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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小學;經濟責任;審計問題;對策
幾年來,通過對農村中小學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不斷探索和實踐,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積累了一定經驗。下面對照自己實際工作遇到的問題,淺談完善農村中小學校長經濟責任審計所存在的問題與解決途徑改進措施提出了一些建議。
1.中小學校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問題
1.1經濟責任審計立項時間相對滯后
在實際工作中,一般的中小學校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都由教育人事部門在校長離任或調任以后根據局長室意見交辦,而校長調動的話,往往集中在暑期,調動的人員也比較多,審計部門在年初的時候也無法進行項目安排,人事部門也沒有完整的委托審計工作計劃。在人員調任或離任以后才突擊交辦,基本上都是“先離任后審計”或“先任命后審計”的現象。這種現象一方面使經濟責任審計陷于被動,給審計工作收集資料、核實問題、落實整改等征求意見帶來許多不便,同時,被審計人員離開原工作崗位,必然對審計整改工作的效果產生不利影響,難以達到提高中小學校長財務管理水平的目的;另一方面審計結果與中小學校長的任用出現脫節,導致經濟責任審計只能起到事后公證的作用,實際形成了“審歸審,用歸用”的不良現象,影響中小學經濟責任正常開展。
1.2定位不準確,理解不透徹
有的教育內審把農村中小學校財務收支審計定位為“經濟責任審計”。我們現在所講的經濟責任審計是指農村中小學校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質上經濟責任審計是一個廣義的概念,還包括法人的經濟責任審計,領導班子經濟責任審計等。在指導思想和實際操作中還存在經濟責任審計能包醫百病的情況,認為,只要農村中小學經濟責任審計,就什么問題都能解決了,超越了審計職能范圍。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收支審計的區別主要為:(1)審計對象不同;(2)審計目的不同;(3)審計內容不同;(4)審計時間不同;(5)審計程序不同;(6)審計方法不同;(7)審計文書不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常把財務報表審計成為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主要內容,內部經濟責任審計也依然放在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上,審計方法依舊以翻憑證、查會計報表為主,農村中小學經濟責任變相成了財務收支審計。
1.3審計結果運用不充分,責任審計難以開展
相對于國家審計中的經濟責任審計而言,中小學校內部的經濟責任審計起步較晚,適合本行業現有的審計制度與規范也不夠完善,使開展這項工作的法律理論依據不足。我們與某某學校學校的領導交換審計意見時,對于審計報告中列明的問題及提出的整改意見看也不看,僅僅只要求財務部門和相關人員去落實整改,上級主管單位的相關部門也未及時跟進給予監督和檢查,于是就出現年年審,審來審去還是一些老問題,流于形式的經濟責任內部審計就成了審計人員一次次反反復復的練習,經濟責任整改未引起重視,審計結果的運用效果差,因此,削弱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應有的監督和評價的職能。
1.4經濟責任審計存在幾個不明確、不具體情況
中小學經濟責任不明確,評價的標準不具體,不統一;追究責任辦法不完善。縣級中小學校單位數量大,內審機構人員少,經費緊缺。
2.解決中小學經濟責任審計問題的對策
2.1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審計制度
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體系建設,是教育內部審計有序開展的方向和規則保證。中小學經濟責任審計需要根據各類法律法規及學校的相關制度而進行,對于中小學校長經濟責任明確,是公平、公正評價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的前提和依據。而要明確經濟責任,首先做到事前經濟責任明確,事中有監督,事后評價實事求是,嚴格分清經濟責任,做到獎懲分明,避免走過場。其次,要完善離任交接制度,對于應屬前任責任,在交接時應予明確。近年來,我們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先后制訂《中小學經濟責任管理辦法》、《審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辦法》、《審計人員工作操作程序規范》、《校長離任審計管理辦法》等一系列制度。有這些制度,對開展中小學校長經濟責任審計有章可循、有規可依,工作就能有理、有序、有效開展。
2.2不斷創新審計方法,完善經濟責任的評價內容
按照《中小學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的辦法》規定的審計內容,明確經濟責任的評價內容,審計人員要運用科學方法實施審計,篩選出具有充分說服力的數據證據,要通過審閱、觀察、詢問、分析等方法獲取相關的審計證據,對所 取得的審計證據進行鑒定、評價,對懷有異議的審計證據,應該進一步核實,做到事實清楚,責任明確。在經濟責任明確的基礎上,對所取得的證據整理、歸類、分析,并記錄在審計工作底稿中,作為審計評價的重要依據,要做到條理化、系統化的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即將經濟責任建成一個完整的科學體系,這樣才有利于學校的管理,正確區分利益和責任,也使經濟責任審計有客觀、公正的基礎和評價標準。
2.3加強后續審計,建立經濟責任審計跟蹤檢查制度
加強中小學經濟責任后續審計制度,是促進審計結果的運用。經濟責任審計是對被審計對象做出客觀公正評價。經濟責任審計落實:一方面可采取審計結果公示、談話誡勉、審計處理、處罰等方式;另一方面應將審計結果納入審計對象的管理檔案和廉政檔案,與考核、任免、年度績效目標考評兌現結合起來。對處理處罰的違紀違規問題,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并將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及整改情況書面報告,專人負責,建立有關臺賬,根據審計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加強學校經濟活動的內部管理和內部控制的建議和要求后,還應對學校執行審計意見或決定的情況和結果進行跟蹤檢查,必要時實行審計回訪,督促被審計學校及時逐項整改落實。
2.4加強審計結果的運用
中小學經濟經濟責任審計目的是為了客觀評價領導干部在經濟活動中的業績和對存在問題應付的責任,評價結果具有結論性的作用。它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環節,而審計評價結果質量的優劣,不僅關系到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而且直接關系到中小學校長的個人聲譽及政治生命。為主管部門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依據,促進加強中小學領導干部管理,提高領導財務管理水平。而審計報告只有在組織、紀檢部門和被審計單位充分運用后,才能體現其效能,達到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因此,要發揮中小學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必須充分利用好審計成果,強化審計功效,這也是深化中小學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根本。
2.5運用先進的審計方法和技術,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是核心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中學小學校經濟責任審計碰到的問題越來越隱蔽,審計工作難度和風險越來越來大。因此,我們經濟責任審計主要運用審計軟件,實行計算機審計,降低審計風險,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一是提高計算機審計技術的應用程度;二是要加快經濟責任審計數據庫建設。計算機審計必將成為審計工作重要的技術支撐,教育系統的內部審計必須探索通過運用計算機審計來推動和提高審計質量,防止因人為因素而使審計質量下降、審計風險上升。
3.結束語
中小學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復雜的工作,不是完成以上所說的幾項工作就能完善的,我們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不斷加強學習,進步創新審計手段,大膽探索,認真研讀相關的經濟責任審計,盡快建立和完善中小學經濟責任審計規范,促進各項教育事業順利又好又快的發展,實現中小學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化、規范化,辦人民滿意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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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村干部在任職期間的責任意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態度,在離職之后公正客觀的看待村干部的業績,應多開展村干部任期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保障集體資產的完整,財務信息的公開。文章從村干部任期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現狀出發,窺探其中存在的問題,探討解決的相應措施。
關鍵詞:
經濟責任審計;村干部;任期與離任經濟責任;農村審計結構
目前,為了更好的治理農村,提高村干部的管理水平和在任期間的業績水平,提出要在任期與離任期間對村干部的工作進行審計。任期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使得村干部在任職期間的工作透明化,查出任職期間的紕漏,保護集體資產的完整性,理論上有利于農民群眾選出作風正派、廉潔公正、為農民辦實事的村干部,有利于強化村級財務管理的監督約束機制,有利于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有利于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促進農村的黨風廉政建設。但在現實實踐中也遇到很多的問題,本文從存在問題角度探討如何更好的開展村干部任期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一、村干部任期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現狀
