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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地點
天氣
當事人姓名
駕駛證號及身份證住址
機動車牌號
車型
保險公司名稱及保單號
a:
b:
事故形態:
a駕駛上述車輛,沿出事路段由 向 行駛, b駕駛上述車輛,沿出事路段由 向 行駛,
因 ,致使a車 部位與b車
部位相撞,造成車物損壞的交通事故。
協議賠償數額及處理方式:
1、不需要保險理賠的,由 方當場賠償 方人民幣(大寫) 仟 佰 拾 元(¥: )完結此案。
一、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審理的基本情況及特點
(一)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數量總體上升
隨著交通事故的增多,膠州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數量一直居高不下,其絕對數量和占全部民事案件比例兩項數字均呈快速上升趨勢。據統計,2008年,膠州法院共受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727件,占民事案件收案總數的11.84%;2009年受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919件,占民事案件收案總數的13.59%;2010年受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1487件,占民事案件收案數的23.52%;2011年1-4月份,共受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690件,占民事案件收案總數的26.18%。
(二)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調解率相對較低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發生的責任劃分一般爭議不大,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具體賠償的金額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直接賦予了受害人向保險公司行使請求權,根據中院有關規定精神,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被告投保了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必須參加訴訟。原告沒有列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的,法院必須列保險公司為被告,因此保險公司一般直接參與此類案件,但調解率一直處在相對較低水平。2009年膠州法院全部民事案件的調解撤訴率為50.61%,交通事故案件調撤率為43.63%,比全部民事案件調撤率低7個百分點;2010年全部民事案件調解撤訴率為59.36%,交通事故案件調撤率為36.99%,比全部民事案件調撤率低13個百分點;2011年1-4月份,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調解率為21.74% ,低于全部民事案件調撤率10個百分點。
(三)當事人一般至少為三人以上,調解難度隨著當事人數量增加而增大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涉及的賠償責任主體較為復雜,有的因受害人死亡,涉及其繼承人;有的為共同侵權人;有的因車輛出租或出借,涉及車主和駕駛員;有的因掛靠關系,涉及實際車主和掛靠方;且該類案件一般均涉及到保險公司,因此,當事人多為三人以上,隨著當事人人數的增加,調解難度也相應增加。
(四)審判周期較長
交通事故案件從整體上看,相對傳統民事案件審判周期較長。其影響因素之一是鑒定。交通事故案件立案后,約有20%—30%的案件在第一次庭審時原告要申請進行傷殘等級等項目鑒定,鑒定的案件自委托至出鑒定結果大約需兩個月左右時間;有的案件因被告方對原告是否掛床、誤工時間、護理人數等事項有異議,庭審時也會提出鑒定申請;影響因素之二是送達。交通事故類案件送達時間較長,因基本采用郵寄法院專遞形式送達訴狀和傳票,答辯期至少為十五天,從立案、分案、收案至開庭約需一個月的時間,如再有地址有誤或被告因故第一次開庭沒有到庭等情況,可能會再重新使用專遞送達,則時間更長;其他影響因素還有有的案件存在追加實際車主或登記車主等被告的情況,需要再次送達重新安排開庭等。上述因素都影響到此類案件的審理天數,導致審判周期較長。
(五)訴訟金額較大
因為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特殊性,當事人在身體和財產上所受的損失都比較大,而且隨著經濟增長,統計數據逐年提高,賠償標準也一路上漲,各賠償項目均隨之大幅上揚。以十級傷殘為例,2007年城鎮標準為30656元,農村標準為13092元;2008年城鎮標準為35712元,農村標準為14954元;2009年城鎮標準為40928元,農村標準為17018元;2010年城鎮標準為44736元,農村標準為18498元;而2011年城鎮標準已達到49996元,農村標準為21100元。訴訟標的額的增加讓原告方有了更高的心理期望值,也給被告方帶來更大經濟壓力。
二、影響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調解率的因素分析
(一)保險公司因素
交通事故案件能否調解,首要因素就是被告保險公司的意見。首先是調解權限的問題,有的保險公司(如太平洋保險、安邦保險等)的人不能當庭調解,須庭后將調解方案上報審核,這樣就需先行開庭然后再次安排調解時間,不但增加法院的工作量,也讓其他當事人產生厭煩心理,尤其對于標的額不大的案件,因為耽誤時間或需再次全部到庭制作調解筆錄太麻煩等,且調解并不會帶來更大利益,有的當事人就對調解產生抵觸;其次,在醫療費問題上,保險公司普遍要求去除醫保范圍外用藥,對此原告難以接受,而法院判決并不會區分是否醫保范圍用藥而對醫療費一律予以支持,因此醫療費是否足額賠償直接影響調解;第三,因利益取向的不同,保險公司認可的賠償標準普遍低于法院使用的標準,主要見于誤工費、護理費等的賠償;另外在訴訟費和鑒定費的承擔問題上,一般保險公司在調解時不同意承擔此類費用,而法院判決會判由保險公司承擔,等等。因上述分歧,一方面保險公司的人怕承擔責任而不愿進行調解,希望法院采取判決的形式結案,另一方面當事人出于實際利益考慮不愿遷就保險公司進行調解。保險公司的因素是造成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調解率低的主要原因。
(二)送達因素
當前人員流動性大,涉及的肇事車輛及交通事故案件的當事人遍布全國各地。同時由于事故發生,又存在部分當事人躲避情況的發生,使得交通事故賠償案件“送而難達、送而不達、無處送達”的現象比較突出。在當事人不能出庭的情況下,缺席判決在一定程度上會對調解率造成影響,即使最終能夠成功送達,留給調解的時間也比較少,很難達到良好的調解效果。
(三)人因素
訴訟中,法官通過當事人的人做工作往往能取得很好的效果,最終促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但在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中,少數人對調解起到了阻礙作用。因存在自己的訴訟利益,由其勸說當事人讓步調解有時并不現實,特別是一些風險或訴訟標的低于費的案件律師為爭取利益最大化而拒絕接受調解,有的甚至阻撓當事人接受調解。
(四)被告事故肇事方因素
