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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科技企業優惠政策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高新科技企業優惠政策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高新科技企業優惠政策

第1篇:高新科技企業優惠政策范文

關鍵詞高新科技成果轉化風險投資

1高科技成果轉化利用率低

據有關方面統計,我國科技成果轉化率只有15%左右,技術進步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只有29%,遠低于發達國家60%~80%的水平。高新技術企業的產值在社會總產值的比例僅為2%。

我國每年有20000余項比較重大的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和5000多項專利,但是其中最終轉化為工業產品的成果不足5%,而歐美發達國家的轉化率則高達45%。

在國際競爭力排名中,據2003年度《洛桑報告》,中國大陸的國際競爭力在人口超過2000萬的30個經濟體中排名第12位。有關專家在解析這份國際上頗具影響的報告時認為,在科技方面的投入已不再是制約我國科技競爭力的瓶頸,如何充分利用有限的科技資源,使科技產出最大化已成為解決問題的根本。

科技成果轉化利用率低和對國民經濟貢獻不大,主要是因為科學技術向生產轉化是一個周期較長的社會活動。國內外的實踐證明,從一個新生思想產生到成為產品在市場上站穩腳,通常需15~20年。因此,投資高新科技產業的風險相當高,國內很多企業都不愿冒風險,害怕投資失敗,因而阻礙科技成果的轉化利用。故科技成果中的高新科技成果轉化更為艱難。

高新科技成果產業化一方面風險因素多,如技術革新風險、市場風險、經營管理風險、資金風險、政策變化以及不可預見因素等,風險發生的概率遠高于其他常規投資項目。另一方面,高新科技項目抗風險能力差,每一種風險發生,都足以導致高新科技創新活動的失敗。

高新科技的高風險、長期性、高投入和高回報的特性,主要是因為高新科技的初創階段,能否成功客觀上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創新活動通常要經歷無數艱難曲折和失敗才能取得成功。有的項目在進行了一段時間后,被證明在現有條件下難以成功,不得不放棄。有的項目在立項時是先進的,但到完成時,別人已捷足先登,獲得了專利或占領了市場,或出現了替代產品,或市場需求發生了變化,從而失去了意義。據統計,美國高新科技項目的投資活動成功率僅為30%,而70%的創新活動最終歸于失敗。所以高新科技成果轉化具有很高的風險性。

2建立風險資本市場

高新科技項目往往需要較長的時間才能取得最終的成果;同時也需要很高的投入才能獲得成功。例如集成電路、核電站、航天器、通訊設備、生物基因工程項目等等,沒有相當大的投入強度,就不可能見到成效。

高新科技項目能夠生產出或提供別人沒有的、或更好、或更便宜的又有市場的產品和服務,從而可獲得更大的市場份額或開拓出新市場,贏得豐厚的回報。科學技術的日新月異、市場需求的風云變幻和所投企業的自身素質等諸多原因,大約1/3的風險投資項目會“顆粒無收”,還有大量的項目不能收回全部投資。但一旦投中一個項目,獲得的回報可能高達投資十幾倍甚至幾百倍。例如,給DEC公司投資的投資家曾經投資了許多項目都告失敗,但僅靠對DEC的投資就把所有的損失全部彌補了,而且還創造了十幾億美元的利潤。據統計,1965~1997年美國風險投資的回報率為19%,是股票投資回報率的2倍。在蘋果公司,風險投資公司每投入1美元,得到的回報達240美元。因此高回報也就促進投資者進行投資活動。

高新科技成果向生產轉化既是一種商業活動,就應按市場經濟原則,以適度的政府干預為前提,實現相應的經濟結構和社會結構的完善。而積極發展聯接科學技術研究和建立高新科技產業的重要環節的風險投資業,正是完善這種經濟結構具體體現。它是高新科技產業的催化劑,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推動高新科技產業形成生產規模必不可少的手段。

風險投資最早出現于20世紀30年代的美國,是為適應當時新技術新產品創新的資金需要產生并發展起來的。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以計算機、自動化、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等現代高新科技及其產業的迅猛發展,風險投資的規模也日益擴大,成為高新科技產業化的重要資金依托。以美國為例子,70年代以前美國風險投資額不足1億美元,到80年代中期已增長到200億美元。目前,風險投資規模已猛增至每年600多億美元,專門從事風險投資機構2000多家,每年為大約10000項高新科技成果轉化提供資金支持。1997年,美國風險投資公司在東部的波士頓地區投入了8.7億美元,在西部硅谷地區則創下37億美元的高紀錄。巨額風險資金的進入,極大地推動了當地高科技產業向前發展,硅谷之所以能有今天的科技“麥加城”的地位,與風險投資的介入有密不可分的關系。