1.實施策略。第一,從縣政府到村委會,各個階級分工明確。縣政府成立專門的經濟責任審計小組,負責設定實施的方案,監督鄉鎮政府的執行;鄉鎮府要制定更加詳細的工作計劃,成立鄉級審計組,對村級干部進行審核分析,通報審計結果,提出改進意見。第二,加強制度建設,規范審計操作,遵守審計準則。審計工作的開展必須要有相應的標準,規范的操作流程,根據當地情況,結合客觀性原則、準確性原則、謹慎性原則等對當地的村干部的工作進行審計,做出合理客觀的評價。與此同時明確村干部的各項直接責任與主管責任。第三,加強對村干部的審計業務指導,使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實際情況,有針對性的指導,解決群眾反映的問題。第四,聯合各大監督部門,增強審計效果。在監督部門的監督下,各審計組通報審計結果與審計建議,對外公開,對出現的違紀問題進行整改,充分利用社會監督機制,提高審計效果。
2.取得的成效。通過開展村干部任期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農村的管理和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首先,審計工作本身就是一種監督工作,通過審計可以很清楚的了解到上一任村干部在任時的工作情況,并針對該村實際存在的問題,實施有效的措施,解決其財務管理方面的問題。其次,幫助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在村內實行財務公開和民主化管理,認真做好財務監督、財務開支審批及報賬管理等工作,嚴格執行管理制度,防止越位、錯位、缺位的發生。最后,促進了村干部廉政建設。經濟責任審計對存在問題的村干部起到教育作用,有利于其更好的為村民服務,減少了農村負債,降低了為應付領導而舉行活動的現象發生的概率,村干部都廉潔履職。總之,村干部任期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使得農村財務管理正規劃,各項政策嚴格執行,公開透明,腐敗現象降低,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
二、村干部任期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的問題
在村干部任期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發現農村管理中存在著一些主要問題,這些問題制約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同時限制了村干部任期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開展。主要問題有:
1.財務內部管理制度不完善。一些村落在財務開支時并未嚴格遵守財務標準,例如超標發放村干部補貼、獎金等;開支控制不嚴格,出現了達標活動、形象工程、奢侈浪費等現象;在招商引資過程中,招待費支出太多;使用非正式票據、白條,手續不完整;基礎設施建設流程不規范、手續不完備,建成后未及時辦理竣工驗收。這些問題都導致農村本身負債累累,而且村內部財務收支狀況記錄不詳細,出現錯賬、假賬等問題,財務公開的質量很低,總是報喜不報憂,公開不及時,公開程序不規范,這些嚴重制約農村經濟發展。
2.集體經濟薄弱,民主理財決策有待強化。目前,很多村都不看重集體經營,成為空殼村,自身的經濟收入很低。上級為發展集體經濟而加大轉移支付力度,然而效果并不明顯,這是一個急需解決的問題。而且在面對重大事件要支出巨額資金時,沒有依據民主決策的原則進行表決,采取一言堂的方式來決定,導致財務支出風險極大,使原本自身經濟就低農村負債狀況更加嚴重。
3.審計機關定位難,監督力度欠缺,部分遺留問題未得到解決。村組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是通過農經辦實施的,而農經部門作為農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機關定位比較難,國家并未給審計機關明確農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這一職能,而且由于上級部門內部人員安排不合理,經濟審計缺乏人員,一些人員身兼多職,審計的力度也不夠大,甚至是走走過場而已,達不到審計的預期效果,導致上級下級都不是很重視村干部任期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審計工作不按時開展,審計流程操作不規范,監督力度大打折扣,一些遺留的問題也就不得而終了。在村干部換屆時,各崗位之間的交接人沒有交接意識,出現資產或檔案沒有移交,收支賬目沒有完全處理,債權長期掛賬未及時催收,債權管理不善。新任干部對離任干部的以往工作不了解,導致無法開展新的工作。
4.審計工作沒有嚴格標準,開展困難,很難做到統一。目前,我國農村發展參差不齊,各個村的實際情況相差甚遠,審計的結果不能很好的推廣,審計的效果、力度、程序規范性等很不理想。這和農經部門作為農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機關定位比較難有一定的關系,也反映了村干部任期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得不到重視。除此之外部分的村干部法律意識淡薄,能力并不足以擔任村干部,村干部和群眾的不理解使得村干部任期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得不到積極的配合,以致不能很好的開展。
三、應對策略
首先,完善審計制度,加強審計力度。政府應根據村干部任期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和實施辦法,使審計工作有依可循,增強村干部任期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規范化和操作性。審計部門要嚴格執行審計流程,定期或不定期的進行審計核查,加強審計核查的監督力度,客觀公正的看待村干部的業績。值得注意的是,對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要堅持先審后離的原則,并且要保質保量的,深度的對村干部的以往業績進行審計,減少疏漏。其次,加強農村干部素質培訓。審計工作的開展可以為基層干部增添有責任心﹑素質高﹑能帶領群眾走向富裕的人才,提高基層干部的整體水平。這需要我們在換屆之時著重注意村干部們的培訓工作,一方面是為了提高村干部的管理農村事務的能力,另一方面是為了提高村干部的思想境界,認真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帶領全村搞好農村建設。另外把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問題作為村干部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加強對村干部任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以供新任村干部學習借鑒。再次,構建強化農村會計隊伍,解決村干部能力不足問題。這一政策在保證村干部三權不變得情況下,可以挑選出優秀的代會人才,提高農村財會管理的能力,使農村集體經濟得以提高,經濟效益達到最大化。最后,探索發展模式,壯大集體經濟。根據村組自身的實際情況,結合市場經濟的需求,因地制宜,有針對性的引導村組制定合適的發展目標和戰略措施,全方位的發展村組的集體經濟,提高集體的經濟水平。
四、結語
村干部任期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是保障我國農村集體資產安全完整的主要措施,有利于提高農村的集體經濟能力,加快新農村建設步伐。為了更好的實施這些審計措施,文章整理了以往的實施策略和取得的效果,并在審計中出現的問題提出了相關的建議,希望對相關研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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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績效審計;經濟責任;審計
中圖分類號:F239.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6-0298(2016)04(b)-162-03
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給國家審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審計機關不但要發揮“經濟衛士”和“政府謀士”的作用,還要發揮保障國家經濟社會運行的“免疫系統”功能。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建立責任政府的需要,以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為傳統內容的經濟責任審計已經不能滿足干部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與績效審計相結合已經成為經濟責任審計發展的內在要求。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建立責任政府的需要,以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為傳統內容的經濟責任審計已經不能滿足干部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同績效審計相結合已經成為經濟責任審計發展的內在要求。在績效審計過程中,還存在著審計力量不足、缺乏合理的效益性目標界定、缺乏準確的評價標準、經濟責任審計結合徹績效審計上還有瑕疵等問題,研究這個問題十分重要。
1績效審計視角下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現階段,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仍處在探索與建設的時期。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問題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過程中暴露出來,這些問題對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及質量產生了嚴重的不利影響,使得經濟責任審計常常無法收到有效的結果[1]。目前,問題主要存在以下幾點。
