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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與城市商業網點規劃相對應的配套立法
盡快推動實施規劃立法,確立規劃的法律地位。內外貿一體化的流通體系離不開制度建設和強有力的制度保障,商業規劃必須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以保證規劃的嚴肅性。借鑒發達國家的流通管理經驗,為保障流通業正常有序的發展,相關部門應推動商業網點立地的制度建設。特別是大型商業網點的立地法亟待建立。深圳應《深圳城市流通企業網點布局管理細則》,規劃零售網點布局,使零售商網點布局趨于合理。商業網點設施從只注重經營規模的擴大向重視服務、質量提高轉變,以構建有利于公平競爭的體系,發展均衡零售商集群。加大零售商之間合理、公平地競爭,讓供應商選擇零售商的余地隨之加大,對特定零售商的依賴程度減小,用經濟規律避免強勢零售商、弱勢供應商的趨勢繼續加大。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大型零售商濫收通道費,建議深圳研究《深圳城市流通企業網點布局管理辦法》,促進城市商業功能布局和業態布局更加合理,避免深圳零售商與供應商之間的不公平競爭,以及商業業態的惡性競爭。
1.2監管方面
實行準入制度。一是土地使用權的準入,即凡是規劃中列入商業用地的地塊,在出讓土地使用權時應有商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批復,確保不變更;二是投資開發經營主體的準入,引入“商業開發商”制度,由具有商業開發能力和資質的專業機構承接商業設施建設;三是大型商業設施的準入,對于投資規模巨大、占地很多的大型或超大型商業項目,各級專業管理部門要介入到項目審批流程中,提出專業性的審批意見,審核內容要從項目的安全性數量、交通條件、停車位配置、對居民生活環境的影響、對城市功能的影響、是否造成大氣污染等方面制定強制性準入標準。
2完善深圳流通企業競爭秩序
2.1配合流通業反壟斷法的實施,抓好落實和監督
流通業的特殊性決定了其壟斷認定的復雜性以及執行的高難度。流通業主體多,經營手段多樣,企業的正常行為和壟斷行為不易區分。外資企業的壟斷行為有可能控制商品的流通命脈,并導致渠道壟斷、市場壟斷、采購壟斷等后果。因此,流通領域應該加強《反壟斷法》的落實和監督工作,盡快出臺相應的配套法規,明確執法主體和行為規范,從源頭遏制壟斷的發展,預防其對流通領域和相關產業帶來的效率損失。
2.2增加反不正當競爭法律所列范圍,加大對不正當競爭行為懲罰力度
我國現行法律存在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定義過于狹隘、列舉不全面等問題,深圳應根據城市規劃,制定本轄區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的細則》,更加明確地界定不正當競爭行為,將遺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加以列舉,加大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懲罰力度,改變當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滯后和不周延。
2.3明確流通競爭政策法律執行機構的法律地位與權力范圍
流通競爭政策法律的執行需要一個強有力的執法機構,這關系到政策的落實與效果。因此必須建立一個權威、獨立的執法機構,該機構的法律地位、組織結構、操作程序、職權范圍必須明確清晰,以利于嚴格執法。同時,客觀上還要求轉變政府職能。政府職能的轉變首先要從政府機構的轉變開始,對競爭法和競爭政策的實施進行監察,監察一般性市場競爭部門的市場競爭活動,保護和促進競爭。
2.4充分發揮流通行業協會的作用
流通法制建設應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利用行業協會具有的群眾基礎和運作方便的優勢,將分離出來的非行政行為的工作交給行業協會來承擔。相關部門要關心和支持協會工作,幫助把握方向,指導協會開展工作,促進流通業行業協會規范化運營,積極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和監管作用,從而規范行業內企業行為,抵制商業賄賂,避免惡性競爭。發揮行業協會的橋梁作用,會同有關部門對違規企業進行行業、經濟、法律等多種手段的處罰,督促其整改和規范化經營。
2.5促進中小流通企業健康發展
中小企業的活躍直接關系到流通業的繁榮程度,因此應積極鼓勵其發展。目前我國已經出臺了《中小企業促進法》,但受社會環境制約和該法缺乏操作性,中小流通企業的發展環境仍有待改善。因此,保護中小流通企業的條例和部門規章急需制定,從而更好地促進中小流通企業的發展。首先,應創造公平競爭的外部環境,研究制定符合世貿組織規則又有利于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切實減輕中小流通企業負擔;其次,放寬市場準入限制,支持和鼓勵創辦中小流通企業,在財稅金融、人才培訓、信息服務、信用擔保等方面給予中小企業優惠政策,簡政放權,積極支持中小流通企業進行科技創新和技術改造。最后,要開展治理流通業大型零售商濫收通道費的行為,以保護國內中小流通企業的合法利益。隨著流通業對外開放程度的加大,外資流通企業在我國各地快速擴張。利用我國流通企業普遍規模小、競爭力弱的特點,少數外資流通企業借大額訂單收取供應商通道費,長期占用供應商貨款,危害到了中小流通企業的利益。深圳應在《中小企業促進法》的基礎上制定實施細則,配合《反壟斷法》的實施,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的保護制度,為中小企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成長環境。
2.6促進貿易主體多元化,完善創業創新自主化
我國應鼓勵民營資本進入流通業,大力發展多種經濟成分的貿易主體,促進貿易主體多元化。引導公民創業創新,廢除流通業領域對非國有經濟的限制壁壘,開放更多適合發揮公民主動性、創造性的流通產業項目,調動公民創業創新的積極性,提高流通業對國內外人才的吸引力。
3制定地方性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完善法制環境
隨著信息技術和電子商務的發展,網絡銷售提供了更為方便快捷的消費方式,正發展得如火如荼,成為了商品流通業中的重要業態。但電子商務下的無店鋪商品流通不同于現實商品流通,網絡的虛擬性和交易的空間性給商品交易秩序的安全性與穩定性帶來了挑戰,網絡銷售欺詐和針對網購商品質量的投訴屢見不鮮。需要建立電子商務法律法規,規范網絡銷售,以進一步完善和促進電子商務這一新型流通業態的發展。深圳應藉創立國家電子商務示范城市為契機,加強地方性電子商務法規建設,提高企業和公民對電子商務的應用意識、信息安全意識,強化信息安全管理,規范電子商務交易行為。積極推進網絡消費權益保護、網絡個人隱私和企業商業秘密保護等方面的制度建設;加快制定電子商務安全控制、電子合同、規范管理、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的政策規章,依法嚴厲打擊網絡違法犯罪,落實保障電子商務交易的安全技術措施,為電子商務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4完善外貿法律法規體系
4.1完善外貿法律法規體系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為基礎,健全和完善與外貿有關的貿易促進、貿易救濟、貿易調查、投資合作、環境與氣候、信用管理、知識產權等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各項外經貿立法之間的銜接和協調,以實現外貿和利用外資“、走出去”互動共促。綜合運用外匯、外貿、金融、稅務、科技、通關、檢驗、檢疫、環保、知識產權保護、勞動保障等領域政府監管職能和中介組織資源,積極探索建立外貿信用體系,完善和規范經營秩序,促進外貿可持續發展。認真梳理深圳市外經貿政策,盡快制定《深圳經濟特區與貿易有關的規范性文件合規性審查辦法》,完善合規性審查制度,推動深圳市外經貿政策文件與世貿組織原則和制度接軌,提高與貿易有關的規范性文件的合規性和有效性,防范貿易風險。
