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農民工資金監管協議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一是農民工勞動用工形式多樣化,用工主體不明確?,F時高速公路建設和養護施工的用工形式多樣化,根據用工單位的性質可分為有勞務派遣、合同工、非合同長期用工、勞務分包、工程分包和臨時性用工等。除正規的勞務派遣單位外,一般施工單位和臨時性勞務承包隊伍與農民工沒有簽訂正式勞動合同,雙方是口頭承諾、口頭協議。農民工一般不按月領取工資,也不按月支取生活費。承包方完成工程任務并收到工程計量款后一次性為農民工結算工資。
二是農民工流動性大,人員不穩定,施工單位采取“壓薪留人”手段。調查數據顯示,當前農民工以70后、80后為主,其中40歲以下的年輕農民工占64%。這部分青年農民工與他們的父輩相比,在吃苦耐勞,安心工作,承受壓力方面比較差,流動性較大。特別是在春節前后,一些農民工轉向其他行業,施工單位招不到、招不足農民工,出現“民工荒”。分包隊伍或班組長為了能留住農民工,確保完成施工任務,往往采取“壓薪留人”的做法,每月給農民工支付生活費,余下大部分工資待年末或工程結束后,再結算給農民工,以此留住不安心在建筑工地工作的農民工。
三是監管主體(業主、施工、監理單位)責任不清,手段單一,檢查形式化。大部分施工單位沒有嚴格按照《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和《勞動合同法》執行,沒有與農民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沒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部分施工單位將工程發放包給不具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施工。目前高速公路業主和監理單位對農民工工資支付的檢查和監管沒有形成制度化。日常檢查一般是審核承包方提供的工資表,對工資材料的真實性和時效性沒有進行有效核實,不能全方位監管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檢查形式化。
四是工資支付流程過長,易被冒領、截留、占用。在工程款項支付流程鏈條上,農民工是鏈條最后一環。工程計量款從業主施工單位分包單位班組長(包工頭)農民工(工資),經過多個主體,多個環節,多重手續,任何一環脫節或者延期,都可能導致欠薪事件發生。
五是農民工依附包工頭,缺乏必要維權意識。調研數據顯示,63%以上農民工通過老鄉介紹進入工地工作,65%農民工需要及時寄工資回家,近20%農民工曾被拖欠工資超過一個月。欠薪發生時約28%農民工選擇等待,近70%農民工認為拖欠原因是“業主沒把工程款付給工頭”,約11%農民工認為工頭與業主之間有矛盾導致欠薪。農民工對包工頭有人身依附關系,對包工頭的欺瞞行為大多采取隱忍、默認的態度,缺乏必要的維權意識。
二、解決農民工欠薪問題的對策和建議
高速公路項目建設和養護管理,是農民工就業相對集中的一個領域,在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中仍存在一定的問題,農民工欠薪問題依然存在,且具有一定的隱蔽性。要著力建立長效監管和預警機制,才可能杜絕農民工欠薪事件發生。
一是建立和完善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體系。高速公路業主要從制度和資金兩方面入手,規范用工管理,從源頭予以監控,強化“依靠當地政府、施工單位負責、監理單位落實、業主單位監控”的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聯動體系。
二是明確用工主體,規范工資支付形式。高速公路業主單位在與施工單位簽訂合同時,要明確用工主體是項目承包單位,不是專業分包隊伍。為避免層層分包導致管理缺失,要求施工單位除從正規勞務派遣公司派遣農民工外,必須與包括專業分包隊伍帶來的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施工單位對農民工工資發放要實行專人負責,不得打包給分包負責人分發,要委托銀行發放農民工工資,切實落實“施工單位應將工資直接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的規定。
三是落實監理單位監管職責。要在合同中明確監理單位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負有監管職責,要求監理單位對農民工用工、工資支付、欠薪突發事件進行監理,業主單位監督監理單位的執行情況并以此支付監理保證金。
四是成立協調機構,確保監管到位。業主牽頭要成立包括業主方、施工方、監理方、分包方等相關主體人員組成的工作小組作為常設協調機構,具體負責制訂、審核、推行、檢查、簽署有關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的各項工作制度,負責核簽相關資金撥付、保障金支付,負責與政府部門溝通協調并建立良好聯動機制。在突發事件發生時,負責報告、協調、調查、處理等日常事務。
五是加強宣傳教育,完善信息溝通渠道。加強對農民工法律意識的宣傳教育;完善與農民工信息溝通和投訴舉報渠道,在施工期間將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業主單位和監理單位舉報電話和聯系人公布于施工現場;定期公布工程進展和款項撥付比例情況等等。通過上述多種辦法和措施,增強項目管理透明度,提升項目形象,打造陽光工程。
一、明確責任,全面防范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
(一)市政府成立建設領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領導小組,市長任組長,主管建設和勞動保障的副市長任副組長,主要負責全市建設領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組織領導工作。工程款清欠辦公室設在市建設局,農民工工資清欠辦公室設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縣(市)、區政府對本轄區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全面負責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決策、資金籌集以及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支付管理工作。政府各有關行業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對建設工程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二)市、縣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負責本級政府投資項目清欠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要嚴格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嚴禁政府投資項目由施工企業帶資承包建設,對政府投資項目資金不落實和未能提供有效資金來源證明的不予審批;建設單位要按照批準的建設規模、標準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應由同級發展和改革、財政部門審查后,按程序報批;對違規造成的“超規模、超概算、超計劃”項目,要追究業主單位負責人的責任;政府投資項目決(結)算需財政評審或年度審計的,財政評審或審計報告應就工程款支付情況做出專題說明;對于評審或審計中發現的拖欠工程款問題,項目審批和主管部門應立即督促建設單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對企業投資項目不能提供有效資金來源證明的不予批準;對有拖欠工程款記錄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償清工程欠款前,發展改革部門不予核準新的開發建設項目,國土資源部門不得允許其參加新開發項目用地的招標或拍賣,規劃部門不得為其新開發的項目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工業、交通、水利、教育、衛生、中小企業、信息產業等部門負責本行業投資項目的清欠和督導工作;各級國有資產監管部門負責所屬企業拖欠工程款工作;對政府投資項目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按照“誰批準開工誰負責”和“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由項目行業監管部門負責清欠工作。各級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政府投資項目合同執行、工程進度款撥付、工程變更等環節實施監督,發現拖欠的,立即責令建設單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三)各級建設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領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負責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監督管理。嚴厲查處出借資質、掛靠經營、轉包和非法分包等違法行為。加強工程建設各個環節的監督管理。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帶資施工或支付履約擔保金的,發包人也必須向承包人提供給付工程款的擔保;施工合同和勞動合同要使用全省統一的示范文本;發包人應當自接到承包人結算書三個月內完成工程結算,否則,按承包人結算書數額認定工程決算,支付工程款;發生質量糾紛而拖欠工程款的情況,屬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要監督工程監理單位對質量責任予以區分認定;在辦理竣工備案時,須有承包人出具的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證明,沒有工程款支付證明的,視為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不得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嚴格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監管。對有拖欠工程款記錄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償清拖欠工程款前,不得為其新開發的項目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實行商品房預售的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在銀行設立預售資金專用賬戶,預售款優先用于工程款支付;房地產管理部門要加強預售資金使用的監管,對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業,不予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同時列入信用企業不良記錄檔案;對拖欠工程款情節嚴重的企業要降低或吊銷其房地產開發資質,并積極支持債權人對涉及拖欠的房產通過司法程序拍賣償還工程款。
土地、規劃、建設、房管、城管、工商、交通等部門要聯合嚴厲打擊沒有任何手續的違法工程,杜絕違法工程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
(四)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按照“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的管轄原則負責對本行政區域清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協助建設行政部門和項目行業主管部門解決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受市勞動保障部門委托,市建筑工程勞務管理機構對市區內建筑業企業的勞動用工、勞動用工備案、執行勞動合同制度進行監督管理。
(五)司法部門要及時受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案件,簡化有關程序,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減免有關費用。
(六)公安部門負責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和突發事件的處理和穩控工作,依法打擊欠薪逃匿、惡意討薪等危害社會的不法行為。
(七)部門負責做好農民工上訪的勸返和化解工作,協調處置突發事件。
(八)人民銀行、銀監等部門要監督指導商業銀行對房地產開發項目貸款使用的監管,嚴禁挪用信貸資金;要將拖欠工程款和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借貸人列入信用不良記錄檔案,減少其投信額度或不予授信;要嚴厲查處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和項目批準后抽逃、挪用資金以及有拖欠工程款行為的建設單位及有關人員,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九)工會負責幫助指導建筑企業建立工會組織,協助有關部門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長效機制,督促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二、規范建筑業責任主體市場行為和勞務用工管理
(一)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招標文件中明確施工企業支付勞務用工工資專項條款,加強施工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施工企業及時支付農民工工資;施工企業拒不支付的,建設單位可以動用履約保證金支付農民工工資,并由施工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嚴禁建設單位違法將工程肢解發包或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組織或個人,因此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承擔全部責任,并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由建設行政部門依法追究總承包企業違法分包責任,記入不良信用檔案,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或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應依法吊銷資質證書。
(二)施工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全面負責,勞務分包企業對農民工工資支付直接負責;施工總承包企業負責對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企業的勞動用工、工資發放等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企業未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