1.1審計力量不足
目前我國經濟責任審計任務繁重,特別是在政府換屆期間,各部門的人動較大,在這種情況下,審計人員不得不應對集中下達的眾多審計任務,這就很難保證經濟責任審計任務能夠有效的完成。另外,從審工作人員整體素質無法達到行業性質的需求。被審對象往往是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因此從事審計工作要具有很高的要求與政策性,從審人員往往責任重大,需要不斷提高其業務能力,培養其綜合分析能力,提高其政策水平。我國從審專職工作人員相對較少,能夠全面掌握經濟責任審計要點、準確界定經濟責任、作出客觀評價的專職人員更為緊缺,在審計過程中常常會發生審計評價無法切中要害,審計的深度和廣度達不到要求,未能提供高水平的審計評價等現象。從事經濟責任審計的專職人員的知識層次、實踐經驗、理論素養、敬業精神均亟待提升[2]。
1.2缺乏合理的效益性目標界定
從審計的目標來看,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為上級部門、監管部門及人事部門考察與任命干部提供科學的評價根據。然而在實施審計工作的過程中,從審人員往往能夠很容易地認定干部任期的微觀經濟效益,對于宏觀經濟效益的確定卻十分困難;能夠準確地認定干部任期的經濟效益,對于社會效益地卻難以作出準確評價;能夠全面地認定干部任期的當前經濟效益,對于長遠經濟效益卻不易作出客觀的評定[3]。無法有效全面地對黨政干部工作期間的各類效益進行評估,往往會導致經濟責任審計的全面性降低。
1.3缺乏準確的評價標準
長期以來,我國對財政資金使用中的監督大多集中于總量監督和結構監督兩個方面,而忽視對財政資金使用效果的監督。經濟責任審計不能對這個問題進行有效的監督,所以應賦予績效分析和評價的新內容。由于績效審計的對象往往會有很大差別,對被審對象的效益性等方面進行評價所遵循的標準也會有很大差別,難以實現統一標準。首先,現有的審計體系制度不夠全面,存在很多不足之處。現有審計體系僅僅要求從審人員對經濟指標、經濟決策、財政財務收支、廉潔自律等內容監督,局限于經濟責任的內容,然而,對具體的評價方法、評價標準、評價制度未作規定。我國需要建立一個科學的、執行力強的審計理論體系。其次,工作績效信息往往具有多元性、差異性等特點,使得信息的準確獲取具有一定的難度。因此,在對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同時,需要對其所承擔的社會管理責任、政治責任、機關效能建設責任等工作績效進行評價。
1.4經濟責任審計結合績效審計上還有瑕疵
近年來,經濟責任審計越來越多地考慮到績效審計的一些思路和理念,有一些部門和領域開展的也還不錯,但兩者在結合上還有瑕疵。績效審計涉及被審計對象任期所處部門經營管理和經濟情況的許多領域,牽扯到的事務繁多,涵蓋范圍廣闊。然而,現有審計體系關于績效審計的內容仍處于建設過程中。例如,對行政事業單位等非營利性組織的績效評價范圍較小,僅對資金閑置、擠占挪用等問題提出了審計要求,而對決策失誤,損失浪費等問題缺乏更深層次的查處,審計揭示和探討的問題缺乏廣度,應涉及單位業績成效的管理,甚至政府的服務宗旨和服務部門任務的定位等更加有深度的問題[4]。從審人員應掌握多學科專業知識和技能,才能夠應對審計對象的復雜性,克服審計評價標準不一的困難,以實現對審計目標全面、廣泛的績效審計。同時,審計工作組應建立完善的專業人才結構制度,以滿足審計項目要求。然而,我國從審人員在績效審計這一方面存在著很大不足:其一,從審人員缺乏良好的社會科學教育,調查或評價工作經驗較少,對被審計政治領域缺乏深入的了解;其二,雖然我國開展審計工作已有二十多年,但審計人員長期從事就賬查賬工作,很少涉及績效審計工作,缺少績效審從審經驗,這也是影響開展績效審計工作進程的一個重要因素[5]。
2績效審計的科學性及二者結合的重要意義
績效審計要求宏觀經濟調控政策得以有效落實,在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前提下,不斷提高經濟發展的質量。通過績效審計,不僅可促進黨政領導干部進一步完善社會管理制度,解決民生問題,提高社會服務,且有利于精神文明公平公正建設,使得領導干部更加關注醫療、教育、社保等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問題。有效的績效審計,有利于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改革為服務型政府、責任型政府、法治型政府,可以極大地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以及經濟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能夠有效地遏制“數字出官,官出數字”這類不良的社會現象。審計工作主要是對責任主體部的金融活動和效益的評估,對我們的經濟責任進行準確的評價是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關鍵問題。績效審計要按照有關規定和準則,采用審計的程序和方法,監督其財政收支和相關經濟行為的效益,通過有效的分析提煉,進一步監督及評估被審單位或項目經濟活動的有效性及合理性,給出改進意見,提高效益。另外,績效審計的開展是制衡領導干部權力的一個重要手段,因為它是對經濟、效率、效果的一個綜合評價。經濟責任審計中引入績效審計的目的就是從第三者的角度,向有關利害關系人提供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信息,促進資源管理者或經營者改進工作,更好地履行經濟責任。
3績效審計視角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改善途徑
3.1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力量
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們要面對的問題越來越多,新常態下,新生事物也是需要更多的人力去解決,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的理論十分重要。必須要按部就班有計劃,有足夠的力量進行及時的領導干部審計,避免出現審計調查解決問題的審計工作組力量不足的情況,一些財政金融的收入和支出都少的部門,或者沒有金融資源配置和行政審批機關權力的部門,一些質量問題較少的行業,開展專項審計就可以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相關的范圍之內的授權審核,通過現有的審計可以更清晰地驗證,具體授權范圍內的具體事務的領導干部和檢查、評估、宣傳,在任期間可以安排特別審計調查。建立和完善各級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重要的是提高經濟責任審計人員機構,讓熟悉審計政策,有一定級別的干部從事這項工作。為了盡快適應發展需要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力量。
3.2建立經濟責任審計科學規范的評價體系
在擬定和制定評價體系的過程中,審計部門和紀律檢查和監督以及組織和人事部門必須在協作工作的過程中進行方案的制定,研究擬定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和法規的定義,來保證實現經濟責任審計效率和公正性。經濟責任的范圍涵蓋的范圍非常廣泛,不同部門之間的財務責任的領導干部是非常不同的。負責定義和評價應堅持定量和定性的標準,在科學分類的基礎上,準確把握政府部門的本質差異,企業和機構之間的評估標準來確定領導干部。在實踐中,這樣做只要根據評價評分量化方法,可以確定本次審計評價更準確,直接使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此外,需要設置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和綜合使用國有資產和金融資本。
3.3讓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真正發揮有效作用
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就是對領導干部有一個制約,這是經濟責任審計的本質問題,所以,從一定程度上說,讓經濟責任審計真正成為監督和制約干部的手段,就要加入“績效”這個東西,有了績效,才能真正讓經濟責任審計發揮作用,否則,經濟責任審計只能是走形式,無法發揮它的全部作用。各級組織部門要根據新形勢發展的要求和干部任用條例的有關規定,堅持“先免職、再審計、后任用”的措施,在決定干部離任或有調整意向前,先免除其領導職務,再委托審計機關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形成之后,領導和組織和人事部門審計結果來參考和評估,決定是否對其繼續任用,當然這在現行體制內還是一個假設。但是,組織和人事部門要去思考,如果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對經濟責任尚不清楚或不研究不作為,沒有約束的行為,一律不認可,確保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到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也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實踐之前任命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和干部任命前系統結合。對于在表面背后產生的經濟財務收支不平衡和無效率的經濟責任問題,應該全面地分析,得出問題的原因“,誰的孩子誰抱走”,屬于主管機關部門負責的,屬于所屬單位單位負責的,負責前任領導應當負責的,都應該有一筆清楚的賬,不可以籠統地歸咎于當前一任的領導。
3.4盡快將績效經濟責任審計“寫入法律”
“績效”的概念起源于企業,但是現在在我國行政部門中逐漸開展,我們的行政管理人員也應該逐漸樹立起績效的意識。很多同志對績效還存在著誤解,其實績效在我國也不算是新生事物了,現在在經濟責任審計中開展績效審計也是恰逢其時,既然《審計法》和《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要求對所在單位財政收支進行審計,那我們就應該把績效的理念引入到這里去,但是目前還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制約這個行為,所以,將其寫入法律就成為了當務之急,我們應該盡快把規章制度建立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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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經濟責任審計屬于我國審計工作的一項重大舉措,同時也是我國審計工作發展的大勢所趨。作為一項監管領導干部的制度,經濟責任審計凸顯了其他審計難以取代的作用,在確保國家資產的完整、安全、保值、增值以及完善領導干部監管方面均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成為我國審計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1經濟責任審計概念
