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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監管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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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監管

第1篇:銀行業監管范文

1、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銀行監管經過了半個世紀的發展,才逐步形成了“法人監管、內控監管、風險監管和公開監管”等四個監管理念,開始走上規范操作與依法監管之路。應該說現代化和專業化的監管框架和監管體系已經基本形成,但從實際運行情況看,仍存在一些缺陷。當前,我國銀行監管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監管協調機制有待建立。這種缺陷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人民銀行與銀監會之間的重復監管問題;二是銀監會與證監會、保監會之間的“監管真空”問題。金融機構之間競爭的日趨激烈,各種業務創新也在不斷出現,銀行、證券與保險機構開始相互參股乃至控股。面對這種金融混業發展趨勢,如果沒有形成有效的溝通協調機制,當前分業監管的體制勢必會在銀行、證券和保險的中間地帶形成監管的真空。

(2)現場檢查缺乏連續性和針對性。現場檢查缺乏連續性主要體現在,一是大量的現場檢查項目是臨時性安排的,與非現場檢查和以前現場檢查結果之間缺乏有機聯系;二是大量的現場檢查流于形式,對被查機構的整改情況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情況缺乏后續的跟蹤檢查,同時檢查結果沒有得到充分利用和深入挖掘,重復檢查現象時有發生。目前的現場檢查項目安排往往采用“一刀切”的方法,一個檢查項目同時在全國范圍內對多家銀行機構展開運動式檢查,其結果是對風險高地區和銀行的檢查范圍和力度不夠,風險得不到有效控制,而對風險較低的地區和銀行投放的檢查力度過大,造成監管資源浪費。

(3)監管人員素質有待提高。加強銀行監管,防范銀行風險,保持銀行穩定,是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的重要保證。但是,現有監管從業人員的知識水平、知識結構都存在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在:知識準備不足,結構不合理、知識更新的速度跟不上監管的步伐等。

(4)問題銀行的救援機制尚未具體形成。《銀監法》第38條到40條提出了問題銀行的救助、接管、重組和撤消的原則條件,但條件過于含糊,缺乏可操作性,不利于救援工作的及時展開。

2、完善我國銀行業監管的建議

完善我國的銀行監管,提高監管效率,主要依賴于銀行與監管當局雙方共同的努力。

(1)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有助于銀行提高內控管理水平和運營效率。從而最終解決國有銀行產權關系不明、所有者缺位、治理結構缺失、風險管理能力差、內部人控制等種種弊端,使銀行企業真正成為參與市場競爭、充滿活力的市場主體。

(2)切實加強銀行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的建設。銀行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是盡早識別、預警、監控銀行自身風險的首道防線。在監管當局實施合規性監管不能完全防范風險的情況下,鼓勵、督促銀行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體系,對于銀行業穩健運行、防范風險進一步擴大和蔓延具有特殊作用。

(3)加快修改和完善現有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對于已經過時和不適用的及時廢止,對于存在的法律空白、短缺、模糊和相互矛盾的地方,及時補充、修改和完善。

(4)提高現場檢查的效率。一是加強現場檢查的連續性。現場檢查計劃應在充分利用非現場監管信息和以往現場檢查結果的基礎上制定,現場檢查結束后,對銀行的整改情況應進行后續跟蹤檢查。二是加強現場檢查的針對性。檢查計劃要針對不同地區和不同機構的業務及風險特征來確定檢點、檢查頻率和檢查深度,實行差別化監管和監管資源的有效配置。

(5)盡快建立監管信息系統。一是建立多渠道的監管信息采集系統,除現場與非現場監管數據外,銀監會應通過一切可能的渠道收集有關信息。二是要求商業銀行盡快建立和完善覆蓋境內外全部分支機構的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并實現與銀監會監管信息系統的聯結,從而實現對商業銀行的實時監控。

(6)加強監管合作,提升監管合力。一是要與各內外部監管部門之間應建立暢通的信息溝通渠道,實現信息共享。二是進一步規范和嚴格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充分發揮市場約束作用,促使商業銀行加強經營管理和提高經營效率;同時,培育一批有資格的外部中介機構,充分利用其專業資源優勢來提高監管當局的監管效率。

(7)建立一支專業化、國際化的監管隊伍。監管當局要創造良好的人材機制,以適應風險監管對高素質、專業化人材需求。。

二、銀行監管的理論

銀行監管概念中的“監”是監督,“管”是管理。銀行監管作為一個復合概念,包含銀行監督與銀行管理的雙重含義。銀行監管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上的銀行監管是指政府機構對銀行的監管行為,包括監管機構所制訂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及其具體的實施過程。它是一種官方行為,是由政府主導的、外部施加的監管。然而,官方的監管必須與市場機制相結合才能起到應有的作用。因此,廣義的銀行監管或者說“銀行監管框架”則包括:監管當局制訂的法律法令;監管當局具體的監督;監管當局、消費者和銀行之間的激勵結構;市場紀律與市場監控;銀行的公司治理結構;監管當局的紀律與責任;銀行機構倒閉時政府的干預與救助措施等。

1、銀行監管的經濟學原因

(1)市場失靈與銀行監管。一是外部性。當一個消費者的福利或一家企業的生產直接受到經濟中另一個當事人的影響時,我們就說該經濟中出現了外部性。銀行的經營活動具有很強的負外部性。一家銀行倒閉所產生的社會成本要遠遠大于其倒閉的私人成本。由于信息的不對稱,銀行的債權人與投資人無法準確地判別高風險銀行與低風險銀行。這樣,一家銀行的擠兌可能導致其他銀行的擠兌,這就是所謂的銀行恐慌。二是信息不對稱。信息不對稱是指交易的雙方中一方擁有某些信息而另一方則不擁有,這種信息被稱為私人信息(privateinformation)。銀行的產生有利于降低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但是,當存戶將資金存入銀行后,出現了銀行與存款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有可能是交易前的逆向選擇,也有可能是交易后的道德風險。

為了減輕逆向選擇帶來的不利影響,監管機構常常實行市場準入制度,即對新設立的商業銀行進行審批,主要是確保銀行具有較高素質的管理人員和法律規定的最低限度的資本。而為了弱化道德風險對存款者的影響,各國監管當局普遍實行存款保險制度。

(2)政府失靈與銀行監管。銀行憑借其獨特的資產結構,從本質上來講是穩定和有效的。銀行的大部分資產來自于隨時可以被存戶提取的存款,而且存款的提取遵從先來先得(first-come-first-served)的服務原則。這就使得銀行面臨流動性危機時很難再獲得外部融資機會,因為這要求已有的存戶暫時放棄提取存款的權利并且和潛在的投資者一起享有銀行的債權,這對于理性的已有存戶幾乎不可能。因此,銀行會謹慎經營,盡量避免出現危機局面而倒閉。

但是,現代的政府有足夠的資源和激勵去保護可能的問題銀行,而且不大可能對其袖手旁觀,這破壞了銀行的穩定機制,我們稱之為政府失靈。銀行監管便是政府失靈情況下的制度安排。政府的救援措施,如存款保險制度在事后可能是有效的,但在事前卻是無效的,因為存戶會因此忽視存款的風險,銀行會忽視投資的風險。考慮到這種道德風險可能會損害社會福利,政府便對銀行進行監管來約束銀行家的行為。

2、銀行監管的收益與成本

在對政府的公共政策進行評價時,一個很重要的方法就是所謂的成本—收益分析法(Cost-BenefitAnalysis,CBA)。

第2篇:銀行業監管范文

近些年來,隨著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蓬勃發展,對銀行業的監管也取得了較大的進展,但是目前我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尚處于起步的階段,還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1、審慎監管理念滯后于金融產品的創新

始于20世紀70、80年代的金融自由化浪潮,提出了“要使金融產業在公開競爭中受益,并且使政府干預降到最小限度”的口號,即使在次貸危機發生前,以格林斯潘為代表的一批金融家仍極力擁戴“最少的監管就是最好的監管”的理念,被認為存在“極端市場原旨主義的缺陷”。[1]意識具有巨大的能動作用,然而各監管當局和金融機構組織在巨大的金融創新產品產生的利益面前沖昏了頭腦,審慎監管理念遠遠滯后于金融產品的創新,投資者又過分迷信那些同樣為了利潤忽視職業道德的評級機構,信息披露機制的不完善導致投資者對創新產品的風險認識明顯不足,此時,僅僅依賴金融機構自身的風險控制能力和滯后的市場糾正根本無力維持正常的金融秩序,投資者損失在所難免。[2]

2、審慎監管模式和風險管理措施的滯后

金融危機已成為過去時,后金融危機時代,大刀闊斧的金融改革勢在必行,然而我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措施還比較缺乏。一方面我國目前對審慎監管還尚處于起步階段,很多問題找不到確切的法律依據。另一方面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模式大多是一些命令式的監管模式,過于傳統和陳舊,已經跟不上經濟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的發展,應當向全方位,多層次的監管方式轉變。最后,現階段我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措施也相對滯后。

3、銀行業金融機構隊伍專業素質不明顯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日益發展,金融衍生品也層出不出,如何科學的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如何正確的對待和處理銀行的操作風險和信用風險,建立一支高素質的銀行業團隊對于防范和化解金融機構的風險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管理人員和高級經理人的培訓以及他們自身的專業素質,直接關系到整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運營以及風險的防范和控制。

二、后金融危機時代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慎監管建議

1、制定并完善審慎監管法律法規

完善的審慎監管法律法規對于防范和化解金融機構的風險有至關重要的作用,然而就我國目前對銀行業審慎監管法律法規的構建而言還不夠完善,一方面在某些監管制度方面根本沒有可以繼續支撐的法律法規。另一方面,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法律規則具有滯后性,跟不上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快速發展。

