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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適用范圍:公司全體成員;
3.會議原則:樹立簡明、高效之會風。
3.1布置工作講標準(工作事項\責任人\完成時間\進度檢查);
3.2檢查工作問過程(完成過程匯報\總結與檢討);
3.3匯報工作講結果(總結與結論\評價與調整);
3.4請示工作講方案(存在問題點與建議);
3.5回憶工作講感受(成績與借鑒\檢討).
4.參會原則:
4.1專題會議內容所涉及的部門,至少有一名負責人到會;
4.2資源性問題會議及對公司重要政策的調整必須有總監及以上人員參會;
4.3對公司的政策性宣導會議需公司中層以上干部參與;
4.4會議采取簽到制;
4.5總裁可視會議重要性決定是否例席,如需總裁出席會議,需提前與總裁秘書約定。
5.職責:
5.1主持人:會前資料準備與會議召集;會中對會議效果的推進與會議進程控制;會后資料發放范圍確定與共享,并對落實事務予以跟蹤,直至關閉;對會務負領導責任;
5.2組織與會務:受主持人領導,負責會議前、中、后期的協助工作;具體負責會議準備(會場、人員)、簽到整理并對參會情況予以通報、會議紀要整理與發放等;
5.3參會人員:會前準備;會中積極參與;會后就會議精神向下作宣導,對落實事項向下作布署;
5.4稽核與跟進:檢查各項會議執行情況;對會議決議與精神的貫徹予以稽核;對會中布置任務的完成與問題的關閉進行檢查與稽核;并對稽核結果及時予以通報。
6.分類:會議按層級與范圍分公司、部門兩級,兩級會議按性質再細分為例會、專題會、緊急會議,部門不設專題會。
6.1例會:
6.1.1定義:有固定的召開頻率,內容涉及公司經營、管理、服務領域;
6.1.2公司與部門的例會統一交由目錄管理員(總裁辦秘書)列入公司《例會名錄》進行管理。《例會名錄》的不定期調整由總裁辦組織商榷并及時公布;
6.1.3已列入《例會名錄》部門例會,部門對其調整與取締擁有建議權,以聯絡單方式說明理由,由總裁辦核準后,由目錄管理員統一調整后公布;部門新增的例會,請知會目錄管理員統一調整后及時公布;會務主持人員按《例會名錄》要求如期召集會議.
6.1.4《例會名錄》的定期調整由總裁辦每年年未組織一次,并依評估結論作調整,次年年初由總裁辦公布當年《例會名錄》,并對上年度各部的執行作情況匯報。
6.1.5《例會名錄》常設信息點有:會議名稱、召開頻率與時間、會議內容(主題、議程)、主持人、與會人員、會務等。
6.1.6公司、部門的例會會議紀要或決議必須抄送總裁辦備案。
7.專題會:凡因解決公司經營、管理、服務等領域的重要問題或事務,需涉及二個以上部門間(不含的二個)溝通與協調,可由提案人向總裁辦秘書申請,由總裁辦確認后統一安排與組織。
8.會議要求:
8.1前期準備:
8.1.1除緊急會議外,其它會議至少提前二個工作日由會務將相關資料及開會通知發至各與會人員,以便會前做好思考與信息收集;
8.1.2通知內容:應將會議名稱、主持人、具體時間(開起與結束)、地點、與會人員、會議主題與議程(例會名錄中已作記錄的不再要求,專題會議此信息必不可少)詳細告知與會人員。
8.1.3會務應于開會前十分鐘準備好會場及開會時的演示資料;各參會人員進入會議室前應準備好相關資料(并攜帶,避免中途準備資料而干擾會議)。
8.2紀律要求:
8.2.1會議原則上不允許請假,如有特殊情況(緊急任務或銷假中)須提前報請會議主持人批準,并授權其職務人參加會議,否則視同缺席;
8.2.2與會人員按時參加會議,不得遲到、早退或缺席,否則分別處以20元/次(遲到、早退)和30元/次(缺席)罰款;
