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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相關法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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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相關法律

第1篇:大學生相關法律范文

 

一.社會發展與大學生行為規范的矛盾沖突

 

1.大學生紀律規范與行為道德方面存在的矛盾。在學生的紀律與道德方面的矛盾,主要反映在學生的生活方面。例如:大學生的戀愛問題。在通常情況下,大學生十八歲入學,二十二歲畢業。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十八歲以上的成年人可以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十八歲以上的成年人談戀愛是符合我國的相關規定的,甚至隨著學生在校時間的增加,到了大三、大四的學生甚至可以步入法定的結婚年齡。從法律的意義上來講,大學生戀愛的行為并不受我國法律的約束。如果期間發生了類似于性關系的行為,也只是道德方面的問題。然而,學校設立的紀律規范,就是為了約束學生中存在的不良行為。然而,大學生戀愛發生性關系甚至造成一定后果的行為,在校方看來,是一種道德敗壞的行為,必須要根據學校的紀律規范給予懲戒。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上來看,學生的行為只要是雙方無條件的共同意愿,就不涉及到法律問題,反而是學校的干涉行為,對學生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侵犯。因此,大學生的紀律規范與道德規范之間便存在了矛盾與沖突。

 

2.大學生紀律規范與法律規范之間的矛盾。大學生在紀律規范與法律規范間存在的矛盾,范圍較大,主要涉及到大學生的學習與生活。在學生的學業方面,大學生在校期間如果發生違法行為,按照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相關規定,該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的刑法,應當給予相應的法律處分。對于在校大學生的違法行為,按照現行的高校學生管理規定來看,學校應該在法律處分的基礎上追加學校的紀律處分,以儆效尤。然而,事實并非如此,許多學生在接受了法律處分后,便可規避學校的處分,不僅影響了學校紀律對學生的約束力,還使得法律的形象受到了影響。

 

二.大學生行為規范的相互關系

 

1.以法律規范為依據。由于我國在校大學生,已經到了承擔法律責任的年齡,因此,在制定大學生行為規范的時候,要以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為依據,以免出現法律行為與大學生行為規范的混淆,任何行為規范的制定,都不能違背法律規范的要求。

 

2.以道德規范為基礎。道德規范是在道德基礎上建立的一種行為規范,主要對人們的信念、習慣等行為進行約束,大學生作為法律意義上的成年人,其道德行為規范必須要符合我國公民所遵守的公共道德規范。而法律規范則是在道德規范的基礎上形成的,與道德規范相比,法律規范更具有強制性,而道德規范更多的是通過思想上的引導以及輿論環境的影響來實現規范的效果。由此看來,加強大學生的德育教育是十分必要的。

 

3.以紀律規范為保障。高校設立紀律規范的目的在于建立穩定的校園秩序,約束大學生在學習與生活中存在的不良行為。然而,大學生作為法律意義上的公民,應該享有合法公民的一切法律權利與義務,既不能有特殊的權利也不能剝奪其合法的權利。因此,大學生的紀律規范的制定,要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為依據,充分體現出法律規范與道德規范的要求。通過紀律規范的建立,為大學校園秩序的穩定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三.高等教育管理模式的變革與大學生的行為規范

 

1.高校大學生行為規范必須具備充分的合法性。在傳統高校教育管理模式的改革過程中,大學生相關行為規范的建立是必不可少的,但是該行為規范必須要依照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來建立,確保學生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于規范中存在的侵權條例要及時進行更正與修改。對于學生在校期間的違法、犯罪行為,除了法律上的相關處分以外,學校應對違法的學生進行紀律處分,并將公安機關及學校的處罰結果計入學生的檔案之中,以免出現學校處分與法律責任的相互矛盾。

 

2.高校大學生行為規范必須具有正當性。在制定大學生行為規范的過程中,要確保其符合社會道德規范的基本要求,要確保行為規范符合實際的要求。以相關法律條文為指導,確定規范的基本內容,以誠信教育作為突破口,確定基本機制,不能使用行政的權利去扼殺學生的道德潛力。

 

除此之外,還要確保大學生行為規范的合理性,在制定行為規范的同時,要突出學術規范的重要作用,堅決抵制偽學術的行為,實現大學生行為規范的真正價值。

 

四.總結

 

綜上所述,對于在校大學生的教育管理,僅僅依靠學校自身的力量還是遠遠不夠的。社會和家庭應該積極配合高校的管理,營造一個優良的制度環境,改善大學生行為規范與社會發展之間存在的矛盾與沖突,實現高校教育管理的轉型。

第2篇:大學生相關法律范文

關鍵詞:大學生 校外兼職 調查

對于大學生課外兼職,現在包括學校、學生、家長等社會各個方面都給予了比較多的關注。盡管大學生課外兼職的行為得到了法律及社會的普遍認可,但關于大學生課外兼職的利弊之爭卻一直都沒有平息下來。當這一現象發生在大多數同學身上,或是對他們的思想及行為都有相當程度的影響時,各高校應該對這一現象予以足夠的重視,并應該有一系列的因應策略。

一、高校大學生校外兼職的現狀調查

1.對待兼職態度積極,參與性高

大學生在回答“是否參與過兼職”這一問題時,絕大多數學生選擇了“曾參與兼職”,其中雖然不同年級參與的情況有所不同,但總體看來,絕大多數學生對參與兼職的積極性非常高。而在“大學生是否應該兼職”這一問題上,82.6% 的學生對兼職持比較積極的態度,他們認為兼職可以幫助學生解決許多現實的問題,例如緩解經濟壓力、保持經濟獨立、獲得工作經驗、提高社會交際能力等 ;而 9.6% 的學生則認為兼職會影響學習,可能會在兼職中受到很多歧視,從而影響自我的心理健康狀態 ;此外,還有 7.7% 的學生對兼職持“無所謂”的態度,他們認為有機會便去做也未為不可,如果沒有兼職的機會也不必強求。

2. 兼職目的多樣化

此次問卷調查發現,目前大學生兼職的主要目的不僅僅是為了賺錢,75.4% 的學生認為兼職是為了“鍛煉能力”,有50.2% 的人選擇“增加社會閱歷”,32.6% 的學生是因家庭經濟原因,需要通過兼職來“解決生活困難”。除此之外,還有一些其他的兼職目的,如為了將理論知識與實踐相結合,結交更多朋友,購買高檔消費品,與他人獲得同樣兼職經歷等等。

總體來看,目前大學生的兼職目的越來越趨于多元化,不再僅限于某一種。當然,由于目前就業壓力的增加,更多學生希望通過兼職認識自身,鍛煉自我,同時深入了解社會和探究社會,為將來走向工作崗位做好準備。

3. 兼職種類多,技術含量低

大學生“打工族”中有 60.1% 的人做過促銷員,這是因為商家利用周末和假日進行產品促銷,與學生的課余時間不沖突,因此多數受訪者都有過促銷的經歷 ;而兼職服務員所占的比例也達到了 37.8%;做過家教的大學生也不在少數,約占 30.1%;選擇“其他”的學生有諸如“收銀員”、“發放傳單”、“話務員”以及“小商販”等兼職經歷。盡管大學生兼職種類呈現出多樣化的特點,但總體看來,大學生兼職的技術含量較低,家教的輔導對象也多為小學或初中的學生,所從事的工作只是單純地重復以往學過的知識,對自身專業提高幫助不大。

