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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事實的結構
(一)事實與法律事實
1.事實。事實是法律事實的上位概念。民事事實是指在民事關系范圍內沒有法律依據的客觀情況。民法的發展趨勢是不斷擴大調整范圍,使人們很難找出不受民法管轄的事情。例如婚內關系、家庭關系,隨著法律的日益健全現已成為民法問題。
2.法律事實。法律事實是指受民法調整的事實,也就是受民法管轄、具有法律意義、能引起法律后果的客觀情況。江平認為“:民事法律事實,是指符合民事法律規范規定的能夠引起具體民事法律關系或者具體民事權利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1〕169
(二)事件和行為
1.自然事件與人為事件。法律事實分為事件和行為。事件是指由于自然原因和當事人以外的人為原因所發生的客觀情況。事件分為自然事件和人為事件。有人認為事件與人的意志完全無關,這是一種錯誤的觀點。事件中的人為事件并非和人的意志無關,它可能是由單個人所為,例如縱火;也可能是由群體所為,例如罷工;還可能是由國家所為,例如戰爭。有學者把事件稱為自然事實,這并不合理,例如戰爭并非自然現象。所以,人為事件的本質在于它不是由當事人所為。從這一角度來看,如果行為出于當事人的意志和力量,應該叫做“當事人的行為”。
2.不可抗力與情事。按照影響程度,在事件中又可劃分出不可抗力。由于情更概念的出現,應該在事件中再加一類,就是能引起民事關系變更的重大事件,即情事。情事不屬于不可抗力,但是對當事人之間的公平互利有重大影響,由此可以變更民事關系的客觀情況。這樣事件就可分為不可抗力、情事和普通事件。
3.當事人的行為。民法學有一個重大缺陷,就是沒有一個很好的概念可以較為準確地概括當事人的行為。一些人主張應改造民事行為,把它作為所有行為的總概括。〔2〕江平則創立了一個概念,即“民法上的行為”,它“是指民法規定的作為民事法律事實的人的行為”。〔1〕176但這一概念仍有缺陷,即它和人為事件區分不開。筆者認為,使用“當事人的行為”這一概念更為恰當,因為當事人是參加特定民事關系的主體,當事人的行為即民事主體的行為,是民事主體意志和力量之內的行為。
(三)民事和民事活動
1.民事。民即普通公民或者以普通公民身份做事的人,包括法人。民事是指以民的身份所做的事。《通則》沒有獨立使用“民事”概念,江平把它作為獨立概念,定義為私人事務。〔1〕30民事包括民的生產和生活,以客體為標準,可分為財產和人身兩類。
2.民事活動。《通則》中有13次或處使用“民事活動”作為獨立概念,但沒解釋。如此重要的概念在學術中卻沒有蹤影。民事活動和“民事”、“民法上的行為”、“當事人的行為”含義相同,依據是《通則》中的用法。首先,民事活動是民法的調整對象。《通則》第八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民法的調整對象是民事關系,這是從靜態上講的。從動態上講,就是民事或民事活動。民事關系在根源上都因民事活動而發生。其次,《通則》中的所有基本原則都以民事活動作為調整對象,表述上都以它為主語。可見,民事活動必須具有最寬泛的含義,可以概括民法所調整的所有行為。
二、當事人行為的分類和法律行為的含義
(一)當事人行為的分類
1.按照思想與行動的區別,當事人行為可分為表意行為和事實行為。表意行為把思想和意志向外表達,是行為的思想階段或方面。法律行為是最重要的表意行為。事實行為是指當事人的實際行動,是思想和意志的實現,它使民事客體———利益得以實際地產生或損害,使民事關系具有物質形式。以典型的合同關系為例,簽約是表意行為,履約是事實行為。這一區分在所有行為中都有意義,例如個人孤立的行為,可分為計劃和執行兩個方面。侵權行為也包括犯意和實施兩方面,犯意即是表意。
2.按照民事主體與他人的關系,當事人行為可分為自給、交往和沖突。自給行為即孤立的民事活動,和他人不發生交往也不發生沖突。它在物理上不與他人發生關系,但在法律上產生民事關系。主體在自給中享有絕對權,他人有義務尊重其自由。民事交往是指與他人合作或交換。民事沖突是指在自給和交往中與他人發生的沖突,最為典型的就是民事侵權。例如耕田織布,如果自產自用,就是自給;如果與外人合作或交換,就是交往;如果出售產品,當發生假冒偽劣時,就成了沖突。
(二)交往過程與法律行為
1.民事交往是指當事人積極主動地建立并貫徹民事關系。根據其運動過程,即權利義務的實現程度,民事交往可分為思想和行動兩個階段或方面,即民事關系的制定與履行。在典型的民事交往中兩個階段截然分開,例如典型的合同關系分為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兩個階段,先訂立合同,即民事關系的制定;訂好合同后,雙方按照規定去做,即民事關系的履行。
2.法律行為是指在民事交往中制定民事關系的階段和方面,也就是民事關系在思想中的存在。法律行為是高度抽象的概念,要想透徹理解,必須說明它指稱的具體事物。如契約和遺囑屬于具體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效力,對其進一步抽象和概括,就可稱之為“法律行為”。由于具體法律行為限于當事人之間,所以法律行為即當事人之間的立法行為。
[關鍵詞] 利率互換價格發現格蘭杰因果檢驗
一、引言
2006年2月9日,央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開展人民幣利率互換交易試點的有關事宜的通知》,標志著我國正式開始了人民幣利率互換業務。隨著越來越多的機構從觀望過渡到積極參與,互換市場日趨活躍。2009年全年成交量達4271.41億元,利率互換已經成為我國重要的金融衍生產品,為機構對沖利率風險、豐富投資組合、把握市場預期做出了重要貢獻,是投研人員等重點關注的對象。