近年來,工業發達國家紛紛采取各種政策和措施,鼓勵和發展風險投資,使風險投資活動在體制完備、機制靈活、政策寬松的社會經濟環境下趨于活躍,為高新技術成果的商品化、產業化活動提供了充足的資金保證。為順應信息社會和知識經濟的歷史趨勢,英、法、加和新加坡等國也興起了風險投資熱潮。2005年法國政府拿出6億法朗建立“風險資本國家基金”,希望通過此舉帶動30億法朗的資本投向高科技產業。而我國主要是科技成果轉化資金的投入不足,融資結構不合理。我國科技成果轉化資金中企業自有資金和銀行貸款的比重合計超過82%,而風險投資僅占2.3%,這種融資結構與高新科技產業化不相適應。因此高新科技成果向產業轉化過程中需要風險投資,為高新科技成果轉化起到一種“催化媒”的作用,使之完成由技術到產業的一跳。高新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為風險投資實現高收益提供了最佳載體。在風險約束上,風險投資找到了最大限度地化解和減少風險的途徑,即在投資項目多方論證評估的基礎上,采取分散投資多個項目和多個風險投資者聯合投資一個項目的方式,從而有效地分散了投資風險。少數成功項目產生的高回報就可彌補多數項目失敗所產生的虧損,這就能有效地減少和分散風險,提高成功率。總之,風險投資利用項目群投資方式來分散風險,利用其支持的企業上市或出售來獲得回報。還可以建立高新科技成果轉化風險擔保機制或保險公司開展此項保險業務,提高風險投資抗風險的能力,吸納更多的資金以解決高新科技轉化的瓶頸——資金短缺的問題。例如:北京市在北京試驗區注資億元,作為高新科技企業風險擔保金,為風險投資保架護航,促進高新科技企業健康成長,使高新科技企業成為新的一輪經濟的增長點。

風險投資具有較大的風險性和特高的回報率的雙重特點,通過冒險來求得高收益。從投資形式上看,風險投資不同于銀行貸款,它并不要求接受投資的公司作任何財產抵押,而是用資金購買急需發展資金、處于弱小狀態高科技企業的股權,或者是出錢同中小型高科技企業建立伙伴關系。

風險投資是高風險投資活動,一般常規投資如銀行貸款、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基金組織借款等輕易不敢問津。就融資渠道而言,我國現有國家財政撥款、銀行貸款、信托投資、基金組織借款、企業籌資等,由于沒有風險消化機制,實際投入高新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資金很少。因此有必要發展風險投資,建立我國高新科技成果轉化的風險投資機構——科技銀行、科技風險投資公司和科技風險基金等。

高新科技向生產轉化進行風險投資的機構,首先應是一個不依附任何政府部門的獨立的金融企業。其次不僅是對高新科技向生產轉化提供必要經費支持的金融企業,還必須為“轉化”過程中的各類問題提供相應的服務,如經濟實體的組建、市場前景評估、管理、信息、企業股票上市所需的服務和擔保等等。作為對高新科技向生產轉化的執行者,應有效地扶植有市場前景的高新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把資金用于最需要的、市場看好的項目,提高風險投資的成功率。建立一套公正、科學、行之有效的評估體系,也是風險投資成敗的關鍵之一。

高新科技的風險投資機構——科技銀行、科技風險投資公司和科技風險基金的資金來源,應該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組建科技銀行、科技風險投資公司和科技風險基金,在這些金融組織應以國家投資為主體,對風險投資科技銀行、科技風險投資公司和科技風險基金在稅收上給予優惠政策。鼓勵銀行、大企業、高新科技類的上市公司、私營公司、部分全人進入風險資本市場。國家財政撥款作為國家在這些專業性金融機構的股權,起著推動這些金融機構的運作,以利風險投資市場形成的作用。還應廣辟融資渠道,以吸納更多資金,使我國的高新科技產業興旺發達,提高科技對國民經濟的貢獻率。