(三)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且超過約定期限1個月的,施工企業應停止施工,并向項目主管部門和行業監管部門報告;項目主管部門和行業監管部門應立即督促建設單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在拖欠工程款未支付到位的情況下,施工企業如擅自繼續施工,由施工企業對因此新形成的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承擔全部責任;因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造成的工期延誤和施工企業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全部責任。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建設工程難以繼續履行合同的,雙方應協議解除合同,及時完成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工程決算和結算。否則,建設單位不得招標或未經招標使用其它施工企業續建工程。
(四)嚴格勞務分包合同備案管理。建筑業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沒有自有勞務作業人員或自有勞務作業人員不足時,必須使用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勞務分包合同簽訂雙方應當在分包合同訂立后到當地建設工程勞務管理機構辦理勞務分包合同備案手續;嚴禁將勞務作業分包給無資質的“包工頭”等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由此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承擔全部責任,并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拒不支付且情節嚴重的,由建設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各自職能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五)建筑業企業辦理招投標手續和建筑項目竣工備案時,必須出具由建設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無拖欠工資證明,否則,建設行政部門不予辦理。
三、強化農民工工資支付的制度保障
(一)農民工工資保障基金制度。建設單位在領取工程施工許可證前,必須按工程總造價款的1.5%繳納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后,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無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銀行將基金及利息返還建設單位。
建筑施工企業按其主項資金等級交存保障金,交存標準為: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上企業50萬元;施工總承包二級和專項承包一級企業30萬元;專業承包三級企業10萬元;勞務分包企業交存5萬元。
建筑業企業交存保障金額度,應與誠信評價等級掛鉤。連續三年無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行為的,可向市建設局申請下浮50%的交存額度。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調查核實建筑業企業有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確需動用工資保障金的,應書面通知建設行政部門,建設行政部門經核實后,應在兩日內下達書面改正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支付農民工工資。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建設行政部門告知建筑業企業從其存入專戶的保障金中先予墊付。同時將其情況記入該企業的信用檔案,并將相關情況通知項目業主。
對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動用保障金的建設單位或建筑施工企業,應在動用保障金之日起30天內,向市建筑勞務市場交存動用保障金數額的2倍保障金,否則,建設單位不得辦理竣工備案、不得建設新的項目。施工企業不得參與建筑市場建筑工程投標活動。
建筑業企業在其所承包的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之日起滿6個月以后,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實企業無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簽署意見后,即可返還繳存的保障金本金及利息。
(二)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制度。建筑業企業應當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和支付日期,按月向農民工本人支付工資,并不得低于我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嚴禁將工資發放給不具備用工資格的組織和個人。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編制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數額等工資支付情況,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建設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在建工程施工單位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拖欠項目變現工程款制度。建設單位因資金不足等原因無力償付工程款而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通過項目資產變現、轉讓部分產權或股權、以所欠工程款參資入股等方式償付工程款,該工程款優先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對政府投資項目拖欠的工程款,建設單位確屬無力償付,但又不宜通過以上方式償付的,由當地政府從本級財政用于建設的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土地出讓收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各種政策性收費等)中予以償付。
(四)拖欠警告限制制度。對拖欠工程款一個月以上的建設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一個月以上的施工企業予以警示,對于拖欠農民工工資三個月以上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解決的,不得參加新的建設工程發包和投標。
(五)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建設、勞動保障、公安、和工商部門之間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將在解決拖欠工程款和拖欠農民工工資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及時以信函的形式通報給有管理權限的職能部門。有關部門在接到信息后,要立即進行調查核實,一經核實,嚴格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通報信息報告部門,不得延誤。
第一條為確保軌道交通工程建設資金??顚S?、保證工程質量和進度、保證資金使用的合法性,根據市政府“三統
一、兩分開”的投融資建設管理體制和《xx市軌道交通建設資金管理辦法》,結合我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指揮部)(以下簡稱業主)應建立健全工程資金監管的管理制度,監管承包人和銀行的工程資金監管協議執行情況;對承包人資金使用信用進行評級工作。
第三條業主成立由資金組、計劃、財務、工程等部門聯合組成的工程資金監管小組,建立承包人工程資金使用臺帳,實時掌握承包人工程資金動態,特別是承包人大額資金的使用。
第四條工程資金監管的對象是車站、區間、軌道等主體工程合同標以及有必要加強資金監管的其他合同標的承包人。
第五條工程資金監管范圍包括:業主撥付的各項工程資金;承包人投標時承諾的自帶資金;與項目有關的銀行貸款等資金。
第六條業主對承包人工程資金監督管理的具體內容:(1)承包商材料設備采購、租賃及外加工:控制的重點是材料設備確定用于本工程且已到現場,檢查的內容包括全部付款、部分付款、預付款和支付欠款等,承包人需提供采購租賃合同、發票、監理驗收證明等相關資料。(2)勞務分包款:承包人需提供經業主批準的分包合同、經監理簽認的勞務分包工程量清單。(3)總公司管理費及利潤、基金的提取支付:需提供總公司有關文件,銀行經辦人根據投標文件確定的管理費率、基金提取率及工程進度計量判定其是否合理,對其合理范圍內的部分,必須在保證工程建設資金需要的前提下報業主審核后方可支付。嚴格控制總公司超常規大額度從項目部提取資金(50萬元以上)。(4)承包人“資金支付計劃表”(附件二)外大額資金使用:業主對“資金支付計劃表”外大額資金使用進行監管,嚴格控制現金提取額度,對超定額的或者偶然性項目開支,提交費用清單,判斷其合理性,無合理文件證明的,銀行拒絕大額現金支取。(5)往來款項:承包人建設期內應專款專用,杜絕資金外借。
第二章簽訂工程資金管理協議書
第七條業主、承包人、開戶銀行在建設承包協議的基礎上,簽定“工程資金管理協議書”(附件一),作為施工合同的補充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的協議與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新開工項目在簽訂施工合同時簽訂。
第八條工程資金管理協議書內容包括:(1)乙方(承包人)為完成項目施工成立的項目經理部在丙方(結算銀行)開設結算戶。(2)甲方(業主)的合同支付款按期、按計量匯入乙方在丙方開設的賬戶。(3)乙方必須將甲方所撥資金及自備流動資金等專項用于本項目建設。(4)甲方對乙方工程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以確保乙方的建設資金在工程建設期限內??顚S?。(5)丙方受甲方委托協助對乙方在丙方開設的結算戶資金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提供信息并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銀行服務。
第九條甲方的權利與責任是:(1)及時向乙方支付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和保留金。(2)審查乙方提供的購貨合同、協議和發票是否真實,檢查其所購材料、設備是否用于本項目建設,檢查其對分包單位(所有分包單位必須符合公司關于合同分包的相關規定)支付的工程款是否真實,對乙方提出的“資金支付計劃表”(附件二)向丙方作出是否有異議的支付指令,對本工程以外的購貨款項,有權拒絕簽署意見。(3)在發現乙方將本項目資金挪用、轉移,或者年終不能及時支付農民工工資時,甲方有權暫停工程撥款,要求丙方協助暫停辦理乙方帳戶內的結算,有權采取相應違約責任追究措施,直至乙方改正為止。(4)抽查丙方對乙方的資金收支監督情況,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責任,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要求乙方另行開戶。(5)建立“承包人資金使用臺帳”。(6)對乙方資金使用信用情況進行評級。(7)在乙、丙雙方由于資金使用等相關問題發生爭議時,甲方應負責協調、解決。
第十條乙方的權利與責任是:(1)項目經理部成立后,乙方應盡快在丙方開設結算戶;在工程建設期間,除甲方同意外,不得再另行開設賬戶。(2)確保本項目資金專款專用,不發生挪用、轉移資金的現象;保證不通過權益轉讓、抵押、擔保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結算戶的資金。(3)每月編制“資金支付計劃表”,并附有真實、合法的合同、協議和發票復印件,隨計量一并上報甲方,由甲方簽署意見。(4)在辦理“資金支付計劃表”外的結算業務時,應及時將合同、協議和發票復印件送甲方備案。(5)按期支付農民工工資,督促分包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執行省、市有關部門制訂的保護農民工權益的各項規定與措施。(6)在保證本合同項目工程建設所需資金的前提下,在工程計量達到合同價款的80%以上時,經甲方同意,可以向上級單位繳納管理費、機械設備及周轉材料租賃費、職工保險、養老及醫療統籌基金、工會經費等款項,但須附上級單位出具的轉賬通知等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丙方的權利與責任是:(1)成立由分管領導、業務部門負責人及經辦人員參加的項目工作小組,明確業務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絕“壓票”現象。(2)根據乙方的“資金支付計劃表”及甲方的意見,按規定辦理各項支付,嚴格監督乙方違規支付資金的行為。(3)辦理乙方日常備用金的支付。(4)對乙方資金使用中的異常行為及時通報甲方。(5)每月末編制乙方“資金支付實際情況表”(附件三),并于下月初報送甲方。(6)為甲、乙方提供便利化的銀行服務。
第三章工程資金監管流程
第十二條工程資金撥付及監管程序:(1)業主將各項工程款按時、足額撥付至承包人在指定的銀行帳戶內。(2)承包人定期編制“資金支付計劃表”一式三份(與每月財務支付月報一同上報),詳細列明業主對承包人資金管理范圍內的擬支付款項單位、內容、金額、時間,報業主審批。(3)業主根據項目資金??顚S迷瓌t,對承包人資金管理內容規定對承包人上報的“資金支付計劃表”進行審查,審查無誤后簽署無異議的支付意見。(4)業主對承包人報送的“資金支付計劃表”所進行的審查應于5日內完畢,5日內無回復應向承包人說明原因,否則視同無異議。(5)業主對承包人“資金支付計劃表”簽署意見后,一份交承包人留存;一份由業主建立“承包人資金使用臺帳”,作為今后支付依據;一份交銀行。(6)銀行根據有關規定辦理資金結算:凡在“資金支付計劃表”范圍的支付正常辦理,超出“資金支付計劃表”的,應及時告知業主。業主集承包人詳細了解情況并審查進一步的資料,確定屬于正常支付的,簽署支付意見后通知銀行辦理結算,如判定為不合理支付,簽署否定意見,通知銀行暫停本次支付。(7)銀行根據承包人資金收付情況每月填制“資金支付實際情況表”報業主。(8)業主根據銀行編制的每月實際資金收付情況調整“承包人資金使用臺帳”。(9)業主每季度對承包人資金使用信用情況進行考核。
第四章監督與處罰
第十三條業主實行承包人資金使用信用評級制度,每季度對承包人資金使用信用等級進行評級,各項目承包人年度資金使用信用等級,作為承包人今后接受資金監管、工程投標的依據之一。
第十四條業主對承包人的資金信用年度評定分優良、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出現以下行為時業主判定承包人的資金信用季度評定為“不合格”:(1)不能履行承包合同及其附屬協議。(2)轉移、挪用大額工程資金(50萬元以上)。(3)隱瞞開戶、私自設帳逃避資金監管。(4)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農民工集體上訪。(5)債務糾紛導致法院凍結業主資金。(6)拒不執行資金監管,拒不提交“資金計劃表”、拒不執行“資金計劃表”。(7)有違紀、違法行為。(8)其他嚴重資金違規和嚴重違反資金監管“意見”的行為。承包人的資金使用信用季度評定判定為“合格”的標準為:無以上“不合格”標準所述行為。經業主聯合認定,承包人的資金使用信用年度評定判定為“優良”的標準為:一年中每季度評定均為“合格”,且承包人工程質量、進度和財務狀況良好。承包人的資金使用信用年度評定判定為“不合格”的標準為:連續兩季度被評為“不合格”。承包人的資金使用信用年度評定判定為“合格”的標準為:全年每季度評定為“合格”或有一季度評定為“不合格”,但在警示后迅速整改。