二、利率互換的價格先行作用
進入2009年8月,互換利率在大多數時間低于政策性金融債收益率,但高于國債收益率。進入2010年,受到監管政策、商業銀行超額備付下降、市場融資計劃刺激緊縮預期、外匯占款增速下降、貨幣閥門適當收緊多方面影響,銀行間市場資金呈偏緊趨勢,貨幣市場短期利率有所上揚。受此帶動,互換利率率先出現小幅上升,領先于隨后上漲的債市行情,體現出互換利率對市場利率的先行作用。
三、 互換利率對市場利率影響的實證分析
1. 實證研究思路
(1) 研究方法說明
本文選取國債收益率作為基準利率。如果利率互換具有價格先行功能,那今天或前一刻的互換利率就可以作為未來的國債收益率,這一關系將使套利者、避險者和投資者能夠利用互換利率的成交價格來分析國債收益率的變動。因此可以通過對互換利率和國債收益率進行格蘭杰因果檢驗來驗證兩個序列是否存在領先落后關系。
(2)數據的搜集整理說明
選取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7月14日時間段以銀行間7天回購定盤利率FR007為基準利率的一年利率互換合約和一年期國債收益率的日數據。
2.互換利率和國債收益率關系的實證結論
互換利率和國債收益率在2010年5月中旬前呈現平穩趨勢,后期有緩慢上升趨勢,整體波動幅度不大。這一時間段內共有271個交易日,國債收益率有254個有效值,互換利率有205個有效值。
(1)數據的平穩性檢驗
對序列國債收益率和互換利率應用單位根檢驗,設定的方程包括截距項。
檢驗結果:
由于ADF值在臨界值外,拒絕原假設,即序列是平穩的。其中國債收益率和互換利率均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平穩。
(2) 格蘭杰因果檢驗:
序列變量國債收益率和互換利率是平穩的,可以對原序列進行格蘭杰因果檢驗。結果如下:對于互換利率不是國債收益率的格蘭杰成因的原假設,p值為0.0204,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可以拒絕原假設,因此認為互換利率是國債收益率的格蘭杰成因。對于國債收益率不是互換利率的成因,p值為0.7820,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不能拒絕原假設,因此可以認為國債收益率不是互換利率的格蘭杰成因。
檢驗結果:
結論:2009年7月1日―2010年7月14日,互換利率是國債收益率的格蘭杰成因,因此互換利率的變化會先于國債收益率的變化,對基準利率具有價格發現的作用。
四、綜述
利率互換是固定利率與浮動利率的互換,因此影響利率互換交易價格的最主要因素便是交易雙方對參考利率未來走勢的判斷。
選取交投最為活躍的以FR007為參考利率的一年期互換成交價格為代表,將其走勢與央行一年定存基準利率和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進行對比后可以發現:利率互換走勢領先于基準利率變動并受到后者調整的影響;互換利率作為市場對未來二級市場回購利率的平均預期值,走勢受到貨幣市場利率走勢的影響較大。
歷史數據顯示國債市場收益率的走勢滯后于互換利率,當互換利率下降至最低點時,國債收益率還會繼續下降,當互換利率上升至峰值時,國債收益率還會繼續上升;并且互換利率和短期國債收益率的波動幅度并不會差別很大。所以利用互換交易可以體現對收益曲線及互換息差未來走勢的看法。
參考文獻:
[1] 吳鳳丹:互換價值的計量及定價[J]. 中國貨幣市場,2006
[2] 楊輝 韓冬:互換利差特征與影響因素[J]. 中國貨幣市場,2008
【關鍵詞】法律懲罰;正當性;合法性;懷疑
一、法律懲罰研究范疇的前提預設
(一)懲罰概念的語義分析
縱觀法律的發展史,最早的法律是與懲罰相關的法律,如今我們構架起來的宏偉繁雜的法律體系,其根源是從懲罰這一原點發展起來的。在人類社會的構建中,懲罰也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懲罰強調了受難,以作為懲治邪惡行為的結果。”①因此,懲罰意味著痛苦,意味著損害,尤其是法律懲罰通常表現對自由的限制、對財產的限制乃至對生命的剝奪。道德家認為,懲罰是一種“惡”,但又必須承認這種惡的實施是必要的。在《辭海》中,“懲”的含義分為三個方面,第一,“戒也,止也,言有所戒而止也。”第二,“創艾,言責罰之使知所驚懼也。”第三,“騰也”。②這樣,懲的基本意思為“戒止”“責罰”。罰則可理解為“處分犯罪或犯規的人”。懲罰則是懲戒、責罰之意,即“懲治過錯,警戒將來”。③由此可見,懲罰一方面是便利懲處,通過對違法違規者的懲處使該行為得到控制,中止。另一方面是通過“殺雞儆猴”的處罰,讓旁人吸取教訓,以便遏制其再犯,成為違法者。如此一來,懲罰包含了報應和威懾兩種價值。
(二)法律懲罰含義的界定
在人類社會的發展史上,懲罰始終作為一種普遍現象存在著,國家和法律出現后,懲罰就衍變為法律懲罰。法律懲罰可以從三個方面來理解。第一,法律是作為懲罰來源的限定詞,因此,法律懲罰的意思可為邏輯上源于法律語境的懲罰。第二,從現象層面來看,法律懲罰就是法律強制規定對某種惡的行為在法律上要進行譴責懲罰。第三,法律可以看作懲罰這一手段的評判性限定,在此種意義上,法律懲罰是指懲罰這一行為是合乎法律規定的,是正當的。總之,法律懲罰是在法律語境中進行的懲罰,在邏輯上源于法律而非道德或宗教方面的懲罰。其次,法律懲罰具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法律懲罰是指法律責任所具有的功能,狹義上的法律懲罰主要指刑罰具有的功能。
(三)法律懲罰的應有之意
法律懲罰的特點主要體現在權利、范圍和形式上。
