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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工程 質量 安全 影響因素
建筑工程質量事故是指在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使用過程中,由于當事人的過錯,使得建筑物在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方面存在較大的缺陷,給建設單位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事件。建筑工程質量事故的發生,往往是由多種因素構成的,其中最基本的因素有四種:人、物、自然環境和社會條件。人的因素指的是人與人之間存在的差異,這是工程質量優劣最基本的因素;物的因素對工程質量的影響更加復雜、繁多;質量事故的發生也總與某種自然環境、施工條件、各級管理結構狀況以及各種社會因素緊密相關。由于工程建設往往涉及到施工、建設、使用、監督、監理、管理等許多單位或部門,因此在分析建筑工程質量事故時,必須對以上四大因素以及它們之間的關系進行具體的分析和探討,以便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處理。
1 建筑材料方面的因素
建筑材料是構成建筑結構的物質基礎,建筑材料的質量好壞,決定著建筑物的質量。但在實踐中由于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造成質量事故的比比皆是。使用質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會給建筑工程質量事故的發生埋下隱患。在實踐中建筑材料及制品的質量問題主要體現以下方面:
1.1 使用不合格的鋼材。一些施工企業看重效益,不看重質量,低價購買一些不合格的鋼材如地下小煉鐵廠、黑工廠生產的螺紋鋼或圓鋼,或者是從廢品回收站買來生銹鋼材,致使鋼結構強度和韌度達不到要求,為建筑安全埋下隱患職稱論文。
1.2 使用的砂子雜質含量大。一些施工企業為省工錢趕進度,一是以次充好,該用石砂時不用石砂,而用價格稍低的石粉代替或摻雜部分石粉。二是砂子不上鐵篩,連大帶小,一齊拌入混凝土中。三是砂子中泥土含量太高,不經水洗,直接用于施工。這些做法導致的問題是混凝土強度不夠,取樣打壓后,不符合要求,容易誘發樁基偏位、基礎下墜、頂部開裂滲漏等問題。
2 施工方面的因素
工程質量與施工安全密不可分,相輔相成,質量隱患往往導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為質量事故埋下隱患。雖然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責任問題做出相應規定,但在實踐中由于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不按程序操作,導致工程質量事故頻發。施工方面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2.1 建設前期的工作問題。建設前期的某些工作是極其重要的工作,如果不認真按有關規定去做,很可能就決定了建筑工程質量的先天性不足,如項目可行性研究、建設地點的選擇等。如果這些前期工作做得不好,很容易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有時損失是十分嚴重的。
2.2 違反設計程序。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應當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原則。但大量的質量事故調查證明,不少工程圖紙有的無設計人,無審核人,無批準人,這類圖紙交付施工后,因設計考慮不周造成的質量事故屢見不鮮。
2.3 違反施工要求。不同混凝土強度等級決定了它和鋼筋組合時的堅固程度,添加的砂、石、水泥還有外加劑都必須有一定的比例才能達到設計確定的等級。但在工地上攪拌站砂、石嚴重混堆問題時有發生,在配混凝土時,水泥、砂、石、水和外加劑根本不過秤。有的工地甚至根本沒有秤,現場的混凝土配比例牌只是擺設。這樣就大大降低混凝土的強度,帶來重大安全隱患。
3 工程技術人員方面的因素
建筑產品的優劣,除了建筑材料全部合格外,最根本是人員的素質問題。提高施工一線技能工人的職業技能和基本素質是提高施工企業整體素質、保證施工質量、增強企業競爭力的關鍵。但在中國建筑施工領域,農民工已經名副其實地成為工程建設的“主力軍”,而這支主力軍的素質卻令人擔憂。農民工的文化程度較低,且大部分沒有經過任何培訓。因此,由于缺乏質量意識和基本的操作技能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也比較多。另外施工技術人員數量不足也是我國建筑施工企業普遍存在的問題,這些都可能造成技術工作出現漏洞。
建筑管理人才缺乏也是不可忽略的因素。人才相對不足,尤其是高級管理人才和重要行業管理人才嚴重匾乏;人才結構失調;人才布局不合理;優秀管理人才流失勢頭不減;管理人才制度、體制和運行機制上存在嚴重缺陷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建筑業的深層次發展。
4 監理方面的因素
建設工程監理直接負責工程質量的檢查驗收,因此監理工作對建筑工程質量來說是很重要的一個環節。但目前我國監理工作存在許多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建筑工程質量,為建筑工程質量事故埋下了隱患。監理方面問題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4.1 建設監理制度不完善。我國現已出臺了《建筑法》、《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等一系列法律、規章,基本形成了上下結合配套的建設監理制度體系,對建設監理的開展起到了極其重要的指導和規范作用。但隨著建設監理的深入發展,有些法規顯示出不合理的成分,影響監理事業的發展。
4.2 建設監理水平不高。現有的工程監理項目多數為施工階段的監理,尚需向其他階段發展。監理服務檔次不高,絕大多數情況下停留在工程現場的質量控制上,在投資控制和進度控制方面往往發揮不了應有的作用,這就造成有些施工單位在沒有監督的情況下為了趕進度不按施工規范施工,材料上偷工減料,導致發生建筑工程質量事故。
4.3 監理工作不到位、責任不落實。在工程監理工作中,部分監理人員責任心不強,檢查把關不嚴,造成監理人員對工程施工的監控不力。通過調研發現有的總監理師兼任許多項目的總監;大多數監理人員,特別是總監理工程師根據自己對建設監理的認識和工程經驗開展工作,隨意性很大。這些都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督。
4.4 監理單位技術裝備和檢查手段落后。落后的技術裝備和檢查手段,使得一些質量隱患不易被發現而發展成為質量問題。比如,施工中使用的很多建筑材料,在用于工程施工以前,除了必須同步提供質保材料和準用材料以外,有的還要進行實驗室試驗,有的必須用一定的儀器設備進行復查,由于裝備和手段原因導致被忽視的材料質量問題引發的工程質量事故問題在住宅建設中是屢見不鮮。
5 法律法規方面的因素
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體系分三個層次,即基本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標準。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執行不力,是產生建筑工程質量事故問題的社會原因。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5.1 法律法規可操作性不強。《建筑法》構筑了我國建設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且對建筑工程質量問題有專章闡述。但該法律也逐漸顯露出缺乏適應性,過于原則性,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如對相應的處罰措施沒有規定具體數額和幅度,完全根據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確定,不利于操作,客觀上增加了執法的隨意性,要么處罰過重,要么處罰過輕,就同一行為可能出現異罰現象。
5.2 條例細則不完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比《建筑法》在質量管理方面更加具體化,可操作性強,明確提出了“誰設計、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這一原則分解了質量責任,加大了質量管理的處罰力度,但也存在備案制度細則不完善的問題。
5.3 驗評標準、設計規范、施工規范、強制性標準等規范標準,不斷更新,但官方色彩濃,執行起來不到位,不具體,可操作性差。
除此之外,在整個法律法規及標準中沒有明確建筑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中檢測機構、監督機構及認證機構不同的權力和義務。另外,在建筑法律實施過程中,沒有機構針對法律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修訂完善工作滯后。
參考文獻
[1]白鋒.建筑工程質量檢驗與安全管理.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6.
[2]李子新.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5.
[3]錢勝.建筑工程質量及事故問題.北京:化學工業出版社2007.
[4]賀子龍.建筑事故成因及構成要件分析.湖南工程學院學報,2006,16:17-19.
關鍵詞: 誠信秩序招標投標圍標串標
Abstract: project bidding in acts of bad faith, has seriously disrupted the normal bidding market order. This article from the bidding market integrity of the status quo, analysis of causes, harm and improve the bidding system of construction market credit proposals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only action bids market order real norms, to ensure that enterprises can be the same as the conditions, with the rule, the finalists bidding worthy, not without complaining.
