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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銀行匯票申請書范文

銀行匯票申請書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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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匯票申請書

第1篇:銀行匯票申請書范文

1、《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申請書》(16歲或以上人士填ID843表,16歲以下人士填ID844表)。

2、《海外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付款表》(ID853表)及銀行匯票

3、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正本和影印件,如無,則應填寫ROP143表或ROP144表,申請永久居民身份證,打印指模并另交2張照片。

4、彩色近照一式三張,要求如下:規格不超過 55×45 mm,不小于 50×40 mm ;相片必須顯示頭部正面,不戴帽飾;相片的背景無任何裝飾,勿用白色、黃色、黑色,以中度藍色或紅褐色為佳。

5、銀行匯票,收款人為“香港特區政府”,付款人注意簽字并簽署日期。匯票號碼應填寫在ID845或ID853表格上。亦可委托在香港的親友支付。

第2篇:銀行匯票申請書范文

1、目的作用

為防范資金風險,保障資金安全,根據國家和公司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2、管理職責

財務部要按人民銀行結算制度和公司有關制度規定,管好、用好銀行結算的各類票據。確保票據的規范使用及其資金安全。本制度所稱的票據主要指:銀行匯票、本票、支票、銀行承兌匯票。

3、銀行匯票的管理

3.1銀行匯票是匯款人將款項交存當地銀行,由銀行簽發給匯款人,特經異地辦理轉帳結算或支取現金的票據。

3.2本公司因需要異地采購物資,可使用銀行匯票。申請辦理銀行匯票,應向簽發銀行填寫“銀行匯票委托書”,詳細說明兌付地點、收款名稱、用途等項內容。

3.3銀行匯票一律記名:金額起點為500元,付款期限為一個月。

3.4收取銀行匯票應審查以下內容:

3.4.1收款人或被背書人確為本收款人;

3.4.2銀行匯票在付款期間,日期、金額等填寫正確無誤;

3.4.3印章清晰,有壓數機壓印的金額;

3.4.4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齊全、相符;

3.4.5匯款人或背書人的證明或證件無誤,背書人證件上的姓名與其背書相符。必要時送開戶銀行協助查證。

3.5銀行匯票如解訖通知,必須由收款人或背書人同時提交兌付銀行,缺少任何一聯均為無效。并在有效期內及時送交開戶銀行入帳。

3.6必須妥善保管銀行匯票,嚴防遺失。如果遺失,應立即向兌付銀行或簽發銀行請求掛失。

4、銀行本票

4.1銀行本票分定額和不定額兩種。不定額銀行本票的金額起點為100元;定額銀行本票金額為500元、1000元、5000元和1萬元。

4.2銀行本票一律記名。允許背書轉讓。銀行本票的付款期為一個月。逾期的銀行本票,兌付銀行不予受理。

4.3因對方要求,同城范圍內的經濟業務,可申請辦理銀行本票。申請辦理銀行本票,應向銀行填寫“銀行本票申請書”,詳細填明收款人名稱。

4.4當收取銀行本票時,應審查收款人或被背書人確為本收款,背書的銀行本票應在付款期內,簽發的內容要符合規定,印章清晰,不定額銀行本票要有壓數機壓印的金額,并在銀行本票背面加蓋預留銀行印章,要連同進帳單及時送開戶銀行辦理入帳。

5、銀行支票

5.1支票分為現金支票和轉賬支票。現金支票可以支取現金,轉賬支票不能支取現金,但可以背書轉讓。用于同城經濟業務的結算。

5.2支票一律記名,支票金額起點為100元;支票付款期為10天。

5.3支票應使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寫,未按規定填寫,被涂改

冒領的,由出納負責。

5.4支票大小寫金額、日期、收款人不得更改。其他內容如有更改,必須由付款人加蓋預留銀行印鑒之一證明。

5.5出納開出支票必須在銀行賬戶余額內按規定向收款人開出。

5.6已簽發的支票遺失,經辦人員應立即向財務部報告,向銀行申請掛失。

5.7出納領購支票,必須填寫“支票領用單”,并加蓋預留銀行印鑒。

5.8收取的支票,出納應在有效期內連同進賬單及時送交開戶銀行入賬,不得拖延。

6、銀行承兌匯票的保管與貼現

6.1收取的銀行承兌匯票,應及時送開戶銀行查詢驗證,交銀行保管。向銀行索取保管憑證,連同銀行承兌匯票復印件交會計進行財務處理。

6.2財務部要及時了解銀行承兌匯票的驗證情況,問題票據應及時通知經辦人或付款單位。

6.3未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可申請貼現,貼現必須經經理批準。

7、其他規定

7.1財務部有權拒絕對驗證有問題的票據出具收款憑證。

7.2對外簽發支票管理按貨幣資金管理制度執行。

7.3空白支票及銀行預留印鑒,由財務部長、會計、出納分別保管,分開存放。相互制約,嚴防丟失。

8、考核

8.1票據延期進賬的,發現一次扣責任人浮動工資10%,逾期的扣責任人浮動工資50%。

8.2未按辦法要求驗證,造成損失的一次扣責任人浮動工資20%。

8.3票據丟失不立即報告、申請掛失,造成損失的扣經辦人、責任人浮動工資100%或調離本崗位或開除。

8.4未按要求保管、存放空白支票、印鑒的,發現一次扣責任人浮動工資10%。

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1、目的作用

為了加強貨幣資金的內部控制和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管理職責

主管財務經理對貨幣資金管理制度的有效實施及資金的安全負完全責任。財務部嚴格遵守貨幣資金內部控制規定,對每一筆資金收付業務進行實質性考核。提供原始憑證的經辦人及責任人對交易的真實性承擔責任。

3、貨幣資金內部控制規定

3.1實行錢賬分管,出納不得負責總賬的記錄。

3.2各種收付款均歸出納辦理。

3.3現金收入、支出和保管由出納負責,非出納人員不得收取或保管現金。現金收入和支出必須立即記賬,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現金日記賬并進行賬實核對,不得挪用現金和以白條抵庫,不得以個人名義公積私存,不得設立小金庫。

3.4銀行存款收付必須定期與對賬單核對,并由出納以外的人員編制或審核銀行余額調節表。

3.5庫存現金除日常周轉(限額800元)需要外應解交銀行,庫存現金必須存放保險柜。

3.6發票、收據必須按編號順序使用,領用空白發票和收據必須進行登記。

3.7支票簽發必須經財務部長、經理審批,并設置支票登記薄進行記錄。所有付款只有經過審核批準后出納方可支付。嚴禁出納直接付款。

3.8一切收、付款必須憑證齊全,手續完備,嚴禁口說兌現。收付款業務完成后必須加蓋收訖和付訖印章。

3.9所有與現金或銀行收、付業務有關的人員都必須在相關憑證上簽字,以備追溯責任。

3.10現金支付范圍

3.10.1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個人勞動報酬。

3.10.2各種勞保、福利以及國家規定對個人的其他支出等。

3.10.3根據規定須發給個人的各種獎金。

3.10.4結算起點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3.10.5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3.10.7因采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生產或市場急需,搶險救災以及其他特殊情況使用現金且金額超過0.5萬元,實行聯簽制度,聯簽人員包括經理、分管經理、財務部長。

3.10.8業務人員因工作需要借款,實行備用金制度,最高額度為1000元。當調離崗位時應交回所借備用金。

3.11現金收入范圍

3.11.1從銀行提取的現金。

3.11.2收取不足轉賬起點的小額銷售款。

3.11.3職工交回的多余差旅費等。

3.12銀行賬戶及結算管理

3.12.1按照銀行賬戶管理及公司的有關規定開立銀行帳戶。

3.12.2本公司的銀行帳戶只供本公司業務范圍內的資金收付,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

3.12.3現金使用范圍以外的各款項收支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3.12.4辦理轉賬結算,必須以合法有效的票據、憑證為結算依據,且收(付)款單位與出票單位應當一致。

3.12.5銀行賬上必須保證有足夠的資金支付。不得簽發空白支票、遠期支票、空頭支票。不得簽發、取得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支票。不得無理拒絕付款。

3.12.6銀行予留印簽實行專人分管,財務專用章由財務部長保管,公用私人印章由出納保管。嚴禁一人保管銀行予留印章。

4、資金申請支付審批程序

經辦人負責申請    經理審批     財務部長審批     會計處理

分管領導審核               出納簽發付款

5、考核

5.1未按資金申請支付審批程序進行,直接簽發付款扣責任人浮動工資10%。

5.2違反貨幣資金內部控制規定其中任何一項,檢查發現扣相關責任人當月浮動工資20%/次。

存貨管理辦法

1、目的作用

為規范本公司存貨管理及其會計核算,按照國家和公司機關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2、管理職責

財務部應嚴格執行本制度規定對存貨購入、領用進行計價;對存貨的盤虧、毀損和報廢進行財務處理;保證存貨總賬與明細賬,賬賬相符。本公司的存貨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勞保用品、產成品。

3、存貨增加計價的規定

3.1購進的存貨,按照實際買價計價。

3.2盤盈的存貨,按照同類存貨的實際成本計價。

3.3貨到單未到的存貨,按照同類存貨的實際成本暫估計價。待實際收到發票時,將發票與估價的差額直接作為材料成本差異處理。

4、存貨領用或發出計價的規定

4.1所有存貨的內部領用計價一律使用移動加權平均法。

4.2內部領用計價方法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確有必要變更的,必須報經經理審批,并將變更的原因及其影響,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說明。

4.3對外調撥、銷售存貨計價原則上不得低于購進存貨的實際買價。特殊情況須經公司辦公會討論通過。

5、存貨盤盈、盤虧、毀損報廢的財務處理規定

5.1存貨的盤盈、盤虧、毀損、報廢必須報公司相關部、稅務主管機會核實批準。

5.2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必須扣除過失人或保險公司賠款和殘料價值。

5.3會計財務處理

5.3.1盤盈的存貨,沖減“管理費用”。

5.3.2盤虧、毀損、報廢的存貨,扣除過失人或保險公司的賠款和殘料價值后,計入“管理費用”。

5.3.3存貨毀損屬于非常損失的,扣除保險公司的賠款和殘料價值后,計入“營業外支出”。

6、其他規定

6.1存貨增減核算,必須憑入庫單和領料單等原始憑證要素,內容必須齊全。不得以購代耗。

6.2生產中耗用存貨必須真實,不得以領代耗。嚴禁不真實的耗用。

6.3低值易耗品、周轉用的包裝物領用攤銷方法一律采用“一次攤銷法”,倉庫應對其進行實物輔助賬登記。

6.4存貨的實地盤點一年內不得少于一次。由財務部參與并監督實施,并保證賬賬、賬實相符。

6.5財務部財務人員不得兼管存貨的保管工作。

7、考核

第3篇:銀行匯票申請書范文

    本文通過對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訴訟三種制度在實踐中應用的分析,認為我國票據喪失后的法律補救措施已遠遠落后于銀行業務的發展,在實際中無法操作,以致于失票人的權利得不到保障,進而對票據喪失后權利救濟的法律提出改進的建議。

票據喪失,是指持票人非出于本意而喪失對票據的占有。票據喪失有絕對喪失與相對喪失之分,前者又稱票據的滅失,指票據從物質形態上的喪失,如被火燒毀、被洗化或被撕成碎片等。后者又稱票據的遺失,是指票據在物質形態上沒有發生變化,只是脫離了原持票人的占有,如持票人不慎丟失或被人盜竊或搶奪。  

