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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產審計報告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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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產審計報告

第1篇:公司破產審計報告范文

關鍵詞 破產審計 審計風險點 破產審計報告

一、破產審計的概念及目標

破產審計指人民法院依照破產申請人申請,在履行相關程序,作出破產申請受理裁定后,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對被申請破產企業(以下簡稱“債務人”)進行破產前審計,并在規定時間內出具審計報告。

審計目標為審查債權(務)人提出破產申請時,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不抵債的證據是否充分。

二、破產審計相關利益方

(一)人民法院

屬于委托和受托關系,應定期或不定期向法院報告工作進度,凡遇債務人重大事項和異常交易無法解決時,應及時向法院匯報。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專項審計報告。

(二)破產管理人

注冊會計師必須密切與破產管理人關系,必須依靠破產管理人提供審計資料和必要的條件。共同從事債權、債務審核確認、資產盤點清查等工作,對出現的審計難點,應及時與破產管理人聯系、溝通。

(三)資產評估事務所

注冊會計師必須密切與資產評估事務所關系,與管理人、資產評估事務所三方協同完成資產盤點清查工作,審計報告應當利用資產評估結果。

(四)債務人

注冊會計師應當充分對債務人及其環境進行了解。了解債務人歷史沿革和股權結構、管理層和治理層、審計期間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主要客戶和供應商、關聯方關系等。

(五)職工、稅務、銀行等債權人

應當取得申報破產時職工名冊,核實入職年月,了解欠薪、社會保障費和職工補償金,以便充分預估職工內債;應與稅務部門取得聯系,了解各項欠稅款項;應取得銀行等債權人資料,和管理人共同審核、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金額,確定債務人外債。

三、整體評估的主要風險點和化解方法

(一)審計期間的確定

委托審計時,人民法院對債務人的審計期間一般不作要求,由注冊會計師自主確定。按照《破產法》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五種特別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為重點審計期間。

但大多數債務人被申請破產前一年,均已停業,不再有相關交易發生。如果只審計一年,往往不能取得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和資不抵債的充分證據,無法了解債務人面臨破產主要原因和相關經濟責任。所以,審計期間的確定構成了破產審計一項審計風險。這里建議將審計期間確定為三年加一期,也就是資產負債情況立足于法院破產裁定受理日,損益審計除本年外,再向前追蹤三年,必要時,再予以追溯審計。

(二)債務人財務資料的完整性和核算的規范性

債務人面臨破產,通常伴隨內部管理不善、財務資料不完整、會計核算不規范、資產和負債賬表不符,賬實不符等情況,導致審計證據不易取得。建議采取下列策略,以降低審計風險。

第一,如存在會計報表、會計賬冊和憑證、重要經濟合同和協議缺失的,應評估資料缺失所造成的影響,必要時在審計報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注冊會計師要善于利用現有資源展開工作,認清破產審計是一種高風險審計。首先,應當充分了解債務人及其環境,多向治理層、管理層和財務人員了解債務人面臨破產的主要原因及相關背景。其次,通過風險評估,識別出可能出現重大錯報風險的主要領域和項目。再次,制定詳盡審計計劃,加大實質性程序檢查力度,用詳查代替抽查。遇有無法實施審計程序、無法查清的重大疑點和交易事項,應與管理層、治理層充分溝通,必要時向管理人、法院匯報。如通過上述途徑,仍不能取得審計證據的,應當在報告中充分披露問題實質和無法查清的理由。

四、實質性程序審計要點及注意事項

(一)審計基準日的確定和基準日報表的形成

審計基準日一般為人民法院破產受理裁定日,債務人應當編制基準日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二)資產審計

審計對象包括對貨幣資金、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長期股權投資和無形資產等。

第一,貨幣資金。注冊會計師應核對賬面現金余額與出納保管的現金是否相符,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存款函證金額是否相符。對于不相符的情況應查明原因,應按相應規定進行處理。在對貨幣資金項目進行審計時,還應特別關注是否存在賬外小金庫。

第二,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和其他應收款。一是應收款項,應重點關注賬齡是否超過二年和關聯方往來,查清應收款項形成原因,采用發函詢證和檢查等手段,并結合管理人債權催收情況,確定可回收金額。同時應關注有無近一年內主動放棄債權的情形。二是預付賬款,應詢問相關經辦人員,是否存在已收貨未開票情形,可采用發函和檢查手段,加以確認。

第三,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和無形資產。注冊會計師可與資產評估師、管理人一起對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和無形資產執行盤點程序。

一是存貨,注冊會計師可先將財務數量金額賬與倉庫數量賬進行核對,對出現的差異應分析原因。并索取相關發貨單或入賬單。盤點前,應先將不屬于債務人資產分開,如已開票未提貨、客戶寄存等,然后逐一倉庫按一定順序全面盤點,粘貼盤點單并連續編號,對明顯過時、毀損、過期的,應加以備注。按相同規格、名稱匯總,形成盤點清冊,再與調整后的財務賬進行核對,注冊會計師應對盤盈、盤虧情況查明原因后進行會計處理。關注是否存在存放外地的存貨,對出現嚴重盤虧的,應予匯報破產管理人和法院,予以追究。若資產評估后,存貨賬面價值高于評估值的,應予計提存貨減值準備,以確定存貨實有價值。二是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和無形資產,注冊會計師應根據具體情況,首先排除不屬于債務人的相關資產,如:經營性租入固定資產、借入固定資產,關注是否有借出的固定資產。然后采取以賬對物或是以物對賬的方法,與資產評估師和管理人共同對所有的固定資產、在建工程進行逐一盤點,并對盤盈、盤虧情況查明原因后調整入賬。對出現嚴重賬實不符的,應予匯報管理人和法院,予以追究。應關注固定資產折舊是否足額計提,如未正常提取的,應予補提;盤盈的固定資產,應按評估值調整入賬。調整后固定資產賬面凈值如果高于評估值的,應予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對于未完工工程,如賬面價高于評估值的,應予計提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對于無形資產出現減值的,應予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三是注冊會計師應重點關注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抵押情況,有無近一年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情形;重點檢查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證,是否存在未登記、未領證情形;重點關注有無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近一年內無償轉讓財產的情形。

第四,待攤費用和遞延資產。由于企業已處于停產狀態,原企業保留下來的待攤費用、遞延資產等,應直接費用化。

第五,長期股權投資。應索取被投資企業投資協議、章程及財務報表,考察長期股權投資是否存在減值情形。

(三)負債審計

審計對象包括銀行借款、預收賬款、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應交稅費和應付職工薪酬的審計。應重點查證有無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債務;近一年內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情形。

第一,銀行借款。可通過發放銀行詢證函并根據銀行債權申報表予以確認所欠本金和利息。

第二,預收賬款。應注意檢查相關合同,結合存貨盤點情況,弄清是否存在已交貨未結轉收入情形。如需結轉收入,應注意補交相應稅費。

第三,應付賬款和其他應付款。由于會計核算不規范,一般不發函詢證,以免不必要的債務糾紛,應結合債權申報進行。出具審計報告前,與管理人一道將獲取的債權申報信息與賬面數核對、確認。對于尚在申報期的債權而企業暫未申報的,應暫保留賬面數,對于無需支付款項,予以轉出。應重點注意關聯方債權申報情況。

第四,應交稅費。該部分應以稅務部門申報數并結合審計情況予以確認。

第五,預計負債的確認。對于因敗訴、因擔保而承擔連帶責任的預計負債,應與管理人一起重點審查相關文件后確認。

第六,員工工資、養老保險和離職補償金。充分與人事部門溝通聯系,弄清所欠工資、社會保險總額,并依《勞動法》有關規定計算職工離職補償金。

(四)所有者權益審計

審計對象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的審計。

第一,應結合往來賬款的審計,識別是否存在抽逃注冊資本的情形。

第二,理清資本公積和盈余公積形成原因及其合理、合規性。

第三,結合多年利潤表審計,查核是否存在利潤分配,確定未分配利潤真實性。

(五)期間利潤表審計

利用審計期間收入、成本逐月縱向比較分析情況,結合銷售合同、發票、出貨單等檢查,重點查明有無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行為,如有關聯方交易,要關注其交易是否在商業上有必要,價格是否公允;結合應收賬款、預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等科目的審計,查明是否存在虛增收入或隱瞞收入的情形;結合待攤費用、預付賬款和應付賬款等科目的檢查、發出存貨計價測試等,查明是否存在少計費用和成本的情形;結合固定資產和累計折舊審計,檢查折舊計提是否正常;通過期末存貨減值測試和資產評估結果,分析是否存在存貨跌價準備的情形。

