這里遠離都市的繁華,你得靜得下心,每天都踏踏實實待在試驗田里,這樣才能把工作做好”,王龍平接著說:“新品種的選育從品種的配組到最后形成品種,一般需要7到8年時間,這其中包括3到4年穩定期、3到4年由省里、國家試驗、審定。”為了縮短種子的穩定時間,大壙圩農場于2006年在海南建立育種試驗基地。每年從12月份到次年4月底,王龍平則會到海南培育稻種。
2014年4月,正在海南試驗基地的王龍平突發腎結石,大汗珠碾著小汗珠一個接一個滾落。因為結石比較大,王龍平還出現便血癥狀,當地醫生建議立刻住院做手術。但當時正是海南收獲季節,他之后要繼續趕回安徽農場進行新一季的播種。他忍著痛,靠吃止疼藥堅持到田里工作,直到回到安徽才做的手術。短短15天,壯實的他瘦了8斤。
辛苦之余,最讓他欣慰與自豪的莫過于因為他的勤懇付出,農場水稻育種已形成一套完整體系。當時,大壙圩農場的水稻育種圃只有最基礎的用來配組的資源圃,以及選種圃。王龍平一步步新增品比圃、病害鑒定圃,為農場新品種的研究及種質引進開辟了新渠道。
在四圃當中,品比圃工作量大而復雜。王龍平需要將120種材料按照國家的標準種植到不同區域,等到成熟后,需要人工收割、晾曬,再用脫粒機脫粒、稱重、整理,一個周期大概需要持續30天。
關鍵詞:電子商務;現存問題;對策;外部條件改善
近幾年來,全球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所形成的一種廣義的商業環境,正在給經濟生活帶來機構、產業和市場的根本性變革.據IDC統計表明,1996年全球電子交易額只有28億美元,1999年在線購物交易額卻高達312億美元,比1998年暴漲300%,而根據預測到2001年,全球的電子交易額將達到3000億美完。盡管在我國整個國民經濟中,電子商務所占比重仍然很少,但是其發展速度明顯加快,并且有很多的證據表明,電子商務是新世紀經濟增長的引擎。
面對數字經濟的機遇和挑戰,中國的電子商務將怎樣發展成為引人矚目的焦點。1999年11月,由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信息網通過“首屆中國電子商務網上展會”對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與應用狀況所做的詳細調查結果表明,電子商務已受到我國企業的廣泛關注,絕大多數企業對電子商務前景持樂觀態度。但與此同時,我們發現,結合我國近年來電子商務發展的實際情況來看,仍存在許多阻礙其進一步發展的制約因素或問題,這些問題如不獲得實質性的突破或解決,將影響我國開展電子商務的進程.
一、影響我國電子商務進一步發展的制約因素及對策
1.對于企業尤其是已經開始搞電子商務的企業來說,目前要致力于解決好如下幾個方面的問題。第一,企業要開展電子商務,首先要上網,而我國絕大多數企業上網意識還比較薄弱。目前互聯網上中文信息嚴重缺乏,其總量不及英文信息的1%,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掌握著大量信息源的企業沒有上網.我國許多知名的大企業尚未建立網站,更談不上什么信息了.即使已經上網的企業,實際上相當一部分也只是擁有一個免費主頁,登一些企業的基本信息,談不上什么商務活動。針對這一現狀,除了企業自身要努力強化上網意識之外,國家有關部門可以加大力度,啟動企業及家庭上網系統工程,建立各類企業及產品供求信息的集散地,形成規模化的企業信息資源。
2.進行電子商務的供需雙方之間難以在短期內建立起有效的信用關系,也就是相互之間的信任關系,缺乏現實的載體。就以企業對最終消費者這一電子商務模式而言,消費者難以對網絡這一虛擬商品市場提供的各類商品產生足夠的信任感,尤其是一些知名度不高的企業所提供的產品,從而造成消費者對商品的認識這一購買心理過程的第一階段難以順利完成,以致無法作出最終的購買決策。另一方面,同樣存在企業對消費者的信任問題,這主要表現在貨款如何及時支付的問題上。作為企業來說,面對的是千差萬別的個別消費者,在我國個人資信評估制度尚不健全的情況下,企業對于每一個消費者的資信狀況存在疑慮也是極為自然的事。對于上述問題,可以從這幾方面著手解決,包括:逐步規范網上電子商務的交易流程,做到標準化,建立起完善健全的資信評估制度尤其是個人信用評估制度等。
