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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在接交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項目后,首先是根據委托鑒定項目涉及的專業領域與本專業有關的學會聯系,落實和聘請本專業對口的專家。成立項目專家組。由學術水平較高的專家任鑒定項目的組長,并制定出鑒定方案和鑒定時間安排表。專家組在進行案卷分析和去現場勘驗詢問調查后,由專家組長根據調查情況寫出初步的鑒定報告,經專家組討論修改后,將初步的鑒定報告寄給雙方當事人,限期提出申訴意見。專家組在對雙方當事人的申述意見進行分析修改后,最后定稿,按程序將鑒定報告送達法院。
上述司法鑒定的程序和步驟是做好司法鑒定工作的基本程序。但也有特殊情況可靈活運用。如我們在實踐中遇到兩起車輛造成人員死亡的鑒定時,采取了不同的方法,得到不同的效果。一個鑒定按程序在征詢雙方當事人對初稿的申訴意見時,一方當事人帶死者家屬十余人到單位來施壓,要求做出更有利于自己的結論。這種做法直接干擾了鑒定工作的正常秩序,給我們的專家和工作人員造成了很大的壓力。而另一個鑒定我們沒有將初稿征求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因此沒有發生干擾鑒定工作的情況。但在專家出庭時,當事人律師的質詢是相當激烈。這需要我們專家出庭前要做好充分的準備。
2.司法鑒定工作應遵循的幾個基本原則我們在司法鑒定工作的實踐中,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鑒定的特點和規律,初步總結出做好司法鑒定工作的幾個基本原則,我們認為,這些基本原則是做好司法鑒定工作的基本保證。
⑴、堅持科學、獨立。公正,高效的原則。
科學、獨立、公正、高效是我們做好司法鑒定工作最根本的原則。“科學”的含義就是實事求是地用科學的知識敘述或者是描繪出事實的本質,也就是說專家要通過自己的學術知識水平,對有關材料進行分析,判斷有關材料所能證明的事實,并對所要解決的問題提供結論性意見。這就要求我們專家不僅專業知識要對口,而且在分析調查材料中要極其仔細和認真。尤其對結論性意見要反復推敲,慎重定稿。“獨立”就是要求我們專家的鑒定不受任何外界干擾,獨立的表達自己的意見。我們知道,鑒定結論是鑒定專家經過勘驗和技術分析,綜合有關科學知識而做出的,也就是根據客體檢驗的結果,對照相關依據做出的科學的判斷。因此首席專家組長的意見是十分重要的。“公正”是指我們要求對不同委托的當事人鑒定要一視同仁。不論是省內省外、國營、事業還是民營,還是本地外地的,他們在委托鑒定業務的地位上是平等的。我們接受的鑒定中,有不少來的熟人、親戚、朋友的說情和傳話。因此,公正公平的原則顯得尤其重要。“高效”是指人民法院在下達鑒定委托是有時間要求的,而我們的工作又是根據專家的時間來安排的。如不能科學安排時間,就不能按時做出鑒定報告。因此我們把法院的要求和專家的時間放在首位,許多鑒定的時間都安排在周末或節假日。我們的工作人員要犧牲自己許多休息時間,雖然沒有一分錢加班費,但大家都毫無怨言。
⑵、堅持對司法鑒定保密的原則
保守司法鑒定的秘密,是保證司法公正的保護當事人合法利益的一條重要原則,也是鑒定人的義務之一,任何鑒定都有一定的保密范圍。有些情況是不能泄露的,特別是透露鑒定過程和有關證據情況,鑒定的結果文件報告應首先送交委托法院。
上述司法鑒定的程序和步驟是做好司法鑒定工作的基本程序。但也有特殊情況可靈活運用。如我們在實踐中遇到兩起車輛造成人員死亡的鑒定時,采取了不同的方法,得到不同的效果。一個鑒定按程序在征詢雙方當事人對初稿的申訴意見時,一方當事人帶死者家屬十余人到單位來施壓,要求做出更有利于自己的結論。這種做法直接干擾了鑒定工作的正常秩序,給我們的專家和工作人員造成了很大的壓力。而另一個鑒定我們沒有將初稿征求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因此沒有發生干擾鑒定工作的情況。但在專家出庭時,當事人律師的質詢是相當激烈。這需要我們專家出庭前要做好充分的準備。
2.司法鑒定工作應遵循的幾個基本原則我們在司法鑒定工作的實踐中,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鑒定的特點和規律,初步總結出做好司法鑒定工作的幾個基本原則,我們認為,這些基本原則是做好司法鑒定工作的基本保證。
⑴、堅持科學、獨立。公正,高效的原則。科學、獨立、公正、高效是我們做好司法鑒定工作最根本的原則。“科學”的含義就是實事求是地用科學的知識敘述或者是描繪出事實的本質,也就是說專家要通過自己的學術知識水平,對有關材料進行分析,判斷有關材料所能證明的事實,并對所要解決的問題提供結論性意見。這就要求我們專家不僅專業知識要對口,而且在分析調查材料中要極其仔細和認真。尤其對結論性意見要反復推敲,慎重定稿。“獨立”就是要求我們專家的鑒定不受任何外界干擾,獨立的表達自己的意見。我們知道,鑒定結論是鑒定專家經過勘驗和技術分析,綜合有關科學知識而做出的,也就是根據客體檢驗的結果,對照相關依據做出的科學的判斷。因此首席專家組長的意見是十分重要的。“公正”是指我們要求對不同委托的當事人鑒定要一視同仁。不論是省內省外、國營、事業還是民營,還是本地外地的,他們在委托鑒定業務的地位上是平等的。我們接受的鑒定中,有不少來的熟人、親戚、朋友的說情和傳話。因此,公正公平的原則顯得尤其重要。“高效”是指人民法院在下達鑒定委托是有時間要求的,而我們的工作又是根據專家的時間來安排的。如不能科學安排時間,就不能按時做出鑒定報告。因此我們把法院的要求和專家的時間放在首位,許多鑒定的時間都安排在周末或節假日。我們的工作人員要犧牲自己許多休息時間,雖然沒有一分錢加班費,但大家都毫無怨言。