4. 獲取兼職信息渠道有限

根據調查結果發現,由于大學生接觸外界的渠道比較有限,所以他們尋找兼職主要是通過中介介紹和校園海報這兩條比較方便和快捷的途徑。其中有 51.2% 的學生獲取兼職信息的主要途徑是中介。與中介和校園海報相比,人才市場上的用人單位提供的兼職崗位比較少,所以大學生很難在人才市場上找到自己滿意的兼職工作。同時,選擇勤工助學作為兼職方式的學生相對較少,只有12.4%,反映出高校勤工助學在幫助大學生成長上發揮的作用并不理想。

二、高校大學生校外兼職的對策

1.充分發揮高校的積極作用

首先,高校應加大對大學生校外兼職的指導力度。校方應做好宣傳教育工作,以開設講座或研討會的的方式向在校大學生宣傳兼職過程中應注意的事項,并開設有關維護勞動權益的相關法律法規課程,使大學生知法、懂法、用法。其次,建議高校加大對校外兼職的規范力度。如各高等院校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因地制宜、因時制宜的制定本校的勤工助學管理規則,接受并審批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活動的申請,為學生和用人單位提供免費中介服務等。再次,校方應同勞動力市場和用人單位建立長期聯系。在調查中 76%的大學生建議校方可在校內設立校外勤工助學崗的招聘機構,學生可通過學校公布的校外招用信息在校內登記,校外上崗。最后,校方在學生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時也應積極介入,加強與勞動保障部門的溝通,為學生維權開通高效可行的綠色通道。

2.增強大學生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大學生校外兼職受侵害不僅是由于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和用人單位的違法,其本身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的缺失也是一個重要的原因。所以,大學生在找兼職前,應對相關法律條文進行認真學習,如民法、合同法、勞動法等。對于應聘的工作單位,大學生應事先通過各種渠道了解、掌握工作單位的真實信息。在確立勞務關系時,大學生應主動要求簽訂勞務合同或協議,明確勞動報酬、勞動時間、勞動內容以及勞動侵權的處理等。調查中的兼職大學生其中 60%都有過被中介蒙騙的經歷,所以,大學生自己也要擦亮眼睛,找工作時選擇有勞動部門頒發的《職業介紹許可證》和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的正規中介機構并查看許可證的有效期,謹慎交納中介費。最重要的,當代大學生要在遭遇侵權時,要學會使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開拓校內外資源,提供更多勤工助學崗位

在當今高等教育大規模擴招下,相對困難學生而言,高校勤工助學崗位少、資金不足的問題顯得尤為突出,這使得大多數學生選擇去校外兼職。對此,高校一方面應大力增加校內的勤工助學崗位,增加用于勤工助學的資金,使困難學生能夠通過勤工助學補貼學習和生活開支。另一方面,學校要加強同各用人單位的聯系與長期合作關系,為學生提供更多的兼職機會,開拓校外的兼職市場。同時,必須加強制度化和規范化管理,對前來招收的單位進行信息核對,為同學們提供與專業相關的工作信息 ;使校外兼職與校內勤工助學體系形成良好的互補關系,同時有效保障學生們的權益,提高兼職的質量。

結論

總體上看,從事兼職活動對大學生的成長成才有積極的作用,但同時也對大學生產生了很多負面的影響與沖擊。因此,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已成為當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參考文獻:

[1]李麗華. 校外兼職對大學生就業的意義探討[J]. 理論觀察,2012,01:149-150.

第3篇:大學生相關法律范文

關鍵詞:大學生;社會兼職;兼職權益

中圖分類號:C91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6)06-0094-02

社會兼職在大學生的生活中已成為一種較為普遍的現象。通過兼職活動,大學生不僅可以減輕經濟壓力,改善生活質量,還可以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積累工作經驗。同時兼職還發揮著協助高校實踐育人的作用,有利于幫助學生更好地完成從大學生向社會人的轉變。然而,由于保障大學生兼職權益的相關法律法規仍不完善,許多兼職大學生在遭遇侵權問題時常常陷入政府、學校兩不管的局面,導致他們不能及時有效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這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大學生對于兼職的熱情度。

本文試圖通過對上海松江大學城七所高校本科生兼職情況的調查,考察大學生兼職的現狀,探討大學生在兼職中權益易受侵害的原因,在此基礎上為研究大學生兼職的權益保障問題提供參考性意見。

一、兼職大學生遭遇侵權的現狀調研

本次調查對象為上海市松江大學城中上海工程技術大學、東華大學、上海外國語大學等七所高校的在校本科生。基于研究問題的現實需要,我們采取了問卷和訪談相結合的調查形式,共發放問卷300份,回收有效問卷289份,有效率為96.3%。其中,從年級分布看:大一79人,大二77人,大三86人,大四47人。從性別看:女性137人,男性152人。

從“你做過兼職嗎”這個問題的調研數據看(圖一),71.28%的同學做過兼職,28.72%的同學沒有做過兼職。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沒有做過兼職的同學中有31.33%的人是擔心兼職市場混亂,害怕受騙,21.69%的同學是找不到可靠的兼職途徑,僅有42.17%的人認為沒必要兼職。這意味著如果給大學生兼職提供一個健康良好的兼職環境,絕大多數大學生是希望從事兼職工作的,這不僅充分反映了大學生兼職活動的普遍性,還表示出大學生對兼職存在極高的熱情度。

但另一方面我們通過調查也發現,隨著大學生兼職數量的日漸增加,其中的兼職侵權問題也日益突出。調查顯示大學生兼職期間,有35.29%的人表示遇到過被侵權的行為,另外有13.49%的人表示不知道是否被侵權(圖二),這不僅反映出大學生兼職的環境有待改善,也反映了兼職大學生自身的維權意識有待提高。

有關侵權類型的調查數據顯示(圖三),56.75%的是工作時間被延長,37.71%是被克扣或拖欠工資,32.18%是曾被騙取錢財,另有16.26%的被侵權學生表示在兼職期間曾發生過被侵犯人身安全的事件。可見,大學生兼職被侵權的類型是多種多樣的,大學生兼職遭遇侵權的程度也各不相同。

常言道“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教育與實踐的結合是黨一直主張的教育方針,也是大學教育必不可少和必須加強的環節。兼職有著助推實踐教學的作用,原本是培養大學生實踐能力的有效形式,然而頻繁發生的兼職侵權事件卻使得許多本想做兼職的大學生駐足不前,同時使那些正在做兼職的大學生時常處于被侵權的擔驚受怕中。

二、兼職大學生遭遇侵權的成因分析

大學生兼職侵權問題日益嚴重,保護兼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為兼職大學生提供安全可靠的兼職環境顯然已成為亟待解決的任務。而要解決大學生兼職侵權問題,保障大學生兼職健康有序發展,首先要求我們了解當今兼職大學生為什么容易被侵權,然后才能對癥下藥。為此,本文通過對調查數據的整理和分析,總結出了以下幾點原因。