4.2完善貿易摩擦預警機制
1.我國養老保障制度的含義
我國養老保障制度分廣義和狹義兩種。從廣義上講是指關系各行各業的勞動者養老保障制度,在這方面,目前我國已經建立起個人賬戶和基本社會統籌賬戶。從狹義上講特指我國60周歲以上老年人的養老保障制度。以下主要從狹義方面談本人的一些看法。
2.我國的老齡化迅速加快
經過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我們國家的60歲及以上的老齡人口占總人口的13.26%,達到1.79億,65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占總人口的比例為8.87%,絕對數接近1.2億。國際上以老年人超過10%作為老齡化標志,照此標準,我國已經進入老齡化國家。我國的老齡化呈現以下特點:第一,我們的老齡人口的絕對數多。據目前的增速估計到2013年底我國的60歲以上老人可能首次突破2個億;第二,進入老齡化的人口還在繼續增加,且可能一直持續到21世紀中期,屆時我國60歲以上老人可能達到4個億;第三,我們國家是發展中國家的老齡化,有人叫“未富先老”。如果我們國家人均GDP收入比較高,政府應對老齡化就有更大的財力。事實上我國現在是“未富先老”,意味我們國家在人均收入還不高情況下還需要發展經濟、改善民生、保護生態環境。所以我們所面臨的老齡化帶來的壓力是前所未有的,難度極大。
據國家統計局的《2011年我國農民工調查監測報告》顯示,我國農民工總量達25278萬人,其中50歲以上的農民工占14.3%,首次突破3600萬。其中第一代農民工再過兩三年即將面臨退休,他們工作前二十年單位基本上沒有給他們交養老金。除此之外在廣大農村還有大量的60歲以上的在家務農的老人,在他們失去在土地上的勞動能力后便沒有了固定收入。我們國家目前的老齡化水平比發達國家還是略低一點。比如2010年我們65歲及以上老人占總人口比例為8.87%,而日本2008年的65歲及以上老人已經占總人口的22.6%,發達國家的平均水平65歲及以上為15.9%,世界平均水平7.6%。但是,我們和發達國家還不能完全相比,他們的人均GDP水平是幾萬美金,我們中國才4000美金,差很多,所以人口老齡化對我們的挑戰還是很大,我們要科學研究、統籌考慮、妥當應對。
二、我國現有的養老法律的局限
1.分散性
到目前為止,我國僅在2010年通過一部專門規范社會養老保險的立法,即《社會養老保險法》,但其他大量關于養老問題的法律都是做零散規定,如我國《勞動法》第9章對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做了專門規定,再如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20條規定:“國家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另外,由于具體實施社會養老保險是政府的行為,所以許多有關社會養老保險的具體規定都是通過行政法規和部委規章的頒發來實施的。前者如國務院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后者如民政部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財政部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聯合頒發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等。
2.差異性
由于目前存在城鄉二元的社會結構,所以導致在養老立法這方面存在二元的結構,且廣大農村的養老立法建設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1]。城鎮居民可以享受由國家和企業為主提供的養老保險,比如,1997年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中更進一步明確,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社會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貫徹基本養老保險職能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原則。而農村養老保險則主要由個人繳納,我國憲法第45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摘要:隨著我國老齡化的逐漸加快,我國的養老問題日益突出,立足于最新第六次人口普查得出的人口結構性數據,深入分析目前我國養老制度存在的問題,并且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這些問題的法律建設對策。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享有社會保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既然同樣是基本權利,為何在實施中卻表現出如此巨大的反差呢?因此這種充滿城鄉二元特征的養老保險制度盡管在社會保障的初級階段不得不存在,但決不能作為城鄉不同養老差異政策的原因。
3.滯后性
法律作為上層建筑的一部分,歸根結底由經濟基礎決定,它應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而不斷完善,但至今僅有一部從整體上專門規范社會養老保險的《社會保險法》,而諸如《勞動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婦女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對養老保險問題則更是輕描淡寫,可操作性極差,普遍落后于社會發展。另外,各地在推行社會養老保險的過程中大多是自行摸索,各行其是,這種群龍無首的局面也不適于社會發展,使得現有的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難于解決。
三、加強我國養老法制建設的對策
1.針對性
這主要從三個方面下功夫。首先,在國家立法層面要增強專業性建設,針對具體問題設立具體法律來解決。這方面我們要向英國學習,英國于1908年通過《養老金法》,1925年頒布了《養老和遺囑保險法》,1975年還通過了《社會保障退休金法》,1993年頒布了《退休金計劃法》[2]。所以英國的養老立法給我們的啟示是:要密切關注養老的關鍵領域,比如在養老的文化建設、養老的場所建設、養老金的來源等具體方面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法律制度。其次,要針對不同的養老主體設立不同的法律制度保障不同利益群體的權益。在這一點上德國是我們學習的典范,早在1889年頒布的《傷殘及養老保險法》,一度成為各國效仿立法的楷模,該法規定:對工人和普通官員一律實行老年和殘疾社會保險。接著1911年通過了《職員養老保險法》。二戰后,隨著經濟的發展,當時的聯邦德國于1957年頒布《農民老年救濟法》[3]。在我們國家,養老的主體身份非常復雜,我們有公務員為主的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工群體以及大量在家務農的農民,因而正確處理這些不同的利益群體的各自需求,并且做到公平公正,這就要求我們在專業立法方面充分考慮他們的利益訴求。最后,加強社會養老的規范管理,要按照需要與可能,盡快制定出臺各級各類服務標準和評估監督辦法等,加強服務隊伍的專業技術管理人才引進和專業知識技能的培訓,并積極探索試行專業社工制度。在這個方面,筆者強烈呼吁教育主管部門要跟上養老發展的形勢,大學要抓緊設立養老專業學科,培養合格的為養老服務的技術人才,以便更好地服務于養老工作。
2.平等性
