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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信息技術;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創新思考
中圖分類號:F302.6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9-9166(2011)032(C)-0282-01
一、信息技術條件下網絡財務會計的特征及原則
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促進了財務會計信息化的進步,財務信息數字化、財務信息交換與公布網絡化,已經成為當下財務會計工作的主流,網絡財務系統的建立,為計算機財會全面實現網絡化提供了軟件保障。具體來說,財務會計網絡化的特征主要表現為:開放性、實時性、集成性、遠程化。網絡財會是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重新構建企事業單位的財會工作,使之與現代信息技術高度融合,既而以電子數據代替紙質財務數據,通過網絡進行財務信息輸出,以實現經營業務與財務同步進行,交易結算、監控變得實時,企業也實時掌握市場變化趨勢、物價動態以及供求狀況等動態數據,為決策提供參考。但是,網絡財會系統的實施是有條件的,首先需要良好的、規范的財務管理環境。這包括以下內容:企業和會計人員要適應網絡財務環境的應用原則。網絡財務系統的應用改變了企業的生存環境和經營方式,要保護企業的利益,就必須遵循網絡環境下的財會制度。在網絡環境中,傳統方式因成本高而不便公開的信息,網絡財務系統由于成本降低而完全可以實現,因此,企業和會計人員要遵循信息公開原則,對應該公開的信息進行實時,并適時更新,以提高財務信息的透明度。同時要注意企業的財務信息的技術標準應該與行業標準統一,即遵循基數統一原則,以利于信息的交換,更好地融入財務管理系統,為市場所接受提供支持。這些網絡財務原則,是網絡財會系統得以順利運行的基礎,會計人員應該努力踐行。其次需要高素質的會計人才。
二、信息技術條件下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創新的思考
信息技術條件下的財務會計系統為企業提供了更多的機遇和挑戰,也產生了許多新的安全問題,網絡財務系統管理制度,應該在原有財務會計管理制度的基礎上進行深入研究和改進,丟棄舊的觀念,吸取新的理論,以適應網絡經濟的要求,如網絡會計理論已經與傳統不同,其管理制度就應該與之相應,有所改革。基于這樣的思考,網絡財務會計的管理制度,應集中體現以下理念。
(一)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與企業“物質資本”、“知識資本”利益最大化并舉,以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化,社會責任最優化”的財務管理目標。
在經濟活動中,股東財富的最大化雖然是網絡財務管理的目標,但已經不僅僅是唯一的目標了,實現“物質資本”和“知識資本”利益最大化也成為了網絡財務會計要追求的目標。也就是說,要兼顧其他利益相關主體的利益和社會利益,要兼顧和均衡各利益相關者的財務利益,從而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化,社會責任最優化”的財務管理目標。
(二)開發網絡財務新功能,為網上用戶提供及時、靈活、多樣的信息服務,以滿足不斷增長的網絡財務實際需要。為此,要加快財務會計的網絡化進程。信息技術告訴我們,網絡已經發展到社會基本的組織形式,其信息交流、傳播承載方式的任務已經與社會基本組織形式相融合,這就需要網絡財務系統豐富會計業務內容,增加會計業務形式,開發新功能,滿足為網上用戶提供及時、靈活、多樣化信息服務的需要,同時能實現利用信息技術在虛擬空間內完成企業的資金運作,提高企業資金使用效率。
(三)以網絡財務活動的現實需要為依據,創新財務管理內容,提升網絡財務會計的應用范圍。市場需要決定企業財務管理內容,在網絡條件下,網絡財務管理應該包括投資管理、融資管理、優化資本結構、資產運營質量分析、知識資本利益分配狀況分析等內容,最大限度地滿足實際需要,同時為升級留有相當的空間,以進一步擴大服務范圍。
(四)建立適應網絡財務運行的保障與控制機制,以更好地形成企業的實際效益。
網絡財務系統的應用為企業整合財務資源創造了基礎條件,但要充分發揮網絡財會的作用和功能,建立現代化的,足以適用網絡財會運行保障與控制機制是不可或缺的。因為網絡財務系統的絕對安全是網絡財務服務企業的重要前提條件。財務問題涉及資金問題和公司機密等,任何一點漏洞都可能導致大量資金流失,因此,網絡財務系統的傳遞手段和儲存工具應該嚴格要求,其安全性和可靠性要高于現有網絡系統,必須做到萬無一失。由此可見,建立適合網絡財務新技術的運行保障與控制機制,尤其重要。基于這樣的考慮,我們認為只有建立起嚴格的管理信息系統,強化網絡和操作管理,構建良好的網絡環境,才能保證網絡財會系統順利運行;只有不斷提高財務人員的專業水平,才能適應不斷發展的財務會計系統的更新換代。只有通過法律教育提升從職人員的職業道德水準,才能打造一支恪守職業道德和職業規范的現代化財會隊伍,從而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以更好地形成企業的實際效益。
作者單位:蒙古電視大學
參考文獻: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財務管理,保障農村集體資產不受損失,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村財務管理是指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的財務管理。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財務管理均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縣(市、區)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對農村財務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主管本鄉(鎮)的農村財務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鄉(鎮)農業經濟管理機構負責。
農村會計工作應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四條農村財務管理的原則是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管理;堅持為發展集體經濟服務。
第五條農村財務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依法、合理籌集資金,加強經濟核算,搞好收益分配,監督指導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
第六條在農村財務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農業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財會人員職責
第七條村民委員會應配備財會人員。
村民小組根據實際情況,配備財會人員,也可建立聯組會計,分組設立帳目。
會計不得兼任出納。
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的主要負責人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財會人員。
第八條農村財會人員的職責是:
(一)遵守財經紀律,協助管好用好集體資產;
(二)做好會計業務,搞好會計核算和分析;
(三)實行會計監督,拒絕不合理開支;
(四)參與擬訂經濟計劃、財務計劃,考核、分析預算和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
(五)整理、保管會計憑證、帳簿、報表等財務檔案資料;
(六)完成有關資料的統計、匯總、上報工作;
(七)辦理其他會計事務。
第九條會計、出納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會計、出納應經會計業務培訓,由市財政部門會同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考試、考核合格后,按照有關規定頒會計證。
第十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的會計的任用,應分別經過村民會議、村民小組會議選舉產生。
第十一條財會人員離任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辦理交接手續時,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的主要負責人、民主理財組織成員和鄉(鎮)農業經濟管理機構派員監交。
第三章財務管理