2、微觀審慎監管和宏觀審慎監管相結合

近些年來,我國在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監管的時候,大部分采用的是微觀審慎監管措施,而對于宏觀審慎監管的措施上有些滯后,所以在后金融危機時代我們應該更加注重宏觀審慎監管,使得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審慎監管有效結合起來。微觀審慎監管是對一些個體的金融機構更加關注。宏觀審慎監管是從整體上,系統性的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宏觀審慎監管區別于微觀審慎監管的優點在于進行事前預防,有效的避免危機,而不是單純在危機發生以后補救它。

3、慎對待金融創新產品,完善金融創新監管

金融創新指的是會引起金融領域結構性變化的新工具、新的服務方式、新市場以及新的體制。[3]多數經濟學家認為,本次金融危機產生的根本原因是:美國的金融機構競爭激烈,為了贏得市場,就必須進行金融創新,而在推出的金融產品中卻存在明顯的風險,金融手段的濫用和監管的缺失是導致危機不斷蔓延的根源。金融創新雖然推動了金融業的發展,但是其從誕生的那天給起就是為了規避監管。我們應當辯證對待現在市場上的金融衍生產品。充分意識到金融創新產品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發展所貢獻的力量,金融危機有它的必然性和偶然性,金融創新產品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即使這樣我們也不能對金融創新產品置之不理,一味舍棄。這就需要監管者完善對創新產品審慎監管的法律,將金融創新產品納入審慎監管體系中,這樣就可以將可能引起的銀行業系統風險控制在最小的范圍之內。

4、完善內部審慎監管機制,提高從業人員專業素質

隨著金融創新產品的快速產生,銀行業金融機構必須擁有一個現代化的監管團隊和業務團隊。

第3篇:銀行業監管范文

【關鍵詞】銀行業審慎監管;宏觀審慎監管;微觀審慎監管;現狀;完善建議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5)12-066-04

1993年12月,國務院公布了《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是金融分業監管體制形成的規范基礎,2003年3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英文縮寫:CBRC)成立,行使從央行分離出來的對全國銀行業的監管職能,銀監會自成立以來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在銀行業體制改革、風險內控管理水平和風險抵御能力等方面取得顯著進步。客觀來講,中國乃至其他國家一直以來較重視銀行業微觀審慎監管卻忽視銀行業宏觀審慎監管問題。幾次金融危機的爆發特別是2006年美國次貸危機引起的全球性金融危機為各國乃至國際組織銀行監管的改革提供了現實基礎,各國及國際社會普遍注意到單純的銀行微觀審慎監管無法實現整個銀行系統的穩定,因此應在繼續完善銀行微觀審慎監管的同時,注重實施宏觀審慎監管措施,并需注意微觀審慎監管與宏觀審慎監管動態平衡問題。

一、銀行業審慎監管相關基本問題介紹

(一)銀行業審慎監管的內涵

“銀行業審慎監管”是一個復合性詞語,銀行業,即銀行這一金融領域,界定了監管的領域范圍。審慎,漢語意思是指周密而謹慎。在這一詞語處于核心地位的是“監管”一詞,①監管的全稱為監督管理。監督,漢語意思是指察看并督促管理,②漢語意思是指照管并約束,以及管轄和處理。而監管一詞并非是監督和管理含義的簡單堆砌,它有其特定的含義,廣義上,監管含有監督和管理的內容,狹義上,監管指的是監督性管理,英文詞regulation。國外有學者認為,監管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利對經濟個體自由決策所實施的強制性限制。③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副院長,金融與證券研究所副所長趙錫軍認為,監管是指監管者為實現監管目標運用監管手段對監管對象采取的控制活動。④監管權作為一種公權力,應當具備主動干預性,并且這種公權力應受到公法的調整。因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政策法規部主任、研究局局長黃毅認為,監管是指政法專門機構為實現特定目標,依法采取措施對一定領域或行業予以主動干預和控制的活動總稱。這一定義體現出了監管權是一項公權力這一基本屬性,筆者同意黃毅的觀點并認為銀行業審慎監管是指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行使監管職權,對銀行業金融結構的業務風險進行主動干預和控制的活動總稱。

(二)銀行業審慎監管的外延

隨著全球性金融危機的屢次發生,使國際社會普遍意識到僅僅通過對單個銀行實施監管措施并不能保證整個銀行系統的穩健運行,并認為應在逐步完善微觀審慎監管措施的同時強調將宏觀審慎監管措施與之并重。宏觀審慎監管是指針對整個銀行業體系乃至整個金融系統作為監管對象,自上而下實施的,以整個金融系統的穩健運行為監管目標的監管模式,并全面考慮包括銀行業、證券業及保險業在內的整個金融系統的風險與收益的權衡問題。一般來說,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審慎監管的目標是共同的,都是通過防范風險來保護投資者和維護金融穩定,但微觀審慎監管與宏觀審慎監管在實現共同目標的過程中也會出現沖突。微觀審慎監管與宏觀審慎監管之間的關系錯中復雜,不能單純的從性質上界定二者的關系,應在監管實施中找出二者的動態關系,并依此為基礎制定并采取有效監管措施以發揮微觀審慎監管與宏觀審慎監管的最大效用。⑤銀行業審慎監管的基本問題除上述介紹外,還有其他問題,例如,宏觀審慎監管的主體、對象等問題。但這些問題同時涉及到中國監管實踐中的現狀及完善問題,因此將在下文詳述。

二、中國銀行業審慎監管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銀行業審慎監管現行規范性規定

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銀行業審慎監管涉及的具體范圍應為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貸款準備金、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監管的程序性規定等方面。下面將對我國在以上方面的規范及實踐現狀做簡要介紹。

1.資本充足率

2006年修訂后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的規定,資本充足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本辦法的資本與商業銀行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核心資本充足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核心資本與商業銀行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核心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照本辦法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資本管理狀況進行監督檢查。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通過對資本充足率作出規定以控制因資本不足給銀行自身及銀行業和宏觀經濟環境所帶來的風險。我國關于銀行業資本充足率的規定也符合《核心原則》16條資本充足率原則,需注意的是關于資本充足率的規定,《核心原則》第三版在第二版強調資本要求反映銀行多種風險的基礎上更加強調資本要求所反應的銀行業及宏觀經濟環境風險,體現了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審慎監管有機結合的發展趨勢,對此,我國在以后的立法及法律修訂中應予以重視。

2.貸款準備金

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的《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管理辦法》的規定,貸款損失準備金是指商業銀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貸款風險的準備金,不包括在利潤分配中計提的一般風險準備。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本辦法中明確規定了貸款準備金的監管標準、管理要求等。體現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審慎監管理念。

3.資產流動性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2009年制定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指引》中規定,本指引所稱流動性風險是指商業銀行雖然有清償能力,但無法及時獲得充足資金或無法以合理成本及時獲得充足資金以對資產增長或支付到期債務的風險。流動性風險可以分為融資流動性風險和市場流動性風險。融資流動性風險是指商業銀行是指商業銀行在不影響日常經營或財務狀況的情況下,無法及時有效滿足資金需求的風險。市場流動性風險是指由于市場深度不足或市場動蕩,商業銀行無法以合理的市場價格出售資產以獲得資金的風險。同時,《核心原則》原則24對流動性風險做出了規定。

4.風險管理

2006年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了《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指引》。指引規定了商業銀行合規政策、合規程序、合規指南、合規計劃、合規評估報告和重大違規事件的報備、報送或報告的具體要求;明確了銀行監管機構為實現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監管而進行的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的重點范圍。此外,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于2006年《關于進一步加強案件風險防范工作的通知》,通知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建立健全案件責任追究制度、引咎辭職制度等作出規定。《核心原則》原則15對風險管理體系做出規定,例如監管機構確定銀行具備全面的風險管理體系(包括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有效監管),及時識別、計量、評估、監測、報告、控制和緩解所有實質性風險,風險管理體系應當與銀行的風險狀況和系統重要性相匹配等。⑥此外,銀監會制定并引發了《商業銀行聲譽風險指引》、《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指引》、《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商業銀行信息科技風險管理指引》、力求全方位控制各方面風險,實現銀行業審慎監管目標。

5.關聯交易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四十條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在第二款中規定,關系人是指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也包括上述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第四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要求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04年《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對關聯方、關聯交易等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核心規則》原則20規定了與關聯方的交易,包括監管機構要求銀行按市場原則與關聯方開展交易、監測這些交易、采取適當的措施控制或緩解各類風險等標準。

(二)我國銀行業監管方面目前存在的問題

自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成立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制定以來,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銀行業審慎監管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許多制度性成就,但目前取得的成就與銀行審慎監管的目標之間仍有許多差距,仍需致力于銀行業審慎監管的學者專家及立法者、執法者等的不懈努力完善之。具體來說,銀行業審慎監管仍存在以下問題:

1.長期以來,對宏觀審慎監管重視不足

中國以及世界上的諸多國家一直以來著重關注微觀審慎監管,認為銀行業監管要努力實現避免單個銀行因各種風險遭受破產,但這樣的監管措施無法有效應對周期性的金融危機的爆發,特別是2006年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性金融危機爆發以來,中國在金融危機中受到的影響也驗證了宏觀審慎監管的重要性。此外,凡事都有兩面性,宏觀審慎監管也是如此,一味的強調宏觀審慎監管并不能完全避免及有效應對金融風險。微觀審慎監管及宏觀審慎監管的動態平衡問題也需要相關規范制定者及執行者審慎應對。