其一,首先打破城鄉的二元養老格局,實現城鄉統一的養老保障制度。英國于1908年通過《養老金法》,確立了養老保險制度,該法規定:凡年滿70周歲且經調查證實生活確有困難者,可以得到國家稅收提供的養老金,養老金額對所有的人數目相等。1925年頒布了《養老和遺囑保險法》,該法律將1908年規定的需對領取人經濟狀況做過調查才能發放養老金的制度,改為強制性養老保障制度,從而使每一位達到退休年齡者均能領取數目相等的養老金。其二,逐步建立全民化養老制度,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大量的農民工涌入城市,這就倒逼我們不得不進行戶籍改革,把這些進城務工人員納入城市保障的對象。目前,中國養老保障制度中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是構建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統賬結合制度模式的基礎上向更廣覆蓋的方向發展,過渡為普惠式的養老保障制度和差別性的職業養老保險制度,最終發展成為統一的全民社會保障制度。其三,養老金是養老制度的核心問題,所以要充分保障養老金在工資中的比例。假如一個人退休前工資為5000元,退休后養老金為2000元,那么養老金替代率(養老金占工資的百分比)就是40%。數據顯示,我國養老金替代率由2002年的72.9%下降到2005年的57.7%,此后一直下降,2011年為50.3%。世界銀行組織建議,要維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不下降,養老替代率需不低于70%,國際勞工組織建議養老金替代率最低標準為55%。這樣看來,我們國家的養老金替代率偏低,不利于養老事業的發展。
3.同步性
變遷“特別權力關系”理論的演變,從根本上說是其背后法律價值博弈和變遷的結果。
(一)人權觀念的復興最初
奧托•邁耶在將“特別權力關系”理論引入行政法時,主要是基于兩個基礎:一是在特別權力關系中,行政主體與相對人存在依賴性非常強的相互關系,如行政機關與公務員、軍隊與軍人、學校與學生、監獄與罪犯等關系都有這種屬性;二是公共管理的目的優先于個人的權利和自由,即“相關人在一定程度上必須依照公共管理目的的需要而行事,而這總是意味著對現有自由的限制。”顯然,其背后的法律價值首先考慮的是行政機關所謂的“公共管理目的”,在此種情形下,人只是行政機關的附屬,是維持秩序的工具,毫無人性的尊嚴可言。二戰后,浴火重生的人們通過反省二戰期間種種涂炭生靈、踐踏人權的行徑,逐漸達成了法律要對人的基本權利給予充分的尊重與保護的共識,人權觀念的復興成為戰后最為矚目的政治思潮。傳統的“特別權力關系”理論因其嚴重忽視“特別權力關系”內部行政相對人的基本人權,受到各界的激烈批判。基于人的主體性認識以及人權的普遍保障原理,任何人都享有作為人的尊嚴和基本權利,即使是罪犯、軍人、公務員、學生等這些“特別權力關系”內部的相對人,也不應當受到法律的區別對待,對他們基本權利的剝奪和侵害,同樣須受法律保留原則支配?!叭恕辈⒎蔷S持秩序的工具,亦非基于一般性的道德譴責即可剝奪其重大權益的對象,而是一種享有不受任意剝奪的權利與自由的主體,權利與人之主體性密切相關,任何涉及重要權利的高權行為均需接受公法規則約束和司法審查。應當說,二戰后的法律價值觀逐漸強調對人的基本權利和尊嚴給予尊重和保護。烏勒的“基礎關系與管理關系”二分理論以及“重要性理論”均是對這種法律價值變遷的積極回應。
(二)“司法國”理念的興起
傳統的“特別權力關系”理論從其誕生至成熟,與極權思想、極權體制如影隨行。二戰后,隨著民主法治思想的勃興,民主政體的建立,在法制上建立“司法國”的浪潮席卷了德國法學界。所謂司法國的理論,是指一切行政權都必須臣服于司法權之下,法院對行政機關全部的行政行為都具有司法審查權,即便是傳統的“特別權力關系”領域下的行政行為也概莫能外。然而,要司法權對所有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和監督,非但在客觀上不現實,法院也有越俎代庖之嫌。以教育行政關系為例,法院及法官根本沒有精力對高等學校所有的管理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從專業及學術自由的角度來講,他們也不具備審查高校教學事務及對學生的學術評價行為的資質和能力,反而會被世人詬病為,對“大學自治”“學術自由”精神的蠻橫干涉和褻瀆,是典型的吃力不討好行為。基于此,烏勒的“基礎關系與管理關系”二分理論及隨后的“重要性理論”根據性質、重要程度將紛繁復雜的行政行為加以區分,將涉及當事人身份或基本權利的行政決定或行政處理,納入法律保留原則支配以及司法審查的范疇,從一定意義上說,正是對建立“司法國”的理論浪潮的一種現實的、無奈的回應。
二、對我國高等教育行政法制建設的啟示
就中國大陸而言,法律上及司法實務上沒有明確確立“特別權力關系”理論,但其對我國行政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的影響卻是有目共睹的。例如,在行政法理論上,通說認為行政行為可以劃分為外部行政行為和內部行政行為,相應地將行政法律關系分為外部行政關系和內部行政關系;而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一直以來都被視為內部行政關系,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均把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和學校對學生人身權、財產權的侵犯加以區分,對前者只賦予申訴權,排除司法救濟。在實踐中,《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只有外部行政行為才具有可訴性(法律、法規規定的除外),當高校與學生產生管理糾紛時,法院通常以其屬于高校的內部管理行為而不予受理。此外,由于“辦學自”“學術自由”等觀念長期而深遠的影響,高校實務界對法院介入高校學生事務管理也幾乎是本能地抗拒。因此,在我國,支配高校與學生之間法律關系的理論雖無“特別權力關系”之名,卻有“特別權力關系”之實?;仡櫋疤貏e權力關系”理論的演進之路,雖然,對其改造和修正未能如各界所期望的那么徹底,那么完滿,但我們仍然可以看到,一部“特別權力關系”理論的變遷史,本質上是作為個體的人與強大的國家機器(行政機關)博弈的歷史,是權利與權力博弈的歷史,也是司法權與行政權博弈的歷史。深究“特別權力關系”理論的演變及其背后所彰顯的法律價值的變遷,對處于不成熟狀態下的中國高等教育行政法制建設同樣有積極的借鑒意義。
(一)彰顯維護人性尊嚴及保障基本權利之法律價值
人性尊嚴不可侵犯,乃人類固有之基本人權。基本權利系以人性尊嚴為基礎,作為一個人生活所不可或缺的權利;而基本權利之保障可說是憲法制定的最終目的,不僅為憲法秩序中最重要構成部分,也被公認為實現公平正義的重要指標,基本權之存在要求國家各種權力乃至人民的社會行為皆須對基本權給予最大的尊重。高等教育的最根本的目的在于為國家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高素質人才,這一本質屬性決定了在高等教育行政法制建設中,更應該彰顯維護人性尊嚴及保障人的基本權利之法律價值,真正樹立“以學生為本”的管理及育人理念。而不應僅僅是將學生看作被管理的對象,以維護教學、生活秩序之名,輕易侵害甚至剝奪學生的基本權益,也應避免年輕學生因某一兩次過失而被秩序維護者剝奪終生的前途。
(二)科學合理界定高校自主管理權
在我國現行的高等教育法制中,高校的自主管理權主要體現在兩個層面。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所規定的教學自,如高等學校可以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組織實施相關教學活動(如制定教學計劃、人才培養方案、指派教師、組織考試、選編教材等),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作為事業單位法人享有財產上的處置權等,其共同特點是主要涉及教學和學術范疇,且未對行政相對人(教師或學生)的權利作出直接處置;二是雖無法律明文規定,但屬于不直接影響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是高?;凇按髮W自治”及“學術自由”的理念,純粹對內部事務進行安排所衍生的權力。在傳統認識下,除法律、法規在程序和救濟上作出特別規定的重要事務(如學位授予)以外,其余行政管理的事務由高校自主決定。然而,在人性尊嚴之維護及基本權利之保障日益彰顯,以及學生權利意識日益高漲之情勢下,高校以“大學自治”“學術自由”為名而實施的上述諸多事務并不能截然歸于排除司法審查的領域,而應根據事務的重要程度及其對學生合法權益的影響程度來確定是否應當給予充分的外部救濟。在此,“重要性理論”不失為科學界定我國高校自主管理權可資借鑒的一種法律思維形態。