大部分案件的被告肇事車輛方都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保險,在賠償數額超過交強險的情況下,被告肇事車輛方考慮到如果同意調解,在賠償原告后再去保險公司理賠時,保險公司一般不會同意全額理賠,而是要扣除一定比例的費用,這種情況下,車輛投保方可能和保險公司要提起商業保險合同糾紛之訴,而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以判決方式結案的案件比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案件勝算可能性要更大。因此,顧及到商業險理賠問題,被告車輛方往往不同意調解。
(五)法官個人因素
主要有法官的經驗、耐心和公正度等,法官的經驗往往影響法官對案件形勢的洞察力、對當事人心態和案件的把握、以及在不違背當事人自愿的前提下促成調解的技巧;法官的耐心體現在對各賠償項目數額的協調平衡、與保險公司的溝通、當事人缺席情況下所做的努力等;而法官的公正度會對當事人的信賴心理會產生直接的影響。
(六)其他因素
影響調解率的因素還包括當事人無賠償能力、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賠償比例達不成一致、對具體賠償金額存在爭議(尤其是誤工費、護理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和后續治療費、財產損失數額等);另外,非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經認定事故責任后,負次要責任的機動車往往還要承擔較高的賠償,這種情況雙方爭議突出,矛盾容易激化;再有交警未作出責任認定的,當事人雙方往往對責任劃分爭議較大,難以調解;另外還有爭氣不爭財的心態、當事人素質等因素。
三、對策及建議
(一)加強與保險公司和保監會的溝通。法院應向保險公司和保監會提出司法建議,宣傳訴訟調解的重要意義,引導保險公司樹立調解理念。一是建議保險公司放寬保險理賠調解的審批程序和出庭人員的調解權限,建立與當前司法實踐、群眾需求相適應的證據審查標準,賦予保險公司出庭人員相應的調解權限,以便于調解;二是讓保險公司認識到調解是保險理陪的一項工作,是改變人們對保險公司“投保易,理賠難”不良形象一種途徑,通過保險人員及時參與案件調解,樹立保險公司勇于承擔社會責任的形象,法院亦可以在訴訟費的負擔問題上鼓勵保險公司參與調解;三是加大走訪調研、溝通協調的力度,就雙方在實踐操作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對接,研制解決方案,形成統一的調解程序和具體規范,幫助保險公司分析理賠中存在的問題,完善理賠制度;四是加強和保監會的合作,建議保監會加強對交強險理賠工作的指導,轉變理念,積極參與法院調解工作。
(二)建立與交通管理部門的協調機制。雖然法院在交警部門設有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但從工作實踐看,建立定期溝通和協商配合的工作機制、為審理此類案件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更為重要。一是法院可以將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相關的法律規定制作成小冊子,由交通管理部門免費向當事人發放,便于群眾了解法律。實踐中,當事人在不知道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調解時表現得非常猶豫,只有了解法律規定,才能理性的進行調解,避免不切實際的請求與反駁。對于家庭困難又確需聘請人的,可由交通管理部門告知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渠道。二是法院制作一些表格,由交警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填寫一些調查結果,如調查了解肇事車輛是否投保,在哪個保險公司投保,要弄清車主是誰,有無掛靠單位,當事人的住址及聯系方式等,弄清這些問題就為法院的送達和調解工作打下了基礎。三是法院制作一些法律格式文書放在交警部門,如財產保全申請書、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書等,由當事人免費取閱,交警調解不成并認為有保全車輛的必要時,可建議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為以后調解和執行工作創造條件。
(三)多個渠道,應對送達難難題。針對當前存在的送而難達、送而不達現象,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渠道作出應對。第一,對于難以送達的當事人,提倡采用直接上門送達的方式。第二,遇到“人難找、門難進、拒簽收、不協助”的情況,可采用留置送達方式,與當地基層組織配合。當地基層組織比較了解當事人情況,在實踐中,通過當地基層組織送達,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三,必要時增加原告的送達義務。訴訟文書不能送達實質上也屬于一種訴訟風險,這種風險責任應當由當事人來承擔,有的當事人為使自己的訴請早日實現,也愿意配合法院送達,因此,必要時也可增加當事人的送達義務,使當事人參與到送達事務中來,廣開送達途徑。第四,慎用公告送達方式,嚴把公告送達關,不輕易適用缺席審理程序。
(四)加強與當事人的溝通。加強法律釋明工作。交通事故案件訴訟主體多、訴訟標的大,賠償項目和證據材料繁多,而不少當事人文化素質不高、法律意識不強,在訴訟中常常出現變更訴訟請求、追加當事人、反復舉證質證的情況。對此應加強立案階段的法律釋明,指導當事人明確賠償主體、賠償項目、賠償標準、舉證要求及舉證期限,避免訴訟錯誤。要注重對受害方及肇事司機、車主的情感疏導和法律釋明,使雙方充分認識到調解結案的優勢,對于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喪葬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承包金損失等項目的計算標準和期限等問題,法官在調解過程中應當充分行使釋明權,并向被告釋明主動履行和強制執行的區別,同時積極做雙方當事人的工作,使其盡快接受調解,使受害人得到賠償。
(五)加強與律師及法律工作者的溝通。律師及法律工作者在接受當事人的委托或者咨詢時,應實事求是的釋明法律規定,這樣案件在進入訴訟程序前,當事人就能對自己所受到的合理損失有一個正確的估算,不至于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后,由于法官的評判與其預期期望差距較大而難以接受,增加了調解難度。而在風險的規制層面,要引導當事人正確區分費、訴訟費、執行費及賠償款之間的關系,并建議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對此作出相關調研和統一規范,以正確、及時、有效地處理好因交通事故引發的社會矛盾。
論文關鍵詞 基層法院 交通事故 調解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因涉及身體傷害,觸及當事人切膚之痛,與當事人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在整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不僅需要法官精準的審判水平,而且需要法官在案件處理上給予受害者及其家屬心理上的撫慰,更適合用和諧的方式處理。調解因具有處理時間短、工作效率高、社會效果好、節省司法資源的優勢,在審理交通事故案件中適用調解機制,不僅能達到及時、高效、便捷的化解矛盾,而且符合訴訟的價值追求,做到案結事了,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一、交通事故案件調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交通事故案件調解的必要性
1.交通事故案件數量逐年遞增