3.“三流”統一的問題。完整的電子商務體系必須保證企業的信息流、資金流和物流的正常運轉。互聯網在信息流方面有著得天獨厚的優勢,可以以極低的成本獲取和眾多的信息。但在資金流和物流方面,則需要認真加以對待。在資金流方面,主要是結算系統存在缺陷及支付安全問題.這需要與金融系統密切配合,以及在信息技術層面上解決支付安全問題。在物流方面,主要問題是配送系統不完善,急需全國性的物流體系的建立。要做到物流順暢,一方面可以建立自己的配送中少合,建立完整的分銷網絡。許多企業可以借助于業已建成的完善的實體分銷渠道。另一方面,可與速遞公司相互合作,解決物流問題(許多國外企業的電子商務物流環節由速遞公司完成),這對于個別企業解決物流的資金投人問題大有作用。當然在建立物流體系過程要考慮成本與規模問題,企業與企業之間可進行合作,共享物流體系資源,降低經營成本.總之,電子商務要想獲得長足發展,必須有效地解決兩大問題:結算和有效配送,實現“三流”的統一。
4.從已開展電子商務的企業經營狀況來看,客戶需求驅動理念和整合網絡營銷措施都較為缺乏.由于電子商務的發展勢頭將給各行各業帶來難以預料的變化。因此,企業營銷管理迫切需要有新的思考模式和制定新的營銷戰術.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因特網經濟的發展已經進入了第二個層次,也就是非技術階段,包括在這一階段內的企業營銷管理也邁向了一個新的階段,最明顯的變化是企業與客戶之間營銷的溝通形式,它將使信息更加個性化,從而推動把產品推向消費者的單向性營銷向傾聽消費者的互動式營銷的轉變。對于這一點,國內許多已上網的企業尚處在初級階段,也就是僅在網上本企業產品相關的信息,營銷觀念的創新和網上整合營銷的工作亞待加強。
5.電子商務在我國進一步加快發展速度必須解決規模問題。而要解決這一問題,對于企業來說,走聯合之路是一良策。這樣可以共享資源,降低單位產品經營成本,提高收益,促使我國電子商務走上良性循環之路。對于這一點,我國有些網絡公司及網站已進行了嘗試,如知名網站新浪、搜狐、TCL、潤迅等目前已在深圳建成“百特聯盟”,相信此舉可帶來各網絡公司業績的改善。
上述這些問題主要依賴于企業自身去解決,但這只是問題的一方面,電子商務的發展還要借助于一些外部條件的改善.
二、影響電子商務發展外部條件及改善
1.目前我國電子商務相關的法律及法律體系很不健全。這一點,發達國家在電子商務的發展過程中也深感棘手,而我國由于電子商務發展規模相對較小,可能這方面的問題尚未充分顯現,但這并不說明這方面的問題不會出現或不嚴重。發達國家的經驗告訴我們,缺乏相關的法律手段來規范電子商務的發展和運作將阻礙高新技術和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尤其是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應放在這一法律體系中的首位。當然,繼續修訂和完善現有法律也很重要,如通過完善法律來促進電信的基礎設施建設,創建公平競爭的電信市場環境等,都將有利于吸引外國高新技術企業的進人和國內電子商務的發展。
2.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依賴于日益壯大的網絡業,而網絡業的發展依賴于大量風險資金的介人.風險投資意識缺乏和這一機制的不完善已成為制約我國網絡業進一步擴大的瓶頸。關于這一點,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的一些作法。如以資助著名大公司進行結構調整而聞名的美國安德森咨詢公司不久前設立10億美元的風險資金幫助具有創新精神的企業家,建立新網絡公司。另外,近來國外風險投資者如美林證券、IDG、SOFT一BANK等紛紛看好中國網絡市場,海外有數十億美金的風險投資正準備投人中國的網絡業,而國內這方面的動向卻不明朗,風險投資意識和投資機制均需加強和改善.超級秘書網
