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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資憑證是一類特殊的產品,是國家郵政部門發行的,作為郵件納費標志的有價證券,其主要包括:郵票、郵資符志、郵資信封、郵資明信片、郵資郵簡、郵資信卡等,其中以郵票為主。外觀設計專利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對于郵資憑證的研究多集中于著作權領域,主要分析著作權的歸屬問題和仿印郵票圖案的著作權許可,在國外暫未發現郵票類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郵資憑證的保護在國外也多采用著作權。郵票與一般的工業產品不同,它的設計、生產、銷售均由郵政法及其配套的相關規定來控制,本文從郵政法的相關規定出發研究郵資憑證不能被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原因以及初步審查的處理方式。
二、郵資憑證外觀設計申請現狀
據筆者統計,在我國,與郵票以及明信片相關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到目前為止共有3364件,其中郵票有548件。在最近幾年,郵票的申請有增多的趨勢,并且多數為個人的批量申請。
三、郵資憑證的相關規定及特點
(一)郵資憑證的相關規定
關于郵資憑證的法律法規現有《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關于郵資憑證發行問題的若干規定(試行)》以及《仿印郵票圖案管理辦法》等,其中主要有以下幾個條款:
1、《郵政法》
第四十一條 郵件資費的交付,以郵資憑證、證明郵資已付的戳記以及有關業務單據等表示。
郵資憑證包括郵票、郵資符志、郵資信封、郵資明信片、郵資郵簡、郵資信卡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郵資憑證或者倒賣偽造的郵資憑證,不得擅自仿印郵票和郵資圖案。
2、《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郵資憑證是郵電部發行的,作為郵件納費標志的有價證券,包括郵票,印在郵資信封、郵資明信片、郵資郵簡上的郵票圖案,郵資機打印的郵資符志。
3、《關于郵資憑證發行問題的若干規定(試行)》
第五條 郵資憑證的發行是指題材的選擇,圖稿的設計和印刷,郵資憑證的分發和出售的全過程。
第六十四條 郵資憑證圖稿的版權管理如下:
(1)專業郵資憑證設計者從事郵資憑證的圖稿設計,屬職業創作,其設計的郵資憑證圖稿的版權屬郵電部,本人對圖稿享有署名權。
(2)委托社會美術家設計郵資憑證的圖稿,在約稿時,以合同的方式明確版權屬郵電部,作者對原圖享有署名權。
(3)選用社會美術家的作品(包括繪畫、攝影等)作郵資憑證圖案時,其郵資憑證圖案的設計稿的版權歸郵電部,作者對原作品仍享有著作權。
4、《仿印郵票圖案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郵票圖案,是指由國家郵政主管部門發行的,具有特定內容畫面,有“中國郵政”或者“中國人民郵政”字樣和郵政資費面值等郵票基本特征組成的圖案,包括郵資信封,郵資明信片和郵資郵筒上的郵票圖案。
(二)郵資憑證的特點
由上述相關規定可以看出,郵資憑證具有如下特點:
1、具有壟斷性,郵資憑證的設計、印刷、分發和銷售均是由國家郵政部門執行的,普通個人和單位設計的所謂郵票并不能稱之為郵票,不是真正的郵票,即便設計也無法發售并從中獲得效益。
具有貨幣性,郵資憑證是一種表示郵件資費已經交付的手段,是一種有價證券,其主要作用是為了表明消費者已經為信件的投遞支付了費用。
具有藝術性,郵資憑證從一個側面介紹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科學、藝術、自然風貌等各個方面,并且具有收藏價值。
郵票是一種有價證券,有價證券是指表示一定財產權的證券,其本身沒有價值,只是一種財產權的證明,與普通的工業產品并不相同。與普通的商品不同,郵票的價格并不由市場決定,由于郵票完全由國家經營發行,可以源源不斷的充分滿足用戶對通信的需要,不存在供求矛盾。普通商品,只要市場需要、價格合適,生產者就可以源源不斷的生產,而郵票的生產是不可重復進行的,達到一定發行量便不再進行生產,郵票的不可重復性是其它商品所沒有的。
四、郵資憑證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處理意見
(一)郵資憑證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后的不良后果
1、 擾亂郵資憑證的發行秩序,郵資憑證是由郵政部門負責發行的,其他個人或者單位獲得專利權則會干擾郵政部門正常的職能,使郵資憑證的發行過程出現混亂。
2、郵票是由國家政府部門組織設計的,著作權歸郵政部門,將這類產品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會導致版權與專利權不必要的沖突,造成混亂。
3、郵票作為一種有價證券,是一種財產權的證明,其生產是由國家規定的,發行一定數量以后無論市場需要與否均不會再重復生產,這與普通的工業產品不同,其不受市場規律的控制,對其授予專利權對經濟發展不會有任何推動作用。
(二)推薦初步審查的處理方式
從上述分析可知,不應當將郵票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建議初步審查的過程中采用下述處理方式:
1、《專利法》第五條規定: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無論產品名稱如何,如果視圖中包含“中國郵政”和郵資字樣,如下面兩幅圖,圖2產品名稱為郵票,圖3產品名稱為筆膜,即可認定其實質為郵資憑證,其設計和發行會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妨害公共利益,不符合《專利法》第五條的規定。
2、《專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人提交的有關圖片或者照片應當清楚地顯示要求專利保護的產品的外觀設計。
名稱為郵票的產品,如果其產品上沒有郵資、郵政標記,如圖4所示,則該產品屬于表達不完整的產品,不能清楚地顯示要求專利保護的產品的外觀設計,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3、如圖5所示,以郵票的形狀作為部分設計元素并且不會與郵資憑證產生混淆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由于《郵政法》對此并沒有相關規定,按照其它正常的平面產品來處理即可。
五、結論
【關鍵詞】郵政合同;郵政企業;用戶;損失賠償
郵政具有悠久的歷史,它是人們進行政治、經濟、科學、文化、教育信息交流和人們聯系交往所使用的最普及、最廣泛的方式,是現代社會所必不缺少的信息服務業。正因為郵政業作用巨大,是人們日常生活所無法離開的,近年來,郵政企業因為誤投、吳送、遲延、丟失等原因產生了各種各樣的郵政合同糾紛案件如:江蘇漣水縣張某訴郵局遲延送達大學錄取通知書案、湖北襄陽張某狀告郵局錯投大學錄取通知書案等。也正是由于郵政服務的普遍性,使得因郵政合同而引發的糾紛上引起了廣泛的關注,特別是在法律適用和賠償原則上在法學理論界、實務界以及郵政行業出現了很大的分歧。筆者將就郵政合同的幾個基本問題作一下分析,從而提出筆者對郵政合同在法律適用和賠償原則上的一些見解。
1.郵政合同的內涵
從我國現行的立法規定來看,修訂的09年《郵政法》第十四條對郵政經營業務作了如下表述:“郵政企業經營下列業務:(1)郵件寄遞;(2)郵政匯兌,郵政儲蓄;(3)郵票發行及集郵品制作、銷售;(4)國內報刊、國家等出版物發行;(5)國家規定的其他業務。”但卻沒有對郵政合同的定義作出明確的界定,而僅僅是規定了郵政企業的經營范圍。
在法律界有人將郵政合同表述為:“郵政合同是郵政企業通過郵政通信網絡,將寄件人交寄的郵件投交收件人,由寄件人交付郵費的合同。依照合同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地點或者設施投交的,視為投交收件人。”[1]而有人則認為:“郵政合同是指明確郵政企業與用戶之間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是有關郵政企業提供服務的各種合同的總稱,包括郵件寄遞,報刊發行,郵品買賣等合同。”[2]理論界對郵政合同的定義存在不同的解釋,從大體上看也就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觀點。
廣義的郵政合同是指郵政企業向用戶提供郵政服務的所有合同的總稱。由以上郵政企業的業務范圍,按照郵政合同廣義的定義可以將郵政合同分為郵件寄遞合同、國內報刊發行合同、郵政儲蓄合同三類。[3]
而狹義上的郵政合同僅僅指郵政企業按照用戶要求寄遞郵件,用戶支付郵費的合同。[4]所以狹義郵政合同只是郵件寄遞合同。在筆者看來,郵件發行合同主要反映了郵政企業和出版單位之間的委托關系,而郵政儲蓄合同與一般儲蓄合同相比幾乎無太大的不同,這兩種合同同郵件寄遞合同相比無法反應出郵政企業的特色,所以郵政合同應該采取狹義定義,郵政合同是指郵政企業根據用戶的要求將郵件送達目的地,用戶支付相關的郵費為對價的一種服務合同。
2.郵政合同的性質
首先,郵政合同屬于民事合同。
由于郵政關系著國計民生,屬于國家壟斷經營的行業,承擔著普遍服務的義務,郵政企業根據法律的規定,又承擔著行政管理的職責,所以有人認為郵政合同應當屬于行政合同,歸屬于行政法的調整。另外在《郵政法》中對郵政業務的種類、用戶使用郵政業務的義務、郵件損失賠償都做出了直接規定,用戶不享有傳統民事合同所遵循的契約自由的權利,而且對用戶在交付郵件時故意使用不符合規定的郵資憑證《郵政法實施細則》還作出了行政處罰的規定。