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會計科目,使用借貸記帳方法,采用統一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會計報表。
農村財務的會計核算事項,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手續不完備或不符合財務制度的憑證,不得入帳。
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加強對庫存現金和存款的管理,及時核算現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結,帳款相符。
農村財務實行帳款分管制度,非出納人員不得經管現金。
第十四條農村財務管理必須建立健全財務開支審批制度。
財務開支由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主管財務的負責人審批。但下列開支項目應經領導成員會議提出意見,由該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小組會議討論決定:
(一)購買高檔非生產性固定資產;
(二)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補貼人員的范圍和標準;
(三)超過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負責人審批限額的。
第十五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的集體資金,在不改變所有權和保證正常開支的前提下,可以委托農村合作基工會管理,在合作基金會會員內部融通。
第十六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提取公積金、公益金等專用基金。
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每年度終了應向村民會議、村民小組會議報告專用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十七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的有價證券由出納保管,除在會計分類帳上設立帳戶外,應設立證券登記簿。有價證券兌付后,本息及時轉入現金帳。
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建立固定資產明細帳,定期盤點,做到帳物相符。
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按規定提取固定資產折舊費。固定資產折舊費應用于固定資產損耗價植的補償和重置更新。
第十九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的大、中型固定資產的變賣和報廢處理,應分別經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的固定資產實行承包經營或租賃經營的,應當根據入帳價值或評估價值合理確定承包金或租金,并把固定資產的保值、增值納入承包或租賃合同。
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的主要生產經營項目和固定資產的承包方案及承包指標,應分別經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會議討論通過。
第二十一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建立資產登記制度,并確定專人管理。
第二十二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每年年終應全面核算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搞好承包合同的結算和兌現,準確地計算出可分配收益總額,按國家有關規定編制收益分配分方案。收益分配方案應經村民會議或村民小組會議討論通過。
第二十三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財會人員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終結,將財會資料分類整理、及時歸檔。不得散失、損壞、涂改或擅自銷毀財務檔案。
財務檔案的銷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財務監督
第二十四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必須在每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體村民張榜公布財務收支情況;年度終了得向村民會議、村民小組會議報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并張榜公布。
第二十五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成立民主理財組織,負責財務監督工作。
民主理財組織的成員由村民會議或村民小組會議選舉或推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民主理財組織對本單位的下列財務活動進行監督:
(一)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的執行情況;
(二)財務計劃和收益分配方案的實施情況;
(三)重要的財務收支項目的實施情況;
(四)專用基金的提取與使用情況;
(五)承包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
(六)現金、存款、固定資產、產品物資庫存情況;
(七)其他重要的財務活動。
第二十七條民主理財組織在監督中發現有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有權要求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結果應向民主理財組織通報。
第二十八條市、縣(市、區)農業行政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財務制度的建立、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九條市、縣(市、區)農業行政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財務審計工作。
農村財務審計的具體工作由鄉(鎮)農業經濟管理機構負責。對重大問題及(鎮)農村合作基金會的審計,由縣(市、區)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農村財務審計人員,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按規定發給審計證,方可從事審計工作。
第三十條農村財務審計的范圍:
(一)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扶貧資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專項資金的使用及決算情況:
(二)村提留,村、組企業上交資金和承包金、租金等收入及使用情況;
(三)委托農村合作基金會管理的集體資金的收益及收益使用情況;
(四)村、組負責人和財會人員的離任經濟責任;
(五)集體資產的驗證和使用管理情況;
(六)按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農村財務審計結束后,應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審計報告,重大審計事項的審計報告還應當按規定報送上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負責審計的單位應當根據審計報告作出審計結論,提出處理意見,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通知被審計單位,并向被審計單位的全體村民公布。
被審計單位應當按處理意見糾正違法、違紀行為。被審計單位對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按規定申請復核。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這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市、縣(市、區)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糾正,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
