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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居民住房需求和支付能力的提高,房地產市場的潛在需求也隨著居民消費結構的不斷升級得以提升。2013年我國城鎮居民的恩格爾系數為35%,根據國際上的經驗,住宅消費比重在恩格爾系數下降至0.4~0.5之間時,增加至18%左右,由此說明我國居民已經逐步將消費轉向以住宅、教育等方面為重心,居民住宅的消費比例伴隨著消費結構的升級而不斷提高。但從整體上來看,我國房地產市場呈現出非均衡的發展態勢。在房地產市場中,潛在的總需求大于有效需求,而實際供給卻大于有效供給,隨即出現了超額需求與超額供給并存的狀態。從房地產經濟來源的角度來看,房地產投資依然呈上升趨勢,2014年全國房地產開發投資額95036億元,比上年名義增長了10.5%(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9.9%),其中住宅投資64352億元,增長9.2%,占房地產開發投資的67.7%,可以看出投資方向已由商業用房轉向住宅用房。2014年房屋新開工面積179592萬平方米,比上年下降了10.7%,降幅擴大了1.7個百分點,其中住宅新開工面積124877萬平方米,比上年下降了14.4%。房屋竣工面積107459萬平方米,比上年增長了5.9%,其中住宅竣工面積80868萬平方米,增長了2.7%。從上述數據中可以看到,與往年相比積壓土地的現象減少、開工面積增多的同時,竣工面積卻增長緩慢,出現了囤積土地現象減少但工程進度緩慢的現象。由此可知,隨著房地產調控的不斷進行,投資者為了保障其利益,開始由囤積土地,轉向使用土地,但放緩使用進度的趨勢。從房地產業的銷售情況來看,2014年銷售面積方面為120649萬平方米,比2013年下降了7.6%。且住宅銷售面積和辦公樓銷售面積均呈下降態勢,分別下降了9.1%和13.4%,而商業營業用房銷售面積則呈增長狀態,增長了7.2%。商品房銷售額76292億元,下降6.3%,其中住宅銷售額下降7.8%,辦公樓銷售額下降21.4%,商業營業用房銷售額增長7.6%。截至2014年12月末,全國的商品房待售面積為62169萬平方米,比2013年增長了26.1%。從上述數據可以看到,住宅銷售面積開始減少,大量商品住宅樓閑置的局面仍然存在,新樓盤不斷開工,但是大多數的中低收入群體卻買不起,導致大量樓盤空置。國際上在衡量房地產泡沫時,空置率和房價收入比是兩個比較重要的衡量指標。空置率是某一時刻空置房屋面積占房屋總面積的比率。根據國際通行慣例,當空置率在5%~10%時為合理區,在10%~20%時為空置危險區,在20%以上則進入了商品房嚴重積壓區。相關數據顯示,中國城鎮地區住房空置率2013年末達到17.7%,因此截至2013年底,我國商品房處于空置危險區的狀態。房價收入比是指住房價格與城市居民家庭年收入之比,通常3~6倍為合理區間。而我國實際房價收入比平均在9~10倍,一、二線城市則達到15倍,北京超過20倍。因此,我國房地產泡沫較為嚴重。房地產業在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并發揮著重要作用,房地產業的發展與國民經濟的發展相互促進,同時房地產業又能推動相關產業的發展,最終形成一種推動國民經濟發展的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房地產業的盲目、過熱發展也會給國民經濟帶來較大的危害。通常認為,美國的房地產泡沫源于美聯儲錯誤的政策和聯邦政府的不當干預,與此相比,房地產長期作為我國經濟的支柱產業,其泡沫的破滅必然帶來災難性的后果,為此,對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需要做出相應的調整,通過合理的宏觀調控使房地產業健康發展極為必要。
二、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中存在的問題與策略分析