2.宏觀審慎監管主體選擇問題

從宏觀審慎監管要實現防范及控制整個金融業風險、維護整個金融業穩定的監管目標中,可以看到宏觀審慎監管主體要負責銀行、證券、保險及信托等整個金融領域的監管。由此引出宏觀審慎監管主體的選擇問題,并且宏觀審慎監管主體確定問題直接關系到我國金融業甚至整個經濟體系的穩定。目前,我國尚無關于宏觀監管主體問題的規定,為了將宏觀審慎監管落到實處,因此筆者認為國家相關部門需謹慎處理宏觀審慎監管主體問題。

3.監管的獨立性方面存在問題

2010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聯合開展了對中國的金融部門評估規(Financial Sector Assessment Program , FSAP),2012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披露了中國FASP核心原則評估報告。報告指出,盡管銀監會有著清晰的審慎監管目標,但在實際操作中,有時會受到國有銀行體系服務于經濟增長目標的影響,監管獨立性可能受到影響。FASP評估團特別指出,維護銀行業安全穩健運行和實現其他目標之間的矛盾,在很多國家都存在,但在中國尤為突出,主要是因為中國在很大程度上通過銀行體系實現經濟和社會目標。⑦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促進銀行業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但是在在監管實踐中,銀行業監管機構常常行使超法定監管職權外的其他職權。同時各級政府也常常將銀行業監管機構作為銀行業的主管單位而不是監管單位,并要求銀監部門承擔法定之外的職責。⑧以上這些都影響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獨立性。

三、完善中國銀行業審慎監管的建議

(一)宏觀審慎監管重視不足的建議

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審慎監管之間的關注點是不同的,前者強調對整個金融業風險的防范及控制,后者強調對銀行業中單個銀行風險的防范及控制,為應對長期以來中國對宏觀審慎監管重視不足問題,中國在以后相關法律及政策的制定中應在強調微觀審慎監管措施的同時重視宏觀審慎監管措施,執行者應在執行過程中應積極探求能有效防范、控制微觀風險及宏觀風險的措施。即,微觀監管措施與宏觀監管措施之間并不是毫不相關的關系,筆者認為這兩者之間是交叉的關系,例如相關調查權的行使必定同時涉及到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的有關資料、人員等的審查,這無疑是對微觀審慎監管目標及宏觀審慎監管目標的實現都是有利的。同時,在微觀審慎監管與宏觀審慎監管的動態平衡問題上,審慎監管的相關規范制定者及執行者應經常關注經濟學領域關于微觀審慎監管與宏觀審慎監管關系的最新研究成果,并不是微觀審慎與宏觀審慎同時采取就能有效應對風險、維護銀行業穩定。胡利琴、彭紅楓及彭意三人在研究我國銀行業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審慎監管的協調問題時,通過同時引入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審慎監管工具變量,分析兩者對監管目標的作用方式,若對監管目標的影響是同向的,則說明兩者是協調的,否則說明兩者在當前監管環境中是沖突的。⑨他們通過研究得出了我國當前階段微觀審慎監管與宏觀審慎監管并不完全協調,從以微觀審慎監管為核心的監管制度過渡到兩者配合的審慎監管形式需要一個較長的過渡階段。因此需要在逐步完善微觀審慎監管的基礎上構建與微觀審慎監管相協調的宏觀審慎監管措施體系。

(二)宏觀審慎監管選擇主體的建議

目前,學界針對銀行業審慎監管主體問題上莫衷一是,具體來說,有學者主張有中國人民銀行作為銀行業審慎監管主體,主要理由是:1.央行的目標之一是避免系統性風險。《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的需要,可以決定對商業銀行貸款的數額、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貸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本條是關于央行作為最后貸款人的法律規定,所以央行擁有宏觀審慎監管權有法律依據。2.由央行作為監管者能有效避免多個部門合作應對危機的低效及處理不利。3.央行作為宏觀經濟運行的調控者身份使其更合適作為銀行業監管主體。另有學者認為應遵照中國以往做法另設專門的宏觀審慎監管主體,主要原因有:1.央行作為宏觀審慎監管主體會使其權力過于集中,不利于權力間相互制衡;2.使央行在應對系統性危機時因同時處于不同身份而無法解決利益沖突問題。筆者認為應該在央行下設立一個專門的宏觀監管部門,國務院選任宏觀監管部門組成人員,此部門在組織上隸屬于央行,但獨立行使職權,其職權行使行為受央行監督,宏觀監管部門監管決策理念應與央行宏觀經濟政策相適應,宏觀監管部門作出任何監管決策時應向央行備案。當宏觀監管部門監管決策與央行宏觀經濟政策相背離時,由國務院裁決該監管決策是否實施。這樣即避免宏觀監管者因不了解央行宏觀經濟政策而無法實施高效益監管,又避免了由央行充當宏觀監管者而導致權力集中問題。但我國具體由誰充當宏觀監管者角色更適合需靠實踐考驗。

(三)完善監管獨立性的建議

銀行業監管的獨立性是銀行業審慎監管的前提,也是監管機構有效監管的必要條件。針對第二章中影響監管獨立性的原因,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完善:

1.成立自律組織

成立銀行監管協會性質的自律組織,該組織由金融消費者、經濟學家、律師、會計師等人員組成,該協會應傾聽社會對銀行改革和監管的政策意見,回應社會對銀行業監管的訴求,進一步提高銀行監管的公正性,以增強銀行業監管的獨立性。

2.擴大PCA的適用

PCA指“立即干預措施”(prompt corrective action),指商業銀行出現某種情況時,監管機構應自動采取相應的干預和處罰措施。目前PCA主要應用于資本監管中。應擴大PCA的應用范圍,增強監管技術上的獨立性,例如,對于銀行業違法違規行為,監管部門應立即自動采取處罰措施,提高審慎監管程度。

3.組織專業素質培訓

監管機構應經常組織進行專業素質培訓,提高監管專業水平、明確監管職責范圍,按照監管法律法規行使監管職權。

此外,筆者認為影響監管部門獨立性改革最根本障礙是中國國有銀行體系服務于經濟及社會目標的體制,而改善這一問題需要中國長期的努力。

四、總結

在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性金融危機爆發后的后危機時代,中國及其他國家普遍意識到完善銀行業微觀審慎監管的同時,需考慮到風險從宏觀角度上對整個金融業的影響,所以宏觀審慎監管是與微觀審慎監管處于同一層次并需要給與關注的監管措施,目前我國已開始了對宏觀審慎監管的理論研究及實踐實施,并取得一定的進展,但在微觀審慎監管與宏觀審慎監管的動態運作及宏觀審慎監管具體運作模式等方面仍有很大的完善空間。在全球化及我國正處在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改革背景下,我國應在與國際銀行業監管機構及各國國內銀行業監管機構合作的基礎上完善我國的監管措施,以促進銀行及銀行業體系安全穩健運行。

注釋:

①⑥巴塞爾委員會.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2012)[M].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譯.中國金融出版社,2012:45.

②中國社會科學研究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詞典[M].商務出版社,1979:539.

③黃毅.銀行監管法律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9:2.

④趙錫軍.論證券監管[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1-2.

⑤⑨胡利琴,彭紅楓,彭意.我國銀行業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審慎監管協調問題研究[J].管理世界,2012(11).

第4篇:銀行業監管范文

關鍵詞:銀行業監管;監管組織;監管措施

中圖分類號:F830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4392(2006)03-0028-02

一、國外發達國家銀行業監管現狀

在世界各國銀行監管領域,美國的銀行監管被公認為是最成熟、最完備、最具代表性的。

(一)監管組織機構

目前,美國銀行監管體系是一個以美國聯邦儲備銀行為主體包括其他政府金融管理機構共同參加的龐大的金融管理體系。這一巨大的管理體系控制著美國所有的銀行,建立起了一個有系統分工的、縱橫交錯的金融管理網絡。其目標是適應銀行業發展的內在要求和經濟、金融形勢的變化,建立既保障銀行業安全又富有競爭性和活力,公平與效率并重的健全的銀行監管體制。“兩級多元化”的監管體制是美國銀行業監管最突出的特點。法律一方面賦予聯邦監管商業銀行的職能,另一方面又授權各州政府行使監管職責。美國的銀行也因此分為“國民銀行”和“州立銀行”。“國民銀行”依照聯邦法律登記注冊,接受美國聯邦儲備銀行的監管。“州立銀行”依照各州法律登記注冊,接受各州政府的銀行監管機構監管。銀行監管具有明顯的“兩級”監管特點。另外,“多重化”是美國銀行業監管的另一特點。除前面所介紹的兩個基本監管主體之外,貨幣監理署(OCC)、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聯邦儲備理事會(FRB)等也都從各自的職責出發參與商業銀行的監營。

(二)監管措施

1各監管主體之間,監管者與被監管者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內部審計部門之間定期進行信息交流。通過交流,既加強了不同監管者之間監管信息的交流和溝通,避免監管漏洞的發生,又通過直接與金融控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內部審計部門人員的溝通,及時獲取必要的信息。

2金融控股公司要定期向監管者遞交自身內部風險評估報告。通過對公司自身評估報告的閱讀和對報告內容的核查,監管者可以了解公司面臨的風險以及公司的風險管理程序是否有效。在此基礎上,監管者可以對金融控股公司或整個金融行業的風險狀況做出評價。

3為確保商業銀行和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獲得商業銀行關于風險管理和內控制度的足夠信息,監管者可以實施現場檢查。檢查的內容包括對商業銀行的信息收集系統、決策系統的評價,以確保建立在信息收集基礎上的銀行風險管理和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并將現場檢查的評價結果與現場檢查前的評價結果進行比較后,決定未來的監管策略。

