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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1.《**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一條:“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二)經設區的市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鑒定組確診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三)曾患不育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從事礦工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從事外海、遠洋捕撈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遺傳性殘疾失去勞動能力,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2.《**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四條:“夫妻雙方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均隨前婚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行政處罰(共25項)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2.《**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宮內節育器,非法施行輸精管、輸卵管復通、終止妊娠等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未取得法定執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未取得法定執業資格的人員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2.《**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利用超聲技術或者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3.《**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規定》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法律責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違反《規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還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2.《**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的;
(五)出具假生育證、假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假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等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3.《**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偽造、變造、買賣、騙取計劃生育證明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七條:“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五條:“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偽造、出賣或者騙取婚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偽造、買賣或者騙取婚育證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規定》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偽造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五、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
處罰種類:取消計劃生育證明
法律依據:
《**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六、擅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
法律依據:
1.《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以外的機構或者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第一款:“未取得執業許可,擅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按照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七、使用沒有依法取得《合格證》的人員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細則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合格證》的人員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產前診斷和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產前診斷和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九、不校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繼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處罰種類:責令限期補辦校驗手續,吊銷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逾期不校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繼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十、買賣、出借、出租或者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1.《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買賣、出借、出租或者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2.《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條第一款:“對買賣、出借、出租或者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部門依照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十一、買賣、出借、出租或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明文件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條第二款:“買賣、出借、出租或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十二、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收取費用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收取費用的,由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給予警告,并處所收費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對該機構的正職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2.《計劃和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時,在規定的免費項目范圍內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十三、未經批準擅自擴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吊銷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1.《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擴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2.《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二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違反條例和本細則規定,擅自增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或在執業的機構外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十四、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的人員從事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的
處罰種類:吊銷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的人員從事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十五、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十六、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出具虛假證明文件、做假手術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第二款:“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有以上行為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十七、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不按照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經其現居住地的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由其現居住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2.《**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成年育齡流動人口不按規定辦理婚育證件,經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知后,逾期扔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件的,由其現居住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3.《**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流動人口中的成年育齡婦女未按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經其現居住地的有關部門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補辦或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由其現居住地的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十八、與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與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2.