1、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鑒定委托;
2、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合同;
3、初次鑒定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后,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
第一條為了提高司法鑒定隊伍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保障司法鑒定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申請和已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的人員。
本規定所稱的司法鑒定教育培訓包括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
第三條司法鑒定教育培訓工作根據國家"先培訓后上崗"和終身教育的要求,堅持統籌規劃、分級負責、按需組織、分類實施的原則。
第四條司法鑒定人應當積極參加教育培訓,學習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不斷提高執業能力和水平,加強職業道德修養。
司法鑒定人接受崗位培訓后,方可以司法鑒定人的名義獨立進行執業活動;司法鑒定人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是申報評定司法鑒定專業技術職稱任職資格的條件之一。
第五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組織本機構司法鑒定人參加教育培訓。
司法鑒定機構組織教育培訓的情況,納入對其進行資質評估、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六條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對司法鑒定教育培訓工作進行規劃、組織和指導,對司法鑒定機構及其司法鑒定人參加教育培訓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崗位培訓
第七條崗位培訓是指以適應職業崗位任職的需要,達到司法鑒定崗位資質要求和執業能力為目的的學習和培訓活動。
崗位培訓的對象包括申請司法鑒定執業的人員和已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尚未獨立執業的人員。
崗位培訓的內容包括國家有關政策方針、鑒定業務知識、相關法律知識、職業道德、職業紀律和阿執業規則等。
第八條崗位培訓分為崗前培訓和轉崗培訓。
崗前培訓是指對未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的人員和已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尚未獨立執業的人員進行的培訓。培訓對象是相同專業的人員。
轉崗培訓是指對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已經執業和尚未獨立執業的人員進行的培訓。培訓對象是相關專業的人員。
第九條崗前培訓方案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制定并組織實施。崗前培訓應當統一培訓內容、統一培訓要求、統一培訓時間、統一考核形式和統一頒發證書。
轉崗培訓方案由司法部制定并指導實施。
第十條崗位培訓應當在司法部或者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確定的司法鑒定人繼續教育基地和培訓機構進行。
第三章繼續教育
第十一條繼續教育是指司法鑒定人執業后,為進一步改善知識結構、提高執業能力而進行的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
第十二條繼續教育的目的是不斷提高司法鑒定人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實現可持續發展。繼續教育的內容主要是司法鑒定的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
第十三條繼續教育實行年度學時制度。司法鑒定人參加繼續教育,每年不得少于40學時。
繼續教育的每學時為50分鐘。
第十四條司法鑒定人參加下列活動的,計入學時:
(一)司法部或者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組織或者委托舉辦的研討、交流和培訓;
(二)司法部或者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認可的國內、國外的大專院校、科研機構開展的相關專業學歷教育和進修;
(三)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認可,由所在業務主管部門或者行業組織開展的專業對口的研討、交流和培訓;
(四)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對口專業教育;
(五)國際性司法鑒定研討、交流和培訓;