廣泛征詢財務、采購、銷售和行政等部門,理清破產受理日止的應付、未付費用。逐月分解期間費用變化情況,重點檢查大額異常費用支付的合理、合法性。

五、破產審計報告參考格式

企業破產審計雖然廣泛存在,但是卻沒有相關的審計指引,因此破產審計報告并不像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具有專門的報告格式。下面介紹一種常見的審計報告格式(詳式報告)。

(一)標題

審計報告的標題可為“審計報告或專項審計報告”

(二)引言段

說明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對xx公司破產受理日資產負債表和xx期間利潤表進行了審計。破產管理人和債務人的責任和注冊會計師的責任等。

(三)債務人概況及破產受理情況

第一,披露債務人注冊登記情況,實收資本到位情況,經營情況和歷史沿革。

第二,法院破產受理情況。

第三,破產受理日資產負債情況。

第四,審計資料接手情況等注冊會計師認為需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四)導致保留意見的事項

主要說明受審計資料不完整、審計范圍和審計程序限制,注冊會計師未能審查清楚的問題、未決訴訟及財產抵押等事項,針對問題和事項性質,必要時,提請管理人和法院另案追究和審理。

(五)保留意見

除上述導致保留意見的事項外,審計后債務人資產總計為xxx元,負債總計xxx元,所有者權益總計xxx元,其中:實收資本xxx元,未分配利潤xxx元。

(六)審計后資產負債表注釋

由于破產審計主要關注審計后資產、負債和凈資產情況,因此建議僅對審計后資產負債表進行注釋。

破產審計報告應包括以下附件:審計前后資產負債表、審計前后利潤及利潤分配表、審計調整匯總表和審計前后資產負債表科目明細清單等。

(作者單位為上會會計師事務所江蘇分所)

參考文獻

[1] 鄧青.破產審計風險及控制[J].三峽大學學報,2006(1).

第2篇:公司破產審計報告范文

1.保留意見報告

2013年的22份審計報告中有10份是由于注冊會計師無法采取適當的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而出具了保留意見報告,2012年的15份保留意見中有10家、2011年有19份中有12家。由此可見,注冊會計師無法實施函證或其他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的審計證據是造成上市公司被出具保留意見的主要原因。除了這個原因,注冊會計師未收到證監會或其他監管部門的調查結果導致無法確定影響、無法確定交易事項的合理性,注冊會計師對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疑慮,訴訟結果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等原因都可能導致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另外,我們應該注意到,在出具的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中,有部分公司并不是只存在上述問題中的一個,而是同時存在兩個及更多的問題。

2.無法表示意見報告

相比帶強調事項的無保留意見和保留意見來說,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意味著公司出現的問題已經相當嚴重。2011年有5家企業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分別是中科健、*ST中華、*ST廣夏、石峴紙業、陽煤化工,有兩家是*ST企業;2012年只有3家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ST中華A、*ST賢成和九龍山,兩家是*ST企業;而2013年有5家被出具無法表示審計報告,*ST新都、*ST霞客、*ST超日、*ST長油、*ST國創,全部為*ST企業。其中*ST長油最引起人們注意,它是第一家退市的國企。從這三年出具的無法表示審計意見的上市公司來看,大部分出具無法表示審計意見的都是*ST企業,ST類的企業都意味著公司的經營狀況已經出現了很嚴重的狀況,出現了連續幾年虧損的狀況,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也存在著重大的不確定性,此外,大量的負債、借款金額、關聯交易、對外擔保等事項的披露不合理以及破產重整方案還未實施等也是無法表示意見的原因。

3.結束語

第3篇:公司破產審計報告范文

關鍵詞:上市公司 非標準審計意見 成因 啟示

一、引言

一直以來,證券監管部門、投資者、財務人員和利益相關者對于上市公司的審計意見給予較多關注,特別是上市公司非標準審計意見更是大家關注的重點,因此,對上市公司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分析、研究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然而,由于對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成因認識不清等原因,一部分投資者將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與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等同起來,不加分析就簡單地予以肯定;另一部分投資者卻將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與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對立起來,導致決策失誤。因此,深入探尋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成因,引起報告使用者的關注,對恰當評價上市公司、合理進行投資抉擇、規避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收益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目前關于上市公司非標準審計意見的成因分析,學術界主要從獨立年度非標準審計意見分析和連續多年非標準審計意見分析。本文對我國滬市A股上市公司2005年至2012年度的審計意見進行了統計、分析,探尋我國上市公司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分布情況和變化趨勢,對影響上市公司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影響因素進行分析,找出影響我國上市公司非標準審計意見的主要因素,并從中得到啟示。

二、上市公司非標準審計意見分布與趨勢分析

(一)上市公司非標準審計意見分布與變化趨勢概述 從表(1)看出,在2005年至2012年我國上市公司非標準審計意見中,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比重一直最大,其次分別是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而從未出具過否定意見。在2005年至2012年我國上市公司審計意見中,非標準審計意見的比例一直在下降;帶強調事項的無保留見意占非標比例總體上有較大幅度的上升;保留意見和無法表示意見占非標的比例總體上呈下降趨勢,且幅度較大;否定意見占非標比例一直為0。上市公司非標準審計意見在ST類和非ST類公司之間分布情況和變化趨勢分如表(2)。從表(2)可以看出,ST類(包括ST、*ST 類,下同)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平均比例為50.06%,而非ST類公司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平均比例僅為3.20%,ST類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比例遠高于非ST類。ST類公司非標準審計意見比重先下降后上升,總體上有小幅度的下降且趨于穩定,但依然在50%以上;非ST類公司非標準審計意見比重總體上有較大幅度的下降,且呈現出逐年下降的趨勢。非標準審計意見越來越集中于ST類公司。

(二)上市公司非標準審計意見分布與變化趨勢分析 (1)會計和審計相關法律法規的健全和完善。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的建設也在不斷加強, “兩則兩制”的提出,標志著我國的會計核算從傳統的計劃經濟模式向市場經濟模式轉變,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初步接軌。2006年財政部頒布了與國際慣例趨同的新會計準則體系,會計準則的完善對于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會計核算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證。我國審計準則的建立相對較晚,所經時間較短,獨立審計準則體系的完善,對于上市公司規范信息披露機制和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質量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從上述統計結果中看出,2007年的非標準審計意見比2006年有較大幅度的下降,從這點來看,新會計準則、新審計準則的實施對提高會計信息質量起到了積極作用。(2)相關部門監管力度的加大。良好的法律法規是提高審計質量基礎,關鍵在于執行—加大監管力度。一方面,相關部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力度的加大,使得上市公司規范其會計信息披露,財務報表的質量有所提高;另一方面,注冊會計師協會對審計監督力度的加大也使得注冊會計師在實施審計時更加謹慎,這兩者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審計質量的提高,從而使非標準審計意見有所下降。國家有關部門對于上市公司違規會計信息披露的重拳打擊態勢也促使上市公司考慮財務違規成本,謹慎進行會計信息披露,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注冊會計師的審計風險。(3)注冊會計師整體質量的提高。注冊會計師是對上市公司實施審計,出具審計報告的主體,因此,注冊會計師的整體質量對審計質量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上市公司由注冊會計師進行獨立審計并發表審計報告也已經走過了二十多年,針對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的相關法律法規也逐漸完善,從而為注冊會計師實施審計工作提供了較好的法律環境和行業環境。同時,由于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的改變,將注冊會計師承擔的法律責任從有限責任制強制地變為無限責任制,這就要求注冊會計師在實施審計工作時,要提高其謹慎性和應對審計風險的能力,以免由于不慎而帶來訴訟。以上都促使注冊會計師整體質量有很大提高,這也是提高審計質量,非標準審計意見下降的重要原因。(4)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較高的公司治理水平能夠提供一個有利于注冊會計師保持審計獨立性的職業環境,使注冊會計師能夠對公司實施更為全面和深入的審計程序,提高審計效率。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一步深入,我國的上市公司可以充分學習外資企業的先進管理經驗,從而進一步優化其治理結構,提高公司治理水平。這也是上市公司非標準審計意見下降的一個重要的因素。而帶強調事項段的非標準審計意見卻有較大幅度的提高,這表明注冊會計師提高了執業謹慎度,但是也有一種可能性是注冊會計師用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代替更嚴重的審計意見類型。

