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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養老保險;保險基金;公司治理;形式;資本市場
Abstract:Becausetheold-ageinsurancefundhaslargescale,thestability,thelong-termcharacteristic,aswellasthepursuelong-termstabilityinvestmentrepayment''''scharacteristic,ismosthasthepossibilitytoparticipateintheinstitutionalinvestorwhothecompanygoverns.Thisarticlesummaryanalysisold-ageinsurancefundparticipationcompanygovernsformandbarrierfactor.
keyword:Old-ageinsurance;Insurancefund;Thecompanygoverns;Form;Capitalmarket
前言
通常養老保險基金包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各統籌地區的統籌帳戶資金和個人帳戶資金、企業年金。截止到2006年底,全國企業年金基金累計節余達910億元,已有11個省市逐步做實個人帳戶,基金積累規模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基金是一種儲蓄性資金,承擔著對受益人的長期支付責任,這決定了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策略必須具有長期性和穩健性。
由于養老保險基金進入資本市場的規模巨大,難以繼續采用“以腳投票”的方式買賣股票,必須采用積極投資、參與管理的方式參與公司治理活動,形成以參與公司治理為導向的投資戰略。本文擬對養老保險基金參與公司治理的途徑及障礙因素作簡要分析,以促進對這一問題的深入探討。
一、養老保險基金參與公司治理的主要形式
養老保險基金規模大、安全性要求高的特點決定了養老保險基金屬長線投資者,只有參與公司治理才能更好地分享資本市場的發展成果。通常養老保險基金參與公司治理的措施主要有:
1、溝通磋商。養老保險基金就其關注的公司治理問題可以以信函、電話、私人訪談等非公開形式與目標公司管理層碰面,溝通思想,提出建議,盡量避免在年度股東會議上通過提交議案等公開形式發表批評性意見和建議。
2、提出公開批評。養老保險基金往往對公司的不良行為,如冒進擴張計劃、管理層不合理的薪酬、不合理的收購行為等予以公開批評,輿論上制造聲勢,號召社會公眾監督,向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施加壓力,迫使公司改善經營。
3、提出議案。股東議案是股東提出的要求管理層采取某些特定行動的簡明報告。議案一般只有建議性質,不具備法律的強制性,議案是否公開取決于股東與管理層的溝通情況,通常機構投資者會私下將議案提交管理層,然后視議案采納等情況決定是否公開,公開議案會相應暴光機構投資者與管理層之間的裂隙,往往會引起股價波動,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發展前景的不確定性。
4、爭取其他股東投票權,獲得更大的影響力。目前證券市場允許股東簽署投票權授權文件,授權人代替該股東在公司召開的股東大會上替其投票。委托投票程序使得養老保險基金等股東有機會通過爭取其他股東投票權,大大增加養老保險基金對投票結果的影響力。無論何種方式,既要積極主動,又要合乎現行公司運行規范,既要有一定程度的介入,又要遵循一定邊界。
二、養老保險基金參與公司治理的障礙因素分析
從中國目前的實際情況看,以基金為代表的機構投資者在公司治理中發揮的作用有限,其面臨的障礙因素有:
(1)優化養老基金本身的治理。目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以及個人帳戶基金采用的是信托投資方式,信托投資能有效保障資產的獨立性,且能有效的保障投資收益。但是信托投資產生了多層次的委托——關系,而相關的監督管理機制不夠成熟,委托方與方存在明顯的不對稱,易產生過度的機會風險、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
(2)資本市場的不夠完善。當前受托管理養老基金有部分是證券投資管理基金,但我國目前的證券市場不完善,養老保險基金參與公司治理的外部環境相對較差。可鼓勵企業年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投資于資本市場并參與公司治理,它應以開放式的證券投資基金方式直接進入股市,養老保險基金和資本市場的作用是相互的.
(3)養老基金過于分散。目前,養老保險除少數省市實行的是省級統籌,多數實行市縣級統籌,統籌帳戶的基金積累額由于現收現付,基金的積累額有限,基金的保值增值壓力相對較小。但個人帳戶基金在做實后,保值增值的壓力較大,而過于分散的現狀導致各統籌地區的基金規模不太。因此應逐步提高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在省級成立養老金投資機構,負責基金的投資運營。
此外,養老保險基金更注重投資的流動性和短期收益;基金管理公司缺乏足夠的監督力量;監督企業的收益不確定而成本較大,以及存在利益沖突等等因素是也是妨礙養老保險基金參與公司治的因素。
總的來看,養老保險基金是我國現有機構投資者中最有可能參與公司治理的,具有較高的可行性,但目前發展仍有許多障礙,因此這一過程必須循序漸進、逐步推進。養老保險基金參與公司治理離不開上市公司整體質量的提高和證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并需要相應的制度及法律環境相配合。
參考文獻:
[1]劉子蘭.社會保障基金和企業年金管理[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7.
關鍵詞:治安保險社會治安制度創新
今年以來,作為新形勢下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全新舉措――“平安建設”活動,已在全國各地不同程度地展開。在這項重要的保障工程中,各行各業紛紛建立起社會治安形勢評估預警和政法部門配合制約等工作機制,力求構建一個有效預防和及時發現、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的社會治安防范體系,營造出一個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在各行業參與主體中,保險業以其獨特的保險保障、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正發揮著不同尋常的積極作用。尤其是保險“國十條”的頒布,不僅使保險業這三項功能引起全社會的廣泛共識,更為其功能的進一步發揮和拓展創造了前所未有的政策環境。其中,不少省份開展了治安保險試點,以社區(或行政村)和保險公司為主體,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協調,組織居民交納一定治安管理費,形成一種居民、保險公司、治安管理部門費用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群防群治的治安聯防新機制,成為一項頗有成效的創新之舉,值得大力提倡和借鑒。
目前各地治安保險的具體做法是:“組織居民交納一定治安管理費,費用的一部分作為保費交給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承擔居民家庭財產保險責任,另一部分作為加強治安管理、充實保安隊伍和解決保安意外傷害保險的經費。”最終目的是為了建立起一個“事前預防”與“事后補償”一體化、“經費保障”與“機構運作”市場化的社會治安基層防范體系,以利于治安管理、居民人身與財產安全以及社會穩定。
一、“思想動員”與“低價推廣”策略
就普通老百姓來說,大家基本認為社會治安應是政府的工作,老百姓只是配合罷了,因此,向當地居民或村民收取治安費就很有可能被老百姓理解為亂收費,因此,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和低收費就必須是雙管齊下的措施。這方面做得較好且富有成效的有江蘇省鎮江市。該市創新性地開辦了“契約式防盜搶聯防保險”,即在保險條款及責任范圍的設計上,保險公司根據原有家庭財產險的附加盜竊險、火災和意外傷害險及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等條款,結合農村實際,推出了低保費、低保額、責任明確、針對性強的“群防群治契約化特約保險”。又稱:“契約式聯防保險”。這種保險每年向每戶農村家庭只收取保費20元。這20元承擔了因盜搶發生的財產損失1萬元和現金、首飾損失4000元,承擔家庭成員因盜搶發生的人身意外傷害損失8000元和意外醫療費用2000元,同時向每個聯防隊員收取保費200元,承擔意外傷害損失8萬元,意外醫療費用2萬元。據悉,自2002年底開始,人保產險、中國人壽、太保產險、天安保險、大眾保險、中華聯合、永安產險7家公司已經陸續開辦該項業務,截至2006年6月底,累計保費收人達到418.62萬元,賠款支出116.55萬元,農戶家庭參保率達到近50%。