截至2010年12月底,東莞市現有機動車保有量超過92萬輛,駕駛人超過128萬人,隨著機動車保有量和道路里程的不斷增長,道路交通事故呈現逐年上升趨勢。2006年度,原東莞市人民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案件4371宗;2007年度受理交通事故案件4610宗;2008年度受理交通事故案件4719宗。自2009年1月1日起,原東莞市人民法院撤銷,新成立東莞市第一、第二、第三人民法院。2010年度僅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案件3029宗,2011年度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案件3454宗。交通事故案件處理急迫性
交通事故案件大多涉及受害者身體需要及時救治,如果按照傳統的審判程序時限處理,即使適用簡易程序,解決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糾紛,一審階段約需三個月時間,若再加上二審及執行階段,受害者拿到賠償款大概需要一年甚至一年以上的時間,這對于急需等錢治病的受害者是無法承受的訴訟之痛。因此,尋找一種快速處理機制顯得尤為重要。基層法院案多人少壓力較大
以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三庭為例,共有法官7人,2011年受理交通事故案件3454宗,已結案件3152宗,人均結案數為450.28宗。因此,基層法院適用調解機制能夠節約司法成本,緩解案多人少壓力。
(二)交通事故案件調解的可行性
1.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特點
交通事故案件涉及的案情一般比較簡單、涉案標的額相比其他民商事案件較小、法律關系較為明確、賠償標準比較明確具體,而且交通事故案件具有偶發性和車輛購買保險的特點,保險公司是主要的賠償義務主體,比較適合調解。交警部門前期處理,當事人具有調解意愿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前,交警部門的行政調解作為交通事故案件提起訴訟的前置必經程序,交警部門的行政調解對交通事故案件的處理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而且,交警部門具有多年豐富的交通事故案件調解經驗。交通事故案件經過交警部門的勘查,詢問調解意愿,事故責任認定等一系列過程,到法院受理階段,一般經歷了大約三個月的時間,受害者或者受害者的家屬,其希望得到賠償、撫慰的心理更加迫切,希望案件能夠得到迅速處理,因此希望調解的意愿更加強烈。
二、基層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案件存在的困難及不足
(一)基層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案件存在的困難
1.保險公司調解意愿較低或參與調解人員權限不足
保險公司作為主要的賠償義務人,保險公司同意調解是調解成功的關鍵因素。但由于保險公司為了追求利潤,除非降低賠償數額,否則保險公司拒絕調解。同時,由于保險公司內部制定的賠償標準低于法定的賠償標準,且較為苛刻,如精神損害撫慰金不賠償,醫療費扣除社保用藥等等,在法院審理中在證據充分的前提下,是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醫療費并不扣除社保用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法院要求原告調解的話,有可能損害原告的利益。這樣造成了調解難度的加大。另外,參與調解的多為東莞本地的保險公司,東莞本地的保險公司多為分公司或者中心支公司,受省級保險公司的分級管理,賦予的調解權限不足。而且,參與調解的保險公司授權人員多對調解程序不盡熟悉,并且公司授權范圍也較小,調解難度較大。交警部門與法院審判標準未統一
交警部門對如何劃分事故責任及行政處罰具有一定的經驗,但是對于相關賠償標準的掌握不一定清楚。在審判實踐中發現,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以交警部門的答復作為抗辯,如責任比例的問題,車輛與行人相撞司機與行人負同等責任,交警答復是各賠償一半,這是與法律規定相矛盾的。這樣導致調解時,當事人不知應該聽法官的還是交警的,導致調解不成。基層法院之間審判標準未統一
基層法院的審判標準不統一,雖然東莞市三個基層法院對交通事故案件的審判標準大部分是統一的,但在一部分證據認定方面仍存在一定差異。東莞市周邊各地的賠償標準差別較大,如佛山市,當事人在城鎮居住滿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賠償標準是按照城鎮戶口計算,并且交強險和商業險在一個案件中一并處理。在深圳市,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按照傷殘等級來確定的,一個傷殘等級是10000元,而在東莞市是一個傷殘等級5000元。不同地區按照不同標準進行賠償,這樣就導致了“同命不同價”現象,當事人心理落差很大;法院進行調解工作時,很難取得當事人信任,調解工作較難開展。
(二)基層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案件存在的不足
1.審判力量需要進一步加強
交通事故案件的調解因涉及當事人人數眾多,法官需要花費大量時間居中調解。但對于一個法官有時候一天要安排六個庭審,在每個庭審半個小時的緊迫時間內,在下一個案件的當事人在庭外等待開庭時,法官很難抽出更多的時間予以調解。由于案多人少,每個法官的時間有限,也成為調解難的一大原因。法官調解能力需要進一步加強
東莞市基層法院是非常年輕的群體,法官平均年齡在三十多歲,以東莞市第二法院為例,截至2010年11月法官平均年齡是33.6歲。很多法學專業的學生一畢業就進入法院系統,為法院注入年輕的活力。不少年輕法官對法律的規則及程序有著清楚的學理認識,更注重法律的審判流程,不注重調解,認為判決更能體現法律的嚴肅性。另一方面,由于年齡閱歷和工作經驗的不足,年輕法官較為缺乏調解的經驗和技巧。
三、提高基層法院交通事故案件調解的對策分析
(一)加強與保險協會的溝通,促其認識到調解的重要性
1.加強與保險協會的溝通,宣傳調解的優勢
保險公司作為主要的賠償義務主體,法院應向其宣傳調解的好處,提高其主動參與調解的積極性。對于保險公司來說,調解的好處有:(1)減少理賠環節。交通事故的交強險和商業險在東莞地區的審判實踐是分案處理,是車方賠償給傷者之后再向保險公司索賠第三者商業險,若保險公司不予理賠時,車方需向法院另案起訴保險公司。如果是調解的話,在調解過程可以達到交強險和商業險同時處理,避免了車方在賠償給傷者之后再次向保險公司索賠商業險,減少了保險的理賠環節。(2)節省理賠成本。根據保險公司的商業性質,一般來說,保險公司接受的調解方案是協商賠償金額低于法院判決金額。原告方是用減少的金額換取保險公司的快速賠償,因此,調解對保險公司是非常有利的。(3)節約司法資源。調解的及時高效,不僅當事人可以節省訴訟費和律師費,而且可以及時領取賠償款醫治傷痛,降低訴訟成本。并且,對于案多人少的基層法院來說,可以節約出寶貴的司法資源處理重大疑難案件。對保險公司進行普法宣傳,促其統一內部賠償標準
保險公司不愿調解的一大原因是誤認為調解的賠償金額高于保險公司內部的賠償標準,保險公司不僅不通過調解方案,反而影響了調解人員的業績。其實保險公司內部制定的賠償標準部分不符合法律規定,過于苛刻嚴厲,無法得到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對保險公司進行普法宣傳,對其理賠人員予以指導,使保險公司內部賠償標準與國家法律相統一,這樣理賠人員的授權范圍也會得到擴大,進一步促進保險公司的調解意愿。參與保險協會評價活動,敦促保險公司主動參與調解
法院參與保險協會對保險公司的評價活動,對積極參與調解的保險公司和調解人員予以表揚和鼓勵,在一定程度上,敦促保險公司主動參與調解。
(二)加強與交警部門的聯動,共同促進調解工作開展
1.加強與交警部門的溝通,統一法定賠償標準
法院應加強與交警部門的溝通,對處理交通事故調解的人員進行法定賠償標準的指導,對負責調解工作的交警予以培訓,促使交警部門與法院統一賠償標準,有助于調解工作的開展。交警部門調解成功,法院給予司法確認