4對資產流動性的監管是美國金融監管當局防止商業銀行發生信用危機的另一項極為重要的措施。美國金融監管當局為了分散商業銀行的貸款風險,要求商業銀行將單一借款與銀行自身的資本量掛鉤。美國的法律規定,商業銀行對單一客戶的貸款不得超過該行自有資本的10%。

5資本充足率管理始終是監管者控制商業銀行經營風險的重要內容。美國監管當局除了按照巴塞爾協議對銀行業資本充足率的要求監管商業銀行以外,正在試驗一種新的資本充足率的監管方式――預先承諾制。即監管當局設定一個測試期間,商業銀行在測試期初向聯儲承諾其資本量水平,在整個承諾期間內,只要累計損失超過其承諾水平,美國監管當局將對其給予提高資本充足率的懲罰。這一方案主要適用于內部風險管理和控制較好的銀行。這樣就減少了監管成本,激勵商業銀行強化對風險的自我控制。

二、我國銀行業監管現狀

(一)我國銀行業監管發展情況

1在總結以往監管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新的監管理念,即“管法人、管風險、管內控和提高透明度”。其中,堅持促進銀行內控機制的形成和內控效率的提高,堅持以風險為監管主線,是銀監會及其派駐機構重要的監管原則。銀行監管工作的重心正在從合規性監管向提高內控有效性和堅持以風險為本的審慎監管轉變。

2在新的監管理念下,我國銀行業監管工作正進行著監管制度、方式和手段的創新,系統規劃和科學設計了一系列審慎監管的規章和指引,全面加強了銀行業監管工作,與一些境外金融監管部門建立了監管合作和信息交流機制。新的監管理念及其實踐措施在探索建立中國有效銀行監管的新框架過程中產生了積極效果。銀行業在我國宏觀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保持了平穩運行,商業銀行不良資產余額和比率雙雙下降,銀行業改革和開放取得了新突破。

(二)目前我國銀行業監管存在的缺陷

1銀行監管法律法規尚待健全。我國現有的銀行業監管法律法規不夠健全,在現已出臺的銀監法中,沒有與之相配套的法規。有些法律法規條文的可操作性不強。如對不遵守審慎經營規則的銀行業不能采取強制措施發現銀行經營有問題不能進行接管。另外,法律法規出臺的速度落后于金融創新的速度,往往是新的金融產品出現以后才開始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來規范銀行的經營行為,這個矛盾在混業經營日趨發展、新業務新產品層出不窮的今天表現得尤為突出。

2銀監會與央行的關系需進一步理順。銀監會與中央銀行的關系,一是監管信息的共享問題。中央銀行制定貨幣政策的微觀基礎是金融機構經營行為、財務狀況和風險控制情況及企業與個人的信貸行為。這些信息應來自監管部門上,由于兩個機構存在一定的摩擦,信息共亨困難。二是對出現流動性風險和退出市場的金融機構的資金救助問題。中央銀行是最后貸款人,對出現流動性風險和退出市場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支持。銀行監管部門應當在對金融機構風險正確評價的基礎上,及時審慎地向中央銀行提出向高風險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支持。中央銀行資金支持應盡量減少直接發放信用貸款救助,而是通過再貼現形式或某一中介來發放救助資金。因此,中央銀行與銀監會之間有關金融穩定的協調機制欠缺已成為一個緊迫的問題。

3監管技術指標欠缺。目前,我國銀行業監管人員在對銀行監管過程中,科學利用指標體系對銀行機構的風險狀況進行分析的能力還不強,同時,銀行機構還未完全建立系統的商業銀行風險評價模型和預警系統。銀行信用風險評級工作還沒有實質性的進展。隨著國際金融市場的發展,金融創新產品日益增多,現有的監管手段已不能完全適應發展的需要。

4監管人員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目前我國銀行監管人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層次低和業務水平參差不齊的現象。具備扎實的金融財會知識并掌握現代分析工具的復合型監管人才極度匱乏,已嚴重制約了我國銀行監管水平的提高。

三、國外銀行業監管的啟示

1進一步完善與現代商業銀行監管相適應的法律法規,力求使其具有較強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銀行監管必須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們應大量吸取國際上監管法律法規的優點,最大限度地完善我們的監管法規體系。

2銀監會與中央銀行之間應當保持緊密合作。銀監會與央行保持緊密合作,尤其在信息收集方面的合作,尤為重要。一方面,央行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所需要的許多信息均來自于銀行監管當局對銀行機構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另一方面,銀監會也需要央行的信息資料。在這方面,我們可以借鑒英國英格蘭銀行和FSA在信息共享方面的做法。因此,銀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之間要及時溝通有關金融市場風險和運營情況,通過信息共享和相互提供服務避免重復,以節約成本,提高效率。

3借鑒和運用國際經驗和國際監管慣例,制定符合我國實際的風險分析系統和監管指標體系。銀行監管機構應對銀行業的有關信息進行量化管理,使用相關的經濟分析方法如比率分析法、趨勢分析法、構成分析法及貸款規模預測、風險集中度預測、流動性預測等對數據進行科學的量化分析。監管指標的設計應根據不同地區、不同銀行機構以及不同的風險特征來確定。監管分析指標應充分體現科學性、準確性、及時性和真實性。

第5篇:銀行業監管范文

關鍵詞:銀行業監管;政策工具;宏觀審慎;公共政策

一、 引言

全球金融危機之后,各國普遍加強了金融體系特別是銀行業的監管,以《巴塞爾協議Ⅲ》和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為代表的新監管政策體系的出臺,標志著全球金融監管進入了新的時代,然而相關政策如何有效實施,各國政府尚無經驗可循。政策工具作為研究公共政策實施的重要領域,隨著20世紀80年代“新公共理論”和“政府再造”運動在西方各國的興起,逐步成為政策科學研究的焦點之一,其理論成果也為諸多專門政策研究領域所運用。從金融政策看,以三大操作工具為代表的貨幣政策工具研究早已出現且數量頗豐,而金融監管政策領域工具取向的研究卻非常少,僅散見于宏、微觀審慎監管政策的一般論述當中。本文的目的就是期望通過對國內外銀行業監管政策工具研究的梳理和歸納,綜合分析先前研究待完善之處,并在借鑒政策學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提出深化我國銀行業監管政策工具研究的建議,為完善政府監管“工具箱”服務。

二、 銀行業監管政策工具概念及分類

1. 銀行業監管政策工具概念。一般認為,政策工具是指公共政策制定主體特別是政府選擇用來執行公共政策,達成政策目標,從而解決政策問題的途徑和手段。但已有研究中,鮮有對監管政策工具的內涵和外延進行界定。因此,借鑒政策工具概念,本研究認為所謂銀行業監管政策工具是指公共部門為執行監管政策,達成銀行業監管目標而選擇和運用的途徑和手段。按照何種標準來劃分這些途徑和手段,直接決定了監管政策工具的種類、數量和性質,進而決定了監管政策工具的選擇和運用。

2. 銀行業監管政策工具類別。目前,國內外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對銀行業監管政策工具類別進行了劃分。沈坤榮、李莉把世界范圍內曾經和正在使用的銀行監管工具歸納為三類,即法律工具(包括市場準入限制、存款利息率上限和資本要求)、制度工具(即存款保險)、政策工具(即監管控制)。在此基礎上,根據James R. Barth等人有關正式監管權力的劃分,還可將監管控制擴展為監管人員依據及時采取行動權、勒令重組權和宣布資不抵債權三項權力所采取一系列政策行動。OECD認為,識別合適的政策工具是政府為實現政策目標的關鍵任務,并將銀行業監管的政策工具劃分為監控(Surveillance),基于市場手段的道義勸說,管制,政府擔保,再貸款,補貼,許可和特定項目,政府控股或接管等7種。全球金融危機以后,為加強銀行業監管,開發新的監管工具,宏觀審慎監管理論開始引人關注,這一階段銀行業監管政策工具的探討基本局限于對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的研究,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和微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的二分法,也就理所當然地成了銀行業監管政策工具主流的分類形式。其中,巴曙松等人在闡述審慎性監管時提到,監管當局對銀行的監管可以分為限制性監管和審慎性監管,按這一說法,銀行業監管政策工具還可以分為限制性監管工具和審慎性監管工具兩類。

三、 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研究

1. 宏觀審慎政策監管工具分類研究。FSB、BIS和IMF將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分為旨在控制或降低金融體系順周期性的時間維度的政策工具和旨在控制或降低某一時點金融機構關聯性和共同風險敞口的跨行業維度的政策工具。李文泓、黃亭亭和巴曙松等人根據國際最新研究動態,將這種分類下的工具總結為逆周期資本調節、動態撥備、杠桿率調整、對系統重要性銀行實施更審慎監管和完善金融基礎設施等多種手段。耿楠則結合FSB的研究報告,將實踐中常用的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歸納為避免信用過度擴張和資產價格泡沫所形成的金融不穩定的工具、解決與杠桿率有關的系統性風險被放大問題的工具和減少金融系統結構脆弱性和限制在危機時期溢出效應的工具三種,該分類項下的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還可以細分為10余種具體手段(見表1)。

Landau則認為,宏觀審慎監管包括兩個組成要素(component)即系統性和宏觀經濟環境,將這兩個組成要素與兩種選擇機制即自動穩定器和監管當局的自由裁量(將在下文詳述)進行結合,可以構成對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的如下分類(見表2)。