(三)厘清大學生享有的權利類型
在科學界定高校自主管理權的基礎上,另一個重要的問題是對大學生的合法權益進行科學的劃分,厘清大學生權利的類型,以便依據不同類型的法律關系及訴訟規則對大學生的合法權益給予切實的保護。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從理論上可以分為受教育權、人身權、財產權以及政治權利。其中,受教育權主要包括獲得學生資格權、學籍權、考試權、獲得公正評價權、學歷及學位獲取權等;人身權主要包括名譽權、隱私權、婚育權;財產權包括債權、物權以及知識產權;政治權利主要包括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結社權、集會、游行、示威權等。上述權利,有些是作為大學生這一特殊身份所特有的權利,如受教育權;有些是作為公民所具有的基本權利,如人身權、財產權及政治權利。依據上述對大學生權利類型的劃分,大學生權利損害無外乎受教育權受到侵害、人身權與財產權受到侵害、政治權利受到限制和剝奪三種類型。不同類型的侵權行為,其權利救濟的方式、途徑及法律適用不同,應當明確加以區分。在上述權利受到侵害的情形中,根據“特別權力關系”中的“重要性理論”,關系到大學生身份的權利及基本權利,如學生資格權、學歷及學位獲取權、學籍權、人身權以及政治權利等受到侵害,學生理應有權提起行政訴訟,尋求司法救濟。而若財產權受到侵害,主要應通過民事救濟途徑解決。除上述侵害大學生基本權利的行為外,法律應當允許高校為維持正常的教學、生活及公共秩序,對學生權利和自由施加合理的限制。
(四)構建完善的高等教育行政救濟制度
有權利即有救濟,無救濟便無權利實現之可能。尊重和維護學生人性之尊嚴,保障學生之基本權利,必須依賴完善的行政救濟制度提供無死角的、完整的保護。1998年的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案,拉開了我國法院司法審查高校自主管理行為的序幕。然而,十多年過去,我國在高等教育行政司法救濟制度的建設上仍無根本意義上的進步,高校擅用自主管理權侵害學生尊嚴,損及學生基本權利的事件仍屢見不鮮,類似2014年底河南商丘學院“學生表白被開除事件”的現象屢屢見諸媒體。究其根源,高校行政主體地位之爭議性,法院受案范圍之不確定性,高校校內規章制度合法性審查的缺失,教育行政復議如同虛設等,是導致我國當前高等教育行政司法救濟制度停滯不前的主要原因。為此,我們應吸收“特別權力關系”理論的合理內核,構建完善的高等教育行政救濟制度。一是在立法上更加明確高校的行政主體地位;二是科學合理地界定高校自主管理權,確立法律保留原則,對涉及學生基本權益的事項納入法律保留范疇;三是清理高校違憲、違法的校內規章制度,建立受教育權違憲審查制度;四是重構教育行政救濟機制,遵循有權利必有救濟、充分救濟及權利救濟途徑漸進的原則,構建和完善漸進式、無縫式的學生合法權益保障行政救濟機制,即教育申訴教育行政復議教育行政訴訟。只有這樣,才能真正使學生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三、總結
冀州的法制思想豐富多彩,具有恒久的生命力,有許多法制思想原則仍可以為當代所用。我們應該廣泛吸納這些可借鑒的歷史資源,并加以繼承和發展。
(一)冀州“禮法合一,綜合為治”的法律觀念對當代“以德治國”具有重要意義
西漢冀州廣川人士董仲舒提出“禮法合治”、“德主刑輔”的治國原則,對儒法合流、禮法并用的形成產生了深遠影響,并且這一指導思想一直指導和影響著冀州封建法制建設的走向。到了隋唐時期,冀州儒學家推動法制建設的發展,確立了“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的法制理論原則。禮與法走向了統一,古代冀州德禮的法律化正式完成,從此,冀州“禮法合一”的法制思想就深入人心了。雖然冀州法學家提出的這種“禮法合一”、“德主刑輔”的原則把“禮”當成主調節器來調整社會關系,把倫理道德擺在最高位置,當作是指導原則,而忽視“法”的作用,認為“法”只是實現“禮”、“德”的工具,這一思想固然是與現代法治所提出的法律至上、依法治國是相背離的,但是,冀州的法學家們并沒有全面否定“法”在治國中的作用。冀州法學家們認識到法律應該與倫理道德相輔相成,將“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結合起來,共同維護國家的長治久安,這也是我國當代法制建設所需要注意的一個重要方面。
(二)冀州傳統儒家“重義輕利”的觀念在當代法治建設中有積極的作用
冀州大地可謂人杰地靈,自古多慷慨悲歌之士。“豪杰冀州出,丹心照后人”。正因為冀州人重信義、輕名利的美好品質,故體現在冀州的法制中表現出了“重義輕利”的法律觀。這一法律觀包含“取利有義”、“見利思義”等思想,看到利益,首先應該想到道義。這一思想無論是作為一種人格品質,還是作為一種商業精神或立法指導原則,都給人一種積極的正能量。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導致社會生活發生了巨大地變化,這種變化的影響是雙重的,既有正面效應也有消極的一面?!爸亓x輕利”的觀念可以使人們在面臨個人利益與他人利益、集體利益或國家利益沖突時,能夠舍己為人,能夠為了盡到法律義務而忽視或放棄個人利益,這種高尚的品質在如今更是值得提倡的。
(三)冀州“天人合一”的傳統倫理觀念對生態環境保護法的實施有正面影響
早在氏族社會時期,習慣法還未產生,冀州先民就形成了對自然的崇拜,人們敬畏超自然的力量,認為有天神的存在。發展到封建社會時期,冀州人民講究“天人合一”?!疤烊撕弦弧笔请S著封建社會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的發展而產生的,它是指人與自然相統一。封建社會初期,社會生產力非常落后,人們對大自然的依賴性非常強,冀州人民只能靠天吃飯,人民的生活完全依賴大自然,風調雨順可以使他們人壽年豐、平安無事,人們才能幸福的生活下去。旱澇不均的惡劣自然條件則會嚴重威脅到他們的生存問題,因此他們懂得珍惜保護自然[1](P146-147)。當今我國處于社會經濟高速發展時期,而經濟發展的同時卻導致了對大自然的過渡索取,環境污染、水土流失、森林減少、資源枯竭、沙漠化嚴重、自然災害頻頻不斷,人類付出了慘痛的代價。如今,人們在大自然的懲罰中覺醒開來,國家提出了保護生態、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政策。所以現在重新提倡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新觀念———科學發展觀,這一觀念的提出有利于我國環境保護法的實施。
(四)冀州人“無訟”的法律價值觀念對我國特色調解制度的建立有重要意義
古代冀州人歷來追求和諧、安定的大同世界。這是他們心目中的理想社會,他們認為人們相處應遵守禮節、互相謙讓,將人們之間沒有爭端的和諧狀態看作是最好的社會狀態。因此,一直以來,“無訟”成了冀州傳統法制所追求的目標之一。為了實現“無訟”的目的,人們寧可委曲求全、喪失公平、曲解法律。當然,這種一味地強調調解的做法違背了法律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則,存在很多的消極因素,與現代社會的調解制度并不相符。但是,調解作為一種解決糾紛的形式,對于我國這樣人口眾多、民族眾多、管轄面積遼闊、地區差異大,公民文化素質和法律保護意識不是很高的、法律基礎薄弱,法律專業人員與司法人員相對缺乏的發展中國家來說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2](P57)。我們應該繼承吸收古代冀州通過調解解決糾紛的自治方式,構建一種公平、自愿的符合我國國情的調解制度。這種調解制度的建立能夠起到重視人權、減少訴累、提高辦事效率的目的。