票據的喪失在票據實務中經常發生,由于票據具有流通性和無因性等特點,使得票據在喪失后如果不及時采取有效的救濟措施,很可能導致失票人喪失票據利益。但是同時,失票人所采取的措施又必須是合乎法律規定的,否則不能產生相應的救濟效果,我國法律規定的票據喪失的救濟措施相對來說還是比較多的,如《票據法》中規定有掛失止付制度、公示催告制度、提起訴訟制度。《民事訴訟法》中也有專門公示催告程序的規定等。這應該是我國票據立法前瞻性的一個表現,但措施的操作性差,這是其中的不足。筆者就曾遇到有人到銀行止付匯票,但由于單位簽發的均為非現金匯票,全國各地都可兌付,如何掛失?到哪個法院去申請公示催告和提起訴訟,在現在電子記賬的時代,也許在采取這些措施之前,匯票就被人套現了,同時,法律對此類匯票也做了禁止掛失的規定,因此,銀行對此類業務一般是不予受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加深,特別是wto加入,貿易大量增加將使非現金結算成為主要方式,流通票據喪失后如何補救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下面以銀行匯票為例來分析票據喪失后的我國法律保障存在的問題。

一、現行法律對票據喪失后權利救濟的規定

1、掛失止付制度

掛失止付是我國傳統的做法,自民國以來就有,一直保留至今,1929年票據法第15條規定:“票據喪失時,執票人應即為止付之通知。”我國現行《票據法》第15條第1款規定:“票據喪失,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是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付款人的票據除外。”

掛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向付款人告知票據喪失的情形,指示付款人對已經喪失的票據停止止付。現行的掛失止付制度具有以下特點:(1)發出掛失止付的主體只能是真正票據權利人,即只限于那些能夠依靠背書的連續性證明其權利的存在,并且是以合法手段取得票據的人。(2)必須是權利人已經喪失票據,而且喪失的票據是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中國人民銀行1997年9月19日頒布的《支付結算辦法》第48條規定:“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付款人掛失止付。未填明‘現金’字樣和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未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不得掛失止付。”(3)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票據法》第15條第3款規定:“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說明掛失止付只是一種臨時性的措施,付款人在得到掛失通知之后并沒有對通知事實進行審查的義務,只不過為了防止失票人到法院采取措施之前發生票款被他人冒領的危險,付款人協助采取的救濟方法,權利人要想確定其對票據權利的擁有,必須有人民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予以除權判決或通過訴訟解決。

掛失止付中,付款人或者付款人的責任有一個時間限制,《支付結算辦法》第51條規定:“付款人或者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前,已經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擔責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付款人以惡意或者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這說明付款人或者付款人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時,只有查明確未付款,應立即暫停支付。假如票款在掛失止付之前已被惡意持票人冒領,付款人或其人在已盡到了形式審查義務的前提下就不再承擔責任,失票人只能自己承擔向不當得利人或侵權人請求返還利益或賠償損失的責任。而且付款人或者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擔責任。

2、公示催告制度

公示催告是指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以公示催告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關系人,在法定期間內申報權利,逾期無人申報,作出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從而使票據權利與票據相分離的一種制度。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8章專門規定了公示催告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作了更細致的規定。在此不一一贅述。

3、提起訴訟制度

我國《票據法》第15條第3款規定,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起訴訟是我國《票據法》規定的失票人對喪失票據予以補救的另一方法。但僅有《票據法》第15條的規定,而對于提起訴訟的條件、程序、判決等具體內容我國尚沒有法律規定,這在實踐中是無法操作的。這有待于我國的有關部門在借鑒國外的相關立法經驗的基礎上,盡快制定出這方面的實施細則或司法解釋。

二、實踐中票據喪失后法律保障應用的分析

1、我國匯票結算方式的沿革

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初的時候,我國大部分銀行還是手工簽發匯票,銀行接到匯款人提交的匯票委托書,審查無誤后,辦理轉帳或收點現金。簽發行和兌付行通過“聯行往來”“匯出匯款”科目結算。當時的聯行往來一般通過郵寄的方式,銀行有專門的聯行信封,但這種方式比較慢,而且也怕郵寄途中丟失。因此匯票上一般填寫兌付行的行名和行號。主要規定有:

﹙1)簽發跨系統轉帳匯票,兌付行名稱和跨系兌付行名稱可以不填,但必須填明兌付地名稱。

(2)簽發限額(當時規定為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銀行匯票(不分系統內外),均應在匯票上填明兌付地指定兌付的銀行名稱和行號,同時簽發行應于當天(最遲不超過次日上午)向指定的兌付銀行按規定格式拍發核對電報。

九四、九五年以后,隨著電腦的普及,銀行逐漸用多用戶電腦記帳代替了手工記帳,銀行各支行之間也逐漸聯網,由剛開始的市聯網發展到現在的全省聯網,這樣,雖然簽發行簽發匯票和兌付行兌付的基本核算手續沒有根本的變化,只是把以前的聯行往帳、聯行來帳科目換成了“清算資金往來”類似的科目。但聯行資金的結算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取消了以往的郵寄方式,直接通過網絡清算,當天兌付匯票,當天清算匯差,縮短了聯行資金的在途時間,提高了資金的安全性和利用率。九六年,《票據法》出臺,簽發匯票的主要規定也發生了變化:

(1)簽發行不得為單位簽發現金銀行匯票。

(2)簽發行為個體經濟戶或個人簽發的填明“現金”字樣并填明付款行的銀行匯票喪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簽發行或付款行掛失止付。

(3)簽發50萬元以上的大額銀行匯票,需要向人民銀行移存資,移存資金的方法、時間以及大額銀行匯票的兌付和結算,必須按當地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這一條隨著經濟和網絡的發展已成為多余,于1997年12月1日隨著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的頒布實施而被取消。只有各商業銀行跨系統匯劃款項和系統內50萬元以上大額匯劃款項仍通過人民銀行清算資金和轉匯。)

從我國簽發匯票方式的變化可以看出,在手工簽發匯票時期,由于填寫兌付行行名和行號或兌付地名稱,失票人可以有一確定的“付款地”,三種制度是適用的,而現在由于“非現金銀行匯票”取消了填寫兌付行和兌付地的規定,沒有了確定的票據支付地,三種制度的法律規定已成為海市蜃樓,只能看不能用。

2、協助防范的應用

事實上,我國實踐中對大額轉帳匯票也有協助防范的例子,以前是通過傳真,現在由于銀行之間的網絡化,則直接通過清算中心發郵件,各行打印出來,迅時便可傳遍全國。下面舉一個協助防范的例子。

關于協助防范一份遺失銀行匯票的通知

1998年 ×月× 日 ×× 字(1998)第× 號

××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蘇州、三峽、濟南、杭州、浦東分行:

接××省分行報告,其所屬××市支行(行號××)簽發的一張銀行匯票在持票人手中被盜,出票日期為1998年×月×日,匯票號碼為××,金額為××元,匯票申請人為××公司第三項目經理部,收款人為××公司。

請各行接此通知后,速轉發所屬,協助防范。如發現該匯票,應立即與××省××市支行聯系。

聯系電話:×××××

聯系人:×××

但這種范例并沒有被立法上所采納,只有銀行的“關系戶”或在銀行有“關系人”,銀行才有可能協助防范,但銀行沒有義務采取這項措施,并且任何時候對匯票的支取與否都不承擔任何責任,因為法律對其沒有形成約束,銀行協助不協助完全看自己高興與否。

三、我國票據喪失后權利保障法律的分析

1、掛失止付制度的分析

從以上可以看出,掛失止付在銀行匯票中僅限于填明“現金”字樣和付款人的銀行匯票。而在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第58、59條中有“申請人或者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在‘銀行匯票申請書’上填明‘現金’字樣。”“簽發現金銀行匯票,申請人和收款人必須均為個人”的規定,這就把單位排除在失票后權利得到保護之外,而在大量的商品交易中,單位是占絕大多數的主體。法律應當具有普遍性,我說法律的對象永遠是普遍性,而決不考慮個別的人以及個別的行為①。 現在的掛失止付制度只保護了少數者的利益,這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

假如私營企業單位為了防止匯票丟失,均以個人名義辦理現金匯票,他首先應考慮到現金匯票有一個缺陷,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支付結算辦法》第27條)再者就是簽發現金匯票一定要填寫付款人的名稱,也就是說,現金匯票必須是一開始就確定去何處交易的情況下才能申請,這樣就限制了匯票的流通性和使用范圍。這與票據法的宗旨“保障票據活動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相違背。

付款人和“現金”字樣是并列的,即填寫付款人的匯票一定是現金匯票。由于銀行聯網業務的發展,現在在某一地方簽發匯票,全國各地只要是參加“全國聯行往來”的銀行機構都可以兌付,而且只要是在提示付款期內(《支付結算辦法》規定是一個月)不受背書次數的限制。和以前手工簽發時期相比,這無異是一個巨大的進步,但我們的法律和制度呢?1988年《銀行結算辦法》中曾規定,如果遺失的是填明收款單位或個體經濟戶名稱的匯票,銀行不予掛失,但可通知收款單位或個體經濟戶、兌付銀行、簽發銀行,請其協助防范。但現在法規和規章卻連協助防范的措施也沒有了,經濟發展了,法律卻沒有跟上時代的步伐。

我國商業銀行多是國有商業銀行,國家在制定法律和制度時有一定的偏向。因為實務中使用的票據,大多是由銀行充任付款人或者付款人,而這些銀行大部分是國有銀行,在失票人和付款人之間的利益砝碼上,在掛失止付這種措施中,向付款人傾斜②。但這同時也向未支付對價或者非法獲得票據的人傾斜了。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深入和wto的加入,越來越多的外資銀行將涌入我國,商業銀行的“國有”概念將逐步淡化,銀行是以平等的民事主體身份參加商業活動,失票人和付款人所處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我們在不給銀行增加更多的羈束時,同時也要考慮保護失票人的利益。

《支付結算辦法》第55條規定“銀行匯票的付款人是本系統出票銀行或跨系統簽約銀行審核支付匯票款項的銀行。”這里我們再研究一下的概念,,指人于權限內,以本人(被人)名義向第三人所為意思表示或有第三人受意思表示,而對本人直接發生效力的行為③。這里強調的是人需以本人名義,倘若只有本人行為,就是自己行為,不是。《商業銀行法》第22條規定:“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在總行授權范圍內依法開展業務。”這說明每個商業銀行盡管有很多的分支機構,但是一個法人主體。某地銀行簽發匯票,到另一地的本系統銀行兌付,這實際上是銀行出票后仍由自己兌付,至于資金怎么清算是銀行內部的問題,因此,只有跨系統簽約銀行才是付款人。根據《票據法》第15條規定“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付款人的票據除外。”簽發行簽發匯票時雖未寫明兌付行,但各商業銀行簽發的銀行匯票可以在各地的系統內銀行分支機構兌付,因此,銀行匯票本身就隱含了付款人在內,那就是簽發匯票的商業銀行本身。實際工作中這類銀行匯票是被排除在掛失止付之外的。但其法律依據的可行性卻是令人懷疑的。

