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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資產證券化的起源。
20世紀60年代末以前,銀行從本質上可以看作是將貸款持有到期的貸款人。隨著時間的推移,存款已遠遠不能滿足日益高漲的信貸資金需求。當時,承擔美國大部分住宅抵押貸款業務的儲蓄金融機構,在投資銀行和共同基金的沖擊下,儲蓄資金被大量提取,從而流動性出現嚴重不足。為擺脫這一困境,美國政府決定啟動并激活住宅抵押貸款二級市場。1968年,美國國民抵押協會首次公開發行“過手證券”,開創了資產證券化先河;1985年,美國又推出了汽車貸款證券化業務。資產證券化這一金融創新產品的推出,改變了傳統商業銀行“資金出借者”的角色,使銀行同時具有了“資產出售者”的職能。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世界的迅猛,資產證券化的內涵和品種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它不再被僅僅理解為商業銀行解決流動性不足的手段,而是在更重要的意義上逐漸發展成為一種豐富的理財觀念和方式。
2.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內涵。
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預期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重新組合,轉變為可以在資本市場上轉讓和流通的證券,進而提高金融資源(主要是信貸資源)的配置效率。資產證券化的整個過程較為復雜,涉及發起人、SPV(Special-purpose Vehicle,特別目的載體)、信用評級機構、投資者等諸多方面。其過程大致如下圖所示:
發起人將待證券化的資產組合成資產池,并以銷售的方式轉移給SPV作為其基礎資產;然后,SPV以該基礎資產預期所產生的現金流入作為支撐,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撐證券(ABS,Asset-based Security),并用發行收入向發起人支付購買基礎資產費用,并最終以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入償還投資者。
在上述過程中,SPV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一方面,它在其與發起人之間構架了風險隔離機制。這樣,在發起人破產時,被出售的資產池內的資產不作為發起人的破產財產參與破產清算,從而達到了破產隔離的目的。破產隔離機制使得資產池的質量與發起人自身的信用水平分離開來,投資者就不會再受到發起人的信用風險。另一方面,SPV對所取得的基礎資產通過外部信用增級(如證券保險等)或內部信用增級(如超額抵押等),以提高證券化后資產的信用等級,吸引投資者。
二、資產證券化對我國商業銀行所具有的現實意義
資產證券化使貸款成為具有流動性的證券,有利于盤活金融資產,化解初始貸款人的流動性風險,改善資產質量,降低融資成本,增強抵御金融風險的能力,對商業銀行的競爭和發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1.資產證券化為商業銀行提供了有效的風險控制手段,使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能力大大增強。
商業銀行的負債以中短期存款為主;而資產,尤其是貸款資產則出現長期化傾向。對此,我國商業銀行也不例外: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在銀行資產中的比重不斷提高,同時,普通貸款項目也出現長期化的趨勢。這使得商業銀行本金回流期限被長期合約所框定。資產與負債期限結構的不匹配使得處于整個市場與經濟波動中的商業銀行經營風險加大,并在一定條件下可能危及整個金融體系的健康運行。為解決這一矛盾,傳統商業銀行只能嚴格限制中長期貸款的投放,其結果是中長期資金需求不能得到滿足,進而影響社會和經濟的發展速度,對商業銀行本身的盈利能力也將產生不利影響。
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出現,則為解決上述矛盾提供了一個較為圓滿的辦法。商業銀行可以根據自身戰略規劃,積極開展各種貸款業務;同時,針對利率風險、匯率風險、流動性風險等風險管理需要,將原來不具有流動性的中長期貸款轉化為證券,并銷售出去,從而有效緩解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壓力。因此,資產證券化過程實際上也是商業銀行的風險分散過程。
2.資產證券化可以擴大商業銀行的收益來源,增強商業銀行盈利能力。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金融創新的興起和表外業務的發展,西方國家和地區的商業銀行競相發展中間業務,且已形成一股新興的國際金融潮流。對于它們而言,中間業務已成為主要業務品種和收入來源,在總收入中的占比達到40%—50%,有的甚至超過70%.而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起步較晚,目前尚主要集中在結算類和類,并且,中間業務收入占全部營業收入的比例大約只有6%—17%.也就是說,我國商業銀行的收益仍嚴重依賴利差收入。為應對銀行業日益激烈的競爭,我國商業銀行必須積極利用其專業化優勢發展中間業務和表外業務,并以此作為新的利潤增長點。
資產證券化的推出,給商業銀行擴大收益來源提供了機會。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原貸款銀行在出售基礎資產的同時還可以獲得手續費、管理費等收入;另外,還可以通過為其他銀行的資產證券化提供擔保及發行服務等而獲得收入。
3.資產證券化可以促使商業銀行加強管理約束,增強業務的規范化和透明度。商業銀行為促使其資產(主要是信貸資產)證券化,必須全面增強信貸業務管理約束,建立健全較好的產品定價和信貸管理基本機制,將信貸產品標準化、規范化,鎖定風險、簡化信息含量,增強證券化資產信息的透明度,以降低SPV為基礎資產信用增級所花費的成本,同時增強投資者對證券真實價值的認可程度,進而降低商業銀行融資代價、提高基礎資產的銷售價格。
因此,可以說,商業銀行實施資產證券化的過程實質上也就是促使其主動增強業務的規范化和透明度的過程。
4.資產證券化可以幫助商業銀行有效進行資產負債管理,改善資本充足率。
資產證券化為商業銀行有效地管理資產負債提供了一種嶄新的方式。商業銀行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將缺乏流動性的信貸資產,如某一攬子貸款或部分應收款,組合成資產池,轉入流動性較好的資本市場,同時,轉出的資產也從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上移出。于是,商業銀行可以加速將資產轉化為現金,資產負債結構隨之得到改善,資產負債的期限也趨于合理。
同時,貸款的風險權重常常高于債券的風險權重,因此,善于管理的銀行可以通過對其貸款進行證券化而非持有到期,來改善其資本充足率的大小。這對我國資本充足率普遍較低的商業銀行而言,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
5.資產證券化有助于我國商業銀行增強競爭力,應對外資銀行的挑戰。
,我國處于入世的“后過渡期”,2006年,我國金融領域將向外資金融機構全面開放。為此,我國商業銀行正在積極進行改革,建行、中行正在進行股份制改革試點和上市前準備工作,工行、農行也明確了在今后幾年爭取上市的目標。一時間,能否成功改組上市似乎成了評價我國商業銀行改革的一個最重要。筆者認為,不能把注意力只集中在銀行的股份制改革、上市方面——這只能說是商業銀行改革成功的市場表現,銀行盈利能力、風險控制能力和核心競爭能力的提高才應是商業銀行改革的目的之所在。
資產證券化具有廣闊的空間和豐厚的收益水平,有助于我國商業銀行深化改革、增強核心競爭力和盈利能力,應對我國金融領域全面開放后來自外資銀行的挑戰。
三、我國商業銀行在開展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應注意的
目前,我國已經基本具備了開展資產證券化的條件,并已有初步嘗試。2003年初,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與德意志銀行簽署了資產證券化和分包一攬子協議合作項目,涉及債權金額25.52億元,被稱為我國第一個資產證券化項目;2003年6月,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國內成功推出賬面價值約132億元的資產處置信托項目。
但總體而言,現階段,我國對于資產證券化,無論是知識準備還是實際操作經驗,都還十分欠缺,在環境、制度建設等方面尚存在一些問題,需要我國在開展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加以注意。
1.評級成本問題。我國國內資產在國際市場上的信用評級并不高,而較低的信用評級也就意味著較高的融資成本,同時,為評級而聘請國際專家所需成本也比較高。所以,從商業角度考慮,我國現階段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還不適宜廣泛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實施。但隨著該項業務在我國的廣泛開展,走出國門是必然趨勢。因此,我國應加快信用體系及相關機制建設,提高及其資產信用等級,并加強商業銀行風險控制,規范信貸業務操作,提高信息透明度,以應對全球化后銀行業的激烈競爭。
2.、稅收、問題。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所涉及的會計、稅收、法律等方面的問題,是資產證券化能否成功的關鍵所在。這些方面涉及證券資產的合法性、流動性和盈利性,與各方參與者的利益息息相關,并直接關系到資產證券化的動機和結果。因此,我國應加快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有關會計、稅收、法律等方面問題的,并盡快出臺相關規定,以規范該項業務在我國的。
3.風險問題。商業銀行在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過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風險,如聲譽風險、戰略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等。因此,我國在積極研究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過程中,還應加強對其中有關潛在風險的化解對策研究,以求得收益最大化和風險最小化。當然,上述問題的解決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國應加快相關問題的研究,積極完善各方面條件,邊摸索邊實踐,正確引導資產證券化業務在我國的廣泛開展。
「
1.陳林龍、王勇,《西方商業銀行核心業務管理》,2001,中國金融出版社。
2.余龍武、郭田勇,《中國銀行業的綜合經營與監管》,2002,中國商業出版社。
3.吳青,“淺議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與我國的金融改革”,《國際金融研究》,1999.12.
4.程虎,“關于我國資產證券化若干問題的探討”,《與管理研究》,2002.3.
摘要:日前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正式啟動,引起了各方的熱烈關注。本文作者較早進行資產證券化的研究,認為資產證券化對于我國商業銀行滿足監管要求、化解和分散信用風險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是突破資本“瓶頸”的有效手段和產品之一。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商業銀行;資本約束
Abstract: On the day the securitization of credit assets, officially launched the pilot project has attracted enthusiastic attention of the parties. The author of this article for the earlier asset securitization research, that asset securitization for China's commercial banks to meet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and resolve the credit risk spread a positive role in promoting, is a breakthrough in the capital "bottleneck" of one of the products and effective means.