但這都是表層的的現象,只有通過分析郵政合同的內在本質才能正確把握它的法律屬性。行政合同是行政機關為了完成特定的行政目標,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認的協議,其目的是使得行政機關很好的履行特定的職能。而郵政合同則是郵政企業與用戶訂立的合同,是為了向用戶提供郵政服務,而不是進行一種行政上的管理。另外在行政合同中,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享有單方面變更、解除合同的權利,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享有指揮權,還可以采取行政指令的方式讓對方履行合同,而郵政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則完全平等,任何一方不享有特殊權利。
所以郵政合同是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郵政企業與廣大用戶所發生的法律關系也屬于民事法律關系,應受到《郵政法》的約束,因為《郵政法》的關于郵政合同的規定則屬于民法中類似合同法部分的特別法。
其次,郵政合同是一種格式合同。
郵政合同不同于其他民事合同的一個很重要的特征就是它屬于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指合同條款由一方當事人預先擬定,而對方當事人只能一概接受或一概拒絕,不能就個別條款進行商議討論的合同。由于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交易頻繁發生,面對眾多的客戶,一方當事人無法做到一一與之進行討論,因為這樣會大大降低效率,增加成本,浪費時間,而格式條款在相對人數量龐大的公共事業領域得到廣泛的應用如供水供電合同、電信合同、保險合同、鐵路運輸合同和郵政合同等。[5]
可是格式合同限制了用戶的自由,用戶要么對格式條款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絕,不能變更,但為了保障用戶的利益郵政合同應該遵循一定的原則。如我國《合同法》規定格式條款提供方應采取合理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經對方要求要對該條款作出說明。在郵政合同中含有免責或者限責的條款由于含有很多專業術語,一般用戶由于自身知識的局限而無法理解,所以郵政企業必須要盡到必要的提醒和說明義務,將自身免責情況和賠償的范圍適當的告知用戶。郵政合同也不能排除法定條款。《郵政法》中關于郵件的損失賠償規定即為法定條款,郵政合同不能對其作出任何變更,它直接在郵政企業與用戶之間發生法律效力。郵政企業在訂立郵政合同后必須經有關部門進行審批方可采用,尤其是其中關于郵政資費的問題。當對郵政合同發生爭議時要做出有利于用戶的解釋,不做利于郵政企業的解釋,因為我國《合同法》規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時候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的解釋。這些有關郵政合同的規定在平衡郵政企業與用戶之間利益時很必要。
為了加強本市郵政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有關用語的含義)
本辦法所稱的郵政設施,是指郵件處理和儲運場所、郵政局(所)、郵政信筒(箱)和郵政信報箱(間、群)。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郵政設施的規劃、建設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主管部門)
上海市郵政局(以下簡稱市郵政局)是本市郵政設施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郵政設施的具體管理。
本市規劃、建設交通、房地資源、市政等管理部門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郵政設施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規劃編制)
市郵政局應當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國家郵政局的有關規劃,編制郵政專業系統規劃,經市規劃局綜合平衡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全市總體規劃。
市規劃局或者區(縣)人民政府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與郵政專業系統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設置標準)
本市郵件處理和儲運場所、郵政局(所)的設置標準,由市郵政局會同市規劃局制定并公布。
本市郵政信報箱(間、群)的設置規范,由市建設交通委會同市郵政局制定并公布。
郵政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相關設置標準和設置規范。
第七條(單獨建造的郵政設施)
市郵政局應當根據郵政專業系統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建設郵件處理和儲運場所以及單獨建造的郵政局(所),并按規定設置郵政信筒(箱)。
建設郵件處理和儲運場所所需的土地,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予以行政劃撥。
第八條(配套建設的郵政局所)
房地產建設項目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需要配套建設郵政局(所)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中確定郵政局(所)的面積和位置,并報規劃管理部門審批。
規劃管理部門對配套建設的郵政局(所)進行驗收時,應當通知市郵政局參加;經竣工驗收合格后,市郵政局可以通過購買或者租賃房屋等方式設置郵政局(所)。
配套建設的郵政局(所)購買價格,由市郵政局與建設單位協商確定。其中,屬于郵政局(所)設置標準規定的面積標準范圍內的價格,應不高于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用(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和房屋建筑安裝工程造價。
第九條(郵政設施的日常使用和維護)
市郵政局應當建立并完善郵政設施的使用、維護和管理制度,保證郵政設施的正常使用。
郵件處理和儲運場所、郵政局(所)和郵政信筒(箱)由市郵政局負責維護;郵政信報箱(間、群)由房屋所有人負責維護,房屋所有人可以委托物業管理企業進行日常維護。
第十條(拆遷補償安置)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郵政局(所),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在該區域繼續設置郵政局(所)的,拆遷人應當根據規劃和郵政局(所)設置標準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以產權房屋調換方式予以安置;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不需要在該區域繼續設置郵政局(所)的,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予以貨幣補償。
拆遷人重建或者提供調換的房屋,應當與被拆遷郵政局(所)處于相當地段,在原面積范圍內互不結算差價;超過原面積,但屬于郵政局(所)設置標準規定的面積標準范圍內的部分,結算的差價應不高于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用(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和房屋建筑安裝工程造價。
第十一條(拆遷過渡)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郵政局(所)的,拆遷人應當提供用于解決郵政普遍服務的過渡用房;拆遷人不能提供的,可由市郵政局自行過渡,但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過渡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禁止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占用郵政設施,不得妨礙郵政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變郵政設施的使用性質。
第十三條(監督)
市郵政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單位和個人的投訴、舉報。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并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行政處罰)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占用公共郵政設施的,市郵政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屬于非經營性占用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屬于經營性占用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條為規范郵政業市場秩序,保障郵政通信暢通和安全,促進郵政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郵政業建設、服務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郵政業,包括國家郵政系統提供的郵政服務和其他寄遞服務企業提供的寄遞服務。