在治安保險的推廣中政府和保險公司密切合作,嚴格遵守“政府引導、群眾自愿參與”的原則,以居民社區或行政村為單位,以社區管委會或村委會為投保人,統一編制投保清單和收取保險費,再向保險公司集體投保。一旦出險,被保險人通過投保人(村委會)向保險公司報案理賠。每個社區或村指定一名分管治安的社區或村干部作為保險聯系人,與保險公司指定的專人保持業務及理賠的對口聯系。而且、農村地區的路邊店和村內企業也可參照上述方式自愿投保,以擴大保險覆蓋面。
二、積極作用:社會治安與保險公司實現雙贏
這種做法首先改變了過去完全由政府投入的治安管理模式。這不僅減輕了政府財政壓力,提高群眾的參與程度、還充實了治安力量,加強了社區和農村地區的治安管理,此外,以契約的形式明確了投保居民或農戶(單位)和社(村)委會各自的責任和義務,在很大程度上建立起按市場化模式運作、責權利相結合的社區和農村治安承包制,在社區和農村治安方面走出了一條新路。
其次,低價格極大地調動了廣大群眾積極參與治安保險的積極性。各地群眾形象地稱治安保險為“一天一毛錢,天天保平安”。低價普及的策略,結果使保險發揮出意想不到的積極作用,極大地促進了群眾安居樂業和地方政府保一方平安的積極性和可能性,具有極強的現實意義。
第三,使保險公司也參與了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值得一提的是,各試點地區保險公司積極開展防災防損活動,變被動的事后理賠為主動防范風險,幫助治安管理部門堵塞安全漏洞,在很大程上降低了盜搶等案件的發生頻率。
第四,治安保險機制和“平安建設”工程使傳統綜治觀念和社會治安狀況發生明顯轉變。“零案社區”和“零案村莊”不斷涌現。在2003年,山東聊城臨清市政法委就與人保產險臨清支公司開展合作,率先試點社區治安保險,時至2005年,近19萬戶農民參加了農村契約聯防保險,覆蓋面超過50%,其中臨清市的承保覆蓋面達到88.2%,東阿、陽谷、高唐3個縣的覆蓋面超過了90%。2005年聊城市治安案件、分別比上年下降了28.5%和73%,2006年1月至6月,全市刑事發案比去年同期下降8%,參加治安保險的社區88%成為“零案社區”,實施聯防保險的村莊有98%未發生刑事案件。目前,該試點已經拓展到煙臺、棗莊、濟南、濟寧、淄博、濰坊等市。
第五,在“保一方平安”的同時,保險公司也獲得了可觀的收益。據金融時報的報道,今年1月至6月,發展治安保險較快的山東省治安保險累計實現保費收入316萬元,首次突破了300萬元,尤其是6月份,保費收人達到142萬元,相當于前5個月總保費的64%。而在2005年底以前,全省各年度“治安保險”累計保費收人僅有75.8萬元。此外,山東省各地還涌現出產品創新熱潮。除“城市社區治安保險”和“農村契約治安聯防保險”外,聊城還推出了針對不同市場的“專業市場治安保險”和“沿街門店治安保險”;棗莊市還提出“治安雙保”概念(保險+保安),煙臺市則設計了“家庭財產防盜搶保險協議”。人保產險山東省分公司還專門開發了“平安家園”治安保險,分城市版和農村版,采用模塊方式供各地按需自由組合,目前,該條款已報人保總公司等待批準。在今年6月,太保產險山東分公司也加人了治安保險業務領域。
三、發展治安保險應注意的問題
發展治安保險一方面需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積極推動,另一方面也需要保險公司積極參與,要使治安保險得以健康發展,尤其離不開地方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和保險機構的齊心協力和統一認識。
目前在部分地區還存在一些認識誤區。如部分地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與保險公司對于收費認識不一,一些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認為收取的是保險費,需要“返還”,但保險公司認為向居民收取的是治安費,保險費只是其中一部分,并非全部,各地因具體收費方式的不同易形成誤解。此外,治安費與保險費的劃分比例還缺乏統一標準,容易出現各地攀比、競爭導致治安費擠壓保險費的現象,最終影響此項業務健康發展。
合作參與的美國環境治理體制
美國的聯邦環境保護局是直屬總統的聯邦行政機構,其專門負責美國全聯邦的環境管理工作。同時,為了推進地區性的環境保護管理工作,該局還設有10個大區辦公室,把全國分成幾個大區進行管理[2]。美國在聯邦一級,除設有環保局外,其他聯邦機構(如內務部、商業部、衛生教育福利部、運輸部等)也都設有環境保護機構,結合其具體職責進行特定領域的環境管理。對一些跨州的河流則建立河流管理委員會,并配備州際委員會來協調州之間的水事糾紛。美國白宮里面設有白宮環境質量委員會,其作用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協調其他各政府部門在環境保護方面的不同意見,保證法律的要求、環境的要求被執行和貫徹。在環境保護方面,美國注重法律的規范作用,不管是有關環境體制、環境機構的職能,還是具體的環境治理措施都有比較詳細并且比較全面的法律法規。最為重要的是,法律的保障使得美國的環保部門可以充分發揮自身的職能。在美國,環保局有權要求州政府、地方政府甚至美國政府的軍隊來執行環境法規。
美國注重政府與企業的合作,自愿合作計劃是比較成功的一種環境治理措施。美國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推行一系列的自愿合作計劃。為了使企業在遵守法律要求之后能進一步采取措施,減少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更好地保護環境與節約資源,美國現行的環境管理模式逐步從強制性轉變為鼓勵性,以更靈活而有效的方式鼓勵企業超越現行的環境規定和標準,取得更佳的環境表現和社會效益。這一措施使美國在污染預防方面表現得越來越積極。由政府和行業推出的多種多樣的自愿合作計劃,給予企業和社會各團體極大的選擇空間。企業和社會團體可以根據自身條件和發展目標,自愿選擇加入伙伴合作計劃,與政府結成伙伴關系,超越現行標準,改進企業的環境行為,共同推進環境保護和行業發展。非管制型和非對抗性的新方式,加強了政府與企業的合作,促進了環境問題的真正解決;同時,通過節約資源、減少廢物排放,企業所要交納的排污費大大減少,因此,企業獲得了明顯的經濟效益。這種政府與企業間的自愿合作方式比傳統的指令性環境管理措施更為有效。
美國的這一環境治理措施使政府和企業既有分工又有協作,正是整體政府理論較好的體現。此外,美國還建立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美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又稱污染法律責任保險,包括兩類:一是環境損害責任保險,以約定的限額承擔被保險人因其污染環境,造成鄰近土地上的任何第三人的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而發生的賠償責任;二是自有場地治理責任保險,以約定的限額為基礎承擔被保險人因其污染自有或者使用的場地而依法支出的治理費用。對有毒物質和廢棄物的處理可能引發的損害賠償責任,美國則實行強制保險制度。由此可見,美國環境治理體制的特點是由具有實權的環保局來統一執行環境管理的職能,并且設有流域管理機構和協調不同地方糾紛的機構。在環境治理上,既有強制性的措施也有合作性的方案,后者逐漸成為美國環境治理方面比較突出的特色,也顯示出了明顯的成效,而法律的保障使得各個機構各司其職,也促進了政府和企業、公民等較好的合作。
“自上而下、上下結合”的德國模式
德國環境治理的特點是“自上而下、上下結合”。德國政府認為,政府部門環境治理的職責是把直接的行政管理與各級政府發起各種活動以加強非政府力量在環境治理中的作用相結合。在德國,不僅環境部、交通部、發展部等政府部門都從事與環保有關的政策制定,而且外交部也將氣候變化與能源課題當作中心工作。1994年,德國成立了國家可持續發展委員會,負責實施《21世紀議程》所規定的義務和職責,促進政府各個部門和社會團體的協調與合作。在與企業的合作方面,德國采取多種經濟手段。有和美國相似的稅收手段,其理想狀態是,當環境質量改善到一定程度時根本不征收這一稅款。此外還有擔保責任手段,要求使用對環境有害的設備的企業和個人必須承擔強制的擔保責任。強制的擔保責任對企業既是一種約束,也是一種激勵,它促使企業在設備的使用過程中更多地考慮安全措施,盡量減少設備對環境的危害。德國非常重視環境治理工作中公民和公益組織的參與。有400萬德國公民加入各種環保團體和自然保護協會,許多市民把環境保護融入到他們的日常生活中,新聞媒體把環境保護和生態管理作為他們的工作中心之一[3]。德國的非政府組織通過“環境與發展論壇”同政府部門聯系在一起,推進整個國家的環境治理。國家利用各種方式宣傳環保,提高民眾的環保意識。德國歷屆政府都采取各種方式在社會上進行環保宣傳,利用媒體等工具來呼吁民眾保護環境,并設立專門的環境部門負責環保工作,資助關于環保方面的展覽會和博覽會等環保宣傳活動。
德國有一個由政府機構、民間組織和學校組成的龐大的環保教育網絡。它們向民眾做環保知識介紹,向企業推廣環保技術,向社會宣傳新的環保立法。聯邦環境部對全國的環保意識建設進行總協調。德國正在實行“國家環保行動計劃”,目的是使全國與環保意識建設相關的機構形成更緊密的網絡,以在全社會更好地推廣可持續發展意識的教育。德國民間環保組織在樹立環保意識方面十分活躍。德國有八百多個全國及地方性的環保組織或環保信息中心。它們向民眾免費提供講座和環保知識小手冊,并深入民眾宣傳環保。各類環保網站也促進環保意識的樹立,各級政府的環保機構及時在網站上公布環保信息,各類環保組織利用網站進行環保知識普及。德國有大量的自然保護區,都是進行環保意識教育的活課本。政府還特別重視對中小學生進行環境教育,并通過環保活動來提高他們的環保意識。在法律方面,德國政府從20世紀70年代就開始著手進行環境立法工作,逐漸形成了一整套環境保護系統,把環境保護的法規進一步擴大到經濟和生活的各個領域。目前全德國大約有八千部聯邦和各州的環境法律、法規,除此之外歐盟還有400個法規。這么多的法規,以至于政府部門大約有五十萬人在管理環保法律①。