Key words: asset securitization; commercial banks; capital constraints
前言
隨著現代銀行業的發展,對銀行風險資本的要求越來越高,中國的銀行業要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與世界金融巨擘“與狼共舞”,除了要具備科學的管理理念、方法、手段和產品外,更需要具備的是資本約束下的發展觀,具體體現為風險資本的管理,要改變目前銀行業的風險資產與資本雙擴張為特征的粗放式外延型的業務發展模式,運用多種手段走出一條集約化內涵式的資產與資本相適應的業務發展之路。這其中資產證券化不失為當前中國銀行業突破資本“瓶頸”的有效手段和產品之一。
資產證券化指的是將缺乏流動性但預期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重新組合,轉變為可以在資本市場上轉讓和流通的證券,進而提高金融資源(主要是信貸資源)的配置效率。資產證券化的過程較為復雜,涉及發起人、SPV(Special-purpose Vehicle,特別目的載體)、信用評級機構、投資者等諸多方面。目前,國際上信貸資產證券化具代表性的模式主要有美國模式(表外模式)、德國模式(表內業務模式)、澳大利亞模式(準表外模式)。
資產證券化對我國商業銀行經營的啟示
當前,我國銀行良好的成長性與巨額不良資產形成強烈反差,各行普遍面臨資本金不足、不良資產比重高、流動性差、運作效率低等問題,通過金融創新,特別是借鑒諸如資產證券化等國際成功經驗,不失為一種好的解決辦法。資產證券化對于我國商業銀行滿足監管要求,化解和分散信用風險的借鑒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資產證券化對會計處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為此,財政部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對各相關機構在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時的會計核算和相關內容的披露,進行了規范。但隨著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正式展開,還會出現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其會計規范將不斷走向成熟,并與國際會計慣例趨于一致。
重視資本監管
資產證券化對傳統會計的沖擊,其核心主要表現在會計確認方面,即資產證券化應作為一項有擔保的融資業務而作表內處理,還是應確認為一項銷售業務而作表外處理。該問題之所以關鍵,在于金融企業實行資產證券化目的,很大程度上在于將銀行資產以“真實出售”的方式,轉移到資產負債表外,減少銀行的風險加權資產,從而在不增加資本的情況下,提高資本充足率。
當然,如果風險確實得以轉移,銀行就無須再為這部分資產計提監管資本;但若還保留了相當數量的風險,就須計提相應的監管資本。事實上,目前大多數國家都將資本監管作為監管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核心內容。
傳統上使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對資產進行確認,但該方法在資產證券化條件下,會存在由于概念內涵不一致,而不能夠全面反映由于金融工具的發展,使風險與報酬有效分解的狀態,同時過于依賴獲得資產的交易順序等問題,難以適應越來越復雜化的金融環境。
面對環境壓力,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第125號財務會計準則(SFAS-No1125)《金融資產轉讓和服務以及債務解除的會計處理》,突破了傳統的會計處理方法,而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把著眼點放在資產的控制權上,沒有像以前那樣強調資產所有權和風險。它的原則是,誰控制了資產,誰就該將資產記錄于其資產負債表上,不管誰對該資產承擔風險,除非誰承擔風險的問題,成為判斷誰是資產控制者的實質因素。
顯然,金融合成分析法將轉讓與轉讓所附條件分別進行處理,對“控制”、“風險”、“收益”進行相對獨立的反映,使對證券化交易的會計反映更加全面,對證券化交易實質的揭示更加準確。正由于“金融合成分析法”存在這些優點,該方法也逐漸被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認同,并為大多數國家所接受。
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控制”標準的使用更偏向于把轉讓資產視為銷售,而進行表外處理,并對由此產生的新金融工具(金融合約)及時加以確認和計量,實現表外處理(或表外附注形式披露)表內化。
詳盡披露信息
由于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復雜的合約安排能使資產的控制權與風險、收益分離,并以各種相互獨立的衍生金融工具為載體,分散給不同持有方,為了揭示投資風險,應對證券化資產的收益和控制權進行合理披露,應在重視表內列報的基礎上,重視表外披露。
鑒于此,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對資產證券化的披露做出了詳盡規定,在IAS-No139中指出:“如果企業進行了證券化或簽訂了回購協議,則應就發生在當前財務報告期的這些交易,和發生在以前財務報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進行單獨披露,披露的內容包括:(1)這些交易的性質和范圍,包括相關擔保的說明、有關用于計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的數量信息。(2)金融資產是否已終止確認?!?/p>
除了提供判斷特定金融工具余額和交易的特定信息外,IASC還鼓勵企業提供關于金融工具的使用范圍、相聯系的風險、所服務的經營目的和評述等相關信息。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也對證券化資產的披露做出規定,SFAS-No1140新的披露準則不僅要求企業披露有關資產證券化有關的會計政策、數量、現金流量、確定保留權益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及公允價值對關鍵假設變動的敏感程度,還要求企業披露以下內容:(1)靜態資產組合的現狀及預計的損失;(2)反映由于提前支付、損失及折扣率的不利變化,可能對保留權益的公允價值減低的重點測試;(3)本期內證券化特殊目的主體與轉讓人之間全部的現金流量;(4)轉讓人所管理的表內和表外資產中,期末拖欠債務及本期的凈信用損失。
資產證券化對會計處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為此,財政部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對各相關機構在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時的會計核算和相關內容的披露,進行了規范。但隨著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正式展開,還會出現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其會計規范將不斷走向成熟,并與國際會計慣例趨于一致。
重視資本監管
資產證券化對傳統會計的沖擊,其核心主要表現在會計確認方面,即資產證券化應作為一項有擔保的融資業務而作表內處理,還是應確認為一項銷售業務而作表外處理。該問題之所以關鍵,在于金融企業實行資產證券化目的,很大程度上在于將銀行資產以“真實出售”的方式,轉移到資產負債表外,減少銀行的風險加權資產,從而在不增加資本的情況下,提高資本充足率。
當然,如果風險確實得以轉移,銀行就無須再為這部分資產計提監管資本;但若還保留了相當數量的風險,就須計提相應的監管資本。事實上,目前大多數國家都將資本監管作為監管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核心內容。
傳統上使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對資產進行確認,但該方法在資產證券化條件下,會存在由于概念內涵不一致,而不能夠全面反映由于金融工具的發展,使風險與報酬有效分解的狀態,同時過于依賴獲得資產的交易順序等問題,難以適應越來越復雜化的金融環境。
面對環境壓力,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第125號財務會計準則(SFAS-No1125)《金融資產轉讓和服務以及債務解除的會計處理》,突破了傳統的會計處理方法,而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把著眼點放在資產的控制權上,沒有像以前那樣強調資產所有權和風險。它的原則是,誰控制了資產,誰就該將資產記錄于其資產負債表上,不管誰對該資產承擔風險,除非誰承擔風險的問題,成為判斷誰是資產控制者的實質因素。
顯然,金融合成分析法將轉讓與轉讓所附條件分別進行處理,對“控制”、“風險”、“收益”進行相對獨立的反映,使對證券化交易的會計反映更加全面,對證券化交易實質的揭示更加準確。正由于“金融合成分析法”存在這些優點,該方法也逐漸被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認同,并為大多數國家所接受。
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控制”標準的使用更偏向于把轉讓資產視為銷售,而進行表外處理,并對由此產生的新金融工具(金融合約)及時加以確認和計量,實現表外處理(或表外附注形式披露)表內化詳盡披露信息
由于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復雜的合約安排能使資產的控制權與風險、收益分離,并以各種相互獨立的衍生金融工具為載體,分散給不同持有方,為了揭示投資風險,應對證券化資產的收益和控制權進行合理披露,應在重視表內列報的基礎上,重視表外披露。
鑒于此,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對資產證券化的披露做出了詳盡規定,在IAS-No139中指出:“如果企業進行了證券化或簽訂了回購協議,則應就發生在當前財務報告期的這些交易,和發生在以前財務報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進行單獨披露,披露的內容包括:(1)這些交易的性質和范圍,包括相關擔保的說明、有關用于計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的數量信息。(2)金融資產是否已終止確認。”