第三條省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郵政業的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置的郵政管理辦事處是省郵政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郵政業的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國家安全、海關、檢驗檢疫、民航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郵政業管理工作。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大力發展郵政業,對郵政企業、其他寄遞服務企業及農村通郵給予必要的扶持。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建設農村郵政服務站(以下簡稱村郵站),實現村村建站,戶戶妥投。
本辦法所稱郵政企業,是指國家郵政系統提供郵政服務的企業;本辦法所稱其他寄遞服務企業,是指國家郵政系統以外提供寄遞服務的企業。
第五條郵政企業承擔向社會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義務,為用戶提供不低于《郵政普遍服務標準》的郵政服務。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業發展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及城鄉規劃。
省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及城鄉規劃,組織編制全省郵政業發展規劃。
郵政業發展規劃應當包括村郵站的建設規劃。
第七條郵政企業應當按照郵政業發展規劃、人口密度和通郵要求,并結合城市景觀要求,設置郵政服務網點。
第八條農村行政村應當至少設立一個村郵站,負責本村郵件的接收和妥投工作及代訂黨報黨刊,也可以代售通信郵票和部分郵政用品。
村郵站的選址應當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村莊規劃的要求,并方便村民用郵需求。
村郵站應當落實服務人員,保障郵件的安全。
省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協調當地政府和郵政企業有關村郵站的建設。
第九條郵政服務網點建設所需土地,由國土資源部門和規劃部門按照公共配套設施安排解決。
非營利性郵政設施建設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保障。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城鎮住宅區、工礦區、商業區、開發區、旅游區和機場、車站、港口時,規劃部門、建設單位和郵政企業應當將郵政服務網點及郵件裝卸轉運的作業場所、出入通道及其他郵政設施建設納入相關項目的配套范圍,同時規劃和設置。
第十一條新建居民住宅樓、辦公樓及其他公共建筑物,應當在地面層便于投遞的位置設置與用戶數相應的信報箱(群)或者收發室。信報箱(群)的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或者郵政行業標準,其制作及安裝費用列入工程總概算。
本辦法實施前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樓、辦公樓及其他公共建筑物未設置信報箱(群)或者收發室的,由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按照標準設置。
信報箱(群)的維護和更換,由住宅樓、辦公樓及其他公共建筑物的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第十二條郵件、快件處理場所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海關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提供場地和設施等便利條件。
第三章服務與保障
第十三條郵政企業、其他寄遞服務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服務,保障用戶的合法權益。
郵政企業、其他寄遞服務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違法向任何組織和個人提供用戶姓名、地址和使用郵政業務、快遞業務的信息。
第十四條郵政企業、其他寄遞服務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服務質量管理制度,設置用戶監督信箱、公布監督電話號碼,接受社會和用戶對郵政企業、其他寄遞服務企業服務質量的監督和投訴,并對用戶的舉報和投訴及時予以答復和處理。
郵政企業、其他寄遞服務企業應當依法誠信經營,不得違法扣押快件、貪污挪用用戶的代收貨款。
第十五條郵政企業、其他寄遞服務企業的工作人員派送除信件外的郵件、快件時,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應當當面先驗視后簽收。驗視后郵件、快件的內件如出現短少、損毀、品名不符或者其他質量問題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郵政企業運輸郵件的專用車輛應當按照規定噴涂郵政標志色和“中國郵政”標志,其他車輛不得噴涂與之相同或者相似的標志色和標志。
其他寄遞服務企業運輸快件的車輛應當噴涂企業的專用標志。
帶有“中國郵政”標志和其他寄遞服務企業專用標志的郵件、快件運輸車輛,經省郵政管理部門認可和運輸管理部門批準,可免予辦理道路運輸營運證。
第十七條帶有郵政企業、其他寄遞服務企業專用標志的車輛需要通過禁行路線或者在禁止停車地段停車時,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準通行或者停車。
郵政企業、其他寄遞服務企業運輸郵件、快件的車輛發生輕微事故,應當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后放行車輛。因收集證據需要,確需暫扣車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告知駕駛人員或者有關企業。
帶有郵政企業、其他寄遞服務企業專用標志的車船及其工作人員進出港口、通過渡口時,應當優先放行。
第十八條農村的信件、給據郵件和快件,郵政企業、其他寄遞服務企業應當及時投遞到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其他郵件及時投遞到村郵站或者收件人。
村郵站應當張貼公告,公布營業時間、業務范圍、服務規則、收費項目、資費標準,不得向收件人收取公布的收費項目、資費標準以外的任何費用。
第四章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經營進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質物品寄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到國家或者省郵政管理部門辦理郵政業務委托管理手續,并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后方可經營。
獲得郵政業務委托管理經營權的企業應當按照委托的范圍經營,并接受當地郵政管理部門的行業管理。
第二十條郵政企業、其他寄遞服務企業開辦快遞業務應當按照《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的規定到郵政管理部門進行備案。省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備案的相關信息。
省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對郵政企業、其他寄遞服務企業的經營情況實施監督。
其他寄遞服務企業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時,應當出示省郵政管理部門的備案證明。
第二十一條郵政企業、其他寄遞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省郵政管理部門上報統計資料。
第二十二條加盟快遞企業應當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符合快遞服務標準。
其他寄遞服務企業總部與加盟快遞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簽訂加盟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報省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其他寄遞服務企業總部對加盟企業負有管理責任,應當在服務規范、服務流程、服務形象、服務用品、用戶投訴等方面實行統一管理。
第二十三條省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做好加盟快遞企業的監管工作,發現企業停業、快件積壓滯留等問題時,及時向社會預警公告,并啟動應急預案,及時妥善處理。
第二十四條從事集郵品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誠信經營,不得違法制作和銷售虛假集郵品、假郵資憑證。
第二十五條省郵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郵政管理部門公布的郵政用品用具監制目錄,對郵政用品用具實行監制。
對已實行生產監制的郵政用品用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盜用他人的生產監制證書,不得生產和銷售未經監制的郵政用品用具。
第二十六條省郵政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有權對郵政企業、其他寄遞服務企業及其場所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配合,不得阻撓和拒絕。
省郵政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和相關行政機關聯合執法。