2. 宏觀審慎政策監管工具特性研究。田寧指出,資本充足率、動態撥備率、杠桿率、流動性比率四大宏觀審慎政策監管工具本身具有較好地涵蓋主要風險指標和操作、測量簡便易行兩方面優勢,同時又具有可能引發商業銀行流動性與盈利性之間的權衡問題、可能強調硬性的數量化指標而忽略某些軟性因素和可能導致監管要求產生罰優獎劣的政策誤導三方面劣勢。王剛、劉嘉則從工具內在特性的角度出發,研究了貸款成數作為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的優缺點、可行性以及具體設計的要點和機制。于春濤認為撥備作為宏觀審慎主要政策工具之一,關鍵在于撥備以審慎計提的形式將預期損失計入商業銀行的經營成本,從而成為風險承受形式的特性。

3. 宏觀審慎政策監管工具選擇研究。與上文Landau的觀點類似,黃亭亭認為,逆周期操作有基于規則和相機抉擇兩種選擇方法,前者可通過自動穩定器機制來實現,即設置一個明確的數字目標或政策目標偏離某一參考價值的閥值,當觸發這個閾值時,則啟動逆周期操作;而相機抉擇的方法是指宏觀審慎當局“自上而下”的干預,實際就是監管的自由裁量。對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識別和監管工具的選擇,他強調應考慮各國金融體系和監管安排的差異性。劉志洋則指出,經濟與金融體系的發展階段、匯率政策和沖擊的類型等因素會對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選擇過程產生影響。

4. 宏觀審慎政策監管工具實施研究。Yellen指出,宏觀審慎政策監管工具實施過程中應兼顧基于規則與自由裁量的平衡,他強調應以基于規則為主,而給監管者自由裁量留下適度空間。Lim、Columba等人則重點分析了宏觀審慎政策監管工具實施中必須充分考慮的五方面問題(見表3)。耿楠認為,由于市場數據本身就存在順周期性問題,基于市場數據對系統性風險貢獻進行估計的方法很難使空間維度和時間維度的順周期性問題同時解決,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實施有很大難度,同時這些工具在不同國家、不同部門之間實施的差異性加大了監管套利的可能性。多部門間協調機制沒有落實,也會影響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實施的效果。王忠生、黃倫章還提出,宏觀審慎的監管工具、構建宏觀審慎監管新框架以及新框架下政策的協調配合給個體金融機構和監管當局帶來的高成本也是宏觀審慎監管工具實施過程中面臨的挑戰。

5. 宏觀與微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關系研究。一般認為資本充足率、大額風險暴露、撥備覆蓋率、不良貸款等監測指標是比較典型的微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它們是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的基礎。對于兩者的關系,李文泓認為,宏觀審慎監管和微觀審慎監管所使用的政策工具并沒有本質區別,只是政策工具的著眼點和具體運用有所差異。而項莉、潘凌遙和王忠生、黃倫章等人則指出,宏觀審慎監管所使用的工具實際是部分或全部微觀審慎的工具之和,其實質是將這些微觀審慎監管工具通過建立一個宏觀審慎框架來減小系統的整體穩定性受到威脅。耿楠的看法是,目前國際上設計和運用的宏觀審慎政策工具仍然停留在微觀層面,與宏觀審慎政策目標不夠匹配,而政策工具的“宏觀性”應體現在運用宏觀經濟指標或宏觀經濟政策與微觀層面的監管措施的配合,來實現宏觀審慎監管的政策目標。

四、 研究結論與展望

縱觀已有文獻,工具取向或者工具途徑的銀行業監管研究,大體可以全球金融危機為界分為前后兩個階段,前一階段文獻數量相當有限,后一階段與世界各國對金融危機的反思和加強金融監管的實踐相一致,圍繞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這一主題有所展開。從文獻數量占比看,基本上可以把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研究等同于銀行業監管政策工具研究。

實際上,政府用以實施銀行業監管的“工具箱”中,遠非只有以通過設置謹慎經營規則,借助各類指標或比率監測、預警和控制進行監管的審慎工具。具有強制性的管制工具、以窗口指導為代表的勸說工具、通過信息公開從而影響金融機構決策的自愿類工具等等,都是政府常用的銀行業監管政策工具。但已有文獻基本局限于審慎監管政策工具研究,這種研究視角上的缺陷,根本在于對政府或公共政策主體所能運用的政策工具的內涵和外延認識不一,對“工具箱”中的工具缺乏系統、全面的分類,即使個別研究者列舉了與審慎監管工具并列的其它政策工具,但并沒有引起足夠重視,缺少跟進研究。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研究,盡管文獻數量開始增多,但基本停留在工具分類、組成和特性的靜態分析層次,不同監管目標及其對政策工具的決定性,以及政府在差異化監管情境下政策工具的動態選擇等問題都有待進一步深入研究。

以防范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社會公眾合法利益為宗旨的銀行業監管政策與貨幣政策、財政政策一樣,是政府公共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共政策視角下往往以政策工具的識別、分類、構造和特性研究為基礎,重點探討工具的選擇問題,原因在于政策工具的選擇是理論和實踐的交會點。具體到銀行業監管而言,政策工具研究就是要探討監管機關面對不同的監管問題和情境,如何從完備的“工具箱”中選擇合適的政策工具以解決監管問題。為此,建議未來我國銀行業監管政策工具研究可按照工具的識別和分類、工具特性及其適用情境、工具選擇與優化這一思路(見圖1)展開系統研究。

遵循這一思路,未來可重點探討以下問題:(1)我國銀行業監管的政策工具到底有哪些,如何分類。(2)各類政策工具的內在特性是什么,適用于什么樣的監管情境,運用政策工具的內外部條件是什么。(3)針對不同的情境,監管機關如何選擇監管政策工具,具體機制有哪些。(4)在此基礎上,可結合具體政策實踐,按照一定原則和標準對監管政策工具的績效進行評價,提出優化選擇的建議。

參考文獻:

1. 沈坤榮,李莉.西方國家銀行監管工具及在中國的運用.經濟理論與經濟管理,2004,(7):23-29.

2. 田寧.巴塞爾協議Ⅲ下監管工具的SWOT分析.中國金融,2011,(20):81-83.

3. 巴曙松,王怡,杜婧.從微觀審慎到宏觀審慎:危機下的銀行監管啟示.國際金融研究,2010,(5):83-89.

4. 李文泓.銀行業宏觀審慎監管:思路和政策框架.中國金融,2010,(13):40-42.

5. 黃亭亭.宏觀審慎監管:原理、工具及應用難點.中國金融,2010,(12):40-41.

6. 耿楠.宏觀審慎政策工具:實踐進展與應用難點.金融與經,2012,(11):31-35.

7. Landau Jean-Pierre.Bubbles and macropru- dential Supervision,2009,(1):3-8.

8. 王剛,李嘉.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研究――基于貸款成數的分析.武漢金融,2011,(6):19-22.

9. 于春洋.撥備作為宏觀審慎主要工具之一的分析.國際金融,2013,(2):61-65.

10. 劉志洋.宏觀審慎監管:框架與政策工具.金融理論與實踐,2012,(8):19-24.

基金項目:中央高校基金項目“中國機場業與國民經濟協調發展多層次評價研究”(項目號:ZXH2012N002);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基于多因素識別及影響性分析的航班延誤治理研究”(項目號:61179046/F01)。

第6篇:銀行業監管范文

一、銀監會各項職能的正面效應

(一)整合銀行業監管力量,建立統一的監管框架。銀監會成立以前,我國銀行業監管體制屬于典型的多元監管體制,人民銀行有關監管司局負責對金融機構的業務監督,中央金融工委負責對金融機構的干部監督管理,國有商業銀行還有專門的外部監事會負責監督管理。由于多頭交叉監管,一方面導致金融機構疲于應付各部門的監管,另一方面卻可能出現監管“真空”。銀監會的成立,有效地整合了各部門的監管力量,克服了多頭監管的弊端,有利于形成統一全面的監管框架和對金融機構的全面監督管理。

(二)進一步確定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單獨設立銀監會,不僅是為了將央行的雙重職能予以分離,加強銀行業的系統監管,更重要的是為了維護和加強中央銀行自身的獨立性,有利于提高相關貨幣政策決策機制的透明性,增強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在我國央行具有監管和貨幣政策雙重職能的時候,央行有動力予以救助以減輕其監管責任,但也可能導致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甚至誘發通貨膨脹。將監管職能從央行分離,單設銀監會的做法,將有效地增強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獨立性,有利于保持物價水平穩定。

(三)有利于提高銀行業監管專業化水平,以應對金融全球化與金融創新的浪潮。八十年代以來的金融全球化與金融創新浪潮此起彼伏,對銀行業監管產生了較大影響,尤其是增加了新的監管對象——外資金融機構,并改變原有監管對象的行為,加之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不僅增加了整個金融系統的復雜性,而且加大了金融機構的風險。由于不同業務的交叉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監管的難度也日益加大。因此,建立專業化的銀行監管機構,使監管者的工作職責更專一、工作目標更明確、范圍更集中,可以更好地防范金融機構的風險,維護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使監管效率大為提高。

二、銀行業監管體制運行中可能面臨的問題與障礙

應當指出的是,機構變革僅僅是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組織保障,單純的監管組織機構改變并不能代替深層次的改革。監管機構如何設置充其量只能算是第二位重要的問題,監管理念、監管制度、監管技術和監管模式的變革才是深層次的根本性改革。《巴塞爾協議》關于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認為,有效銀行監管的必要條件是:法律賦予的獨立性,制約平衡機制,相對穩定充足的資金來源以及相應的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的激勵機制。從銀監會的體制框架看,我們認為必須妥善處理好以下幾個方面的關系:

(一)銀監會與中央銀行的關系問題。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監管信息的共享問題。央行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的微觀基礎是金融機構經營行為、財務狀況和風險控制情況、企業與個人的信貸行為。而這些信息來自于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在信息來源上,兩個機構也許會存在一定的摩擦和障礙。因此,建立銀監會與央行之間充分、及時的信息溝通機制至關重要。二是對出現流動性風險和退出市場的金融機構的資金救助問題。由于中央銀行履行最后貸款人職責,對出現流動性風險和退出市場機構提供資金支持問題,在銀監會成立以后,牽涉到兩個部門的協調與配合。銀監會應當在對金融機構風險正確評價的基礎上,及時審慎地向中央銀行提出對高風險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支持。中央銀行資金支持的形式應當逐步向成熟市場經濟國家靠攏,盡量減少直接發放信用貸款救助,而是通過再貼現形式或某一中介(如設立的風險救助基金、存款保險機構)來發放救助資金。否則,在救助問題上,可能出現央行拯救過度造成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或是拯救不足影響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因此,建立中央銀行與銀監會之間的有關金融穩定的協調機制已成為一個緊迫的問題。

(二)銀監會與證監會、保監會的業務分工與配合問題。隨著金融創新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不同種類金融機構業務的日益交叉,金融業綜合經營、混業經營將成為一種趨勢。交叉性業務的出現,既可能導致監管重復,也可能出現監管缺位。因此,有必要對各個監管機構的職能明確分工,對交叉業務協調配合落實監管職責。

(三)銀監會與地方政府的關系問題。在對地方中小金融機構監管的問題上,地方政府與銀監會應當在制度上明確監管的層次與次序。地方政府應當定位在大股東的位置,對地方中小金融機構的重大問題實施內部監督管理,銀監會作為外部監管者應當以維護整個金融系統的穩定為目標,要防止大股東侵犯存款人和其它債權人、小股東利益的做法。否則,有可能出現地方政府運用當地金融機構的資源發展地方經濟,而將金融機構的風險向中央銀行轉嫁的風險。同時,銀監會與地方政府的關系也是關系到銀監會獨立行使其監管職責的重要問題。

(四)銀監會的內部制度建設問題。盡管已經搭建機構的組織架構,但銀監會的獨立性、監管理念、監管文化、激勵機制與監管技術等問題都是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這些問題解決的如何才是決定銀監會體制是否能有效運轉的關鍵因素。現在可以肯定的是,銀監會的設立已經打破了原有多頭監管的體制,原有的監管理念、監管文化也勢必要經歷改革揚棄的過程。

三、實施深層次制度變革,完善銀行業監管體制的政策建議

(一)實現監管的獨立性。我們在加快金融機構體制改革的同時,要盡快建立可信賴的監管機制。另一方面就是要建立一支具有較高專業水準和一定規模的現場檢查隊伍,負責組織對各地區之間的機動交叉檢查。其目的是避免目前監管當局的分支機構的監管者與當地的被監管對象之間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造成監管的弱化。盡管理論上我們可以建立對監管者定期的異地輪換制度,但考慮到人員流動的高昂成本,實際工作中很難行得通。相反,可替代的制度安排是建立強有力的現場檢查隊伍,實行異地交叉檢查,這應是體制約束下的最優方案。

(二)分階段逐步設立銀監會的分支機構。在省一級建立一支業務精良、規模強大的監管隊伍。待今后隨著監管業務的發展,再根據需要逐步延伸到地市或縣一級機構。這樣,將有效地減小機構變更帶來的不必要的震蕩和機構設置過多導致的高昂成本。

第7篇:銀行業監管范文

一、國內銀行業監管政策新進展

1.擴大銀行業對內對外開放,推進政策性銀行改革

一是優化完善行政許可事項管理,統一中外資銀行市場準入標準。推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清理、減少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進一步優化和完善對中資商業銀行、外資銀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的管理,在許可條件和程序上最大限度實現中外資銀行監管標準一致性。二是積極推進機構主體市場化,穩步開展民營銀行試點。首批獲準籌建5家試點銀行,分別是前海微眾銀行、天津金城銀行、溫州民商銀行、浙江網商銀行、上海華瑞銀行。三是加快推進政策性銀行改革,強化其政策性職能定位。堅持以政策性業務為主體,審慎發展自營性業務。四是《存款保險條例》開始征求意見,存款保險制度破冰。

2.借鑒國際金融監管改革措施和穩健標準,持續加強和改進銀行業監管

一是創新資本工具,拓寬商業銀行資本補充渠道。開展優先股試點,推動直接融資發展和企業兼并重組,支持和指導商業銀行開展資本工具創新,拓寬資本補充渠道。二是開展定量影響測算,完善商業銀行流動性管理框架。規范商業銀行建立健全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對法人和集團層面、各附屬機構、各分支機構、各業務條線的流動性風險進行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確保其流動性需求能夠及時以合理成本得到滿足,規定我國商業銀行的流動性覆蓋率達標要求時限;進一步明確存貸比計算口徑,以適應資產負債結構多元化發展趨勢,完善存貸比監管考核。三是加強市場約束,規范商業銀行全球系統重要性評估指標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四是實施《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原則》,統一部署開展國內金融市場基礎設施自評估和外部評估工作。

3.加強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支持實體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

一是加強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著力解決小微企業倒貸(借助外部高成本搭橋資金續借貸款)問題,完善和創新小微企業貸款服務,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二是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指導商業銀行改進績效考評制度,設立存款偏離度指標,約束存款“沖時點”行為,多措并舉著力緩解企業融資成本高問題,更好地發揮金融對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支持作用。三是支持區域發展。先后出臺多項政策、方案支持上海自貿區金融發展以及云南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沿邊金融綜合改革試驗,促進沿邊金融、跨境金融、地方金融改革先行先試,促進人民幣國際化,提升對外開放和貿易投資便利化水平。

4.推動銀行業公司治理體系改革,建立制衡有效、激勵兼容的運行機制

一是促進商業銀行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有效防范風險。二是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三是強化上市公司監管,保護投資者權益。改革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規范上市公司現金分工,增強現金分紅透明度;規范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的承諾及履行承諾行為;修訂完善上市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規則指引;加強規范公開發行證券并上市的公司(包括銀行)信息披露;在上市公司中開展員工持股計劃實施試點。

5.規范銀行業務管理和業務創新,加強銀行業務風險防控

一是加強同業業務管理和規范。增加同業業務透明度,限制發展不合理的同業業務,推動開展規范的資產負債業務創新。二是規范銀行理財業務發展,督促銀行開展理財業務事業部制改革。三是規范商業銀行保險業務管理。要求根據客戶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推薦保險產品,加大力度發展風險保障型和長期儲蓄型保險產品。四是規范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經營行為,督促商業銀行妥善處理業務發展與風險管理的關系。五是規范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保障各參與方合法權益,防范支付風險,維護市場秩序。六是規范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明確銀行辦理即期結售匯業務和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業務的市場準入與退出、監督管理等要求。

6.規范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加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

一是規范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要求商業銀行建立科學有效的服務價格管理體系,加強內部控制,充分披露服務價格信息,保障客戶獲得服務價格信息和自主選擇服務的權利。對商業銀行基礎金融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管理,公布具體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二是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遵循依法合規和內部自律原則,構建落實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體制機制,履行保護銀行業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義務。

7.持續完善相關會計標準,保持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一致性

一是修訂和完善會計財務制度。整合原先分布在各項會計準則中關于產品成本要素的內容,進一步規范企業會計信息化;規范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的區分及優先股、永續債等金融工具的相關會計處理。二是修訂企業會計準則通用分類標準編報規則,適應石油和天然氣行業、銀行業擴展分類標準的實施要求。三是進一步完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修訂一系列細則并解釋,提高企業財務報表質量和會計信息透明度,保持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趨同。

二、監管政策變化新趨勢及對商業銀行的影響

1.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持續深入,商業銀行市場競爭日趨激烈

一是放寬金融業準入,互聯網金融企業的進入使商業銀行的信用中介、支付結算等方面面臨新的沖擊;統一中外資銀行市場準入標準和開展民營銀行試點,也使商業銀行同業之間的競爭日趨激烈。二是,健全資本市場體系,改革股票發行注冊制度、推動股權融資、發展債券市場,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對商業銀行傳統的間接融資模式產生沖擊。三是,人民幣利率市場化、資本項目可兌換持續推進和即將落地的存款保險制度的必將使我國金融環境和生態發生巨大變化,將對商業銀行主要依靠利差和規模擴張獲得盈利高速增長的傳統模式產生嚴重沖擊。

2.銀行業監管規則接軌國際標準,商業銀行經營管理能力要求不斷提高

監管機構參與國際銀行業監管改革,構建與國際標準接軌的銀行業審慎監管框架,對商業銀行尤其是系統重要性銀行在資本管理、流動性管理、信息披露、風險管理和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提出更高的監管要求,商業銀行各方面經營管理能力要求不斷提高。

3.經濟結構調整轉型升級,商業銀行風險防控壓力上升

在經濟增速放緩、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大背景下,商業銀行盈利增速明顯下降、生息資產增速放緩、凈息差有所下降、資產質量壓力上升。問題突出行業的企業短期內較難擺脫經營困境,這些企業不良貸款的增長將導致商業銀行資產質量慣性下滑、信貸成本有所上升;房地產價格下行壓力增大,房地產貸款信用風險增加;平臺融資集中到期,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違約風險有可能明顯上升,商業銀行撥備壓力和風險控制壓力進一步增加。

4.金融機構改革持續深化,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水平和透明度穩步提升

監管機構繼續推動銀行業公司治理體系改革、強化上市公司監管和信息披露,推動商業銀行完善治理結構,探索建立規范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構建現代化金融企業制度。