除了提供判斷特定金融工具余額和交易的特定信息外,IASC還鼓勵企業提供關于金融工具的使用范圍、相聯系的風險、所服務的經營目的和評述等相關信息。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也對證券化資產的披露做出規定,SFAS-No1140新的披露準則不僅要求企業披露有關資產證券化有關的會計政策、數量、現金流量、確定保留權益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及公允價值對關鍵假設變動的敏感程度,還要求企業披露以下內容:(1)靜態資產組合的現狀及預計的損失;(2)反映由于提前支付、損失及折扣率的不利變化,可能對保留權益的公允價值減低的重點測試;(3)本期內證券化特殊目的主體與轉讓人之間全部的現金流量;(4)轉讓人所管理的表內和表外資產中,期末拖欠債務及本期的凈信用損失。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銀保關系;金融效應;食物鏈
一、資產證券化拓寬了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有利于保險公司穩健經營
目前,我國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還比較狹窄。根據2004年6月15日修訂《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八十條規定,保險資金運用方式限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買賣金融債券;買賣企事業債券;買賣證券投資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方式。保險公司運用保險資金投資的具體方式、具體品種的比例及認定的最低評級,應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由于嚴格的監管要求和投資比例的限制,我國保險資金主要投資在銀行存款和國債上,1999~2007年兩者合計在70%~90%左右,但比重逐年下降。保險資金投資渠道少,特別是主要的投資品種市場利率降低,導致我國保險資金的收益率較低。據統計自1999年以來,我國保險行業資金運用收益率幾乎逐年下降,1999年是4.66%,2004年則降到最低2.4%。與國內保險資金低效率形成鮮明對照的是國外同期保險的投資收益率普遍較高。在1996~1999年間,美國、加拿大、英國、法國、意大利保險投資收益率達到7%、8.3%、9%、5.8%和7.8%。國外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較廣,保險資金不僅投資于各類債券,而且還投資于國內外證券市場。
我國保險資金投資渠道較少,一方面是因為監管部門出于謹慎要求,嚴格監管;另一方面是因為證券市場缺少創新,缺乏適合保險資金投資風險適中的投資品種。近年來,我國保險監管部門放寬了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允許保險資金直接投資于證券市場。據統計,到2007年3月末,我國保險資金運用金額為2.04萬億元,比年初增加了2660億元。其中,銀行存款6344.1億元,占比31%,債券投資9910.2億元,占比48.5%。股票投資和證券投資基金3732.6億元,占比18.3%??梢娡顿Y范圍大幅拓寬,投資品種增加。
保險資金投資渠道的放寬,使保險資金的收益率大幅度提高。據統計,2005年我國保險資金的收益率為3.5%,徹底扭轉了自1999年以來保險資金收益率下降的局面。保險資金大比例地投資于證券市場中,特別是直接投資股票市場帶來巨大收益的同時必定帶來巨大的風險。2005年證券市場的行情比較好,相對收益高風險小。但股票畢竟是高風險的投資品種,保險資金不適合過高比重的投資。國內外的實踐證明,過高的股票投資比重容易形成系統性風險,最終導致保險資金投資收益率降低,嚴重時甚至導致保險公司破產。2004年我國的人保財險投資于上市及非上市證券的凈虧損近9.48億元,其中僅基金浮虧就達7.4億元,加上中國人壽、平安保險,三大保險公司的投資浮虧已逾25億元。
國外情況也大體如此。日本股市在上世紀80年代出現大幅上漲行情,導致日本保險投資開始大量轉移到股票市場。1988~1990年,日本保險公司持有股票比例超過20%的時候正是日本股市最后的瘋狂時期,但是隨后泡沫破滅,日經指數從45000點下落到10000點以下,日本保險公司投資遭受重創,不得不縮減股票投資;而又由于日本國內泡沫破滅,經濟大受打擊,利率持續走低,此時為了追逐利益又不重蹈股票市場的覆轍,保險公司于是選擇了收益相對較高且穩定的國內政府債券和公司債券市場及外國證券市場投資。英國保險公司的投資中普通股投資不僅比例高,而且變化大。在上世紀90年代牛市時,英國保險公司在股票上的投資比例由1990年的40.09%上升到1999年的48.13%,此后,2000年股市連續下跌,保險公司投資連續虧損,于是迅速收縮,在普通股上的投資比例,到2002年投資比例降為32.86%。
尋找一種風險相對較小、收益高且穩定、適宜長期投資的品種迫在眉睫。資產證券化產品具有這種特性,特別是住宅抵押證券化產品,風險較小,其風險低于國債,高于企業債券,屬于“銀邊債券”收益較高,并且持續時間長,這也符合保險資金特別是壽險的期限特征。防范保險公司的風險主要是通過優化其資產和負債的期限結構,特別是壽險負債期限長達20~30年,但要求回報高且穩定。這就要求保險資金投資周期長、收益高的產品。如前所述,國外保險資金熱衷于投資不動產、各類抵押貸款和各類期限較長的證券化產品。從表1中,我們看到美國保險資金主要投資于1年以上的中長期公司債券,從2000~2004年,投資1年以上的中長期債券平均占90%以上。其中,5年以上長期債券又占60%
以上,1~5年中期債券占30%左右。
投資于資產證券化產品有利于保險公司穩健經營,不僅體現在資產證券化產品具有風險低、收益高的優勢,還在于保險公司自身通過保險資產證券化分散承保的風險,同時資產證券化增加了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也有利于保險公司的穩健經營和發展。
二、保險公司對資產證券化流程的擔保和保險是資產證券化的前提和保證
資產證券化流程中的幾個關鍵環節都離不開保險機構提供的擔保和保險。
首先,在一級市場上保險機構對信貸資產進行保險和擔保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前提。并非任何信貸資產都可以進行證券化,可證券化的資產必須是優質的,應符合可證券化資產的標準和特征,其中最為關鍵的是現金流可以預測,并且是穩定的。只有這樣的優質資產才可以在二級市場上打包銷售出去,構建二級市場上特殊目的載體(spv)的資產池。這可以從資產證券化發展的歷程中得到印證。美國最初實施的資產證券化是從住宅抵押貸款證券化開始,由聯邦住宅管理局對儲蓄機構和商業銀行提供的符合貸款標準的住宅抵押貸款提供保險。1944年退伍軍人管理局也開始為合格抵押貸款提供保險。除了政府機構給住宅抵押貸款提供顯形和隱性的保險和擔保之外,大型私營保險公司也開始向銀行提供抵押擔保保險,如今一級市場上形成聯邦住宅管理局、退伍軍人管理局和8大私營保險公司共同提供住宅抵押貸款保險和擔保的保障體系。
其次,在二級市場上保險機構通過各種方式對資產池提供保障,從而實現資產池的信用增級,是實現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根本保證。在二級市場上,保險公司可以采取多種方式對資產池提供保障,以便提高資產池的信用等級。在采取內部增級方式下,保險公司可以購買次級證券,從而為優先級證券提供擔保。在外部增級方式下,保險公司可以向spv提供保險、擔保、現金賬戶和備用
信用證等方式為證券化資產提供保障。從美國的實踐經驗來看,在二級市場上,有政府出資的政府國民住房抵押貸款協會(gnma)和兩家政府發起設立并享有多種政策優惠的私營證券化公司:即聯邦國民住房抵押貸款協會(fnma)和聯邦住宅住房抵押貸款公司(flhmc)負責收購住房抵押貸款并將其證券化。由于政府國民住房抵押貸款協會(gnma)是典型的政府機構,它的資金來源于國會撥款。由它購入并實施的證券化產品,同時由它擔保。這種政府信用擔保的信用等級比較高,所以被稱為“銀邊債券”。早期gnma只對由聯邦住宅管理局、退伍軍人管理局和農村住房信貸管理局提供保險和擔保的抵押品提供擔保。其實即便政府不提供擔保,但由于其政府屬性,真正出現風險,政府也不會坐視不管,所以仍被視為政府提供了隱性擔保。具有政府背景的兩大機構fnma與flhmc發行的證券化產品自然也視為政府提供隱性的擔保。至于沒有政府背景的私營金融機構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進入抵押二級市場,專門從事非常規住房抵押貸款的證券化,如雷蒙兄弟公司、所羅門兄弟公司和美林證券公司等。由他們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通常被稱為非機構轉手抵押證券(mbs)。這些必須經過信用評級機構評級,不夠投資級別的資產要進行信用增級。提高轉手抵押證券信用的途徑有四個:公司擔保、抵押保險公司的保險組合、銀行信用證和優先/次級利息。在公司提供擔保的情況下,傳統轉手證券的發行商通常是用自身的信用等級來擔保證券。對于需要尋找外部增級的公司,自身的信用等級往往不夠高,至少不如需要發行的證券等級高,所以公司經常需要尋找外部公司來擔保。保險公司可以成為其擔保公司。銀行信用證增級的方式很少使用,主要是因為愿意提供信用證擔保的商業機構不多,導致信用證的費用相當高。在優先/次級結構增級方式下,保險公司可以購買次級證券充當外部增級者。在我國,2005—1開元產品次級證券就是賣給外部機構投資者。抵押保險公司的保險組合屬于典型的保險業務。可見,在抵押轉手證券的發行階段,保險公司起到根本的保證作用。
隨著資產證券化范圍的進一步擴展,可證券化資產日益擴大,現代的資產證券化已經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傳統意義上的資產必須是可抵押的實體優質資產,所以傳統的資產證券化主要集中在房地產等不動產上?,F在,只要未來能夠產生現金流的資產都可以證券化,未來的現金流就成為可證券化產品的擔保品,如信用卡和各種未來應收款等。這種資產證券化產品現在統稱為資產擔保證券(abs)??紤]到沒有任何實物擔保,所有的資產擔保證券要達到投資級都必須進行信用增級。abs的信用增級分兩種,即內部增級和外部增級。外部增級有三種方式:公司擔保、銀行信用證和債券保險。這和mbs中相同的增級方式采取的措施類似,保險公司可以起到比較重要的保障作用。內部增級也有三種方式:準備金、超額抵押和優先/次級結構。準備金又有兩種形式:現金準備金和超額運營差額賬戶?,F金準備金是
從保險收入中產生的直接現金存款,通常與外部增級協同使用。最常用的方式還是優先/次級結構。這和mbs中的優先/次級結構相似,保險公司可以通過購買次級證券,為優先級證券提供擔保??梢姼鞣N保險和擔保對于資產證券化的順利產生起到重要的保證作用。隨著可證券化資產的虛擬化程度日漸提高,對擬證券化的資產池進行保險和擔保,以使其信用增級,從而保證未來能夠產生穩定的現金流,已經成為資產證券化的必要條件和重要保證。
可以說,通過保險機構對擬證券化資產的信用增級,保證了虛擬證券化資產變現。從理論上講,任何資產都可以證券化。現實中能不能實現,主要取決于兩方面:信用增級的成本及證券化后的收益比較和原資產持有者持有資產的動機。只要證券化后原資產的收益大于證券化過程的各種成本,其中包括信用增級成本,就可以實行資產證券化。當然,這要在原資產持有者的動機僅在于獲得一次性的價值溢值的基礎上,如果原資產持有者持有資產的動機不止于此,就另當別論。
