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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的類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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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的類型

第1篇:民間借貸的類型范文

關鍵詞:融資渠道;農戶;借貸行為;CFPS

基金項目:湖南師范大學2016年大學生創新實驗項目(編號:2016151)

一、引言

2017年政府工作報告指出,貧困人口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最重要攻堅點,政府應引領更多的金融資源流向實體經濟,尤其是“三農”和小微企業。信貸支持在推動農戶增收與精準扶貧的進程中起到重要作用。農戶借貸行為不僅有助于彌補日常消費資金缺口,還能滿足生產發展需求,從而實現農戶增收脫貧,減少貧富差距。中國農村金融市場屬于二元金融供給結構,農戶主要融資渠道包含以農村信用社為主的正規金融和以親戚朋友、民間借貸機構為主的非正規金融。

廣大農戶不同融資渠道下的借貸行為成為農村金融領域的熱點問題,學者在該領域進行了眾多研究:金燁、李宏彬(2009)利用8省農戶家庭貸款數據,得出農戶家庭經濟狀況、家庭結構、人口特征均會對信貸需求及其融資渠道偏好產生影響。胡楓(2012)認為,社會網絡對正規金融機構貸款影響比非正規金融渠道更大。王霞研究發現,耕地面積、家用電器價值、家庭年總收入、地區經濟水平等因素均顯著影響農戶信用水平,各因素的影響程度也有明顯差異。呂德宏通過研究擔保貸款和信用貸款下戶主特征、家庭特征、貸款特征、外部環境特征等層面19個指標對農戶融資行為影響及其差異,發現兩類貸款農戶借貸行為影響因素各不一致,且各因素的影響程度也不盡相同。

上述對農戶借貸行為的影響因素研究均具有參考意義,但學者多以農戶貸款總額為研究對象,或是針對某類農戶借貸行為進行研究,尚未將主要融資渠道下農戶借貸行為的各影響因素進行比較分析。本文從社會網絡、從業類型、經濟收支、家庭特征選取變量對農戶借貸行為進行回歸分析,再進行不同融資渠道的橫向比較。這有助于發現不同渠道下農戶融資行為的影響因素差異,滿足不同特征農戶的融資需求,促進農村金融持續健康發展。

二、數據來源及研究設定

(一)數據來源

本文數據來源于中國家庭追蹤調查數據庫(以下簡稱CFPS)。CFPS是由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調查中心于2010年開展訪問的全國性質跟蹤調查。本文所使用數據為2010年初訪家庭問卷數據庫,包含14798戶農村家庭的O釗牖У韃槭據,樣本覆蓋除、寧夏、青海、新疆、內蒙古、海南、香港、澳門、臺灣之外的25個省、市、自治區。

(二)變量選取

為探究不同融資渠道下農戶借貸額度的影響因素,選取了18個特征變量,研究其對農戶各類借貸額的影響機制,主要變量定義如表1所示。

(三)模型構建

因農戶借貸額中包含大量零值,為了保證農戶融資渠道偏好估計的無偏性,不能簡單地使用整個樣本或直接去除非借貸農戶的觀測值,應將未發生借貸行為的農戶也納入樣本,對非借貸農戶觀測值進行審查。本文使用Tobit模型來研究分析各融資渠道下農戶借貸行為的影響因素,用公式表示如下:

[Yn=Yn*=α+β1X1+β2X2+β3X3+β4X4+ε Yn*>0 0 Yn*=0]

因變量Yn*為農戶經由各渠道的借貸金額,解釋變量X1、X2、X3、X4表示農戶社會網絡、從業類型、經濟收支、家庭特征相關指標。

三、實證分析

本文以農戶從正規金融機構、親戚朋友、民間借貸機構三類渠道所獲的借貸金額為因變量,選取農戶社會網絡、從業類型、家庭收支等18個變量對其影響進行Tobit回歸分析。回歸結果如表2所示。

(一)社會網絡與農戶借貸額

社會網絡對農戶正規金融機構貸款、親戚朋友借款有顯著影響,對民間借貸無明顯影響。其中春節來訪的朋友戶數對二者均產生顯著正向影響,這說明社會關系的黏度越高,不僅有助于親戚朋友借貸的實現,還會增大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額度。送出禮物、禮金份數與正規金融機構貸款成正比,與親戚朋友借款額成反比。這是因為農戶送出禮物、禮金份數也可作為衡量農戶資金運轉狀況的因素,數值越高說明其償債能力越強,正規金融機構愿意提供更大額度的貸款。相反,人情往來所展現出的良好經濟狀況會減少親戚朋友的借款資助。

注:估計系數上的****、***、**、*分別表示在1‰、1%、5%、10%的水平上顯著。

(二)從業類型與農戶借貸額

從事經營農業、非農產業均與農戶各類借貸額呈顯著正相關,但經營非農產業的系數明顯高于從事農業生產的系數。這是因為與從事農業生產對比,經營非農產業會為農戶帶來更高的收入,有助于農戶信用的提升。而家庭成員外出打工會對民間借貸產生顯著負向影響,原因是外出打工會增大壞賬的可能性,民間借貸索償款項的能力相對較弱,因而會減少向外出務工農戶的貸款。

(三)經濟收支與農戶借貸額

從家庭支出來看,農戶家庭總支出與借貸額均呈顯著正相關。家庭支出越高,其融資需求越大,借貸金額也越大。商業保險類支出與正規金融機構貸款額、民間借貸額均呈顯著正向關系,與親戚朋友借款額無明顯關系。這說明商業保險類支出不作為親戚朋友提供借貸時的考慮因素,而對于正規金融機構與民間借貸組織而言,商業保險類支出為農戶償還借貸額提供保障。在家庭收入方面,家庭總收入與非農經營收入均通過了前兩類借貸額的顯著性檢驗,但與民間借貸無關。親戚朋友會傾向于借款給存款少、農業經營成本高的農戶。

(四)家庭特征與農戶借貸額

家庭規模、家庭最大年紀通過了三類融資渠道下農戶借貸額的顯著性檢驗。家庭規模越大,財富創造能力更強,農戶信用越高,所獲得的借貸金額越大。反觀家庭最大年紀與農戶借貸金額呈顯著負相關。這說明家庭最大年紀越高,會加重農戶家庭負擔,不利于農戶信用評級,會減少農戶的借貸額度。受訪者智力水平僅對農戶獲得正規金融機構的借貸額度具有顯著正向影響。受訪者智力水平較低的農戶家庭本身對于外源融資渠道的認識具有局限性,同時正規金融機構也會更傾向于貸款給家庭成員智力水平高的農戶。

現住房市價與正規金融機構貸款額呈顯著正相關,與親戚朋友借款額呈顯著負相關。住房市價低的農戶經濟狀況也相對較差,較少發生不符經濟條件的支出,其融資需求偏小。其次,住房作為農戶抵押物之一,市價越高,正規金融機構會授予更高的信用等級,提供更多的貸款金額。親戚朋友則會傾向于借款給住房條件較差的,難以獲得正規金融渠道貸款的農戶。赴商業中心所需時間與正規金融機構貸款、民間借貸的系稻為正。這是因為商業中心的遠程距離會使得農戶日常融通資金次數降低,因而借貸額會相應提升,但對親戚朋友借款無明顯作用。

四、結論與建議

(一)社會網絡能夠充當抵押品,對農戶正規金融機構貸款具有推動作用,甚至超過對親戚朋友借款的影響力度。這說明社會網絡豐富的農戶更容易獲得正規金融機構與親戚朋友的借貸款,其中正規金融機構貸款金額大于親戚朋友借貸額。

(二)相較于從事農業生產而言,經營非農產業能為農戶帶來更高的借貸額度,按正規金融機構、親戚朋友、民間借貸組織的順序,借貸金額增量逐漸增大。外出務工農戶通過民間借貸進行資金融通的可能性更小。

(三)存款少,現住房市價低,農業生產經營成本高的農戶更易獲得親戚朋友的借款。家庭收入、抵押物價值、智力水平的提升有助于農戶正規金融機構貸款。無論選擇何種融資渠道,家庭規模、家庭總支出與農戶借貸金額均呈正向變動,家中老人年齡越大,所能獲得的借貸資金越少。

上述結論表明,單一融資方式不能滿足農戶多樣化信貸需求,應實現各融資渠道、分工互補。首先,在正規金融渠道方面,應結合農戶特征有針對性地調整與創新信貸產品,滿足更多農戶多樣化的借貸需求。其次,因農村金融體系仍不健全,非正規金融仍未農戶借貸主要渠道,促進農村地區村鎮銀行、小額信貸企業等金融機構發展的同時也要注重加強政府部門監督管控。最后,應加強正規金融渠道與非正規金融渠道的合作,充分利用非正規金融信息優勢,發展農戶聯保與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將農村社會網絡信用應用于商業信用中。這有利于幫助農戶增收脫貧,完善多元化的融資渠道體系,最終實現農村金融市場健康、穩健發展。

參考文獻:

[1]金燁,李宏彬.非正規金融與農戶借貸行為[J].金融研究,2009(04):63-79.

第2篇:民間借貸的類型范文

關鍵詞: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經濟的快速發展,必然和資金的多寡產生密切的聯系,由于國家對金融機構的緊松政策規定和引導,資金的短缺有時不可避免,法人和個人、個人與個人之間的民間借貸行為自然日漸增多。伴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法制建設也快速發展,公民法律意識逐漸增強,經濟生活中的很多民間借貸糾紛,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加以妥善解決成為一種合法有效的途徑。

近年來,沛縣院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逐年增多,提請市院抗訴或者向沛縣人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的案件,2009年2件,2010年4件,2011年5件,2012工作年度剛開始受理的第一件申訴案就是民間借貸糾紛。

我院受理審查的民間借貸糾紛申訴案件的訴訟標的各案不等,從案外人趙娟申訴的趙俠和陳梅的幾萬元,到案外人陳俠申訴的馬玉芹和朱紅法的幾十萬元,甚至案外人王福順申訴的張繼義和王高河的幾百萬元均有體現,反映出案件的重大性和復雜性。

一、 民間借貸糾紛申訴案件的類型分為兩類。

一類是針對法院的判決,另一類是針對法院的調解。申訴案件有兩點值得注意:一是,針對法院的調解案件占了民間借貸糾紛申訴案件的三分之二,而且我院2011年和2012年受理審查的民間借貸糾紛申訴案件均為調解結案;二是案件的來源除了當事人申訴外,第三人及案外人到檢察機關申訴的比重也大幅上升,2011年和2012年我院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100%均為案外人認為法院的判決或者調解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權利而申訴。

民間借貸糾紛申訴案件的激增,引起了我們檢察機關的高度關注和重視,通過依法審查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針對案件出現的原因和現象,積極探索解決的辦法,在實踐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 民間借貸糾紛申訴案件出現的原因。

第一、法院的工作考核機制。近年來,法院系統對審判人員的考核業績的主要的指標是案件的調解結案率,這就導致法官在工作中片面追求調解而結案。第二、案多人少導致法官的審查不完整和不完善。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民事訴訟案件特別是民間借貸案件日漸增多,但法院的審判人員面臨著案多人少的實際情況,而法律對審理期限又有明確的規定,于是審判活動中法官對證據的審查不完整而出現瑕疵。第三、當事人之間的惡意串通逃避債務。很多調解結案的民間借貸糾紛,當事人之間多具有親密的親戚朋友和同學戰友關系,采用虛假調解的方式予以結案,使自己的財產逃避被真正的債權人執行而惡意調解結案。因為當事人對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及合法性均無異議,法院為了案件的快速辦結,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也忽略了嚴格審查導致申訴案件發生。第四、法官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判決類的民間借貸案件,當事人特別是第三人(案外人)申訴的理由多是法官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事實上我們經過審查最后提起抗訴的理由也是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第五、法律對虛假訴訟規定的滯后。雖然民事、行政和刑事訴訟對妨礙訴訟行為如何進行處罰均有規定,但對于故意虛假訴訟卻沒有相應明確的規定。2002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根據該答復,虛假訴訟不屬于詐騙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這類法律規定的滯后,給虛假訴訟者以可乘之機。