第一,兼職大學生自身維權意識和維權能力均比較薄弱。首先,當下大學生多為90后的青年,多數時間生活在父母和學校的保護圈下,不懂人情世故,缺乏足夠閱歷,容易上當受騙。其次,根據受訪同學的表述,校外兼職時沒有人對他們進行過兼職指導和培訓,他們并不知道用人單位在招聘兼職時需要哪些程序和費用,也不知道自身在兼職期間享有哪些法律保護和公司福利。再者,兼職大學生普遍缺乏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維權觀念不夠明確。問卷調查數據顯示:從事兼職的大學生中71.36%沒有簽署過勞動合同,其中42.28%的學生表示雙方僅有口頭協議,更有39.6%的學生表示自己沒有想過應該簽訂勞動合同。最后,大學生自身的維權能力較弱。一方面受傳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思想的影響,遭到侵權后他們往往直接放棄了維權,轉向采取消極退縮和自認倒霉的態度來回應侵權事件。另一方面即使有些兼職大學生想要維護自己的權益,但過高的維權成本、煩瑣的維權手續和有限的維權能力使得他們最終不得不放棄維權。這無形中助長了不法分子的氣焰,致使大學生的兼職環境越發的不容樂觀。

第二,互聯網的虛擬性增加了兼職信息的復雜性。互聯網時代的到來打破了以往兼職要通過親朋好友介紹、路邊看招聘廣告或親自上門詢問的局面,用人單位可以更方便地借助互聯網工具在網絡上向需要兼職的大學生招聘信息。調查數據顯示,兼職大學生通過QQ、微信等即時通訊軟件得到兼職的有57.28%,通過百姓網、兼職貓等相關兼職APP軟件得到兼職工作的占31.07%,而通過學校老師推薦和親朋好友介紹的分別各占37.86%和35.44%,上門詢問的僅有17.98%,由此可見互聯網已成為當下大學生獲取兼職信息的主要渠道。另外,互聯網也增加了眾多的新型兼職工作,如網絡客服、打字員、微商等等。由于這些工作對當代大學生來說可操作性高,又能直接網上上班,避免了學業與兼職上的時間沖突,因此,吸引了一大批在校大學生從事網絡兼職。“網絡是把雙刃劍”,雖然利用互聯網找兼職具有省時省力省費用的優勢,但也必須看到由于網絡具有虛擬性,這使得兼職信息魚龍混雜,真假難辨。越來越多的不法分子和機構借助互聯網工具和大學生急于兼職的心理在網上四處虛假兼職信息,謀取大學生的錢財,肆意侵害兼職大學生的權益。

第三,用人單位的責任缺失和學校管理的不到位使得大學生兼職雪上加霜。由于用人單位與兼職大學生地位的不平等,用人單位誠信的嚴重缺失,使得大學生在兼職中往往處于弱勢的地位。數據調查顯示56.75%的兼職大學生的工作時間被延長,37.71%的兼職大學生被克扣或拖欠工資,另有接受訪問的同學表示一些用人單位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經常違反當初定下的協議,比如有些企業沒有給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兼職生相應的工資補貼等情形。

大學校園里雖然設有勤工儉學的職位,但由于其職位有限、申請條件有限及工資低等原因,往往只有少數人能夠在校勤工儉學。這導致多數的大學生不得不選擇校外兼職。值得關注的是,學校對校外兼職的同學并沒有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當向學校勤工儉學部門問及是否知道同學們在校外兼職的情況時,他們表示并不知情,不知學生所在公司的單位名稱、地址,也不知道單位聯系方式。甚至一些學校表示,大學生在校外工作發生任何事故都不歸學校管理,需要自行負責。用人單位的誠信缺失和學校管理不到位導致兼職大學生在校外權益受損時處于有苦不能訴、有冤不得告的狀態,最后只得不了了之或者自己用武力報復用人單位,但無論哪種途徑都不能保障兼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四,大學生兼職的法律保護空白是兼職權益被侵害的根本原因。1995年《勞動法》第12條明確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勞動法》將在校大學生的兼職排除在外。盡管隨著大學生兼職隊伍的壯大,近年來眾多學者對大學生兼職是否應受法律保護這一問題展開了激烈討論,但政府仍然沒有出臺一個明確的法律文件來保障大學生兼職的權益,換而言之,大學生兼職在法律保障上仍處于空白狀態。沒有相關法律的制約,用人單位招收大學生作為廉價勞動力,規避應當承擔的責任成為常態,大學生在遭到權益侵害時,即使極力相爭,但由于沒有相關明確的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保護,兼職大學生只能選擇妥協退讓。長此以往,不僅助長了不法分子和黑心單位的侵權氣焰,更使兼職大學生遭遇侵權問題日益嚴重。

三、總結

大學生兼職侵權事件頻發,歸根到底是我國至今仍沒有明確出臺保障大學生兼職權益的法律法規。而高校管理的不到位、兼職市場的復雜性、大學生自身法律意識淡薄、用人單位社會誠信不足等也是大學生兼職侵權事件頻發的主要誘因。對此,我們認為:保障兼職大學生勞動權益的首要任務是完善勞動法,使大學生兼職有法可依,而政府也應整頓兼職市場的混雜信息,建立相關的制度和部門維護大學生兼職的權益,高校也應該將對兼職大學生的管理工作重視起來,擔負起協助大學生維權的責任。當然,大學生兼職要有良性環境,還需要企業將謀求經濟利益最大化與堅守道德底線統一起來,同時大學生也應該注重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大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第4篇:大學生相關法律范文

[關鍵詞]大學生兼職 勞動法 勞動關系 建議

The labor protec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who take part-time

ZHOU Zhou

Abstract:By introducing the background of college students who take part-time job are treated invidiously.Then analyze the present situation to explain the feasibility and necessity of labor protection for college students who take part-time job.Lastly give it some advice.

Keyword:College students who take part-time jobLabor lawLabor relationsAdvice

大學里,有很多大學生都會出外尋找一些兼職工作,以減輕家里的經濟負擔或是豐富自己的社會閱歷,讓自己得到更多的鍛煉。而在這過程中,社會的現實卻讓他們往往扮演著一個“廉價勞動力”的角色,大學生在兼職過程中付出的辛勤勞動,往往得不到合理的報酬。大多用人單位都只向兼職大學生支付較低的報酬,有的甚至拖欠工資。兼職大學生們的權益沒有得到相應的有效保護,而如何正確把握保護的尺度也是一個難題,而我們首先需要了解問題產生的背景,才能逐步解決問題。

一、問題產生的背景

現今,多數大學生在兼職時,用人單位不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認為兼職大學生與他們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所規定的勞動關系,使得他們的權益受到損害。而兼職大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屬于勞動關系,又是否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保護,一直受到爭議。依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以下簡稱《意見》)中,第12條寫到: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大多用人單位正是曲解了這條規定的真正含義,才使得兼職大學生們一直游離在勞動保護的邊緣。

二、大學生兼職現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條例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這是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別規定。顯然,非全日制用工不能完全涵蓋大學生兼職繁多種類。當下,大學生兼職的工作時間往往是不確定的,帶有很強的即時性與波動性,從兩三個小時到十幾個小時不等,并且大學生兼職的工作周期也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所定的。因此,用人單從這個角度出發就很容易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規定誤導。這也極容易給一些用人單位造成暗示:大學生兼職無法可依。因此,當今的兼職大學生(以我周圍有過兼職經驗的同學的真實經驗為例)他們在兼職過程中所得到的回報都是極低的,與他們付出的勞動是不成正比的,通過下表闡明。