法律懲罰的內容主要體現在主體、客體和對象上。法律懲罰的主體是他人而非被懲罰者,法律懲罰的客體是個體的行為過程,法律懲罰的對象是違規者。
從法律懲罰的實質來看,法律懲罰是國家為了促使行為的由惡轉善制定的,其目的是通過對違規者的制裁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促使社會最大的善。
二、法律懲罰正當性的理論分析
(一)報應主義懲罰觀的發韌
學理記載,報應主義和功利主義是法律懲罰正當性的兩種證明理論。報應主義著眼于分配正義,經歷了從神意報應論到道義報應論再到法律報應論的演變過程。對報應最原始的看法是替天行道,《尚書》曾記載:“天討有罰,五刑五罰哉。”“惟恭行天罰。”“予亦致天之罰于爾躬。”④由此可見,當時對犯罪予以懲罰的原因是犯罪人違反了神意,而君主和國家作為神意的代言人來懲罰犯罪,以此來鞏固君主統治。隨著科技的進步,神意報應論被道義報應論取締。亞里士多德曾說過:“倘若是一個人打人,一個人被打,一個人殺人,一個人被殺,這樣承受與行為之間就形成了一種不均等,于是就以懲罰使其均等,或者剝奪其利得。”⑤道義報應論強調刑罰應該與犯罪人的主觀惡意相適應,是從道德惡性的角度證明懲罰的適用可能性。康德曾寫道:“懲罰在任何情況下,必須只是由于一個人已經犯了一種罪行才加刑于他,因為一個人絕對不應該僅僅作為一種手段去達到他人的目的……他必須首先被發現是有罪的和可能受懲罰的,然后才可能考慮為他本人或者為他的公民伙伴們,從他的懲罰中取得教訓。”⑥可見,可以看出,懲罰犯罪人要同時考慮犯罪后果以及犯罪人的主觀能動性。但道義報應論并未解決國家設定懲罰的依據,因此法律報應論出現了。法律報應論認為,之所以懲罰犯罪人是因為犯罪人違反了法律。
(二)功利主義懲罰觀的擴張
與報應主義懲罰觀截然不同的是,功利主義懲罰觀主張社會利益的最大化,把社會功利當做懲罰的首要或唯一的根據。功利主義經歷了從行為功利主義到規則功利主義的演進過程。行為功利主義的代表者邊沁認為:“所有懲罰都是損害,所有懲罰本身都是惡,根據功利原理。如果它應當被允許,那只是因為它有可能排除更大的惡。”⑦這種惡的威懾作用和預防犯罪的作用決定了它被使用的正當性。但威懾也有失效的的時候,比如對一個毫無敬畏之心的犯罪人來說,懲罰幾乎不起作用,有的罪犯可能成為慣犯,成為監獄的常客。而對于貧窮的街頭流浪漢來說,法律的監禁可能是更有利的。規則功利主義期待每一個行為都遵守最佳規則。何謂規則?筆者認同的觀點是“正確的道德規則是那些能在普遍實踐中產生最好結果的規則”。⑧歸根結底,規則功利主義就是依據規則來評價行為,再以功利來評價規則,最后仍是以功利來判斷行為的正當性。
(三)報應主義與功利主義的分歧與融合
二者的不同之處在于主觀惡意不同,報應主義主張應得和正義,除非犯罪人因其犯罪行為而受到懲罰,否則不能對其懲罰,并且對其懲罰必須與其主觀惡意相適應。而功利主義不注重考慮犯罪人的道德可罰性,只強調威懾作用,用以減少犯罪可能性。其次,對于正義和功利,報應主義先考慮的是前者,其次才是社會共同的善。而功利主義的唯一根據就是促進社會最大的善,所以功利主義忽略了作為促進社會共同的善的手段的懲罰其本身是否具有獨立的正當性,忽視了正義就必然導致懲罰無辜者和輕罪重罰的可能性。
三、對法律懲罰制度的合法性懷疑
毋庸置疑,想要研究一種制度的合法性,那么對其進行一定限度的懷疑就是十分必要的。當今社會,法律懲罰被現代國家越來越多的依賴,追究其原因,大體上可分為兩點,一是因為國家的政治和文化受到日益劇增的懷疑和否定,這種不認可又是由于貧富差距日益嚴重和社會的不平等引起的。二是由于我國的犯罪態勢和居高不下的犯罪率,所以必須加強法律懲罰來控制犯罪。在大多數人看來,法律懲罰是維持國家強制力的必要手段,所以,一個國家政權存在的合法性越弱,這個國家就會愈加依賴法律懲罰的實施,久而久之,法律懲罰便會失去其效力。從相反的角度看,越是過度依賴法律懲罰,就越會大大削弱一個權威應有的的力量。
另一個質疑是,法律懲罰所發揮的作用對于遏制犯罪來講是微乎其微的,甚至有些自欺欺人。法律懲罰的合理性、必要性和有限性導致法律懲罰帶有悲劇色彩,正是由于這種悲劇性,格蘭德認為法律懲罰其實是一場小規模的內戰,交戰雙方就是公民與國家。他說:“當自由需要通過剝奪自由來維持,需要通過公眾授權的暴力來譴責私人暴力的時候,無論一個懲罰制度設定的如何完美,其實施如何充滿人道主義的精神,這個制度都不可避免的打上道德沖突的烙印,帶有諷刺意味。”⑨
最后一個質疑是社會不平等問題。曾提出,法律懲罰忽視了一個尖銳的社會問題,那就是社會不平等問題。而法律懲罰的實施很可能使社會不平等問題變本加厲,如此惡性循環,問題不但得不到解決,還會引發更多的社會問題。法律懲罰本是為了恢復違法行為發生以前的狀態,剝奪犯罪人的不當得利,使犯罪人與受害人之間達到平衡的狀態。但違法行為發生前的不平等問題是否要先作為一個必要因素,再去考慮違法行為發生后兩者之間恢復平衡的問題呢?不難發現,在某些情況下,犯罪人之所以會采取犯罪行為,就是為了努力實現權益分配的均等,而法律懲罰卻成為了加劇這種不平等現象的要害所在。筆者認為,如果法律懲罰是必要的,可證的。那么,我們首先要做的最好是重構我們的社會,確保社會的和諧,保證每個人的權利,且都能從中受益,這才是最根本的問題所在。
注釋:
①[荷]格老秀斯.戰爭與和平法[M].何勤華等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277.
②舒新城.辭海[M].北京:中華書局,1981:1183.
③王立峰.懲罰的哲理[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6.
④邱興隆.關于懲罰的哲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⑤亞里士多德.尼各馬科倫理學[M].北京:中國科學出版社,1990.