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從廣義、狹義方面展開理解。其中,廣義方面的經濟責任審計涵蓋了所有的審計,因為在審計產生的客觀條件中,包括了財產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相分離,其核心目的是確保財產的完整、安全,確保會計信息的可靠、準確,從而有效明確經營管理人員的經營管理責任。可見,從本質上來說,無論哪一種審計,均屬于經濟責任審計。狹義方面的經濟責任審計,是特指獨立的審計部門,受國家干部管理部門的委托,按照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管理條例的規定,對黨政相關領導干部、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在他們職責范疇內所履行的經濟責任情況展開一系列的審計工作,以對他們履行經濟責任的行為予以監督、評定。
2經濟責任審計特點
(1)受托性。國家干部管理部門委托審計部門執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任務,對于審計部門而言,屬于被動式審計行為,基于此,經濟責任審計相較于其他審計,有著顯著的受托性特點。
(2)政策性。經濟責任審計需要對黨政相關領導干部、國有企業管理人員一系列能力水平開展對應的審計評價,包括政策執行、經濟決策及經濟管理等,對審計工作者理論、政策等水平提出了極高的要求,只有具備良好的理論、政策水平,方可從體制、制度等相關方面提出有建設性的審計意見及建議。
(3)風險性。經濟責任審計關乎黨政相關領導干部、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的廉政狀況、個人績效等方面,如果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未以事實作為依據,未以健全的審計底稿作為支撐,而單單以審計對象的相關報告作為依據,審計工作者勢必會面臨一定的審計風險。
(4)差異性。經濟責任審計的差異性表現在:一是黨政相關領導干部、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的任期長短不一、給評價工作帶來不同的要求;二是這些被審計人離任后的去向不一,包括升職、離職、退休等等。雖然都要求審計工作者要執行相對統一的標準,但因出現不同的情況,對審計工作的開展還是會有一定的影響的。
3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存在的問題
3.1審計評價不夠全面
實踐中,審計人員在缺乏評價依據又考慮規避審計風險時,做出的審計評價往往過于籠統,缺少全面性,沒有對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做出客觀評價,達不到審計目標。
3.2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重點不突出,缺少針對性
目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多是就是論事,審計評價的重要性原則沒有體現出來。怎么抓住審計評價重點,是經濟責任審計需要解決的難題。
3.3審計查證缺乏深度和廣度,審計評價不準確
部分審計人員沒有走出“賬本”,走訪調查、實地抽查、個別座談等不夠深入,加之受時間、手段等因素制約,調查達不到應有的效果,沒有揭示問題實質,無法做出準確的審計評價。
3.4經濟責任交接制度不健全
審計中,經常遇到一些由于交接工作流于形式而引起的債權債務、合同履行以及資產管理等方面的糾紛,經濟責任交接制度不健全,影響了經濟責任的劃分。
3.5審計人員綜合業務能力差
現實工作中,部分審計人員的知識能力同工作需要還存在一定差距,有待進一步提高。
4改進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措施
4.1準確定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
一是圍繞干部管理職能,以發展的眼光全面、系統、辯證地看待特定歷史條件下發生的問題,而不是機械地照搬過去或現行的法律法規對其簡單、片面地下結論。應結合干部工作實際,做到客觀公正,避免審計評價的片面性。二是對審計評價應做到切實可行,簡便實用,不能超越審計權限,切忌對審計過程中未涉及的事項、證據不足、評價依據或標準不明確以及超出審計范圍的事項進行評價。三是審計評價應根據干部監督管理部門工作需要,對干部任期內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給出正確的評價意見,為考核任用干部提供依據。四是把握全局利益與局部利益的統一性。
4.2在審計實施過程中,應圍繞評價目標開展審計工作
一是根據評價指標確定的總體框架,結合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明確審計重點,同時圍繞各項評價指標進行有針對性的審計取證;二是對發現的問題要善于運用審計調查方式加以分析、解剖,及時與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掛鉤,明確干部應負的經濟責任,便于做出審計評價;三是審計報告應圍繞評價目標,以評價指標為主線,以審計發現的情況和問題作為基礎,準確劃分經濟責任,做到評價有理有據。
4.3進一步完善評價標準
在審計評價上,要進一步完善評價標準,增設更為科學的評價指標,使審計評價標準真正反映干部是否全面、規范和有效地履行了經濟責任。在關注干部權利運用和經濟責任履行合法性的同時,應更加關注被審計干部經濟行為的績效性。因此在審計評價標準上,應增加反映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指標。同時建議及早頒發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南,專門規定重要經濟決策建立與執行、財政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性、內部控制制度、執行財經法紀、個人廉潔自律等相關定量與定性指標,以及行業標準和地區水平的參考值,以判斷履行經濟責任職責的優劣。
4.4建立健全經濟責任交接制度
應將工作交接納入經濟責任審計管理之中,前任、繼任人員都要填寫《經濟責任交接表》,簽訂《經濟責任交接承諾書》。離任應承諾交接表中的資料及數據真實、準確、完整;繼任應承諾對所交接的全部經濟事項繼續履行經濟責任。建立經濟責任交接制度,可有效分清前任、繼任雙方的責任,增強責任意識,改變“新官不理舊賬”的狀況,為促進和改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工作起到積極的作用。
4.5提高審計人員綜合業務素質,降低審計評價風險
目前,審計力量不足與審計任務重的矛盾比較突出,審計項目深度不足、廣度不夠,審計項目質量難以保證,審計評價往往就是抓不住要害,加大了審計評價風險。從目前情況看,普遍存在對審計情況綜合思考不深、問題成因分析不透、意見建議層次不高等問題;有的只是對問題簡單疊加,缺少歸納梳理、分析總結;有的沒有真正抓住問題的根本結癥,意見建議針對性不強。因此,要加強對審計人員的培訓,審計人員除了掌握必備的會計、審計知識外,還需要掌握經濟、法律等知識,具備良好的語言溝通、文字表達和邏輯思維能力。通過“請進來”,即邀請相關專家做專題講座,“走出去”,即鼓勵審計人員積極參加各種培訓,選派業務骨干參加上級重大項目審計等方式,提高審計人員綜合業務素質。
一、緊緊圍繞推我縣“三個重要基地”建設這一中心工作任務,突出搞好審計監督工作
一要著眼發展,找準位置。審計工作必須緊跟時代步伐,符合發展節拍,才能充分發揮審計監督在維護經濟秩序、打擊經濟犯罪、懲治腐敗和加強對權力制約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因此,審計工作要以黨的十會議精神為指導,緊緊圍繞經濟建設這個中心,高度關注經濟體制、政策、制度以及經濟運行結構和質量等方面的變化,注重研究政府宏觀決策和經濟發展態勢,做到不僅僅埋頭于具體項目,更善于從宏觀的角度去研究分析問題,努力提高審計成果的層次和水平,從而在監督中體現服務,在更高層次上為社會和經濟發展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二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牢固樹立緊緊圍繞縣委、縣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來開展審計工作的理念,堅持以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目標,把縣委、縣政府和人民群眾關心的問題作為審計監督的重中之重,加大監督力度。進賢縣委、縣政府明確了“十二五”期間綜合實力重返全省第一方陣的發展目標,提出了建設“一核兩帶、三城四縣”的發展思路,找準了打造南昌核心增長極特色展示區的發展定位,做出了提升“四大特色”、聚焦“五大板塊”等一系列發展戰略。那么,審計工作必經密切關注經濟發展各項措施的實施情況,關注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關注涉及群眾利益問題的落實情況,切實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努力促進進賢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三要全面審計,突出重點。圍繞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加強對“三公經費”的審計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圍繞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加強對“三亂”治理、工程項目的招投標、國有土地審批、義務教育階段的收費等方面的審計監督;圍繞經濟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審計監督,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圍繞政府投資的重大項目進行審計監督;圍繞財政體制改革,加強對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政府采購、中央轉移支付和“收支兩條線”等方面的審計監督,為建立“透明財政”、“陽光財政”服務;圍繞解決“三農”問題,突出對農業資金、扶貧資金、糧食直補資金,特別是農業專項資金的審計監督;圍繞建設和諧社會,加強對社會保障各項資金、救災資金等涉及到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專項資金的審計。通過卓有成效的審計監督,進一步深化財政體制改革,建立健全公共財政框架體系、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系、科學決策程序和機制,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逐步形成一整套完善的監管制度和工作機制,為優化經濟發展環境、促進進賢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提供強有力保障。
