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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組織領導,精心進行工作部署
為確保了反洗錢工作得到真正落實,主要做了以下兩方面工作:
(一)高度重視,成立工作領導小組。
(二)因地制宜,制定工作落實計劃。結合本地情況,制定了適合當地的反洗錢工作計劃,加強與當地銀行、工商、公安系統等部門的協調溝通,為開展反洗錢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加強學習培訓,有效提高工作認識
為增強對反洗錢工作的認識,營業部首先從員工培訓做起,加強對《反洗錢》、《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證券公司反洗錢客戶風險等級劃分標準指引(試行)》等法律法規知識的學習。從2014年3月至4月,在營業部內開展為期一個月的反洗錢知識宣傳活動,結合實際,組織員工及重點客戶講解反洗錢知識,有效提高了對反洗錢工作的認識,確保反洗錢工作正常、有序的開展。
三、加強宣傳工作,確保工作有序開展
(一)定點宣傳。反洗錢工作宣傳期間,營業部在大中戶室,散戶大廳等定點進行《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宣傳和咨詢活動。
(二)全面宣傳。反洗錢工作宣傳期間,營業部通過懸掛橫幅,張貼標語、宣傳圖片,擺放宣傳資料等形式,全面開展《反洗錢法》宣傳,增強了股民對反洗錢認識。
四、加強防范措施,確保工作有效落實
通過制定有效措施,確保了反洗錢報表真實、準確的反映,并及時上報,為上級決策提供依據。
(一)按規定建立證券業客戶識別制度。按照“了解客戶”制度原則,在客戶辦理開戶時,柜面業務人員嚴格審查客戶提供的材料、證明文件和資料(如身份證、企事業法人營業執照、代碼證以及國地稅務登記證等)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根據審慎性原則認真的開展了解客戶活動,對重要客戶的職業,機構客戶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經營特點及資金流向進行分析,對其賬戶的現金交易以及賬戶交易及時進行監控。反洗錢系統新客戶識別?戶,其中:單位客戶?戶,個人客戶?戶。
(二)按規定期限保存客戶紙質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做好客戶電子檔案建立,保存開戶人的信息資料。包括開戶自然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開戶的證明文件、組織機構代碼、住所、注冊資金、經營范圍等信息。按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可疑交易報告的相關資料及報表。
(三)按規定做好客戶風險等級劃分標注。2014年度已經完成2013年1月1日以后開立賬戶的客戶風險等級劃分,并把做好新開立賬戶每日風險等級的劃分做為日常開戶工作重點。
(四)按規定建立逐級報告幾登記備案制度。營業部通過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發現客戶有可疑交易情況,記錄和分析該可疑交易,并填制《營業部可疑交易分析表》,由客戶開發人員、客戶服務主管、財務主管、反洗錢指定人員、營業部經理逐級分析進行審查,并進行備案,2014年度反洗錢系統重新識別客戶修改客戶信息戶。
五、加強信息調研,提供信息交流平臺
我營業部高度重視反洗錢信息調研工作,調研工作質量和水平明顯提高。一是深入調查研究新舊法規銜接中的問題,及時向上級部門反映反洗錢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重點研究了新法規出臺后金融機構應如何開展反洗錢工作及反洗錢正向激勵與逆向約束機制等問題,并形成調研報告上報部門。二是每季度編發《反洗錢工作簡報》,發揮《反洗錢工作簡報》的信息橋梁作用,提供反洗錢信息交流平臺,開展反洗錢理論探討和研究,切實起到引導反洗錢工作的作用。
六、反洗錢工作中存在問題
(一)反洗錢意識有待提高。營業部全面上線第三方存管制度后,不再向客戶提供交易結算資金存取服務,只負責客戶的證券交易、股份管理和清算交收等,也就是說營業部不再接觸客戶的現金存取業務,客戶資金的進出都由銀行控制和把關。因此,員工普遍認為即使發生了洗錢行為,也應該由銀行負責,只要開戶環節做好實名制,客戶的資金進出在流程上合法,洗錢分子就無法通過證券公司洗錢,這種意識容易給洗錢者有可乘之機。
(二)信息識別工作有待提高。客戶身份信息來源單一,識別信息驗證難。營業部主要通過“客戶填單、證件核對、臨柜詢問、資格審查”等人工手段來獲取客戶簡單信息,尤其機構客戶尚未與公安、工商、稅務、技術監督等單位和部門的客戶身份信息系統實現聯網,客戶信息來源單一,只能靠客戶提供且無從驗證,信息來源單一。
(三)可疑交易征判有待提高。可疑交易判斷對客戶資金的性質和流向不足是反洗錢工作中存在的普通性問題。我營業部反洗錢監控系統,對客戶的大額和可疑交易進行監控,但是監控系統只能監控客戶的交易量和交易的頻率,而無法監控到客戶資金的性質和流向等,不利于反洗錢工作的深入調查。
七、反洗錢工作今后的措施
今后,我們將嚴格按照《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的要求,繼續深入開展反洗錢工作,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強對反洗錢宣傳工作,加大重點案件協查力度。將《反洗錢法》的宣傳作為貫徹落實反洗錢法律法規、做好反洗錢工作的基礎,繼續廣泛深入開展反洗錢相關知識宣傳活動,提高部門工作人員對反洗錢的認識。以宣傳促認識,營造更加濃厚的反洗錢社會氛圍。努力提高主動識別涉嫌洗錢線索的能力和水平,積極尋找可疑交易線索,加大對重點可疑交易的分析、行政調查和協查的力度,力爭在發現涉嫌洗錢的違法犯罪案件上有所突破,配合司法機關嚴厲打擊洗錢犯罪活動。
(二)強化證券業反洗錢意識,切實履行反洗錢工作職責。提高警惕,重視反洗錢工作,強化反洗錢管理,切實履行反洗錢職責。鑒于目前證券期貨業普遍存在只要客戶資金在流程上合法就不會存在洗錢行為的認識誤區,應加強宣傳,并開展多層次、全方位的培訓,使其認識到洗錢犯罪具有多樣化、專業化和復雜化的特征,強化證券業反洗錢意識,切實履行反洗錢職責。
(三)建立分工協作組織體系,確保反洗錢工作深入開展。為滿足反洗錢日常工作的需要,營業部反洗錢領導小組要建立分工合理、職責明確的反洗錢組織體系,配備專職的反洗錢工作崗位或以反洗錢職責為主的兼職反洗錢崗位,同時在主要的業務部門設置反洗錢聯絡員。反洗錢工作人員的日常工作應負責收集柜臺人員辦理的交易信息,并及時進行分析、識別和報告,每月召集反洗錢聯絡員召開例會,并經常進行不定期的磋商,形成高效的內部信息反饋機制,完善反洗錢組織體系。
(四)完善反洗錢內控制度,盡力消除洗錢行為帶來風險。為預防和監控洗錢活動,遏制洗錢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維護社會和諧,消除洗錢行為帶來的潛在風險,要建立落實六項反洗錢內控制度。
一是要建立和實行反洗錢組織領導和責任分工制度。要按規定建立反洗錢領導小組,按規定明確工作任務和相應責任,定期研究反洗錢工作事宜。
二是要建立和實行反洗錢工作聯席會制度。每月要召開一次反洗錢工作聯席會,通報情況,查找不足,明確任務,研定措施,到位落實。
三是要建立和實行反洗錢工作情況定期通報制度,總結成績,明確問題,落實整改。
四是要建立和實行反洗錢現場(非現場)檢查受理報告制度,特別是對金融機構的現場檢查,各被查部門務必在當日報告紀檢監察部,報告內容為檢查起止時間,內容和區間;檢查結束后,必須報告檢查結果,特別是發現問題、處理意見和整改措施。
五是要建立和實行反洗錢考核評價制度。要按季落實考核,并綜合兌現績效和目標獎勵,各部門也要建立相應的考核評價辦法。
六是要建立和實行反洗錢工作問責制度。各部門都要嚴格執行反洗錢法規的相關規定,據實問責追究,堅決遏制洗錢風險發生。
金融機構特別是銀行的基層網點處于反洗錢的核心位置和先鋒位置,在復雜的經濟環境下,面對越來越狡猾的犯罪分子和高科技的犯罪手段,我行在日常工作中反洗錢工作經驗如下:
1、加大培訓力度。定期通過晨會、夕會等形式組織網點員工反洗錢制度學習,及時傳達上級文件精神和規章制度,提高員工對反洗錢工作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認識,掌握操作流程中高風險環節,切實增強識別和防范各類案件的能力,讓我們知道反洗錢法律法規有哪些,洗錢的定義及危害。只有通過多種形式的反復多次培訓和學習,反洗錢的意識才能深入人心,才能在基礎上形成反洗錢的大范圍防控,反洗錢工作才能真正融入每個員工的日常工作中。
2、進行源頭控制。洗錢主要是通過賬戶之間的頻繁資金進出來進行,因此賬戶開立時的真實性至關重要的。因此,銀行柜員不管是在大堂辦理對私賬戶開立還是高柜辦理對公賬戶的開立,都必須嚴格按照制度要求客戶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并一律通過身份聯網核查系統對身份證件的真實有效性進行核查,對于虛假、過期或與經辦人明顯不符的拒絕辦理開戶業務。同時在開戶時必須在系統中完整登記客戶 9項基本信息,并且確保信息真實有效。只有這樣,才能大大縮小洗錢的范圍。
3、提高對可疑交易的警惕度??蛻敉ㄟ^銀行柜臺辦理業務,若在短期內頻繁進出資金或是進出資金與客戶的實際資產明顯不符的,應及時通過反洗錢監測系統上報。不僅如此還應對系統中的可疑提示仔細查詢比對,確??蛻糍Y金使用到底是自用還是疑點重重,落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了解客戶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真正做到“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
一、高度重視,及時部署
為確保反洗錢宣傳活動的有序進行,我行領導高度重視,成立了以主管行長為組長的反洗錢宣傳活動領導小組,組員為各部門中層干部及文化街支行的相關工作人員,同時要求相關部門狠抓落實,加強員工的反洗錢業務素質的培訓。
二、加強反洗錢業務學習,提高反洗錢工作能力
為了更好的服務反洗錢宣傳,我行以此為契機,從基本的反洗錢業務知識學習,有針對性的組織員工進行反洗錢業務專項培訓,并結合實際案例進行深入分析,提高員工反洗錢工作素質。
三、充分利用宣傳資源,落實日常宣傳工作
利用電子屏顯示、營業大廳、柜面服務、客戶調查等便利條件,在營業大廳擺放宣傳資料、張貼宣傳畫、向客戶發放宣傳材料,為取得更好的宣傳效果,反洗錢宣傳內容豐富。
(一)宣傳公眾在辦理金融業務中應履行的反洗錢義務,提高公民應主動配合金融機構進行客戶身份識別工作,杜絕出售、出租、出借證件、銀行卡及賬戶等違法違規行為,遠離洗錢犯罪。
(二)加強對已曝光的網絡詐騙洗錢、非法網絡集資、電信詐騙和地下錢莊匯款等網絡相關犯罪活動的基本手法與特征的宣傳學習,提高公眾自身金融信息的保密意識,免受不明信息的誤導,堅決預防電信詐騙“四不原則”和“八個凡是”,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三)在電子屏不間斷顯示反洗錢宣傳標語,在營業大廳放置反洗錢宣傳資料向客戶發放,宣傳反洗錢知識,提醒客戶防范和遠離洗錢活動。