Key words: integrity, order, bidding, bid rigging string
中圖分類號TU72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誠信的基本內涵包括“誠”和“信”兩方面。“誠”主要講誠實、誠懇;“信”主要講忠誠老實、誠懇待人。《招投標法》把建設工程招投標誠實信用作為一項基本原則。盡管從中央到地方一直強調建設各方當事人要講信用、守規矩、重操守,然而有眾多的部門、單位和個人僅僅把“誠信”當作口號,或者只是對別人要求。為此加強建設工程招投標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一、目前招投標市場不誠信的現狀
建設工程招投標市場體系中的主要當事人有建設業主、投標人、招標、造價編審、建設行政監督機構。每一項招投標活動,如參與的當事人中有一方有失信行為,就可能導致整個招投標活動呈現不公平,使其他守信者成為“受害者”。根據本人多年調研,各方當事人可能存在的信用缺失行為如下:
1、招標人失信行為表現在;立項審批時故意少報面積和壓縮投資估算,以規避招標;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或者化整為零規避招標;不具備招標條件而進行招標;應公開招標項目做邀請招標;故意提高招標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將包含在工程總包中的分部分項工程劃分業主分包,如門窗、涂料、水電、外墻保溫等;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強制要求中標人墊資;工程竣工不結算,拖欠工程款等。
2、投標人的失信行為表現為:投標報名時拉幫結派、搞圍標、借資質掛靠;投標時,串通抬價或排擠其他投標人;施工時,工程偷工減料;承諾不兌現,以停止施工相威脅,想方設法搞變更;結算時,和造價審計人員串通,高估冒算等。
3、招標的失信行為表現為:無視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在編制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時,過分迎合業主意愿,為個別投標人“量體裁衣”;欺上瞞下,背著業主,勾結投標人,暗箱操作;招標文件條款約定模棱兩可,對不同的投標人以不同解釋,執行不同標準等行為。
4、造價編審的失信行為表現為:工程量清單編制時有意少算,編制控制價時,按照招標人的意圖過分壓低造價,也有的與投標人串通故意做高預算;結算審計時,難以保證審計獨立性,存在一定的隨意性。
5、建設行政監督機構的失信行為表現在:不按規定辦事,對同一性質的不同當事人的違規行為,處罰輕重不同,執行標準不同;任意開口子;疏于管理,對違規行為不查處等等。
二、造成失信的基本原因分析
1、法律意識淡薄。《建筑法》、《招標投標法》、《招投標法實施條例》、《民法》、《合同法》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法律,都對招投標活動中各方當事人的行為作出了明文規定。如規避招標、串標、暗箱操作等行為均違反了法律。這些失信行為,直接體現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法律意識淡薄。
2、信用制度不健全。由于各項法規政策的不配套、相關機構協調不緊密,對維護招投標市場的信用機制的重要性缺乏足夠的認識,導致信用制度建設嚴重滯后。有些地方可能制定了一些信用考核機制,但由于缺乏通用性和相關性,導致其參考性及實用性不強。
3、失信行為無定性標準。《招投標法》中雖然明確規定資質掛靠、串標等不誠信行為是不合法的。但現實中,投標人借資質掛靠、串標和圍標等行為,行政主管部門很難掌握與之相關的書面證據,即使有調查取證的工作也很困難,查證一起就可能需要半年時間。目前建設市場參與管理的部門和單位比較多,配合協調不夠緊密,由于管理理念不同,仍存在各自為政的現象。
4、監管不力、懲戒機制不明確。失信行為與各級行政監管部門的“包容”和“慫恿”是分不開的。可能礙于人情或“保護地方企業”的因素,對招標人或者投標人的失信行為視而不見,甚至大開綠燈。另一方面,對失信的當事人,沒有統一、明確的懲罰規定,一旦發現也很難處理,即使處罰也可能因為標準不一致,而導致不公平。這樣致使失信行為的風險成本相對就小了。
三、招投標市場失信造成的危害
如果招投標市場失信行為頻繁發生而失信者不受處罰,最終損害的是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以及政府部門的公信力,主要危害表現為:
1、失信行為嚴重擾亂了招投標市場秩序。招投標市場是開放有序市場。如果招投標市場不講信用,沒有規則,那只會一片混亂,健康有序發展就無從談起,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就無法保證。失信行為的泛濫使建設工程的招投標就無法遵循價值規律的要求,開展良性的公平競爭,也就失去了招投標最原始最基本的存在意義,無法促進建筑經濟的健康發展。
2、為工程建設質量、安全事故的發生埋下隱患。從大量的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教訓中,我們不難發現,所有安全質量事故的發生都與當事人的失信行為有關。建設業主任意地肢解工程發包導致工程管理不善,從而引發質量事故;建設業主將工程發包給資質不符合要求的投標人,因施工能力不足導致工程合同無法完成,甚至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招標人在招標中不尊重科學,標底價格過低,使得投標人為了中標,不得不違心地將投標價格壓低在不合理的水平。在履行合同時,靠偷工減料贏得利潤,直接影響工程質量。
3、容易滋生建設領域腐敗。我國建筑市場一直是個嚴重“供不應求”的買方市場,投標單位多,這種“僧多粥少”的供求關系,讓某些施工企業變得“饑不擇食”,有的施工企業急于“找米下鍋”, 由于一般工程建設合同標的比較大,誠信懲戒機制不嚴密,很多人受巨大利益驅使,都敢冒失信的風險,在市場競爭激烈的情況下,就可能會搞不正之風,以致出現腐敗現象。
4、影響建筑業的健康發展,從而喪失應有的競爭力。目前很多地方施工管理和招投標完全脫節,投標過程中失信者、投機者能屢次得手,能規避法規約束,長期以往,投標人就投機鉆營、搞關系或者暗渡陳倉,只要想法中標就是勝者的觀念,無法正確引導投標人從提高效率、加強觀念、提升技術方面來增強市場競爭力。否則將不利于招投標公平、公正市場的形成,不利于建筑業的健康發展。
四、完善招投標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的建議
招投標市場的失信行為將直接影響到政府在公眾中的形象,影響到國家投資目標的實現、影響到我國建筑法法律法規的落實。因此,完善建設工程招投標市場誠信體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要真正在招投標市場建立健全誠信體系至少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1、加強制度建設,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招投標中的失信行為,其實質是違反工程建設法規的問題。這與對建設工程法律法規的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力度不夠有關。因此各政府相關部門應該思考深層原因,制定切實有效的措施,制定監督管理制度,將對建設工程法律法規的監督、檢查工作制度化,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使各主體將嚴格執行建筑法律法規成為自覺的行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通過建立健全對建設及招投標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的檢查制度,嚴格的執法監督、檢查和管理,從源頭上遏制可能出現情況的發生。
2、建立全國范圍內的建筑市場誠信機制,形成循環的互相牽制的信用考核機制。為了更好地履行監督管理職能,應根據建設部《關于印發的通知》精神,建設各職能部門協調一致,緊密配合,形成一處違紀失信全國受罰的態勢,對投標單位形成強大的威懾力。對于招標人在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除依法追究其責任外,項目審批部門和財政部門可暫停項目執行或暫停資金撥付。對參與招投標活動的各方當事人都應進行誠信記錄考核,建立標準統一的懲戒機制、誠信檔案信息平臺及曝光平臺,一方面對于失信者,給予更嚴格的管理,使失信者付出承重的代價。形成一種“老鼠過街,人人喊打”的態勢和市場氛圍;另一方面,使守信者得到應有的社會肯定,從各方面支持守信企業的發展。
3、加強對建筑市場主體各方的法制教育、招投標誠信教育和培訓。加強對招投標市場主體的法制教育、培訓,讓每一參與方都熟悉工程建設法律法規的具體要求,同時也熟悉對其他行為主體的權利和義務,這樣,既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能夠對其他主體進行監督作用。
4、是認真抓好招投標的投訴處理工作。必須建立招投標投訴舉報的受理、處理和分析典型案例制度,依法糾正和查處工程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將行政處罰決定及違法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傳遞有關部門,公布處罰信息,提高違法成本,加大失信懲戒和警示力度,維護招投標市場秩序。
5、行政監督機構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管理人員要以身作則,在誠信方面要起到表率的作業,提高自身素質,秉公執法,虛心接受監督。
關鍵字:工程招投標;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TU723.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Abstract: the engineering bidding work is control of the whol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the key link of the whole, the current market for building, in the bidding of link there are still many issues constrain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So in this paper, the current engineering bidding problems exist in and countermeasures for analysis.
Key word: engineering bidding; Problem; countermeasures
一、當前工程招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在建筑工程當中實行招標制度是為了更好地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需求,通過招投標的形式,實現建筑項目的優勝劣汰,使資源的應用分配更加趨于合理化。但是目前我國的建筑市場仍然處于一個發展階段,現行的法律法規還有待完善,這也就使得一些地區存在違規競標等的現象,給日后的建筑施工埋下了巨大的安全隱患。以下就對當前工程招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具體分析:
(一)隨意改變招標方式
根據國家頒布的《建筑法》、《招標投標法》以及《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的有關規定,現階段主要實行的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形式。其中如果在工程建設項目當中國有資金占主導地位時,必須進行公開招標,但是一些招標方往往擅自改變招標方式,表面上利用搶工程進度或者降低投資費用為由,但實質卻是為了能夠在自主選擇過程中牟取暴利。
(二)少報多建規避招標監督
一些招標方會采用少報多建的方式來規避招標監督,具體是只將建筑工程項目當中的一部分進行公開招標,而其余部分則是由投標方直接交給指定的施工方,當然其中不可避免會受到利益影響。而且一些招標方為了回避公開招標,將個別規模不大、技術要求簡單的工程項目進行分解招標,然后再利用投資額度小等原因將這些小項目的公開招標變為邀請招標。
(三)背離招投標文件訂立施工合同
在進行招標的過程中,如果投標方一旦中標就需要在通知發出后的一個月(30天)內訂立建筑工程的施工合同。在合同中項目的建筑規模、樣式標準、建筑內容以及工程造價都必須符合招標文件實質性內容,并且嚴格控制在批復的投資計劃以及設計方案之內,不允許出現背離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約定附加其他協議。但是在具體實施的過程當中,一些投標單位隨意填寫施工合同中的款項,然后再利用固定價款加調整價的方式對其定價,使得修改后的成本預算遠大于中標價。另外還有一些項目不按招標文件中的建筑規模、樣式標準以及建筑內容執行,隨意進行設計變更調整,擴大建筑規模、提高樣式標準這些都會增加投資金額,使工程造價難以控制。