(六)司法部或者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認可的其他教育培訓。
第十五條司法鑒定人參加國際性研討、交流和培訓的,計16學時;參加全國性研討、交流和培訓的,計12學時;參加省級研討、交流和培訓的,計8學時;參加其他教育培訓活動計入學時的標準由司法部或者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另行確定。
第十六條司法鑒定機構每年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本機構司法鑒定人參加繼續教育活動的有關證明材料統一提交司法行政機關,由司法行政機關核計學時并記入檔案。
第十七條司法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后,可以免修年度繼續教育學時:
(一)本年度內在境外工作六個月以上;
(二)本年度內病假、事假六個月以上;
(三)女性司法鑒定人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
(四)其他特殊情況。
第十八條對于無正當理由,未達到規定的年度繼續教育學時要求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章繼續教育的組織管理
第十九條司法部負責規劃、指導和監督全國司法鑒定人繼續教育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全國司法鑒定人繼續教育規劃并指導實施;
(二)組織編寫和推薦司法鑒定人繼續教育教材;
(三)指導全國司法鑒定人繼續教育評估工作;
(四)公布全國司法鑒定人繼續教育基地名單。
第二十條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組織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司法鑒定人繼續教育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行政區域司法鑒定人繼續教育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確定本行政區域司法鑒定人繼續教育基地;
(三)組織檢查本行政區域司法鑒定人繼續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條司法鑒定行業協會在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下,組織實施繼續教育活動。
第二十二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為司法鑒定人參加繼續教育提供便利條件。
鼓勵司法鑒定機構建立教育培訓基金,用于司法鑒定人的教育培訓。
第五章附則
[關鍵詞]司法鑒定 問題 研究意見
司法鑒定制度是我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鑒定活動是訴訟過程的重要環節,是實現司法公正的保證。在司法鑒定日益社會化、中立化的背景下,如何深入地研究司法鑒定的問題,以及統一對這些問題的認識,發揮司法鑒定工作在服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是司法鑒定管理面臨的現實的重要任務。
司法鑒定活動的基本特征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包括五個方面的基本特征:從鑒定性質上講,司法鑒定是在三大訴訟活動中進行的查明涉及訴訟案件事實而開展的一項活動;從鑒定實施主體上講,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的鑒定人,必須是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并在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的司法鑒定機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人員;從鑒定目的上講,司法鑒定是為解決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而開展的司法證明活動;從鑒定方法上講,司法鑒定是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為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而開展的科學技術實證活動;從鑒定結果上講,鑒定人在完成鑒定工作后,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根據檢查所見到的事實,向委托人提供本人簽名的書面結論性意見。
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