(三)非標準審計意見成因分析 基于對上市公司年報的內容分析以及中注協年報審計情況快報數據的整理,本文將非標準審計意見所涉及的相關事項進行了分類,分為持續經營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未決訴訟/仲裁、證監會立案/處罰、審計范圍受限、未完成產權過戶/為辦理相關手續(相關資產權屬及交易事項具有重大不確定性)、其他。按照上述標準對各個年度非標準審計意見所涉及的相關事項進行統計,結果如表(3)所示。表中“比例”按照非標準審計報告中所提及相關事項的頻次占當年非標準審計報告份數的比例。從上述統計結果來看,在各年度非標準審計意見所涉及的相關事項中,“持續經營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出現的頻率最高,在各年度非標準審計意見中出現的頻率均在50%以上。緊隨其后的是“審計范圍受限”,其他幾項出現頻率則不穩定。從上述統計結果可以看出,我國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主要原因是上市公司本身由于各種原因而導致其持續經營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網站的上市公司年報審計情況快報統計,上市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具體原因有以下方面:連續巨額虧損或主業巨額虧損;存在大量逾期債務;資產負債率過高或流動負債超過流動資產,現金流量不足導致資金鏈斷裂;重大資產重組未完成且具有重大不確定性;被相關部門立案調查,尚未收到正式結論;審計范圍受限,注冊會計師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支持其持續經營假設;涉及大量對外擔保和未決訴訟;其他。首先,持續經營作為會計基本假設之一,是會計工作的基礎和前提,指的是假定任何企業都能無限期地持續經營。2006年修訂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4號——持續經營》中明確指出:本準則所稱持續經營假設,是指被審計單位在編制財務報表時,假定其經營活動在可預見的將來會繼續下去,不擬也不必終止經營或破產清算,可以在正常的經營過程中變現資產、清償債務。其次,審計準則要求注冊會計師對于上市公司編制財務報表時所應用的持續經營假設是否準確,即對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持續經營風險作出職業判斷,從而決定其審計報告類型。然而,對于上市公司是否符合持續經營假設,存在較大的職業判斷空間。一般而言,任何企業其實隨時處于持續經營和破產清算的區間范圍之內,破產清算的可能性隨時存在。持續經營的這種不確定性給了企業管理層利用持續經營假設粉飾報表、規避責任的可乘之機。管理者出于報表粉飾和瑕疵掩飾的目的,可能對于一些有可能對企業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影響的財務因素視而不見,如企業的重大財務虧損和資產損失、經營環境的重大不確定性等,既不改進公司經營,也未對此進行合理的披露,其出具的財務報告可靠性和相關性必然受到較大影響。從非標準審計意見所涉事項變化趨勢可以明顯看出,近年來“持續經營不穩定”事項所占比例有較大幅度的上升,持續經營能力受到注冊會計師的高度關注。從2007年新會計準則正式實施,中注協每年印發的《關于做好上市公司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工作的通知》,持續經營能力問題都是年報審計風險的重點提示領域。

三、結論與建議

(一)研究結論 本文分析得出如下結論:(1)非標準審計意見的比例在持續下降,其中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占非標準審計意見的比重上升。相關法律法規的健全和完善、監管力度的加大、注冊會計師整體質量和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等促進了審計質量的提高。2006年到2007年的非標準審計意見下降幅度最大,說明一個方面新會計準則的實施對會計信息質量和審計質量的提高起到了積極作用,非標準審計意見的逐年下降還可能因為對于新準則的理解不斷在管理層和注冊會計師之間形成共識,從而減少了雙方的分歧而引發的非標準審計意見事項。在非標準審計意見中,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所占比重上升,這可能是因為注冊會計師提高了執業謹慎度,但也不排除注冊會計師用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代替更嚴重的審計意見類型的可能性。(2)ST 類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比例遠大于非ST 類上市公司。ST 類上市公面臨與正常運行的上市公司不同的經營風險,連續巨額虧損引發其更多的財務壓力,基于退市機制的影響,ST類上市公司有更多的進行財務欺詐的內在動機,因而,作為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重災區”。注冊會計師對于ST類上市公司審計中更加謹慎,對于審計風險的可接受程度更低,故形成ST類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比例高。上市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是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主要原因。按照其嚴重程度不同,分為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及否定意見四種。

(二)相關建議 (1)完善相關法規。我國現行的會計和審計準則體系雖然已經建立,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環境的不斷發展,其完善仍然是一個長期的動態的過程,會計與審計準則的不斷完善對于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減少注冊會計師審計風險具有重要意義。加大監管力度是審計質量的保障。切實加大相關部門的監管力度是相關法律法規得以實施的關鍵所在。加大監管力度可從兩方面著手:一是加大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督,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機制,并明確上市公司主要負責人和上市公司會計機構負責人虛假信息的責任,建立相關處罰機制,提高上市公司所財務報表的質量;二是要建立與完善注冊會計師行業監管體制,對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加大監管,提高注冊會計師的謹慎性和應對審計風險的能力,從而提高審計質量。進一步規范帶強調事項段無保留意見的應用,細化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規定。通過上文的分析可以發現,注冊會計師出具的非標準審計意見存在不規范,不明確的情況。非標準審計意見中,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所占比重上升,說明注冊會計師有可能和管理層當局達成默契,用相對比較溫和的審計意見取代嚴厲的意見。這可能會對上市公司財務報表使用者造成誤導,因此,有必要進一步規范帶強調事項段無保留意見的應用,細化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規定。(2)增強注冊會計師風險意識。風險導向審計思想是注冊會計師審計工作的基礎。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思想要求注冊會計師在規劃審計計劃時就要關注企業風險因素,融合企業風險與審計戰略,使審計所選擇的對象更加針對企業高風險的領域。因此,首先應考慮審計范圍是否符合企業風險管理目標,為企業提供更相關和更有價值的服務。注冊會計師應對易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相關事項給與更多關注。注冊會計師應對有重大財務風險,大量逾期貸款及相關訴訟和巨額擔保引起的公司持續經營能力不確定性的上市公司重點關注。從 2007年新會計準則正式實施,中注協每年印發的《關于做好上市公司××××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工作的通知》,持續經營能力問題都是年報審計風險的重點提示領域。對虧損上市公司,S*ST公司更應提高警惕。這類公司昭示了所面臨的經營困境和財務風險,一般來說,財務報表存在更多的重大錯報和舞弊風險,更易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3)規范上市公司行為。規范公司治理結構,建立有效的內外約束機制。規范公司治理結構,就要強化上市公司的獨立性,使控股股東真正做到與上市公司人員、資產、財務分開,機構、業務獨立,各自獨立核算,獨立承擔責任和風險。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有效的內外約束機制有助于公司及時發現其存在的各種問題,降低其重大錯報和舞弊風險。這有利于上市公司更好的發展優化公司財務結構,降低審計風險。上市公司應不斷優化其財務結構,降低財務風險。通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有很大一部分上市公司因為重大財務風險導致其持續經營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從而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因此,上市公司應努力優化公司財務結構,降低其財務風險,提高風險應對能力,從而降低審計風險。上市公司應更多的關注其自身的持續經營能力。對于投資者和債權人等公司利益相關者來說,最大的風險莫過于企業破產。雖然持續經營出現問題不必然導致企業破產,但破產的幾率是極高的。當上市公司因為持續經營存在重大不確定性而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時,會給外界傳遞不健康的企業發展信息,可能會導致股價下跌等不利結果,不利于公司樹立良好形象,從而影響其長期發展。因此,公司管理層要更多關注其自身持續經營能力,及時發現并消除影響其自身續經營能力的問題或不良因素,這會有利于公司得到較高的評價,樹立良好形象且利于其長期發展。

參考文獻:

[1]朱敏賢:《上市公司非標準審計意見比較研究——基于2005~2010年數據分析》,《財會通訊》2012年第3期。

[2]涂娟、徐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的導向變遷及對報表審計的影響》,《審計與經濟研究》2009年第9期。

[3]呂敏蓉:《上市公司非標準審計意見影響因素的實證研究》,《財會通訊》2011年第4期。

[4]唐躍軍、左晶晶:《上市公司年報非標準審計意見的比較研究》,《財經問題研究》2005年第7期。

[5]龐琪:《我國上市公司年報非標準審計意見分析》,《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7年第3期。

第4篇:公司破產審計報告范文

當前,審計業務約定書大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這樣可以節省時間,有利于降低審計成本。一方面,可以促進會計師事務所合理經營,有助于改善服務質量及降低收費;另一方面,客戶也不必耗費精力就審計條件討價還價,對客戶甚為有利。但是采用格式條款訂立的審計業務約定書的弊端也顯而易見。會計師事務所在擬定合同條款時,經常利用其制訂者的地位,制訂有利于己,而不利于客戶的條款,特別表現在可能制定一些免責條款,這些免責條款包括免除責任的條款和限制責任的條款。如"本所概不負責"或"本所只退還審計費,但不承擔其他賠償責任"等。通過規定這樣的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損害客戶利益,便合同關系不公正,違背了公平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0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為了避免不利于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律糾紛,會計師事務所應盡量回避使用格式條款業務約定書,而使用非格式條款約定書。如果為了節省審計成本,決定使用格式條款約定書時,應注意以下問題:(1)事務所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2)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客戶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3)事務所應按照客戶的要求,對免除或限制責任的條款予以說明。