(四)盲目壓價破壞公平競爭
一些招標單位盲目壓價或者通過暗箱操作,破壞招標活動公平、公正、公開的基本原則。具體表現在招投標雙方通過違規操作,相互勾結進行盲目壓價從而排擠其他的競爭對手,然后通過中標后在利用額外金額對招標方進行補償。通過這種方式得到的施工方案,不僅在工程質量上難以得到有效保證,而且容易造成腐敗現象的進一步擴展,使得招標活動本身也失去了真正的意義。以上就是當前工程招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這些無疑嚴重的破壞了我國建筑業的健康發展。
二、面對問題采取的相應對策
維護招標活動公平、公正、公開的進行,就需要通過完善我國建筑業內的相關法律法規,加大公眾的監督力度,徹底根除招標工作中的一些不良問題。本文主要從以下幾點分析當前工程招標工作中存在問題的應對方法:
(一)施行設計方案招標制度
實施設計招標制度是為了讓建筑企業在規劃設計階段充分提高方案的設計質量以及投資控制。在設計招標的過程中,開發企業有權對投標方案的合理性以及經濟性進行評估和比較,其中必須重視經濟性的評價標準。一般評標所邀請的大都是工程專家,而真正懂建筑行業的經濟分析師卻很少參與,這就使得設計招標的經濟因素難以確定。所以在確定中標方案以后,開發商仍然有必要匯集開發、預算、工程管理和營銷部門的專業人員,共同對中標方案進行優化分析,進一步提高設計方案的經濟性以及合理性。因為設計方案是工程建設的基礎,它決定了建筑工程的造價,由于設計不當而造成的浪費,其后果的嚴重性難以預料。所以建筑企業為了能夠獲得更好的經濟收益,通過設計招標引入競爭機制,迫使投標者從建筑項目、設備功能、工藝流程以及投資控制進行全面嚴謹的分析設計,從而用更加經濟、合理的設計方案競標,而此時建筑企業利用價值工程理論對設計方案進行技術分析、比較然后在能夠滿足設計要求的前提下挑選出技術先進、經濟合理而且能夠有效地控制工程造價的設計方案。
(二)建立健全配套機制,強化對建筑市場的監管
通過建立健全配套的管理機制,強化對建筑市場的監管力度,堅決根除惡性競爭,凈化招標的競爭環境確保招標活動公平、公正、公開的進行。要加快建筑行業市場規范化進程,需要國家強化法制規范的力度,進一步加強低價中標、風險包干的管理和完善標后監管、市場清出等配套機制,建立招標責任追究制度,設立價格底線,從根本上拒絕盲目壓價等其它惡性競爭。盡快完善《建筑法》、《招標投標法》以及《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并且加大對招標環節中違規現象的懲罰力度,對一切違法行為以及現象絕不遷就、姑息,依法從嚴處理,在法律法規的作用下確保建筑工程招投標的公正、公平、公開有序競爭。
(三)加強建設工程招標機構和管理制度的規范性建設
通過加強建設工程招標機構和管理制度的規范性建設,來實現招標市場的良性競爭。建設工程招標機構應該屬于一個擁有專業性技術組織,除了要按照國家辦法的法律法規執行以外,還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工程技術,經濟等方面的評標專家,提高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專業能力,從而滿足技術、經濟等方面的要求。科學合理的確定建筑項目成本價的概念,如果招標方對項目成本模糊不清,沒有給出明確的界定范圍,就需要社會和市場平均下浮一定幅度來衡量企業的個別成本。建立明確攔標價的作用,對于一般性建筑項目,投標人的報價應該在確保攔標價范圍之內才有效,而針對一部分較大規模的建筑項目,投標人應該更加重視對投標方案的選擇,在進行評標時投標人要接受專家評委現場低價詢標,報價澄清主要是為了解釋采用投標施工方案的科學性先進性、項目報價的合理性、節約的措施等。作為相應的承諾投標才能算做有效。建立起經濟建設工程專家評委庫,建立健全專家咨詢、審批、備案、協調、聽證制度。對招標、投標和開標、評標、定標等行為作出更加具體的要求以及更加嚴格的限制從而規范招標市場的運作。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建設工程招標是通過進行公開投標,各個投標方進行公平、公開、公正的競爭,獲得最佳的項目實施方案。但是由于我國建筑市場還處于發展階段,相關法律法規并不完善,導致當前工程招標工作中存在很多問題,并且破壞了建筑市場的良性競爭。本文主要分析了目前我國工程招標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并且提出了一些具有建設性的解決方法,在滿足項目基本要求的情況下,能夠合理的使用資金的投資效益,使工程造價、建設周期趨于合理的同時也能使建筑企業獲得最大的社會效益。
【參考文獻】
[1]祁小菊.建設工程招標與投標中相關問題的探討[A].西北五省(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論文匯編[C],2008年.
[2]蘇鋼;潘軍;方洪維.淺談建設工程招標投的發展及趨勢[A].七省市第八屆建筑市場與招標投標優秀論文集[C],2007年.
[3]郭長偉;范勝利.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的重要環節[A].土木建筑學術文庫(第11卷)[C],2009年.
論文關鍵詞:建筑工程安全風險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固定資產投資水平不斷增長,工程建設規模不斷擴大,從業人員逐漸增多,建筑業越來越顯示其在國民經濟發展中舉足輕重的作用。建筑工程項目由于投資大,工期長,技術要求高,在建設工程中會受到各種各樣的不確定因素的干擾。因此,工程建設參與各方均不可避免地面臨著各種風險,如果不加防范,很可能會影響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使工程項目的投資、進度、質量和安全目標不能順利實現,甚至釀成嚴重后果。為此,就需對建筑工程項目進行風險管理。本文將對建筑工程的安全風險管理談一些看法。
一、建筑工程施工項目安全風險識別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風險識別是要確定在建筑施工中存在哪些安全風險,這些安全風險可能會對工程產生什么影響,并將這些風險及其特性歸檔。為此,就需要了解建筑施工中主要發生的安全事故有哪些及引起這些事故的原因。 下面將從直接和間接兩個方面分析發生這些事故的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 參考《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CTB6442-1986)的規定,可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指施工機具、材料以及建筑產品(統稱為物)或環境的不安全狀態和人的不安全行為。 (1)物或環境的不安全狀態具體包括以下方面: ①安全防護、保險、信號等裝置缺乏或有缺陷; ②機械設備、設施、工具等有缺陷; ③個人防護用品用具(包括安全帽、安全帶、安全鞋、手套、護目鏡及面罩、防護服等)缺乏或有缺陷;④施工場地環境不良。主要包括現場照明不足、通風不良、作業場所狹窄、作業場所混亂、交通線路配置不安全、操作工序設計或配置不安全和地面滑等; ⑤惡劣的氣象條件或現場條件,如暴雨、酷暑、嚴寒、臺風、龍卷風、洪水、泥石流等易造成事故。 (2)人的不安全行為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①施工人員缺乏安全意識,操作錯誤,忽視警告; ②造成安全裝置失效; ③使用不安全設備; ④物體(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和工具等)存放不當; ⑤手代替工具操作: ⑥冒險進入危險場所: ⑦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臺護欄、吊車吊鉤等); ⑧在起吊物下作業、停留; ⑨機器運轉時進行加油、修理、調整、檢查等工作; ⑩有分散注意力行為; ⑧在必須使用安全防護用品用具的作業或場合中企業管理論文,忽視其使用; ⑩對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處理錯誤等。 2、事故的間接原因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屬下列情況者為間接原因: ①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建筑物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問題; ②安全教育培訓不夠,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知識; ③勞動組織不合理; ④對現場工作缺乏安全檢查或指導錯誤; ⑤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沒有安全技術措施,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 ⑥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范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等。 工程管理人員可參考有關檢查標準或規范規程及上述發生事故的原因,對照本工程的建設環境、建設特性、建設管理現狀和工程技術文件等方面采用檢查表法來分析可能出現的主要安全風險。 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風險分析與評估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風險分析與評估是安全管理中的必要環節,對于確定安全風險的相對重要程度并且獲得關于它們的核心與外延信息很重要。而確定安全風險的相對重要性是確定安全風險控制的優先權的基礎,包括確定安全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傷害的可能程度。 工程管理者可以采用調查和專家打分法來確定安全風險的相對重要性。首先,識別出某一特定工程項目可能遇到的所有重要的安全風險,列出安全風險調查表;其次,利用專家經驗,對所有安全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傷害的可能程度進行評價。
三、建筑工程安全風險存在的主要問題
1、法律法規方面。建設工程相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體系有待進一步完善,相關標準也需要完善。據統計,我國自建國以來頒布并實施的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障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規約280余項。其中以法的形式出現,對安全生產和和勞動保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以及后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這無疑對規范我國建筑市場,加強我國建筑安全生產起到了積極作用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
2、政府部門安全監督管理方面。一直以來,建筑工程安全監督都局限于大檢查、標準化驗收,而現有監督機構的安全監管人員正在做大量本該是建筑施工企業安全員應做的工作。事實上,無論是從人員數量、工作范圍、工作深度,安全監督人員絕對代替不了施工企業安全員應做的工作。在工作方式方法上,往往是以點代面。監督機構僅能發現檢查的那幾天的部分工程的安全問題,而對大量不在現場檢查時工程的安全就無法顧及了。
3、施工單位安全管理方面。首先,建筑施工企業內部安全投入不足,在安全上少投入成為企業利潤挖掘的一種變相手段,安全自查、自控工作形式化。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領導最注重的是經濟效益,安全工作口頭化,往往落不到實處。其次,企業安全檢查工作虛化。安全工作有的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為了應付上級檢查,沒有形成嚴格明確細化的過程安全控制,全過程安全控制運行體系無法得到有效運行。而實際上,安全工作是保證利潤的前提,如果一個工程在安全上出了事故,它的利潤將受到非常大的損失。
四、加強建筑工程安全風險管理的建議及對策
1、落實安全教育與技能培訓