(一)未按規定配備或者隨意撤換財會人員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健全會計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的;
(三)對應經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小組會議決定的事項而未提請討論擅自決定的;
(四)未建立民主理財組織的;
(五)未按規定定期公布帳目和報告財務決算情況的;
(六)未將財會資料整理歸檔的;
(七)擅自提高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負責人補貼標準,擴大補貼范圍的;
(八)挪用生產性資金用于非生產性支出或將專用基金挪作他用的;
(九)村民委員會平調村民小組集體財產的。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市、縣(市、區)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糾正,追還被侵占或挪用的資金,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可以并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多次違反拒不糾正的,可建議免去或撤銷其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決定借出款項或擅自核銷欠款的;
(二)擅自決定變賣或報廢處理固定資產的;
(三)違反財務開支審批制度擅自批準財務支出的;
(四)不如實提供財務帳目及有關資料的;
(五)非法占有集體資產的;
(六)涂改、偽造、毀滅帳簿、憑證的;
(七)擅自銷毀財務檔案的;
(八)打擊報復財會人員的;
(九)挪用、克扣救災防災、撫恤救濟等專項資金和物次的;
(十)拒絕、阻撓依法進行財務監督、檢查或拒不糾正違紀行為的。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同時又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主管部門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但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復罰款。罰款一律繳同級財政。
關鍵詞:基層部隊;財務風險;防控;管理
中圖分類號:E2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6-0-01
進入新世紀以來,部隊財務問題的風險防范受到財務人員的高度重視,面對目前嚴重的財務支出問題,本文通過對風險種類的分析和研究,對財務風險的應對策略做詳細的探討。
一、基層部隊財務面臨的風險
(一)資金風險
首先,執行單位資金管理規定不嚴格。沒有按照規矩對單位提取的現金進行程序化的批報,而是由出納人員隨便填張支票即可到銀行提款。這樣的操作模式存在很大的資金管理漏洞,往往使得有些單位忽視了現金的安全問題,造成庫存的現金嚴重限額的結果。對現金流量較大的需要通過銀行的結算來完成,但由于缺乏相應的安全意識,直接使用了現金結算的方式進行操作。其次,賬戶管理規定不嚴格,單位出現多家銀行開戶,到處取款的違規現象。最后,內控制度的不嚴謹,部隊財務人員之間工作不協調,把分工劃分的太過絕對,對賬目沒有及時采取對賬工作。彼此的約束力不夠。在辦公人員外出辦事或休假階段,銀行沒有對印監分管制度加以嚴格執行,使得財務人員不按照條例移交。
(二)經費風險
1.預算分配方式不規范,維護機關正常運行的基本支出和保障部隊建設發展項目之間存在嚴重的問題,原因在于對預算源頭沒有清楚地認識。
2.大金額經費申請條例不規范,在對于比較大額的經費申請過程中,應該依據相應的管理條例辦法嚴格執行,切勿隨便開具此項證明。
3.結余經費統籌使用不規范,由于各事業部門對單位財力相互爭擠導致部門經費的結余較多,這樣長期積累會使沉淀的經費不能合理的在體外系統中合理的利用。
(三)資產風險
1.采購制度執行不嚴格,采購機制存在嚴重的分散采購、隨意采購等問題,這就導致對預算計劃外進行了不必要的采購,采購人員對制度的忽視,不按照規定的程序辦事使得采購工作不透明,集中采購的優勢并沒用被體現出來。
2.管理登記沒有落到實處,每個單位的財政資產都必須有明確的財務系統管理,對必須核查的項目要一一進行檢查核實,確保產權登記和計價核算都是按照正常的使用情況在辦理,這些內容的不清楚,會直接導致整個財務信息存在巨大的漏洞。
3.處置管理不完善,對于單位經費使用過后存在嚴重的管理問題,劃撥、登記、驗收、核對、盤點等都有嚴重的管理不到位情況,在裝備物資經過處理以后必須按照規定的流程進行處理,而不是按照個人意愿隨便處理這些物資,單位分工管理存在嚴重制度分散,沒有起到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作用。
二、引起部隊財務風險的原因
(一)管理人員沒有風險管理意識
部隊的財務管理相對于其他企業的財務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它不具有任何盈利的成分,每年的財務都是按照規定由政府財務部分撥款下來的,用于整個部隊的基礎設施建設和相應物資的采購。部隊財務工作者對這項經費的重視以及集中化管理理念的缺乏,導致財務部門的資金沒有充分合理利用,影響了整個部隊的基礎設施建設,對部隊的工作開展造成了嚴重的影響。財務管理人員對管理控制的態度將會直接影響到整個部隊財務的狀況。
(二)管理預算不嚴謹
預算部分應該按照流程嚴格的執行,部隊財務管理人員往往忽視了這個環節的重要性,必須將工作落實到每一項具體的規劃上來,才能在實際的工作中合理、科學的運用這部分資金,財務集中核算的優勢才能有效的展現出來。部隊財務預算的科學與否將直接關系到經費的流向和管理工作,這與部隊財務工作人員是密切相關的,預算的正確性會給財務整體工作帶來好的管理模式,為財務建設的進一步開展起到推動作用。
三、對基層部隊財務風險防控措施
(一)強化部隊財務管理人員建設
在部隊財務人員的管理上需要加強基礎知識的建設,從根本上解決財務管理所遇到的各種問題,只有落實好基礎工作建設,才能解決整個部隊財務面臨的危機和挑戰。加強財務管理工作的執法力度,有效改善財務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通過專業化的培訓來增長整個團隊的管理意識,強化財務風險防范意識,使部門及時有效的應對各種突擊問題。
(二)依法執行各項財務制度
財務制度的執行力度必須落到財務管理的實處,積極有效的針對目前所遇到的各項管理問題,進行科學、合理的分工,使部門中每一位成員都能有計劃的開展自己的工作,通過嚴格的財務內控制度和印章分管制度的有效結合,財務的監控貫穿于整個財務資金的全部過程,有利于使財務中經費的流動透明化,使財務管理工作積極有效的進行。
(三)落實財務信息化建設
隨著科技領域的到來,部隊財務的管理工作也必須落實到信息化的建設上來,針對所面臨的問題,將科技信息技術引用到部隊財務工作上來,作為一種新型的管理理念,實現財務管理的高效和統一管理的目標,對我國部隊的國防建設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在完善的網絡財務系統下,實現財務安全與穩定的目的,為以后的財務建設起到非常大的促進作用。
基層部隊在加強管理工作中必須提高財務管理的理念,將科學的發展觀運用在基層部隊的財務管理上,提高部隊整體財務信息化建設,通過有效地監管機制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充分發揮部隊財務管理條例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并加大懲罰力度。在這一系列的辦法和途徑中防范基層部隊財務風險的發生,為部隊財務工作提供一個良好的環境。
參考文獻:
[1]夏明偉.基層部隊要注意財務風險防控[J].人民公安報,2012(5).
一、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分離的回顧
1992年底,我國頒布了“兩則”,隨后出臺了相應的分行業會計制度和分行業財務制度,1993年7月1日開始實施。我國會計改革這一重大舉措,適應了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企業會計實務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財務會計的概念框架及會計原則,促進了企業會計制度與現代企業制度的耦合。1994年1月1日施行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統一了我國內資企業所得稅制,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并行(以下簡稱“兩法”)。“兩則”和“兩法”的實施使我國企業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首次出現了明顯的差異。據統計,除內、外資企業在工薪支出、業務招待費等項目的差異之外,企業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的差異項目達到40個左右,由于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尚不完整,當時采用了“納稅調整”模式,即企業所得稅法律、法規和政策有規定的,按稅法的規定執行;稅法沒有規定的,按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稅法規定與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不一致的,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按稅法規定對企業利潤進行調整。從此,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獨立化傾向初步顯現,兩者分離的序幕已經拉開。
