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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工委、管委會領導關心和重視婦女權益保障工作,關心基層貧困婦女,在為困難群眾“送溫暖、獻愛心”活動中,撥付專項資金*元,通過區婦聯送到貧困母親和特困家庭婦女手中,特別是對我區的幾名上訪的貧困婦女,由主管主任牽頭,相關部門參加專題研究她們的問題,并多方協調關系解決她們的實際困難。
二、大力宣傳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在新的形勢下做好婦女維權工作,確保我區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今年以來我區婦聯維權工作進一步加大了力度,首先,在廣大婦女干部、婦女群眾中開展普法宣傳教育,提高她們的法制意識和法律素質,幫助她們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其次,*在項目開發中涉及到征用土地,婦女因土地被侵權案件更容易暴露,為了使各級干部熟練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在工作中自覺執行各項政策,維護婦女權益,我們在*舉辦的各類集中學習或培訓班上,協調安排維護婦女權益相關政策的內容。我區社會事業局組織村、支兩委干部進行培訓,我們利用這個機會,請市婦聯的領導給村、支兩委授課,講解婦女觀、男女平等和婦女權益保障等方面的知識;第三,不斷創新宣傳教育的形式。一是精心策劃,創新活動形式。如“三八”維權周,我們都通過法律咨詢、文藝表演、送法下鄉等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推動普法宣傳。與有關部門合作聯合組織村婦女秧歌隊和小學生進行專場演出;結合文化下鄉活動,進行以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為主要內容的有關法律知識的宣傳,在*上上下下形成尊重婦女、關心婦女、保護婦女的良好社會氛圍。
三、整合社會資源,充分發揮各部門在婦女維權工作中的作用,促進婦女權益的落實。
我電力行業的職工隊伍中,女職工占近40%,她們顯現出巾幗不讓須眉的風采,在電網安全、電網建設、電力供應、優質服務、黨風廉正建設、企業文化等多方面做出了巨大貢獻,成為電力建設中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在調查中我們強烈感受到,《婦女權益保障法》頒布10余年來,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逐步得到改善,但侵害女職工勞動權益現象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女職工勞動權益保護難度比較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1)女職工勞動保護狀況不佳。由于企業改革,許多電力企業職工下崗,部分崗位人員不足,女職工休假時間得不到充分保證;在女職工醫療檢查方面,一些已經形成制度的女職工勞動保護指標,也隨著企業改制被部分撤消;部分企業設備及配套設施更新較慢,禁忌危險勞動保護滯后,女職工應配備的勞動保護用品不足,導致女職工發病率較高。
(2)女職工“五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經期、更年期),特別是“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特殊權益得不到保障,不少企業的女職工在經期依然在從事應該禁忌的工作。一些女職工在懷孕、生育、哺乳期間仍舊堅持工作,或者未等產假結束就匆忙提前上班,對身體造成了一定傷害。
(3)企業改革,對女職工的勞動權益及特殊權益不可避免地產生影響。計劃經濟時代,國有企業女工勞動權益受侵害的問題是個別的,不突出。企業改制后,許多職工下崗,女職工更是首當其沖,如何在新形勢下解決好下崗女職工再就業問題,保障下崗女職工勞動權益,是一件很值得探討的事。
2女職工勞動權益保護問題產生的原因
我們國家一直重視婦女勞動權益保護工作,我電力行業工會女職工組織全面履行各項工作職能,突出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的基本職責,按照《勞動法》、《工會法》、《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國婦女發展綱要》等法律,將社會性別平等主流化策略納入工會工作領域,作為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實現社會性別平等的重要手段,在維護女職工勞動權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在實際工作中,女職工勞動權益保護仍面對諸多困難,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宣傳及發展還不到位。《婦女權益保障法》已經頒布10余年了,但由于缺乏對法律的宣傳,在行業內尤其是企業領導中對《婦女權益保障法》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一些企業領導對法律中規定對婦女權益保護的主要內容一無所知,所以貫徹落實《婦女權益保障法》十分困難。女職工勞動保護法律法規滯后,《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現行的法律法規中,有些內容已不適應當前需要,缺乏可操作性,特別是在違法懲治方面缺乏強有力的制約措施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規定。
(2)女職工自身素質相對偏低,自我保護意識不強。目前,我行業內部分女職工文化層次比較低,缺乏對社會生活以及法律知識的了解,在遇到不公正的對待時,沒有意識也沒有能力進行自我保護。她們中的大多數人不了解“勞動者權益保護”,又缺乏生產安全常識,出了事更不知道如何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3)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國家就業形勢嚴峻,是婦女就業遇到更大困難的客觀原因;“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性別意識是內在原因。這些原因導致女職工下崗再就業困難加大,生活質量降低,合法勞動權益受到侵害。
(4)內部監督檢查力度不夠,導致女職工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能及時得到糾正。《婦女權益保障法》已經頒布10余年,在對法律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方面,行業內各級工會組織和婦聯組織在宣傳和呼吁社會各界來維護婦女權益、檢查法律的執行情況等方面缺乏力度。在檢查中發現問題,有些通過工會和婦聯組織協調解決,而有些問題工會和婦聯組織也無能為力,這在企業工會女職工組織不健全的情況下比較突出。同時,社會保障體系還不夠健全,一些下崗、失業女職工勞動權益問題無人問津。