第二十七條郵政行政執法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對當事人有違反郵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應當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必要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被檢查的單位或者當事人;
(二)查閱有關業務文件、單據憑證、賬簿和其他資料;
(三)對涉嫌違反郵政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有關證據,可以依法登記、提取和保存;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不按規定張貼公告的,由省郵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向收件人收取公布的收費項目、資費標準以外的費用的,責令退還相關費用,并對相關責任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按時向省郵政管理部門上報統計資料的,由省郵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并可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違法制作和銷售虛假集郵品、假郵資憑證的,由省郵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視情節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本辦法規定監制的信封,是指郵政通信用信封(以下簡稱信封)。郵政通信用信封的生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T1416。
第三條信封生產監制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政)管理局(以下簡稱郵電管理局)負責。郵電管理局對本地區生產信封的企業按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二章申請監制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四條申請信封生產監制的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新聞出版和公安管理部門分別頒發的營業執照、印刷許可證和特種行業治安管理登記證。
二、具備生產信封的技術設備條件和健全的質量管理保證體系。
第五條申請信封生產監制的企業應按下列程序申領《信封生產監制證書》:
一、生產企業持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證件的復印件,將信封樣品(每種規格100個)以及擬采有紙張的合格證明交省級技術監督局指定的法定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標準GB/T1416進行檢驗,并取得檢驗報告。
二、經檢驗合格的企業,持營業執照印刷許可證和特種行業治安管理登記證的復印件、檢驗報告、主要設備清單、信封樣品(每種規格1個)以及填妥的《信封生產監制申請表》(一式二份),送所在地的地市級郵電(政)局,由地市級郵電(政)局負責上報到郵電管理局審核批準,頒發《信封》生產監制證書。郵電部門應自受理監制申請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內,將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通知申請企業及相光單位。對已批準生產信封的企業分批在省級報紙上予以公布。
第六條企業領取《信封生產監制證書》后,在印制信封時,應在信封背面"印制單位標記"的下方,印上"xx省(或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監制"字樣和監制證書號。監制證書有效期為三年,監制證書期滿前三個月內,企業應按有關程序申請復審。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七條印制信封的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標準GB/T1416組織生產加強質量管理,接受郵電管理局的監制,并為監制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八條郵電管理局、省級技術監督局有權對獲得監制證書的企業生產的各種信封進行抽查。地市級的郵電(政)部門負責本地區信封的監督抽查,并有權對企業所生產的信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對生產設備條件優越、生產規模大、品種齊全、質量優良、供應可靠的信封專業生產企業,經過郵電部和國家技術監督局考核后,向社會推薦。
第十條不符合國家標準、未經監制的信封,全國各商業單位不得收購和銷售。對使用該種信封郵寄的信函,全國各級郵電局、所原則上不予收寄。由此造成的時間延誤應由用戶負責。
第十一條任何生產企業不得使用過期的監制證書。監制證書不得轉讓、借用。未取得監制證書的企業不得印制信封。未經監制擅自生產信封和冒用其他企業監制證書號的企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關系和銷售,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我國民營快遞企業面臨的形勢
(一)外部經營環境
快遞是目前我國發展最快的業務之一,在保持高速增長的同時呈現出以下特點:第一,整體發展勢頭良好。近幾年來,快遞行業保持了年均20%以上的增長速度,即使在受國際金融危機的嚴重影響下,08年全年快遞業務量平均增長達到了22.7%,業務收入平均增長也達到了18.6%。第二,在業務量和業務收入上東部地區占主體,中西部地區發展速度超過東部,09年上半年東部地區快遞業務收入和業務量比重分別為80.8%和79.7%。東部在總量上占有優勢,發展速度卻落后于中西部,以業務收入為例,東部地區同比增長為9.2%,而中、西部分別為15.4%和14.7%。第三,異地快遞業務高速增長,主導地位進一步加強。09年上半年異地快遞業務量和業務收入同比增長分別為30.4%和29.4%,市場份額擴大為70.6%和56.3%。第四,行業整體服務質量提升,新需求不斷涌現。09年上半年快遞服務公眾滿意度比08年提升1.8分,70%快遞企業的分支機構的服務有望達標。同時制造業和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提高了對快遞服務的種類、速度和質量的要求。
(二)企業競爭對手
目前我國的外資、國有、民營三類快遞企業的市場占有率分別為18%、55%和27%。民營快遞企業在資金和技術等限制下面臨著來自國有和外資企業的競爭。其中國外快遞巨頭在資金、管理等方面占有重要優勢,國有快遞企業則在網絡、服務種類等方面上更勝一籌。
1.國外快遞巨頭。從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國際快遞四大巨頭:中外運敦豪(DHL)、聯邦快遞(FEDEX)、聯邦包裹(UPS)和荷蘭天地快運(TNT)紛紛搶占中國快遞市場。一般來說,外資快遞企業先與國內快遞企業通過“互為”方式進入中國市場,通過中外合資得以發展,而目前外資快遞企業越來越傾向以獨資方式運營。國外快遞巨頭依靠管理、技術、資金等優勢,通過結合貨物流、信息流和資金流,不斷開發倉儲、運輸、配送、物流加工、物流信息管理等綜合供應鏈解決方案,提供專業化、多樣化的服務。如:DHL提供發票生成和進口到付等服務;UPS每年《亞洲商務監察》關注中國大陸中小企業發展;TNT則與汽車、電子、快速消費品及生物制藥等行業進行密切合作,提供獨特的快遞服務。國外快遞巨頭不僅關注快遞業務量和營業收入的增長,還積極投入社會公益事業,承擔起企業的社會責任。如:UPS助力北京2008年殘奧會,TNT“終結饑餓―行走天地間”中國站活動等,極大地提高了企業的知名度和品牌影響力。
2.國有快遞企業。國有快遞企業脫胎于舊的郵政體制中,憑借原來發展的積累,已經建成了覆蓋全國的營業網點,網絡覆蓋率已成為國有快遞企業最主要的優勢。從市場份額上看,目前國有快遞企業占有我國國內異地快遞市場約65%、總快遞市場55%的市場份額。國有快遞企業結合本土特征推出多樣化和專業化的服務策略,以中國郵政集團EMS為例,下屬就有國內特快專遞、同城特快專遞、“e-EMS”業務等七個服務種類。國有快遞企業還通過積極的市場營銷策略,加強了企業文化建設等強化品牌的知名度。
二、我國民營快遞企業的比較優勢和劣勢
(一)民營快遞企業的比較優勢
1.價格低廉。價格低廉作為我國民營快遞企業的最大特點,一直以來也是民營快遞企業最吸引顧客的優點之一。由于前期投資成本較低和員工文化層次不高,招聘和培訓投入較少,固定成本折舊和可變成本均較低。雖然09年下半年由于國際原油價格和人力資本價格提高,民營快遞企業主營的同城快遞價格有所提升,但與國有快遞和外資快遞在資費上仍有較大優勢。以同城快遞為例,部分城市民營的同城快遞為6元或8元一票,而國有快遞企業和國外四大快遞巨頭一般均價為20元。
2.管理、服務方式靈活。國內大部分民營快遞企業以民營企業家族管理模式進行管理。管理方式靈活不僵硬,應對市場的突發事件能及時作出反應,如郵件丟失或交通事故等,管理效率較高。由于國外快遞巨頭網點建設不全和國有快遞企業自身體制的原因,難以提供覆蓋面廣的專業化、個性化的特色服務。民營快遞企業通過靈活的組織形式、多種交通工具結合,如:在各居民小區設立服務點、摩托車或電動自行車相結合提供精確的門到門、戶到戶的郵件投遞和運輸服務。同時靈活的組織形式也能克服快遞業普遍存在的“快遞快在中間,慢在兩頭”的尷尬處境。
3.建設和運營成本較低。快遞企業初始投入少,門檻較低,按照新《郵政法》,注冊資金為同城快遞50萬、異地快遞100萬元。在后期建設中,民營快遞企業網點建設可以本著節約、實用的原則,綜合運用多種運輸工具的建設方針,而這些都是國外快遞巨頭和國有快遞企業所不具備的。如:國有快遞企業平均建設一個營業網點需十幾萬元,而國外快遞巨頭為了滿足規模經濟的要求平均建設一個營業網點需幾十萬元,有的甚至達到了一百多萬元。在后期運營過程中,民營快遞企業在人員的招聘和培訓上也可以節約大量的資金,這對于人力資源成本每年以5%至10%幅度增長的今天無疑是個巨大的優勢。
