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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向高級形態過渡
首先,個人被保險人在保險交易中地位過弱。這種過弱地位的形成,既有個人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經濟地位不對等的因素,也有個人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信息不對稱的原因。
同時,保險公司經營具有高風險性,極易因風險而導致經營失敗。因為保險經營具有高負債性,負債的長期性、專業性和一定的國家擔保性。高負債性使得股東是拿別人的錢在冒險;負債的長期性使保險公司的不良經營狀況能夠在較長時間內隱藏起來,等到問題暴露時往往已經病入膏肓;專業性使保險產品定價難度極高,技術性風險大;一定的國家擔保性使投保人、被保險人等保險公司的主要交易對手因有保險保障基金等的保護而怠于評估保險公司的信用風險,從而難以發揮市場的優勝劣汰作用。
再有,保險業具有廣泛的社會性。保險公司事關股東、員工、普通債權人及為數眾多的被保險人的利益,是利益匯聚的焦點,一旦發生經營風險,涉及面廣泛。而且,保險資金運用使保險業與銀行業、證券業、基金業等形成了緊密的關系,保險業經營風險很容易傳遞到這些行業。
從世界保險監管史看,保險監管主要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是僅對市場行為進行監管。保險監管的重點是保險公司實施的不法經營行為,目的是保護被保險人利益及維護市場秩序,是保險監管的初級形態。
第二階段是市場行為監管與償付能力監管并存階段。這一階段,除對保險公司的市場行為進行監管外,保險監管機構開始逐步加強對償付能力的監管。在國外,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可以追溯到19世紀70年代。經過100多年的演變,尤其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模式、技術和制度已趨于成熟,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監管理念得到各國保險監管機構的普遍認同和貫徹執行。在我國,1998年中國保監會成立后,提出了市場行為監管和償付能力監管并重的方針。隨著保險業的發展,保監監管逐步向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的監管方式過渡。
第三階段是以市場行為監管、償付能力監管與公司治理監管為核心的監管階段。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一些國際組織提出了保險公司治理監管的要求與建議。例如,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在其1997年首次發表的保險監管核心原則(ICP)中,即將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列為重要內容。此后,在2000年、2003年版的ICP中,保險公司治理監管的內容不斷強化和細化。2004年10月,IAIS了《保險公司治理的核心監管原則》。2005年4月,OECD理事會通過了《OECD保險公司治理指南》。境外許多國家和地區也開始關注并加強對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監管。例如澳大利亞審慎保險監管局在2002年7月頒布了保險公司治理指引文件,香港保險業監理處于2002年8月頒布了《獲授權保險人的公司管治指引》,我國保監會于今年1月頒布了《關于規范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試行)》。
可見,公司治理結構監管是更高形態的保險監管。
治本性監管路徑
市場行為監管能在具體交易中較好地保護被保險人利益,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較好地維護公平、有序的保險市場秩序,然而其缺陷也是顯而易見的。
市場行為監管針對的是保險公司實施的具體不法行為,是一種治標性的監管。市場行為監管對被保險人利益和市場秩序是“救火”式的事后保護和維護,對保險公司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事后監管,在保險公司實施不法經營行為之前難有有效作為。同時,其在防范保險公司破產方面幾乎無能為力。對被保險人利益保護來說,保險公司經營失敗是對其利益的最大侵害。對市場秩序和行業發展而言,保險公司破產是對保險市場秩序的最大破壞和對保險業發展的最大不利。
償付能力監管的重心是保險公司的償債能力,能動態跟蹤和監管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有利于預警保險公司經營風險并提前采取應對措施。相對市場行為監管,償付能力監管關注的內容更廣,涉及的問題更深,但仍是發現問題并予直接解決,沒有引入通過監管以引導、督促保險公司良好行為,從根本上實現監管目的的理念。因此,其仍未擺脫治標性監管的角色。
在完善市場行為監管與償付能力監管的過程中,人們逐漸認識到,在實現保險監管目標方面,保險公司自身是否健康是最重要的。如果保險公司公司治理先進、制度健全、內控嚴密,一般不會實施不法經營行為,也不會因制衡失效而產生經營風險。相反,如果公司治理落后、制度混亂、內控不嚴,則既易違法經營,也易發生經營風險。因此,在完善保險監管體系過程中,公司治理結構監管應運而生。通過這種監管,監管機構將觸角深入到保險公司內部,引導、督促保險公司建立科學、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前移了監管關口,擴大了監管范圍,深化了監管程度,提高了監管的有效性。
事實上,如果保險公司治理結構比較完善,則行為一般會比較規范。行為規范,則被保險人利益保護、保險市場秩序維護均會自然實現。可見,只要管住保險公司的治理結構,實現監管目標就相對容易。由此可見,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是一種治本性監管。
目前,我國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被高度重視,已被列為保險監管三支柱之一。因此,當務之急是認清有效監管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路徑。
為保險公司構建有效治理結構提供科學指導。要有效監管保險公司的治理結構,首先要為監管保險公司治理結構提供參照物,這須依賴有效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標準的建立。什么是有效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權威觀點認為,一個有效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須具備以下要件:公司機關設置科學、職責分工明確;董事會是公司治理的核心;董事會成員由有適當資格的人員擔任,并有足夠數量的獨立董事;董事會設立適當且必須的專業委員會;充分發揮精算師、審計師、合規人員和風險管理人員的作用;合理的信息披露;有效的激勵機制和懲罰機制。
我國雖已頒布了《關于規范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試行)》,但不能說已建立了有效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標準。事實上,該指導意見本身并非完美無缺。我們還需要不斷加強對什么是有效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研究與探索,努力提出更有效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標準,為保險公司構建有效治理結構提供更科學的指導,為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提供更合理的參照系。
堅持正確的監管原則,提供充分的監管手段。監管機構在監管保險公司治理結構時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包括保護被保險人利益原則,權力制衡與利益平衡原則,尊重技術原則,對壽險、非壽險、再保險公司區別對待原則等。提供必要監管手段,是指法律應為保險監管機構監管保險公司治理結構提供相應的手段,如有權參加董事會會議、充分了解保險公司信息;有權進行必要的現場檢查;有權責令保險公司對治理結構進行整頓,等等。
從我國的金融法現狀而言,分業經營下的法律制度基本健全。我們有《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金融領域的基本大法,圍繞這些法律,還有眾多金融類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法律文件,也有“一行三會”依據這些法律法規分別進行金融監管。但是,簡單地將分業經營下的法律進行疊加適用與啟動聯合監管遠遠不能解決混業經營所帶來的法律與監管上的沖突和缺失。
在金融走向混業的趨勢下,我們需要調整完善現有的金融法制體系,轉變金融監管,打造出一個能最大限度支持各種金融業態和諧、有序、健康地混業經營的金融法治環境。
混業經營下的
金融法治與監管價值
在分業經營下,銀行、證券、保險等都有其各自的核心價值,如銀行的“三性原則”,即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益性;證券的“三公原則”,即公平、公正、公開;保險的大數定律、最大誠信原則。這些核心價值與基本準則,無論從立法到監管都需要法律加以保護,甚至在法律中直接予以確認,并以此統領具體法律制度的設計,指導監管者的金融監管行為。例如,為了維護安全性原則,在《銀行法》中,規定了資本充足率要求,并出臺了專門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加以細化,監管部門也在不斷加強資本監管。
混業經營下,我們同樣甚至更需要找到這樣一個統一的、超越的核心價值和基本準則,來指導混業經營下的金融法治與金融監管方向。簡單而言,就是混業經營下我們未來立法與監管的根本出發點是什么,核心監管目標是什么,由此法律要保護什么,禁止什么,監管要做些什么。例如對銀行我們尤其注重金融風險的防范,強調風險底線,而證券投資注定是“高風險、高收益”的領域。對于這樣的混業,我們需要一個頂層價值,來協調混業經營下必然會面臨的不同金融業態之間的利益沖突、監管套利,明確哪些可為哪些不可為。而這是分業經營下不會遭遇的問題,是目前的法律法規中不曾涉及的,但卻是未來混業經營趨勢下完善金融法治的核心問題。
混業經營下的金融法治與監管價值需要立法者與監管者在實踐中不斷地摸索和思考。其中,防范風險無疑是金融法治與監管的一個重要出發點。混業經營下金融法治與監管核心離不開維護金融系統穩定、審慎監管和規范金融業務的目標。
混業經營下的
金融監管模式選擇
在監管模式方面,金融混業監管的代表模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美國模式,即“傘形監管+功能監管”體系。這一監管體系從整體上指定美聯儲為金融集團的最高監管者。同時,規定金融集團所有附屬金融機構按行業不同,接受功能監管機構監管。一種是英國模式,即“單一監管”模式。由金融服務監管局(FSA)對金融行業和金融機構統一行使監管權。日本和韓國目前也采用類似的監管模式。
