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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資產證券化政策范文

資產證券化政策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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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政策

第1篇:資產證券化政策范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稅收政策;作用機理;缺失與優化

作者簡介:尹音頻(1954―),女,西南財經大學財稅學院(成都,610074),教授。研究方向:財稅理論與制度。 阮 兵(1968―),男,四川省電力公司廣安電業局(廣安,638000)。研究方向:財務管理。

一、資產證券化稅收負擔的分析框架

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進而轉換成為在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過程。資產證券化過程以基礎資產現金流為核心,體現資產重組、風險隔離、信用增級三大機理。[1]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主要的參與人是發起人、特設機構(SPV)和投資者。此外,還存在服務人、履行受托和管理職能的受托人、承銷商、資信評級機構和信用增級機構等其他參與人。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流程是:(1)進行資產組合,形成資產包。發起人(即原始權益人)組合一系列類似資產,形成資產包。支持證券化的資產組合應屬于同一種類,具有一定的價值,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現金流,能夠容易增強流動性。(2) 出售資產包。發起人將資產包出售給特設目的載體(SPV)。實現債權的真實出售。設立SPV目的在于使發起人實現表外融資,割斷發起人與投資者法律上的關聯。 SPV對整個資產證券化交易進行信用增級,提升證券的信用檔次和資產售價。(3) 發行證券。SPV通過向投資者發行以資產組合為支持的證券,為購買該資產提供融資。

在資產證券化的交易鏈條中,稅收直接決定了各參與主體的投融資成本,因此,稅收成為影響資產證券化效率的一個關鍵因素。下面將通過所構造的資產證券化稅負結構框架(見表1),分析“稅收政策―交易主體行為―資產證券化”的相互影響過程。

(一)發起人運行構架與稅收負擔

資產證券化運行的第一個環節是發起人把特定資產轉移給特殊目的載體(SPV),以便SPV以該資產為基礎發行債券進行融資。在這一環節中,不同的運行構架將承擔不同的稅收負擔,進而影響資產證券化中的風險程度。

1擔保融資構架與稅收負擔。在這種構架下,基礎資產的所有權未真實轉移,發起人保留實質性風險,故一般被認定為提供擔保物的“擔保融資”行為,無須繳納流轉稅與所得稅,僅須繳納印花稅。因此,擔保融資構架的稅收負擔很輕(TA=TA1);但是卻難以實現徹底的風險隔離,風險程度非常高。

2真實銷售構架與稅收負擔。在這種構架下,基礎資產的所有權真實轉移,受讓人承擔風險,故一般被認定為“真實銷售”行為,須繳納印花稅、流轉稅以及所得稅。因此,真實銷售構架的稅收負擔很重(TA=TA1+TA2+TA3);但是可以實現徹底的風險隔離,風險程度非常低。

(二)特殊目的載體(SPV)的運行構架與稅收負擔

資產證券化運行的第二個環節是SPV通過信用增級,以基礎資產為支撐,發行證券進行融資。在這一環節中,SPV不同的運行構架將影響其稅收負擔。

1SPV的設立形式與稅收負擔。從國外的實踐來考察,不同形式的SPV享受不同的所得稅待遇。(1)特殊目的信托(SPT)。一般未將SPT視為獨立的納稅實體,SPT不對信托資產收益負有納稅義務,只有受益人才對信托資產收益負有納稅義務,因此其稅收負擔較輕(TB=TB1+TB2+TB32)。(2)特殊目的公司(SPC)。一般將SPC視為獨立的納稅實體,它要對信托資產收益承擔納稅義務,因此其稅收負擔較重(TB=TB1+ TB2+TB31+TB32)。(3)政府機構和政策公司。這種SPV的形式主要出現在資產證券化的初期,如美國的聯邦國民抵押協會、香港的按揭證券公司等都是具有政府背景的政策公司,享受極其優惠的稅收待遇。[2]

2SPV所發行的證券類型與稅收負擔。資產證券化主要有轉遞結構和轉付結構兩種基本結構。通常轉遞結構主要以受益權證的形式出現,這種受益權證代表持有人對證券化資產具有不可分割的所有者權益,歸屬于股權類證券;而轉付證券主要以債券的形式出現,這種債券代表持有人對證券化資產的一項債權,而歸屬于債權類證券。如果SPV發行股權類證券,則所支付的股利不能從應稅收入中扣除,故所得稅稅負較重(TB32);如果SPV發行債權類證券,則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從應稅收入中扣除,故所得稅稅負較輕(TB32)。

3SPV的設置地與稅收負擔。當發起人以折價方式將信用貸款債權轉讓給非居民SPV時,折價部分作為SPV的收益,SPV須向發起人的居住國繳納預提稅。SPV往往采取以下方式規避利息預提稅 :一是國際避稅地設立SPV,以規避所得稅和預提稅;二是通過交易安排,使SPV不被認定為在發行地或資產所在地開展業務,不受其地域管轄權的約束,從而達到避稅的目的。

(三)投資者與稅收負擔

資產證券化運行的第三個環節是投資者購買證券,進行投資,獲取投資收益。在這一環節,投資者一般要繳納證券交易稅、所得稅(TC=TC2+ TC3)。投資者的納稅身份將影響其稅收負擔。居民投資者的投資所得按居住國的稅率繳稅;而非居民投資者則需就其投資所得在非居住國繳納預提稅(TC4),在居住國繳納所得稅。

由此可見,“稅收政策―交易主體行為―資產證券化”是一個復雜的相互影響過程。具體表現為:(1) 稅收政策將決定資產證券化的風險性。分離基礎資產風險,實現徹底的風險隔離是保證資產證券化安全性的核心因素。從追求金融效率(實現徹底的風險隔離)的目標出發,發起人的最佳選擇是真實銷售構架;而從降低融資成本(減少稅收成本) 的目標出發,發起人的最佳選擇則是擔保融資構架。為此,在發起人課稅制度的安排上,應盡量降低稅收的扭曲作用,減少稅收超額負擔。(2) 稅收負擔將影響資產證券化的規模性。由于稅收將直接影響各參與主體的投融資成本,因此,稅收負擔將決定資產證券化的規模大小。從國外的實踐來考察,一般在資產證券化的初期都實行稅收優惠政策,以推進資產證券化的發展。(3) 稅收制度與資產證券化結構的相互影響。從美國的實踐來考察,特殊目的信托的發展歷程就是征納雙方博弈的結果。因此,對于納稅人的避稅行為應區別對待:對造成了非公平與非效率效應的稅制,就應該調整稅制;對具有公平與效率效應的稅制,就應該強化稅務管理,懲罰避逃稅行為。

二、中國資產證券化稅制實踐評析

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實踐發端于20世紀90年代中期,從運作背景來考察,主要有三類:(1)以企業為背景的資產證券化項目(簡稱為Q1)。1997年,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以北美航運收入為支撐,以私募形式在美國成功發行了3億美元的浮息票據。深圳中集集團開展的海外應收賬款證券化業務。(2)以地方政府為背景的資產證券化項目(簡稱為Q2)。例如,1996年8月, 廣東省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交通工具注冊費和高速公路過路費為支撐,在美國成功發行了2億美元的債券。該債券由摩根•斯坦利承銷,分別獲得了良好的評級和3倍超額認購,發行利率高出同期美國國庫券利率。(3) 以中央政府為背景的資產證券化項目(簡稱為Q3)。一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資產證券化項目。2003年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信達成立一個信托機構)與德意志銀行合作,通過在境外發售資產支持債券的方式,合作處置本金總額15.88億元,涉及債權25.52億元的一組不良資產。[3]二是國有銀行的資產證券化項目。2005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正式啟動信貸資產證券試點,確定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作為試點單位,分別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試點。顯然,這幾類資產證券化項目是不同的,前兩類是符合市場規則,獲取經濟效益的運作;而后者主要是以化解不良資產為目的的政府干預行為。[4]

為了推進以中央政府為背景的資產證券化進程,政府先后頒布了對特定資產證券化項目的稅收優惠政策(見表2)。[5]

現行資產證券化稅收政策雖然對促進信貸資產證券試點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也存在以下缺失:

1非公平性與非效率性。現行資產證券化稅收優惠政策僅適用于以中央政府為背景的資產證券化項目(Q3),而將市場化的資產證券化運作(Q1與Q2)排斥在外。這種差異性的稅收政策完全違背了公平原則,前者(Q3)享受印花稅、營業稅、所得稅等多稅種的減免;而后者(Q1與Q2)不僅無稅收減免,而且還要承擔重復征稅,從而造成后者的效用損失。同時,現行的差異性資產證券化稅收政策也違背了效率原則,具有鞭打快牛的負效應。對商業銀行由于經營和監管不利而產生不良債權的證券化給予稅收優惠,反而對經濟效益良好的資產證券化項目課以重稅(重復征稅),產生了負激勵作用,從而造成社會效率損失。

