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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11月1日施行,目的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明確了安全責任制并規定了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2、安全生產法簡介
《安全生產法》確立的我國安全生產基本法律制度:
企業負責——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即“管生產,必須管安全”;
國家監察——政府依法對企業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即安全監察、安全審查;
行業管理——由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授權的資產經營管理機構或公司,實施直管、專項監管;
社會監督——工會、群眾、媒體輿論;
中介服務——國家推行安全生產技術中介服務制度。
3、《安全生產法》賦予從業人員有關安全生產和人身安全的基本權利,可以概括為以下五項:
(一)享有工傷保險和傷亡的求償權。
(二)危險因素和應急措施的知情權。
(三)安全管理的批評檢控權。
(四)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權。
(五)緊急情況下的停止作業和緊急撤離權。
4、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資金投入主要包括: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教育、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防暑降溫等
安全基礎知識
1、安全的定義:
安:無危( 危險、危害)為安。
全:無損( 損傷、損害、損壞、損失)為全。
安全(safety),顧名思義.“無危則安,無缺則全”,即安全意味著沒有危險盡善盡美,這是與人的傳統的安全觀念相吻合的。
其一,安全是指客觀事物的危險程度能夠為人們普遍接受的狀態。
其二,安全是指沒有引起死亡、傷害、職業病或財產、設備的損壞或損失或環境危害的條件。
其三,安全是指不因人、機、媒介的相互作用而導致系統損失、人員傷害、任務受影響或造成時間的損失。
2、安全生產
是指在生產過程中保障人身安全和設備安全。就是說:既要消除危害人身安全與健康的一切有害因素,同時也要消除損害產品、設備或原材料的一切危險因素,保證生產正常進行。
3、我國安全生產的方針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
4、什么是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根據安全生產法規建立的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工程技術人員、崗位操作人員在勞動生產過程中對安全生產層層負責的制度。
5、安全生產責任制的作用:
(1)明確了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及其他負責人、各有關部門和員工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負的責任。
(2)在各部門及員工間,建立一種分工明確、運行有效、責任落實的制度,有利于把安全工作落到實處。
(3)使安全工作層層有人負責。
6、什么是特種作業?
l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1)電氣作業(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3)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5)登高架設作業(6)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7)壓力容器作業(8)制冷作業 (9)爆破作業(10)礦山通風作業(11)礦山排水作業(12)礦山安全檢查作業 (13)礦山提升運輸作業 (14)采掘(剝)作業(15)礦山救護作業(16)危險物品作業(17)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批準的其它作業
7、三級安全教育
企業安全生產教育的3種形式是指新(工人三級安全教育、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和經常性安全教育)。
三級安全教育是指新入廠職員、工人的(廠)級安全教育、(車間)級安全教育和(崗位(工段、班組))安全教育,它是廠礦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制度的基本形式。
8、哪些屬于不安全行為?
A、操作錯誤、忽視安全、忽視警告:未經許可開動、關停設備等。
B、造成安全裝置失效:撤除安全裝置,或安全裝置堵塞。
C、使用不安全設備
D、手代替工具操作
E、冒險進入危險場所
F、攀坐不安全位置
G、在必須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的作業或場合忽視其作用:不按規定配戴護目鏡、不戴防護手套、不穿安全鞋、不戴安全帽、在受限空間不戴呼吸器等。
H、不安全裝束:操縱旋轉設備時帶手套等。
9、職工的安全職責
(1)自覺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不違章作業,并隨時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2)遵守有關設備維修保養制度的規定;
(3)愛護和正確使用機器設備、工具,正確佩戴防護用品;
(4)關心安全生產情況,向有關領導或部門提出合理化建議;
(5)發現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時向組長或有關部門匯報;
(6)發生工傷事故,要及時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報告領導,并協助調查工作;