而我國目前的混業經營模式是多樣的,監管模式還停留在分業監管階段。《證券法》、《保險法》中明確禁止混業經營,證券業、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銀行、信托、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只留下一個例外規定,即“國家另有規定除外”。由于沒有統一規定,自由生長下的混業經營既有銀行母公司模式,如中、農、工、建四大銀行,還有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如中信集團、光大集團。除此以外,還有以保險為主體的平安集團等,不一而足。在監管上,則是按照不同的金融機構分別設立不同的監管主體。而金融控股公司由于不直接從事任何一種金融業務而游離于現有的金融監管體系之外,但實際上它卻是整個金融集團戰略的制定者和責任的最終承擔者。
多種混業模式并存給金融立法與監管帶來了難度。混業經營漸成趨勢,不能總是法律中“國家另有規定除外”的個案產物。分業監管無論如何延伸監管觸角、加強溝通協調機制,也難以克服監管重疊或監管漏洞。美國于1999年出臺《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廢除了實施近60年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取消了混業經營的禁令。英國于2000年出臺《金融服務與市場化》最終統一了金融監管體制。當前,我國也急需這樣一部法律,來明確混業經營的法律地位,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金融監管模式。
混業經營下的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無論是金融法還是金融監管,其最根本的關切就是對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金融消費者是金融業發展的基石,缺乏規制的混業經營有可能會撼動這塊基石最根本的權益。舉例而言,對于追求資金絕對安全、不想承擔任何投資風險的普通儲戶而言,因為混業經營的銀行投資證券或其他高風險的金融衍生業務失敗而破產倒閉了,就像金融危機中轟然倒下的那些知名大銀行那樣,儲戶因此將拿不回存款或者全部存款時,實際的結果就是將這種混業經營的風險強加在了沒有選擇風險投資的金融消費者身上。無論你個人選擇的金融產品是存款還是證券、信托,混業經營在某種程度上是將整個金融風險強加在了所有金融消費者身上,這對金融消費者是不公平的。
從法律角度而言,這種混業經營剝奪了金融消費者對風險交易的自主選擇權,以至于最終會損害消費者最基本的財產安全權。當然,也包括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因為銀行沒有義務定期告知普通儲戶它所從事的高風險金融業務,你甚至不知道錢是怎么被銀行虧掉的,在經濟學上這也被稱作信息不對稱。金融危機之后連帶而起的很多金融訴訟的重要訴因就是這種信息的不對稱。
保險監管的根本任務是 發展保險生產力
當前我國保險業生產力的總體水平仍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保險服務水平、生產方式和創新能力還遠遠不能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樣化的保險需求。因此,保險監管的根本任務是發展保險生產力。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內涵:一是保險業必須在持續發展的過程中適時進行產業的升級和換代;二是保險業監管必須適應保險業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并通過保險監管者自身的現代化來促進保險產業的進步。
具體地說,我國當前發展保險生產力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一是提升傳統產品的檔次,豐富產品的形式,實現保險服務的精細化、個性化和支付方式的電子化。二是積極開發新的保險領域。市場經濟是一個不斷創造新的利潤增長點,然后又將利潤的增長變為零的過程。因此,保險競爭不能總是去分蛋糕,而是要不斷地去做蛋糕。三是要開放辦保險。保險業發展要有新思路、新觀念、新方法,關鍵是要廣泛吸收借鑒國內外、行業內外、系統內外一切先進的做法和經驗,廣泛吸收各類專門人才。四是要提升保險業整體的研究能力、創新能力和科學決策能力。 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提高保險監管的有效性
保險監管的資源是有限的。一是監管并非無所不能,也不是監管得越嚴越好,過度的監管會導致對市場的傷害;二是監管也有成本,要受到人力、物力的限制。因此,西方國家普遍接受或遵循所謂的審慎監管、重點與差別監管和有效監管的國際金融監管原則,其核心是監管的有效性。無效監管不僅浪費監管資源,損害監管者的權威,而且會導致被監管者對監管無用的預期,進而在市場上實施更大膽的違規。這就是形成我國保險監管“整頓―無效一再整頓”怪圈的重要原因。
要提高保險監管的有效性,必須從監管的組織框架、監管分工、監管技術和方法等方面對監管資源按照重點與差別監管、有效監管的原則進行配置。建議考慮以下五項改革:一是考慮設立養老與健康保險監管部、機動車輛保險監管部,這是保險發展的增長點,也是監管的重點。二是考慮設立保險費率與保單監管部,因為保險費率與保單的管理比較復雜,需要配備精算人員,進行專業化的監管。三是考慮將大部分的監管事務和監管權限下放到各地方監管辦,實行監管責任制。四是考慮大力推進保險監管的信息化,大幅度提高監管數據的真實性、及時性和準確性,并在此基礎上實行分類監管、差別監管和多級牌照制,保護和鼓勵優秀企業做大、做強。同時,通過多級牌照制,限制不良和高風險企業的市場擴張,這樣,可以有效地避免一刀切的監管帶來的“一放就亂,一管就死”的局面。五是加大信息披露的力度。如果我們能夠要求保險公司披露手續費、退費(回扣)的名單,讓社會監督,一定會比查一單、取證一單、處罰―單要有效得多,其監管效率也會大大提高。總之,我們應該在實踐中,不斷探討有效監管的措施。(摘自2003年1月23日《中國保險報》)
吳定富是在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首期保險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培訓班開班儀式上說上述話的。吳定富指出,今后在進一步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方面,要打好優化股權結構這個基礎,通過定向募集、公開發行股票和探索其他的融資方式實現保險公司的增資擴股。要加強保險公司董事會建設。建立和完善保險公司獨立董事制度,進一步增強董事會的獨立性;鼓勵在保險公司董事會下建立投資、審計、核保、理賠、再保險、提名、薪酬等專門委員會,提高董事會決策的效率和質量;優化董事會成員結構,加強董事教育,增強董事的責任感。
吳定富表示,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是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當前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主要任務是,進一步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職責,形成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機制。基本思路是以優化股權結構為基礎,以加強董事會建設為核心,以形成公司內部制衡機制為主要內容,通過政府監管加強外部約束,促使保險公司真正建立起現代企業制度。
吳定富指出,研究如何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建立現代保險企業,對于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促進保險業改革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首先,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是當前保險體制改革的主要任務。鞏固和發展國有保險公司股份制改革成果,進一步完善股份公司的運行機制,都必須把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作為主要任務。其次,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是做大做強保險業的要求。提高我國保險業的整體競爭能力,必須抓住公司治理結構這個關鍵環節。第三,完善治理結構是保險公司成功上市的重要前提。第四,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是提高監管實效的需要。公司自身的內控是有效監管的基礎,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是內控機制有效運行的前提,只有在完善的公司治理條件下,內控機制才能真正發揮作用。
吳定富指出,當前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股權結構不夠合理。這是造成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缺陷的直接原因。二是董事會制度不健全。三是缺乏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四是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吳定富強調,當前要進一步完善公司內部制衡機制:一是建立和完善保險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保險公司經營的透明度,加強股東對保險公司的監督;二是完善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保險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的職責;三是明確監事會職責,充分發揮監事會的作用,監事會進行財務或專項檢查的結果應成為對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四是進一步完善對經理層的激勵約束機制。
關鍵詞:保險公司;財務管理;內部控制
一、引言
一內部控制的基本含義
內部控制是由企業董事會、經理階層和其他員工實施的,為營運的效率效果、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相關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標的達成,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內部控制是一項流程,應根據企業的戰略目標和業務改變而進行相應的修改。《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給出了如下定義:“本準則所稱內部控制,是指被審計單位為了保證業務活動的有效進行,保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發現、糾正錯誤與舞弊,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實施的政策與程序。內部控制包括控制環境、會計系統和控制程序。
二保險公司內部控制的基本內容