四、積極參加“反洗錢街區宣傳日”活動
9月16日我行由楊鴻禮行長帶領5名業務骨干積極參加人行組織的“反洗錢街區宣傳月”集中宣傳活動。本次宣傳活動以“預防洗錢風險、維護金融安全”為主題,在固原市原州區地下廣場懸掛宣傳橫幅、擺放宣傳展板,向群眾發放宣傳資料,現場解答公眾咨詢。向客戶介紹反洗錢的相關知識,重點就《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以及《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客戶管理及可疑交易報告后續控制措施的通知》中客戶身份識別及開戶管理等內容向客戶進行詳細宣傳解讀,引導客戶主動配合金融機構進行身份識別,遠離洗錢。通過此次宣傳活動,使廣大群眾對“洗錢”的涵義內容更進一步認識,認識到洗錢對社會的危害以及反洗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五、取得的實際效果
通過此次反洗錢宣傳,一是提高了我行工作人員對反洗錢的認識水平,提高了反洗錢工作人員對反洗錢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使員工進一步明確洗錢對國家和金融機構帶來的嚴重后果,知曉我行所承擔的反洗錢義務、責任和權力。二是使廣大客戶對反洗錢的認知度增強,通過宣傳活動,不僅提高了社會公眾對洗錢危害性的認識,同時也提升了我行的社會形象。
一、我行反洗錢組織機構的建設情況。
為了確保反洗錢工作順利進行和各項責任落到實處,我行建立了反洗錢組織機構,成立了支行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由支行副行長同志任反洗錢領導小組負責人,總會計任副組長,各部門、各網點負責人為小組成員,負責對反洗錢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在支行營業部設立反洗錢信息員崗位,負責對反洗錢工作匯總和報告;在每一個營業網點配備二名反洗錢工作人員,負責對反洗錢工作進行監控、統計和上報。反洗錢工作組每月采用郵件或坐談的形式針對如何認真做好反洗錢監管工作進行學習和交流,通過學習和工作交流,進一步加強了支行反洗錢的監管工作。
二、我行反洗錢內控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建設及落實情況。
我行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反洗錢內控管理制度,制訂了反洗錢管理實施細則,對每一筆業務都進行嚴格的監控和篩選,認真負責地做好信息收集工作,保證盡職調查數據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此外還建立檢查制度,每月對大額及可疑交易報告進行抽查,確保調查信息的真實準確,嚴防個別網點因責任心不強而發生少填、漏填、錯填、誤填等。對反洗錢交易漏報、錯報、不報的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支行通過全行集中、各網點早讀等形式認真學習中國人民銀行以及總、省行的金融制度,尤其是反洗錢的各種規定,讓全行員工充分認識到反洗錢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積極自覺地履行反洗錢內控制度,保證反洗錢規定的全面執行。
三、向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報送可疑交易情況。
支行的反洗錢崗位對網點反洗錢人員報告上來的可疑交易進行匯總并上報人民銀行及分行反洗錢部門。今年第三季度我行上報人行及分行反洗錢部門可疑交易共315戶,3699筆,可疑交易金額82454.72萬元,其中對公帳戶70戶,1169筆,金額35545.75萬元;個人帳戶245戶,2530筆,金額46908.97萬元。從今年第三季度上報可疑交易情況來看,我行的人民幣可疑交易類型主要為“短期內累計一百萬元以上的現金收付”、“集中轉入分散轉出”、“相同收付人之間頻繁發生資金往來”,發生可疑交易的原因是由于某些行業資金收付數量及往來次數較多。但據我行掌握的客戶信息以及對客戶資金來源、用途的追蹤情況判斷,這些可疑交易應屬一般的資金往來,非洗錢行為。
四、客戶盡職調查、帳戶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情況。
客戶的帳戶資料和交易記錄由網點反洗錢人員進行記錄和保存,并對可疑交易的客戶進行跟進和盡職調查,弄清客戶身份等信息以及客戶資金來源、用途的合法性。
五、反洗錢培訓情況。
支行成立反洗錢培訓工作的領導小組,由支行副行長同志任組長,成員包括綜合部、營業部、業務部、科技部門人員,具體的培訓工作由支行負責,制定培訓計劃,針對不同對象提供分層次的反洗錢培訓。定期組織成員通過授課、討論及錄像的形式進行培訓,并打印反洗錢資料發送給各培訓成員,學習內容圍繞《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三項法規及工行總、省、行制定《關于做好反洗錢監控系統后續版本投產工作的通知》、《關于進一步加強反先錢工作的通知》、《反洗錢工作崗位職責及崗位考核試行辦法》、《關于中國農業銀行新昌支行違反反洗錢規定事件的通報》。
六、各行自查、分行檢查以及人民銀行等監管部門抽查、處罰情況。
支行對每季度所發生的業務進行自查,分行每月對支行的反洗錢業務進行專項檢查,實行多方面的監督。至目前為止,經支行自查、分行和人民銀行檢查未發現有對洗錢行為瞞報的情況。
七、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情況。
在有關手續齊備的情況下,積極配合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堅決遏止違法犯罪資金及其收益在銀行體系隱藏、清洗。
八、執行反洗錢保密義務情況。
全行員工根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嚴格執行保密義務,除了向有關部門報告外,無將反洗錢報告信息泄露給客戶或其他人現象。
九、我行反洗錢存在問題、整改的措施及今后反洗錢工作安排。
支行個別網點對大額資金交易和可疑資金交易定義不夠清楚,有些可疑資金交易在支行經過統計、篩選各網點每月上報的大額交易數據后,發現可疑資金交易才上報,造成可疑資金交易出現遲報的現象。
采取措施:通過發郵件組織各網點認真學習反洗錢的有關規定,并要求各網點反洗錢崗位人員認真履行職責,防止因責任心不強而發生遲報、漏報等現象。切實做好反洗錢的各項工作,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在下來工作中,加強對反洗錢業務的學習,加強對反洗錢工作的檢查和監督。
十、做好反洗錢工作對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反洗錢工作作為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我行將嚴格按照人民銀行的有關要求,在全行范圍內認真貫徹執行,確保我行各項業務穩健運行和國家資金安全。
[關鍵詞] 數據挖掘反洗錢
反洗錢的情報收集和分析工作,就目前的實踐來看,尚未能夠起到顯著的指導作用。20 世紀90 年代數據挖掘技術的產生和發展, 為可疑交易數據分析工作提供了嶄新的思路,極大地促進了反洗錢信息情報部門對報告數據的使用,數據挖掘技術必將在反洗錢實踐中發揮重要作用。
一、洗錢的概念及我國反洗錢工作中的不足
目前關于洗錢的定義有很多種,國際上并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吨腥A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第二條中關于的洗錢定義是: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依照本法規定采取相關措施的行為。
我國反洗錢工作主要是通過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完成的,而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的情報收集和分析工作中目前存在主要問題為:(1)工作量大,誤報率高;(2)預設標準易于為洗錢分子所規避;(3)無法自動適應洗錢形式的變化等。這就使得洗錢可疑交易行為的識別存在巨大的困難。
二、數據挖掘技術在反洗錢中的應用
數據挖掘是指從大量數據中提取或“挖掘”有趣的知識。目前,發達國家的反洗錢系統都充分利用了數據挖掘工具。在反洗錢領域中,人工智能、聚類分析、歸納算法、神經網絡等都具有較強的適應性,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
1.人工智能在反洗錢調查中得到了快速發展。美國的FAIS系統綜合使用了人工智能技術和基于案例的推理、黑板(blackboard)等人工智能技術,其獨特的分析能力主要得益于其數據視角的轉變:從交易導向轉為對象(如人或者組織)導向。每一筆交易、對象、賬戶都要用336條規則去測試,每條規則都給出是否為非法或合法的判定證據,最后用貝葉思推理對每一個項目的可疑性進行評定。
2.聚類分析是一種非監督的數據挖掘技術。在反洗錢領域,聚類分析技術特別適用于從大量的交易數據中產生及時、準確的線索。由于洗錢方式多種多樣,數據對象表現出來的分布也就各式各樣,并不是所有的可疑賬戶都可以聚成一類。因此,在洗錢行為識別中,簇的數量是未知的,因洗錢方式的不同而不同。聚類分析中“簇的數量未知”這個特點剛好滿足洗錢行為識別的這個要求。而且,由于其聚類分析的自動處理、非監督學習等特性使得其可以動態地適應洗錢手段的變化,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規避洗錢犯罪活動的自適應問題。
3.神經元網絡是一種從人工智能領域發展起來的,模仿人腦神經元結構,用神經網絡連接的權值表示知識,,過反復學習訓練數據集,建立預測和分類模型的技術。神經網絡方法可以用于加強反洗錢的調查工作,節省跟蹤洗錢活動的時間。并能通過自動學習制定出最為有利的反洗錢整體分析方案,提高數據分析效率。特別是調查人員可以學習相關的策略,這對于分析將來的案例是十分有益的。
4.歸納算法,此方法可以用來產生決策樹,樹的每個分支都是一個分類問題。這種方法提供給反洗錢調查人員一系列彼此相互分離的獨特路徑,這些路徑為分析者提供一個推理框架,幫助理解洗錢過程以及解決金融洗錢犯罪。反洗錢調查人員可據此總結出洗錢活動的共性和模式,然后通過對老的規則集進行改進建立起新的規則集,。并也可提供與反洗錢調查緊密相關的框架、結構。
三、基于數據挖掘技術的金融賬戶洗錢調查方法
金融機構在洗錢活動中處于極其重要的地位,常常被洗錢犯罪分子所利用。筆者認為要想判別一個金融賬戶交易行為是否正常,應從兩個維度上來判斷,一是縱向上,與自身過往歷史行為模式比較;二是,橫向上,與其他賬戶之間做比較分析,從而發現此賬戶是否存在洗錢活動。