二、進一步深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
一要加強組織領導。一方面,爭取各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的高度重視,做到經常主動請示,定期匯報情況,取得各級領導對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大力支持,幫助審計部門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另一方面,審計部門要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認真聽取各級黨委、政府的意見,主動請示匯報,不能單打獨斗,我行我素。
二要搞好協調配合。經濟責任審計涉及審計、紀檢、組織、財政、人事、國資等幾個部門,為此應進一步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的組織和協調,定期召集相關部門研究工作,合理確定審計項目,共同搞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三要保證審計質量。首先要做到嚴謹細致。目前在經濟領域違規的問題比較普遍,有的甚至還比較嚴重,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等問題屢禁不止。因此,審計部門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時,要認真細致地進行調查,每一事項都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一經發現問題堅決予以糾正,及時進行處理,重大問題及時移交紀檢司法機關處理。其次要做到實事求是。經濟責任審計涉及對干部的評價和處理,因此一定要依法審計,規范操作,實事求是,公平公正,為正確評價和使用干部提供重要依據。
四要利用好審計成果。經濟責任審計是加強干部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環節和有效措施,有利于領導層和組織人事部門多角度、多方面、全方位地考核了解干部的德能勤績。因此,要努力使經濟責任審計成果成為干部管理部門用來全面考核評價干部、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據,成為組織人事等部門加強領導干部監督、管理和使用的重要手段,成為從源頭上預防和遏制職務腐敗的重要措施。
三、進一步加強審計法制建設和隊伍建設,切實提高依法審計能力和水平
一要加強審計法制建設。目前,從中央到地方先后頒布了一系列審計法律法規和條例。為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相關法律法規,促進被審計單位認真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維護依法審計的嚴肅性,我縣也相應制定了相關的措施和管理辦法,這些都為我們實施依法審計提供了有力保障。我們一定要抓住審計法律法規不斷健全完善的有利契機,加快推進審計機關法制建設步伐,為審計工作創造更為有利的法制環境。
二要堅持依法審計和處理。一是要把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核準核實,這是依法審計的前提。尤其是對處理處罰事項,必須做到證據確鑿,依據充分,處理恰當,讓被審計單位心服口服。二是處理要堅決。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前提下,依照法律法規,該糾正的糾正,該通報的通報,該處理的依法進行處理;對問題重大、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違紀政紀的,要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有犯罪嫌疑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懲處,絕不姑息遷就。只有這樣才能震懾違規違法違紀行為,防止和杜絕腐敗現象發生。
三要切實抓好審計隊伍建設。審計隊伍建設是審計工作的基礎和保證。首先嚴把進人關,審計工作專業性特強,政治素質要求嚴格,今后凡進入審計機關工作的人員在符合政治素質的前提下,必須具備專業技術資格。其次,要加強業務培訓。一是在理論學習上突出一個“實”字。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靈魂和指南,將堅定理想信念貫穿于學習教育的全過程。落實日常學習制度。根據學習計劃的內容和要求,安排政治或業務學習,并做好記錄建立臺賬。抓好各項專題教育。在學習實踐活動中,緊緊抓住整改落實這個關鍵環節,較好地解決本單位影響和制約科學發展的突出問題,使學習實踐活動扎實而有成效。二是在業務培訓上力求一個“效”字。針對特殊的形勢大背景,結合績效審計和計算機審計兩個“推進年”活動,專門安排業務集訓,全員參訓;舉辦計算機培訓,根據達標要求和年齡結構分批進行。通過加大培訓頻次、提升培訓層次、把握培養梯次,真正使業務培訓為審計工作提供智力支撐。第三,加強素質教育。加強審計隊伍建設,必須以廉政建設和機關效能建設為抓手,切實保障審計工作的健康發展。始終把廉政建設視為審計工作的生命線和“高壓線”,突出抓好機關效能建設,規范審計權力運行,是審計干部隊伍建設取得成效的一項重要工作。機關效能建設是隊伍建設的重要抓手。只有強化教育、嚴明紀律、嚴格制度,不斷規范審計權力的行使,培養嚴謹細致、廉潔高效、風清氣正的工作環境,才能保證審計工作的獨立性,保證審計隊伍的純潔性和戰斗力。要把廉政建設和機關效能建設滲透到審計工作的方方面面,把磨練意志和砥礪品行貫穿于審計人生的始終,在思想上、制度上、責任上、監督上筑起四道“防護堤”,讓審計人員不想不敢不能違反規定,永遠當好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守護神”。近年來審計工作之所以能取得矚目的成績,贏得黨和政府以及社會公眾的認可和好評,正是因為有一支作風優良、勤政廉潔、特別能戰斗、特別能奉獻、黨和人民信得過的審計干部隊伍。
四、加強領導、密切配合,推進審計事業科學發展
一要強化領導,為審計工作提供組織保障。各級黨委、政府要繼續高度重視審計工作,切實加強了對審計工作的領導;從維護法律尊嚴、推進依法治州的高度,一如既往地重視、關心、支持審計工作,充分尊重和配合審計監督。經常聽取審計工作匯報,研究和幫助審計機關及時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排除來自各方面的阻力和干擾。
二要密切配合,為審計工作創造良好環境。各有關部門要自覺接受審計監督,積極主動地配合審計部門開展工作,認真辦理審計機關移送的事項,嚴格落實審計決定。特別是被審計單位要認真執行審計決定,對于審計發現的問題要給予高度重視,對審計報告提出的問題、意見和建議要逐條落實,限期整改。縣人大、縣政府要對審計決定落實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確保已經發現、查處的問題不再重復發生。要督促有關單位和部門落實意見和建議,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將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落實情況納入工作考核中。
【關鍵詞】任中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導向審計;初步探討
賬項基礎審計、制度基礎審計、風險導向審計是審計發展的三個階段。風險導向審計是以被審計單位風險評估為基礎,綜合分析評審影響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的各因素,并根據量化的風險水平確定實施審計的范圍、重點,進而進行實質性審查的一種審計方法。本文從任中經濟責任審計(下文簡稱任中審計)不同于財務收支審計和離任審計的特點出發,探討在任中審計中引入風險導向審計動因、具體應用及任中審計中引入風險導向審計面臨的挑戰。
一、在任中審計中引入風險導向審計的動因
在任中審計中引入風險導向審計是任中審計區別于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和財務收支審計的特點與風險導向審計方法優點的有益結合,推動任中審計由傳統審計向現代審計的轉變。
(一)與離任審計相比,任中審計具有三個特點
1.任中審計更強調事中監督
任中審計是指在經濟責任人任職期間的某一時點對其任職以來到審計時間點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既是對既定履職情況進行客觀評價,更是通過對前期的履職情況的評價,揭示出企業運營過程存在的普遍性和傾向性問題和風險。任中審計,為保證經濟責任人整個任職期間資產安全,資產保值增值,提高經濟效益提供了一項有效的事中監督機制。
2.任中審計更著眼于預防監督
任中審計,雖然也對經濟責任人履職情況進行評價,但是其評價是對前期履職情況的階段性評價,而非蓋棺定論。因此任中審計目標雖然也涵蓋履職情況評價但更多的應該著眼于發現問題、揭示風險,充分發揮其預防、教育、規范、監督的作用,盡可能減少損失。任中審計的根本著眼點應該是預防風險擴大、防微杜漸。
3.任中審計成果更易落實整改
任中審計“確認業績、揭示問題、完善監督、改善管理”,是新形式下對經濟責任人實施間接控制和監督的重要措施。開展任中審計可以充分發揮審計的威懾作用,有利于經濟責任人廉潔自律,達到企業與經濟責任人雙贏的目的,有利于上級監督管理部門及時了解干部的各方面能力,客觀公正的考察選拔。正因如此,任中審計發現的問題、揭示的風險被審單位整改壓力更大、整改效果也更明顯。
(二)與財務收支審計相比,任中審計更具高度、全局性
檢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是任中審計的一項基本內容。財務收支的專項審計主要關注的是收入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財務支出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和資產安全完整性。任中審計關注的屢職期間經濟指標情況、經濟活動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重大決策及效益情況,國有資產管理、使用、保值增值情況,以及廉正情況。從審計關注的重點可以看出任中審計更具高度、全局性。