完善的內部控制體系是保險公司保持穩定經營和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也是防范保險業風險的第一道防線和成功實施償付能力監管的基礎。保險公司內部控制要素也包括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監控。但由于保險公司經營業務的特殊性,因此對其主要的經營活動需要實施特殊的控制活動,具體來說,包括承保控制、銷售控制、理賠控制、投資控制、資產接觸控制、償付能力控制、會計控制、客戶服務控制、再保險和其他風險管理工具控制、信息系統控制等。
二、保險公司以財務管理為核心的內控制度設計與實施的意義
改革開放之初,我國保險市場只有一家公司經營,全部保費收入只有4.6億元,2005年達到4927億元,2006年全國保費收入達到564億元,到2007年,實現保費收入7000多億元。中國保監會深圳辦公室2002年末曾對深圳四家外資保險公司調研后指出,外資保險公司的內控制度,主要特點表現在業務包括承保、理賠管理和財務管理兩個方面。據此也可以看出,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體系對于防范保險公司經營風險、提高經營質量、實現經營目標有極大的作用。建立以財務管理為核心的內部控制體系有其可能性,也有其現實意義。
一保險公司內部控制的根本出發點在于實現企業財務目標
保險公司財務學從屬于管理學的范疇,它以制度管理為主要特征,從財務制度上解決保險公司管理中的各行為主體的激勵與約束不對稱問題,協調并指導各部門、單位的財務活動去實現企業總體目標。內部財務控制的任務就是通過調節、溝通和合作,使個別、分散的財務行動整合起來共同追求保險公司的財務目標。所以,將內部財務控制作為保險公司財務管理體系的核心,對決策層出資者和執行層經營者都是可行的。縱觀世界各國,許多成功的企業都將內部財務控制看作血液對生命那樣重要,將強化內部財務控制作為公司成功的秘密武器。也有些保險公司卻由于忽視內部財務控制,造成巨大損失乃至破產。如著名的澳大利亞I保險公司,由于沒有嚴格制定和遵守內部控制制度,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管理層不顧企業風險評估與集體決策,惡意擴大再保險范圍,違反財務制度進行報表粉飾,也沒有相應的披露與監管制度,不僅存在的問題沒有暴露,反而不停的進行擴張和收購,直到它的資產和未來債務有了如此之大的缺口,因此于200年被政府強制要求清算。
二保險公司內部控制是企業財務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
保險公司財務管理的目的是促使保險公司財務戰略與計劃的實現。要保證保險公司財務戰略與計劃的實現,就必須對保險公司財務戰略與計劃的執行過程進行監督和調節。同時,保險公司財務戰略與計劃是在財務活動開展前做出的,由于財務活動的影響因素十分復雜、多變,因此,保險公司財務戰略與計劃很難做到天衣無縫,往往存在一些不足之處。而這一切,往往要在財務活動的控制過程中才能發現,要通過對財務活動的控制,才能得到調整。因而,加強保險公司內部財務控制,是保險公司財務戰略與計劃積極、可靠的重要保證。
另一方面,內部財務控制是實現保險公司財務管理目標的關鍵環節。財務管理中,如果僅限于確定合理的決策、制定切實可行的財務預算,而對實施預算的行動不加控制,預定的財務目標是難以實現的。從一定意義上說,財務預測、決策和預算是為財務控制指明方向、提供依據和規劃措施,而財務控制則是對這些規劃加以落實。沒有控制,任何預測、決策和預算都是徒勞無益的。
三內部控制是保險公司適應政府監管的基礎性工作
2000年月,證監會《公開發行證券公司消息披露編報規則》,要求公開發行證券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在招股說明書中專設一部分用于說明其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同時要求注冊會計師對其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系統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做出說明,提出改進建議,并出具內部控制評價報告。2006年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了《壽險公司內部控制評價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評價辦法》。《評價辦法》采用公司自我評估與監管部門抽查評價相結合的評價方式,為全面建設內部控制和準確評價內部控制狀況提供了完整的框架和有效的評估方法。它被認為是保險機構內部控制監管邁開實質性步伐的標志之一,體現出中國保險監管部門已將關注的重點從內部控制機制建設本身轉移到內部控制有效性評價及監管上來。比較而言,財產保險行業的內部控制建設水平則較低。但關于財產保險公司類似的分類監管辦法也將在不久出臺。
三、 當前我國保險公司建立內部控制的現狀淺析
一保險公司對內部控制的認識上存在問題
不少保險公司的管理層與員工對于內部控制的認識尚停留在內部財務控制制度階段或認為內部財務控制即是財務監督。或者認為內部財務控制就是一堆堆的手冊、文件和制度或認為內部財務控制就是內部會計控制等,或者僅僅制定這些制度或措施只是為了應付上市或者監管的要求。這些認識對于內部控制都是很片面的。
二雖然建立了財務集中體系,但仍存在監控上的難度
目前國內多家上市保險公司都實行了省級財務集中的管理模式,目的在于進一步強化省級公司的管理職能,逐步實現省級公司會計核算與財務管理的集中統一處理,加大財務垂直控制力度,減少管理層次,增強公司防范和管控經營風險的能力,提高公司集約化經營管理水平。具體集中的內容有:賬務處理及管理、報表、稅務、資產、費用、資金、檔案、業績信息管理、收付費等。保險公司財務管理架構是市、省、總三級核算、逐級授權。地市以地市財務中心為依托,下屬營銷部實行報賬制;省、地市財務經理實行委派制。這種架構的缺點是復雜、層級過多。由于管理縱向范圍太長,經過層層傳遞、修飾、“過濾,上級管理者對于下級、下下級的信息真實性難以判斷,異常情況也很難有顯著的表現。
三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建設水平參差不齊
目前各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水平參差不齊,壽險公司較產險公司整體水平更好,大型保險公司較中小型保險公司更好。雖然比較而言,中國整個壽險行業的內部控制水平高于財產保險行業,但各壽險公司之間的差距仍然明顯。大體情況是,大型的壽險公司內部控制建設平均水平要高于中小型壽險公司。一些小型的中資壽險公司在內部控制上則有比較大的差距。小型壽險公司規模較小,在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上無法滿足其管理的需要,是其內部控制水平較低的原因。
四、建設以財務管理為核心的內控體系措施探討
一結合保險企業實際設計內部控制體系
建立企業內部控制體系,既要從我國的國情出發,從基礎入手,以《會計法》、《保險法》、《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指導原則》和其他相關法律制度為依據,以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為中心,針對會計工作和經濟管理中最為薄弱的環節,研究制定便于操作和監督檢查的、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內部控制體系,結合目前的省級集中財務核算體制,企業管理者要注意真實情況與異常情況的收集與發現,這要求企業管理者一方面需要設置更為敏感的評價指標來反饋異常信息,同時盡量縮短信息流動環節,同時要提高對虛假信息提供者的“造假成本。 例如,美亞保險公司深圳分公司每個季度向香港總部報送的各類財務報表達60多張,且每張報表間有著嚴密的邏輯關系,有效地防止了虛假報表行為,從而從源頭上確保數據的真實性。
二將內部控制納入公司風險管理體系
財務風險與經營風險是企業的兩大風險,而經營風險往往直接或間接由經營風險所造成。以財務管理為核心來完善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就需要將內部控制體系作為風險控制體系的一部分。如加拿大宏利人壽保險公司設有首席風險官和專門的風險管理部門,而臺灣國泰人壽保險公司則由專門業務部門負責特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雖然模式有所不同,但兩者都對公司面臨的內部和外部風險進行全面的風險管理并將內部控制納入到各自的風險管理體系之內。
三強調權力和責任間的制衡性,各環節要做好權限劃分
根據內部控制的基本要求,企業需要對部分崗位進行權限分配與不相容崗位相分離,以避免舞弊的可能性。保險公司日常管理工作中的權限管理,包括核保權、核賠權、核單權、查詢權、報賬權、法人授權等。對于這些權限,尤其是承保、理賠的權限應進行嚴格控制,根據相關人員的級別分級授權,并嚴格業務流程,將業務流程細化到每一個險種。從制度上將流程和權限寫入操作系統,實現系統控制的權限管理。分支公司的雙核崗位在行政上屬于分支機構管理,在業務上屬于上一級機構的雙核崗位管理,避免分支機構由于考核壓力,降低業務品質。
四建立健全內部監督體系
包括設置審計委員會,建立健全內部監督體系,轉化內部審計職能,建立風險控制聯系會議制度,重視內部審計人才隊伍建設等。注意保證內部審計工作的權威性和獨立性。要切實提高審計的地位,對于內部審計部門的設置應該高于其他職能部門,這樣才能保證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在中國,由于歷史性的原因,形成了國有控股股份制保險公司、中資股份制保險公司、中外合資股份制保險公司三種不同的組織形式的保險公司。由于股東背景和發展基礎不同,其股權結構和經營管理上存在較大差別。在內部控制建設問題上,考慮應當有所不同。尤其是國有保險公司,常常會接受社會審計上市公司披露要求、國資委、保監、集團內部審計、集團同級機構交叉審計等模式。但由于國有保險公司由于種種原因,或多或少地還存在著傳統的管理觀念,對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認識還沒有提高到相應程度,這需要保險公司各級管理與從業人員轉變觀念,從企業長遠發展的角度來正確對待內部監督。
五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完善內部控制工作
一方面,在當今信息化社會的大背景下,要利用暢通的信息渠道,及時掌握企業的財務狀況與經營信息。如美國友邦保險深圳分公司自999年0月成立以來,以信息化管理作為業務開展的先導,通過建立業務、管理、電腦、培訓系統,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管理體系。公司自行開發設計了“業務管理資訊系統,建立起了面向公眾、公司內部和業務員的三個網站,還有手提電腦、掌上電腦、手機短信等先進科技手段的應用,在公司、營銷員和客戶之間建立一條快速的信息傳遞通道,為及時有效地管理業務、分析市場、監控風險提供保證。到2004年,美國友邦保險深圳分公司保費收入已躍居深圳壽險業的第三位。
另一方面,通過現代信息技術保證財務數據的安全性、準確性、真實性。如香港民安保險深圳分公司的數據庫直接設在香港總部,美國友邦保險深圳分公司數據中心設在上海和香港,并實現聯網,既保證了信息安全,也防止了所有數據的真實性。
參考文獻:
[1] 梁子君.論保險公司公司治理、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的關系[J].經濟論壇,20068).