2001年,新的《企業會計制度》替代了《股份制有限公司制度》。2002年1月1日《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實施。新的會計制度代替了分行業會計制度和分行業財務制度,基本上消除了不同行業會計制度的差別,取消了統一的企業財務制度,滿足了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標志著我國會計與國際基本接軌。2000年1月1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開始執行,意味著我國獨立的稅務會計已具雛形,企業所得稅由“納稅調整體系”過渡到“獨立納稅體系”。至此,我國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分離的趨勢已經確立。
二、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分離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分離最終表現為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究其原因,主要是兩者所處的立場和視角不同(稅務會計是從政府角度,而財務會計是從企業角度)、對企業的收入和費用的概念界定和劃分原則不一致所造成的。
(一)兩者分離的現狀
我國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的差異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會計收益與應稅收入之間的差異。新的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收益包括營業收入(主營業務和其他業務收入)、補貼收入、投資收益和營業外收入。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的企業應稅收入包括:1.生產、經營收入;2.財產轉讓收入;3.利息收入;4.租賃收入;5.特許權使用費收入;6.股息收入等。據統計,會計收益與應稅收入的口徑與內容不一致而產生的差異項目多達30項。大致可分為兩類:一是已計入應稅收入但未計入會計收益的差異項目;二是已計入會計收益但未計入應稅收入的差異項目。
第二,會計費用與稅前準予扣除項目之間的差異。新的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費用包括營業支出(主營業務成本、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支出),期間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銷售費用)、營業外支出。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中規定的稅前準予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可將其歸納為三類:一是允許全額扣除的,如主營業務成本、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等;二是允許部分扣除(亦可稱為限制性支出),如工薪支出、業務招待費等;三是不允許扣除的費用(亦可稱為禁止性支出),如賄賂支出、非公益性損贈支出等。后兩類與會計費用之間會產生差異。
(二)兩者過度分離存在的問題
由于我國企業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差異項目過多,加之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所得稅制度的許多規定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環境和wto不協調,因此,可以斷定我國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存在過度分離的現象。
1、內外兩套所得稅制度的存在難以體現公平原則,也不符合wto國民待遇原則和非歧視原則。當前,我國內外資企業分別實行兩套所得稅制度,在費用列支標準、稅前扣除項目及資產的稅務處理方面均有很大差異,造成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基不同、稅負不均,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和wto相比甚遠,也不利于內資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
2、新的企業會計制度中存在過度使用謹慎性原則的現象,為企業人為調節利潤提供了較大的空間。新的企業會計制度將資產準備計提由4項增加到8項,其理由是與國際會計準則協調,充分體現謹慎性原則。首先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已體現了謹慎性原則,又允許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真可謂“慎之又慎”;計提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好比是給未出生的胎兒買了人壽保險,等等。另外,新會計制度在上市公司實行以來,利用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關聯交易與計提減值準備相配合的手法人為調節上市公司年報利潤,提供虛假會計信息的舞弊行為屢見不鮮。因此,一味強調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協調而不考慮我國當前的經濟環境,過度使用謹慎性原則,無疑會給企業人為調節利潤提供較大的空間,實在是弊大于利。
3、稅法對財務制度的強化及對企業違法違規處罰的加重與稅收宏觀調控功能不匹配。我國已經取消了統一的企業財務制度,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前準予扣除的項目中處處可見統一的企業財務制度的影蹤,如對企業工薪支出、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及公益性損贈規定的開支標準等,項目繁多,計算繁瑣,實際上是對企業財務制度的強化。雖然稅收有利于保障政府財政收入的功能,但過多過細的對企業費用列支標準的規定往往事與愿違,并不能保障這一功能的順利實現,與稅收宏觀調控的功能也不匹配。
4、兩者的過度分離增加了企業所得稅征管工作的難度。由于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的差異項目過多,使企業所得稅年末匯算清繳工作時間短、任務重、難度大,極其復雜繁瑣,給稅務部門造成了很大壓力,也提高了所得稅征收成本。而作為理性經濟人的企業在與稅務部門的博弈中利用各種差異項目千方百計進行偷稅、逃稅、避稅,也令稅務部門防不勝防,十分棘手。
三、實現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適度分離的建議
為了實現我國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適度分離,保持兩者在一定程度上的協調,有必要改進現行的企業所得稅制度和企業會計制度。
(一)改進企業所得稅制度
1、改進稅前扣除項目中限制性項目的標準和禁止性項目的范圍。取消統一的計稅工資標準,企業的工薪支出采用外資企業現行辦法較為可行;企業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標準應與企業會計制度的改進相協調;業務招待費和廣告費的列支標準應盡可能簡化;取消對公益性捐贈的限制,允許企業將其在經稅務部門審核后據實列支,允許企業將因違法違規而支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由企業負擔的部分)在經稅務部門審核后據實列支。
2、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消除內、外資企業間應稅所得計算的差異,實行統一的企業所得稅制度,也是我國稅制改革的必然趨勢。