3.電子商務的發展也要依賴于國家相關經濟政策的支持。如稅收政策,應對電子商務實施完全免稅措施。事實上,即使政府很想對電子商務征稅也難以做到,也就是說,對電子商務征稅不會有什么實際意義.理由很多,而首要的一條就是征收上的難度無法克服,而且征稅也將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
“互聯網+”概念下,市場經濟形態不斷發生著演變,依托互聯網信息技術實現互聯網與傳統產業的聯合,以優化生產要素、更新業務體系、重構商業模式等途徑完成經濟轉型和升級。與此同時,在相關產業蓬勃發展的同時,也面臨著大量的風險與法律問題。
隨著數字經濟蓬勃發展,數據的價值也日益凸顯,但個人信息保護與數據利用之間的矛盾始終是個難題。上海律協互聯網業務委員會委員、國際保護知識產權協會(AIPPI)委員、國際隱私專家協會(IAPP)委員,匯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黃春林律師將對《網絡安全法》落地實施半年以來,個人信息與數據合規要點進行解讀,幫助企業剖析2018年網絡安全監管趨勢。
2017年,“互聯網+”概念下泛娛樂產業的發展趨勢逐漸明朗,但法律風險與機遇并存。精通娛樂法及知識產權法,在網絡游戲、網絡視聽節目、網絡傳媒、網絡文學等領域具有豐富執業經驗的方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邵燁律師將結合政策解析2018年互聯網娛樂企業發展的主要風險。
在本次分享中,專注于互聯網金融、大數據及人工智能、股權投資與資本市場等法律領域的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吳衛明律師,在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逐步健全,監管趨于規范化的大背景下,針對在大數據驅動下顯得尤為重要的互聯網金融行業,為企業踐行合規,進行未來風險性行為的識別與風險防控應對體系的搭建提出務實建議。
隨著移動互聯網和智能終端的不斷普及,電子商務平臺結合新媒體不斷發展,麻策律師作為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聯合創始人,全國首部地方電商立法《杭州市網絡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立法小組成員,將從頂層設計角度,幫助現場同行把握2018年電子商務的發展趨勢以及風險應對策略。
內容摘要:本文參考購買者商店選擇問題的有關文獻并結合瀏覽行為的特點,以認知心理學與環境心理學為理論基礎,構建出瀏覽行為的綜合性理論模型,以期對相關問題的日后研究提供借鑒。盡管商店的瀏覽者沒有購買目的,但是他們卻可以使零售商收益。然而現有文獻缺乏對深入剖析瀏覽者商店選擇行為問題的探討,從而使該類研究還處于初期階段。
關鍵詞:商店選擇瀏覽意向商品瀏覽價值商店選擇行為
1瀏覽者商店選擇行為問題的意義
所謂的瀏覽者的行為特征是瀏覽者用非購買行為實現非購買性動機,這不同于用購買實現非購買動機的價值。
雖然這種瀏覽行為是一種非購買行為,但伴隨著這種行為的發生可能會產生許多對零售商有意義的結果。例如,他們可能在未來的某個時間到這家商店購物、或者向他人推薦這家商店、或者他們也可能在瀏覽的過程中產生沖動性購買行為(Bloch,RidgwayandSherrell,1989)。此外它還能給零售商店增添人氣,避免給消費者形成很少有人光顧的印象(Lombart,2004)。
對于瀏覽者而言,一些商店似乎特別吸引他們,而另一些商店則沒有什么吸引力,即使這兩類商店選址在同一家購物中心內或者經營相同的商品(HolmanandWilson,1982)。這說明在瀏覽者眼中商店具有不同的瀏覽魅力。通常,在判斷活動場所是否理想時,消費者以向其尋求的收益作為判斷的基礎(Bloch,RidgwayandDawson,1994),即消費者會根據不同場所提供的收益多少進行選擇,所以瀏覽者存在商店選擇的決策問題。而瀏覽者商店選擇正是有益于零售商的瀏覽后反應行為產生的必要條件。