整體政府理論對我國環境治理的啟示
目前世界很多國家都建立了專門或統一的環境治理部門,同時還有相當多的跨部門、跨地區環境治理機構。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些國家,這些大的環保機構具有相當大的權力,以保證它們在履行環境保護職責中不受其他因素的制約。同時,采取市場化政策,注重與企業、社會團體的合作,鼓勵公眾廣泛參與也是很多國家治理環境的必有政策。因此,加強核心機構的作用、建立跨地域的環境治理機構、與企業和社會力量建立廣泛的合作關系以及重視各機構間的協調已經成為當今環境治理必需的模式。整體政府理論提倡的“官僚制”并不是過去那種呆板、層級嚴格、有過多繁文縟節的制度,整體政府意義上的官僚制的核心是機構的精簡,目標、職能的整合和權力的統一,目的恰恰是為了防止機構的零散、臃腫,職能的割裂以及服務效率的低下,可以說是一種“新官僚制”。此外,在適當“官僚制”的保障下,整體政府還要求多方的協作管理,包括不同層次政府之間、公私部門之間、不同政策領域參與者之間的合作。我國在環境治理中存在的缺少跨地域治理機構,機構設置和權力監督機制設置不合理,缺少公眾參與以及和企業、社會團體的合作程度不夠等問題,說明整體政府理論強調的機構整合、跨部門協調與合作等是我國環境治理過程中可以借鑒的有益措施。整體政府理論強調協調和整合,注重打破現有的組織架構,將分散在不同部門內部的具有相同功能的組織整合起來。目前,我國省市縣一級的環境保護機構仍屬地方政府管轄,環保機構既是管理者又是被管理者的雙重身份不利于環境治理。為了實現政府環境治理職能的整合,可以在國家層面建立一個統一協調機構,該機構的作用是統一協調、監督現在各環境相關部門,同時統一對地方政府的環境治理工作進行工作部署和監督,每年提交年度報告。各級政府和環保部門要保持目標一致和充分協作。此外,在環境治理上,我國還要加強中央政府和各級地方政府的合作、中央環保部門與地方政府和地方環保部門的合作以及和國外政府與環保機構的合作。#p#分頁標題#e#
我國目前尚無強有力的跨區域環境管理機構,導致區域環境治理目標難以實現。因此,必須盡快改變各部門、各行政區域分頭管理、各自為政的管理模式。需要建立權威、專門的區域管理機構,建立和完善以區域為整體單位的統一的環境管理機制。同時,要加快相關立法進程,以立法的形式明確區域管理機構的權力和責任,使處于同一生態區域中的不同行政區域和不同主管部門之間權責明確、各司其職而又協調統一。環保機構可以建立跨省區的大區域環保監管機構,對各方的環保下屬機構從人權、財權上實行垂直管理,實現對跨省區環保問題的有效監管,也使地方環保機構切實地擺脫當地行政主管的干預。“伙伴關系”作為整體政府的一種治理工具和工作方式,在保持原有部門自身組織認同和目標的同時,將不同的部門整合到一個共同議程之中,實現對資源的有效利用和問題的協同處理。在和企業合作方面,我國應加強政府和企業的合作伙伴關系,可以簽訂單邊協議、公共自愿計劃或談判協議。可在各不相同的部門之間簽訂上述協議,包括在企業與政府之間、企業與非營利性組織之間、政府和非營利性組織之間或者這三者之間。整體政府理論所強調的協作管理、公私合作也正體現于此。在環境治理中,我國在政府與企業合作方面仍有廣大的發展空間有待發掘,建立政府與企業的合作伙伴關系不但可以使企業在環保方面化被動為主動,也可以大大減少資源的消耗并提高環境治理的成效。
關鍵詞:信托型企業 年金治理 治理措施
企業年金信托業務的重大特征就是信托財產是企業年金,由于企業年金是養老的保命錢,而且是長期繳納、不斷積累的,對管理的獨立性和投資的安全性等方面要求很高。因此,企業年金信托對受托人的要求較高。因此,對信托型企業的年金治理策略探討有其必要性。
一、信托型企業的年金治理現狀
(一)企業年金的積累規模預測
企業年金類似于公積金,個人參加后,自已要繳款,單位也為員工繳款。只有退休,死亡,出國,才能支取。目前只有單位為員工繳款的才能在稅前列支(打入成本),但在支取這部份款項仍需交個稅。員工個人繳款目前仍未有稅務優惠政策。其中,年金的利處就在于如果年金所有人居住與工作的地方相對固定(長時間),年金賬戶可轉移,前提是新單位也有年金計劃,否則只能保留在舊單位。
另外,年金存在的缺點就是領取方面不是很靈活:退休、身故、出國定居才可以領取;無保底收益;企業年金建立后,如果要更換四方管理人會很麻煩,所以在建立的時候選擇好的四方管理人(尤其是受托人)非常重要;員工離職換工作,如果新單位有企業年金可以轉移,如果沒有就保留在原單位,但是賬戶轉移很麻煩,主要是我國還在建立企業年金的初級階段,在運作上還存在很多不足,政策也還不是很完善。
關于企業年金發展趨勢的預測,有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認為中國企業年金具有廣闊的空間和發展潛力。世界銀行的預測表明,到2030年,中國企業年金總規模將高達1.8萬億美元,成為世界第三大企業年金市場。保監會也認為從2006年開始,今后每年企業年金新增額將超過1000億元,10年后將達到10000億元。
(二)信托型企業年金面臨的風險
年金,直觀來講,就是補充養老保險,具有更加靈活的投資渠道和上限。但是與此同時,它的風險存在的也是必然的,因此,信托型企業年金治理時,須注意的風險有以下幾點:
首先,年金方案制訂過程中的劫貧濟富風險,利用年金的杠桿原理更加地剝奪普通職工的權益,擴大決策層或利益既得層的利益。
其次,年金基金運行過程中面臨的重大風險則是目前年金投資市場的不完善,投資渠道的狹窄,同時投資高素質經理的缺乏也是風險之一。
第三,年金基金在勞動保障部門鑒管下運作,但真正能做到監管的有多少,不得而知,這第三個風險就是監而不管的風險,可能會讓企業年金基金集中在銀行或保險公司手中做出高風險的投資,導致重大損失的風險。
此外,一個信托產品的風險主要看資金投向還有具體的風險控制措施:1、資金投向:一般情況下,投資于房地產、證券市場的信托項目風險比較高一點,但預期收益也相對較高;而上市公司股權質押、或投資于能源、電力、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政府支持項目的信托項目比較穩定,風險性較低但預期收益相對較低。2、產品的風險控制,看押質物的安全性、是否容易兌現,押質率越低越好。還有擔保方的實力信用級別等。比如,上市公司股權流動性好變現容易,而如果是土地、或者不動產質押,變現則相對困難。
二、信托型企業的年金治理措施
(一)加強年金的監管,明確監管主體
我國的企業年金是信托模式的,委托人通過與受托人簽署的受托管理合同,以信托的模式將企業年金交給受托人管理。在運作過程中,托管行會為企業年金基金會開立專門的賬戶,用于歸集和管理企業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人根據受托合同以及國家政策法規的要求來協調其他管理人來管理企業年金。在我國,企業年金監管機構主要是“三部一會”,具體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另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稅務總局也參與了政策的制定和企業及機構的監管。
(二)完善年金制度,強化制度管理
就目前我國的年金管理的現狀來分析,企業年金制度還不成熟、不完善,社會公眾對企業年金的關注度還不夠,一些政策、法規的缺位阻滯了企業和職工積極發展和參與企業年金,企業年金投資管理的市場化程度不高,因此,針對這種情況,企業必須要完善相關的年金制度,強化年金的制度化管理,促進年金管理的規范化發展,具體可以從下方面入手:
首先,要加強對企業的盈利情況的分析,建立員工激勵機制,尤其是要加強研究中央和地方關于企業年金的法律及政策,對應審視一下自己企業的情況,可成立企業內部的年金理事會,最好選擇機構受托人專門負責管理企業年金,協調好與職工、年金受托人的關系,按期向帳戶管理人繳納應當由企業負擔的年金部分,并合理監督企業年金的管理、運作以及效果,完善企業的年金制度。
其次,建議整合標準、法律、檢驗檢測、監督執法資源,將現有體制改革成為食品全鏈條由一個部門監管,全面保障該部門的設備資金人力,確保其有能力監管;同時明確責任,加強考核,確保其監管到位,嚴懲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等行為,營造嚴厲執法、全社會共同參與執法的良好氛圍;提高違法成本,讓違法行為成為不敢觸碰的高壓線。
(三)加強風險技術管理,完善預警機制
在信托模式下,企業年金的風險識別及管理是我們要研究的一項重要課題,風險管理技術導入企業年金的管理流程就顯得十分必要。為此,需要建立相關的預警機制,引入風險技術管理。
首先,要建立專門的年金客戶項目公關部門,提供基本的受托和投資產品推介支持,解答受托管理、投資產品相關問題,了解客戶需求,根據客戶需求準備解決方案和項目競標材料,參加中小型年金項目競標,進行年金項目推介演示,對于大型或特殊需求客戶配合總部相關部門制作特殊需求方案和標書,并且推動機構銷售隊伍的年金銷售工作,提供受托和投資產品培訓,解答銷售隊伍日常年金銷售和服務方面問題,負責為簽約客戶提供年金基礎知識和投資產品的培訓,協調帳戶管理人為企業提供培訓,為客戶提供后續受托管理和投資方面的咨詢服務工作;及時收集和匯報機構年金銷售信息,進行年金市場和競爭對手分析并編寫分析報告。
其次,要針對企業年金市場的發展情況和背景,參照《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賬戶管理人,是指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的專業機構。”,明確賬戶管理人的條件和職責,提高風險承受能力,通過選擇投資組合,穩定收益,確保企業年金資金的安全和穩定性。