(二)改進企業會計制度
我國在具體的民間組織管理工作中,主要依據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財政部頒發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關于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及《關于對社會團體的會費收入不征收營業稅的通知》等法律條文,以及各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規章和文件,如江西省委組織部、民政廳、人事廳、財政廳等部門頒發的《關于社會團體編制及其有關問題的暫行規定》、《關于我省民間組織票據和發票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法律文件。
二、民間組織財務管理的目標
一個組織的財務管理目標決定于組織本身的目標。眾所周知,作為營利組織的企業,其出發點和歸宿都是營利,只有獲利才有生存的價值。與此相適應,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也就與獲利緊密相連,盡管具體表述有利潤最大化、每股盈余最大化、股東財富最大化等不同觀點。民間組織作為非營利組織的財務管理目標同樣決定于非營利組織本身的目標,那么非營利組織的目標是什么呢?
非營利組織不以獲取利潤為目的,他們提供服務是服從于某些公共目的和為公眾奉獻。也就是說,非營利組織是不以獲取利潤為目的,為社會公益服務的組織。一個非營利組織在一定范圍內為社會公益服務,也就是在完成某一社會使命。非營利組織與營利組織的根本區別在于,非營利組織是為了完成某一具體的社會使命而存在,而不是為了自身的生存而存在。
在當今市場經濟社會,非營利組織為完成某一具體的社會使命需要有足夠的資金支持,資金的獲得和有效使用需要有科學的財務管理。與非營利組織的目標完成某一具體的社會使命相適應,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的目標可以描述為:獲取并有效使用資金以最大限度地實現組織的社會使命。
三、存在的問題某市現有市本級民間組織644家,通過對其中300家調查取證分析,民間組織在財務管理以及制度建設上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財務制度不健全,沒有正規的財務賬目。有十幾家根本就沒有制度,而且有制度的一部分民間組織并沒有嚴格按制度操作,制度形同虛設。
(二)沒有配齊財務人員。有的民間組織聘請一、二個兼職財務人員;有的就根本沒有配備專業財務人員,而是由組織中的其他非財會人員臨時擔任;有的組織會計出納一人兼,嚴重違反了《會計法》。
(三)財務人員沒有專業任職資格,且專業水平較差。絕大部分財務人員均是無證上崗,專業水平和財務管理能力較差。
(四)大部分民間組織只有年度工作計劃,沒有編制年度財務預算的制度。
(五)財務信息不透明。
(六)貪污現象時有發生。部分民間組織負責人和工作人員通過做假賬、開設小金庫等常用手段中飽私囊。
(七)“掛羊頭賣狗肉”,打著民間組織的旗號進行營利性的商業活動,逃避納稅。
(八)沒有達到民間組織財務管理的目標,沒有很好地發揮組織的作用。
四、原因分析民間組織財務問題較多,形成這樣的現狀,原因很多,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管理不夠嚴。我國有關民間組織管理的三個行政法規都規定:我國對民間組織實行雙重管理體制,雙重管理就是指每一個民間組織都要接受兩個單位的直接監督管理,其 一是該民間組織所在待業和部門的主管機關或者被授權的組織,即業務主管單位,其二是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即登記管理機關。民間組織一經注冊成立,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便很少進行監督和檢查,平時只是口頭要求。
(二)民間組織的特征也直接影響了其財務管理。如業務量少,人員少,政府撥款、活動資金少,非營利性等
(三)民間組織主要負責人認識不高。認為民間組織不同于其他企事業單位,業務量小,非營利性,都是流水賬,要不要財務人員無所謂。
(四)行政色彩較濃。大部分民間組織與政府部門是息息相關的,民間組織責、權、利還不十分明確,組織與政府、市場關系含糊,導致內部財務十分混亂。有的領導利用手中的權力,不按規章制度辦事,隨意開支,使財務制度不能很好地落實。
(五)我國對民間組織管理所依據的法律法規體系還不甚健全。如《條例》未能對相關懲處方法進行細分,導致有關部門查處難,處罰更難。
(六)由于民間組織是個特殊的法人組織體系,政府政策相對傾斜。比如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稅收優惠政策,使不少人鉆政策空子,非法牟取暴利。他們披著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外衣從事營利性活動,這樣既可營利,又可逃稅。
(七)缺少民間組織評估機制及公眾監督機制。對公眾而言,除慈善組織外,普遍沒有向社會公開組織財務信息的習慣,這種封閉自我的意識帶來的直接影響是社會對民間組織的“公信度”不高,既談不上信任也就難以參與和資助。缺乏評估機制,使得民間組織難以正確的認識自我;缺乏評估機制,也使得民間組織對自己的缺陷不能及時修正。
五、對策和建議
從上述對民間組織財務管理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以及民間組織財務管理目標中可以看出,要想很好地發揮民間組織的作用,首先就要從推進民間組織財務制度建設開始。為此,作者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改進。
(一) 從政策法規角度出發,全面完善民間組織管理體系
1.完善現有的民間組織管理法律、法規體系。在《條例》中,對非法經營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規定的相應處罰要細化、深化。從當前實際情況出發,對民間組織法律法規建設,重點要深化到對民間組織具體各項行為活動的規范和引導,如接受社會公眾捐贈的規范與使用、財務管理、接受社會公眾評估等一系列管理事務方面,全方位地使民間組織活動納入法制軌道。
2.建立健全以章程為核心的財務管理制度,加強財務控制。任何一個民間組織開展活動都會有一定的收支。有收支,就必須要建立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配齊專職財務人員。收入和支出行為是非營利組織財務控制的主要對象,而財務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預算以及用以規范收支行為的各種法律、法規、行政組成的制度體系。所以還要建立財務收支方面的管理制度、預算管理方面的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建立健全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行為準則的職業道德規范,使民間組織工作人員言行有章可循,制度得到落實。
3.建立以各項財務指標為核心的外部評估機制。如以資金的使用與運作、財務信息的透明度、活動成果和年支出規模、財務狀況等多項財務指標作為外部評估體系,通過制度化的評估促進民間組織責任、效率與社會公信度的提高。政府應參照行業管理的做法制定民間組織等級標準,實行等級評估管理。等級的稱謂應通俗易記,等級的標準要盡可能明確細化,避免操作的隨意性。要便于公眾監督,也便于民間組織的自律。在專業民間組織評估機構暫時空白的情況下,可先由管理機關結合年檢實施或由民間組織聯合體組織實施。但不管是誰組織實施,都應由民間組織自身根據等級標準先進行自我認定。等級評定的目的在于激勵競爭,所以不能一次定終身,應一年一評,做得好可升級,做得不好則降級。評定結果通過新聞媒體或網絡向社會公開。
(二)從社會角度出發,國家相關職能部門加強監管力度,充分發揮社會輿論作用。
1、加強民間組織財務審計工作、強化監督管理環節。應由“雙重管理”部門聯合稅務部門、財政部門不定期對民間組織財務開展檢查、審計工作。要加強對民間組織年檢、審計、財務、社會捐贈使用等方面的監督,嚴格審定民間組織的營利分配。使民間組織的財務達到公開、透明和規范,樹立民間組織嶄新形象, 并讓公眾更加了解和接受社會公益服務。
2.公安部門加大對民間組織違法、違規事件的懲罰力度。要對民間組織定期地進行財務大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要嚴懲不貸,決不姑息遷就。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要實行嚴格的章程審核制度,加強對民間組織的年度檢查,不能讓每一年度的年檢成為一個形式,建立舉報制度,發揮新聞輿論監督作用。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各司其職,緊密配合,充分發揮整體打擊優勢