2、對公示催告程序的幾點質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93條規定:“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這里的票據支付地應是按票面金額兌付給正當持票人的銀行所在地。在手工記帳時,由于匯票上均記載付款行的行名和行號,票據支付地易確定,但現在除現金匯票仍寫明付款行名稱外,轉帳匯票均不再填寫付款行名稱,喪失后的匯票,假如被惡意持票人占有,全國各地參加“全國聯行往來”的銀行都可兌付,哪里是票據支付地?失票人又到何處去申請公示催告?而基層人民法院所管轄的范圍相對于票據的流通區域來說,又實在是太狹窄了。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后,公告應張貼于人民法院公告欄內,并在有關報紙或其它宣傳媒介上刊登,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證券交易所的,還應張貼于該交易所。(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29條)法律沒有規定某一全國性的報紙專門登載公示催告事項,諸如票據喪失的時間、地點、原因,票據的種類、號碼、金額、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等。這樣,基層法院很難做到費時費力的去找一全國性報紙去公示催告,因此,這里的“有關報紙和其他宣傳媒介”一般是地方性的。假設某一丟失的匯票已被正當持票人在某地基層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然而這張匯票卻被惡意持票人攜帶至另一地,他又利用這張匯票與善意相對人進行交易。善意相對人又如何得知這張匯票已在遙遠的某地被申請公示催告,是一張帶有瑕疵的票據呢?我們總不能要求每個交易主體在接受票據時都要詢問“票據是否帶有瑕疵?”或是親自認真詳細的核實一番。即使他真的這樣去做,他也未必能得知,而且冒貽誤商機之險。法律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專門有規定保護善意相對人的權利,國際上的票據法對善意取得都有明確的規定,(《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匯票持有者因任何原因失去其匯票時,其已依前項規定(即背書的連續性)對該匯票證明其權利之持票人,無放棄此項匯票之責任,但其取得匯票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不在此限。)我國票據法第12條也有類似的規定。在交換日益頻繁的現代社會,國外立法越來越傾向于交易安全的優先保護而不得不因此犧牲所有人的返還原物利益,所有人只能向非法轉讓人請求損害賠償④。這種情況下,一張票據被盜或丟失后,非法持票人偽造簽章取得票面金額,失票人(被偽造人)、正當持票人或付款銀行都可能因為票據偽造遭受直接的經濟損失。(我們這里不討論票據偽造的法律責任)但從理論上說,票據偽造人(非法持票人)是票據偽造的最終責任人,失票人(被偽造人)、正當持票人或付款銀行的損失可以從票據偽造人(非法持票人)處得到補償,但實踐中往往出現票據偽造人(非法持票人)攜款逃跑無處追尋或者票據偽造人(非法持票人)將騙來的錢揮霍一空,喪失償還能力的情況。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95條第2款規定:“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這條規定沒有考慮到公示催告期間善意取得人的權利。我們認為這條規定不妥,主要理由在于:公示催告與其他補救措施一樣,在保護失票人的同時,必須充分考慮善意持票人的正當權益⑤。法律的的保護對象,應考慮票據的性質、交易安全和社會的公平正義,關于這一點,前面已有詳述。另外,公示催告期間轉讓行為無效,說明公示催告前和公示催告期滿后,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是有效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告期滿后仍沒有人申報權利,只有失票人申請,法院才做除權判決,如失票人不申請,法院不主動做除權判決,這時票據恢復流通。當然,對于銀行匯票來說,沒有公示催告后的轉讓,因為《民事訴訟法》規定公示催告的期間不少于60日,而銀行匯票的付款期限是一個月。但對于商業匯票來說,(商業匯票是與銀行匯票相對應的一類匯票,根據承兌人的不同,商業匯票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兩種。)是可能有公告期滿后的轉讓,因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可以是6個月。假如一人在公告期內善意取得票據,另一人在公告期前或公告期滿后惡意取得票據,前者無效而后者有效,這在法理上是講不通的,而且也不符合公示催告程序的宗旨:既要救濟失票人,同時也不得因此而影響票據的正常流通。

公示催告期間有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法院就應終結公示催告程序,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96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30條、231條都有規定。但公示催告程序終結后若利害關系人請求付款,付款行是否付款?法律在這方面卻沒有規定。付款行若拒絕付款,沒有依據,若不拒絕,失票人則喪失了利用公示催告程序獲得救濟的機會。因此,法院應當在控制住票據款項后,才可以終止公示催告程序。

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公示催告在失票救濟一節專門進行了規定,比如規定有“出票銀行所在地人民法院”“全國性報紙上刊載”等,這無疑對失票人尋找救濟途徑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基層法院相對全國來說畢竟是滄海之一粟,這些手續的操作與異地銀行支付票款有很大的時間差,可能會對失票人造成延誤,最后也許會引起失票人、銀行、善意持票人之間的糾紛,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

3、我國的提起訴訟制度應當完善

我國《票據法》第15條第3款規定“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掛失止付是一種救急措施,必須與申請公示催告和提起訴訟結合起來使用。公示催告一般所需時日較長,我國《民事訴訟法》上規定不少于60日,倘若失票人的票據是絕對喪失,不是落如第三人之手,而他對票據上的款項又急需,這時再用公示催告程序就不太妥當,而提起訴訟制度就彌補了這方面的不足。但我國法律只簡單規定提起訴訟,至于如何提起訴訟,向誰提起,訴訟的程序和結果怎樣,法律并沒有這方面的規定,這不能不說是一大缺陷。

四、其它國家和地區有關票據喪失的法律規定

1、英美法系的提起訴訟制度

《英國票據法》第69條規定:“匯票在到期日前喪失的,匯票持有人應請求發票人另行給予相同意旨的匯票,必要時刻應向發票人提供保證,如果所聲稱喪失的匯票再度出現時,擔保發票人得以對抗第三人。若被請求的發票人拒絕給予匯票副本,則應強制執行。”第70條規定:“關于匯票喪失的任何訴訟程序,法院或法官應裁定不得掛失,若能提供使法庭或法官認為滿意的擔保以對抗該匯票主張權利的任何人的不在此限。”⑥

《美國統一商法典》第3節第804條規定:“因毀滅、被盜或其他原因而喪失票據的,其所有人應就其所有權,阻止其提示票據的事實和票據條款作出適當證明后,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并向票據上負責的任何當事人追償,法院應要求其提供保證,以擔保被告不因就票據提出的其他權利主張而受損失。”⑦

我國香港特區奉行的是英國法,《香港匯票條例》第69條規定:“凡任何匯票在逾期前已遺失,在遺失時該匯票持有人的人可向出票人提供保障,以在指稱已遺失的匯票尋回而出票人遭索償時,對出票人作出補償。如出票人在有上述請求作出時拒絕給予該匯票復本,可依法強迫出票人給予該復本。”第70條規定:“在就任何匯票而采取的法律行動或進行的法律程序中,法庭或法官可命令,只要有人對任何其他人就有關票據提出的申請提供令法庭或法官滿意的補償,則不得確立該匯票的遺失事宜。”⑧

從以上可以看出,英美法票據喪失后主要是在票據到期日之前,要求出票人補簽一張匯票,如出票人主張提供擔保,失票人應當提供,失票人提供擔保后出票人仍拒絕補簽,失票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強制其補簽。另外,失票人提供保證,擔保被告不因就票據提出的其他權利主張而遭受損失后,失票人也可以票據上的其他債務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但國外票據一般是成套票據,比如商業匯票經常是兩張一套,但債務只有一筆,因此第一張上說明“付一不付二”first(second being unpaid),在第二張上則記明“付二不付一”second(first being unpaid)。因此對提起訴訟制度也不能照抄照搬,而應當在借鑒的基礎上加以改進,比如說:失票人可以在向付款人提供了擔保的情況下,請求付款。至于擔保的方式,可以有多種,如保證、抵押、質押等,這時,倘若付款人不付款,失票人就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強制付款人付款。在法律規定的付款期過后,失票人可以訴訟程序請求法院解除擔保。當然,付款人付款后,又有善意第三人提示付款,且付款人須得以付款,這時,若擔保不足以補償付款人損失的,應規定付款人可以程序請求失票人賠償損失。

2、我國臺灣《票據法》的相關規定

臺灣《票據法》第18條規定:“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于提出止付通知后5日內,向付款人提出為申請公示催告之證明,未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者,止付通知喪失效力。”第19條規定:“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后,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不能提供擔保時,得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其未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予新票據。”⑨從臺灣的票據法可以看出,票據喪失后,首先向付款人發出止付通知,但發出通知后5日內,必須向付款人提出聲請公示催告的證明。臺灣《票據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的作用有:⑴防止善意人受讓票據,票據如系被盜或遺失時,雖因有止付通知,即足以防止其冒領,但究不能防止該票據落于善意人之手,斯時仍不能不對之付款,因此為防止他人之善意受讓,即不能不籍助于公示催告程序,該公示催告之布告,不僅應貼于法院之牌示處,并登載于公報或新聞紙,且應貼于交易所。如是雖不敢謂家喻戶曉,人盡皆知,單畢竟使善意受讓人之機會,大為減少⑩。⑵取得除權判決。⑶可以要求支付票據金額或提存。⑷可以請求給予新票據。由此可見,臺灣的公示催告程序涵蓋了英美法系提起訴訟的作用,無須另行規定提起訴訟制度。

五、對票據喪失后法律救濟立法完善的建議

筆者建議票據喪失后補救的立法應包含以下內容:⑴未到期之票據喪失,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付款人(此可規定為簽發匯票之付款人之分支機構)掛失止付,收到掛失止付的付款人,應當即刻通過網絡通知各商業銀行各地參加聯行往來分支機構(以防以后各商業銀行間統一票據,互相能代為支付)暫停支付,但分支機構收到通知前已支付者不在掛失止付保障之列。且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向付款人提供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之證明。⑵公示催告期間,若有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人民法院應依法凍結票據之款項,宣告公示催告程序終結,依普通訴訟程序處理票據糾紛事宜。⑶失票人提供擔保后,也可向付款人請求給付票據之款項,若失票人拒絕給付,失票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強制給付。⑷付款人向失票人付款后,又遇善意第三人提示付款的,若擔保不足以補償向第三人支付之款項,付款人可以訴訟程序向失票人追償。同時,鑒于我國地域遼闊,為兼顧失票人和善意受讓人的利益,筆者認為票據喪失后的補救措施也應用上科技手段,不妨由各商業銀行總行專門設立網站或統一由人民銀行總行設立一個網站,并告知全國,在上面專門登載掛失止付和公示催告的票據,以便使交易人及時得知所接受票據是否為正當票據 ,進而決定是否進行票據行為。

【參考文獻】

①盧梭,《社會契約論》,北京,商務印書館出版,1980年版,50頁

②王小能,《中國票據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146頁

③王澤鑒,《民法總則》,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440頁

④張俊浩,《民法學原理》,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435頁

⑤王小能,《中國票據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150頁

⑥郭鋒,常風編,《中外票據法選》,北京,北京理工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126-127頁

⑦同上174頁

⑧見《香港匯票條例》1994年11月1日香港行政局頒布中文本

第4篇:銀行匯票申請書范文

現將《交通銀行加強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管理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各分、支行必須切實加強對銀行承兌匯票的管理,嚴密防范風險,確保資金安全。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未經授權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的分支行,自文到之日起必須立即停止辦理此項業務。對過去已辦理的銀行承兌匯票承兌業務,待匯票到期付款后結清帳戶,如有逾期貸款等遺留問題應抓緊催收,督促和幫助企業落實還貸資金,并將情況書面報告總行。對擅自辦理或越權承兌銀行承兌匯票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有關分支行應對直接責任人作出嚴肅處理。