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能提高人的安全意識,有效地防止人的不安全行為。對新進入的職工和調換工種的職工進行基礎安全教育,包括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技術的一般規定,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明施工要求、工程基本情況、現場環境、施工特點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另外施工項目要經常性組織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定期進行教育培訓,對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新規定、新法規進行教育培訓,使之在施工項目中得到推廣和應用。
2、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
施工現場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材料、機械相當集中,存在著多種危險因素企業管理論文,在錯綜復雜的施工現場對人員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以及危險源的識別與控制是施工管理的重點,控制人的不安全行為,充分調動人的安全生產的積極性,對于違反安全規定的錯誤行為予以堅決制止,用人方面也要從人的身體狀況和業務水平等多方面綜合考慮,全面控制。施工現場把機械、物料、及其他生產對象存放位置,存放狀態,存放條件進行控制,體現“安全生產,預防為主”的原則。準確及時的對危險源進行識別和有效的控制,施工生產用電、特種設備作業現場、水災、高空作業、滑坡、塌方危險地址地段、塔機作業、重點防火防盜區域、爆破材料的管理和使用、化學品的使用儲存與使用、機械傷害等。
3、政府部門應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監管。
論文摘要:工程項目安全管理是順利實現工程建設質量、進度、造價三大價值目標的基本保障,遵守并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是工程建設企業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更是依法進行工程項目管理、防范安全生產法律風險、避免價值縮水的有效手段。如何在工程進程不同階段從法律風險識別、法律策劃、法律控制及法律風險化解等方面,做好防控措施,是其中的關鍵所在。
工程項目安全法律責任來源于法律法規及工程建設合同。控制事故隱患是項目安全管理的最終目的,系統危險的辨別預測、分析評價都是危險控制技術。以工程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為主,加強有關的安全檢查和技術方案審核工作,通過利用危險控制技術,做到預知危險、杜絕危險,把安全事故及法律風險發生降到最低。
1三全原則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責任
三控制原理借鑒于美國管理學全面質量管理(TQC)的思想,對于安全管理同樣適用
1.1全面安全控制
要求做到:縱向組織管理角度,安全目標的實現,有賴于項目組織的上層、中層、低層乃至一線員工的通力協作,尤以高層管理能否全力支持和參與,起著決定作用。高層側重安全決策,制定安全方針、政策、目標和計劃,并統一組織協調各部門、各環節、各類人員的安全控制活動,中層要落實領導層的安全決策,運用一定的方法找到各部門的關鍵、薄弱環節或必須解決的重要事項,確定出本部門的目標和對策,更好的執行本部門的安全控制職能,基層則要求每個員工都要嚴格按標準、按規范進行施工和生產,相互分工合作,互相支持協助,開展群眾合理化建議和安全管理小組活動,建立健全項目的全面安全控制體系。橫向項目各部門職能間的配合角度,要保證安全目標的實現,必須使項目組織的所有安全控制活動構成一個有效整體。廣義上,橫向配合協調還包括業主、勘察設計、施工及分包、監理材料設備供應方之間,各相關方應都制定安全控制的方案并互相支持。
1.2全過程安全控制
建設工程的完成要經歷一定的周期。安全控制應從源頭開始,貫穿始終,進行全過程控制。為保證安全目標的實現,必須把影響安全的所有環節和因素都控制起來,主要有項目策劃與決策過程、勘察設計過程、施工采購過程、施工組織與準備過程、檢測設備控制與計量過程、施工生產的檢驗試驗過程、安全目標的評定過程、工程竣工驗收與交付工程及工程回訪維修過程。全過程控制要強調預防為主、不斷改進思想,將安全管理重點從“事后把關”轉移到“事前預防”上來;還要強調為顧客服務思想,在項目組織內要樹立“下道工序是顧客”、“努力為下道工序服務”的思想,使全過程安全控制一環扣一環,貫穿整個項目過程。
1.3全員參與安全控制
全員參與安全控制是工程項目各方面、各部門、各環節安全工作的綜合反映。其中任何一環節、任何一個人的安全工作質量都會不同程度的直接或間接影響工程項目的整個安全目標。全員參與安全控制要求必須抓好全員的安全教育與培訓,要制定各部門、各級各類人員的安全責任制,明確任務和職權,各司其職,密切配合,以形成一個高效、協調、嚴密的安全管理工作系統,要開展多種形式的群眾性安全管理活動,充分發揮廣大職工的聰明才智和當家作主的進取精神,采用多種形式激發全員參與安全控制工作的積極性。
2綜合控制原則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責任
2.1法律手段
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主要通過法律手段來規范建筑建設市場的安全,盡可能的減少直接行政干預。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是國家以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安全標準,以保障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企業應當以國家法律法規標準為基準,細化制定出符合本企業實際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具體操作規程和管理流程,尤其是各類強制性技術標準應當等于或高于國家標準。依法治企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必修課。實踐證明,絕大多數安全事故是由于不守法而造成的,所以依法生產、依規范操作是減少或消除安全事故的根本保障。
2.2經濟手段
經濟手段通過建設市場內在的經濟聯系,調整各安全主體之間的利益,從而保證安全管理的經濟基礎。經濟手段是各類安全生產責任主體通過各類保險和擔保來維護自身利益,同時國家通過經濟杠桿使質量好、信譽高的企業得到經濟利益,這是市場機制發揮基礎作用的手段。工傷保險、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建筑工程一切險、經濟懲罰制度、提取安全費用和提取風險抵押金等經濟手段,是在建設建筑業中普遍使用的經濟手段各種經濟手段通過經濟刺激方式促進企業安全管理系統的改善,促進企業安全業績的提高。
2.3科技手段
安全管理需要安全科技的推動,安全科技的使用可以幫助人們帶來更低廉的成本和更有效的安全防護。要實現安全生產,必須依靠科技進步,大力發展安全科技技術,以改造傳統工程建設建筑業的生產過程,從設計、施工、技術裝備、勞動保護用品等方面保障安全生產,從本質上為促進企業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提供技術手段支持,最終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在安全技術問題上,除國家增大投入外,企業也應在可能的前提下,增加科技研發的人力、物力、財力的投人,如果研發成功,對企業、對國家、對社會都是貢獻,也能為企業帶來一定的經濟效益,應當引起重視。
2.4文化手段
企業應當重視安全文化建設:安全文化手段是企業進行安全管理的內在的驅動力,是企業通過對多年工程實踐中的成功管理經驗和失敗管理教訓的總結,從而對安全生產管理指導思想問題進行的理性概括。安全文化建設是企業滿足法律、道義、社會責任的基本前提,也是與國際勞工大會倡導的預防性國家安全與健康文化接軌、增強國際競爭力的必經程序。
2.5行政手段
企業行政手段在安全管理控制方面也是不可或缺的手段,是配合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得到有效落實的重要保障。實踐證明,將安全工作績效作為考核員工的重要指標,并與其職務的升降合理掛鉤,一般是能夠激發員工安全責任意識和工作積極性的,對于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會起到良好的促進作用。
3資質控制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責任
實踐證明,無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承包工程,是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主要原因,必須嚴把資質審查關。包括兩方面,其一是專業承包資質,其二是安全資質。要堅決杜絕不符合資質條件的單位參與工程建設,杜絕掛靠等多種形式規避國家資質管理的違法行為。
4建立體系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責任
影響工程項目安全的因素主要是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作業環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必須針對這些危險因素的影響,建立完善的安全控制體系,形成組織系統、責任系統、要素系統、制度系統。遵循科學的安全控制程序,按照確定安全目標——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落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體系、管理要點、培訓、技術措施、技術要求、安全檢查、傷亡事故應急處理等)——安全技術措施的驗證糾偏——持續改進——完成工程的程序,形成具有安全控制和管理功能的有機整體。
5技術措施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責任
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要時刻關注施工技術的最新發展成果,將成熟的安全技術工藝應用到工程實踐之中,最大限度保障避免或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
6安全教育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責任
安全教育能提高人的安全意識,增強人的安全自覺性和安全技術知識,防止或避免人的不安全行為,減少工作失誤。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通過安全思想教育,使生產人員具有良好的自我保護意識,防范風險于未然;通過安全技術教育,使生產人員掌握安全生產知識,熟悉安全生產技術和安全操作規程;通過安全法制教育,使生產人員了解法律責任,自覺遵守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把安全知識、安全技能、設備性能、操作規程、安全法規等作為安全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建立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制度。
7技術交底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責任
工程項目開工前,項目部的技術負責人必須將工程概況、施工方法、工藝、程序及安全技術措施等向承擔施工作業任務作業隊負責人、工長、班組長等相關人員進行交底;結構復雜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應有針對性的進行全面、詳細的安全技術交底,參與各方均應保存雙方簽字確認的安全技術交底記錄。
8安全檢查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責任
安全檢查的目的是及時發現、處理、消除不安全因素,提高安全控制水平。包括定期、突擊、特殊檢查。定期檢查是已列入安全管理活動計劃,有計劃、有目的、有準備的檢查;突擊檢查是無固定檢查周期,對特殊部門、特殊設備進行的安全檢查;特殊檢查指對預料中可能會帶來新的危險因素的新安裝設備、新采用的工藝、新完成的項目,在投入使用前,以“發現”危險因素為專題的安全檢查。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計劃、安全保證措施、安全教育、安全設施、安全標識、操作行為、違規管理、安全記錄等。
9證據保全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責任