三、民間借貸糾紛調解結案案件的共性。

1、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具有利益共同性。2、訴訟過程具有合謀性和非對抗性。民間借貸糾紛訴訟過程一般不具有對抗性,被告通常主動到庭,自動放棄答辯期等訴訟權利,對原告訴請的事實與證據也沒有任何異議。為迷惑法院和法官,當事人也會有“虛假”的對抗,但從不否定基本事實與證據的真實性,往往選擇還款期限、利息、違約金等非關鍵細節進行辯解。3、訴訟的內容具有財產性。訴訟的內容均體現債務的確認,以達到相對第三人的虛構債務、轉移財產之目的。4、訴訟雙方當事人多數自愿以調解方式結案。爭議的最終解決通常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因此民事調解很容易被虛假訴訟者利用。虛假訴訟的雙方當事人為盡快達到其訴訟目的,規避法官對詳情的審查,往往選擇調解結案,通過訴訟調解的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目的。

四、解決虛假民間借貸糾紛的方法。

第一、加大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查力度。檢察機關是憲法賦予法律監督職責的司法機關。對審判機關的審判活動依法進行監督也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職責,對法院違法的審判活動,案外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訴到檢察機關的,檢察機關要審查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對當事人的訴訟主張和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進行審慎審查,是否是違法調解,涉嫌虛假訴訟的,要堅決予以抗訴或者發出檢察建議予以糾正。

第二、運用科學的鑒定方法明辨是非。在沛縣院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幾乎全部都是對借條進行司法鑒定辨別真偽后,再通過詢問雙方當事人突破案件。在疑是虛假的民間借貸糾紛訴訟中,對存疑的有可能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利益的偽造的證據,要及時委托中介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使清者自清,濁者自濁,還事物以本來面目。當然司法鑒定機構的執業水準也決定著鑒定結論的權威,要規范和提高鑒定結論的準確性才能給司法機關以識別虛假訴訟的第三只“火眼金睛”。

第三、加大對虛假訴訟的懲處力度。從立法的角度對虛假訴訟的行為予以禁止,并對虛假訴訟的行為予以嚴懲直至追究刑事責任,使虛假訴訟者望而卻步,不敢以身試法。

第3篇:民間借貸的類型范文

關鍵詞:小微企業;融資方式;logistic回歸分析

一、杭州市小微企業融資基本情況分析

杭州市作為科技密集型主導企業的創業天堂,借助于發達的網絡實力、移動互聯的迅速發展以及發達的流通市場優勢,催生了“電子商務”、“批發零售”,“輕工業”等新興朝陽產業的蓬勃發展,小型微型企業已經成為杭州市市場經濟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2013年全國經濟普查資料顯示,截至2013年杭州市小微企業實現主營業務收入16744.90億元,占全市法人企業收入總額的39.7%。在對就業的促進作用上,2013年末,全市小微企業實有就業人員272.03萬人,小微企業吸納了超過50%的就業人口。與第二次經濟普查(2008年)相比,各項數據都有井噴式的發展,從經濟構成比例以及吸納就業人口的比率上,小微企業經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由于我國對小微型企業的關注起步較晚,在當前小微型企業快速發展態勢下,仍然存有多方面制約小微企業發展,如人力成本、資金短缺、政策扶持不到位等,且其中以資金制約因素最為突出。據2014年廣發銀行的《中國小微企業白皮書》資料推算,截至2013年底我國小微企業融資缺口已超過22億元。資金要素對于小微企業的制約主要體現在:由于小微企業經營規模小、容易波動,風險大、變數大,對于風險抵御能力較弱,可抵押資產較少,與銀行的立場不一致導致傳統融資難度大。

二、問卷設計和樣本情況說明

通過對杭州市主城區內330家小微企業進行問卷調查,其中回收有效問卷321份,針對該企業當前主要的籌融資方式情況調查分析,主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了解該企業主要融資方式;二是該企業融資方式的選擇與企業類型關系。

本次調查抽取杭州市主城區范圍內的321家企業,其中在企業生命周期方面青春期企業占比最大(41.1%);在企業類型方面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占比最大(32.4%)。

三、杭州市小微企業融資方式分析

(一)融資方式總體分析

在對小微企業主要融資方式的分析中,我們對采用頻數分析中的多響應變量分析,給出每種融資方式占有效百分比的情況。

從表1的統計結果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全國性大型商業銀行貸款(21.3%)、城市商業銀行貸款(22.8%)以及親戚借款或者個人儲蓄(25.3%)是小微企業主要的籌資方式;城市或農村信用社貸款、互聯網融資以及民間借貸,占比10%左右。這符合當前小微企業總體籌融資的大環境,即銀行貸款仍舊是小微企業籌資的主要來源。但是由于銀行抵押貸款的條件限制,多數小微企業難以達到銀行貸款的門檻,因此民間借貸(9.4%)、互聯網融資(11.9%)等融資門檻相對較低的方式,也成為小微企業獲取融資的有效途徑。

(二)融資方式偏好分析

為進一步分析小型和微型企業對于融資的選擇,我們采用多項logistic多項回歸分析法來檢驗不同類型企業對于融資方式的行為偏好。

數據的似然比檢驗中,除了外商或國內其他企業合資以及“其他”這兩項融資渠道之外,其余融資渠道例如全國性大型商業銀行貸款、城市商業銀行貸款、民間借貸、互聯網融資等融資渠道P值均小于0.05,說明顯著性高,也就是說企業融資方式的選擇與企業類型有顯著的相關關系。我們將顯著性低的因子從模型中剔除。

由Logit模型參數以及假設檢驗結果,我們可以建立數學模型來評估各類型企業對于融資方式的總的偏好性。但是數據對于企業類型以及融資渠道兩者分類詳細,分析結果輸出龐大,難以避免估計誤差,因此主要截取顯著性較高的數據類別為例進行分析。

以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微型企業作為參考類型,其系數全部為零。

以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為例,小型企業中,全國性大型商業銀行貸款與民間借貸有顯著性差異,p值均為0.002和0.003;微型企業融資渠道中,民間借貸p值為0.026,具有顯著性差異。

即在企業類型與融資渠道高度相關的情況下,對于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來說,小型企業利用民間借貸和全國大型商業銀行貸款的概率分別為29%和737%;微型企業利用民間借貸的概率為92%等。

根據綜合分析統計結果可以得到:小型企業利用全國性商業銀行貸款或者城市商業銀行以及信用貸款的優勢比高于私人或民間借貸的優勢比;而微型企業主要對于私人借貸、互聯網融資等的優勢比要高于銀行貸款。

(三)小結

通過上述分析中我們可以發現,企業規模大小與企業選擇融資方式呈相關性,小型企業更多的采用銀行貸款的方式,而微型企業則更多的采用企業采取親戚借款以及儲蓄、民間借貸和互聯網融資等非銀行貸款渠道。

我們可以從小微企業自身層面以及融資渠道給予資金的意愿強度兩個層面來對小微企業籌融資偏好性原因進行分析。從小微企業自身規模特點來說:小型企業相對于微型企業,規模稍大,同時其本身的現金流動基數大,銀行充裕的資金鏈供應能夠最大限度滿足要求;微型企業類型復雜,資金需求強度層次不齊,因此更多地會采用非銀行融資渠道模式。從融資渠道的意愿層面來說:銀行給予貸款首要的條件是要保證其資金的安全性,銀行認為規模越大的企業可提供抵押的資產多,遇到壞賬風險少,因而對小型企業的貸款意愿強烈;同時微型企業不具備讓銀行提供大量貸款的抵押條件,因而銀行的貸款意愿偏低;其它籌融資渠道規模較銀行小,主要是通過增加貸款筆數的方式增加發放貸款,數量龐大的微型企業為其提供了龐大的用戶群體,且其抵押貸款條件較低,貸款額度靈活,更能夠適應微型企業(包括個體工商戶等)的融資需求。

四、對策及建議

在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大背景下,結合實地調查問卷分析結果,我們針對如何緩解小微型企業融資難問題提出了以下幾條對策建議。

(一)貸款機構的產品創新

針對小微型企業“可抵押物少”這一根本原因導致的小微企業想貸款而不能的現狀。貸款機構應該主動創新自身產品,一方面可以推行抵押貸款以及信用貸款結合的放貸政策;另一方面也可以針對企業自身特點,放寬貸款抵押物的選擇空間,例如針對互聯網小微型企業,能否采用“技術抵押”的形式;對于農村小微型企業,能否采用“宅基地使用權”等進行抵押。

(二)“因地制宜”的發揮互聯網融資作用

杭州市互聯網經濟的超強實力,使得杭州市小微企業擁有地緣優勢。以阿里巴巴“螞蟻金服”為代表的互聯網融資平臺在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上成效頗豐。因此,杭州市小微企業需要更好地借助這一區位優勢,敏銳地抓住以 “螞蟻金服”為代表性的互聯網融資平臺帶來的普惠金融的趨勢,抓住互聯網融資這一有效途徑進行融資來加快自身發展。

(三)金融機構創造性的主動對企業建立信用檔案

小微型企業壞賬高導致貸款機構放貸謹慎,但是并不是所有小微型企業都信用度低,但是由于我國小微企業信用體系的不完善,難以判定企業的信用層級,因此急需健全小微企業信用體系。“螞蟻金服”旗下“芝麻信用系統”的開創,使得貸款機構自身掌握了客戶的信用狀況成為可能,解決了更多征信領域的空白。這一必然的發展趨勢使得企業能夠更加有效率的進行貸款服務,并且能夠更有針對性。 (作者單位:浙江中醫藥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

通訊作者:許必芳

參考文獻:

[1] 劉鑫.林建.農村小微企業融資偏好及其影響因素分析――基于A市農村小微企業的調查[J].上海經濟研究,2015(06).

[2] 粟雨婷.從商業銀行視角看小微企業融資難的成因及對策[J].當代教育理論與實踐.2012(08).