二、已經授權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的分支行,已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余額凡超過《暫行規定》限制的余額的,應限期壓縮,不得再超限額辦理新的業務。各分支行銀行承兌匯票承兌余額控制數見附件。

三、按照《暫行規定》并經授權可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的分支行,可根據本行的實際需要,有計劃有控制地開展這項業務。

四、銀行承兌匯票的會計核算仍按照原有關規定處理。中國人民銀行如有新的規定時,總行將通知各分支行按照辦理。

五、各分支行必須準確、及時填制《暫行規定》所附各類統計報表,并按規定時間報送上級行。總行和管轄分行要加強對各分支行開展此項業務的檢查和監督,發現在填報數據上弄虛作假者,予以嚴肅處理。

附:交通銀行關于加強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管理的暫行規定

一、為了在加強金融服務的同時,嚴密防范風險,維護金融秩序,使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有計劃、有控制地發展,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二、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實行總量控制,比例管理,分級授權,分類指導。

三、總行、管轄分行根據兩級管理的職能,切實加強對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的管理。總行負責監控各管轄(直屬)分行的執行情況,管轄分行負責在總行下達的承兌比例和額度內監控轄內行的執行情況。總行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如下:計劃部門負責制定全行承兌業務的總量比例、額度控制及對全行業務的調控;信貸部門負責制定全行承兌業務的審批權限、授信額度和審批大額承兌業務;財會部門負責制定全行承兌業務的會計監督事項、會計核算手續處理規定等。各分支行必須在總行下達的承兌比例和額度內加強管理,不得突破總量。未經批準突破總量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直至取消辦理此項業務。

四、凡根據本規定,符合條件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承兌業務的分支行,在報經管轄分行批準,并報總行備案后,可以開辦此項業務。

五、各分支行審批承兌銀行承兌匯票授權范圍如下:

單位:萬元

    分支行類別    每張匯票金額    單個企業余額

    管轄分行        A級          1000        3000

                    A-級          800        2000

                    B級            600        1500

    直屬分行        A級          1000        3000

                  分支行類別    每張匯票金額    單個企業余額

                    A-級          800        2000

                    B級          暫不授權

    其他分支行      一等行          500        1000

                    二等行          300          600

                    三等行}              暫不授權

                    四等行}

六、各分支行審批銀行承兌匯票承兌業務應集中在本部進行,轄屬營業機構(辦事處,分理處等)不直接辦理此項業務,其受理的業務,可通過本部辦理。

七、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在我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法人和在我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法人內部單獨核算的單位。

2.經本行評定為BA級以上信用等級的客戶,并具有支付匯票的足額資金來源。

八、出票人在申請銀行承兌匯票時,必須提供下列擔保之一:

1.足額的且能兌現或流通的有價證券或單位定期存款單;

2.具有清償票據債務能力的并且是在我行開戶的保證人;

3.存入不低于承兌金額30%的備付保證金,其余70%應符合授信條件。

九、簽發銀行承兌匯票必須以合法的商品交易為基礎,不得簽發無對價的銀行承兌匯票,防止有人以此騙取銀行或者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

十、銀行承兌匯票承兌的審批程序:

1.信貸業務部門受理業務時,應對出票人提交的申請書(附表一)、購銷合同、會計報表等有關資料和銀行承兌匯票記載的內容進行認真審查;根據《交通銀行信貸資產實行風險度管理的暫行規定》對承兌業務逐筆進行風險度測算,按照《交通銀行擔保貸款辦法》對質押物或保證人的保證資格、代償能力等進行嚴格審查,并填報“銀行承兌匯票承兌審批表”(附表二)連同審查材料一并送交信貸管理部門審核。

2.信貸管理部門對信貸業務部門提交的審批表和有關材料進行審核,在審批表填寫審查意見后報送分管信貸業務的行長或副行長審批。

3.審批表經分管信貸業務的行長或副行長審批并在有關欄次簽注意見后,送交信貸部門據此與出票人簽訂銀行承兌協議和質押合同或與保證人簽訂保證合同。

十一、會計部門對銀行承兌匯票實施會計監督的內容如下:

1.按第七條規定審查出票人的資格,條件;

2.匯票記載內容是否填寫齊全、完整,并審查“交易合同號碼”是否填寫;

3.銀行承兌協議是否填寫齊全,簽章是否符合規定;

4.質押合同或保證合同是否填寫齊全,簽章是否符合規定。

十二、銀行承兌匯票經會計部門負責人復審無誤后,由經辦人員在各聯匯票上注明承兌協議編號,在第二聯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在“承兌銀行蓋章”處加蓋“交通銀行匯票專用章”和授權經辦人員名章,并用全行統一的壓數機在“匯票金額”欄小寫金額下端壓印匯票金額后,將第二、三聯匯票連同第一聯承兌協議交給出票人,同時按照承兌協議規定向出票人收取承兌手續費。

十三、承兌業務的事后管理:

1.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付款前,信貸部門應視同貸款后的管理,要求出票人按期報送企業財務會計報表和有關資料,隨時了解和掌握其生產經營情況、資金財務狀況,并視其情況,發出“銀行承兌匯票交存票款通知書”(附表三),督促企業到期交付足額票款。

2.在匯票到期,而出票人帳戶無款或資金不足支付、造成本行被迫放款時,須填寫“被迫放款墊付報批表”(附表四),作逾期貸款處理,計入貸款規模,并及時向出票人或保證人追償。

十四、檔案管理和報表的報送:

1.各分支行信貸部門應建立臺帳,將有關資料視同貸款檔案進行管理。

2.各分支行按月填報“銀行承兌匯票承兌業務清單”(附表五)、“銀行承兌匯票逾期情況明細表”(附表六),按余額逐筆填制,于次月5日內報送上一級行,管轄(直屬)分行于次月10日內將全轄報表報送總行,遇例假日順延。

第5篇:銀行匯票申請書范文

【關鍵詞】貨幣資金 審計 舞弊

一、貨幣資金舞弊的形式

(一)庫存現金中常見的會計舞弊行為

第一,涂改會計憑證,會計人員利用原始憑證管理上的漏洞乘機修改原始憑證上的金額,把現金收入改小或將支出放大,從而達到貪污的目的。

第二,錯記金額,貪污現金。出納人員在登記現金日記賬時故意記錯金額,如多記收入、少記支出,從而將多余的現金據為已有。這種現象的產生主要因為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出了問題,如不相容職務沒有分離。

第三,虛開發票,虛構內容。指會計人員與外部人員串通,采取虛開發票的形式虛報支出、謊報冒領現金,將公司利益據為己有。

第四,挪用資金,挪用資金是指會計人員未經單位主管領導授權,將單位錢財私自挪作他用,主要是用于滿足個人利益的某種用途。最常見的是以白條抵庫,私自將公款用于本人或他人的生活消費或進行經商活動。

第五,私設小金庫,私分公款。是指非法侵占出售其他資產的收入,如對邊角余料、廢舊物品,殘次品的收入不入賬;非法侵占勞務收入、對外加工收入、租金收入、固定資產變價收入、房租、水電費等零星收入;隱匿傭金、“回扣”和好處費等形式。

第六,撕毀票據或盜用憑證。會計人員或出納人員對收入現金進行撕毀或不開票據將現金據為己有。或都盜用單位發票向客戶虛開,隱藏現金,從而為自己貪污提供方便。

(二)銀行存款管理中常見的會計舞弊行為

第一,公款私存,會計人員利用經管資金收支業務的便利,把公款以自己的名義存在自己的銀行戶頭上,從而達到侵吞公款或長期占有公款的目的。

第二,多頭開戶,截留公款。會計人員利用個別銀行間互相爭資金、拉客戶的機會,利用單位印鑒章在他行開設存款賬戶,以本單位更換開戶行為由,要求付款單位將欠款或銷貨收入轉至私設的戶頭上,從而達到截留公款的目的。

第三,轉賬套現。會計人員勾結外單位人員在收到外單位轉入的銀行存款后,開具現金支票,提現后交付外單位,達到套取現金的目的。

第四,私自背書轉讓。會計人員將收到的各種票據如轉賬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本標等私自背書轉讓給與個人利害相連的單位,以達到變相侵吞、占有公款的目的地。

第五、出借出借銀行賬戶。會計人員非法將本單位賬戶借給其他單位用于辦理收付或結算業務,從中牟取私利。

第六,涂改銀行對賬單,會計人員私自提現,然后通過涂改銀行對賬單上發生額或余額,使其與銀行存款日記賬上金額相等或平衡,以掩蓋銀行存款與銀行存款日記賬不符的事實。有的會計人員私蓋印章,月初將提取大額現金,月末再存上,通過這種方法掩人耳目,使銀行對賬單上的余額和銀行存款日記賬余額相符。

(三)其他貨幣資金常見的舞弊行為

其他貨幣資金包括單位到外地進行臨時或零星采購而匯往采購地銀行開立采購專戶的款項所形成的外埠存款,單位為取得銀行本票按照規定存入銀行的款項而形成的銀行本票存款,在途貨幣資金和信用證存款等。主要舞弊行為有:非法設立外埠存款賬戶;超范圍使用銀行匯票;套取現;收到在途貨幣資金不轉賬等現象。

二、貨幣資金舞弊審計方法

(一)對現金舞弊的審計

第一,核對現金賬戶及日記賬是否相符,對異常及大額現金支付予以特別關注,并抽查記賬憑證及原始憑證,核其對真實性,如:在審查原始憑證時,對發票進行認真核對,發票的單價、數量、金額是否吻合,有無涂改現象。原始單據是否符合財務規范及單位財務管理是否有經手人?驗收人授權人簽字及審查授權,檢查是否存在虛列支出,套取現金情況。

第二,對庫存現金予以盤點,核對其帳實是否相符。盤點庫存現金是核實所列現金是否存在的一項重要方法,盤點庫存現金時必須有被審計單位出納員和會計主管人員參加。盤點的范圍一般包括單位各部門經管的現金,如果有條件的話各部門盤點應同時進,避免被審單位進行作弊。庫存現金如存在帳實不一致,應查明原因。重點核實是否存在小金庫,是否有貪污和挪用的情況。

第三,抽查收款憑證和付款憑證。

第四,核實現金支付往來款的真實性、合法性,是否存在單位資產被長期占用的情況。

第五,審查現金收支的正確截止日期。審計人員可以對結賬日前后一段時間內現金收支憑證進行審計,以確定是否存在跨期事項,記錄是否真實可信。

(二)對銀行存款舞弊的審計

第一,首先審查銀行開戶情況,由被審單位提供銀行開戶情況,包括銀行賬戶的性質、開戶日期等。核實是否存在有未提供開戶情況的銀行賬戶。

第二,核對銀行存款總賬、日記賬和銀行對賬單余額是否一致,并向開戶銀行進行函證,核實銀行存款余額是否真實存在和由被審單位真實擁有。核對銀行存款總賬、日記賬余額是否相等,再將銀行日記賬與銀行對賬單加以核對。對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進行認真審核,核實其真實性。重點關注資金收付異常的銀行存款業務,對有疑問的應追查至原始憑證。對資金收付的授權及其支付原因進行審核,是否存在未經授權或越權而擅自收付的資金或與被審核單位經營業務不相吻合的資金收付情況。