(7)努力學習和掌握安全知識和技能、熟練掌握本工種操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規程;
(8)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思想和自我保護意識;
(9)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對個人安全生產負責。
10、員工的權利
①知情權,即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②建議權,即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③批評權、檢舉、控告權,即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④拒絕權,即有權拒絕違章作業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⑤緊急避險權,即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⑥依法向本單位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的權利;
⑦獲得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⑧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等。
11、安全帽的防護作用:
防止物體打擊傷害
防止高處墜落傷害頭部
防止機械性損傷
防止污染毛發傷害
12、安全帽使用注意事項:
(1)要有下額帶和后帽箍,并拴系牢固,以防帽子滑落與碰掉;
(2)熱塑性安全帽可用清水沖洗,不得用熱水浸泡,不能放在暖氣片上、火爐上烘烤,以防帽體變形;
(3)安全帽使用超過規定限值,或者受過較嚴重的沖擊后,雖然肉眼看不到裂紋,也應予以更換。一般塑料安全帽使用期限為三年;
(4)佩戴安全帽前,應檢查各配件有無損壞,裝配是否牢固,帽襯調節部分是否卡緊,繩帶是否系緊等,確信各部件完好后方可使用。
13、防護眼鏡和面罩的作用:
(1)防止異物進入眼睛
( 2)防止化學性物品的傷害
( 3)防止強光、紫外線和紅外線的傷害
(4)防止微波、激光和電離輻射的傷害
14、防護眼鏡和面罩使用注意事項:
(1)選用的護目鏡要選用經產品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產品;
(2)護目鏡的寬窄和大小要適合使用者的臉型;
(3)鏡片磨損粗糙、鏡架損壞,會影響操作人員的視力,應及時調換;
(4)護目鏡要專人使用,防止傳染眼病;
(5)焊接護目鏡的濾光片和保護片要按規定作業需要選用和更換;
(6)防止重摔重壓,防止堅硬的物體磨擦鏡片和面罩
15、防塵防毒用品的作用:
(1)防止生產性粉塵的危害。由于固體物質的粉碎、篩選等作業會產生粉塵,這些粉塵進入肺組織可引起肺組織的纖維化病變,也就是塵肺病。使用防塵防毒用品將會防止、減少塵肺病的發生。
(2)防止生產過程中有害化學物質的傷害。生產過程中的毒物如一氧化碳、苯等侵入人體會引起職業性中毒。使用防塵防毒用品將會防止、減少職業性中毒的發生。
16、防護手套的作用:
(1)防止火與高溫、低溫的傷害。
(2)防止電磁與電離輻射的傷害。
(3)防止電、化學物質的傷害。
(4)防止撞擊、切割、擦傷、微生物侵害以及感染。
17、防護手套使用注意事項 :
(1)防護手套的品種很多,根據防護功能來選用。首先應明確防護對象,然后再仔細選用。如耐酸堿手套,有耐強酸(堿)的、有耐低濃度酸(堿),而耐低濃度酸(堿)手套不能用于接觸高濃度酸(堿)。切記勿誤用,以免發生意外。
(2)防水、耐酸堿手套使用前應仔細檢查,觀察表面是否有破損,采取簡易辦法是向手套內吹口氣,用手捏緊套口,觀察是否漏氣。漏氣則不能使用。
(3)絕緣手套應定期檢驗電絕緣性能,不符合規定的不能使用。
(4)橡膠、塑料等類防護手套用后應沖洗干凈、涼干,保存時避免高溫,并在制品上撒上滑石粉以防粘連。
(5)操作旋轉機床禁止戴手套作業。
18、絕緣鞋(靴)的使用及注意事項 :
(1)應根據作業場所電壓高低正確選用絕緣鞋,低壓絕緣鞋禁止在高壓電氣設備上作為安全輔助用具使用,高壓絕緣鞋(靴)可以作為高壓和低壓電氣設備上輔助安全用具使用。但不論是穿低壓或高壓絕緣鞋(靴),均不得直接用手接觸電氣設備。
(2)布面絕緣鞋只能在干燥環境下使用,避免布面潮濕。
(3)穿用絕緣靴時,應將褲管套入靴簡內。穿用絕緣鞋時,褲管不宜長及鞋底外沿條高度,更不能長及地面,保持布幫干燥。
(4)非耐酸堿油的橡膠底,不可與酸堿油類物物質接觸,并應防止尖銳物刺傷。低壓絕緣鞋若底花紋磨光,露出內部顏色時則不能作為絕緣鞋使用。
(5)在購買絕緣鞋(靴)時,應查驗鞋上是否有絕緣永久標記,如紅色閃電符號,鞋底有耐電壓多少伏,等表示;
鞋內有否合格證,安全鑒定證,生產許可證編號等。
19、防靜電鞋、導電鞋的使用注意事項 :
1)在使用時,不應同時穿絕緣的毛料厚襪及絕緣的鞋墊。
2)使用防靜電鞋的場所應是防靜電的地面,使用導電鞋的場所應是能導電的地面。
3)禁止防靜電鞋當絕緣鞋使用。
4)防靜電鞋應與防靜電服配套使用。
5)穿用過程中,要按規定進行電阻測試,符合規定才可使用。
20、安全帶的作用:
預防作業人員從高處墜落
21、安全帶使用注意事項 :
(1)在使用安全帶時,應檢查安全帶的部件是否完整,有無損傷,金屬配件的各種環不得是焊接件,邊緣光滑,產品上應有“安鑒證”。
一、健全管理體制,夯實“責任墻”。畜產品質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內容,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區委區政府專題研究細化分解部門監管責任、鎮街領導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列出責任清單、明確監管任務。建立了區、鎮(街)、村三級負責的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網絡和體系,出臺了畜產品生產全程控制、產地檢測準出、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和責任追究等制度,形成了“齊抓共管、層層落實、主動作為”的良好工作局面。