假定融資者Q1的融資數量為X,Q3的融資數量為Z。兩類融資者的稅收負擔不同,只對Q1按稅率t課征從價稅,而對Q3免稅。則稅后預算線的斜率將發生變化,不再等于Px/Pz。而是等于(1+t)Px/Pz。如上圖所示,稅后預算線為AB′,不再平行于原預算線(AB),而是發生旋轉性移動,由于對z不課稅,所以原來的A點仍在稅后預算線上。總可找到一條無差異曲線I′I′與之相切,設切點為E2,在這一點,無差異曲線I′I′斜率等于稅后預算線AB′的斜率,亦即改變了Q1與Q3之間融資成本的相對價格,產生了替代效應,造成了Q1的效用損失與社會效率損失。

2非系統性。現行的資產證券化稅收政策還存在非系統性的問題。在縱向方面,發起人、SPV、投資者各環節課稅規定欠細化,如發起人的次級權益課征等均未作規定;在橫向方面,資產證券化稅制與信托稅制、涉外稅制等關系也欠協調。

三、資產證券化稅收政策體系的優化

(一)增強公平性

優良的資產證券化稅收政策必須滿足稅收公平原則的要求。第一,絕對公平。在資產證券化領域內,具有同等納稅能力的人應該承擔相同的稅負。因此,應盡快構建涵蓋整個資產證券化領域的統一的稅制體系,對所有資產證券化運作實行稅收優惠政策。第二,相對公平。在實體經濟與金融經濟之間,具有同等納稅能力的人應該承擔風險系數不同的稅收負擔,即金融經濟的高風險性決定了從事金融經濟的納稅人所承擔的稅負應低于從事實體經濟的納稅人。

(二)提高效率性

優良的資產證券化稅收政策必須滿足稅收效率原則的要求。 第一,稅負適度,消除重復征稅。資產證券化作為一項復雜的交易結構,將涉及多個參與主體,經過多環節周轉,因此,稅制安排應避免重復征稅。而且,證券化資產的收益是一個有極限的現金流,其全部收益都來自利息收入,收益率不可能超過貸款利率,因此,綜合稅負必須適度。第二,發揮合理的資源配置效率。風險隔離是影響資產證券化效率與風險程度的核心因素,在今后統一的資產證券化稅制中,繼續實施對發起人的“真實銷售構架”僅征收所得稅的政策,降低真實銷售構架與擔保融資構架之間的稅負差異,減少對發起人選擇的扭曲,降低超額負擔,增進資產證券化效率。第三,發揮高效的管理效率。在今后統一的資產證券化稅制中,應強化激勵相容征管機制,以鼓勵正當的投融資行為,懲罰逃避稅行為。

(三)提升協調性

優良的資產證券化稅收政策必須滿足稅制協調性的要求。第一,資產證券化稅制與信托稅制協調。在構建信托稅制的基礎上,明確界定發起人與特殊目的信托(SPT) 轉讓資產的性質。明確界定不同類型的SPV的稅收待遇。第二,資產證券化稅制與涉外稅制協調。明確界定型SPV的納稅身份與納稅義務;明確界定資產證券化中預提稅的征管規定。

總之,通過提升稅制體系的公平性、效率性、協調性,消除與減輕資產證券化進程中的稅收扭曲,推進我國的資產證券化進程,從信貸資產證券化擴大到各類有穩定現金流資產的證券化(如信用卡應收款、企業應收款、基本建設項目的收費權等),以化解金融業的系統風險,加快金融市場發展,促進經濟增長。

主要參考文獻:

[1]宋芳秀,何小鋒.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的稅收問題分析[J].稅務與經濟,2002(5).

[2]喻 強.資產證券化特殊目的載體(SPV)稅負問題國際經驗與我國選擇[J].金融與經濟,2004(3).

[3]何小鋒,來有為.中國離岸資產證券化的實踐探索[J].世界經濟,2000(9).

第2篇:資產證券化政策范文

關鍵詞:中小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困境對策

中小企業問題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非常重視的問題。隨著我國進入“WTO后過渡期”,市場經濟進一步完善和深入,我國不僅迫切需要一批大企業來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和確保國家經濟主流發展,同時也需要更多的中小企業來為大企業產業鏈提供必要的、優質的零部件配套服務和為國家分擔市場競爭帶來的社會壓力。近三年來,我國把近50%的國內生產總值用在了國內工廠的建設和設備的購置上,這樣的投資數額居全球之最,甚至超過了計劃經濟時期的投資水平,這樣寬口徑的資金來源主要是銀行信貸。

從貨幣供給的角度看,2005年,廣義貨幣M2的增速提高(從當年1月份的14.13%上升到8月份的17.34%),狹義貨幣M1的增速下降(同期,由15.32%下降到11.5%),導致貨幣流動性(M1/M2)比例下降。這一指標表明,企業流動資金、社會資金供給趨緊。銀行信貸趨緊與股市長期低迷形成的融資約束,已不僅表現在微觀層面上,而在宏觀層面上也呈現出來。我國中小企業的融資陷入困境,這大大影響了中小企業的發展。

一、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困境的新思路——資產證券化

打破金融瓶頸需要金融創新,創新需要提高整個金融體系的資產流動性,進而拓寬抵押資產來源。創新的關鍵步驟在于實現資產證券化。資產證券化實現了資金、技術與管理的結合,把投資者、風險資本家(中介機構)和企業管理層三方納入同一系統,建立一套以績效為標準的激勵機制,從而有效避免了股權融資中所有權對經營權的弱化而產生的“內部人控制”現象,同時也擺脫了債權融資中投資者對企業激勵的弱化。大大降低了企業的“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在機制上更好地解決了信息不對稱問題,顯著提高了融資效率。通過資產證券化,貨幣流動性將得以提高,金融與實體經濟兩大齒輪間才會注入充足的劑,“寬貨幣、緊信貸”的金融困境才能逐步舒緩。

二、制約我國中小企業資產證券化的因素

1、內部因素

首先,中小企業最顯著的特點就是財務狀況缺乏透明度,財務信息公開程度遠遠落后于大型企業,造成市場對信息的有限需求得不到滿足。相比較而言,大企業的經營狀況、財務信息、以及其他信息的公開化程度及真實性遠高于中小企業。銀行自然愿意向大企業貸款。

其次,風險和成本偏高。銀行的首要目標是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中小企業的高倒閉率和高違約率(據工商部門不完全統計,目前我國中小企業訂立的合同約40億份,合同標的100萬億元,但是平均履約率只有50%左右),嚴重影響了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使得銀行難以遵守安全性和收益性原則,導致銀行不愿放貸。據統計,中小企業相對于大型企業而言貸款頻率是大型企業的5倍,而平均貸款數量僅占大企業的0.5%,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的信息成本和管理成本是大企業的5-8倍,且對中小企業貸款風險遠遠大于大型企業,所以,銀行對中小企業存在著嚴重的惜貸現象。

2、外部因素

首先,所有制歧視。我國中小企業實際上是一個復合群體,既包括國有中小企業、集體中小企業,還有大量的鄉鎮企業、個體私營企業和“三資”企業等。同為中小企業,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卻受到不同的待遇。大部分的銀行貸款給了國有企業,其次是“三資”企業,私營企業得到的貸款最少。

其次,資金規模有限。我國養老金制度剛起步,數額小,社會保障基金規模有限,其余額占資產證券的比率僅為1%左右,加之近年來該基金支出劇增,因而社會保障基金參與證券市場的能力有限;我國保險公司的保險準備金余額雖大有增長,但其保費收入增長速度不斷放慢,同時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在下降,有些形成了不良資產;證券投資基金是我國證券市場上最為市場化、專門化的機構投資者,出于資產組合中的對債券資產的需求,證券投資基金可能成為起初試點資產證券的最大需求者,但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的總體規模較小,不能滿足資產證券的需求。

再次,準入門檻較高。1993年頒布的《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所籌集資金不得用于房地產買賣、股票買賣和期貨交易等與本企業經營無關的現行投資。1995年10月生效的《保險法》中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且投資基金投資國債不得低于20%。這種規定大大限制了保險機構的加入,迫使主要的投資機構無法進入。