三、強化年金治理
(一)強化政府調控
國家和政府要加強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綜合分析相關的影響因素,如經濟因素、社會因素、道德因素、政治因素,針對社會保障制度產生與發展的基礎性影響,增強完善社會保障實踐活動的全面展開,加強年金的治理,解決人民和社會問題。而且在社會保險制度產生與形成階段,其根本目的就是解決社會成員現實困難;解決社會成員當前困難;解除社會成員的后顧之憂;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因此,國家和政府必須要建立起完善的現代社會保險制度,進行促進年金治理的規范化發展。另外,可以借鑒西方福利國家,如德國、美國、加拿大、英國等年金治理方法和經驗,為我國建立完善相關制度,提供良好的理論與政策依據。
(二)完善企業年金治理框架
正如我們所知,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出發點是發展經濟,創造社會穩定。但是以目前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保障水平來分析,其仍舊處于基本保障型和最低保障型。因此,需要在此基礎上,完善我國企業年金治理框架,不斷地推進我國社會保障進入高級階段,實現年金治理的普及化與高水平化,與此同時,還要以社會保障法立法原則為根本,確保年金治理的人權保障、公平優先、權利與義務相結合、遍性與特殊性相結合的一體化進行,達到企業年金治理的根本目的,加大社會成員的普遍參與,實行全國統籌的強制性企業年金計劃。
(三)加強企業年金治理的監督管理
年金制度作為一種社會化保障體制,其應該體現自主性、補償性、社會性、多樣化。因此,要從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具體安排出發,可以將我國各個企業的年金治理模式不斷地推進法制化,充分實現年金制度的實體價值、理念價值、內在價值 和外在價值,做到依法管理,規范運行,完善企業年金預算管理方式,確保年金保障范圍的公平性、保障待遇的公平性、保障過程的公平性以及保障手段的公平性。
另外,在進行制度管理的過程中,要保證年金制度管理的開放性和管理監督的社會化、水平結構的多樣化、法律規范的多樣化,以不同時期的具體實踐內容為依據,可以把年金治理劃分為若干個階段,優化企業年金制度結構,真正完整地體現了年金的目的與價值。
(四)加強內部治理與外部治理的結合
對于信托型企業年金治理而言,內部治理是根本、核心和基礎,外部治理是保障。首先,要加強企業內部治理系統的分析,建立一整套合理界定甕利益相關者的契約制度,明確股東、職工、經營者、債權人以及政府和其他利益相關者之間的權利,并且通過科學的激勵約束機制,促進這些契約制度的執行,同時,還要著力于完善企業年金治理的文化信念。其次,要完善我國的年金計劃保障機制,建立和制定集合型的企業年金計劃,并明確發展政策思路,實現公司治理與企業年金計劃發展的互動發展。同時,還要完善政府法規監管、信息披露制度以及行業自律機制等相關內容。
四、總結
總而言之,針對我國信托型企業年金治理的現狀以及存在的風險,要求,必須要完善企業年金治理構建的原則和治理框架,將內部治理與內部治理結合起來,進一步促進企業年金治理的規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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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年金的治理結構;信托模式;風險控制
中圖分類號:F27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2-00-01
一、企業年金治理結構的內涵
對于企業年金治理結構的理解有以下幾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崔少敏等(2003年)認為企業年金法人治理的內容包括有權做出決定的個人或實體是誰;決策過程是否對養老保險的參加人、受益人和第三方公開;是否有獨立的審計檢查制度等[1]。
第二種觀點,鄧大松(2004年)認為我國企業年金治理結構是信托型管理模式[2]。從廣義上說,企業年金基金治理可以被設計成一系列制度安排,包括用于保護計劃參與者利益的法律和監管框架。
第三種觀點,王大波(2004年)認為企業年金治理結構要想取得長久的規范的效果,應該以我國的《信托法》為法律框架,由各利益群體共同組成,這其中包括參加人(受益人)、發起人、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并且各主體之間責權利清晰并相互制約[3]。
第四種觀點,《OECD企業年金治理準則》(2005年)認為企業年金治理結構包括責任界定、管理主體、專業指導、審計、監管、應負責任和可適性[4]。
綜上所述,企業年金治理結構是指企業年金計劃中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詳見圖1。
圖1 我國企業年金治理結構[5]
二、信托模式下企業年金治理結構的風險
我國的企業年金以明確地采取信托模式,這其中包括理事會受托和法人受托兩種模式。二者同為信托模式,所面臨的治理風險也或多或少存在共同之處。同時,作為信托模式的兩種具體類型,一個是由自然人組成的理事會,一個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實體,二者的治理結構風險又有所不同。在委托人與受托人建立的信托關系中,由于信息不對稱以及披露不及時,受托人可能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報告時出具虛假信息,侵吞基金財產的利潤,或者故意隱瞞重大事故造成的損失。在受托人分別與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建立的委托關系中,由于信息不對稱以及披露不透明,當運營過程中出現問題時,為了隱瞞實情,賬戶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可能向受托人出具虛假信息。
三、健全信托模式下企業年金治理結構風險控制的重要意義
企業年金制度能否成功運行,關系到千萬退休職工的切身利益,因而對其的安全性要求較高。采取相應的必要措施來控制企業年金治理結構風險,可以減少我國信托模式下企業年金治理結構存在的眾多風險,有利于維護職工的利益和維持社會的長治久安。其意義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在基金財產的安全的前提下,我們要維護受益人的利益
在信托模式下,企業年基金財產獨立。不受委托人、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一些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等的影響。同時,信托保證基金財產免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破產風險的影響,從而保證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獨立性與完整性,以達到充分保護受益人的利益的原則。其次,通過對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內部的完善,可以確保基金管理主體按章辦事,從我做起,建立“第一道防線”進行風險控制。再次,企業年金治理結構的完善更使得基金財產的所有權、管理權、經營權和監督權分開和獨立,使權利主體相互制衡。最后,健全的監管機制為基金的安全添加了又一道防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證監會、銀監會和保監會的共同參與,可以充分發揮各監管部門的自身優勢,提高監管的效率。
(二)不斷發展和完善我國的資本市場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資本市場才走過30幾個年頭,發展并不充分,并且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獲得資格的時間也相應較短,難免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出現紕漏。企業年金的基金管理涉及多個金融機構,如保險、信托、銀行、證券和基金等。為了使我國資本市場不斷發展與完善,還需要各類專業化的金融機構和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共同配合。
1.促進資本市場的完善。企業年金不僅擁有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還能夠有效地增加資本市場的資金供給,從而形成良性循環,為資本市場規模的擴大提供源源不斷的動力。
2.整合投資者資源,做到資源優化配置。作為資本市場上最重要的投資者之一,企業年金能夠改善資本市場的投資者結構,不僅能促進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也對我國的資本市場的穩定起到積極的作用。