通過上面的兩個表(圖)可以看出,大學生在兼職時所得到的回報是很低的。依據2008年8月湖北省政府發出的《通知》規定:武漢市中心城區工作的鐘點工,小時工資不得低于7元。而武漢中心城區包括武漢市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及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大學生幾乎都在這些地區兼職,可他們的報酬卻比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還低,可見兼職的大學生們仍然處于一個不利的位置。

三、對《意見》的正確理解

大多用人單位不與兼職大學生簽訂勞動合同,并由此支付他們較低的報酬。當學生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此來保護自己的相關利益時,大多用人單位則會拒絕這種要求。而他們拒絕的依據是,《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12條寫到: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因此,要保護兼職大學生的利益,就必須正確理解《意見》的真正內涵。《意見》是國家在1995年頒布的,具有很強的時代性,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現在的法律需求了。“勤工儉學”是國家大力提倡的,國家鼓勵大學生通過自己勞動獲取勞動報酬以解決學費和生活費。如今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大學生兼職不僅僅是去參加實踐活動,更主要的是通過打工能夠增加自己的收入①。在《意見》中,“不視為就業”并不等同于學生與用人單位“未建立勞動關系”。勞動關系,是人們在從事勞動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很明顯“就業”和勞動關系不是同時發生的一個法律關系觀念,勞動就業一定有勞動關系存在,但勞動關系存在未必就是“就業”。這是因為,只要公民從事了勞動活動就存在一個勞動關系的法律問題。只不過有時這個勞動活動是發生在某種環境和條件下,如勞動者為自己勞動,大學生課余時間的兼職勞動等。因此,“不視為就業”不等于沒有勞動關系存在。有些用人單位更錯誤地把“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理解為學生不是“非全日制”勞動者。這是對《意見》的一種片面理解,顯然也是不合理的。

四、兼職大學生與用人單位間的勞動

關系

所謂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勞動力與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社會關系。可以根據它的幾個特點來判斷兼職大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著雇員與雇主之間的勞動關系。

1.依附性

即雇員對雇主的依附和雇員對勞動組織的隸屬。現在大學生從事的兼職工作種類繁多,例如:商場里的導購員、餐廳的服務員、傳單發放者等。而在他們工作時,雖然大多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他們仍然服從組織的管理與安排,按時上下班,從事規定的各種工作。

2.合法性

其主體必須具有合法資格,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勞動者,其客體必須是法律允許范圍內的勞動。而對于這一點,絕大部分在校大學生都具備勞動者的合法資格,即指達到法定年齡18周歲,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

3.職業性

即職業性生產勞動,有穩定性、技能性特征,以及對職業培訓的需求。相關法規明確規定如擔任公務員、服兵役等不屬于勞動就業,而在校大學生所從事的一般工作并不在此列,并且大學生的一些兼職工作如禮儀、翻譯等需要很強的技能性。綜合以上幾點,可以看出在校大學生兼職是否成立勞動關系不能僅僅因為他們的特殊身份一概而論。他們在從事具體工作時的角色就是普通的勞動者并非在校大學生,應該嚴格地就事論事。如果過分強調他們身份的特殊性,往往會造成實踐中一些企業的投機取巧,故意挖掘法律的空白,損害兼職大學生的權益,這無疑是對大學生以學生身份參加工作的一種歧視。

4.有償性

即圍繞勞動報酬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即兼職大學生付出勞動,用人單位就該給予報酬。大學生的有償性勞動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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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護兼職大學生合法權益的建議

大學生在兼職過程中常常扮演“被剝削”的角色,遭受不公正的待遇,這些都應該引起我們的關注與思考。大學生兼職在客觀上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及一定的社會價值,學生可以通過這種方式減輕家長在經濟上的負擔,也可以增加自己的實踐經驗,所以這種現象仍可能在很長一個時期內存在、發展。然而,大學生兼職的健康、有序發展是需要國家通過一定法律形式的干預、調控予以保障。但是,將大學生作為一個獨立主體納入《勞動法》的保護范圍是不現實也是不可行的。因為大學生的本職還是學生,一旦將大學生納入進來之后,會涉及很多問題,如最低工資、最高工時等。這些問題是否都要適用于此《勞動法》,如果全套適用之后,他是否還是學生主體的身份呢?這些都是非常復雜的問題,在立法還不能解決這么復雜的問題之前,將學生納入進來是不合適的,而且立法也是一個漫長的過程②。但我們可以通過如下幾條建議切實保護大學生在兼職時的利益。

1.讓兼職者明白自己的權利與義務

在學校或行政部門設立受理包括大學生兼職在內的以兼職工作為主要服務對象的法律咨詢機構。

2.擬定保護大學生兼職的相關規范

在遵循我國勞動法原則及充分考慮與現行勞動法律制度的協調性的前提下,針對大學生兼職做出一些補充性的具體規范。如最長勞動時間、最低工資標準等的規定。

3.依靠相關機構以及借鑒成功例子

教育部門可以采取措施,減輕學生負擔,規范學生兼職的市場。另外,可以借鑒一些國外的做法,例如:英國的一些高校就成立了大學生兼職協會,以維護大學生在兼職期間工作環境、收入等方面的權益。在我國由于大學生這個群體從事的工作沒有完整、明確的規范,像一些特別繁重勞累的體力工作、有毒有害的工作等。如果兼職大學生從事大量此類工作的話,他們的健康將會受到很大的影響,從而影響其學業,甚至前途。那樣的話,大學生們可就得不償失了。在當今社會下,大學生正當的參加一些社會實踐固然沒錯,且應當予以鼓勵和保護。現今大學生兼職的現象越來越多,因此從法律上進行明確規范,是勢在必行的。

注釋

①董保華.陸胤.企業雇用在校大學生相關法律問

題探討.中國勞動,2007(6).

②韋健男.《勞動法》的門檻:大學生你是否準入.法

律經緯,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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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大學生相關法律范文

關鍵詞 高校學生 法制教育 措施 意義

中圖分類號:G641 文獻標識碼:A

On How to Strengthen Legal Educa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ZHANG Ya

(Security Department, Yangzhou Polytechnic Institute, Yangzhou, Jiangsu 225007)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our society, some of the violations and criminal behavior and social development, behavior contrary to appear in more and more people's attention, how to carry out relevant educa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and college students on how to prevent similar incidents become the focus focus. The incidence of school violence in recent years gradually rising, to tell us all of the need for legal education to strengthen college students. Based on the status of development of universities,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combined with the relevance of legal education, and propose specific measures to strengthen legal educa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in an effort to implement legal education.