第十五條承包人資金使用評級制度與其他獎懲制度相配套,年度評級“合格”以上的單位方有資格參與各項獎勵評比及我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投標。
第十六條承包人不得以支付工程款、上繳管理費等名義轉移、挪用、外借項目工程資金。承包人發生轉移、挪用、外借項目工程資金行為時,業主有權要求承包人限期(10天)收回,逾期不收回的承包人應承擔轉移、挪用、外借資金額5%的違約責任賠償。
第十七條承包人發生拖欠民工工資,或者對分包單位監管不力導致民工工資無法按時兌現,造成集中上訪事件時,業主有權扣留承包人合同內資金,必要時可以直接支付。
一、鐵路工程建設領域容易滋生“小金庫”的主要環節
通過對近幾年工程建設領域通報的大案要案進行梳理分析,將工程建設領域容易滋生“小金庫”的幾個案發環節分析如下:
(一)工程發包環節
工程施工單位較多,既有國有、合資也有集體、私營單位,既有國家級資質企業,也有無資質的掛靠企業,龍蛇混雜,一項大型工程從立項或者從有意向起就受到多方競爭、暗流涌動,在巨大的利益誘惑面前,個別掌攬工程大權的人員容易發生,收受回扣、酬金、饋贈等私設“小金庫”現象。
(二)履行管理職能環節
鐵路工程建設發案環節較多,涉及土地、環保、集采、監理等較多部門單位,一炷香沒燒好工程就可能卡住,有一些領導干部也熱衷于牽線搭橋打招呼遞條子,容易發生權錢交易,私設“小金庫”請客送禮拉關系造成“不認制度認好處,不看資質看門路”的現象。
(三)工程承包環節
個別施工企業為了打通關節、勾兌關系,用錢開道,巧立名目翻新形式設立“小金庫”保障“活動資金”,平時尋找機會送禮,加強感情聯絡;在投標階段拿金錢開道,打通關系;施工、驗收期間用金錢打點,圖個一次“過關”。其結果不僅造成工程質量無保障,甚至還危及到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
(四)物資采購環節
材料供應商賄賂采購人員的主要形式是給回扣,某些單位從局部利益出為發花錢方便,利用收取的回扣私設“小金庫”,必然會出現材料以次充好,雙方得利,卻造成工程質量低劣,嚴重擾亂工程市場秩序,最易導致“豆腐渣工程”。
二、滋生“小金庫”的原因分析
(一)不重視執行內控制度,資金存在安全隱患
部分工程項目存在內控制度不健全或執行內控制度不力的問題,一是鐵路很多項目建設機構的負責人紅線意識不強,往往只注重工程進度質量,輕視工程建設資金的安全,個別單位為了爭取工程進度、完成工作任務,盡然冒風險大量借款給承包商或者沒有抵押質押的情況下違規大量為路外委托單位墊付款項,使建設單位面臨很大的財務風險。二是個別不講誠信、履約能力差的承包人得到工程預付款后,用不同的方式套取資金,將本項目的資金挪用到其他項目、向其上級單位匯繳資金或者支付非本項目的其他費用,有的承包人甚至無視國家強令禁止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維護社會穩定的要求,惡意拖欠民工工資和材料款,造成施工安全和質量得不到保障。三是那些為委托單位墊付的建設資金一旦對方單位經營不善破產倒閉將會血本無歸,給建設單位的資金管理帶來很多意想不到的困難。
(二)鐵路建設點多線長,資金監管存在漏洞
近幾年鐵路基礎建設頻繁,投入資金眾多,工期長,工程承包商或材料供應商能夠獲得較為豐厚的利潤,出手大方。而鐵路工程點多線長,一個單位的機關要管理幾十公里甚至上百公里外的下屬部門,下屬部門獨立性較強,工程建設又點多線長,施工地點遠離單位所在地,施工單位獨立性較大,而這些施工單位又工種齊全、官小卻握有實權,監管難度很大,雖然鐵路企業制定了制度,但監督制約力度顯然不夠,監督盲區仍然存在,職務犯罪還有生存的縫隙。
(三)勘察設計和預算編制深度不夠,財務監管后期變更比較困難
由于設計深度不夠或預算編制漏項等原因,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往往會發生大量的工程變更。而目前的現狀是財務人員很少參與過程的監督管理,對工程項目發生的變更僅局限于事后核算,加上審批變更的過程透明度不高,很容易產生工程變更過程中的舞弊行為,工程建設資金管理的隱患較多。
(四)工期拖延現象普遍,工程概預算失控財務難以控制
由于沒有編制周密的施工計劃,加上征地拆遷工作滯后、雨雪天氣無法施工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很多工程項目都存在工期拖延現象。一旦工期被拖延,工程的建管費、監理費等各項費用支出都會增加,工程概預算失控導致財務人員難以控制,無法進行會計監管。
雖然容易滋生“小金庫”的環節多,形式復雜,涉及項目主管、建設、施工、材料供應等多方單位,但歸根結底能夠賬外設賬、私設“小金庫”的主要原因就是對工程項目資金管理不到位,監督管理失控。因此,如何在工程項目中發揮財務監管作用,保證工程項目資金的有效、合理、安全使用是值得我們三、健全工程項目的內控制度,重點完善項目資金監管控制,初步建立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
(一)完善制度體系,強化源頭治理
一是針對制度缺陷或缺失完善管理制度體系。加強相關制度之間的配套與協調,初步建立和完善了結構合理、相互關聯、良性互動的制度體系。二是加強追蹤問責。初步建立完工項目后評估制度,重點評價工程項目預期目標的實現情況和項目投資效益等,并以此作為建設單位績效考核和責任追究的依據。不定期對工程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合同履行情況、資金管理情況等進行檢查,對違反規定的給予責任追究。
(二)強化企業內控機制建設
1、職責與分工控制、授權批準控制。將“小金庫”治理與工程項目業務規范同強調、同部署,不斷加強對重要環節風險點的防控治理。針對風險控制點明確界定工程項目的崗位職責、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根據工程項目的特點,配備合格的、德才兼備人員辦理工程業務;修定工程項目業務流程,明確工程招標、造價、建設、驗收等環節的控制要求,并設置臺帳如實記載各環節業務開展情況,確保工程項目全過程得到有效控制。
2、實行嚴格的工程監理制度。明確規定未經工程監理人員簽字,工程物資不得在工程上安裝或使用,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得撥付工程價款,不得進行竣工驗收。
3、加強與施工單位溝通。建設單位財會部門主動拓展自身業務范疇,加強與施工單位溝通,力求準確掌握工程進度,并嚴格根據合同規定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工程價款結算,不得無故拖欠或隨意超撥工程價款。對異常情況及時報告本企業領導和上級有關部門。
4、加強竣工環節內部控制。及時組織內部竣工決算和建立竣工清理制度,明確竣工清理的范圍、內容和方法,如實填寫竣工清理清單,加強對工程剩余物資的管理,對需處置的剩余物資明確處置權限和審批程序,處置收入及時入賬。
5、嚴格開工審批制度,精心編制施工計劃。為避免拖延工期現象,進一步嚴格開工審批制度,減少開工前的籌備時間;同時項目建設單位必須要編制詳細的施工計劃,精心組織施工,避免在建設過程中受各種不利施工的因素影響工程進度。
6、提高預算管理精細化水平。加強對勘察設計和編制預算階段的控制,減少施工過程中的變更,更好地控制工程投資;改變傳統做法,讓項目建設單位相關人員提前介入項目前期的各項工作,對工程概預算編制依據進行調查核實,減少初步設計和預算的漏項,使批復的預算更加經濟合理、完善。
(三)加強資金使用成本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1、完善資金申請手續。落實單位內部工程、物資、征拆等部門的管理責任,在每次申請資金時,項目建設單位必須要提供結算資料,以證實資金需要量;提供銀行存款證明材料,以證實項目的存款情況;
2、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使用資金。建立建設資金預算編制的審核、報送制度,每月對施工單位的用款計劃(或資金支出預算)進行審核;路局財務處負責工程項目資金的集中管理,項目撥款由路局統一向上級申請,項目計量結算、采購材料和設備等所需的大筆資金由財務處直接支付,基本支出由財務處根據預算核定數分月下撥。
3、采取措施加強建設資金流向的具體監控。將建設資金監管事項納入施工承包合同,定期對建設資金監管制度、規定和協議、合同執行情況進行研究、分析,重點對承包商取得結算資金的流向進行監管,實現資金撥付和使用過程的有效監管,從源頭上控制大量借支工程款現象,減少財務風險發生的機率。
(1)嚴格賬戶開立手續。施工單位項目部及分部開立賬戶必須事前報建設單位同意,開立后辦理備案,并開通網上銀行查詢等功能,按照資金監管協議的約定授權建設單位使用該功能。
(2)完善合同備案制度。施工單位物資采購、雇傭勞務以及設備租賃等合同備案資料定期報建設單位、銀行備案,除支付本單位職工工資性支出、直接發放農民工工資、管理性質的支出及零星配件、材料采購外,其他資金均在合同范圍內辦理支付。
(3)堅持預算審批。每月末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報送次月資金使用預算,預算嚴格依據合同、支出類別及工程實際進度編報。嚴格審核批復施工單位資金使用預算,3日內完成審核并簽署意見,傳協議銀行及施工單位據此辦理資金撥付。施工單位本月內超已批資金使用預算又必須撥付的資金,及時編報資金使用調整預算,按照程序報批。
(4)強化銀行柜臺監管。協議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按照批準的資金使用預算及合同,建立相關臺賬,每筆支出必須預算、合同同時齊備方能支付,達到實時監控施工單位資金使用的目的;對施工單位無資金使用預算或超資金使用預算的資金支付不予受理。
(5)加強網絡監管。利用網上銀行查詢、審核等功能,對施工單位資金的流向進行監管。
(6)高度重視農民工工資管理。對各施工單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額度定期進行核定,施工單位銀行賬戶余額日常不得低于該限額,專門用于保障農民工工資的支付。當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時,建設單位可按資金監管協議約定要求施工單位使用該保證金支付清償。
陽光工程20__—20__年培訓規劃
為搞好我縣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提高我縣農民工的素質和就業技能,加快富余勞動力向非產業和城鎮轉移,實現穩定就業,按照省陽光工程辦的有關會議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培訓規劃。一、基本情況
##地處贛西北邊陲,與湘鄂贛三省九縣毗鄰,總面積4504平方公里,為全省之最,總人口78萬,其中農業人口66萬,是人多地少、山多水少的國家級貧困縣之一。全縣勞動力總量達35萬之眾,年外出務工達17.4萬之多,其中農民工13.4萬,主要分布在廣東、浙江、福建等地方從事手工制造或苦力打工等低技能工作,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70,月工資在300—800元不等。由于農民工文化少、技能低,尤其是沿海發達地區由于產業不斷升級換代,相當一部分農民就業無門,有的流浪街頭,有的往返反復,有的即使找到了工作,但工資報酬、勞動保護卻沒有保障,有的農民工由于缺乏法律知識或城市生活常識,自身的合法權益也得不到保護。針對農民外出務工存在的這些問題,可見開展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已是迫在眉睫。
二、有利條件
一是農民工素質低,無一技之長,希望政府給予扶助,樂于接受培訓;二是我縣農村外出農民務工人員達13.4萬之眾,渴求參培對象多;三是縣陽光工程辦招標認定的8個培訓基地,都已具備法人與技能資格,有固定的教學場所及相關配套條件。
三、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六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任務,堅持公平對待、合理引導、完善管理、搞好服務的原則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針,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提高就業能力和就業率為目標,運用財政扶持政策和競爭激勵手段,充分調動農民、培訓基地及用人單位的積極性,主要開展轉移就業前的引導性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堅持短期培訓與學習教育相結合、培訓與技能鑒定相結合、培訓與就業相結合,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加速農村勞動力轉移,促進我縣農民增收。
四、目標任務
20__年,培訓轉移農村勞動力2500人,在縣陽光工程辦招標認定的8個培訓基地開展培訓;20__—20__年在全縣開展較大規模的農民工培訓,建立起健全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機制,加大培訓資源的整合開發力度,主要開展就業前引導性培訓及職業技能培訓,同時對進入非農產業就業的農民進行崗位培訓,六年計劃培訓30000人。其中計劃20__年完成3000人,20__年3500人,20__年4000人,20__年5000人,20__年6500人,20__年8000人。20__至20__年主要開展引導性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20__至20__年,同時對已進入非農業就業的農民工開展崗位培訓。
五、效益分析
農民通過職業技能培訓,提高了勞動技能,全縣20__年至20__年實施陽光工程后如完成培訓計劃32500人,就業率按85計算為27625人,按平均每人年增收4000元計,至20__年可為全縣農民增收11050萬元,增加就業崗位2萬余個,而實施陽光工程,都是利用現有的培訓機構,無須另行投資教學場地及其他配套設施建設,只需在原有基礎上“錦上添花”,投資回報率很大,是一件多么“陽光”的事。
六、保障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
為加強陽光工程的組織領導,縣里成立由主管副縣長任組長,由縣農業局、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縣財政局、縣教育局、縣科技局和縣城鄉建設局共同參與的“##縣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協調小組”,具體負責組織實施陽光工程綜合協調和項目監管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縣農業局辦公室,各鄉鎮均成立相應的機構組織,落實專門負責人,配合搞好農村勞動力的培訓與轉移工作。
2、強化項目管理
一是堅持“管培分離”的原則。農業部門主要負責項目辦公室工作,擬定項目管理辦法和實施方案,牽頭搞好培訓單位的招投標,認定培訓基地,監督檢查培訓基地的培訓實施情況,開展學員就業情況抽查和培訓效果的評估驗收,建立項目檔案等。財政部門主要負責落實培訓補助資金和工作經費,監督檢查培訓補助資金的使用,制定資金管理辦法,參與對培訓工作的督促檢查等。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各負其 責,密切配合,為農民工培訓提供優質服務。培訓基地主要負責具體培訓任務、日常培訓工作、培訓后輸出就業工作。
二是堅持“農民受益”原則。獲準使用農民工培訓扶持資金的培訓基地,須相應降低農民工學員的培訓收費標準;農民工自愿參加職業技能鑒定,鑒定合格者頒發國家統一的職業資格證書,鑒定機構視情況適當降低收費標準。
3、籌措培訓資金
要實施好陽光工程,不僅僅是要充分利用政策,爭取財政扶助,同時要結合農村實際情況及相關農業項目的實施,千方百計從計委、老建扶貧貸款及農業專業項目等渠道爭取經費支持,還要與用工單位開展聯合辦學培訓,分擔>!