在橫向上,本文認為,橫向上應該采取聚類分析和孤立點探測相結合的方法。首先,通過采集一些與待識別客戶身份與業務特征類似的正常客戶的樣本信息,建立參照組。然后,對樣本數據集進行聚類分析,分析結果中將出現聚類數據和離群數據,刪除其中的聚類數據。經過上述數據準備處理后,對于剩下樣本,采用局部孤立點算法,對每個樣本計算其孤立值。最后,根據孤立值的大小對這些樣本進行排序。根據孤立值排序的結果也就是每個賬戶在相關屬性上的可疑程度順序表,監管中心可以根據自身資源情況和這個順序表決定深入調查的賬戶對象。
在縱向上,判斷賬戶的即時交易行為是否符合其一慣的交易模式,如果該即時交易行為符合其一貫的交易模式,則被認為是正常的,否則,則被認識是可疑的。在縱向上,本文提出斷點分析技術構建反洗錢調查方法。其主要思想是:建立一個移動的窗口,窗口中裝有一定數量的交易時序數據。基于交易連續統一體理論,利用斷點分析,判別新進入窗口的若干數據與窗口內的“舊”數據相比較是否表現異常。這樣通過斷點分析確定的異常點或點的集合對應的就是值得懷疑的交易,這些異常的交易行為便是我們所要挖掘的可疑洗錢行為。
四、結束語
利用數據挖掘技術進行反洗錢數據監測和分析,無論國內和國際的相關研究都是新穎的。本文在對常用的數據挖掘技術在反洗錢領域應用的述評基礎上,針對金融賬戶反洗錢問題從兩個維度上提出了兩種基于數據挖掘技術的反洗錢調查方法。下一步的工作將主要圍繞基于我國現行銀行業務條件下的特征提取、算法的實際應用效果反饋分析等方面展開。
參考文獻:
[1]楊勝剛王鵬:基于數據挖掘技術的人民幣反洗錢系統設計.財經理論與實踐,2005,11:105-110
關鍵詞:反洗錢;資金監測
中圖分類號:F832.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4392(2006)11-0012-03
二十世紀七十年代以來,洗錢犯罪在國際上引起越來越多的關注,各國紛紛頒布反洗錢法律法規,建立金融情報中心(Finance Intelligence Unit,以下簡稱FIU)收集和分析反洗錢數據,防范洗錢犯罪,為懲治洗錢提供線索。國際上也建立了像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Finance Action Task Force)、埃格蒙特集團(Egmont Group)和沃爾夫斯堡集團(Wolfsberg Group)等國際反洗錢組織,積極指導各國反洗錢工作,為各國反洗錢合作提供交流平臺。2004年4月,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成立。該中心在中國人民銀行領導下,負責我國的大額和可疑資金交易的收集和分析,向有關方面移送涉嫌洗錢案件,并與各國反洗錢情報機構開展合作與交流。本文對我國的FIU收集、整理和分析反洗錢數據的方式提出一些相關政策建議。
一、國外反洗錢資金監測的經驗
(一)美國的實踐
在美國,反洗錢數據的收集和分析工作是由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FinanCial Crime En-forcement Network)來完成。FinCEN的數據有三個來源:第一、依據《銀行保密法》和《現金管理法案》,由各銀行和其它機構向FinCEN報送的金融交易數據。這部分資金交易數據不是按月或按季報告,而是在交易發生日后,或者被鑒別為可疑資金交易后一定時間內報告。第二、FinCEN從從事數據收集的企業購買的公共數據。第三、根據FinCEN與各執法機構的協議,各執法機構向Fin-CEN提供的共享數據。此外,各執法機構對各調查對象進行查詢的記錄也保存在FinCEN。
FinCEN擁有約200名全職職員,多為情報、金融、技術、法律方面的專家,其工作人員幾乎全部在總部,另還有來自20多個國內執法機構的40多名人員常年派駐。FinCEN設有三個部門,一是戰略管理部負責洗錢犯罪活動的趨勢分析;二是行政管理部負責管理各機構是否正常報告;三是調查支持部負責為各執法機構提供服務。FinCEN對反洗錢數據的分析主要分為宏觀分析和微觀分析,宏觀分析確定洗錢犯罪的高發地區、行業以及犯罪手法,從而指導反洗錢工作人員將有限的資源運用到最需要的地方;微觀分析是通過對數據的分析發現洗錢線索,進而打擊洗錢犯罪。
(二)澳大利亞的經驗
澳大利亞的金融情報中心是澳大利亞交易報告與分析中心(AUSTRAC,Australian Transaction Reports and Analysis Centre)。AUSTRAC依據《金融交易報告法》收集由各銀行和其它機構向Aus-TRAC報送的金融交易數據。AUSTRAC對所采集到的數據進行分析從而發現洗錢犯罪的趨勢性特征和案件線索,并將發現的案件線索移交司法與海關部下屬的聯邦警察部隊,案件的取證和處理工作由聯邦警察部隊負責。
AUSTRAC擁有正式員工63人,其中在悉尼總部人員47人,在堪培拉、墨爾木、拍斯、布利班等地設有代辦處。AUSTRAC有三個部門:一是洗錢遏制部(Money Laundering Deterrence)負責報告機構按《現金交易報告法》要求履行報告責任。二是洗錢跟蹤部(Money Laundering Targeting)負責分析和金融交易報告信息。三是信息技術部(Information Technoligy)負責發展和維護各項信息系統。
美國和澳大利亞的國情的不同,金融情報中心的名稱不一樣,反洗錢數據收集的范圍存在差異,數據分析的側重點也不盡相同,但總體上看,分析方法上也存在許多共性,即通過宏觀分析提供洗錢問題的趨勢,通過微觀分析發現洗錢的線索,通過跟蹤分析為FIU和其他部門提供個案服務。
二、我國反洗錢資金監測的現狀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反洗錢規定,商業銀行確定了本機構或本系統反洗錢資金監測的部門和人員,制定了本系統反洗錢資金監測的辦法及操作規程,開展了不同形式的反洗錢資金監測的業務培訓。從2003年3月開始,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數據,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外匯資金大額和可疑交易數據。經過一年多的工作,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收集了大量的數據,并進行了卓有成效的分析工作。
三、提高我國反洗錢資金監測水平的政策建議
(一)增加數據報告主體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機構反洗錢的規定,除商業銀行外,政策性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外資金融機構都是反洗錢資金交易報告主體。因為反洗錢資金監測人力和技術的原因,在過去的年份里,僅有商業銀行報告反洗錢資金交易數據,故在條件成熟的時候,應將以上幾類金融機構納入報告主體范圍。同時,還應增加證券機構、保險機構以及一些從事資質認定的中介機構作為報告主體。通過增加報告主體,盡可能地將所有資金交易納入FIU或其他反洗錢部門的監測視野,從而為有效的打擊洗錢犯罪創造有利條件。
(二)整合金融監管機構現有數據
該類數據是指我國金融監管機構所掌握的能夠被共享的數據,這些監管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目前,各監管部門之間的數據共享程度還很低,但隨著反洗錢工作的開展,各部門與未來的FIU的數據交換會越來越多,各監管部門的數據將為反洗錢工作提供更多的線索。此類數據主要包括違法違規案件以及違法違規交易主體的詳細信息等內容。
(三)整合行政管理執法司法部門數據
該部分數據是指來自財政、稅務、工商、公安、安全、海關、檢察院和法院等部門的數據,以上每一個部門都收集并掌握與本部門相關的機構和個人的資料,以及違法違規案件的一些詳細情況。隨著反洗錢工作的全面展開,FIU與各執法部門的聯系會越來越緊密,信息交流會越來越多。在未來的反洗錢架構中,一方面,FIU會為執法機構提供線索和金融信息服務;另一方面,各執法部門的一些信息也會為FIU提供基礎數據,從而增加FIU數據分析的有效性。
(四)充分利用國際反洗錢數據
該部分數據是指來自國際方面的反洗錢數據。為了更有效的打擊洗錢犯罪,國際上成立了一
些國際性組織,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為各國的反洗錢工作提供指導,分析國際反洗錢形式,對各國的反洗錢工作進行評價。埃格蒙特集團(Egmont Group)為各國的FIU提供了國際合作和信息交流的平臺。還有一些地區性的反洗錢組織,如亞太金融行動小組(APG,Asia Pacific Groupon Money Laundering)。這些國際上的合作會提供洗錢犯罪的最新方法和最新動態,同時也會提供一些洗錢犯罪分子的名單等信息,如:聯合國的恐怖人員和恐怖組織名單,此類數據為我國的反洗錢工作提供有益的幫助。
(五)充分發揮金融機構在反洗錢資金監測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是加強商業銀行反洗錢意識。通過對商業銀行反洗錢知識的培訓使之認識到洗錢犯罪給商業銀行帶來的運營風險和信譽風險,從而增加商業銀行反洗錢工作的積極性。二是在技術上對商業銀行進行指導。反洗錢數據的篩選分析的第一線在商業銀行,FIU應該在數據的篩選分析方面對商業銀行進行指導,并按時將犯罪分子洗錢的新方法告知商業銀行,提高商業銀行分析數據的技能。三是制定相應的處罰措施。為了更好地完成反洗錢工作,必要的處罰措施是必需的。
(六)提高反洗錢資金監測分析技術
一是加強宏觀分析。宏觀分析是通過對反洗錢數據的總體分析,從兩方面為微觀分系統提供支持:一是通過對反洗錢數據的分析來總結洗錢犯罪的特征;二是通過對反洗錢數據的分析來把握洗錢犯罪的趨勢,指導反洗錢工作人員將有限的資源用在最需要的地方。
二是提高微觀分析水平。微觀分析是利用所有的數據和各種可以利用的判斷方法來發現異常資金流動,找到洗錢犯罪、恐怖融資和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線索,以及對已有線索進行跟蹤分析,為洗錢案件的偵破和定性提供證據。微觀分析通過線索分析和跟蹤分析實現。
在線索分析時,首先要需要建立行為模式特征庫、關聯模式特征庫、名單庫、數據庫,通過名單過濾、行為模式分析、關聯模式分析等分析階段,由FIU工作人員對每個交易主體逐個甄別,形成進一步核查名單和移交名單。數據核查工作應有FIU工作人員來完成,而移交名單則轉給相應的執法部門。
關鍵詞:反洗錢;案件調查;數據管理
中圖分類號:F832.3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4392(2012)02-0071-04
一、天津市反洗錢調查工作現狀
反洗錢調查工作是人民銀行開展反洗錢行政管理的重要內容,是進行洗錢犯罪類型研究的重要載體,是加強與司法機關溝通協作、預防和打擊洗錢犯罪的重要途徑和手段。近年來。人民銀行天津分行積極采取有力措施,推動反洗錢調查工作不斷取得新的成效。
(一)天津市反洗錢調查工作成效初顯