(二)民營快遞企業的比較劣勢
1.資金不足、規模小、行業集中度低。由于民營快遞企業由私人經營,一般資金不足,規模較小。目前在我國郵政部門登記備案的民營快遞企業有5000余家,除北京宅急送、上海申通、深圳順豐和天津大田等少數幾個實力較強的民營快遞企業外,剩下的均為小本經營,規模較小。且我國民營快遞企業過于分散,不能發揮企業集群的比較優勢。
2.網絡覆蓋率低、網絡資源配置有待整合。我國民營快遞企業主要分布在東部地區形成的以沿海大城市群為中心的環渤海、長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一帶區域,二級城市和西部地區發展水平則明顯落后。同時這些地區也是國外快遞巨頭和國有快遞企業重點發展區域,民營快遞企業只能在夾縫中求生存。我國民營快遞企業之間的運營網絡資源不能實現優化配置,導致重復的建設或區域內交通基礎設施網絡未能有效連接,影響了快遞服務時限和質量的提高。
3.管理水平和技術水平較低。民營快遞企業大多采用家族管理模式,缺乏現代的管理技術,管理水平較低。由于我國民營快遞企業投入資金不足,技術水平明顯落后于自己的競爭對手,快遞系統之間兼容性、協調性較差。主要問題表現在:第一,機械化、自動化程度不高,多數民營快遞企業技術裝備和設備落后,仍然以勞動密集型方式運營。第二,信息化水平滯后,各快遞系統之間兼容性、協調性較差,缺乏統一的快遞物流信息平臺,系統的可視化水平較低,嚴重制約了我國民營快遞企業運行效率和服務質量的提高。
4.員工文化水平不高,缺乏高端管理人員。現階段我國民營快遞企業主要以粗放型為主,從業人員流動性大,員工文化水平層次較低,其中30%為下崗工人,50%為進城農民工。一方面由于我國高等院校缺乏相應的“快遞管理”專業,導致我國快遞物流人才供給和需求失衡。另一方面,我國民營快遞企業人才培養機制不完善,更是沒有高素質專業人才來勝任快遞管理工作。缺乏高素質人才已成為阻礙我國民營快遞行業由勞動密集型向技術密集型轉變的關鍵因素。
三、我國民營快遞企業的發展對策
(一)發展供應鏈金融技術,解決自身技術、資金方面問題
供應鏈金融是銀行將核心企業和上下游企業聯系在一起提供靈活運用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的一種融資模式。“供應鏈金融”最大的特點就是在供應鏈中尋找出一個大的核心企業,以核心企業為出發點,為供應鏈提供金融支持。民營快遞企業可以通過與核心企業建立合作協同關系,發展自己獨特的運營模式,解決自身技術和資金方面的不足,實現和核心企業互動發展。其中較為典型的就是荷蘭天地快運(TNT)公司,通過與汽車供應商、制造商和經銷商的合作,提供汽車采購、制造、分銷和營銷一條龍服務,實現了自身成長。積極發展供應鏈金融技術,我國民營快遞企業可以通過為核心企業提供高效、獨特物流服務,一方面利用銀行提供的資金,另一方面利用核心企業提供的技術,實現與核心企業共同發展。
(二)擴大企業規模、加強企業之間的合作,積極開拓新興市場
我國民營快遞企業主體規模較小,分布散亂,競爭力薄弱,過度和惡性競爭比較突出。新《郵政法》和《國內快遞服務標準》等相繼出臺將促進國內快遞行業有序、健康地發展。目前,我國民營快遞企業主要分布在沿海城市和中心城市,主營同城快遞業務。這些地區經過十幾年的發展,快遞市場已趨于飽和,過度和惡性競爭使得同城快遞已經發展為薄利行業。09年上半年同城快遞業務量和業務收入與去年同期相比分別下降2.8 %和0.5%,同比之下,國內異地快遞則提高了4.4%和4.3%。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下,我國民營快遞企業應果斷跳出泥淖,發展異地快遞業務和二級城市、西部地區的同城快遞業務。一方面,這些地區市場還處于增長期,快遞需求量大;另一方面,異地快遞業務和中西部地區快遞業務平均單價較高,利潤空間較大。
(三)發展電子商務,促進民營快遞企業的信息化發展
近年來,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商務模式,在減少流通環節、降低交易成本方面作用日益突出,同時也為快遞行業帶來了巨大的市場空間。據了解,2008年中國個人間網上購物銷售額達到1320億元,約占社會商品零售額的1%,其中,僅“淘寶網”的日交易規模就達到300萬筆,75%的交易商品需要通過實物遞送。2008年中國電子商務帶動的包裹量超過5億件,全國快遞服務1/3的業務量是由電子商務牽動完成的。“網購”商品快遞已經占到部分民營快遞企業,如:圓通快遞、申通快遞、中通快遞業務量的25%。為順應電子商務業務需求,我國民營快遞企業應借助電子商務企業的信息技術優勢深化互信、合作共贏伙伴關系,加快推進網絡建設,加強與電子商務運營商的信息對接,提供包括倉儲、理貨、代收貨款、收件人付費、代客戶報關等多種增值服務,不斷提高郵件追蹤查詢能力和企業的服務質量。
(四)全面提高服務質量,提升企業信譽,創立自己的快遞品牌
民營快遞企業在擴張規模和服務范圍的同時,還應提高自己的服務意識,樹立誠信服務理念和構建優質服務體系。快遞企業應在手續的辦理上、貨物的運輸包裝上、售后服務環節上提高效率,重視客戶的要求,提高企業的形象;并與商家或買家合作,規范驗貨程序;妥善解決客戶的索賠和投訴等問題。民營快遞企業通過優化快遞服務產品和延伸快遞服務領域,實現快遞服務的規范化和差異化,積極自創業務服務品牌,發揮自主品牌效應,打造具有現代服務意識和核心競爭力的品牌快遞企業。
(五)建立健全的員工招聘和培養機制
一、質量保證金制度上升為行政法規的必要性
建立質量保證金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提高旅行社的服務質量,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在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間,相對于其它消費者而言,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更容易受到損害。這是由于旅行社業務經營特點決定的:第一,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的服務是一種無形商品,旅行社預先向旅游者收取費用,往往在較長時間后才向旅游者提供服務,具有遠期交易的特點。在國際和國內的旅行社,都存在著利用遠期交易的特點預收大量費用,然后攜巨款逃匿的現象,或者利用預收的費用從事股票、期貨貿易等風險極大的交易活動,使得旅游者的權益得不到保障。第二,旅游者只有在消費后,才能判定旅行社提供的服務是否符合約定,一旦旅游者的權益受到損害,又不像消費物質商品那樣,及時得到保修、保換或退賠,由此產生的權益糾紛極難解決。第三,大多數中小旅行社由于投資少,辦公地址和辦公設備都是租賃的,一旦發生損害旅游者權益的事情,旅行社自身幾乎沒有賠償的能力。
由于旅行社預收旅行費用款項較大,涉及的旅游者數量較多,社會影響面廣,一旦出現問題,不僅防礙旅行社自身的發展,而且損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影響社會的穩定。因此,世界上旅游發達國家普遍采用質量保證金制度來保護旅游者的利益。如日本在《旅行業法》和《旅行業法實施要領》中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繳納的數額、繳納的程序、保證金的退換、繼承等都作了非常具體的規定。泰國《旅游業暨導游法》中規定,旅行社應以現金、泰國政府公債或由泰國政府擔保本金與利息的國營企業債券等方式繳納保證金。我國臺灣的《旅行業管理規則》中規定經營旅行社應首先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籌設,依法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后,符合條件者,經核準并交納旅行社保證金、注冊費后,發給旅行社執照,方可營業。為了進一步強化質量保證金制度,在今年通過的《旅行社管理規則修正案》中又將保證金的數額提高了。此外,法國、英國、澳大利亞、比利時、韓國和西班牙等國也實行了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這些國家都把質量保證金制度上升為法律或者法規,以法的形式來規范旅行社的經營秩序,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對旅行社的行業管理和監督,取到了很好的效果。
隨著我國旅游業的發展,出現了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和國內旅游相并存的新趨勢。由于旅行社營業范圍的擴大和組團業務的增多,旅行社本身所承擔的風險更大,更容易出現侵犯旅游者權益的問題,尤其是國內旅游和出境旅游,一個旅游團往往涉及數十萬元的費用,一旦出現問題,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很難得到保護。為了切實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提高旅行社的服務質量,使質量保證金制度行之有效,在實際操作中有法規依據,使質量保證金制度真正成為行業管理的強有力的手段,有必要將質量保證金制度上升為行政法規,在正在制定的《旅行社管理條例》中作出相應的規定。
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就保證金賠償問題作出處理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規定的權限內,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程序,做出支付保證金賠償的決定”。有人認為,此條規定與現行法律相抵觸,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無權就旅行社對旅游者的權益損害作出賠償決定,因為旅行社和旅游者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二者之間的糾紛屬于民事糾紛。作為侵權人,旅行社應承擔什么樣的民事賠償責任,應由司法程序來決定,即由人民法院通過審理后裁定。作為行政機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只能有權依法對違法的旅行社實施行政處罰,包括對旅行社作出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和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等處罰,而不能就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間的權益糾紛作出裁決。