一、我國保險集團發展階段及特點
回顧歷史可以發現,中國保險業的集團化發展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1.第一個階段:
2002年《保險法》修正案頒布后,保險公司得以使用保險資金設立有關保險子公司,掀起了中國保險業集團化經營的第一波浪潮。期間,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中國再保險公司先后完成了集團化改造,通過設立產險、壽險、資產管理、保險經紀等子公司構建了集團化發展框架。與此同時,平安集團和太平洋集團也成立了控股集團公司,整合原有產壽險業務,成為市場上股份制保險集團的代表企業。在此階段中,保險業集團化主要集中在設立保險業務或保險相關業務子公司上。
2.第二個階段:
經過長期的實踐和探索,監管層逐漸明確了金融業綜合經營的總體路線和發展思路,并于2006年出臺了《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支持多方式成立保險控股(集團)公司,要求穩步推進保險公司綜合經營試點。在這一時期,保險集團化發展具有兩個特點:一是原有保險集團公司向縱深發展,如平安、人保、人壽等公司在政策允許的條件下開始進入信托、租賃等非保險金融領域;二是新成立保險集團公司呈現強勁發展態勢,如中保控股、中華聯合、陽光集團等均在2006年后邁入了集團化經營的門檻,并在業務規模、經營領域等方面取得了長足發展。
3.第三個階段:
2009年,國際與國內經濟發展形勢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給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帶來了巨大的挑戰。雖然受國際金融危機、監管措施收緊等因素影響,2009年后沒有新保險集團設立成立,但是我國保險業已正式步入了集團化時代。
首先,保險集團確立了行業主導地位。2010年上半年,財產保險集團公司共實現保費收入逾1700億元,約占中資保險公司保費收入的82.6%,占整體市場規模的81.8%;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實現保費收入超4230億元,與占中資保險公司保費收入的75.5%,占整體市場規模的71.6%。從歷史數據看,2007至2009年三年間,財產、人壽保險集團公司保費收入占整體市場規模一直保持在80%和70%以上,且比重仍在穩步上升。
其次,保險集團發展呈現新特點。大多數保險公司在構建綜合化、集團化經營框架時,往往選擇進入信托、期貨、金融租賃等成熟度相對不高的行業,但在與發展成熟的銀行業開展合作時,往往處于博弈的弱勢地位。7月初中國平安戰略投資深發展的最后交易順利完成,不僅是保險集團挺進銀行業的成功案例,體現了保險業實力的提升與壯大,而且標志著保險集團將在保銀合作中逐步占據主動。
最后,保險集團綜合經營成為監管重點。受國際金融危機特別是AIG危機的影響,政策層面今年以來一直對綜合經營持審慎態度。在年初的保險業情況通報會上,保監會主席吳定富強調指出,保險業不宜過早、過多地把精力轉向綜合經營,并將綜合經營風險列為2010年重點防范五大風險之一,提出了審慎推進和穩步試點的原則。隨后,保監會在3月和5月陸續出臺了《保險集團公司管理辦法(試行)》和《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旨在提高保險集團門檻,加強保險業準入監管。隨后,保監會又推出了《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對保險集團股權投資進行了明確規范,主要目的是引導保險集團在做強主業的前提下,科學合理地開展綜合經營。
二、當前保險集團發展存在的問題
通常情況下,我們可以把保險集團的發展劃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戰略布局階段。在本階段中,保險公司開始實施綜合化、集團化策略,進入保險產業鏈其他環節或者銀行、證券等其他金融行業。第二階段是集團管控階段。保險公司在戰略布局基本完成后,著手內部管理管控體系的建設健全工作,重點關注集團內部的資源整合與協調。第三階段是金融控股公司階段。保險集團在完成資源、業務、人力等結構的整合后,集團將逐漸超脫為資本運作的實體,負責集團發展的宏觀統籌與指導,而各子公司按照各業務線進行專業化經營。
從總體上看,我國保險業還處在第一發展階段,各集團綜合化、集團化的戰略布局尚未成型,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足和問題。具體表現以下方面:
第一,牌照競爭略顯盲目
在嚴格分業監管體制逐步放松過程中,金融機構能否開展綜合經營取決于該機構能否取得經營牌照,以及可以取得多少經營牌照,牌照競爭仍是當前保險集團的主要競爭領域。這種情況下,保險集團必然將主要精力放到牌照申請的競爭上,如部分保險集團對信托、基金、期貨等金融牌照的爭奪,有一些保險集團為了獲得一張信托牌照,不惜重復購入兩家或者多家信托公司。毫無疑問,牌照競爭關系到各保險集團未來的發展全局,但是更應該關注獲得牌照后的整合工作,過渡、盲目的牌照競爭極易造成同行業內資源的浪費或無序集中。而在成熟的市場中,成熟的保險集團則更側重于在技術、產品和服務方面核心能力上的競爭。
第二,股權結構較為復雜
股權結構風險主要是指保險集團的股權結構安排不合理而造成整個集團的經營管理風險。對牌照資源的過渡關注,轉移了保險集團發展的目標和中心,牽扯了各保險集團巨大的精力、物力、財力和人力,往往導致收購的非保險業務牌照不能及時有效地進行整合。股權結構異常復雜是當前各保險集團的主要特點之一。集團往往通過子公司,甚至孫公司持有曾孫公司的股權,而孫公司可能還持有子公司的股權,過于復雜的股權鏈條不僅容易導致集團股權管理和公司治理的混亂,而且容易隱匿風險,使保險集團不能在第一時間發現綜合經營、集團經營可能引致的風險。
第三,發展戰略不夠清晰
部分保險集團并未在綜合化、集團化發展過程中逐步明確自身的發展戰略,特別對并購后的非保險子公司沒有進行戰略梳理與整合,甚至沒有對子公司的戰略定位。戰略定位缺失或失誤,都會給保險集團未來發展埋下隱患。如何準確描述集團及各子公司未來發展目標,如何完善整個保險集團的市場定位,如何體現保險主業子公司的戰略地位,這些都是各保險集團亟需明確的重要戰略事項。
第四,集團管控力度偏弱
不少現在的保險集團都是由某一個主營業務子公司“派生”出來的,在集團管控管理中天然處于弱勢地位。保險主業子公司往往各自為政,削弱了集團公司在集團系統內的權威和權利。子公司的這種“諸侯意識”,往往成為集團發展的桎梏。一方面,子公司對集團政策的抵制,降低了整個集團的執行力和貫徹力,即使有好的政策也會因為子公司片面顧及自身利益而得不到實施;另一方面,集團管控力度羸弱,很難就集團整體發展調控資源,本來應該體現為集團化經營優勢的協同效應和規模效應也就很難實現。
第五,風險管理機制不成熟
部分保險集團還沒有真正認識到健全的風險管理機制對整個集團發展的重要意義。一是缺乏管理綜合經營風險的經驗。保險集團最擅長的是保險業務風險的管理,對新拓展的非保險業務風險不甚了解,再加上綜合化、集團化速度過快,一下子要同時管理兩種以上的業務風險,經驗的不足有可能造成風險管理的空白地帶。二是風險管理組織機構不健全。一些保險公司在設置風險管理部門時缺乏長遠統籌安排,不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進行部門資源配置,而是為了應付監管機構各項監管標準,因事才設崗、定編不定人的現象并不少見。三是風險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必要的風險管理基礎制度,沒有對子公司風險管控的指導和要求,業務風險評估、跟蹤機制不到位,風險危機應對機制較落后等。四是沒有建立綜合經營“防火墻”。少數保險集團沒有按照業務獨立、財務獨立、人員獨立、營業場所獨立的原則,在集團公司與主營業務子公司,以及非保險業務子公司之間建立防火墻,一旦個別子公司經營不善發生風險,就很有可能造成各子公司之間,乃至集團公司受到風險的沖擊和影響。
三、我國保險集團未來發展的對策與建議
2010年是我國保險業轉方式、調結構、防風險、促發展的關鍵一年。我國保險業正處于調整轉型的“爬坡階段”,也是各保險集團加快發展、提升綜合實力的大好階段。宏觀環境的影響與監管政策的收緊將促使保險集團回歸理性發展,更加注重保險主業成長,更加重視集團的內部管理與管控。可以預見,今后一段時期內,各保險集團的主要注意力將從牌照競爭逐漸轉移到管控競爭上,保險集團的競爭不再體現為上規模、拿牌照、鋪攤子,而在于集團化經營能力、管控能力的較量。我們認為,促進、規范我國保險集團的未來發展需要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要科學認識保險業發展與綜合經營、集團化經營的辯證關系
首先,要在強化保險主業基礎上開展綜合經營。發展主業與綜合經營是辯證統一的關系。發展主業是綜合經營的前提和條件,綜合經營是發展主業的輔助與支持。因此,保險業綜合經營須以保險主業和核心業務的增長為前提,應緊緊圍繞公司核心競爭力開展。而保險公司是否開展綜合經營,開展何種業務的綜合經營,以及如何更好地發揮集團體系中各業務的協同效應,切實提高綜合經營效益,這些問題的關鍵在于以強化主業為先決條件的基礎上,對自身資源、人才、技術等核心競爭力的準確把握。
其次,要在綜合經營過程中注重整合盈利模式。由于涉及業務領域廣泛,產品品種特色各異,保險公司如果不能有效整合各業務盈利模式,就不能充分發揮規模經濟、范圍經濟、防范風險、業務協同等優勢,反而會因為業務管理過程過于復雜,增加經營管理成本。因此,能夠成功整合業務盈利模式,是衡量綜合經營是否取得成功的關鍵標準。
再次,要以保險主業為核心均衡多元業務結構。強化主業和以主業為核心要體現在具體業務結構上,始終堅持保險主業在公司業務中的核心地位。一是要不斷加大對保險主業的各方面投入。拓展綜合經營業務需要公司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投入,往往會形成對保險主業的資源爭奪,因此,保險公司開展綜合經營要特別注意量力而行,根據自身資源情況適度多元化業務結構,保持主業資源投入的持續增加,否則容易影響主業的發展,造成得不償失的不利后果。二是要重點關注主業的發展情況。在綜合經營前期,保險主業承擔著公司主要利潤來源的責任,對公司整體利潤貢獻度高,需要主業提供的利潤支持綜合經營的發展,而當綜合經營發展到一定階段時,其產生的利潤和收益要用來反哺保險主業,用于促進主業地更好、更快發展。由此形成的較為合理的業務結構表現為,保險主業占據主導地位,綜合經營業務作為業務結構的有益補充。