Key words college students; legal education; measures; significance

1 我國高校法制教育現狀

現如今,我國許多高校對法制教育并不重視,使大多數非專業學生對法律的認知度不高。雖然,現在我國很多高校將法制教育列入教學要求中,但并沒有十分重視這門課程的發展,僅僅把它當作一門普通的課程對待。這將直接導致學生對法律的了解不夠全面、不夠成熟,很難直接從法律層面對其進行理解,嚴重影響法制教育在高校中的普及效果。

其次,在我國眾多法律院校中,不同的高校對法制的教育一般采取不同的教育措施,目前在高校中較為常見的實踐教育理念主要有模擬法庭、偵察與反偵查、現場觀摩等,這些方法雖然能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提升學生的相關能力。但將這些方法運用到法制教育過程中時,并沒有整合成一個完整的系統。各高校在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時,并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使各高校的教學程度不同,可能導致學生對法律的學習熱情降低。

同時,法制教育不同于其他課程教育,其具有較強的綜合性。法制教育應該注重理論與實踐的發展與結合,但大多數高校僅僅注重理論的傳授卻往往忽略了實踐,使學生很難接觸到實際的案例,理論脫離了實際,是教學效果明顯降低。并且,一些高校教師的專業素質較差,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學生對法學的興趣。

2 我國法制教育存在的弊端

2.1 法制教育的理論化傾向

自20世紀80年代至今,我國法制高速發展,高校法制教育也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2005年,我國頒布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把法制教育作為高校學生思想道德修養教育的一部分,將思想道德修養課程與法制教育合并為一門課程,即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相關部門規定該課程為所有高校學生的必修課程,將這一課程作為必修課程在一定程度上使法制教育更加系統和規范。但目前這門課程帶給高校的并不是法制教育的系統化和規范化,而是該課程在許多高校逐漸呈現嚴重的理論化傾向。高校法制教育僅注重理論規范化,導致理論與實際分離,法制教育變成了一項單純的教學內容。學生對法律的學習僅僅在理論層面,大多數學生僅僅為了通過考試而學習。

2.2 單一的教育形式

目前,各大高校對法制教育的重視程度還不夠,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僅僅作為學生的一項必修課程,但在該課程的教學過程中,往往僅重視形式而忽視其根本意義。法制教育是一項長期的教育工作,學生很難在幾堂課后就對其了解和掌握。現在大多數高校的法制教育僅僅是在幾個課時的時間內,由教師對學生進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講解,通過與一些案例相結合的方法,向學生講述如何遵守國家的法制法規。但法制教育和思想建設并不能僅僅靠幾節課的時間進行講述,法制教育和思想建設是涉及精神層面和自我意識的,這些層面對當代高校學生均有不同的影響。通過對當代高校學生進行法制教育和思想建設,其目的是使高校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并將其轉化為正確的行為活動。因此,對當代高校學生的法制教育一定要杜絕單一的教育形式,教育與意識相統一。

2.3 教師整體素質有待提高

高校法制教育要求教師不僅應該具備全面的法律知識,更應該熟知當代大學生的精神狀態以及高校的教學情況。但目前,我國大多數高校的法律教師是由高校內部人員兼職,很少有教師接受過專業的法律教育培訓。由于這些教師本身的法律存儲知識較少,法律素養以及實踐能力較差,教學經驗不足或者相關經驗較少,使教師的教學僅僅局限在課本的基本理論中,當遇到實際的法律問題時,會使教師力不從心,使法制教育的質量明顯下降。這些都表明高校應提高師資力量,加強法制教育。

3 加強高校法制教育的措施

3.1 改變教學形式

高校法制教育應更加注重實踐,應在書本理論基礎上,開展多種新式的法制教育活動,在高校中營造出濃郁的法制氛圍。高校的法制教育不應局限于理論教育,更不能把課堂一對多的傳授方式作為高校法制教育的唯一途徑,高校要不斷創新法制教育的方法與形式。

首先,法制教育應完成對學生法律知識和法律理念的教育,培養學生學習法律知識的積極性。采用多方面的教學理念,課堂理論教學與典型案例相結合,以學生相互討論為主體完成法制教育工作,加強師生討論、溝通,課堂上展開不同的討論形式。其次,開展課堂以外的學習環境,例如與相關機構溝通,為學生提供參加專業法制建設的社會實踐活動。為學生播放法制教育宣傳片,在學校開展法制教育競賽等活動,激發學生學習法律的積極性。

3.2 加大師資力量

首先,在高校內建立一支專業健全的法制教育隊伍。由于目前多數高校法律教師專業水平較低,不能全面為學生傳播法律知識。因此,應重組高校法制建設師資力量,補充專業的法律人員,使高校學生接受更加系統、更加專業、更加全面的法制教育。其次,對高校法律教師進行統一專業的培訓,提高教學質量與教學水平。同時可聘請校外的專業法律工作人員作為外聘教師,為學生提供相關實踐以及活動的機會。

3.3 完善教學內容

從教育的根本出發,將法制教育與心理教育、思想教育的相關學科相結合,提升法制教學的教學效果。通過法制教育與思想道德教育相結合的方法,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培養學生養成良好的社會集體意識以及健全的精神境界。強化學生的心理素質,減少高校學生的犯罪動機和犯罪行為,促進大學校園的和諧發展。

4 結語

結合我國目前的發展,我國高校法制教育還有很大的發展空間。法律素質是當代高校學生需要具備的一項基本的綜合素質,高校在對在校學生進行法制教育時,不僅使學生了解法律,更應該使學生守法,并且學會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將自己的個人素養與法制教育相結合,真正使法制教育工作得到提高。與此同時,高校還應創新法制教育的理念與形式,擴大師資力量建設將法制教育與其他學科有機融合起來,努力為我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打下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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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大學生相關法律范文

網絡是把“雙刃劍”,有利有弊。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供便利的同時,亦提出新的挑戰。

1.1信息多元化導致價值觀念多元化

網絡道德責任感的弱化大學階段是大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重要階段。網絡充斥著五花八門的文化和價值觀念,全面影響著當代大學正確人生觀的形成。大學長期處于網絡中,受到西方文化的沖擊影響,便得有些大學生走向歪路,喪失了民族自信心與自尊心,逐步走上歧途。道德觀念也不可避免地受到沖擊,造成大學生道德責任感的缺乏。網絡提供相對無限的環境,缺乏約束力。誘發大學生做出違反道德觀念的行為。這將會大大影響整個國家甚至整個社會道德觀念的淪喪,社會將面臨大大的問題及一系列令人擔心的問題,比如說大學犯罪問題,有很多都跟網絡在關,這是思政工作者在網絡時代應該關注的一個方面。

1.2網絡垃圾嚴重危害學生的身心健康

網絡是把雙刃劍,網絡給人們帶來大量資源、新的文化、自由空間的同時,也給人提供了大量的網絡垃圾,如網絡信息垃圾、病毒及黃色垃圾等。人格、世界觀、人生觀正在形成期的大學生,思想活躍、易于接受網絡中五花八門的思想、文化。好的、壞的,東方的、西文的信息集中于一體,則容易形成沖突,危害學生健康心理的形成。同時網絡的一些垃圾本身就對人類身心健康產生不利影響,很多學生也是深受其害,甚至會因網絡的危害去做違法犯罪、危害社會的行為。

2網絡環境下加強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對策

面對網絡給當代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帶來的機遇和挑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應積極找到對策,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等。