第三,檢查是否有出借銀行賬戶情況,是否有將收入計入往來科目隱瞞收入或減少支出以達到調節利潤或偷稅漏稅的目的。

第四,抽查收款憑證和付款憑證,核對收款憑證與存款賬戶的日期和金額是否相符;核對貨幣資金、銀行存款日記賬的收入金額是否正確;核對收款憑證與應收賬款等相關明細賬的有關記錄是否相符;核對實收金額與發票(或收據)等相關憑證是否一致等。檢查付款的授權批準手續是否符合規定;核對貨幣資金、銀行存款日記賬的支出金額是否正確;核對付款憑證與銀行對賬單是否相符;核對付款憑證與應付賬款等相關明細賬的記錄是否一致;?核對付款金額和發票是否相符等。 第五。發現企業短期借款、應付脹款賬戶長期掛賬時應關注的問題在貨幣資金審計過程中,發現企業現金在滿足其正常經營需要后還有較大余額卻出現大額短期借款貸方余額長期掛賬時,一定要查看借款合同,核查資金去向、用途等,必要時追加相應的審計程序,查清事情的來龍去脈。企業單位有時會將下屬單位或者職工承包上繳利潤放在應付款上,然后轉人小金庫。長期不予處理的應付款項,忽然進行清理,要注重收款單位是否與賬面符合,清理的依據是否充分。審查應付賬款是否有其他收人、其他上繳利潤列其他應付款。審查經濟合同結合現金銀行日記賬進行核對,是否有房租水電費、對外加工收人、勞務收人未人賬。另外,應注重投資形式,注重對基建工程審核防止一些單位假借基建之機,同施工企業聯手以工程款名義提取現金用于揮霍;為對方提供資金、場地技術等投資收益是否人賬。

第六。審查銀行存款收支的正確截止日期。對結賬日前后一段時間內記錄的銀行存款收支進行核實,針對結賬日前后進出的資金予以詳細審查,是否有調節收入、支出及損益情況,核實會計截止日的經營業務是否按會計制度相關規定予以核算并記錄,關注與銀行存款收付相關的期末調整事項的真實性、正確性和完整性。

(三)對其他貨幣資金的審計

(1)識別其他貨幣資金業務會計造假的一般查證方法。第一,查閱各種存款日記賬,查證各種專戶存款開立是否必要。如外埠存款是否因臨時、零星采購物資所需而開立,信用證存款是否確實因在開展進出口貿易業務中采用國際結算方式所需而開立。第二,要求企業提供各種書面文件,查證開立各種專戶存款是否經過適當的審批手續,其數額是否合理。第三,從日記賬記錄中抽出數筆業務查證其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查證各存款戶支用款項是否合理,即是否按原定的用途使用;是否遵守銀行的結算制度;采購業務完成之后是否及時辦理結算手續;有無非法轉移資金的現象。第四,對于在途貨幣資金,應根據匯出單位的匯款通知書,查證在途貨幣資金的形成是否真實;在途貨幣資金發生后是否及時入賬;收到在途貨幣資金后是否及時注銷;對于長期掛賬不注銷或一直未收到款項的應查明原因。

(2)識別外埠存款會計造假的技巧。第一,審查人員應運用詳查法,審查以外埠存款購進的全部商品、材料和其他物品,看其有無超出采購存款的傭金。第二,審查“其他貨幣資金--外埠存款”明細賬余額,查明其有無長期掛賬現象,若“其他貨幣資金--外埠存款”占用時間長,應進一步分析查證其有無挪用資金或者不及時辦理結算的問題。

第6篇:銀行匯票申請書范文

首先要提一點,建行實行的是綜合柜員制,是指按照規定的業務處理權限和操作流程,由單一或多個員工的組合,通過臨柜窗口為客戶綜合辦理本外幣對公會計、出納、儲蓄、信用卡等各種金融業務,并獨自承擔相應責任的一種勞動組合方式。 每天清晨,營業前所有當班柜員根據主管規定提前5分鐘到崗做一些準備工作比如加蓋存取款憑條現金訖章等等。款箱到達后,一天的工作就可以開始了。柜員要進入dcc柜面操作系統,必須先通過銀行指紋對其柜員身份進行認證簽到。指紋儀通過數據接口連接到網點的業務終端,安全可靠。

個人銀行業務包括儲蓄業務、龍卡業務、速匯通、代收代付、中間業務、個人柜臺簽約(網上銀行)等。這些均由柜員通過在本終端dcc系統中輸入相應交易代碼和一系列操作才能完成。本外幣一本通是將客戶的本、外幣活期(含現鈔、現匯)儲蓄存款使用同一帳號、同一存折,按業務發生的先后順序進行記載。可涵蓋目前普通本、外幣活期儲蓄存款的一切業務種類,分活、定期兩種。 活期儲蓄開戶和存取款的程序是這樣的: 在開戶時,需填寫內容有存款日期、戶名、存款金額的活期儲蓄存款憑條,并將憑條、現金和個人身份證明交銀行經辦人員。銀行經辦人員審核后,發給客戶存折;若要求憑密碼或印鑒支取,要在銀行網點的密碼器上自行按規定格式輸入密碼。活期存折支持零金額開戶(但存款不能保持0余額),辦卡則至少保持10元。大額款項的支取(一般是大于或等于5萬元,存款標準則為10萬)要登記報備,涉及到支票的該筆款項的支票也要由會計主管簽字后方可支取。 定期儲蓄是指在存款時約定存期,一次或按期分次存入本金,整筆或分期、分次支取本金或利息的一種儲蓄方式。 零存整取有專門的儲蓄存折,是按約定存期、每月固定存款、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一種儲蓄。開戶手續與活期相同,每月要按開戶時的金額進行續存。儲戶提前支取時的手續比照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有關手續辦理。一般五元起存,每月存入一次,中途如有漏存,應在次月補齊。計息按實存金額和實際存期計算。 網上銀行不單獨設置帳務體系,其帳務處理由dcc系統完成,其資金清算納入柜臺業務清算系統自動處理。簽約客戶通過網上銀行進行交易,其在dcc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為交易的有效憑據,各會計核算部門憑交易明細記錄或交易清單作為記帳憑證。

每筆業務須由柜員及客戶雙方確認憑證單據并各自簽字蓋章。在本日業務結束后,進行日終處理,打印本日發生業務的所有相關憑證,對帳;打印“流水清單”,檢查今日的帳務的借貸方是否平衡。最后,軋帳。這些打印的憑證由相關行內負責人再次審查,看科目章是否蓋反、有無漏蓋經辦人員名章等,然后整理裝訂。每日憑證不再由營業網點保管,而是進行帳務處理后交送現至直屬支行,記帳。然后再傳遞到上級行進行“事后稽核”。 會計 相對儲蓄,會計業務種類就比較細分了。大類有公司業務,票據交換和資金清算,支付結算等。 a公司在建行開戶須遞交“開立單位銀行結算帳戶申請書”、相關證明材料及復印件,包括營業執照正、副本,稅務登記證(國稅or地稅)、法人身份證明,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規定進行審查。柜員根據會計主管審核后的申請書建立單位客戶信息維護,作單位活期存款開戶交易處理,打印開戶單位印鑒卡,交單位財務人員預留印鑒。申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專用存款帳戶和臨時存款帳戶的,應向當地人行進行帳戶申報。開立一般帳戶的,由開戶行業務部門審查。申報成功后,柜員作活期存款帳戶資料維護交易處理,將帳戶狀態由未申報狀態轉為已申報狀態。 b票據交換(主要有現金支票、轉帳支票、銀行匯票和電匯)屬于與金融機構往來業務的一種,是由當地人民銀行統一組織實施和管理,并按人行相關規定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通過手工交換方式辦理的各種款項的票據資金清算業務。

柜員根據客戶提交的或轉匯需提出的票據,審核無誤后,根據不同情況作單位活期存、取等相關交易處理,對提出票據與打印的提出交換票據核對表核對無誤后,將票據和核對表一并交交換員,最后交換員打印提出交換票據清單,與柜員提交的提出票據進行核對無誤后,接當地人行要求進行交換提出。 c支付結算是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銀行卡和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 我國的《支付結算辦法》中明確規定了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原則:

1.對付款人來說,要恪守信用,履約付款。

2.對收款人來說,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

3.銀行不墊款原則

轉帳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在建設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客戶,用于同城交易的各種款項,均可簽發轉賬支票,委托開戶銀行辦理付款手續。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轉賬支票是一種同城支付結算業務品種。辦理流程1. 出票:客戶根據本單位的情況,簽發轉賬支票,并加蓋預留銀行印鑒。2. 交付票據:出票客戶將票據交給收款人。3. 票據流通使用:收款人或持票人根據交易需要,將轉賬支票背書轉讓。4. 委托收款或提示付款:收款人或持票人持轉賬支票到持票人開戶行或出票人開戶行提示付款。收款人提示付款時,應做成委托收款背書,在轉賬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處簽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樣。掛失止付:轉賬支票喪失,失票人需要掛失止付的,應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并簽章,掛失止付通知書由銀行提供,同時按標準交費。5. 購買支票:客戶現金支票使用完畢后,應在轉賬支票領用單上加蓋預留銀行印鑒,同時按標準交費,領取空白轉賬支票。

現金支票是委托建設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確定金額的現金的票據。在建設銀行開立可以使用現金收付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對符合《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和《現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各種款項,均可以使用現金支票,委托開戶銀行支付現金。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現金支票只能在出票人開戶銀行支取現金,不需要交換。一天進行兩次清算(中午11:30前,下午18:00前),打印提出卡、批控卡,向復核員對帳,確認帳實相符后批次入帳。

銀行卡

銀行卡按是否具有消費信貸(透支)功能分為信用卡與借記卡(儲蓄卡visa & mastercard)。借記卡是沒有透支功能的,但可以進行轉帳結算,存取,消費的一種卡。異地本行存款轉賬手續費為按每筆金額的0.5%收取,最低2元,最高50元。異地本行取款手續費按每筆0.5%的金額收取,最低2元。異地跨行atm取現要按金額的1%(最低2元)加上每筆2元手續費收取。 10元年費是成本,因為借記卡的維護成本高,一般每張銀行卡本身的成本在1.5~2元;40多萬元一臺的制卡機在制作40萬張左右的銀行卡后就會報廢,攤到每張卡上的費用在1元左右;一臺atm機也得二三十萬,還需要工作人員及時補充現金,付出相應的人力、現金成本。而工農中建四大國有銀行的發卡量都在8000萬張以上,每年的維護費就要數億元,這對于銀行來說是個不得不考慮的因素。

貸記卡是銀行授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額度(根據貸記卡使用或個人信用可調整),無需預先交納準備金就可在這個額度內進行消費,銀行每月會打印一張該客戶本月消費的清單,客戶就可以選擇全部付清或支付部分,如果選擇后者,則未付清部分作為銀行的短期貸款按月計收復利。信用卡還可以按使用對象分為單位卡與個人卡;按信用等級分為金卡與普通卡。