4、整合培訓資源
在充分發揮現有教育培訓資源作用的基礎上,改造和完善一批教育培訓機構,加強基地建設,完善教學培訓條件,建設一批能起示范和帶動作用的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基地。引導和鼓勵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在自愿的基礎上進行聯合,增加培訓項目,擴大培訓規模,提高培訓質量和效益。引導和鼓勵教育培訓機構與勞務輸出(派遣)機構自愿的基礎上建立合作伙伴關系,通過簽訂培訓訂單或輸出協議,約定雙方責任和權益,實現培訓與輸出(派遣)的良性互動。
5、建立效果評價制度
建立農民工培訓效果評價制度,以實現高質量就業目標為導向,制定評價標準,定期對開展農民工培訓的各類教育培訓機構的專業設置、培訓內容、課程安排、收費標準、招生情況、學員結業率、結業學員鑒定通過率、就業率、工資水平等狀況進行調查統計,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6、健全培訓網絡
一、總體目標
以《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進一步健全建筑市場管理的法規和制度體系;清除不履行法定建設程序的情況;改革管理方式,確保應招標項目和應公開招標項目的招標率和公開招標率達到100%,嚴懲規避招標、假招標、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整治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問題;嚴厲打擊擾亂建筑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使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等問題得到有效解決,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法制意識得到增強;嚴肅查處違法違規的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確保建設事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為全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
二、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的范圍、重點內容和主要工作
范圍:*年以來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竣工及在建工程項目,包括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飾、裝修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等。
重點內容:突出招標投標、轉包和違法分包、建設監理、安全生產、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等專項整治工作。一是嚴肅查處建設單位明招暗定,弄虛作假、簽訂陰陽合同行為;二是嚴厲查處招標機構無資格或超越資格、出借資格和掛靠行為;三是嚴厲查處轉包、違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行為;四是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五是嚴厲查處工程監理企業轉讓監理業務、掛靠、監理不到位行為;六是嚴厲查處違反國家強制性標準等違法違規行為。
為使上述問題得到有效解決,具體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組織開展招標投標專項整治。一是重點查處串通投標、弄虛作假、陰陽合同、明招暗定、規避監管等違法違規行為;二是規范招標,認真解決市場封鎖和不正當競爭問題;三是嚴厲查處無資格或超資格、出借資格和掛靠行為;四是進一步規范有形建筑市場,規范有形建筑市場的運作方式,完善“公平、公開、公正”市場交易機制。充分發揮有形建筑市場的作用,按規定應進場交易的工程項目必須全部進入有形建筑市場進行公平交易。同時要盡快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場中的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市場,規范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行為;五是加大對招標投工作的監管力度。加快招標投標法相配套的規章制度建設,嚴格落實招標投標書面報告、招標結果公示、合同備案制度。積極推進評標方式改革,積極推行“工程量清單報價、合理低價中標”的評標方式。強化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各個環節的監管,在招標信息、投標人資格審查、招標文件及評標辦法制定、評標委員會組成、中標人確定等關鍵環節上加大監督力度。
(二)組織開展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專項整治。以資質管理為手段,加強工程承發包隊伍的監管。通過對工程施工現場經濟技術相關人員的檢查,確定其是否有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行為,凡有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做出嚴肅處理。同時要加強對勞務分包隊伍的管理,嚴禁將建筑勞務分包給無資質的隊伍。
(三)組織開展建設監理專項整治。重點治理監理企業轉讓監理業務、掛靠、壓級壓價、不依法履行職責、監理工作不到位等不規范行為。按照《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及實施意見,對監理企業進行清理和整頓,依法將不合格的監理企業清出建筑市場。
(四)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第一,要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治理活動。針對薄弱環節,繼續深入開展四項安全生產專項治理活動。一是高處墜落。在高處墜落的專項治理上,除了要嚴格按照建設部《建筑工程預防高處墜落事故若干規定》,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外,還有兩點,首先要強化操作者的安全防護意識,使他們自覺地遵章作業;其次要強化施工現場安全員的責任,加強對高處作業人員防護情況的監督。今后,凡因為未系安全帶發生高處墜落事故,一律要追究現場安全員責任。二是塔機。加強對塔機的拆裝、使用、操作人員持證上崗等環節的管理,絕不允許已經淘汰、查封的不合格塔機重新投入使用。監理單位要監督施工企業制定塔機拆裝專機施工方案,嚴格按照強制性技術標準審查,并對塔機的拆裝過程實行旁站監理,對不具備相應資質而從事塔機拆裝作業的,要堅決予以制止,并立即向主管到部門報告。一旦塔機出現問題,監理單位要承擔與施工單位同樣的責任。三是房屋拆除。嚴格對拆除技術方案的審查,加強現場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防止野蠻、冒險作業;施工單位要對拆除現場實行封閉式管理,設置圍擋、懸掛警示標志和防護設施,防止高處墜物危及居民安全。四是建筑施工腳手架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對腳手架的搭設和拆除,施工單位必須制定切實可行的專項施工方案,經監理單位審查同意后方可實施。安全監督部門要把腳手架列入安全事故的重要危險源,作為日常安全監督的重點,加強監控。另外,要加強對施工現場臨時設施的安全檢查,既要提高廣大建筑勞務人員的生產生活條件,更要確保安全。
第二,要切實加強各類工業園區的安全生產管理。針對園區施工存在問題,認真落實安全生產告知制度,進一步加強對園區、招商引資、城鄉結合部、個人建房和民營企業等安全管理薄弱項目的監督檢查力度。建立健全安全巡查制度,對所有的建筑工程,不管是辦了手續的還是沒辦手續的工程項目,都依法納入監管范圍,而且越是規避監管的項目越要重點監管、重點查處。
第三,進一步加大對安全生產的獎懲力度。市政府在最近下發的《關于加快建筑業發展的意見》里明確規定,要給予安全生產優秀企業招投標加分獎勵,其中對創建省級安全文明工地的企業,在今后一年內的招投標中加3分,市級的加2分。如果年內因工死亡率超過萬分之零點五,或者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和損失20萬元以上的設備財產事故,實行一票否決,取消單位和個人的評先資格。
(五)規范主體行為,清理防范拖欠
1、在去年工作基礎上,進一步把全區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情況摸準摸透,分門別類建立詳細拖欠臺帳。繼續做好投訴舉報的受理工作,確保情況準確,避免遺漏。按照全區總體目標和進度要求,結合實際,研究制定二年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工作方案,逐個工程項目、逐個企業提出還款計劃,列出清欠時間表,確保工作目標實現。
2、從防止新的拖欠發生著手,在立項、規劃、土地批租、房地產開發、招標投標、施工許可等多個環節,建立和完善預防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長效監控機制。新上建設項目在辦理有關手續時,必須審驗業主或投資人有無拖欠行為,凡有拖欠工程款尚未還清且未簽訂還款協議的,一律不予辦理有關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長期拖欠工程款的,不允許其參加開發項目投標。嚴格新建項目的資金審查制度,新開工項目未提供資金來源證明或與項目投資額相符的有效資金證明文件的,不予辦理立項、規劃、土地、招標和施工許可手續。
3、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調度、統計、督查工作力度,加快清欠進度。加強對新開工和在建工程項目的監督管理,重點檢查業主或投資人按合同進度撥付工程款的情況,防止出現新的拖欠。對不按合同約定撥付工程款的,施工企業可以停工。加強竣工備案審查,對拖欠工程款嚴重的竣工項目,不予辦理備案手續,不準交付使用。
4、嚴肅查處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違法違規企業。對長期拖欠工程款和克扣農民工工資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筑業企業,要堅決取消其開發、投標資格;對惡意拖欠產生嚴重社會影響的,要收回其資質證書,清出市場。對那些拖欠數額大、時間長、涉及農民工人數多的典型案件,要堅決曝光一批、查處一批、清理一批。
5、大力推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對新開工程項目實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一旦發生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用工資保證金予以解決。
三、職責分工
(一)建設局負責全區建筑市場整頓和規范工作。
(二)建筑處負責對建筑企業的資質管理,以及建筑工程的安全、質量和文明施工進行檢查督導工作。
(三)招標辦負責加強對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督,針對招標投標監管中的薄弱環節,制定出改進措施和辦法,對招標單位進行檢查督導,并把情況及時向區監察局匯報。
(四)由清欠辦協同其它牽頭部門負責清理工程款拖欠及農民工工資。
(五)基建科負責建設、勘察設計及監理單位主體參與工程建設。
四、工作步驟
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工作,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年3月15日至4月20日為宣傳發動階段。制定實施方案,通過召開動員大會、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刊、互聯網廣泛進行宣傳和動員等形式,讓每一個項目法人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社會各界都了解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工作的目的、意義、內容和要求,為開展下一步的工作做好充分準備。
(二)*年4月21日至5月20日為自查自糾階段。由建設局將自查自糾表格下發到各項目法人、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企業手中,各單位應認真對照自查自糾表,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工作,對存在的違法行為,一律在5月15日前自行改正,并將自查自糾情況認真填表后上交建設局;對逾期不報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并將其列為執法檢查的重點。對存在問題隱匿不報或5月15日以后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從重從嚴做出處理。
(三)*年5月21日至11月30日為集中整頓階段。期間針對建設工程項目開展綜合執法大檢查和專項檢查活動,深入查處各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企業存在的各種問題,并寫出執法大檢查總結報告,提出處理建議,向執法監察領導小組做出匯報,對嚴重存在問題的單位進行處罰。
(四)*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為總結及建章立制階段。對全年整頓規范建筑市場活動做出總結,對本年度整頓規范建筑市場的情況做出基本估價,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的辦法。深入探討解決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推行工程擔保制度問題、政府投資工程組織實施問題、工程建設審批制度改革、政府對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方式改革、建設系統社會信用建設、建立建筑市場政府監管信息系統等問題,并制定規范性文件給予制度上的保證。
有法律界人士認為,這些農民工的討薪歷程是司法討薪難的“縮影”,司法討薪難一方面是維權成本太高,對惡意欠薪者來說,違法成本低,不怕拖欠。農民工要打贏官司,不僅要提供充分的證據,還要支付各種費用,以及許多時間。即便打贏了官司,又可能面臨“執行難”的窘境,這是“農民工視司法討薪為畏途”的重要原因。
據悉,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與聯合國開發署日前達成協議,由開發署提供資金,支持15個省區市的律師協會設立專門為農民工維權的公益律師組織,這標志著我國對農民工的法律援助步入專業化軌道。
福建省日前出臺《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實施意見》中提出嚴厲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對企業不按勞動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等行為,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及時立案查處。市建設局、市安監局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其列入企業不良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責令其停產整頓,降低和取消資質,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吉林省監察廳日前也提出,將配合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有關專家指出,類似的做法實質上是提高了拖欠農民工工資這一違法行為的成本,應該被廣泛采用。
“定心丸”成了“法律白條”?