但是,大多數商店選擇行為研究都是以購買者為基礎或隱含假設的(PanandZinkhan,2006),同時在現有研究瀏覽行為的文獻中,主要針對的是瀏覽行為在消費階段或處置階段的行為研究。針對瀏覽行為在獲取階段的行為研究(瀏覽者的商店選擇行為研究)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Bloch,1983;Bloch,RidgwayandSherrell,1989;Lombart,2004)。
有鑒于此,本文具體研究問題如下:識別瀏覽者商店選擇行為的重要影響因素,解釋瀏覽者商店選擇行為的決策過程,構建瀏覽者商店選擇行為模型。
2瀏覽者商店選擇行為問題的相關研究述評
Zeithamal(1988)提出決定購買決策的價值感知是以產品質量感知和產品價格感知為基礎的。Baker等學者(2002)將Zeithamal提出的模型引入到零售情景中并把它與Bitner(1992)關于服務環境對消費者決策問題影響的概念模型相結合,提出了購買前以商店環境感知為基礎對零售商店評價的過程模型。
Baker等學者指出他們關于商店環境影響的假設來自于三種相關理論的觀點,即推理理論、圖式理論和承擔性理論。推理理論認為人們對未知事物做出判斷的依據是他們從現有線索中獲得的信息。圖式是指有組織的先前知識的認知結構是從經驗中獲取的并對人們的推理與預測起指導作用,在不確定的情景下,圖式幫助人們形成預期。承擔性理論認為人們將物理環境看作是有意義的實體且這一實體直接向人們傳遞信息。Bitner(1992)認為通過上述三種理論可以得出如下結論:消費者在評價商店時關注規劃、社會、氛圍這三個環境線索。因為他們相信這些環境線索可以提供與產品有關的屬性(如質量、價格、總體體驗)的可靠信息。
基于上述三種理論以及Baker和Bitner等學者的實證研究成果,本文推斷瀏覽者商店選擇行為遵循如下的過程:瀏覽者在面對陌生商店的情況下,環境線索為瀏覽者提供價值信息,瀏覽者依據這些價值信息選擇商店瀏覽。本文以對商店陌生的瀏覽者為問題分析的切入點,這是因為熟悉的瀏覽者會針對特定商店的瀏覽行為很可能是基于習慣的或基于先驗知識的,但是習慣與先驗知識是怎樣形成的呢?這需要回溯到瀏覽者最初始的狀態,即面對陌生商店的選擇行為。
3瀏覽者商店選擇行為的影響因素
(一)瀏覽者商店選擇的前因變量
Baker指出他們研究中的惠顧意向是個更加寬泛的定義,是指消費者試圖在一家特定的商店購物與向其他人推薦這家商店的概率。從中可以得到兩個與本文相關的結論:第一,惠顧意向是針對消費者群體中購買者而言,而非消費者群體中瀏覽者而言;第二,惠顧意向是指購買者意圖與特定商店接觸的可能性。
雖然瀏覽者也存在選擇哪家商店進行瀏覽的問題,但將惠顧意向直接用作瀏覽者商店選擇行為發生的前因變量卻是不合適的。為此本文參考惠顧意向的定義引入瀏覽意向這一概念,用以解釋瀏覽者的商店選擇行為。瀏覽意向是指瀏覽者意圖對特定商店進行瀏覽的可能性。
(二)瀏覽意向的影響因素
Dodds等學者(1985)提出消費者對產品價值的感知決定消費者購買意向。Baker等學者以此為基礎對應地提出了消費者對商店商品的價值感知影響著消費者惠顧的意向。Baker等學者(2002)將其概念模型中的消費者感知定義為消費者根據商店環境線索對商品質量、價格、價值預期水平的推斷。但消費者在特定商店購買商品前對商品價值的認知是一種預期行為,而當他們獲得并使用商品之后對商品價值的認知才是感知行為。所以用消費者預期代替消費者感知更為恰當,更為重要的是瀏覽者與購買者的預期內容是不同的。
瀏覽者的預期內容是特定商店的商品提供的瀏覽收益(娛樂與信息),即商品的瀏覽價值。而購買者的預期內容是商品的購買價值。又因為零售環境的提升會給瀏覽者帶來瀏覽收益的增加并進一步增加消費者的瀏覽頻率(Bloch,1989),所以瀏覽者對商店商品提供的瀏覽收益的預期影響著瀏覽意向。