8.2.3會議中,與會人員手機應調至震動;如因接聽電話干擾會議,經主持人提出拒不改正的,罰款30元/次。
8.2.4會議中,嚴禁大聲喧嘩,統一聽從會議主持人安排,發言不得偏離議題或帶有人身攻擊;經主持人指出拒不改正的,處50元/次罰款。
8.2.5會議結束后,由會務處理會議場所的整理,并且關閉設施與空調、燈,否則對會務人員處20元/次;
8.2.6會議相關人員(主持人、組織者、與會人員、記錄員、會議中落實的工作事務負責人)應按本規定履行職責,否則視為怠于履行工作,視情節輕重處50-200元罰款。人怠職責任由授權人承擔;未傳答造成的怠職責任由傳答人承擔。
8.2.7會議主持人、稽核與跟蹤員、部門負責人對違紀人員可在此規定范圍內行使處罰權提報權,經綜合管理部復核后作通報,并在當月工資核算中予以引用。
8.3會議組織要求:
8.3.1會議主題、議程、持續時間由會議主持人統一控制,與會人員應圍繞主題按發言和參與討論,嚴防偏離主題。
8.3.2會議原則上按既定的時間召開,如遇特殊情況,經會議主持人決定,由會務提前10分鐘將推遲信息及調整后具體的召開時間(或取消信息)通知與會人員。例會不得取消,如延期,需將延期召開理由以聯絡單方式報備總裁辦,以此作為對執行會議的考核依據。
8.3.3會議講究高效:
8.3.3.1避免懸而不決:屬與會人員權責內事務,應當場解決,以會議結果(會議紀要或會議決議)的共享來關閉問題點;權責內無法決策的(如資源問題、權限問題),主持人也應在會議中明確解決思路,并依此落實推進責任人,并擬制完成時間、安排任務的追蹤與稽核人,以確保會中的布置事項在會后得到落實。
8.3.3.2避免決而不行:與會人員于會后一個工作日內應將會議精神傳達或上報至部門相關人員(主持人對此有特別要求的,依主持人要求),會議主持人應指導會務人員(記錄員)于會議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將會議決議或會議紀要發至與會人員和相關部門。如涉及工作布置的會議,會后相關人員應按會議中確定的進度如期完成,不事先提出困難并獲得會議主持人同意(同時知會稽核、跟進人)、又不如期完成的,視為怠于完成工作。
8.3.3.3承前啟后、循序見進:例會中有涉及工作任務分配的,議程中必須設置“上次會議布置事項進度匯報”環節;例會中涉及工作計劃的,議程中必須設置“上期計劃的達成情況匯報”環節。
9.會議文化(六問):
9.1我們今天的行動準備好了嗎?
9.2會議內容事前檢討過了嗎?
9.3要發言的意見都準備好了嗎?
9.4為了使討論活躍你準備好了嗎?
9.5起點開始,正點結束了嗎?
關鍵詞:房地產企業;營銷;溝通渠道
中國分類號:F273 文獻標識碼 A
一、房地產企業營銷溝通渠道現狀調查及結果分析
筆者以重慶市部分房地產企業為樣本點開展了一次關于房地產企業內部營銷溝通渠道的調查,關于企業內部營銷溝通渠道的調查結果如下:
1.被調查者所在公司各個部門的作業流程
目前大部分公司采用的開發作業流程是流水線式的或者沒有具體的流程規劃。流水線式的作業流程雖然符合整個房地產開發的程序,但是營銷策劃沒有從一開始就貫穿進來,從而沒有發揮營銷應有的作用。這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目前重慶房地產企業在營銷理念上認識不準,房地產開發還缺乏規范的運作機制。
2.被調查者所在公司各部門之間的主要溝通渠道
溝通方式當然也會影響到溝通的效果。統計表明,大部分公司都有例會、例會會議紀要、電話溝通等方式。但不可忽視的是,有一定比例的公司以由合作單位代為轉達的方式進行溝通的,這種間接的溝通方式既影響溝通的效果又影響溝通的效率。
3.被調查者所在公司各部門會議由誰確定?