3針對女職工勞動權益保護的建議
我公司針對自身實際情況,結合其他成功經驗,有以下幾點建議。
(1)正確認識保護女職工勞動權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維護婦女權益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保障婦女的勞動權益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而決不能錯誤地認為是國家或社會的一種負擔。否則保障基本人權只是一句人人都會高呼而落實不了的口號。
(2)完善保護女職工勞動權益的法律。具體化現行相關法律的規定,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以便有針對性地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健全生育保險法律,將女職工“五期”的特殊保護成本分散到企業,逐步實現生育負擔的社會化,提高女職工競爭力。推行女職工特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切實維護廣大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
(3)進一步加強《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勞動法》的宣傳,在公司內部形成保護女職工權益的氛圍。首先,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宣傳欄、職工大會等形式,大力宣傳《婦女權益保障法》、《勞動法》、《中國婦女發展綱要》等相關法律法規,營造維護女職工勞動權益的良好環境,讓全公司上下都來關心和重視女職工勞動權益工作。其次,各部門和所、站、班組,尤其是工會,要根據承擔的職責,認真履行好法律規定的保護女職工權益的義務,并注重協調各部門和所、站、班組用法律、行政和經濟等各種手段,保障女職工合法勞動權益。
(4)加強對女職工的教育培訓,建立和完善多元化職業培訓和繼續教育制度,提高女職工自我保護和自我發展的意識。保護女職工合法勞動權益,根本在于提高女職工的自身素質。工會結合實際,搞好女職工教育培訓規劃,加快發展女職工教育培訓工作,有步驟、有計劃地加強對女職工的培訓,提高女工的整體素質。大力推進下崗女職工的實用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女職工的工作能力和崗位技能,為下崗女職工再就業創造條件。
一、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一是加強隊伍建設。成立XX市“七五”普法講師團,組建“法潤江淮”普法志愿者大隊,為全市76所中小學校聘任法治副校長(輔導員)并根據人員變動情況及時進行充實和調整。2011年以來,全市共組織普法志愿者、普法講師團、法治副校長(法治輔導員)開展活動3000余場次,發送法治宣傳資料30余萬份,受教育婦女和青少年人數逾50萬人次。二是打造青少年法治宣傳教育基地。XX市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坐落于XX中學,展館占地面積約300平方米,總投資150余萬元。是以“法治社會·少年為本”的理念,為青少年學生量身打造的法治教育陣地。本基地主要從崇法尚德、警醒示戒、自護之盾、勵志奮進四個方面進行介紹,通過聲光電一體的新型互動技術,使青少年增強法律意識,強化守法觀念。并有序組織全市青少年走進基地參觀體驗。三是開展有針對性的法治宣傳活動。以開展“三八”維權周,法治教育“開學第一課”、“小手拉大手”、“疫情防控 法治同行”、“4·15”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6·26”國際禁毒日、“12·4”國家憲法日等系列活動為載體,組織開展送法進機關、進鄉村、進校園系列活動。大力宣傳《憲法》《民法典》《婦女兒童保障法》《反家暴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國家安全法》《法律援助條例》、防溺水、防校園欺凌、掃黃打非等,與婦女和青少年學習生活密切相關法律法規,引導其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提高了他們的法律意識和依法維權能力。
二、法律援助情況
市司法局將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為根本,深入貫徹執行《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加強普法宣傳、提高法律服務質量,婦女兒童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得到較好維護。自2011年以來,XX市法律援助中心共受理婦女兒童法律援助案件1520件,其中婦女維權案件840件,兒童維權案件680件,主要涉及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撫養費、刑事犯罪等事項。接待婦女兒童來訪、來電咨詢上萬余人次,為我市婦女兒童提供了堅強的法律保障。
三、社區矯正情況
為增強廣大婦女維權意識,提高婦女干部維權能力,切實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進一步優化婦女兒童發展環境,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開展“基層建設年”活動的實施意見》要求,結合2009年市婦聯工作思路,實施婦女兒童權益保障行動,并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和中國婦女十大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實施*市“十一五”婦女兒童發展兩個規劃,充分發揮婦聯組織的基本職能,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為構建和諧*、推進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二、目標任務
以依法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為目標,以源頭維權、社會化維權和實事化維權為手段,通過大力實施“婦女兒童權益保障行動”,進一步完善婦聯維權工作長效機制,加強婦聯網絡、法律援助網絡和基層維權陣地建設,推動解決婦女兒童維權方面存在問題。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加大普法宣傳力度,增強婦女維權意識。抓住節日契機,進一步加大宣傳《婦女權益保障法》、我市婦女兒童發展兩個規劃及其他相關法律、政策的力度,利用“三八維權周”、“6·26”國際禁毒日、“12·1”國際艾滋病日、“12·4”法制宣傳日等重要時機,加大法制宣傳和“平安家庭”創建宣傳。利用婦女維權中心、接待室、基層婦女維權工作站、家長學校等有效陣地,向婦女普及法律知識,增強婦女兒童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