二、創新監管平臺,織密“防護網”。將全區動物養殖場、獸藥GMP企業、飼料企業、屠宰企業等監管對象全部納入“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對象目錄庫和質量安全應急管理系統,建成畜牧獸醫服務“110”云服務平臺、生豬產品質量溯源系統和獸藥飼料安全生產電子監控系統,對動物防疫檢疫、無害化處理、養殖環境監管等實行數字化管理,實現“養殖―屠宰―加工―交易”的全程溯源、全程監控、全程服務、全程公開,大大提升了監管效能和應急處置水平。
三、落實防檢機制,打好“主動仗”。為從源頭防范控制畜禽疫病風險,我們建立了“以監促防、以檢計酬、網格管理、采檢分離、采血補償、風險評估、分片出證、不達標問責”的防疫檢疫監管考核模式,對轄區散養監測單元、規模化養殖場采集血樣,免疫抗體水平高于國家規定標準。在全區設立21個動物產地檢疫報檢點和2個檢疫省級道口,在畜禽屠宰場派駐官方獸醫,嚴把動物檢疫檢驗關口。今年以來共檢疫生豬126萬頭,檢疫畜禽產品1.7萬噸,檢疫率100%。經常性開展以打擊“瘦肉精、三聚氰胺”等為重點的專項行動,抽檢合格率和案件查處率達100%。
近日,國務院國資委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深入組織開展好第一個安全生產法宣傳周活動的通知》,明確從2017年起,將每年12月的第一周(12月1日~7日)作為《安全生產法》宣傳周。
xx公司超前謀劃,精心組織,強化措施,通過“四個著力”,開展首個《安全生產法》宣傳周活動,全面提高公司管理人員及一線作業工人的法規意識、法制觀念及綜合素質,讓大家學法、懂法從而知法、守法。主要做法總結如下:
著力法制教育——學法
公司采取集中學習等方式,深入學習《安全生產法》等與安全生產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通過以案說法的方式剖析典型事故案例,強化警示教育,震懾非法違法行為,推動安全生產常抓不懈,增強了職工安全法律意識,了解了《安全生產法》規定的主要內容,并通過一系列的警示教育案例,對安全生產的必要性有了更深的認知。
著力普法咨詢——懂法
公司各單位集中開展安全生產法咨詢活動,采取現場咨詢、張貼海報標語、發放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普及讀物等方式,宣傳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在全公司形成安全生產遇事找法、辦事依法、解決問題靠法的思想自覺和行為自覺。
著力宣傳氛圍——知法
公司充分利用QQ群、微信群、微信公眾號等媒體平臺,開展《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活動,開展集中宣傳,加強新聞報道,積極推動在全公司樹立安全生產法治權威和法治信仰,努力提升職工安全生產意識和法治觀念。
撰寫人: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
2021年安全生產大檢查宣傳教育工作總結
為貫徹落實各級__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及部署,配合劍河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安全生產大檢查宣教工作活動的開展,切實做好我監理單位的安全監理工作,我監理單位及時認真___該單位所有現場監理人員及各項目主要負責人深入學習,結合工作實際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現將我鄉開展此項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領導重視,認識統一
我監理單位從深入學習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生產的高度,充分認識到做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的重要性,立即成立了由單位到項目部,項目部到施工班組,班組長到成員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宣傳活動宣傳機制。全縣所有由我監理單位監理的項目廣泛宣傳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唱響了安全發展主旋律,推進了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的落實。
二、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檢查,切實杜絕事故隱患
我單位緊緊圍繞安全生產活動主題,針對實際,切實保障活動開展,取得實效:
一是___相關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學習和教育;
通過集中學習安全生產法規、發放安全生產法規小手冊等形式,提高了現場監理及主要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法規知識水平和遵章守法意識。
二是大力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活動;
利用宣傳欄、黑板報等宣傳方式,在場所等粘貼安全方面的宣傳畫和宣傳標語,營造了濃厚的安全氛圍。
三是開展場所安全生產隱患專項整治活動;
根據各項目現狀,集中排查治理存在的事故隱患,安全死角,消除了身邊的事故隱患,進行崗位安全自查。
作為一名有多年基層工作經驗的安監人員,我要為《安全生產法》的這次大修大聲叫好!修正后的《安全生產法》有著許多鮮明的亮點。但其中最值得稱道的地方,我認為還是體現在兩大方面——一是全面加大了事故預防的措施;二是全面提高了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罰和責任追究力度。這兩大著力點明顯是國家上層針對安全生產基礎基層十分薄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層出不窮的亂象祭出的新的強大“殺器”。可以預見,這兩大“武器”及隨后各項配套法規、規章的完善,必將使全國各類安全生產亂象快速實現由“亂”到“治”,進而推動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的持續穩好轉。
一、強化源頭預防,引導企業主動防“患”