三、發展我國中小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對策

1、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我國中小企業的融資結構比較單一,就股權融資而言,沒有發達國家的天使資金、風險基金和公眾資金。在債務融資方面,我國中小企業所能得到信貸資金品種也比較單一。政府已經開始對中小企業融資給予高度關注,從1999年到現在了一些文件如:《關于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的指導意見》、《關于加強和改善對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等。國家經貿委正在重點抓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聯網和國家、省兩級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的建設工作。2、促使信用升級

⑴應建立有政府背景的中介機構,充當中小企業證券化融資的中介機構。在市場上收購中小企業用于證券化的各種無形資產,并對其進行證券化。政府有關部門出面組建這類中介機構,一方面可以廣泛收購中小企業用于證券化融資的資產,實現資產更加充分的組合,使各類成分的資產的風險得到最充分地對沖;另一方面,在起步階段組建有政府背景的中介機構,能夠有效地推動新的融資手段在國內的發展,同時也有利于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等級的提升。

⑵設立專項投資基金。在國內,由于金融市場的不健全,通過資產證券化為中小企業融資,還是一項金融創新業務。在起步階段,不僅在一級市場上需要政府部門給予扶持和推動,在二級市場上同樣需要政府部門給予有力的扶持和推動。為此,有必要建立專項中小企業投資基金,專門買賣為中小企業融資而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活躍資產支持證券二級市場。專項投資基金,以政府部門出資為主,同時吸收金融機構、大型工商企業的資金,甚至自然人的資金。國家通過制定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專項投資基金發展,鼓勵更多的機構和個人投資專項基金,壯大專項基金實力。

⑶健全信貸擔保體系。為了使資產證券化能夠較好地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必須保證資產支持證券享有較高的信用級別,具有投資價值,才能廣泛調動各方面資本。提高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等級很重要的一個環節,就是要從外部對所發行證券進行信用擔保,實現信用升級。在國內成立由財政部門出資的、覆蓋面較廣的信用擔保體系,為所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提供擔保,提升證券的信用等級。政府組建機構提供信用擔保,只是為資產證券化提供信譽支撐,并不是借此讓政府為中小企業的失敗買單。

⑷推廣優先/次級結構證券,提升投資者對中小企業貸款的信心。中小企業資產證券信用升級可采用內部增級和外部升級的方法。內部增級包括劃分優先/次級結構、設立利差賬戶、備付金賬戶等;外部升級包括尋求保險公司擔保、中介機構評級、要求政府設立中小企業發展保護局或保護基金等機構或公司。其中優先/次級結構是將發行的證券按本金的償還次序分為兩檔,優先級和次級。優先級證券先獲得本金償付,只有優先級證券本金償付完后,次級證券才可以償付本金。如果發生違約損失,則在次級本金額內的損失都由次級的持有者承擔。

3、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應當結合金融市場發展的特點,根據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具體要求出臺一部資產證券化法規,并對現有的與實施資產證券化有障礙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如對設立特殊中介機構的性質、破產清算等做出專門規定,同時明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會計、稅務報批程序等一系列政策問題。建立完善的評級制度、設立正規的評級機構等。建立完善的資產證券化制度。我們必須為其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使其運行在法制的軌道上,從而發揮其應用作用。

資產證券化既不是洪水猛獸,也不是免費的午餐,資產證券化這一新型融資工具在我國的發展還面臨著許多問題,中小企業能夠順利應用資產證券融資還需要經歷一個漫長的過程。只有通過中小企業自身和國家的共同努力才能推動資產證券化的正常發展,也為中小企業融資開辟了一條新道路。

【參考文獻】

[1]雷星暉、任國棟:基于資產證券化原理的中小企業融資研究,上海管理科學,2005年,第3期:45-47

[2]劉秀林、穆爭社:論我國中小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4年,第6期:14-16

[3]楊小安:關于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對策研究,金融參考,2001年,第7期:23-24

[4]俞飛雁:實行資產證券化的存在問題及對策研究,浙江金融,2005年,第5期:34-35

第3篇:資產證券化政策范文

一、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現狀及其證券化含義

據銀監會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0年年末,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4293億元,不良貸款率1.14%,同期外資銀行的不良貸款率只有0.53%。盡管從數據簡單看,不良貸款余額與比率延續往年“雙降”局面,但幾千億的不良貸款處置壓力依然很大,而且不良資產的反彈壓力依然存在。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是商業銀行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未來現金流收入的應收賬款等不良資產匯集起來,組成一個資產池,然后利用金融工程的分割重組技術對資產進行結構性重組,將其化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并流通的證券的過程。

二、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目前存在的問題

(一)市場中介機構發展不成熟

如果各中介機構不完善,就會嚴重影響資產的信用評級和科學定價,而這兩方面作為資產證券化的核心環節必然直接影響投資者收益。目前來看,由于整個不良資產證券化在我國還屬于新興領域,因此與之配套的機構都還沒有發展成熟。評級機構運作不規范就不能達到透明準確的結果,這樣就會使被證券化的資產面臨來自各方的風險。

(二)涉及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制度不夠健全

資產證券化就其過程而言,參與主體多、結構復雜。如果這其中沒有一套比較完善的成熟的法律體系來保證,那么就很難讓其順利進行。雖然我國《公司法》、《證券法》等也是與之相關法規,但真正直接針對不良資產的法律框架還是空白,甚至還與當前存在的一些法律法規有沖突,證券風險有可能轉移到投資者手中。所有這些都嚴重影響了資產證券化在我國順利地開展。

(三)稅收、會計等外部環境不配套

稅收制度的是否完善直接關系著進入資產池的不良資產的盈利性、流動性,關系著證券化整個過程當中產生的成本和收益,會計原則的制定也決定了它是否能被當做一種表外融資的方式。而現行的針對資產證券化方面的稅收政策明顯存在著過多的稅收環節和過高的稅率,這樣就會加大發行者的融資成本,違背了商業銀行證券化的初衷。

(四)投資主體范圍不夠廣泛

造成投資主體范圍狹窄可能存在兩方面原因:一方面可能是由于我國法規規定,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投資者只能是銀行、基金、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投資者;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各方對不良資產持觀望態度,許多投資者對不良資產的認知度并不高。然而事實情況是我國保險公司、社保基金等這些機構掌握了大量的社會資金急需尋找投資的渠道。這種一定程度上的信息不對稱還直接導致了我國用于證券化的不良資產存在有效需求的不足。

(五)監管部門不明確、體系不統一

資本市場在我國向來都會受到嚴格監管,作為新型的融資方式,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管也是毋庸置疑的。一項資產是否能夠被成功證券化,中間涉及到的因素很多,比如說稅收、法律、擔保等。這中間環節之間的銜接和監管非常重要,因而監管的業務分工也就顯得很重要。目前來看,監管部門之間的職能分工既存在交叉也存在真空,體系不太統一,缺乏法律規范,缺乏協調性。

三、對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建議

(一)加強中介服務機構的建設

一方面加強對國內金融服務機構的整治,盡快統一評級標準,扶植一批有前途的金融服務機構,且獨立于政府,以市場化方式運作,在這個過程別要克服不良資產不能科學定價的難題。另一方面要加強人才培養。人力資本是商業銀行最重要的資源,證券化過程中涉及到的資產評估等環節作為新興的行業都急需專門的人才,因此這部分人才的培養也迫在眉睫。

(二)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建設

法律制定者必須對現行的關于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制度認真研究,找到其中需要修改和補充的地方,有沖突和不適應的地方要盡快修改。沒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任何一項金融創新都不可能走上規范之路。另外,由于國外資產證券化的經驗比較豐富,我們要大膽引進國外的成功經驗、成熟做法和相對穩定的制度,制定出與我國資產證券化相適應的法律法規。

(三)盡快完善稅收、會計方面的政策

完善的會計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方法,是保證資產證券化標準化、規范化的重要環節,稅收問題又是關系到投資者收益和投資積極性最重要的因素。我國應參照國際會計標準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資產“真實出售”標準,制定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銷售、融資的會計處理原則。同時政府還要提供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以降低融資成本。

(四)擴大投資者的范圍

一方面,國家要擴大投資者的范圍首先就是要放松市場準入,只有外部環境比較良好,企業年金、養老基金、保險基金等才會主動逐步進入到資產證券化市場,進而逐步培育較大的市場主體。另一方面商業銀行和中介機構自身也要加強宣傳,引導和培育更多合格的機構投資者參與到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市場。某些情況下,還可以吸引外國投資者進入。