2、實施“萬家平安”工程,提高“平安家庭”創建水平。積極倡導“平安保家、廉潔守家”,擴大宣傳面,確保平安家庭創建參與率和達標率。開展家庭助廉宣傳教育活動,推進文化社區廉政文化進家庭示范點的建設。對照省“平安家庭”創建考核要求,抓好我市“平安家庭”創建工作的檢查和自查工作,確保“平安家庭”創建中不失分。評選十戶市級“平安家庭”。
3、加強部門聯動,促進婦女兒童全面發展。積極發揮市婦兒工委辦公室的指揮協調作用,組織實施好“十一五”婦女兒童發展規劃,對未達到的目標和未完成的實事工程進行梳理,督促相關部門采取措施,確保目標任務的如期完成。繼續推進“婦女健康促進工程”和“優生促進工程”,做好女性健康教育和兩年一次的婦科健康檢查達標工作。
4、重視調處,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以源頭維權、社會化維權和實事化維權為手段,進一步加強維權機構建設,逐步健全和完善婦女兒童法律援助站、家庭暴力投訴點、維權調解室、姐妹談心室等機構,建立維護婦女權益合議庭和婦聯干部特邀陪審員制度,熱情接待、認真處理婦女群眾的來信來訪,為婦女兒童排憂解難,配合政法部門,特別是“110”指揮聯動中心,及時幫助受害的婦女兒童。組建巾幗維權志愿者隊伍,讓女律師、女檢察官、女法官等法律工作者隊伍為婦女兒童提供服務。推動全社會樹立“保護兒童”、“兒童優先”的理念,依法維護兒童的生存、發展、保護和參與權。
5、加強隊伍建設,提高婦女組織維權工作水平。采取多種措施,不斷提高婦女維權干部的政治素質和專業化水平。完善村(社區)婦女維權站建設,推動婦聯系統維權干部培訓納入我市干部培訓的總體規劃,組織村婦代會主任開展維權知識培訓,引導維權干部樹立終身學習和自學成才的理念,提高她們的法律水平和維權能力。
三、工作措施
1、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要從加強黨的執政能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政治高度,深刻認識實施“婦女兒童權益保障行動”的重要意義,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狠抓落實,抓出成效。
2、宣傳引導,營造氛圍。充分發揮宣傳媒體的輿論導向作用,運用報刊、電視、廣播、網絡、簡報等宣傳手段,加大對婦女兒童維權的宣傳力度,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努力營造多部門支持、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的社會化維權格局。
3、強化督查,務求實效。市婦聯認真抓好行動的落實,加強對下級婦聯組織的工作指導和督促檢查,將“婦女兒童權益保障行動”列入目標責任制考核,確保行動開展有成效。各級婦聯組織要及時上報相關信息,對維權工作中碰到的難點、熱點問題及時向市婦聯匯報。
四、活動安排
1、開展“三八”維權周系列活動(3月)
2、開展女企業家群體企業解困調研(3月)
3、配合紹興市婦聯開展婦女家庭生活質量調研(4月)
4、建立維護婦女權益合議庭和婦聯干部特邀陪審員制度(5月)
5、成立巾幗維權志愿者隊伍(9月)
6、建立女大學生就業實踐基地(5月)
7、舉辦村婦女干部維權培訓班(6月)
8、召開平安家庭創建工作會議(8月)
9、督促市婦兒工委各成員單位,完成兩個規劃達標(全年)
關鍵詞:就業性別歧視;就業平等權;權利救濟
隨著就業形勢的日漸嚴峻,我國的就業性別歧視問題也成為了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因為我國立法的缺失,造成在執法和司法上存在困難,這使得很多女性平等的就業權利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護。有效解決就業性別歧視的問題已經成為事關社會穩定的急迫需要。
一、就業性別歧視概述
《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第1條對就業歧視做出了定義:“基于種族、膚色、性別、政治、民族或社會出身等等原因,而具有取消或者損害就業或職業機會平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所有區別、排斥或優惠”;但如果是“由于特殊工作性質本身要求的所有區別、排斥或特惠,不應該被視為歧視”。1
就業性別歧視是對于性別的特惠和區分,其結果是損害或剝奪就業的待遇平等原則和機會平等原則。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關于“特殊工作性質本身要求的所有區別、排斥和特惠,不應被看作是歧視”,比如,由于女性的自身生理條件不適合某類型的工作,而做出的性別限制是可以被接受的,對于鋼鐵、石油、煤礦采掘等行業,因為不適合女性從業,就不存在所謂的就業性別歧視問題。
二、我國解決就業性別歧視問題的法律現狀
我國憲法中對于勞動平等權利的規定,是解決就業歧視問題相關法律規范的立法前提和基礎。在我國,政府簽署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的國際公約》和我國政府批準的《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約》也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勞動法》中的第3條、第12條、第46條等都規定了勞動權的內容,將勞動平等權等權利涵蓋到勞動就業中的相關環節中,進而明確了反對就業性別歧視的基本原則。此外,2005年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和2008年1月1日實行的《就業促進法》都明確了女性在家庭生活、社會、政治和經濟等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權利,包括在晉級、晉職、考評專業技術職稱、享受待遇、分配住房等方面的男女平等權,重申了不得歧視婦女的法律規定。
《憲法》只能是原則性地規定男女平等的要求,在我國沒有違憲追究責任的相關規定。《勞動法》等法律盡管規定了女性享有和男性平等的就業權利,但是關于如何限制與監督用人單位的用人自,如何追究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等問題都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例如在《女職工勞動保障規定》和《婦女權益保障法》中,由于執行的主體規定不明確,在執行中必然會產生推諉和其它糾紛問題,法律責任不明確進一步加劇了歧視女性勞動力的現象。除了憲法、勞動法和婦女保障法之外,我國解決就業性別歧視問題主要是靠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以及政策性的文件,尤其是以政策性文件占多數。這些現狀表明:我國解決就業性別歧視問題的立法等級都相對比較低,法律效力相對比較弱,比較原則,不夠細化,缺乏系統性和可操作性,對用人單位的性別歧視不能起到有效的規制作用,在實際案件審判中的適用也較少。