新《安全生產法》在強化源頭預防方面做了許多規定,這些規定有很多是在原法律規定里既有的。比如新法第18-48條始終在明確一件事,那就是一個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依法履行的法定職責至少包括以下幾項重要內容——設置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管理人員;保證負責人和管理人員考核合格并不得隨意更換;保證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合格上崗;定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制定應急預案并定期演練;依法履行“三同時”職責;為員工投保工傷保險等等。
這些規定無一不是為了落實新法第17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惟其“安全生產條件”合格了,一個單位才可以正常存在,才會有發展和壯大的機會。筆者以為,這是本法自始至終都在強調的最重要的“源頭預防”思想的切實體現。
再比如新法第20條也沿襲了XX版《安全生產法》原有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個體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這就從法律上明確了作為一個生產經營單位,只有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才能正常生存和發展,而保證安全生產條件合格的唯一手段,就是需要大量投資去建造或購買大量安全設施,投資去培訓合格的員工,投資去確保生產經營場所符合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各項要求。這是確保“源頭預防”思想得到貫徹執行的基本保障。因為只有投入大量資金,才能確保企業主體責任落實到位,才能使職工處于安全的生產和經營環境中,才能將各級政府的要求和行業協會,以及社會群眾的監督意見和建議落到實處。
與此同時,新法在源頭預防方面做出了許多創新。其中較為明顯的是增加了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違法信息公告制度。如新法第24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了應該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的企業范疇。這類企業一旦配備了注冊安全師,就能充分發揮注安師的管理知識和智力優勢,幫助這些企業克服安全管理能力過于薄弱的不足,迅速顯著提升重點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從而為保障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提供可靠的智力和技術支持。新法38條則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有了規定,這條規定是將行政規定上升為法律的明顯體現,該規定源于國家安監總局制定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上升為法律意志后的新法38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
治理情況應該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這項規定旨在通過引導和督促企業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最終讓企業都能學會加強自身安全管理,定期發現和清除隱患。只要企業學會并做到了自我管理,其在防范事故方面的作用遠比監管管理部門一年定期幾次的監督執法有效得多。這才是源頭預防的思想的題中應有之義。
當然,新法的創新遠不止這些。比如為了防止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學生在實習時由于缺乏安全技術而引發事故,修正后的《安全生產法》就在第25條中明確要求“應當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這項規定只要能真正應用于實踐中,就能有效避免實習學生由于技術水平和防范技能過差而引發安全事故,從而起到保護實習學生和其他職工的目的。
新《安全生產法》的源頭預防作用充分體現了“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只有將這些規定切實落到實處,才能真正建立起生產經營單位、職工、政府、行業協會和社會群眾五位一體的安全生產新機制,才能起到引導企業主動防范先天事故隱患的目的。
二、提高違法成本,重拳推動企業除“患”
面對《安全生產法》實施XX年來安全生產基礎基層仍然薄弱的現狀,新版《安全生產法》全面體現了亂象須用重典的立法思路。根據對新《安全生產法》的粗略統計,新版《安全生產法》用了19條的篇幅(占全部法條總篇幅的16.7%)闡述了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違法應受的處罰,比舊版法律增加達7條之多。而非新增部分除多數規定可以在執法過程中發現隱患時即“可以”直接處以大額罰款(一般為5萬元或10萬元以下)外,還全部提高了針對逾期未改正隱患的違法行為的罰款幅度——普遍提高1倍以上,有的條款提高的幅度甚至更高。不僅如此,為防止企業及其相關人員以各種理由拒不執行安全監察部門的整改指令,新版法 律擴大了處罰對象的范圍。這一變化明確體現在新法的第94、95、96、98、100、101、102和105條,這些條款體現了“雙罰制”的思想,即如因為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要求整改各類隱患或問題,不僅要對單位處以罰款甚至停產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外,還要對“生產經營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罰款的行政處罰(分別處以1萬元以下、1-2萬元或者2-5萬元的罰款),這種“雙罰制”的規定對各類企業及其直接責任人員絕對是一把利劍,將有效推動企業及其有關人員主動除“患”。