第4篇:資產證券化政策范文

關鍵詞:信貸資產;證券化;綜合確認法

1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會計存在的問題

1.1綜合確認法的實施難度較大

由于綜合確認法是在國際終止確認的基礎上引入繼續涉入法,使得會計確認的標準多樣化,這對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能力要求極高,而我國會計人員在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核算方面的實際操作經驗相對缺乏,容易造成會計處理混亂,會計處理的可靠性降低。由于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斷涌現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結構形式的多樣化,使得發起機構的繼續涉入方式和種類不斷發生變化,而相應的規定和準則只是籠統的原則性規定,無法做到規則化的完善,再加上繼續涉入行為相對隱蔽和多樣的特點,使得會計人員對信貸資產的實質性轉移的把握較難,較難合理地進行會計核算。

1.2計量方法零散缺乏聯系

由于計量方法采用混合計量方法,運用到多種計量屬性,比如歷史成本、現值和公允價值等。新的會計準則是運用例舉法來闡述具體的計量方法,整個會計計量體系較為零散,內在聯系較差。由于當今的會計計量準則是針對各類信貸資產的計量進行各自的詳細規范,列舉法雖然可以直觀地為會計人員提供相應的金融資產的計量實例,可以較快地上手,但是對于準則中沒有體現的信貸資產,準則中沒有提供相應的職業判斷依據,缺乏可循的理論和原理,使得整個計量體系缺乏聯系且十分零散。再加上信貸資產證券化涉及的種類繁多和使用的金融工具不斷更新,采用例舉法無法滿足資產證券化會計核算的需求,這種計量準則只會增加會計人員的依賴性,而無法有效地提高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能力,使得會計人員在新的會計核算問題面前手足無措。

1.3資產證券化會計信息披露不充分

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相關規定只對以抵押融資處理的信貸資產的信息進行披露,對于以“真實銷售”處理的信貸資產的信息無須進行披露,而國際上,滿足“真實銷售”條件規定的信貸資產信息應在報表附注中進行披露。在發起人的財務報表中也無從查詢資產證券化交易安排的相關內容。而這部分內容可以為投資者明確信貸資產的信用增級和信用評級情況,從而為其投資決策提供一定的幫助。投資者只能通過跟蹤評級或者證券發行公告進行相關了解,費時費力而且效率較低。

2解決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會計問題的對策

2.1簡化金融資產的確認標準

由于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會計核算確認方法實施難度較大,綜合采用三種確認標準使得信貸資產的終止確認變得復雜且協調性不佳。通過學習國際上的會計確認準則并根據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情況,可以將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標準簡化為檢測特殊目的實體對所轉移的金融資產的抵押或者轉讓權的控制與否,從而判斷該資產是否可以終止確認。對于特殊目的實體的選擇,主要是考慮其在發起機構與投資者之間扮演重要的紐帶角色,又是信貸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參與者之一。特殊目的實體的資產基本都是從發起機構那邊購買的信貸資產,其經營活動得到十分嚴格限制,而且其獲利相對比較穩定,也是所有交易參與者中盈利能力較弱的經濟實體,所以因受利益的驅使而對轉讓資產進行人為設計的會計確認的可能性最低。基于特殊目的實體的角度來對信貸資產的會計確認進行有效的規范,實質上是間接地對發起機構的資產證券化交易行為進行規范。由于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相對較慢,交易結構的設計較為簡單,衍生金融工具的運用情況較少,基本只采用一個特殊目的實體。所以本階段采用特殊目的實體通過金融資產取得利益來對資產進行終止確認的判斷標準是行得通。跟綜合確認法對比,該種確認方法相對較為單一,只有特殊目的實體對轉入方的信貸資產的控制權這個確認標準;主體選擇恰當,特殊目的實體獲得利益不受金融資產確認的影響,其無須通過操縱資產確認行為來粉飾報表。該確認標準簡單有效地體現信貸資產的轉移實質,對投資者的利益進行保護。

2.2補充新的會計計量方法

由于當前我國資產證券化交易的計量采用混合計量法,多種計量屬性的存在使得會計計量相對復雜,對個別計量屬性的規定難免存在遺漏,比如當公允價值無法獲得的新增信貸資產的相關會計計量準則中沒有進行規范。而隨著資產證券化的不斷發展,發起機構用于分散風險的方式為衍生金融工具,國際上一致認為衍生金融工具的最佳會計計量模式就是公允價值模式。所以建議補充新的會計計量方法:當發起機構和特殊目的實體兩者之間的交易目的為對轉讓的信貸資產的對價進行支付時,那么新增的金融資產應根據公允價值進行會計計量;當暫時無法獲得新增的信貸資產的公允價值時,發起機構應以轉讓的信貸資產的賬面價值來對新增信貸資產進行會計計量,直至可以穩定地獲得該新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為止,這時再換回原來的公允價值會計計量模式,后續計量應一直保持公允價值的計量模式。

2.3完善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機制

發起機構作為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其將資產證券化的主要目的就是分散信貸風險和盤活信貸的存量,使得自身的資金流動性得以提高。而為了對投資者的合理利益進行保護,發起機構有義務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相關信息進行披露,比如信貸資產證券化交易信息,其包括信貸證券化的動機、貸款方的信用評估、貸款利率、貸款的還貸情況、還款期限、信貸資產在銀行的資產占有率、交易流程的安排、特殊目的實體的設立形式、資產信用信用增級的依據和方法、銀行和SPV的關系、資產證券的發行計劃等;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會計核算相關信息,一般包括會計政策的選擇、資產的確認與計量依據和方法、發起機構合并報表的依據、公允價值的計提依據和方法、轉移資產的“真實銷售”或者“擔保融資”的處理依據等;對于證券化資產的償付狀況、貸款信用風險、貸款提前償付風險、資產證券化的信用評級跟蹤情況等資產證券化的相關交易風險信息進行披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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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資產證券化政策范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金融危機:貨幣政策

中圖分類號:F830.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10)010-0096-05

資產證券化滿足了資產增進流動性的工具性需求,因此在過去的半個多世紀成為了風靡全球的金融創新。資產證券化出現以來,發達國家的金融市場一直處于相對穩定的環境中,所以資產證券化的許多弊端也就被忽視了。2008年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金融海嘯使大家開始注意資產證券化這一金融創新工具可能給宏觀經濟穩定和貨幣政策帶來的一些負面影響和挑戰。

一、資產證券化:概念、交易結構及現狀

1、資產證券化的概念

資產證券化是指以特定資產(通常是缺乏流動性的資產)的未來現金流為支撐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并在進行信用增級后將其收益權轉換為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過程。與其它形式的債券不同,資產證券化將特定資產從發起主體(資產的原始權益人)中分離出來,其本金收人與利息來源不再與發起主體的信用水平、經營和資產狀況有關,而僅是對特定資產的要求權。資產證券化自20世紀70年代在美國產生以來。一直處于內涵不斷深化、邊界不斷擴展的過程中。早期的資產證券化僅限于房地產抵押貸款,而現在已涵蓋了商業銀行所有的表內資產。其種類也形成了一般抵押貸款證券(MBS)、狹義資產證券(ABS)與擔保債務證券(CDOs)三大系列,并在這三大系列之下又分別衍生出了許多種目繁雜的資產證券化產品。

流動性的創造和衍生一直是金融創新的一條主線,而資產證券化滿足了增進資產流動性的工具性需求。從而在深度和廣度上進一步地打破了資產流動性的障礙,這也是資產證券化對于金融發展的最大貢獻。

2、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

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是指從資產重組到債券收益回收的整個程序安排,其核心內容包括“資產重組”、“破產隔離”和“信用增級”三個部分,其基本條件和關鍵因素是由資產的原始權益人設立一個獨立的能獲得評級機構授予較高資信等級的法人實體即特設機構SPV。“資產重組”和“破產隔離”使SPV能與其自身和發起人的風險相隔離,從而保證了持有資產證券的投資者的收益安全,這也是進行信用增級的前提。

資產證券化的創新發展,憑借其超長的金融衍生鏈條把房地產市場、消費品市場以及國際金融市場緊密地聯系在了一起,加上投行的高杠桿比率使得證券化產品融資成為了近年來推動華爾街繁榮的主要因素之一。同時,也由于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民眾消費欲望膨脹、投資者市場預期的非理性樂觀以及政府管制的松懈,資產證券的濫發也累積了巨大的風險,為金融危機的爆發埋下了禍根。