人民銀行天津分行采取多項措施,推動天津市反洗錢調查工作取得實效。一是注重收集各地的典型上游犯罪案例。深入剖析總行通報的重大洗錢案件,精心總結各種類型犯罪在金額、交易方式、地域分布等方面的規律和特征,努力提高自身對可疑交易線索的分析判定能力和水平。二是通過專題培訓、實地走訪、一對一輔導等方式指導金融機構優化可疑交易報告的流程,提高金融機構可疑交易的分析水平和重點可疑交易的報告質量,增強金融機構配合反洗錢調查的熟練度和規范性。三是通過聯席會議、案件會商等渠道加強與公安機關和司法部門的溝通協作,完善與公安和司法機關的合作機制,發揮天津市反洗錢聯席會議框架在預防和打擊洗錢犯罪方面的基礎作用。四是加強工作力度,提高可疑資金交易線索報案的數量和質量。近五年來,人民銀行天津分行發起反洗錢調查137起,通過反洗錢調查向偵查機關移送涉嫌洗錢案件36件。其中,在2008年“天網行動”和“雷霆行動”兩項反洗錢專項行動中,協助公安機關破獲洗錢及上游犯罪案件15起,抓捕犯罪嫌疑人37人,為國家和人民群眾挽回經濟損失6000余萬元。在最近的2011年,協助公安機關破獲“10.26”傳播木馬和跨境洗錢案,為打擊洗錢犯罪活動作出重要貢獻。
(二)探索符合天津市特點的反洗錢調查工作方式
天津市作為中國四個直轄市之一,在行政管理結構和社會經濟發展方面具有一定的地域特點。作為天津市反洗錢工作主管部門,人民銀行天津分行不斷探索符合天津市地方特色的反洗錢調查方式和可疑交易案件判定技巧和規律。一是探索最佳的反洗錢調查工作方式。與其他省份不同,天津市地域范圍小,實施反洗錢調查的人員少,近年來經濟發展速度快,金融業務創新多,金融交易量成倍增加,有限的人力使得人民銀行天津分行不宜過多采用占用大量人力的現場調查,只有代之以非現場調查方式。在此情況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充分利用非現場調查法定文書少、程序較簡易的優勢。以人民銀行為中心輻射全市金融機構,采取多個調查線程并行的流轉方式。不斷優化調查項目的流程和銜接,努力提高反洗錢調查工作的效率和質量。二是深入研究天津市可疑交易的類型特點和判別技巧。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在開展反洗錢調查工作的過程中發現,天津市由于社會經濟發展態勢較好,且金融環境較為寬松,在當前貨幣政策收緊的情況下,出現了一批帶有地下金融、涉眾集資性質的典型案件,給民眾造成了潛在的資金損失,也對金融系統的正常運行帶來了不利影響。對于天津市此種典型的可疑資金交易,人民銀行天津分行深入研究該類交易在資金規模、交易類型、涉眾數量、地域分布、流轉方向等方面的特點和判別要點,積極開展調查分析。向公安機關提供相關案件線索,為天津市金融體系的穩定做出了貢獻。
二、金融機構在配合調查中存在的問題
(一)調查結果反饋時效性不足
反洗錢調查工作的時效性較強。只有迅速調取可疑資金賬戶的交易資料。才能盡快著手匯總資金交易的模式特征和判別資金交易的涉嫌犯罪類型,才能及時將可疑線索移送偵查機關對涉嫌犯罪的不法分子實施控制。相反,調查周期過長則可能貽誤戰機,增加犯罪分子逃匿和可疑資金轉移的概率和風險。當前,在反洗錢調查工作的整個流程中,金融機構配合調取可疑賬戶交易明細的環節耗時較長,成為影響反洗錢調查時效性的突出環節。在接到人民銀行天津分行的反洗錢調查通知書后,部分金融機構可以在通知書規定時限的末期反饋調查結果,有的金融機構則超出時限甚至拖延較長時間后才能反饋,使得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在等待和催促金融機構反饋調查結果的過程中耗費了過多時間,給整個反洗錢調查工作流程造成了被動。
(二)可疑交易明細數據完整性和規范性缺乏
金融機構在反洗錢調查中將調取的交易明細數據以電子表格的形式向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反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反洗錢部門據此進行匯總整理,分析可疑交易的資金流轉特點,判別可疑交易涉嫌犯罪的類型。當前,金融機構反饋的電子交易數據的完整性和規范性存在一定欠缺,給后續的調查步驟造成了困難。一是交易對手等信息要素不完整。在交易數據中。交易對手開戶行、交易對手戶名和交易對手賬號等內容對于可疑交易線索的追查具有重要的信息價值,而金融機構反饋的調查數據卻或多或少、甚至是大范圍地缺失此項信息。二是交易方式或交易渠道字段填寫混亂。不同金融機構對資金交易方式的分類和命名規則不同,致使不能憑借該字段信息區分每筆交易的現轉性質,影響了可疑線索的進一步分析。三是電子交易數據格式不規范。金融機構反饋的資金交易數據在格式上欠缺規范性,增加了可疑交易整理和匯總的困難度。比如,有的把資金交易日期寫成“YYYYMMDD”而不是“YYYY-MM-DD”,有的把借貸標志寫成“收支”或“0102”而不是“借貸”,有的把交易金額的格式設置為“文本”而不是“數值”。另外,目前大部分金融機構的電子交易數據都無法準確體現資金來源用途和人等信息。
(三)可疑交易報告撰寫質量有待提高
按照反洗錢調查的程序和要求,金融機構要依據賬戶交易數據和格式模板撰寫反洗錢調查報告并作為調查結果和電子交易數據一同反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金融機構撰寫的反洗錢調查報告可以納入電子交易數據以外的非交易信息,對于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快速掌握可疑交易的特征和類型具有重要的作用,但目前金融機構反饋的反洗錢調查報告的質量仍有待提高。一是未充分納入可獲取的非交易數據信息??梢芍黧w在營業機構辦理業務時的樣貌服飾特征、態度表情異相、業務需求狀況等不可量化的非交易數據信息是判別可疑交易涉嫌犯罪類型的重要線索來源,通常金融機構不能充分了解這些信息并將之納入反洗錢調查報告。二是未按要求格式對交易數據進行分析。比如,未注明相關賬戶的類型和狀態,只對部分交易數據進行匯總分析,未說明資金交易的渠道和來源去向,只匯總總體的交易筆數和金額未分別匯總轉入與轉出的筆數和金額。三是未對可疑交易的上游犯罪類型進行初步判斷。對于反
洗錢調查報告而言,判別上游犯罪類型越準確證據越充足(或者有充足的證據排除可疑),報告的質量就越高,就越有利于可疑交易線索的報案和偵破。由于金融機構可疑交易分析水平的欠缺或可疑交易類型的可識別性較差等主客觀原因,金融機構反饋的調查報告一般無法對可疑交易的上游犯罪類型做出初步判斷。
三、天津市金融機構配合反洗錢調查工作存在問題的根源
(一)配合意愿較差
金融機構對反洗錢調查工作的配合意愿屬于一種主觀因素或狀態。當前,金融機構在反洗錢調查工作配合中具有一定程度的被動性和抵觸心理,對反洗錢調查的時效性和質量產生了負面影響。一是金融機構承受較大的盈利壓力和競爭壓力,反洗錢調查會給其增加額外的但非盈利性的工作量,使金融機構產生某種抵觸心理。二是金融機構存在一定程度的顧慮,擔心反洗錢調查工作降低客戶的體驗度,造成客戶資源和儲蓄資金的流失。三是金融機構內部對反洗錢工作的認識和認同度不均勻,反洗錢牽頭部門以外的各個部室參與的熱情不高,增加了反洗錢牽頭部門協調各業務條線調取可疑交易信息和數據的難度。四是金融機構尚未把洗錢風險納入其整體風險管理體系之中,對反洗錢相關工作的激勵機制也未成熟,使得金融機構在反洗錢調查配合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消極性和被動性。
(二)配合基礎薄弱
配合基礎指金融機構配合反洗錢調查調取可疑賬戶資金交易數據時的客觀技術條件或便利性。金融機構處理日常資金交易時依托各種電子業務系統和清算渠道,形成天量的資金交易數據。反洗錢調查需要從其中某一時期的歷史數據中按照賬戶調取資金交易明細,金融機構的業務數據系統對交易調取的支持度越高,就越有利于提高反洗錢調查的效率和質量,反之若金融機構的業務系統不便于對歷史交易數據的批量調取,就只能依靠逐筆查詢或翻閱紙質憑證,從而延緩反洗錢調查的周期,降低調查數據的質量。當前,金融機構配合反洗錢調查的技術條件和配合基礎存在一定的薄弱性。一是部分金融機構系統整合度和數據集中度較差,增加了資金交易數據調取的難度。一方面,金融機構若不能對各種清算渠道的報文信息進行有效的整合和管理,就不能對交易對手等反洗錢調查所需的數據進行批量提取。另_方面,金融機構的核心系統以會計賬務處理功能為中心,在其分戶賬的數據結構中一般沒有交易對手信息的字段,只能通過交易流水號逐筆進行查詢,甚至只能通過翻閱原始會計憑證查找,大大增加了資金交易數據調取的難度和耗費的時間。二是各種清算渠道的若干特殊性造成了某些交易數據尤其是對手信息數據的缺失。第一,同城票據清算中提回的轉賬支票不包括收款人的賬號信息,加之各金融機構沒有強制在業務系統中錄入提入和提出票據的對手信息,使得票據業務的交易數據要素大量缺失。第二,借助超級網銀(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進行跨行轉賬匯款時通過總對總的方式劃轉,使得交易數據中“開戶行”信息不能精確到具體的交易網點。第三,POS商戶的開戶行若不同時是該商戶的收單行。則該商戶賬戶只能記錄每天的匯總交易信息,而不能逐筆顯示每天在此POS機具上所有的刷卡交易數據。第四,在ATM通道的交易中,受理ATM機具的金融機構無法獲取使用該ATM交易的他行卡的賬戶名稱。三是金融機構某些特殊的賬務處理方式對交易對手信息造成了屏蔽。比如,某金融機構在進行轉賬操作時大量使用過渡賬戶,人為阻斷了資金的傳輸鏈條,給交易對手的查詢造成了障礙。
(三)配合能力有待加強
配合能力指在配合意愿和配合基礎等主客觀條件下,金融機構配合反洗錢調查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經過近幾年的反洗錢調查工作實踐,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調查的經驗不斷豐富,實施調查的水平有了顯著提高,但就反洗錢調查的目標要求而言,其配合調查的能力仍有待提升和改進。金融機構向監管部門提交的可疑交易報告分為兩種,一般可疑交易報告和重點可疑交易報告。一般可疑交易報告的數據通過后臺系統提取,除少數交易外一般包含交易對手信息,重點可疑交易報告由人工進行匯總整理和深入分析,反洗錢調查工作的流程和要求與金融機構的重點可疑交易報告類似,但部分金融機構向監管部門反饋的調查數據的對手要素信息有不同程度的缺失。一般可疑交易報告與包括反洗錢調查在內的重點可疑交易報告在交易數據要素完整程度上的這種差距反映了金融機構配合調查能力的高低,人工調取的交易數據質量與自動抽取的交易數據質量的差距越大,說明金融機構的配合能力越差。具體來講,金融機構的配合能力問題集中在工作流程和調查報告分析撰寫等方面。在工作流程方面,部分金融機構過于依賴營業網點通過逐筆查詢或翻閱原始會計憑證調取交易對手戶名、賬號、開戶行等調查所需數據要素,而不能有效地通過科技后臺對交易數據進行優化整合從而實現更有效率的批量自動查詢,致使交易數據的完整性受到影響。在反洗錢調查報告分析撰寫方面,金融機構對洗錢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的資金流轉特征的了解程度仍有待提升,不能有效利用成本利益分析法和反偵察推斷法等分析甄別方法對可疑交易數據信息進行剖析識別,加之報告的撰寫技術有所欠缺,致使反洗錢調查的效果和調查報告的質量降低。
四、提升金融機構反洗錢調查配合水平的政策建議
(一)政策建議的簡化動態模型框架
根據上文的分析,建立以下簡化模型作為提出政策建議的框架基礎。
Lt=f(Wt,Bt,Ct)