實際上,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行政機關除了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直接管理行政相對人外,許多時候還必須以第二人的身份來對民事糾紛進行處理。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的處理又稱專門行政裁決。依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機關處理民事糾紛主要有:對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的處理;對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對水事糾紛的處理;對草原權屬爭議的處理;對水面、淮涂權屬爭議的處理。此外,專利法、郵政法、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保法、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商標法和獸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都規定了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的處理。例如,《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對侵犯注冊商標權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請求處理,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通知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期滿不,又不履行的,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違法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受害人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損害賠償要求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有責任受理,并依據法律的規定作出損害賠償的行政裁決。當事人不服裁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因此,依據我國的立法例,行政機關可以就法律、法規規定的部分民事糾紛實施行政裁決,這是通過行政法律程序對部分民事糾紛實行的法律保護,是快捷、合理地解決部分民事糾紛的有效方式,也是我國司法程序的必要補充。可見,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除了依法行使職權,對行政管理相對人旅行社實行管理外,完全可以以第二人的身份來對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間的權益糾紛作出專門行政裁決。
三、關于質量保證金制度立法和執法中應注意的問題
雖然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就部分民事糾紛實行行政裁決,但行政裁決本身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還得有具體的法律、法規加以規定。從現行法律看,有兩種情況:第一,有的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裁決具有強制約束力。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管理機關作出具體的行政裁決后,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訟,期滿不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理決定的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二,有的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裁決不具有強制約束力。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當事人雙方如果認為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公平合理,可以接受,雙方就共同履行;如果一方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維持原處理決定或者撤銷原處理決定的裁定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都應當執行。
關鍵詞:格式條款;效力規范;立法模式;概括性規范
中圖分類號:D923.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854X(2016)05-0124-06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頒布以來,作為調整格式條款效力的第39條和第40條受到學界的諸多批判,為了緩解兩法條中存在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二》)第9條和第10條針對格式條款的效力認定又作了進一步的細化。然而,這非但沒有解決《合同法》存在的既有矛盾,而且又進一步引發了《合同法》與司法解釋以及司法解釋條文之間的沖突,給法律適用帶來了更多的困難。因此,為了徹底擺脫立法與司法陷入的困境,首先應將解釋論作為工具廓清法律條文的真意,在對現有規范進行合理解釋之后。若仍然不能達致預設的效果,則需要從立法論的角度對格式條款的效力規范進行一次重構。
一、格式條款效力規范之司法審視
1.相關案例的搜索與分類
通過對搜集到的典型案例進行對比分析,筆者發現這些案例可以依據法官判定格式條款效力的路徑被分為三大類:
第一,在探討格式條款內容之后,適用《合同法》第39條認定格式條款的效力。如果該格式條款未遵循公平原則并且提供方沒有盡提示說明義務,即沒有滿足《合同法》第39條對格式條款的要求,將被認定為無效條款。比如,在“上海上德貨物儲運有限公司訴上海艷興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中,法官認為“應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而本案‘收貨憑證’中注意事項的第4項不但內容不公平,而且沒有將賠償限制條款標注在比較醒目、突出的位置,同時也未能舉證證明其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同時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因此,應當認定本案不能適用‘收貨憑證’中的賠償限制條款”。
第二,在考查格式條款內容之后,適用《合同法》第40條認定格式條款的效力。法官會首先判斷格式條款的內容是否為免除提供方之責任、加重對方之責任或排除對方之權利,然后考察該條款是否與現行法律規定相抵觸或違背公平原則。如滿足以上情況,則直接適用《合同法》第40條認定格式條款無效。前者如在“張培明與張勇運輸合同糾紛上訴案”中,法官首先依據《合同法》第311條之規定并結合案件事實認定“張勇認可其在承運該批貨物時僅查看了電視機包裝紙箱,并未對電視機是否毀損進行檢驗。張勇亦不能證明其承運行為存在上述法律規定的免責情形。故,張勇應對案涉電視機的毀損承擔賠償責任”;然后再利用《合同法》第40條之規定進行判定,“案涉托運單中張勇關于‘包裝有破損,損壞自負,保丟不保損’的約定屬于上述法律規定的免除其責任的情形,應屬無效”。后者如“孫寶靜訴上海一定得美容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法官認為“提供格式條款的一定得公司并未遵循公平的原則來確定其與孫寶靜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服務協議及聲明書中關于孫寶靜放棄服務不退回任何費用的約定明顯加重了孫寶靜的責任。排除了孫寶靜的權利,這些約定條款應屬無效”。反之,如果不違反公平原則,即便格式條款限制了對方的權利也是合法有效的。