三、保險資產證券化進一步豐富了證券市場的內涵。促進了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保險公司資產證券化指保險公司集合一系列用途、質量、償還期相同或相近,并可以產生大規?,F金流的保單,通過結構上的重組和數量上的集中,以其為基礎資產發行證券進行融資的過程。其實質是將保險公司的現金流轉換為可以交易的金融證券。保險公司資產證券化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保險公司的資產證券化,另一部分為保險公司的負債證券化。保險公司的資產證券化和銀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類似,就是保險公司運用保費收入或者自有資金投資的資產打包出去實施證券化,目前還不適用在我國開展,因為我國保險資金運用渠道還比較有限,主要集中在銀行存款和各類債券投資上,還有少量的證券投資。這些投資或以現金資產形式存在,如銀行存款,或者以變現能力特別強的證券形式存在,如股票。這兩類資產都不用證券化。另外,長期債券符合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的久期匹配特征,正是保險公司需要加強的部分,也不用證券化。只有等監管部門允許保險公司投資實業資產時,才需要證券化。這可以參照資產支持證券(abs)程序操作。目前,保險公司已獲得基礎設施投資資格;如港口建設、高速公路建設等國家基礎建設項目。通常說的保險公司資產證券化指的是保險公司的負債證券化。負債證券化和資產證券化原理相同,只不過證券化的對象,即證券化的標的物不同而已。前者是負債,后者是資產。保險公司的負債證券化時,擬證券化的標的物主要是保險公司的各種保單,實質是各保單所承保的風險,如壽險保單、企業年金保單、汽車貸款保險、住房貸款保險、保單質押貸款和各種巨災保險等。
保險公司的資產證券化雖然和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類似,但也有自己的特點。保險公司用來資產證券化的資產必定是期限特別長的資產。這樣可以豐富證券市場債券的期限結構。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債券的期限結構不合理,長期債品種缺失。因為處于加息周期,資金成本比較高,政府和企業都不愿意發行期限較長的債券。如2004年,由于央行加息,當年財政部發行國債的平均期限僅為4.35年。
保險公司的資產證券化債券上市交易,可以彌補長期債券缺失的空檔,也有利于保險公司類長期資金持有者投資,有利于保險公司實現資產負債久期匹配,有利于證券市場的穩定。此外,保險公司負債證券化的債券收益較一般債券的收益高。據研究資料表明:巨災債券的收益率通常比同級的公司債券的收益要高。這樣,自然增加了證券市場對各類投資者的吸引力,更多的投資者愿意加入,并且又是長期持有,有利于證券市場的穩定。
四、結論
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保險資產證券化既相互競爭又相互補充、相互發展,有利于證券市場的穩定。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和保險公司的資產證券化產品性質相同,因此彼此之間具有競爭性,但保險公司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期限較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周期長。這樣會彌補信貸資產證券化債券不足的一面,有利于吸引長期投資者參與,因而有利于證券市場的穩定。此外,保險公司的負債證券化債券,不僅期限長,收益還特別高,對投資者的吸引力很大。這樣有利于證券市場的繁榮。
保險資金運用于證券市場應嚴格限制投資品種和范圍,才有利于保險業的發展。保險資金具有期限長的特點,因此追求風險小、收益高的產品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尤其是保險資產證券化產品由于風險小、收益高,適合其投資。其他的債券,特別是國債因其風險小,收益也不低,也適于其投資。
一、資產證券化的主要創新內涵及其效率
本文僅討論資產證券化的兩個創新之處,即破產隔離和風險對沖。這是資產證券化的主要的創新和效率體現所在。
1、破產隔離
資產證券化針對傳統金融的缺陷,創造了破產隔離技術,是資產證券化具有的一個重要創新特征,并且為資產證券化的其它創新提供了基礎條件,它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信用風險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作為資產證券化重要創新內容的破產隔離具有下面兩層基本含義。
(1)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與發起人的破產相隔離。在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中,一般需要特別強調,發起人必須通過“真實出售”的方式向 SPV 轉讓基礎資產。在這種交易結構安排下,發起人必須將資產的所有權合法地過讓給發行人,發行人對受讓資產擁有完全的產權,發起人對所轉讓資產沒有追索權。因此,既使發起人因為各種原因而破產,也不能追索基礎資產,不得對基礎資產進行清算,基礎資產所創造的現金流仍然按照資產證券化交易契約支付給投資者。資產證券化因此實現了基礎資產與發起人的破產相互隔離,投資者的權益因不會受到發起人破產的株連而得到有效的保護。
(2)資產證券化的發行人與破產相隔離。為了保護投資者的權益,同時也是為了提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資產證券化對特殊目的載體的組織模式、經營范圍以及運作程序都嚴格地進行界定,從經濟基礎上保證SPV遠離破產,進一步強化資產證券化破產隔離的技術特征。部分國家還通過立法,強制性地規定SPV 不得破產。資產證券化的破產隔離處理,使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者遠離破產風險,所面臨的信用風險因此得到有效地控制。與此同時,資產證券化的破產隔離處理為資產證券化另一重要技術的有效應用提供了可能,即資產證券化的信用增級技術。經過破產隔離處理以后,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不僅與發起人的破產相隔離,而且通過SPV的刻意設計,保持了與其它經濟實體的隔離,使基礎資產非常獨立。正是因為基礎資產得到有效隔離,才能有效實現針對基礎資產的信用增級,用較低廉的成本達到有效提升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級別,降低資產支持證券信用風險的目的。
2、風險對沖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結構化金融技術,與傳統的間接融資相比較,有一個顯著的創新特征,就是能夠更加廣泛地進行資產組合,有效地實現風險對沖,降低資金融通的風險。這也是資產證券化充分發揮其結構化金融優勢的基礎。
(1)間接金融實現風險對沖的局限性。在間接金融實現資金融通過程中,受信息不對稱的困擾,銀行總是試圖與客戶建立穩定的關系,既可降低信息成本,也有助于克服信息不對稱的矛盾。出于同樣的考慮,銀行一般更樂意在比較熟悉的領域、地域拓展業務,形成一個基本的市場定位。在間接金融的資金融通過程中,銀行所持有的貸款在地域、行業上的分散程度非常有限,彼此之間具有較強的正相關性,難以達到風險對沖的目的。因此,銀行不僅要常常面臨具體貸款的個別風險,還時刻要警惕系統金融風險,一旦遭受劇烈的系統風險沖擊,銀行極易發生全局性的金融危機。
(2)資產證券化實現風險對沖的優勢。資產證券化則不同,構成其資產組合的基礎資產從各銀行購買而來,各銀行在克服信息不對稱矛盾上,已經起到了事實上的前置過濾器作用。因此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對信息不對稱所產生的兩難選擇可以得到回避,SPV在構造基礎資產池的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進行有效選擇。資產證券化因此不僅可以突破行業限制,而且可以突破地域限制,廣泛地收購基礎資產,構造成資產池,并將基礎資產的收益與風險與基礎資產剝離開來,以資產池為基礎進行重新構造,實現基礎資產風險相互之間的充分對沖。根據投資組合原理,資產組合的統計分散特征越顯著,基礎資產的個別風險將得到越徹底地對沖。極端的情況是,當資產池包含所有風險資產,則基礎資產的個性風險將不復存在,資產池只有系統風險。資產證券化在篩選基礎資產,構造資產池的過程中也充分注意到這一原理的應用。資產證券化成功地實現了對資產池的收益和風險與基礎資產的剝離與重組,為資產證券化有效運用金融工程技術進行金融再創造提供了條件。資產證券化的發行人通過將被剝離的收益和風險進行切片、組合,創造出不同的風險/收益特征證券,滿足具有不同風險偏好投資者的需求,使資產支持證券具有非常廣泛的投資群。因此在二級市場上,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能夠得到進一步分散和對沖,增強了金融市場的穩定性。
二、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分析
1、資產證券化的微觀風險
與普通固定收入證券相似,資產支持證券同樣具有違約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購買力風險和再投資風險的一般風險。然而,相對于普通固定收入證券,資產支持證券具有兩大風險,是傳統證券所沒有的,對資產支持證券的定價產生了深刻影響。一是基礎資產提前償付風險。從本質上看,資產支持證券是一種衍生金融資產,其價值由作為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信用基礎的基礎資產所決定。而作為資產支持證券信用支持的基礎資產,受各種因素影響,特別是利率波動影響,有可能被原始債務人提前償付,影響資產池預期現金流的穩定性,使資產支持證券的價值發生波動,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者因此面臨較大的風險。二是失效及等級下降風險。在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中,一系列交易均是通過契約有機地組織起來的。在復雜的契約體系中,如果某一份契約無效,就有可能導致整個交易無效,發行人對資產支持證券的支付義務有可能消失,投資者對資產支持證券本金和利息的求償權得不到保全。資產證券化還特別容易受到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等級下降的損害,因為資產證券化交易與構成交易的基礎包含復雜多樣的因素,如果這些因素中的任一因素惡化,整個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就有可能下降。顯然,交易結構越復雜,導致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等級下降的潛在因素就越多,投資者蒙受的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等級下降風險就越大。
2、資產證券化的系統風險
(1)資產證券化在相當程度上是對傳統信用的一種替代。資產證券化使銀行以及其它信用中介創造了更多的信用,但是從整個金融體系看,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種金融形式的替代,投資者在投資資產支持證券后,就減少了其在銀行的存款,或者在其它方面的投資,也就是說整個社會信用在其它方面就相應有所減少。因此資產證券化更多地是用更加有效的金融替代效率相對較低的金融形式,從流動性管理以及風險有效對沖等方面弱化金融體系的風險,而不是絕對地放大整個社會信用總量。