式中。Lt指金融機構配合反洗錢調查的水平,Wt、Bt、Ct分別指對金融機構配合意愿、配合基礎和配合能力的測度。Lt為Wt、Bt、Ct的增函數。金融機構的配合意愿越強,配合能力越高,客觀的基礎技術設施越完善,其配合反洗錢調查的水平就越高。在Wt、Bt、Ct三個要素中,按照活躍度或主觀能動性排序,配合意愿Wt居首,配合能力Ct其次,配合基礎位末?;钴S度最高的配合意愿因素,對其他兩個因素的效力具有放大性的影響,因此上述簡化模型可以變形為Lt=f(Wt,Bt,Ct)=Wt*f1(Bt,Ct)。與活躍度對應,從動態的時間屬性來看。活躍度越強,對其改進完善所需的時間就越短,成效也越迅速。因此,依據主觀活躍度和動態時效性的特征,應該從配合意愿、配合能力、配合基礎三個方面著手,有步驟、有階段性重點地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調查水平進行提升和改進。
(二)政策建議
1.提升金融機構配合意愿,增強配合積極性。一是加強對金融機構反洗錢調查工作的監管和考核。反洗錢調查工作考核可以對金融機構施加強有力的外部激勵,彌補其內部反洗錢激勵機制的缺位。增強其配合反洗錢調查工作的意愿和積極性。激發其配合調查的自主性和能動性。對配合反洗錢調查時效性強和質量高的金融機構要給以考核加分和獎勵表彰,對配合反洗錢調查工作時效低、質量差的金融機構要給予考核減分甚至批評懲戒。同時,適時加強
反洗錢宣傳和培訓,增強其對反洗錢調查工作的責任感和認同感。二是設定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調查的合理反饋時限。設定一個合理的反饋時限可以對金融機構產生正向的約束和激勵。若反饋時限過長,會助長金融機構調查流程中的惰性,反饋時間過短,則會打亂金融機構的調查步驟,影響調查結果的質量。只有預設一個相對合理的反饋時限,才能產生適度合理的約束和激勵,激發金融機構配合反洗錢調查的積極性。當然,合理反饋時限的設定要充分考慮到各金融機構的不同情況,選擇一個能產生最大效力的中位數,并根據不同階段的具體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2.提升金融機構配合能力。增強調查報告質量。一是優化金融機構內部實施反洗錢調查的流程。對金融機構反洗錢調查流程進行優化的基本原則是將調查鏈向上集中,減少中下游的調查環節。當前部分金融機構過于依賴營業網點通過逐筆查詢或翻閱原始憑證調取可疑交易數據,應逐步將現行相對分散的調查流程向集中的流程模式過渡??偛拷鹑跈C構應由科技等后臺部門集中統籌交易數據的管理和調取,分支金融機構應向總部申請完整的數據管理權限,或者申請由總部統一設置數據調取渠道,從而減少中下游的人工環節,提高數據調取的時效性和質量。二是提高金融機構調查報告的分析撰寫能力和水平。要通過專題培訓、現場“一對一”輔導等靈活有效的方式,進一步提高金融機構對洗錢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可疑資金流轉方式和特征的認識,提高其對可疑資金交易模式的預警和識別能力,強化其反洗錢調查報告撰寫技巧,不斷提升金融機構反洗錢調查報告的分析撰寫水平和質量。
3.優化基礎技術設施,增強交易數據的完整性。一是優化和完善金融機構的數據處理系統。當前部分金融機構的交易數據保存較為分散,同一賬戶下不同渠道的交易數據需要到信用卡部、電子銀行部等不同業務條線去調取,對反洗錢調查數據調取的時效性和完整性造成了不利影響。因此。金融機構要把數據系統的優化升級納入戰略規劃,適時地開展“數據倉庫”的建設,對核心業務系統的數據和各結算渠道的數據進行有效整合,將所有交易數據集中在一個統一的數據庫下,增強交易數據調取的時效性和完整性。二是適時對支付清算系統進行優化調整。對于不符合反洗錢調查數據調取需求、不能保證交易鏈條完整性的支付清算系統的某些特性,要逐步進行反洗錢適應性的調整和優化。比如,要逐步增加票據業務電子化的范圍以增加交易對手信息的完整性,在相關票據電子化之前。金融機構要將實物票中的交易信息盡可能多地錄入業務系統。再如,POS、ATM等銀聯渠道的交易要在報文結構中增加戶名、賬號等交易信息要素,并增強相關參與機構的交易數據易得性。
關鍵詞:反洗錢;可疑交易;監測分析;有效性研究
中圖分類號:F82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1)03-0061-05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3.14
一、我國金融機構可疑交易監測分析現狀及存在的不足
(一)我國可疑交易監測分析現狀
總體上說,世界各國的反洗錢制度幾乎都以可疑交易或者可疑行為(統稱可疑交易行為)報告制度為中心,要求金融機構報送有洗錢跡象和可能的交易行為的有關信息,英國、德國、意大利、荷蘭、美國、澳大利亞等同時要求提交大額交易報告[1]。2003年1月中國人民銀行分別頒布了《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別負責人民幣、外幣可疑交易的監測分析,我國開始建立了可疑交易監測分析制度。2004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設立反洗錢局,作為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2004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又成立了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作為收集、分析、監測和提供反洗錢情報的金融情報機構,具體承擔反洗錢資金監測職責,并且實行本外幣可疑交易資金監測一體化[2]。截至2009年末,可疑交易分析已全面覆蓋銀行業、保險業、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貨幣經紀公司。2009年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共接收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1.78億份,可疑交易報告4293.3萬份(見表1)。從2004―2009年銀行業可疑交易報告接收量統計表(見表2),也可以發現可疑交易報告量逐年遞增。
(二)我國金融機構可疑交易監測分析存在的不足
近幾年可疑交易監測分析有效性有了大幅提高,僅2009年通過分析篩選就發現1082起具備高度洗錢嫌疑的重點可疑交易線索。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這些重點線索開展了反洗錢調查,最后根據調查情況向偵查機關移送和報案共654起,涉及金額3711.7億元。各地偵查機關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報案線索共立案偵查119起(其中以洗錢罪立案偵查23起),占報案線索數的24.1%①。但目前也存在可疑交易報告質量不高、可疑交易分析有效性低的問題。
1.金融機構可疑交易報告質量難以有效提高
面對當局的罰款威懾,金融機構一定程度存在“護衛性”行為,自我保護意識決定了“拿不準就報”、“報比不報好”、“多報比少報好”,而不論所上報的交易或者行為可疑與否,缺乏對可疑交易信息的主動識別和篩選,這也是近年可疑交易報告量增加的原因之一。許多金融機構只是機械地依賴其反洗錢監測系統預警提示,不加分析判斷,簡單地錄入客戶信息就上報,這種報告往往涵蓋信息太少,會漏掉許多有價值的信息。有的則采取“擴大化”的辦法,只要自認為符合可疑交易識別標準的交易,就不加分析和重新識別客戶身份就上報,由于報告的交易信息太多,反而降低了信息分析處理的效率。同時在現場檢查中還可發現,當金融機構業務系統提示為可疑交易時,有關業務人員未進行認真審查,甚至根本不審查就確認為正常交易,這樣做出導致失去大量的有價值信息[3]。
2.可疑交易監測分析信息范圍不廣,不能全面分析
一是局限于資金交易分析,缺乏身份主體分析的有效配合。對客戶身份信息的準確定位是可疑交易監測的重要環節,沒有準確定位,可疑交易監測分析就沒有任何意義。雖然我國已建立了居民身份證統一數據庫,但該數據庫并沒有涵蓋所有自然人身份信息,法人或準法人身份沒有統一的數據庫,難以準確、完備的實現對交易主體的身份定位。目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與同城票據交換系統、支付清算系統等還未實行連接,還處于獨立運行狀態,有礙于對異常賬戶類型進行有效監測。除了與公安部門戶籍管理系統相連接外,還沒有與工商、稅務、技術監督等部門的營業執照注冊登記、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等信息管理系統的接口,銀行業金融機構還無法通過賬戶管理系統實現對存款人提交的各類開戶資料證件進行真實性確認,橫向信息傳輸難以落實,也就不能更好地識別客戶。同樣在法人主體有關信息分屬于工商、稅務、質監和海關等部門的情況下,不能更好地綜合定位。如某企業賬戶在資金上是正常運作的,但其工商法人資格已經注銷,稅務登記也已經注銷,這就無法識別。另外,沒有信息跟蹤功能,當金融機構認定為可疑交易上報,在此之后發生的信息沒有要求連續上報,無法連續監控。
二是可疑交易分析主要局限于交易行為分析,缺乏財產關系和社會關系分析的配合。交易是一個過程,財產關系是一種狀態,狀態和過程存在相互印證的關系,在某些情況下,脫離財產關系,僅從交易行為獲取涉嫌犯罪的線索是很難的。
三是可疑交易資金監測局限于個體分析,缺乏與區域分析、宏觀分析的有機結合。發生在一個經濟系統中的洗錢數量與系統的某些參數有相對穩定的數量關系,如異常的現金流通量、國際收支統計出現超常的統計誤差等[4]。當前金融機構對客戶身份的了解僅限于開戶資料和平時與客戶接觸時,從客戶交談中獲得部分信息,少部分外勤人員通過走訪客戶可以獲得一些信息,多是一些貸款戶,但對于一線臨柜人員了解的信息就很少了。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經營特點及資金流量流向規律等客戶信息不是必須向銀行提供的,這些信息由工商、稅務等部門管理,銀行柜面無法了解這些信息。上面講的財產信息全國也沒有建立統一信息庫,同時這些信息由房產管理部門管理,金融機構和反洗錢監測中心無法掌握。
(三)反洗錢工作主動性不強,報告不全面
一是一些金融機構系統設置的可疑交易報送標準遠低于《辦法》([2006]第2號令,下同)要求。如證券行業可疑交易報告標準之一“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并在短期內發生大量證券交易”,多數機構將“長期”設定為2~3個月,遠低于《辦法》一年的標準,系統篩選出大量可疑交易后全部報送。二是依賴系統篩選,缺少人工識別。對于由客觀標準為主觀識別構成的上報標準,一些機構按照客觀標準設定系統參數,篩選出大量可疑交易后未經人工識別即予上報。三是要素填寫不全。銀行業、保險業可疑交易報告要素為40項,證券期貨可疑交易報告要素34項,有的要素系統不能自動提取,人工填寫需耗費大量時間精力,有些就不進行補充,這樣造成可疑交易報告缺少一些項目。
二、影響我國金融機構可疑交易監測分析有效性的原因
(一)可疑交易報告主動性不足