二、持續經營

20世紀60年代中期以來,西方各國控告注冊會計師的訴訟案件急劇增加,注冊會計師職業界進人了訴訟爆炸時代。許多審計風險源于客戶的持續經營問題,源于注冊會計師對持續經營問題的認識不夠。當前,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對持續經營的風險認識不足,認為企業能否持續經營,與審計無關,審計只要確保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就可以了;二是末能實施關于持續經營方面的審計程序;三是編制審計報告時,未能充分考慮持續經營的影響。某注冊會計師接受某中外合資企業清算審計時,發現該公司上年度會計報表未經審計,要求補辦審計報告,但在審計報告中對持續經營問題末作任何披露。

針對以上存在問題,應從以下幾方面加以規范。一是提高認識。在商業競爭十分激烈的市場經濟中,企業破產倒閉屢見不鮮,無論是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公司,都面臨著持續經營問題,因此注冊會計師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合理運用專業判斷,充分考慮在可預見的將來持續經營假設不再合理的可能性。二是充分關注企業財務、經營等方面顯示持續經營假設不再合理的跡象。例如:資不抵債,營運資金出現負數,流動比率、速動比率顯示財務狀況惡化。三是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序。例如與企業一起分析、討論最近的會計報表、現金流量預測和盈利預測;審核影響持續經營能力的期后事項、承諾及或有事項;查閱有關企業財務困境的會議記錄;向客戶的法律顧問詢問有關訴訟、索賠的情況等等。四是充分披露持續經營對審計報告的影響。當客戶存在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時,注冊會計師應在審計報告中披露:(1)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可能無法在正常的經營過程中變現資產、清償債務;(2)未對資產、負債的數額和分類作出在無法持續經營情況下所必需的調整。

三、審計報告意見類型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審計報告》就審計意見的類型及其適用范圍作了詳盡的規定。然而審計實務中,有的注冊會計師為了遷就客戶等原因,錯誤地運用了審計意見的類型。例如,將保留意見寫成帶解釋性說明段無保留意見,將否定意見寫成拒絕表示意見。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有些業內人士認為,帶解釋性說明段無保留意見與保留意見沒有實質性區別。其實不然,這是完全屬于兩種不同類型的審計意見。例如,某上市公司1997年出售4250m,商業用房,在產權沒有過戶、房款沒有收取的情況下,確認收入已實現,提前確認利潤797萬元;此外,該公司在計算受托經營報酬時,違反委托管理經營合同書,只計算1至10月的部分利潤,而沒有承擔相應的虧損,虛增利潤699·8萬元。某會計師事務所在對該上市公司1997年會計報表審計時未能盡責確認上述兩筆利潤已實現,并出具了帶解釋性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提前確認利潤、虛增利潤都是姓"假"。對假的不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而用了解釋性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中國證監會于1999年6月作出了對該會計師事務所和簽字注冊會計師處以警告,并分別罰款30萬元、3萬元的處罰決定。從公布的上市公司1998年年報審計報告來看,這種現象也非個別。因此注冊會計師發表意見時,不能混淆性質,應確保意見到位。

第5篇:公司破產審計報告范文

1、審查上市公司、證券公司、金融機構、三資企業、特大型企業等各類企業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改組、合并、分立、整頓、解散、破產清算及經濟鑒定、法律公證等審計業務,出具有關報告。

4、申報工商注冊登記、協助擬定經濟合同、公司章程和其他業務文件。

5、辦理企業整體資產評估、單項資產評估業務,包括:房地產、機械設備、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項目的評估。

6、工程概/預/結算編制、審核,招投標工程標底及報價的編制,以及建設工程造價鑒定等。

7、設計會計制度,擔任會計顧問,培訓會計人員。

8、提供管理、會計、稅務、投資和其他咨詢服務業務。

第6篇:公司破產審計報告范文

國際會計師聯合會制訂的《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指出:“(注冊會計師)從事報告任務時,應在實質上和形式上沒有任何被認為影響獨立、客觀、公正的利益,無論這種利益的實際影響會怎樣”。《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基本準則》也規定:“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或其他鑒證業務,應當保持形式上和實質上的獨立”。

實質上的獨立比較容易理解,而形式上的獨立則是針對第三者而言的,即必須在第三者面前呈現出一種獨立于客戶的身份,在他人看來是獨立的。因此這需要通過外界來評價,如果投資者或其他人士懷疑注冊會計師或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不能保持客觀的立場并作出公正的判斷,該會計師事務所就未能做到形式上的獨立。也就是說應做到讓外界特別是讓投資者相信其獨立性,如果外界人士懷疑獨立性,那么即使保持了實質上的獨立,還是不能達到使投資者相信上市公司會計報表的目的。所以《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同時規定了“會計師事務如與客戶存在可能損害獨立性的利害關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審計或其他鑒證業務”。

根據《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審計報告》的規定:“審計報告應標明會計師事務所的地址”,但從立信長江會計師事務所為浦東金橋、物貿中心、宏盛科技以及東海股份(注:與下文新黃浦為相同簽字注冊會計師)等上市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中我們可以知道該所位于上海市南京東路61號新黃浦金融大廈四樓。而閱讀新黃浦(600638)2001年報與其他公開披露的信息之后不難發現這幢“新黃浦金融大廈”正是該公司的“主要開發項目”,在存貨項目中比重極大,并“采取以出租為主的政策”。而新黃浦恰巧也是由該所提供審計報務,但與前幾份報告相比我們卻發現:這份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中的地址卻沒有了“新黃浦金融大廈”的字樣,不知該所是否也是因擔心投資者或其他人士會對其獨立性產生疑問而將其略去,而這種疑問往往對上市公司本身又是非常不利的。

第7篇:公司破產審計報告范文

關鍵詞:審計異質化審計質量測度審計質量研究框架

一、審計質量研究起點

(一)直接評估審計質量的困難審計質量是一個多維度的概念,許多學者從不同角度給出了不同定義。Watts和Zimmerman(1980)將審計質量定義為:當客戶發生違約行為時,審計師報告這一特定違約行為的概率。Titman和Trueman(1986)提出:審計質量是審計師能夠提供給投資者信息的正確程度。Palmrose(1986)認為,審計質量是審計師對財務報告中沒有重大遺漏(Omissions)或誤導(Misstatements)的保證程度。Teoh和Wong(1993)從審計的可信度出發,將審計質量定義為提供更多關于財務報告盈余信息而進行的審計活動特征。然而,審計質量同時具有不可觀察的特性,難以有效地進行量化(Balsam、Krishnan和Yang,2003)。審計服務可供直接觀察的結果是審計報告,那么從審計意見出發,是否能直接感知審計質量。當審計意見為“清潔”意見時,由于信息不對稱的現象普遍存在,一個疑問在于:的確沒有發生違約行為嗎;相反,即使審計意見為“不清潔”,其是否就一定體現了審計的高質量,同樣值得商榷。這里存在兩種可能:“不清潔”意見是對違約行為的真實反應,或者審計師出于謹慎考慮而矯枉過正。因此如Lennox(2000)所指出的:兩類成本(本該出具“不清潔”或“清潔”審計意見卻出具了“清潔”或“不清潔”意見)如何取舍取決于我們對社會福利的考量。當然,可以采用一種事后標準――是否發生審計失敗,即審計師所出具的審計意見是否遵守了公認會計準則(GAAP),這應是判斷審計質量高低的實質性標準。然而審計失敗發生的頻率(相對于每年上市公司總數)較低,如美國不到1%(Francis,2004),同時針對個別事件所作的案例分析,也妨礙人們對整體審計質量的認知。因此,采用直接方法去評估審計質量往往并不可取,學術界開始著眼于尋找一些事前變量來表征審計質量。