第三,出現了部分案例將《合同法解釋二》第9條和第10條作為裁判依據的情況。將第9條作為裁判依據的案件中,法官承認了相對方對免責條款的撤銷權。如在“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與重慶嘉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上訴案”中,法官認為“被上訴人嘉峰公司與案外人泛美公司系案涉貨物運輸托運單的雙方當事人,嘉峰公司為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合同相對方是泛美公司……如果嘉峰公司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泛美公司對該托運單中第2條及第3條責任條款的注意并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則依法享有撤銷權的主體是泛美公司而非本案上訴人大地保險公司”。雖然該案由于相對方已經明確知道免責條款之內容而無權行使撤銷權,但足以說明法院承認相對人對于未盡提示說明義務之免責條款可以行使撤銷權。而不是直接認定其無效。另外,利用第10條作為裁判依據的案件一般是將格式條款分為兩個部分進行效力判定:提供方是否履行了合理的提示說明義務以及該條款是否免除了提供方的責任、加重了對方的責任或排除了對方的權利。如果該條款內容為免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排除對方權利并且提供方未盡合理的提示說明義務,那么法官便直接依據第10條認定該條款無效。比如在“孔×等訴楊××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中,法官在對事實認定后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在本案中法官直接認定了未作合理提示說明的免責條款是無效的,而沒有對免責條款本身是否遵循公平原則加以考量。但還有一部分案例是法官從免責條款是否被合理地提示說明與條款本身是否遵循公平原則兩個方面作出判斷之后才對條款效力作出認定。如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市分公司東峰山營銷服務部與李振華等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案”中,法官認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責任免除部分中雖約定保險車輛發生事故致第三者停駛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但該條款從形式上為格式條款,從性質上為免責條款。保險公司在與被保險人訂立合同時未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亦未對該條款的內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且該條款違背公平合理、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該條款為無效條款”。
2.司法裁判中存在的問題
通過以上對既有裁判的分類梳理,司法裁判中對于格式條款效力的認定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相同的案情適用不同的裁判依據。針對免責條款之效力問題,有的法官使用《合同法》第39條認定免責條款的效力。有的直接使用第40條認定其無效,還有法官運用《合同法解釋二》第9條、10條作為裁判依據。顯然,法官們對判斷格式條款效力的兩個條文及其相應的解釋應如何運用沒有形成統一的思路。它們各自的作用以及具體適用于怎樣的情形法官們也沒有形成明確一致的意處。
第二,相同的案情存在裁判結果不同的局面,在一部分案例中對于提供方未盡提示說明之義務的格式條款法院會直接認定其無效,如在“邵風英訴盧月紅、馬偉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中,法官認為“發貨單上雖然注明了選擇保價賠償和最高額賠償的內容,但該條款為格式條款,對免除和限制提供方責任的條款。被告未能提供向原告提示或說明的證據,該辯解本院不予采信”。罾前述“孔×等訴楊××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亦是如此,法官僅僅因為提供方不能證明對免責條款盡提示說明義務便否定其效力。忽視了免責條款所作的規定直接關涉到保險人的賠償額度及事后代位權的行使,符合公平原則與保險法的有關規定不應僅因為未被合理地提示說明而就被認定為無效。然而同樣是對于提供方未盡提示說明義務的格式條款,另一部分案件卻適用了《合同法解釋二》第9條,認為未被提示說明的格式條款可以由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并不是當然無效。如“常州嘉南置業有限公司訴吳明華等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等案件即是如此。
二、格式條款效力規范之立法考察
1.《合同法》中格式條款效力之評判標準
對比《合同法》第39條與40條會發現,第39條給“免除其責任”格式條款的提供方施加了“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并“對該條款予以說明”的義務。雖然此處并未對提供方履行提示說明義務時免責條款的效力作出規定,但立法顯然在此承認了免責條款有效的可能。否則要求提供方履行“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并“對該條款予以說明”的義務便毫無意義了。反觀第40條,則直接規定了“免除其責任”的格式條款無效而不論是否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這顯然與39條的規定相沖突。
為了調和《合同法》第39條與40條所存在的矛盾,《合同法解釋二》第10條進一步明確了認定格式條款無效的要件。即“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才能認定該格式條款無效。《合同法》第40條一共規定了三種情形:具有第52條,第53條之情形以及免除提供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之情形;對于具有前面兩項情形的格式條款可以直接認定為無效。無需同時滿足格式條款提供方“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之要件。因此,這里需著重分析的是“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條“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而被認定為無效之情形。其實第39條第1款主要包括兩個要素:未遵循公平原則確立權利義務、提供方未對免除其責任之格式條款履行提請注意和說明義務。依《合同法解釋二》第10條之意,只要該格式條款違反公平原則確立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或提供方未對免除其責任條款盡提請注意、說明義務,并屬于第40條中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和排除對方主要權利三類之一,該格式條款即為無效。具體來說,一方面,對于《合同法》第39條公平原則之理解應適用于所有的格式條款。某格式條款若違背公平原則并且本身內容屬于“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和排除對方主要權利”,該格式條款是為無效。另一方面,根據《合同法》第39條之規定,提請注意及說明義務僅僅只是針對“免除其責任”的條款。其實免除或限制己方責任對于雙務合同的對立雙方來說必定加重了相對方之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也是免除、限制自己責任的表現,因而“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之格式條款同樣需要提供方履行提請對方注意與說明之義務。因此,按《合同法解釋二》第10條之意,若某格式條款內容屬于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和排除對方主要權利三項之一,即便遵循了公平原則,只要提供方未對其提請對方注意與說明,該條款依然無效。
此外,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第9條之規定,提供方對于“免除其責任”之格式條款未盡提請注意和說明義務的,“對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該格式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依據體系解釋一致性原則,“撤銷”之法律用語在《合同法》第54條可撤銷合同的規定中也有適用,如果當事人未撤銷該合同,應認為合同是成立并生效的,那么該格式條款在被撤銷之前也是有效的。而且,此處尊重相對人的意思自由,將違反提請注意說明義務之格式條款的效力交由相對人決定,因此,未盡提請注意和說明義務的免責條款在被撤銷前應當被理解為有效成立,否則就不存在相對人自由決定撤銷的意義。然而根據上文對于《合同法解釋二》第10條之規定的理解,提供方對于“免除其責任”之格式條款未盡提請注意和說明義務的,該格式條款直接認定為無效,這便產生了明顯的沖突:究竟該格式條款在被撤銷之前是有效還是無效呢?這也就是導致如前述相同案情之下卻出現了不同裁判結果的原因。《合同法解釋二》第9條特別規定提供方對于免責條款需履行提請注意與說明之義務,是試圖將違反此義務之格式條款的效力交由相對方自由決定,若直接認定其無效則太過嚴格,比如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明確規定某種疾病不在承保范圍之內,并不能因為保險人違反提示、說明義務而徑行認定無效,只有在被保險人因此申請法院撤銷該條款時,法院才予以支持;而《合同法解釋二》第10條主要針對違反《合同法》第39條第1款公平原則而導致格式條款無效的情況。盡管有一部分學者將提供方的提請注意與說明義務視為格式條款“納入”規則。將這里的“撤銷”之法律意義理解為“未訂入合同”。即使以后立法可以做此修改,但按目前立法之意旨不能這樣理解。總之,如果“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之條款提供方違反提請注意與說明義務,該條款的效力應依據《合同法解釋二》第9條處理。只有當這些條款違背“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免除了提供方法定的、在通常情況下應該承擔的義務。迫使相對方承擔通常不應承擔的義務、排除其依合同性質或法律規定應享有的權利時才直接依據《合同法解釋二》第10條認定無效,此時第9條和第10條在適用中的矛盾便不復存在。
綜上,除去具有《合同法》第52條和53條而導致格式條款無效的情況,立法中格式條款效力規范的內容即是設置了三類格式條款無效與三類格式條款可撤銷之情形:(1)免除其責任+違反公平原則-無效;(2)加重對方責任+違反公平原則-無效;(3)排除對方主要權利+違反公平原則-無效;(4)免除其責任+違反提請對方注意與說明義務-可撤銷;(5)加重對方責任+違反提請對方注意與說明義務-可撤銷;(6)排除對方主要權利+違反提請對方注意與說明義務-可撤銷。