提要:根據評價結果,把12個城市分成3種不同的旅游競爭力類型,最后提出甘肅旅游發展對策。
在城市旅游發展日益成熟的今天,許多省市都將其置于城市建設發展平臺承載能力的重要層面。然而,作為我國重要老工業基地之一的甘肅省,面對產業經濟環境的改變,旅游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始終很難邁出實質性的一步。這一方面導致旅游對甘肅經濟的策應帶動作用受到限制,嚴重制約了城市的持續健康發展。因此,甘肅需要積極發展城市旅游并使其重新塑造整體社會生產生活質量。為此,采用定量分析方法——因子分析法,以反映甘肅12個地級城市旅游發展現狀的指標作為原始數據,通過SPSS13.0統計軟件得出影響城市旅游競爭力的主因子和競爭力的最終排名,評析各城市的競爭力,并在此基礎上為甘肅旅游業的發展提供相應的建議。
一、因子分析法簡介
因子分析起源于上世紀早期,由K.Pearson、C.Spearman以及其他一些科學家為智力測定而提出。隨著計算機的出現,它作為統計學方法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廣泛運用于醫學、心理學、經濟學等科學領域以及社會化生產。因子分析法的目的就是用幾個潛在的、不能直接觀察得到的隨機變量去描述反映事物的多個變量的協方差關系。由于各個變量間存在著一定的相關關系,因此可以將實測變量轉化為較少的幾個不相關的綜合指標,去反映綜合存在于變量中的各類信息。運用因子分析法對我國主要城市旅游競爭力進行評價,就是從反映城市旅游競爭力的若干變量中,通過計算,找到若干個綜合變量作為因子,并計算出因子得分,進而對我國城市旅游競爭力做進一步分析。
因子分析法具體描述如下:設通過數據采集共得到N個樣品,且反映每個樣品特征的指標共p個,則可將采集到的數據用矩陣A表示,其中A=(aij)N×P。因子分析法包含以下幾個主要步驟:
1、將數據標準化得到新的矩陣A′=(a′ij)N×P。其中:
a′ij=■
2、根據A′計算相關系數矩陣R=(rij)P×P,同時求出R的特征值?姿1≥?姿2≥…≥?姿P,以及與特征值對應的標準正交特征向量e1,e2,…,eP。
3、一般情況下,如果前m個特征值的累計貢獻率■?姿1■?姿1≥0.85,則可得到因子載荷矩陣:
B=■,■,…■
4、對矩陣B進行方差最大正交旋轉轉變后所得的因子載荷矩陣的m個列向量對應m個主因子。
5、最后計算主因子的得分,根據得分排序、分析。
二、指標體系的建立
旅游是一項綜合性的活動,旅游競爭力的衡量指標應具有相應的完整性,并且能夠全面揭示城市的旅游業發展現狀。綜合性、全面性、可操作性、直觀性和科學性原則是選擇和建立城市旅游競爭力評估指標體系所應遵循的原則。因此,可以選擇能夠綜合反映甘肅各城市旅游競爭力的八項統計指標,建立相應的統計指標體系。
具體指標如下所示:X1:旅游外匯收入;X2:第三產業總值;X3:人均生活用水量;X4:綠化覆蓋率;X5:人均綠地面積;X6:客運總量;X7:固定投資;X8:人均道路面積。
這八項指標分別從城市旅游行業的實力、城市旅游發展的潛力和城市旅游組織接待能力等方面反映了甘肅12個城市的旅游競爭力,是進行因子分析采集到的可測的原始數據。各項指標的數據來源于《甘肅省統計年鑒》(2008)。(表1)
三、數據的計算和結果
根據所得的原始數據,應用SPSS13.0軟件進行KMO和Bartlett球形檢驗。得到KMO統計量值為0.52,大于0.5,說明各變量間的信息有重疊,可以做因子分析。在Bartlett球形檢驗中,卡方統計量值為99.55,自由度線為28,相伴概率為0,拒絕了各變量相互獨立的假設,顯然各變量間有共同因素存在,適合對原始數據做降維的因子分析。
由SPSS軟件計算得到的相關系數矩陣出發,可得出相關矩陣的前三個特征值分別為?姿1=3.627,?姿2=2.598,?姿3=1.15,相應的貢獻率分別為:37.21%、26.395%、25.15%,累計貢獻率為88.755%,表明前三個因子反映了原信息的88.755%。因而,這三個因子可以反映甘肅12個城市旅游競爭力的綜合指標。
從因子載荷矩陣中可以看出,第三產業總值、客運總量、固定資產投資在F1上占有較大的載荷,而其他指標在F1的載荷較小,因此可以將F1命名為旅游發展潛力因子;人均生活用水量、綠化覆蓋率、人均綠地面積在F2上占有較大的載荷,而其他指標在F2的載荷較小,因而可以將F2命名為旅游發展競爭力因子;同樣,在第三個因子F3上,旅游外匯收入、人均道路面積占較大的載荷,可以將F3命名為旅游行業實力因子。
四、各城市旅游競爭力比較分析
根據以上所得數據進行斜交旋轉后,由回歸法計算出因子F1、F2、F3的得分。以上三個因子各自的方差貢獻率為權重,可按以下公式計算出各個城市旅游競爭力的得分。即:
旅游競爭力得分=■
得分越高,表明該城市旅游競爭力越強。由此,通過比較得分的高低,可以得出甘肅12個城市旅游競爭力的最終排序,如表2所示。(表2)
通過對甘肅12個城市旅游競爭力的綜合分析可以發現,這些城市的旅游競爭力在總體上差距較大,少數城市具有較強的競爭力,而一些城市則表現出較弱的競爭力。由此,可將這些城市按旅游競爭力的強弱分為三個層次:蘭州、嘉峪關、酒泉三個城市的得分排在前3位,表明這三個城市在旅游業的規模和實力、旅游發展潛力、旅游組織能力、旅游接待能力等方面的競爭力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是甘肅的重要旅游城市;白銀、張掖、金昌三個城市排名在4~6位,表明這三個城市具有一定的城市旅游競爭力;武威、天水、平涼、慶陽、定西、隴南,這六個城市的得分比較低,旅游競爭力明顯落后于其他幾個城市。雖然這些城市擁有較豐富的旅游資源,城市旅游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但其地理位置不佳、資源特色不明顯、城市交通條件較差、客源市場結構單一,并且大多經濟發展水平不高,這些不利因素制約了當地城市旅游業的發展。
五、提升甘肅旅游發展的對策
城市旅游是關于特定城市區域內旅游產品開發、生產與經營的整體發展謀劃。其對象包括:城市旅游吸引體系、城市旅游服務體系、城市旅游產業體系和城市旅游環境體系。
主要參考文獻:
[1]何曉群.多元統計分析.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
[2]李豐生,楊莎莎.中國各省(市、區)城市旅游競爭力評估指標體系的勾踐級其實證評估.生產力研究,2006.7.6.