當然,罰款只是行政處罰中的經濟手段,針對那些以各種理由拒不整改重大安全隱患的“老賴”行為,新版《安全生產法》還有更絕的手段——建立了嚴重違法行為公告和通報制度。新法75條明確要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并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金融機構”。這是針對實踐中一些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不怕罰款怕曝光’而出臺的針對性法律規定。如果這些企業仍象以前一樣拒不整改重大違法行為,一旦登上了安監部門的“黑名單”,國土、投資、證券監管等單位就可以采取聯合制裁措施,逼著企業正視自己的違法行為。這條規定有助于建立安全生產的失信懲戒機制,增加企業的違法成本,促進企業嚴格遵守法律法規。
面對如此嚴厲的法律規定,只要安監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硬起來、嚴起來,將這些法律規定落到實處,可以想見,過去那種各類單位將監管部門的整改指令束之高閣置之不理,或將整改要求極盡拖拉之能事消極對待的現象必將消于無形。這種嚴懲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違法行為的做法,必將有效推動“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落實,進而逼迫企業主動消除各類安全隱患,創造無“患”安全企業。
三、強化責任追究,逼迫企業不敢“出事” 新版《安全生產法》顯著加重了對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和追究力度。
(一)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面對事故采取何種措施進行了有效約束
新法第106條明確規定,一旦發生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在向上級部門或政府報告的同時,立即組織搶救,且不得擅離職守或者逃匿,否則就將面臨降級或撤職處分,并將接受安監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逃匿的將處以拘留,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個處罰就到位了。如果再發生事故時,主要負責人隱瞞不報或者逃跑的,只要貽誤事故搶救,拘留甚至判刑不說,還要從經濟上制裁你!這就是處以主要負責人上一年度收入的60—100%的罰款。
(二)顯著提高了對事故責任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的罰款和責任追究力度。
新法第109條明確規定,發生一般事故,罰款20萬元至50萬元,較大事故罰50萬元至100萬元,重大事故處100萬元至500萬元罰款,特別重大事故則處罰500萬元至1000萬元;而特別重大事故的情節特別嚴重的,罰款1000萬元至XX萬元。這個處罰額度在現行的社會法系里,絕對是罰款額度相當大的法律規定之一。
更為值得一提的是,新《安全生產法》對事故單位和個人執行的是“雙罰制”。即不僅要對事故單位進行罰款,還要對單位負責人進行責任追究和經濟處罰。新法91條就有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不僅“給予撤職處分”,犯罪的將“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并且“自刑罰執行完畢或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發生的“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 負責人”!這種針對主要負責人的嚴厲處罰——限制其終身任職的規定可以說以前是絕無僅有,其嚴厲程度不可謂不重。當然,因為不履職而導致發生事故的,經濟處罰也是必然選項,本法第92條就按照事故級別明確了事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接受的經濟處罰的幅度——分別處以上一年度年收入30-80%的罰款。這種對事故負有責任的“雙罰制”在我國其他法律中并不多見,可以稱得上是嚴之又嚴。
上述關于生產安全事故的懲處性法律規定只要落實到位,單單是罰款就足以使一個中、小企業因為資金周轉困難而自行滅亡(對大型國企也會起到相當大的震懾作用),更遑論還有針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甚至刑事處罰了。這些規定從法律保障上逼迫企業和其主要負責人應想千方設百計地去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嚴防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以保證企業生命的正常延續和發展,并保證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業歷程甚至是人身自由不因生產安全事故而受到影響。
總之,此次《安全生產法》的修改,完全不同于XX年那次細枝末節的縫縫補補,而是在從安全生產方針到機制、從源頭防范、事故應急處理和責任追究等方面進行的一次徹底的大修,這種大修是XX年來安全生產實踐的重要體現,也是期待未來安全生產工作取得重大突破的美好愿景。相信隨著“安全發展”戰略的深入人心,隨著大修后《安全生產法》的深入實踐,多年來持續緊張的安全生產形勢必然得到有效緩解,并將最終根本好轉,從而為保障群眾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做出新的更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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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監督檢查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行業規范和技術標準的執行情況;