2.1創新網絡環境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內容、建立專業網站

網絡對大學生來說有著不可抗拒的吸引力,網絡成為他們是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針對這種情況,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則需要不斷創新教學內容,適當添加學生感興趣的時事內容,完善符合時代需要的教育內容。一方面,鼓勵學生積極利用網絡中的有利資源,同時引導他們分辨有用與無用的、好的與壞的東西,引導他們提高認知與辨別是非的能力;另一方面,學校要加強對學生相關法律法規的教育,提高學生全面的能力,提高道德觀念的同時,樹立政確的法律觀念,用法律的思維方式來考慮與處理問題。讓他們認識網雖然是相對自由的,但也要為自己不當的言行負責任,甚至是法律責任。同時高校要建立自己的思想政治教育的專門的網站。使專業網站成為思想政治教育的新陣地、新載體、新手段,充分發揮網絡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積極作用。要建設全面、周到、完善的網上服務系統,適時地為學生排憂解難。及時更新信息,便學生能夠地較短地時間接受學校的教育理念,增加對學校的歸屬感。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以良好的社會環境影響、熏陶大學生,從而促進當代大學生樹立遠大理想和正確的人生追求。

2.2加強大學生的心理疏導

當今社會是競爭的社會,日益激烈的競爭,使大學生心理問題日益突出。許多大學生由于學業、感情及就業等的壓力,形成以網絡為精神慰藉和寄托的平臺,甚至形成嚴重的網絡依賴。高校就專門設立自己的心理咨詢室,加強對大學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在讓學生了解一定的心理知識的同時,開展有效的心理咨詢服務。對于那些嚴重依賴網絡的學生適時進行必要的心理干預。加強對大學生的心理疏導,教學學生疏導個人壓力、合理渲泄情緒的科學方法。同時學校要通過調查問卷方式及通過與大學生談話,及時了解他們的心理狀況,通過有效的方式引導正確處理問題與矛盾,正確對待網絡,解除心理負擔,回歸社會群體。

第7篇:大學生相關法律范文

【關 鍵 詞】大學生 實習 權益受損 校方責任 完善

目前,大學生實習期間的權益受損情況引起的法律糾紛日益增多,高校也隨之處于風口浪尖上。我國的《教育法》、《民法通則》、《勞動合同法》等都未對學生實習期間發生的權益受損尤其是傷害事故的賠償問題做出明確規定。上海大學的一項調查顯示:將近40%的大學生在打工過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傷害,其自身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下面就高職院校學生在實習期間權益受損的法律問題做出一些探討。

一、大學生實習權益受損的類型分析

知己知彼網上曾作過一個“高職院校大學生實習期間的法律問題調查”,調查結果表明,有27%的大學生是在“生產車間”實習,28%的大學生實習工作是“市場銷售”。大學生在實習期間與實習單位建立的關系在法律上的認定比較模糊,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不足以保護其合法權益。因此,實踐中比如待遇過低或工資無故被克扣、無故被辭退、工傷無保障等情形屢屢見諸于網絡媒體上。歸結起來,目前大學生實習權益受到侵害比較突出的情況一般有以下兩種。

1.工資勞務報酬問題。當前我們國家對大學生實習權益保障方面的法律還不完善,許多行為得不到規范和約束,比如對工資勞務報酬沒有做出硬性標準規定。教育部曾要求企業的實習生應該享受基本工資和工作時間的保護,但在就業壓力巨大的情況下,實習生在僅求得實踐經驗和生存條件的心理驅動下,不敢過分要求本屬于自己的基本權益。另外很多實習單位缺乏社會責任感,不擇手段降低成本,大多以實習生沒有實踐經驗為由刻意壓低工資待遇,甚至有些分文不給。

2.人身傷害賠償問題。根據有關調查顯示,實學生一般不主動與用人單位簽訂實習協議,更別說簽訂勞動協議,一旦遭遇意外人身傷害,往往實習單位都是以實習生仍然是全日制在校大學生,兩者之間并未形成勞動關系,不愿意承擔相應的工傷保險賠償責任,司法機關、勞動部門也因為沒有相關的勞動協議或法律明文規定而予以救濟。這就導致大學生在實習期間一旦出現工傷、醫療事故時其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

二、大學生實習權益受損的原因分析

大學生實習權益受到侵害的情形屢屢出現,是多方面原因導致,法律的不健全,學校管理的缺位,大學生自身法律意識不強還有整個社會就業和用工環境等等。

1.現行權益保障法律制度不健全

從目前的法律框架上看,沒有一則專門的大學生參與社會實踐的法規,教育部等相關部門和各有關高校也都沒有制定相關的行政規范,因此,大學生實習期間的權益保護在法律上實際上處于一個空缺狀態,到底適用哪個法條在司法實踐中也沒有專門規定。事實上就形成了大學生在實習期間權益受到損害時無法可依的狀況。

2.高校管理的缺位

大學生實習一般是根據學校的教學計劃被安排到實習單位實習的,有的學校還要求即將畢業的大學生必須到實習單位實習。但是在組織學生實習活動中,雖然有少部分學校已經開始重視與用人單位和學生簽訂三方的實習協議,但是還有大部分院校不能積極主動地簽訂實施實習三方協議。還有,因為尚未完全意識到大學生實習合法權益保障的重要性,致使相關配套的學校管理措施和文件法規尚未健全,一旦出現大學生實習時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事實發生,學校很難站在大學生的立場上為他們爭取權利。還有部分高校實習前沒有對實習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疏忽實習設備設施的危險性,實習期間學校也沒有盡到必要的管理責任,按照民法上的過錯責任原則,學校在學生實習時疏于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未盡到相關義務,以及提供的實習環境、設施、設備由于存在缺陷而造成實習生傷害的,學校應該負全部責任。這都是高校管理缺位造成的,學校也不應當推卸自己的責任。

3.實習生自身法律保護意識不強

據有關調查資料顯示,在權益受侵害的實習生中,即使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選擇各種途徑維權的也僅占13.9%,而選擇忍氣吞聲者占86.1%。原因在于很多實習生不了解自己在實習期間的權益到底有哪些,有的甚至根本就沒有意識到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有的即使知道也不知道怎么去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權益。

三、完善大學生實習權益受損中學校法律責任制度的建議

大學生實習期間權益受到侵害時得不到有效的維護,這種情況的出現和當今關于學生實習權益保護的法律不健全有很大關系。而對于學校來講,推卸責任不是應有的態度,積極面對事實,完善相應的制度才是應有的風范。

1.探索實習立法,制定高校實習法規

大學生實習權益受到侵害時因為沒有專門的系統的法律規范來保護,鑒于對此上升到法律層面上不是一蹴而就,有學者建議考慮先由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以及其他相關部委在充分考慮社會各方利益和高校實習現狀的基礎上聯合制定《高校實習管理辦法》。這一方面可以彌補現行立法對實習生權益保護不足之缺陷,另一方面也可以對高校、實習單位、實習生相關權利與義務統一劃定,以實現教育目的和實習目標,維護實習生的實習權益。

2.提高認識,強化責任,規范管理

在大學生社會實踐中,學校必須盡到義務。學校首先應當簽訂實習協議,通過規范實習行為、約定實習報酬、安全工作、事故責任、投保等事項,特別是對實習生在實習期間發生傷亡事故承擔責任的問題進行明確約定,以便進行有效救濟。這是為學生提供一個好的實習環境和法律環境,另一方面,學校也應該加強老師在學生實習中的管理和監督,事先要考察實習單位提供的具體崗位,為學生提供必要的崗前培訓,另外,老師應該常到實習單位考察和管理學生的實習狀況,不能把管理的義務和責任推到實習單位頭上。