風險導向審計在指導思想上更注重與組織目標的契合,要求內審人員從戰略系統觀的角度對組織面臨的風險進行分析、測試和評價,以確認組織的風險控制是否保持在可接受水平之上;在具體的審計思路上,運用“自上而下”的思路,實施戰略風險和經營風險導向下的邏輯推理,以確定實質性測試的時間、范圍、重點和程序;在審計重點上更注重于對整個組織運營環境和所面臨風險的分析;在審計方法上,風險導向審計廣泛運用分析性測試方法,對收集到的有關資料進行綜合分析。
基于對任中審計不同于離任審計、財務收支審計的審計內容、審計目標的認識,結合風險導向審計的優點,在任中審計中引入風險導向審計更容易實現任中審計的事中監督、著眼預防,從更具高度和全局性揭示風險,出具審計報告。
二、風險導向審計在任中審計中的應用
風險導向審計在任中審計中的應用,主要是在計劃組織實施任中審計時貫徹風險導向審計的理念,遵循風險導向審計的方法程序。下面以某市級通信企業負責人任中經濟責任為例,分析風險導向審計在任中審計中的運用。
(一)任中審計的總體風險評估
通信行業作為國民經濟的基礎性行業,受到國家整體經濟形勢的影響,整體經濟好壞會影響著企業與個人對通信服務的需求,進而影響通信行業整體發展狀況。通信行業環境在行業監管強弱、競爭強弱等方面對通信行業運營商發揮作用。運營商規模大小、實力強弱、在某一地區的競爭地位左右著運營商對經營行為與經營策略的選擇。運營商作為國有控股企業,業績考核的壓力層層傳遞到每一個具體的運營企業。業績考核作為企業領導升遷、獎懲、評價依據,象一根無形的指揮棒,左右著企業經營層對具體經營行為的選擇。通信行業轉型,不斷挑戰著領導對新業務的認知能力、對新風險的把控能力。從總體環境、行業環境、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業績考核壓力等內部環境出發,在任中審計中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企業的總體風險:
1.新業務帶來風險
(1)轉型業務。轉型業務是運營商由服務提供商向綜合信息運營商轉變的選擇,是在面臨語音業務流失情況下,對自身產品服務的一次突破。盡管所提供轉型業務依托于原來提供服務的通信行業之上,但是更多進入的是通信行業與其他行業的邊緣地帶。企業對業務發展模式的選擇伴隨著不同的新風險。
(2)移動業務。企業進入移動業務領域,缺乏移動業務實際運營經驗,對移動業務發展規律認識有一個漸進的過程,會面領新的挑戰。移動業務更多的是針對個人消費者,對消費者消費行為分析不徹底,可能導致新增用戶緩慢,舊用戶流失加快風險。在全業務發展中,融合套餐設計、分攤政策是否合理,融合套餐的推廣,是否會存在加速移動業務對自身固網客戶價值替代等風險。
2.龐雜的IT支撐系統帶來的風險
通信運營商各類系統多,各個系統間數據流轉、鉤稽關系建立復雜。比如電信繳費充值卡,從制卡出售到用戶消費先后經歷了電信卡平臺系統、充值到個人帳戶進入銷帳系統、消費后系統銷帳,在財務上先后反映為電信卡余額、預存款余額,以及對用戶欠費的沖銷。
3.業績考核壓力帶來的風險
績效考核與企業負責人的獎懲升遷關系密切。由于整體環境帶來的行業繼續增長的壓力,股票市場上股東對投資回報的要求帶來的利潤的壓力和壓縮成本費用的壓力,都可能導致負責人在經營策略選擇上對高風險項目的產生偏好。同時,業績壓力大小,容易成為企業負責人突破內部控制,經營決策、會計處理凌駕于內控制度之上,造成總體風險偏高。
(二)任中審計的報表層次和認定層次風險評估
在評估了被審計單位的總體風險后,將識別風險與認定層次可能發生的錯報領域相聯系,考慮識別的風險造成后果的程度是否重大。同時考慮對識別的風險導致財務報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根據識別的總體風險,在任中審計中應該重點關注以下報表層次和認定層次風險。
1.識別的新業務風險,可能帶來的認定層次風險
(1)收入的分類、準確性、完整性、截止認定恰當與否。在審計中重點關注收入的是否記錄到恰當的分類,記錄的金額是否準確,是否所有發生的新業務均已經包括在內,所有確認的收入均是當期應該確認的收入,是否存在提前或延后確認收入情況。
(2)應收賬款、預收賬款存在、權利、完整、計價恰當與否。在審計中重點關注是否按照資產、負債確認的條件合理確認了新業務的應收、預收賬款;是否存在未遵循事先確認的計費規則,對不應該確認收入的部分確認了收入,從而虛增應收賬款;預收賬款按照系統的合理的方法分攤確認收入,是否存在提前或延后確認收入導致的預收賬款的虛減與虛增。
(3)系統集成業務尤其應該關注固定資產的存在和權利:企業投資的固定資產是否存在(因為系統集成業務形成的固定資產很多在客戶端,可控性比較弱),對記錄的固定資產的擁有和控制的權利是否充分。
評估以上認定層次的風險重要程度,是否對報表產生重大影響
2.考核壓力帶來的風險,可能帶來的認定層次風險
(1)收入的發生、截止認定。發生的認定主要考慮被審計單位是否嚴格執行拆機規定,對超過拆機時限的是否及時拆機情況。因為電信業務的特點大量的采用用戶預存款模式發展業務,在面臨考核壓力的情況下,更可能采用提前分攤預存款,或者將本應該分期確認收入的業務列作一次性收入,提前確認。
(2)成本費用的截止、完整、分類認定。在面臨收入壓力大,成本費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企業的經營者可能通過分類將一類費用計入另外一類費用,影響分類認定;將已經發生的費用部分確認為當期部分計入以后各期,影響完整性認定;同時將本期發生的成本費用全部在下期確認,違反權責發生制基礎,影響成本的截止認定。
(3)被審計單位在面臨考核的壓力時候,可能采取盡可能的多確認收入、提前確認收入,同時延期確認成本。隨著壓力的進一步增大,利潤的真實性風險將凸顯。
評估以上認定層次的風險重要程度,是否對報表產生重大影響。
(三)任中審計的進一步審計程序
根據以上識別的報表層次重大風險和認定層次重大風險,進一步實施審計程序。對IT支撐系統帶來的報表層次風險要關注系統的并行記錄、驗收報告或者借助外部IT專家的力量對系統的可靠性進行評估;同時應該關注是否建立業務數據與財務記錄的日常稽核制度;對IT系統的有效性進行穿行測試,發現問題。對根據認定層次風險重要程度確認的報表層次的風險,以及其他認定層次風險,根據風險重要程度對所有重大的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設計和實施合適的實質性程序,合理應對風險,實質性程序與傳統審計方法程序類似,在此不再贅述。
通過以上風險識別、評估、應對的程序,審計人員應該基本明確在被審單位任中審計中應該關注的重點、從整體上對被審計單位風險作出合理的審計判斷。從實現任中審計目標對企業負責人任期內業績進行評價、發現問題、揭示風險,利于被審計單位的整改和對以后業務發展中的風險防范。在任中審計中引入風險導向審計可以使內審的出發點處于更高的高度,避免陷于某個具體事項的會計處理上。
三、任中審計引入風險導向審計面領的挑戰
1.對任中審計所揭示風險缺乏明確風險評價體系
任中審計缺乏統一、具體的經濟責任界定標準和評價標準,評價尺度難以把握。審計評價是任中審計的基本內容。在對被審計單位收入、費用、資產、負債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等審計中所揭示出的風險以及被審計單位對所揭示風險已經采取的部分措施的有效性,以及所產生的經濟后果,難以以明確的風險評價體系進行評價。
2.內審人員專業勝任能力
在任中審計引入風險導向審計,不但要求審計人員必須具備良好審計基礎素養,對任中審計的審計目標、審計內容有準確的認識和定位,同時必須具備以風險導向審計理念開展審計工作的能力,將風險意識始終貫穿于審計過程中的各個階段。更好的立足于“上”,統觀全局,對被審對象的面臨經濟環境、行業環境、公司內部環境有充分透徹的認識。這對內審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內部控制機制是否有效
內部控制機制有效,是任中審計中引入風險導向審計的必要基礎。隨著2008年新《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頒布實施,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重視內部控制制度建設。但是,目前仍然有很多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不夠完善,或者雖然已經制定了詳細內部控制制度,但是并未真正實際執行。公司是否進行內控制度的自評估,以及建立風險管理制度應對企業發展中識別的風險。如果從風險評估中就發現被審單位內部控制相當薄弱,那么接下來的審計中就無法采用風險導向的審計方法開展審計工作。
4.內審人員獨立性對風險導向審計重要影響
內審人員相對獨立性對于內審人員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進行審計評價至關重要。內審人員應該站在獨立的立場上,對企業面臨的內外部環境進行分析,對在風險評估過程中風險識別的充分性、風險評估的恰當性進行審計判斷,不偏不倚。對揭示的風險,根據風險的重要程度,實施恰當的進一步程序。因此在組成審計組時,要充分考慮成員對于被審單位的獨立性,避免因獨立性對風險導向審計造成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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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作為內部治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推動依法治校和簡政放權發揮著重要作用。本文基于內部審計增值的角度,在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不斷深化的背景下,探討內部審計對完善高校綜合改革發展的路徑。
關鍵詞:
綜合改革;內部審計;增值路徑
基金項目:
中國教育審計學會2015-2016年度教育審計科研課題,內部審計在高校工程管理中的職能與定位研究,編號:JY20152206。
一、引言
依法治校和簡政放權是我國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的兩個指導性方向。在教育體制改革的過程中,特別是校院兩級管理模式的推行過程中,校院分權和管理重心的下移,迫切的要求建立健全高校的內部控制機制,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實現大學權力的合理制衡與內部監督。內部審計作為內部治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推進依法治校和簡政放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新修訂的內部審計準則,將內部審計定義為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它通過系統化、規范化的方法,審查和評價組織的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適當性和有效性,其目的在于促進組織完善治理、增加價值和實現目標。[1]內部審計的職能轉變將使其逐步參與到高校改革發展的管理決策和建設規劃中,并保障高校綜合改革的發展穩定。本文從內部審計為學校發展增值角度來探討內部審計對完善高校綜合改革發展的路徑。
二、內部審計在促進高校改革發展中發揮作用的途徑
1、完善制度建設,規范管理活動