3.促進金融服務業的發展和創新。企業年金的投資管理人為了降低對沖資產下降的風險,進而衍生出許多具有高收益性的長期投資的金融工具。同時,由于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涉及諸多金融機構,如保險、信托、銀行、證券和基金等,同時也要求相應的服務機構與之相協作配合,所以在基金管理過程中,不僅能夠培育出有職業操守的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還能使我國金融服務業持續有序的發展與完善。
4.提高管理資本市場的能力。雖然,我國企業年金的運作方式是市場化的運作,但是企業年金要想實現其快速、健康、平穩地發展當然也離不開政府的積極參與。一方面,企業年金制度本身以及資本市場行為的完善都離不開相應的法律、法規;另一方面,企業年金基金的安全運營也離不開政府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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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進步對財產保險責任承擔的要求。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保險環境發生了變化,保險業經營主體大量增加,保險業務總量大幅增長,保險業開始進入尋常百姓人家,與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關。保險業也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呈現多樣化的特征和要求,即:經營主體多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經營方式集約化、政府監管法制化、行業發展國際化。
(二)轉型時期保險公司自身發展的要求。自2008年保監會70號文《中國保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財產保險市場秩序工作方案》實施以來,財產保險行業真正迎來了轉型時期。在這一持續轉型過程中,財產保險行業自身發展對增強社會責任擔當也提出新的要求。一是推行現代企業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需要。現代公司經營行為既影響到了眾多利害關系人乃至整個社會的利益,其經營決策必須更加注重從內部和外部共同對公司結構進行調整,健全公司的經營決策機制,讓投資者、勞動者(員工)、消費者(被保險人)、社會等更多地參與到公司治理中來,充分體現他們的意愿。只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才能做出準確理性的決策,才能響應市場的需求。二是業務又好又快發展的需要。多年來,產險公司糾結于“規模”、“效益”兩大主題,往往是做規模時忽視品質,什么樣的客戶都接受;求效益時對業務吹毛求疵,對客戶挑三揀四,甚至出現交強險拒保這種極端事件。其根本原因在于財產保險公司社會責任意識的缺失,沒有適應形勢需要而樹立相應科學發展觀。因此在當前轉型時期激烈的競爭環境下,財產保險公司必須開擴視野,跳出狹隘的產品、市場競爭方式。深研保險的功能,以保險公司社會責任的承擔,改善社會大眾對財產保險公司的認識,獲得全社會最大多數的認可,從而獲得保險公司自身的快速發展。
二、當前財產保險公司承擔社會責任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當前我國財產保險公司在履行社會責任方面還做得不夠,存在諸多問題。一是社會風險擔當能力不強。當前保險市場競爭激烈,而有風險的領域明顯供給不足。主要表現為:一是產品條款同質化十分嚴重。二是真正符合市場需求的產品供給明顯不足,市場競爭主要集中于風險經營的傳統領域,如車輛險、企財險類,而社會領域的責任保險、農業保險和信用保險以及中小企業保險明顯呈現供給不足,許多保險主體對傳統領域業務傾力競爭,甚至違規競爭,而面對真正需要保險保障的所謂高風險業務即止步不前、畏首畏尾。這與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和現代保險企業的責任擔當是不相符的。二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不足。消費者是企業的“上帝”,是保險公司利潤的根本源泉。誠信、公平地對待消費者,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熱心地幫助他們選擇恰當的產品是保險公司應盡的責任。然而,在現實中許多保險公司內部管理不嚴,從單純追求規模或眼前考核利益出發,不僅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不足,有時甚至做出了種種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如理賠服務中設置重重障礙,出現“惜賠、少賠、不賠”現象,嚴重損害財產保險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形象。三是依法合規經營意識淡薄,違規經營現象普遍。一些保險公司為了自身的短期利益普遍存在違規違法經營的現象,通過各種手段打壓競爭對手,很多行為不僅違反了行業行規,也損害了其它同業的利益。
三、面對這些問題,財產保險公司應該加強自身的能力建設,勇于擔當社會責任,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一)加強政保合作,大力推進責任保險。財產保險公司對社會責任的承擔在經營中主要以責任險的經營和各種政保合作項目得以體現。在政府主導下推進責任險是一個有效的途徑,政府是最大的客戶,加強政保合作是必由之路。當前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的責任保險,主要有機動車交強險與商業三者險、承運人責任保險、雇主責任險、火災公眾責任險、環境污染責任險、政策性農業保險等。隨著國家法制的完善,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機動車交強險與商業三者險已是惠及萬民,深入人心;農業保險為國家農業、農村和農民的基本經濟生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各種責任險為社會公共安全的維護作出了保障。
(二)加強合規經營,促進財產保險業有序、健康發展。從公司法、保險法、勞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規都要求財產保險公司必須加強合規經營,但現實當中保險公司總是在違規行為與違規成本之間進行博奕,“球”行為屢禁不止,直接或間接地損害了消費者權益。一方面體現的是公司合規經營不足,內控乏力,另一方面顯示的行業競爭亂象。財產保險公司要承擔起社會責任,就必須加強合規經營,通過規范化、法制化的行為與動作,既使社會大眾感受到產險公司對社會責任的承擔,又能使企業乃至整個行業得到有序、健康發展。
一、我國責任保險發展歷程和現狀
近年來,政府部門高度重視責任保險發展,要求責任保險在社會管理體系建設中勇擔大任、建功立業,“通過引入保險機制參與社會管理,推進各種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責任保險發展,減輕政府的社會管理壓力”。在“市場運作、政策引導、政府推動、立法強制”原則的指導下,我國責任保險事業得到快速發展,取得良好成效。
1.發展歷程
20世紀80年代后,隨著經濟體制的轉變和有關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社會公眾的法律觀念和維權意識增強,責任保險開始為社會所關注,公眾責任險、雇主責任險、產品責任險“老三險”開始發展。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出臺后,進一步激活了責任保險的社會需求,為保險業開發研究責任保險產品、拓展責任保險市場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新產品與服務不斷涌現。2006年,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其中以專門章節提出要“大力發展責任保險,健全安全生產保障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文件的出臺激發了行業主管部門利用責任保險機制創新公共服務的積極性。此后,10多個政府部委聯合了一系列指導意見,校園方責任險、承運人責任險、火災公眾責任險、安全生產責任險等業務獲得了長足發展,責任保險的經濟補償功能得到強化,社會管理功能得以深化。2014年8月份,國務院審議通過《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要求“把與公眾利益關系密切的環境污染、食品安全、醫療責任、醫療意外、實習安全等作為重點,探索開展強制保險試點”,為責任保險的長期、健康發展營造了更為有利的環境。
2.發展特點
當前,我國責任保險市場主要呈現以下四個特點:
(1)市場持續健康增長
2006年我國責任險市場規模只有56.44億元,而2014年達到 265億元,同比增長4.69倍,“十一五”期間年均增速在20%以上,保費規模占財產險整體規模的比重在傳統車險業務快速增長的形勢下基本維持在3%-3.5%之間,歷年整體盈利。
(2)產品服務日漸豐富