2.全面履行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賦予執法大隊的監督管理職責,依法行使安全監察職權;
3.監督檢查用人單位落實安全生產措施和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
4.監督檢查工礦、商貿企業職業危害防治和事故隱患整治工作,依法開展對重大危險源、事故隱患以及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查處工作;
5.依法對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進行調查處理;
6.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企業未經安全評價違規經營情況;
7.監督檢查建設項目實施設施“三同時”的執行情況,對違反“三同時”規定的行為依法查處;
8.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舉報案件。
二、服務內容:負責全縣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咨詢。
三、服務對象:縣內生產經營企業。
四、服務承諾:
(一)、依法辦事,規范行為
認真貫徹執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大力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責任制、過錯追究制,依法行政、文明執法,把安全生產各項工作納入依法管理的軌道,切實維護好縣內相關企業職工合法權益。
(二)、落實制度,提高效率
實行首問責任制、限時辦結制、責任追究制等效能建設四項制度,從說好每句話、辦好每件事、接好每個電話、干好每項工作做起,切實轉變工作作風,提高服務質量。進一步完善工作流程,簡化辦事程序,縮短辦理時限,提高工作效率。
(三)、守信承諾,優質服務
1、遵守法律、法規,堅持依法行政,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審批、鑒定相關手續;
2、增強公仆意識,文明辦事,禮貌待人,熱情接待群眾,認真據實,為群眾提供方便、快捷、優質服務;3、暢通群眾舉報、投訴、監督渠道,熱情為企業、職工提供政策咨詢,對群眾舉報、投訴問題做到及時、認真、公正處理。
(四)、廉潔從政,強化監督
自覺遵紀守法、遵守“六條禁令”,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遵守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堅決杜絕“吃、拿、卡、要”等現象。當事人投訴安監干部違反規定的,要從嚴查處,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并堅決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我們一定認真履行上述承諾,并請廣大干部群眾、社會各界和新聞媒體的監督。
五、主要負責人:朱進興
辦公室電話:
新的安全生產法法在煤礦安全監察執法方面的變化主要有以下幾個。
一是為煤礦安全監察執法找準了重心。煤礦安全監察執法的重心就是依法進一步督促煤礦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將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提高煤礦安全保障能力,真正實現不安全不生產。細化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責任,為推動煤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把加強事前預防、強化隱患排查治理作為重要內容,賦予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相應的權力,并設定了嚴格的行政處罰罰則,大幅提高了罰款額度,加大了企業的違法生產成本。
二是為規范煤礦安全監察執法指明了方向。新的安全生產法要求安全監管部門按照分類分級監管的要求,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為煤礦安全監察部門實施計劃執法提供了法律依據。計劃執法既可以提高執法工作的針對性、有效性,又要求執法人員嚴格落實、認真履行,是實施“1+4”工作法的前提和保證。
三是對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提出了更高要求。新的安全生產法調整了行政許可事項,將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工作交由建設單位負責,進一步強化了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但同時要求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對驗收結果的核查可以與安全生產許可證頒證條件的審查一并進行,即將對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證條件的審查和現場核查結合起來,避免了以前既要組織驗收又要搞安全生產許可證辦證條件審查的問題,簡化了許可程序,提高了監察效能。
四是為提高執法效能奠定了法律基礎。新的安全生產法加大了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規定了事故行政處罰和終身行業禁入,將一些行政法規中關于事故處罰的規定上升為法律條文,大幅度提高了對事故責任單位的罰款金額,加大了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罰力度,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事故負有責任的將終身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加大了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罰款處罰力度,將罰款上限提高了2倍至5倍,并且大多數罰則不再將限期改正作為前置條件,反映了“打非治違”、“重典治亂”的現實需要,增強了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震懾力,提高了違法成本,降低了執法成本,提高了執法效能。建立了嚴重違法行為公告和通報制度,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要向社會公告并通報有關部門。