班俊連是一名油漆工。2000年11月,他帶領40多個鄉親,到烏魯木齊廣匯匯申園小區1號樓工地,與烏魯木齊市劍鋒公司(簡稱劍鋒公司)簽訂合同,承包了這個7層住宅樓3個單元的刷涂料、油漆活。當時,劍鋒公司承諾:按照工程進度,支付相應的勞務費。
“開工頭3個月,老板給一點生活費,后來不給了……只是表示:‘現在沒有錢,交工后,保證一分錢都不會少你們的!’”班俊連說。
為了能早點交工拿錢回家,40多個老鄉春節還在干活。然而,好不容易等到2001年3月工程交工,劍鋒公司卻只付給了50%的工錢,并讓他們離開工地,否則余下50%的工錢,就一分錢都別想拿到!
經過許多周折,這些農民工查出,劍鋒公司幕后老板是烏魯木齊市建委建管站的工作人員王琪,而建管站是建委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部門之一。烏魯木齊市建委查實后迅速做出了反應,對當事人予以辭退。然而,班俊連們的故事遠未結束。
2003年2月,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后,班俊連們開始了漫長而艱辛的司法討薪之旅,至今沒能拿到應得的薪水。近日,班俊連在接受采訪時說:3年多來,為了協助法官執行判決,他一次次地跑房產局、房地產公司和法院,各種開支已花了約1萬元,如果算上判決之前的各種費用,至今已經花了約3萬元?!拔疫@個賬又怎么算呢?”最讓班俊連憂愁的是:“我們的工錢要討到什么時候呢?”
據新華社記者調查了解,眼下,在烏魯木齊市有10多個民工班組,雖然已拿到了針對劍鋒公司的勝訴判決書,但其中的絕大部分還是一張“法律白條”。
遭遇“執行之困”的不止烏魯木齊的班俊連,在株洲市打工的137名農民工同樣面臨打贏官司卻“無薪可討”的困惑。
1999年,株洲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與株洲市和平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合同,承建株洲市光明玻璃集團有限公司的號、2號兩幢住宅樓。137名農民工在九建公司項目經理高星光、謝水生的召集下,在工地上干了一年多。2000年12月,在兩幢住宅樓絕大部分工程已完成,多次向和平公司討要工程款未果的情況下,高星光、謝水生等人通過九建公司將和平公司與光明集團告上法庭。
2001年3月20日,株洲市蘆淞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九建公司訴和平公司、光明集團工程款糾紛一案。同年8月,因案件超過管理權限被移送至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
2002年11月,經株洲市中院調解,三方達成協議,由和平公司在2003年底前分批給付九建公司質保金和工程款共225萬元(含農民工工資86萬元),由第三人光明集團承擔監督和平公司的給付任務,從調解生效起售出的房款由光明公司直接支付給九建公司。
討薪農民工遭遇“執行馬拉松”
法院公正的判決讓農民工們如同吃下一顆定心丸,殊不知接下來的竟是一場“執行馬拉松”。
班俊連們承接的工程完工不久,劍鋒公司便人間“蒸發”:管理人員集體消失,賬戶空空如也。2003年,烏魯木齊新市區法院執行局查到新疆啤酒花公司尚欠劍鋒公司一些工程款,對此進行了查封。然而,就在班俊連們的“討薪夢”即將實現時,新疆發生了“啤酒花事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隨即凍結了啤酒花公司的相關資產。烏魯木齊市新市區法院執行局表示,考慮到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是上級法院,新市區法院此前查封的啤酒花公司資產,無法執行。
農民工們經過努力查出,廣匯匯園小區1號樓完工后,建設單位新疆廣匯房地產開發公司曾經將5套房子,作為工程款抵押給了劍鋒公司。但是,劍鋒公司的所有人一王琪夫婦及其妻弟,隨即將這5套房子“自愿”轉給了一個名叫孫佳的人,而這個孫佳是王琪妻子孫愛玲的妹妹……
此后,班俊連等人查到的證書表明,烏魯木齊市房地產交易中心為劍鋒公司“自愿”轉讓5套房子,所出具的《房地產轉讓確認書》的具體時間為2003年4月21日,即在班俊連討薪案終審判決生效之后,因此,班俊連們認為,這足以表明,劍鋒公司是惡意轉移財產,法院可以對這些房產進行查封。
烏魯木齊新市區法院執行法官答復說,如果要執行這些房產,必須再提訟,由法院判決劍鋒公司轉移房產無效,其后,才可以對這些房產實行查封。
無奈之下,班俊連于2006年8月8日向烏魯木齊新市區法院立案庭提交訴狀,請求法院判定劍鋒公司此次財產轉讓無效。
但是,近日發生了一件頗為“奇怪”的事情:烏魯木齊市新市區法院立案庭反復催促班俊連撤訴,他們稱,因為找不到劍鋒公司當事人簽字,這個案子無法審理。一名法官說:“我們年底不能掛余案,請你趕快來撤訴……過完年,可以重新……”有法律界人士向記者透露,立案庭的法官要班俊連撤訴,是自己考核的需要。
同樣,在株洲市137名農民工討薪案中,2001年4月九建公司提請訴訟保全后,株洲市蘆淞區人民法院隨即對光明
集團1號、2號住宅樓予以查封。到2003年6月,農民工們無奈向株洲市中院申請強制執行時才發現,早已被法院查封的1號、2號住宅樓竟在區、市兩級人民法院的眼皮底下被開發商廖和平以接近成本價非法變賣。2005年5月,株洲市中院以“九建公司沒有提供和平公司可供執行的其他財產線索”為由,中止了執行。
面對“討薪代表”謝水生、高星光、劉漢輝等人的質詢,株洲市中院承認2號樓確有24套住房是在法院查封后被非法變賣的。但對于這一明顯失察,株洲市中院執行局局長戴曉輝說,由于查封財產在建設過程中沒有辦理報建、規劃、預售等相關手續,法院查封不動產除了下文書、張貼公告外沒有別的監控辦法。同時“九建公司也沒有向法院報告廖和平的違法行為”,因此法院對非法變賣查封財產“并不知情”。
此外,中院認為雖然查封后購房戶與和平公司簽訂的協議無效,但購房戶均表示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訂協議,“實屬善意取得”,考慮到“穩定因素”,法院對保全財產不能進行執行拍賣。
代表湖北53名農民工的陳德軍說起討薪之難也是一聲長嘆:“我知道官司難打,但沒想到會從2003年一直打到2006年,從區法院一直打到天津市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2月,41歲的湖北隨州均川鎮人陳德軍帶著52名老鄉到天津打工。他們從河南濮陽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管現昌施工隊手中,承包了天津鐵路信號廠智能電源車間抹灰工程。協議規定工程總價款為12萬余元。
同年9月,事先講好的勞務費遲遲不能兌現,吃飯成了問題的湖北民工們拒絕再施工,抹灰工程完成大部分后交給了管現昌。除去施工過程中拿到的2萬7千余元,管現昌沒有再給陳德軍等人結賬。拿著陳德軍打的欠條,老鄉們先后離開了天津,陳德軍獨自一人留下來追討工錢。
陳德軍找有關監管部門協調,8個月沒要到一分錢,最終把希望寄托于法律的公正。
2003年5月,陳德軍向天津河北區法院管現昌,要他給付拖欠的53人勞務費7萬余元。
一審過程中,法院要求陳德軍對工程量舉證。按天津市房管局房屋安全鑒定檢測中心抹灰質量鑒定收費標準,陳德軍主張的工程量評估費至少得2.9萬元。曾多次給予陳德軍無償幫助的天津毅成律師事務所律師蔡義昌說:“當時陳德軍連吃飯都成問題,哪請得起評估公司。”
2004年8月,河北區法院一審判決:除已付勞務費外,判管現昌付給陳德軍等53人勞務費共計1.4萬余元,其中除陳德軍2206.26元外,其余52人多的960多元,最少的3.5元。
天津市河北區司法局法律援助科副科長張成隊,是陳德軍一審時的免費辯護律師。他說,其實法院對陳德軍已經很照顧了:均川抹灰隊沒有任何資質,根本不能作為訴訟主體。為了幫民工追回工錢,法院想辦法幫他以53人集體追索勞務費立了案。至于判決結果,因為當時管現昌不同意陳德軍提出的2900建筑平方米抹灰工程量的主張,按“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法官要陳德軍舉證,他放棄了。這樣法官有權根據法律有關規定進行裁量。
但陳德軍不服:“一個人就算干一天活兒也不止掙3塊5毛錢吧。何況我們干了足有半年多?!?/p>
他開始向上級法院“要公道”。2004年11月,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結束: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陳德軍說:“二審結束,我也想拿錢回老家算了。可是河北區法院執行庭的法官說必須要所有民工自己到天津來領錢。法院判的一共只有1.4萬余元,從我們均川鎮到天津,52個人光來回車票錢就要花2.2萬多元,怎么拿?”
天津領不到執行款,湖北均川老家還有52個手持欠條、不時上門要工錢的老鄉,陳德軍下決心要把官司打下去。
他先后向天津市檢察院一分院、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再審申請,結果或是不予立案或被駁回。2005年8月,他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申訴狀。
陳德軍說:“我心里真著急呀。我們民工時間不值錢,可這樣耗也不是個辦法:我的申訴天津市高院1年多時間才立了案。我提出的法律質疑,也沒人好好給我講清楚?!?/p>
陳德軍保存的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再審駁回通知書,落款位置本是打印的‘四月’字樣,又用鋼筆改成了7月14日。
陳德軍說:“可我的再審申請是4月才遞上去的。為了問清楚,我到一中院找了很多次。后來一位法官讓我寫書面材料,我寫了并要求他們答復,可再也沒人管了。沒辦法我就每天舉一個‘冤’字站在法院門口。8月9日,審判監督庭打電話要我去立案再審,10月18日第二次被駁回。按法律規定,終審法院再審只有一次,而我是兩次?!?/p>
落實“兩個文件”,須舉全社會之力
就在上述三起案件審理或判決執行期間,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006年8月下發了《關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案件的緊急通知》、《關于進一步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案件的通知》,要求對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案件,盡快立案、盡快審判、盡快執結。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些做法體現了“司法為民”的精神??墒?,“兩個文件”的落實為何如此之難?