《**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九、房主向成年育齡流動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容留、包庇計劃外懷孕或者計劃外生育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房主向成年育齡流動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容留、包庇計劃外懷孕或者計劃外生育的,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活動中,擅自使用國家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目錄以外的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活動中,擅自使用國家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目錄以外的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一、組織、介紹妊娠婦女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規定》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組織、介紹妊娠婦女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十二、購置、使用超聲診斷儀而未向衛生行政部門或者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規定》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購置、使用超聲診斷儀而未向衛生行政部門或者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者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十三、對雇用未按規定辦理婚育證明手續成年育齡婦女的或所雇用的成年育齡人員出現計劃外生育的單位和個人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對雇用未按規定辦理婚育證明手續成年育齡婦女的或所雇用的成年育齡人員出現計劃外生育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十四、制作傳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有損國家利益宣傳品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系統宣傳品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制作傳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有損國家利益宣傳品的,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提請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處理;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條:“計劃生育宣傳品的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禁止制作、傳播下列內容:
(一)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和法規的、損害計劃生育工作形象的;
(二)不宜在民族地區宣傳的計劃生育內容;
(三)泄露國家秘密的、損害國家利益的;
(四)宣揚、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五)國家規定禁止出版、傳播的其他內容。”
二十五、未報送制作計劃或樣品、對計劃生育宣傳品實行地區封鎖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系統宣傳品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七條規定,未報送制作計劃或樣品、對計劃生育宣傳品實行地區封鎖的,由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對有關單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對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條:“縣級及以上計劃生育宣教中心、宣傳站、服務站須在上年底將次年宣傳品制作計劃報送同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臨時動議制作的宣傳品須事先將制作計劃報送同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該部門須在1個月內報上一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計劃生育系統制作的宣傳品出版之后,制作單位除按出版管理部門規定的備案辦法報送樣品外,還應在1個月內向同級和上一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各報送兩份備案樣品。”
第十條:“縣級及以上計劃生育宣教中心、宣傳站、服務站是計劃生育系統內部出版物主要制作單位。其它單位制作計劃生育內部出版物,事先須向本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制作計劃,事后須報送兩份備案樣品。”
第十七條:“提倡各省(區、市)計劃生育宣教中心聯合制作與發行計劃生育宣傳品;要優勢互補、合理配置資源,避免浪費。
禁止對計劃生育宣傳品發行實行地區封鎖。”
行政確認(共1項)
一、病殘兒醫學鑒定初審
法律依據:
《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第九條:“因生育病殘兒要求再生育的,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醫學鑒定,經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后,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進行醫學鑒定;”
第十四條:“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查申請鑒定的材料是否完備和真實可靠,并簽署意見,加蓋公章,于鑒定日前30個工作日將所有材料上報設區的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行政征收(共1項)
一、征收社會撫養費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做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征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
第六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征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分期繳納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八條:“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二條:“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基數,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按照男女雙方各自的子女數分別計征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三條:“對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并符合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提出生育申請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其限期補辦生育證,并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二分之一征收社會撫養費。
對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但不符合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二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對不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三至四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二十一條:“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二)經設區的市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鑒定組確診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三)曾患不育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從事礦工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從事外海、遠洋捕撈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遺傳性殘疾失去勞動能力,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條:“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且以農林牧漁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與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贍養義務的(女家姐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二)兄弟兩人以上,只有一個有生育條件,且只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兄弟均已喪失生育條件并未收養子女的;
(三)在與內陸不連結的海島定居的。”
第二十三條:“只生育一個女孩,母女均為農村居民且母親居住在農村連續五年以上,以農林牧漁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二十四條:“夫妻雙方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均隨前婚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二十五條:“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女方為初育的須年滿二十五周歲,女方為再育的須年滿三十周歲。”
第四十四條:“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內補辦結婚登記;逾期未補辦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二分之一征收社會撫養費。
對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征收社會撫養費,并不再批準其生育第二個子女。
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四倍征收社會撫養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五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五倍征收社會撫養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六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有本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情形,其年實際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以年實際收入為基數計征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五條:“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會撫養費。
有前款規定的情形,當事人年實際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根據情節輕重,按照其年實際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六條:“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征收社會撫養費,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征收決定。”