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是指專業技術性強,需要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才能查明的問題,例如:訴訟涉及的死亡原因、損傷與疾病關系、毒物毒性等問題。而這種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如針對尸體檢驗問題的法醫病理學理論與技術、針對人體損傷檢驗問題的法醫J臨床學理論與技術、針對彈道檢驗問題的彈道學理論與技術、針對筆跡檢驗問題的文件檢驗學理論與技術等等,并不為司法機關和其他組織的人員以及公民所掌握。由此可見.司法機關和公民、其他組織決定委托鑒定,就是希望通過鑒定人運用自己的專門知識,解決涉及訴訟案件中某個專門問題,以幫助查明案件真實情況。如果鑒定人不具備這方面的專門知識,就不能達到鑒定的預期目的,甚至可能把對涉訴案件事實的認定引向歧途。
從證據學角度分析,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是指涉及訴訟案件中的某種“事實”。而這種事實就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比如,公民甲被公民乙毆打致傷后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受理后,是列為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還是列為治安案件查處,關鍵在于對公民甲人身損傷程度是輕微傷、輕傷還是重傷事實的認定上。而公民甲人身損傷屬于何種程度的事實,必須通過委托進行人身損傷程度鑒定來證實。至于該案是故意傷害,還是過失傷害的事實,則無需通過司法鑒定活動來進行鑒別和判斷。因為這種事實不需要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來證明。
鑒定結論的證明效力法定性及其基本要素
鑒定結論,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接受司法機關和公民、其他組織的委托,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案件中某種事實進行檢驗鑒定后所做出的書面結論。鑒定結論作為我國三大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在現代司法證明活動中的七大訴訟證據之一,它的證明效力的法定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鑒定結論證明效力具有優先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2]21號)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明同一事實的數個證據,其證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認定:第(二)項:鑒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正或者登記的書證優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第(四)項:法定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優于其他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第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第(二)項: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第二,鑒定結論證明效力具有排它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第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委托鑒定部門做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
我國三大訴訟法賦予鑒定結論證明效力的優先性與排它性,取決于鑒定結論所具有的三個基本要素。
第一,鑒定結論的客觀性(真實性)。鑒定結論的客觀性,是指鑒定結論是一種不依賴于人的主觀意志而獨立存在的客觀事實,是有正確來源的事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在訴訟法規定的七大訴訟證據中,鑒定結論是一類比較特殊而又重要的證明涉訴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比如死亡原因的鑒定結論,是鑒定人根據委托人委托的事項、委托要求,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委托人提供的尸體進行尸表檢驗和解剖檢驗鑒定后所做出的書面結論。死亡原因的鑒定結論,不依賴鑒定人員的主觀意志而獨立存在的客觀事實。
第二,鑒定結論的關聯性(證明力)。鑒定結論的關聯性,是指鑒定結論與訴訟涉及的事實具有內在聯系,能證明涉訴案件的真實情況。鑒定結論的關聯性是以鑒定結論的客觀性為前提的,它根源于鑒定結論與案件事實之間的客觀聯系,而不是有關人員的主觀想象或者強加的聯系。在司法實踐中,司法鑒定實質上是用已知事實來鑒別和判斷并證明未知的結果事實活動。這已知的事實就是未知結果事實的證據,這未知的結果事實就是已知事實的證明對象。比如,死亡原因鑒定,這已知事實就是證明某人已經死亡的事實,而未知的結果事實就是導致某人死亡原因不明的事實。死亡原因鑒定活動,就是通過對某死者尸體(已知事實)的檢驗鑒定,來鑒別、判斷和證實導致某死者死亡為何種原因的事實(未知結果事實),據此做出對某死者死亡原因鑒定結論的司法鑒定活動。因為,已知事實是司法機關合法收集提供的,或者是委托人自己所占有提供的。所鑒別、判斷和證實未知的結果事實,是建立在科學基礎之上的,即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有正確來源的已知事實進行鑒別和判斷后所提供的事實。所以,鑒定結論就成為一種能為司法機關確定事件性質及處理的證據依據。但鑒定結論的證明作用具有正反兩面性。用已知事實來鑒別和判斷并證明未知的結果事實,在證明過程中,有的是從正面證明已知事實的存在;有的是由于能證明某種事實的不存在,即排除了其他種種可能性,從而就從反面證明了未知事實的存在。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兩種類型的鑒定結論:第一種是與