3.加強法制教育,提高自我維權意識

針對大學生如何維權,高校應加強《法律基礎》、《民法》、《合同法》、《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教育,讓學生深入了解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了解出現糾紛時如何處理。同時學校也可以就學生實習權益受到侵害事宜專門成立由有經驗的法律老師或者聘請的律師組成的實習生權益咨詢維權小組,類似于法律援助團隊,這樣就能更加有效地保護實習生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第8篇:大學生相關法律范文

【關鍵詞】 中亞五國;外國投資;鼓勵政策

中亞五國出臺各種優惠政策,將吸引外國尤其是來自中國的投資,作為刺激本國經濟增長的重要途徑。受地緣政治、歷史文化、法律傳統等因素的影響,中亞五國(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坦、烏茲別克斯坦、土庫曼斯坦、塔吉克斯坦)鼓勵外國投資政策具有一定的共性,但經濟現狀和發展需要、自然稟賦、外資依賴度等方面的差異,又使得其各具特色。充分了解相關政策法規,是有意投資中亞地區的中國企業的必備功課。

一、哈薩克斯坦鼓勵外國投資政策

哈薩克斯坦對外國投資給予減免稅、免除關稅、提供國家實物贈與①等方面的政策。[1]投資者享有該國批準的國際條約保障下的完全的、無條件的利益保護;有關法人登記、法人章程、不動產交易登記以及許可證發放的信息對外國投資者開放;只有在該國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下,才允許對外資進行強制國有化和收歸國有,并且賠償投資者的損失;投資者可以自行支配稅后收入,在該國銀行開立本外幣賬戶;發生爭議可以采取協商、外交、通過國內法庭或國際仲裁法庭訴訟和仲裁的方式解決。[2]

二、吉爾吉斯斯坦鼓勵外國投資政策

吉爾吉斯斯坦的投資法律規定,凡在政府鼓勵投資的領域進行投資、以及在該國國家發展規劃項下對特定區域進行投資,均可根據現行有關法律規定對投資者給予相應的優惠;只要外國投資者不違反該國相關法律,投資不受行業限制;對外國投資者實行國民待遇。[3]

三、土庫曼斯坦鼓勵外國投資政策

土庫曼斯坦為鼓勵外國投資,給予外國投資者準入后國民待遇;在自由經濟區經營的外國投資者享有最惠國待遇;在土庫曼斯坦法律規定的條件內,外國投資者可自由選擇其所設立企業的規模、組織結構和資本結構;因土庫曼斯坦法律修改帶來的禁止和限制條款導致外國投資者的利益損壞時,外國投資注冊時所適用的法律將延順10年。[4]

四、烏茲別克斯坦鼓勵外國投資政策

烏茲別克斯坦把引進外資看作是進一步加強經濟改革和全面落實經濟發展戰略的重要手段之一。該國保障外國投資者在其境內進行投資和從事經營活動的一切權利、權益和優惠,并以公平公正的法律制度保證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安全。[6]在全國投資政策的基礎上,各地區的投資優惠政策享有一定的靈活性,如在該國自獨立以來唯一的經濟特區納沃伊自由工業經濟區。

五、塔吉克斯坦鼓勵外國投資政策

作為經濟發展相對較為落后的地區,塔吉克斯坦在其境內設立自由經濟區,區內的外國投資者和外資企業將享受優惠待遇。②為了吸引外資、學習外國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開發國家出口潛力,在引進外資方面也做了很大的努力。除了在資本進入的形式、投資方式上等方面出臺相對優惠的政策,同時也著重對外國投資出臺相關保護政策和優惠待遇。

六、小結與展望

中亞五國自獨立以后頒布了一系列調整對外經濟活動的政策法規,規范和鼓勵外國投資活動,保障投資者權益,解決投資者的后顧之憂:五國都將《外國投資法》作為管理和調整外國投資的國內基本法,又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來細化對外資活動的管理;同時給予外資如包括稅收、土地使用等優惠政策,并在國內劃定經濟特區和工業園區,對區內投資的外商給予特殊優惠;帶來發展所需要的資金,以市場換技術,推動國內產品出口,產生積極的溢出效應。

隨著“一路一帶”戰略的實施,中亞將是中國投資者未來最具潛力的對外投資目的地。為了使本國的行政與法律制度具有競爭力,中亞國家將會不斷推出和修訂鼓勵外國投資的法律和政策,提升本國的投資環境。

對中國企業而言,自然資源,尤其是石油天然氣開采行業,一直是投資中亞的熱點。值得注意的是,盡管哈薩克斯坦是中亞五國中最具有投資吸引力的國家,但該國在資源領域已對外資進入構成的實質限制,礦產資源同樣豐富的烏茲別克斯坦,也限制外資流向其核心資源領域,而土庫曼斯坦和塔吉克斯坦卻在大力吸引外資開發其資源行業,從能源安全的角度,應當引起相關企業的重視。[7]

旅游業、農業產業、化工業、設備制造業和信息技術行業是中亞五國共同鼓勵外資進入的行業,中國企業可充分利用各國鼓勵外國投資政策進軍相關行業:其中,在哈薩克斯坦選擇農業和與民生相關的輕工業和商業領域;棉花、果蔬、糧食等農產品是烏茲別克斯坦主要資源,投資必然會取得不錯的收益;水電興國是塔吉克斯坦的國策,但落后的供排水系統和交通運輸條件使其無法充分開發利用這些豐富的資源,進軍該國水電資源、交通、農業等領域應有較好的前景;農業是吉爾吉斯斯坦的經濟支柱,而交通通訊等經濟發展必不可少的基礎行業是其經濟發展的瓶頸,因此,農業、交通通訊等領域是意欲投資該國的中國企業的重點選擇;土庫曼斯坦通過拍賣實現國有企業私有化,不限制參與競拍者的身份,中國企業來完全可利用這樣的機會進入該國相關行業。

【注 釋】

① 國家實物贈與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或授權機關依據本國法律移交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包括:土地、房屋、建筑、機械設備、計算機、測量和調試儀器和裝置,交通工具(轎車除外)生產和管理工具.

② 據2004年5月簽發的《關于塔吉克斯坦自由經濟區》的法律文件,該國將積極吸引國外資本在塔吉克斯坦投資并向投資者提供優良的投資環境及其他便利條件,以使該國人民能夠學習到更多工藝技術和管理經驗,從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自由經濟區的建立旨在發展生產制造、科學技術、出口貿易、旅游業、銀行保險業等等。為此自由經濟區將建立自由關稅區、自由出口貿易區、自由金融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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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第9篇:大學生相關法律范文

關鍵詞:高校管理;大學生權利;解決辦法

高校與大學生是高等教育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高校作為提供高等教育的載體,為了讓高等教育有秩序的開展有義務也有權利管理事務,國家在高等教育領域為此頒布了一系列的法律來指導高校管理事務;而大學生是受教育者,是接受高等教育的一方,無形地與高校產生了不對等,使得高校管理和大學生權利的沖突性表現的尤為明顯。高校管理的權限是由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賦予學校的,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為了實現其辦學宗旨,自主的管理學校內部事務、制定發展計劃、開展科研和社會服務,利于建立起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一種運行機制。可見,高校管理權限范圍蘊含著國家授權,有著“準行政權力”的屬性,其行為大多都具有一定的單方性。而大學生權利又從哪里體現呢?首先,大學生是一個“人”的個體,是公民,享有一般公民的權利;其次,大學生又是一種特殊的身份主體,大學生在高校接受高等教育期間所享有的權利體現出一定的突出性,主要突顯的權利就是受教育權、人格權、財產權和申訴權。