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共30項)
一、計劃生育宣傳品備案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系統宣傳品管理辦法》第八條:“縣級及以上計劃生育宣教中心、宣傳站、服務站須在上年底將次年宣傳品制作計劃報送同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臨時動議制作的宣傳品須事先將制作計劃報送同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該部門須在1個月內報上一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計劃生育系統制作的宣傳品出版之后,制作單位除按出版管理部門規定的備案辦法報送樣品外,還應在1個月內向同級和上一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各報送兩份備案樣品。”
第十條:“縣級及以上計劃生育宣教中心、宣傳站、服務站是計劃生育系統內部出版物主要制作單位。其它單位制作計劃生育內部出版物,事先須向本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制作計劃,事后須報送兩份備案樣品。”
二、對計劃生育宣傳品的重要及敏感內容的審定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系統宣傳品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計劃生育宣傳品的內容,由制作人員提出,制作單位負責審定。重要及敏感的內容須報同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審定。”
三、計劃生育統計
法律依據:
1.《計劃生育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第五條:“計劃生育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對全國計劃生育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業務指導和組織協調,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的統計部門承擔具體工作。地方各級計劃生育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統一管理、業務指導和組織協調,地方各級計劃生育統計部門承擔具體工作。”
2.《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第十九條:“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計制度,做好經常性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計工作。現居住地負責流動人口的出生統計,錄入微機上報,并向戶籍地反饋出生信息。”
3.《計劃生育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各級計劃生育部門定期對所轄范圍的統計部門和統計人員進行考核、評比。對于在執行統計法律、法規,改革計劃生育統計制度,完善統計手段,完成統計調查任務,開展統計科學研究,以及在統計工作中抵制弄虛作假、糾正重大統計錯誤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四、審查病殘兒醫學鑒定的申請材料
法律依據:
《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查申請鑒定的材料是否完備和真實可靠,并簽署意見,加蓋公章,于鑒定日前30個工作日將所有材料上報設區的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五、對再生育子女健康狀況進行隨訪登記
法律依據:
《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負責病殘兒醫學鑒定的各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病殘兒醫學鑒定資料由作出鑒定結論的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長期保存。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對再生育子女健康狀況進行隨訪登記。”
六、批準計劃生育統計調查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系統統計調查管理辦法》第三條:“系統內各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組織統計調查。
縣及縣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批準所轄行政區域的計劃生育統計調查。各級計劃生育統計工作機構負責歸口管理統計調查,承擔審核工作。”
七、計劃生育宣傳教育、避孕節育服務
法律依據:
1.《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二條:“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權利,同時應當依法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其生育行為應當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采取綜合措施,做好計劃生育宣傳教育、避孕節育服務等經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區域內公民的生育行為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
2.《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第五條:“現居住地應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本地區經常性管理和服務范圍,實行與戶籍人口同宣傳、同服務、同管理。
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是計劃生育管理服務的重點,現居住地應為其提供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宣傳咨詢和技術服務。
為男性和女性未婚流動人口提供相應的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咨詢服務。”
第十二條:“加強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質量的管理,實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提倡采取長效避孕節育措施。積極開展生殖保健和咨詢服務活動,滿足流動人口的生殖健康服務需求。
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手術并發癥,由現居住地縣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按照國家人口計生委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管理有關規定負責受理、鑒定和處理工作。
在現居住地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技術服務事故,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八、委托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為流動人口提供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法律依據: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第十一條:“現居住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可以委托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指定的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為流動人口提供安全、有效、適宜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已婚育齡流動人口接受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費用,由現居住地人民政府財政負擔;有用工單位的,由用工單位負擔。”
九、變更、注銷、補發許可證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需要變更名稱、場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術負責人的,應到原發證部門登記變更。因歇業、轉業而停止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必須向原發證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收回相應的許可證明,或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注銷相應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
原發證部門在收到變更、注銷申請之日后30個工作日之內作出決定并函告申請者。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其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的,應當自發現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在所在地縣級的報紙上刊登遺失證明后,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未申請補辦的,視為無證。”
十、規劃、組織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業務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衛生行政部門,應制訂規劃、組織實施本部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業務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不斷提高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
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接受的與執業有關的培訓和繼續教育的記錄,可作為醫師執業考核和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的依據。”
十一、批準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法律依據:
《關于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第三條:“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或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胎兒性別鑒定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二、審核接受絕育手術的夫妻再生育
法律依據:
《**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十條:“接受絕育手術的夫妻因特殊情況需要再生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可以接受恢復生育手術。”
十三、獎勵在已婚育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法律依據: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在已婚育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獎勵。”
十四、對舉報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的給予獎勵
法律依據:
《**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的行為進行舉報。對舉報屬實的,由受理機關給予舉報人物質獎勵。”