一、建立“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聯席會議制度
嚴格按照全縣“七五”普法規劃和年度普法要求,詳細梳理各股室負責執行的法律法規,按照“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的要求,科學制定年度普法計劃和普法責任清單。
二、加強安全生產法制宣傳創新普法全面落實“以案釋法”制度
充分利用報紙、電視、網站、微博、微信等宣傳媒體,進一步深化《安全生產法》等法
律法規的學習宣傳。按“七五”普法工作要求,繼續開展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進企業、進學校、進社區的活動,進一步營造“強化安全發展觀念,提升全民安全素質”的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在全社會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推進依法治安進程。通過公開曝光非法違法行為、召開事故現場分析會、通報事故和重大隱患等多種方式,加大用事故案例和事故教訓的宣傳力度,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切實做到“一廠出事故,萬廠受教育”。
三、完善單位內學習制度
一是要培訓學習以下法律規定。
1、以憲法為主體構建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相關法律法規。
2、《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強制法》等行政程序法。
3、《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礦山安全法》、《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等安全生產實體法律法規。
二是各季度學習任務
1、2020年1季度:黨組中心組開展法律知識學習1次;普法領導小組研究普法工作1次;舉辦中層以上干部依法行政培訓專題講座1次;組織或參加普法宣傳活動1次。
2、2020年2季度:黨組中心組開展法律業務學習1次,附帶研究依法行政工作1次;舉辦執法骨干法律業務培訓1次;組織或參加普法宣傳活動1次;組織執法人員觀看普法宣傳片1次。
3、2020年3季度:黨組中心組開展法律知識學習1次;組織或參加普法宣傳活動1次;
4、2020年4季度:黨組中心組開展法律知識學習1次,附帶研究依法行政工作1次;普法領導小組研究普法工作1次;組織或參加普法宣傳活動1次;組織執法人員觀看普法宣傳片1次;組織機關人員閉卷進行法律知識考試1次。
一、基本情況
我局從安全生產監管、專項整治、法制建設、打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等方面入手,加大執法力度,今年,監督監察生產經營單位259個共620次,查處事故隱患205處,制作現場檢查記錄、詢問筆錄和責令整改指令書等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合計190份,查處安全生產事故案件2件,非事故案件4件,行政處罰共計37萬元。根據市局總體部署和安排進行了“掃雷一號”、“掃雷二號”、“掃雷三號”、“掃雷四號”等專項執法行動。通過嚴格執法,全縣安全生產形勢平穩好轉。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強領導,提高認識。一是局機關高度重視安全生產法制建設,通過努力,我縣建立了安全生產獎勵基金,獎勵基金由去年的4萬元增加到今年的12萬元,為行政執法工作營造了較好的平。二是成立政策法規科,落實法制員,加強了安全監察隊伍,完善了執法機制。三是局領導對監察隊伍非常重視。縣安監局非常重視監察大隊,在人員配備上,給予配齊配強,監察大隊人員配了四人,是人員最多的科室之一;在硬件配置上,安排了新辦公室,配置了照相機、新電腦。鄉、鎮、街道的安監中隊,在人力、物力、財力上給予了傾斜,為做好執法工作打下扎實的基礎。
(二)規范制度,依法行政。一是為確保依法監管、全面推進全縣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保障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我局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行政執法規章制度,如《縣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案件審理委員會工作規則》、《縣安全生產行政執法過錯或錯案責任追究制度》、《縣安全生產監察機構工作職責和工作流程》、《縣安全生產舉報制度》等。凡涉及安全生產執法的事項,都有具體制度規定,真正做到用制度管理人、教育人、約束人。同時,作為建立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制度的配套措施,縣政府設立舉報獎勵基金,對舉報人員予以獎勵,獎勵基金由去年10萬元增加到今年20萬元,為執法工作的社會化創造激勵機制。二是完善了審批制度,建立嚴格的審批機制。凡是涉及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行政處罰的事項,都要逐級審批。涉及停產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的事項,由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三是理順執法體制,規范科室間執法內容。事故調查,屬工礦危化事故由工礦科牽頭負責,其它事故由監察大隊牽頭,相關科室參與;非事故案件,由監察大隊負責,相關科室參與。事故和非事故案件的處罰均由監察大隊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