3.建立民間組織信息披露制度。將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狀況通過報刊、網站等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還要通過新聞媒體對違法、違規情況進行曝光,充分發揮社會輿論作用。
4.設立舉報獎勵機制。鼓勵民眾對違規違法人員的檢舉揭發,褒正貶邪,抑惡揚善,促使民間組織嚴格遵守財務管理規章制度。
(三)從民間組織自身角度出發,加強能力建設,發揮內部監督作用。
1.加強民間組織自身能力的建設,明確責、權、利。民間組織也應象營利企業一樣劃分為許多責任中心,對每一責任中心都明確其職責,并賦予相應的權力,在對其職責履行進行考核評價的基礎上,給予其相應的獎勵。應定期對民間組織負責人及各級員工的培訓。只有民間組織的自身能力得到提高,資金才能被更為有效地使用。
一、民辦幼兒園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取得審批部門頒發的辦學許可證。
二、民辦幼兒園必須在銀行開設以審批部門批準的幼兒園名稱為名的銀行基本帳戶,必須依法建立和完善財產及財務制度,實行成本核算,科學計算教育培養成本。
三、民辦幼兒園對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的費用為保育費、幼兒膳食費(含點心)及代管費三項。民辦幼兒園的保育教育費標準,按照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原則,由幼兒園根據辦園成本自行測算確定,并持辦園許可證、民辦非企業法人登記證、中介審定的成本報告、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備案表等材料,提前到縣教育、物價和財政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許可后,將收費標準予以公示。收費標準一經確定,應保持相對穩定,不得隨意變動;如需變動,必須在下一個年度重新備案并經公示后方可執行。幼兒園收取的費用應保證幼兒園正常運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抽逃、挪用辦學經費。
四、民辦幼兒園必須按照《會計法》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配置具有會計從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建立會計帳冊,進行會計核算,及時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會計信息;及時記帳、對帳、結帳及編制財務報表,做到帳證相符、帳帳相符、帳實相符。
民辦幼兒園應當對其所擁有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可根據其性質和消耗方式預計使用壽命,合理分攤入各期培養成本。
五、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民辦幼兒園必須委托具有合法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上一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審計報告主要內容包括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審計結果(辦學出資情況、資產狀況、收費情況、經費支出情況、負債情況、節余與分配情況等)以及審計評價與建議。
【關鍵詞】企業財務制度 制度改革方向 宏觀財務管理
一、引言
我國以《企業財務通則》為統帥、分行業財務制度為主體、企業內部財務制度為補充的現行企業財務制度體系已走過了十多年的歷程。
十多年來,國家宏觀經濟體制和企業微觀經濟環境發生了深刻變化,企業會計制度、稅收制度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陸續出臺并日趨完善。在這樣的背景下,現行的企業財務制度已不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陷入了尷尬的兩難境地。“財務制度的運行要經過制度制定、傳導到實施的過程,它包括制度的有效修改補充、更新替代和失效的運動變化。財務制度的老化現象是制度運行的一般規律。這一規律要求在選擇財務制度時,要自覺地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對制度廢除取消、修改補充或更新替代。”總之,財務制度不是一成不變的,改革勢在必行。
至于財務制度究竟何去何從,十多年來,這樣的探討一直沒有停止,眾說紛紜,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廢除企業財務制度;調整企業財務制度,建立面向國有企業的出資人財務制度;徹底革新企業財務制度。
二、對企業財務制度改革持有的幾種觀點剖析
(一)企業財務制度應當廢除
持該觀點的人認為,既然企業財務制度的基本功能已經喪失,經濟領域的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財務制度日益完善,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可以取消財政部統一制定的企業財務制度,并且這一行為不會給政府管理及企業自身的營運帶來問題。企業財務制度在經歷輝煌之后,已經完成其歷史使命,可以徹底取消。
企業會計制度的改革取代財務制度確認計量會計要素的功能。隨著會計制度的不斷發展,會計制度所覆蓋的領域不斷擴大,陸續的企業會計準則以及2000年財政部統一制訂的《企業會計制度》,已經基本包含了原由企業財務制度規定的確認和計量的內容。“兩則兩制”并行的局面被打破,企業財務制度作為會計要素確認和計量的功能基本被取代了。
稅收制度取代財務制度納稅扣除的職能。在1994年稅制改革之前,企業財務制度對企業成本費用等進行確認,實際上行使了納稅扣除的職能。但是稅制改革之后這種現狀發生了改變。199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的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依照稅收規定予以調整,按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金額,準予扣除”,這使得稅收制度從企業財務制度中得以分離出來。2000年國家稅務總局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對企業納稅扣除事項做出了全面規定。企業財務制度納稅扣除的功能被徹底取代了。
企業財務制度是企業的內部事務。當前,持“企業財務制度是企業的內部事務”觀點的人不在少數。他們認為“在任何一個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企業財務所涉及的日常經營管理、投資、籌資決策等都是經營者自己的事,國家不應干預企業的財務活動;國家可通過調整稅收政策來保證財政收入,通過制定利率政策來引導企業的投資和籌資活動。”因此,“企業財務就變成了企業的內部事務,由包括出資人、經營者在內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依法、照章自行管理。在這種情況下,財政部門廢除企業財務制度既是對企業財務制度滯后于改革的客觀追認,又不會對企業財務管理構成行政干預,符合市場經濟發展和完善企業產權理論的客觀要求。”
現行企業財務制度無法適應WTO新要求。在我國加入WTO后,新的經濟環境要求政府作為宏觀財務的主體,在規范企業財務行為,保證經濟目標實現上擺脫傳統的國有企業財務管理角色,從機制上實現微觀財務行為的合理化,為企業微觀財務活動創造有利環境。而傳統的企業財務制度側重于對企業實行直接的微觀管理,對企業的經濟責任和財務責任強調較多,沒有認識到強化宏觀財務約束的重要性,無法應對加入WTO帶來的新變化,適應新要求。
(二)企業財務制度應當調整,建立面向國有企業的出資人財務制度
在充分研究傳統企業財務制度弊端的情況下,對其制訂主體、性質和內容進行重大調整,建立面向國有企業的出資人財務制度。新的企業財務制度主要針對國有企業發揮作用,是所有者財務的重要體現,是市場經濟環境中兩權分離的產物,是國有企業的財務行為規范,應該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國有企業所有者的身份來制定,而不是由財政部來制定。
對“大會計觀”的否定———企業財務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由于會計準則的頒發實行,強調了會計國際化和地位突出化,“大會計觀”的呼聲日益高漲,“認為‘會計準則’基本上可以包攬代替財務制度了,代替不了的則可以由稅法、公司法等法規來規定,并由此進一步認為,財務管理完全是企業內部自主理財行為,政府應該完全退出,完全交給企業。”持有這種觀點的人沒有將企業財務置于市場經濟體制這個大背景下進行深刻的思考。
(1)在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國有經濟仍是我國國民經濟的主體。國家作為所有者,應當對任何影響所有者利益變動的任何行為做出規范。因而,財務制度也將長期存在。