責任保險的經營范圍從“老三險”逐步拓寬到職業類、費用類、綜合類等多個領域;服務對象從傳統的生產企業向醫療、學校、旅游、運輸、建筑等多個行業延伸;保障內容從常規民事侵權責任風險向巨災風險、合同責任風險方面探索;服務方式從單一的事后賠償向積極的事前防范延伸,從單兵作戰向與各個職能部門聯手協同作戰轉變。此外,在我國科技企業、電影產業、傳媒業、互聯網產業發展過程中,以及企業上市融資、兼并重組等一系列新興經濟活動中,責任保險也不斷創新,涌現了大量新產品,如傳媒職業責任險、賬戶安全保險、退貨運費損失保險等等,滲透到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角落。
(3)社會效益全面彰顯
2014年,我國責任保險為國民經濟各行業的企業單位以及個人提供了近66.5萬億元的保險保障,相當于GDP總值的108%。近年來在一些校園、旅游、運輸、生產等安全事故中,以及一些特大自然災害中,都能看到責任保險的身影,為企業保駕護航的同時,彌補了社會保障和社會救助機制的不足,保障了民生。如醫療責任險經營中“保調結合”的“寧波解法”、“天津模式”等做法,促進了醫療糾紛的快速解決,推動了醫療服務質量的提升,得到社會高度肯定。
(4)立法環境不斷改善優化
近年來,《消防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旅游法》、《特種設備安全法》、《安全生產法》、《環境保護法》、《道路運輸條例》在制定或修訂過程中,都明確了引入責任保險機制化解行業風險。注冊會計師、律師、保險經紀人、公證人、認證認可等多個行業已選擇以職業責任保險機制作為風險轉移的主要工具。各個層面對于責任保險的功能和意義的認識越來越深入,通過運用責任保險開展行業風險管理的意識越來越普遍,外部法律、政策、市場環境日益向好。
二、當前責任保險發展中面臨的主要制約因素
雖然我國責任保險發展取得了長足進步,但在發展過程中還面臨著不少困難和問題,這些困難和問題制約著責任保險作用的充分、有效發揮。
1.發展基礎和人材儲備不足
近年來,我國責任保險雖有長足的發展,但是在發展基礎和人材隊伍方面實力較為薄弱。各責任保險具體險種尚無統一的行業服務標準和風險評級體系,服務水平參差不齊,風險管控強弱不一;在滿足保險消費者日益增長的保險產品和服務需求方面仍然有較大差距。各類專業人材儲備不足,缺乏懂保險、懂風險、懂管理的專業人材。
2.亟需得到各層面政策支持
責任保險是一種直接保障被保險人(致害方),間接保障受損方(社會公眾)利益,并且以保障受損方權益為落腳點的保障機制,公益性強、社會影響大。同時,責任保險與傳統保險業務相比,風險程度較高,商業保險公司多持謹慎態度。因此,發展責任保險,特別是直接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責任保險,需要政府予以政策支持和引導。
3.社會整體責任及保險意識不強
部分企業對責任保險的原理和作用認知度較低,僥幸心理嚴重,不愿投保責任保險;部分企業認為買了保險但當年沒出事故,不劃算,不愿繼續投保責任保險;部分企業法律和誠信意識淡漠,發生損害賠償事故后,以種種形式逃避賠償責任,不想投保責任保險。此外,部分政府部門運用保險機制處理經濟社會事務的意識不強,市場機制作用未得到充分發揮。如對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沒有法律強制的情況下,企業主動投保的意識還很弱,盡管法律加強了對賠償責任的規定,職能部門通過發文形式鼓勵投保,有的地方還組織了統一招標,但是購買者仍然寥寥。
三、下一步發展責任保險的建議
盡管我國責任保險在其發展過程中存在著以上問題和不足,但也應該看到,隨著社會公眾保險意識和消費者維權意識的不斷提高,企業尋求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風險保障的需求快速增長,以及法律法規的不斷健全與完善,政府職能的加快轉變,我國責任保險迎來了快速發展的春天。從國際經驗來看:2013年,全球商業責任險保費約1600億美元,占全球非壽險市場總額的10%,占全球商業險保費的23%。 責任險需求的主要來自發達市場,占全球保費總額的93%,而其非壽險保費占全球份額的79%。美國作為目前最大的責任保險市場,2013年商業責任險保費840億美元,占到全球商業責任險保費總額的一半以上。按照國際成熟財險市場15%的比例測算,我國責任險業務未來還至少有1500億元的成長空間,發展潛力巨大,責任險業務將成為財險市場最重要的增長點之一。
保險是現代經濟的重要產業、市場經濟的基礎制度和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責任保險不僅可以保障致害人的利益,更可以保障受害第三者的利益,還可以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減少糾紛,增強政府應急處理能力,促進被保險人改進安全管理,具有多種功能,是實施國家治理、保障民生的一種經濟有效的市場化手段,應大力發展。筆者建議:
1.營造良好環境,建立“立法保障、政策推動”的責任保險發展氛圍
一是建議通過法律規定完善民事賠償制度,包括賠償范圍、方式、水平等,在關系公眾利益的環境污染、食品安全、醫療衛生、教育實習等領域,還要借鑒發達國家經驗,實施強制責任保險制度,落實民事賠償。在德國,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大約有120多種活動要進行強制責任保險。二是建議梳理、整合目前各個行業的風險管理制度,如基金、風險抵押金等,推動行業開展責任保險試點,總結經驗。將國家治理模式和行業風險管理模式轉向以商業責任保險為主要形式的體系。
2.發揮專業優勢,形成“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責任保險創新發展機制
政府與市場各有其專業優勢,在責任保險發展進程中應優勢互補,互動發展。一是建議行業主管部門通過法律強制、行業規范、保費補貼、稅前列支成本等方式明確企業投保責任及保障水平;政策引導方式鼓勵保險公司積極參與行業風險管理。二是建議保險企業增強對責任保險的戰略認識,加大投入;圍繞保障民生和國家治理,主動創新產品和服務;著力完善自身的服務體系,延展服務領域,實現“快賠、足額賠”,深度服務經濟社會大局。
3.加大行業互動,完善責任保險配套支持體系
責任險的發展植根于特定的行業領域,需要這些行業領域及行業管理部門提供相應的配套支持措施,只有在配套措施相對比較完善的情況下,責任保險功能作用才能在行業的風險管理體系中得到最大程度的發揮。如開展環境污染責任險,需要相應的風險評估標準、定責定損標準、第三方評估機構等配套條件;在國內現階段,類似這樣的配套支持措施還比較缺乏,建議職能管理部門、企業、行業、保險公司一起共同努力,加強互動,為相關行業風險管理能力的提升及責任保險的健康發展提供相應的配套支持。
4.加強宣傳教育,提升社會責任與保險意識
責任保險是一種社會化的風險轉移機制、社會管理機制,只有更多的人認識到責任保險的作用,主動運用這一機制,才有利于保險“大數法則”的形成和賠付資金池的建立。建議采取多種形式,主動宣傳開展責任保險在國家治理、企業管理、民生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意義,營造健康的輿論環境,培養良好的消費習慣,使得大力推進責任保險工作在全社會形成廣泛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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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輿論氛圍
1認真組織學習中央《決定》和河南省“兩禁”條例,提高縣、鄉、村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對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工作的管理水平。
2、把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工作與“婚育新風進萬家”活動和關愛女孩行動緊密結合起來,充分利用廣播、保險、宣傳標語、宣傳車等多種形式進行宣傳,印刷大幅過路宣傳標語100余幅,宣傳標牌150余塊,宣傳材料2萬余份,制作了宣傳畫,折頁等宣傳品,發放到育齡婦女家中,提高她們參與抵制“兩非”的積極性。
二、健全組織,完善制度
縣人口計生、保險、衛生、藥監等相關部門多次召開聯席辦公會議,加強綜合治理,形成監督制約長效機制。各鄉鎮設立辦公室,成立領導組,黨政領導親自抓,有關部門共同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
全縣計生系統和全縣各級醫療衛生單位,經常召開專題會議,學習有關保險、法規和文件精神,開展職業道德教育,規范醫療行為,并聯合下發文件,制定了10項制度。
三、發揮利益導向作用,開展關愛女孩行動
宣傳倡導尊重婦女、男女平等的社會新風尚,維護婦女合法權益,提高婦女社會地位,樹立“生男生女都一樣,女兒也是傳后人”的婚育觀念。要求全社會都來關心女孩,關愛女孩,提高女孩的社會地位。落實獨生子女獎勵優惠優待政策,發放了“綠色通道卡”,特別是對獨女戶和雙女結扎戶,優先入學入托,減免學雜費,優先安排人身保險。并利用“雙節”對她們進行慰問。嚴勵打擊棄嬰、溺嬰行為。
四、嚴厲打擊“兩非”,凈化生育環境