二、冀州法制對當代法制建設的消極影響
盡管冀州古代法制在當代現實中有其積極的一面,但同時,冀州古代法制觀念受到等級制度、封建禮教、宗法制度等影響,更多地是為維護封建皇權貴族的利益的,反映了封建法律對廣大農民的剝削和壓迫,缺乏公平公正。另外,因為時代的變遷,當時為了維護封建統治的一些迂腐頑固的法制思想以及其保守、非理性的殘存陋習已不再適用當今社會,反而給如今的法制建設帶來了一系列的消極影響,阻礙社會的發展和前進。所以,我們應該克服這些傳統法律文化弊端,摒棄這些傳統迂腐的法制思想觀念。
(一)冀州法制受傳統“禮治”和“人治”觀念的影響,而忽視了“法治”
在古代,冀州人民主張“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政息”,認為人在治國安邦中起主導作用,法律不過是人治的附庸。并且,冀州的法學家多是名臣大儒,他們把儒家的“禮”發揮地淋漓盡致,把“禮”當作調節社會生活的主要工具,認為“事無禮不成,國無禮不寧”。冀州早期存在的各種禮儀,例如,社會的典章制度和道德規范等這些構成冀州人民早期的日常行為準則,而忽視法律在治國安邦中的作用,認為法律則是道德的附庸,是居于道德和“人治”之下的。這種頑固的思想一直影響至今,造成了現代司法實踐中,有些案件沒有按照法律的適用處理,而是按照上級的指示來處理,更有甚者,對案件的審理是按照道德習俗來評判的。這種輕視法律的現象違反了法律的公平正義,違背了制定法律的初衷,應為我們所遺棄。
(二)冀州古代“親親互隱”的觀念延續至今,造成包庇犯罪,阻礙案件的偵破
冀州的法學家大都受儒家思想的影響,他們制定法律,依然是從維護禮教原則出發,為了維護以宗法制為基礎的儒家禮制,他們肯定孔子提出的“親親互隱”的原則,同意“事親有隱而無犯”的思想,認為親人犯罪,對其包庇,為其隱瞞,則不構成犯罪,允許親屬容隱制度的存在[2]。這一思想一直延續到今。現如今很多人都不贊同“大義滅親”的行為,認為親人是不可背叛的,這一思想助長人們相互包庇之風,袒護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阻礙案件的偵破。所以這種“親親互隱”的原則是我們所不提倡的。我們應該將法律放在第一位,為了法律的公平正義,為了社會的和平安定,我們應該維護法律,不避親友,并及時勸阻親人正視罪行、承擔罪責、投案自首。
(三)冀州自古形成的“法刑一體”的觀念,使公民害怕法律,難以自覺守法
春秋戰國時期,趙國的《國律》中就制定了殘酷無比的刑罰,即使在漢代以后,“德主刑輔”的法制原則開始提倡,但刑與法始終是分不開的?!靶獭北旧聿皇且环N規范體系,而是法律的附屬,僅僅是國家用來保證“法”實施的強制手段,是從屬于“法”的。這種情況導致冀州人民形成了畏懼法律的心理,對法律不夠信任。這種觀點根植于人們心中,至今仍有些人抵觸法律、害怕法律,沒有將法律當作保護自身合法利益的工具。然而,現代法治對公民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信仰法律、擁護法律,公民的信仰和擁護構成當代法治最廣泛的社會和群眾基礎。每個公民都應該明確理解法律是公平,正義的化身,是保護人民的權利和自由的工具,最終產生對法律由衷的贊嘆和深厚的感情,自覺遵守和維護法律。只有這樣,法治有可能實現。
(四)冀州“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法制思想,不利于創造公開的法制環境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最早是由孔子提出的。原是指國家對人民進行統治,指使驅趕他們去做事就行了,不需要讓他們明白為什么做和在做什么。后唐朝冀州法學家孔穎達將這一觀點進一步發揮,提出刑不可知,威不可測,則民畏上也。今制法已定之,勒鼎以示之,民知在上不敢越法以罪已,又不能曲法以施恩,則權柄移于法,故民皆不畏上[3](P135)。認為應該保持法的秘密狀態,不向社會公開,以便“臨事議罪”,使民畏于上。這是儒家“人治”思想的突出體現,構成冀州法制的特點之一,在當時封建社會或許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這種觀念違背了法律的“可知性”和“可用性”原則,不利于建設公平公正的法律環境,在今天看來,已經完全喪失了正面意義,是我們所摒棄的。
三、結語
關鍵詞:精神文明;建設法制化
中圖分類號:D6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949X(2009)-07-0055-01
一、精神文明建設法制化的必要性
1.只有法制化,才能強化道德規范的約束力。當前,由于市場經濟負面所帶來的不道德、不文明現象,在社會生
活、經濟生活中屢禁不止,這表明現代社會單靠思想疏導和道德的約束是遠遠不夠的,還要依靠法制。眾所周知,精神文明建設特別是思想道德建設主要是通過勸說、鼓勵、說明以及輿論力量等等方式影響社會成員內心世界,規范他們的行為。法律作為國家意志的象征,是由國家暴力機器強制執行,具有較強的約束力和不可抗拒性。一旦觸犯國家法律便依法制裁,直到使用暴力予以嚴懲。因此,當僅靠輿論、勸說、鼓勵無法規范社會公眾的行為時,只有以法律為保障,才能強化道德規范的約束力。
2.只有法制化,才能形成文明、健康的社會風氣?,F階段我國黨風、社會風氣不盡如人意,要扭轉這一局面,實現社會風氣和黨風的根本好轉,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加強精神文明建設的法制化,用法制來扶正祛邪,揚善除惡。要從群眾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人手,通過發揚社會主義法制的強制作用,來開展反腐倡廉活動,依靠法制制裁和嚴厲打擊犯罪行為;依靠法律堅決糾正損害國家和群眾利益的權錢交易、假冒偽劣及欺詐行為;堅持打擊“黃、賭、毒”等社會丑惡現象;堅決查處新聞媒體、文藝作品中制造和傳播文化垃圾的行為;認真解決好社會治安和公共秩方面存在的問題。要重視提倡、鼓勵和支持廣大群眾動用法律同違法分子作斗爭,要用法制強化對見義勇為的一類英雄模范人物的鼓勵、表彰和優撫,為促進人們在危難關頭弘揚正氣提供制度保證。
二、精神文明建設法制化對策探討
我國精神文明建設法制化,要根據我國的國情和時代化發展要求,本著求實、務真的原則,分階段有重點地進行,并注重增加其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1.應把重點放在思想道德建設的制度化、法律化問題上。思想道德法律化不僅應表現在對社會丑惡現象的打擊和制裁上,如對見死不救的法律約束,也應表現在促進社會主義新風尚的建立上,如對見義勇為的法律獎勵。應努力探尋這方面的規定,不斷總結經驗和教訓,使其既卓有成效,又穩步進行。同時應繼續深化和完善智力、文化建設的法律化,增加力度,加快步伐。在當前,尤其應加強和加速文化市場、教育改革、新聞出版事業及保護知識產權等方面的法律化。
一是真正實現行政管理為人民服務的目標。二是讓行政符合法治的要求,使行政管理法律化、制度化,真正做到一切行政管理都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三是保證行政管理的統一性、連續性和穩定性。三是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和行政效率。四是防范和懲罰行政違法行為,避免行政不當。五是把政治、經濟、文化生活均納入法制軌道運行,從而提高工作的效率,為經濟的健康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政治法律環境,保證各項工作的順利有序進行,保障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
2.依法行政制度的實現