二、資產證券化與金融穩定:危機爆發的必然性解讀

1、信用過度、評級失真、監管松懈、價格反轉:危機的過程性描述

本輪金融危機之所以稱之為次貸危機,原因就在于危機的微觀層面最直接、最根本的誘因在于資產證券化造成的信用泛濫,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以住房貸款為支撐的證券化的迅速膨脹。在利率偏低、經濟持續較快增長、房地產價格上揚的情況下,許多貸款機構為了攫取高額利潤而采取機會主義行為,對信用等級、還款意愿較低的借款人發放大量次級房貸。抵押貸款的表外證券化可使貸款機構無須承擔風險卻可獲可觀收益。風險和收益的極度不匹配使貪婪失去了恐懼的平衡導致了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甚至是欺詐行為。與此同時,復雜的資產證券已經使投資者距離抵押貸款的初始借款人太遠,市場缺乏足夠的透明度,對證券產品的資產來源、風險、價值知之甚少的投資者不得不過分依賴于評級機構給出的信用評級。然而評級機構的贏利模式是發行人付費,因此并不獨立,評級機構的利得與發行的證券數量成正比,此種情形激發了評級機構放棄了其客觀、公正的原則,主動迎合“發起人”的濫發意愿,其結果就是證券信用的嚴重過度。此外,定價機構在對資產證券進行定價時過分的依賴于準確性堪疑的數學模型,并且在利益的誘使下往往在模型參數設置時做出超常的樂觀預期。在市場原教旨理念主導下,加之長期奉行的寬松貨幣政策,政府監管部門面對日益復雜多樣化的資產證券,高估了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能力,采取過于放任的監管姿態,沒有及時有效地預防風險,更加助漲了貸款機構在資產證券化的資本金支撐下更多地發放抵押貸款的愿意,從而導致大量的信貸資金流入房地產市場,引起房地產價格的不斷上漲,形成了巨大的資產泡沫。2007年以來由于利率上升和房地產價格的觸頂回落使得次級按揭貸款還款違約率遠遠高于市場預期。所有價值維系于次級按揭貸款初始現金流的資產證券化產品急速貶值,恐慌性拋售使得資產證券流動性急劇枯竭,價格螺旋性下降。高杠桿操作和“短融長投”模式使投資銀行遭受了巨額虧損并迅速陷入流動性泥沼。隨著次級按揭貸款違約率的上升,商業銀行也無法履行其對SPV的信用額度承諾而宣布流動性告急。龐大的資產證券衍生產品的鏈條就這樣使得危機在多個市場多個國家內多向交互的傳導,最終導致了全球性金融危機。

2、內生流動性擴展與收縮、風險轉移與聚集:危機的直接誘因

抵押貸款機構通過資產證券化實現了流動性的增加,而證券化產品的購買者,比如投資銀行也可以以其持有的證券化產品作為基礎資產進行再次證券化,從而實現流動性的擴張。這種手段的不斷利用打破了投資者的“投資約束”,創造了市場中似乎永不枯竭的流動性。這種通過金融市場的內部實現而不是通過傳統的銀行貸款實現的內生流動性的擴張是與資產的價格密不可分的,一旦資產價格發生逆轉,流動性的供給就會驟然減少,流動性危機就有可能爆發。而流動性危機的爆發會導致資產進一步貶值,資金供給進一步減少。隨著銀行持有的證券化資產不斷貶值,銀行的抵押貸款也難以再進行證券化,銀行的償付能力就會喪失,償付危機就會爆發。資產證券化導致的內生流動性的膨脹與收縮是本次金融危機的一個基本特征,也是危機的一個直接誘因。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信用分級技術、風險評級機制只是改變了基礎資產池的風險形態使之隱性化,但其不但不能消除風險,反而會通過風險鏈條的締結把風險不斷的放大和傳遞。首先,抵押貸款機構通過發行證券化產品將初始借款人的信用風險轉移給了證券化產品的投資者。然后,投資銀行通過各種金融創新手段,將這些證券化產品作為基礎資產進行再次打包和重組,并進行相應的信用增級之后再次證券化,

由此形成了證券化的平方、立方等新的證券衍生品。在金融監管松懈的情況下,這一過程會不斷的繼續下去,從而形成了巨大的信用鏈條,在風險的不斷轉移過程中,風險的承擔者越來越多,由此導致了風險不斷地被放大和擴散。通過復雜的表外證券化和衍生品交易,抵押貸款機構無須承擔相關風險,卻可獲得可觀收益。風險和收益的匹配失衡,使得貸款抵押機構相信不管是提供何種信貸標準的抵押貸款,他們總能夠通過證券化的手段將初始借款人的信用風險轉移出去,因此他們放松了對抵押貸款質量的監管,導致了證券化產品基礎資產質量的下降。資產證券化的風險轉移功能導致了抵押貸款借款人的道德風險。同時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付費的業務費用支付模式也滋生了信用評級機構、會計審核機構的道德風險使得信用評級和定價嚴重失真。當虛高的證券價格面臨原始貸款抵押資產的真實價格大幅變化時,其不斷累積和擴散的風險就會集中釋放,從而一場危機就形成了。資產證券化的風險聚集和傳遞過程可描述如圖2。

3、“盎格魯-撒克遜”模式、資本霸權與資產證券化:危機的本源

以資產證券化過度導致的金融危機不但反映出金融市場運行機制的復雜性,而且其背后也蘊藏著豐富的社會學和政治經濟學內涵。首先,“盎格魯一撒克遜”模式標榜的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膨脹了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民眾的消費欲望。膨脹的消費欲望不但使得貸款抵押機構聚集了大量的不良資產,而且使得經濟內部的儲蓄一投資鏈條出現制度性斷裂。虛擬經濟過度發展大量資本涌向投機行業,從而造成了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經濟實體的“空心化”。當自由的市場無法回轉這種膨脹的欲望帶來的“斷裂”和“空心化”時,危機的爆發也就成為了必然。布雷頓森林體系解體后以美元為國際結算貨幣和儲備貨幣的運行機制仍在延續,但美元與黃金掛鉤的保值機制卻不復存在,美元成了世界貨幣,美聯儲成了世界各國的中央銀行,美國可以憑借畸形的國際貨幣制度和嚴重政治化的匯率制度,濫發信用操縱其它國家的外匯儲備強征通貨膨脹稅。通過通貨膨脹和操縱匯率來掠奪財富、轉嫁危機的做法進一步地放大了美國民眾和政府的私欲,從而形成了惡性循環。資產證券化正是發達資本主義國家通過畸形的國際貨幣秩序來緩解其“盎格魯一撒克遜”模式主導下的欲望膨脹與經濟“空心化”的最好工具。“盎格魯-撒克遜”模式在美國民眾心底根植了崇尚過度非理性消費的沖動,在寬松的貨幣政策的環境下,商業銀行為了緩解不良資產的壓力利用資產證券化在流動性過剩時期,把大量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打包轉移給了全球各個角落的投資者。從宏觀層面來看,通過資產表外證券化,美國把全球的儲蓄配置到了其消費性需求中,在掩蓋了儲蓄不足的同時也加劇了國際經濟的不平衡和國際資本流動的脆弱性,從而聚集了全球市場的風險。

資產證券化猶如皇帝的新裝一般,在一個真實的世界里傳遞著市場主體對于市場的幻覺。對于“發起人”一方來講,銀行通過資產的表外證券化釋放了自身的風險,美化了資產負債表。對于“配售”一方的投資銀行可以通過信用增級賺取價差,對于個人投資者而言資產證券化可以實現其貪婪的消費欲望,而對于政府資產證券化引致的過度消費可以繁榮市場,增加稅收。現實中的市場過分的夸大了資產證券化的益處,而忽略了作為一種創新的金融工具其本身蘊藏著的風險。一種寄托于脫離了真實產出效用水平的金融工具的夢想,其往往是以一場危機來宣告破滅,從荷蘭的郁金香到美國的次級房貸,無不如此。

三、資產證券化對貨幣政策有效性的影響:調控之殤

資產證券化的出現使金融市場演進到了強市場階段,約束融資的信用、風險、渠道、流動性等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緩解。金融工具之間的競爭降低了金融市場的交易成本和資金價格,完善了金融工具的價格結構,因此貨幣政策調控已由傳統的單純依靠貨幣市場轉變為越來越多的依賴于更為廣泛的金融市場。資產證券化豐富了央行公開市場業務的工具選擇,同時也加大了貨幣市場的流動性,從而增強了貨幣政策的傳達效率。由此許多學者認為資產證券化對于貨幣政策有效性具有正面的影響。但2008年的次貨危機卻給了上述理論當頭一棒。其實許多的實證研究已經證實,20世紀80年代以來房地產投資、抵押貸款等變量對貨幣政策變動的敏感性已大幅下降,且貨幣政策變動對這些變量變化的解釋力在逐漸減弱。可以認為資產證券化給貨幣政策的效力發揮帶來了巨大的挑戰。