在我國主要采取義務報送制和舉報制,其中金融業和特定行業實行義務報送制,舉報制則作為義務報送制的補充。義務報送制缺乏質量控制機制、舉報制缺乏市場化激勵機制,導致信息完備性和準確性難以保證,影響了可疑交易資金監測的分析效率。特征型的可疑交易在有關制度上已經明確,是強制性報告的,但非特征型的可疑交易則取決于金融機構的意愿。如果激勵機制不完善,不能促進報送機構將履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內在化,將導致金融機構采取非合作博弈的策略,如防衛性的報送特征型可疑交易,消極甚至拒絕報送非特征型的可疑交易,導致可疑交易報告的準確性和完備性降低[5]。
(二)反洗錢社會成本高,金融機構反洗錢主動性難以調動
金融機構是反洗錢的主陣地,根據反洗錢監管要求及反洗錢工作的實際需要,金融機構在反洗錢方面會增加五種成本:一是制度成本,金融機構根據監管要求需要建立一整套反洗錢內部政策、程序和控制措施;二是雇員成本,包括工資成本和培訓成本,三是檢查成本。金融機構檢查過程中形成的計算機設備、辦公用品費和差旅費等支出;四是流失客戶,金融機構對客戶的了解和對可疑交易資金數據的報告制度會使金融機構失去一部分客戶,客戶的失去意味著利潤的損失,尤其是當其他金融機構不認真執行反洗錢規定時,將會使該金融機構處于更不利的地位;五是檔案管理成本,人民銀行要求金融機構在一定期限內保存客戶的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這使金融機構保管檔案成本增加。如果金融機構付出的成本得不到適當補償,則其參與反洗錢的積極性將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響。
(三)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存在缺陷
一是部分可疑交易標準雖然看似簡單,卻不易操作。如《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與來自于販毒、走私、恐怖活動、賭博嚴重地區或者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第十二條第五款“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第十三條第十五款“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的”等規定中的“地區”或“中心”不明確,在實際報告時無法參考。二是部分可疑交易標準未充分考慮證券市場的特征?!掇k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證券業可疑交易報告標準,仍主要停留在對客戶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監測的簡單層面上,未充分考慮證券業在證券發行、證券上市、證券評估、證券交易、證券交割、讓利分紅等環節可能存在的洗錢風險點,在當前股市資金實行銀證轉賬,客戶保證金流出流入股市實際由銀行監控的情況下,明顯呈現證券業反洗錢工作與銀行業反洗錢工作的同質化,對股市可疑交易資金的監測分析容易流于形式?!掇k法》第十二條第四款、第六款將“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并在短期內發生大量證券交易”、“開戶后短期內大量買賣證券,然后迅速銷戶”列為可疑交易標準。在股市上漲期,上述兩種現象大量存在,將此交易列為可疑交易,既大量增加證券營業機構無價值的可疑交易報告量,也增加反洗錢監測信息中心分析、處理信息的工作量。三是部分可疑交易標準未考慮新型業務的特點。隨著金融創新力度的加大,新型金融產品層出不窮,如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銀證產品、銀保產品等,這些金融產品有別于傳統金融產品的新特點,如資金形態的虛擬性、交易行為的隱蔽性、交易速度的快捷性、業務辦理的無紙化、產品特征的模糊性等,但《辦法》仍缺乏針對這些金融新型產品設計可疑交易識別標準[6]。
三、提高我國金融機構可疑交易監測分析效率的若干建議
要進一步提升我國金融機構可疑交易監測分析有效性,既要從源頭掌握客戶全部信息,通過激勵機制提高可疑交易報告質量和舉報積極性,通過多層次分析機制和引入先進的分析技術和可疑交易模型技術,發現更多的犯罪線索。
(一)全面落實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一是以銀行結算基本存款賬戶核準號為基礎,構建單位銀行賬戶管理體系。一個單位首次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時,經當地人民銀行核準后產生一個核準號,以后這一核準號伴隨著該單位存款終生,開立其他賬戶都必須憑此核準號,就算基本賬戶開戶行發生改變,其核準號也不改變,可以考慮以存款人信息智能卡方式管理。所有銀行賬戶納入基本存款賬戶下管理,包括單位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和單位銀行卡,條件成熟時可以將單位保險賬戶、單位證券賬戶和單位期貨賬戶也納入管理。賬號管理系統和反洗錢分析中心其信息管理都是以基本賬戶的核準號為基礎進行管理,全面掌握存款人資金動態,這樣賬戶管理和信息管理相統一。二是以個人社會保障號為基礎,構建個人銀行賬戶管理體系。為方便自然人管理自己所有個人銀行賬戶,也為監管部門對個人銀行賬戶信息和資金信息監管提供支持,建立以個人社會保障號為基礎的個人賬戶管理體系,按照社會保障號碼標準,首次在賬戶管理系統中開立個人賬戶的自然人,由系統登記社會保障號碼。以后個人不管以何種有效身份證明文件開立何種賬戶,都集合在此號碼下管理,不但包括個人結算賬戶、個人協議存款、通知存款、個人活期儲蓄存款賬戶和定期儲蓄存款賬戶,而且還包括個人證券投資賬戶、期貨投資賬戶和國債投資賬戶,也包括各種銀行卡和信用卡。對于聯名賬戶,需要指定賬戶主體,主要信息歸屬于主體人,其他從屬人只是標注。
中國人民銀行應按賬戶管理系統的設計要求,加快與工商、稅務、質量監督等信息管理部門合作的步伐,將營業執照注冊登記、稅務登記證及組織機構代碼等信息與賬戶管理系統進行連接,從各信息系統的比對情況對存款人提供的開戶資料、證件的真實性進行確認,真正做到了解客戶,促進存款實名制的落實,為反洗錢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非現場監管信息資料。可疑交易分析監測系統更應與銀行賬戶管理系統、同城票據交換系統和現代化支付系統等相關業務系統相連接,對有關業務系統的處理情況進行監測、分析。近幾年房地產價格升值預期持續居高的環境下,大量文獻資料表明了大量來源不明的資金流向房地產市場,房地產已成為洗錢的重要工具之一。建立全國統一的房地產數據庫,將這些信息也納入反洗錢監測分析信息范疇,就可以更有效地提高相關可疑交易資金的監測分析效率。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依托賬戶管理系統,建立客戶信息檔案庫,進行集約化管理,更能綜合反映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以供各金融機構和反洗錢分析中心以及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反洗錢工作人員查詢和分析。同時以倉儲方式管理可疑交易客戶信息,并進行長期跟蹤分析。洗錢犯罪分子的識別不可能單憑一次交易就可以確定的,洗錢犯罪活動往往是在合法交易中掩蓋其非法交易,這就需要根據長期交易信息進行跟蹤分析。
(二)全面推行洗錢風險分類管理制度
鑒于客戶身份識別在洗錢預防措施中的基礎地位,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逐步呈現以風險為基礎的發展趨勢。金融機構應按照客戶的特點或者賬戶的屬性,考慮行業等因素,在對客戶充分調查的基礎上,對客戶實行正常、關注、可疑三類風險管理。對于高風險客戶,應實施更嚴格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對于低風險客戶,可以采取簡化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甚至免除實施客戶身份識別措施,從而提高客戶身份識別的有效性,同時也適當平衡了反洗錢成本和收益之間的關系。當然,在實行風險分類管理后,還應采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關注客戶及其日常經營活動、金融交易情況,及時更新客戶資料信息,并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適時調險等級,使風險分類管理更準確。
客戶風險分類管理,目前銀行類金融機構在這方面還做得不夠,許多機構還沒有推行。針對近期監管對恐怖融資監控要求的提高,各商業銀行應加強對黑名單尤其是聯合國制裁名單有關交易的監測。如可將經過一定程序篩選出的部分低風險客戶甚至是有把握不會涉及可疑交易的客戶名單維護到現有反洗錢報送系統,讓系統不再生成與之相關的可疑交易報告。這樣做即減少了需要人工識別交易的數量,同時減少了報送人民銀行的可疑交易總量,也意味著沒有通過校驗的可疑報告被退回而需要人工補正的工作量的降低。當然,這一操作需要以金融機構客戶風險分類制度的有效、各機構對客戶的了解、名單的確定和更新流程的可控等條件為前提,隨意使用將會產生較大的控制風險。
對高風險洗錢客戶,不僅局限于標準化可疑交易信息的分析,逐步開展財產關系的分析,通過拓展分析法,提高發現、識別涉嫌洗錢犯罪信息情報的效率。要使反洗錢機制有效地發揮效率,對具有高度洗錢風險的客戶不僅要分析交易行為或交易過程,也需要適當擴大對其財產關系的監測分析,從財產狀態追溯可疑交易,進而獲得洗錢犯罪情報。
(三)建立有效的反洗錢激勵機制,激發反洗錢的內部活力
只有建立激勵相容的監督管理制度,才能真正將外在的義務內化為金融機構履行好義務的動機,在現代化金融企業中已形成了股東利益最大化和員工利益最大化的均衡協調機制,建立有效的反洗錢激勵機制,就是對反洗錢工作特別是可疑交易報告工作融入利益最大化機制。
一是建立金融機構反洗錢效果評估制度。對金融機構反洗錢情況實行評級制,并定期向社會公眾和有關部門通報評價結果。對積極參與反洗錢活動做出重要貢獻的金融機構給予較高等級評價,并將評價等級與金融監管部門提供的金融優惠政策掛鉤,評價等級越高,金融機構享受的金融優惠政策就越多,如市場準入政策。同時對于評級差的金融機構加大現場檢查頻率,對評級高的少檢查甚至免檢,從而降低檢查成本。
二是對追繳的洗錢非法收入實行分成制度。為有效調動和保護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積極性,國家應制定相應的洗錢非法收入分成制度,為反洗錢提供情報和線索的金融機構、單位和個人,在洗錢資金追繳以后,可根據其貢獻的大小給予一定比例的獎金。即使洗錢資金追繳不回來,政府也應該給予獎勵?;蛘邔κ绽U的贓款不立即上繳國庫,而是仍然存放于銀行一段時間,這樣至少可以給金融機構一個調整期,以緩沖大額存款的減少對其經營管理的影響。政府也可從罰沒收入中拿出一定資金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基金,對為反洗錢工作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物質和精神獎勵。