(2)由于我國經濟的多元化,行業差距仍很大,并且這種差距不可能在短時期內消失,因而國家需要通過財務制度,以所有者的身份對其進行有效調節,發揮一種其他經濟杠桿所沒有的特殊調節作用,尤其是在加入WTO后及平等國民待遇的壓力下。
(3)國家作為所有者,還需要從宏觀經濟范圍,對國有資產的變動及收益分配進行調節,從而增強調控能力,并達到提高社會經濟效益增長的目的。
顯然上述各方面是會計準則、財政、稅收政策能力所不及的,只有財務制度才能發揮這種靈活性,同時可見,企業財務制度不是企業的內部事務,而是國家對國有企業進行有效管理的手段。
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凸顯企業財務制度的內在缺陷———企業財務制度調整的必要性傳統的企業財務制度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初期制訂的,并沒有區分政府職能和所有者職能,這種制度設計顯然無法滿足“政企分開”的要求。隨著國有企業出資人制度的確立,在企業財務管理領域,迫切需要在制度上對國家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和出資人職能予以明確劃分。由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有國有資本金投入的企業進行管理,無權參與沒有國有資本金投入的企業經營管理。
國家必須對國有企業進行財務管理———建立面向國有企業的出資人財務制度。國家是國有企業的所有者,或者通過法人行使所有者職能。國家必須對國有企業進行財務管理。理由是:
(1)所有者對其資本的管理和控制,是市場經濟賴以正常運行的保證。而國有企業的所有者是國家,對于國有資本的投放和國有資產的分配以及對經營者的考核,必須由國家來執行。
(2)國有企業是實現社會主義經濟社會目的的重要途徑。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有經濟是一個重要而特殊的經濟成分。國有企業固然要以盈利為目的,但同時其所肩負的經濟社會目標也是十分重要的。例如,形成合理的產業結構、平抑物價、解決就業等。這些都需要通過國家對國有企業進行財務管理來實現。
(3)相對于非國有企業,國有企業的自我約束機制要弱得多,承受的經營失敗風險也比非國有企業大得多。非國有企業有的是由所有者本人直接經營,有的是由私人投資的股份公司,其責任心和風險意識都很強。而在國有企業,授權層次大大增加,有時甚至不能確指是誰授的權。這就導致授權風險增加,注重眼前利潤而忽視長期利潤,剝奪性經營而不注意資本維護和技術開發,冒險而不顧后果。可以說,國有企業的道德風險比非國有企業大得多。這就有必要改善和加強國家對國有企業財務的管理和監督,規定和監控負債比率、流動性比率等。
綜上所述,國家應當也必須對國有企業進行財務管理,以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形式作出規定,并賦予其足夠的權威性和強制性。
三、企業財務制度應當與時俱進
目前不僅不能廢除企業財務制度,而且應當把企業財務制度作為國家有關企業的基本制度有效組成部分進行徹底改革。新的企業財務制度既不能翻版《企業財務通則》及分行業財務制度,也不能重復稅收制度和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財政部應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按照WTO規則的要求,重新對全社會不同所有制的企業進行制度規范,保障企業在同一財務行為中,公平、合理地對待不同利益主體的權益,指導企業協調好企業內外財務關系。而且,新的企業財務制度要尊重作為市場主體的企業自身的作用,剛柔并濟,在某些方面應當具有強制性,彌補我國經濟法律法規的不足,但是在另一些方面又要具有指導性,充分發揮企業自身的創造性和靈活性。
國有企業出資人財務制度不能代替國家宏觀財務管理。從理論上講,社會主義國家具有雙重身份,其作為社會公共管理者和出資人所管理的對象和管理目標是不同的。國家作為社會管理者對所有企業進行統一的社會公共管理,為所有企業的生存、發展和平等競爭創造基本條件;而國家作為出資人僅對有國有資本金投入的企業進行管理,管理的目標是資本的保值和增值,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在不直接干預企業經營的前提下,實現對經營者的有效控制,切實保障國家作為出資人的權益不受侵犯。從實踐上看,我國正處在經濟轉型期,市場經濟體制剛剛建立,經濟法律尚未健全,缺乏共同的財務行為規范,缺乏協調出資人與經營者關系的行為準則,因此需要通過國家宏觀財務管理來解決這一系列問題。總之,在建立面向國有企業的出資人財務制度的同時依然要加強國家宏觀財務管理,二者不可互相替代。
認識現代企業財務的真正意義,并以此為切入點改革企業財務制度。“財務戰略、財務治理與財務運作構成了現代財務的概念框架,三者構成了連貫的體系。財務戰略既是企業戰略的組成部分也是企業戰略的價值管理形式,企業其他戰略都是財務戰略的載體,是資本渴望增值的內在動力驅使財務戰略不失時機地借助各種載體朝著既定目標前進。財務治理要求企業通過合理設計組織結構促使財務人員自發地將財務戰略落實到實際,是財務戰略與財務合作的有機紐帶。它要求組織具有可塑性,能夠適應財務戰略變化的需要,也要求組織具有驅動力,促使財務人員去實現財務戰略。而財務運作是財務人員的具體實施行為,是將財務戰略轉化為現實的操作系統,要求組織具有執行力,能夠將財務戰略付諸實踐,并要求組織具有糾偏能力,能夠對偏離財務戰略的行為予以修正。”由此可見,對于財務的理解與運用應當跳出會計框架的窠臼,將更高層次的財務寫入財務制度。
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為目標,構建新的企業財務制度。“現代企業財務制度的建立,使企業與政府、所有權與經營權等關系發生了根本變化。構建新型企業財務制度體系就是要求國家對企業的管理由微觀管理轉向宏觀管理、由行政管理轉向產權管理、由統一管理轉向自主管理。從宏觀上看,國家是企業財務活動的社會管理者,需要對企業的財務行為進行宏觀調控;從微觀上看,企業是國民經濟的細胞,企業財務行為離不開宏觀財務政策的指導;同時,國家作為國有企業的出資人行使出資人職責或授權的投資主體行使職責,也需要從出資人的角度來規范企業的財務行為。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從國家、出資人、企業三個不同的角度構建企業宏觀財務、出資人財務、經營者財務三個層次的財務制度,形成能夠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財務制度體系。”
新型企業財務制度———制度規范與強制約束的平衡點。筆者認為在企業財務制度改革過程中,政府不能一味強調給予企業經營理財自,而忽視了建立有效的財務約束制度,導致對企業的國有資產的財務監督弱化。沒有向企業及時提供合理的制度,必將產生社會經濟秩序混亂的后果。相應地,若政府過分注重強制約束,則不僅不能起到為各類企業公平競爭創造良好財務環境的作用,而且削弱了企業自身的管理能力、營運能力,增加了企業執行制度的成本。惟有建立一個具有廣泛適應性和一定彈性空間的新型企業財務制度,才能真正做到有利于企業創新、有利于企業自立、有利于企業自擔風險、有利于企業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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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成立于1999年7月,是專門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經營機構,目前在管物業有"廣州天英花園"、"xx社保大廈",均為高檔物業。公司運營良好,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財務制度及福利制度。
最近通過參加投標,接受廣州市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委托,負責天英花園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工作。
天英花園座落于東山區建設四馬路xx巷,現已落成,各種配套設施即將完善,業主即將入住。為了花園內全體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保障公共配套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轉,配合治安服務,我公司決定在天英花園成立內部保安組織-----保安部。
保安部將在貴局領導下,嚴格遵守《廣東省保安服務管理條例》,保證在管理區域內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減少治安災害的發生。::并按規定向公安部門定期報告工作開展情況,接受公安主管部門的檢查、指導,協助公安機關開展維護社區治安活動。
現將申辦內部保安組織須具備的條件及有關證件一并上報貴局,懇請貴局有關部門批準我司在天英花園成立內部保安組織,并發給我們"內部保安組織許可證",為盼!