據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律師肖衛東2005年的一項調查表明,我國1.5億農民工中,大約有48.1%的人有打工但拿不到工資的經歷。正常情況下,一位農民工假如索要1000塊錢的拖欠工資,可能要付出3000塊錢的維權成本。近年來,國家多次出臺政策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國家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政策越來越系統、完備。只是如陳德軍、班俊連他們一樣,外出打工,企望著衣錦還鄉的農民工,在年終歲尾仍不乏因被拖欠了薪水而在異鄉徘徊著。
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談敬純說,對農民工的遭遇和怨氣她表示同情和理解。具體到上面提到的137名農民工討薪的案件,“執行難”并非法院“執行不力”,而是許多現實困難造成“執行不能”。很大程度上是建筑市場不規范等歷史原因造成的。“事實上為了盡快幫農民工討回工錢,法院曾研究過其他的解決辦法,但由于農民工對法院已缺乏信任,至今無法實現?!?/p>
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吳秋林認為,此案從一開始就面臨許多難解的癥結。如和平公司涉嫌虛假注冊,是一家典型的皮包公司;而整個項目運作沒有土地、報建、規劃、預售許可等相關手續,執行面臨巨大困難。“可以說,造成今天的局面,從光明集團、和平公司、九建公司到國土、規劃、房產等部門都有責任。”吳秋林說,“當然,法院也并非沒有瑕疵,但不能因此將所有的責任都推到法院?!?/p>
天津市公民人于志宏說,陳德軍追討勞務費之所以得不償失,又衍生出后來多個上訴、申訴以至于陷進法律程序中沒完沒了,這些和一審時沒有很好分配舉證責任有關系。“誰主張誰舉證”,當時陳德軍無力舉證,法官自行裁量,表面看無懈可擊??墒墙ㄖさ氐奶厥庑栽谟?,一方是沒有法律知識、經濟能力的農民工,另一方是建筑承包商,雙方能力懸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4月公布的證據規則“在一起案件中,法庭要考慮到雙方的能力,合理分配舉證責任”規定,法院完全可以讓不同意陳德軍主張的承包商來舉證。如果這樣做,很可能會是不同的結果。
天津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張雪筠助理研究員說,近年來,國家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政策越來越系統、完備。但要真正施意于農民工,具體每個個案如何操作、落實很關鍵。正是由于目前農民工討工錢時“農民工主張就得農民工舉證”、“設置綠色通道卻并不公告也不使用”等,使得農民工真的有訴求時,面前是一道道障礙。
“盡管消除城鄉差別是長期的工作,但各有關部門應在現有條件下做出切實努力?!睆堁拚f。
她表示,現在各部門在宣傳時都很注重強調農民工享有哪些權利,但是,以農民工的實際能力,這些權利幾乎不可能實現?,F在應該改變簡單告訴農民工“你有哪些權利”的做法,更多地宣傳“該怎么做才能維權”。
“無論如何,事后維權不如從開始就降低農民工權益受侵害的可能?!睆堁迯娬{,“農民工流入、流出地政府應該承擔起更多的責任。一方面,農民工流入地政府應盡快探索農民工工會等有效組織化方式,由工會承擔起與資方、政府溝通的角色,降低農民工被侵權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現在維護農民工權益時,往往忽視農民工流出地政府的責任?!?/p>
關鍵詞:農民工 施工企業 欠薪
農民工欠薪問題,已不是什么新鮮話題,但在西部一些欠發達地區的困難中小建筑施工企業里,卻時有發生。形成這一問題的原因雖不能一概而論,但也存在一些共性。一是農民工欠薪問題多發生在經營比較困難的建筑施工企業,而工程層層轉包是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和引發經濟債務糾紛的主要原因。
在西部一些欠發達地區的中小建筑施工企業,前些年由于體制僵化,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企業虧損,再加上建筑市場的不規范競爭,一些中小建筑施工企業在建筑市場的競爭中逐漸被邊緣化,因此,僅靠中小建筑施工企業自身的努力,顯然不能扭轉這一局面。由于承攬不到施工任務,企業生存遇到嚴重困難,導致大批職工下崗失業,大量專業技術人員外流。企業為了維持生存,不得不利用其資質,采取聯營掛靠的方式,與能夠承攬上施工任務的聯營方合作,靠收取微簿的管理費來維持經營。而這些靠交管理費獲取正規企業“番號”的聯營隊伍,也存在良莠不齊,施工技術、施工質量和施工安全管理素質低下等問題。由于他們的經營管理能力和素質都普遍較低,這就給建筑施工企業如何加強聯營隊伍管理提出了新的課題。個別施工管理能力低下,不守信用的聯營方甚至利用施工企業經營管理的漏洞,私下將工程轉包給下一家聯營隊伍而一走了之。而接受轉包的一方,由于大多接手的是半拉子工程,對于前一任承包方留下的潛虧債務,由于不甚了解和掌握,等問題發生了,而一概采取對前一任承包方拖欠的材料款,農民工工資不予認可的做法而一推了之。這就引發了債務糾紛和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農民工在討薪未果的情況下,就會到當地政府上訪,政府部門會直接找建筑施工企業協調解決。建筑施工企業由于只收取了一點管理費(一般占工程總造價的1.5―2),有時還沒等收上(有的可能是一次性預交,而大多數則是隨工程進度上繳),上訪的、討薪的就已經找上門來了。特別是一些材料款的拖欠,往往在工程竣工十年、八年后才能在供貨商上門討債時被發現。還有一種情況是第一任聯營方承攬到工程后,由于沒有能力組織勞務人員,不得不把工程轉包給勞務承包商。由于分項工程承包協議往往是由第一任承包方和第二任承包方私下協商擬定的,許多條款內容不明確、不規范、不合理、最后造成勞務承包商和前任聯營方在工程量結算上為了各自利益互相扯皮,互不認賬。由于勞務承包商的要求得不到滿足(該要的勞務費要不上),最后將工程量結算問題借口轉化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由勞務分包商組織農民工打著“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旗號到政府上訪。
從上述現象可以看出,造成建筑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和形成大量債務官司的主要原因是企業管理不善以及聯營方不守信用等因素造成的。但解決這一問題,單靠建筑施工企業單打獨斗,卻往往難以奏效。因為,一旦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和形成債務糾紛,無論是政府勞動監察部門還是法院都會首先找到企業,讓施工企業承擔責任。從法律的角度看沒有什么問題,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卻因企業困難等原因往往得不到有效解決。因為企業只收了一點管理費,并無能力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前面提到的聯營方才是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主要責任方。如果聯營方開溜,企業甚至沒有辦法(也沒有權利)將聯營方“捉拿歸案”。訴諸法律,也往往因情節不重,條件不夠以及訴訟成本過高等原因不得不放棄。因為根據現實情況,一旦發生農民工欠薪問題,政府勞動監察部門只找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不會往下追查。國家勞動和人力資源保障部也規定,“具有法人資格的建筑施工企業是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責任主體”。這一點是明確的,也是無可厚非的。因為形成上述問題的主要原因都是由企業行為造成的,在責任主體明確的情況下,怎么有效解決這一頑癥,提出以下幾點看法和意見。
一、根據西部欠發達地區一些中小建筑施工企業現狀,由于前幾年大批職工下崗失業和專業技術人員流失,有些企業很難重新組織自有施工隊伍承攬施工任務和組織施工,加上近一二年出現民工荒,企業為了生存不得不采取這種聯營掛靠的方式,靠收取管理費來維持生存。而施工管理層和勞務層分離,在國外早已有之,國內即便是效益較好的一些施工企業,實際上也存在聯營掛靠和勞務分包的問題。尤其是勞務分包,在勞動密集型的建筑行業必不可少,因為建筑業既是勞動密集型行業,又是季節性用工行業。在冬季到來的11月至來年春季的3月,有將近半年的時間不能正常施工,在目前建筑市場競爭激烈,建筑企業為了競標,互相壓級壓價,房地產開發商為了賺取更多利潤,采取低價中標等手段,迫使施工企業低價中標,建筑施工企業本來就是微利行業,如果管理再跟不上去,企業的盈利空間就變的很小,而建筑工人的工資在各行業中也是最低廉的。在施工淡季,企業就沒有足夠能力養活建筑勞務隊伍,因此,建筑企業管理層和勞務層分離是今后建筑施工企業必不可少的發展趨勢。而怎樣加強企業管理,怎樣才能處理好建筑施工企業和聯營方的關系,怎樣規避和解決好農民工欠薪問題和債務糾紛問題,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制約西部欠發達地區中小建筑施工企業發展的幾個關鍵問題。
筆者認為,要解決好上述問題,中小建筑施工企業首先要把科學發展觀的第一要義是發展的重要理念擺上突出位置,進行認真謀劃,統籌考慮。一是對扭虧有望,資產良好,債務負擔輕的企業,通過不斷加強企業管理,建立和培養起一支具有較高管理素質和建筑施工技術專業的人才隊伍。政府有關部門通過落實“招投標”法規和制度,逐步建立規范有序的招投標機制,努力使招投標工作公開透明,對開發商和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壓價中標、圍標等不良行為進行嚴肅處理。使招投標工程造價趨于合理,這樣即確保了建筑施工企業的利潤增長空間,又凈化了建筑市場的不良風氣,同時也相應提高了建筑職工的工資待遇。
二、政府勞動監察部門通過加大合同法執行力度和加強合同管理,了解和掌握建筑施工企業與發包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并按合同價款百分比確定一個合理比率,強制施工方(實際施工的也可能是聯營方)預交部分拖欠農民工工資和債務糾紛風險抵押金(或叫保證金),防止農民工工資拖欠和債務糾紛問題發生后,出現追討和執行不力的情況發生。
三、讓建筑施工企業的聯營方和勞務承包商由地下轉到地上,讓他們名正言順地在建筑工地干活出力。并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監管制度,讓他們守法經營。
四、對施工管理能力不足,債務負擔承重,無自有施工隊伍,不能為在崗職工按時足額發放工資和繳納“五險”的困難企業,政府通過政策扶持和資金支持,幫助企業進行改制。對不具備市場競爭能力的“空殼”類企業可以按照政府政策在安置好職工的前提下改制破產,退出市場。
關鍵詞: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評估;制度創新
中圖分類號:F84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2972(2008)03-0047-07
一、現行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的比較分析和評估
現行農民工社會保險政策大致可分為四種,即將農民工納入統一的城鎮職工社會保險體系(簡稱“統一城?!?,采取“雙低”辦法將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簡稱“雙低城?!?,對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外來務工人員或非城鎮戶籍職工實行綜合保險(簡稱“綜合保險”),部分鄉鎮企業職工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農保”)(趙殿國,2007)。
(一)現行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的比較分析
農民工社會保險政策主要包括五大內容:覆蓋范圍、籌資標準、統籌層次、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管理。由于社會保險項目不同,其內容各異,因而同一社會保險項目在不同地區的政策規定也會有一定差異。為增強橫向可比性,本文以相對復雜的農民工養老保險為例,選擇四種類型中探索較早、制度運行時間較長且有一定經驗積累的省、直轄市為樣本,如“統一城?!边x取廣東省、“雙低城?!边x取浙江省、“綜合保險”選取上海市、“農?!边x取山西省,并按農民工社會保險政策對不同類型農民工養老保險進行比較分析,得到不同農民工養老保險類型在五大內容上的差別(見表1)。