最后,保險綜合經營的基本方向要在風險管理中謀求發展,而非為了提高盈利去承擔更大風險。保險業是管理風險、提供風險保障的行業,風險理念和管理方法具有獨特的行業特點。因此,在拓展業務領域時,要特別注意避免“綜合經營短視行為”,堅決不能為片面創新去綜合經營,為片面收益去綜合經營。保險公司在選擇綜合經營領域的方向時,要緊緊把握自身的行業特點,注重選擇風險與保險業風險匹配、適宜的新業務,同時要通過強有力的風險管理手段、方法,充分發揮綜合經營風險分散的巨大優勢,為分散風險而綜合經營,以綜合經營而促風險管理。僅僅是單純地為了提高盈利水平就去承擔與保險業不相符的風險水平,這樣的綜合經營目的和導向是極端不可取的。
(二)要明確保險集團的未來發展戰略導向
通過對國際保險業實踐的研究可以發現,保險集團發展的高級形式是金融集團。結合我國國情及保險業發展具體情況,我們認為,中國保險集團宜借由集團化經營發展,將建立金融控股公司作為未來發展戰略導向。
首先,要推進立法工作,為保險綜合經營創造規范的發展環境。綜合經營是我國金融業發展的主流方向,金融控股公司是保險及其他金融集團未來重要組織形式,因此應及早推動綜合經營及金融控股公司相關立法工作。當今世界上已經有許多金融控股公司法的成功范例和經驗,如日本1997年的《金融控股公司整備法》,美國1999年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英國2000年頒布的《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案》,韓國2001年頒布的《金融控股公司法》,以及我國臺灣地區2001年頒布的《金融控股公司法》等。為此,建議國務院及有關部委盡快牽頭制定、出臺針對金融控股公司設立條件、經營范圍、監管措施等方面的行政法規。
其次,要積極開展保險業綜合經營試點工作。綜合經營是一把“雙刃劍”,既有其積極一面,也必有存在風險的另一面。發展綜合經營并非要完全消除它的消極方面,這也不可能完全做到,而是要在限制其消極方面的同時,充分發揮其積極方面的優勢和作用。在這一過程中,要體現政策主動引導,通過試點工作,及時總結經驗,并逐步推廣。相反地,如政策方向的不明朗或遲疑不決,不能及時有效地規范行業發展,則有可能造成綜合經營活動的混亂,影響保險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三)要加強保險集團發展的監督與管理
強化對保險集團的重點監管將成為未來一段時間監管政策的核心。為適應綜合經營的監管要求,現有嚴格分業的監管體系有必要做一定調整,以便適應新的行業發展形式,避免出現監管空白或重復監管。
首先,以主監管模式為架構,強化監管機構合作機制。
對保險集團的監管,宜以保監會作為主監管機構,負責對保險集團的所有業務和風險進行并表監管,確保保險集團資本金充足率、償付能力、公司治理的方面表現良好。銀監會和證監會分別負責對保險集團下非保險子公司的監管,確保符合各自的監管原則和標準。以此為基礎,保監會與銀監會、證監會保持密切溝通與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機制,通過備忘錄形式厘清可能存在的監管空白與重復監管問題,從而實現對保險集團的整體監管。
其次,以信息平臺為基礎,完善“一行三會”協調機制。
要繼續推進“一行三會”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建設,形成常態化、定期化模式;要圍繞監管信息共享和監管政策協調兩個重點建設部際信息平臺,實現有關信息的實時共享;要明確保險機構、綜合經營具體領域的監管重點,聯合開展對保險集團綜合經營業務領域的全方位、全過程跟蹤與監督;要健全突發事件危機應對機制,在雙邊或多邊磋商基礎上,及時溝通危機信息及處理對策,形成各有側重、整體互補、協調合作的工作格局。
再次,以監管政策為導向,嚴格準入退出機制。
《保險集團公司管理辦法(試行)》和《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對保險集團監管方向做出了總體要求,在對有關規定辦法細化過程中,要繼續嚴格對保險集團開展綜合經營業務的各項標準,特別是要形成一套完善的衡量評價指標體系,針對不同保險集團的具體情況,明確市場準入資格,嚴把保險綜合經營門檻。同時,還要制定保險集團綜合經營詳細的禁止性規定,以及相應的懲罰措施,對于嚴重違反有關規定的保險集團,撤銷其綜合經營許可,并作一定處罰。
最后,以資本監測為手段,控制綜合經營高風險業務。
要全面監測保險集團各綜合經營業務的杠桿率情況,設置各業務的資本充足率下限,建立重大風險業務匯報機制,監管機構實施掌握相關業務的杠桿率使用及變動情況,并嚴格控制高資本撥備和高杠桿率業務的規模水平。
(四)要提升保險集團現有管控水平
保險業綜合經營利弊互現,保險集團化經營既能提供規模經濟、范圍經濟、協同效應的平臺,也可能蘊含了難以控制的風險。因此,各保險集團要不斷強化風險管理,構建科學、高效的集團管控體系。
首先,要根據行業特點,確定管控重點。
保險業是管理風險的行業,因此,區別于實業類集團,除需要對業務、投資進行管控外,更加注重對風險的管理和控制,是保險集團管控體系的核心特征和重點內容。一是要注重風險管理制度建設。在合規管理、內部控制、反洗錢、合同管理、訴訟管理、反商業賄賂、內部審計等環節出臺一系列規章制度,使各項風險管控工作基本做到有規可依、有章可循。二是要完善內控組織架構和管理體系。對公司的治理結構、決策權限與程序、執行、支持保障和監督等作出明確規定,指導和督導各子公司內控制度建設,加強對集團各級機構經營狀況的動態監控。三是要建立風險隔離機制,構筑內部“防火墻”。加強對不同業務風險的識別、計量和檢測,重點關注保險集團綜合經營中各業務風險的隔離與控制,特別要防范、阻斷非保險業務領域風險向保險業務領域的傳遞。四是要以信息技術為平臺,搭建經營管理信息的“透明墻”。依托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實時掌握各子公司發展情況,監控業務、投資變化狀況,避免子公司因業務風險累積過大超出其風險承受度,導致系統風險的產生。
其次,要立足管控能力,妥善處理三大關系。
關鍵詞:保險監管發展前景保險市場
一、我國保險業發展現狀
1.保費收入規模迅速擴大
保險業是國民經濟中增長最快的行業之一,2006年全國保費收入達到5,641億元,是2002年的1.8倍,在世界排名第9位,比2000年上升了7位。也就是說,中國保險業的國際排名平均每年上升1位。截至2007年底,中國共有保險公司110家,其中外資公司43家,比2002年底的22家公司增加了21家;中國保費收入達7035.8億元,是2002年的2.3倍,同期,外資保險公司保費收入達420億元,是2002年的9.1倍;外資保險占全國市場份額的5.9%,比2002年增加4.4個百分點。2008年全國各地區實現保費收入97840966.41萬元。
中國作為一個潛力無比巨大的對外完全開放的市場,對國際保險資本有著非同一般的吸引力,許多國際知名的保險企業已把在中國發展業務作為一個重要的戰略來安排,對于中國的保險企業來說,這就意味著如果要在競爭中生存和發展,就必須適應這一國際化發展的潮流,中國保險行業已步入高速發展期,保險行業的經營模式也向著多元化發展,未來中國的保險業發展前景看好。
2.投資渠道穩步拓寬
2007年是保險資金投資渠道穩步拓寬的一年。受益于資產價格的持續上揚和投資渠道的拓寬,2007年1至11月份,保險資金運用余額2.6萬億元,收益率達10.87%,為近年來最好水平。自2007年4月保監會將保險資金入市比例從5%調高至10%后,保險機構在一、二級市場的活躍程度不言而喻,保險巨頭身影頻現,中小險企相繼加入,各保險公司投資股票的比例直逼上限。當然,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絕不會僅僅局限于A股市場。2007年7月,中國保監會公布的《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保險機構海外投資不得超過上年末總資產的15%,投資范圍包括固定收益類、股票、股權等產品。保監會批準中國平安保險公司運用不超過上年末總資產15%的自有外匯資金和人民幣購匯資金,投資香港股票市場和重大股權項目。
3.保險監管水平提高
加入WTO以后,我國保險監管的法制環境將產生重大變化,保險監管將更加有法可依。與WTO規則不一致、與中國政府承諾相沖突的保險監管法律、法規和制度將得到修改或廢止。同時,還將有許多反映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保險新法規面市,保險公司與市場經濟體制及國際慣例相適應的經營管理活動將得到法律的認可。《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險公估公司管理規定》、《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等已經于2002年1月開始生效。在監管實踐方面,保險監管將進一步體現市場經濟的要求,堅持依法、審慎、公平、透明和效率的監管原則。監管方式和監管重點也將產生重大變化,從運動式、間歇式、大清理轉向常規的間接監管,在繼續堅持市場行為監管和償付能力監管并重的前提下,逐步向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的監管方式過渡。2006年出臺的一個文件《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穩步推進保險公司的綜合經營能力,發展成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保險公司。我國保險業正積極探索與銀行業、證券業,進一步更深層次的合作,提供多元化和綜合性的保險。同時要進一步加強和改善保險監管,促進保險業綜合經營、健康、穩定的發展。2007年中國保監會頒布了《中國再保險市場發展規劃》,明確了我國再保險市場中長期發展方向、目標與政策。
在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的原則下,保險公司經營風險預警系統、經營信息披露制度、首席精算師登記認可制度、保險公司評級制度和保險法定會計制度將逐步建立。同時,還將建立監管部門公共信息服務系統、新聞和公告制度,規范并向社會公開監管部門工作程序和審批程序,對監管部門及其人員的法律、行政與輿論監督和投訴制度的建設也將得到加強。保險自律組織建設將加快,比如將在保險行業協會下設各專業委員會,如產險委員會、壽險委員會、保險中介人協會、保險精算師協會、保險會計師協會等。
二、我國保險業發展前景