十五、對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法律依據:
1.《**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造成計劃外生育或者未達到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的單位,給予批評并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2.《**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五條:“對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舉報計劃外懷孕、生育情況屬實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區(市)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獎勵。”
十六、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進行檢查
法律依據:
1.《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進行定期檢查。”
2.《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3.《**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檢查。”
十七、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財政、計劃(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十八、對流動人口用人單位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與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負責被招用的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
十九、對計劃生育科學技術研究項目和國際合作項目的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1.《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十二條:“開展計劃生育科技項目和計劃生育國際合作項目,應當經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并接受項目實施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2.《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在城鄉基層開展涉及人群的計劃生育科學技術研究項目和國際合作項目,應按規定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和工作方案,經實施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查批準后實施。實施中接受項目實施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七)對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的涉及人群的計劃生育科學技術項目和國際合作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二十、胎兒性別鑒定和施行終止妊娠手術工作的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1.《關于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衛生和藥品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胎兒性別鑒定和施行終止妊娠手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定期檢查,并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市(地)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終止妊娠手術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定期檢查。”
第十六條:“計劃生育、衛生、藥品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檢查、監督工作。”
2.《**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保持出生人口正常的性別結構納入人口發展總體規劃,對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實施本規定的情況進行考核。”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胎兒性別鑒定、終止妊娠手術和終止妊娠藥品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非醫學需要的十四周以上妊娠的終止,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各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工作機構,應當嚴格區分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和非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有針對性地加強管理。”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公安、人事、監察等行政部門應當密切配合,依法查處違法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行為。”
二十一、對計劃生育藥具發放工作的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政府免費向已婚育齡人員提供的計劃生育藥具,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技術服務人員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計劃生育專職人員負責發放,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督和管理。”
二十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管理
法律依據:
《**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六條:“市、區(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轄區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市、區(市)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
二十三、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進行檢查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各級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執行條例和本細則的情況,執行計劃生育技術標準、服務規范的情況,技術服務質量以及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的應用情況。”
二十四、責令改正為成年育齡流動人口出具假婚育證件或者拒絕為其辦理婚育證件的行為
法律依據:
《**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為成年育齡流動人口出具假婚育證件或者拒絕為其辦理婚育證件的,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建議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十五、對獨生子女父母給與一定獎勵
法律依據:
《**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條:“只有一個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核實,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獎勵:
(一)從申請當月起至子女年滿十四周歲止,每月領取不少于十元的獎勵費。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百分之五十。機關、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從行政事業費中列支;企業職工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從企業公益金中列支;城鎮失業人員和農民的獎勵費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兌現,確有困難的,由縣(市、區)財政予以適當補助。
(二)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組織職工的,退休后加發本人標準工資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為百分之百的不加發),其經費從原渠道列支。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之三十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
(三)各級人民政府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和生育兩個女孩已實施絕育手術的家庭在發展經濟中,應當給予信息、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和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社會救濟、劃分宅基地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提倡對農村自愿終生只要一個女孩的夫妻給予重獎。”
第三十二條:“對獨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養子女的夫妻,原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待遇不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給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線三分之一的照顧。
生育雙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待遇。”
第三十三條:“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又生育的,由發證機關收回光榮證,停止憑證享受的各種優待,并追回領取的各種獎勵。”
二十六、根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管理辦法》給予暫緩校驗期或注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管理辦法》第九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發證部門可以根據情況給予1至6個月的暫緩校驗期:
(一)不符合《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置標準》;
(二)超越《許可證》載明的項目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三)在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中發現有做假手術、開假證明及重大的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技術事故;
(四)評審不合格或不參加評審;
(五)限期改正或停業整頓期間;
(六)使用未經認可或不宜繼續使用的診療技術與方法;
(七)擅自聘用不具備資格的人員從事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活動;
(八)違反《條例》有關執業的規定;
暫緩校驗期滿仍不能通過校驗的,由發證部門注銷其《許可證》。”
二十七、責令改正違反《**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行為的
法律依據:
《**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人員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計劃生育技術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造成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的;
(三)未經本人診查,簽署診斷、治療等證明文件的;
(四)偽造、隱匿或者擅自銷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醫療文書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八、批準恢復生育手術
法律依據:
《**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十條:“接受絕育手術的夫妻因特殊情況需要再生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可以接受恢復生育手術。”
二十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規劃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各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的規劃,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遵循布局合理、規模適當、廣為覆蓋的原則提出,并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區域衛生規劃。”
三十、流動人口生育證明
一、當前消防執法監督面臨的問題
1、消防機構執法人員法律業務素質方面: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作為新的執法主體,其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還不能完全達到要求。對法律實體和程序方面的知識存在一定的欠缺,在實際執法過程中,往往不能準確把握、切實做到依法監督,出現法律實體和程序的不規范,造成執法的無效。
《消防法》的實施,對消防執法人員的消防業務素質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對存在的消防違法行為只有準確定性,才能正確適用法律,依據法律,準確、及時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2、消防法律文書方面:
法律文書的內容完整有效,對于整個執法的有效性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法律文書如出現內容的不完整,勢必造成執法的無效性。
正確實施消防處罰,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目前,消防處罰的主要依據是對違法人的訊問筆錄,如僅依據違法人的陳述做出行政處罰,其證據顯然不夠充分。特別在適用當場處罰時,因沒有訊問筆錄,又無其他證據證明違法事實的存在,如實施處罰將構成處罰違法。當前,《防火檢查記錄》被作為處罰的證據,但其在消防執法中的證據效力值得商榷。筆者認為其不具有法定的效力,因《行政訴訟法》規定了行政執法中的七種法定證據,而檢查記錄不在其中,法律規定不屬于法定形式的證據不得采納為證據。如果這樣,消防處罰就會出現證據不足,從而引起處罰的無效性。
二、消防執法的完善與發展
1、加強執法隊伍的建設
針對消防執法人員法律、業務素質的不足,舉辦法律知識及業務學習培訓班。結合消防業務、消防各項法律法規及有關行政法律,編輯消防執法應用全書,作為消防執法人員的指導用書,提高執法人員的法律業務水平。定期對執法人員的業務、法律知識進行考試考核,合格者才能核發消防行政執法證件,準予從事消防執法,以此提高消防執法的準確性和合法性。
2、消防法律文書的完善
《當場處罰決定書》應完整。增加附卷聯,易于歸檔成卷,便于備案查閱。其內容應載明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救濟權利,即告知當事人如不服處罰決定,可在收到該決定書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該處罰決定的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上級機關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且還應載明履行處罰決定的期限及方式。告知當事人于何時將罰款交于何地。法律文書的完整,保證消防執法的合法有效。
對于《防火檢查記錄》應作一些改動。行政執法的特有證據種類——現場筆錄,其具有合法的證據形式,具有證據效力。我們認為,《防火檢查記錄》應改為《防火現場監督筆錄》,其作為消防執法監督對現場實際關況的真實記載,不作任何形容與解釋,以及被監督單位陪同人員的簽字,使其具有了證據的證明效力,可以成為消防執法中的法定處罰依據,其結合被處罰當事人的陳述,使消防處罰做到證據確鑿充分,特別對于實施當場處罰,其作為違法事實的客觀記載以及違法人的簽名,為日后發生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提供了有力的證據,切實保證消防執法的合法有效。
《防火檢查記錄》整改意見部分,由《防火監督意見書》代替,此文書由消防執法人員依據消防法律、法規及消防技術規范提出整改意見,作為防火指導文書。消防執法人員準確清楚的寫明所提整改要求的法律依據,以及具體的整改期限。一方面,有利于被監督單位從根本認識、學習消防知識,起到監督的指導意義;另一方面,《消防法》規定對一些消防違法行為必須給予一定的整改期限,逾期不改正,才能實施處罰,此文書亦可以提供一定的證明作用。
二、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是指區屬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履行管理職責的組織。
三、下列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一)行政機關當年發生的首例行政訴訟案件;
(二)重大、群體性行政訴訟案件。
行政訴訟案件較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次數應相應增加,當年度行政訴訟案件超過10件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次數不得少于2次,其中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次數不得少于1次。
四、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應當做好下列應訴準備工作:
(一)委托1至2名訴訟人協助出庭應訴,并制作授權委托書;
(二)及時組織訴訟人,召集案件的相關經辦人員,研究應訴方案;調閱案卷,全面審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證據、程序、所適用的法律依據及規范性文件;
(三)審閱并提交答辯狀,有針對性地準備答辯提綱;
(四)就出庭應訴中可能遇到的問題及時與人民法院溝通。
五、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應當認真完成下列庭審階段工作:
(一)開庭審理前,行政機關負責人和訴訟人明確分工,落實相應職責;
(二)庭審階段,客觀全面地闡述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積極配合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活動;
(三)庭審結束時,認真查閱庭審資料,發現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不一致的,應當申請補正。
六、行政機關負責人和訴訟人應當尊重法庭,遵守法庭紀律,按時出庭應訴,做到著裝規范,舉止端莊,維護行政機關的良好形象。
為貫徹落實市年人口計生“315”工作目標,根據市人口和計劃生育領導小組《關于在全市深入開展“計生服務管理提升年”活動的實施方案》要求,進一步加強政務公開工作,提升依法行政服務水平,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政務公開的內容
(一)各級計劃生育部門共同公開的內容
1.計劃生育部門的法定職責及履行情況(辦事依據、辦事程序、辦事標準、辦事時限、辦事結果);
2.年度工作目標完成情況和重大決策及執行情況;
3.行政執法事項,主要指行政執法項目、執法依據、執法程序的執行情況,包括①計劃生育行政審批的法律依據、審批程序、審批時限;②生育政策、獎勵與優惠規定;③計劃生育行政處罰、社會撫養費征收的依據、標準和程序;④群眾不服計劃生育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救濟渠道。
4.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的執行情況;
5.服務承諾及執行情況;行政收費事項,包括行政事業收費的法律依據、收費標準和繳費辦法。
6.工作紀律;
7.監督投訴渠道和違法責任追究情況;
8.來信來訪重點案件的查處結果;
9.評選表彰先進的情況。
(二)分級公開的內容
1、市人口計生局
①生育證審批結果;
②行政處罰和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執行結果。
2.鎮、街道辦事處計生辦
①《計劃生育服務手冊》的辦理結果;
②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辦理結果;
③《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辦理、變更結果;
④計劃生育獎勵和優待情況;
⑤對違法案件的處理情況;
⑥群眾來信來訪的處理情況。
3.村(居)
①出生情況;
②結婚情況;
③《計劃生育服務手冊》、《生育證》和《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辦理情況;
④計劃生育獎勵和優待情況;
⑤對違法案件的處理情況;
⑥群眾來信來訪的處理情況;
⑦特困計劃生育家庭的救助情況。
⑧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情況。
以上內容是計劃生育政務公開的基本內容。各級計劃生育政務公開的具體內容要在基本內容的基礎上,根據群眾關心的熱點和焦點問題,結合實際,在不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情況下研究確定。
二、政務公開的要求
(一)政務公開的主要形式
政務公開工作要本著簡便易行、方便群眾和有利于監督的原則,根據不同政務的內容、性質、要求、對象等,因地制宜,采取多種形式進行公開。
1.市計生局政務公開的形式
①設置固定的政務公開欄;
②涉及與群眾利益緊密相關的事項,實行民主聽政制度;
③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開辟政務公開專欄、專版或專題節目;
④定期召開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老干部、老黨員、有關群眾等參加的座談會,通報有關政務;
⑤印制《計劃生育政務公開指南》;
⑥設立專線咨詢服務電話或專線咨詢服務臺,采用觸屏式電腦查詢系統或聲訊電話。
2.鎮、街道辦事處政務公開的形式
①設置固定的政務公開欄;
②印制《計劃生育政務公開指南》;
③設立專線咨詢服務電話,有條件的可采用觸屏式電腦查詢系統或聲訊電話。
④鎮(街)計生辦事服務窗口要設立政務信息公開查詢點和依申請公開現場受理點并提供相關服務。
3.村(居)政務公開的形式
①設置固定的政務公開欄;
②發放入戶宣傳品;
③有線廣播。
(二)政務公開的時限
法定職責和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常年公開;經常性的工作每月公開,如婚、孕、育、節育、獎勵等;臨時性工作隨時公開。
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的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應當樹立依法履職的觀念,明確自身法定職責,在實施行政管理活動中嚴格依照法律賦予的權限、范圍、程序行使權力承擔責任。街、鄉實施行政管理權應當遵守以下規則:
(一)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要理清和明確法定的行政管理職權,對不屬于行政管理職權范圍的事務,不實施行政處理;
(二)屬于行政管理范圍的事務,但本機關沒有行政管理主體資格的,應當交由有權處理機關處理;
(三)凡是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處理的行政事務必須按照規定的權限、范圍、程序、方式、幅度進行處理,不得超越職權或;
(四)對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行政事務,應在實施行政管理活動時遵守憲法、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精神,不得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二、嚴格依法規范實施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