一、“理性的公平正義原則”: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價值
就法律所促進的價值而言,公平正義是整個合理使用制度的基礎。美國學者William F.Patry將合理使用稱為一項“理性的公平正義原則”,“該規則充滿公平正義觀念并具有 彈性而無法定義。”L.PayPatterson等人認為,合理使用制度產生之初,即是為了解決后任作者對前任作者的著作權作品的使用,“由于通常只有競爭者才希望使用一部作品的著作權,因此,合理使用規則也被稱為公平競爭使用規則”。日本學者播磨良承、生駒正文根據日本著作權法的精神解釋道,合理使用是在“正當范圍”內的使用,是“符合公平的慣例”。勝本正晃基于日本憲法“公共利益優先”原則的考慮,認為對著作權的限制,即是防止其“權利濫用”,允許他人正當的使用作品,也就是“權利的公平使用”在合理使用制度中,正義首先表現為一種法律理想或法律價值目標。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正義觀念與自然理論相伴共存。在一定意義上說,自然法即是一種追求正義秩序的信念,成為人定法權利賴以存在和有效的根據。在近代立法中,著作權被描述為一種自然法上的權利。它基于作者的創作活動而自動產生,掙脫封建特許束縛而法定存在,脫離出版商所左右而為作者獨立行使,因而是符合正義的。普通法系國家在從近代法向現代法進化過程中,尋求著作權法的平衡精神,借合理使用制度以協調作者個體之間的利益對峙,以解決作者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沖突,無疑也是立法者對法律正義的追求。對此,美國著作權學者PaulGoldstein認為:“合理使用的目的與著作權法的基本宗旨并不矛盾,即充分發揮著作權作品的使用效益,以協調公眾使用作品要求與作者權利主張的關系。”法律一方面為保證作者個人利益的實現,規定了作者有權許可他人使用而收取轉讓費用,另一方面為保證公眾利益的實現,在一定的范圍內,允許其不經作者同意,不儒支付報酬而使用著作權作品。“美國法院在1978年衣阿華大學研究中心訴ABC公司一案中,精辟地描述了作者專有權利與公眾使用權利的關系:”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在確保公眾對于社會信息的知悉權,公眾自由獲得信息的利益為法律采取著作權限制手段所承認,但是合理使用不是傳播媒介隨意剽竊作品的許可證……
合理使用制度的價值目標,在于通過均衡保護的途徑,促進科學、文化事業的發展。因 此作為獨占權利的著作權,在一定的范圍內不應阻滯作品的傳播和使用。這一思想在構建 合理使用制度之初就已展現。1803年英國判例認為,“不經允許,不付報酬的使用之所以 ‘合理’,在于后任作者具有創造新作品的目的,這有利于促進科學文化進步和有益于社會 公眾”。1976年美國國會報告在解釋合理使用的立法意圖時稱,“合理使用的功用在于,為了非營利的教育目的,應允許他人對有著作權作品的使用到合理的程度,而在原告提出侵權訴訟時,該使用人得以此作為抗辯理由”。
其次,正義不僅是一種法律理想和目標,也是一種現實的可操作的法律原則、標準和尺度。人們期望通過合理使用制度這樣的法律規則,建立起創造者、傳播者與使用者之間以及作品起源國與作品保護國之間的和諧關系。這些規則具有普遍意義和公正內容,它不僅要求人們嚴格遵守規則,正當和誠信使用他人作品,而且要求司法機關正確適用規則,在處理糾紛中公正無私,不偏不倚。
從中西文中“法”的本義來看,都含有平、正、直的內容。由此,合理使用制度中的正義價值可從以下四個方面來理解,并以此概括為正義觀念的基本原則或標準。
所謂“平”,即平等與公平,意味著每個人都有獨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受到法律的同等保護,同時也意味著每個人依據正當的行為規則行事,并適當得到獎賞或懲罰,從而實現主體之間的利益均衡。平等性是主體法律地位的資格準則,而公平性則是主體享受利益的分配準則。
所謂‘正“,即公道與公益,意味著應以社會公共利益與共同利益作為合理使用的出發點和歸宿點。公益性,既是這一制度所追求的目標,也是主體意志的道義要求。
所謂“直”,即正直與合理,意味著每個人的行為必須合乎法律的行為尺度要求,合理使用制度之所以合理,其本質意義在于這一制度合乎真理性和規律。合理性是評價合理使用制度正義價值的最后依據。
綜上所述,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正義,系由平等性,公平性、公益性、合理性原則構成。 提倡公平、匡正偏私,正是現代法律的精神所在。
二、平等性:主體地位界定中的法律正義
“平等”在最廣泛的意義上,意味著人的地位完全處于同一標準或水平,同樣對待。等原則是社會公正的最基本原則;亞里士多德說道“所謂‘公平’,它的真實意義,主要在于平等”。恩格斯也認為:“平等一正義。平等是正義的表現,是完善的政治制度或社會制度的原則。
在私法關系中,平等原則具體表述為,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主體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既享有權利,又依法承擔義務,民事主體平等地受到法律保護。著作權法的平等精神,既在本質上同于私法平等原則,但又有著自身的法律品性。
[關鍵詞] 合理避稅 稅法
合理避稅包含避稅行為,而避稅行為是有危害性的。從法律的角度看,避稅的危害性包含兩層意思:一層是避稅行為的現實危害;另一層則是避稅在法律上帶來的不利后果。以下筆者將分別進行闡述。
一、避稅行為的現實危害
避稅行為的現實危害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導致不公平競爭,擾亂正常稅收秩序
稅收也是企業的一項成本開支,在稅前利潤相同的情況下,避稅納稅人的實際納稅額可能要遠低于應納稅負,而未進行避稅安排的納稅人的納稅額相比之下會高出許多,這樣未避稅納稅人的成本就增加了,在競爭中自然處于不利的地位。可見,稅負的不公平導致了競爭的不公平,最終擾亂正常的稅收秩序。
2.導致國家財政收入計劃的落空
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國家財政收入被用于國家各項建設事業及其他財政支出中。避稅行為滿足納稅人的個人經濟利益的同時必然會損害國家的稅收利益,使國家稅收水平降低、稅收實際數額減少。而且,國家財政計劃是其他各項事業發展的基礎,關系到國民經濟的持續、健康、穩定發展和國家經濟發展計劃的運行調控。避稅導致國家的財政稅收計劃不能順利地實現,繼而影響國家其他事業的發展和建設的順利進行。