2.格式條款公平原則之分析
談到“公平原則”很容易聯想到《合同法》第54條關于“顯失公平”的判斷標準,因為其都是對公平的認定。故在此可以作為理解“公平原則”內涵的方法。我國學界對于是否“顯失公平”的判斷是存有爭議的,有學者認為公平的判斷只需要單一的客觀要件,即“凡合同內容雙方給付顯失均衡,致一方遭受重大損害的,均可構成顯失公平的法律行為”;還有學者持雙重要件說,認為除了客觀上的給付不平衡之外,“顯失公平”的構成還需要主觀上有利用對方不利情勢之故意。筆者認為不論以單一要件還是雙重要件來理解“公平原則”均不能很好地實現認定格式條款效力的目標,因為傳統的主客觀要件存在適用上的困難。
首先,格式條款中單純的客觀標準難以把握。一方面,在判斷合同法律行為是否“公平”時,我們必須將合同自由亦納入考量的范圍,因為合同公平首先是建立在合同自由的基礎之上。如果能保證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只要每一方合同當事人根據他們自己的判斷。認為另一方提供的給付與自己所提供的給付具有相等的價值,即可認定給付與對待給付之間具有等價關系”。此時即便客觀上不等價,那也是正常的交易風險,法律不應介入其中。這么說來單一的客觀判斷標準并不確定。另一方面,即使以對待給付均衡作為唯一認定“公平”的標準,那么何為均衡?《合同法解釋二》第29條對“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作出了規定,通過具體的數字作為公平合理的判斷標準。但這種明確的客觀數據在評價格式條款是否公平時并不能適用。因為格式條款主要是對雙方權利義務的公平配置,不如價款、數量可以量化,所以以客觀的給付均衡為內容的“公平原則”不能作為判斷格式條款效力的條件。即使否定“顯失公平”構成要件上的主觀性,也絕對不能抹去“具體的顯失公平案件中存在著主觀因素”這一事實。這就更說明了對公平的認定需要結合主觀因素。其次,利用主觀要素來判斷格式條款的公平性同樣難以適用。因為對于消費者格式合同。格式條款的擬定雙方本來就處于不平等的經濟地位。一方相對于另一方絕對享有締約優勢。即便格式條款的提供方已經向相對方履行提請注意與說明之義務。但也很難認定提供方是否利用對方不利之情勢。比如,提供方之壟斷地位導致相對方無法選擇交易主體,這是否能被認定為壟斷企業利用了對方不利之情勢?如果能夠認定,這種不利情勢卻是客觀存在而不是提供方在具體的交易中故意加以利用的,這對提供方必然不公平;而如果不加以認定。那作為條款提供方的壟斷企業確實處于壟斷地位。因此,公平的主觀要素在格式條款的效力認定中難以舉證。
給付均衡與公平不可忽視的另一層意思是“如何公平地分配與合同相關的負擔和風險的問題”。那么該如何判斷“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之格式條款是否公平地分配了與合同相關的負擔和風險呢?我國《合同法》第142條規定了風險承擔方式,即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基于此規定,反觀《合同法》第62條對于合同履行地點不明確時的規定可知。除給付貨幣、交付不動產以外。一般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交付標的、移轉風險。法律在此通過任意性規范分配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風險、平衡雙方之權利。這是立法者綜合考量當事人雙方之利益所作出的價值判斷。那么如果雙方當事人約定不采“往取主義”。而是在受領標的一方所在地履行義務、移轉風險就是不公平的嗎?第一。這樣約定顯然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之結果;第二,理性的出賣人作此約定,履行所存地交付標的、移轉風險之義務,他一定在交易的其他方面獲得了相應的補償,比如約定買受人承擔從出賣人所在地到買受人指定交付地之間的運費與貨損風險,那么即使雙方約定與《合同法》第62條不一致的履行地點也遵循了公平原則確立雙方當事人之權利與義務。正如學者所說:“任意法之立法意旨不是在使當事人得恣意將立法者制定之法律效力廢棄,而是容許當事人以其他規范來代替原來法律規定”,只要整體上公平地分配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就應該被允許,這么看來,“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之格式條款是否遵循了公平原則只能依據個案加以判斷,不能簡單地認定他們無效。
總之,通過公平原則認定格式條款的效力還不足以幫助司法裁判作出明確的判斷。需要完全依靠法官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因此,《合同法》對格式條款效力的認定方式亟需轉變。
三、《合同法》格式條款效力規范體系之重構
在我國格式條款效力規范體系中,除《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之外,在一些單行立法中也有規定,比如保險法、海商法、勞動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郵政法、民用航空法和鐵路法等,這些單行立法針對本行業內的特殊情形設置了相應的條款。與《合同法》相互配合、共同調整特定領域中格式條款之效力。因此,我國《合同法》應在保持現有立法模式的基礎上。制定更為細化、邏輯清晰的概括性規范以代替過于抽象的公平原則來判斷格式條款的效力。由于法律已經為當事人設定了基本的行為準則,在此筆者以格式條款約定的情形是否已經被有關法律規范所規定作為邏輯展開的線索進行分析。
第一,違背法律規定之格式條款的效力規則。民法規范由強制性規范與任意性規范構成,區分標準即為該規范是否可以由當事人的約定加以排除適用。對于強制性規范,當事人必須無條件遵守,一旦約定與之相沖突自動不發生效力。因此。我們僅需要考慮替代任意性規范的格式條款之效力。當事人在進行民事行為時,多數情況下會對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自由地約定,但也會出現對一些情形缺乏考慮或是因為太過麻煩而沒有在合同中予以規定的情況。因為當事人期待法律已經對民事活動中可能出現的一般細節有公正的規定。任意性規范可以被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任意排除,但這也不是絕對的,立法者給排除任意性規范的法律行為設置了很多障礙。格式條款的效力規范即是如此。
法律之所以在格式條款排除任意性規范時給予限制。是由于格式條款的自身性質所致。因為只有當事人之間達成的約定是出于完全意思自治才能排除任意法的適用。而這種意思自治在使用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訂立合同時是不存在的;因此,任意法對于適用格式條款的合同來說已經不是單純的任意法,而特別具有了強制性。另外,任意法的本質屬性是由立法者根據社會一般交往規則抽象而來,是對社會基本的公正進行考量之后的結果,有助于為當事人節省交易成本、防止法官恣意行使自由裁量權。任意法不能在格式條款中被當事人隨意排除。特別是任意法賦予格式條款相對人的基本權利、施加給條款使用人的法律責任不能被排除。在此也應該認識到,任意法已經異化為一種具體規則來代替誠實信用、公平等抽象的民法基本原則對格式條款之效力進行調整,“對一般交易條件僅僅應當以法律(特別是民法典)為標準進行考察,而不應當考察其是否符合進一步的公正理念”,這也正好彌補了以公平原則作為判斷標準的不足。此外,既然是對任意法排除的限制,那么絕不是禁止當事人在格式條款中對任意法的規定加以排除或變更。既有的私法體系不應該被例外地打破,即便是在格式條款效力的判定上,排除或變更任意性規范的格式條款應該允許合同相對方自由地撤銷而不是一律無效。這正好與可撤銷合同這種效力形式相吻合;而且,由于任意法建立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最為基本的公平正義標準之上,代替任意法的約定至少應該與其一樣對契約的公平正義加以維護。因此,任意法在法律關系中構造的基本權利、義務與責任體系不應被格式條款所排除,比如相對人有關的形成權、請求權以及條款使用人承擔的違約責任等;除非格式條款中設定的權利、義務或法律責任較任意法的規定對條款相對人來說更為有利。排除或變更任意性規范的格式條款可由相對方撤銷,但較任意性規范更有利于條款相對方之正當權益的格式條款除外。
第二,法律規定調整范圍之外的格式條款的效力規則。民事行為建立在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礎之上。所以必須承認法律不能為可能發生的所有法律事實設立相應的調整規范,這就意味著當事人之間訂立的格式條款不會被全部納入任意法規制的范圍,因而存在很大一部分格式條款無法通過尋找任意法依據來判定其效力。那么此時又該如何對其進行調整呢?此時為了維護條款相對人之利益應圍繞具體訂立合同之目的加以判斷,即如果法律沒有對某一合同條款設置相應的調整規范。那么在審查其格式條款之效力時,就應該訴諸該合同訂立時所包含之目的。如果該格式條款并不違背合同設立當時相對人所欲達致之主要目的則該條款之效力應該得到承認。比如,在“謝莉莉與上虞市臥龍天香華庭置業有限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上訴案”中,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虞市臥龍天香華庭置業有限公司在其與上訴人(原審原告)謝莉莉簽訂的買賣合同中約定“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時,給予買受人一定的考慮期間,允許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提出退房要求”,其目的是督促買受人及時受領房屋,并沒有害及買受人訂立買賣房屋合同之目的,所以該格式條款是有效成立的。由此可見,超出法律規定調整范圍之外的格式條款違背相對方訂立合同之主要目的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