第4篇:民間借貸的類型范文

民間融資作為一種游離于國家金融體系之外的融資方式,在我國經濟多元化發展格局和銀行信貸資金局部供給短缺的情況下,已經成為國家投資、金融機構貸款之外的重要融資途徑之一,對于彌補正規金融機構業務經營不足、緩解資金供需矛盾、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優化社會融資結構及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等有著積極的一面。2012年以來,各大網站都報道了溫州幾個大集團的股東被捕或者出逃的新聞,標題普遍都圍繞著“民間亂貸”、“跑路”這樣的字眼,讓很多人以為民間借貸問題是極個別地方比如浙江省、江蘇省才出現,其實不然,在溫州問題爆發之前的一年,周寧民間融資的危機就已經產生幾例,由于數量不多并沒有引起重視。而今年,銀行收緊銀根,周寧縣破產企業不斷增多。鑒于此,筆者走訪了周寧以及周邊地區與融資相關的業內人士,了解周寧地區民間融資的詳細過程,并分析其融資亂象,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1 民間借貸

1.1 民間借貸的定義

民間融資是指出資人與受資人之間,在國家法定金融機構之外,以取得高額利息與取得資金使用權并支付約定利息為目的而本文由收集整理采用民間借貸、民間票據融資、民間有價證券融資和社會集資等形式暫時改變資金使用權的金融行為。本文主要對民間借貸這一最常見的民間融資方式進行探討和研究。

1.2 民間借貸類型

民間借貸有多種借貸形式,寧德周寧當地的民間借貸主要是以下幾種形式:

1.2.1 親朋好友之間的互相借貸,企業之間的互相借貸

此借貸方式較為快捷,手續簡單,通常以立一紙借據作為借款還款依據。在借款的時候如果額度不大,就只須寫借據給債權人便可。而遇到數額較大的情況,債權人通常會要求借款人提供房契、地契等有實際價值的憑證作為抵押,這種方式省去銀行的審核評估步驟,方便快捷且借款數額有較大的空間。

1.2.2 民間標會

這是以親情、鄉情為紐帶而組成的具有互質的民間借貸形式。會頭通常都是組織,例如一家民間企業,食利者為入會人,入會前約定每期或每月固定日繳交會款金額,每會金額從幾百元到幾十萬元不等,一般由多個會頭競標,償還利率最高者為最后的中標人,會頭有的時候也參與競標,他們的主要目的是能方便快捷地籌集到臨時性資金供本企業支配,或是中標后能以更高的利率借給其他企業作為生產經營資金。

1.2.3 食利中介

這是隨著民間借貸的活躍而產生的階層。他們扮演著中介的角色,通常自身有著上百萬甚至千萬的資產,靠著自身的實力向外界借款,然后集中將借來的款項利息提高后再借出,從中享受利息差帶來的利益。

1.3 我國民間借貸主要特點

1.3.1 活躍的市場

民間借貸的市場活躍,在民間借貸的利息高過銀行的存款利率數倍的條件驅使下,許多人選擇將錢借給民間借貸組織,而民間借貸組織再將錢聚少成多后借給沒有獲得貸款的中小企業。也正是由于利息較之銀行偏高,許多人都參與到民間借貸中來,他們當中有事業有成的老板,有固定收入的

公司職員,也有做小本生意的個體戶,對于理財方面不是很精通的大部分人,都選擇民間借貸來替代銀行成為他們的理財方式。中國人民銀行溫州中心支行調查發現,溫州約有89%的家庭和個人,以及接近60%的企業都參與了民間借貸。

1.3.2 龐大的規模

據不完全統計,我國民間融資規模已經超過3萬億,僅在溫州市,民間借貸的規模就在1100億元左右。活躍的借貸市場使得借貸規模日趨龐大,對象不斷增多,借貸的范圍由本村鎮發展到臨近的眾多村鎮甚至更遠的地方。民間借貸的金額也越來越多,由起初剛起步的幾萬元、幾十萬元到現在動輒上百萬、上千萬。

1.3.3 多樣的用途

由于民間借貸主體的多樣化,借貸種類也具有多樣性,有信用放款、保證放款及抵押放款。主要用途有用于生產經營、臨時資金周轉、歸還銀行貸款以便馬上續貸、個人消費和急需等,與銀行的貸款模式基本一致。借貸用途已由過去的生活急需向生產和流通領域發展、由短期向中期發展、由互助無償形式向有償形式發展。

1.4 活躍原因

民間借貸如此活躍,離不開金融業和民間的雙重推動和它自身的優點。

1.4.1 來自金融業的影響。國家近幾年收緊銀根,加強信貸審批,提高貸款門檻,導致中小型企業貸款難度加大,貸款一般集中在規模大、效益高的企業。據統計,所有申請貸款的企業中,只有20%獲得了銀行貸款,導致一些中小企業資金緊缺,迫使他們向民間組織或個人借貸。民間借貸利息雖然高過銀行,但是借貸過程手續簡便且容易獲得貸款,所以更多的中小企業和個人選擇了民間借貸而不是銀行。同時由于銀行的低利率,民間融資的風險雖然比銀行大,有不少人沖著民間融資的高回報率而將自己的資金用于借貸給有需要的中小企業和個人,就如上文所說的食利中介。

1.4.2 來自民間旺盛的資金需求。我國近幾年經濟發展迅速,許多中小企業急需資金來擴大生產規模。另外,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民對生活水平的要求越來越高,當他們遇到建房、后代教育問題、家庭人員健康問題、后代婚事、農業生產購置需求等一些重大的生活事件時,銀行又不能夠提供所需的資金的時候,他們就會依賴來自民間的融資渠道。

1.4.3 交易成本低。民間借貸行為通常都在一個較小的范圍內發生,比如一個或幾個村莊、一個縣城這樣的單位地點。它的信息成本、交易成本、監督成本都比較低。由于借貸方與放貸方的地緣、人緣關系,雙方都比較容易核實對方的經濟信用及資金用途,可以很好地控制借貸的風險。加上民間借貸的融資手續簡單,放貸手續也簡單,越來越多的人青睞于這種借貸方式。

2 周寧縣民間借貸市場

福建省寧德市有這樣一個現象,逢年過節的時候大街上充斥著各種百萬豪車。而這些豪車基本上都是掛江蘇上海的車牌。他們中的很多人來自周寧縣。而寧德市區的車和周寧縣城比起來,就是小巫見大巫。周寧縣城仿似大型汽車展廳,各種豪車琳瑯滿目。但是周圍的建筑物和車子比起來就有點不匹配。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這個縣城的車子與建筑反差如此之大?又是什么原因使得這個人口稀少、資源稀少、交通一點也不便利的縣城變成一個“豪車縣”呢?是什么導致周寧當地的物價比較高呢?歸結于兩個詞:“鋼材”和“借貸”。

2.1 周寧的“鋼材帝國”

在鋼材業內市場有這樣一句話,全國線材鋼材定價看上海,上海看西寧,而西寧鋼市由周寧人所建,90%的商戶是周寧人,不得不說,第一個吃螃蟹的周寧人在這方面是有著過人的膽識和能力,加上周寧人的團結,越來越多的周寧人涌入了這個行業。據不完全統計,在2009年,周寧人在全國各地的鋼材市場就已經達到80多家,商戶8000多戶,其中資產達200萬以上的有1000多家,上億元資產的有10來家。而這些先富起來的人通過各種不同的轉型,比如投資房地產等行業,為自己累積了一定的資金。周寧人的“鋼材帝國”實至名歸。

2.2 獨特而瘋狂的周寧民間借貸

俗話說,萬事開頭難,尤其是鋼材這種大宗商品,對于資金量的需求是很大的。周寧人在上海的鋼材現貨交易市場和鋼材貿易可以深深扎根,離不開周寧的民間借貸。周寧人有這樣一句土話:“你人不在鋼材市場,但是你的錢在鋼材市場”。這句話很好地反映出了周寧當前的民間借貸現狀。

本文將周寧人分成如下兩種類型:①“老板”,指的是早期做鋼材實業有資金積累,從而轉向做擔保公司或者其它諸如房地產這些行業的真正的有固定資產的有錢人。②“店主”,“店主”是在“老板”之下,通過開設鋼材店鋪來獲取利益的人群。下文介紹“老板”和“店主”的融資方式。

2.2.1 “老板”的融資

本文用周寧老板的實例來說明周寧“老板”的兩種不同的融資方式。第一種方式是本人借他人身份證貸款以供己用。第二種是替人擔保。

第一種,非實業性質的套取貸款。如某老板早期從事海鮮交易,(1)通過自己之前的資金積累及民間借貸獲得5000萬元資金,在江蘇某地購置土地,然后他在這塊地皮上建造了一個含有100間店面的市場。還買了一部百萬豪車,基本花光這5000萬元;(2)成立一家擔保公司,和地皮一樣,法人都是同一個人。由于市場和地皮都屬于同一個人所有,所以擔保公司可以從銀行獲得擔保額度,而這個額度遠超5000萬元,可以達到3億元甚至更多;(3)從眾多親戚朋友手中,通過承諾一定金額的報酬,讓這些人提供自己的身份證并在合同上簽字蓋章。然后再用他們的身份將市場的一間間店面出租給他們用于開設鋼材店鋪。這些店鋪便是“老板”套取貸款的工具。

這樣的店面沒有一家是用來做鋼材生意的,而是將一批鋼材貨物,放置在其中一間店面,然后請銀行的人員來此店面現場考察,再由自己所開設的擔保公司出面擔保向銀行貸款。每間店面都用同樣的方式通過銀行的貸款審批,這樣到最后,“老板”將貸來的3億元全部收入囊中,這些資金月利息低于1%。在還清當初所欠的債務之后,再將自己手上這些資金或以滾雪球的方式繼續這樣買地、蓋市場、從銀行得到資金,或借貸給其它周寧老鄉,又或轉投做其它,例如房地產業。

第二種,替人擔保方式。這種方式的前兩步與套取貸款的方式一模一樣。不同的是第三步,“老板”將這些店面出租或出賣給“店主”用于開設鋼材店面。通過替“店主”擔保貸款,貸款資金2/3交給“店主”支配,剩余的1/3由“店主”以無息的方式無償借給“老板”支配,到最后“老板”可獲得的無息資金為擔保總金額的三分之一。

2.2.2 “店主”的融資

“店主”也分為兩種。一種是從事實業性質的鋼材生意,而另外一種屬于套取貸款。本文所說的民間借貸的危機正式來自于后者,套取貸款的“店主”。

第一種“店主”和早期的周寧人一樣,做的是實體生意,他們的資金只夠購買一個店面,而鋼材生意需要的啟動資金較多,他們的資金不足,只能求助于擔保公司。在擔保公司的擔保下,他們的店鋪可以從銀行貸到的資金遠比沒有擔保公司擔保來得多。在交給擔保公司1/3的資金后,剩余的資金用于從事鋼材交易。

而第二種“店主”則是套取貸款。他們和第一種店主一樣,租賃店面,從銀行貸款,交給擔保公司1/3,但是在支配剩余2/3資金的做法上,兩種店主各有不同。第一種從事實業,而騙貸的店主并沒有從事鋼材交易,而是將獲得的資金用于滾雪球,繼續租賃店面,獲得更多的貸款,然后買好車,住好房,在償還利息的時候拆東墻補西墻,等到無力償還貸款,他們就去投案自首。

3 周寧民間借貸的危機

上文分析了兩種融資方式。不難看出,引發周寧當前民間借貸危機的主要引發者是套取貸款的老板和店主。

3.1 由“老板”引發的借貸危機

第一種是套取貸款的“老板”引發的借貸危機,“老板”從銀行獲得龐大的資金,而他們并沒有從事實質性的鋼材交易,為了償還利息,大部分“老板”選擇將錢投資在大型的項目如房地產等這樣較為暴利的行業,而這些行業的風險較大,一旦在回籠資金方面出現問題,就會導致資不抵債,部分債務人選擇帶著剩余的錢出逃。更有甚者,一無所有之后走向死亡的不歸路。

第二種“老板”引發的借貸危機的幾率比第一種要小得多,他們的資金來自于“店主”的無息借款。由于資金不用支付任何利息,他們通常選擇較為穩妥的方式,例如將錢借出,成為食利階層;而當他們擔保的“店主”做生意虧本,有的“店主”就會選擇棄店而逃,當出逃的人員超過一定的比例,“店主”就會因為所擔保的人員無法償還貸款而負債,導致破產,引發借貸危機。

3.2 由“店主”引發的借貸危機

第一種是套取貸款的“店主”所引發的借貸危機。在“店主”獲得貸款后,和套取貸款的“老板”一樣,他們并沒有從事實體的鋼材交易,而是借由貸款而來的資金作為一個小的食利階層,但凡食利階層的下家還不起債務,這些“店主”就會破產。另外一部分套取貸款的店主選擇購置豪車,揮霍錢財。當錢財揮霍殆盡的時候,他們選擇再次利用擔保公司,重新購置店面繼續騙貸,拆東墻補西墻,這種方法最終的結果只有一種,仍然是破產。