一、高校管理與大學生權利沖突的具體表現

我國較早出現高校管理與大學生權利沖突問題,就不得不提起90年代的“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案”和“劉燕文訴北京大學案”,這兩個案件在法律領域和教育領域引起了不少學者關注,此后高校被自己的學生推上訴訟的案例也時有發生,不僅如此,大學生在校期間與學校管理相沖突的事件時有發生,屢見不止,這都反映了高校管理同大學生權利之間的激烈的沖突,其具體表現主要有以下幾點:

1.高校管理與大學生人身權的沖突

大學生人身權最典型的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在高校管理中易于直接或者間接對大學生人身權造成的侵害也大多表現在生命權和健康權上。在各類報紙期刊或者互聯網上時常有報道某高校大學生因情感原因、家庭原因、學業問題及師生矛盾而發生的慘劇,還有一些校園內發生的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這些事件無疑顯露了高校在管理大學生、保護大學生人身安全上的失誤。此外,人身權還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高校在審批學位,獎懲處分上會出現與事實不相符或者不符合程序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對大學生的人格權造成了不良影響。

2.高校管理與大學生財產權的沖突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之第一款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而在高校中出現侵犯大學生財產權的事件屢禁不止。筆者走訪過一些高校發現,幾乎每所高校都會在宿舍樓門前貼上警示語,寫著:“禁止使用大功率,違者予以沒收”,有的高校加大嚴懲力度,還增加了罰款規定。另外,高校管理大學生宿舍,常看到宿舍管理室有提示:“禁止男生或者女生止步”,但是卻很少看到有:“禁止非宿舍人員入內”或者“注意保管個人財物”等類似的提示語,甚至有的大學生宿舍管理員擅自離崗或者宿舍樓空缺管理員,這不僅使大學生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更容易遭到侵害的是大學生的財產權。高校宿舍入戶盜竊財物的事件時時發生,事發后高校和公安機關配合進行調查,但往往由于證據不足或者線索模糊等原因,最后大多不了了之,這類事件筆者也深受體會。可見,高校在管理大學生宿舍后勤上存在較大的隱患,這已經不是個別高校的不足,儼然是普遍高校存在的問題。

3.高校管理與大學生申訴權的沖突

這里所指的“申訴權”其實是一種第二位權利,是給予大學生能夠真實的表達自己的意志,保護大學生自身合法權益的一種救濟權利。高校曾經出現這類事件:高校對大學生進行處分決定之前沒有盡到通知大學生的義務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內給予大學生申辯的機會、大學生在受處分之后不知如何充分有效的行使其申訴權……此類事件的發生,筆者認為大學生相對于高校來說,仍處于弱勢地位的。

二、兩者產生沖突的原因

俗話說得好:“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其因。”我們不能否定高校管理的必要性,要使得高校有秩序的發揮其職能,高校管理起著不容忽視的重要作用,但是高校管理與大學生權利的沖突從另一個側面也反映出了其間的不足與不和諧的因素,那么產生其沖突的原因可以歸為以下幾點:第一,國家立法缺陷以及高校制定章程缺陷。從國家層面來說,我國法律法規及其規章關于教育領域的立法較多,但是大多都是原則性的條文,缺乏實質性和具體的規定。如今教育領域具有重要指導意義的兩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是1995年并實施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亦是1998年并于1999年實施的,法律的滯后性與我國教育現狀不相符,而緊隨其后的一系列法律、法規、規章、條例、辦法都只是在一定時期針對教育上的局部難題,沒有較為統一而整體地去彌補國家在教育立法上的缺陷,這是較大的立法弊病;從高校層面來說,近幾年國家著力強調“依法治校”,要求各高校依法制定大學章程,雖然我國高等教育發展的較快,但是在大學章程的制定工作進展緩慢,自2011年教育部頒布《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到2013年首批審批通過大學章程的高校,再到如今已經陸續有近百所高校制定了大學章程并審批通過,進展緩慢,沒能做到以文本的形式有理有據地實施高校管理事務;第二,高校管理程序不正當。高校在管理過程中重實體而輕程序、重管理輕權益保護。對于大學生管理出現分工不明確,各部門推諉責任,責任落實不到個人,監管不夠嚴格,缺乏較強的管理程序機制;第三,大學生弱勢地位的傾向。如今大學生已經普遍接受國際化開放式的教育模式,強調個性發展,其維權意識在逐漸增強,但是真正付諸于行動的并不多,其中一點就是大學生找不到救濟途徑,或者說是不知還存在類似于救濟措施的途徑,高校與大學生的信息不對稱使得大學生權益受到損害,更突顯出大學生在高校管理中是處于弱勢地位的。

三、兩者沖突的解決辦法

俗話說得好:“解鈴還須系鈴人”要解決高校管理與大學生權利兩者沖突的辦法還是需要國家、高校、大學生各方共同解決,筆者通過上述具體表現及原因,認為主要從以下幾點著手:

1.完善教育立法,將制定大學章程落到實處

相關法律、法規在教育方面規定的過于籠統,太多原則性的內容,應當全面完善教育立法,將與現代高等教育不相符的內容刪去,增加實用性較強的內容,對高校管理的權限范圍有明確的界定,明確高校管理與大學生的權利與義務。不僅如此,加快制定大學章程也是解決其沖突的一大途徑,高校根據自身的發展,制定符合自身的章程,依法治校,依章治校,通過大學章程,再逐漸細化規范各個高校管理部門職責和權限,明確高校管理的權利義務及大學生的權利義務,完善和規范聽證制度和申訴制度,使得其有制度和程序上的保障,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沖突發生。

2.改進高校設施,將管理監督做到實處

高校管理和大學生權利的沖突往往是由于高校設施的陳舊、不完備而引起的,突出表現就是高校禁止使用違規電器或者大功率電器,本身是出于大學生人身安全考慮,但是高校提供有保障的供電設施,大學生也不會絞盡腦汁去使用違規電器或者大功率電器。高校是為高等教育提供良好條件的場所,高校為大學生提供良好的硬件和軟件設施,從一定程度上可以緩和與大學生權利沖突。現代高等教育的理念已經向服務型教育模式轉化,其“服務”不僅體現在教學上,還應當體現在生活上,高校提供良好的教學和生活設施更是為了實現高等教育的職能。此外,高校對于大學生的管理應當嚴格執行,對于大學生不正當的行為和侵犯大學生權利的行為進行嚴格管理監督,加強大學生管理和大學生權利保護,切實有效的維護大學生合法權益,同時保證高校管理的有秩序進行,做到管理到崗、責任到人,按照正當程序來監督和管理高校事務,設置專門的大學生權利保護監督辦公室或部門,對大學生事務統一管理、及時處理。高校還可以拓寬管理監督的渠道,可以從學生或者社會反饋的建議中加強高校管理監督。

3.加強大學生自身發展,將權利保護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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