訴訟涉及的事實有直接因果關系的鑒定結論。比如,死因鑒定結論、損傷程度鑒定結論等等。都屬于從正面證明已知事實存在的鑒定結論。第二種是鑒定結論雖然與訴訟涉及的事實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但是,在一定的條件下,與訴訟涉及的事實又有客觀聯系的鑒定結論。比如,在某起利用偽造文書詐騙而對嫌疑人進行筆跡鑒定中,作出該文書不是嫌疑人書寫的鑒定結論。這種屬于事實真假的鑒定結論,既不能證實利用偽造文書詐騙的原因,又不能證實利用偽造文書詐騙引起的結果,它與詐騙事實也沒有內在聯系。但是,在詐騙案件發生之后,為了尋查詐騙嫌疑人,在這特定條件下,鑒定結論就與詐騙事實有了聯系,具有了證據作用。這種證據作用,雖不能從正面證明詐騙嫌疑人是個什么樣的人,但它卻能從反面證實了送鑒嫌疑人實施詐騙事實的不存在。
DNA司法鑒定根據地區不同,費用稍有差別,根據樣本不同,一般在700--1000元一個樣本。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五條規定,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司法鑒定人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鑒定,并對自己作出的鑒定意見負責。司法鑒定人不得違反規定會見訴訟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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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司法鑒定啟動權配置的現狀
我國司法鑒定啟動程序移植了前蘇聯的立法模式,也部分含有其他大陸法系國家鑒定啟動程序的模式以及臺灣地區鑒定制度改革前的成分。刑事訴訟中當事人無自行啟動司法鑒定的權利,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獨享鑒定程序啟動權及決定權。民事訴訟中,法院將鑒定程序的啟動權視為一種公權。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偵查機關鑒定程序啟動權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121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可見,偵查機關為了查明案情,在偵查程序中可以主動地啟動鑒定程序,享有不受任何限制的鑒定程序啟動權。當事人對偵查機關啟動鑒定程序沒有任何的異議權,當事人認為需要鑒定的也無權申請偵查機關啟動鑒定程序,沒有任何的事實救濟渠道。
(二)法院鑒定程序啟動權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8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鑒定。”《民事訴訟法》第72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的鑒定部門進行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鑒定部門鑒定。”從上述規定來看,人民法院對鑒定程序啟動和選任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享有絕對的決定權,其他訴訟主體無制約的權力。
二、我國司法鑒定啟動制度的分析與評判
我國的司法實踐是:當事人可以向案件所在司法機關申請進行司法鑒定的權利,是否同意,由司法機關決定。正是由于當事人只有鑒定申請權,沒有直接委托權,導致許多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不信任,由此對司法裁判結果不服而長期申訴上訪。在此背景下,國家開始醞釀司法鑒定的立法。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出臺《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行政訴訟證據若干規定》《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等文件,在制度上作了較大突破。從現有規定來看,我國在司法鑒定啟動權的分配上,采取以司法機關為主,當事人為輔的原則。客觀地講,現有規定雖然較傳統有所突破,但還遠遠不夠。主要問題是:當事人的司法鑒定啟動權還有局限,權力的配置結構不夠嚴謹,運作也不規范,需要進一步改革和完善。