3.擾亂國家宏觀調控
避稅行為中的異常交易和經濟安排使經濟活動人為的扭曲,導致稅收難以發揮政策引導和資源配置的作用,使國家利用稅收這一重要經濟杠桿意欲達到的宏觀調控目標落空。這樣稅收就不能實現對市場失靈的補救功能,進而在客觀上有損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
4.影響了社會的再分配
稅收中有相當一部分用于社會財富的再分配,避稅行為使稅收額減少,實際上把避稅行為人所規避的稅收負擔不公平地轉移給其他誠實守法的納稅人承擔,這不但沒有起到稅收再分配的功能,反而加劇了稅負的不公平。可見,避稅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分配秩序,造成了經濟和社會的不公平,進而妨礙稅收社會功能的實現。
5.導致成本增加,經濟效益降低
納稅人花費一定成本調整其經濟事務,雖然有利于避稅,卻并不一定符合經濟合理避稅的相關規制研究要求。納稅人的所得,無論是留存企業還是上繳國庫,都只是資源的轉移,不發生資源的實際耗用。但是當納稅人僅僅出于避稅的目的,而非商業利益上的考慮來安排事務時,資源被實際耗用了。如果將精力和財力浪費在避稅方面,那么交易成本增加,價格必然也會增加。而對于國家來說,為了防止避稅行為或避稅行為帶來的弊端而對立法和政策的制定、對避稅行為的法律懲罰方面投入的成本也應該是巨大的。從這此來說,避稅行為的對社會經濟發展,效益增加有極大弊端。
二、避稅行為在法律上的消極影響
1.違背稅法的宗旨和原則
保障有效獲取財政收入有效實施宏觀調控和保障經濟與社會的穩定三個目標是稅法的宗旨。納稅人以實現自身經濟利益為出發點采取避稅行為,雖然在實現自身利益時并沒有違法,但是客觀上的結果表現為減少了國家正常的財政收入、擾亂了國家的收受宏觀調控,這與稅法的宗旨是根本相悖的。據上述避稅行為的危害也可以肯定,避稅行為違背了稅法的立法目的和精神,脫離了稅法設置的初衷。從法律的角度看,避稅行為已經不屬于狹義的合法行為了。
稅收法定原則的初衷是為了保護納稅人的正當利益和規范稅收行為,而不是用于謀取不正當的利益。原則本身并不具有現實的法律效力,只發揮其指導作用和本義的價值。所以,避稅行為不但沒有遵循稅收法定主義的原則,更是對這一原則根木的違反。稅收法定原則稅收法定稅收公平原則是法的公平理念在稅法中的貫徹和體現。對納稅人而言,稅收具有強制性、無償性,納稅人在稅收方面只有義務而缺乏權利,這就更需要在納稅人之間公平的分配稅負,只有納稅人平等、公平的負擔了稅負,稅收公平原則才得以體現,稅收的正當性才有落實的基礎。合理避稅使應納稅人減輕或排除了稅收負擔,卻使這部分不當稅收利益轉嫁給其他納稅人,顯然加劇了稅負的不公,從而使稅收公平原則受到實質的損害。
2.有損稅法的地位
法律的重要特征是穩定性和權威性,法律的效力很大程度上決定法律的地位。避稅行為使稅法在指導稅收、規范納稅行為方面處于了尷尬的境地。避稅行為使稅法無法在其面前確立權威,這使稅法的權威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而且由于經濟行為的多變性,追隨避稅行為的反避稅立法難以確立其穩定性。稅法不能規制避稅行為,這在一定程度上使人們懷疑稅法的效力,帶來的必將是稅法地位的動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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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實際利率法;應用分析;實質;規律
一、實際利率法定義
實際利率法又稱“實際利息法”,是指每期的利息收入或費用按實際利率乘以期初債券賬面價值計算,由此得出的實際利息收入或費用與按面值乘以票面利率得出的應收或應計利息的差額,即為本期攤銷的溢價或折價。
二、實際利率法運用分析
以持有至到期投資(債券)為例。根據準則規定,持有至到期投資在持有期間按照攤余成本計量,并按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認各期利息收入,計入投資收益。
1.相關定義
(1)攤余成本
攤余成本是指金融資產的初始確認金額經下列計算后的結果:①扣除已償還的本金;②加上或減去采用實際利率法將該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面值之間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額;③扣除已確認的減值損失。
(2)實際利率
實際利率是指金融資產在持有期間產生的未來現金流量,折現后等于此項金融資產現時賬面價值所使用的折現利率。例如,企業購入長期債券作為持有至到期投資,實際利率就是將此債券未來收回的利息折現和面值折現之和等于該債券初始確認金額的折現利率。實際利率應當在初始取得金融資產時確定,而且在金融資產持有期間保持不變。
(3)利息收入
當期利息收入=持有至到期投資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也可稱之實際利息。
(4)應收利息
應收利息=面值(到期日金額)×票面利率(名義利率)也可稱之名義利息。
(5)利息調整攤銷額
利息調整攤銷是將持有至到期投資初始確認金額與面值的差額通過名義利息與實際利息的不同產生的差額實現補償調整,這種調整是分期進行的。
利息調整攤銷額=利息收入-應收利息
2.相關會計科目說明
(1)持有至到期投資
核算持有至到期投資攤余成本。
明細賬戶:
成本:反映債券投資面值;
利息調整:反映持有至到期投資初始確認金額與面值的差額,及其按照實際利率法分期攤銷后的攤余金額;
應計利息:反映企業于報表日計提的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型債券投資應計未付的利息。
(2)應收利息
核算初始取得投資時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以及企業計提的分期付息方式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利息。
(3)投資收益
核算根據權責發生制企業各期確認的實際利息收入(在本文中)。
3.案例分析
例:甲企業在2012年1月1日從證券市場購買丙企業當日發行的債券:債券標明面值600000萬元、期限5年、票面利率6%、每年12月31日付息、到期還本。以銀行存款支付價款(含交易費用)628000萬元。甲企業將該債券投資作為持有至到期投資進行確認計量。