根據上級指示精神,縣委、縣政府多次召開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問題的專題會議,經過認真研究,結合我縣實際,下發了《柘城縣人口和計劃生育領導組關于廣泛開展關愛女孩行動和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問題行動計劃的實施方案》和《柘城縣人口和計劃生育領導組關于調整和加強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工作領導的通知》等文件,并在全縣范圍內開展了多次集中打擊“兩非”專項治理活動。截止目前,共打擊私人診所10家,收繳b超2臺,各種手術醫療器械10個,處理人員10人,查處孕情非正常消失案件5起,收回二孩生育證5個。并對有關責任人按照有關政策下發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在全縣引起很大震動,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果,有效地遏制了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的勢頭。
我們著力開展了“三個一整頓”,突出“一個跟蹤”。“三個整頓”:一是集中整頓b超市場。由保險、人口計生、衛生、藥監等聯合對全縣b起逐個登記編號進行備案,對b超操作人員逐人建立檔案。二是集中整頓技術服務市場。對全縣技術服務機構和醫療保健機構進行清理,對全縣從事終止妊娠的醫務人員建立個人檔案和手術檔案。三是集中整頓醫藥市場。對全縣藥品批零企業,藥品零售點進行登記,由藥監、衛生、人口計生對全縣所有藥店及性用品攤點進行清理,收繳違禁藥品。一個跟蹤,即孕情服務跟蹤。鄉、村干部建立責任制,對懷孕對象加強跟蹤服務。我縣與寧陵、睢縣、淮陽、太康、鹿邑、睢陽分別簽訂了《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問題工作協議書》,并制定了工作制度,進一步密切協作,加強聯防,形成合力,共同打擊“兩非”行為。
五、建立監測網絡
全縣建立衛生、統計、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門出生性別、引產監測網,定期對雙女戶占二孩戶的比例及分性別出生、引產、死亡和分性別嬰兒死亡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為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問題提供科學依據。
盡管我們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與上級部門和縣人口計生委黨組的要求還有一定的差距,我們今后將繼續努力工作,為全面建設和諧社會而創造良好的人口環境。
下半年工作計劃
1、按照上級部門和縣人口計生委黨組的安排,統籌兼顧各項工作。
2、進一步加快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3、加強領導,健全組織,完善措施,強化責任,規范管理。
4、實施部門聯動,加強區域協作。
5、發揮利益導向,搞好優質服務,為爭創省優做好工作。
6、嚴勵打擊“兩非”,凈化生育環境。
關鍵詞:保險生態;產權制度;調節機制;法制環境
一、保險生態概念概述
根據保險業固有的運行規律、組成成分及本質屬性,筆者將“保險生態”定義為:各種保險組織為了生存和發展,與其生存環境及內部其他組織之間在長期的密切聯系和相互作用過程中,通過分工、合作形成的具有一定結構特征,執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復雜聯系、有序競爭、良性協作的動態平衡系統。
基于以上定義,可進一步解析保險生態的基本特征:首先,保險生態是經歷了從簡單到復雜、從低級到高級發展演進過程的動態系統;其二,保險生態的秩序結構是從競爭中形成的,競爭的最主要特征是優勝劣汰;其三,保險生態是在一定政治、經濟、文化、法制環境下形成的,具有鮮明的制度結構特征;其四,保險生態也是一個具有自我調節功能的體系;最后,保險生態的自我調節能力是有限的,外力影響超過限度就會破壞保險生態平衡。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一個有效的保險生態系統一定在保險環境、保險組織、調節機制這三方面具有顯著的生態特征,對我國保險生態問題的研究也應從這三方面展開。
二、我國保險生態存在的主要問題
當前,我國保險生態中最突出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產權的制度性缺陷,阻礙和扭曲了保險生態組織的健康成長。
具體表現為:
1.產權不明晰。
模糊的產權將導致交易過程的磨擦和障礙,必然提高保險市場交易費用,降低資源配置效率,同時還會降低保險公司經營的積極性與創新的主動性。產權不清晰是目前國有保險公司競爭力不足、市場創新動力缺乏的根本原因。
2.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
我國保險機構尤其是國有公司由于產權制度的缺陷和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未完全形成符合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運作模式,內控系統、決策系統和執行系統長期低效運行。近年來,一些原國有獨資公司經股份制改造與上市,股權結構有所改善,但國有產權仍占控制地位,公司治理結構問題仍比較突出;而一些股份制公司雖較早實現了產權主體多元化,但主要股東多是國有企業,股權結構的單一加上國有股東行使股權積極性的缺乏,使股份制保險公司同樣存在治理結構上的缺陷。
3.尋租腐敗現象嚴重。
在我國,由于國有保險公司經理層的任職及薪酬與經營業績無關,因此當兩個目標沖突時,經理層將傾向于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公司利益最大化。國有保險公司產權主體的虛置,也使各種監督與激勵機制難以建立,客觀上鼓勵了經理層的設租、尋租行為。
產權制度的上述缺陷,嚴重阻礙和扭曲了我國保險生態組織的健康成長:一是沒有長期發展戰略,短期行為居多,在規模和效益間左右徘徊;二是一些新進入市場的主體為迅速擴大規模,搶占市場份額,不計成本的惡性競爭,償付能力嚴重不足;三是經營目的異化,不僅追求利潤,更主要的是為了融資,由內部人控制所產生的道德風險嚴重。
(二)違背市場規律的人為干預,破壞了保險生態的自我調節機制。
自然生態的自我調節能力具有一定限度,即“生態閾限”。與自然生態一樣,保險生態的自調能力也是有限的。外力影響一旦超越了“生態閾限”,或完全取代自調機制,保險生態就會失衡。
1.保險主體批設的數量和速度超過了保險生態閾限。
2005年末,全國共有保險法人機構93家,其中保險集團公司6家,保險公司82家(包括外資公司40家,保險資產管理公司5家)。一些新設機構為了生存,采取高回扣、高手續費等形式變相降價進行惡性競爭,使一些險種價格低于成本價,造成全行業經營效益、盈利水平的低下。截至2005年12月31日,保監會共批設保險專業中介機構1887家。其中,處于經營狀態的1800家,2005年,保險中介業務收入共290.61億元,累計虧損競達775萬元。
2.退出機制的缺失破壞了優勝劣汰法則。
只發“出生證”,不發“死亡證”的國家信用擔保機制違背了優勝劣汰的規則,使得經營不善乃至嚴重資不抵債的保險機構無法及時退出市場,干擾了保險生態主體的“進化”,從而惡化了整個保險生態。
3.對資金運用的限制影響了保險主體的抗風險能力。
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資金運用僅限于銀行存款、政府債卷、金融債卷、買入返售、一定比例AA級以上企業債券和證券投資基金等。投資渠道的狹窄,使資金運用回報率低下,投資風險過于集中,對公司負債管理,產品創新,費率調整形成了不利影響,削弱了保險生態的抗風險能力。
4.保險監管體制的薄弱環節制約了保險生態的良性發展。
一是市場準入機制與退出機制不對稱。我國保險市場準入機制相對健全,但對因經營不善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生存的主體,目前尚未建立有效的退出機制。自我國全面恢復保險業務以來,至今尚無一家保險公司退出市場,整個保險市場一直處于只進不出的局面。
二是嚴格的經營行為監管與寬松的償付能力監管不對稱。從當前保險發達國家發展趨勢看,許多國家逐步放松了對保險產品和費率的監管,更側重于償付能力監管。
三是強調規模的力度與強調效益的力度不對稱。中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保險業還處于初級階段。將保險密度和保險深度與發達國家相比得出保險潛力巨大的結論,屬于認識誤區。中國有8億農民,他們生活剛達溫飽,哪有多余的錢買保險。定位不準確,過分強調速度、夸大潛力,強調做大,忽略做強,必然是揠苗助長,人為破壞保險生態,后果難以想象。
四是強調社會管理職能與損失補償職能不對稱。保險的基本職能是分散風險和經濟補償或給付;社會管理只是一個派生職能。在市場經濟中,商業保險公司以贏利為目的,如果過分強調社會管理職能而忽略基本職能,用行政的方法要求商業保險公司代替政府承擔一些風險較大的業務,只會造成保險公司經營狀況惡化,影響保險生態的自然發展。
(三)外部環境的先天性缺陷,危害了保險生態的平衡和優化。
首先,在法律制度方面,我國有關保險機構的破產法規嚴重缺乏。保險企業和一般工商企業一樣,也存在著經營失敗,需要建立破產、清算、兼并、重組等法律程序。由于缺乏這方面的法規,經營失敗的保險機構遲遲得不到有效的處置,從而導致了社會風險越來越大,惡化了保險生態。
其次,在誠信環境方面,隨著我國保險業的發展,以欺詐手段騙取賠款的案件不斷發生,并呈上升趨勢。保險詐騙之風的蔓延,不僅使保險人蒙受巨大經濟損失,也使保險聲譽受到嚴重影響。