第二種“店主”引發的借貸危機影響較小,幾率也較低。他們從事鋼材實體交易,但生意畢竟不是穩賺不賠的事,在他們虧本的時候,有其他店主通過聯保的方式來保護他們中的任何一份子。但是在政府的各種調控政策出臺控制房價,使房地產有所低迷的時候,鋼材市場受到直接波及,大部分的人都在虧本,就不存在聯保,而是整個鋼材市場償還不起銀行的貸款,更別說償還當初欠下的民間借貸的債務。

從周寧的兩種“老板”和兩種“店主”可以知道,民間借貸的危機直接取決于這四種類型的個體是否虧損。而虧損的幾率由他們的資金用途決定。其中最為嚴重的就是套取貸款行為。周寧的民間借貸無論從最早的融資,到后來的再度融資,所有資金都離不開銀行,由此可見,銀行在民間借貸中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所以不只是周寧,乃至浙江,甚至全國的民間借貸危機都要從銀行著手來減少危機的產生。

4 民間借貸的負面效應

4.1 民間借貸破壞社會秩序

民間借貸活動都處于地下狀態,目前法律法規對其難以實施有效的監管和約束,由于債務人的還款能力、經營狀況都存在著不確定因素,債權人承擔著很大的風險;民間借貸由于發生的范圍較小,均采用關系型的借貸方式,借貸手續不規范,一旦有一方為了利益違約,容易造成債務糾紛,法律機構難以介入處理;缺乏監管的同時會產生一些非法集資的民間融資機構,出現經營者攜款潛逃的現象,擾亂金融秩序,甚至引發不法行為破壞社會秩序。例如浙江就出現了多起因暴力討債引起的流血事件,擾亂社會秩序。

4.2 影響產業調控和貨幣政策實施的效果

民間借貸的債務人多為一些忽視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企業或個人,他們只注重眼前的利益,導致資金的流向不能按照國家發展的良性路線,某些資金流入了國家限制發展的行業,不利于產業結構的調整,弱化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

4.3 產生高利貸

許多企業或個人通過民間借貸而來的資金利率通常在每個月3% 甚至更高,如此高的利率一方面會加重經營者的財務負擔,久而久之形成一種惡性循環,不利于企業的健康發展。例如上文的“老板”自己充當食利階層,將資金以3% 月息借給另外一些食利階層,而這些食利階層就必須以更高的利息將錢借出,才可以獲利,形成了一種惡性循環,滋生了高利貸,從而引發前文所說的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4.4 破壞金融秩序和金融體系

民間借貸與銀行環環相扣,從上文提到兩種人群的各種融資方式來看,無論是將房子抵押給銀行,還是開設擔保公司獲得授信,還是為人做擔保從銀行貸出款項,這些行為無不是從銀行套取利益,而各種關系之間形成的一條資金鏈,稍微有一個環節出問題,最終影響的是向銀行還款這一步驟。如果資不抵債,就算把負債人繩之以法,銀行甚至國家仍要承擔這些經濟損失。這些損失是無法挽回的,對國家經濟造成了影響,破壞金融秩序和金融體系。

5 整治民間借貸惡性行為的對策與建議

5.1 完善合理的民間借貸法律法規,維護社會秩序

相關部門應盡早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嚴厲打擊非法的高利貸性質的民間借貸行為,凈化民間借貸市場,降低民間借貸引發的社會不穩定的風險隱患。

5.2 建立民間融資監測及風險預警制度

人民銀行、銀監局等部門要定期對民間借貸的有關數據進行采集并分析、統計,加強對民間借貸的主體管理。將近期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目標予以告知,明確國家要限制的產業,引導民間資金流向國家支持的產業。

5.3 政府應切實改善投資環境,鼓勵引導民間資金直接投資

要加大投資體制改革的力度,建立儲蓄投資轉化核心機制,加快資本市場發展速度,積極為民間社會資金順利進入投資領域拓寬渠道、掃除障礙。

5.4 金融部門要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和對風險的判斷能力

首先是金融部門的工作人員,擔保公司之所以能用固定資產獲得數倍金額的授信,套取貸款者可以沒有實業反復貸款成功,都是由于金融部門某些經辦人員的腐敗,在審查的過程沒有遵循原則辦事,或是對風險的判斷力過低,才會讓不法分子有機可乘。對于那些為了一己私欲而破壞集體利益的人員要嚴加懲處。

5.5 金融部門要提高服務水平

一是在堅持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的前提下,適時對那些經營管理水平較高,產品有市場競爭能力,能夠還本付息的中小企業加大信貸投入力度,支持其合理的資金需求,響應人民銀行的號召,切實做到支持小微企業的貸款,在一定程度上平衡資金結構。二是金融部門要創造條件,積極開拓融資市場,為企業直接融資創造條件。三是金融部門要加強審查監督力度,尤其在鋼貿交易頻繁的地方,嚴格審查各個擔保公司的資產情況,在授信的時候慎重斟酌。在批貸的過程嚴格審查鋼材市場交易的真實性,并定期檢查各個商家的往來賬目,杜絕騙貸行為。

5.6 正確引導民間借貸地區的債權人,提高風險防范能力

開展公開性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鄉鎮村民對當前民間借貸的現狀和常識,讓債權人了解資金的去向、用途、債務人的經濟情況后再將款項借出,避免一些借貸知識相對薄弱的人群將錢借給類似騙取貸款者這樣的不法之徒。

第5篇:民間借貸的類型范文

關鍵詞:小微企業;融資;民間借貸

本課題系2012年度河南省政府決策研究招標課題:河南省小微企業融資與民間資金直接對接渠道建設研究(立項號:2012B454)階段性成果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3年3月14日

小微企業,是將中小企業再細分后形成的概念,屬于廣義上的中小企業范疇。小微企業這一概念真正確立來源于2011年《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該通知中標準根據行業特點,結合從業人員、資產總額、營業收入等多項指標把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

小微企業融資困難是世界性難題,我國小微企業融資困難問題尤其突出。在我國,由于小微企業很難從銀行等正規金融體系中貸款,被迫轉向民間融資,民間借貸一直是我國滿足小微企業融資的重要渠道。但長期以來,我國民間借貸一直處于邊緣地帶,缺乏監管和引導,民間借貸亂象叢生。本文分析無序發展的民間借貸對我國小微企業融資環境的嚴重破壞,并就民間借貸方面提出建議以改善我國小微企業融資環境。

一、我國小微企業融資依賴民間借貸原因分析

我國小微企業融資嚴重依賴民間借貸主要有以下原因:

1、小微企業較高貸款不良率使銀行不愿對小微企業放貸。小微企業在發展成長中往往投入不足,抗風險能力弱,內控制度不健全,決策缺乏民主性,生命周期較短,破產、倒閉現象時有發生,企業可持續經營能力差。小微企業貸款不良率高企不下,為了防范金融風險,銀行不愿向小微企業發放信貸資金。

2、小微企業經營不規范,財務信息失真,給金融企業的放貸設置了障礙。小微企業的生產成本居高不下,盈利水平不高。為減少損失,小微企業的經營者鋌而走險,采用設立內外賬等非法會計手段來避稅,會計報表列示的虛假財務信息,給銀行信貸人員了解企業的資本運作狀況和分析資金流量設置了重重障礙,在對經營業績無法作出清晰判斷時,金融企業不敢給小微企業放貸。

3、小微企業規模較小,缺少優質資產,導致抵押貸款不能實施。抵押擔保是銀行貸款的最主要方式,小微企業由于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存量普遍較少,往往缺少有效的抵押、質押物,導致銀行不愿對小微企業放貸。

4、民間借貸是彌補銀行對小微企業信貸不足的重要途徑。由于小微企業從正規金融機構得到相應的融資服務門檻很高、難度較大,加之目前小微企業直接融資市場尚未真正發展壯大,因此小微企業求助于民間借貸也是自身生存發展的需要。而相對于大型銀行,民間借貸在服務小微企業方面具有信息和成本等方面的優勢,而且民間借貸手續便捷、形式靈活,能夠較好地滿足小微企業融資時不同期限的要求。

二、無序發展的民間借貸嚴重破壞小微企業融資環境

當前,我國民間借貸多處于地下狀態,脫離監管,民間借貸的野蠻生長、無序發展,不僅不利于小微企業的民間融資,而且增加了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增加了小微企業的融資難度。

1、缺乏監管的民間借貸,借貸利息畸高,使民間資金在逐利的驅使下,注重投機,偏離實體,直接進入小微企業數量偏少。雖然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民間借貸利息不準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但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以內的利息,也大大超過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而且很多時候,地下的民間借貸利息往往突破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四倍,尤其隨著通貨膨脹率的增加和CPI值的逐年增加,資金持有者不愿意把錢投入實體,而是投入到民間借貸中以獲取高額利息。所以,我國民間借貸的一個突出問題是相當比例的資金沒有進入實體經濟,而是流入“錢生錢”的投機性利益鏈條中。這種以錢炒錢的方式,成倍放大了風險,使民間借貸出現高利貸化的危險傾向。一旦出現問題,必會對當地實體經濟、金融體系產生影響,其沖擊力和影響力都會是區域性的。

2、民間資金和小微企業缺乏直接的對接渠道,小微企業民間借貸中間環節過多,大大加重了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超過小微企業的承受能力。小微企業的民間借貸中,雖然有一部分是通過親戚、朋友之間的民間借貸,親朋之間的民間借貸,資金供應者和資金需求者之間直接溝通,沒有過多的中間環節,這種民間借貸利息雖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但相對比較合理,借款的小微企業往往愿意接受也能承受。但親戚朋友之間的民間借貸數量畢竟有限,所以小微企業的民間借貸往往通過各種各樣的社會中介機構來進行,如投資擔保公司、典當行、甚至還有從事地下借貸的行會等。通過中間機構進行的民間借貸,很多時候表面看來借貸利息在法律允許的同期銀行存款利息的四倍以內,但除利息外,中間機構還要求借款者繳納擔保服務費、融資服務費、財務顧問費等,而這些費用沒有明確的費率標準,中間費用超過借款利息費用的情況也屢見不鮮,所以小微企業通過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最終成本之高是難以想象的,高額的民間借貸成本對利潤微薄的小微企業來說又是雪上加霜。

3、缺乏監管的民間借貸負面效應比較大。由于民間借貸機構屬于非正規金融組織,必然蘊藏一定的風險性,違約率高,易受市場形勢和政策變化的影響。它吸引了城鄉居民大量閑置資金,長期游離于國家金融監管體系之外,形成監管真空,存在著交易隱蔽、監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確定、風險不易監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資、洗錢犯罪等問題,并且容易造成社會不穩定因素。

綜上,積極采取民間借貸的陽光化措施,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管,引導小微企業的民間借貸進入良性循環,構建多方面的民間資金和小微企業的直接對接渠道,減少民間借貸的中間環節,降低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是解決小微企業民間融資問題的首要內容。

三、規范民間借貸,優化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環境

1、肯定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將其納入政府管理系統。民間借貸是小微企業直接融資途徑中的一種,我國歷來對合法的民間借貸是予以認可的。只是長期以來對民間借貸疏于監管,導致民間借貸亂象叢生,出現了大量的以民間借貸為名的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放貸及高利貸等不正常現象,而這才是要予以打擊禁止的對象。對法律許可范圍內的正當的民間借貸,有利于小微企業融資困難問題的解決,應旗幟鮮明地確認其合法性,并予以鼓勵和支持,以便于社會上有投資需求的民間資金順利進入小微企業。并且,在承認民間借貸合法地位的前提下,將其納入正規金融管理系統,在法律的規范和監督下運行,才能有效減少地下錢莊、非法高利貸等隱蔽的非法金融活動。