三是建立涉嫌洗錢行為和可疑支付交易舉報獎勵制度。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在打擊洗錢犯罪的威懾作用,強化對可疑支付交易的監督,積極鼓勵單位、個人通過舉報方式提供涉嫌洗錢行為和可疑支付交易的情報和線索,形成“打擊洗錢、人人有責”的社會氛圍。
四是建立可疑交易質量考核制度。鼓勵金融機構積極主動開展可疑交易甄別,將識別和判斷依據深入到交易實質的判定上,結合客戶身份識別、行業特點分析及相關交易背景判斷交易的真實性與合理性,形成可疑交易報告。對由反洗錢數據采集系統自動生成但有足夠理由排除的可疑交易數據應及時刪除,對未達到可疑交易報告標準、系統未采集但經辦過程中發現明顯可疑的報告,應審慎識別、確定可疑后予以報送。監管部門可對報送的有價值的非標準型可疑交易給予獎勵,鼓勵金融機構提高報告質量,另外還應建立反洗錢信息披露成本補貼制度。
(四)建立多層次分析機制
一是建立分類分析中心,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金融機構提供的可疑交易信息集劃分為若干子集,如將可疑交易信息劃分為銀行類、證券交易類、保險類和其他類等,對可疑交易的分布特征和洗錢犯罪的相關度進行經驗分析。二是建立綜合性分析中心,就是根據分類中心的分析結果,進一步綜合各類信息進一步判斷。三是建立區域性分析中心,可以根據不同洗錢犯罪的區域分布特征建立區域監測分析制度,即根據洗錢上游犯罪的區域分布特征,推斷相關洗錢犯罪及可疑交易的分布特征,確定不同區域應重點監測的可疑交易類型。有些洗錢犯罪的可疑資金交易分布是全球性的、有些是全國性的、有些則是區域性的,因而有必要建立區域性分析中心。洗錢犯罪活動具有區域性特征,建立區域性分析中心,并且改變現在全國統一可疑交易標準,可以根據區域特點增設區域性可疑交易標準,區域性分析也需要根據區域反洗錢活動的特點不斷創新監測分析方式和方法,以不斷挖掘可疑交易,從而更好地為打擊洗錢犯罪活動服務。建立多層次的分析機制,就是不同的分析團隊,采用不同地分析方式方法和分析技術,有效地發揮聚合分析和拓展分析的各自優勢,提高監測分析效率。在分析上引入目標鎖定技術:一是鎖定所分析的機構,二是鎖定區域的行業,三是鎖定某一行為人,這樣可以為反洗錢檢查提供可靠依據。
(五)建立靈活的可疑交易報告標準制度
我國由反洗錢主管部門規定可疑交易報告的客觀標準,而不是由金融機構自主判別和決定一項交易是否可疑?!督鹑跈C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列出了58種可疑交易報告標準,要求金融機構予以報告。實際上,與其它國家相比,我國規定的可疑交易標準實際上大多被看成是需要金融機構在判別可疑交易過程中應該加以關注的異常交易。簡單地說,我國所謂的可疑交易報告按照國際標準只是異常交易。在《反洗錢法》審議通過后中國人民銀行制訂和頒布了新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減少了銀行業可疑交易報告的客觀標準數量,首次規定了證券期貨業和保險業的可疑交易報告的客觀標準,并強調金融機構應在分析基礎上識別和判斷可疑交易,但仍沒有完全取消客觀標準。
在積累經驗的基礎上,應逐步將目前可疑交易報告的客觀標準調整為主觀標準,讓金融機構真正承擔起識別可疑交易的職責,這將對提高我國金融機構的努力程度、情報分析的能力、案件調查效率和整個反洗錢制度的效力產生持久影響。一是逐步取消目前可疑交易報告的客觀標準,明確規定由報送主體主觀判斷和報送可疑交易報告。當然,反洗錢主管部門要調整對報送主體的監管理念和方式,加強對報送主體的宣傳、教育、培訓、指導和合作,必要時進行檢查和處罰。二是主管部門會同其它部門和行業自律組織,根據破獲案件所總結和歸納出來的洗錢類型和指標,制定各行業可疑交易報告的識別指引,并且根據新的洗錢類型和新業務開展特點定期修訂、更新和增加,當前需要盡快建立網上銀行和手機支付等業務的可疑交易標準。三是前面也提到了可以根據區域性可疑交易特征設立區域性可疑交易標準,并不斷調整。
(六)不斷引入國際先進技術,不斷總結我國可疑交易特征
所謂的可疑交易模型是指某種可疑交易在客戶和交易特征方面的不同組合模式,是各種現實洗錢或犯罪行為模式的抽象。由于洗錢行為的共性,許多交易模型在全球都會被認定為可疑,但由于各國監管要求不同,各銀行的業務領域和產品不同,可疑交易模型的數量、高發領域及組合也會具有不同特點;另外,可疑交易模型庫應是一個動態更新的過程、某一時期新的犯罪類型、某個地區高發的犯罪形式都需要進行有針對性的量化和模型化。目前國際比較成熟的可疑交易分析技術,如智能數據分析和樸素貝葉斯分類技術。新的洗錢方式會不斷被犯罪分子利用,也會在不同國家傳播,引入國際成熟可疑交易分析技術和可疑交易模型,就是總結學習以提高我國的可疑交易監測分析能力,同時不斷總結不同上游犯罪誘致或恐怖融資派生的洗錢交易的資金流向、流量和分布模型,在現有的各種特征型可疑交易基礎上擴大特征型可疑交易的類型。為義務報送機構提供更多的經驗支持。在經驗分析的基礎上將某些非特征性的可疑交易提煉為特征型的可疑交易,形成分析模型,在再次出現相同特征交易就能及時發現,有利于提高可疑交易監測分析的有效性和針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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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單貼現業務概述
( 一) 保單貼現的含義與用途
所謂保單貼現,指的是死亡壽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在特殊情況下轉讓保險單的行為,保單受讓人向其提前支付部分保險金并代其續交保險費,保險人則在未來將死亡保險金直接支付給受讓人。其中,轉讓壽險保單的被保險人是貼現需求者,稱為“貼現人”; 受讓保險單的人是貼現供給者,屬于投資人; 提前預付的部分保險金叫做“貼現金”。簡單講,保單貼現就是壽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有償變更死亡受益人的一種金融交易。保單貼現最重要的用途有兩個: 一是用于末期疾病患者( 預期壽命一般不足兩年) 的治療費用籌集,能夠使其在病故之前預先獲取自己的死亡保險金以供疾病治療,這被稱為“臨終者貼現安排”( viaticalsettlement) ; 二是用于年老者( 一般超過 65 歲但身體尚健) 的生活費用籌集,能夠助其解決眼前的養老支付或改善生活,這被稱為“生存者貼現安排”( life settlement) 。理論上,只要被保險人不再需要對將來的死亡風險進行保障,或者當前因各種原因( 例如面臨財務困境) 急需資金,都可以選擇貼現既有的死亡壽險保單[2]。對保單貼現需求者即被保險人,保單貼現提供了一種新的低成本的融資手段,被保險人可以收回保單面值即保險金額 50% ~80% 的資金[3]。同時,保單貼現的供需雙方均享有稅收優待,例如美國從 1996 年起就規定保單貼現者獲得的貼現金和新指定的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均可免稅,我國臺灣地區稅法亦仿效之[4]。但是,保單貼現交易中的諸多新生風險也加大了市場監管難度,其中就包括洗錢風險在內。
( 二) 保單貼現的交易流程
根據貼現需求者與貼現供給者以及其他投資人的相互關系不同,保單貼現可以分為直接貼現與間接貼現兩種。如圖 1 所示,直接貼現中的供給者同時也是唯一的投資人,需求者與其直接訂立貼現協議,保險金與預付的貼現金的差額部分即為供給者的盈利。其中,貼現供給者理論上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專門成立的貼現公司。如圖 2 所示,間接貼現采取了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模式,引入了資本市場上數量眾多的投資人參與,貼現需求者和供給者都不與其他投資人直接發生關系,而由供給者發起設立的特殊目的機構( SPV) 起到橋梁作用。此時,貼現供給者只能是依法成立的法人企業,通過設立 SPV 并發行受益權擔保證券來籌集資金、委托理財。接受委托的信托基金則憑借保險金的請求以及其他投資活動獲得收益,再經由 SPV 在貼現供給者與其他投資人之間分配,完成整個的保單貼現交易流程。這其中,投資人認購的受益權擔保證券可以自由轉讓,是一種衍生金融工具。
二、保單貼現業務暗含的洗錢風險
( 一) 保單貼現洗錢的方式
1. 利用保單貼現需求者洗錢
這類洗錢主要是為了得到保單貼現金,又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利用既有的壽險合同被保險人。首先,打算清洗資金的上游犯罪人需要物色到那些身體與年齡條件適合并有意愿進行保單貼現的被保險人,然后說服他們進行保單貼現,同時誘導其約定保單貼現供給者將貼現金轉到洗錢者指定的賬戶內,交換條件是洗錢者向他們另行支付高于貼現金額的貨幣。事實上,這筆另行支付的較高金額就是“黑錢”,而貼現供給者未來轉入的貼現金就是清洗過后的表面合法的資金。為了促成保單貼現的順利完成,洗錢者還往往唆使被保險人在貼現協議中接受較低的貼現金額,如此造成自己實收貼現金的減少被視作洗錢的成本。第二種情況是利用尚未投保的潛在被保險人,將其作為洗錢的道具。此時,洗錢者可能以投保人的身份為那些“道具”去投保壽險并交納保費。根據很多國家或地區( 包括中國大陸) 的法律規定,只要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的投保,視為二者間具有保險利益,無需考察彼此的真實關系。另外,洗錢者也可能讓“道具”自己去投保,但仍然是幫他們交納保費。保單生效后,洗錢者再讓“道具”們出面簽訂保單貼現協議,并支付其一定數額的報酬,最后由洗錢者自己的賬戶接收保單貼現金額。這里的“保費”和“報酬”投入也是黑錢,收到的貼現金就是白錢。同樣為了保單貼現更順利地完成,上述第一種情況中自愿壓低貼現金額的做法也時常被運用。這里還需要指出的是,為了提高單位時間內資金清洗的數量,洗錢者們多選擇躉交保費。反洗錢研究通常把洗錢活動歸納為放置( placement) 、離析( layering) 和歸并( integration) 三個階段,在上述兩種洗錢過程中,洗錢者交納保費或者支付報酬可視為黑錢“放置”,保單貼現協議的洽談和簽訂可視為資金“離析”,而貼現金額的接收則屬于最后的資金“歸并”。
2. 利用保單貼現供給者及其關聯方洗錢
這類洗錢主要是為了得到保險人的保額給付,也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上游罪犯或受其支配的人以自然人的身份充當保單貼現供給者,通過向貼現需求者支付貼現金以及代其交納續期保費來放置黑錢,等到將來被保險人身故后再向保險人領取保險金以實現資金歸并。另一種情況是,上游罪犯通過控制或設立保單貼現公司以及相關聯的 SPV 和信托基金來實現,類似于反洗錢的“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 FATF) ”所歸納的“前臺公司”( front company) 洗錢[5]。具體講,就是上游罪犯并購或自己開設專業性的保單貼現公司乃至信托基金,將高額的違法所得作為注冊資本和營運資金“放置”于內,從事表面合法的保單貼現業務以及附屬業務( 例如信托投資) 。其中貼現協議的簽訂、SPV 的設立、受益權擔保證券的發行與兌付以及資金委托與受托等活動均屬于資金“離析”的過程,最后從保險人處領取死亡保險金并進行盈利分配可視作資金“歸并”。與前述的其他幾種洗錢方式相比,這種洗錢方式的規模要大得多,黑錢與白錢的混合也更充分,因此更受黑社會性質的有組織犯罪機構青睞。