校院兩級管理改革之前,大部分的基礎院系并未建立院系內部的規章制度,多為參照學校制度管理執行相關事務。權力下放后,學院作為一個擁有相對完善自力結構的體系,需要建立一套適應自身發展的制度,包括行政管理類、科研管理類、財務管理類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類等。審計部門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對院系的制度建設有了較為全面的了解,熟知學院在參照學校制度執行過程時,存在哪些管理漏洞與薄弱環節,以及哪些類別的管理制度應該在學校制度基礎上細化或進行個性化的制定。如部分院系由于課程設計,需購買、保管大量移動設備,則該院系應建立對移動設備進行備查登記或辦理相關調撥手續的制度;部分院系下設多個實驗室,則應建立實驗室管理辦法,并對實驗室的使用、管理、耗材等作出相關規定。對新制定或修訂的院系管理制度,在其實施過程中,審計同樣應給出相應的建議,幫助院系不斷完善其制度體系。
2、搭建內部控制體系,建立分權制衡,規范權力運行
內部控制是單位制定的組織計劃和相互配套的各種方法和措施。內部控制的設計本身是一種權責劃分,內部控制的運行體現為監督與制衡。由于高校過去“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權力結構,使得基礎院系的內部控制體系長期以來不夠健全和規范。權力下放后,需要進一步理順學校與院系間的責、權、利關系,形成決策、執行、監督互相分離、互相制衡的局面,使學校與學院間的內控制度能“承接到位、體系嚴密、執行有效”。高校內部審計可以通過自身的專業優勢,幫助院系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單位層面和業務層面的內部控制體系。對于院系單位層面的內部控制可協同參與設計,并結合內部控制的五要素,主導內部控制審計工作;對于院系內部控制業務層面的內部控制,幫助其建立可行性強、操作性高的業務操作指南規范。同時,審計需對院系內控體系的健全性、有效性進行總體評價,關注內部控制缺陷可能導致的潛在風險,從內部控制的薄弱環節入手,深入開展審計業務活動。對內部控制審計發現的問題,及時查找內控設計與內控運行方面的問題。通過內控制度的建立和內控審計的評價,不斷完善各基礎院系的內部控制體系,推進其運行有效。
3、利用信息優勢,協調各部門的發展,為領導決策和學校發展服務
高校內部審計是高校治理不可或缺的一個子系統,它的存在有助于高校完善內部治理體系中克服內部治理部門化、碎片化和職能體系分設產生的管理盲區,促進各子系統從破碎走向協調和整合,為高校教育綜合改革實現整體治理、改善職能部門無縫隙運行發揮增值作用。[2]審計部門對其他部門各項經濟政策、管理運作有較為全面的了解,既可以利用信息優勢對學校的各項管理決策提供咨詢與建議,又能從專業角度防范潛在的決策風險,同時還能在決策執行過程中做好監督工作。通過審計咨詢參與學校發展建設,可統籌整合各部門的資源,并平衡各部門協調發展。高校內部審計具有審計范圍廣、審計方式靈活、審計方法多樣和審計監督常態化的特點。在高等教育改革過程中,內部審計可以充分發揮其特性,創造性的開展適應改革發展的審計業務。針對改革過程中的政策推進和簡政放權,探索開展政策跟蹤審計和審計政策措施貫徹的總體情況,及執行政策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針對權力結構重建后,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以部門職能和崗位職責清單為依據,將經濟責任審計與內部控制審計相結合,開展廉政審計;針對改革過程中新出現的一些熱點、難點問題,開展針對性強、時效性高的專項審計調查,覆蓋常規審計盲點,為高校領導層的宏觀管理和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4、加強審計結果利用,建立審計結果公開機制,促進高校改革發展建設公開化和透明化
隨著政府向高校放權,以及企業、社會對高校投融資參與程度不斷加強,信息公開是高校辦學的必然要求。信息公開既是完善高校治理的重要措施,也是強化政府、社會、公眾對其監督的有效途徑。而審計結果公開是高校信息公開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校務公開的良好補充。審計結果公開是審計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和權限在審計項目完成后,以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審計的主要結論。由于審計項目涉及學校各個下屬單位的重大事項決策情況、重要經濟管理活動,涵蓋人事、財務、制度、科研、資產等各方面的有效信息,因此審計結果公開有利于將學校各下屬單位的行政行為、履職能力和實施效果向廣大師生,滿足其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審計結果公開應根據公正性、重要性和謹慎性原則,合理建立相應的公開機制和公開渠道,根據需要分類別、分秘級進行公開。主動公開廣大師生關心的熱點問題,包括預算執行與決算的審計結果、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職情況的審計結果、科研經費的綜合審計結果、工程項目的審計結果,以及專項審計情況等;依申請公開涉及國家、學校或集體秘密的有關內容,并明確依申請公開的申請方式、受理程序和答復機制。審計結果可通過會議通報、書面刊印、網站公告等多種形式在校內公開,并逐步向社會公開。
三、從改革內部審計發展方向入手提升內審增值功能
1、優化內審組織形式,形成審計聯動新架構
2015年2月9日,教育部的《教育部關于加強直屬高等學校內部審計工作的意見》(教財〔2015〕2號)指出“要切實加強內部審計的組織領導,學校主要負責人應直接領導內部審計工作,定期聽取審計工作報告;深化經濟責任審計,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機制。”內部審計若要切實發揮對高校發展的最大化作用,需要健全、優化內部審計組織機構,以管理和指導內部審計工作。通過建立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內部審計與組織、人事、財務等相關部門在審計方面重大問題的會商溝通與協調配合,發揮相關部門的專業咨詢作用,進一步規范內部審計程序,保證審計質量,并加強對審計結果的有效利用。應將討論確定年度審計計劃、交流和通報學校經濟責任審計情況、研究審計工作的重大問題等確立為審計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
2、轉化內部審計職能,創新審計工作方法
首先,完善常規審計的方式方法。如建立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指標,除將財務狀況、內部控制、學科發展、服務社會等維度的指標納入評價指標體系外,還應結合發展規劃部門、人事部門、財務部門等相關部門的評估開展審計工作;逐步開展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將任中審計和離任審計相結合,協同實施,及時跟進學校綜合改革、機構調整涉及的部門和單位,有計劃、有重點的實現審計全覆蓋;加強審計結果的利用,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干部考核、任免、獎懲的依據,將其他審計結果作為領導決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參考;將審計結果以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完善對審計結果的監督機制。其次,創造性的開展新型審計業務類型。探索開展資產管理審計、績效審計、內部控制審計、決策審計和政策跟蹤審計,根據需要開展專項審計調查。重點加強大宗物資、大型儀器設備的購置與使用績效審計、無形資產的管理和使用審計;建立健全內部控制監督評價指標體系,開展單位層面和業務層面的內部控制審計,幫助下屬單位完善內部控制體系。除開展對下屬單位政策執行情況的審計外,還應對下屬單位建設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重要決策開展審計業務。
3、強化審計手段,加快審計信息化建設
審計信息化建設,是推動審計工作形成全局協調、數據管控、質量把關、過程管理、決策支持的重要工程。通過審計信息化對審計工作基礎實現徹底革命,達到以下目的:一是提升審計效能,將審計關口前移,變事后審計為事前審計和事中審計,變靜態審計為動態審計,及時發現、處理和糾正問題;二是提高審計質量,規范審計程序和嚴格審計處理權限,加強審計業務質量控制,同時運用信息平成數據的采集、加工、整合,解決由于信息不對稱問題而導致的審計結論偏差;三是提高審計人員業務素質,要求審計人員審計業務能力與信息技術能力的同步提升,促進其運用信息技術手段完成審計信息的整合、分析和處理;四是信息化平臺為審計提供數據和信息支持,提升審計業務的覆蓋面和審計層面的高度。具體地,高校內部審計信息化建設,應從建立常規審計的審計模塊入手,逐步拓展到新的審計類型和審計程序中,探索查賬、實時監督、風險抽樣等各種審計方法的信息化實現手段,逐步實現審計與學校各個部門的信息對接,擴寬審計信息挖掘的廣度和深度。
作者:陳秋云 單位:中山大學審計處
參考文獻
1、審計監督出現死角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一些單位或行業為規范財務管理紛紛對下屬單位實行報賬制,所謂報賬制是指下屬單位財務不核算,不設財務機構,只設一名財務報賬員,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級單位財務部門進行報賬的一種核算制度。近年來基層縣(市)實行報賬制的單位不斷增多,如:藥監局、各大銀行、煙草公司、石油公司等等單位都相繼實行報賬制。報賬制的形式主要有三種:一是向市報賬混記制;即:縣級報賬制單位將財務憑證、單據統一上報到上級部門后,上級單位對所轄下屬單位的賬簿全部打亂混記。想要查清哪個縣具體的財務收支情況、稅收繳納情況,根本無從下手。二是向市報賬分記制;即:縣級報賬制單位將財務憑證、單據統一上報到上級部門后,上級單位對所轄下屬單位的賬簿按照縣域進行分記。但由于受地域執法的限制,基層審計機關無法到報賬制單位的上級部門進行審計檢查。三是向省報賬制;即:縣級報賬制單位直接對口省級主管單位,所有的財務收支情況、各類稅款均有省級部門代扣代繳。作為基層審計機關無法對其財務核算、納稅情況的真實性進行有效的監管,特別是稅款征收方面,只能是其申報多少算多少。而上級審計機關又無足夠的人力、精力對這些報賬制單位的所有下屬單位一一進行審計,這樣就出現了審計監督真空地帶。長此以往,必將產生一些部門,特別是一些領導干部的僥幸心理,進而滋生腐敗現象;如果高收入行業紛紛效仿實行報賬制,也將直接影響縣(市)級財政稅收收入。
2、基層審計機關本身發展受到的束縛和制約
基層審計機關本身發展也受到以下幾方面的束縛和制:一是機構人員編制少,一般基層審計機關編制在10人左右或更少,有的基層審計機關一線事業編制的審計人員就占了全局的三分之二;有個別基層機關受機構編制限制至今還未成立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二是審計經費不足,縣級財政每年只按人頭費撥給審計機關一些辦公經費(事業編制的審計人員沒有人頭費),總數也只有區區一兩萬元。絕大多數審計經費靠審計罰款上繳財政后,財政返還一定的經費加以解決,如果罰的少,財政返還的也少。經費的緊張造成一些審計程序因無經費保障而得不到履行,甚至出現以罰代管的現象。因此必然降低審計效率,影響審計的客觀公正性。