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的定位與目標會對房價產生直接的影響,因此如何保證宏觀調控既促進了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又能讓廣大老百姓真正受益是重大的現實問題,使其既可以為央行制定貨幣政策、強化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控起到指導作用,也可以幫助金融機構了解房地產市場的本質及行情,做出合理的判斷與決策。自2004年起,為規范房地產市場能夠健康穩定的運行,國家不斷出臺對房地產業的宏觀調控政策。房地產調控措施在十年間共出臺103項。每次調控都對房地產市場的運行起到了一定的改善作用,保障了宏觀經濟的健康穩定發展。2014年,在我國提出的“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的經濟工作指導方針下,各領域共同努力使得房地產泡沫化風險問題得以緩解。2014年上半年對房地產業的調整使得其銷量、價格開始下行。特別是隨著一些行政性的限購措施的放開,金融信貸政策的相應調整,房地產開始出現了一些積極的變化。70個大中城市的住宅銷售價格降幅在收窄,一線城市的綜合環比房價轉正,房地產的銷售面積和銷售金額降幅在收窄,一線城市銷量呈環比增長。2014年全國商品房銷售額為76292億元,比2013年下降了6.3%,占同期GDP的比重下降至11.99%。可以說中國的房地產在某種程度的去行政化,房地產市場開始呈健康發展狀態。對房地產的調控已經進入了關鍵期。倘若放松當前的調控政策,可能會引起房地產價格的反彈,給國民經濟和社會運行帶來更大的風險,使消費者對調控喪失信心,進而導致政府的公信力下降。如繼續維持當前的調控政策也可能會帶來一些風險,例如經濟增長下行對地方財政帶來消極影響不利于供求矛盾的改善。通過對房地產業一系列的調整與改革,宏觀調控的手段較之以前逐漸趨于合理,但也不可否認仍存在一些問題。
1.貨幣政策問題與策略分析
貨幣政策是現階段我國對房地產進行調控的主要手段之一,貨幣的快速增長、寬松的信貸條件以及實際負利率都會對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效果產生一定影響。M2廣義貨幣供應量余額占GDP的比重在國際標準中上限為100%。而2014年底,我國M2廣義貨幣供應量余額122.8萬億元,GDP為63.6萬億元,M2廣義貨幣供應量余額占GDP的比重高達193.1%。該數據說明我國貨幣的發行量超發嚴重,在缺少其他有效投資渠道的情況下大量投資涌入房地產市場。因此政府應從源頭抑制房地產的投資過度,控制貨幣發行量以減少民間的貨幣存量。但控制貨幣供應量的政策只能是在短期內控制M2廣義貨幣供應量增長的速度,長期來看還是會反彈且持續穩定的增長。同時由于國家經濟的需要,M2廣義貨幣供應量不斷上升。因此長遠來看,控制貨幣供應量的政策并不能控制房地產投資的增長。房地產業的投資與銀行貸款密切相關,因此信貸政策對房地產的投資有調節作用。寬松的信貸政策會帶來房地產市場的供給與需求的增加,而緊縮的信貸政策會減少房地產市場的投資。但由于信貸規模伴隨經濟的增長很難控制在既定的目標內,同時由于利益的驅使,銀行方面不愿意放棄房地產貸款這一貸款資源,信貸規模難以控制,因此信貸政策對于房地產市場的影響幅度并不是很大,效果并不顯著。此外,利率變動對房地產周期變動的影響也很明顯。利率升高則住房貸款成本增加,從而抑制了房地產需求,反之則會刺激房地產需求。但對于房地產業來說,需求又可以分為消費需求和投機需求。普通購房者會因為利率的上升而引發消費需求的下降,但對于投機需求者來說,利率上升的幅度若低于房價上漲帶來的收益,則其需求仍會增加。鑒于無法區分消費需求與投機需求,利率調整效果并不顯著。目前房地產處于剛性需求狀況,因此通過提高存款準備金率來調控房地產價格比減少房地產開發貸款的效果理想。減少貸款短期內可達到抑制房價上漲的效果,但從長遠來說會導致供給減少,從而使房價再回升的結果。因此應當通過央行引導銀行的信貸投向,緊縮流動性來抑制投資性購房,對房地產信貸進行適當收縮,調控房價時,通過提高存款準備金作為主要貨幣政策工具。使用利率政策時,區分投機性需求與消費需求,采取靈活的措施,對于正常購房的低收入人群采取優惠的信貸政策與利率,對于二套以上購買者提高按揭利率,從而控制投機性需求。由美國金融危機可知,對于實體經濟來說,資產價格的波動有可能會帶來巨大影響,房地產價格的劇烈變動有可能引發長期的經濟衰退與通貨緊縮。因此除控制通貨膨脹外,更應重點關注資產價格的膨脹以防止其泡沫的破滅。
2.財政政策問題與策略分析
由于信息不對稱與壟斷性的存在,在房地產市場中消費者、開發商、政府以及金融部門等各主體之間存在嚴重的利益分配與博弈機制的扭曲。由于地方政府財政收入與支出嚴重存在缺口,將土地收入作為地方財政主要來源收入。地方政府大力支持房地產業的發展,通過土地收入來限制地方債的過度膨脹,導致了土地價格瘋狂上漲,房地產開發商為將此成本轉嫁于購房者,提高房價。為此人們形象的將地方政府利用土地換取財政收入的短期行為稱為“土地財政”。地方政府通過土地稅收、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融資、土地金融等方式獲得收益來直接或間接增加財政支出。十年間,土地出讓金占地方財政收入的比重持續在40~50%,更有甚者達到70~80%。2013年全國土地出讓金占地方財政收入的比重達到59.79%。