安全管理工作應與信息管理工作密切配合,利用IT部門研發的工程項目管理軟件,對工程安全進行現代化的管理,保全安全數據信息,保留有關安全管理過程中形成的一切書面資料證據,并制作備份,保留原件。這些工作在發生事故時認定相關人員是否履行了法定職責,是否承擔事故責任將起到重要的證明作用。
[關鍵詞]高速公路 勘察設計質量 五大要素
[中圖分類號] U412.36 [文獻碼] B [文章編號] 1000-405X(2013)-11-74-1
據調查結果表明,人才、管理、科技、文化、法制五大要素對高速公路勘察設計質量的提升發揮著決定性的作用,但高速公路勘察設計質量始終保持著動態的發展狀態,因此必須加強對高速公路勘察設計質量五要素的建設與創新。為了深入研究提升高速公路勘察設計質量的五要素,本文引入具體工程實例展開論述:某高速公路全長64.31km,設計速度80km/h,工程沿線滑坡及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頻發。該工程橋隧比例接近45.04%,其中包含一條16公里的特長隧道。總而言之,該高速公路具有工程勘察設計難度大、總投資規模大等特點。為了確保該高速公路勘察設計質量,工程建設方面決定從人才、管理、科技、文化、法制五大要素著手。
1科技要素
科技要素對高速公路勘察設計質量的提升發揮著關鍵性的作用,而一流的軟件平臺與硬件設施是科技型企業實施現代高速公路質量控制的必要條件,其中硬件設施是指高速公路勘察設計質量控制所需的儀器設備。結合該工程的具體情況及施工要求,工程建設方面大膽引入數字化技術(見圖3-1)。隨著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航空攝影測量技術、GIS(地理信息系統)、GPS(衛星定位系統)、RS(工程地質遙感技術)、DTM(數字地面模型)、CAD(計算機輔助與繪圖系統)及地震測井、地震折射、樁基無損檢測等先進的物探技術被隨之引入高速公路勘察設計領域。該工程建設方面普遍采用“3S”技術及各種先進技術,由此實現野外控制測量及道路與路線放樣,同時高速公路區域內地形、植被、巖性、地層、地質災害等的判釋也實現線到點、面到線的結合,進而大幅度提高測設的精度,同時也為優化路線方案提供可靠地基礎。
2人才要素
大量實踐證實,科技型企業的人才素質(如思想素質、業務素質、職業道德素質、技術素質等)對高速公路勘察設計質量發揮著決定性的作用,因此創建高素質的人才隊伍是提升高速公路勘察設計質量的根本保障。結合該工程的具體情況及施工要求,工程建設方面主要從如下方面實現人才素質的提升。
(1)完善人才管理機制:工程建設方面必須建立健全人才工作的機制與體制,尤其要求建立健全擇優聘用、競爭上崗、公開選拔等人才制度,由此形成能進能出、能上能下、人盡其才的人才選拔機制。
(2)完善人才素質評價體系:工程建設方面必須建立健全由業績、品德、能力、知識等組成的人才評價體系,由此形成公平的、科學的評價機制,進而為專業人才營造出實現自我價值的空間。
(3)制定科學的分配方法:工程建設方面必須健全管理、技術、知識等要素參與分配,由此形成報酬靠貢獻、崗位靠競爭的獎勵機制,進而營造出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氛圍,同時為吸引人才、激勵人才、留住人才提供所需條件。
3管理要素
管理要素對高速公路勘察設計質量的提升發揮著重要作用,其中質量管理必須立足細節,從技術與制度等層面防止勘察設計缺陷的出現。結合該工程的具體情況及施工要求,工程建設方面結合ISO9000標準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同時兼顧管理精細化、規范化、個性化的高度融合;建立健全文件化的質量管理體系,同時制定最高管理者代表,此外質量管理的加強措施還包括:規范質量管理部門及職能部門的職責分工;健全質量信息與反饋網絡;健全質量管理與改進機制;分階段組織開展管理評審、內審、監督審核;采用統計技術分析設計過程及質量管理體系運行過程存在的問題等,由此實現對高速公路勘察設計全過程的質量管理,進而提升高速公路勘察設計質量。
4法制要素與文化要素
4.1法制要素
國家法律法規是高速公路勘察設計質量的重要保障,一旦脫離規律法規,后果不言而喻。截至目前,國家已經初步建成公路勘察設計質量控制的法律體系,其中包括《測繪法》、《建筑法》、《公路法》、《計量法》等。結合該工程具體情況及施工要求,工程建設方面要求高速公路勘察設計必須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公路部分)。
4.2文化要素
文化是企業精神的體現,同時也是高速公路勘察設計質量控制意志、理念、行為規范的體現。前文所提及的人才、科技、管理法制等要求皆蘊藏著文化的豐富內涵,此乃質量文化。質量文化的形成貫穿著整個高速公路勘察設計質量控制的全過程,其是企業質量態度、質量意識、質量價值觀、質量行為、質量形象、服務質量、產品質量的總和。基于此,工程建設方面應高度重視質量文化的建設,由此實現高速公路勘察設計質量的提升。
5結束語
綜上所述,高速公路勘察設計質量受到文化、科技、管理、文化、法制五大要素的影響,其中人才素質對高速公路勘察設計質量發揮著決定性的作用,科技要素發揮著關鍵性的作用。結合工程具體情況及施工要求,工程建設方面針對文化、科技、管理、文化、法制五大要素分別提出不同的措施,其中人才方面包括完善人才管理機制、完善人才素質評價體系、制定科學的分配方法等;管理方面包括結合ISO9000標準健全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化的質量管理體系、質量信息與反饋網絡、質量管理與改進機制等;法制方面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公路部分)等法律法規,由此實現高速公路勘察設計質量的提升。
參考文獻
[1]吳志強.高速公路主體設計單位對外委勘察管理的思考[J].山西建筑,2012,38(15).
[2]鐘金如.淺談軟土路基勘察設計質量對施工質量造價控制的影響[J].才智,2011,(14).
[3]戴文晗.遙感與3S-3D技術開發及在公路勘察設計中的應用[A].全國遙感信息綜合研究與深化應用交流研討會論文集[C].2009.
一、違法建筑的界定
目前關于違法建筑,實定法無統一規定,學理上的認識也不盡統一。一般認為,違法建筑是指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工作物。學理上對于違法建筑的認知差異,主要源于“違法建筑”和“違章建筑”之間的概念爭議。如王才亮律師認為,違法建筑是指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構筑物;而違章建筑是指違反包括法律在內的各種制度規定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它不僅包括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所建造的建筑物和構筑物,還包括違反除法律、法規之外的行政規章和各種制度之規定所建造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參見王才亮、陳秋蘭:《違法建筑處理實務》,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1版,第11頁。]而更多的學者則認為違法建筑與違章建筑只具有形式上的差異,其內涵是一致的。[ 參見周友軍:“違章建筑的物權法定位及其體系效應”,載《法律適用》2010年第4期。葉青:“違章建筑的否定與肯定”,西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8年。]
筆者認為,任何建筑物和構筑物的建設,都必須滿足法律規范的要求。這種規范要求,基于建筑地域和建筑類型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如《建筑法》、《環境保護法》、《防洪法》、《文物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公路法》等都對相關領域的建設行為提出了具體的要求。這種規范要求,既包括程序上的,也包括實體上的。《城鄉規劃法》、《土地法》等對建設行為的規范,主要是程序上的要求;而各個具體領域的法律法規對建設行為的規范,既包括程序上的,也包括實體上的。無論是對程序規范的違反,還是對實體規范的違反,都能成為建設行為“違法”的理由。而其所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及相關設施,自然也就成為“違法建筑”。當然,建造人違反的,必須是強制性的法律規范。如果法律規范所設定的義務是選擇性、推薦性的,即使建造人未滿足這些義務要求,其建筑也不構成“違法”。據此,本文將違法建筑界定為:違反公法上強制性規范的建筑物、構筑物及相關設施。
二、違法建筑的物權地位
如前所述,違法建筑主要是違反公法上強制性規范的建筑物、構筑物及相關設施。那么這種“違法”是否會導致其所有權的滅失呢?這就需要從違法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來進行探討。如前所述,違法建筑之上違法的要素具有多元化之特征。既可能違反相關土地管制的法律規范,也可能違反相關規劃的法律規范,亦可能違反有關建筑的法律規范。但基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所具有的集中效力,下文主要以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許可證要求進行建設行為之法律責任來進行分析。
我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據此規定,對于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法律評價,應當考慮兩個要素:(1)當事人是否取得規劃建設許可證或按許可證要求進行建設,這是一個事實評價,比較容易得到確認;(2)違法建設能否通過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這一要件可以拆解為兩個子要件:A. 違法建設對規劃實施產生了怎樣的影響?B. 這種影響能否通過改正措施得到消除?通過對這兩個要件的不同判斷,能夠產生不同的法律責任。一是責令停止建設;二是責令改正+罰款;三是責令拆除;四是沒收和(或)行政處罰。
在這四種責任形式中,前兩種責任形式并不剝奪建造人對財產的所有權;后兩種則可能影響建造人的所有權。就前兩種責任形式而言,其適用條件主要在于正在建設中的違法建設和“能夠通過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違法建筑。如果純粹從技術角度考慮,實踐中,除了絕對違反公法上的禁止性規范而產生的違法建設外,絕大多數違法建設的違法性都能通過改正措施得到矯正。但不同的是,這種“改正措施”的具體形式如何選擇,其實施成本如何得到考量。但無論行政機關如何裁量,這兩種責任形式并不直接影響當事人對違法建筑的物權。
后兩種責任形式即“責令拆除”和“沒收”涉及到當事人對違法建筑物權的處理。前者的主要適用條件是“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且“能夠拆除的”;后者的適用條件是“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且“不能拆除的”。前者涉及的是從物理上直接消滅該標的物的所有權;后者則是通過法律上所有權的強制剝奪來轉移該標的物的所有權。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兩種責任形式也不影響違法建筑物權的存在。(1)這兩種責任形式都是行政處理的結果。在行政機關對該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理之前,該標的物依然合法存在。而行政機關對該違法行為的處理,要受到執法資源、期限等諸多因素的制約。并非任何違法行為都能得到處理,特別是及時處理。在行政機關做出處理決定之前,如果不承認違法建筑的物權效力,其法律狀態將處于不穩定狀態,有違法安定性原則;(2)這兩種責任形式的效力都是非終局的。具言之,即使行政機關作出了“責令拆除”或“沒收”的行政處理決定,違法建筑物之物權并不當然消滅。當事人仍可在法定期限內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挑戰該行政處理決定。因此,這兩種責任形式仍可能因行政復議或司法審查而被撤銷;(3)即使認可這兩種責任形式的合法性,其也并不必然消滅違法建設的所有權。如在“沒收”之后,在政府決定將其拆除之前,其所有權仍然能夠成立;只是違法建筑的所有人由建造人變為國家。在作出責令后,政府亦可能因當事人無處居住,或因當事人反抗激烈,或因執法重點的轉移,或因執法資源的有限,而不采取措施。如此,違法建筑仍得以存在。如果不承認其物權效力,有違法的安定性;(4)這兩種責任形式的適用條件相當嚴格。責令拆除適用條件是“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且“能夠拆除的”。如前所述,前一條件的成立,需要經過如下程序的審查:①評估違法建設對規劃實施的影響;②評估違法建設能否采取改正措施;③評估改正措施能否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在欠缺科學的程序機制的情況下,上述要件適用的正當性很容易受到挑戰。