(二)整體評估審計質量的困難如何選擇審計質量的變量,許多學者首先關注于審計服務的供給者。因為,從審計產品輸出過程來看,審計產品供給者特征首先決定著審計質量水平。由此,審計師的規模、名譽、行業專長先后成為審計質量的變量。那么,審計師規模為什么能成為審計質量變量,DeAngelo(1981)認為,審計師從某一特定客戶所賺取的“準租”,實質上是審計師保持獨立性的保證,無疑規模更大的事務所擁有更多準租,因此其更有抵制客戶壓力的經濟動機。同樣,Francis和Wilson(1988)從品牌投資角度論述了將規模替代審計質量的合理性。大型事務所也有可能并非一個同質整體,事務所之間,甚至在同一事務所內也可能存在著審計質量差異。重要的研究證據在于Craswell、Francis和Taylor(1995)指出,大型事務所擁有不同的行業專長(長期執業過程中,獲得的關于某一產業的特定知識),而具有某一行業專長的審計師,可能代表著更高的審計質量。因此,審計質量研究已演變為由審計師不同規模、不同行業專長所引導的審計質量差異化研究。審計服務質量往往只存在著一個最低法定標準:對財務報表重大方面的真實公允發表意見或合理降低、分攤信息風險。但在這個標準之上,由于審計師也存在著審計質量的差異,所以人們難以從整體上評估審計質量。如Francis(2004)所指出的:審計質量實際上已概括為一個涵蓋各層次審計質量的理論統一體(Theoretical continuum)。因此,審計質量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尋找支持審計服務異質化的證據,當然這并不排斥對影響審計質量的相關契約因素(審計師變更、非審計服務、審計任期等)進行研究(從廣義上講,其是側重于從客戶角度出發的審計異質化研究),如(圖1)所示。

二、審計質量測度方法

(一)審計費用溢價不同審計師之間存在的費用溢價,在一定程度上是審計質量的指示器。更多的審計費用往往隱含著更高的審計質量,因為其要么代表著更多的審計投入(更多的時間),要么代表著更高的專業技能(更高的審計費用率)。而從另外一個角度看,費用差異的存在也有助于解釋客戶為什么會選擇收費更高的審計師(審計市場上同時存在著收費更低的審計師),因為客戶相信其代表著更高的審計質量。Simon和Francis(1988)利用美國上市公司的數據,認為“”對比“非”獲得了16%-19%的溢價。此外,Craswell、Francs和Taylor(1995)以1987年澳大利亞上市公司作為樣本,結論顯示,“”大約獲得了30%的審計費用溢價。DeFond、Francis和Wong(2000)研究了香港審計市場的收費情況,發現不存在產業主導地位的“六大”比普通的“非六大”會計師事務所存在大約37%的溢價。上述研究表明:客戶為獲取更高質量的審計服務,付出了更大的經濟代價。然而,也有學者指出,溢價可能是“”市場壟斷的結果,而與質量無關(Palmrose,1986)。當“”之間存在行業專長差別時,具有行業專長的審計師擁有更多關于客戶的專門知識,提供了更高質量的審計服務,其是否也享有溢價,Craswell、Francis和Taylor(1995)認為“”的溢價實質上由兩部分構成:品牌名譽溢價和行業專長溢價,而對澳大利亞審計市場研究顯示:在某一行業,具有專長的“”比不具有這種專長的“”賺取了平均34%的溢價,同時“”的品牌名譽溢價相對于“非”大約為30%。同樣,Fer-guson、Francis和Stokes(2003)采用審計事務所在某個行業審計市場排名作為度量其是否擁有行業專長的標準,研究認為:從總體上講,在某一行業居于前兩位的“五大”才擁有對其它“五大”的溢價,而排在第三位的事務所并不享有審計溢價。

(二)審計質量需求Jensen和Meckling(1979)認為,審計需求是源于所有者與管理層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為了減少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成本導致了審計的產生。不同公司面臨著不同的成本,從而產生了對不同層次審計質量的需求。大量經驗證據表明:當公司面臨更高的成本而需要更為嚴厲的監督,或者公司有著更高的內在不確定性(更高的信息不對稱)時,都傾向于選擇更高審計質量(更大規模、更高行業專長)的審計師。Francis和Wilson(1988)研究了管理層持股、是否存在基于會計盈余的激勵計劃、大股東持股比例是否大于10%、財務杠桿在變更前一年的狀況以及這些變量在變更前三年的變化對審計師變更的影響,在控制樣本公司規模和增長速度的基礎上,成本的變化能很好解釋客戶在“”和“非”之間的轉換。同樣,DeFond(1992)

考察了成本變化所誘致的審計師變更,結果顯示:成本的增加與選擇更高質量的審計師(“”)呈正相關關系。Beatty(1989)發現IPO公司普遍存在著被低估市場價值的現象,而高質量審計服務有助于降低投資者關于IPO公司的不確定性,研究證實了所建立的假設:IPO公司所選擇的審計師的聲譽(是否“”)與IPO定價正相關。Willenborg(1999.)在總結以前研究基礎上,認為在IPO市場上,審計師扮演著兩種角色:信息信號和保險信號,從而有助于減少價值低估現象的發生。有別于以往研究,較側重研究審計師保險信號功能。結論與Beatty(1989)基本一致,并進一步認為審計師保險信號的角色更強。

(三)訴訟和制裁如前所述,審計師是否發生審計失敗是判斷審計質量的實質性標準。因此,伴隨著審計失敗,審計師遭受訴訟與制裁的多少可作為支持高低審計質量分化的證據。當然,也存在著一個相競爭的假設:如果審計師動用了更多的資源和基于品牌名譽動機去進行政治游說,那么訴訟和制裁也許就不能說明問題。Palmrose(1988)考察所有涉及“”以及“非”的訴訟案件(472起)以及事后的解決(183起),認為雖然在“”內部存在著一些差異,但“”作為一個整體有著相對較少的訴訟糾紛。同樣,Feroz(1991)在研究中發現1982年~1989年間,“”共受到的來自于SEC的責難少于“非”,同時所受到的處罰也更輕微。而針對行業專長,Carcello和Nagy(2002)發現擁有行業專長的審計師較少地受到證監會的制裁,相反,在Lys和Watts(1994)研究中,認為審計師是否具有行業專長,并未在法律訴訟方面存在顯著差異。

(四)審計報告如果說前面的測度方法,僅為審計質量差異化研究提供了較弱的間接證據,那么關注于審計師的直接服務成果審計報告,其所出具的審計意見類型及其信息能力,則對審計質量進行了直接地衡量。在審計師變更的早期研究中,往往傾向于使用變更后出具了更為嚴厲的“不清潔”意見來代表更高的審計質量(Chow和Rice,1982)、Craswell(1988)、Krishnan、Krishnan和Stephens(1996)等)。而在之后,很多學者開始關注于審計意見所代表的信息解釋和預測能力。Lennox(1999)通過建立上市公司破產模型,考察審計師規模和審計報告的準確性之間的關系。Lennox發現“六大”對破產公司更有可能出具了“不清潔”的審計意見(持續關注意見),而對非破產公司更可能出具“清潔”審計意見,因此,相較于“非六大”而言,“六大”的審計報告更為準確。Francis和Krishnan(1999)認為,公司具有高的會計應計項目,隱含著管理層操縱盈余的傾向或更大經營不確定性,就會相應增加公司收到“不清潔”審計意見的概率,但這樣的研究結論只存在于“六大”審計的樣本中,說明“六大”比“非六大”更穩健。而Dunnet al(2000)認為,財務分析師對由行業專長審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質量排名更高。

(五)經鑒證的盈余質量在理性的證券市場上,投資者借助于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出正確的投資決策。因此,財務報告盈余質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證明審計師是否履行了法定職責,保證了審計質量。如Becker、DeFond、Jiambalvo和Subramanyam(1998)所指出的審計質量存在著很多的評價維度,但很多方法(訴訟率、服務定價、審計意見等)往往是源于對盈余質量的關注。因此,對盈余質量的考察是最為核心的測度方法。為衡量盈余質量的高低,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考察會計盈余的累積非正常報酬率、盈余反應系數以及盈余應計項目等。Teoh和Wong(1993)認為,由于市場上投資者無法直接感知潛在的公司真正盈余,而要借助于經審計師鑒證的財務報告數據,因此不同審計質量,就會引起不同的市場反應。研究結果顯示,經“”審計的公司盈余反應系數顯著高于“非”審計公司,從而報告了更為準確的會計盈余。Becker、DeFond、Jiambalvo和Subramanyam(1998)發現經“非六大”審計的財務報告經資產調整的操控性應計平均比經“六大”審計高1.5%~2.1%,同時在絕對值的中值和平均值也比“六大”高,從而經“六大”審計的盈余質量更高。針對審計師行業專長是否代表著更高審計質量,Balsam、Krishnan和Yang(2003)檢驗了“六大”的行業專長與盈余質量的關系,發現擁有行業專長的“六大”所鑒證的財務報告含有較低的操控性應計和較高的盈余反應系數。Krishnan(2004)認為,會計處理的穩健態度在“六大”之間存在著區別,其主要反映在對損失確認的及時性。他研究了1989年-1998年20646個樣本,發現行業專長審計師所審計的客戶盈余更為及時地反映了“壞消息”。此外,Johnson et a1.(2002)在考察審計師任期與財務報告質量關系時,采用操控性應計與盈利持續性(當前應計與未來收入的關系)來度量盈余質量。同樣,Frankel et a1.(2002)在考慮操控性應計之外,還分析了上市公司盈余意外與分析師預測的關系(隱含了上市公司是否通過操縱盈余來達到市場預期)。