本文探討的是消費者的商店選擇問題,商店是處于同一商業集聚內的商店。對于消費者在不同商業集聚間選擇商店瀏覽的問題,可能需要考慮公共設施等商店以外的影響因素(Jansen-Verbeke,1987),該問題不在本文探討的范圍之內。
(三)商店瀏覽價值預期的影響因素
Pradeep(1984)認為去商店目的不同的消費者對一既定類型的零售機構有著不同的訴求。瀏覽者與購買者對商店的訴求不相同,商店對瀏覽者與購買者的意義就不同,即特定商店的商品對瀏覽者與購買者的價值不同。所以同樣是價值這一概念,在探討瀏覽意向問題時,商品瀏覽價值的影響因素應該是與探討惠顧意向時的商品價值的影響因素不同。
Bloch(1983,1989)提及到一些可能影響瀏覽收益的零售環境因素,包括商品的陳列、商店的設施、音樂、色彩以及其他裝飾要素等內容。Jarboe與McDaniel(1987)發現人們選擇區域型購物中心作為瀏覽目的地是由于有舒適的環境、宜人的氛圍。Raju(1980)認為備貨深度深、不尋常的品牌應該會吸引瀏覽者。備貨深度深與不同尋常的品牌是同商店商品相關的要素,其他因素則是與商店環境相關的要素。商店環境要素與商品要素為什么能夠影響瀏覽者信息與休閑(瀏覽收益)需求的滿足呢?Raju(1980)指出因為備貨深度深與不同尋常的品牌能夠提供更高水平新奇與刺激而能夠吸引瀏覽者。Fennell(1978)認為有些商品能夠提供變化與新奇,這增加了瀏覽者的瀏覽回報。Hirschman(1980)認為,有些時候瀏覽可以代替購買并帶來樂趣,因為消費者想象自己購買到了自己想要的商品。依據以上學者的研究,商品的多樣性、商品的新奇性、商品的獨特性、商品的時尚性可能是影響商品瀏覽價值的主要因素。
(四)商品多樣性等變量的影響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在Baker(2002)等學者提出的模型中,商店的環境線索是內部環境線索。鑒于本文的研究針對的是陌生的瀏覽者,其作用的環境線索應該是外部環境線索。Berman與Evans(2004)指出商店氛圍可以劃分為四個關鍵要素,即外部要素、內部要素、布局要素、陳列要素。對于在陌生的商業區或購物中心中穿行的消費者,他們通常以店面來評價一家商店。店面是指商店自身的全部物理外觀,包括招牌、入口、櫥窗、照明、建筑材料等內容。通過店面,零售商可以樹立傳統、時尚、高檔、低價等不同的形象。所以店面與銷售空間是判斷商品流覽價值的外部線索。
4瀏覽者商店選擇行為的綜合性理論模型
瀏覽行為本身帶來的益處是受到零售環境與產品介入程度影響的(Bloch,1983)。產品介入程度是指一個人對一個產品類別的興趣水平和對這個產品類別的重視程度。Bloch(1983)把產品介入程度作為前因變量對待是恰當的。但是他沒有探討消費者選擇哪一家或哪幾家商店進行瀏覽的決策問題。理論模型決定一個變量是自變量、因變量、插入變量還是調節變量(Uma,2003)。因為本文構建的理論模型與Bloch(1983,1989)提出的模型不同,所以在探討瀏覽者商店選擇決策時,產品介入程度作為控制變量可能更為合適。所以,商品瀏覽價值預期對瀏覽意向的作用隨著瀏覽者的產品介入程度提高而增強。
基于前文對瀏覽者商店選擇行為相關問題的分析,瀏覽者商店選擇行為的綜合性理論模型如圖1所示。
在這個理論模型中各個變量的關系是:商店外部環境的各個維度會影響瀏覽者對商店選擇標準的預期,即商店銷售空間預期正向影響商品多樣性預期。商店店面感知正向影響商品獨特性、新奇性、時尚性預期。這些方面的預期會進一步形成商品流覽價值預期,并最終在產品介入程度的調節作用下正向影響瀏覽者對商店的瀏覽意向。
5結論
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了瀏覽者基于商店外部環境要素感知的商店選擇過程模型,對零售商有一定的啟示作用。零售商可以通過商品流覽價值預期的四個影響因素來設計商店的外部環境要素,以此提高瀏覽者的商店瀏覽價值預期,進而終促成他們進入商店瀏覽并為最終產生推薦行為、惠顧行為、沖動性購買行為創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