三、關于完善我國解決就業性別歧視的法律規范的建議
“在現日,把獲得勞動機會權僅僅歸屬于個人的自主性努力,是不符合于情理的。一般來說,現代資本主義體制必然會產生動態性的失業,而如果將此僅歸結為個人責任,那么這就缺乏意義了。對于失業問題,今天已經成為國家的責任,為了防止和解決失業問題,現在必須要求國家予以積極的關注,采取積極的必要措施”2。
對就業性別歧視的涵義應該在我國的相關法律規范中進行明確的界定。可以參考國外相關的法律規范以及我國學者的研究結論界定相關概念,此外,還有必要列舉就業性別歧視的典型情形以供參考。這樣如果女性的平等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仲裁機構等相關部門就可以比較明確地進行確認,使法律規范得到更加好的執行,減少企業等單位利用法律規范中的模糊規定鉆空子和找漏洞的機會。
解決就業性別歧視問題的法律規范應該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對職員進行評價與選擇時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這樣才能切實保障女性勞動者平等的就業權。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在選擇與評價員工的時候,必須基于工作需求、工作性質以及員工的工作能力,而不是基于與邊際產出無關的性別因素進行有區別的對待,否則就會構成就業性別歧視。
相關法律規范必須明確規定就業性別歧視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加大對相關典型案件的處罰力度。發生就業性別歧視的違法行為時,主體是企業應當承擔的,其法律責任形式應以民事責任為主,情節嚴重的必須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主體是政府機構應當承擔的,其必須承擔應有的行政責任。必須要使用人單位對為其實施就業性別歧視行為付出的成本遠遠大于其實施就業性別歧視行為獲得的收益,這樣才能使此種行為得到有效的規制。從歐美國家來看,其企業或者相關的雇用單位對待就業歧視問題的態度是:“非常不愿意出現這樣的行為”。因為如果其對有關法律規范置若罔聞,就很有可能會卷入到司法訴訟中,從而可能要支付巨額的賠償款項給原告。
有必要建立專門的機構和設置特殊制度體系來處理就業歧視中出現的一系列問題。解決就業歧視的專門機構常常能夠對相關問題進行適時的研究,并對公平就業的相關政策提出有針對性的建議;它們能夠協助和促進各種企事業單位或者有法人資格的雇主或者社會團體進行公平就業政策的制訂;向各種機關團體或人民大眾提供涉及就業性別歧視問題的實用性咨詢服務。從美國的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和歐盟國家的機會平等委員會及勞動裁決法庭運行情況看,它們所起的作用不只是在于宣傳公平就業的政策,同時還促使用人單位放棄歧視性的雇傭條件;另外它們可以代表勞動者進行訴訟;還更加周到地考慮到勞動者因訴訟而不被雇傭的擔心,建立起一種修補的制度,要求“勞動裁決法庭應該能夠做出恢復其原職、重新再聘用、繼續委任或者升職(如果條件適合)等命令”。我國的立法者有必要接受這一全新的理念。
有必要在保護婦女勞動權益的整個過程中貫徹社會性別意識。伴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很多社會生產活動對于人們體力的需要正在減弱,而對于智力需求卻正在不斷的加大,這使得在現實的勞動過程和經濟活動中,男女之間的生理差別正在逐漸縮小。婦女勞動權益保護不應該僅僅局限于一種生理上的特征,也就是性別特征上的保護,而應該是社會性別意義上的保護。基于社會性別意義上的權益的保護,是從一個更加深的層次、從一個較新的角度來思考女性的勞動權益保護,這無疑會產生較大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效應。
小結:
怎樣界定就業中出現的性別歧視現象,怎樣對就業權利受到侵害的勞動者提供法律救濟,是現實中我們應該關注的重點。我國有必要借鑒其他國家在這方面的成熟做法,結合我國現階段的具體國情,進行合理的法律移植,實現節約立法成本、提高效率和少走彎路的目的。(作者單位:西南民族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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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工作情況的匯報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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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問題是當今國際社會普遍關注的重要社會問題。婦女作為創造人類文明和推動社會發展的一支偉大力量,其發展水平和權益實現程度是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也是衡量社會進步的重要尺度。保護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是法院義不容辭的責任。因此,我院在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工作中,黨組高度重視,始終把維護婦女權益工作作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抓緊、抓實、抓好,并切實加大了工作力度,使維護婦女權益工作得到了明顯的成效。
一、貫徹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基本情況
年我院審理民事案件件,其中涉及婦女兒童權益案件件,得到特別保護案件件,占總數的。受理刑事案件件,其中拐編婦女案件件,強迫案件件,虐待婦女案件件。保護婦女案件件,占總數的。
一是設立了婦女維權席,聘請了九臺市婦聯及鄉鎮婦聯干部名為法院人民陪審員,并為人民陪審員頒發了聘書。九臺法庭設立了婦女維權合議庭,聘請市、鄉婦聯名婦女干部擔任人民陪審員。年,我院聘請人民陪審參加審理有關婦女維權案件件,充分發揮了人民陪審員在審判工作中的維權作用,切實依法維護和保障了婦女的合法權益。