會議是一種很重要的溝通方式,那么由誰來決定是否開會也很重要。由老板來決定是否開會、何時開會帶有一定的主觀性和隨意性,并非所有的老板都對公司有一個客觀和全面的了解,所以這種方式不一定能夠產生好的效果。統計表明,還有較大比例的公司是經過各部門申請后,由總經辦審閱后組織,這種方式的缺陷在于手續過于繁瑣,一些急于馬上解決的問題可能會因此而錯過了時機。
4.被調查者所在公司例會制度的構成
從被調查公司的例會制度構成可以看出,絕大多數公司都有管理層例會制度,而設置相關部門例會制度的公司則相對較少,因此各相關部門缺少相互溝通的必要條件。
統計表明,被調查公司在例會頻率上有較大的差異,還有較大比例(20%)的公司例會不固定。這說明重慶的房地產企業在例會制度上還不太規范,還有待改進。
二、重慶房地產企業內部營銷溝通渠道研究
筆者基于前期的調查研究的數據統計和分析結果,提出如下營銷溝通渠道模型(見圖1)。
針對目前房地產企業內部營銷溝通渠道的弊端,本模型充分重視了營銷部門在信息收集和溝通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強了營銷部門和其他各部門的雙向溝通,以及營銷部門與消費者的雙向溝通。更為重要的是,這一模型是以消費者為導向的,它強調的是與潛在消費者溝通的本質意義上展開營銷活動,并且實行由外而內的決策過程,即企業是基于消費者的需要而做出決策,而不是基于企業自身做出決策,然后讓消費來接受。該模型有如下幾個特色:
(1)相對于傳統的房地產企業溝通而言,該溝通模型確立了營銷部的中心地位,強調了營銷溝通對企業決策部門的重要性。
(2)該模型也特別強調了營銷部門與其他各部門如市場調研部、人事部、財務部等部門的溝通,將營銷部門與其他部門的溝通作為企業決策的依據。營銷部門可以通過其與人事部門的溝通,提出他們對營銷人員的要求;通過與市場調研部的溝通,了解當前消費者最感興趣的戶型、房屋單價、總價,以及他們對小區配套及環境等方面的要求;通過與財務部的溝通,可以促使他們對營銷活動策劃的經費提供支持;通過與工程部的聯系,促進他們加快工程進度,強化工程質量,以便按質按時交房;通過與成本控制部的溝通,制定出一個既能讓消費者接受又可以讓企業最大程度地贏利的房價;等等。
(3)在這一過程中,營銷部不僅起到了項目信息收集的作用,還承擔著項目信息處理和反饋工作,更在項目開發過程中起到了信息交流和協調的作用。
(4)要達到以上目的,離不開決策系統的支持,也即項目決策部門必須賦予營銷部門足夠的權利,同時,還需要公關部門的支持。當然,為了防止營銷部門權力過大,企業也可以專門設置一個營銷監測體系,對營銷部門的活動進行監督和考核。
三、營銷溝通渠道的功能
1.為房地產企業內部營銷溝通建立體制保障
如前所述,目前大多數房地產企業內部營銷溝通不善的原因在于內部組織機構設置不合理,營銷部門處于和其他部門平行的地位,而不是處于一個統領的地位,這種組織結構不利于營銷部門有效地和其他部門實行溝通。作者通過研究這種新型的房地產企業內部營銷溝通渠道研究,試圖改變目前房地產企業內部組織結構的弊端,從組織結構上賦予營銷部門以權力,那么營銷部門在和非營銷部門進行溝通便有了制度上的保障,可以改變營銷部門名不符實的尷尬地位。
2.促進營銷部門與非營銷部門之間的有效溝通
由于傳統的營銷管理系統使得營銷部門和非營銷部門之間有一定的獨立性,雖然營銷部門花費了較多的時間和金錢投入到消費者需求的調查和信息的采集上,并且是從一開始就介入了項目的運作(也即全過程營銷),但由于營銷部門和非營銷部門的溝通障礙,無法把營銷部門的良好構思和營銷理念傳達給非營銷部門,從而無法真正發揮營銷的作用。
3.實現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雙向持久溝通
企業要發展壯大,必須要擁有一個相對穩定的顧客群。這需要企業和消費者之間建立一種持久和雙向的聯系,不間斷與消費者的互動交流,讓消費者一直保持對企業的關注和興趣,成為企業產品的潛在購買者。而這一模型能夠將消費者對產品的需求通過營銷部門傳達給企業內其他部門,如設計部、工程部、財務部、銷售部等等,讓這些部門及時并且準確地掌握消費者的真正需求,并把這種需求體現在產品的設計、工程質量、資金支配以及銷售策略等方面,不斷地對產品進行改進,這樣生產出來的房地產產品才會是適銷對路的。
作者單位:重慶工商大學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1]檀文茹,郝杰編著.溝通和項目管理[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2]徐小娟.論整合營銷溝通及其在我國企業界的應用前景[J].碩士學位論文,1999,(8):65-68.