2、擴大民間借貸范圍,擴大小微企業借款資金來源。根據我國現行規定,民間借貸限于公民之間、公民與企業之間,企業之間的借貸則不屬于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范圍。這種禁止企業間借貸的做法,已然不適應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就目前我國的民間借貸情況來看,絕大部分借貸資金均投入到擴大再生產的生產性消費,故借貸資金往往數額巨大,個人出借資金不能滿足需求。其次,企業資金需求往往具有需求頻繁、時間緊迫且歸還迅速的特征。因此,企業之間的互相借貸就成為小微企業的常見融資方式。這種企業之間的借貸,并沒有損害企業和社會的利益,而且這種企業間自發地資金調劑,可以調節資金的供需平衡,解決資金閑置和資金需求的問題。應該說,禁止企業間借貸很大程度上是制度層面為了保證金融機構的行業利益,這種思路應有所改變。適當的條件下允許企業以自有資金出借,有利于擴大小微企業民間融資資金來源。

3、嚴格執行合法的民間借貸利率標準,加強民間借貸利率監管,切實降低小微企業借款成本。針對我國現實民間借貸中利率畸高,經常有超過法定的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情況,有觀點認為,應適應社會需求,放松對民間借貸利率管制,或者提高我國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如提高到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6~8倍,以符合民間借貸的實際情況。筆者以為,這種做法實際是有著把高利貸合法化的危險,不僅所謂的利率市場化利率自動平衡回落的效果無法產生,甚至在資金掮客的推動下,民間借貸的利率會推上更加瘋狂的高峰,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將會更加繁重。

近些年來,合法的民間借貸利率即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以一年借款利息來說,大約在20%~30%,這樣的收益率對民間資金的真正出借人來說是完全可以接受的,甚至出借人期望的收益率要低于這個水平。現實中,借款人的融資成本經常大大高出合法民間借貸的利率水平,原因在于民間資金與小微企業缺乏直接對接的渠道,民間資金從真正出借人到借款企業往往經過了資金掮客、投資擔保公司、典當行等中介機構,這些中介機構以各種名義向借款人收取的各種費用大大加大了融資企業的融資成本,導致借款企業的最終借款成本大大超過合法的民間借貸利息。所以,我國當前小微企業的民間借貸中一個突出問題是:資金掮客、中介機構攫取了大量的中間利潤。這種情況下,筆者以為,現階段我國不宜實行完全的利率市場化,也不宜再提高民間借貸的利率上限。反而,在現階段應嚴格執行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規定,對高利貸或變相的高利貸應嚴厲打擊,堅決予以取締,以切實降低借款企業的借款成本。同時,對民間借貸中各種中介機構的收費應規定明確合理的收費標準并切實執行,因為缺乏明確的收費標準,各種中介機構隨意確定收費標準,導致借款企業的實際成本大大增加,如有些地方投資擔保公司的擔保服務費超過了借款利息。

4、政府應積極采取措施,為民間資金與小微企業直接對接提供平臺,減少民間資金到小微企業的中間環節,以降低小微企業民間融資成本。為減少民間資金到小微企業的中間環節,降低小微企業的民間借貸成本,政府應積極采取措施為民間資金與小微企業提供直接對接的渠道。各地政府可根據需要設立專門的服務機構,用以登記民間資本的供應方和需要借款的小微企業,為小微企業融資的民間借貸進行直接撮合,同時提供資產評估、信用擔保、法律咨詢等服務并收取合理費用。這樣,一方面減少了民間資金與小微企業的中間渠道,大大減少中間費用;同時,把小微企業的民間借貸納入政府的管理、監控之下,進行必要的風險防范,并通過這種形式,把非法的高利貸等民間借貸中不正常現象擠出市場,最終將有利于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環境的改善。

主要參考文獻:

[1]黃孟復主編.中國小企業融資狀況調查[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第一版),2010.1.

第6篇:民間借貸的類型范文

關鍵詞:民間借貸;雙線多元;制度建立;金融監管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自發形成的信用部門。在中國現有的金融體制下,國有大型企業或大型項目更容易得到以四大銀行為代表的商業銀行和郵政儲蓄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支持,而對于大多數中小型民營企業和個人融資來說,往往面臨很大的困境。這就使得一些有發展潛力的中小企業面臨著資金短缺的問題,資金的供給不平衡,阻礙了金融市場的發展與成熟,也有礙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而民間借貸恰恰提供了這個平臺,來為中小企業融資。但其沒有相應制度的管制,長期以“體制外”的形式運行,不可避免的產生較大風險,也造成了民間借貸的惡性發展,對我國的經濟發展造成了破壞。因此,建立合適的民間借貸監管制度勢在必行。

1 我國民間借貸的特征

我國現今的金融制度下,國內普遍把企業的信貸活動分為正規借貸和民間借貸兩類。正規信貸是指經國家工商管理部門登記,處于金融當局監管內的金融活動;而民間借貸是指處于正規金融監管之外、未被信貸管理部門記錄的非正式金融活動。民間借貸包括多種金融呈現形式,既有直接融資類型的活動,也有保障性的互助互濟,還包括金融中介活動。此外,地域性差異也是我國民間借貸的一個顯著特征。在經濟相對落后地區和廣大農村地區,民間借貸主要起互助合作的作用;而在經濟發達地區,民間借貸主要用于商業性質的金融交易。其主要特點是不受政府和金融機構的管制,交易主體為民間組織和個人。

2 我國民間借貸的缺陷及其原因與隱患

2.1 我國民間借貸的缺陷及原因

雖然民間借貸在解決民間融資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由于民間借貸缺乏專門的法律規范和約束,自然存在缺陷和不健康發展的可能性。

其主要表現如下:

2.1.1 隱蔽性強

民間借貸常常游離于金融制度之外,多為個人與某組織或者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金融交易,發生在局部區域內有很強的隱蔽性,監管部門很難直接觸及民間借貸活動。由于民間借貸的主體為私人組織和個人,加上不同地區的文化風俗的差異,就造成了在各地區民間借貸的發展、方法和形式都有很大的區別,這就給民間借貸的監管造成了極大的難度。

2.1.2 風險性大

民間借貸屬于私人信譽擔保,加之民間借貸的高利率特性,使得民間借貸的投機性加大,風險性提高。據溫州的有關銀行統計,當地的民間借貸年利率平均水平為15%,一些短期周轉資金的借貸利率可高達30%-60%,有些地區甚至高達120%,最高利率為300%。

2.1.3 管理性弱

我國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性文書主要包括國務院出臺的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等頒布的一些部門文件,而這些文件對民間借貸活動的合法性沒有清晰的界定,有些法律法規相互之間存在矛盾,對民間借貸活動的系統性法律條文遲遲不能出臺,當局對民間借貸的監管總感覺力不從心。

2.2 我國民間借貸所存在的隱患

我國民間借貸所存在的各種問題如果不能及時得到解決,那么這些問題將逐步擴大,其潛在的隱患將給我國的發展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帶來極大的影響。這些隱患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2.1 影響正常的金融體制

中國金融體制下,正規借貸的門檻較高,且手續十分復雜。很多企業即使達到了正規借貸的標準也寧愿選擇手續相對簡單的民間借貸。這種想法的驅使往往會促成民間借貸利率的攀升,從而對國家利率政策產生不利的影響,擾亂正規金融秩序。

2.2.2 影響社會的穩定

民間借貸的高利率加強了民間借貸市場的投機性。在利益的驅動下,許多人心存僥幸心理,為追逐高利率,非法吸收存款、發放高利。為了確保放出的資金回籠,保證地下信用體系的正常運轉,一些地下金融組織往往依靠暴力手段去保障其金融交易的順利進行,從而形成了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經濟組織。

2.2.3 影響部分產業發展

民間借貸多數為中小企業為其自身發展進行融資所進行的信貸活動,而這種高利率、高風險的信貸方式從某種程度上幫助了企業發展,但是也給企業帶來了較大的資金周轉壓力。同時大量資金在金融體制外的周轉,會造成局部地區經濟過熱,給國家宏觀調控帶來難度。

3 民間借貸監管制度的國際比較

今天的世界是個開放的世界,信息的融通為我們了解世界各國的民間借貸監管制度提供了保證,我們完全可以通過與國外民間借貸發展狀況的對比,融合我國民間借貸的獨特之處,構建一條有中國特色的民間借貸發展之路。

3.1 美國:立法規范監管制度

在美國,正規金融與民間融資相互補充,為美國經濟的繁榮發揮巨大作用。由于正規金融機構對借貸人在信用、還款能力等方面有著嚴格的考量,與中國相似,美國也存在中小企業或個人貸款難的困境。美國主要通過立法和設置銀行業專門監管部門來規范民間借貸,并鼓勵在合法合規的基礎上,建立民間金融機構。

在美國,幾乎所有的州都設置專門的機構或部門負責監管民間金融機構的放貸活動;同時,美國在鼓勵發展民間借貸擴充民間融資渠道的同時,嚴格進行借貸利率的控制與監管,極力反對高利貸,實施高利貸限制監管,在大多數的州有州立法對民間借貸的利率作出限制性規定,即稱為 “法定利率”,沒有法律規定高利貸限制的一些州,放貸利率受聯邦政府法律的限制。

3.2 日本:Mujin金融法案

日本政府主要依據是《Mujin金融法》對民間金融機構Mujin實施監管。該法包括44條,其對Mujin的準入原則、經營范圍、資本額,主管機關的監督檢查權等作了系統的規定,此法律也同時反映出日本對民間金融具有完善的監管制度并給予民間金融足夠的重視。

3.3 德國:健全、高效的監管體系

德國民間融資主要通過獨特的合作金融體系來實現,其由中央到地方分為三級,它們分別是最高層次的中央合作銀行、合作銀行以及合作信用社。

聯邦金融監督局是德國最主要的金融監管部門,由于德國民間融資的渠道建設級別劃分清晰,體系完整,因此在對民間金融進行控制監管時,聯邦金融監督局主要采取與中央銀行緊密配合、分工協作來完成監管的方式。其協作組織中央銀行主要負責審核各種金融機構呈遞的日常業務信息報表,并對資產風險和流動性的抵御能力進行監管。

由此,德國的監管模式是政府監管模式和自律性監管模式的統一,這種監管模式更適合復雜多變的市場需要。

4 建立雙線多元的民間借貸監管模式

目前我國對于民間借貸的法律規范處于空白狀態,伴隨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及金融改革的進一步深入,民間借貸的需求空間越來越大,其在市場經濟中所起的作用也越來越不容忽視,民間借貸合法化的呼聲也越來越強烈,民間借貸規范化是大勢所趨。如何采取法律手段有效規范民間借貸,加強民間借貸的監管,更好地引導民間借貸為社會主義經濟發展添磚加瓦,是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4.1 民間借貸制度建立的思路

地域性差異是我國民間借貸的一個顯著特征。在經濟相對落后地區和廣大農村地區,民間借貸主要起互助合作的作用;而在經濟發達地區,民間借貸主要用于商業性質的金融交易。結合我國金融市場結構的二元性和民間融資發展的現實狀況,從我國政治制度與金融制度雙方面考慮,來建立合適的民間借貸機制,從而監管民間借貸活動來保證我國經濟的健康成長勢在必行。