中國保險業發展前景廣闊。保險業置身于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大局,面臨著十分重要的歷史機遇。
1.國內經濟環境對保險業發展十分有利
2007年,我國國內生產總值達到246637億元,比上年同期增長11.4%。支撐經濟增長的物質和技術基礎不斷增強,標志著中國經濟進入新的發展階段。國際經驗表明,在這個階段人們的消費需求開始升級,生活要求出現多樣化,對住宅、汽車、文化教育、醫療衛生、養老保健等改善生活質量的需求明顯提升。
2.國內社會環境對保險業發展十分有利
國家統計局統計公報2007年未全國總人口為132129萬人,為保險市場提供了豐富的潛在保險資源,我國的社會保障體制正在經歷著重大變革,商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作為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已日益為人們所重視,這一切都正在改變著人們在傳統體制下形成的對風險的態度,引發了人們對保險的需求,為保險業的發展創造了機遇。
三、我國保險業健康發展建議
1.深化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我國保險業改革和發展的主要思路是繼續深化保險業的企業改革,繼續落實各項改變措施,將改革不斷引入深化,鼓勵股份制保險公司,通過吸收外資和社會資金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支持符合條件的股份制公司在境內外上市,建立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現代保險企業。繼續培育多層次的保險服務體系,繼續培育和發展國際的大型保險集團,允許保險公司根據市場地位和業務發展需要整合內部資源,成為主業突出優勢互補的企業集團。完善保險市場的準入機制,增加市場主體,為保險市場注入活力。有側重地批設專業性的養老保險公司、農業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積極培育再保險市場,支持保險公司和其他各類投資主體參股設立保險公司,增強我國再保險市場的整體承保能力。規范發展保險中介市場,鼓勵和促進專業保險中介機構創新經營模式,發揮專業經營優勢,逐步建立同意、開放、有序競爭具有中國特色的保險市場體系。
2.提高監管水平,防范風險
要提高保險業監管水平,加強國際保險監督合作。一是加強償付能力監管的制度建設,加大對違法違規機構的處罰力度,切實保護投保人的利益。二是加強保險資金運用監管,積極探索與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相適應的監管方式和手段,及建立動態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監控模式。三是加強與國際保險監督管理協會的合作。繼續深入、廣泛地學習國際保險業監管的先進經驗,加快與國際慣例接軌的步伐,逐步實現保險業監管的國際化。
中國保險市場是世界上最大的潛在市場,是世界保險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保險業必將在開放中獲得更大的發展。
參考文獻:
2008年次貸危機發生后,諸多國家的存款保險制度都進行了應急的調整,例如擴大承保范圍,提高承保限額等等,對于抑制危機的進一步擴散和加劇,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次貸危機過后,各國認識到存款保險制度的巨大價值,紛紛改革或建立存款保險制度。2015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存款保險條例》,預示著經過十多年的研究和爭論,中國的存款保險制度終于出臺。但是,人們在普遍認同存款保險制度對于維護金融穩定作用的同時,十分擔心存款保險制度會加劇道德風險。各國在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時,都必然伴隨著降低道德風險的考慮和措施,這似乎已經成為了一種放之四海皆準的公理。2009年6月國際存款保險機構協會(IADI)和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聯合《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核心原則》,更是將降低道德風險上升為存款保險制度的核心原則之一。存款保險制度設計,都要優先考慮降低道德風險的因素,①似乎對有關存款保險和道德風險的問題做了權威的總結。我國許多學者同樣贊成這一觀點,絕大多數有關存款保險制度的文章中,都提出了降低道德風險的意義、措施等內容。②但是,有關存款保險制度和道德風險的問題,看似必然正確的結論,仍然有進一步探討和研究的必要。道德風險的概念,并非出自銀行法領域,而是來自保險法上的概念。要厘清道德風險的內涵,可以從三個層面來理解。第一個層次是原始含義,即作為保險法上的一個專有名詞。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的定義,“道德風險是保險業務用語,指由于被保險人為獲得保險賠償而損壞其財產,或放任其被毀壞,使保險人承受可能的風險”。①在《布萊克法律詞典》中,道德風險是指在保險領域中被保險人故意破壞或者放任財產的毀壞,進而獲得賠償,使保險人遭受損失。被保險人在燒毀投保財產時可能獲得利益也可以成為道德風險。②這一層面的道德風險,并不在本文的討論范圍之內。第二個層次是在銀行法領域中的道德風險。在銀行法領域中,一般的道德風險是指一方采取風險行為或者采取不負責的行為,而讓另外一方承擔由此帶來的后果。這種情況,在銀行法領域中經常出現。股東可以為了追求高額利潤,操縱銀行從事高風險活動,如果發生損失則由政府來買單。高管為短期的高額薪酬,不顧銀行的長期利益。這種層面的道德風險,是由銀行的特殊性所決定的,難以消除。第三個層次是存款保險制度中的道德風險。美國存款保險制度中的道德風險是指存款保險制度可能產生過度的風險激勵,促使承保銀行承擔過度風險,但是風險承擔者自身不必直接承擔損失,損失由保險機構進行填補,因而實施過度風險或過度危險行為。③另外,在受聯邦存款保險的金融機構中存款的存戶,沒有動力去監督債務人的行為,因為他們可以獲得聯邦存款保險的賠償。④從以上三個層面的含義來看,保險需要研究的是銀行法中的道德風險和存款保險制度中的道德風險。正是由于兩者的聯系緊密,造成了兩者的混同,人們更多地會將銀行法領域中原生的道德風險,與存款保險制度中的道德風險混為一談。因此,研究和分析道德風險問題,必須給予明確的界定。然而由于二者的混同,會造成研究上的困難。
二、道德風險的理性認識
正如前文所述,存款保險制度的道德風險需要不斷分析解構,放在不同層面予以探討,而不能模糊混同不同的層面的問題。銀行的特殊性是道德風險產生的基礎,道德風險已經成為了銀行的先天缺陷。基于這種特殊性,銀行及銀行監管的一系列制度,都會產生道德風險。道德風險并不是存款保險制度建立以后才出現的,道德風險早已存在于銀行體系中。除了上述三個層次的道德風險內涵以外,還有其他幾個方面的原因,可能影響對道德風險的評價。一是不同人群的反應,包括銀行的股東、存款人和管理層,可能產生的影響。二是金融安全網中三大制度———審慎監管、最后貸款人和存款保險,對道德風險產生的影響。然而,正是不同層次的道德風險、不同的人群和不同的監管制度,最終使得道德風險問題成為各方綜合作用的結果,造成人們難以正確認識道德風險。銀行的審慎監管,會帶給人錯覺,認為銀行在審慎監管之下必然良好運行,造成存款人、債權人怠于關注銀行的運營狀況。而銀行監管機構,為了自身的聲譽和政績,不允許銀行出現失敗。一方面放縱銀行,千方百計為銀行利益服務,另一方面,當銀行出現危機時,又不得不救助銀行。而最后貸款人制度,更是讓銀行的股東認為,可以放心從事風險活動,獲取高額利益,當銀行出現危機時,中央銀行必然會出手救助。此外,不及時的問題銀行處置制度也會增加道德風險。當銀行已經損失嚴重,急于翻盤之時,將與賭徒無疑,必然進行極高風險的賭博行為。銀行股東,如其他行業的股東一樣,對銀行僅以出資為限承擔責任,但是如果銀行獲利,股東的利潤在理論上卻是無限的。股東有強大的動力,推動銀行進行高風險的活動。無論有沒有存款保險制度或者是金融監管制度,這種推力都一直存在。存款人對于自身存款的安全無疑最為關心,因此問題銀行將會面臨存款人提取存款的壓力,體現出市場對銀行的約束,進而可以促使銀行妥善經營,避免發生風險。然而眾多存款人的提款匯集成群體行為,就是所謂的擠兌風潮。無論銀行好壞,由于銀行自身特定的資產負債結構,都無法抵御擠兌行為。然而存款人在沒有存款保險制度時,是否就會更加關心銀行的運營,通過對銀行資質好壞的判斷來決定選擇哪家銀行呢?實踐中難以出現這種狀況。由于銀行與存款人的信息不對稱,存款人難以了解銀行的狀況,不可能對銀行做出挑選。當存款人和利益相關者相信,他們的損失無論如何都會得到保護,并且相信承保銀行不會倒閉時,他們就不會關心承保銀行的風險行為。而決定存款人是否選擇一家銀行服務的原因,更多地集中在便利程度和收費高低方面。因此,無論是否有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存款人都可能漠視銀行的風險狀況,而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只是理論上會加重這一狀況。正是由于眾多國家在建立和改革存款保險制度時,不能清醒地認識道德風險問題,籠統地看待由存款保險制度引發的道德風險,賦予存款保險制度過重的義務,寄希望于通過存款保險制度本身去解決銀行業全領域的道德風險問題,最終的結果不僅導致存款保險制度的扭曲,還可能因此引發負面效果。探討存款保險制度引發的道德風險,很難將存款保險制度增加的道德風險,與原有就存在的道德風險割裂開來。無法直接簡單和量化地得出結論。因此,不能將銀行體系中固有的道德風險,全部強加于存款保險制度身上。凡是談及道德風險,都不應該將道德風險孤立地放在存款保險制度中進行衡量。存款保險制度僅僅是在原有的基礎上,增加道德風險的數量而已,而沒有改變道德風險的形成。必須用存款保險帶來的道德風險的增量(incrementalamount)對其進行批評,而不能使用總量(absoluteamount)。②完全依賴存款保險制度來抑制道德風險的發生,本身就是本末倒置。存款保險制度就是以一定程度的道德風險為代價,換取金融系統的穩定。
三、存款保險制度的目標定位
存款保險制度的目標定位,處于一種擴大的趨勢。國際組織和各個國家,似乎希望存款保險制度承擔更多重任。對于存款保險制度的目標和功能,曾經服務于世界銀行的專家吉莉安•加西亞(GillianGarcia)在1996年的研究報告中進行了總結,認為存款保險制度的目標主要包括:“