綜上,建造人違反公法而建造的違法建筑,會因違法情由和違法情節的不同而產生不同的法律責任。但無論是責令停止建設、行政處罰,還是責令拆除,甚至“沒收”,都不必然改變違法建筑之物權狀態。質言之,當事人對公法的違反,即使對強制性,乃至禁止性規范的違反,都不直接和必然影響違法建筑的物權效力。
三、違法建筑的處理:超越以“拆除”為核心的治違思路
我國法律對違章建筑的規定主要集中在《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物權法》以及其他專項法律。《土地管理法》第73條規定:“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第76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2007年通過的《城鄉規劃法》第40條就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相關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64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2007年通過的《物權法》第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30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但對于這兩條規定如何理解,學術界存有不同意見。多數觀點認為,《物權法》將違章建筑排除在因事實行為設立物權的情形之外,其修建行為不具有設立物權的法律效力。但另有部分學者認為建造人對于違法建筑享有不動產所有權,《物權法》并未否定違法建筑的物權效力。[ 參見周友軍:“違章建筑的物權法定位及其體系效應”,載《法律適用》2010年第4期。葉青:“違章建筑的否定與肯定”,西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8年。]通過對上述三部法律關于違法建筑條款的梳理,我們不難發現,違法建筑在我國實體法框架下幾無存在空間。除了《城鄉規劃法》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規定了“限期改正+罰款”的處理措施外,其它法律規定的都是“限期拆除”。如此,我國實體法基本上形成了一套以拆除為核心的違法建筑治理思路。
然而,以拆除為核心的治違路徑,在理論和實踐中已遭遇諸多困境。其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1)無視違法建筑建造人的財產權益。盡管目前理論和實務界關于違法建筑的權屬問題存在一些爭議,但無可否認的是,違法建筑不是無主物,其具有一定的財產屬性。無論是賦予其“所有權”,還是將其定位于“占有”,違法建筑所具有的財產屬性應當不容否認。如果不問情由,只要其違反了相關的公法規范,就一律拆除,無疑會損害建造人的合法權益;(2)不區分違法事由,有欠公平。規劃法和建筑法在我國的實施,只有二十多年的時間。相當多的城市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并無統一的城市規劃。實踐中,違法建筑的形成有多方面的原因。有些原因是因歷史原因造成,如當事人在建造房屋時并無統一的城市規劃;有些是地方政府的原因,如八九十年代地方政府為招商引資而給予投資者各種優惠政策,未辦理相關許可證件;當然也有很多是當事人自己為獲得非法利益而建設的違法建筑物。對這些不同的情形,不區別對待,而統一拆除,并不予補償,顯然有失公允。(3)一拆了之會造成巨大的資源浪費。以2011年拆除的“深圳海上皇宮”案為例,“海上皇宮”建設耗資上億,而拆除費用也高達千萬。即使海上皇宮存在著違法使用海域等違法情形,但其是否必須予以拆除而不存在其他任何補救辦法呢?(4)拆除違法建筑還應當考慮貧困群眾的生活困難。實踐中不少違法建筑已經成為貧困群眾生產生活的必需品,成為他們賴以生存的唯一依靠。盡管這些違法建筑的存在可能存在影響市容、環境、規劃等情形,但拆除這些違法建筑實際上就剝奪了這些貧困群眾的生存依靠。這必然招致他們的激烈反對,并可能引發社會的不安定、不和諧。
為此,我們必須打破這種以“拆除”為核心的治違思路,確立“分類治理”的治違格局,根據當事人違法事由和違法情節,對違法建筑采取不同的處理模式。基于違法建筑的存在對公共利益的不同影響,我們可以將違法建筑大體分為三類:(1)公共危害性違法建筑――可能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建筑;(2)民事侵權性違法建筑――對公益無直接影響,只是侵害相鄰關系的違法建筑;(3)無礙性違法建筑――不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明顯危害,也不會直接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違法建筑。對這三類違法建筑,應根據具體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四、拆除違法建筑的補償問題
(一)區分違法建筑的公法效果與私法效果
在學理上,根據法律所調整利益之不同,我們將調整公共利益的法律稱為公法,將調整私人利益關系的法律稱為私法。違法建筑據此可分為僅違反公法如《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的違法建筑;既違反公法又違反私法的違法建筑;以及僅違反私法如《物權法》、《民法通則》的違法建筑。對于僅違反公法,而不違反私法的違法建筑只會受到公法上的否定評價:如拘留、罰款、限期拆除等行政處罰的法律后果。除非違法建筑被罰沒、拆除等徹底滅失外,即對于客觀存在且為建設人所占有的違法建筑物,一般不會影響到違法建筑私權利益,不影響違法建筑的權屬、利用關系。在私法領域,依據私法上“法無禁止即授權”的理念,對于僅違反公法的違法建筑在私法上仍會受到肯定性的評價,如違章建設人和合法建設人同樣受到私法平等調整和保護。對于既違反公法又違反私法的違法建筑將會導致公法和私法的雙重否定性評價,如未經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批準而擅自在他人土地上建造違法建筑,既要受到行政處罰,又要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此時,一般來說,公法上的否定性評價是不會影響到違法建筑在私法上調整關系的。例如違法建筑侵害土地所有權人利益的,盡管違章建設人被處以罰款、限期拆除,但在違法建筑存續期間,違章建設人的占有權利則受到土地所有權人物上請求權效力的限制,土地所有權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損害賠償等司法救濟;而對于違法建筑占有人,社會公眾仍負有對違法建筑尊重和不作為的義務。對于僅違反私法的違法建筑,此類建筑并不違反《土地管理法》等公法,僅構成對他人私權利的侵犯,受害人可基于相鄰權、侵權等主張排除妨礙、損害賠償等救濟。
(二)先處理后補償
關鍵詞: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現狀;問題;措施
中圖分類號:TU198文獻標識碼: A
1 我國建筑行業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我國進行著歷史上,也是世界上最大規模的基本建設,房地產業得到迅猛發展,該產業龐大的建設規模和從業人員隊伍,使建筑施工行業生產作業呈現出危險性高,事故發生率高的特點。建筑施工生產發生的安全事故給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其家庭造成了無法彌補的傷害,給國家和集體財產帶來嚴重的損失。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工作面臨的形勢不容樂觀,任務十分嚴峻。
1.1 法律法規不健全,貫徹執行不徹底、政府部門監管不嚴
現階段,我國專門針對建筑業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尚不夠健全。相關資料顯示:我國自建國以來,在所有的頒布并實施的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中,專門針對建筑業的卻只有1997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2004年施行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隨著建筑業的不斷發展,國內的一些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不夠強和體系不健全的問題已經越來越明顯,導致某些環節無法規可循,同時,部分法律法規還存在著重復和交叉現象。而在法律法規的現場執行過程中,很多企業不重視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不夠,這也進一步的削弱了國家法律法規的約束作用。另外在政府部門方面,一些主管部門對國家下達的有關安全管理的文件沒有很好地貫徹實施,使得監管失控狀況十分嚴重,從而導致事故隱患大量存在。
1.2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
我國很多建筑施工項目在進行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時普遍存在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管理流于形式的問題,主要表現在編方案多,針對性差,執行不夠;喊口號多,教育培訓不深入;審批簽字多,分析研究少;會議討論多,現場檢查少。
第一,各項目施工現場普遍存在施工措施及安全方案等沒有針對工程的具體實際情況編制的問題,大多數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均按照模板套格式,這也導致這些措施方案的針對性不強,可執行性不高,讓現場安全管理措施到位、方案先行成為了空談,嚴重影響了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的技術性和科學性。
第二,許多施工項目存在安全管理人員不到位或者不按要求配備安全管理人員的問題,項目管理組織機構人員均為掛名、實際并未到工地現場參與管理。例如在許多勞務分包隊伍中,現場施工過程中均未安排專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的安全員也是“掛名”的,有名無實,甚至有的分包隊伍施工現場都沒有持證的安全管理人員,自身安全管理混亂。在項目總承包單位中,項目管理組織機構人員“掛名”的現象多,現場管理人員與備案上報的不符,安全管理人員配備不足等。
第三,由于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的制度不完善,這也導致了建筑施工企業在市場上存在很多不規范的行為,使責任并沒有落到實處。而監理企業作為現場監督單位,在行使監理權力過程中,不認真履行安全監理職責,對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等審批只是走過場、簽字,對方案研究、審批不認真,甚至于有一些監理工程師自身對相應的法律法規以及技術等規范不熟悉,導致不能及時發現方案、措施中存在的不合理之處,不能及時發現施工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
第四,目前,建筑工地上的多數工人都是農民工,沒有受過系統正規的教育,自身安全意識淡薄,自我防護意識較差,并且在出現事故時,不知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許多施工項目對于現場施工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以及培訓很不到位,進場三級教育、特殊工種作業教育、季節性教育、危險性較大施工作業上崗前教育等等均不能得到有效貫徹、落實,現場安全教育多為走形式、做資料,安全教育沒有起到實際的作用,對于提高施工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自我保護能力無實質性作用。施工現場由于施工作業人員流動性較大,人員變動頻繁,許多勞務隊伍新進場的工人未及時的進行進場教育和崗位培訓等就已經上崗作業,在施工作業中對于作業環境以及作業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認識不夠,自我保護能力較差,而這一部分作業人員也是發生安全事故的高危人員。
1.3 安全檢查不徹底、整改落實不到位