交警部門在調解成功后,應告知當事人及時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由法院出具裁判文書,賦予調解協議法律強制力。若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內容時,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便捷快速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同時,達到充分保障自身權益的目的。交警部門調解不成功,應給予當事****利保護指引
雙方當事人在調解不成功時,交警部門應及時指引當事人保護自身權利,比如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先予執行等訴前保護措施,以保護自身權益。
(三)進一步加強基層法院調解能力
基層法院調解能力的加強,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2004年5月13日,原告姚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營業部(以下簡稱: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輛保險合同,合同約定:保險車輛川Z00011貨車,保險期限從2004年5月14日零時起至2005年5月13日24時止,承保險種: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無過失責任險、玻璃單獨破碎險,其中第三者責任險的責任限額50000元,保險費2316.6元。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三條約定“保險人根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二十四條約定“根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按下列免賠率免賠:負全部責任的免賠率為2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率為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率為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率為5%,違反裝載規定,增加免賠10%”。第二十五條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核定賠償金額。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保險人賠償范圍或超出保險人應賠償金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次日,原告姚某按合同約定支付全部保險費3364.93元。
2004年9月7 日,原告姚某駕駛投保的川Z00011號貨車,載11噸肥皂由眉山市東坡區方向往青神方向行駛,車行至眉青路8Km600m(“T”型路口)處,遇第三人蹇淑彬騎人力三輪車由開關站向進入路口左轉彎往眉青路口方向行駛,兩車相撞,造成蹇淑彬死亡的交通事故。當日姚某通知保險公司到達現場,并領取了被告交付的《機動車輛保險索賠須知》。2004年9月27日,眉山交警支隊直屬二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姚某、蹇淑彬在該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2004 年10月13日,姚某與死者親屬在眉山交警二大隊的主持下達成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該調解書載明損害賠償項目為:蹇淑彬死亡補償費44600元、喪葬費6220.5元、參加處理人員交通、誤工費4000元、三輪車修理費及車上物品損壞450元、川Z00011號車修理費2754元、施救費1680元,共計損失59704.5元,經協商,姚某承擔57596.3元、蹇淑彬承擔2108.2元。同月21日,姚某向死者親屬支付賠償費53162.3元。
同月22日,姚某向被告提交機動車輛保險索賠申請書。雙方因第三者責任險賠付金額發生爭議,原告主張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規定,扣除被告免賠20%,保險公司應支付第三者責任險賠款 40000元。保險公司核定,姚某在該交通事故中造成第三者財產損失250元,造成第三者蹇淑彬死亡而產生的相關費用包括喪葬費6220.5元、死亡補償費44600元、參加處理事故人員交通費、誤工費1200元,第三人人身財產損失共計52270.5元,被告應支付原告第三者責任險賠款52270.5× 50%(同等責任比例)×[1-10%(同等責任免賠10%)-10%(超載免賠10%)]=20908.2元,車損險賠款187.77元。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雖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但截止目前國務院尚未就該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制定具體辦法,全國統一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尚未開展,參照中國保監會(2004)保監發39號通知第二條“5月1日起,各財產保險公司暫時按照各地現行做法,采用公司現有三者險條款來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強制三者險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待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正式出臺后,再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調整,統一在全國實施”之規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機動車輛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作為調整本案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依據。交通事故雙方及保險公司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劃分均無異議,故以此作為本案民事賠償責任的劃分依據。根據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約定,被告應根據原告在交通事故中所負的同等責任即50%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并在責任限額內免陪10%.原告明知其在事故中應承擔同等責任,未經被告書面同意擅自與死者方達成調解協議,損害被告合法權益,該調解協議對被告不具有約束力,調解協議所確定的賠償金額不能作為原告向被告索賠的依據。對于參加處理事故人員的交通費、誤工費4000元,第三者財產損失450元,雖在交通事故賠償調解書中予以確定,原告在死者方未提供全部票據的情況下予以認可,是其對自己權利的放棄,但并不因此免除原告向被告保險公司索賠時按照保險條款提供相應票據以便被告核定的義務,對此應由原告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保險公司對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險核定的賠款項目、金額正確,已按約履行了理賠義務,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遂判決駁回原告姚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