在土地財政對房地產業如此依賴的形勢下,對房地產的宏觀調控必然會引起市場主體之間利益分配的調整,因此帶來了各方對待調控政策的不同態度和方式,從而影響調控效果。特別是對土地財政的高度依賴的地方政府成了調控中最大的利益受損方,由于擔心調控的結果可能會波及到地方財政收入,影響經濟發展,所以地方政府在執行宏觀調控政策中態度消極,從而削弱了中央宏觀調控的效果。這樣做既不利于經濟結構的調整,也不利于很多產業的轉型升級。針對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的過度依賴問題,建議改革財政體制,完善地方稅制,依法賦予地方更大的財權,從根本上解決地方財政資金緊缺的狀態。可以通過建立多元化城市公共投資機制來降低政府謀求預算外收入的動機,為使地方政府有相對充裕的自有財力,也可以通過擴大地方政府的稅源與稅基,進一步減少對房地產業的過度依賴。盡早全面開征房產稅、遺產稅等地方稅種,建立完善的地方稅體系,推動地方政府從土地財政轉向稅收財政。建立科學的績效評估體系,改變以往GDP和財政收入為主的考核標準,把控制房價格過快上漲、增加保障房建設等內容納入考核目標中,以約束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的依賴行為。當然,對于保障房建設的資金,既可以考慮由地方政府從土地出讓金中劃撥出來一部分用于保障房建設,也可以考慮吸收社會資金。同時在保障房的申請過程中要確保公正的審核、監督與執行,充分實現保障房的利用率。
3.土地政策問題與策略分析
我國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已有數十年,為促進經濟發展而推出的各項土地政策在調節房地產市場運行中取得了一定成效,從早期偏重土地供給調控轉為更為優化的調控思路,更加重視后期用地的管理以及預期調控,對開發商的行為也加入了一些約束性的管理方式,使調控方式逐步完善,但執行起來效果有限。理論上講,在房地產市場投資過熱時,應減少土地供給量,當供不應求時應擴大土地供給量,但是由于其特殊的屬性,土地具有不可再生性和稀缺性,土地的供應總量是有限的,因此擴張性的土地政策只能在一定范圍內采用,同時土地政策與貨幣政策相比,時滯性較長,從用地審批到成品房銷售時間較長,相對來說限制了其短期內對房地產市場的影響效果。此外,現有土地政策缺乏差異化和彈性化,沒有按細化、差異性和彈性的實施方法來對待不同區域、不同城市規模、不同用途、不同結構的土地供應量配給。土地的供給直接影響房地產的價格,因此土地市場規范化是國民經濟穩健發展的基礎,也是房地產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前提。應該形成市場化的土地供應制度,在強化土地審批和監督的前提下,改變目前土地規劃、土地審批、土地出讓金收取等權力集中于政府的狀態,在增加土地供給量時,應提高保障房建設土地供應面積在所有土地供應面積中的比重,但也要控制土地供給的速度,防止過度開發與透支。在控制供給速度的基礎上應調整好供給結構,保證各領域的合理使用土地。政府部門在規劃土地出讓計劃時,應根據房地產市場現狀以及土地市場的需求水平高低調整計劃,相應進行房地產用地供給量的增減調配。在需求水平較低時,適當減少房地產用地供給量,增加其他產業用地的供給量。在制定土地政策的內容時,應根據區域不同、城市規模不同以及住房用途不同等因素來制定彈性和差異化的政策。對于未經批準擅自變換土地用途和保障房用地建設的行為嚴格查處以維持房地產市場的秩序。同時對開發商用地應進行及時監管,對開發商閑置土地或囤積土地的行為應予以懲戒,追究責任。將土地政策的執行作為地方官員績效評估的指標,通過健全硬性和軟性約束機制來約束地方官員執行土地調控政策的力度并及時通報、糾正地方官員在執行過程中的不當行為。此外,調控手段也應向多樣化和規范化角度發展,增加法律及經濟手段的使用,盡量減少短期性行政管理手段。
4.金融體系安全問題與策略分析
目前我國房地產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普遍存在高負債情況,銀行存款以及金融系統對房地產的介入程度較深,但風險的防范意識與能力不足,如果發生問題則會影響相關產業及經濟增長,從而影響到金融體系的安全。銀行業與房地產業存在極強的風險關聯性,銀行貸款在房地產資金來源中所占比例大約在70%左右,商業銀行之所以將大量貸款集中于房地產業,主要源于房地產業的高預期收益,商業銀行自身所擁有的房地產價值越高,則越愿意持有更多的房地產作為主要形式的資產。因此如果出現問題,會導致空置房增多,帶動銀行貸款變成負資產等一系列問題。商品房的供需平衡是房地產市場可以持續健康發展的前提。供給過度將帶來高空置率,高空置率帶來企業的資金周轉困難,無法償還貸款,風險轉嫁于銀行。需求過度則會抬高房價,帶來泡沫,從而引發危機。