(1)通過建立立即支付或將存款人投保存款轉賬的機制為小額存款人提供保護;
(2)通過建立可嚴格而迅速地解決問題銀行的框架,處理個別銀行的問題以避免危機的傳播,從而加強公眾的信心和銀行系統的穩定;
(3)增加儲蓄并刺激經濟增長;
(4)確保小銀行和新建銀行能夠與大型銀行或國有銀行進行平等的競爭;
(5)限定政府在正常時期對失敗銀行所承擔的損失;
(6)要求其他銀行分擔失敗銀行的解決成本。”在2012年金融穩定委員會(FSB)的《存款保險制度專題報告》表格“公共政策目標”中,匯總了眾多成員方存款保險制度的目標,下表節選了部分國家和地區存款保險制度的目標:從上述研究可以得出結論,各國當前更多地將存款保險制度的目標定位為確保金融穩定,同時根據本國存款保險制度的特點,賦予存款保險制度一些額外的目標。只是由于不同國家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不同,有的只承擔提款機的功能,只負責收取和支出存款保險金;有的還承擔一定的金融監管和問題銀行處置功能,如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但是其核心目標,都是保護存款人和維護金融穩定。2009年6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和國際存款保險機構協會聯合了《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核心原則》(以下簡稱《核心原則》),共確定了18條核心原則,分為10大類。其中的“設立目標”中包括核心原則二“降低道德風險”,即存款保險制度應基于適當設計并透過金融安全網相關要件之配合,確保降低道德風險。2013年5月,國際存款保險機構協會《有效存款保險制度強化指引:降低存款保險道德風險》,全面闡述了國際存款保險機構協會有關降低道德風險的原則、措施和經驗。而在國際存款保險機構協會其他一系列的文件中,隨處都可以看到道德風險的影子。存款保險制度的目標定位,對于存款保險制度的設計具有決定性的作用。無法確立正確的存款保險制度目標,將會導致存款保險制度在設計中誤入歧途。隨著存款保險制度的不斷發展,存款保險制度的目標也在增加。然而,存款保險制度最初具有的首要目標,應該作為存款保險制度設計的基礎。現代存款保險制度,源自1933年銀行危機后的美國。存款保險制度最初的目的就在于防止銀行擠兌,增強存款人信心,進而防止風險傳遞和蔓延,防范系統性的風險。是否應該將降低道德風險納入到存款保險制度的目標中,值得商榷。可以肯定的說,道德風險必須得到控制,但是不應該將這個問題上升到存款保險制度的首要目標。國際存款保險機構協會(IADI)認為,在正常狀態(ingoodtimes)下,存款保險要在維持金融穩定和降低道德風險之間進行平衡。兩者不應該是并列的,需要進行權衡取舍。降低道德風險,并不是要存款保險制度去降低已經存在于銀行體系中的道德風險,而是應該控制道德風險在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后的增量。確保存款保險制度能夠有效運行,金融風險不至于積聚和爆發,維護金融穩定的限度之內。
四、存款保險制度發揮作用的前提條件
有關研究表明,雖然許多國家正在積極努力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但是很多發展中國家存在的問題是沒有一個穩健的銀行系統,這些國家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應該緩行(goslow)。只有具備以下條件的國家才能夠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第一,穩健的銀行系統;第二,有效的審慎監管;第三,充足的保險基金。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僅僅是一個開始,它對銀行業的發展和制度環境等因素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不能滿足一系列的先決條件,存款保險制度即使建立也不可能帶來金融的持久穩定,反而可能削弱市場約束,加劇道德風險,加重金融系統的脆弱性,效果適得其反。而我國目前還處在繼續深化金融改革的階段,有諸多不同于其他國家的特點。例如,我國目前工農中建交五大銀行所擁有的資產,甚至超過銀行業資產的一半以上,如此嚴重的集中程度,對存款保險制度有效運轉也是一種挑戰。綜合考慮我國目前的國情,以下幾個方面是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應該考慮的前提條件:第一,改進金融安全網制度。金融監管是保證金融穩定的重要機制,也是約束銀行過度的風險承擔,降低道德風險的重要基礎。2010年12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和國際存款保險機構協會聯合了《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核心原則———評價標準》,其附件三為“關于有效存款保險制度前提條件的評價步驟”,要求有效存款保險制度尚應該考慮其他外部因素及先決條件。這些先決條件中雖然很多不屬于存款保險制度范疇,但是仍然會直接沖擊存款保險制度的運作。相關應考慮的項目包括:持續評估經濟及金融體系狀況;金融安全網各機構的健全治理;審慎的法規及監理;完善發展的法制基礎和會計披露制度。第二,設計問題銀行的處置。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被認為是問題銀行處置的基礎條件。如果沒有建立起相關配套制度,存款保險制度也難以單獨發揮效果。然而遺憾的是,我國多年前已經在醞釀銀行破產處置條例,但是至今沒有出臺。2012年10月,巴塞爾委員會修訂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中的核心原則15“及早發現、立即糾正和處理措施”,認為改進金融監管,完善問題銀行處置制度,應及時發現問題和采取措施。以其中的立即糾正行動為例,最早是由1991年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促進法》提出的。這對于降低道德風險有著重要的作用,當銀行沒有可損失的時候,就只能拿銀行做賭注。這一點在1980年代的美國儲貸機構危機中反映得尤為明顯。當時的監管機構為了能夠延續儲貸機構的生存,提出了監管資本的概念,允許儲貸機構降低了資本充足率,結果造成處理時間延誤。在此期間,儲貸機構大量從事高風險的業務,寄希望于能夠挽救自身,造成的結果是大量的高風險業務帶來了無法彌補的損失,最終導致了整個行業的崩潰,也使監管機構本身被撤銷。遺憾的是,我國的《存款保險條例》中,只是提及了早期糾正行動,但是對于具體操作的程序、職權和啟動條件等,卻沒有具體的規定。問題銀行的處置,對于銀行業的優勝劣汰,充分發揮市場約束和降低道德風險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時,由于銀行本身的特殊性,完善的處置措施,可以將對市場的沖擊降至最低程度。第三,完善銀行公司治理結構。銀行公司治理不僅在傳統公司治理結構中具有重要作用,對于公司的運營效率和秩序也十分重要。同時,銀行公司治理對于金融監管具備不可替代的作用,銀行公司治理是監管制度在銀行中落實的基礎。《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其中的第14條核心原則“公司治理”是一個新獨立出來的核心原則,這條原則將原有的與公司治理相關的評價方法中的必要標準整合在一起,并且給予公司治理更多的關注,將公司治理作為銀行安全和穩健運行關鍵因素的全新核心原則在此次修訂過程中被確立下來。有效的銀行公司治理可以增強有效的風險管理和公眾對于個別銀行和銀行體系的信心。銀行的好壞并不單純依靠銀行的利潤多少來決定,而是銀行的利潤要與銀行所承受的風險相關,即銀行必須管控風險,在風險和利潤中尋求平衡,而不是片面地追求利潤。無論設置多少制度,最終能夠起作用的還是人,尤其是銀行中的股東、高管等。因此,必須在銀行內部建立正確的激勵機制,而這方面最有價值的是要建立起正確的薪酬激勵制度。原有的薪酬制度無法與銀行的風險相關,僅與銀行短期業績掛鉤,造成高管人員不顧銀行長期利益,而只關注短期回報,忽略銀行風險的累積,甚至對此不聞不問,導致全行業風險的聚集,最終危機爆發。為此,《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第14條“公司治理”部分,設置專門條款規范薪酬制度。其中第7款規定,“監管機構應該確定銀行的董事會積極審查銀行和銀行集團薪酬制度(compensation)的設計和運轉,并且該制度產生適當的激勵,與銀行承擔的審慎風險相適應。該薪酬制度,以及有關的業績(performance)評價標準,應該與長期目標和銀行的財務狀況相符,并且一旦發現缺陷就應立即修改”。
五、道德風險與存款保險具體制度設計