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各級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應當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正確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確保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在行政管理的各個環節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一)各級領導實施行政決策應當按照《規劃》的要求,切實做到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1、決策事項有明確法律依據的應當依法決策,沒有法律依據的,不得違背法律原則和精神。
2、涉及土地、房屋、國有或集體資產權益處置,大額資金的使用等決策重大事項,應當進行充分的論證,或公開征求相關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經集體討論后決定。
3、涉及轄區內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權益的事項,應當充分考慮對其合法權益的保護,必要時可先采取聽證的方式征求意見,再經集體討論后決定。
4、決策經濟事務要遵循政企分開的原則,一般只決定宏觀指導性意見;以街道辦事處、鄉政府名義從事經濟活動的,應進行必要的法律論證,并有規范合法的法律文書,杜絕以口頭協議形式或個人名義從事經濟活動;
5、街、鄉對本轄區通告、規定、辦法等規范性文件的,不得自行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行政強制措施等內容,不得增設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并按照《*區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進行備案審查。
(二)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以自己名義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應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受委托實施上述行政執法行為的,應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做出,做到依據充分、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規正確、文書規范。
(三)積極解決行政爭議,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應當不斷完善社會矛盾化解和處理機制,保障人民群眾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等救濟渠道暢通有序,權利得到保障;
1、必須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條例》和《*市條例》的相關規定,依法辦理事項。
2、必須全面執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落實區政府做出的行政復議、復查決定;嚴格按照區政府《行政建議書》的內容要求,按規定時限和要求糾正錯誤行為,并向《行政建議書》制發機關做出文字報告。
三、加強和完善制度建設。
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在推進本地區依法行政工作中應加強制度建設,在依法行政的意識、能力和保障各方面形成體系,加快基層法治政府建設進程。重點建立和完善領導干部學法制度、政務公開制度、科學民主依法決策制度、行政責任追究制度、推進依法行政情況報告制度。
街道辦事處每年要將本機關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情況向*區街道工作辦公室報告;鄉人民政府每年要將本級人民政府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情況向鄉人大和*區農業工作委員會報告。
四、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按照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的原則,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要逐步建立、完善和嚴格落實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對決策、執行和行政糾紛處理各環節的責任,應明確追究的情節、方式,做到“誰實施,誰負責”。
五、加強和完善機構建設
到目前為止,中國還沒有構建出具有全國性意義的法律層面上的管理責任機制以及管理制度。在政府公信力日趨下滑的現在,中國在現階段的首要目的是構建出具有全國性意義的法律層面上的管理責任機制以及管理制度。行政執法檔案具備著至關重要的法律職能,對執法檔案進行管理也具有著很大的意義,它是行政法律是否可以有效的對公權力進行限制的關鍵。
【關鍵詞】
行政執法檔案;法律功能;管理責任;管理制度
行政法的產生主要是在斗爭過程和革命中妥協的產物,它存在于社會的最主要的目的在于限制公權力。所有的權力自從出現開始就具備著天生的擴張性。就行政權力而言,如果沒有受到法律的制約,就一定會使公民具有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所謂行政執法,指的就是實施行政權力,所以就行政執法而言,執法主體一定要嚴格的根據行政法律程序執行,切實做到合理行政、依法行政,力求用最小的成本獲取行政目的。行政執法檔案是指行政機關在行使權力時所積累的檔案材料,它記錄著整個行政執法的過程。
一、行政執法檔案以及具備的法律功能
行政執法檔案指的主要是具備行政權力的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能時積累的法律文書資料,它是對行政執法過程進行記錄以及真實反映的,是在行政訴訟案以及行政復議中對行政行為具有的合法性進行判斷的依據。總而言之,行政執法檔案指的主要是在對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以及行政檢查進行實施的活動中所形成的文字、聲像、圖表以及電子載體等多種形式的記錄。就功能而言,行政執法檔案主要對行政執法的過程進行真實的記錄,它是行政案件中對行政行為具有的合法性進行判斷的依據,還是行政行為受到社會監督以及法律監督的反映以及依據,是執行實踐行政問責制并對行政責任進行確切追究的法律依據。
二、行政執法檔案的管理責任及其管理制度
行政執法檔案管理的責任指的主要是對執法檔案進行管理時必須要承擔的責任。近幾年,電子數據檔案不斷的增多,對行政執法檔案進行管理的過程也變得越來越復雜,還會不斷的出現違法和違規的行為。追究具體原因,最關鍵的為沒有健全和完善的行政執法檔案管理制度,缺失健全的管理責任機制。
(一)缺失健全的檔案管理制度
在現階段,盡管有很多地方(大連、哈爾濱)相繼的出臺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但都是地方級別的,不僅在檔案管理的手段以及管理目的上存在著很大的片面性,關鍵的是作為具有地方性的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在對檔案管理制度進行制定過程中的權限方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地方性法律法規以及政府規章不能實施大部分嚴厲的刑事處罰以及行政處罰。根據我國的《行政處罰法》、《立法法》以及《憲法》等的規定,地方性的法律法規只能進行不被限制人生自由的處罰和一定數額罰款,而地方政府規章也只可以進行警告以及數額較小的罰款,由此可見它們所具有的處罰力度較弱。這也是導致檔案管理制度在實行過程中通不能有效發揮自身職能的關鍵。所以,具有全國性意義的法律層面上的管理責任機制以及管理制度的構建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缺乏健全的管理責任機制
行政執法檔案在進行管理過程中的責任機制,主要指在對檔案進行管理的過程中出現的違反機關制度的違規行為以及違法犯罪行為,應該如何認定和應該承擔哪種法律責任的相關管理機制。政執法檔案在進行管理過程中的責任機制,在我國法律體系里還沒有被建立,現階段所追究的和檔案管理相關的責任一般都是按照《檔案法》中的規定。而行政執法的檔案的內容和其他檔案進行比較,具備著很大的差異,它既可以使檔案自身的作用得到充分的發揮,還可以代表著政府的公信力,如果根據普通的檔案管理責任對其進行追究就顯得處罰力度很弱,不能使對行政執法檔案在進行管理的過程中的目的順利的實現。缺失行政執法檔案在進行管理過程中的責任機制,還導致所有行政機關在管理行政執法檔案時不能進行足夠的重視,并缺失強有力的制度保證,一旦出現問題就采取內部解決的措施,有時還由于部門的利益而掩蓋,并幫助違法者撒謊,從而導致檔案管理將要面臨著非常嚴重的信任危機。例如前幾年在浙江杭州發生“70碼”時間以后,公安機關在人們心中的信賴度大大的降低。后來在很多地方的交通執法過程中,人人往往會質疑執法行為,從而使政府形象受到嚴重的損害,還對全國范圍內進行行政執法產生了重大的影響。
行政執法作為行政訴訟以及行政復議的裁決依據,是對行政機關行使自身行政執法職能進行科學合理的法制監督以及社會監督的重要前提,還是對行政責任實施追究的重要法律依據。
三、結語
行政執法檔案對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以及執行行政執法的控制等方面具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它也是實施依法行政的關鍵。但目前我國還沒有構建具有全國性意義的法律層面上的更加權威的檔案管理制度,也缺失健全的管理責任機制,所以導致在進行檔案管理行政執法的過程中出現了許多違法違規現象,對政府形象以及公信力造成了嚴重的損害。基于這種情況,一定要構建健全的管理責任機制和檔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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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法》第三章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不要求公開交易,這就存在政府機關把其股權低價轉讓的風險,故基于國有資產安全考慮應當進行公開轉讓。另外,國有資產得利于其“官方背景”在行政審批、行政管理中存在較大優勢。因此,國有企業較之民營企業具有更多的競爭優勢。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國家資產管理模式的僵化,國有企業也存在一定的劣勢,加之市場競爭的效果很有可能使國家資產出現負盈利的情況。國有企業是否能夠盈利是國有資產能否保值增值的關鍵。所以,為了國有資產安全應當從企業的盈利狀況出發制定國有資本的退出機制,及時處理虧損企業或股份,保證盈利企業或股份的轉讓符合自身價值。同時,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第六行政審批的決定》精神,“凡是市場能夠解決的政府應當退出”、“進一步理順政府與企業的關系”,一方面,從源頭上應當限制國有資本進入市場經營,另一方面也要制定政府資本退出市場經營性主體的實施辦法,使政府機關退出市場主體避免發生“于民爭利”的情況,同時也能維護國有資產安全。第二,股權轉讓批準程序混亂,缺乏監督機制。國有股權的轉讓程序不同機關之間存在不同做法,同一機關對不同事項也存在不同做法。例如,上文提到的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對股權轉讓公開進行與否的規定。另外,轉讓程序與批準轉讓的程序都存在不規范、不合法的地方。上海市市容環衛職工療養度假服務中心是國有獨資機構,上海綠化和市容管理局做出的轉讓其100%股權復批中提到“根據局黨政班子行政常務會議精神,現批復如下”⑧,其中黨委班子直接參與國有資產的轉讓是不合法的,據此應當制定規范的轉讓程序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另外,誠如學者所言:“參與模式強調公眾的作用,并認為他們的參與是監督公共部門的最佳手段。”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公共行政民營化的過程也就是政府廣泛聽取公眾意見的過程。⑨股權轉讓一方面會影響到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會直接影響到受讓人的權利。所以,應制定良好的監督機制,建立公開轉讓制度,方便公眾監督。
2公共服務的民營化