( 二) 保單貼現洗錢的動機
1. 從洗錢行為與保單貼現的共通屬性分析
洗錢的根本目的是使非法所得能被應用而非法活動本身不被偵測。為此,洗錢的三個階段必須協調配合、緊密相扣。其中,資金“放置”是為了剝離“非法收益與非法行為的直接聯系”[6],資金“離析”是為了讓被清洗資金的路徑和所有權盡可能的模糊,而資金“歸并”則使非法所得已經具有表面上的合法外衣,標志著洗錢的成功實現。換言之,凡是能夠讓資金的流動越迂回、越曲折、越出人意料的交易形式,就越能成為洗錢的理想工具。顯然,從圖1 尤其是圖2 容易看出,保單貼現充分契合上述條件。首先,其涉及的交易主體數量不少,可供洗錢者靈活選擇參與的角色; 其次,能夠產生資金流的交易行為( 圖中虛線所示) 很多、資金運動的過程極復雜,有利于洗錢環節的增加、交易過程的拉長和資金的頻繁調動。此外,保單貼現交易各方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還很突出,這有助于洗錢者隱藏自己的真實身份。綜合而言,保單貼現是一種天然的洗錢通道。
2. 從保單貼現洗錢的成本收益分析
“洗錢活動本質上是一種經濟現象”[7],追逐經濟利益是洗錢者的重要目標甚至終極目標。越是低成本或者高收益的洗錢方式越能吸引洗錢者的介入。對此,根據前文的介紹可以看出,保單貼現洗錢恰恰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例如,利用貼現需求者進行的洗錢,資金歸并量可以達到保險金額的五至八成,明顯高于利用退保洗錢和保單質押貸款洗錢。再如,利用貼現供給者及其關聯方進行的洗錢,一方面,被保險人必有一死,保險金的領取實為確定,故資金歸并有了底限保障,另一方面,根據美國保單貼現專業網站的介紹,保單貼現投資的平均年化回報率最高可達 30% ~40%[3],是其他那些往往沒有回報只有損耗的洗錢交易所望塵莫及的①。由此,也就不難理解保單貼現潛在的洗錢高危性。
3. 從保單貼現交易的制度規范分析
上文指出保單貼現的交易特性決定了它適合于作為洗錢工具,而另一方面,既有的反洗錢制度措施又尚未真正覆蓋到保單貼現領域,這更是加大了保單貼現業務的洗錢風險。從金融創新最為活躍的美國市場來看,雖然絕大多數的州早已立法對保單貼現交易加以規范,但是,立法的根本目標都主要在于保護貼現人( 即被保險人一方) 和投資者的利益,監督執法的工作重點幾乎都是為了促成交易的公開、公平與公正,盡量預防和減少欺詐行為的發生[4]。至于如何發現、懲治與防范保單貼現中潛藏的洗錢行為,迄今為止都沒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對此進行規定。而缺少了反洗錢制度的必要約束,相當于是保單貼現洗錢的違法成本趨近于零,這無疑增大了洗錢者在與監管部門的博弈過程中最終選擇洗錢策略的行為動機。
( 三) 保單貼現洗錢的特征
1. 保單貼現洗錢具有部門交叉性
如前所述,保單貼現交易的完成同時涉及不同行業和部門,尤其是間接型貼現業務,需要保險、證券、信托、銀行、評級乃至金融業外的醫療等機構共同參與。因此,暗含其中的洗錢行為也同時兼跨多行業多部門,意味著對其加以有效地監控和防治難度很大。因為保單貼現的業務流程分屬不同的監管機構監管,而他們彼此之間并不容易進行很好的協調配合,為洗錢者留下了空子。
2. 保單貼現洗錢兼有“黑錢洗白”與“白錢洗白”
所謂黑錢洗白,顧名思義就是把得自違法犯罪的資金清洗為表面合法,目的是逃避追查與制裁,這是通常理解的狹義的洗錢。白錢洗白,則是把本來合法的資金清洗為其他表面合法的形式,目的主要是順利實現貪污、侵占或偷稅漏稅,可歸為廣義的洗錢范疇。準確地講,白錢洗白是上游違法( 貪污、侵占或偷漏稅款等) 行為與下游洗錢行為的有機融合,將原本是兩種先后實施的行為同步進行,如此也增加了洗錢偵察的難度。早在2000 年10 月,加拿大皇家騎警和美國海關在溫哥華共同召開“太平洋周邊地區打擊洗錢及金融犯罪會議”,即已提出“白錢洗白”的概念,意在合理擴大反洗錢的范圍[8]。從保單貼現洗錢的實際情況來看,上述兩種屬性的洗錢行為均有可能發生。一方面,洗錢者希望將違法所得置入保單貼現流程以期漂白黑錢,另一方面,由于保單貼現業務享有免稅待遇,也存在部分洗錢者將合法經營所得投入其中以偷漏稅款。此外,還可能存在利用類似解約退保的行為來“白錢洗白”情況。退保洗錢是企業主管人員先用合法資金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隨后要求退保并轉款至私人賬戶以完成貪污或侵占;保單貼現的同類洗錢則不是選擇退保,而是通過簽訂貼現協議,利用私人賬戶接收貼現金額來達到目的。
3. 保單貼現洗錢的潛在危害大
這首先是因為保單貼現洗錢的復雜性和隱蔽性,加之既有反洗錢制度的相對遺缺,使其暫時處于不受監控的逍遙境地。其次,保單貼現業務具有較好的發展前景,其難以準確估算的市場規模無疑會容納數量極大的洗錢交易。以美國為例,保單貼現的業務量在客觀可期的將來會達到 5 000 億美元[9],假設其中涉及洗錢行為的業務量占 20%,洗錢業務總量將高達 1 000 億美元,其帶來的不良后果將不言而喻。
三、對保單貼現洗錢風險的防范
( 一) 優化反洗錢宏觀戰略
反洗錢是一項系統工程,要防范保單貼現洗錢風險,必須從宏觀戰略層面做好反洗錢的一系列基礎性工作。
1. 實施“風險為本( risk-based) ”的反洗錢策略
從國際范圍看,長久以來金融業反洗錢都遵循一條“規則為本( rule-based) ”的策略路線,即高度依賴既有的制度規則,相對被動地發現和懲治洗錢。但是,相對于規則的死板,洗錢行為卻高度靈活、極端善變,現實中常常是反洗錢部門后知后覺、成效低下。因此,自 21 世紀初開始,推行“風險為本”的反洗錢策略逐漸成為業內主流,相關主體開始從風險管理( risk management) 的角度來組織實施反洗錢工作,通過風險識別、評估、控制和措施改進等諸多環節來獲得最大的反洗錢成效[10]。簡言之,應實施“風險為本”的反洗錢策略,以風險管控的思維來靈活應對金融創新中的洗錢風險,做好前瞻性的分析與估測,布好洗錢行為立體防控網,對保單貼現等新型金融交易中的洗錢行為防患未然。
2. 拓展對洗錢概念的法律定義
前文指出,保單貼現洗錢同時兼有“黑錢洗白”與“白錢洗白”的屬性。但依照國內現行的《反洗錢法》,洗錢行為等同于洗錢犯罪,換言之,不滿足《刑法》對洗錢罪要件規定的許多洗錢行為并不構成法定的洗錢①,這意味著,保單貼現洗錢游走在我國反洗錢法律規制的邊緣地帶,懲治和預防此類洗錢尚存法律障礙。因此,應考慮響應 2000 年溫哥華反洗錢會議的提議,拓展對洗錢概念的法律定義,將“白錢洗白”這樣的廣義洗錢也納入洗錢的概念中。具體做法是,修訂現行的《反洗錢法》,由該法單獨對洗錢概念做出非罪刑化的定義,將各種類型的廣義洗錢涵蓋其中,側重于對洗錢的偵測與預防。而《刑法》專門規定洗錢罪的有關要件,側重于對那些情節典型、性質惡劣、危害嚴重的洗錢行為予以定罪處刑。通過從法律層面對洗錢概念進行拓展,將來在遇到其他可能出現的類似于保單貼現洗錢行為時,才不至于面臨無法可依的尷尬境地。
3. 加快推進金融混業監管
眾所周知,金融混業經營乃至跨行業的綜合化經營已經漸成國際潮流。而與之相悖的是,堅持混業環境下的分業監管,常常導致監管重疊與監管真空的并存,所需信息的流動與交換也有明顯障礙。這就使得金融洗錢者的具體操作游刃有余、難被偵測。尤其是像保單貼現這樣的交叉性金融業務,由于分業監管中的部門沖突和彼此失調為其提供了滋生與發展的溫床,至今沒有引起廣泛重視。所以,為有效應對此類新型的洗錢風險,順應潮流、加快推進國內的金融混業監管實屬當務之急。只有與混業經營相匹配的混業監管,才能真正實現部門協調配合、信息充分共享、行動快速高效的金融監管新秩序,才能適應未來資產證券化進程的高速發展。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保單貼現洗錢風險的有效防范搭建了又一個基礎性的制度平臺。
( 二) 采取針對性的反洗錢措施
1. 嚴把保單貼現業務準入關
首先,應考慮禁止自然人從事保單貼現供給服務,規定被保險人與其他自然人簽訂的有償變更死亡受益人的協議無效,因為反洗錢過程中對自然人的洗錢行為監測相對更困難。其次,應對投資開辦保單貼現公司的注冊資本金設定最低限制。在試點的初期,可參照現行保險經紀公司的有關條件規定為 1 000 萬元人民幣,以后視情況再做細調。同時,對貼現公司的出資人和高管人員要嚴格審查,存在違法前科特別是洗錢歷史的應實行禁入制度。并且,應要求貼現公司合規建立反洗錢內控制度,審查不達標的不予登記注冊。然后,對于涉足保單貼現業務的信托基金或信托公司,應參照上述對貼現公司的反洗錢基本原則執行。最后,對于“特殊目的機構”( SPV) 的設立規則,應結合資產證券化制度創新的相關問題綜合考慮,可作為后續研究課題,總體方向應該仍然是適當提高其門檻條件。
2. 合理限制業務條件或范圍
應該制定一些措施以合理限制保單貼現的業務條件與范圍,最大限度剔除那些洗錢風險更高的交易。具體而言,首先應當較嚴格地規定可進行保單貼現的被保險人資格。考慮到保單貼現的核心功能主要是籌集末期疾病治療費和老年生活費,因此,應對保單貼現人的病情狀況和最低年齡做出限定,盡量不讓那些以其他貼現需求作幌子實為從事洗錢行為的人有可乘之機。另外,為杜絕前述的洗錢者以投保人身份交納保費繼而利用保單貼現洗錢,應重新審視并修訂現行《保險法》第 31 條第 2 款①。因為在此規定下,保單貼現中的前述洗錢行為沒有保險法上的阻礙,洗錢者很容易通過串謀取得被保險人的投?!巴狻?。因此,《保險法》在對人身保險可保利益作出規定的時候應當采取“利害主義”而非現在的“同意主義”原則。即如果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親屬關系,則前者必須對后者具有經濟利害關系方能成立可保利益,為其投保。這些利害關系一般包括勞動雇傭、債權債務和合伙經營等,不能僅憑被保險人同意與否而定。如此,才可能把那些存在不良企圖的“投保人”擋在正常的保單貼現交易之外。
3. 適度干預交易成本與收益
如上文所述,保單貼現交易的低成本或者高收益是吸引洗錢者的重要原因,特別是利用貼現供給者身份的洗錢更是如此。因此,從反洗錢的角度而言,有必要增大保單貼現洗錢的成本、降低其收益。例如,應嚴格規定超出了兩年抗辯期限的壽險保單方能申請貼現。在美國,很多州的相關法律均有此規定,但其目的主要是避免保險人在抗辯期內因為被保險人投保時的不實告知等行為依法抗辯( 即主張合同無效而拒賠) ,最終無謂增加貼現供給者的風險。而基于反洗錢目的的以上規定,會直接延長洗錢者獲得貼現金額、完成資金歸并的時間,這相當于降低了其收益率。其次,可嚴格規定支付給被保險人的保單貼現額占保險金額的比率下限,以使從事洗錢行為的貼現供給者的成本不致太低。該規定本來用于保障貼現需求者的利益,但在遏制貼現供給者洗錢方面也具有一定作用。第三,應考慮對保單貼現交易中最終向保險人請求的保險金征稅( 非保單貼現中的保險金領取仍然保持免稅) ,其目的也是為了降低貼現供給者及其關聯方的最終收益。
4. 實施增強版的客戶盡職調查( customer due diligence,C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