(2)資產證券化通過有效的結構設計緩解了對基礎資產監管弱化的矛盾。在基礎資產的監管問題上,隨著資產證券化發展的逐步成熟,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一般通過某種形式,讓發起人繼續對基礎資產的信用風險承擔一定責任,以此激勵發起人繼續對基礎資產進行監督管理。同時,發行人一般將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戰略性的融資手段,而不是作為一種權宜之計,具有對整個交易進行監督管理的動力。發行人只有加強對基礎資產的監督管理,包括在受讓基礎資產時對基礎資產進行嚴格挑選,使投資者免受或者減少風險損失,其今后的融資才具有可行性。資產證券化過程的信用評級,也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了對基礎資產的監督與管理。因此,通過上述三個途徑,對基礎資產的監管不僅不會因為資產證券化而削弱,相反還有一定程度加強。西方國家資產證券化的相對較低的違約比率,從實證角度也支持了這一論斷。
(3)資產證券化固有的流動性創造功能減小了金融系統的流動性風險。資產證券化就是將缺乏流動性或流動性不強的金融資產集結成池,然后以此為支持發行證券進行融資,讓不能流動的資產流動起來,給整個金融體系創造大量的流動性。這一特征改變了銀行貸款流動性的現狀,使銀行能夠方便地實現資產與負債在流動性上的匹配,降低流動性風險。這一結構性的變革,對于增強金融系統抗御風險的能力,強化金融系統的穩定性是有積極意義的。
三、在我國實行資產證券化對我國銀行體系改革與發展的金融益處
農發行作為以服務“三農”為主業的國家政策性銀行,近年來,隨著業務的快速發展,特別是中長期信貸業務的擴張,各種新的矛盾和問題逐步顯現,風險管理壓力加大,有必要抓住國家改革機遇,借鑒國內外銀行業的先進經驗,加快推進對農業政策性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研究和運用,最大限度地分散和化解信貸風險,努力提高農發行可持續發展能力。
一、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內涵及模式
(一)基本概念
所謂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進而轉換成為在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證券的過程。簡而言之,就是將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出售給一個獨立的專門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特殊目的公司(SPV:specialpurposevehicle),SPV以資產為支撐發行證券,并用發行證券所募集的資金來支付購買資產的價格。其中,最先持有并轉讓資產的一方,為需要融資的機構,整個資產證券化的過程都是由其發起,稱為“發起人”(originator),也可以稱為原始權益人。購買資產支撐證券的人,稱為“投資者”。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為減少融資成本,發起人往往聘請信用評級機構(ratingagency)對證券信用進行評級。同時,為加強所發行證券的信用等級,會采取一些信用加強的手段。提供信用加強手段的人被稱為“信用加強者”(creditenhancement)。在證券發行完畢之后,往往還需要一專門的服務機構負責收取資產的收益,并將資產收益按照有關契約的約定支付給投資者,這類機構稱為“服務者”(ser-vicer)。
(二)基本模式
通常來講,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基本運作模式包含以下六個步驟:一是構造證券化資產。即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根據自身的資產證券化融資要求,確定資產證券化目標,對自己擁有的能夠產生未來現金收入流的信貸資產進行清理、估算和考核,根據證券化目標確定資產數,最后將這些資產匯集形成一個資產池。二是組建特設信托機構。特設信托機構是一個以資產證券化為唯一目的的、獨立的信托實體,有時也可以由發起人設立,其資本化程度很低,資金全部來源于發行證券的收入。特設信托機構是實現資產轉化成證券的“介質”。三是進行信用增級。特設信托機構對證券化資產進行一定風險分析后,對一定的資產集合進行風險結構的重組,并通過額外的現金流來源對可預見的損失進行彌補,以降低可預見的信用風險,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四是進行信用評級。資產支持證券的評級為投資者提供證券選擇的依據。
評級由國際資本市場上廣大投資者承認的獨立私營評級機構進行。五是安排證券銷售。在信用提高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公布之后,由承銷商負責向投資者銷售資產支持證券。特設信托機構從承銷商處獲取證券發行收入后,按約定的購買價格,把發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給發起人。六是掛牌上市交易及到期支付。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完畢到證券交易所申請掛牌上市后,即實現了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流動性的目的。但資產證券化的工作并沒有全部完成。發起人要指定一個資產池管理公司或親自對資產池進行管理,負責收取、記錄由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收入,并將這些收款全部存入托管行的收款專戶。
二、信貸資產證券化在我國銀行業中的實踐
(一)歷史回顧
相對國外而言,我國資產證券化的起步較晚,但在銀監會的大力推進和金融機構的積極參與下,我國資產證券化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快速發展和不斷突破的過程。相關資料顯示,2000年9、10月,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相繼獲準實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試點。但由于諸多因素影響,一直沒有成功實施。2003年6月,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發行132.5億元債券資產,被稱為準證券化。2004年4月,中國工商銀行寧波市分行發行26.02億元債權資產。這是國內商業銀行首個資產證券化項目,第一次嘗試采用資產證券化方式處置不良資產。2005年3月,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獲準作為試點單位,分別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試點,這也標志著我國本土證券化的試點正式開始。2005年底,國開行41.7727億元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和建行30.19億元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在銀行間市場順利發行,這也是我國首批政策規范下的資產支持證券,標志著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取得了階段性成果。2006年,國內資產證券化資金總額達到471.51億元。但是由于主要受到金融危機的影響,2006年之后,國內相關試點明顯放緩。據不完全統計,2007年至2008年11月,國內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總額僅196.49億元。2009年至今,信貸資產證券化進程處于停滯狀態。
(二)改革趨勢
近兩年,國內各家銀行的資本壓力逐步加大,同時房地產貸款、融資平臺貸款等的信貸風險面臨著較大的不確定性,不良貸款反彈的壓力加大。因此,借助資產證券化緩解銀行的資本和流動性壓力的呼聲越來越大。2011年8月,國務院已批準信貸資產證券化繼續擴大試點。據業內人士預計,第三批試點重啟,預計會有兩個方向。一是擴大試點銀行范圍,如允許此前沒有試點的銀行參與。其二是擴大試點資產范圍??赡軙试S將資產范圍拓展到政府融資平臺貸款、“三農”貸款等。
(三)幾點啟示
1.信貸資產證券化有利于優化資產負債結構,緩解流動性風險壓力。當前,我國銀行業貸款長期化與存款短期化、貸款流動性降低與存款流動性增強的矛盾突出,銀行資產負債結構明顯不合理。通過證券化的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功能,可將不具有流動性的中長期貸款置于資產負債表之外,及時獲取高流動性的現金資產,增加資產流動性,改善銀行資產與負債結構,從而有效緩解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壓力。
2.信貸資產證券化有利于加強資本管理,改善資本充足率。近年隨著金融資產的快速擴張,各銀行普遍面臨資本金不足的難題,紛紛采用配股、可轉債或發行次級債等方式充實資本金。銀行的這種大規模融資容易引發市場動蕩和招致投資者的抵制,且發行次級債不能改變銀行資產規模及風險權重,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資本金不足的問題。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實現資產轉移,可以有效地提高資本充足率,從而減輕資本監管壓力。
3.信貸資產證券化有利于分散和處置風險。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可將商業銀行相對集中的風險資產(包括不良貸款)分散給眾多的投資者持有,可有效化解商業銀行的系統性風險。此外,在處理大批非流動性資產,特別是不良資產時,銀行往往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且只能在未來不定期地收到現金,這種資金變現方式顯得效率低。資產證券化在處理大量非流動性資產時采用歷史數據估計資產回收率,然后將資產按照一定比例實現證券化。這種處理方式避免了逐筆審核資產,節省了資產價值評估的成本和時間,快速回籠現金,融資成本較低,并同時又保留了資產所有者對剩余資產的收益權。
三、對農發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初步探討
(一)必要性及可行性
從必要性看,一是當前農發行信貸資金的供應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還有較大差距,迫切需要多渠道引導社會資金回流農村;二是當前農發行資產負債結構不合理,組織的企業存款“短存長貸”的矛盾突出,流動性風險壓力增大;三是農發行中長期貸款業務發展較快,并且已具備了較大的規模,在目前國際國內經濟波動加劇的情況下,受市場風險、利率風險、信用風險的影響,中長期貸款可能蘊含著較大的風險,迫切需要緩釋壓力。從可行性看,一是農發行屬于國家政策性銀行,以國家信用為基礎,市場信譽和投資者可接受程度較高;二是農發行現有中長期貸款都是“三農”貸款,并且大部分屬于政府融資平臺貸款,符合資產證券化改革的發展方向;三是國內銀行同業的前期實踐為農發行提供了很多可資借鑒的樣板和經驗。