5.監管壓力和市場競爭推動銀行轉型,商業銀行業務創新風險加大

銀行業所面臨的市場機制和經營環境正在發生顯著變化,監管標準的提高和競爭壓力的增大加快了商業銀行金融創新和發展轉型的步伐。在利潤壓力、監管套利等因素作用下,商業銀行大力發展同業業務和中間業務,尤其是理財、信托等融資性表外業務,一定程度上滿足了社會投融資需求,但也蘊藏一定風險。一些商業銀行存在表內資產表外化問題,將資金投向宏觀調控限制行業和領域,或將不良資產從表內轉移至表外,導致信貸風險透明度降低;一些商業銀行利用同業、理財等業務短借長貸,在一定程度上繞開了貸款規模限制,規避宏觀調控和金融監管。

6.銀行基礎金融服務價格標準透明化,商業銀行市場化產品和服務定價難度增大

根據服務的性質、特點和市場競爭狀況,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銀行基礎金融服務具有一定的普惠性質,其政府指導和定價標準趨于透明;但在利率市場化條件下,銀行其它產品和服務價格不再由監管部門統一設定,銀行間的產品和服務價格競爭將更加激烈,為客戶提供了更多的可選擇權。如何對金融產品和服務進行精準定價,以在爭奪客戶資源的同時保持良好的收益,成為商業銀行業務持續健康發展面臨的重要問題。

三、商業銀行的應對建議

1.以客戶為中心,加快經營模式轉型和發展戰略轉變

金融脫媒和利率市場化將從根本上改變商業銀行盈利主要依靠發放貸款的模式,加快商業銀行由傳統商業信貸銀行向綜合服務的現代化金融企業轉變。商業銀行需“以客戶為中心”,加快業務經營轉型,通過強化架構建設、客戶分層管理、營銷服務體系、結構調整等措施,依托信息化、集約化和差異化管理,打造特色核心競爭優勢,實現效益、質量、規模協調發展,成為資本集約型的跨地域和多種金融領域的專業綜合金融提供商。

2.持續加強完善內部治理,提升精細化管理水平和信息透明度

商業銀行需持續加強內部治理和風險管控,建立科學高效的決策、執行、制衡和激勵機制,把公司治理的要求落實于日常經營管理和風險控制之中,通過精細化管理,提高創新發展能力和市場競爭力。如提升資源配置與考核評價體系;強化全面預算管理和精細化成本核算;強化多層面、多維度的關鍵績效的綜合評估;建立與價值管理導向相符合的長效考核評價機制等。另外,還需遵循新的會計標準,按規定披露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3.建立更加有效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構建與自身風險管控能力相適應的業務發展規劃和運營模式

商業銀行需根據業務管理辦法和自身經營管理實際,建立健全相關內控制度和操作流程,嚴格審查資金去向和風控措施,建立風險“防火墻”和代償機制,完善應急預案,建立更加有效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以先進的風險管理量化技術為支撐,通過強化經濟資本管理、內部資金管理定價等手段,實現從管理風險到經營風險的轉變。

4.依法合規進行業務創新,嚴防風險傳染和蔓延

為應對激烈的市場競爭,商業銀行紛紛加大業務創新的力度和速度,以提升服務效率和用戶體驗、擴大市場占有率。創新是發展的原動力,但也可能成為滋生風險的溫床。商業銀行需把握住法律或政策的紅線,加強業務創新的風險控制和防范,防止風險傳染和蔓延。

第8篇:銀行業監管范文

    對政策性銀行應實行分業監管

    政策性銀行于1994年先后成立,當時是根據金融體制改革的要求,將政策性金融業務和商業性金融業務進行分離,由政策性銀行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外貿政策、糧油棉政策、區域發展政策等的要求,在各自特定的業務領域為國家經濟建設提供資金支持和金融服務。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和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政策性銀行的經營方針、市場定位、業務范圍和服務對象都發生了一些變化。

    作為銀行監管部門,我們必須敏銳地洞察和熟知這些發展變化,及時調整監管思路。因此,對政策性銀行監管的關鍵就在于分業監管,即根據其業務政策性強度的不同實行不同的監管。例如,農業發展銀行的資金運用分政策性和商業性兩塊,兩塊的政策性強度和風險程度都不同,對其監管就不能按同一標準進行。其中,政策性貸款又可以細分為指令性貸款和指導性貸款,兩者在政策性上也是有所區別的。指令性貸款如果出現了風險、形成了損失,屬于政策性風險,對其監管主要是合規監管,即監管的重點是銀行的業務合規性,有無違規操作等。指導性的貸款如果出現了風險、形成了損失,則屬于經營性風險,對其監管主要是風險監管,即監管的重點是看銀行是否做到了審慎經營、有無有效的風險管理和內控機制。

    對國有商業銀行應實行盡職監管

    國有商業銀行在公司治理機制方面突出的問題,究其根本就在于“所有者缺位”和“內部人控制”兩個方面,這兩個方面問題的根源又在于國有商業銀行的委托關系扭曲。在國有商業銀行的委托關系中,一是與政府的委托關系,二是國有商業銀行內部的委托關系,層層委托、層層的關系,形成了超長的委托鏈。委托人對人的約束和控制力逐級弱化,很容易出現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不良貸款二次剝離就是委托關系扭曲的典型例證。

    因此,對國有商業銀行監管的關鍵就在于盡職監管,即把國有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特別是高管人員盡職情況作為我們監管的重點。這里所說的盡職包括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國有商業銀行總行的高級管理層向董事會、投資者盡職的情況;第二個層次是國有商業銀行各級分支機構的高管人員向其上級行盡職的情況;第三個層次是國有商業銀行各級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向高管人員盡職的情況。銀監會已經制定了《商業銀行授信業務盡職指引》,還將研究制定《商業銀行負債業務工作盡職指引》和旨在加強對高管人員盡職監管的《商業銀行高管人員履職情況評價辦法》等一系列規章制度。今后,我們對國有商業銀行監管的重點,就是要按照相關的規章制度逐一進行對照,檢查其高管人員和工作人員是否都按要求盡職。

    對股份制商業銀行應實行超速監管

    股份制商業銀行與國有商業銀行相比,在公司治理、風險管理以及內控機制方面相對要好,但在其粗放式的快速擴張過程中,因各種主、客觀因素而造成風險管理力度的減弱,為股份制商業銀行帶來了潛在的風險,并使得這種快速發展呈現出波動性較大、跳躍式增長的特點,同時金融資源的有限性也決定了這種發展模式的可持續性是不可能長久的。

    因此,對股份制商業銀行監管的關鍵就在于超速監管,即將發展速度超出正常速度的股份制商業銀行作為監管的重點。超速監管的目的不是為了限制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發展,而是為了防止股份制商業銀行在盲目超常規的擴張中積聚風險,從而保證其穩健、可持續的發展。對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等監管要求的超速發展,不僅不加以限制,還要為其穩健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對不符合監管要求的超速,則不僅要限制其發展,而且要對超速發展造成風險的責任人進行處罰,嚴格追究其超速責任。

    對城市商業銀行應實行法人監管

    城市商業銀行是在整合城市信用社的基礎上成立的。經過多年的實踐,城市商業銀行最大的問題仍然是公司治理機制和由此而帶來的“內部人控制”的問題。最突出的幾個表現:一是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不作為;二是高級管理層的“內部人控制”;三是缺乏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

    因此,對城市商業銀行監管的關鍵就在于法人監管。這里所說的法人監管,并不意味著我們只對城市商業銀行的法人進行監管,而是要通過我們的監管,幫助和促進城市商業銀行真正建立起“三會一層”的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城市商業銀行的法人治理結構。對城市商業銀行的法人監管主要有三個方面內容:一是按照《公司法》和《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的要求,完善其公司治理機制;二是由銀行監管部門制定考核辦法,對城市商業銀行的高管人員履職情況進行定期考核;三是堅持城市商業銀行總行、支行的兩級管理體制,強化總行對支行的扁平化管理,以減少機構層次和管理成本、減少信息失真和衰減、提高科學決策的效率。

    對農村信用社應實行大戶監管

    目前農村信用社普遍存在的問題就在于資產質量差、經營效益低、歷史包袱重、內部控制弱、經濟案件多發、操作風險嚴重。但在這些問題當中,當前最需引起關注的還是“壘大戶”問題。所謂“壘大戶”就是農村信用社的資金投放主要集中在個別或少數大戶身上,“把雞蛋放在一個籃子里”,違反了風險分散的基本規律,造成的后果也十分嚴重。

    因此,對農村信用社監管的關鍵就在于大戶監管,即把監管重點放在農村信用社的貸款大戶、投資大戶、融資大戶上。大戶監管的主要內容:一是要嚴格執行單戶貸款比例管理,縣級法人社組建以后,每個社都要根據資本金的一定比例來確定單戶貸款的限額,并確保不得突破,對購買國債、資金拆借業務也要確定一定合理的比例;二是大戶監管的側重點不同,在農村信用社的資產業務中,側重對其資金運用的大戶進行監管;在貸款大戶、投資大戶、融資大戶中,側重對貸款大戶進行監管;在貸款大戶中,側重對投向非農業生產的貸款進行監管;在貸款業務風險管理中,側重對大戶貸款的合規情況和授信盡職情況進行監管;三是在做好大戶監管的同時,要提倡農村信用社資金不離土、不離鄉,樹立“扎根農村、服務‘三農’”的經營宗旨,提高信貸支農意識,適當放寬小額農貸條件,大力發展小額信用貸款和農戶聯保貸款,改善金融服務,為解決農民貸款難、促進農民增收提供支持。農村信用社發放農戶小額信貸意義十分重大,既有利于農村信用社分散信貸風險、擴大收入來源、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又有利于農民通過貸款不斷擴大生產提高收入、增強農村信用社與農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