二是通過審判工作,依法維護婦女人身財產及婚姻家庭合法權益。如我院在審理原告苑寶生與被告李艷紅離婚一案中,由于雙方在財產分割上,意見分岐較大,為了審理好此案,確實體現公正、公平、合法,切實依法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我院先后公開開庭三次,并在審理中聘請了人民陪審員為合議庭組成人員,在查明事實,雙方當庭質證認證的基礎上,依法將男女雙方共有財產住宅樓判給女方所有,女方給付男方房屋折價款,體現了照顧女方和孩子。在女方處的共同存款萬元,由于孩子身體不好,經常打針吃藥,法院依法判處照顧女方和孩子萬元。再如年,我院受理原告王文財與被告張淑華財產糾紛一案,二當事人已離婚,男方要求分割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請求住宅萬元和存款款元各分得一半,通過公開審理,合議庭查明,請求住宅萬元中,有債務萬元,供孩子讀書花費萬元,但證據不夠充分。經過依法公開審理,合議庭認為,債務和花銷的萬元,雖然證據不夠充分,但考慮女方領養孩子的現實,給予認定,其余萬元財產平均分割每人分得萬元,從照顧婦女兒童的角度出發,判決房屋歸女方所有,房屋折價款及存款女方給男方退付萬元。通過審判工作,我院切實把《婦女權益保障法》落到了實處,做到了依法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三是嚴把婚姻離婚案件審理關,依法維護社會的穩定。年,我院審理離婚案件件,其中判決離婚件,調解離婚件,調解率達%依法保障了婦女的婚姻自由和促進了轄區的社會穩定。如原告李桂芳女,訴被告李景軍離婚一案,原、被告于年結婚,后因雙方性格不合離婚,于年月日再次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子,現年歲,原告以雙方感情破裂為由要求與被告離婚。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一原告與被告離婚;二婚生子由被告自行撫養至其獨立生活時止;三共同財產歸被告所有;四各自的土地歸各自耕種。依法保護了婦女的婚姻自由。同時在審理離婚案件中,我院堅持以調解為主,依法維護社會家庭的穩定,耐心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如在審理原告季某要求與張謀離婚案件中,原、被告雙方都同意離婚,并且同意調解,但我院主審此案的合議庭成員,根據當事人言語表情,沒有輕意即刻下達調解書,而是進行了認真細致的調查走訪,了解到原、被告離婚的原因是因為他們的一雙愛子溺水身亡,使夫妻對生活失去了勇氣和信心,隨不斷產生矛盾和糾紛,被告想離婚后就了去生命,甚至寫好了遺書。為此,主審法官多次耐心的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并一次又一次的找到原告的婆母和被告的妹妹、妹夫一起做工作,最后終于以法官的耐心和熱心,化解了矛盾,換回了原、被告重新樹起生活的勇氣和信心,使原、被告重歸于好依法維護了家庭的穩定。
四是依法保護離婚案件中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在對土地承包權益的具體分割上,體現適當照顧女方的原則。對一般的口糧田、責任田等,根據夫妻以及家庭的實際情況,在征求村委會以及雙方當事人意見的基礎上,本著方便生產、方便生活,有利于經濟發展、適當照顧女方的原則進行分割。對家庭承包的大面積土地項目,如水面、灘涂等,在征求發包方意見的基礎上,本著以雙方協商為主,有利于經營管理的原則進行分割。協商不成,又難以核價的,采用競價的方式進行分割,出價高的取得承包權,并給予對方以合理的補償。做到了切實依法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五是嚴厲打擊暴力侵害及拐騙、買賣婦女和違法犯罪行為。在刑事審判中,我院始終堅持“嚴打”的方針,嚴格按照《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切實維護和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如我院在審理公訴機關訴王守王守君、李景新拐賣婦女一案中,二被告以打工為名,在山東省臨邑縣買一名河南省鄭州市通許縣婦女周某某,領回九臺市莽卡鄉住在被告王守王守君家,被告王守王守君多次將周某某奸,后又以元錢賣給九臺市胡家鄉羅古村村民么某贓款被分掉揮霍。根據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法院開庭審理查明的事實及有關證據證明,二被告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婦女罪,故依法判處王守王守君犯拐賣婦女罪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元。判處李景新犯拐賣婦女罪,有期徒刑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元。通過公開審理和公開宣判,嚴厲打擊了罪犯,依法保護了婦女的合法權益,同時,擴大了法制宣傳,取得了社會效果和法制效果。
二、貫徹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具體經驗
一是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是依法保障婦女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依法從重從快懲處刑事犯罪分子,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是全面落實《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具體體現。充分發揮民事審判職能作用,處理好家庭糾紛案件,及時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減少不安定因素,使當事人的糾紛在法院及時解決,是促進人民安定團結,保證轄區社會穩定有效措施。充分發揮審判工作優勢,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廣大婦女法制意識,充分利用公開審理,公開宣判,開大庭,電視臺《法制空間》等欄目就案講法,以案說法等多種方式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廣大婦女群眾守法意識,使廣大婦女群眾增強學法、懂法、知法、守法意識。
二是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的作用,是依法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監督措施。“公正與效率”是新世紀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題,我院堅持把監督機制建設作為一項重要舉措。通過聘請義務執法監督員,彌補法院監督機制的不足,通過聘請人民陪審員,直接參與案件的審理,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的群眾性、監督性等特點,推進審判公開,強化審判監督,擴大法制宣傳,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司法公正性,切實做到《婦女權益保障法》在法院的進一步貫徹實施,使廣大婦女更加了解法院,更加懂得怎樣拿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同時增強了廣大婦女群眾對法院工作的理解,進一步促進了轄區的社會穩定。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