(1)初始計量
分析說明:實際利率就是將此債券投資未來收回的票面利息和面值折現之和等于該債券初始確認金額的折現利率。從市場供求角度看,資金流向報酬高的方向,初始投資高于面值,所以實際利率一定低于票面利率,所以選擇低于6%的利率測算。由于貨幣時間價值的存在,現值低于未來值,與折現率成反比關系,所以當i=5%,對應現值625977小于初始投資628000,則5%大于實際稅率;當i=4%,對應現值653422大于初始投資628000,則4%小于實際稅率;即4%
分析說明:由表可知,攤余成本實質為各年實際占用資金。各期利息收入為各期實際占用資金與實際利率的乘積,根據權責發生制,計入投資收益。應收利息為債券票面載明的面值與利率的乘積,根據約定分期付息,從內涵上包括實際利息收入和利息調整攤銷;隨著各期名義利息的收回,攤余成本的初始與最后金額的差額,即持有至到期投資初始入賬金額與到期收回面值的差額得以逐漸調整;攤余成本(占用資金)隨之逐漸減少,相應利息收入逐漸減少。為避免計算誤差,最后一筆利息收入和利息調整攤銷采用倒擠法求得。
4.實際利率法在其他項目中的應用
貸款,長期借款,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債權),應付債券,分期付款方式結算的存貨采購與銷售,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等會計核算都運用了實際利率法。
三、結語
綜合以上實際利率法的應用分析,相關項目通常涉及大額資金,且與資金相關的資產或負債存續跨越若干會計期間,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具有融資性質。相關資產或負債在初始確認時通常選擇現時價值計量,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資產或負債存續期間產生的與資金占用相關的利息收入或費用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并分期計入各個會計期間,體現了權責發生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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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法理學”視為“法學理論”的代名詞,也許是可以成立的。但它同樣沒有解決這門學科的知識體系問題。因為,當前流行的各種版本的“法理學”,幾乎都是若干理論板塊(法的概念、法的歷史、法的價值、法的運行、法與社會等)的簡單堆積,至于各個理論板塊之間的邏輯關系是什么,卻很少有人深究。
近幾年,在思考“法學理論”的知識體系的過程中,一些學者又把關注的焦點聚集在“法理學”與“法哲學”的關系問題上,并由此引發了多種不同的觀點。比如,有學者相信兩者是一回事,即法理學就是法哲學;也有學者認為它們是可以截然分開的兩碼事,即法理學與法哲學各有自己的研究領域;還有學者認為,二者之間是種概念與屬概念的關系,即法哲學是法理學的一個組成部分,等等。
其實,單從字面上看,“法理學”之“理”與“法哲學”之“哲”,在漢語中,都是含義寬泛的術語。比如,傳統中國有“理學”,后來還有“新理學”。但傳統中國卻無“哲學”這個概念,更無“法哲學”概念可言。概而言之,“哲學”是一個西方傳來的概念,“理學”倒是一個中國本土的范疇,二者分別出自兩種截然不同的文化傳統。因此,如果僅僅通過詞義上的辨析來厘清漢語中“法理學”與“法哲學”這兩個概念的關系,并進而為“法學理論”學科找到一個相對確定的知識體系或理論體系,恐怕將難以得出一個令人信服的結論,同時也很難在短期內達成一個普遍認同的基本共識。
當然,我們也可以通過其他的路徑來深入細致地探討“法理學”與“法哲學”的關系,比如,從學術史的角度、“知識考古學”的角度、中西文化比較的角度,等等,也許都會推進學術界對于這兩個概念的理解。但是,如果只想更有效地理解“法學理論”這門學科的知識體系,則不妨通過一種更古老的視角,即從價值與事實二元劃分的認識論出發,來重新審視“法學理論”的內容到底包含了什么。
簡單地說,所謂“法學理論”,就是關于法的基本理論或一般理論,也可以簡稱為“法理學”或“理論法學”。在本文看來,它的內容大致可以一分為二:法律哲學與法律科學。
其中,法律哲學關注的對象是法的應然問題,即關于“法律應當是什么”的問題。研究法律哲學的基本方法是價值分析。有關法的本質問題、本位問題、倫理問題、價值問題;有關自然法、上帝法、神法、人法的問題;有關天理、天道的問題;有關權利、正義、自由等等之類的問題,甚至女性主義法學、批判法學等等西方后現代主義法學關心的問題,只要它涉及到“法律應當是什么”這一主題,都可以歸入“法律哲學”的范圍。對于這一類問題的探討,沒有終點,也不大可能獲得某種“科學”的結論。研究這些問題的目的和意義在于,通過反復的交流與不斷的對話,有可能促使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類群體,在越來越多的領域內達成共識。
至于法律科學關注的對象,則是法的實然問題,即“法律是什么”的問題。研究法律科學的立場是價值中立,它堅持實證主義的或科學主義的研究路徑。這里的實證主義既可以是邏輯實證主義,也可以是經驗實證主義。從邏輯實證主義出發,可以獲得關于法律概念、法律規則、法律原則、法律推理、法律論證、法律解釋等問題的認識,這部分內容,大致可以歸屬于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研究范圍。從經驗實證主義出發,關注的主要領域是法律社會學、法律人類學、現實主義法學等等,當然還有各種各樣的交叉科學研究,比如:法律與科學技術、法律與經濟發展、法律與生態環境,等等。在關于“法律科學”的研究過程中,大致可以獲得一個實證意義上的“科學”結論。
[關鍵詞]電力企業;法律事務;管理效能;途徑
[DOI]10.13939/j.cnki.zgsc.2017.35.161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電力企業的影響力也越來越大,成為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電力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都會受到市場經濟的影響,因此電力企業在發展中必須掌握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并結合自身的發展特點,建立完善的法律機制,聘請專業人員管理法律事務,保護企業的形象,維護企業的利益。