1、融資模式的轉變與貨幣政策的調控力度。

貨幣政策的傳導主要有兩個渠道――信貸渠道和貨幣渠道,前者包括銀行信貸和資產負債表,后者包括利率、匯率、資產價格等。資產證券化對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的影響主要體現在銀行信貸渠道和利率渠道。資產證券化的興起改變了銀行在市場融資模式中的地位,從而也改變了市場的融資模式。在商業銀行的資產一方。隨著金融脫媒的深化,企業的直接融資對商業銀行的貸款業務產生了較大的擠出效應。隨著短期融資券的大規模發行,資產證券化對商業銀行短期貸款的替代作用越發明顯。資產證券將和股權融資、企業債券共同“蠶食”銀行貸款在融資市場上的份額,使商業銀行對作為其主要利潤來源的貸款類資產產生了較強的惜售心理。在負債方面,金融脫媒導致一部分在銀行長期沉淀的資金轉向收益率較高的資本市場,減少了銀行的長期資金來源。資產證券化在給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模式帶來壓力的同時,也為其提供了獲取無風險收益的工具,即抵押貸款的表外證券化。于是資產證券化不但成為了傳統企業融資的新模式,也成為了商業銀行進行融資改善流動性以及賺取收益的最好工具。這使得商業銀行的運作空間已由貨幣市場轉向了更為廣闊的資本市場。資產證券化的快速發展帶來的金融脫媒以及融資方式的轉變,使得貨幣政策對實體經濟的影響方式和程度發生了很大改變。銀行信貸是中央銀行一項傳統的貨幣政策工具,特別是市場化程度不高的國家尤為如此,銀行信貸的總量控制以及以此為基礎的貨幣供應量控制以其立竿見影的政策效果被各國在應對危機抑制流動性收縮時所常用。但隨著傳統意義上銀行供給信用的方式逐漸被資本市場所替代,借道信用渠道影響經濟運行的貨幣政策,其效力的發揮受到了很大的制約。此外,資產證券化能夠將流動性不高的資產在短時間內轉換成流動性較高的資產,如果發起人連續不斷地進行證券化,其流動性的改善效應將被不斷放大,市場會出現類似于貨幣乘數效應的“流動性乘數”效應。流動性改善提高了單位資金的使用效率,增加了貨幣的流通速度,從而加大了貨幣計量的難度。導致貨幣乘數穩定性下降。原有的貨幣供應量與經濟活動之間的穩定關系受到破壞,這也給以貨幣供應量作為中介目標的貨幣政策帶來了極大的挑戰。

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拓寬了抵押貸款市場的廣度和深度,降低了貸款成本,反過來又促進了抵押貸款市場的發展。隨著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銀行的流動性

得到了改善,發放抵押貸款的成本大幅下降,于是銀行傾向于發放更多的抵押貸款,抵押貸款的利率呈現下降趨勢。抵押貸款利率的降低反過來又刺激了貸款機構進行資產證券化的欲望。又是,資產證券化規模和貸款利率呈現出互為因果的反向關系。資產證券化規模對貸款利率的影響力在一定程度上已經超出了央行的貨幣政策工具,這使得美國等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以利率作為貨幣政策的中介目標,通過改變準備金率政策工具來影響基準利率,進而對其他短期利率以及長期利率形成影響的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變得更加復雜,效力難以發揮。例如當中央銀行試圖以提高利率的方式收縮市場流動性時,資產證券化為市場提供的流動性會抵消一部分貨幣政策的效力,而使得市場受外部力量干預的影響減弱。

中介目標是貨幣政策作用過程中一個非常重要的中間環節,也是判斷貨幣政策力度和效果的重要指示變量。從美國的次貸危機來看,無論是以貨幣供應量作為中介目標通過信貸渠道進行調控,還是以利率作為貨幣政策的中介目標通過貨幣渠道進行調控,其貨幣政策的力度和效果以及指示作用都在降低。

2、逆經濟周期性與政策調控方向的選擇。

資產證券化拓寬了市場的融資渠道,因此也改變了傳統的以銀行為主的融資模式與經濟周期的正相關關系。資產證券化使得偏好不同的投資者可以根據自身的效用函數來決定承擔什么樣的風險,雖然能在理論上實現了風險的分散和資金的最優配置,但現實的情況卻大相徑庭。更多的投資者并不能理性的估計自身的效用函數并以此來考量所能承擔的風險,相反他們總是在繁榮時期高估收益低估風險,在緊縮時期低估收益高估風險,因此現實中的資產證券化不但沒有起到熨平周期的作用,反而加大了經濟波動的振幅,從而也使得以逆周期調控為基本出發點的貨幣政策效力大減。在資產證券化出現之前,流動性的突然消失,即流動性錯覺(泡沫)的破滅,是金融恐慌的一個關鍵特征,往往也是經濟危機爆發的前兆。資產證券在市場上交易,其價格容易受到各種因素沖擊導致劇烈波動,而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資產負債表上的信貸資產卻不參與市場流通,其價值按照原始價值記賬,很少產生波動。因此,資產證券化撕去了非流動性資產價格穩定的面紗。市場低迷時期受悲觀情緒和恐慌主導的市場非理智拋售可能會導致資產證券價格嚴重偏離其正常價值,而保留在金融機構資產負債表中的信貸資產卻以較高的價格記賬,所以資產證券化加大了金融危機時流動性收縮的程度,從而也加大了貨幣政策調控方向的選擇難度。

3、風險延遲、集中爆發與貨幣政策無效。

資產證券化從本質上并不能消減風險,只是把風險由單一的金融機構、單一的國家或地區向其它金融機構、其它的國家和地區轉移,這樣的風險擴散特征在本輪金融危機中的表象就是整個金融市場和全世界的普遍危機。資產證券經過反復買賣,形成的多種類型的金融主體、多個國家和地區參與的,規模龐大、錯綜復雜的信用鏈條,延伸了風險傳遞和向危機轉化的路徑,從而延緩了風險的暴露和危機的爆發。資產證券化雖然可以傳遞風險延緩危機的爆發,但一旦其聚集的風險引爆危機,必然會立刻覆蓋到整個金融領域和多個國家或地區。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以及政府管制等強硬政策相比,優勢在于其高效的相機決策以及市場的微調功能,但當其面對大規模系統性風險集中爆發時就會變得束手無策。這也是當面對本輪金融危機時全世界各個國家的貨幣政策幾乎全部失靈,只能依靠政府注資等強硬的行政性手段加以應對的原因。

資產證券化對貨幣政策產生的影響可能遠比上文中所提到的更為復雜和廣泛,例如資產證券化會使貨幣政策傳導主體更加多元化;資產證券化規模也會隨著貨幣政策呈現周期性變化,并反過來影響貨幣政策效力,等等。

四、面向未來的資產證券化:啟示及建議

我國資產證券化自2005年底破冰以來其市場規模、結構及參與主體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由次級住房貸款而引發的金融危機給予了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許多啟示,其中以下幾點尤為重要。

其一,在構造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資產池時應遵循循序漸進的原則。在資產證券化起步階段應選用信用風險小、現金流穩定的優質資產,非優質資產的證券化對現金流重組、信用增級的要求較高,不利于風險控制:

其二,在交易結構的設計上要本著先簡單后復雜的原則。對于采取循環打包交易結構的資產要對其質地、現金流穩定程度進行嚴格審慎的評級。美國的次貸危機已經證明非優質資產的循環打包是強市場環境下最為主要的不穩定因素:

其三,保證信用評級的公正和客觀性,尤其是對于一些結構、定價復雜,透明度和流動性不高的證券化產品。只有完善的信息披露、可靠的評級,才能讓投資者在購買之初能理性的判斷自己的風險一效用函數:

其四,謹慎的對待資產證券化與信用衍生產品的連接。在美國的金融市場上。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往往通過信用衍生產品實現信用風險轉移,有時資產證券化還會將信用衍生品作為基礎資產。雖然信用衍生產品有助于風險在市場中的有效分布和集中管理,但是將信用衍生品作為基礎資產會使資產重新組合和重新定價的次數太多,風險測算、風險控制,信用評級的難度都會極大地增加:

其五,美國華爾街引以為豪的金融工具定價方法中的眾多模型并不能完美地解釋資產證券的價格表現,因此在具體的定價環節中必須科學合理的將各種定價方法的優點結合使用,尤其要注意具有嚴格假設條件的模型在實踐中的可行性:

其六,對于資產證券化“發起一配售”模式必須嚴格監管,特別是針對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一方,監管者需要根據交易的“經濟實質”而不僅僅是“法律形式”來判斷資產證券化是否實現了真實出售,并以此確定相應的資本監管政策,從而避免“發起”方不計風險的進行表內證券的濫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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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資產證券化政策范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風險;障礙;對策