三是處理好農村離婚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益是切實維護婦女權益的重要體現。首先要提高對維護離婚婦女土地承包權益重要性的認識,土地承包權是農村婦女的一項最基本、最切身的經濟權利,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婦女結婚、離婚后,其責任田、口糧田、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因此,法院在審理農村離婚案件分割財產過程中,無論是調解還是判決,都應該處理好當事人家庭土地承包問題。
三、貫徹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婚姻基礎不牢固。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人們的觀念發生很大變化,婚外情、第三者插足、非法姘居等現象的存在,使那些原本婚姻質量較差、家庭基礎不穩固的家庭更容易發生暴力行為,一些當事人文化素質較低,法制觀念淡薄從而導致家庭暴力。許多婦女由于缺乏法律觀念,自我保護的意識差,受“家丑不可外揚”思想的影響,在受到權益被侵害后,往往采取忍氣吞聲的態度,不主動向有關部門反映,致使侵害婦女權益案件呈上升趨勢。
二是我國現行法律尚無配套的比較完善的預防、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在立法上,由于保護家庭成員人身權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個法律之中,有的規定比較原則,缺乏可操作性。
三是在法制宣傳和教育方面開展得不夠廣泛和深入。許多公民沒有意識到家庭暴力是一種違法或者犯罪行為,而社會輿論對此也采取寬容態度而未能給予輿論譴責,對施暴者沒有威懾作用。
四是當事人自我依法保護觀念不強。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對暴力侵害婦女、兒童、老人等家庭成員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人,可予以行政處罰或民事制裁;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有些當事人不能及時自訴,不能及時請求依法保護,導致造成嚴重的后果。
××五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益的分割較夫妻其它共同財產的分割涉及面廣、周期長,法院審理難度較大,而且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較原則,有個別法官怕影響辦案效率和質量,審理時往往回避對土地承包權益的處理。
四、貫徹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幾點建議
××一是進一步加大法院刑事執法力度。建國以來,我國法律明文規定了禁止虐待婦女的內容,《婦女權益保障法》再次重申:禁止歧視、虐待、殘害婦女。為有效遏止侵害婦女權益案件的上升,在刑事審判方面,應根據情節輕重,依法加大究追與處罰力度。
我們柴店崗村位于仙人渡南端,南與襄陽市樊城區接壤,西臨漢江同谷城隔江向望,316國道穿村而過,是老河口的南大門。全村有9個村民小組,506戶,1864人,其中婦女631人。設有一個黨支部,村支兩委共5人,其中女干部一人,黨員62人,其中女黨員9人。
多年來的工作,我們村在市婦聯的領導,在鎮婦聯的正確指導下我們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圍繞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全力開展“巾幗建功”,創建“五好文明家庭”活動,立足婦代會所能,婦女所需,充分履行婦代會工作職能,堅持“一手抓發展,一手抓維權”,團結村廣大婦女為推動兩個文明建設做出了積極的貢獻。2012年我們村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 增強服務意識,積極組織婦女參與經濟建設,引導婦女創業建功。組織婦女參與經濟建設工作,我們主要抓婦女創業和留守婦女就
業工作,我村女強人楊秀枝從承辦了村原來的磚廠以后,為了支持婦
女建功立業,村支兩委研究決定以很優惠的價格承包給她,并幫助其
湊集資金,引進技術,經過一年來的努力,磚廠見到了很好的效益,同時為我們村50多名在家婦女提供了在磚廠打工掙錢貼補家用的機會。組織村留守婦女展開發揚四有精神,樹立新農村新女性形象,對村婦女進行“四有、四自”的教育,收到了很好的教育效果。我們以提搞婦女自身素質,增加家庭收入為目的,深入開展種植養殖技能培訓,利用村電教室,遠程教育陣地,青年團校等軟硬件設施對全村婦女進行包括農業專業技術知識,外出務工勞動保障知識,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知識,科學技術等方面的培訓,受到了廣大婦女群眾的熱烈歡迎,全面提高了全村婦女的素質和本領,增強她們的致富能力,拓寬了致富門路,使生產發展了,生活有序了,家庭和諧了,收入也增加了。
二.開展形式多樣的法制宣傳活動,不斷提高婦女依法維權意識。
我們利用法律形式抓宣傳,利用“三八”節期間,做“維權宣傳
周”以宣傳婦女相關法律為主題,通過展版,快板、秧歌等多種形式向村婦女廣泛宣傳法律知識,在宣傳活動中,共散發各類法律宣傳單;資料百余份,接待咨詢群眾數3人次,通過廣泛的深入的宣傳活動,使婦女群體增強了自我保護能力和法律意識,使廣大群眾逐漸認識,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村婦代會以宣傳婦女相關法律為重點,新《婚姻法》頒布實施后,我們在村婦女群眾中掀起學習宣傳婚姻法的新,我們村引導婦女在社區內開辦“四五”普法學校,對群眾進行《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兒童發展綱要》、《母嬰保健法》,使村里的婦女群眾知法,懂法,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我村7組有一婦女,丈夫在外多年不顧家,我們一方面通過法律援助為她老公講有嚴重后果所要負擔的法律責任,另一方面動員其親朋好友為他做工作,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使他一顆漂泊10年的心回歸了家,重新擔當了頂梁柱。
三、大力開展創新工作,引導婦女建設新農村