一、現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設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有學者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之前,全國很多省份通過地方性法規的形式規定機動車必須購買第三者責任險,否則車管部門不予登記上牌、年審,而且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規定,保險公司風險提高,對第三者責任險費率上調了10%,因此即使2004年5月1日以后簽訂的第三者責任險合同就是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筆者認為,在國務院制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實施前的第三者責任險與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必須購買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性質不同,無論作為國務院工作部門的保監辦的(2004) 39號通知,還是國務院直屬機構的法制辦起草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草案)》均已對此問題作出權威解釋。現行第三者責任險雖以地方性法規形式規定必須購買,帶有一定的強制性,但不是法定強制保險,兩者區別在于,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合同權利義務均是法定權利義務即由法律、行政法規的形式直接予以確定,而不是也不能由雙方約定加以變更,合同簽訂、履行、解除、變更均是依法進行,而不是依雙方合意。現行的第三者責任險作為商業保險,地方性法規雖然規定必須購買,但合同權利義務可以由雙方協商,投保人可以選擇保險責任限額,還可以購買不計免賠的附加險,這都體現了意思自治的原則,但這些關鍵性的問題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中均是以立法形式予以確定,容不得當事人自由選擇。草案第四十四條“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投保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投保強制保險的,可以自本條例旅行之日起3個月內將商業保險合同變更為強制保險合同”的規定更是清楚的界定了兩者之間不同的法律地位,因此統一的強制三者險制度尚未在全國范圍內推廣。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歸責原則及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條例施行前保險公司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此條款確立了保險公司對交通事故的無過錯責任。如果肇事車輛參加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那么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他人人身傷亡或者是財產損失,那么保險公司就應當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論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是否有過錯以及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如何。當然,保險公司適用無過錯責任的前提條件是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實施,并且機動車已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如前所述,本案中第三者責任險不是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公司應根據三者險條款約定進行理賠,即保險公司根據機動車方應負擔的同等責任比例扣除免陪率后支付理賠款。但是,如果原告不認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的責任比例劃分,從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民事侵權賠償責任角度來主張賠償,本案又會出現另外一種處理結果。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對交通活動參與人違反交通行政法規的一種行政責任劃分,與民事侵權法律關系中的民事賠償責任不一定完全等同,其責任認定書僅是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中劃分侵權責任的證據之一。對交通參與人違反交通管理行政法律法規的確認,與交通事故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的確立并沒有直接關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盡管機動車一方對于交通事故發生不負責任、負次要責任或同等責任,都由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因交通事故賠償發生爭議時,不會因為機動車一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或負次要責任而免除、減輕其民事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應賠償蹇淑彬全部損失52270.5元。保險法第49條第2款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保險。”這里的賠償責任當然包括原告應承擔的法定無過錯賠償責任。也就是說保險公司應在5萬元的限額內根據原告應承擔的賠償金額予以支付賠償款。保險公司僅僅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的同等責任比例免賠10%及原告超載免賠10%,保險公司共應支付原告4萬元。對于以上分歧與爭議,唯有期待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盡快出臺,將現行第三者責任險條款變更為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條款,以衡平依法增加了法定賠償責任的投保人與增加理賠風險的保險公司之間利益沖突。
三、保險公司對有過錯的機動車方應享有追償權。
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一般情況下,被追尾后,先由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按責任書賠償。如果事故認定追尾車輛全責,那可憑認定書和車損維修費用單據發票、事故責任認定書等讓對方保險公司理賠。如果追尾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那追尾事故的賠償通常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來源:文章屋網 )
二七年 第68號
關于公布《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試行)》的通告