我國建筑施工企業在項目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各層次的檢查均較多,政府部門、公司、項目部、班組內部等,各類型的檢查也較多,消防安全、機械安全、臨電安全等,打算呢往往這些檢查均存在檢查時不仔細,許多檢查只是走過程、走形式,并不能真正的發現施工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或即使在檢查中發現現場存在安全隱患也不予以高度的重視,為了節約施工成本投入,不愿意在安全管理與隱患整改方面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這就導致了很多安全檢查失去了意義,解決不了實際問題。
例如,許多政府部門等在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時,聽匯報講解多,深入現場檢查督促的少,往往并不能發現現場實際存在的安全隱患。公司級檢查中,一般安全檢查時間倉促,檢查人員對施工現場環境等并不熟悉,這也導致了很多公司級的安全檢查只是走過場、走形式,對于施工現場實際的安全管理工作促進和指導意義不大。在項目部以及班組內部組織的檢查中,由于現場的管理人員對施工現場的熟悉、了解程度較高,往往切實能夠發現施工現場存在的一些安全隱患,但是由于大部分現場安全管理人員無法直接安排施工作業人員進行相關作業,導致了安全隱患發現后整改落實不及時或執行效果不佳。特別是對于一些整改難度較大的、整改需要投入較大的安全隱患,項目部及班組在整改過程中反應均較慢,這就造成了安全隱患長時間得不到及時消除的現狀。
1.4 盲目搶工
現階段許多由房地產企業開發的項目為了加快資金的周轉,及時收回成本,現場的一些施工單位為了完成產值任務,往往在工期上盲目的追求施工速度。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一味盲目的的追求工期短,施工快,導致了施工現場出現很多無計劃安排甚至在施工條件及施工環境尚不具備的前提下就安排施工的現象。這樣的盲目搶工,工程施工質量和安全必然得不到有力保障,而盲目搶工階段往往也是施工現場安全、質量事故頻發的階段。
1.5 現場機械設備、材料管理使用混亂
施工現場使用的各種大小型機械設備、材料等對于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也有著重要的影響。一般的施工單位在進行現場施工管理過程中,對于機械設備及材料管理均比較嚴格,但是依舊存在著許多不足之處。
第一,現場大型機械如塔吊、施工升降機等,在施工的前期選擇時均較為細致和認真,但是一旦大型機械安裝完畢,正式投入使用之后,現場對于大型機械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不夠。例如很多項目施工現場的塔吊吊鉤、鋼絲繩等磨損已十分嚴重仍在繼續冒險使用,甚至于有的塔吊標準節連接銷已經松動。施工升降機附墻件連接螺栓松動、門聯鎖裝置損壞、限位裝置失效等現場時有發生。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對于大型機械的管理缺乏了解,不能及時的發現大型機械設備存在的安全隱患,機械冒險使用危險性極大。
第二,現場使用的各種中小型機械管理、使用混亂。大部分的施工項目機械安全管理的重點全部在大型機械上,對于現場大量使用的小型機械設備等管理不足。主要體現在現場使用的大量手持式電動工具等,工人隨意接長電源線、隨意拆除工具傳動部位防護罩、破損嚴重存在漏電或傷人可能性仍在繼續使用。其次是現場使用的小型機械設備等許多均不屬于正規大型廠家生產,甚至許多是“三無產品”,其本身的安全性能就不高。
第三,施工過程中使用的各種材料等不僅對工程的質量有著重大的影響,對于現場的安全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施工現場現場使用非常多鋼管、扣件、密目網、裝飾裝修材料、機電設備等,這些材料的質量和性能都直接影響著施工現場的安全和質量,例如現場大量使用的鋼管、扣件等,一旦這些受力構件的強度和剛度等不符合要求,在使用過程中就會危及腳手架、模板支撐體系等支撐、維護結構的穩定性和安全性,并且一旦出現事故將會是群死群傷的重大事故。在機電安裝和后期的室內裝飾裝修階段,進場的很多設備、材料等均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影響重大。大型機電設備在安裝過程中涉及到大型起重吊裝作業,一旦吊裝方案編制不合理或者起重機械設備選擇不當等出現安裝事故,后果也將不堪設想。裝飾裝修階段進場的大量易燃材料也是對安全管理的重大考驗,尤其是現場消防安全管理。
2 加強建筑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的可行性對策
針對現階段我國建筑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存在的一些問題,結合我國安全管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12字方針,事故發生的原因分析總結主要取決于人、物、環境、管理等四個方面,為做好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就必須首先從安全事故發生的根源進行控制和管理,現就此幾方面分析并提出可行性的對策如下:
(一)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嚴格落實安全責任。
無規矩不成方圓,在施工現場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建筑工程管理條例是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保證,做到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有專人負責,安全管理體制完善,責任、權利相結合,不斷完善安全管理考核制度,落實安全責任追究和獎懲辦法,制定獎罰分明的激勵制度,以此充分調動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以及施工班組管理人員參與安全管理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同時,在施工過程中,政府及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落實監督管理責任,從嚴執行安全生產許可條例,加大對施工項目的現場安全檢查監督力度,把安全監督檢查與行業監管有機結合起來,并形成聯動體系,以確保監管力度和效果。
(二)各類監督機構要發揮其監督作用,加強對典型問題,安全隱患和安全事故的查處力度。
政府部門及其他監督管理機構對施工現場存在的各類典型問題應嚴格檢查、杜絕安全隱患。對于一些無視工人生產安全、施工現場管理混亂、責任不落實、現場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施工企業和單位,要與經濟掛鉤,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尤其對于安全隱患不整改的,要加大處罰力度。對于造成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單位和主要責任人,在查清事故原因后,要加大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真正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權”,力求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和遏制安全事故的發生。
(三)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增強現場人員的安全防范意識。
結合我國現階段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的現狀,施工現場的安全教育培訓不僅僅需要針對現場的施工作業人員,還需要針對施工現場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人員,做到人人懂安全,人人管安全,營造良好的安全管理氛圍。施工現場的許多安全管理人員自身的安全管理水平和知識就有限,必須對其進行定期的培訓和教育,確保其有能力做好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和監督工作,能及時發現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能提出科學合理的整改措施。同時,在施工現場施工作業隊伍、人員的選擇上,施工單位應做好施工人員的篩選工作,要選擇有一定資質和能力水平的施工作業隊伍,要選擇有施工經驗的施工作業人員,要選擇有操作資格證、上崗證等相應資格證件的施工作業人員。對于進場的農民工,要重點進行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從源頭上消除不重視安全的思想,整體增強施工現場施工作業人員的安全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同時,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要堅持計劃性、長期性、系統性,把這項工作納入職工的育培訓計劃,采取多樣形式,適時適地,嚴謹認真地落實好進場教育,特種及特定教育,正常性的教育培訓。
(四)完善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加大施工現場安全檢查力度。
首先,對于施工現場的安全設施的投入必須做好投入到位,專款專用,要分清主次輕重,明確安全投入的必要性,建筑施工的安全設施投入不能節省,如果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對整個施工項目乃至整個施工單位都將造成巨大的損失,并且會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因此,要充分完善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設施,并要按規定進行設置,確保能充分發揮其安全防范作用。例如施工現場“四口、五臨邊”的防護,要采取可靠的定型化防護,既能實現安全防護功能,又經濟美觀。在危險處設置危險警示標志等。
其次,要做好施工現場安全檢查工作。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要配備齊全,崗位責任落實到位,施工現場要定期和不定期的組織所有安全員對施工現場的安全進行檢查,對現場違規操作班組、違章作業人員給予相應的教育,對情節嚴重的要按照管理規定進行相應處罰。在組織進行日常的定期和不定期檢查的同時,還要根據施工季節及工程項目的實際進展情況組織季節性和專項安全檢查,確保項目自身安全檢查全面徹底、不留死角。在項目部自身做好安全檢查的同時,施工單位公司級安全管理部門應經常定期、不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到施工現場進行安全巡查或專項檢查,并及時反饋監督檢查情況,用以促進項目安全管理。另外要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管理方針,重點加強建筑施工現場安全的標準化管理,確保施工任務安全正常進行。
(五)做好機械設備的日常檢查、維修、保養工作。
施工現場的機械設備不同于普通的車輛等,一般沒有明確的報廢期限要求,往往只要機械設備還能工作,施工單位就會一直使用,但是實際上一些機械設備經過長時間使用,即使某些功能還可以運行,但是因為使用時間較長、維修保養不夠,機械設備的磨損、老化已經處于安全的臨界點,狀態已極不穩定,但很多施工單位出于經濟的考慮,認為購置新機械設備花費巨大,抱著得過且過的心態,能省則省的思想繼續使用已經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設備工作,往往會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因此,及時檢查更新安全設施以及機械設備是預防建筑安全事故發生的重要措施,加大安全管理資金投入,及時更新安全設施,盡量減少或降低安全事故的發生。對于現場的機械設備要做到及時檢查,并定期進行修理和維護,對于應該淘汰的要做到堅決淘汰更換。總之,在建筑施工過程中要加強施工安全的防范意識,做好安全準備工作。
3 總結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關系重大。一方面其關系到施工人員的生命安全。如果不科學合理的做好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施工現場極容易發生安全事故,而一旦發生事故將嚴重損害施工作業人員的身體健康,甚至會發生死亡事故。另一方面施工現場安全管理還關系到施工單位自身的利益。施工中的安全隱患或人員傷亡事故,將會嚴重影響施工企業的施工進度,會給施工企業造成極大的經濟損失,影響其經濟效益等的實現。
總之,施工單位只有增強安全生產的危機感、責任感,樹立正確的安全觀念,采取科學合理的安全措施,嚴格檢查制度落實,才能在建筑施工現場營造出安全的工作環境,避免事故發生,杜絕人員傷亡,減少經濟損失。
參考文獻:
[1] 楊文柱.建筑安全工程.機械工業出版社.2004.