(二)實施范圍和條件信貸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金融創新產品,由于涉及到諸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原始資產的發起人、發行機構、中介機構、以及各類投資人等相關主體,對社會的各個層面影響巨大。從對資產證券化的要求來看,首先,證券化的資產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事實上并非所有的資產都適宜于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必須具備以下條件:能在未來產生可預測的穩定的現金流;本息的償還分攤于整個資產的存續期間,而且平均償還期至少為一年;債務人應具有較好的資信,以保證資產支撐證券的未來現金流收益的穩定性;證券化的資產應具有一定的同質性,可使證券化所需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降低;證券化資產的信息應具有一定的透明度。因此,對農發行來講,當前可實施證券化的資產應該重點集中在貸款期限較長、項目自身現金流充足、落實第二還款來源的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貸款、新農村建設貸款項目等領域。其次,由于資產證券化涉及諸如擔保、評級、定價、稅收、會計制度等問題,應用起來非常復雜,對資產證券化方案設計、運營和處理,需要相當的技巧,對資產證券化操作的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要求具備較高的素質。
(三)幾點建議
1.爭取納入第三輪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行的范圍。據了解,目前央行和銀監會正在研究具體實施方案。一些股份制銀行去年就開始研究新的資產證券化試點方案。面對即將到來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擴大試點,作為政策性銀行,首先應該以積極的態度參與其中,為今后的業務開展創造條件、打好基礎、積累經驗。
資產證券化20世紀70年源于美國,成為當前全球金融市場最具活力的金融創新之一,其發展與巴塞爾資本協議有密切的關系。從1988年的巴塞爾資本協議推動銀行利用資產證券化進行資本套利,到1999年6月巴塞爾資本協議第一次征詢意見稿正式將資產證券化列入監管范圍,再到巴塞爾委員會對資產證券化處理幾易其稿,資產證券化框架至今仍在討論之中。巴塞爾資本協議在推動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同時,又引發了對巴塞爾資本協議本身的不斷修訂。實際上在早期階段,巴塞爾資本監管框架并沒有把資產證券化列入,但隨著監管框架的不斷完善,巴塞爾監管委員會認為“資產證券化的處理是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不可或缺的部分,如果缺少了該部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將達不到監管的目的”.資產證券化在監管框架中的相對地位的變化由此可見一斑。
為把握巴塞爾資本協議對資產證券化監管的主要發展脈絡,本文主要把握巴塞爾委員會《資產轉讓與證券化》、wp2、cp3的資產證券化部分及105號出版物。之所以如此選擇,是因為《資產轉讓與證券化》是巴塞爾委員會關注證券化的開始,wp2是cp1(第一次征詢意見稿)、cp2(第二次征詢意見稿)、wp1到cp3的一個過渡,較之前兩個征詢意見稿和第一份工作文件,wp2更為完整且趨于完善,又有較大的變動,可以反映巴塞爾委員會對證券化風險識別及管理理念的深化。同時,cp3是對資產證券化風險的全面解析,有必要對其內容進行介紹。105號出版物作為資產證券化框架的最新變更,通過它可進一步加深對于該監管復雜歷程的把握。
1988年《巴塞爾資本協議》推動銀行開展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是近30年來世界金融領域最重大和發展最迅速的金融創新之一。資產證券化就是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預期未來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匯集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結構性重組,將其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據以融資的過程。證券化的實質是融資者將被證券化的金融資產的未來現金流收益權轉讓給投資者,而金融資產的所有權可以轉讓,也可以不轉讓。資產證券化的起源可追溯到20世紀60年代末的美國,巴塞爾協議在各國的實施,銀行對資本充足率的重視,大大刺激了資產證券化在世界各國的發展。
《巴塞爾資本協議》的資本要求為銀行提高資本充足率提供了兩個路徑選擇:增加資本的“分子策略”和縮減風險資產總額的“分母策略”。前者是調整資本結構策略,可以進行股權融資或提高利潤留成增加核心資本。不過,由于股權融資會稀釋股東權益,往往會遭致股東的反對;銀行也可以通過次級債券融資,但《巴塞爾資本協議》中附屬資本在自有資本中所占比率不得高于50%的比例限制,使得這一方法的使用有限,所以“分子策略”對提高資本充足率的增長空間不大。而“分母策略”則是通過出售高風險低盈利資產降低風險資產的比重,縮小風險資產總額,顯然該策略有較大的靈活性和潛力。
1988年《巴塞爾資本協議》是資產證券化得以迅猛發展的原動力之一,它的出臺推動了國際銀行界的資本套利行動。對于發起行,資產證券化的表外處理使得證券化的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移出,資產和負債同時發生變動,使資產存量減少;另一方面,資本數量未發生變化,因而發起行的資本充足率得以提高,達到了釋放資本、規避資本金要求的目的。對于投資行,投資證券的風險權重一般低于發放貸款的風險權重,也可以減少資本要求,供求兩方面都推動了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mathias dewatripont & jean tirole在其合著的((the prudential regulation of banks))(中譯本《銀行監管》)一書中對資產證券化對銀行經理的吸引、銀行選擇資產證券化還是調整資本作了規范分析,從理論層面得出了如下結論:一是當資本充足率有約束力時,資產證券化對銀行的股東和經理都是有吸引力的;二是當銀行的資本比率接近最低要求時,證券化在提高資本充足率方面特別有效。
實踐也證明了這一點。在各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歷程中,歐洲和日本資產證券化的推動都主要是基于提高資本充足率的考慮。如日本頒布資本充足要求規定后,許多日本金融機構為滿足要求,通過股權融資手段擴大資金總量。強勁的日本股市曾一度使日本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達到38%,但當股市回落時,許多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又迅速回復。由于日本股市的脆弱性,日本銀行認識到提高核心資本并非明智的選擇,從而轉向利用證券化限制資本增長的“分母策略”。在歐洲,1986、1987兩年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abs)總量僅為17億美元,而到1996年達到300億美元,1998年為466億美元,2002年達到792億歐元。
資產證券化監管框架的演變
一、資產證券化監管框架的起源:《資產轉讓與證券化》
1992年9月,巴塞爾委員會的一個工作小組就資產證券化出具了《資產轉讓與證券化》的分析報告。報告分為簡介、資產證券化的機制、資產證券化的動機、資產證券化的影響和監管問題五部分。
1.委員會關注資產證券化監管的原因。
委員會之所以提出要將資產證券化納入監管的范圍,是基于資產證券化日趨活躍,帶來了一系列令人擔憂的問題。主要的擔憂是:如果不是徹底出售的話,那么信用風險仍會留在銀行中。報告簡要分析了資產證券化使銀行面臨的風險,主要包括:(1)出售方銀行因非真實銷售,會面臨資產質量不佳而遭受部分或全部損失的風險。(2)即使銀行有效轉移了資產,但當資產出現問題時,它仍然可能面臨著重新購回證券的道義壓力。(3)銀行還面臨操作風險。
2.資產證券化監管的初步建議。
委員會指出,各國監管者需要認真確定某一證券化安排中的風險是否已部分或全部有效地轉給了投資者或信用強化者,并要確保安排是審慎的,主要應關注以下幾個問題:
(1)真實銷售。
如果發起行承擔著下列任何一項責任,則認為它并沒有實現真實的出售:一是回購或交換任何資產;二是任何已售出資產的損失保留在出售方銀行;三是支付已售出資產本息的任何責任(服務費除外)。這三類資產均應由銀行的資本作為支持。
(2)證券化安排的管理。
應確保銀行不提供某種形式追索的道義責任和信用風險。如果存在下述情況,銀行可能提供了信用支持:一是要求將特別目的的機構(spv)并入財務報表并將其名稱列在該機構的名稱內。二是為spv或安排提供支持的責任,例如彌補發行損失。三是在從債務人處收到收入之前向購買者匯款的責任,或彌補因所管理資產的延遲付款或未付款而形成的現金缺口,除非完全是出于現金流量時間安排方面的考慮。
在上述所有情況下,銀行承受著某種形式的信用風險,且此類風險應有相應的資本基礎作為支持。
(3)第三方銀行的信用增強(credit enhancement)或流動性支持。
信用增強的兩種監管方式:一是當銀行的信用增強所支持的是第一損失或根據歷史數據判斷的損失金額較高時,以組合資產的金額為基礎進行風險加權;另一種方式將信用增強額度從銀行資本扣除。流動性支持應視為有效擔保,與信用增強同等對待。
可見該文件只是簡單地提出了對資產證券化監管的幾個要點,并未提出具體的處理辦法,但是它對資產證券化的關注為關于資產證券化的兩份工作文件和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奠定了一定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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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產證券化框架的完善:wp2
如果說《資產轉讓與證券化》只是委員會對資產證券化的初步感知,cp1、cp2、wp1是證券化處理方法的雛形,那么wp2無疑是巴塞爾委員會在資產證券化處理方法上的一次飛躍和突破。它在wp1中提出的流動性便利、提早攤還的處理方法等方面取得了實質性進展,更為全面地認識和覆蓋了資產證券化暴露的風險。
1.委員會對wp1修改的原因。