    對信托投資公司應實行產品監管

    近年來,相對于信托公司的其他業務,資金信托產品得到了快速的發展,但自從2004年在上海發生了“金新信托”償付危機的事件后,資金信托產品的風險性也一直受到監管部門的高度關注。風險產生的原因主要有兩條:一是投資人對于信托產品不甚了解,而在已發行的信托產品中絕大多數是通過銀行進行銷售,投資人之所以購買是因為把信托產品當成了銀行或信托公司發行的債券,對信托產品的風險沒有足夠的認識;二是信托投資公司因監管法制建設以及內部管理的欠缺,進行了一些不規范的操作,在發行信托產品時刻意減少信息披露、有意識地模糊風險和違規承諾收益保底等。

    因此,對信托投資公司監管的關鍵就在于產品監管,即重點加強對信托投資公司發行的資金信托產品進行監管。產品監管的主要內容有三個方面:一是加強對信托產品資金使用方向上的監管,嚴格控制信托產品將資金運用在房地產等盲目投資和過熱行業,嚴格控制發行異地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嚴格控制信托投資公司突破產品計劃、擴大資金規模,嚴格控制信托投資公司的關聯交易,防止信托投資公司將信托產品資金通過關聯交易進行挪用;二是規范資金信托產品的營銷宣傳和風險提示,根據有關規定,信托產品不得通過報刊、電視、廣播和其他公開媒體進行營銷宣傳,不得承諾收益保底等,在嚴格遵守規定的基礎上,監管部門應要求信托投資公司在其產品介紹中進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三是加強監管方和被監管方的“透明度建設”,通過信息披露和宣傳講解,逐步普及信托業和信托產品知識,強化投資者的風險教育,培育成熟的市場主體。

    對資產管理公司應實行程序監管

    資產管理公司的問題主要是在收購和處置不良資產方面的違規問題。在不良資產收購過程中,突出的問題是審查把關不嚴,致使一些不符合剝離條件的貸款被剝離到資產管理公司,造成了相當一部分金融債權難以落實;在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突出的問題是存在違反程序、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的現象,致使部分資產被低價處置,造成國有資產不同程度的流失。

    因此,對資產管理公司監管的關鍵就在于程序監管,即監管的重點是看資產管理公司收購和處置不良資產的程序是否規范。程序監管的內容:首先,要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公司從收購、評估到處置等各環節的法律法規,為規范管理和有效監管提供法制保障,做到有法可依;其次,健全資產管理公司相關的內控制度和操作規程,進一步完善資產管理公司業務流程,做到有章可循和程序化操作;第三,在不良資產處置中,強化不良資產處置中資產評估工作,嚴格執行先評估后處置的程序,不得逆程序操作;第四,規范不良資產處置程序,在完善競標、拍賣等處置方式的基礎上,積極探索不良資產處置的新方法;第五,加強對資產管理公司高管人員和工作人員履職情況的監管,切實防范在不良資產處置中的“道德風險”,確保把國有資產的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9篇:銀行業監管范文

關鍵詞:經理國庫;國庫業務;國庫會計集中核算系統

商業銀行國庫業務是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延伸和補充,對其實施有效監管是《中國人民銀行法》、《國家金庫條例》等法律法規與規章制度賦予人民銀行的重要職責,在保證國庫資金安全完整、確保國庫收支準確及時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來,由于受不同層面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基層央行國庫監管遇到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有礙其職能作用發揮。筆者在對河南省平頂山轄區國庫監管工作進行調查的基礎上,從內部和外部視角分析當前基層央行國庫,尤其是縣支行在對商業銀行國庫業務履行監管職責中面臨的困境,并提出確實可行的對策建議。

一、商業銀行國庫業務監管概述

按照《國家金庫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國庫監督主要是對進入到國庫和國庫經收處的財政資金的監督。其中對商業銀行國庫業務的監管是國庫監督的重要方面,主要包括國庫資金收支在商業銀行環節上是否及時準確,監督商業銀行辦理的國庫經收業務、支庫業務、鄉鎮國庫業務、國庫集中收付業務是否及時準確合規等。在經理國庫30多年的發展歷程中,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國庫業務的監管已經積累了豐富的實踐工作經驗,并形成了一套較為科學有效的監管制度框架(見下頁表1)。基層央行在對商業銀行國庫業務的監管上也作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和嘗試,不斷完善制度規定,創新監管手段,逐步形成考核定級、綜合評價、執法檢查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綜合管理模式。以國家金庫平頂山市中心支庫為例,自2008年起該國庫聯合財政、稅務在轄區開展“優勝國庫經收處”創建活動,采取獎懲相濟、樹立典型與處罰違規并舉的方式進行監管;2013年制定了《平頂山市金融機構國庫業務監督差別化管理實施辦法》,建立監管對象評價指標體系,依據考評結果對監管對象實行分級管理,有區別、有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國庫監督,并關注服務對象評價與投訴意見,連續、動態、多角度地監管商業銀行國庫業務,取得顯著監管成效。

二、當前制約基層央行國庫監管職能發揮的因素分析

(一)人力瓶頸阻礙國庫監管職責履行。一方面,人員數量少、老齡化問題突出。調查顯示,縣支行國庫一般6-8人,其中專職國庫人員僅1-2人,大部分人員除在國庫內部身兼多崗外,還兼職會計、反洗錢、發行等其他崗位,同時國庫人員平均年齡一般在45歲以上,工作精力逐步減退,僅能滿足日常業務工作需要,很難抽出時間和專人開展現場檢查,普遍存在集中精力辦理業務與國庫監管顧此失彼的矛盾,容易出現國庫監管“走過場、走形式”現象。另一方面,人員素質難以適應業務發展需要。國庫監管是一項綜合性較強的工作,要求國庫監管人員既要懂國庫業務,還要掌握銀行、財稅相關業務知識。但基層國庫干部隊伍知識層次偏低,大多數人員長期從事國庫會計核算工作,知識結構單一且陳舊,對監管知識、國庫、財稅及銀行新業務掌握不夠,較難滿足新時期國庫監管工作需要。(二)業務變化增加國庫監管難度。國庫及其鏈條上相關業務發生較大變化,給基層央行國庫監管工作帶來新的挑戰。一是國庫業務變化。國庫信息化的發展改變了業務處理模式,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監管難題。在國庫業務監管上:財稅庫銀橫向聯網推廣應用實現了繳稅業務電子化,稅款由清算銀行集中與國庫清算,如果清算不及時或存在延壓問題,基層央行國庫無法追究當地經收處責任;商業銀行業務系統由其總行統一設計,稅款扣劃上出現問題基層很難解決,比如某全國性銀行,其業務系統當日收到電子扣稅信息,次日將資金轉入待報解賬戶,存在事實上稅款延壓,但基層央行國庫在責任追究上存在困難。在國庫的監管上:國庫會計集中核算系統(TCBS)上線運行實現了國庫會計數據集中,支庫仍然使用單機核算系統(TBS),核算管理模式相對獨立且存在較大差別,不利于對其監管。二是商業銀行業務變化。以某支庫為例,該支庫所在轄區國庫經收業務量較大的5家商業銀行,有4家業務上收,實行業務上收的商業銀行所有憑證及單據全部上收到上級行,只有會計報表、分戶賬和對賬單等資料,會計憑證調閱困難,直接影響國庫經收業務實地業務檢查工作的開展。三是財政業務變化。目前,國庫集中支付多采用“先支付、后清算”的模式,即銀行根據財政或者預算單位下達的支付指令先行墊付,日終匯總支付總額向央行國庫清算,國庫處于被動清算的地位,造成對財政資金流向及合規性的監管流于形式。(三)形式限制國庫監管作用發揮。商業銀行國庫作為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有效補充,為國庫職能的完整履行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其存在一些體制機制等方面的問題,導致國庫監管作用無法有效發揮。一是體制因素影響國庫監管工作開展。國庫不是商業銀行的核心和主流業務,得不到足夠重視,存在人員配備少、激勵機制不健全等問題,直接影響國庫制度執行力和業務質量,甚至存在風險隱患,監督檢查中雖然對相關問題提出了具體的整改意見,但較難得到落實。二是國庫日常監管體系缺失。國庫會計核算系統獨立于商業銀行核算系統,除資金進出業務外,其他業務未納入商業銀行自身的事后監督。同時,上級國庫對國庫的監管也僅限于年審、實地業務檢查等,缺少有效的日常監管。三是規避監管的趨利動機弱化國庫監管。商業銀行在對轄內國庫業務的分支機構實施行政監管職能時,身兼裁判員和運動員雙重身份,容易發生監管缺位或越位現象。在法律、行政法規上,也未對商業銀行國庫的內部監管職能進行明確規定,導致監管難以落地。(四)與財政不協調影響國庫監管工作開展。由于地方財政資金的運行機制未完全理順,基層國庫在履行監管職責中存在一些障礙。一是財政專戶問題。財政部門在商業銀行開設的財政專戶數量多、類別雜、資金量大且管理不規范。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財政專戶約15萬戶,專戶內沉淀資金與國庫存款余額相當。如此大量財政資金的體外循環造成商業銀行的無序競爭和違規操作,有礙于國庫監管工作的開展。另外,財政專戶大量增設虛擬子賬戶,增加了資金管控風險和監管難度。二是非稅收入征繳問題。非稅收入征收流程設計不合理、中間環節較多等,容易產生違規開設過渡戶或匯繳戶行為;在繳庫環節存在隨意調庫、人為控制收入進度的現象,國庫無法對其有效監管。

三、提升基層央行對商業銀行國庫業務監管效能的對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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