4.2 雙線多元制度的建立

縱觀世界,美國的民間借貸監管政策為州政府與聯邦政府的雙線監管制度,我國也可以借鑒美國的方法來對民間借貸進行監管。由于國家性質、社會發展程度、政治基礎和金融制度的不同,我國可以將雙線監管建設為金融管理部門與政府間的雙線配合監管。從專業領域和政治領域兩方面配合,以不同的角度對我國的民間借貸活動加以制度化的約束來創造一個優良的信貸環境,保證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

同時,建立多層次、多元化的民間借貸監管體系是雙線監管下的一個必要條件。具體建議如下:

4.2.1 明確監管的雙線主體

建立以金融監管機構和政府為民間借貸監管體系的監管主體。以專業領域和政治領域的協調為主導,明確雙線機構的職權和程序,合理落實監管力度與范圍。充分發揮民間金融行業協會的自律功能,建立風險監管與合規監管相結合的模式。

4.2.2 完善民間借貸的準入制度

市場準入機制制定應體現審慎監管原則,法律規范應力求全面而具體,把好入口關,以減少行政監管的隨意性,降低經營中風險;同時,應堅持公平、公證,為民間借貸機構提供一個公平的競爭平臺。具體可借鑒《公司法》、《破產法》中股份制企業的市場退出機制。

4.2.3 強化風險管理

民間借貸的監管當局應當對民間金融機構的信貸發放、管理運作和資金回收做出系統性的規定。如包括各個類別貸款的限額、信貸的整體限額等方面都應該有明確的規定。整體貸款限額可以通過規定貸款與資產比率、資產負債率等指標加以控制。構建民間借貸機構風險預警機制,按等級劃分風險程度,對不良貸款隨時進行甄別并發出預警等級,確保借貸雙方利益。同時建立民間借貸組織的自律機構,加強自律管理降低借貸風險。

5 結束語

以正確的眼光對待民間借貸,發揮其對我國金融市場的積極作用,通過完善的監管體系來消除部分民間借貸活動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和隱患。合理的民間借貸活動將不斷促進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發展。增進國際間的信息交流,借鑒國外的先進方法結合中國國情,突出中國有特色的管理體制來趨利避害,發揮民間借貸的能量來使中國的經濟實力與綜合國力得到提升。

參考文獻

[1]趙彥嘉,徐璋勇,師榮蓉.我國民間借貸問題研究綜述[J].未來與發展,2013(6).

[2]周淑娟,祁彬.關于我國民間借貸的現狀分析及立法思考[J].前沿,2013(17).

[3]李晉加.我國民間借貸相關問題新探[J].湖北經濟學院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4(10).

第7篇:民間借貸的類型范文

關鍵詞:民間借貸;民法問題;融資

從本質上來說,民間借貸行為是一種符合經濟規律的自然行為,對于社會經濟的發展是利大于弊的。近年來,我國各地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數量呈現出增加的趨勢,給社會的安定帶來了不穩定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法治化的進程。為了改善我國民間借貸的現狀,一些學者對這一問題進行了比較深入的調查研究,從各個角度分析民間借貸問題產生的原因及改善的措施。

一、民間借貸的含義、分類及特征

(一)民間借貸的含義

民間借貸是隨著金融行業的發展而日益興起的一個行業,它是正規金融的有效補充,在國民經濟發展過程中起著重要的作用。關于民間借貸的定義國內外學者都有自己的定義,定義也始終不夠明確,存在很大的爭議,其中國外很多學者認為民間借貸應該歸屬于個人與個人之間所進行的一些金融活動,是一種私人關系或行為。而我國國內的專家學者則認為民間借貸是公民與公民在不經過國家的金融主管部門許可或批準的情況下,按照雙方通過協商所達成的關于進行現金借貸的口頭或書面約定,從法律上來說是屬于民事法律行為。從國內外的定義中可以找出共同點,即民間借貸行為屬于人與人之間的關系。

(二)民間借貸的分類

關于民間借貸的分類,可以采取不同的標準進行劃分,其中按是否存在抵押可以將其分為民間抵押貸款和民間信用借貸兩種類型;按照是否具有盈利性可以將其分為盈利性貸款和互貸款,兩者的區別在于前者的利率一般要高于后者。

(三)民間借貸的基本特征

民間借貸的基本特征主要包含以下幾方面:

1.民間借貸的行為存在一定的自由性:民間借貸行為往往是借貸雙方經過一定的協商達成的意愿,在形式和內容上都比較靈活,完全取決于雙方的意愿進行的自由活動。

2.借貸的內容往往是資金:發生民間借貸行為的主要原因是因為自然人在開展經濟活動過程中缺乏一定的資金,導致經濟行為無法周轉,為了緩解資金的緊張狀況,而去跟那些擁有資金資源的自然人去協商,承諾借款后在還款時還本付息的行為。從這種角度來說,民間借貸的主要內容應該是資金。當然,在一些落后的地區也存在借貸其他物品的行為,但是主要的借貸載體是資金。

3.借貸行為的主體是自然人:從上文對于民間借貸的含義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民間借貸的主體雙方往往都是自然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不得以借款的名義向社會或企業職工進行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活動,一旦借貸雙方的一方或雙方超越了這個法律限制范圍并實施了相關的金融借貸活動,所簽訂或達成的合同視為無效。從這一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民間借貸行為只能是自然人之間進行。

二、我國民間借貸現狀和成因

(一)我國民間借貸現狀

一直以來,金融學家都將民間借貸看作為“草根”金融,視為融資的主要渠道之一,很多發達國家直接以法律的形式將民間借貸定性為民事法律行為。相比之下,雖然我國的民間借貸發展歷史悠久,但是其真正的發展則是在2003年之后,當前呈現出以下幾個特點:首先是民間借貸行為廣泛,全民放貸己形成風潮。改革幵放的深入,社會主義經濟的加速發展,我國的民間借貸市場日益活躍,規模也日漸壯大。據不完全估計,我國民間金融資金規模已達四萬億元,這大概已是正規金融十分之一的規模,民間借貸從沿海發達地區向內陸中西部地區不斷的延伸;其次是借貸利率自由約定、形式多樣化。民間借貸多以信用作為基礎,而且因為個人和中小企業都較為習慣于能夠實現資金快速流轉的現金交易等程序高效便捷的形式,所以我國民間借貸的形式都較為便捷、靈活,多以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協議為主;最后是借貸資金由生活性需求為主轉向生產經營性消費為主。之前,民間借貸行為更多的是以維持基本生活需求為出發點,當前我國的民間借貸主體多為中小型企業,民間借貸的根本目的也是更多的為了實現企業的進一步發展,緩解資金壓力。

(二)我國民間借貸成因

分析民間借貸在國內興起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一是民間借貸資本的趨利性。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逐漸完善,市場投資主體更加的開發和自由,這種情況下資本對于利潤的追求更加的瘋狂。當前國內民間借貸的利率日益提高,正是我國民間借貸趨利性的體現;二是信貸緊縮,中小企業融資困難。一方面,當前的商業銀行將服務目光更多的傾向于大型企業,導致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另一方面中小企業所面臨的市場競爭壓力也日趨加大,這種情況下急需融資來緩解企業的資金壓力,因此將融資目標轉向民間借貸;三是用于投資的社會資金更加豐富。社會經濟的發展帶來的是人們生活水平和收入的提高,在利益的趨勢下,人們選擇了將一部分資金存入銀行獲得利息,另一部分資金通過民間借貸來獲取高于銀行數倍的利息收入。

三、民間借貸主要存在的民法問題

(一)現有民事立法的缺失和沖突

當前我國現有法律中對民間借貸問題的處理主要集中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中,問題在于這些法律關于民間借貸問題的處理更多的是原則性處理,指導意義大于實踐意義。可從這個角度來說,缺少一部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是我國當前民間借貸進一步發展的最主要障礙,也是民間借貸中高利貸盛行的一個主要原因。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說《合同法》等相關法律中對于民間借貸問題有相關的規定,但實際上由于這些法律法規的制定部門不同,因此效力位階也存在一定的差異,從而導致了同一事件出現了不同判決結果現象的出現。

(二)利率問題

民間借貸的利率由借貸雙方自由約定,以現有的借貸事實的存在為基礎。它實際上是基于借貸合同關系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民間借貸中的利率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利率的確定。當前國家明確將民間借貸利息限制在一個規定的最高數額的限度內,這種限制固然有利于抑制高利貸行為,但同時也對民間借貸的發展造成了影響。最主要的是當前國家在金融結構借貸利率的規定上存在一定的隨意性例如規定部分金融結構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自由調整利率等,這種區別對待毫無疑問是違反了公平原則的。其次是高利貸的正當性問題。高利貸本質上也是民間借貸的一種,當前的相關規定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高利貸行為,但是仍舊有部分貸款人與借款人以委托理財房屋買賣或投資入股等名義將出借資金給借款人,進行實際上的高利放貸行為。

(三)借貸合同問題

民間借貸是自然人之間或者自然人和企業之間的一種自發性借款行為,因此一直以來其在合同的簽訂上就存在很大的隨意性,很多民間借貸行為甚至采用的是口頭約定,一旦出現違約行為往往難以追究責任。當前民間借貸合同中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一是合同的真實金額的認定問題。理論上來說如果借貸合同有明確的利息和本金,那么借款金額的認定是十分容易的,但問題在于當前部分貸款人為規避稅務和工商部門的查處,在合同中沒有寫明借款金額和利息,從而導致在借款人潛逃情況下難以追問;二是借貸的訴訟時效問題。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只要在約定的時間內,借款人有義務歸還借款,但在實際中借款行為往往發生在熟人之間,貸款人礙于面子不好意思“討債”,給予一些無賴分子可乘之機,通過拖延的方式逃避債務;三是虛假借貸訴訟問題。一般來說,民間借貸的案件是相當簡單明了的,只要一方對另一方的借貸合同沒有異議,那么就可以直接進行判決,從而導致不法利用這一特點來保護諸如行賄、賭債、虛假訴訟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欠債等違法債權債務關系,影響正常的金融秩序。

四、關于完善我國民間借貸民法制度的相關建議

(一)合理定位民間借貸行為,在法律上給予其應有的地位

當前對民間借貸的認識無論是普通大眾還是專家學者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一定的偏頗,很多相關研究都是站在反對的立場上進行的。對此筆者認為欲要解決民間借貸中存在的民法問題,首先要做的就是從立法的角度對民間借貸以明確的規定,對其中存在的問題明確的做出解決規定。同時,介于當前民間借貸已經從以往的“地下行為”逐步的轉變為正常的市場經濟行為,因此必須以法律形式將民間借貸行為納入到正常的金融監管體系中。

(二)制定靈活的利率政策

上文中筆者已經論述過當前國家對于民間借貸的利率規定存在嚴重的不一致現象,例如民間借貸四倍利率無效,金融機構能夠自主調整利率等。對此筆者建議可以根據借貸資金的不同靈活的規定利率,例如對于生活性消費借貸規定利率在3倍以下,原因在于生活性消費借貸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解決當前的生活困難,并沒有盈利的空間,因此應當通過設置利率上限的方式來減輕借貸人的負擔;對于生產性消費借貸可以適當的提高借貸利率,原因就在于一方面較高的利率能夠更好的促進市場競爭的優勝劣汰,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另一方面生產性消費借貸能夠產生一定的收益,較高的利率并不會影響借貸人的根本利益。

(三)民間借貸合同的風險防范

關于民間借貸合同的相關風險的防范,通常主要采用以下幾方面的措施:首先,應當有條件地實行公證制度。依靠公證機關賴保證合同的真實有效,同時也能夠幫助和建議當事人完善合同的選擇性條款,規避合同存在的一些隱性風險;其次是合同要書寫規范,明確借款的期限。借據借條是借貸行為發生的憑據,書寫其時應做到語言文字規范,不用或少用多音字或容易產生歧異的詞語,之后一定要將其妥善保管,在欠款結清時應及時進行銷毀;最后是合同中明確規范借貸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既可以保護貸款人的權利和激發貸款人的積極,又可以真正解決借款人的燃眉之急,促進借貸市場的順利發展。

作者:于洪林 單位:無棣縣司法局

參考文獻:

[1]吳怡,譚麗.關于民間借貸的民法問題探究.法制博覽.2016(1).