依法行政是現代法制國家政府行使權力時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是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但是,當前我國在依法行政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比如,違法行政問題依然突出、依法行政工作體制依然不順暢、依法行政意識依然不牢固、部分規范性文件依然不規范、行政執法監督力度依然不強等等。國務院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中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六項基本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這六項基本要求,體現了依法行政的內在精髓和追求公正與效率的價值目標,對指導和規范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參考價值。
2.1堅持合法與合理行政的根本原則
法律是行政機關進行各種活動的標準,依法行政是對各級行政機關提出的要求。中國是在八十年代末提出“依法行政”這一基本原則的,它的提出是政治、經濟及法治建設本身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要求。合法行政是指行政機關實施管理和行政行為,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不得違反法律決定。合法行政,是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首要要求,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它與合理行政原則一起,共同構成法治政府的根基。行政合理必須以行政合法為前提,合理是合法范圍內的合理。在建設法治政府過程中,行政行為既要貫徹合法原則,又要體現合理原則。必須避免任何合法不合理或者合理不合法的行政行為。2.2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行政程序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所遵循的方法和步驟。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機關不僅要遵守實體法,有良好的目的和動機,更要遵循正當程序的原則,把自己的行政行為納入到法定的權限和程序當中,嚴格按照正當程序辦事。
2.3堅持權責一致的原則
行政責任是“行政主體及其公務人員因怠于履行職責或者違法履行職責而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權責一致,是指行政機關所應承擔的責任必須和依法所應享有的權力相一致,不應當有無責任的權力,也不應有無權力的責任。權責統一是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本質要求。行政責任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對其違法失職行為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尚不構成犯罪,不能追究刑事責任,其性質屬于行政違法或違反行政紀律,只能從行政上追究其法律責任和紀律責任。2003年SARS事件后,政府官員的問責制度受到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開始在一些地方政府起步。同時,一些地方政府還出臺了責任追究方面的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但我國行政責任追究制度方面存在著許多問題。一是權責不清是我國行政管理中長期普遍存在的問題,所以在追究行政責任時,責任主體模糊不清。二是缺少相關的法律規定,現有關于行政責任的立法,立法等級低,政策性的文件以及地方性文件居多,缺少國家層面的立法。不作為,管理失控,是當前行政機關存在的帶有普遍性的問題。行政機關必須認真履行法定的職權,否則就要追究其行政責任。完善行政責任追究制度,是落實行政責任的具體渠道和保障,是確保推行依法行政的重要環節。實施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可以減少行政“不作為”和“亂作為”,使行政行為更加規范,更好的執政為民、服務于民、建立起一個真正意義上的責任政府。
2.4行政訴訟法的修改與完善
國家文明、社會進步,必須有良好的法制作保障。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行政訴訟的實踐和理論都取得了十分顯著的成就,這些成就反映立法方面、依法行政方面、審判成就、檢察(法律監督)成果、促進社會觀念的進步、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推動政法體制改革的進程、造成良好的國際影響以及理論突破等方面。同時,在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確立“依法行政”觀念、完善行政法制體系、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對構建和諧社會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審判實踐中,仍發現存在一些問題,比如行政案件數量偏低、行政案件撤訴率高、行政判決執行難、行政審判質量不高、行政訴訟類型、行政訴訟目的、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受案范圍、期限、政訴訟管轄等等都存在著問題,已無法滿足行政審判工作的實際需要,所以對行政訴訟法修改已勢在必行。我們必須認識行政訴訟的現狀和問題,深入分析問題的成因,對我國《行政訴訟法》存在的問題進行剖析并進行相應的修改完善。
2.5完善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
(一)城市建設法治化評價的核心要義為建設過程
城市建設法治化實施往往顯現于系列城市法治建設規劃、規劃的實施以及城市政府執行結果相關監督措施的達成過程中。相關評價更多地作為一種績效考核方式,通過確立相關城市建設法治化評價指標并基于此展開具體評價工作,進而從評價組織、評價技術、評價內容3個方面來實現對城市法治建設過程的廣覆蓋、全流程考核。這種考核更多地關注相關制度建設的實然成效以及從應然轉進為實然的“要求-評價之主客體互動過程”①,其核心要義在于城市法治建設過程考核。相關城市法治建設評價指標編制工作,應作為城市政府針對所在城市法治建設具體舉措而主導推動的一項專門工作,其更強調就法治建設具體工作本身展開評價,而非就所在城市的法治水平予以衡量。故而相關城市建設法治化評價指標既應是法治建設評價的具體標準,也應成為城市法治建設的具體任務方向與達致建設目標的基本手段。
(二)城市建設法治化評價的終極目的為全面法治化
構建城市建設法治化評價體系的終極目的在于推動城市法治建設進程而實現城市治理全面法治化。城市建設法治化考核評價應圍繞涉及城市政治、經濟、文化、生態文明等各個領域之法治化相關制度建設和實際工作中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具體問題這2個方面展開,并“要以創建法治城市活動為主導,完善社會利益協調機制,建立健全有效預防、減少和消除社會矛盾的體制機制”②??己嗽u價的內容既應指向城市法治建設的具體工作層面,還應關涉指引具體工作之法治思維的價值取向層面。故而設計城市建設法治化評價體系時既要確保評價體系本身設計在建設目標、基本要素、考核指標權重等方面的科學性;還要強調考核評價結果的應用性,將城市法治建設評價結果具體適用于所在城市各級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績效考核,讓全面法治化的實現程度與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業績衡量直接關聯。
二、城市建設法治化評價體系的基本原則
城市建設法治化評價體系作為一種規范體系,在構建過程中應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則,以確保各類考核評價具體工作在基本觀念、功能、目標上保持相對一致。