關鍵詞:婦女;平等就業權; 公平原則
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于2012年5月8日開始施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指出,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規定》指出,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然而,這一規定一出,卻引發了無數人對就業歧視的擔憂,就業歧視是不是將要加劇?雖然我國《 勞動法》 、 《 婦女權益保障法》 等對禁止性別歧視、 保護婦女的平等就業權作了明確的規定,但是由于相關法律規定的不完善與司法救濟途徑的缺失, 當婦女平等就業權遭受侵犯時,難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濟。如果這一問題不加以解決,不僅影響到高校就業工作的順利進行,而且會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和男女兩性的協調發展。
一、 我國婦女平等就業權法律救濟制度存在的問題
婦女的平等就業權是婦女實現其他法定社會權利及社會價值的前提和基礎,是婦女人權的重要內容之一,婦女在就業中能否享有平等就業權,直接關系著勞動權的實現程度,也關系著其生存與發展的狀況。當婦女就業權利遭受侵犯尋求法律救助時, 卻由于法律規定過于原則和籠統, 缺乏完整的保障執行機制和有效的司法救濟途徑, 從而使婦女很難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利。這方面的問題主要是:
(一 )對性別歧視行為缺乏追究法律責任的配套規定
在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中(《 勞動法》 第九十五條 "【對侵害女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主要規定了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等法律規定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對用人單位的性別歧視行為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制, 只原則性地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性別而受歧視。但對用人單位在招聘過程中僅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的性別歧視行為,用人單位不會因為其歧視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用人單位的約束力和懲罰力不足, 難以對其違法行為形成威攝和限制,受就業性別歧視的婦女很難以此為權利保護的法律依據。
(二 )懲罰措施缺乏實際可操作性
在《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1988)中,僅對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可是對用人單位的性別歧視行為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在現實中很難對受到就業歧視的婦女起到保護作用。在僅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的情況下,怎樣責令用人單位改正, 是必須錄用嗎? 這顯然又不利于對用人單位自的保護。在用人單位已將懷孕婦女辭退的情況下(在現實中單位一般不會明示因懷孕而辭退女工,會有種種借口而勸其辭職 ),責令其改正是將已辭退的女工再招回嗎? 這顯然是不合理也不可能實現的。那給單位處以罰款,處罰多少? 處罰標準是什么? 是不是用人單位只要承擔罰款就可以解雇懷孕女工了嗎? 在這里權利受損的女工既無法得到自己應該得到的工作崗位, 又受到了機會和精神的損失, 依照規定卻無法得到任何賠償, 不能彌補受害者機會和精神損失的責令改正又有什么意義呢? 這種過于籠統原則的規定,無法對婦女的就業權利起到實質的保護作用。
二、 完善婦女平等就業權法律救濟制度的對策
(一 )建立健全相關法律體系
1 . 加快制定《 反就業歧視法》 在時機和條件成熟的情況下, 加快制定《 反就業歧視法》 , 以有效遏制性別歧視行為, 為保護婦女的平等就業權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據。在反就業歧視立法過程中,須明確以下幾方面:( 1)明確界定就業歧視、 性別歧視的概念及適用范圍。( 2)明確規定性別歧視的評判標準及法律責任。( 3)規定就業歧視的法律救濟途徑和程序。救濟程序可以分為一般單位實施就業歧視的救濟程序和國家機關實施就業歧視的救濟程序[ 2]。對其不同情形規定不同的處理時限和方式。
2 . 盡快制定《 生育保險條例》
進一步完善生育保險制度,有效化解用人單位的用人成本,為婦女平等就業提供有利的制度保障。據 11個省市總工會對 660個企業領導的調查表明:有 88 %的企業領導因女職工生育費用開支大,生育前后不能保證正常工作,影響企業的經濟效益,不愿招收女工[ 3]。盡快完善生育保險制度,合理分擔生育風險,有效化解用人單位的生育成本,減輕用人單位的生育保險費的負擔,通過社會統籌方式,將女性特殊因素所產生的負擔社會化分攤,使用人單位不致因招收女職工而帶來效率和效益的損失[ 4],這樣既維護了婦女的合法權益, 又化解了女性就業所帶來的性別成本,對于矯正在男女就業競爭中機會均等原則對結果均等原則的偏離具有重要的意義[ 5 ]。
(二 )修訂和完善現有法律的相關內容
1 . 明確界定就業性別歧視及其評判標準
我國《 勞動法》 只原則性規定禁止就業歧視,但缺乏對性別歧視的具體界定,也無明確的評判標準,從而造成對就業歧視認定困難,執法不力。為了便于操作,在《 勞動法》 相關規定中可以列舉式界定性別歧視的外延, 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只要實施了法律規定的行為均構成性別歧視,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以規范單位的用人行為①。明確規定評判性別歧視的標位是否存在歧視行為的法律依據, 更好地規范和監督用人單位的行為②。也可借鑒法國《 勞動法典》 禁止性條款的規定, 以促進和保護女性進入勞動力市場③。
2 .按情況分別規定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在《 勞動法》 法律責任的規定中, 應明確增加用人單位性別歧視行為的法律責任。對于因性別歧視而拒絕錄用的情形,其法律責任可分兩種:一是糾正歧視行為, 對符合錄用條件的人員予以錄用;二是對雖已構成歧視,但是由于各種原因無法錄用的,對其就業機會的損失應給予一定的經濟賠償。應分別規定在招聘廣告、 錄用、 解雇、 培訓、 工資、 晉升等環節上實施性別歧視行為的不同的法律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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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檢查的情況報告