雖然存款保險制度的前提條件,對于存款保險制度的成敗意義重大,但是存款保險制度本身的設計同樣重要,一旦具體制度的設計不當,將會嚴重影響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效果。在目前眾多的存款保險制度設計中,可以達成共識的主要有兩點: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和事前設立存款保險基金。第一,應該設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而不是隱性存款保險制度。顯性存款保險制度是指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存款保險制度,而隱性存款保險制度是不存在明確的法律規定,但是政府會在銀行倒閉之時償付存款人的存款。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弊端太多,目前主流意見認為應該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第二,應該事前設立存款保險基金,而不是事后設立存款保險基金。事前設立存款保險基金可以增強存款人信心,加強存款保險制度的可確定性。而事后設立存款保險基金存在不確定性,并且可能存在處置的延遲性。事后籌措資金還可能帶來好銀行向壞銀行補貼,并且在籌措資金時可能存在困難。然而其他一些制度,經過多年的實踐,被認為存在缺陷,無法達成目的。有些曾經被認為可以降低道德風險,加強市場約束的制度,最終也不得不改變。這方面共同保險(co-insurance)是一個典型的例證。許多國家都曾經采用共同保險這一制度,即在存款保險限額范圍內,存款保險只提供部分保護,而存款人要承擔剩余部分的可能損失。無論存款保險制度的承保額的高低,存款人都必須有部分的損失自己承擔,例如某存款人的存款為3萬歐元,則其中90%由存款保險機構承保,不會發生損失,另外10%由存款人自己承擔風險,一旦發生損失,將得不到補償。這種制度的初衷,就是為了要求存款人能夠關注銀行本身的狀況,不要漠視銀行的風險,通過存款人的行為,來約束銀行的風險負擔。但是,先不提存款人是否有能力、有意愿、有動力承擔市場約束的作用,僅僅是這小小的一部分損失,對于存款人的心理和行為的影響,就可能使制度設計的目的被扭曲。實際上,存款人根本無法接受自身存款的任何一點損失,不要說是本金的一個比例,即使是存款的利息損失,存款人也不愿意接受。甚至是,即使最終可以獲得本金,但是要拖延一段時間,要經由處置機構的確認和手續之后,才可拿到全額存款;即便這種情況,存款人也根本無法接受。那么,存款人的最優選擇,就是一旦有風吹草動,便在第一時間到銀行提現。這種行為將會形成群體效應,直接形成存款保險制度要極力避免的擠兌風潮。然而實際上,要讓存款人發揮市場作用,就會產生這種擠兌的風險。共同保險帶來的效果,與存款保險制度的目的相左,因此共同保險的實際價值就大大降低了。正因為如此,英國在2007年取消了金融服務補償機制(FSCS)中的共同保險機制。金融穩定委員會對次貸危機的教訓總結后認為,應該取消共同保險。另一種制度是限制承保限額。其目的是希望銀行的存款人,能夠發揮市場約束的作用,控制銀行的高風險行為。但是這一設想的實現,面臨三大困難:第一,大多數存款人,但凡有一點存款可能損失,就會參與銀行擠兌,讓存款人發揮市場約束的作用,可能會誘發存款人進行擠兌,進而威脅金融穩定;第二,多數的中小存款人,缺乏相應的能力和信息以發揮市場約束的作用;第三,公司存款人有能力發揮市場約束作用,但是這么做的成本太高,阻礙了他們如此作為。全額保障在處理銀行系統性風險的恐慌性擠兌和維持穩定金融方面,具有良好效果。全額保障對抵抗系統性風險確實是有效工具,但卻存在極高的道德風險,因此是一種危機階段的過渡性措施。經統計,次貸危機期間,大量的國家采取全額承保(blanketguarantee)的做法。2008年10月2日美國國會表決通過《穩定經濟緊急法》(TheEmergencyEconomicStabilizationActof2008),并于10月3日經美國總統簽署生效。該法將美國聯邦存款保險承保最高額度,由10萬美元(本金加利息)提高為25萬美元,此項暫時性保障期限為一年(美國國會于2009年5月修訂,延長4年至2013年底止)。另外,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可以向財政部借貸的金額,在2009年底前可無限制提高,以確保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流動性足以應對銀行倒閉時支付儲戶的存款。這一做法眾所周知,必然會帶來道德風險的增加,可是,在危機時期,這一做法確實對于維護存款人信心,確保金融系統穩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010年12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和國際存款保險機構協會聯合的《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核心原則———評價標準》附件四“存款保險在危機和系統性危機中的角色”中指出,存款保險制度在危機時的目標十分簡單,即保護存款人和維持金融穩定。在這次金融危機的過程中,存款保險所具有的促進金融穩定的角色,遠遠地優先于降低道德風險的考慮。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結論,存款保險制度自身的設計同樣十分重要。對于存款保險具體制度的設計,應該考慮是否會增大道德風險,尤其不能起到適得其反的作用。國際社會經過多年的實踐和研究,形成了一系列有效的制度經驗。這些都值得我國充分的借鑒和吸收。
六、結束語
【關鍵詞】 保險企業;管理制度;保險監管
前言:當前許多的保險企業已經意識到人才技術優勢與組織管理優勢對企業競爭優勢的影響,這已經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資金與資源優勢。保險企業利用經營管理能力與保險資源配置、獨特的資源利用方式,進而形成獨具企業特色的競爭與比較優勢。為了增強保險企業自我約束能力,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使保險企業經營效益得到正確反映,實現企業內部機制的相互制衡,彌補企業管理缺陷,實現企業市場經營目標,本文通過建設嚴密的保險企業內控進行探討,以期為我國保險業發展做出有益貢獻。
1建立保險業內控的作用
建立保險企業內控首先要重視企業機制創新與體制創新,企業可參照先進的國際管理模式實行保險企業內部管理體制改革與創新,例如:組織機構管理、人力資源管理、客戶關系管理、企業價值鏈管理、激勵約束機制管理以及業務績效管理等。
1.1 2003年的車險管理制度改革就是保險業一次體制、管理、時間以及理論上的創新,這是對我國保險業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實現對保險企業經營方式的一大轉變、同時這也是對保險業務結構的進一步調整以及保險業發展的有效助動力。保險企業應對車險管理制度改革造成的影響作出及時的應對,并將市場競爭機制最大限度引入,充分利用改革創新來提高企業自身核心競爭力。
1.2保險企業的總分支公司間應根據企業內控管理制度建立嚴格的企業管控機制與費率反饋機制,必須實現總公司對分公司經營活動的統籌規劃、監控到位;建立嚴密的保賠相分離的制度,而且還應有相應的檢查和審核制度;并實現對違法違規的企業行為實施必要的嚴格的管制,對企業經營活動進行嚴格的檢查與監督,并對內控管理制度進行及時修改與完善。
2建立以監管為中心的企業內控管理制度
建立符合新市場與法律環境的保險企業的內控管理制度,并實現保險監管部門部分監管職責到保險企業管理責任的轉變。維護被保險人利益是保險監管部門監管職責,使投保人正當收回投資的權益免受侵害,利用企業監督機制來確保保險企業的合法合規經營及償付能力。企業通常利用現場與非現場的保險企業例行檢查,同時在企業管理體制與業務經營的復雜程度不斷提高的嚴峻現實狀況下,這無疑增加了保險企業監管部門的例行檢查難度,這是對企業保險監管工作的一大挑戰。將保險業監管工作放在國際這一大背景下,保險企業內控制度作用的充分發揮已經成為企業的研究重點,并要求對保險企業內控進行強化,實行對保險企業的事后償付和監管。因此,保險企業因對其內控管理現狀作出更近一步的探討,以加強保險企業的財務、投資、業務等方面的保險企業風險管理,并對內控管理制度缺陷與不足之處加以彌補和完善。
3嚴密的現代保險企業內控建立
3.1利用競爭手段,建立內外合資的保險企業競爭合作機制
保險企業應從全球化角度以及合作意識,實現對企業經營管理質量和水平的進一步提高,增強企業參與市場競爭、合作的積極性。內外資保險企業均以最底成本、最優服務、最高利潤和最大份額為追求目標。由保險公司進行資源與科技的研發是保險企業今后的國際化經營的主要發展趨勢和必然要求。以管理層面上來看,我國的保險企業略遜與外資保險企業,因此,對于先進的內外資保險企業經驗更值得我國保險業學習和借鑒。
加強國際間保險企業內控管理制度的信息交流和溝通,提高企業管理者的內控管理意識;再者提高企業的內控管理質量和水平,滿足企業的競爭、合作需求;并實施企業業務無序競爭管控,就此展開管理、服務以及機制創新等方面的競爭活動;以期為保險企業營造共同發展、合作創新協作精神與協作方式。
3.2樹立管理目標,以提升企業整體的經營管理水平
樹立明確的企業管理目標,可使保險企業各部門能夠各司其職、分工明確、有效運作及有序結合,保險企業必須將分散力量結合成一股強大的機構力量。并明確確定員工工作職責,使保險業組織管理機構更加合理,使保險企業的經營活動能夠維持穩定性與連續性合理的組織管理結構使企業經營者的全庫和責任更加明確,以免和相互推諉現象的發生,以提高企業工作效率,保證企業制度的充分實現。
以風險控制與增進效益為目標,進一步加強企業內控管理水平、提高企業競爭能力,使企業立于經營不敗之地。建立保險企業風險的高效管理機制,并圍繞該核心對企業經營風險進行嚴密控制,使企業擁有穩定的業務收益,并滿足被保險人持續增長的需求;并利用先進風險預測方法和高新技術手段,對企業經營風險進行有效的管理與控制;使保險企業風險得到進一步完善,并實施嚴密的經營風險監控,建立完善的風險預測反饋系統,使企業經營效益得到不斷的提高;以完善的企業內控對企業的人員、機構、經營、業務等進行約束,實施保險監管部門的檢查與指導。
3.3遵循服務理念,增加產品服務創新與產品創新技術含量
企業的競爭水平和管理能力可通過產品創新能力體現出來,現今保險產品的規格、結構等更新換代較快,其更新速度與保險企業的產品管理能力有著密切的關系。根據行業的市場需求實現保險企業的產品結構優化和經營管理水平的提升,實現國內保險產品的進一步創新。但保險產品粗放經營、創新不足和業務單一是其至今仍存在的問題。
因此,保險企業應跳出以往的業務框架,對市場需求進行明確的分析,加快國內保險產品更相信換代速度,使我國保險產品逐漸向專業化、多樣化和國際化的方向發展,極力拓展保險市場。以科技創新來引導保險企業進入服務創新。在原有的保險條款管制下,添加條款費率制定權,創造高質、高效的服務。
為此,保險企業應當引入內控管理制度可有效激發保險企業的約束與激勵機制,首先要增強企業管理者與員工兩者的風險控制意識,增強法制觀念,增加其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并不斷完善企業內控管理與監督檢查制度,并不斷完善;保證企業會計核算的真實性與完整性;加強內控管理制度。
結束語
嚴密的保險業內控制度是提高企業風險控制意識、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的有效手段,促使保險業內控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其運行更加有效。強化企業內控制度建設,以增強保險企業對內部人員、業務等方面的控制,這是增強我國保險企業國際競爭能力的主要手段,以最低的企業成本實現最高經濟效益。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