3、經濟責任審計形勢不容樂觀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開展,為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促進黨風廉政建設,規范領導干部經濟決策行為,切實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實際審計工作中,我們也遇到了一些困難和問題:首先是審計工作缺乏主動性。按照現行規定,經濟責任審計要組織人事部門委托才能進行。換言之,黨委政府、組織人事部門沒有委托就不開展此項工作,審計機關成了組織人事部門的辦事機構,工作被動,審計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在某種程度上受到制約。其次是審計成為“馬后炮”,審計成果運用成空談。鑒于干部調整的敏感性,組織部門大多在干部已離職或到達新的領導崗位后才安排審計,給人造成“走過場”、“馬后炮”的感覺。對審計查出的一般性問題,由于干部已調動,只好權當沒問題;一旦審計查出重大問題,造成干部使用失誤,將會給黨政領導和組織人事部門陷入被動,影響組織威信。
4、國有企業改制帶來的審計盲區
國有企業占有大量國有資產,肩負著確保國有資產在經營中保值增值的重任。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我國逐步推動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國有企業”也漸漸退出歷史舞臺,改制的目的在于通過體制的調整,提高“國有企業”的經濟效益。但是,如何對“國有企業”是否改制進行界定。有些國有企業往往只是變更一下廠名,就披上了股份制、私有制的外衣;還有些國有企業,雖改制當,但貸款都是財政擔保,或其貸款已由財政被動償還。「企業惡意拖欠(財政擔保)貸款,財政每年都要替企業償還貸款,但企業卻不領情,口口聲聲以自己是什么中外合資、股份制企業等等為借口,拒絕接受審計監督。這些現象是改制過程中出現的“怪現象”,應引起我們的重視。
二、困難或問題形成的原因
1、報賬制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是行業的一種自我保護;實行報賬制的單位大多屬垂直管理部門,為了控制本系統人員素質,擺脫因人事關系在地方政府而造成調入人員的隨意性和素質偏下的問題,而實行的一種自我保護措施。二是維護行業利益需要;報賬制單位多數為高收入行業,為了達到少繳或不繳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款的目的,而采取的一種手段。三是有意逃避監督;實行報賬制可以擺脫基層監督部門的檢查;而財務集中后,上級監督部門也沒有更多的人力、精力做到面面俱到,長此以往,將致使報賬制單位逐步逃避監督。
2、由于縣級財政困難,審計經費不能保障所帶來的影響。《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保證。然而,多數縣級財政都比較困難,對審計所需的工作經費無法完全保證。按照廉潔從審的要求,審計人員又必須嚴格執行“八不準”審計紀律。這樣一來,審計人員的福利待遇、現代化審計設備的更新、現場審計期間各項費用開支等等方面的需求,審計機關依靠財政撥付的經費不能全部保證。因此,導致了縣級審計機關在審計執法過程中難免會出現以罰代處來換取部分審計經費來源的現象,審計紀律執行難以全部到位,審計的公信力有所下降,審計機關的執法形象受到了影響。
3、認識定位存偏差。由于干部任免的敏感性,往往出現干部已離職或到達新的領導崗位后才安排審計的滯后現象,違背了“先審后離”或“先審后任”的審計原則。同時,對離任者而言,反正生米已成熟飯,審與不審已不影響調動和升遷,對審計配合不力;對接任者而言,新官不理舊帳,拒不執行審計結果,如此惡性循環下去,必將造成對領導干部監督的缺失,容易滋生貪污腐化。此外,審計成果轉化成為干部任用參考依據也變成一紙空談。
4、國企改制帶來的審計盲區問題,咎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地方重發展輕監督思想作怪;一些地方政府在經濟發展與經濟監督之間傾向于經濟發展,加之我國過去在考核地方政府政績時是以經濟增長指標為依據,這都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一些地方長期存在以放棄經濟監督換取經濟增長的思想。二是企業法人接受監督意識不強;有些地方的某些企業法人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不強,認為上級監督是“不信任”、審計監督就是“找茬”,思想上消極抵觸。
三、解決困難的方法或措施
1、實行省、市、縣三級審計聯查機制。針對報賬制單位的特點,逐步建立三級聯查機制,如:屬省級垂直部門在由省廳實施審計時,將其下屬市、縣級部門財務賬表實行送達本級審計機關展開審計。既可以提高審計效率和質量,又可以降低審計風險。
2、建立審計經費縣級財政保障機制。目前審計經費保障僅列入《審計法》,但其他財政法規,如《預算法》等都沒有明確條款規定,且無具體操作制度。基層審計機關只能積極主動爭取本地政府的支持,建立相對固定的經費預算和撥付制度,使審計經費制度化、規范化、剛性化,上級審計機關也應加大對基層審計機關的支持力度,以保障審計工作的開展和獨立性。
關鍵詞:國家治理 政府績效審計 綜述
政府審計代表國家行使審計監督職能,是國家經濟運行的“免疫系統”,是政府治理的工具,在政府治理過程中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它能夠促進政府改進管理和決策、加強監督和增強責任心。本文就當前國內學者關于國家治理角度下政府審計的研究進行綜述。
一、國家治理角度下中國政府審計特征
尹平,戚振東(2010)認為,對政府審計特征的解讀不僅來自政府審計本身,而且更多的是來自對社會政治經濟環境賦予政府審計的使命與職責的分析。我國政府審計除具有獨立性、權威性、公正性等一般特征外,還具有批判性、建設性、服務性、宏觀性、主動適應性和開放性等最能反映國家治理和國家職能的六項明顯特征。
郝玉貴、程廣洪、肖揚(2009)認為政府績效審計和項目評估作為政府績效和公共管理的重要評價行為,其兩者的實踐特征存在不同。
二、政府治理與政府審計研究相關關系
王華(2009)在分析我國國家審計現狀的基礎上,以我國政府治理目標為主線,借鑒國外政府審計的理論成果和實踐經驗,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把國家審計放到政府治理的框架中來研究, 將深化國家審計職能與實現政府治理目標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從政府治理導向下的國家審計職能定位、經濟責任審計、政府效益審計、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等方面著手,最終促進政府治理目標的實現進行了研究。
許百軍(2008)以新制度學派的組織理論為依據,從審計組織領域的視角探討了審計績效、審計治理結構的涵義及其二者之間的關系,明確了完善的審計制度體系、并且得到審計以及相關組織有效的遵循,是提高審計績效的基本制度條件。
陳希暉,王會金,陳駿(2010)認為政府預算和政府審計是實現善治政府的重要工具,是政府自覺履行公共受托資源責任的重要制度安排,公共受托資源責任是政府審計與政府預算互動的基礎,政府預算和政府審計相互依存、相互促進,兩者良性互動,必須用公共治理的理念來推動兩者的協調和發展。
三、政府審計與有關治理制度研究
馮均科(2005)強調問責政府對審計制度建設的重要作用,他認為問責政府所賴以形成的政治基礎是,政府不論如何強大,它仍然充任一個人的角色;政府必須承擔起法定的政治責任、行政責任、法律責任與經濟責任;問責政府必須尋求一種權威性的政治支持。
劉新琳,周兵(2006)和趙偉江(2004)都提倡將新公共管理治理理念運用到政府審計領域,以此提出公共審計服務的概念,并圍繞公共審計服務的有效供給主線,研究了政府審計作為政府向公眾提供公共審計產品或服務的職能部門,在公共審計服務網絡中,如何來重新界定傳統的職能界限、變革傳統的行為方式和方法。
許百軍(2008)以新制度學派的組織理論為依據,從審計組織領域的視角探討了審計績效、審計治理結構的涵義及其二者之間的關系,明確了完善的審計制度體系、并且得到審計以及相關組織有效的遵循,是提高審計績效的基本制度條件。
四、政府治理視角下政府審計的功能
郎正清(2006)基于“新公共管理運動”對政府改革和政府治理的要求,參考成熟的公司治理框架和我國國情,提出了我國政府治理的目標,并結合1996年和2004年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相關規定,從促進加強政府自我控制能力建設;促進政府責任的法制化;促進政府有效執行能力;促進政府行政透明化;促進政府部門廉潔高效等方面闡述了經濟責任審計在促進政府治理過程中的作用。
雷達(2004)通過對新公共管理和績效審計發展歷史的回顧,揭示出兩者發展時期存在著一致性;接著,從理論和實踐兩個方面分析了新公共管理對績效審計發展的促進作用;最后,提出了新公共管理對我國績效審計發展的幾點啟示。
周中勝(2009)借鑒公共治理理論與國家建構理論對政府審計的環境變遷及未來發展的影響進行了深入探討,并提出應對策略。
五、政府審計研究有待深化與改進之處
1、理論基礎待構建。目前,績效審計理念業已形成,但理論基礎還很脆弱,研究多零散于附屬于其他問題的論述之中,缺乏系統的、完整的理論體系結構。目前的流行觀點認為績效審計的理論基礎為受托責任論、學說、公共管理理論、委托等理論等都是利用已有的初步研究成果或對國外理論的介紹評述,鮮有深刻論述,形成完整的理論體系作為績效審計的有力支撐。
2、評價體系待探索。績效審計評價體系是績效審計理論結構最核心的部分。政府活動的成本與效益不僅要考慮直接的成本和效益、有形的成本和效益,而且還要考慮間接的成本和效益、無形的成本和效益(楊錫春,2006),而公共項目一般具有長期性、多層次性、福利性,短期難以回流收益,期初投資規模又普遍較大,這就使得成本收益無法配比衡量,績效審計信度面臨重大風險。
3、運行機制待完善。在準則法規上,國內研究任然還處于探索階段。我國雖然從1983年之初就規定了對國家財政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在1994年頒布的《審計法》中又作了進一步的明確,但是其中關于效益審計的規定相當籠統和粗略,不具有操作性,實際審計中的許多問題無法可依。應在法律規范的基礎上,借鑒世界審計組織績效審計指南、亞洲審計組織績效審計指南和西方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并結合自身的審計實踐,加快績效審計的準則建設,為績效審計提供依據。
參考文獻:
[1]郝玉貴,程廣洪,肖揚.政府績效審計與項目評估: 實踐特征及融合[J].審計與經濟研究,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