主席周小川
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期貨交易所的管理,明確期貨交易所的職權和責任,維護期貨市場的正常秩序,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期貨交易所。
第三條、期貨交易所指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條件設立的,履行《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職能,按照其章程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期貨交易所的注冊資本劃分為均等份額,由會員出資認繳。
第四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期貨交易所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五條、設立期貨交易所,由中國證監會審批。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交易所。
第六條、申請設立期貨交易所,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請書;
(二)章程和交易規則草案;
(三)期貨交易所的經營計劃;
(四)擬加入本交易所的會員名單;
(五)理事會成員候選人名單及簡歷;
(六)擬任用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及簡歷;
(七)場地、設備、資金證明文件及情況說明;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七條、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設立的期貨交易所,應當標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貨交易所字樣。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商品交易所、期貨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稱。
第八條、期貨交易所除履行《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職能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能:
(一)制定并實施期貨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二)市場信息;
(三)監管會員期貨業務,查處會員違規行為;
(四)監管指定交割倉庫的期貨業務;
(五)監督結算銀行與本所有關的期貨結算業務。
第九條、期貨交易所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立目的和職能;
(二)名稱、住所和營業場所;
(三)注冊資本及其構成;
(四)營業期限;
(五)會員資格及其管理辦法;
(六)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七)對會員的紀律處分;
(八)會員大會、理事會等組織機構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
(九)管理人員的產生、任免及其職責;
(十)基本業務規則;
(十一)風險準備金管理制度;
(十二)財務會計、內部審計制度;
(十三)變更、終止的條件、程序及清算辦法;
(十四)章程修改程序;
(十五)需要在章程中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期貨交易、交割和結算制度;
(二)經紀和自營業務規則;
(三)風險控制制度和交易異常情況的處理程序;
(四)保證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五)標準倉單的生成、流轉、管理以及注銷等規則;
(六)期貨交易信息的辦法;
(七)違規、違約行為及其處理辦法;
(八)交易糾紛的處理方式;
(九)需要在交易規則中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期貨交易所的合并、分立或者聯網交易等,由中國證監會審批。
期貨交易所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期貨交易所承繼。
期貨交易所分立的,其債權、債務由分立后的期貨交易所承繼。
第十二條、期貨交易所有《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以及下列變更事項的,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第十三條、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期貨交易所不得設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貨交易場所。
第十四條、期貨交易所因《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情形以及合并或者分立而終止的,由中國證監會予以公告。
期貨交易所終止,應當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制定的清算方案,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期貨交易所設會員大會、理事會。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是期貨交易所的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通過期貨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規則及其修改草案;
(二)選舉和更換會員理事;
(三)審議批準理事會和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準期貨交易所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
(五)審議期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使用情況;
(六)決定增加或者減少期貨交易所注冊資本;
(七)決定期貨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項;
(八)決定期貨交易所理事會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一般情況下每年召開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一)會員理事不足期貨交易所章程所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提議時;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或者其他理事主持。召開會員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各會員。臨時會員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參加方為有效。會員大會應當對表決事項制作會議紀要,由出席會議的理事簽名。
會員大會結束后10日內,期貨交易所應當將大會全部文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會員大會,并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通過對理事會成員的不信任案,并提請有關機構審議批準;
(四)擬定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其修改草案,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五)審議總經理提出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六)審議期貨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七)決定專門委員會的設置;
(八)決定會員的接納;
(九)決定對違規會員的處罰;
(十)決定期貨交易所的變更事項;
(十一)審定根據交易規則制定的細則和辦法;
(十二)審定風險準備金的使用和管理辦法;