從表1中不難看出,現有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就覆蓋范圍而言,“綜合保險”由于將無單位外來從業人員包括在內,所以其覆蓋范圍要廣于“統一城保”和“雙低城?!?。“農?!备采w的是本地鄉鎮企業及其使用的農民工,一般來說,是四種類型中覆蓋范圍相對最小的。無論何種類型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基本都遵循了企業和職工共同繳費的原則。只是在具體的繳費比例確定和企業、農民工責任分擔上有所區別。比較特殊的是,上海市“綜合保險”采取單方繳費的方式,即有單位的單位繳,無單位的個人繳,故統籌層次和“統一城?!迸c“雙低城保”相同;“農保”屬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一部分,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未全面鋪開,所以統籌層次不是特別清晰,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的管理和使用、基金管理基本沿襲了“統一城?!焙汀半p低城?!钡淖龇?。上海市“綜合保險”由于實行行政部門主管、委托商業保險公司理賠的運作方式,所以與其他三種類型的農民工社會保險差異很明顯。
(二)現行農民工養老保險主要政策的評估
為全面、客觀、準確把握現行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有必要對業已實行的主要政策作系統評估。鄭功成(2002)提出,用制度價值取向與建制理念、同時代和國情的適應性、制度有效性和發展的可持續性等四個指標對社會保障制度進行評估。按照這樣的觀點,考慮到農民工養老保險的特殊性,對現行主要政策作評估可選取以下五個指標:目標明確性、適應性、可持續性、有效性和可及性。現有農民工養老保險將為農民工解除年老時的后顧之憂作為其政策目標具有較好的明確性;制度安排的多樣性是適應各省、直轄市實際情況的結果;企業和農民工責任共擔機制的形成和保障水平的適度偏低,為制度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較好的基礎;政策實踐確實為部分農民工提供了一定的養老“保險”,反映了政策基本上是有效的;政策惠及了不少農民工,使越來越多的農民工能夠得到養老保險的“保險”,體現出政策可及性較好。
農民工養老保險主要政策實踐至今,取得了不少成就:“雙低城?!庇欣诨攫B老保險擴大覆蓋面,從而緩解因老齡化帶來的養老金支付危機;“統一城保”用一種制度解決城鎮企業職工和農民工兩類人員養老問題,從而方便管理,節約費用;“綜合保險”借助市場手段來提高政府養老保險管理效率,同時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互補性優勢得到發揮;“農保”基金儲備積累的模式,迎合了農民工的特點,使其能夠盡快在鄉鎮企業中得到推廣。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現行農民工養老保險主要政策目標較明確、適應性、有效性、可及性和可持續性均較好。與此同時,現行農民工社會保險還存在不少問題。何平(2006)認為,有些地方政府政策目標本質上是“借農民工參保之機,汲取大量資金,充實本地城鎮社會保險基金?!敝贫鹊挠行?、可及性、適應性和可持續性離理想狀態還有一定的差距。據不完全統計,截止2003年底,廣東省參加“統一城?!别B老保險的農民工有411萬人,占勞動保障部門掌握的922萬農民工人數的45%,占廣東省實際2500萬農民工人數的16%。同期,浙江省實際參加“雙低城?!别B老保險模式的農民工約150萬人,不到其總數的20%;全國約有85000個鄉鎮企業,約1400萬農民工參保“農?!?,約占鄉鎮企業總數的10%(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設想一下,如果政策適應性足夠強,有效性足夠高,可及性足夠好,可持續性足夠優,就會使更多農民工樂意參保,使制度處于一種良性運行狀態。
二、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設計的兩個重要影響因素
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勞動就業政策的發展現狀和趨勢,對這兩個影響現有農民工養老保險因素的分析還相對缺乏;而這兩個因素恰恰是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設計所必須考慮的。城鎮社會保險制度的發展現狀和趨勢,將直接決定未來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中與城鎮有效對接部分能否實現預期目標;勞動就業與養老保險綜合效能若要發揮最佳水平,就得關注勞動就業政策對養老保險功能的互補作用。
(一)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現狀和趨勢
20世紀90年代,隨著中國人口老齡化進程的加快和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化,養老保險已從微觀的經濟問題轉為宏觀的社會經濟問題。變現收現付制為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改革,已取得了顯著的成效。時至今日,中國實現養老保險制度基本定型發展的同時,一些問題也逐漸暴露出來,如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歷史負擔輕重不一、養老保險壓力大小不等等,導致統籌層次一直停留在市、縣級;離退休人員的增長,大多數省、直轄市(自治區)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倒掛,使得養老保險資金支付缺口越來越大;勞動力流動的加快,個人養老保險關系轉移頻繁,產
生了落后的管理手段與先進的管理目標之間的矛盾。
中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自1997年確立以來,一直處于不斷地調整和完善當中。在經歷了2001年、2005年的調整和完善后,制度逐漸定型,最終走向統一成為必然。由現行的市、縣級統籌轉為全國統籌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如果先做到有一定的收入再分配的省級統籌,再在不損害部分省轄市既得利益的基礎上,所有省轄市按照“統一制度、統一管理、統一標準、統一調劑使用基金”的要求,實現真正的省級統籌和省內養老關系的自由接續以及全國統籌是完全有可能的。為了保障城保安全運行,國家在遼、吉、黑三省進行了完善城保體系試點,通過縮減個人賬戶規模得以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如果空賬做實規模和做實速度合適,以今后幾十年全國GDP年增量的一定比例來補貼個人賬戶,輔之以從其他渠道籌集資金、嚴格控制退休條件等措施,做實個人賬戶是可以實現的目標(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7)。
(二)勞動就業政策的發展現狀和趨勢
為了與中國經濟發展水平不斷提高、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相適應,勞動就業政策的改革與發展步伐也不斷加快。到目前為止,已初步形成與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勞動就業制度;通過實行促進就業的長期戰略和政策,取得了顯著成就。但就業壓力在未來相當長時期內依然是一個突出矛盾。今后幾年,供大于求缺口基本維持在1200萬人;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的就業問題更加嚴峻;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難度加大;新成長勞動力就業問題突出;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和職業培訓任務相當繁重(田成平,2007)。如果考慮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以及經濟結構的調整,就業壓力會更大(許經勇,2002)。
長期以來,國家把擴大就業置于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實施積極就業政策。一方面,奮力解決體制轉軌遺留的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問題;另一方面,努力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和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所以在未來相當長一段時期內,就業將持續增長。農村剩余勞動力就業問題的突出使國家不得不重視并積極推進城鄉統籌就業,力圖建立起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就業制度。通過面向市場、運行有序、管理高效、覆蓋城鄉的職業培訓和技能人才評價制度與政策體系的形成、對各類勞動者培訓力度的加大,將不斷提高勞動者的素質。勞動關系調整機制的進一步完善、勞動關系調整法制化的逐步實現、勞動合同制度的普遍實行、集體合同制度的繼續推進、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的逐步健全、勞動爭議處理體制改革的明顯進展,將有利于勞動關系的和諧與穩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7)。
三、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實際需求與政策供給分析
(一)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實際需求:來自農民工的需求
1、即期收入
對農民工來說,繳納保險費必然會對當期收入產生影響。養老保險的高基數、高費率使得原本收入水平就較低的農民工即期收入遞減效應非常明顯。目前農民工主要由青壯年勞動力構成,迫切需要的是掙錢養家、子女教育及贍養老人等,對自身養老問題考慮不多。對農民工“最迫切需要參加的保險”調查充分反映了這一點,養老保險排在工傷、醫療、失業險之后,列第四位。
2、強流動
由對農民工的調查得知:被調查對象變動過工作的占47.7%、勞動合同在3年以下的為90.2%。這說明農民工簽訂的合同往往是短期勞動合同,受教育程度比較低,以從事體力和技術含量較低的職業為主,所獲得的勞動報酬遠低于大中城市生活成本。所以農民工就業的短期性和支付能力的低下,決定了其難以在城市定居。
3、低收入
農民工工資收入較低構成了解決農民工養老保險問題的最大障礙。據國務院研究室《中國農民工調研報告》顯示:農民工的月工資多數在500至800元之間。如果要求農民工按照城鎮職工的辦法參保,農民工得到的當期工資會更少,農民工很難愿意參保。
4、間斷繳費
農民工頻繁的流動性決定了其很難累計繳滿享受城保所規定的15年最低年限。有調查顯示,農民工在餐飲、工廠等企業的平均工作周期是4-6年;從事建筑等純體力工作的農民工,在一個地方的平均工作周期為2-3年(梁慶朝等,2006)。因此,對他們來說,15年繳費年限成了難以逾越的門檻。
5、構成多樣性
農民工的構成具有多樣性。第一類是已經城市化的農民工,大約占15%-20%,他們多年在城市工作,有穩定的職業、穩定的生活來源和相對固定的住所等;第二類是以農業為主、以務工為輔的類型,這部分農民工打一個月、兩個月工的目的就是把所掙的每一分錢帶回去;第三類是處于流動狀態的農民工,他們將來有可能變成產業工人,也有可能回去再做農民(周運清,2003)。構成的多樣性需要養老保險制度能夠作出調整與其相適應。
(二)農民工養老保險的政策供給:來自政府的供給
1、長遠保障
養老保險作為一種長期性投資,解決的是農民工若干年以后的問題。雖然農民工自身積極性不高,但在政府看來,為其提供一定的養老保險是著眼于長期的選擇。國家有責任讓農民工處于養老保險的制度覆蓋范圍內,通過讓農民工自行分擔其養老責任可以減輕國家在農民工年老時所付出的養老成本。
2、弱統籌
現階段養老保險各統籌單位之間政策不統一,難以互聯互通。當農民工在同一個城市頻繁變動工作崗位,或跨地域流動,或階段性轉入非農領域就業時,養老保險關系無法轉移接續(華迎放、何平。2006)。由于未實現全國統籌,在轉入地承擔的責任與轉入地權益存在不對等的情況下,各地普遍設置轉移制度壁壘就是一種“理性”選擇;并且現行管理手段亦不適應農民工頻繁流動的需要。所以,即便是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工也只能作出退保的無奈選擇。
3、高費率
據我國現行社會保障政策,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相對于做實個人賬戶以前有所提高。個人賬戶完全由職工個人繳納,占其工資的8%比例。對于多數農民工來說,維持城市生活已捉襟見肘,實在不愿再花錢辦理一份希望“渺?!钡酿B老保險。
4、長期繳費