我國刑事訴訟法在公、檢、法機關的鑒定程序啟動權上,存在權力分配不均衡問題。一是三機關鑒定啟動權各自獨立,互不干涉,造成三機關在不同的訴訟階段重復啟動鑒定程序;二是在鑒定程序啟動權的行使上,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在偵查、階段享有啟動內部鑒定機構的權力,更多鑒定程序啟動權被法院掌握。法院是行使審判權的司法機關,只能承擔居中裁判職能,不能偏向一方。因此,法院的主要職能是對雙方提供的證據進行分析。既然鑒定結論是法定證據之一,那么舉證責任人就當然有理由自行啟動鑒定程序從而獲取鑒定結論,我國由法院決定鑒定事項、啟動鑒定程序從某種意義上說,有干預當事人舉證活動的嫌疑,實質上是對當事人雙方舉證活動施加影響,與鑒定結論的證據性質不相吻合,理論上也難以自圓其說。
三、完善我國司法鑒定啟動程序的構想
從上面論述可以知道,我國的司法鑒定啟動程序存在不少問題。如何完善鑒定啟動程序制度,是值得我們深入研究的課題。總體上講,應當從我國國情出發,合理分配司法機關與當事人的權利比重,保障司法活動的公正與效率。
(一)賦予民事、行政案件和刑事自訴案件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或立案前啟動司法鑒定的權利,也即目前司法實踐中的訴前鑒定
當事人在向法院時,一般會有支持自己訴訟請求的證據,涉及專門性技術問題,也應當有專門性機構和人員的佐證,這是當事人基本的舉證責任,也是基本的訴訟權利。因此,賦予當事人訴前鑒定的啟動權,其實是當事人權的必然的附屬權利,剝奪了這項權利,有可能就剝奪了當事人的權。法律規定當事人有訴前鑒定啟動權是訴訟模式改革使然,同時也為解決當事人申請啟動鑒定程序遭到拒絕或被剝奪訴權的行為提供了救濟渠道。
(二)賦予當事人在刑事案件偵查、階段啟動司法鑒定的權利
刑事公訴案件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或公訴機關往往自己進行了“職權司法鑒定”,并以該鑒定結論為依據做出司法處理行為。不管做出何種處理結果,都與當事人的厲害關系緊密相關。這時應當給予嫌疑人對應的救濟權利,才能保證訴訟關系的平衡。嫌疑人的辯護權利不應限于法庭審判環節,而應與控訴的發生一并產生。此時,啟動司法鑒定尋求證據支撐,是辯護的最佳方式。而且,賦予嫌疑人這樣一種權利,可以減少錯捕和錯訴,提高偵查、行為的合法性。同樣,相應的權利也應賦予受害人,使受害人在鑒定結論對嫌疑人有利時獲得法律救濟的途徑。
“鑒定結論之所以獲得承認,無非源于法官對于法律以外知識之欠缺的認識。”[3]鑒定結論一旦形成,除了明顯的程序問題,法官很難既有的鑒定結論。因此,鑒定結論對于案件事實的認定至關重要。完善司法鑒定啟動權的配置,就是要使當事人對于鑒定應當啟動而未予啟動及不應啟動而啟動等情形下,獲得救濟的機會,使得案件事實認定具有程序保證,進而促進案件最終處理結果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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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司法鑒定;問題;探討
從當前司法鑒定工作的總體情況來看,其在立法、管理以及鑒定結論等方面都存在一定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約著司法鑒定工作實際作用的有效發揮。隨著現代社會經濟和科技的進步,應當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立法,并加強管理,促進司法鑒定工作的順利有序開展。
1 司法鑒定中存在的問題
1.1 缺乏統一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和制度規范
就當前司法鑒定工作的總體情況來看,司法鑒定機構設置不合理,缺乏統一領導和高效監督,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的機構類型復雜,包括司法行政機關內設的鑒定機構和獨立的專業鑒定機構,甚至包括學校等承接司法鑒定也無的單位,此種情況下導致司法鑒定工作難以規范有序開展,并且各司法鑒定機構之間缺乏協調溝通,難以建立統一化的司法鑒定國家認證、爭議解決等制度,司法鑒定管理體制不完善,操作規范也難以得到統一。當前司法鑒定領域內,司法鑒定存在隨意性,重復鑒定的現象比較嚴重,早期制定的司法鑒定標準難以滿足現代社會發展形勢下的多元鑒定需求,并且在引用標準不一致等因素的影響和作用下,導致司法鑒定工作難以取得理想的效果。
1.2 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不完善
在司法鑒定過程中,司法鑒定人屬于特殊的證人,必要情況下應當出庭作證,但就當前司法鑒定的實際情況來看,在法官認知偏差、鑒定人法制觀念淡薄以及經濟條件受限等因素的影響下,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尚不完善,此種情況下,導致司法鑒定人出庭率低,嚴重影響了司法鑒定工作的整體效率,部分案件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不滿,頻繁出現上訪情況,這對于法庭庭審功能的有效發揮產生不利影響,甚至阻礙著訴訟任務的順利實現。
1.3 缺乏有效的體制來規范鑒定秩序
當前,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名冊未公布,而各地資質低、力量弱、社會認可度低的鑒定機構不斷增加。由于地方鑒定機構良莠不齊,導致違規操作甚至虛假鑒定問題突出,如超委托范圍鑒定,超鑒定資質鑒定,辦關系案、金錢案、人情案,亂收費,效率低下,拒不出庭接受質詢等等。此外,法醫鑒定機構基本由醫院主辦,自診、自醫、自鑒的弊端明顯。