現代政府不僅是維持秩序的“守夜人”,隨著社會發展人們對政府職能也有了更多的需求,提供一定的公共服務是現代行政的一個重要方面。⑩一方面,人們希望政府盡可能的“小”,以避免政府傷害公民權利加重公民負擔;另一方面,要求政府越來越多地積極行政,提供盡可能多的公共服務,這就是公共服務私人化產生的宏觀背景。如果排除私人參與,政府很難靠一己之力滿足人們的公共服務需求。上海市市政建設等領域為私人提供公共服務方面提供了有益的探索。上海市在2004年率先提出了“環衛作業走向市場化”,培育一批具有一定經營規模、較強市場開拓能力的環衛企業作為市場運作主體,初步形成一個統一開放、有序競爭、相對有形的市容環衛作業服務市場,并鼓勵社會資金、境外資金采取多種形式參與生活垃圾處理等投資建設,打破了市容環衛工作由政府包辦的局面。瑏瑡之后,上海市又先后出臺了《上海市環境衛生經營招標投標管理試行辦法》、《上海市環境衛生作業經營服務質量考核標準(試行)》,規范了私人提供環衛公共服務的各項實施辦法。在城市綠地建設、行道樹養護、市政設施養護等其他方面,上海市也都為私人進入市政服務領域制定了招標投標辦法。按照我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必須招標的政府工程建設項目包括以下三類:第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第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項目;第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公共服務必然使用政府資金,所以私主體進入公共服務領域都應當通過招標投標程序。但由于私人提供公共服務不同于一般的工程建設,所以也不可能適用統一的招標程序。為此,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市政設施養護維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定》、《上海市公共綠地和行道樹養護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上海市環境衛生經營招標投標管理試行辦法》等,政府規章或文件對環衛、綠化、道路養護等領域分別進行了規定。這種公共服務私人化的立法模式,符合國家《招標投標法》的一般性規定,同時也符合上海市公共服務領域的自身特點。更重要的是加強了民營化的法制化水平,使私人進入公共行政于法有據、有法可依。但當前上海市在公共服務民營化方面仍存在些不足。首先,公共服務私人化的范圍不明確,根據上海市的政府規章與規章以下文件的規定,上海市在衛生環衛、市政養護、菜市場管理、綠地建設等多個公共服務領域都建立了私人進入機制。但對這些領域的范圍目前還沒有統一的認識,即哪些公共服務可以交由市場主體提供還沒有清晰的范圍。其次,對私人提供的公共服務質量缺少考核機制。私人提供的是公共服務,所以影響到了公共利益,因此應制定相應的評價標準對私人所提供的公共服務進行評價。在這方面上海市己經制定了《上海市環境衛生作業經營服務質量考核標準(試行)》,但在其他如綠化園林管理等方面,還缺乏一定的具體標準對服務質量進行考察。據此應當構建公共服務質量考核機制,明確考核結果不合格的處罰措施并對質量考核的內容進行公布,由公眾監督。再次,對私人企業利益的保護機制缺乏。私人企業中標后就與政府機關形成了合同關系,即政府購買由私人提供的公共服務供公民使用。合同雙方都負有認真履行合約的義務,但是由于政府作為民營化的主導力量和制度安排者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政府機關處于比較強勢的地位,瑏瑢很可能損害到私人的利益。所以,有必要建立一定的特別保護機制,保護私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3行政行為的民營化
關鍵詞:稅務行政執法;自我保護;稅收征管法
近年來,我國的稅收法律體系不斷建立和完善。但由于我國地域遼闊,情況復雜,所以目前的稅收法律在稅收實踐工作中也暴露了一些問題,例如稅收任務問題、法律規定含糊或不明確等等。那么作為稅收行政執法人員在稅收執法實踐中遇到這些問題該怎么辦?根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稅收執法人員首先應該是一個社會人,在執法的過程中同樣也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事,并且要學會自我保護,免得出現執法犯法的現象。所以稅務行政執法人員也應懂得自我保護,以適應日益復雜的稅收檢查工作環境。那么稅務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如何實現自我保護呢,筆者認為,稅務執法人員應當從如下幾個方面做起。
一、多掌握相關的法律知識,以增強對稅收執法法律依據的理解
稅務行政執法的依據是稅收法律,稅收法律不是一部單獨的法律,而是法律體系。這個法律體系也不僅僅是帶有“稅”字的法律構成,而且還包括其他一些不帶“稅”字的法律。稅務行政執法如果離開其他相關法律來理解帶“稅”字的法律,那是很難貫徹到位的。例如,某稅務機關于2005年11月11日對某納稅人采取了稅收保全措施,納稅人于11月12日上午9時繳清了稅款滯納金,稅務機關于11月13日下午3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如果按照舊《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應當是在24小時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那么該稅務機關解除稅收保全措施則超出了規定的時間界限。現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將稅務機關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的時限由24小時改為一日,那該稅務機關于11月13日下午3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是否屬于立即解除了保全措施呢?關鍵就在于如何理解“一日”的規定。《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歷年、月、日、小時計算”。“規定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從規定時開始計算。規定按照日、月、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一天開始計算”。“期間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點。有業務時間的,到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截止。”參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上述稅務機關是屬于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的。
二、參照司法實踐判斷稅務行政執法活動的正確性
例如,《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什么是稅務機關通知申報?過去稅務實踐工作中有三種看法:一是在納稅人不申報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必須書面通知其申報;二是稅收征管法本身就規定了納稅人只要是發生納稅義務就應當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也就是說稅收征管法的出臺就是通知了;三是認為在辦理稅務登記時,稅務機關同時要辦理稅種登記,告訴納稅人應該繳哪些稅,如何繳稅等等,這個過程就是一種通知。那么究竟上述哪個觀點是正確的呢?目前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對此并無具體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11月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第二條對上述問題做了具體解釋:“稅務機關通知申報”分三種情況:一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已經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或者扣繳稅款登記的即為稅務機關通知申報;二是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必須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三是尚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稅款登記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也必須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該司法解釋是對刑法二百零一條偷稅罪的解釋,明顯不能作為稅務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而稅收法律、法規對上述問題又沒有做具體規定,那么在稅務實踐工作中應該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來理解上述問題。司法解釋實際上就是對司法實踐標準的統一,司法解釋一旦出臺,下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執行。也就是說,司法機關就是按照上述司法解釋理解上述兩個問題的,這就是司法實踐。所以稅務機關在實際工作中根據上述司法實踐來判斷什么是稅務機關通知申報,在司法實踐中是站得住腳的。
在稅收檢查執法過程中,除了要多掌握相關書面的法律知識,多看稅收方面的案例之外,還應該多看民事、刑事方面的案例。通過這些案例可以把握法官、檢察官對相關問題是如何理解的。另外,在稅收執法過程中稅務機關還應當多與法官、檢察官溝通。因為法官、檢察官對稅收政策和會計制度并不如稅務人員熟悉,稅務機關應當多向法官、檢察官多介紹稅收法律法規和會計法律法規的規定,使其對涉稅案件的理解更準確。
三、對稅務機關的行政權力從嚴把握,對納稅人的義務從寬把握
稅收法律體系明確了征納雙方在稅收分配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但有些權利和義務明確得不是很具體,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如何把握征納雙方在稅收分配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又成了一個重要問題。解決這個問題的原則應當是:對稅務機關的行政權力從嚴把握,對納稅人的義務從寬把握。例如,《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從字面理解,“扶養”是指同輩之間的一種幫助關系,而不包含老人和兒童。對老人應當是用贍養,對兒童應該是用撫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釋第十二條也是這么理解的。那么能據此說明上述《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就不包含老人和兒童了嗎?很明顯是不能這么理解的。再有,什么是家屬?《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六十條對此做了含糊的解釋: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所稱個人所扶養家屬,是指與納稅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親屬以及無生活來源并由納稅人扶養的其他親屬。根據這個規定好象是不共同居住的配偶就不是納稅人的家屬了?那么對“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應如何理解呢?正確的理解應當是:納稅人的配偶以及符合下列三個條件的其他人,三個條件是:一是與納稅人共同居住生活;二是無生活來源;三是由納稅人扶養。只要是符合這三個條件的,不管與納稅人是什么關系都應當是納稅人的家屬。
四、合理理解稅務行政執法依據
法律條文是死的,如何在稅收執法過程中運用法律條文這就需要依靠稅務行政執法人員根據不同的事實合理理解運用了。那么稅務行政執法人員對稅收法律條文的理解是否正確就直接關系到征收權力的落實和納稅人利益的保護。
例如,《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這個規定的宗旨是為了保全稅款不至流失,即為一種稅收保全措施,也就是賦予稅務機關在特定條件下的提前征收權力。提前征收畢竟是對納稅人權益的合法侵犯,但如果錯誤地運用了這個權力則是對納稅人權益的非法侵犯了。提前征收的前提是: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那么什么是“有根據”認為呢?一種說法是有一定線索,另一種說法是有證據。根據一定的線索作出符合邏輯的判斷可能會發生什么,那是將來可能會發生的事,也就是說根據一定的線索作出符合邏輯的判斷可能會發生什么這只能是一種可能,或者說有跡象,但并不一定就會發生,那就更不是行為了。因為行為是正在發生或者過去已經發生過的,將來可能會發生的那是跡象。《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明確的前提條件是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所以,“有根據”就不能理解為是有線索就可以了,而應當理解為有一定的證據,但也不能理解為要有充分的證據,因為稅務機關要掌握充分的證據可能需要相當長的時間,而提前征收的目的就是為了及時防止稅款流失,如果等到收集到納稅人逃避稅款的充分證據后也就失去了提前征收的必要了。