[2] 劉化.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8.
論文關鍵詞 黑白合同 實質性內容 合同效力 依法必須招標
我國對建筑市場交易行為的規范,不僅有《民法通則》《合同法》等基本法中的法律規定,還包括《建筑法》《招投標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中的法律規定。但是,隨著建筑企業的增多以及市場競爭的愈發激烈,建筑市場中“黑白合同”現象依舊屢禁不止。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但是,該條款僅對合同內容之一的價款部分的效力進行了認定,而對其他內容的效力并沒有予以認定。因此,仍需要對“黑白合同”進行深入詳細的分析來判定其效力。
一、“黑白合同”的內涵和特點
“黑白合同”包括一黑一白兩種合同,“白合同”是指建設單位與施工方簽訂的與中標內容一致并于相關行政部門備案的合同,“黑合同”則是指建設單位與施工方簽訂的與中標內容不符未經備案的合同。《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由此可見,“黑白合同”主要是指實質性內容不同的兩種合同,僅僅是非實質性內容不同的合同并不屬于“黑白合同”的討論范疇。
關于“實質性內容”的定義,《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黑白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標的物是經過招標的工程;
(2)合同雙方對同一合同標的物簽訂了在價款、工期、質量或履行方式等實質性內容存在明顯差別的兩份或兩份以上的合同;
(3)“白合同”是經過招投標程序的中標合同,經登記備案,“黑合同”則未經招投標程序未登記備案;
(4)當事人簽訂“白合同”是為了規避相關法律規定、逃避行政部門的監管,雙方實際履行的則是“黑合同”。
二、“黑白合同”的效力分析
通常,實踐中的建設工程“黑白合同”會表現出不同的形式,對于不同情形下的“黑白合同”效力,不能一概而論,而應予以區分,分別對其效力進行分析。本文首先將“黑白合同”按其標的物的不同進行分類,即依法必須進行招投標的工程項目和依法不屬于必須招投標的工程項目,分別在這兩類情形下,再區分黑、白合同簽訂的先后順序,分析不同情形下形成的黑合同、白合同各自的效力。
(一)依法必須進行招投標的工程項目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主要規定了三類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根據黑合同、白合同的簽訂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投標的工程項目涉及的“黑白合同”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1.建設單位未進行招投標而直接與施工單位簽訂建設施工合同,但為了規避行政部門的檢查監督以及竣工結算,而進行了徒具形式的招投標活動,并簽訂了“中標合同”用以備案;
2.在開標前,當事人已經協商訂立施工合同,但其條款與其后經備案的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不一致;
3.在訂立中標合同之后,協商訂立背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中標合同已經備案。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活動的工程項目,皆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前兩種類型都屬于簽訂黑合同在先,簽訂白合同在后。成立在先的“黑合同”是雙方未經招標程序私下簽訂的,依據《招標投標法》和《解釋》的規定,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的,視為“違法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由此可知,對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招標程序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未經招標程序簽訂的“黑合同”由于欠缺這一生效要件,因此不有法律效力。
成立在后的“白合同”雖經過招標程序,但是,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招標人違反規定,與投標人就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在中標無效的情況下,依據《解釋》第一條的規定,中標無效的情形視為構成《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另外,如果雙方訂立“白合同”的目的是為了規避法律關于“最低投標價”和“違法分包、轉包”的禁止性規定,則同時構成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因此,1、2情形下簽訂的“白合同”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種類型屬于簽訂白合同在先,簽訂黑合同在后,是典型的“黑白合同”。“白合同”是依法進行招標程序、中標生效后,經備案的有效的中標合同;“黑合同”是未經招標程序訂立的、與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相異的未備案合同。“黑合同”是合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一致而簽訂的合同。雖然《解釋》第二十一條僅就價款結算方面肯定了“白合同”的效力,但并未明確規定“黑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幾種情形,除第一種、第三種情形外,“黑合同”是否構成其他幾種情形,需要進一步的分析。
首先,訂立“黑合同”是否屬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第五十九條亦規定:“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那么,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是否屬于“強制性規定”?對于“強制性規定”的理解,主要將分為取締性規定和效力性規定。取締性規定僅系取締違反之行為,對違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為,并不否認其行為之私法上效力。效力性規定則否認行為私法上的效力。區分取締性規定和效力性規定的標準包含以下三點:
(1)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違反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的,該規定屬于效力規范。
(2)法律法規雖沒有明確規定違反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的,但違反該規定以后若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也應當認為該規范屬于效力規范。
(3)法律法規雖沒有明確規定違反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的,違反該規定以后若使合同繼續有效并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只是損害當事人的利益,在此情況下該規范就不應屬于效力規范,而是取締規范。
在法條沒有從字面上明確規定無效的情況下,該標準采取結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和第四項的規定,即違反法條是否會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綜合考量來判定效力性的規定。一般來說,只有違反了效力性規定的合同才作為無效的合同,而違反了取締性的規定,可以由有關機關對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但不一定宣告合同無效。由此可以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合同無效的情形,是指對強制性規定中效力性規定的違反。那么,《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九條是否屬于效力性規定?依據上述區分標準,這兩項法條并沒有在字面上明確規定對中標合同進行實質性變更的協議無效或不成立,而是責令改正、予以罰款;此時,需要再結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來判定第四十六條和第五十九條是否是效力性規定。
那么,訂立“黑合同”是否屬于“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從《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的強制招標的范圍可以看出,招投標制度旨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保護國有資產。《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正體現了這一目的,如果允許中標后對招標文件或投標文件的任意更改,那么招投標制度就形同虛設。實踐中,建設單位和承包方對中標合同的實質性更改,可能涉及對“最低投標價”和“禁止違法轉包、分包”等法律規定的違反,而之所以規定最低投標價和禁止違法轉包、分包,是為了保障工程的質量標準。如果違反了這些法律規定,則會埋下工程質量的隱患,對于強制招標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其結果必是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的損害。
綜上,如果招標人、投標人在中標后,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對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更改,變更后的協議將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國有資產流失的,那么變更后的協議,即“黑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但是,另一方面,“惡意”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相互串通謀取非法利益。而雙方對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的變更并非全部都屬于為了謀取非法利益。如果中標合同成立后,由于不可歸咎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使得客觀情況發生根本性變化,原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原合同會顯失公平,為了保證合同雙方公平合理的利益和合同的順利履行,在不違背立法宗旨的情形下,應允許對實質性內容作合理合法的變更。在此種情形下,可以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不機械地否認合同效力,尊重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二)依法不屬于必須招投標的工程項目
《招標投標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法。”由此可以理解為,無論是法定必須招投標的,或是不屬于法定必須招投標范圍的工程,只要其在中國境內進行招投標活動,都一樣適用招標投標法。因此,依法不屬于必須招投標的工程項目的當事人選擇招投標程序,應視為當事人選擇接受《招標投標法》的規制。
依法不屬于必須招投標的工程項目涉及的“黑白合同”類型有:
1.在開標前,當事人就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或已經協商訂立施工合同,但其條款與其后的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不一致;
2.在訂立中標合同之后,協商訂立背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對于第一種類型,開標前,中標人并未最終確定時,招標人與投標人就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或簽訂施工合同,影響中標結果的,則該行為本質上與內定最終中標人無異,依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的規定,該行為屬于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行為,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串通投標的,中標無效。在中標無效的情況下,根據《解釋》的規定,中標訂立的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不同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該類情形下,招標程序并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雙方在開標前訂立的合同不能因為欠缺招標程序這一條件而被認定為無效。對于不屬于強制招標范圍的工程項目,開標前訂立的合同是雙方在真實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合同,是雙方已經實際遵照履行的合同,反映雙方真實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當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所規定的情形下,應承認實際履行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對于第二種類型,其不同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這一種類下相同情形下形成的“黑白合同”。區別之處在于,對于非強制招標范圍的項目,惡意串通行為并不必然導致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利益,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有些情況下,惡意串通行為損害的只是建設單位或承包方一方的利益,此時,對于“黑合同”的效力不能一概否認,而應對惡意串通行為所導致的結果詳細分析,再判定合同效力。如果惡意串通行為僅損害當事人的利益,則不應當否認“黑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