第三,在市場環境方面,隨著保險主體的過快增加,不計成本的惡性競爭不斷加劇,保險已經偏離了大數法則的基本原理,演變成一種賭博。有的地區企財險費率由千分之幾降到了十萬分之幾,行政用車的費率折扣低至1.8折,市場環境呈現出惡化的趨勢。
第四,在制度環境方面,在保險經營活動中,直接或間接的行政干預、執法不力等現象屢有發生,嚴重干擾了保險生態的自然發展。
三、改善我國保險生態的建議
改善保險生態,必須從我國保險業在生態組織、生態調節、生態環境這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入手,采取多項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改革產權制度,突出股東在保險生態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
1.實現股權結構多元化。
通過增資擴股引進戰略投資者入股,或發行股票公開上市等方式都可實現保險公司產權結構的多元化。實現產權主體多元化不是單純主體形式上的改變,其目的是通過在產權主體間形成有效的權力制衡機制,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只有借助于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有效的監督與激勵機制、健全的公司剩余索取權與剩余控制權分配機制,才能約束與激勵保險公司各層人朝著與委托人利益一致的方向努力,提高國有產權的使用效率。
2.有序降低國有股份比例。
引入其他投資主體,形成對國有控股方的牽制,解決國有股一股獨大、產權主體虛置的問題,并利用其他投資主體的硬預算約束解決國有產權軟預算約束的問題。有序、適當的降低國有股權比重,將從總體上提高國有產權主體人格化程度,以及在保護產權利益方面的積極性與主動性,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3.完善保險公司的治理結構。
在內部治理結構方面,要強化保險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與經理層的職能,董事會成員中應有一定比例的外部獨立董事,實現對公司董事會和經理層的約束和監督,最大限度保護股東和公司利益。
在外部治理結構方面,首先,要建立充分競爭、公平有序的保險生態環境,減少行政干預,促進與維護公平競爭,引導保險市場向健康的市場結構轉化;其次,建立充分競爭的經理人市場,對那些努力經營、以股東利益最大化和公司價值最大化為經營目標,并取得成功的經理人,通過人力資本價格的上升加以獎勵,提高社會地位;相反,則給予懲罰。
(二)建立退出機制,促進保險主體的優勝劣汰。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建立嚴格完善的市場退出機制,堅決淘汰經營不善、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公司,以激勵其他從業主體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營績效,從而凈化保險市場,防止行業性風險的整體爆發。
其次,通過有效的制度安排,使經營失敗的保險公司以最小的社會成本和單位成本退出市場,如增資擴股、發行債券、兼并收購等方式,避免對社會造成太大的負面影響,將相關經濟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
最后,完善國內保險業的保險保障基金制度,讓保險保障基金能夠充分發揮其實用性維護保障的作用,確保保單持有人的權益不受侵犯。
(三)培育高質量的市場主體,推動保險生態“物種”的進化。
1.允許各種資本進入保險市場。
允許更多的民營資本和外資進入保險市場。這些資本具有產權明晰、產權界定較國有產權充分的優點,允許其參股國有保險公司,可以改善國有產權不清晰、治理結構不完善的問題,有助于提高國有公司乃至整個行業的經營效率與資源配置效率。
2.大力發展保險中介公司。
首先,轉變觀念,逐步將應由保險中介承辦的業務剝離出來,交由經紀公司、公估公司和公司開展,擴大保險中介發展空間;其次,充分發揮保險中介公司專業化優勢,鼓勵其更深入的參與投保企業風險管理,提升其在保險領域中的作用;最后,加強社會媒體宣傳,提高保險中介公司的社會形象。
3.培育與完善再保險市場主體。
一是允許國內各保險集團出資,獨資組建或與境外再保險公司、國內再保險機構合資成立專業再保險子公司;二是鼓勵金融機構或非金融機構投資組建再保險公司,從而逐步形成一個風險共擔、利益共享、有序競爭的再保險市場。
4.豐富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
不同組織形式有各自的適用性與局限性。允許多種組織形式存在,不僅可擴大保險市場承保能力,提高保險業對經濟與社會的滲透力,而且有助于提高保險從業主體的市場競爭能力、營造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使保險公司在充分競爭中進行市場創新。
(四)著眼風險控制,實現由行為監管向償付能力監管的過渡。
必須實行有效的償付能力監管,引導保險公司把風險控制放在首位,努力提升風險控制能力、資產負債管理能力、業務科學管理能力、費用控制能力等;必須建立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風險監測指標體系,加強對經營風險的早期預警;必須借鑒發達國家先進的監管體制和科學的監管技術手段,并與中國保險市場特點相結合,從而形成符合國情的科學、有效、合理、適度的保險監管體制。
(五)拓寬投資渠道,提高對保險生態風險“滯后性”的抵御能力。
1.進一步放寬保險資金投資企業債券與證券投資基金的比例。
從中國宏觀經濟走勢分析,我國資本市場將會逐漸走出低谷走向規范。近年來,證券投資基金已為保險資金帶來了較為滿意的回報。
2.放寬貸款渠道,允許保險公司開展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
不動產建設周期長的投資特點與保險公司長期負債資金的特點剛好吻合,同時,因貸款利率比重定期隨市場利率波動而調整,抵押貸款可幫助保險投資抵御通貨膨脹風險,避免保險公司的長期投資因通貨膨脹而受損失。抵押貸款業務具有以上安全性、收益性與長期性的特點,應成為今后國內保險公司主要投資領域之一。
3.允許保險資金進入股票一級市場和可轉債市場。
我國股票一級市場的平均收益率在5%左右,遠高于銀行存款水平。可轉債因有債券利息保底,其所含期權又隱含著未來獲利的機會,因此,股票一級市場與可轉債市場都是比較適合保險資金投資的渠道。
4.允許保險資金直接進入股票二級市場。
隨著保險公司投資技術的提高、經驗的積累與人才儲備的加強,可考慮允許保險資金以適宜比例進行股票二級市場投資,既扶持資本市場的發展,同時也為自身積累投資經驗。
5.允許保險公司以一定比例參與國家基礎設施投資。
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周期長、資金規模大,與保險公司長期負債的特點正相吻合,且有政府信用支撐,風險小而收益穩定。允許保險公司以一定比例的資金參與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如電廠、高速公路、港口、石油儲備等,可實現保險公司與政府的雙贏。鑒于目前保險公司直接投資實業在中國還有一定的法律障礙,可先考慮保險公司定向發放債券或信托憑證的方式。
(六)健全法制體系,為保險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生態環境。
1.修訂《保險法》,為保險業構建良好的基本法律保障平臺。切實解決阻礙保險業發展的深層次問題。
2.盡快建立保險法律適用的輔助機制。
建立保險法律適用的輔助機制,是非常現實而迫切的問題。保險法律適用的輔助機制的建立和運行,對于正確運用《保險法》,規范保險業務經營和管理,改善保險業當前的法制環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3.充分有效的運用相關法律法規。
除《保險法》外,保險經營與管理還要遵循國家其他法律法規。如《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勞動法》等,這些重要法律的修改和變化,無疑對規范保險業的發展具有相當的促進作用。
4.加強法律理論與實務研究,解決普遍性的法律適用問題。
必須通過研究相關法律的理論及實務問題,促使各類保險法律關系主體正確適用法律,達到推動保險業務規范和發展的目的;同時,在研究和實踐中,及時發現和總結法律適用中比較普遍的、爭議較大的現象及新生的保險現象,通過與主管機構、相關部門溝通協調,制定司法解釋或指導意見,從而實現保險法制的持續完善。
5.嘗試建立保險糾紛案件的協商、調解機制。
近些年保險糾紛訴訟案大幅增加、保險公司敗訴的報道屢見報端,在消費者中形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成為制約保險業發展的不利因素。對此,建議通過保險行業協會建立保險糾紛案件協商調解機制,例如,在行業協會下設立保險糾紛案件調解委員會,設計一種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自愿、對保險人適當強制的案件聽證制度。通過該制度,充分發揮民間調解作用,減少保險糾紛案件及其所產生的負面社會影響,從而為保險業發展創造更為健康、和諧的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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