因此無論是供給過度還是需求過度都將給銀行帶來不良的后果,甚至引發經濟和金融危機。此外,住房預售制度也成為了房地產開發商轉嫁風險的手段,該制度降低了開發商的融資成本與壓力,為開發商牟取了暴利的同時也防范了風險,但沒有考慮購房者及銀行方面所面臨的風險,將金融風險直接轉嫁于購房者與銀行。為保證金融體系的安全問題以應對房地產信貸風險,應采用金融手段來控制房地產信貸規模,提高房地產貸款風險系數,增加房地產貸款資本金。地方政府將土地作為抵押來貸款進行城市發展建設時,抵押的土地往往是政府儲備的土地,因此應對抵押的土地進行評估,依據土地價值而非政府信用來進行放貸。積極支持發展中小金融機構和區域交易所,在全國建立覆蓋中小金融機構的統一結算體系以分流大銀行的資金,從根本上對大銀行的房地產信貸加以抑制。加大企業直接融資的力度,減少房地產資金向大銀行過度集中的弊端,改變目前金融體制的單一性,從而使房地產業的金融風險降低。
三、總結
關鍵詞:電費回收;影響因素;新型繳費模式
伴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與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用電的需求量增大,因此有效的電力管理成了當前各大供電企業必須強化的關鍵管理問題,而在這樣的形勢和背景下,電費及時回收刻不容緩。文章通過分析當前電力企業及供電營業廳電費回收不到位的原因,探討新型繳費模式的實行與應用。
1 當前電力部門及供電營業廳電費回收現狀分析
當前我國電力企業電費收取的方式與傳統電費回收方式相比更為多樣化,包括銀行托收、代收、營業廳現收、儲蓄付費、計劃預收等等,在電費的收取上,可根據用戶的不同類型,采用與用戶實情相符的電費回收方式進行收費,提高收費的便捷性[1]。隨著電力改革與市場化發展,電費回收工作反而越來越復雜,一些企業用戶或個人故意拖欠電費,導致當前電費回收不到位的情況普遍存在,嚴重影響了電力企業以及供電營業廳的經營管理工作,為企業或營業廳后續的用戶服務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影響。另外,現階段我國的國民經濟產業結構也發生了較大的改變,調整產業的步伐加快,過去一些技術落后、產品單一化的供電企業在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中逐漸落后甚至被淘汰,使得牽涉其中的一些電力購銷合同被迫停止履行,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電費回收工作的管理難度[2]。我國相關部門出臺的《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指出,電力用戶如何逾期沒有交付電費,供電企業有權在逾期的同時以電費一定比例的數額扣取作為違約金,如果用戶超過30日仍未繳費,那么有權停止供電。這個條例指明了具體的停電最短時間,但這個時間實際上的最大限度卻達到近兩個月,如果欠費用戶較多,基數較大的情況下每一個用戶均有兩個月未繳費,那么這將是一筆非常大的數額,甚至超過供電企業的承受能力。尤其是一些經營管理本身有問題的企業及下屬營業廳,很有可能因為這種欠繳電費的行為難以維持經營。總之,電費回收不到位是電力企業以及供電營業廳管理工作的嚴峻問題,必須高度重視并及時有效解決。
2 電費回收不到位的影響因素研究
2.1 直接因素
當前,我國很多供電營業廳的工作人員存在年齡結構不合理以及文化層次較低的問題。眾所周知,我國目前的電網電力企業將要實行戰略性人力資源規劃,以培養出優秀的管理型人才來應對未來供電企業市場發展需求,但就當前各崗位的人員能力來看,選拔界定并不清晰,在任用與提拔上也缺乏依據。而長期的惡性循環必然導致上崗就業的供電營業人員文化素質與職業層次不高,年齡結構層次不合理矛盾也日益突出。此外,工作人員的素質較低也會導致其電費回收工作的責任心較差,相應的規章制度執行與法律意識不強,專業的營銷水平有限,無法將電費回收的數額等具體工作做實。在內部的關系網、人情網以及權力網的情況均有存在,有的甚至對電費的具體數據進行估抄,嚴重缺乏責任心,而欠缺的職業素養也導致在發現此類問題時沒有及時解決,事情處理能力較弱,辦事效率低。另外,還表現在供電企業以及供電營業廳內部的各組織各部門之間溝通交流缺乏有效性,存在一些因協調工作處理不好等影響電費回收不到位的情況,比如用電營銷部門,在進行的抄電表、審核、收費等推進過程中沒有及時獲取用電客戶的具體信息,導致營業廳的用戶資料不完整,資金流動信息也不完全,因一個用戶管理環節的問題而產生后續工作的惡性循環。如果企業或營業廳長期存在這些問題,則會嚴重影響抄表收費員對欠費問題的預防力,甚至降低對電力市場的緊急應變能力和科學的預測能力,最終無形中增大了電費回收工作的防范風險[3]。
2.2 間接因素