[2]張穎.民間借貸若干疑難民法問題研究.南昌大學.2012(12)

[3]遲延輝.民間借貸中的高利貸現象及其法律規制研究.浙江大學.2012(4).

第8篇:民間借貸的類型范文

論文關鍵詞 民間融資 法律解決機制 非法融資

一、民間融資存在背景

(一)民間融資的概念界定

目前,國內的相關研究還未對民間融資的概念形成統一和清晰的界定。在國外的文獻中,多稱為非正式金融(informalfinance),廣義的民間融資是指各種非正規金融的總稱,但其與洗錢、資金和外匯黑市交易、金融詐騙等所謂的“黑色金融”是嚴格區分開來的。狹義的民間融資僅指私人之間的借貸活動。本文認為民間融資概念泛指非金融監管機構的自然人、企業及其他經濟主體之間以貨幣為標的的價值轉移及本息支付,它是游離于國家正規金融機構之外的,以資金籌借為主的融資活動。目前我國廣泛存在的民間融資有如下幾種模式:(1)互助型借貸;(2)企業集資型借貸;(3)發放高息型借貸;(4)規范的中介借貸。

(二)民間融資存在的前提

1.存在的合理性

民間融資自產生至今已有近千年的歷史,盡管我國在法律和政策上對民間融資一直采取強力控制和嚴苛管制的做法,但民間融資一直存在并快速增長,一定的社會環境和其自身的有利條件使然。一方面民間融資有其存在的社會背景:根據對江蘇省某縣數家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進行了調查發現,近三年來,二十個樣本的民間融資的絕對規模、加權平均指數逐年增加,現已達到32.6%,即民間融資的規模與正規融資的比例超過三成。而根據國際發展基金的研究報告,2002-2006年,中國農民來自非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大約為來自正規金融機構的四倍,從地區借貸來看,東部地區農民的資金來源中有81%來自民間融資,中部和西部地區來自民間融資的比例分別為76%和60%。另一方面,民間融資有其自身的優勢:民間融資方便靈活,不需要辦理正規金融一系列繁雜手續,尤其對個人之間的小額借款而言,甚至不需要簽訂借款合同,無需支付利息,借還款時間完全自由約定,提高了資金的使用效率。同時為中小企業解決了貸款危機,中小企業由于自身擔保能力不足及發展前景模糊,很難通過正規渠道獲得資金支持,民間融資給中小企業提供了廣泛的生存空間。

2.存在的合法性

雖然我國目前尚未有一部法律明確民間融資行為的法律地位,其相關規定散見于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中。但現有法律法規互相印證補充,足以證明民間融資是合法的民事行為。

(1)理論基礎,《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可侵犯,國家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公民自由轉移資金使用權的行為,從憲法的精神上看,應當予以保護。《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以下的范圍內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均表明法院對符合條件的民間借貸予以承認并給予法律保護。同時《刑法》、《公司法》、《貸款通則》、《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也都相應有關于民間融資的規制和保護的規定。

(2)實踐基礎,2005年中國人民銀行正式將陜西、四川、貴州、山西等四個省確定實施小額信貸的試點地區,開始“只貸不存”民間融資試點工作,民間貸款公司作為新型“正規兵種”,昂首步入金融市場主體序列。同時為了進一步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當前經濟審判工作中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明確指出企業間的相互借貸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的,為非法借貸,合同應認定無效,但在審判實踐中可區別對待即“企業以自有資金為其他企業解決資金困難或者生產急需所收利息與按銀行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基本相同;或者銀行信譽好的企業接受銀行信譽差的企業的委托,從銀行貸款進行轉貸,中間無加息牟利的,借款方除了要返回所借本金外,還應將借款本金的孳息(比照同期銀行貸款利息計算)一并返還給出借方。對此江蘇省在審判實踐中曾經有過判例,2006年,上海電力修造廠揚中分廠訴揚中市工業局公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揚中市工業集團總公司借款糾紛案,經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06)鎮民二終字第196號判決書確認借款人返還借款并償還出借人利息(利息以銀行同類貸款利息計算)。可見,民間融資無論在理論和實踐中都有其存在和發展的基礎。

二、民間融資立法的現狀及法律規制的必要性

(一)民間融資的立法現狀

目前雖然在刑法、民法通則、擔保法、合同法以及《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眾多法律條款中都有規范民間融資問題的法律條文,但這些條款比較分散,掌握起來難度很大,缺少規范民間融資的專門法律及與之相配套的風險防范措施;法律之間協調性較差,甚至出現法律、法規、規章之間相互矛盾沖突的現象;司法執行的難度很大,很難區分合法的民間融資與非法民間融資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取證困難,涉及人數眾多,案件定性困難,加之其缺乏法律依據和規范性,集資高息追繳困難,部分集資參與者在借款時已收取高息,甚至有的利息超過了本金,這部分高息的追繳尚無法律依據。民間融資的普遍存在,對經濟發展影響深遠,但目前我國相關法律的制定遠遠落后于經濟的發展,使其一直游離于法律引導和保護之外,陷于發展的無序狀態。

(二)民間融資法律規制的必要性

民間融資行為實為合法且有利于經濟發展的行為,但由于缺少健全的法律規制,給經濟發展帶來一定負面影響,給社會埋下安全隱患。

基于市場規律及交易行為本身的特點所產生的市場性影響,主要有以下幾點:(1)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目前民間高利貸者大多以注冊擔保公司使其高利貸行為合法化,在他們借貸過程中,通常以高于銀行數倍的利息向社會集資,或者直接利用銀行的錢作為他們的資金來源,而民間融資放出去的貸款利息在年息60%--300%不等,遠遠超出國家規定,使銀行吸儲困難;同時,高利貸債務人在股票、期貨市場的投機性行為,也為資本市場帶來潛在的金融風險。(2)加大了企業負擔。中小企業特別是制造業,利潤偏低,在經營過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國家扶持和資金支持,不得不向擔保公司或個人借款,一旦還款時間延長,則必將虧損,甚至面臨破產。(3)損害了借貸雙方的人身財產利益,激化社會矛盾。由于民間融資長期游離于政府的監管之外,運作的規范性較差,因此,有關民間融資導致社會不穩定的案件不斷出現,大多的貸款都是靠借款契約或者借據,沒有正規的借款合同,也很少有抵押擔保等措施,所以一旦出現問題,很難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這時候他們的保護只能通過私人來提供,諸如黑社會、討債公司等非法組織往往成了他們的選擇,這是破壞和諧社會的因素。

三、給民間融資法律規制提幾點建議

(一)制定明確的法律法規,確定民間融資的合法地位

國際上早有制定專門的民間借貸法的先例,例如香港的《放債人條例》,南非的《高利貸豁免法》等。借鑒國外先進經驗,針對我國的國內環境和民間融資自身的特點,制定一部規范并能適應其發展的《民間融資法》,才能做到有法可依,保證民間融資合法有序地發展。制定相關法律應首先承認民間融資的合法地位,規范其合法經營。該法律應當涵蓋:民間融資的合法地位的確定、與非法融資、金融犯罪區別開來、對融資合同的規定、規定融資的管理主體、職責和內容、明確融資的用途、期限、利率及違約責任等。同時民間融資法律制度應當注重市場的基礎性作用,在立法模式上,可吸收民間融資活動長期形成的交易習慣及自律性規范,節約立法資源降低立法成本。

(二)確定正式的監管機構,成立民間融資自律性組織

民間融資雖然本質上屬于私人交易行為,一旦涉及不特定公眾時,就進入到社會公共領域,容易引發欺詐和各種犯罪,因此,需要將其納入正式監管體系。但由于民間融資本身的自由性、靈活性特點,還應以自律性組織監管為主,積極引導和支持民間金融機構依法組建一些非官方的行業自律組織,監督會員執行金融政策法規的情況,調解會員在競爭中出現的矛盾,對會員提出檢查并對違規的會員予以處理意見,通報信用不良的債務人及從業人員的不良信息等。有利于減少違規經營和惡性競爭,更有利其健康發展。

(三)放寬市場準入門檻,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靈活性

降低民間借貸的門檻,積極并多渠道的發展各中小企業金融機構,可以讓那些資金數額比較大的、具有相關經營資格的民間協會或者地下錢莊等民間融資機構逐步由“地下”轉到“地上”來,鼓勵民間融資進入正式金融,以便加強對他們的管理。加快扶持陽光化民間借貸組織,通過組建民間小額貸款組織、農村融資互助、農民融資服務社等形式,使分散的、隱蔽的民間借貸活動走向公開化、正規化、陽光化。

(四)建立民間融資的退出機制

第9篇:民間借貸的類型范文

關鍵詞:民間借貸 民間融資 融資備案 民間融資利率

一、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的立法現狀

2012年3月國務院將溫州設為首批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之一,并且確定了金改的十二項任務,其中明確將“規范和發展民間融資,制定規范民間融資的管理辦法,建立民間融資備案管理制度”列為十二項任務之首。①浙江省政府對應出臺12條實施細則,在上述背景下,《浙江省溫州民間融資管理條例》(草案)得以立項,并于2012年11月制定完成,并通過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將其列入了浙江省2013年度立法二類計劃立法項目,從而使其具備了提交人大會議投票表決的資格。條例(草案)在體例篇章上涉及總則、民間借貸、私募融資、民間融資組織、民間融資服務、民間融資行業協會、民間融資監督與檢查、法律責任、附則共9章117條。②如果條例草案順利通過人大投票表決,屆時,在無國家級和省級民間融資專門立法的情況下,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就將形成以《條例》為專門、直接依據,以《浙江省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總體方案》(國12條)、《關于加強民間融資管理的意見》(2011年8月)、《溫州金融綜改試驗區12條實施細則》、《關于加強和改進民間融資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等為間接依據的法律規范體系。據溫州市官方統計,全市現有民間資金8000多億至1萬億左右,并且每年以14%的速度遞增,大體相當于溫州市2012年全年GDP的2.7倍之多。如此多的民間資金如果不加監管,勢必會影響金融市場的穩定,《條例》草案制定則為民間融資提供了法律保障。民間融資的有法可依為溫州實現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實現可持續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基礎和保障。作為全國第一部對民間融資做出專門性規定的法規,也必為將來國家級、省級及其他地方立法提供參考依據和標準。

二、《條例》(草案)的創新性規定

1.明確界定了民間融資與民間借貸的界限。《條例》草案指出,所謂“民間融資,是指民間借貸和私募債券、私募基金等貨幣資金融通活動的總稱。在溫州市區域內發生的民間融資行為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③民間融資因其自身的民間性、概念模糊性的特點要求立法部門在立法的時候必須明確界定民間融資的概念。民間借貸因其手續簡單、效率高、方便快捷大量存在于民間,而民間融資作為一種游離于金融機構之外的價值轉移及以本付息為形式的融資行為,和民間借貸又不完全相同,如果對兩者的概念界定不準確,很容易混淆民間融資和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刑事罪名的邊界。《條例》草案對于民間融資類型的列舉及分類清楚界定了民間融資和民間借貸的關系:民間借貸是民間融資的一種類型,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