繳費年限一直是困擾農民工養老保險的主要問題之一。農民合同制職工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累計繳納滿15年以上,才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有些地方還作出了這樣的規定:退休前5年必須到該地參保。這些不合理的規定對勞動合同以短期為主、打工具有很強流動性的農民工而言,是遙不可及的事情,實際上把農民工的養老問題排除在外。
5、政策單一性
現行的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單一,與農民工構成的多樣性矛盾尖銳?,F行的“統一城保”、“雙低城保”、“綜合保險”和“農?!蹦J蕉际窃谖磳r民工分層分類的基礎上,“一刀切”地將所有與用人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或建立勞動合同的農民工納入制
度覆蓋范圍。這種過于激進且宏觀的制度設計,有違于農民工的構成多樣性特征,在政策實踐中必將遇到不小的阻力。
四、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選擇
由于對制度安排的偏好比起對制度結果的偏好更重要,制度設計優于技術方案的選擇(丹尼爾,2006),所以,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設計成了最為關鍵的問題。農民工群體特有的復雜性決定了其養老保險問題不可能一蹴而就地解決。我國農民工總數大約2億人,其中本地鄉鎮企業農民工有0.8億、外出農民工有1.2億左右(國務院研究室課題組,2006)。相比本地鄉鎮企業農民工簡單的構成,外出農民工按照其在城市職業分布、生活狀況、經濟生活中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可分為四類:第一類,從事建筑業農民工(約14.5%);第二類,從事零工自主就業者(約4%);第三類,在外資、國有和民營企業從事制造業農民工(約46.6%);第四類,從事商業批發零售、餐飲、配送、物業、治安、環衛、運輸、倉儲和家政等城市基礎服務行業工作人員,以及在政府機關和社會團體、房地產業,甚至教育、衛生、金融等行業從事各類業務人員(約35%) (楊冬民等,2006)。
(一)制度設計原則:漸進和公平
將農民工群體納入養老保險制度是一個先易后難、先快后慢的過程。因為現有的城保制度是比較適合正規部門就業人員的,只有本地鄉鎮企業農民工、外出農民工第四類的大部分、第一類和第三類的一部分可直接比照參加,但前提是城保部分內容作相應調整。即使是這樣。就業于非正規部門農民工養老保險還有待進一步拓展。可行的選擇是:首先,將第四類中剩余非正規就業農民工轉換成正規就業;其次,實現第一類、第三類部分農民工向正規就業轉化;再次,把第二類中盡可能多的農民工向其他類別轉移;最后,基本實現所有類別農民工在正規就業崗位工作。受農民工就業部門正規與否的限制,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推廣將呈現出明顯的先后和快慢。于是,漸進就成為第一個應堅持的原則。
第二個應堅持的原則是公平,主要有三層含義:一是要公平地對待本地鄉鎮企業農民工和外出農民工?,F有關于農民工養老保險進城、回鄉還是單列的討論,基本集中在外出農民工養老保險的模式選擇上;多數學者和政府人士傾向于進城,但對本地鄉鎮企業農民工的關注相對缺乏,已有的實踐是選擇將其納入農村養老保險。然而,將本地鄉鎮企業農民工自身的需求、所面臨的社會風險、擁有的生存技能和中國特定的工業化、城市化、現代化背景考慮在內,不難得出本地鄉鎮企業農民工亦應該納入城保體系。二是對外出農民工中的四類人群要公平對待。將外出農民工分為四大類并不是要求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上作出有差別的調整,而是為了便于養老保險制度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覆蓋盡可能多的農民工,這種次序的先后與進程的快慢恰恰是出于統籌考慮的結果。有步驟的將四類農民工納入制度內的過程。同時也是公平逐漸增進的過程;在農民工與城鎮企業職工之間、農民工各類別之間的互濟性得到提高的同時,實現了養老保險保障公平的目標。三是農民工和本地居民要得到政府的公平對待。政府應該在本地居民和農民工權利平等的基礎上,確定養老保險對象的標準由戶籍制度變為正規就業制度,構建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逐步消除城市養老保險制度中對農民工不合理的制度性排斥(關信平,2007),尤其是不能利用向農民工擴大覆蓋來解城鎮企業職工養老金支付之“急”。
(二)制度設計內容:立體式解決方案
那么,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究竟應該怎么設計才最為合適?目前學術界和政府傾向于這樣一種路徑:分類分層解決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問題(鄭功成,2002)。以農民工就業的穩定性和居住的長期性作為標準。有穩定的就業和在城市定居達3年或者以上的農民工,當地政府應給予其享受本地居民權益的資格,并將其直接納入城保;沒有穩定的就業或者就業穩定性較差。且在城市定居少于3年的農民工,應根據其正規就業的程度來分層,先建立一個適合該特點的養老保險制度作為過渡,待其符合條件后,再將其逐步納入城保。
鑒于此,本文提出以立體式解決方案來解開農民工養老保險“難”這個結。該方案由橫向推進和縱向深入兩部分構成。橫向推進和縱向深入形成縱橫交錯的立體式農民工養老保險覆蓋網,根據農民工所處類別和層次,符合條件的直接納入城保;未符合條件的先參加過渡性養老保險制度,同時采取措施來提高其正規就業程度,使其符合條件。而這個過程必然是一個先易后難、先快后慢的漸進過程,最終將基本覆蓋到全體農民工,約1.98億人(計算公式為:1.14+0.48+0.27+0.09=1.98)。具體來說,有以下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2007-2010年。由于本地鄉鎮企業農民工和外出農民工第四類的大部分(假定為80%,以下相關數據均為假定。具體數字根據該類農民工的就業穩定狀態進行測算后才能確定)基本符合條件,換句話說,這部分農民工在參保參考線(擬定于簽訂有3年或以上勞動合同)以上,可直接將其納入城保。與此同時,要采取措施提高外出農民工第四類剩余部分(20%)、第三類和第一類的正規就業程度。所有未進入城保的農民工均參加過渡性養老保險制度。在這一階段,共可將1.14億左右(計算方法為:0.8+1.2×35%×80%=1.14,以下計算方法同)的農民工納入養老保障安全網內。
第二階段,2010-2015年。隨著外出農民工第四類剩余部分(20%)和第三類大部分(70%)正規就業在參保參考線以上,故將其直接納入城保。同時,要做好外出農民工第三類剩余部分(30%)和第一類的正規就業提高工作。所有未進入城保的農民工均參加過渡性養老保險制度。這個階段可以促進近0.48億農民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
第三階段,2015-2025年。待外出農民工第三類剩余部分(30%)和第一類大部分(60%)的正規就業達到參保參考線,就用城保將這部分農民工覆蓋進去。此外,要繼續推進外出農民工第一類剩余部分(40%)和第二類一部分(50%)的正規就業提高工作。所有未進入城保的農民工均參加過渡性養老保險制度。這個階段在擴大覆蓋面上取得的成果就是約有0.27億農民工參保。
第四階段,2025-2040年?;究梢詫⑻幱趨⒈⒖季€以上的外出農民工第一類剩余部分(40%)和第二類一部分(50%)納入城保制度內。所有未進入城保的農民工均參加過渡性養老保險制度,屆時將有約0.09億農民工參加城保。
(三)制度設計相關配套措施
1、發揮政府的扶持者角色和推動、規范作用
農民工養老保險缺失的主要根源與其說是戶籍制度,倒不如說是非正規就業。不同于正規就業,非正規就業有幾個顯著特征:與勞動單位沒有簽訂完整的
勞動合同,沒有穩定的社會保障,沒有固定收入。附屬于正規就業的穩定的社會保障、固定的收入和長期的定居,往往是以完整的、長期的勞動合同為前提的。因此,政府應該在促進農民工就業而且是正規就業中扮演扶持者角色,起到推動和規范作用。以往政府的勞動就業政策是希望提高非正規就業率來提高社會整體就業水平,雖然取得了不少成就,但對于社會保險制度而言并不可取。正是由于非正規就業現象在農民工中極其普遍,才導致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遲遲無法鋪開。2004-2007年的中央文件已多次強調,政府應承擔幫助進城農民工就業的責任。那么,政府如何來承擔?首先,取消現有制度中外來人員就業證、外出人員就業卡等對農民工進城就業的所有不合理規定,向農民工開放已有勞動力市場并提供與城鎮居民平等的就業服務。其次,參照國家對招收下崗職工企業進行補貼的做法。對各類企業新增崗位吸納農民工并與之簽定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給予其養老保險;補貼標準以當年使用的月社會平均工資的60%作為基數,以增強企業為所招農民工繳納保險的積極性,農民工也因此成為該項政策的間接受益者。再次,國家鼓勵勞務輸出的省市積極開拓外地勞務市場,引導其與勞務輸入省市簽訂勞務合作協議,建立勞務信息協作關系,有組織地開展勞務輸出和輸入。最后,國家要適應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就業的需要,積極推動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
法律法規不完善、執法不嚴和勞動監察不力也是農民工正規就業貧乏的重要原因。政府要積極完善法律法規,盡早出臺一部綜合性的關于農民工的專門法律法規,而不是僅以暫行法規、條例、辦法等形式出現;要努力提高法律效力,加強其應有的權威性和穩定性;要嚴格執法,監管到位,加大對司法和勞動檢查的投入,培養高素質的執法監察隊伍,形成長效的監督機制。
2、發揮工會的組織者角色和維權作用
要使廣大農民工從散漫狀態走向聯合、統一,就必須積極在農民工中建立工會組織。通過發揮工會的組織者角色和維權作用,可以變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的個別勞動關系為工會與用人單位的集體勞動關系,變散漫無序為組織有力,變非市場行為為市場行為,變個別勞動關系的不均衡狀態為集體勞動關系的市場均衡(丁勝如,2005)。實際情況亦表明,建立工會的企業用工情況要遠遠好于未建立工會的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要高出近40%、參加城鎮養老保險的比例高出近33%。由此看來,農民工加入工會可以促進其進入正規就業者行列。
在全國來看,把農民工納入工會組織的進展卻不順利。據全國總工會統計,截至2005年底,全國基層單位中參加工會的農民工有2100萬(陶志勇,2007),占2億農民工的比例約1/10。因此,一方面要積極發展農民工進入工會,另一方面要積極發展工會本身。全國總工會最近提出,2007年全國新增農民工會員要達到1500萬人以上,并根據農民工流動分散、離土離鄉、異地就業的特點,建立農民工源頭入會機制,使農民工在進城打工前就加入工會組織(中國社會保障網,2007)。但工會的積極組織和推動能否取得預期效果,還得看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程度。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積極轉變觀念,不能因為招商引資而反對工會的組建,不能因為發展非公有制經濟而疏于對工會的關注,不能以人員編制、干部配備、辦公條件等為由而制約工會的進一步發展。如果政府觀念能夠轉變,通過對企業的指導和規范,工會就可在各地區、各所有制企業中發展、壯大。只有工會發展起來了,且農民工愿意加入工會,農民工依托工會來維護自己的就業和養老保險權益才能有可靠保障。
(四)制度設計相關問題探討
通過提高農民工正規就業使其逐漸符合條件,進而被納入城保的制度,是否會使下崗職工就業困難的情況“雪上加霜”呢?是否會出現城保制度中農民工福利向城鎮居民福利的“逆向流動”呢?是否有合適的過渡期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通過合理的制度安排,完全可以解決上述問題。
首先,農民工就業結構和城鎮居民就業結構有很大區別,只有在非正規就業領域,二者才表現出較強的替代性。與城鎮居民相比,農民工人力資本和社會資本處于明顯的弱勢,企業也不會僅僅考慮勞動力成本低而不顧勞動者的素質。北歐國家實行充分就業政策所取得的良好效果揭示出:在國家的引導和規范下,幾乎每個公民都能有一份正規就業工作是完全有可能的(R?米什拉,2003)。
其次,為避免福利的“逆向流動”,可將農民工社會統籌部分和城鎮企業職工社會統籌部分實行分賬管理,待城保統籌層次提高至國家、社會保險關系能夠自由接續和轉移、個賬按8%做實時,再將二者打通。農民工的最終養老地負責用農民工社會統籌部分支付其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從其個賬領取。這樣城鎮企業職工社會統籌的支付危機和做實個人賬戶資金缺口的責任才不會轉嫁到農民工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