(一)統一性與地方性相結合
首先,構建城市建設法治化評價體系應遵循的統一性原則在于實現整體法治中國建設評價體系與局部城市建設法治化評價體系在內在邏輯上的相對一致。城市法治建設深深植根于法治中國建設的偉大實踐,它是一個在概念和邏輯上達致統一、自恰的周延命題,是法治中國建設在不同地方、不同城市的具體呈現。當前已經“形成了法治指標評估、大公開與陽光政務、打黑除惡、廉政風險點的排查與控制等法治城市建設模式”③。立足于差異化法治城市建設模式開展城市法治建設評價的同時,具體的城市法治建設評價體制機制不能與全國性評價體制機制相矛盾,必須符合后者的基本精神與要求。其次,構建城市建設法治化評價體系應遵循的地方性原則在于整體法治建設評價一般規律須與局部城市法治建設評價實踐達致有機統一。在法治建設評價普適性一般規律指引下開展所在城市法治建設評價工作,還應強調對不同城市、個別地方之特殊規律的具體依循。開展城市法治建設評價應著眼于所在城市法治建設中的具體問題,以實事求是的精神,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來客觀評價達成系列城市法治建設規劃、規劃的實施以及城市政府執行結果相關監督措施之各項具體工作,推動所在城市治理實現全面法治化。
(二)系統性與開放性并重
首先,構建城市建設法治化評價體系應遵循的系統性原則在于相關評價既應涵蓋城市法治建設的全部領域,又應涉及城市法治建設的各個構成要素。在把握所在城市法治建設宏觀大局而開展城市建設法治化評價工作同時,還應注重設定正當、合理的實施評價之具體步驟與程序環節。應通過有序的評價流程設定推動城市法治建設實現科學的頂層設計和系統規劃,并在實踐中依據系列城市法治建設規劃步步推進,方能取得城市法治化治理的整體最佳效果。在某個領域、具體環節的“單兵突進”式、“運動”式評價或許可取得一時之效而實現某方面城市法治建設工作的即時整頓、改觀,但忽視評價工作整體協調性的做法終究難以謀求城市法治建設工作全方位、長遠的發展。“此情形下只能走漸進式法治發展道路,不能也不太可能一蹴而就”①。故而城市建設法治化評價應是一項系統工程,必須穩扎穩打、步步推進、不斷積累,方能取得成效。其次,構建城市建設法治化評價體系應遵循的開放性原則在于強調循序漸進地開展相關評價工作的同時還應注重引入其他國家和地區城市法治建設評價的有益經驗。城市建設法治化評價應以開放的姿態,批判性借鑒和吸收各類既有經驗,進而探索出具有中國特色的城市建設法治化評價模式。當然引入、借鑒不應是全盤照搬的,應立足于系統性原則,在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礎上采取逐步國際化、本土化的策略。實現中國式城市建設法治化評價的兼收并蓄、推陳出新,甚至回饋至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城市建設法治化評價實踐而提供中國經驗與參考模式,“進一步豐富和拓展世界政治和國家發展模式,進一步豐富全球法制現代化發展模式的多樣性,為人類政治和法律文明的發展作出新貢獻”②。
(三)領導機制與工作機制相協調
首先,城市建設法治化評價領導機制是構建相關評價體系的前提。城市建設法治化評價直接關涉到黨委依法執政、政府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和城市建設法治化的具體相對人對城市法治建設成效的滿意度。開展相關評價工作需要強有力的領導力量來推動?!皩⒎ㄖ谓ㄔO各項工作置于黨的領導之下,才能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場、政治觀點,才能更好地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鞏固黨的執政地位”③故而城市建設法治化評價中的領導機制應是所在城市黨委及上級黨委領導下的分工合作制,在黨委領導推動下完成上級職能部門審核監督評價與同級職能部門交叉互評。充分運用黨的政治優勢和組織優勢去影響、推動城市建設法治化評價工作的具體開展。其次,城市建設法治化評價工作機制是構建相關評價體系的關鍵?!胺ㄖ畏绞绞沁\用法治思維處理和解決問題的行為方式。”④開展相關評價工作應運用法治方式建立工作目標責任制,明確各類評價主體的職責權限,實行責任追究制以形成有效工作合力。由于城市建設法治化本身既是以一個整體形象展現出來,又是由各具體部分和領域的法治狀況來構成。“既包括法治的理論、思想、觀念、意識、思維方式等精神性的隱性存在形式,又包括法治的種種規范、制度與組織架構等物質性的顯性存在形式,還包括了通過社會秩序為直觀面貌體現出來的法治的動態實踐狀況及其實際社會效果”①。故而城市建設法治化評價工作機制設定還應堅持宏觀設計與微觀展開、整體推進與部分落實的協調與統一。所在城市地方黨委、政府必須就城市建設法治化評價工作做出長遠規劃和宏觀設計,以確定相關評價工作欲達致的城市建設法治化之基本目標,進而通過開放、多元的評價工作而凝聚所在城市建設法治化的廣泛社會共識。
三、城市建設法治化評價體系的主要內容
各地城市建設法治化的實踐事項雖不盡相同,但評價體系大體上可從評價組織、評價技術、評價內容這3個方面來具體設定。
(一)評價組織
城市建設法治化評價的組織體系應與政府績效評價組織體系是互通互聯的。皆可從評價主體、評價對象、評價流程與結果應用這4個方面來予以設定。其一,評價主體設定??煞譃閮炔吭u價主體與外部評價主體。內部評價主體來自組織開展城市法治建設的相關職能部門,包括上級職能部門審核監督評價與同級職能部門交叉互評2個方面,考核結果權重比各占50%。外部評價主體來自市民、輿論媒體、非政府公共組織等城市法治建設的具體相對人,包括定額問卷隨機匿名評分與各方代表聽證會公評2個方面,問卷匿名評分可設定更高的考核結果權重比。其二,評價對象設定。評價對象即為承擔城市法治建設職責的所在城市各級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以及工作人員。不同對象就系列城市法治建設規劃、規劃的實施以及城市政府執行結果相關監督措施的達成情況,依職能分工、職責權限分別承擔相應的考核責任。其三,評價流程設定。評價流程即實施評價的具體步驟與程序環節。設定正當、合理的評價流程本身就是政府績效評價的應有之義,應強調總體評價流程簡單化、透明化,具體步驟環節設定凸顯可操作性、便捷性與低成本性。不能因過于繁復的評價流程設定給評價主體、評價對象增加不必要的工作負擔與經費開支??赏ㄟ^評價流程信息化、數據化、共享化,切實提升評價工作效率。其四,結果應用設定。評價結果固然重要,且必須與評價對象的績效考核直接掛鉤。但是評價本身只是手段而非目的,評價結果的應用還需包括結果反饋,及時將評價結果、問題所在、原因分析等信息返回給評價對象,促成各類評價對象后續城市法治建設工作實效逐步改觀才是推進城市建設法治化評價工作的初衷。
(二)評價技術
城市建設法治化評價的相關技術手段應包括指標體系、指標權重、指標評分、評價周期與技術路徑等要素。城市建設法治化評價的指標體系必須反映所在城市法治建設的內在本質和價值要求,“符合被評價對象本身的性質和特點,指標名稱、涵義、內容、計算范圍、計量單位、計算方法、指標數量、指標權重等符合科學原則的要求”②?!皥陶笜恕⒘⒎ㄖ笜恕⑿姓笜?、司法指標、普法指標、基層民主指標、經濟法治指標、法律服務指標、社會管理指標、監督指標”③這10個一級指標可參考列為城市建設法治化評價的具體方面,就其達成情況運用“主成分分析法、層級分析法、數據包絡分析法、模糊數學分析法、神經網絡分析等工具”④來設定相應指標權重、指標評分、評價周期與技術路徑。具體而言,設定城市建設法治化評價技術應圍繞下列事項展開:其一,所在城市各級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在實施系列城市法治建設規劃相關職責的作為(投入與產出)情況;其二,評價重過程、重增量變化甚于結果,應特別強調評價周期內相關指標的前后變化量;其三,規劃的實施及城市政府執行結果相關監督措施的達成有其滯后性,評價周期不應恪守傳統的年度考核,可實施跨年考核或3年左右的階段性考核;其四,評價過程應是開放、多元的,相關技術元數據、源代碼在充分尊重、保護相關知識產權的前提下,可向公眾適當開放參與技術設計、技術升級的空間。
(三)評價內容