2.規定大額民間借貸需要強制備案。大額民間借貸涉及數額較大在事前政府公權力機構并不知情,等到事情發生以后則因為取證困難而較難通過法律的途徑來保障借貸人的權利。在這次條例草案的制定中,增加了強制備案的規定:“民間借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委托的民間融資行業服務機構備案:(1)單筆借款金額300萬元以上的;(2)累計借款余額1000萬以上的;(3)單筆借款金額2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或者累計借款余額500萬元以上不滿1000萬元,且涉及的出借人累計30人以上的。”④對具體備案的要求明確規定則便于公眾明確具體備案的數額要求。更難能可貴的是條例草案對于大額民間借貸備案制度做了正反兩方面的設計,從而確保民間借貸登記備案的實際落實。例如規定備案材料具有證據效力、合法性依據等正向鼓勵規定,這就從積極的角度鼓勵出借人積極主動地向備案部門登記備案來確保自己的權益。反向約束主要有:應備案未備案的,或提供虛假信息的則由金融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示;情節嚴重的,處以罰款。通過規定不作為的行政處罰后果來告之融資雙方違法的成本和后果,同樣可以起到指引的作用。

3.規定設立專業的資金管理機構。這么多的資金猶如洪水一樣,如果決堤后果不堪設想,這就要求建立相關管理機構來進行整體調控,通過調控來達到盤活存量資金,加速資金周轉的目的,從而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為了達到規范民間借貸、有效配置資金的效果,除了備案外,條例(草案)還規定了設立專業的資金管理機構來管理民間借貸資金,讓供求雙方更有保障:民間資金管理企業、民間融資信息服務企業和民間融資行業服務機構。通過這三類專業資金管理機構的設立,使得從事定向集合資金募集管理的專業機構、開展融資的中介服務機構和為民間融資活動提供行業服務的機構各司其職,分工協作。

4.規定了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的資格準入制度。借貸中介機構在實際操作中亂象叢生,很多不具備資歷的公司違反公司注冊內容超越權限從事借貸業務,或者違規、違法進行借貸業務,也有的中介機構增設種類繁多的名目收取額外擔保費用或者為了追債而不擇手段。中介機構實踐中往往為了追逐利潤的最大化而不惜鋌而走險,非常容易滋生違法犯罪問題。因此對于民間借貸服務中介的進入市場應該設置高于《公司法》所規定的的設立條件和資質要求:如《條例》(草案)中規定,“公司申領資格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公司注冊資本不低于500萬元;(2)具有專業的管理人員;(3)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控制度;(4)承諾在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及時備案;(5)民間融資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④這樣的規定是不同于公司企業的一般進入市場的條件,而且高于一般的條件,這就為民間借貸中介機構設立了明確的門檻,使那些不具備資質的公司擋在市場的門外,在另一方面也使得進入市場的機構都具備較高的資質,也可以提高專業的認可度和信賴度。除此之外條例草案還對民間融資信息服務機構和機構董高監人員的行為作了禁業性規定,例如規定這些人員不得從事吸存放貸等資金業務等等,這就在規范中介機構行為的基礎上對于從業人員的行為也進行了規制,這是有利于整個市場的有序運行的⑤。

5.規定了中介監管部門及中介方違規的處罰措施。要確保良好的市場秩序,民間借貸中介的執業行為同樣需要受到監督。我們不可能希冀于規定了中介機構的市場準入條件和執業人員的行為后就一定會有一個良好的市場,所以后續的中介服務行為同樣需要相關部門來進行監督管理。國家的公權力部門,例如金融、工商及行業主管部門因其自身原因不便于充當這樣一種監督者的角色,而無利益沖突的一個監管者更有利于實現監管的目的。所以推薦設立獨立的民間監督管理機構:如《條例》(草案)中規定“溫州市人民政府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或設立民間融資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本區域內的民間融資行為及其相關服務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設立與民間借貸及其服務密切相關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頒發營業執照前應征求溫州市民間融資監督管理機構的意見。”⑥

中介各方的責任之前是處于一種不明確的狀態,這就加重了投資人的對于既定利益的不確定性,往往在中介方跑路、債務追不回時更為明顯。如《條例》(草案)中規定,民間融資服務中介機構有所述九種行為之一的,將給予警告等不同種類行政處罰措施。這就通過條例的規定使得中介方明確違法違規的代價成本,從而更好地規范約束自身行為。

三、《條例》(草案)的欠缺性規定

1.民間借貸利率上限未作具體規定。民間借貸大量存在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為對于高額的民間借貸利率,而在《條例》草案只作了 “民間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利率的規定。”的規定。換句話講,對于民間借貸利率的實際操作仍然執行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而實際上銀行同期貸款4倍利率的規定遠遠不能滿足溫州的現實情況:根據現在通常銀行個人貸款利率6%的規定,4倍也就是年利息24%左右。而一項中國人民銀行在溫州的調查報告顯示:溫州民眾可接受的民間借貸利率為32%-48%之間。根據經濟學“人們面臨權衡取舍,理性人考慮邊際量”的規律,必然有不少人為了追逐較大的利率而不惜視4倍貸款利率的規定于不顧,對于這樣的民間融資借貸高利率在實踐中是難以規制的。法律雖然有規定借貸利率超出貸款利率4倍部分無效,但該規定并不反對借貸雙方當事人自愿履行,也沒有規定放高利貸的刑事責任。如果沒有規定民間借貸保護利率的上限,那么很可能出現民眾為了追逐預期的收益而設定高于4倍甚至更高的利率,那樣的話監管同樣落不到實處。況且央行2002年的通知中雖談到打擊高利貸行為,但在司法實踐中并未實際執行,根據民眾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特點,民間高利借貸現象仍將并會長期普遍存在。

2.未涉及跨溫州地區間的民間融資的規定。《條例》草案指出,“在溫州市區域內發生的民間融資行為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⑦作為一種比銀行信貸更有效率的融資方式,民間借貸本身固有的手續簡便、靈活方便的優勢受到中小企業的歡迎,這也算是中小企業進行資金調劑的一種有效手段。浙江的溫州、臺州、寧波等地作為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的大量密集地,實際中由于經濟的往來頻繁復雜,可能大量存在跨地區間的民間融資借貸行為,而《條例》涉及不到管轄權的問題:例如溫州和寧波、溫州和臺州之間的民間融資行為就會受到《條例》草案“溫州市區域內”的限制而無法調整,起不到規范調整民間融資行為的目的。對于這類涉及到跨溫州地區間的民間借貸在登記備案方面存在登記機構不明確問題,這點條例中并沒有明確規定,這就導致管理部門事前不了解具體情況,事發后處理起來比較棘手。

3.合法民間融資與非法集資邊界沒有規定。民間融資往往因為其數額較大,動輒百萬上千萬,而在刑法中對于非法集資入罪標準則是比較低的。依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⑧如果按照這種標準,民間融資差不多都在百萬以上,那么按照高院的司法解釋都應追究刑事責任,這是非常可怕的。而條例(草案)雖然規定了大量借貸應該強制備案,而且違反其規定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作者認為是存在沖突的,實際操作中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行政責任競合在一起而難以認定行為,這樣模糊不清的界定對于規范民間借貸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

四、完善《條例》(草案)中不足的建議

1.對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作出具體規定。建議《條例》增加設定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的條款。當然我們這里所規定的的上限不是無限高,我們可以結合實際調研中的經驗和市場的情況作出合理地規定,比如根據發改委在溫州調研調查48%的一個上限規定。這個上限規定是政府進行干預的一個臨界點,這與司法解釋中規定年利率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部分不予保護的規定并不矛盾和沖突。但在實際生活中民間借貸常發生在熟人間,因為手續簡單方便,可以快速有效解決中小企業的資金流通問題而受到很多人的歡迎,這就好比周瑜打黃蓋—一個愿打、一個愿挨。利率限制如果不符合人們實際期待的利率會影響放貸人的積極性, 甚至最終影響到經濟發展。規定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48%的規定也不會與我國的法律沖突,因為法律的位階不同;通過規定政府干預借貸利率的上限,可以在充分調動放貸人積極性的前提下又改變過去年利率過高而沒有干預的局面。通過規定符合實際的實際利率上限,不僅可以起到平衡借貸雙方利益的作用,更主要的是使得管理部門的監管更加陽光透明。我們立法也好、做利率上限規定也罷,關鍵是通過立法來防范居心不良的人利用資金優勢來不切實際地抬高利率,進而影響市場的穩定,設置利率上限則可以起到維護市場秩序的作用。⑨

2.建議增加涉溫州地區民間借貸的登記備案制。溫州金融領域存在的民間融資問題在全國其他地區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映,只是溫州爆發早、影響大。所以把溫州作為金融改革的試點所取得經驗也為其他地區的民間融資提供了借鑒,是可以推廣到其他地區的。由于跨溫州地區民間借貸處理起來由于地域關系往往由共同的上級部門來管理。但現在由于試點剛開始,省級、國家級層面的《民間融資法》雖然其規制地域的范圍可以避免出現地區間民間融資無管轄權的尷尬局面,但是我們說溫州作為試點剛剛開始無法避免出現跨溫州地區的借貸。所以增設規定涉及到溫州地區的民間借貸登記備案機構為溫州的相關機構,這樣就可以避免涉溫地區民間借貸登記難的問題。

3.建議出臺相應的單行刑法或司法解釋。條例即使最終通過,因其地方性法規的局限性特點而可能導致對于地域間的民間融資行為和非法集資行為的界定出現截然不同的評判標準。建議出臺國家層面專門的司法解釋或者單行刑事法規,通過法律來明確兩者的邊界,來根除現實中非法集資和民間融資所現的邊界模糊、模棱兩可、不確定的頑疾。讓民間融資在我國的法律框架下有序發展,從而使得合法的民間融資行為得到法律的保護,同時使金融投機、金融詐騙和洗錢等違法集資行為得到法律的追究。⑩

五、結束語

一個不可否認的事實:民間借貸為今天的溫州民營企業起了舉足輕重的作用。由于溫州民間借貸長期處于“地下”的狀態,管理部門無法進行有效監管,等到民間借貸危機發生以后,也沒有相關的民間融資制度規范來保障相對人的權利。作為全國首部規范地方性民間融資的法規,如果順利實施,將會為溫州民間融資市場提供明確的行為規范和法律保障。在目前缺乏國家級立法的情況下,《條例》將成為溫州民間融資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雖然《條例》在對民間借貸的利率上限、跨溫州地區民間借貸及與非法集資范圍界定上還不夠完善,但作為浙江省乃至全國第一部民間融資管理法規,其前瞻性、創新性、以及針對溫州民間融資地域性特點因地制宜的立法特色是值得首肯的,并將為下一步省級和國家級民間融資立法的提供參考建議。

注釋:

①②金融辦.溫州民間融資管理條例(草案).(2012-12-19)

③紅賓、陳成建:“金融危機下民營企業與民間借貸的關聯及其應對”,載《法治研究》2009年第10期,第22頁。

④鄭俠:“民間融資現實狀態和法律規則的沖突”,載《民間融資引導與規范研計會論文集》(內部刊物)20lO年版.

⑤高晉康:“民間金融法制化的界限與路徑選擇”,載《中國法學》2008年第4期,第40頁.

⑥王從容、李寧:“民問融資合法性、金融監管與制度創新”,《江西社會科學》2010年第3期.第92頁.

⑦Heiko Scharrader,“Informal Finance and Intermediation”,working Paper,No.252,UB&SDRC,Germany,ISSN.1936—3408.

⑧最高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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