在wp1中,巴塞爾委員會主要對如下七個問題尚存不確定和疑問,就此向業界征詢意見,以對wp1進行修改,從而完善資產證券化框架,這也是wp1修改的重要原因:(1)在計算擁有外部評級或推測評級的資產證券化暴露的風險權重時,使用abs因子是否合適。(2)在計算發起行資本金要求時是否應設立上限,即最高資本要求.(3)監管公式方法(sfa)的測度口徑。(4)關于循環證券化經濟資本的計算方法。(5)期限的調整。(6)流動性便利處理的風險敏感方法。(7)是否對某些證券化風險的處理上不清晰或充分。
2.wp2對wp1的修改內容及結果。
經過整理業界對wp1的反饋意見,wp2對上述一些問題做出了回復并對wp1給予了修訂和更為明確翔實的表述,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wp2中較大的變更,也是與整個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框架一致的地方,是提出了資產證券化的第二支柱——外部監管(supervisory review),并在附錄4中予以了詳盡說明。證券化外部監管支柱要求監管當局在評估銀行資本是否充足時要注意銀行利用期限錯配(maturity mismatches)結構降低資本要求,以及證券化資產池中資產的相關性是否在資本計算中得到反映,并對隱性支持條款、殘余風險、收回條款、提早攤還的外部監管提出了操作建議。同時,對證券化的監管也秉承了新協議強調的監管的靈活性。在資本金要求方面,監管當局可根據證券化的風險轉移程度對資本要求進行調整,而且為應對證券化飛速的發展,委員會提出監管當局應當能夠根據證券化呈現出的新特征來判斷其對風險轉移的影響并采取相應對策。
(2)wp2的另一個較大變更是提出了資產池分散性(granularity)的概念,并以此為基礎對以評級為基礎的方法(rba)和監管公式方法(sfa)的計算進行了相應調整。通過征詢業界意見,委員會認為資產池暴露的分散性是證券化風險分散程度的重要決定因素。對非分散性資產池的證券化將給優先證券化帶來較大的系統性風險,因而分散性被納入了rba和sfa中。對于rba,要根據資產池的分散性和證券化暴露的厚度(thickness)來決定不同的風險權重。對于sfa,銀行應考慮資產池的風險性和資產池資產加權平均違約率(the pool’s exposure-weighted average loss given default)。
(3)wp2修改了sfa。在wp1中,sfa的計算基于三個參數:kirb、l證券化的信用增強水平)、t(證券化的厚度)。為提高sfa的風險敏感性并根據上文提及的分散性,sfa的計算又增加了n(暴露的有效數量)和資產池資產加權平均違約率(lgd)。wp1中提出的系統資本要求應等于(1+β)* kirb(β是由委員會制定的風險升水,約為20%)也被廢止,因為非分散資產池的證券化比分散資產池的證券化需要更多的資本金。由于參數的增多,特別是評估每筆證券化資產池分散性的繁瑣,委員會也意識到這將加重使用sfa銀行的負擔,因而又提出了簡化計算有效數量n的“安全港”概念,并對lgd的計算也進行了簡化。
(4)wp2制定了對發起行的最高資本限額。wp1中的irb處理方法使得某些情況下銀行的資本要求高于未實行證券化之前,業界反映證券化不能增加發起行的整體信用風險,相反風險被重新分配并轉移至第三方。由于這與委員會提出的“irb不應激勵或阻礙銀行實行證券化”及鼓勵銀行向irb過渡的理念不符,委員會制定了對發起行的最高資本限額,但最高資本限額只適用于能計算資產池kirb的銀行。
(5)流動性便利和表外信用增強處理方法的修改主要集中于以下三方面:①委員會在標準方法下制定了一系列規則,用以認定表外頭寸是否可被認定為合格流動性便利。②委員會認識到流動性便利的一種特殊情況,只有在某些條件下才會使用,比如市場混亂條件下的流動性便利,并對該種情況制定了信用轉換系數(ccf,credit conversion factor)。③業界意見表明大多數流動性便利和信用增強不大可能有外部評級或推測評級,因而委員會提出對所有未評級便利扣除的方法并不適用于此;并對較優的流動性便利和信用增強提出了“對應法”(look through treatment)。
(6)對具有提早攤還特征的證券化處理方法的更改。
①wp1中對所有具有提早攤還特征的證券化使用固定的信用轉換系數。委員會進一步研究后對具有該特征的未承諾零售風險暴露(uncommitted retail credit lines)提出了不同的轉換系數。
②更改了對具有提早攤還特征的證券化發起行的資本金要求,發起行應對發起行利息和投資行利息都持有資本金。
③委員會還進一步對具有提早攤還特征的證券化進行了區分:控制性的提早攤還和非控制性的提早攤還,并對兩者提出了不同的處理方法。
另外,wp2中將業界普遍表示歡迎的“自上而下法”中適用于剩余期限為6個月的證券化延長為一年。
3.wp2中對業界質疑問題的保留及解釋。
對于一些業界質疑的問題,委員會堅持了自己的看法,并未進行修改,而是給予了詳盡的解釋:
(1)關于扣除低于kirb部分的頭寸。
wp1中提出發起行自留或回購部分的信用增強水平如低于kirb就應當扣除。一些銀行注意到這種做法與支撐irb框架的信用風險模型不符,提出了異議。委員會給出的解釋是該做法能激勵發起行將蘊含最大風險的高度次級證券化暴露轉移出去,因而是合理的。
(2)關于abs的風險權重。
在wp1中,對于評級為a-及以上的證券化暴露的abs風險權重與具有相同評級的非次級公司債券的風險權重相同,而對于低于a-的證券化暴露,其abs風險權重則低于相同評級的非次級公司債券。業界就這種差異提出了不同意見。委員會的回復認為這種差異是基于兩方面的考慮:首先,厚度不足的次級證券化往往比相同評級的公司債券呈更高的違約率。其次,分散化資產池支撐的證券化多具有系統性風險,因而其邊際風險更高。
此外,wp2就一些尚不明確的細節繼續征詢業界意見,包括有效數量n的確定、非分散的資產池支撐的證券化方法是否進一步調整以及rba和sfa對資本金要求計算結果到底有多大的差異。
三、資產證券化框架:cp3
cp3的信用風險一一資產證券化框架從501段到606段,分為資產證券化框架下涉及的交易范圍和定義、確認風險轉移的操作要求和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處理四部分,以下將對框架內的變更和核心問題進行介紹。
1.與wp2相比,cp3中資產證券化框架的變動。
(1)加入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規定了資產證券化的標準法和irb法下的披露,包括定性披露和定量披露的具體內容。
(2)承諾的零售信用風險暴露和非零售信用風險暴露的信用轉換系數提高為90%(原為80%)。
(3)監管公式的“某一檔次的irb資本”計算方法由原來的被證券化資產的名義值*[s(l+t)—s(l)]變動為被證券化資產的名義值乘以(a)0.0056*t、(b)(s[l+t]—s[l])中較大者。
(4)新增加了對流動性便利的重疊部分無需持雙份資本的條款。
(5)新增了在銀行無法使用“自上而下法”或是“自下而上法”來計算kirb的情況下暫時使用的方法。
2.cp3中資產證券化框架的核心問題。
(1)委員會提出確定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所需資本時,必須以經濟內涵為依據,而不能只看法律形式。這項規定適應了資產證券化形式多樣、層出不窮的發展趨勢,同時又賦予了監管當局相當大的靈活性。
(2)cp3特別對發起行的概念給予了說明,是由于cp3中發起行的定義范圍大于一般對發起行的定義,實質上包括一般意義上的發起行、承銷人,也即對該過程進行管理、提供建議、向市場發售證券或提供流動性和/或信用增強的銀行,就會被進而看作是發起行。
(3)發起行可以在計算加權風險資產時將被證券了的資產剔除的相關條件。
(4)cp3對風險暴露的處理方法——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中sfa和rba的適用范圍、操作要求、具體計算給予了詳盡說明。
四、資產證券化框架的最新變動:105號文件及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cp3的資產證券化框架部分是業界反應最為強烈的部分之一,也是許多監管當局宣稱不接受cp3的重要原因之一。業界普遍認為cp3中的資產證券化irb過于復雜,給銀行帶來了負擔。委員會于2003年10月開始對證券化框架進行了修訂,并于2004年1月提出了修改意見稿,主要是簡化了資產證券化框架并推進了處理方法的一致性。
1.委員會考慮對一些未評級的低風險證券化頭寸采用新的處理方法,該方法應能夠體現領先銀行目前的風險管理實踐。委員會將對資產支持商業票據采用內部評估方法(internal assessment approach)。
2.委員會將簡化sfa。第三次征詢意見稿中的監管公式方法用于處理未評級頭寸,起初業界對它的反映主要集中于其復雜性。進一步,業界質疑sp與目前銀行風險管理實踐的不一致性,但同時也有一些銀行認為sf更具敏感性并愿意采用。簡化后的sf將適用于所有未評級資產支持商業票據的流動性便利和信用增強,并且委員會正在考慮是否設立證券化資產池中暴露的有效數量(n)的上限。
3.委員會考慮增加“自上而下法”和kirb計算方法的靈活性。銀行反映對用自上而下內部評級法計算的暴露其違約損失率高達100%太保守,委員會正計劃制定更寬松的標準,允許銀行在用“自上而下法”計算證券化暴露的kirb時,使用自己估算的違約損失率。
4.加強sfa和rba的一致性以及發起行和投資行處理方法的一致性。無論銀行是發起行還是投資行,也不論是低于還是超過kirb部分,所有外部評級頭寸都使用rba方法。同時,委員會同意修改rba使其風險權重與證券化暴露的內在風險更一致。
5.將調整一些風險權重。
P2P網貸類資產證券化的主要模式
P2P網貸的債權轉讓模式本身就屬于類資產證券化業務
P2P網貸誕生于英國,發展于美國。但英國的純平臺模式(Zopa)與美國的債權轉讓模式(Lending Club)有著較大差別,后者是通過實際上是通過由P2P平臺與第三方銀行(webbank)進行的一項債權轉讓交易,P2P平臺在事實上扮演了證券承銷商的角色,因而美國的P2P網貸監管歸口到SEC((S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而在P2P網貸平臺銷售的票據被定性為有價證券范疇。以Lending Club為例,雖然Lending Club平臺由借款人和投資人直接進行借貸交易,但資金交易的一部分實際上是中介干預的,其目的是為了規避各州的個人貸款許可執照申請,并為全美國范圍內的借款人提供貸款,名義上由WebBank(注冊在猶他州的銀行)發放貸款給借款人,并獲得借款人簽發的承兌票據。WebBank將承兌票據轉讓給Lending Club,而LendingClub則為WebBank提供由投資人提供的資金。然后平臺向投資人發行一個獨立的票據作為投資回報以及附著在該票據的借款收益權。因此,投資者做出的投資是一個收益權票據,而不是一個實際的貸款,并等待借款人償還貸款,最后通過平臺來支付,平臺則收取一定的服務費用。
我國的宜信公司借鑒了Lending club模式,衍生出了“專業放貸+債權轉讓”的新模式,其流程如下:宜信總裁唐寧以個人的身份給有貸款需求的人借款,之后他再把他的債權轉讓給有需求的投資人。并用借款人支付的貸款利息支付投資人的投資收益。當投資人的投資期滿,宜信公司再為投資人支付來自借款人的本息償付,或者由唐寧親自回購。
(1)基礎債權資產是通過借款人和唐寧簽訂借款合同而形成。先由宜信公司利用其搭建的幾個平臺匯集各類資金需求者。其次,唐寧運用自然人的身份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以此獲得未來具有穩定現金流的基礎債權資產來形成資產池。對比Lending club,宜信以唐寧替代了Webbank來作為債權人。