20世紀70年代,作為一項最新的金融技術,資產證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下稱ABS)在美國得到了迅速發展,從80年代起,又在英國及一些大陸法系國家得到廣泛應用。所謂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在將來產生穩定的、可預見的現金流收入的資產轉換成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概括起來,ABS是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未來現金流量的不良資產進行組合,由特殊目的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下稱SPV)受讓原始權益人真實出售的資產,并以此為支持轉化成為一種或多種證券,還款來源設定為資產產生的未來現金流本身,并通過嚴格的隔離結構安排和信用增級以促進銷售的過程。在美國次貸(subprime crisis)危機和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機中,資產證券化扮演了重要的角色,這就使人們對于資產證券化有一定的抵觸情緒,對資產證券化有了相當程度的懷疑。這充分說明,并非所有的資產都可以證券化,資產的過度證券化存在極高的風險。因此,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從一開始就需要采取措施,加強監管,使其走向規范化發展的道路,以避免金融風險的產生。

一、我國資產證券化存在的主要問題

建立在已有信用關系基礎之上的資產證券化,具有諸多積極意義。例如,資產證券化將有利于促進按揭貸款市場和資本市場的繁榮,改善商業銀行的經營狀況,盤活國有企業存量資產,促進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籌措等。自2005年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起,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國家開發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兩家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單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經過短時間的發展,資產證券化在我國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不得不承認,我國資產證券化存在許多障礙性因素,歸結起來主要表現如下:

一是金融體制自身的限制。由于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體制,這嚴重制約了資產證券化。例如,信托與證券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帶來的嚴重弊端,就是信托制度未能成為共享的基礎性制度單元。資產證券化的流通平臺的不統一,也導致資產證券化所特有的分散風險功能以及為普通投資者創設投資品種的功能無法實現。另外還有諸多其他方面的問題,如市場投資者結構有缺陷,投資銀行及市場服務機構發展不足,市場利率結構不合理。

二是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自2005年真正意義上的試點開始,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歷程還比較短,資產證券化對于我國金融界來說,仍然屬于一個全新的范圍。盡管央行和銀監會先后頒布了多部法律法規,如《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等,但這些對資產證券化的全面推行,以及實現金融市場的穩定,是遠遠不夠的。總的來看,我國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存在著嚴重的法律、會計和稅收制度不健全的問題。

三是配套環境方面的難點。任何事物的發展都需要良好的配套環境,對于資產證券化的推行,其同樣需要良好的基礎環境支持。但是,縱觀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環境,可以發現其遇到眾多困難。例如,市場環境不成熟,會計和稅收政策部配套,有效需求嚴重不足。與此同時,與資產證券化的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的數量和質量都有待提高,相關專業人才同樣欠缺。

二、我國正確推行資產證券化的幾點建議

資產證券化不僅有利于促進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發展,而且將在解決銀行體系不良資產方面發揮巨大作用。但是,資產證券化為金融服務業帶來了巨大的變革和機遇的同時,也給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帶來了眾多挑戰,資產證券化風險問題引起了人們的高度重視。因此,資產證券化的健康發展,需要一個科學、完備、具有可操作性的并且有強大威懾力的制度監管、控制體系來保證。

首先,建立健全與資產證券化相關的法律制度,實時加強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督與管理。完善和健全的法律法規是推行和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基礎,筆者建議在現有法律的基礎上,修訂和補充相關法律法規。例如,結合金融市場發展的特點并根據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具體要求制定《資產證券化法》或《資產證券化條例》,為各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法律依據。同時,也要完善與資產證券化法相匹配的相關法律制度,如對《公司法》、《信托法》、《破產法》、《合同法》、《會計法》、《稅法》的補充與調整等,從而建立一整套完善的資產證券化法律體系。

其次,構建規范、透明、公正的信用評價體系。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以及資產證券化的推行,過去的規范資產評估行為的標準和機構已不能滿足市場需求。因此亟需建立一個以評估基本準則為綱、若干應用準則為目的的資產評估標準體系。同時,借鑒國外資信評級業的發展現狀與經驗,改革完善我國資產評估機構和資信評估機構,建設幾家在國內具有權威性、在國際具有一定影響力的信用評級機構,并不斷規范評估運作,提高信用評估的透明度與權威性。

再次,建立規范的中介機構,加強相關配套環境和服務機構的建設。中介服務的質量和中介服務的聲譽,是促進資產證券化的重要條件。在鼓勵發展資產證券化中介機構的同時,必須規定中介機構的從業準入門檻,并嚴格要求和規范執業行為,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另外,在構建資產評估和資信業務機構的基礎上,需要加強其他相應服務機構的建設。如相關資產證券化的培訓機構,專門從事規模化ABS法律服務的機構。

最后,加強人才培養,著力打造專業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人才隊伍。打造一支能夠融會中西金融業、資產證券業的國際化人才團隊是有效推進資產證券化的最重要條件。作為一項綜合性很強的融資業務,資產證券化需要大量不僅掌握法律、信用評級、會計、稅收方面知識,而且掌握資產證券化方面知識的綜合型人才。因此,一方面我國需要加大相關專業人才的培養,并實施“走出去”戰略,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國際人才資源,從發達國家和地區引進具備豐富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的復合型人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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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林彬,陸星兆.國內資產證券化面臨的困難與挑戰[N].證券時報,2008-01-14.

第7篇:資產證券化政策范文

【關鍵詞】不良資產余額 不良資產率 不良資產證券化 帶動效應 有限

一、引言

近年來,隨著世界經濟的不斷下行,我國GDP增速也持續回落,2015年GDP增速僅為6.9%,近乎是25年以來的最低水平。嚴峻的經濟形勢給政府、企業、銀行都帶來了不小的壓力。為防止實體經濟步入衰退,政府在財政政策方面已制定并實行了包括全面營改增、國企改革、一路一帶在內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在貨幣政策方面已進行了多輪的降準降息,并適時通過公開市場業務以及新型政策工具,如PSL(抵押補充貸款),MLF(中期借貸便利),SLF(常備借貸便利),SLO(短期流動性調節)等為市場補充流動性。盡管這些“藥方”的有效性還有待進一步檢驗,但不容忽視的是,一方面當前部分行業和企業面臨著較高的經營杠桿,這在傳統行業的國有企業身上表現得尤為明顯;另一方面商業銀行不良資產余額和不良資產率雙升,撥備覆蓋率和盈利能力雙降,如何有效降低企業的經營杠桿和化解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成為了一項重要議題。因此當前對于不良債務的處理,針對銀行方面提出了包括與負債企業進行債轉股、將負債企業破產清算、將不良資產進行證券化在內的一些措施,這些方法各有優劣,銀行在針對不同企業的不同時期可能會采用不同的方法,或者將這些方法進行綜合運用,在這些方法中不良資產證券化業務引起了我們的關注。

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概念及條件分析

資產證券化一般指金融或非金融機構用其具有穩定現金流的某部分特定資產而不是全部資產來進行債務融資的行為,對于不良資產證券化,這部分特定資產就是不良資產。值得注意的是,不良資產并不一定就是不能回收的資產。眾所周知,1995年頒布的《貸款通則》將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分為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帳貸款,即“一逾兩呆”的總和。在此之后,商業銀行貸款的五級分類制度開始逐漸被引入到商業銀行的信貸資產管理當中,從2002年起正式將銀行信貸資產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五大類別,在這其中,次級類貸款、可疑類貸款、損失類貸款被劃分為不良貸款,這就意味著損失概率大于30%的信貸資產都可能被劃為不良資產的范疇。