小結

除上述各項業務,我還參與協助了一項代收學費業務并獨立完成了后期的收尾工作(XX年8月1日開始的活期小額帳戶管理收費公告和8月底的XX年第5套新版人民幣發行都是在我實習期間發生的,于是我還學會了如何應對客戶咨詢以及新版人民幣的識別方法)。通過這次的實習,我深刻體會到銀行工作規范化管理、嚴格執行標準的重要性。從這次實習中,我認識改進了自己的一些缺點,學會了如何戒驕戒躁、耐心謹慎地對待每一筆業務。盡管前臺柜員的許多操作看似簡單重復,但要做到保持始終如一的工作熱情和長期高效的準確無誤還需要加倍努力以及進一步的再學習。

注釋:①有虛擬柜員和實體柜員之分,虛擬柜員是指與dcc系統相聯、外掛的自助設備(如atm、cdm、crs、pos等)及電子系統(如callcentre),需要注意的是,虛擬柜員不能提供柜臺服務,主要是查詢與調撥;試題柜員是在各種機構內具體經辦會計、儲蓄、信貸、財務、銀行卡業務的人員,分為a級主管、b級主管、現金柜員和普通柜員,無論何種實體柜員均能夠對外營業。且都能夠攜帶現金錢箱,辦理現金收付,但不同屬性柜員其授權權限及業務權限不同

第7篇:銀行匯票申請書范文

關鍵詞:調查;評審;資信狀況;合同管理;限制賒銷;監控;清欠;壞賬;

市場經濟迅猛發展,市場競爭日益激烈,企業為了自我生存和發展,千方百計地開展促銷活動,擴大自己產品的銷售規模和市場的占有份額,銷售手段花樣百出。其中,賒銷作為企業促銷產品的重要手段之一,已越來越被眾多企業的領導們所采用,對企業產品的銷售工作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但是,賒銷也使企業的應收賬款金額迅速增大,加上企業間相互拖欠貨款的現象日益嚴重,使企業應收賬款金額增長更快,壞帳損失也日益增多,給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嚴重影響,嚴重制約了企業的正常生產和發展。因此,對單位應收賬款必須加強日常管理,采取有力的措施進行保障和控制,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如何有效地控制應收賬款的增長,已成為企業管理和企業生死存亡的重要議題。下面我從應收賬款形成前、形成中和形成后三個階段談談應收賬款的管理:

一、 應收賬款形成前的管理

1、搞好新客戶資信調查,從源頭控制不良應收賬款的發生。凡與公司發生業務往來的客戶,特別是非現款交易的客戶,在發生業務之前,公司都要專門派業務員對客戶的資信狀況進行全面了解,從源頭控制不良應收賬款的發生。為防止業務員壟斷客戶源,凡與公司發生業務的客戶資源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應由銷售部門設立專人建立客戶檔案。

2、堅持對老客戶進行動態管理進行調查、評審。每隔半年公司都要對老客戶重新進行一次資信狀況評審,及時掌握老客戶的發展變化,分析老客戶的資信和未來的發展情況。通過對老客戶嚴格的資信調查,科學地信用評估,重新確立客戶的信用等級,與信譽好的客戶繼續開展業務往來。對資信狀況有所下降的客戶及時采取減少發貨,實行擔保和加強貨款催收措施,對資信狀況差和長期拖欠款的用戶則停止發貨。

二、應收賬款形成中的管理

1、謹慎選擇結算方式。公司在與客戶發生業務往來時,根據客戶的信用等級不同,采用不同的結算方式。對于一些盈利能力較強,資信度較好的客戶,適當放寬信用,采取定期收款和銀行承兌匯票等結算方式;而對于那些盈利能力一般或者盈利能力較弱、資信度較差的客戶,則選擇支票或銀行匯票等現金結算方式,決不能單純為提高銷售額而遷就客戶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以增加應收賬款帶來的風險。

2、加強銷售合同管理。為加強防范經濟風險的能力,確保合同的順利進行和發生糾紛時提供可靠的證據,公司領導應當授權銷售部門及業務人員與客戶簽訂銷售合同。簽定合同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金額巨大的銷售合同的訂立應當征詢法律顧問或專家的意見。公司應當建立健全銷售合同審批制度。審批人員應對銷售價格、信用政策、發貨及收款方式等嚴格把關。

公司所有的產品供銷合同和合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中間資料(合同變更協議書、附件、傳真件等)由合同管理部門統一收集管理存檔。凡涉及非現款交易的業務,公司都要與客戶簽訂符合國家標準的商業供銷合同。首先,在正式簽訂合同前,由業務員、銷售負責人根據客戶的資信等級商量確定客戶的最高賒銷款額,報合同管理部門備案;然后按ISO9002標準合同評審程序進行嚴格的合同評審,經審查無異議后,合同管理部門做好合同臺賬登記并在合同副本上加蓋“已存檔”印章,接下來交由銷售部門、財務部門嚴格監督合同執行。

3、嚴格發貨通知單和開票管理。在與客戶發生業務關系時,銷售部門填制完善的“發貨通知單”,發貨通知單必須登記各種不同的客戶內容,如所訂貨物的貨號、數量、價格等以完整和規范化的格式反映出來。銷售過程中所需的各種授權和審批在發貨通知單上必須簽署齊全。發貨通知單必須在事先進行連續編號,并制成能反映出各銷售環節控制作用的統一格式。發貨通知單在執行后應歸檔管理,并由專門的職員對其進行定期檢查。

銷售部門在按照銷售合同上訂明的貨物發出后,填制“開票通知單”,并在“制單人”欄簽名(不能蓋章),經銷售負責人在簽名(不能蓋章)后,向稅務會計出具“開票通知單”和與本項業務一致且已加蓋“已存檔”印章的有效合同副本,稅務會計根據客戶檔案中最高欠款限額確立是否開票,如果開票通知單計入應收貨款扣除已收貨款后累計不超出最高欠款限額,稅務會計開出發票;否則,稅務會計拒開發票。

4、限制賒銷額,避免盲目賒銷。公司對于新客戶,一般都不采用賒銷形式,對于個別類型的客戶(如私有企業或是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堅持先付款后發貨的原則,如果第一次業務順利完成,則該客戶以后再與企業發生業務時,可享受上次業務的賒銷額度。對長期發生賒銷業務的客戶,公司每隔一個季度對其進行一次經營狀況調查,如該公司經營狀況正常,且信用度較好,則賒銷額自動增長一個百分比(公司可自定),以體現對誠信客戶的優厚待遇。

三、應收賬款形成后的管理

1、加強應收賬款的監控,減少壞賬損失。企業的財務部門應按賒銷客戶區域建立核算應收賬款明細賬,對賒銷業務及時進行會計核算,月末,編制“應收賬款賬齡分析表”,并對超期未付款者列表注明名稱、金額,并查明原因,及時反饋給企業主管領導和銷售部門,為評估、調整賒銷客戶的信用等級提供可靠依據。企業財會部門應定期向賒銷客戶寄送對賬單和催交欠款通知書。對未超過期限的賒銷客戶,主要是獲得經雙方供銷、財會經辦人確認無誤并簽章的對賬單,作為雙方對賬的原始依據;對超過期限的賒銷客戶,在發出對賬單的同時,還需發催交欠款通知書,及時催收欠款。企業銷售部門及有關經辦人員應積極配合財會部門做好此項工作,減少壞賬損失。

2、加大清欠力度,加快貨款回收。隨著應收賬款賬齡的增大,呆壞賬的數額也隨之增大,為加強企業資金管理,把呆壞賬損失控制到最低限額,公司應專門成立清欠辦公室,由公司總經理主要負責。對于債務人破產、死亡、因債務人逾期未能履行償債義務超過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應收賬款,或者需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應收賬款應轉交清欠辦公室責成專人負責清收。

清欠人員清收時,企業有關銷售、財會、合同管理部門應及時提供賒銷客戶的詳細原始資料,如銷售合同、銷售發票、對賬單、欠款金額及發生時間等,為催收工作提供方向和依據;企業銷售部門應組織人員,積極與對方進行聯系,及時收回欠款。對近期暫不能還款的賒銷客戶,應要求對方制訂還款計劃并提供擔保,使其能逐步還清欠款。對那些既不按時請付貨款,又制訂不出確實的還款計劃或提供擔保的、缺乏清償能力的,應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給予解決。

收回的呆壞賬,可根據應收賬款賬齡的長短按比例提取清欠費用,清欠費用應由原經辦人承擔相應的呆壞賬金額的較大比例。通過加大清欠力度,加快貨款回收,公司的流動資金才有可能步入正常循環狀態。

3、辦理交接,明確責任,降低壞賬風險。業務人員崗位調換、離職,必須對經手的應收賬款進行交接,凡業務人員調崗,必須先辦理包括應收賬款在內的工作交接,交接未完的,不得離崗,交接不清的,責任由移交者負責,交接清楚后,責任由接替者負責;凡離職的,應在30日內向公司提出申請,批準后辦理交接手續,未辦理交接手續而自行離開者其薪資和離職補貼不予發放,由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離職交接依最后在交接單上批示的生效日期為準,在生效日期前要交接完成,若交接不清又離職時,仍將依照法律程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應收賬款交接后一個月內應全部逐一核對,無異議的賬款由接交人負責接手清收,財務部應及時掌握客戶的通訊方式、注冊地址的變化或實地對帳,以確定業務人員手中賬單的真實性。交接前應核對全部賬目報表,有關交接項目一概以交接清單為準,交接清單經交、接、監三方簽署蓋章即視為完成交接,日后若發現賬目不符時由接交人負責。

4、發生壞賬,及時報告。

業務員發現發生壞帳的可能性時應爭取時效速報業務主管,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如客戶有其他財產可供作抵償時,征得客戶同意立即協商抵償物價值,妥善處理避免更大損失發生。但不得在沒有擔保的情況下,再次向該客戶發貨。否則相關損失由業務員負責全額賠償。

凡發生壞帳的,業務員無能力催收回來,應及時填制壞帳申請書交由公司清欠辦通過法律程序辦理。“壞賬申請書”填寫一式三份,有關客戶的名稱、號碼、負責人姓名、營業地址、電話號碼等,均應一一填寫清楚,并將申請理由的事實,不能收回的原因等,做簡明扼要的敘述,經銷售部門及公司領導批準后,連同賬單或相關票據轉交公司清欠辦處理。公司清欠辦針對移交來的壞賬,應查明原因,如屬業務人員責任心不強造成,公司清欠辦書面報告公司領導及銷售部門主管,于當月份計算業務人員銷售業績時,應按壞賬金額的一定比例先予扣減業務員的業務提成,年終結算,多退少補。

第8篇:銀行匯票申請書范文

一、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存在的漏洞

(一)觀金收付業務管理的漏洞

1.任意涂改憑證金額,虛構業務內容。會計人員或經辦人員利用工作之便,“刮、擦、涂、抹”原始憑證上的會計信息。使得會計信息失真,大量貨幣資金被貪污或挪用。2.票據聯次內容不一,大頭小眼,業務人員或出納利用職務之便,在應開具的發票,收款收據上做文章,采取收款不開收據或假復寫收據,使得發票或收據聯與記賬聯內容、金額不一致,貪污差額款。3.虛開發票,虛構開支內容。一些業務人員在采購環節,采取與銷貨方串通的方式虛開發票,單價加大、數量增加、商品型號改變,使得原始發票背離實際內容。4撕毀或盜用票據。一些會計人員采取撕毀收款收據。盜用已作廢的現金支票頭做賬.盜用作廢發票向客戶開票收取現金等方式,將現金據為己有。5.錯記發生額,貪污現金。出納人員在登記現金日記賬時,故意記錯金額或將合計數加錯,使得收入少記,支出多記,從而將多余現金據為己有。6.挪用公款。體外循環。一些會計人員對銷貨款不及時送存銀行,采取壓票方式,挪用公款進行體外循環。