(十三)審定總經理提出的期貨交易所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十四)監督總經理組織實施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情況;
(十五)監督期貨交易所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期貨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的情況;
(十六)組織期貨交易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工作,決定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和變更事項;
(十七)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和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前款有關職權,理事會可以授予專門委員會或者總經理行使。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其中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中國證監會委派。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至2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由中國證監會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
第二十三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和理事會日常工作;
(二)組織協調專門委員會的工作;
(三)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理事會報告。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職權。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一)中國證監會提議;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
(三)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情形。
理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
理事會會議結束后10日內,理事會應當將會議決議及其他會議文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會議,應當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當載明授權范圍。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授權。
理事會應當對會議表決事項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監察、交易、交割、會員資格審查、調解、財務、技術等專門委員會,其職責由理事會確定,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期貨交易所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若干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由中國證監會任免。總經理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總經理是期貨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是當然理事。
第二十九條、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會員大會、理事會通過的制度和決議;
(二)主持期貨交易所的日常工作;
(三)根據章程和交易規則擬定有關細則和辦法;
(四)擬定并實施經批準的期貨交易所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
(五)擬定期貨交易所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
(六)擬定期貨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七)擬定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變更事項的方案;
(八)決定期貨交易所機構設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員;
(九)決定期貨交易所員工的工資和獎懲;
(十)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或者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總經理指定的副總經理代其履行職責。
第三十條、期貨交易所中層管理人員的任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章、對會員的管理
第三十一條、期貨交易所接納的會員應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登記的企業法人,并具有良好的資信。
第三十二條、期貨交易所會員管理辦法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會員資格的取得條件和程序;
(二)會員資格的變更條件和程序;
(三)對會員的監督管理;
(四)會員違規、違約行為處理辦法;
(五)其他需要在會員管理辦法中規定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期貨交易所內進行期貨交易;
(三)使用期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設施,獲得有關期貨交易的信息和服務;
(四)按規定轉讓會員資格;
(五)聯名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六)按照期貨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規則行使申訴權;
(七)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四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遵守期貨交易所的章程、業務規則及有關決定;
(三)按規定交納各種費用;
(四)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五)接受期貨交易所監督管理;
(六)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五條、期貨交易所應當制定席位管理規則。會員不得將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
第三十六條、期貨交易所每年應當對會員遵守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的情況進行抽樣或者全面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上報中國證監會。
期貨交易所行使監管職權時,可以按照期貨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規則及其細則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會員進行調查取證,會員應當配合。
第三十七條、期貨交易所可以根據交易、結算業務的需要,設立特別會員。特別會員的種類、資格條件以及權利、義務由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
第五章、基本業務規則
第三十八條、期貨交易所向會員收取保證金,用于擔保期貨合約的履行。期貨交易所應當在其指定的結算銀行開立專用結算帳戶,專戶存儲保證金,不得挪用。
第三十九條、期貨交易所保證金管理制度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向會員收取保證金的比例和形式;