當前,我國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力度有所加大,在貸款的模式上有所調節,這些政策的改變與實施影響了用電企業的資金流動,也導致高電費用戶的欠費行為對供電企業與供電營業廳經營管理產生更大的影響。事實上,用電付費的行為是得到國家保護的,但當前我國依舊沒有相關法律明文規定針對故意拖欠電費行為的用戶予以追究責任,沒有法律的約束,欠費的問題將會越來越突出,僅僅依靠電力企業或供電營業廳工作人員的催費行為無法從源頭上扼制故意拖欠電費情況的發生。比如,拖欠電費時間已進入到停電的環節,而如果用戶依舊不繳納電費,那么雙方的用電交易就進入了死胡同,且無章可循。相關法律的不完善,也給了更多本來按時繳納電費的用戶可乘之機,如不加約束,電力企業與供電營業廳的損失將會更大,對其經營與管理無疑產生更大的影響。
3 新型繳費模式的應用探討
當前,很多供電管理者針對電費回收不到位的問題已轉變了管理模式,具體的方法有以下幾點:(1)通過宣傳推廣等方式強化用戶在用電繳費上的觀念,并通過簽署條約等形式確保雙方供用電的權利與義務;(2)加大對回收電費管理的力度,尤其是針對供電營業廳和企業的工作人員而言,要通過培訓強化人員的素質與能力,提高認識,掌握催費的技巧,同時建立相應的約束體制,以發揮工作人員的主觀能動性與創造力;(3)通過引進先進的技術管理手段,投入更多的高新科技及用戶信息管理硬件,加強用戶的電費收取管理。比如針對催費無效的用簦要采取及時的停限電措施,交涉過程中注意相關證據的保留,從而確保回收電費的時效性;(4)在抄表等工作中要積極采用現代化的信息技術與管理方式,加大科技含量的投入,建立健全用戶信息,并通過創建激勵機制等手段調動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與事業進取心,全面提高供電企業與供電營業廳全體人員的工作質量;(5)加快建立一戶一表的用電計費工作,推廣銀電聯網、電費儲蓄的繳費方式,減少風險;(6)對當前市場經濟的產業結構調整情況進行深入的了解,同時全面掌握相關的政策,改善當下的電力經營環境;(7)加強供用電合同簽署管理,以合同的方式明確供用電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減少在用電與繳費的過程中發生不必要的糾紛;(8)強化供電企業與營業廳工作人員風險防范意識與法
律保護意識,善于采用合理的法律規范形式處理經濟糾紛問題,化解企業供電管理與回收電費的經濟危機,保障自身經營管理的合法權益[4]。
我國當前很多地區的供電企業均面臨不少電費回收不到位的情況,其繳費模式向新型技術性轉變迫在眉睫,盡管在電費回收不到位時一些管理者的解決措施起到一定的緩解作用,但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與人們用電需求的增大,“先用電再收費”的傳統模式必將得到完善,可通過第三方收費平臺以預存款的形式調撥電費,或是采用“電費套餐”的方式解決存在的問題,這也將是現今與未來電費回收的有效渠道與改進方向。
4 結束語
綜上所述,針對用戶電費繳費不及時、故意欠費以及供電營業廳電費回收不到位的問題,首先要從電力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全面提高的方面改進,同時積極采用法律、科技、管理等方式,扭轉當前大基數欠費問題為供電企業帶來影響及損失的形勢,盡可能減少電費回收的風險,并努力為更多的用戶提供便捷電源,轉變繳費模式,從而解決電費回收難題。
參考文獻
[1]郝陽.我國供電企業電費風險管理研究[D].華北電力大學,2014,3(01):11-13.
[2]吳玲玲,李直.電費回收風險對策研究[A].決策論壇――政用產學研一體化協同發展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下)[C].2015,12(18):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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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許新蘭.電費回收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安徽電氣工程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3,12(15):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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