(一)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美國經驗

不良資產證券化誕生于上世紀八十年代末的美國,當時為解決美國儲貸協會所存在的一系列問題,布什政府依據國會通過的《金融機構改革、復興和實施法案》對儲貸協會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革,并專門設立了RTC(清算信托公司)處理儲貸協會的高不良資產。RTC從1989年成立至1994年之間,共接收了747家儲貸協會共計4560億美元的信貸資產,收回的總資產為3580億美元,到了1995年末這一數值更是達到了3950億美元,并且RTC使得1460家儲貸協會中的近90%恢復正常運營。RTC之所在回收儲貸協會資產方面能夠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就,與其采用證券化的方式處理不良資產有著很大的關系。值得注意的是,RTC在整個運作過程當中將正常貸款與不良貸款進行了“融合式”的證券化處理,借此發行新的債券取得的收入就高達250億美元。除此之外,RTC所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資產池中由于有優質資產,因此還具有優質資產的帶動效應,使得不良資產的回收率有所提高。由于RTC對不良資產的處理方式不僅能夠顯著降低和分散商業銀行的經營風險,同時還能夠增強其信貸資產的流動性并促進不良貸款的回收(李耀,2001),不良資產證券化很快便在意大利、韓國、日本流行開來,資產證券化開始逐漸成為國際不良資產市場中最常用的批量處理方式(鄭磊,2014)。借鑒于美國的經驗,中國于1999年成立了AMC(信達、東方、長城、華融)針對性的處理四大國有銀行的不良資產,但這種方法與RTC所采用的方法其實并不一致。從商業銀行的角度來看,RTC只是一個臨時部門,在處理完儲貸協會的不良資產后便解散,RTC相當于“清潔工”,而AMC則一直發展到了今天,其地位相當于“回收站”。國有商業銀行以極高的折扣,一般而言為一到兩折將不良資產賣給AMC,然后就交由AMC對資產進行處理,國有商業銀行順利實現了不良資產的出表轉移,但商業銀行所剝離的不良資產幾乎全為高概率損失的資產,AMC的資產回收率不高,到2006年信達和東方推行不良資產證券化之前,四大AMC累計處理了1.21萬億的銀行不良資產,累計回收現金僅為2000億元,每年的不良資產的平均回收率僅為20%左右[1]。

(二)當前不良資產余額與不良資產率雙升

第8篇:資產證券化政策范文

1、應用概況。融資難一直是房地產行業的發展的瓶頸,房地產證券化的出現不僅提高了房地產投資的靈活性和安全性,也解決了房地產市場的融資難題。發達國家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已經相對成熟,而我國還處于初步探索階段,還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房地產投資信托,這便限制了我國房地產行業的發展。不過,經過房地產業界的努力和國內外金融機構的支持,我國已經出現了類似于房地產投資信托的業務運作模式。如,房地產投資基金和中外合資的房地產投資基金。

2、國內信托產品與國外房地產信托產品的差別。我國產業基金法目前還是個空白,這導致我國現有投資基金全部屬于證券投資基金。因此,我國證券市場上的房地產信托產品與國外的房地產投資信托產品差別很大,我國的房地產信托產品還無法通過投資組合來有效分散投資風險,只是一種不成熟的、初級的、過度的金融產品。

二、我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面臨的問題

目前,我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面臨以下一些問題:

1、金融市場不成熟。發達國家有具有發達的金融市場,而中國的金融市場仍然不成熟。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需要在短期內以私募方式形成規模巨大的資金。顯然目前中國的金融市場還無法做到這一點。另外,國內封閉式私募基金的流動性差,難以進行多項目投資,這就不利于發揮房地產投資信托風險分散功能。

2、法律制度不夠完善。各種房地產信托經營業務的政策法規以及具體實施細則,在我國的現有的法律制度環境下還是一個空白。關于房地產投資信托如何運作、享受的稅收優惠,相關的稅收財務和證券交易的法律法規遲遲未出臺,這些都是房地產投資信托在我國的發展的瓶頸。

3、專業人才缺乏。美國的成熟房地產投資信托與其吸收和利用人才有很大的關系。吸收優秀的復合型人才,這對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而我國目前房地產投資信托的專業人才比較缺乏。

4、難獲得稅收優惠。房地產投資信托在美國之所以盛行,是因為其得到了稅收優惠。然而,在中國現行稅收上,存在雙重征稅的問題。依照我國現行公司法,房地產投資信托要先交納公司稅,投資者還要納所得稅,重復征稅,使得房地產投資信托的資金回報優勢不明顯。我國現有的稅收政策嚴重制約著中國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發展。

三、我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的對策建議

1、加大房地產投資信托的法律和監管力度。完善的法律環境是房地產投資信托業務健康發展的保證。因此,盡快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法》,同時借鑒國外經驗,在投資基金法基礎上,制定《投資者保護法》、《中外合作基金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發展離不開有力的監管。既要加強監管機制又要增強信托行業自律機制,還要引入委托人和受益人監督機制。因為投資公司與資產管理公司可能因追求自身利益而傷害客戶利益,所以引進委托人和受益人對受托人的監督是必要的。

2、積極借鑒國際發展經驗。我國的金融相對不發達、房地產市場規模巨大、稅制稅法改革的滯后等經濟金融現狀,決定了我國不能照搬其他國家的現有模式,因此,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發展需要充分借鑒國際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發展經驗并結合我國的國情,加強對房地產投資信托的規范和金融創新。

3、建立、健全政府支持體系。房地產投資信托主體需要政府出面組建,這不僅提高了房地產信托投資的信用等級,又為房地產投資信托交易提供了制度保證。政府還應制定相關支持政策。如合理的稅收政策就能夠避免房地產投資信托被雙重征稅,降低房地產投資信托業務的融資成本。最后,政府應加強資信評估機構建設,重點扶持或者專項建設確立一批權威評估機構。

4、注重培養房地產投資信托專業人才。房地產投資信托既是金融新品種又是大規模的運作資金,所以,一支精通金融業務,深入了解房地產市場的專門人才必不可少。首先,可在高校可設房地產投資方面的相關課程,還可采取在職培訓的方式,對房地產或金融領域的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其次,房地產投資信托對基金管理者的要求較高,在人才培育方面,要更多的引進競爭機制,既要培養國內人才,又要注重引進國外管理人才。另外,還要注重培養相關配套人才的支持,如會計師、律師、資產評估師等專業人員。這些配套的相關人才對于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業務的成熟和專業化具有關鍵作用。

第9篇:資產證券化政策范文

美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過度”現象,導致了金融危機的爆發。然而金融創新是當今金融行業發展的現實趨勢,并且沒有因為金融危機的爆發而發生改變。試點重啟對于我國來講不僅是現實的需要,更是時代的驅使。自試點重啟以來,在各機構的共同努力下,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實現了的快速發展,累計發行規模已超過3000億元。對我國經濟和金融市場的發展都有著非常顯著的現實意義。

(一)拓寬了商業銀行資金的來源,加速了資金的循環。通過開展證券化業務,商業銀行可以將其流動性較差的貸款轉換為可用資金,發放新貸款。

(二)緩解了長期困擾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信貸資產證券化可以推動商業銀行給予中小企業更多的融資支持。

(三)推動了金融市場及其相關服務機構的發展。不僅提供了證券化產品,完備了金融市場,還有利于信用評級機構和保險業的發展。鑒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是盤活存量信貸資產的有效方法,對支持經濟的結構性調整和轉型升級方面都具有很好導向作用,2013年國務院決定擴大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試點。截止2014年底,已累計發行83單,總發行規模達3265億元。其中,自2013年擴大試點以來發行了60單,總規模為2368億元。

二、重啟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缺少統一的資產證券化立法,相關的制度不健全。這一問題在首次試點就已存在,至今仍沒有得到解決。雖然頒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和《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規定》等文件,解決了產權登記、會計核算等方面的問題,但沒有針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統一立法。

(二)信息披露不夠充分。雖頒布了《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等規章制度,但因執行不充分,無法適用《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有關基礎資產的披露不充分,沒有足夠的歷史數據來加強評估是造成市場交易不活躍的主要原因。

(三)信用評級系統運行不規范。由于我國信用評級機構業務起步晚,現有信用評級體系比較落后。缺乏相關的數據積累,評估模型和標準具有較低的客觀性和一致性。現有的信用評級機構有大公、中誠信等,與美國穆迪(Moody’sInvestorsServices)、標準普爾(S&P)、惠譽(Fitch)等機構存在較大差距。

(四)市場規模較小,產品類型相對單一。雖然信貸資產證券化在我國實現了快速發展,發行主體從最初的商業銀行擴展到了資產管理公司、金融公司等。產品類型也逐步多樣化。但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市場規模較小,交易品種相對單一。截止2014年11月末累計發行規模只有3000億元人民幣,而美國僅MBS和ABS余額已超10萬億美元,歐洲的發行量達3000億歐元。

三、相關對策分析

(一)建立科學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涉及領域比較多,涉及主體多,法律關系復雜。因此建立科學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從立法層面對信貸資產證券化進行規范,有利于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長遠發展。

(二)改善信息披露機制,完善現有信用評級體系。在充分總結前期經驗的基礎上,強化相關人員持續的信息披露義務。鼓勵多家評級機構一同參與,提高評級工作的透明度。我國信用評級機構應加強與國際評級機構(穆迪、標準普爾、惠譽等)的合作。

(三)增加基礎資產的種類來鼓勵更多的投資者的參與,實現規模的擴大。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只有達到一定規模,其優勢才能充分發揮出來,從而促進經濟的發展。

四、未來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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