(2)借貸資產被唐寧以信托方式轉讓給宜信公司。宜信公司通過信托對唐寧所擁有的借貸資產進行管理和使用。而宜信公司則扮演了SPV的角色,購買了信貸資產,使得基礎資產從原始債權人轉移到證券化發起人手中。然而,宜信公司并非我國金融體系內的金融機構,信托業務并不屬于其運營范圍。
(3)宜信公司將其受托的信貸資產由宜信旗下財富管理公司進行結構性重組之后形成滿足不同投資者需求的各類 P2P 理財產品。投資者通過宜信的P2P平臺來購買這些理財產品,從貸款人還款的利息按期得到收益。若投資人的理財產品到期時,借款人的借款期限還沒到,則由宜信公司將其回購并支付本息。從而完成了類證券化的一個完整的流程。
可見債權轉讓模式的P2P流程本身從事的就是類資產證券化性質的業務,P2P平臺扮演了證券承銷商的角色,所銷售的理財產品也是結構化的證券化產品。而宜人貸P2P網貸目前有ABCD四個信用級別,以風險最高的D類借款為主。
P2P網貸+小貸公司的類資產證券化
除了像宜信這樣的債權轉讓模式的P2P網貸平臺外,還有一些P2P網貸平臺與小貸公司合作,開展了小貸公司信貸資產的非標資產的證券化業務。
PPmoney成立于2012年年底,原名“萬惠投融”,于2014年4月更名為PP money。截止2016年8月,該平臺累計成交量突破862億元,是國內第一個與小貸公司合作并將小貸公司的信貸資產進行類證券化的網貸平臺。其證券化之路始于2014年3月推出的 “安穩盈-小額信貸資產權益”系列。該產品的設計結構帶有典型的證券化性質,但從法律主體而言,我國目前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法規中,所承認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起機構與受托機構,皆不包括小貸公司、P2P網貸機構以及其他民間借貸機構,因此PPmoney從事的僅是類證券化業務。
PPmoney的主要流程如下:
(1)小貸公司與其客戶簽訂合同并為其發放貸款,從而獲得信貸資產并建立債權債務關系,并由這些未來產生穩定現金流收益的基礎債權組建形成證券化資產池;
(2)資產收益權被小貸公司打包后轉讓給廣東太平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是PPmoney的母公司),由后者受托到當地的金融交易所備案記錄,并在其平臺掛牌交易;
(3)由PPmoney合作的保理公司接受廣東太平洋的委托,把在交易所掛牌上市信貸資產包摘牌退市,此時廣東太平洋資產管理公司、當地金融交易所以及保理公司,他們的行為加總所充當的是一個SPV的作用;
(4)保理公司通過PPmoney網貸平臺,將小貸收益權份額以理財產品的形式分割轉讓給多名投資人;
(5)投資者所購買的理財產品到期時,小貸公司股東承諾對投資人的理財產品進行回購。
雖然從表面上來看,對可能出現的小貸公司回購違約風險,該產品設置了三重保障:第一重擔保為小貸公司股東,第二重擔保為第三方擔保公司,第三重擔保為平臺回購。但整個類證券化過程形成一個閉環,此時發起人也即擔保人。除與小貸公司合作外,P2P網貸平臺還與典當行合作,如2014年11月PPmoney也推出了安穩盈典當小額信貸資產收益權產品。
P2P網貸+房地產的類資產證券化
租金證券化模式―懶投資。YOU+國際青年社區與P2P公司懶投資達成合作,通過將YOU+未來獲得的租金現金流,轉化成固定收益項目賣給投資人的方式來募集資金,將募集的資金用于開發后續項目。YOU+國際青年社區與P2P理財公司懶投資合共推出6款金融產品,融資期限短的1個月,最長一年期,年化收益率分別為7.5%~12.5%,融資采取等額本息方式還本付息,這該產品從性質上可以看做是一個ABS(Assets backedSecuritization),即以項目所屬的資產為支撐的證券化融資方式。
房地產眾籌。與此相關的還有近年來發展起來的房地產眾籌,即房地產商通過互聯網平臺向投資者為其房地產項目募集資金的模式。多個房地產項目以分散風險,房地產企業也可以通過大眾籌方式向投資者籌得資金。如2015年6月萬達和快錢推出的“眾籌1號”即使典型的代表,其發行規模數十億,但投資門檻為1000元,期限為7年,預期租金年化收益為6%,預期物業增值年化收益率6%,該眾籌產品將大幅度突破私募200個份額的限制,從性質上看該產品就是一個“準REITs(Real Estate InvestmentTrusts,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 國內很多房地產企業、尤其是面臨流動性壓力的次線房地產企業都打算嘗試證券化融資,通過互聯網渠道讓大眾進行投資,形成“準REITS”來增強房地產開發,而國內相關REITS的法律仍然處于灰色地帶。
除了信貸資產外,P2P網貸機構類證券化業務涉及的資產還包括信托資產、證券資產等。
P2P網貸類資產證券化的風險
P2P網貸類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法律風險。
在2016年8月前,P2P網貸的類資產證券化業務處于灰色地帶,沒有成文的法律法規對其概念和業務范圍進行明確的約束和限定。在2015年先后頒布的《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中,《意見》指明了P2P網貸的監管機構為銀監會,明確提出了P2P網貸平臺僅僅作為網絡小額借貸的中介信息平臺,允許提供并撮合資金供給者和資金需求者達成交易的中介信息服務。但《辦法》明確規定P2P平臺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提供擔保,不得拆分項目期限。但類證券化業務必然會觸及上述監管紅線,。
P2P網貸類證券化實施主體存在合規風險。在目前我國法律法規體系下,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和SPV都應當是獲得監管機關核準或通過注冊程序的金融機構,而P2P網貸類資產證券化的實際發起人或類SPV機構均不被監管認可。此外對于P2P網貸類證券化過程中各主體機構的關聯關系也處于灰色地帶。
房地產的P2P類證券化不受監管支持,監管層關于ABS 的負面清單中,涉及與不動產有關的禁項規定“因空置原因不能產生穩定現金流的租金債權”和“待開發或在建占比超過 10%的不動產(保障房除外)及其收益”,不可成為基礎資產。
P2P網貸類資產證券化產品存在較大信用風險
首先,就資產質量而言,我國現有資產證券化市場中的發起人一般是金融機構、企事業單位、資產往往具有穩定現金流,市場中發行的產品基本以AAA級和AA+級的高信用等級產品為主,雖然近兩年信用層次更加多樣,但仍以優良資產為主,尤其是信貸ABS中,有90%的產品評級為AAA級。而P2P網貸類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起人主要為小貸公司、典當行等,所發放的貸款主要面向中小企業和個人,具有資金量小、期限短、借款人的信用風險高等特點,采取打包形式的債權轉讓,轉讓過程中資金和資產的匹配難以核實、資產信息不透明風險難以把控。隨著國內經濟下行,中小微企業信用風險增加,容易導致系統性風險。其次,就增信手段而言,P2P網貸類資產證券化產品主要依靠內部增信,外部增信主要依靠第三方融資擔保公司。值得注意的是,規范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主要在銀行間市場交易,被機構投資者持有,風險主要由機構投資者承擔;P2P平臺類證券化產品的投資人卻主要是個人,被證券化的資產如出現違約,小貸機構(或房地產企業及其他企業)的信用風險則通過P2P網貸平臺向普通公眾傳遞。美國監管就將P2P網貸資產證券化定性為次級貸款證券化。
P2P網貸類資產證券化面臨較嚴重的流動性風險
即便是規范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其流動性也遠低于債券市場平均水平,如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托管的信貸ABS,2015年的換手率僅為7.44%,而2015年債券市場整體換手率為172.7%。P2P網貸平臺類證券化產品幾乎沒有二級市場,不存在流動性可能。
網貸類資產證券化存在制度風險
一是業務流程中權威評級機構和發行中介機構的缺失,對于P2P網貸類資產證券化整體流程缺少相應的監管機構監管,也沒有權威且專業中介服務機構(如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資信評級機構)介入,導致信息披露嚴重不足;二是P2P網貸類證券化過程缺少信息披露制度,尤其是各個主體之間具有關聯關系,且該模式從發起人、摘牌方、轉讓方到回購方,幾乎都是平臺及其關聯公司,尤其是自2014年以來,商業保理與P2P的融合發展已成趨勢,這樣就會形成資金池閉環,導致暗箱操作或引發系統性風險。
P2P網貸類資產證券化面臨潛在道德風險
第一,P2P網貸類證券化沒有實現真正的破產隔離。破產隔離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環節,是風險管理的關鍵步驟,其目的是當發起人破產時,被證券化的資產不被認定為發起人的破產財產。破產隔離的內涵包括資產轉移的真實銷售、SPV本身的破產隔離。但是,目前我國的 P2P 網貸類資產證券化產品因監管限制不能組建特殊目的載體,自然也就不能真正實現破產隔離和“真實銷售”,被證券化的資產仍然和發起人有債務關系。第二,P2P網貸類證券化各主體間的關聯關系極易引發道德風險,不排除出現自融式操作。
此外,由于類證券化涉及的資產除信貸資產外,還有信托資產、證券資產,因而易形成混業風險。
監管措施及建議
2016年8月24日,銀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四部委聯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與之前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新的暫行辦法將12條負面清單擴充為13條,增加了禁止網貸機構進行債權轉讓,即不得從事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此外,禁止關聯交易被取消,變成了禁止自融和變相自融。P2P網貸機構的資產證券化的沖動遭遇最嚴監管。同時,《暫行辦法》還進一步明確了網貸機構是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網絡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并設置了借款人的借款上限。面對監管的收緊,現存2400多家P2P機構有12個月的調整過渡期進行整改。尤其文中提到的幾類P2P網貸機構受沖擊較大,宜人貸在《暫行辦法》出臺后股價暴跌,市值蒸發22%。
但這些監管細則仍然面臨執行和落地的問題:
一是對于類資產證券化和債權轉讓模式來說,此次出臺的細則并沒有被完全“一刀切”從《暫行辦法》表述來看,更多注重“資產包”這一概念,但是單筆債權并不夠成資產包,這位大額的單標債權轉讓留下了操作空間。
二是雖然確立了銀監會和地方政府的分層監管制度,但實行的是“備案制”而非“牌照制”,但P2P網貸本質仍然是金融,個人認為牌照制度更具有合理性。
三是需要明確平臺的退出機制,如果P2P網貸平臺解散、被撤銷或破產,如何保護廣大投資人的利益。
四是雖然明確了由地方金融辦負責P2P網貸機構的整改,但由于缺乏信息共享機制和信息平臺,事中事后監管缺乏抓手。而地方金融辦還應該圍繞金融消費者教育做更加深入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