三、結論與啟示

第8篇:公司破產審計報告范文

關鍵詞:企業 破產清算審計

破產清算是具有很強的法律性的一項財務會計管理活動。債權人或者企業提出破產申請后,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到對破產企業的財產和債務的變現、清理和處置的過程,即自裁定破產日至第一次債權人召開會議止,期間一般為三個月。在此階段,需要對破產企業截止裁定破產日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進行審計核實,而且還需要對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財產后的債權催收、清理變現、債權和債務的核實、職工的安置等進行審計和處置。破產清算審計是破產審計和清算審計的總稱。

一、企業破產清算審計的基本內容

企業清算開始時的債權債務清冊及財產清單、資產負債表及相關會計資料;企業清算方案和實施情況;清算期清算費用損益的計算情況;剩余財產存在的真實及分配情況;企業清算結束后,資產和負債是否確實存在。

二、企業破產清算審計的特點

企業清算必須按照具有法律法規程序的立項批文;企業對債權債務的償付登報報告;成立債權委員會,確認清算的資產計價以及資產的分配方案;企業終止經營時的財產清冊和會計報表移交清算委員會;企業清算期間,由清算委員會財產進行清算后,編制清算期間的財產分配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申請審計清算。

三、企業清算審計的準則

由于破產清算審計缺乏執業程序規范和審計標準,無法避免隨意性,不能夠保證審計監督效果和質量,建議有關部門盡早制定清算審計相關的清算準則。在企業清算審計準則為出臺前,應注意一下幾個問題:進入破產清算前的債權債務清冊和會計報表按照新增加的《新破產法》第三十五條內容以及會計報表具體執業指南和審計準則執行;參與或者承接破產清算的審計內容、范圍和目的要根據《公司法》和《新破產法》以及與法院或者清算組達成的業務約定書來確定;破產清算終結報表和年度報表的審計應遵循《公司法》、《新破產法》、《國有企業試行破產》有關的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還要保證報表內容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合規性,關注在破產清算過程中,財產的作價、處理和債權清理中的催收、訴訟、放棄和債務清償是否合法,有無流失或者其他違規違法等問題。

四、企業破產清算審計的實施步驟

1、企業資產狀況的核實。銀行存款的核實;應收帳款清理核實;存貨的盤存核實;固定資產賬實相符情況核實;對無形資產、在建工程和遞延資產等科目進行審計核實。

2、企業負債狀況的審定。重大債權的核實;審核應付款的發生事實和有關數額、證據、財產擔保情況,有擔保的應該提供證據;審核企業到期債務不能清償的有關證據。

3、企業所有者權益的審定。對于非國有企業破產前審計,應查實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真實性,由于此項審計只是提供給有關部門對破產前被審計單位財務狀況的參考所以對其應核和轉銷的事項未作出調整,可在出具審計報告時單獨提示。

五、企業破產審計應注意的事項

1、通過債權債務的處理、實物資產的增減變化、有無私分、隱匿、無償轉讓資產、非正常壓價等違法行為,審查破產宣告日的前六個月破產企業的財務收支。

2、從行業會計科目轉入破產清算會計科目,觀察與財政部關于破產企業會計處理問題的暫行規定是否相符,金額是否正確。

3、在清算期應收帳款的收回核算是否正確,壞賬的核銷是否有依據是否有法院的裁定和財政部的批準。

4、存貨的毀損盤虧的處理是否有必要程序和批準。

5、固定資產的損失、盤虧、報廢是否經過批準。

6、資產評估增值和減值的核算是否正確。

7、借入資產、抵押資產、取回資產、福利設施資產的核算依據是否有力,核算是否正確。

8、破產債權申報的時間及數量與賬面是否相同;是否有足夠的清算調整依據;是否依法處理了逾期未申報的賬目。

9、清算損益的核算是否正確。

第9篇:公司破產審計報告范文

【關鍵詞】 雷曼破產事件; 回購105; 會計舞弊; 審計失責

2007財年度(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美國第四大投行雷曼兄弟實現了創紀錄的42億美元凈收益和7.26美元稀釋后每股盈利。然而,在2008年9月15日,這家有著158年歷史的金融巨頭卻轟然倒下,從而引發了2008年開始至今的史上最嚴重的金融危機。在雷曼“瞬間”從高峰跌入谷底的過程中,是否存在會計舞弊問題?作為審計師的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是否應該為此承擔責任?顯然是一個比較引人關注的話題。2010年3月11日,美國律師安東?沃盧克斯(Anton R. Valukas)出具了一份長達2 200頁的調查報告,對雷曼兄弟的倒閉原因進行了說明。本文將試圖分析雷曼破產事件中可能存在的會計舞弊和審計失責問題。

一、回購105業務

2007年上半年,次貸危機在美國爆發,市場形勢急轉直下,投資銀行紛紛縮減他們在房地產相關資產上面的頭寸。就在此時,雷曼兄弟卻在所謂“反周期策略”的引領下,大舉擴張信用,增持這些別人避之而不及的資產(主要為CDO①),力圖在危機之后成為市場的主導者。然而,市況的變化證明了雷曼判斷失誤,CDO急劇下跌,變得“黏性”十足,無法用來套現(或者說如果套現,將更加促使其價格下跌,造成雷曼實質性的損失)。在2007年中期,市場又偏偏開始密切留意投行的流動性情況和杠桿率,雷曼此時迫切需要降低杠桿率以滿足投資者和評級機構的要求。之后,公司的凈杠桿率便從2007年8月31日的17.8倍降至2008年5月31日的12.1倍(比同行業的其他公司低25%至35%)。投資者都關心雷曼是如何在一個抵押貸款不斷下跌的市場中做到這一點的,但雷曼語焉不詳,只說是出售資產償還負債的結果。其實,這背后還有一個重要原因,那就是“回購105”(Repo 105)交易。

回購交易包括兩步:首先要用證券資產作為抵押換現金,數天(一般為7~10天)之后,再用現金(包括當初賣證券的那部分本金和協議的利息)把曾簽下回購協議的資產重新買回。

根據FASB 2000年頒布的SFAS140號準則,回購業務一般應算作抵押融資業務,在這樣的業務中,抵押證券的公允價值一般是拆借現金的98%~102%。其對資產負債表的影響是:

1.當發生第一個步驟,即抵押證券資產時,資產和負債會同時增加,因為正常交易會把收到的現金記為公司的融資所得,而證券資產只是抵押物,抵押人(即借款人)仍然會從該證券中獲利。

2.當公司還債時,資產和負債會同時減少,同時,公司還要付一部分借款利息。

同時,SFAS140還允許將部分符合條件的回購業務記作銷售業務。雷曼管理層認定回購105業務屬于此類業務,應當記為銷售。回購105與普通的回購業務并無實質上的區別,105是指證券資產的公允價值是拆借現金的105%,比普通的98%~102%要高很多。

假設雷曼2008年5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如表1所示。

注:毛杠桿率=總資產/所有者權益,凈杠桿率=(總資產-抵押協議)/所有者權益。毛杠桿率、凈杠桿率均反映企業的負債杠桿,即企業自有資金對企業資產的占有率。較高的杠桿率表明企業面臨較高的財務風險,該比率對投資者具有重要意義。

假設2008年5月31日雷曼通過金融工具(證券資產)回購交易獲得現金40 000美元,雷曼用此現金償還抵押融資的負債,則正常回購與回購105對此業務的處理分別為:

正常回購下的分錄為:

借:現金 40 000

貸:抵押融資 40 000

借:抵押融資 40 000

貸:現金 40 000

因此,用籌得的現金償還抵押融資的負債不會導致資產負債表的項目變化,毛、凈杠桿率也仍然分別為36.5和22.5,即此業務對企業的杠桿率無影響。

雷曼利用內部會計政策將此作為回購105下的分錄為:

借:現金 40 000

貸:金融工具 40 000

借:抵押融資 40 000

貸:現金 40 000

此時,雷曼的總資產和負債同時減少40 000美元,毛杠桿率=(730 000-40 000)/20 000=34.5,凈杠桿率=(730 000

-40 000-300 000)/20 000=19.5,很明顯杠桿率下降了。表2列示了從2007年第四季度到2008年第二季度次貸危機愈演愈烈之時,雷曼使用回購105的金額及其對于公司杠桿率的影響。

二、雷曼之過

(一)雷曼對于回購105交易的會計處理方法違反了SFAS140的規定

標準審計報告規定了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財務報表是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的責任,所以對于回購105的分析,應該從雷曼公司的會計處理開始。

調查員瓦盧卡斯在雷曼的破產報告中提到,回購105是否符合準則并不影響對于雷曼和安永責任的認定。但筆者認為,恰恰需要從技術的角度討論一下雷曼行為的合規性。根據SFAS140中第9段的規定,當回購業務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時,可以記為銷售:

1.被轉移的資產已經完全脫離轉讓方――即使在轉讓方進入破產保護狀態時仍然無法被轉讓方及其債權人重新索回。

2.每個受讓人(或者,如果受讓人是一個符合條件的SPE的話,每一個相關利息的領受人)有抵押和交易該資產的權利,沒有條件限制受讓方(或持有者)利用他們的權利來抵押和交易以及提供明顯的好處給轉讓方。

3.轉讓者對被轉讓資產不通過以下方式保持有效控制:a)一份賦予轉讓方權利和義務以回購資產或者在資產到期之前贖回資產的協議;b)使轉讓方單方面讓持有人退還特定資產,而不是通過協商來達到此效果。

對于第一個條件,根據SFAS140準則的第28段,“許多普通金融業務,例如典型的回購交易和證券出借業務都將被轉讓資產和轉讓人分離,盡管他們可能不能滿足其他第9段中規定的條件”。按照SFAS140準則第218段的定義,典型的回購交易,抵押品應該是拆借資金的98%~102%,所以回購105不屬于典型回購交易,判定其是否實現了分離就成了一個復雜的法律問題。雷曼的內部會計政策和審計準則都規定,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是證明轉讓資產與轉讓方實現了分離,贊同對于回購業務應作為銷售認定的必需憑據。然而,從2001年雷曼開始涉及此類業務以來,由于不具有實質意義且不符合美國法律,沒有一家美國的律師事務所愿意為其出具認可的法律意見書。雷曼(LBHI)不得不將資產挪到位于倫敦的雷曼兄弟國際(LBIE)來進行回購105交易,因為英國的年利達(LINKLATERS)律師事務所為LBIE開具了法律意見書,認為該交易符合英國法律的相關規定。

SFAS140中對于回購交易的法律適用并無明確的規定,只是籠統地用“破產法”和“稅法”來表述,對于資產證券化和證券貸款則使用了“美國破產法”這樣的詞匯。這里有兩種可能,一種是FASB認為適用哪國法律并不重要,另一種是FASB只是疏忽大意。然而,美國的《破產法》具有深度的域外效力,即在美國宣告的破產,其效力可及于破產人在他國的財產。雷曼注冊于美國,其破產只能適用該法律,這樣,其是否與其回購中的被轉讓資產相分離也應用美國《破產法》,由美國律師事務所來判斷,FASB很可能只是疏忽大意。所以筆者不認為由英國年利達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是回購105會計處理的合理依據。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認定回購105交易符合第9段中第一個條件,略顯牽強。

要滿足第二個條件,必須要轉讓方對于受讓方轉讓和再抵押被轉讓資產沒有實質上的限制。因為沒有雷曼與交易對手簽訂的協議,所以筆者無從判斷其協議中是否有類似的條款限制交易對手再抵押或轉讓回購抵押品。但從一些陳述中,我們或許可以作出一些推測。在2007年8月和2008年5月,雷曼曾經兩次試圖將一些流動性較差的資產(RMBS、CMBS②等)用于回購105交易,但是沒有交易對手愿意從事這樣的交易,公司只好作罷。雷曼之所以不愿意出售這些黏性資產,就是因為公司不愿意打壓這些資產的價格,給公司造成嚴重的賬面損失,所以雷曼應該會在合同中禁止交易對手出售這些資產。所以,筆者可以推測,在用高流動性資產做抵押品的回購105交易中,也很有可能附有類似的條款,從而使回購交易違背第二個條件。

盡管如此,筆者只能說因為無法得到確切的信息,第二個條件是否滿足,無法判斷。

第三個條件規定只有當轉讓方同時具有回購的權利和義務時,才可證明轉讓方保持對該資產的控制。準則對于轉讓方的權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要使轉讓方即使在受讓方違約的情況下仍然有能力贖回或者買回與轉讓標的相同的資產,轉讓方在合同期內必須自始至終獲得足夠的資金或者其他抵押物來保證它能夠從其他渠道購買與抵押物相同的資產”。之后,在第218段,準則又作出了細化的規定,規定當抵押品公允價值是拆借現金的98%至102%時,轉讓方未失去對轉讓品的控制。而當抵押品公允價值超過102%時,可以認定轉讓方失去對抵押品的控制。

雷曼的回購105交易,抵押品在拆借資金105%~108%以上,所以在形式上滿足準則要求。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雷曼的回購105交易并不符合SFAS140準則的規定,不應該劃為銷售,而應該記為抵押融資,因為第9段第一個條件未能滿足。而事實上,在雷曼內部,也并非所有人都對回購的會計處理感到放心,雷曼全球會計總監馬丁?凱利就曾經就雷曼的會計處理方法向CFO艾琳?卡蘭和繼任CFO艾恩?洛維特表示過憂慮。雷曼其他內部人士對于會計政策的信心更多地來源于安永的贊同。

(二)雷曼高管對于回購105沒有履行向公眾和向董事會進行信息披露的義務

雷曼的審計穿行測試文稿表明,有關于公司凈杠桿率的重要性水平為0.1倍的凈杠桿。有證據表明,從2001年開始使用回購105交易,該業務對于凈杠桿的影響就已經超越了這個門檻。

美國的《證券法》要求上市公司必須對除會計報表之外的其他重要信息作出必要的陳述,以使財務報告不會誤導投資者。回購105超過了雷曼設定的重要性水平,并且對公司未來的流動性狀況有重要影響,屬于重要信息,雷曼應該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對于該業務的會計處理方法和涉及的金額,并在管理層討論與分析中說明該業務對雷曼財務狀況的影響,對該交易作出完整披露。然而,在這些年度的年報和季報中,雷曼卻從未提及這種交易的名稱和性質。這家華爾街第四大投行卻在其財報附注中披露,其將所有回購交易都當作抵押融資而不是銷售來處理。并且在管理層討論與分析中,也沒有披露回購交易。美國證監會在雷曼調查報告之后對其他金融機構使用回購交易的情況開展了一輪核查,發現摩根大通在過去數年中也曾將部分回購業務記為銷售,手法與雷曼兄弟相同。與雷曼不同的是,摩根大通在報表中詳細地披露了這種回購交易的數量和金額,交易金額較小,并在2005年停止了該交易,所以沒有引起投資者的質疑。

可見,回購105交易是否違背了SFAS140號會計準則,雷曼信息披露的錯誤與不充分,使其財務報表出現重大錯報。雷曼高管應為其信息披露上的“硬傷”承擔責任。

三、安永之責

我們有證據表明作為雷曼審計師的安永在2008年5月之前已經對回購105業務及其性質和重要性有所了解,卻并沒有對這個超過了重要性水平的交易的數量和目的進行深入的調查,沒有執行深入的審計測試程序。我們還有證據證明,在2008年5月,安永已經了解到雷曼兄弟內部使用回購105業務的方法、目的甚至金額,但是它仍然選擇對雷曼的財務報告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根據獨立審計師應履行的審計程序,對于審計師知道或者至少應該知道的事項,筆者將安永的主要問題總結如下:

1. 風險導向審計模式下,審計師在執行審計時應重點關注現代公司治理的缺失以及管理舞弊的風險所造成的固有風險。眾所周知,在2007年下半年,美國的“次貸風暴”開始肆虐,雷曼兄弟的經營環境逐漸惡化,這種情況下投資者賴以制定投資決策的凈杠桿率理應成為關注的焦點。筆者雖然沒有找到安永對雷曼在這段時間經營環境的具體分析,但是從負責雷曼審計的合伙人施里奇和同事以及雷曼管理層的郵件中,可以認定安永對于雷曼的經營環境和它急于縮減資產負債表、降低杠桿率是了解的。然而,安永卻沒有因此而加強對雷曼的內部控制測試,至少是沒有發現雷曼的一些內控漏洞:

(1)雷曼的美國分支所從事的回購105交易分為兩步,第一步將資產出售至位于倫敦的雷曼國際,第二步由雷曼國際與歐洲的交易對手完成回購105交易,第三步由雷曼國際將資產轉讓給雷曼的美國分支。其實質是兩次回購交易,其中一次是在雷曼的美國分支和雷曼國際之間進行。資料并沒有透露雷曼美國分支如何處理這樣的交易,但如果雷曼要降低杠桿率,它一定是用銷售而不是抵押融資來處理這筆關聯交易。這樣的交易有沒有法律意見書?2007年1月10日的安永內部文件中,也提到美國律師事務所不可能為這類業務出具法律意見書。安永為什么沒有發現這樣的內控缺陷呢?答案耐人尋味。

(2)通過筆者對資料進行的分析,認為雷曼運用英國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作為憑證來對美國《破產法》管轄下公司的報表項目進行處理是嚴重的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內部控制缺陷,而審計準則也要求審計師在審計回購業務確認為銷售時采取利用專家工作的方式,在有法律意見書的時候才能贊同管理層認定。然而,年利達會計師事務所只是肯定LBIE在英國進行的回購105交易符合英國法律,安永對此竟然聽之任之,實在令人費解。

(3)雷曼的內部控制環境有明顯問題,高管層失去了對正直、誠信的堅守,這點我們從雷曼倒閉事件中的很多地方都能看到。例如,雷曼設置了回購105交易量的限制,卻沒有得到認真落實,公司為了降低杠桿率不擇手段,沒有原則。其全球會計總監馬丁?凱利曾經對此表示擔憂,認為如果公眾知道了雷曼的秘密,公司將名譽掃地。這樣重大的事項卻無法引起公司首席財務官艾琳?卡蘭和艾恩?洛維特的足夠興趣,公司的名譽相比眼前的利益,簡直一文不值。在這樣的道德水準下,即便雷曼有健全的內控制度,公司也難以有效地實施。安永作為雷曼的主審,沒有加強對公司內控的測試,及時地發現相關缺陷,應該為此承擔責任。

2. 如果安永能夠正確地評估雷曼兄弟的重大錯報風險,它應該重點關注與公司杠桿相關報表事項,設計和實施深入的審計程序。早在2001年,安永就已經知悉雷曼回購105交易的內容和會計處理方法,有經驗的會計師應該不難看出其對于杠桿的影響。安永對雷曼2008財年第二季度的審閱底稿表明,安永已經審閱了雷曼的“回購105衍生資產”(即回購105中資產價值超過“售出”所得額的那部分在回購時計入的科目)。而且,安永員工的內部郵件表明,在2008年4月,安永通過審核回購105的金額來配合對此類資產的審計。所以,安永很可能已經知道雷曼兄弟回購105業務的確切數額,得知其早已超過重要性水平。然而,安永的審計程序仍然不足,沒有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存在以下問題:

(1)安永對回購105交易的審計只是“理論性”的。施里奇表示,安永只是評估了雷曼會計政策中對于回購105交易的理解,至于雷曼的日常回購105交易的會計處理是否符合其會計政策、是否符合SFAS140則沒有評估。一般會計師事務所做審計業務時經常會評估客戶的會計政策是否符合準則,然后判斷客戶的會計處理是否符合其會計政策,安永省略了后一步,可見其對雷曼的信任,審計程序嚴重不足。

(2)因為回購業務確認為銷售是一個復雜的法律問題,審計準則要求審計師在審計這種業務時利用專家工作,用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來支持管理層的認定。安永在審計過程中卻并沒有查閱年利達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這份意見書,沒有按照審計準則行事。

(3)因為上述兩點,所以安永也無法發現回購105交易按照SFAS140準則不應確認為銷售的事實。

3. 2008年5月16日,雷曼財務部的高級副總裁馬修?李給雷曼高層寫信,指出雷曼會計方面的許多問題,雷曼請安永事務所共同調查此事。3月12日,安永的兩位高級合伙人施里奇和漢森單獨同李進行了交談,李向他們反映了回購105(未包括在李寫給高層的信中)的問題。在之后的幾次有審計委員會在場的會議中,盡管被要求告知李的所有指控,但是施里奇沒有提及回購105,讓審計委員會自始至終無法了解這種特殊的交易。審計準則要求審計師在得到內部人的指控(涉及會計舞弊或者違法違規行為)時,要向不涉及該事項的管理層和審計委員會報告相關情況,并和審計委員會討論公司應用于財務報告的會計政策的質量,還應與審計委員會討論不尋常的交易事項。安永沒有遵守準則。

4. 雷曼的財務報告,從2001年第一季度開始,到2008年第二季度,因為回購105交易的錯誤會計處理和信息披露錯誤和不足,出現了重大錯報。而安永在審計過程中出現種種錯誤,仍然為這樣的會計報告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年度審計報告和季度審閱報告,應該對此負有責任。

四、對雷曼破產事件的深入思考

(一)會計準則的制定應該與時俱進并防微杜漸,而不是走在“會計創新”的后面

SFAS140中的第218段規定,回購合約中,抵押融資金額為抵押物的98%至102%時,則視轉讓方有回購資產的權利,也就是說轉讓方有足夠的能力在即使是受讓方違約的情況下在市場中購買相同的資產,然而這項規定了具體金額的準則卻為雷曼的會計花招開啟了后門。而筆者認為,這樣的規定是毫無道理的,從單純的風險回報的角度來分析,當受讓方違約而轉讓方因為違約而遭受損失的時候(即轉讓方使用超過2%的超額抵押的時候,如回購105交易),恰恰說明風險沒有從轉讓方完全轉移到受讓方,轉讓方對于資產仍然有一定控制權,資產不能至少不能完全移到轉移方表外。而且,準則還斬釘截鐵地說,抵押不屬于這個范圍(98%至102%)內的,一般不視為抵押融資業務,這無疑為回購105這樣的交易大開綠燈。準則還規定如果銷售業務和回購業務混合在一起而無法鑒別的,將其列入銷售業務,顯然制訂者對準則的使用者(主要是投資銀行等高杠桿金融機構)的反應缺乏必要的預判,而對于回購業務可能造成的影響嚴重估計不足。

類似的不符合會計基本理論而且又缺乏對實際情況了解的準則,是雷曼“回購門”事件的源頭,所幸FASB在2009年推出了SFAS166準則對它的錯誤做出了修正,規定以交易是否存在風險和報酬的轉移作為判斷回購業務是該記為銷售還是融資的標準,回歸了會計的基本理論。

會計準則的問題也是美國在這次金融危機中的監管問題的一個縮影:監管部門難以跟上金融衍生品市場日新月異的發展,不了解市場成為監管者行使權力的極大障礙。作為擁有會計界最高裁定權的FASB,理應更多地傾聽市場的聲音,并與第三方人士(如評級機構等)加強溝通,從源頭上預防此類舞弊事件而不是總在事后補窟窿。

(二)有必要改革目前的審計機制,重塑審計師的獨立性

在這起事件中,安永的作為雖然負有重大的責任,但是我們似乎完全可以接受它這樣的表現。很難想象,安永會在雷曼大廈將傾的危難關頭,向這個多年的老朋友老客戶捅出致命一刀。注冊會計師這樣的行為社會已經習以為常了。

眾所周知,審計師主要的服務對象是外部投資者、廣大公眾,但是被審單位才是審計師的衣食父母。這種情況使審計師和外部投資者的目標函數保持一致就成為一個難解的課題。單憑審計師的道德修養和行業協會的指導監督顯然是不夠的,拿人錢財,與人消災,普天之下,莫不如此,要解決這個問題,還要從動機做起。

注冊會計師為外部投資者及公眾服務,理應領取相應報酬。筆者認為,只需要從機制上做一些變化即可達到這個目的。上市公司每年應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向證監會上交一定金額的審計專項費用,然后由證監會根據情況雇用適當的會計師事務所對上市公司實施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從證監會領取報酬。證監會則根據前一年度會計師事務所的工作成果決定本年的會計師事務所選聘。當然,這樣做也可能帶來證券監管機構權力過度集中和審計費用難以控制等問題,但筆者以為現在正是改革的好時機。把帶公共屬性的事業交給公共部門,把帶有營利屬性的事業交給私人部門,總不會是個太差的決定。

【參考文獻】

[1] 袁敏,朱榮恩. 雷曼兄弟事件中的會計問題及啟示[J]. 會計研究,2010(10):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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