1.4 權責不明使得日常監管不能落實到位
對《決定》規定的“三類機構”,由司法部主管登記管理,省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登記、名冊編制和公告工作,未規定市、縣級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管權責。實踐中,司法行政主管部門重準入許可、輕日常監管的問題突出。法院不是行政主管機關,對“三類機構”以外的鑒定機構只能對名冊準入、鑒定質量效率等微觀方面實行監管,無權進行規則創制等方面的宏觀管理。
1.5 審查力度弱使得重復鑒定難以控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則,重新鑒定必須是當事人對原鑒定結論提出異議并提供證據證明有法定的重新鑒定情形,或者合議庭、執行員已確認原鑒定結論不能采納采信的。但實踐中,許多案件審查不嚴,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也進行重新鑒定,導致重復鑒定、久鑒不決、不同鑒定結論難以采信等問題。
2 強化司法鑒定工作的有效策略
2.1 完善司法鑒定機構管理體制
針對當前司法鑒定中存在的機構設置混亂等狀況,應當在當前司法鑒定機構管理體制的基礎上,結合實際情況加以完善,以強化司法鑒定行業的規范化管理。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一是積極轉變司法鑒定機構管理模式,實現司法鑒定行業及司法鑒定機構的科學化獨立,以強化司法鑒定機構管理效率。二是要統一司法鑒定相關標準,明確不同類型的司法鑒定機構執行鑒定事項的相關標準,以促進司法鑒定工作的順利開展。三是采取有效措施統一鑒定費用收取標準,盡可能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四是對司法鑒定過程中的支出費用進行合理規劃,最大程度上體現出法律的公正性和嚴肅性。五是在司法鑒定行業內建立科學合理的級別制度,為提高鑒定結論的可靠性奠定堅實的基礎。
2.2 提高審核能力,解決重復鑒定等問題
在人民法院審判工作中,司法技術管理部門應當在準確把握案件實際情況的基礎上,認真履行自身職責,全面審查鑒定機構、鑒定人及鑒定依據等,在準確分析鑒定報告后,將鑒定意見以書面形式提供給委托單位。針對案情復雜且爭議較大的案件,應當及時審查初次鑒定,必要情況下委派專門的司法技術管理部門專業人員進行技術審核。
2.3 加強公檢法司部門的溝通,規范名冊
在司法鑒定工作中,應當加強公檢法司部門的協調溝通,積極建立定期通報制度,及時處理違法、違規的鑒定機構。與此同時,應當遵循相關規定程序和標準編制“三類機構”以外名冊,應盡可能涵蓋廣泛的專業范圍,包括汽車質量鑒定、計算機技術鑒定以及知識產權鑒定等,對申請入冊的機構進行嚴格的審查和把關,加強資質、信譽和從業人員的審核,實行動態化管理,全面提高司法鑒定的科學性和可靠性。
2.4 規范司法鑒定期間,落實司法公開
司法鑒定過程中應當嚴格依照民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規范司法鑒定時間,強化司法鑒定的質量和效率。在此基礎上,積極落實司法公開,充分保障案件當事人的司法鑒定參與權。嚴格執行公開選擇機構等規定,所移交的司法鑒定材料,應確保經過相關部門的質證和認可,并以法院審判的方式明確鑒定機構和當事人之間的業務關系,堅決不允許鑒定機構與當事人單獨接觸或直接收集鑒定材料,以強化司法鑒定的公開性和可靠性。
2.5 注重創新,法院可實行訴前鑒定制度
當事人向法院立案時提出鑒定申請后,立案庭轉法院司法技術管理部門,通過隨機方式選擇鑒定機構進行鑒定。訴訟中,對方當事人提出重新鑒定的,除對檢材和鑒定材料提出異議的外,要嚴格執行訴訟證據規則關于啟動重新鑒定的標準和程序。
2.6 加強對中介機構鑒定活動的監督
目前的中介鑒定機構都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社會機構。為了更好地服務審判,保證審判活動公證、高效進行,應該對中介鑒定機構進行系統、科學化管理,為其建立信譽檔案,根據法院和當事人對中介鑒定機構的綜合評議,管理中介鑒定機構名冊,對信譽不高的鑒定機構采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結束語
總而言之,在多種因素的影響和作用下的,當前司法鑒定工作中不可避免的存在諸多問題,包括司法鑒定標準不統一以及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不完善等,為促進司法鑒定工作的順利開展,提高司法鑒定的公開性和合理性,應當積極完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規范名冊,提高審核能力,從而推進司法鑒定工作的順利有序開展,提高審判的有效性。
參考文獻
[1]李天鴻.甘肅省司法鑒定發展現狀及存在問題研究[J].中國司法,2016(5).
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司法鑒定輕傷分兩級,分別為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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