(二)專用結算帳戶中會員保證金的最低余額;
(三)當會員保證金余額低于期貨交易所規定最低余額時的處置方法。
第四十條、期貨交易所應當按照手續費收入的20%的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必須單獨核算,專戶存儲。
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期貨交易所業務規模、發展計劃以及潛在的風險決定風險準備金的規模。
第四十一條、期貨交易實行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第四十二條、期貨交易實行投資者交易編碼制度。期貨經紀公司會員和投資者必須遵守一戶一碼制度,不得混碼交易。
第四十三條、期貨交易實行套期保值頭寸審批制度和投機頭寸限倉制度。
非期貨經紀公司會員或者投資者申請套期保值頭寸的,應當向期貨交易所提交經營范圍和經營業績資料、現貨購銷合同等,由期貨交易所審核后確定其套期保值頭寸;投資者申請套期保值頭寸的,由期貨經紀公司會員對其提交材料審核后報期貨交易所審核。
期貨交易所對會員和投資者在非交割月份和交割月份持有的投機頭寸,分別制定最大持倉限制標準。
第四十四條、期貨交易實行大戶報告制度。
期貨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制定并調整持倉報告標準。
第四十五條、有根據認為會員或者投資者違反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并且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將產生重大影響,為防止違規行為后果進一步擴大,期貨交易所可以對該會員或者投資者采取下列臨時處置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開新倉;
(四)提高保證金比例;
(五)限期平倉;
(六)強行平倉。
期貨交易所按業務規則規定的程序采取前款第(四)、(五)、(六)項措施,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期貨交易所對會員或者投資者采取臨時處置措施,應當按照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規定的方式通知會員或者投資者,并列明采取臨時處置措施的根據。
第四十六條、當期貨價格出現同方向連續漲跌停板時,期貨交易所可以采用調整漲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證金比例及按一定原則減倉等措施化解風險。
第四十七條、在期貨交易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期貨交易所可以宣布進入異常情況,采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
(一)地震、水災、火災等不可抗力或者計算機系統故障等不可歸責于期貨交易所的原因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
(二)會員出現結算、交割危機,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將產生重大影響;
(三)出現本辦法第四十六條情況并采取相應措施后仍未化解風險;
(四)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中規定的其他情況。
期貨交易所宣布進入異常情況并決定采取緊急措施前必須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四十八條、期貨交易所宣布進入異常情況并決定暫停交易時,暫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交易日,但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延長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期貨交易所應當以適當方式下列信息:
(一)即時行情;
(二)持倉量、成交量排名情況;
(三)標準倉單數量和可用庫容情況;
(四)交易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條、期貨交易所應當就其市場內的交易情況編制周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并及時公布。
第五十一條、期貨交易所對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于20年。
第六章、監督與管理
第五十二條、期貨交易所應當對違反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行為制定查處辦法,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期貨交易所對其會員或者投資者與期貨業務有關的違規行為,應當在前款所稱辦法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及時予以查處;超出前款所稱辦法規定的職責范圍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五十三條、期貨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交易規則的實施細則,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五十四條、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期貨交易所的理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在任何營利性組織中兼職。
期貨交易所的非會員理事和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期貨交易所會員單位及其他與期貨交易有關的營利性單位兼職。
第五十五條、期貨交易所工作人員應當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恪盡職守,勤勉盡責,誠實信用,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
期貨交易所工作人員不得從期貨交易所的會員、期貨投資者處謀取利益,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從事期貨交易。
第五十六條、期貨交易所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履行下列報告義務:
(一)每一年度結束后3個月內提交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二)每一季度結束后15日內、每一年度結束后30日內提交有關經營情況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情況的季度和年度工作報告;
(三)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報告事項。
第五十七條、遇有重大事項,期貨交易所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前款所稱重大事項包括:
(一)發現期貨交易所工作人員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行為;
(二)期貨交易所涉及占其凈資產10%以上或者對其經營風險有較大影響的訴訟;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八條、中國證監會認為期貨市場出現異常情況時,可以決定采取延遲開市、暫停交易等必要的風險處置措施。
第五十九條、中國證監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期貨交易所高級管理人員實施提示。
第六十條、中國證監會可以向期貨交易所派駐督察員。督察員應當依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督察員履行職責,期貨交易所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十一條、期貨交易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中國證監會交納期貨市場監管費。
第七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