依據《北京市實施辦法》第六十五條“對當事人依法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交通警察可以當場處理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具體范圍標準,并向社會公布”的規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共同制定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試行)》,現予以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實施。
特此通告。
附件:《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試行)》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
(試 行)
第一條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緩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擁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北京市實施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上,機動車之間發生的造成車物損失或者人員輕微傷,且車輛能移動的交通事故,由當事人依照本辦法自行協商解決。
第三條發生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后,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還須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相互記下車牌號和聯系方式后,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迅速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協商解決。
其他車輛遇到事故車輛撤離現場時,應當讓行,確保安全。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駕駛人應標劃現場,迅速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報警,等候交通警察處理:
(一)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及其他設施的;
(二)無檢驗合格標志的;
(三)無交強險標志的;
(四)未在本市投保交強險的;
(五)一方逃逸的。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駕駛人應立即報警,在現場等候交通警察處理:
(一)車輛無號牌的;
(二)駕駛人無駕駛證的;
(三)駕駛人飲酒的。
第六條發生單方交通事故僅造成自身車輛損壞的,駕駛人應迅速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向保險公司報案,等候保險公司處理。
第七條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當事人無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為全部責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車的;
(四)溜車的;
(五)開關車門的;
(六)違反交通信號的;
(七)未按規定讓行的;
(八)依法應負全部責任的其他情形。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當事人負同等責任。
第八條雙方車輛均在本市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當事人應相互查驗駕駛證和保險憑證,自行確定賠償責任,并向各自保險公司報案,在獲得保險公司報案號后,填寫《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議書》,各執一份。
第九條一方當事人負全部責任的,雙方當事人到全責方保險公司辦理理賠。全責方保險公司負責雙方車輛的查勘定損,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賠付。無責方損失在2000元以下部分由全責方交強險進行賠付;超過2000元的部分,通過全責方的商業三者險進行賠付。全責方未投保商業三者險的,由全責方當事人自行承擔。
無責方無損失或損失輕微,不要求賠償,也應向其保險公司報案,并填寫《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議書》。
第十條雙方當事人負同等責任的,可就近到任何一方保險公司辦理定損。受理方保險公司必須無條件為雙方車輛查勘定損,并向當事人出具雙方車輛查勘報告、估損單以及保險公司所需的理賠資料。
(一)事故車輛雙方損失均不超過2000元的,雙方保險公司依據查勘定損受理方保險公司出具的查勘報告和估損單,在交強險限額內,分別對各自承保車輛進行賠付。
(二)一方損失超過2000元的,受理方保險公司應通知對方保險公司共同查勘。2000元以內部分,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超過2000元的部分,根據事故責任在商業保險責任范圍內按比例承擔賠償。未投保商業保險的由當事人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
第十一條發生交通事故后,一方當事人逃逸的,另一方當事人應立即報警。對投保商業車損險的受害方的車輛損失,由其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按規定先行賠付。案件偵破后,由保險公司向逃逸方追償。
第十二條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妨礙交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拖移其車輛至不妨礙交通地點;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駕駛人有其他交通違法行為的依法一并處罰。
第十三條對肇事逃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駕駛人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并處15日以下行政拘留,記12分;保險公司按規定應于次年上浮逃逸車輛保險費。
甲方委托人: 身份證號:
乙 方 : 身份證號:
乙方委托人: 身份證號:
2014年 月 日7時50分,甲方駕駛京 8號波羅轎車由 嶺去 ,行至 縣 公路101KM+700M處時,與橫過公路的行人 相撞,撞后,轎車駛入溝內,造成 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乙方通過 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支付了甲方伍萬元醫療費。經 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NO.0000 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甲方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乙方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甲乙雙方經 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主持調解,就甲方受交通事故傷害、乙方車輛損壞等損失自愿達成一次性賠償協議,現依據國家法律和相關規定,對具體的賠償事項和雙方權利義務明確如下,雙方須謹遵恪守:
一、甲乙雙方在 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警 同志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并達成協議,此協議的調解過程符合國家法律,是雙方經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在協議履行完畢后均不得反悔。同時雙方鄭重承諾放棄向司法機關、其他有權管理機關提訟、仲裁等一切救濟措施的權利。
二、甲乙雙方依據交通事故處理的一般原則達成一次性賠償協議,乙方一次性賠償給甲方損害賠償金壹拾壹萬元人民幣,包括先前已經支付的伍萬元人民幣。該一次性損害賠償金已扣減甲方需承擔乙方車輛方面的損失,甲方不再需要向乙方支付車輛損失賠償。本協議簽字時,乙方通過主持調解警官支付甲方下差的陸萬元人民幣即視為協議履行完畢,本案糾紛即時完結,甲方確認乙方即時再與本案沒有任何關系。甲方及委托人、成年家屬在領取此筆款項時應當收回之前的伍萬元收條,一并向乙方出具一次性損害賠償金總額壹拾壹萬元的收條,甲方及委托人、成年家屬必須在收條落款處親筆簽名按手印,收條原件留存于乙方處,復印件留存于交警隊卷宗中備查。雙方均認可且承諾以上賠償總額是自愿調解且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甲方承諾不再提起任何與本案相關的訴訟和仲裁,也放棄向司法機關提起針對本協議的任何訴訟權利,以后無論甲方傷情發生任何變化,乙方均不再負任何法律責任。
三、甲方在收取乙方一次性損害賠償金時,必須同時將所有的醫療費用票據、病案材料、其他費用票據、各相關證件等全部交付給乙方,并保證票據材料的真實性,由此造成的乙方向保險公司索賠失敗,甲方應雙倍退還乙方不實部分。在乙方向投保保險公司理賠時,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提供相關證件、票據等資料。
四、本協議的所有條款均是雙方共同協商議定,非合同法所指明的一方所制定的格式文本,雙方需在本協議書的每一頁下方簽字按右手食指手印。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按手印后立即成立生效,雙方均承諾且確認本協議是合法、真實、不可解除、不可撤銷的民事合同,受法律保護,是一次性解決雙方因交通事故所發生的法定各項損害賠償糾紛的法律文書,雙方在協議中的承諾不能違背,如有違背,則違約方須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捌萬元。
五、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留存于調解機關卷宗一份。三份均是協議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手印): 乙方簽字(手印):
甲方委托人: 乙方委托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但由于三個險種在理賠原則上的不一樣,使上了這些車險中一種或多種的"車主"們,在出現意外后索要理賠時帶來種種尷尬。筆者將已經遇到的5種尷尬情況列舉如下,讓保險專家根據實際情況給您一一支招,以幫您巧妙破解這些尷尬,順利渡過車險過渡期。
尷尬之一: 投保公司不同理賠更麻煩
案例: 2006年8月,陳小姐在駕車回家的途中,與一輛紅色小轎車發生車碰車交通事故。還好,對方比較通情達理,于是雙方達成了協議,向保險公司索賠。但陳小姐投保的是甲公司,而對方投保的是乙公司,他們只能各自奔走于甲公司和乙公司以及各自指定的修理廠之間,手續之繁雜,令他們苦不堪言。
專家支招:對于那些平時只希望車險平臺改進的車主,在算計自己車險索賠比例的小九九時,更應該看看哪家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較大。一旦出了險,相對來說碰到雙方在同一個保險公司投保的概率也會大些。如果雙方在同一保險公司投保,理賠流程就簡化多了。
尷尬之二: 無責方“倒貼”錢給有責方
案例:2006年8月,張先生開著自己的車去上班,行駛中一輛面包車從后面沖了過來,強行并線,使兩車發生刮蹭。后經交警部門判定,張先生為無責方,全部責任在對方。在經過定損后張先生的車損為400元,對方面包車的車損為900元。張先生本以為只需等著對方賠錢給自己修車就了事了,沒想到卻被對方保險公司告知,由于張先生在7月1日之后投保了交強險,因此還要賠給對方500元,而對方則只需賠給張先生400元。明明自己沒有一點責任,卻要多賠給對方100元,張先生對這種非常"不公平"的待遇怎么也想不通。
專家支招:處于車險過渡期,出現這種無責方還要倒賠有責方錢的事是實實在在存在的,保險公司也只能這樣進行處理。張先生要想避免出現這種倒賠錢的事,要想得到一定的賠償,不妨通過“私了”來解決。當交警部門已經斷定是對方的錯,而對方又怕找保險公司麻煩且耽誤時間時,對方一般會接受“私了”。這樣不僅不會出現倒賠錢的事,而且張先生可能還會得到一些賠償。
尷尬之三:車輛異地出險理賠網點難找
案例:2006年7月的一個星期天,李先生和自己的幾個同事結伴,駕駛私家車去離太原市較遠的一個偏僻縣的旅游景點游玩,不料在快到達目的地時發生了交通事故。本來責任認定并不難,但他們在找保險公司理賠時卻遇到了麻煩。該小縣沒有李先生投保公司的網點,無法定損、理賠,李先生只好自己墊了一大筆錢修好車后,掉轉車頭開回太原去保險公司進行理賠。
專家支招:對于長期居住于大城市的車主而言,一般對車輛異地出險如何才能獲得及時索賠不加考慮。其實車主在投保車輛險時都應該考慮到車輛的索賠問題,投保在全國各地網點比較多的保險公司是明智之舉。即使在異地車輛出了險,也會及時進行定損、理賠,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煩,也可省去很多手續和費用。
尷尬之四: 車輛檔次不同理賠也不同
案例:2006年9月的一天,毛先生開著自己心愛的QQ車去超市購物,不料與一輛奔馳車發生了輕度碰撞。定損結果令毛先生吃了一驚。因為兩輛車擦傷的結果都差不多,毛先生的車只定損賠了500多元,而對方奔馳車的損失卻達到2200多元。由于毛先生僅投保了交強險,沒有補充新商三險,所以對方2000元責任額度之外的200元,還需要毛先生掏腰包。
專家支招:對于尋常車主來說,給他們小心碰撞高檔車或者破車的建議完全沒有可操作性,提醒他們安全駕駛車輛就行了。但是上述案例卻給車主們提了一個醒:即便你買的只是一款中低檔家用車,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的額度也要充足,否則發生事故后自己承受的損失要大一些。
尷尬之五:相同車輛相同責任命運不同
隨著我國居民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及汽車價格的降低,汽車開始走入千家萬戶,有的家庭擁有兩輛甚至更多輛汽車。汽車成為上班、出行、旅游等必不可少的工具。據統計,2011年底,全國機動車保有量2.25億輛,其中北京的保有量突破500萬輛。我國又是交通事故多發的國家,2011年發生涉及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210812起,共造成62387人死亡,汽車保險在交通事故理賠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除交通事故造成人傷、死亡外,屬于車輛保險賠償的損失還有盜搶、火災、水災、玻璃破碎等。作為車主,車險相關知識是必須要掌握的學問,因為車險中不僅涉及汽車本身,更有對車主及車上人員的保護。
車險的起源和發展
現代形式的保險起源于海上保險,出現于14世紀的意大利,用于分攤海上事故造成的貨物損失。
現代形式的陸上交通工具——汽車出現于1886年,是德國人本茨發明的。當保險與汽車結合的時候,才出現了車險。雖然保險最早出現在意大利,汽車最早出現在德國,但汽車保險卻誕生于英國。由于最早的汽車設施簡陋、工藝粗糙、安全性能差、駕駛人員經驗不足,再加上道路不標準,經常會出現事故,造成車輛本身和他人的財產和人身損失。精明的英國保險商“法律意外保險有限公司”發現了這一商機,于1896年簽發了第一張汽車保險單,為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隨后的幾年,保險責任逐步擴大到與其他車輛碰撞、盜搶及火災等引起的損失。1927年,美國人率先將由汽車造成的他人的財產和人身傷害問題寫入法律,實施了汽車強制保險法。日本于1956年、法國于1959年、德國于1965年均相繼實施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我國于2006年頒布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例》,正式施行了交強險。