五、正確認識和理解各級稅務機關和地方政府的涉稅文件
人無完人,都難免犯這樣那樣的錯誤。法律、法規、規章和各種規范性文件也都是由人制定出來的,所以也難免存在一些問題,有些可能是出于某種目的有意識地出臺的錯誤的文件,例如有些地方政府違反法律法規出臺的擅自減免稅的規定等。所以稅務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應當正確認識和理解各級稅務機關和地方政府的涉稅文件,對那些已經出臺的稅收方面的各種文件應當認真研究其合法性,以避免執行錯誤的文件導致納稅人合法權益的損害,導致不必要的行政訴訟,甚至于執法犯法。
那么如果稅務執法人員發現有關規定是錯誤的該怎么辦呢?對此,《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和《公務員法》已做了明確規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一律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后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六、細節決定成敗
細節并不一定就決定成敗,但成敗關鍵就在于細節。目前,在稅務行政執法人員思想中有這么一種普遍的想法,就是:我就這么做了也沒有出現什么問題啊。對的,納稅人不告的確是沒有問題,但納稅人把稅務機關告上法庭后那些細節就成了決定稅務行政訴訟勝敗的關鍵了。在稅務行政執法過程恰恰又有很多方面的細節,如果對這些細節稍不注意就又可能導致稅務行政決定的失效,導致稅務行政復議或者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的發生。如某稅務稽查局所作出的《稅務處理決定書》中有個數據與事實不符,打印校對時也沒有發現,依法送達納稅人后,納稅人發現了這個問題,把稅務機關告上了法庭,最后法庭判決該處理決定與事實嚴重不符,作出撤消該處理決定的判決。再如,某稅務所對納稅人作出了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并依法送達后,納稅人在三個月內既不履行,也不申請稅務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稅務所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對納稅人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在《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上是加蓋該稅務所還是該稅務所所屬的縣級稅務機關的公章呢?對此很多稅務執法人員認同應該加蓋縣級稅務機關的公章,因為稅務行政處罰強制執行都應該經縣以上稅務局批準。如果在《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上加蓋的是縣以上稅務局的印章,則說明這次稅收強制執行的執法主體即是該稅務局。而《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可見,強制執行的主體應當是“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也就是說,誰作出的處罰決定應當由誰實施強制執行措施,而上述稅務行政處罰是由稅務所作出的,所以對稅務所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強制執行的主體也應當是該稅務所。
七、執法程序要合法
作為稅務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的稅收法律體系既包括實體法也包括程序法。稅收實體法主要是指各稅種的法律法規,稅收程序法主要是《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對稅款征收、稅務管理和稅務檢查的程序做了具體規定,在稅務行政執法應當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進行。在稅務行政執法過程中,不管稅收實體法運用得如何正確,只要是執法程序上發生錯誤都會導致稅務行政訴訟的敗訴。以往的事實證明,很多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的敗訴敗就敗在執法程序違法方面。
八、行必有法
關鍵詞:氣象;執法;發展
一、引言
氣象行政執法是氣象主管機構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職能的重要方式之一,氣象主管機構依法履行對外管理的過程中,氣象行政執法主體是否適格,氣象行政執法行為是否規范、合法,不僅對于維護氣象行政相對人具有直接利害關系,同時對維護氣象主管機構的良好執法形象也是至關重要的。《氣象法》的頒布實施,賦予氣象主管機構行政執法權,作為氣象行政執法主體機關,如何依法行政,保證氣象事業快速有序發展,有更高的具體要求。本文從氣象部門實際出發,分析目前氣象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確立有效的氣象行政執法行為的一些建議。
二、氣象行政執法的解釋
氣象行政執法是指氣象主管機構基于氣象法律、法規的授權,為實現公共利益,依法對相對人實施處理權、保障實施權等具體行政行為的總稱。具體體現為在氣象行政部門職權范圍內依法實施監督管理和依法查處違反活動,它是保證氣象法制建設的重要措施。
三、氣象行政執法的特點
⑴行政性。氣象行政執法是氣象主管機構依據氣象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針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或事采取某種具體行政措施。
⑵程序性。氣象行政執法既要執行實體法,同時執行程序法,任何一方面的欠缺都可能導致行政執法無效。
⑶強制性。只要發現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氣象主管機構就可依法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⑷可訴性。氣象行政執法一旦出錯,必然會直接損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相對人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必然會對氣象行政執法行為提起復議、訴訟等。
⑸服務性。氣象行政執法主體不但是管理者,還是服務者。其服務于氣象的公共性,服務于氣象的安全保障功能和服務于氣象的資源。
四、氣象行政執法的依據
氣象行政執法依據是指實施氣象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按照法律效力等級由高到低的順序排列氣象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的順序應當是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規章。
⑴憲法。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一切執法活動的依據。
⑵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有《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許可法》,這些法律為氣象行政執法提供了程序上的依據。非基本法律有《氣象法》,是氣象行政執法的實體依據。
⑶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氣象行政執法依據的重要組成部分,《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對違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規范或者操作規程、未按照批準的空域和作業的時限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行為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進行處罰。《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對未經批準擅自升放、未按照批準的申請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等違法行為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進行行政處罰。
⑷地方氣象法規。是氣象行政執法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執法的依據。
⑸氣象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氣象規章。這些規章對氣象主管機構的行政主體資格和執法范圍均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五、氣象行政執法的存在問題
⑴對氣象違法行為的性質界定不夠準確,存在處罰畏難情緒。氣象主管機構的執法人員面對嚴格的處罰程序和相對人維權意識和水平的不斷提高,存在處罰畏難情緒,擔心處罰程序操作不當引訟,從而出現了該罰不罰的現象。
⑵證據收集欠規范、完整。在實際工作中,執法人員在大多數情況下僅依據對當事人、證人的調查筆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很少有在收集當事人陳述后,圍繞違法行為的再行收集證人證言、制作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其他相關證據。而作為行政處罰主要判斷依據的調查筆錄由于只是一個獨立的的證據在沒有其他相關證據的印證下形成證據鏈的情況下,調查筆錄的效力就會受到質疑。
⑶行政處罰受到的外部干擾大,執法人員處罰顧慮多。隨著城市的不斷擴展,使原先處于城市邊緣的氣象探測場被高層建筑所包圍,破壞氣象探測環境的行為時常發生,面對這類氣象違法行為,氣象主管機構因為顧慮政府或相關部門的關系而不敢執法。
⑷氣象執法崗位專業法律人員缺乏。執法人員雖經過省、市級的培訓,掌握有關法律、法規,但面對嚴格的立案、調查、取證、定性、聽證、處罰程序沒有十分準確的把握。
六、氣象行政執法的規范建設
⑴以《氣象法》為依據,抓緊完善地方性氣象法規體系建設,制定與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如涉及氣象災害防御、氣象信息制作和、雷電管理等方面的內容。
⑵更新執法觀念,明確氣象行政處罰關系。氣象行政執法人員要提高對行政處罰目的、意義和性質的認識,做到明確氣象行政執法權威和維護相對人合法權益之間、氣象行政執法與尊重相對人的人權、氣象行政執法與構建和諧社會的關系。
⑶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權,確保氣象行政處罰內容合法。慎重運用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權,做到執法過程符合法定程序,對違法者的處理幅度適當,避免出現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權責脫節等現象。
⑷提高氣象行政執法的技術水平。要對氣象違法行為進行分類和整理,對每一類違法行為的性質、特征和重要環節,調查取證的程序、證據的保存和使用等問題加以明確,做到取證準確、及時、合法、有效,確保處罰行為依據的違法事實確鑿、證據確實、充分。
⑸全面提高氣象行政執法人員的整體法律素質。對氣象行政執法人員圍繞行政處罰的基本知識、氣象法律法規和規章等內容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律知識培訓,提高法律素質。
七、氣象行政執法的發展方向
⑴執法的重心基層化。執法的重心應當放在地(市)級氣象主管機構。省級氣象主管機構主要是對地(市)級氣象主管機構的執法進行指導協調、監督檢查以及查處影響重大的違法行為和跨區域的氣象違法案件。
⑵規范執法程序,完善氣象行政許可流程和統一執法文書格式,提高執法工作效率和執法質量。
⑶執法隊伍專職化,建立定期培訓制度,提高執法質量。“省會城市的氣象主管機構要有3-5名專職氣象行政執法人員;地(市)級氣象主管機構要有2-4名專職氣象行政執法人員;縣氣象主管機構要2人以上兼職人員承擔本單位的氣象法制工作。”每年定期舉辦以氣象法律法規為主要內容的培訓班,使執法人員做到“科學執法、公正執法、廉潔執法、文明執法”。
⑷執法宣傳。通過“3•23”世界氣象日、“12•4”全國法律宣傳日、網絡、手機短信等渠道和形式,廣泛宣傳氣象法律法規和規章。努力把氣象法律、法規知識宣傳到社會的各方面,減少氣象違反案件的發生。
八、結束語
氣象行政執法是行政執法在氣象行政中具體運用,具有一般行政執法的特點,又具有氣象行政的特有的特性,只有使氣象行政執法進一步走上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才能推進氣象事業的飛躍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