(二)銀行存款資金管理漏洞

1.擅自提現或支票購物。一些會計人員擅自簽發現金支票提取現金或利用轉賬支票購買物品,采取撕毀存根,不作賬,將現金、實物據為己有。2.涂改或私制銀行對賬單。出納人員私自提現,將銀行對賬單發生額進行涂改,使發生額與銀行日記賬相符。3.出租、出借支票、賬戶。一些管理層及財務人員。非法將本單位支票和賬戶出租、出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套取現金,辦理轉賬業務,從中謀取私利。4.私自背書轉讓。會計人員對收到的轉賬支票,銀行匯票等票據私自背書轉讓給第三方,套取現金,從而謀取私利。5.多頭開戶,套取利息。一些單位因賬戶管理不嚴,使得一些出納人員私自開立賬戶。采取月初轉入,月末轉出的方式。到期支取利息的方式,將私存期間利息款私分侵吞。

二、對貨幣資金內部控制漏洞形成原因的分析

一般而言,一個良好的內部現金控制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部會計控制要點:現金收支與記賬的崗位分離;現金收入、支出要有合理、合法的憑據;全部收支及時準確入賬,并且支出要有核準手續;控制現金坐支,當日收人現金應及時送存銀行;按月盤點現金,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以做到賬實相符。其中現金收支與記賬的崗位分離是現金業務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具體而言,現金實物的收付及保管只能由經被授權批準的出納員來負責處理,其他職員不得接觸支付前的任何現金;規模較大的企業,出納員應將每天收到和支出的現金數登記現金出納備查簿。現金日記賬及現金總分類賬戶應由其他職員來編制或登記。規模較小的企業,可用現金日記賬代替現金出納備查簿,由出納員登記,但現金總分類賬的編制和登記工作必須由其他職員擔任;負責應收賬款的職員不能同時負責現金收入賬的工作,負責應付賬款的職員不能同時負責現金支出賬的工作;保管支票簿的職員不能同時負責現金支出賬和調整銀行存款賬;負責調整銀行存款賬的職員應同負責銀行存款賬、現金支出賬、應收賬款、應付賬款的職員分離;現金支出的審批人員應同出納人員、支票保管人員分離。另外,對零用現金的控制,應采用定額備用金制度并重點加強對報銷憑證的審查,從而達到控制零用現金的目的。

(一)沒有建立完善的內部會計控制體系。或者雖然建立了內部會計控制體系,但形同虛設

根據現代企業管理理念,內部控制是單位為了保證實現經營管理目標,在分工負責的前提下,組織內部經營活動而建立的各職能部門之間對業務活動進行組織、制約、考核和調節的方法、程序和措施,用以明確單位內部各職能部門的職責和權限,形成一個完整、嚴密的相互聯系、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控制系統的總稱。按其控制目的的不同,內部控制可以分為會計控制和管理控制。會計控制是與保護財產物資的安全性、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財務活動的合法性有關的控制;管理控制是指與保證經營方針、決策的貫徹執行,促進經營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以及經營目標的實現有關的控制。如果沒有建立完善的內部會計控制,那么企業就不能保證資產的安全性。

(二)隨意任用會計人員,對會計從業人員資格審查不嚴

一些單位領導任用不具備會計從業人員資格的員工從事會計崗位;一些中小企業,為了減少人員負擔,聘用不了解本單位業務流程的外單位人員從事會計工作;一些單位領導任用自己的親屬從事會計崗位,以上這些,反映出一些單位違反會計崗位設置的相關規定,違反內部控制人員要素的現象。

(三)沒有很好地貫徹執行內部牽制制度

根據內部會計控制的要點,不相容職務應采取內部牽制制度。但在執行過程中,往往流于形式,并未起到應有的作用。

(四)忽視崗位分工,批準授權制度的建立、執行

一些單位的會計人員和出納人員不能很好地分工,對貨幣資金支取、收付業務往往由出納人員一人擔當,對印鑒使用控制不嚴,出現出納人員使用印鑒而會計人員尚不知曉的現象。

(五)對貨幣費金內部控制的監督檢查不夠

一些企業雖然制定了相應的內部控制制度,但事后對內部會計控制的監督檢查的貫徹執行力度不夠,往往流于形式,導致內部控制制度形同虛設。

三、如何提高貨幣資金內部控制機制

(一)建立和完善貨幣資金內部控制體系

對貨幣資金內部控制進行分析,設計形成一套完整的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是提高企業貨幣資金內部控制的有效途徑。主要從以下方面建立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

建立現金和銀行存款的控制制度。1.嚴格界定現金使用范圍。按照國家現金管理制度和結算制度的規定使用現金,不屬于現金結算范圍的款項支付一定要通過銀行轉賬結算。2限制庫存現金限額。根據人民銀行對單位庫存現金管理限額的規定,在收款過程中,超過庫存現金限額的現金要及時送存開戶銀行。3.嚴格賬戶管理。企業要嚴格按照人民銀行賬戶管理的規定開立銀行賬戶,辦理存款、取現和轉賬結算。根據規定企業開立的銀行賬戶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企業的工資、獎金、差旅費及對個體工商戶的收購款的支取,只能通過基本存款賬戶辦理;一般存款賬

戶是企業可以通過本賬戶辦理轉賬結算和現金繳存,但不能辦理現金支取;臨時存款賬戶是企業因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的賬戶,企業可以通過本賬戶辦理轉賬結算和根據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現金收付;專用存款賬戶是企業因特定用途需要開立的賬戶。一個單位只能選擇一家銀行的一個營業機構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不得在多家銀行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也不得在同一個銀行的幾個分支機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4.正確運用票據。應當嚴格遵守銀行結算紀律,不得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不準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套取銀行和他人的資金;不準無理拒絕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資金等。

(二)貨幣費奎收入控制

對企業因商品銷售,往來款項等收到的資金要成為今后貨幣資金內部控制的要點。主要有:

1開票人和收款人分離。要及時由第三方核對發貨票和收款收據,根據不同聯次的發票編制銷售報表和收款報表。

2.付貨人與開票人分離。對庫存商品要及時清點,保證庫存商品減少數與銷售數和回款一致。

3.及時核對現金總賬與現金日記賬是否相符,庫存現金是否與日記賬相符。及時核對銀行對賬單與銀行存款日記賬是否相符。要將銀行未達賬款原因搞清楚,防止款項商品銷售已銷未入賬現象發生。

(三)貨幣資金支出控制

對企業因購買商品,支付勞務、支付固定資產等資產性支出,要按照嚴格的貨幣資金流出控制程序辦理審批、支付手續。主要流程有以下四個方面:

1填寫詳細的支付申請。單位有關部門在辦理商品采購、支付工資、支付勞務支出、支付個人借款,以及購買固定資產時要提前由用款部門提交貨幣資金支付申請,并填制統一格式的申請表,列明用款人、款項用途、費用預算總額、本次支取金額、支付方式等關鍵控制點。

2.辦理支付審批手續。審批環節負責人根據其職責,審批權限和業務流程對用款申請人提供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書進行詳細的審批,包括是否存在虛假支付、重復支付、虛列多報支付等。對不符合規定的支出,審核人有權拒絕或要求用款申請人提供合同.協議等關鍵控制要點,重新辦理用款申請手續。

3.辦理支付復核手續。復核人應當對經審批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進行復核。復核的要點有:審批程序是否正確,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手續是否完備,申請金額是否正確,支付方式是否符合貨幣資金支付規定等。對復核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復核人有權要求貨幣資金申請人重新辦理審批,并告之出納人員未經復核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不得辦理資金支付。

4.辦理支付手續。出納人員應當根據經審批,復核無誤的支付申請,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銀行結算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手續。對于不符合資金結算辦法的申請,出納人員有權拒絕辦理。

通過以上分析,企業財務主管要從以下幾點加強內部貨幣資金的監管:

1.監管貨幣資金的流入點。要搞清資金從那里來,以何形式來,來了多少,缺口多少。要隨時注意資金的到款情況,嚴防賬外資金體外循環。

2.監管貨幣資金的支出關。要控制貨幣資金的不合法支出,嚴審資金支付程序,要看審批程序、權限是否合法,手續是否完備,出納人員是否及時登記相關賬簿等。

3.對庫存現金要經常盤點。財務主管人員要經常性地對出納人員保管的庫存現金進行盤點,保證庫存現金賬實相符。該工作也是對出納人員監管的重要一環。

第9篇:銀行匯票申請書范文

最新人民幣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以下簡稱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加強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存款人在中國境內的銀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存款人,是指在中國境內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銀行,是指在中國境內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支付結算業務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含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本辦法所稱銀行結算賬戶,是指銀行為存款人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

第三條 銀行結算賬戶按存款人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一)存款人以單位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

個體工商戶憑營業執照以字號或經營者姓名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二)存款人憑個人身份證件以自然人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郵政儲蓄機構辦理銀行卡業務開立的賬戶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第四條 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

第五條 存款人應在注冊地或住所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符合本辦法規定可以在異地(跨省、市、縣)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除外。

第六條 存款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開立專用存款賬戶實行核準制度,經中國人民銀行核準后由開戶銀行核發開戶登記證。但存款人因注冊驗資需要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除外。

第七條 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存款人到指定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第八條 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進行偷逃稅款、逃廢債務、套取現金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第九條 銀行應依法為存款人的銀行結算賬戶信息保密。對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和有關資料,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對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和有關資料,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銀行結算賬戶的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章 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第十一條 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需要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一)企業法人。

(二)非法人企業。

(三)機關、事業單位。

(四)團級(含)以上軍隊、武警部隊及分散執勤的支(分)隊。

(五)社會團體。

(六)民辦非企業組織。

(七)異地常設機構。

(八)外國駐華機構。

(九)個體工商戶。

(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

(十一)單位設立的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

(十二)其他組織。

第十二條 一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第十三條 專用存款賬戶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其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對下列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

(一)基本建設資金。

(二)更新改造資金。

(三)財政預算外資金。

(四)糧、棉、油收購資金。

(五)證券交易結算資金。

(六)期貨交易保證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

(九)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

(十)單位銀行卡備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會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

(十四)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

(十五)其他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

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是指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資金。

因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應使用隸屬單位的名稱。

第十四條 臨時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臨時需要并在規定期限內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有下列情況的,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

(一)設立臨時機構。

(二)異地臨時經營活動。

(三)注冊驗資。

第十五條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是自然人因投資、消費、結算等而開立的可辦理支付結算業務的存款賬戶。有下列情況的,可以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二)辦理匯兌、定期借記、定期貸記、借記卡等結算業務的。

自然人可根據需要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也可以在已開立的儲蓄賬戶中選擇并向開戶銀行申請確認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第十六條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異地開立有關銀行結算賬戶:

(一)營業執照注冊地與經營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跨省、市、縣)需要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

(二)辦理異地借款和其他結算需要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

(三)存款人因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匯繳或業務支出需要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

(四)異地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臨時存款賬戶的。

(五)自然人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第十七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企業法人,應出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