總之,車險在保險領域屬于相對年輕的險種,在我國更是如此。車險在發展過程中首先出現的是第三者責任保險,然后出現車輛損失保險。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先是自愿形式,后發展為強制形式。車輛損失保險先負責保障碰撞損失,后擴大到非碰撞損失。
近年來,由于我國汽車市場及保險市場的繁榮,車險也取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由1979年的只有1家保險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發展到目前的人保財險、平安財險、太平洋財險、中華聯合、大地財險、永安、天安等幾十家可承保車險的保險公司。車險保費規模從1980年的728萬元,發展到2011年的約4000億元,車險保費占財產保險保費的比重達到70%左右。在客戶結構方面,由以前的企業和單位為主,發展到個人為主,車主投保主動性也不斷提高。在投保方式上,由原來的到保險公司網點投保,發展到人投保、4S店投保,近年來又發展了電話投保、網絡投保等渠道。尤其是電話投保,由于價格低廉、手續簡單,已被廣大車主接受,也成為各保險公司大力發展和倚重的新渠道,但對車主來講弊端是沒有專業顧問根據您的需求而設計投保險種,而是所謂的“全險”套餐制。
車險險種及特點
根據我國目前的車險政策,在保險實務中,汽車保險分為汽車強制保險(即交強險)和汽車商業保險兩部分。
交強險
交強險是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根據交強險相關規定,所有上路車輛(軍警車輛除外)均需投保交強險,否則不予年檢,并予以2倍的罰款。
交強險目前基本保費950元(5座以下家庭自用車),保費采用浮動辦法。保險責任限額為12.2萬元,其中死亡賠償限額11萬元,醫療費賠償限額1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如果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則賠償限額分別為1.1萬元、1000元和100元。
醫療費用包括:醫療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必要的合理的后續治療費、整容費及營養費等。
死亡傷殘賠償包括: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康復費、護理費、交通費、被撫養人生活費、誤工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汽車商業保險
商業保險非強制保險,車主可根據自己需要選擇投保。商業保險分為主險和附加險,主險可單獨投保,附加險需要和相應的主險一起投保。各保險公司在主險設置上差別不大,附加險上略有差異。
商業保險包括車損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司乘險、盜搶險、車身劃痕險、自燃損失險、玻璃單獨破碎險、不計免賠險等險種。
2011年5月,一輛英菲尼迪牌轎車在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路口闖紅燈,撞到前方等候交通信號的菲亞特轎車。事故造成菲亞特車主及6歲女兒死亡,妻子重傷。這件事故通過媒體引起了廣泛關注,相信很多人還記憶猶新,其中涉及了商業保險中的很多險種。
由于事故時英菲尼迪車全責,所以英菲尼迪車自身損失的修理,需要車輛損失險負責賠償。車輛損失險的作用毋庸置疑,尤其是對新車主。新車主在買車后,第一年的保險一般都在當時的4S店投保,以享受買車的所謂“一條龍”服務,而且享受出險后的直賠服務。所謂直賠就是直接賠付的意思。保險公司會與一些有合作的修理廠或4S店簽署協議,車損后將車開到這些指定修理廠或4S店維修,修好后車主不用墊款直接簽字就可以提車,保險公司會把賠款直接賠付給維修廠或4S店,免去車主的麻煩。第二年投保時,多數車主會更換保險公司或投保渠道,通過多家公司的比較,獲得較低的投保價格。車主選定保險公司時,一定要查明該公司是否有簽約的直賠點,有多少直賠點,這些直賠點距離自己家里或單位的距離,不能僅圖價格便宜。如果到非直賠點修理,車主要先墊付修理費,然后自己到保險公司領取理賠款,最后有可能得不償失。
英菲尼迪車上人員的醫療費。司乘險比較便宜,如果普通的5座家用轎車,司乘險每人1萬元保額,保費約100元。如果投保了司乘險,朋友搭車,發生車禍,車主對搭車人是有賠償責任的,出險就由保險公司賠付最高1萬元的治療費。
菲亞特車上人員的醫療費用及修理費用。這涉及了商業保險中筆者認為最重要的險種——第三者責任險。第三者責任保險是最能體現保險意義的險種,因為其他的險種多是涉及物損,而物的損失是好定量的(如本案例中的菲亞特車輛損失),如果牽涉人的傷殘,就不知道具體的金額了。該案例中的菲亞特車主和妻子正值年富力強,而這場劫難讓一個剛剛奔上小康的北漂家庭瞬間倒塌,丈夫和一個孩子離世,妻子重傷,后續的治療費用更是天文數字。上要承擔雙方父母的贍養費,下要承擔另外一個孩子的撫養費,都是不小的金額。僅憑著交強險的區區12.2萬元的保額,根本是杯水車薪,所以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顯得非常重要。
第三者責任險的責任限額一般有10萬元、20萬元、3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和1000萬元等。很多車主認為保額翻倍,保費也會相應翻倍。其實不然,第三者險的保額和保費間不是嚴格的比例關系。如果車輛之前沒有出險,投保10萬元保額第三者險,保費約700元;20萬元保額,保費約900元;50萬元保額,保費約1200元;100萬元保額,保費約1500元;保額翻倍差距也只在200~300元。
車主還應明確第三者的定義:保險公司是第一者,車主或駕駛員是第二者,保險車輛以外的人員是第三者,因此,第三者不包括車上人員。一般商業險也把“自家人”排除在第三者之外,不賠償車主或駕駛員因駕車對家庭成員造成的人身傷亡。
上面的案例涉及了商業險中的車損險、司乘險、第三者責任險,但是在媒體的報道中并沒有看到保險公司賠償的文字,因為英菲尼迪車主當時是酒后駕車。
車主切記:無論商業險投保得多么全面,保額多么充足,酒駕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一般是不負責賠償的。而今年3月21日,最高法院出臺一則《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酒駕、毒駕、故意造成交通事故而導致人身傷害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并向被保險人追償。”但是,目前僅是征求意見稿,而且僅是針對交強險。
除了上面介紹的3種商業險外,其他的車險險種還有以下幾種。
全車盜搶險 因盜竊、搶劫、搶奪而造成的車輛全車損失或需要修理的零部件及附屬設備費用。如果發生全車盜搶,要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立案證明,滿60天未查明下落,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玻璃單獨破碎險 賠償車輛擋風玻璃或車窗玻璃的單獨破碎(由于車損險只賠償由于碰撞造成的玻璃破碎)。
自燃損失險 賠償因電氣、線路、供油系統發生故障及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造成的車輛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