我們說,一個單位在財務管理活動中,要達到5個最基本的要求:以最經濟的方式籌集資金,以最合理的標準運用資金,以最快的速度回收資金,以最佳的比例分配資金,以最嚴格的要求進行財務監督。從這5項基本要求出發,規定了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一是合理編制單位預算,科學配置資金;二是以法組織收入,貫徹節約支出原則;三是健全建立財務管理制度,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四是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五是及時、準確反映單位財務狀況,對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預測、控制和監督。一個單位的領導和財務人員要把這些基本要求和主要任務,深刻牢記,并在資金運行中加強實踐。如果在這些最基本的問題上不清醒,那么就有可能會產生腐敗現象。而要做到這一點,關鍵是加強財務監督的力度。下面就如何加強財務監督的問題提出一些看法。
一,明確財務監督的范疇。
第一,要提高自我制約意識。要不斷提高按照國家財務制度辦事的自覺性。這是加強監督的思想基礎,是首要前提。有些領導和財務人員為什么會走上犯罪道路,一個根本原因是缺乏自我制約的意識。因此必須加強遵紀守法、職業道德和“三觀”教育。
第二,要加強財務法規和政策研究。這是我們提高財務監督的重要途徑。在市場經濟體制下財務運作機制與計劃經濟體制下的運作機制發生了很大變化,有些財務規定是在計劃體制下制訂的,對今天來說有些不太適應了。另外,我們在改革中又有一些新的情況,如創新工程經費的管理,它是新的問題。所以我們就要加強研究,根據新的情況改進管理,使財務工作按照合理合法的要求去運作。
第三,要制訂財務監督條例。這是財務監督管理制度化的重要措施,監督條例應當成為我們領導實施財務監督的有效手段。條例應當體現群眾監督、組織監督和法律監督的原則。
第四,要加強財務審計。這也是我們實施財務監督的重要措施之一。審計的作用就在于按會計法的要求,對單位的資金運作進行審核,幫助我們發現問題、糾正問題,使我們的資金運作符合財務管理制度。
第五,要把監督活動滲透于管理各個環節和全過程。財務監督不能就某一項資金運作進行監督,應當貫徹在資金運作的全過程,貫徹在預算管理、收支管理、支出管理、資產管理等等各個環節。只有做到全過程和各個環節的監督,才能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監督。
第六,要加強財務人員職業道德建設。加強財務人員的職業道德建設,在財務監督中有著十分重要的位置。財務人員如果不遵守職業道德,就必然會違法違紀。財務人員違背了起碼的職業道德,就會幫助犯罪分子造假帳、隱匿帳單、甚至銷毀帳單,使財務管理失控。
第七,要健全財務監督的組織體制。設立財務總監和實行財務委派制就是有效的措施。財務總監有權監控下屬單位的日常的財務會計活動;有權審核經濟實體的經營計劃及預算,監督重大經營計劃及預算的執行情況及資產保值增值指標的實現;有權審核財務報表和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有權參與經營和資金運作中的重大活動,如經營計劃、經營決策、監督資金收支、提出審計建議、對違規違法情況的反映和制止等。實行財務委派制有利于對單位的財務實行垂直領導,避免應個人利益關系而受制于本單位領導,可以減少財務違紀違規的現象。應該說財務委派制對加強監督是有利的。當然對這個問題有一些爭論,認為市場經濟條件下財務管理模式應由本單位法人負責,委派制仍有計劃經濟體制模式的痕跡。
第八,要發揮超前監督的預防功能。超前監督是加強財務監督的一個方面。它的功能就在于對財務運作中可能發生的問題,采取有效措施,進行事先的監督,避免為時以晚的后果。
二,總結資金運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問題,采取針對性整改措施。
據我們調查,一些單位在資金運作中主要存在著會計信息失真、資產反映不完善、設立小金庫和其他違紀違規現象等問題。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一是對財務管理不熟悉、財務政策和水平還不到位,哪些操作是合法的哪些是不合法的,制度上不太清楚;二是領導不太重視,有些財務規定很明確,但不當回事;三是有些問題是歷史遺留的問題,處理起來比較復雜,就讓它擱置起來了;四是有些制度沒有跟上,老的制度繼續沿用,不能適應改革和市場經濟情況;五是明知故犯,這里也有三種情況:第一,社會上普遍的現象,我們也跟著做;第二,為了個人或小集的利益,打小算盤,搞些違規操作;第三,把財務紀律當兒戲,我行我素,膽大妄為。不管是哪一種情況,作為財務管理來說,都應當糾正的。當前,應當在堅持會計信息的真實性、禁止設立帳外小金庫、如實反映資產狀況、嚴格超額分配、加強現金管理等等方面引起重視,針對資金運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問題,認真總結經驗教訓,采取針對性整改措施。
三,加強財務監督要正確處理好幾個關系。
第一,正確處理好財務管理中的原則性和靈活性的關系。所謂原則性是要求我們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執行財務紀律,這是原則性,我們不能違背,否則就要犯錯誤,嚴重的要犯法。所謂靈活性,就是在執行財務制度過程中,充分利用政策具有彈性這個特點,作些技術性的合理處理。原則性在財務管理中起主導地位,靈活性不能影響原則性,這是基本的要求。堅持原則性和靈活性的統一是我們的目標。要達到這一點,對我們的領導和財務人員突出了更高要求,所以一定要加強學習和培訓,加強對政策的研究。
第二,正確處理好領導與財務人員的關系。通常情況下,財務人員要執行領導的意志,當大家都按照財務規定辦事時,沒有什么問題。當領導交辦的任務與財務規定相違背時,財務人員要不要執行?回答這個問題要從兩方面來分析,從財務人員來說,有遵守職業道德和財務紀律的要求,不可為之,應當不顧自己的利益得失,向領導說明情況,并提出合理的建議;如果領導固執己見,硬要執行,那么財務人員就要向上級報告。不能因怕穿小鞋,而違背財務管理原則,害了領導、害了自己。作為領導來說,首先你就不應該把違背財務規定的事讓財務人員去做,如果是不了解這方面財務規定,你就得聽財務的解釋,接受他的建議,要明白財務人員這樣做是為了愛護自己。真正出了問題,領導是要負責的,甚至要負法律責任。因此,真正處理好領導和財務人員的關系應當是互相理解、互相監督、互相把關。
第三,正確處理好審計與被審計的關系。審計和被審計是一對矛盾,但這對矛盾是對立的統一。審計是我們實施財務監督的重要措施之一。審計的目的就在于按會計法的要求,對單位的資金運作進行審查,幫助我們發現問題、糾正問題,使我們的資金運作更加符合財務管理制度,也可以使我們的財務管理水平得到提高。這是一件大好的事。有些單位在嘗到了審計的甜頭,還主動要求每年審計。但也有為數不少的單位領導認為,審計是找岔子的,專門找麻煩,與我過不去,因此對審計采取一種對立的態度。因此必須提高對審計的認識,處理好審計與被審計的關系。
第四,正確處理好財務總監與單位財務人員的關系。為了加強財務監督,有些單位設立了財務總監,其目的就是為了健全對下屬單位的監控機制,健全財務管理和監督,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實現國有資產增值保值。財務總監同單位財務人員從承擔的任務上來說有不一樣的地方,但就其財務的責任來說都是一致的。在這個基礎上財務總監同單位的財務人員統一了起來。
財務總監與單位財務人員不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在業務上財務總監有指導的功能,下屬單位的財務人員要積極配合和尊重財務總監開展工作,切實履行監控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