(二)非法人企業,應出具企業營業執照正本。

(三)機關和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和財政部門同意其開戶的證明;非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

(四)軍隊、武警團級(含)以上單位以及分散執勤的支(分)隊,應出具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財務部門、武警總隊財務部門的開戶證明。

(五)社會團體,應出具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宗教組織還應出具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六)民辦非企業組織,應出具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

(七)外地常設機構,應出具其駐在地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

(八)外國駐華機構,應出具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外資企業駐華代表處、辦事處應出具國家登記機關頒發的登記證。

(九)個體工商戶,應出具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正本。

(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應出具其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十一)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應出具其主管部門的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和批文。

(十二)其他組織,應出具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本條中的存款人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納稅人的,還應出具稅務部門頒發的稅務登記證。

第十八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規定的證明文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和下列證明文件:

(一)存款人因向銀行借款需要,應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結算需要,應出具有關證明。

第十九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規定的證明文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和下列證明文件:

(一)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住房基金、社會保障基金,應出具主管部門批文。

(二)財政預算外資金,應出具財政部門的證明。

(三)糧、棉、油收購資金,應出具主管部門批文。

(四)單位銀行卡備用金,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銀行卡章程的規定出具有關證明和資料。

(五)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應出具證券公司或證券管理部門的證明。

(六)期貨交易保證金,應出具期貨公司或期貨管理部門的證明。

(七)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應出具其證明。

(八)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應出具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有關的證明。

(九)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應出具該單位或有關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十)其他按規定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應出具有關法規、規章或政府部門的有關文件。

第二十條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境內從事證券投資開立的人民幣特殊賬戶和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納入專用存款賬戶管理。其開立人民幣特殊賬戶時應出具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批復文件,開立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時應出具證券管理部門的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臨時機構,應出具其駐在地主管部門同意設立臨時機構的批文。

(二)異地建筑施工及安裝單位,應出具其營業執照正本或其隸屬單位的營業執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裝地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或建筑施工及安裝合同。

(三)異地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應出具其營業執照正本以及臨時經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文。

(四)注冊驗資資金,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有關部門的批文。

本條第二、三項還應出具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

第二十二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應向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中國居民,應出具居民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

(二)中國軍人,應出具軍人身份證件。

(三)中國人民武裝警察,應出具武警身份證件。

(四)香港、澳門居民,應出具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應出具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五)外國公民,應出具護照。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文件規定的其他有效證件。

銀行為個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根據需要還可要求申請人出具戶口簿、駕駛執照、護照等有效證件。

第二十三條 存款人需要在異地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除出具本辦法第十七條、十八條、十九條、二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證明文件外,應出具下列相應的證明文件:

(一)經營地與注冊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應出具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的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證明。

(二)異地借款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應出具在異地取得貸款的借款合同。

(三)因經營需要在異地辦理收入匯繳和業務支出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應出具隸屬單位的證明。

屬本條第二、三項情況的,還應出具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

存款人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應出具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四條 單位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應與其提供的申請開戶的證明文件的名稱全稱相一致。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應與其營業執照的字號相一致;無字號的個體工商戶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由個體戶字樣和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者姓名組成。自然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應與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中的名稱全稱相一致。

第二十五條 銀行為存款人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的,應自開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

第二十六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授權他人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授權書及其身份證件,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

第二十七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填制開戶申請書。開戶申請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記載有關事項。

第二十八條 銀行應對存款人的開戶申請書填寫的事項和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認真審查。

開戶申請書填寫的事項齊全,符合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條件的,銀行應將存款人的開戶申請書、相關的證明文件和銀行審核意見等開戶資料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經其核準后辦理開戶手續;符合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其他專用存款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條件的,銀行應辦理開戶手續,并于開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

第二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于2個工作日內對銀行報送的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的開戶資料的合規性予以審核,符合開戶條件的,予以核準;不符合開戶條件的,應在開戶申請書上簽署意見,連同有關證明文件一并退回報送銀行。

第三十條 銀行為存款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應與存款人簽訂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除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以外,應建立存款人預留簽章卡片,并將簽章式樣和有關證明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留存歸檔。

第三十一條 開戶登記證是記載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信息的有效證明,存款人應按本辦法的規定使用,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條 銀行在為存款人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時,應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登記賬戶名稱、賬號、賬戶性質、開戶銀行、開戶日期,并簽章。但臨時機構和注冊驗資需要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除外。

第三章 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第三十三條 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的主辦賬戶。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及其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應通過該賬戶辦理。

第三十四條 一般存款賬戶用于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該賬戶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第三十五條 專用存款賬戶用于辦理各項專用資金的收付。

單位銀行卡賬戶的資金必須由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該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財政預算外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和信托基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支取現金。

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賬戶需要支取現金的,應在開戶時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應根據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審查批準。

糧、棉、油收購資金、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黨、團、工會經費等專用存款賬戶支取現金應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收入匯繳賬戶除向其基本存款賬戶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用存款戶劃繳款項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現金。業務支出賬戶除從其基本存款賬戶撥入款項外,只付不收,其現金支取必須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銀行應按照本條的各項規定和國家對糧、棉、油收購資金使用管理規定加強監督,對不符合規定的資金收付和現金支取,不得辦理。但對其他專用資金的使用不負監督責任。

第三十六條 臨時存款賬戶用于辦理臨時機構以及存款人臨時經營活動發生的資金收付。

臨時存款賬戶應根據有關開戶證明文件確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確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賬戶的使用中需要延長期限的,應在有效期限內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并由開戶銀行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核準后辦理展期。臨時存款賬戶的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

臨時存款賬戶支取現金,應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注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在驗資期間只收不付,注冊驗資資金的匯繳人應與出資人的名稱一致。

第三十八條 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方可辦理付款業務。但注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轉為基本存款賬戶和因借款轉存開立的一般存款賬戶除外。

第三十九條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用于辦理個人轉賬收付和現金存取。下列款項可以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一)工資、獎金收入。

(二)稿費、演出費等勞務收入。

(三)債券、期貨、信托等投資的本金和收益。

(四)個人債權或產權轉讓收益。

(五)個人貸款轉存。

(六)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和期貨交易保證金。

(七)繼承、贈與款項。

(八)保險理賠、保費退還等款項。

(九)納稅退還。

(十)農、副、礦產品銷售收入。

(十一)其他合法款項。

第四十條 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據:

(一)工資協議和收款人清單。

(二)獎勵證明。

(三)新聞出版、演出主辦等單位與收款人簽訂的勞務合同或支付給個人款項的證明。

(四)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獎券發行或承銷部門支付或退還給自然人款項的證明。

(五)債權或產權轉讓協議。

(六)借款合同。

(七)保險公司的證明。

(八)稅收征管部門的證明。

(九)農、副、礦產品購銷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項的證明。

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應納稅的,稅收代扣單位付款時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完稅證明。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應出具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有關收款依據。

(一)個人持出票人為單位的支票向開戶銀行委托收款,將款項轉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二)個人持申請人為單位的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向開戶銀行提示付款,將款項轉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第四十二條 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款項的,銀行應按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 規定認真審查付款依據或收款依據的原件,并留存復印件,按會計檔案保管。未提供相關依據或相關依據不符合規定的,銀行應拒絕辦理。

第四十三條 儲蓄賬戶僅限于辦理現金存取業務,不得辦理轉賬結算。

第四十四條 銀行應按規定與存款人核對賬務。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收到對賬單或對賬信息后,應及時核對賬務并在規定期限內向銀行發出對賬回單或確認信息。

第四十五條 存款人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使用銀行結算賬戶辦理結算業務。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套取銀行信用。

第四章 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與撤銷第四十六條 存款人更改名稱,但不改變開戶銀行及賬號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申請,并出具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第四十七條 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住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發生變更時,應于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開戶銀行并提供有關證明。

第四十八條 銀行接到存款人的變更通知后,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并于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應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

(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

(二)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

存款人有本條第一、二項情形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

本條所稱撤銷是指存款人因開戶資格或其他原因終止銀行結算賬戶使用的行為。

第五十條 存款人因本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二項原因撤銷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賬戶的開戶銀行應自撤銷銀行結算賬戶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撤銷該基本存款賬戶的情況書面通知該存款人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銀行;存款人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銀行,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知存款人撤銷有關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人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第五十一條 銀行得知存款人有本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二項情況,存款人超過規定期限未主動辦理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手續的,銀行有權停止其銀行結算賬戶的對外支付。

第五十二條 未獲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單位,在驗資期滿后,應向銀行申請撤銷注冊驗資臨時存款賬戶,其賬戶資金應退還給原匯款人賬戶。注冊驗資資金以現金方式存入,出資人需提取現金的,應出具繳存現金時的現金繳款單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證件。

第五十三條 存款人尚未清償其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該賬戶。

第五十四條 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必須與開戶銀行核對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余額,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和開戶登記證,銀行核對無誤后方可辦理銷戶手續。存款人未按規定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的,應出具有關證明,造成損失的,由其自行承擔。

第五十五條 銀行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注明銷戶日期并簽章,同時于撤銷銀行結算賬戶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五十六條 銀行對一年未發生收付活動且未欠開戶銀行債務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通知單位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愿銷戶,未劃轉款項列入久懸未取專戶管理。

第五章 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第五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監督、檢查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對存款人、銀行違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處罰。

第五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實施監控和管理。

第五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的管理。

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及私自印制開戶登記證。

第六十條 銀行負責所屬營業機構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其執行本辦法的情況,糾正違規開立和使用銀行結算賬戶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 銀行應明確專人負責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和撤銷的審查和管理,負責對存款人開戶申請資料的審查,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報送存款人開銷戶信息資料,建立健全開銷戶登記制度,建立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檔案,按會計檔案進行管理。

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檔案的保管期限為銀行結算賬戶撤銷后20xx年。

第六十二條 銀行應對已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實行年檢制度,檢查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合規性,核實開戶資料的真實性;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予以撤銷。對經核實的各類銀行結算賬戶的資料變動情況,應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

銀行應對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的情況進行監督,對存款人的可疑支付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程序及時報告。

第六十三條 存款人應加強對預留銀行簽章的管理。單位遺失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申請、開戶登記證、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文件;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時,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申請、原預留簽章的式樣等相關證明文件。個人遺失或更換預留個人印章或更換簽字人時,應向開戶銀行出具經簽名確認的書面申請,以及原預留印章或簽字人的個人身份證件。銀行應留存相應的復印件,并憑以辦理預留銀行簽章的變更。

第六章 罰 則第六十四條 存款人開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二)偽造、變造證明文件欺騙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及時撤銷銀行結算賬戶。

非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的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支取現金。

(三)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廢銀行債務。

(四)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

(五)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將銷貨收入存入或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的變更事項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

非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為存款人多頭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二)明知或應知是單位資金,而允許以自然人名稱開立賬戶存儲。

銀行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責令該銀行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開戶申請資料欺騙中國人民銀行許可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

(二)開立或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未按本辦法規定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予以登記、簽章或通知相關開戶銀行。

(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轉賬結算。

(四)為儲蓄賬戶辦理轉賬結算。

(五)違反規定為存款人支付現金或辦理現金存入。

(六)超過期限或未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等資料。

銀行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變造、私自印制開戶登記證的存款人,屬非經營性的處以1000元罰款;屬經營性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第六十九條 開戶登記證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式樣,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負責監制。

第七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修改。

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的《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按存款人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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