**總工會:
根據***文件要求,我們積極組織人員對我縣非公有制企業中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狀況進行了全面、認真的檢查,現將檢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檢查情況及我縣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現狀
接到**文件后,領導高度重視,按照文件精神,及時成立了由主席**任組長,副主席**任副組長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檢查小組,會同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等單位,對全縣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情況進行了專項檢查,并重點檢查了非公企業女職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禁忌勞動的情況。對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都要求企業限期進行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勞動、衛生部門將依法進行查處。
通過清理和檢查,我縣共有非公有制企業***個,非公有制企業職工人數****人,其中女職工人數為****人,非公有制企業中涉及女職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企業數為****個,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女職工人數為***人,沒有女職工從事禁忌勞動。
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是工會工作,特別是女職工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我縣各級工會都十分重視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大部分企業都能夠認真貫徹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規,有效地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二、存在的問題
1、女職工文化素質較低,缺乏法律維權意識。非公企業外來務工女性大多來自農村,她們只想趁年輕多掙些錢,對國家有關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法律法規一點都不了解,不知道自己擁有哪些權利,就業中即使遇到不公正對待甚至身心受到傷害時,無法判斷自身的權益是否受到侵害,只有忍氣吞聲,不敢向企業提出合法正當的要求。
2、勞動保護資金投入不足,保護設施不規范。許多企業主利欲熏心,“只管賺錢,不管安全”,為追求利潤的最大化,有意降低、減少、甚至取消安全衛生基礎設施的投入,勞動衛生條件差,職工安全無保障,企業設備陳舊、廠房狹窄、作業環境差,事故隱患多,導致生產一線女工直接遭受粉塵、噪音,甚至有毒氣體的危害,有的甚至危及生命。有的企業為降低生產成本,肆意減免國家明文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一些企業既使發放安全衛生防護用品,也存在著以次充好,不按期更換等問題;有的企業還出臺了職工自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土政策”,任意剝奪職工應享受的勞動保護權力。
3、任意延長勞動時間,加班加點嚴重。許多非公企業打著實行計件工資制的旗號,隨意抬高工作定額,變相強迫工人加班加點,雖然多數企業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發放加班工資,但也存在著嚴重違法現象,不少企業節假日加班,也未按《勞動法》規定節假日上班發給雙倍或三倍工資。有些企業女職工連續加班3、4個月,沒有休息日,女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得不到保障,大大超出了女職工承受能力,嚴重影響了女職工的身心健康。
4、隨意剝奪職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的權利。部分企業不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務工人員實施安全教育培訓,對存在的職業危害既不履行告知義務,又不交待防范措施,致使職工特別是女職工普遍缺乏安全生產觀念、自我保護意識、安全操作技術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5、用工制度不規范。一些非公企業為了逃避為職工交納社會保險,隨意處罰、開除職工,削減職工的工資,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使大批職工就業無保障,失業無保險。還有一些企業未簽訂集體合同,更談不上有女職工勞動保護內容。一些企業在女職工經期仍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作業的勞動。
三、加強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的建議
1、加強非公有制企業女職工勞動保護法制宣傳力度,營造全社會關心和重視女職工勞動保護氛圍。要通過各種形式廣泛宣傳《婦女權益保障法》、《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對企業法人和經營者的教育,增強非公有制企業經營者的法律觀念增強保護女職工合法權益的自覺性、主動性,使企業的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更加規范化。另一方面要加強對女職工的宣傳教育,提高她們的綜合素質,使她們學法、知法、懂法,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可以通過舉辦講座、咨詢服務、知識競賽等形式多樣的法律法規宣傳,增強非公有制企業女職工自我保護能力,使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真正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