預習即課前準備,由學生獨立地閱讀新課的內容,做到初步了解新課。由于小學數學要培養學生的邏輯推理能力、抽象概括能力、較強的運算能力、空間想象能力和科學的思維方法,因此,在預習過程中,教師應給學生進行“發現問題回答法”的指導,即讓學生通過預習把教材中的重點問題提出來,創造性地變成自己的觀點,在同舊知識的對比中發現問題,找出共同點,作嘗試性解答,然后帶著問題去聽課,把教師的講課思路與自己的自學思路進行比較,以提高聽課效率。同時,預習還是學生發揮主體性的一個過程,對提高自學能力有著不可低估的作用。在指導學生預習的過程中,應該讓學生按照“復習舊知—預習新知—找出重點—嘗試學習”的步驟進行學習。布置預習任務時一定要注意難度適中,具有誘發性和趣味性,預習要求要明確,可操作性要強,任務落實到位,溫故才能知新,讓學生通過做練習嘗試或解決簡單的問題才能檢驗自己的預習效果。
二、在上課過程中進行學法指導
上課是指在課堂教學中,教師按照教材的內容進行釋疑、討論、練習等獲得知識的學習過程。在學習過程中,上課是學生獲取知識的主要途徑,是消化課本、啟迪思維、培養能力的主要場所,聽課的能力、方法等都將直接影響著學習效果。因此,在課堂上,教師要注重指導學生的聽課方法,要指導學生找重點、關鍵字句,進行壓縮性記憶。一般情況下的概念、定義、性質、法則等都用文字來表達,對其中的重點詞要抓住不放,再在理解動詞、數量詞、連詞的基礎上,重新壓縮成簡單易記的內容。如講“長方形”時,長方形是“對邊相等,四個角都是直角,由四條線段圍成的圖形”,重點詞有“對邊相等、四個角、四邊形”,通過壓縮后成為“對邊相等,四個角都是直角的四邊形”。另外,根據數學學科的特點,在上課過程中,教師還要培養學生多用手、眼、耳、腦等器官,要求學生首先用眼看準,看老師演示、板書和動作;用耳聽懂,傾聽老師的講解和同學的回答;用心思考,想所學的內容,反思自己學會了什么,還有什么與別人不同的見解;用腦去歸納、概括;再用手去實踐,即動手操作學具并嘗試做練習。在指導學生聽課時,應按照“專心聽講—當堂弄懂—抓住關鍵—理清思路”的方法進行指導。同時,還要學會質疑,要能夠發現問題,提出問題,解決問題,以不斷地提高學生獨立學習的能力。
三、在達標鞏固過程中進行學法指導
達標鞏固是指學生在課內外運用所學知識自己動腦、動手完成思考、練習的過程,檢查、反饋、知識轉化為能力的實踐意義是學習中的重要環節。當前,在教學中存在這樣一種現象:部分學生上課時能聽懂教師的講解,但在完成達標鞏固時卻感到困難,因此,教師應教給學生獨立完成達標鞏固的方法,要求學生先復習后做題。要指導學生仔細、認真地審題,根據題意顯示的條件,認真分析已知條件和未知條件之間的關系,并看準解題所要達到的目的,明確解題思路,通過圖式的有機結合,從局部分析到整體綜合,最終確定解答的方法。同時,還可指導學生進行逆向思維或多向思維,由已知條件向未知條件步步推導,或由題目要求的結果向已知條件推導,以找出正確的解題方法。此外,還應注重解題格式的規范化,作業完成之后應仔細檢查,可用估計法、重算法、運算法、另算法、代入法等進行檢驗,以提高解題的正確率。由此,讓學生在解題中靈活運用各種方法,養成良好的作業習慣。例如,學生已熟練掌握了乘法分配率,但是對諸如99×2,56×99+99×44,125×88等變式題卻不會簡算,這主要是因為學生審題不深刻所致,為此,練習時,教師還應引導學生注意尋找更新穎、簡捷的解答方法。指導學生獨立完成作業一般要按照“審清題意—尋找思路—正確解答—題后檢查”的程序進行。同時,要求學生對批改后的作業進行及時訂正,若仍有不懂的地方,應及時請教老師或同學,以達到牢固掌握所學知識的目的。
四、在復習的過程中進行學法指導
復習是對已學知識的再學習,由著名心理學家艾賓浩安斯的遺忘曲線可知:知識遺忘隨著時間的推移而增加,知識中保持率下降的過程是先快后慢,最終只剩25%左右的東西能保持下來,可見復習是學習過程中不可忽視的環節。例如,指導學生復習小學數學知識時,應采取利于視覺、聽覺、運動實踐等感官參與的復習方法,主要采用嘗試回憶與閱讀教材相結合的方法,即在復習時先不看書,把相關公式、定理、法則動手寫一寫,推導一下,再對照教材閱讀,兩者交替進行。也可采用“歸納整理法”,即指導學生復習時,不要將已做過的作業機械重做,而應動手整理要復習的內容,使知識內容系統化。除此之外,還要指導學生對復習時間進行合理安排,重視及時復習,并注意良好復習習慣的培養,才能將知識轉化成能力。指導學生復習時,應達到“融會貫通—查漏補缺—強化記憶—總結規律”這一目標,使學生做到“三個為主”。即復習時,以課本為主,以加深理解和加強記憶力為主,以掌握知識的系統性為主,這樣才能在整體上掌握好所學知識。
五、在綜合與實踐過程中進行學法指導
《全日制義務教育數學課程標準》中指出:“教師應充分利用學生已有的生活經驗,引導學生用所學的數學知識應用到現實生活中去,以體會數學在現實生活中的應用價值。”數學來源于生活,也用于生活。學生數學的學習也應該充分利用已有的生活經驗,在教學中注重數學學習與生活現實的聯系,使其感受到生活中處處有數學,并能運用數學知識解決現實生活問題,從而使學生用數學的眼光看待現實問題,結合實際學數學。因此,教師應指導學生注意生活中的數學問題,在學習知識前后,可提供給學生綜合實踐的機會及展示的平臺,讓他們在具體的操作中經歷一次次愉悅的情感體驗,使他們更加熱愛生活,逐步養成從數學的角度真切地認識生活、感受生活的意識和習慣。例如,有這樣一道題:一個顧客帶420元去買衣服,一件上衣198元,他拿200元給營業員,問:營業員應找給他多少錢?他還剩多少錢?這些問題連學困生也能回答,于是420-198=420-200+2=222,從而得出“多減的要加上”的性質,通過這種方法學習,學生學的興趣高,而且理解深又記得牢。
六、結語
國家審計權的權威性主要體現在審計結果的透明度和其是否得到良好的運用。雖然我國《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我國不斷提倡“陽光執政”、“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等等,如果按照“陽光”的要求,審計結果就應該客觀公正地向社會公眾公布,然而,由于國家審計機關并不獨立于政府部門,現實審計工作中審計結果公開“彈性”很大,“可以”公開而非“必須”公開,已對外公布的審計結果也往往只是粗線條地披露幾個問題,不能全面如實地反映審計情況,加上審計結果在用人決策、法紀監督、糾風治亂和經濟管理中運用的不理想,大大降低了國家審計監督權在社會公眾中的權威性。
審計機關的管轄范圍的局限性使得審計盲區存在,如部分
省直管單位(最典型的國地兩稅、電信電力行業等)不屬地縣審計機關的管轄,遇上上級審計機關任務繁多、無暇顧及的情況,就使得違法、違規行為有機可乘,也加大了審計的風險。另一方面,國家審計權缺少強有力的制約機制,使得審計監督質量不高,如審計機關對責任人無直接處分權,《審計法》第四十四條和四十九條就明確規定“對被審計單位違法違規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并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說明了審計機關只有建議權,無直接處分權,直接導致審計范圍不能全覆蓋及審計處分權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從法治中國建設的角度來考量國家審計權,獨立性是國家審計的最基本要求,我國對國家審計權的定位是從屬于行政權,可預想審計對政府的監督效果必然有限,審計監督質量的高低直接關系到國家的法治水平,因此,應以符合法治中國建設的內在需求為基本前提,改革和完善現行的審計體制,使國家審計權徹底獨立于行政權,才能解決權力制衡的問題,無數的事實證明,沒有監督的權力是危險的權力和極易產生腐敗的權力,國家經濟想要平穩發展,經濟決策到執行的全過程都需要強有力的監督。
其次是權威性,權威性則是意味著國家審計權的運行和結果都具有社會公信力,能使人民信服,權威性的關鍵在于審計程序和結果的公正和審計結果能得到切實的運用,程序的公正是實現審計公正的前提,能降低審計的不可預知性,且其具有廣泛的適用效力。實現結果的公正就是要提高審計結果的透明度,西方許多國家的審計報告都是置于規定的地方供公眾隨時查閱的,審計結果透明是民主法治的需要。加強審計結果的切實運用,把對領導干部的“問責”和對資金的“問效”有機結合起來,使審計結果運用到用人決策、法紀監督、糾風治亂和經濟管理中,全面規范審計結果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