1電力企業法律事務管理的現狀
1.1管理的共性問題
社會新形勢下,電力企業的創新和改革不斷深化,企業的改革和創新也使得法律事務的工作難以滿足當前的企業發展需求,進而出現思維的誤區和認知模式,忽視了法律事務在電力企業管理中的重要性。在實際的工作中,出現形式主義和面子工程,法律工作管理的不足也使法律風險增大,對企業法律事務的開展造成嚴重的阻礙,企業法律管理風險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首先,直接法律形式的影響。電力企業的經營管理中,如果存在法律缺失的情況,會使其在經營和管理活動中缺乏法律依據,導致企業在運行的過程中存在巨大的法律風險;其次,間接形式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受到一些非法律因素的影響導致企業出現法律事故。比如在運行中,出現侵權行為,導致企業陷入法律糾紛。可見,電力企業的法律風險分布比較廣而且風險大,引起風險的要素也比較多和復雜。[1]
1.2管理的個性問題
個性問題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大眾的法律意識提升,電力產業在當前社會的發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直接關系著人們的生活和工作。在日常生活中,生產環節的影響巨大,同時這也增加了實際用電的安全隱患和事故的發生率。而社會大眾法律意識的提升,使得大眾開始擅于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利益,導致電力企業面臨諸多的訴訟案件。而且案件的數量增加幅度不斷提升,因為電力事故造成的經濟索賠也不斷增加。[2]
第二,電力企業的服務能力受到限制。當前電力企業服務能力和質量都獲得了大幅度的提升。電力企業在實際的運行中所面臨的風險也逐漸增大,由于停電以及安全事故發生的法律事件不斷增多,同時也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如果在賠償的過程中,企業沒有將停電情況及時通知給用戶,用戶認為這嚴重侵犯了他們的合法權益,并對用戶造成一定的損失,會以此為由要求賠償,而面對用戶的要求大部分企業都會選擇賠償來息事寧人。所以電力企業運行中,必須要做好基礎工作,加強企業上下的風險防范意識。
2電力企業法律事務管理效能的對策
2.1注重基層法律事務的完善
基層是電力企業工作的基礎內容,同時也是企業經濟收入的主要來源,電力企業的經營主要來自對基層的管理。所以在企業的運營中,必須要注重對基層法律事務的完善。從當前大部分電力企業的情況來看,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識,對風險的抵御能力也比較強。所以當前對于電力企業來說,主要的工作內容一方面需要加強對基礎法務力量的建設;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強分公司的法律建設,從而使基層企業的法務力量越來越強,并形成一個網絡。[3]將管理的重心下移,注重對基層力量的積蓄,同時加強對基層工作的指導,提升對基層法務開展的重視,有效地解決企業運營和管理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通過管理水平的提升,加強對基層法務工作的重視,不斷地提升法律顧問以及法律事務的比較,改善法律管理問題,使法務工作逐漸向規范化和高效化發展。對電力集團法務管控能力的提升以及對資源配置的優化,使供電企業基層的情況更完善,及時發現基層法務中存在的問題,并采取有針對性的策略進行調整,進而促進供電企業法務管理的合理化和信息化,提升電力企業工作效率和質量。
2.2明確電力企業依法治理的方向
首先,加強對電力企業內部管控機制的完善,電力企業的法務服務中不僅包括管理職能,同時也包括監督職能。因此電力企業法律事務管理的開展還需要將企業的中心服務為重心,注重對工作要點問題的把握,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在企業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中納入法務監督,提升企業規章制度以及法律合同的規范性和合法性,對容易引發法律風險的問題進行有效的規避。保證企業項目沒有得到法律允許不能下達決策;企業管理制度與法律違背不得下發和執行。
其次,需要注重將法律管理與經營的結合。電力企業的法務工作與安全生產工作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不僅要注重對訴訟安全的處理,同時還需要盡可能地降低法律風險,更好地完成企業的經營目標。企業的法務人員也需要劃入到企業經營管理中,保證企業法律事務管理人員及時參與到企業的生產經營中。同時企業的重大會議,也需要有法務人員的參與,特別是對于一些比較重要的談判過程,企業需要做到對法律風險的早預防,將法律工作由事后的補救轉化為事前的預防,有利于企業的法律問題解決。[4]
2.3建立高素質的法務團隊
高素質的法務團隊是保障供電企業法律制度建設的關鍵,因此供電企業必須加強對法律事務工作的重視,加強對法務人員的培訓。首先,樹立良好的學習觀念,在工作中不斷地提升自身的綜合素質;其次,建立較強的工作責任意識,以最飽滿的熱情和最嚴謹的態度投入到法律事務中;再次加強自身的使命感,在工作中將法律事務工作作為工作的中心和方向;最后,培養復合型人才,不僅要懂得法律方面的問題同時還需要能夠掌握管理、外語以及經濟等方面的理論。經過長期的實踐,使電力企業的法務人員逐漸培養成為重事實、守規矩、顧大局的工作作風,保持良好的企業法務工作傳統。此外,供電企業還需要注重對法務人員思想觀念的更新,消除錯誤理念,不斷地提升自身的工作能力,合理配置人力資源,保證法務人員工作的積極性和熱情。[5]
3結論
電力企業的發展使得企業的法律事務管理也越來越受到重視,通過法律事務管理能夠有效地避免電力企業的法律糾紛,降低電力企業的損失,維護企業的利益。所以電力企業還需要加強對法律事務問題的研究,提升法律事務的管理效率,加強法律事務人員隊伍的建設,為電力企業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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