風險投資于高新科技項目時,也應當采取國際通行的慣例——用股份制的形式,以便于通過第二板塊股票市場出售所持股票,回籠資金,用于其它的風險投資項目,也有利于此種金融組織資金的滾動發展,培植更多的經濟增長點,提高高新科技成果的轉化率,增強我國的綜合國力,積極參與國際競爭,為社會的全面進步作貢獻。

第2篇:高新科技企業優惠政策范文

關鍵詞: 稅收優惠 技術開發準備金

科技水平是一國綜合國力的體現。在知識經濟時代,科技進步對經濟發展的貢獻越來越大,特別是高新技術對于一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起著決定性作用。同時,科技投入是科技進步的必要條件和基本保證,而我國的科技投入長期處于水平過低和嚴重不足的狀況。據有關部門統計,我國科技研究和發展(r&d)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重在1990—1993年間為0.7%—0.72%,1994—1995年間均為0.5%。這不僅與發達國家2%—3%的平均水平相距甚遠,與一些發展中國家相比也有一定的差距。長期以來的科技投入不足已成為嚴重阻礙我國科技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為此,國務院作出了《關于加速科技進步的決定》,提出要堅定不移地實施科教興國戰略,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到2000年全社會r&d/gdp比重達到1.5%。

為促進科技創新和技術進步,刺激企業增加科技投入,國務院也頒布與實施了一些財政稅收政策。如在企業所得稅方面,規定國務院批準的高科技產業開發區的高科技企業,按15%的稅率征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同時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于企業的技術成果、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收入暫免征所得稅;我國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國務院批準設立的高新技術產業區的外商投資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按15%的稅率征稅;從獲利年度起,第1—2年免稅;減免期滿后,仍為先進企業的,可延長3年減半征稅。并且,我國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和“關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財工字[1996]41號)中明確規定企業用于技術開發的經費可入成本,增長超過10%時,另加50%稅前扣除的優惠。這些措施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我國高科技企業的發展,刺激了企業進行科技投入的積極性。但就目前來看,現行優惠政策基本屬于稅收優惠,體現在稅率降低和稅額的定期減免,其他相關措施不足,沒有形成一系列多角度、多渠道的優惠政策。

一、現行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問題

第一、稅收優惠對象選擇上不盡科學。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是一種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即只是針對高科技產業區、經濟開發區。這種做法有悖于平等競爭原則,區內、區外的企業享受的政策優惠差異較大,在同等技術條件下區外企業享受的優惠較少,不利于企業間公平競爭。同時這也給企業避稅創造了條件,區內外政策不同導致區內注冊、區外經營現象普遍存在,不利于稅收征收管理。

第二、現行所得稅制在鼓勵科技進步方面存在著一些限制性因素。主要表現在直接性優惠過多、間接性優惠不足,特別是內、外資企業適用的兩套不同企業所得稅制與高科技企業所得稅優惠產生交叉,并且外資企業的優惠政策總體上多于內資企業,存在著技術水平相當條件下的內外資企業的非公平競爭問題。

第三、我國流轉稅體制方面也存著不利于鼓勵企業科技進步的因素。由于我國是世界上僅有的實施“生產型”增值稅的兩個國家之一(中國與印尼),增值稅的進項稅額中不得抵扣購進的固定資產價款,這對于資本有機構成較高的高科技企業而言,是一部分額外的稅負,相當于多付了一筆“投資稅”,從而影響了企業科技投入和技術改造的進行。另外,由于現代科研的前期投入資金量大,但“無形資產”、“ 特許權使用費”等不得在進項稅額中抵扣,這又進一步加重了企業的稅負。

 第四、現行稅收征管工作的滯后不適應促進高科技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需要。如我國對高科技企業稅收征管大多專門設立稅務機構進行屬地管理,這固然有利于對高新產業區的企業統一管理,但對于其它非產業區的高科技企業而言,則帶來了稅收征管上的困難。同時稅務機關在具體征管過程中把關不夠,一些名義上的“高新科技企業”也在科技工業園注冊、經營,這實際上只會帶來國家稅款的流失。因而,對于高科技企業的認定及完善其相關認定標準,是稅務機關亟待解決的一個問題。

二 、國際上科技稅收優惠的一般做法

經濟發展需要科技支持,為鼓勵企業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刺激企業增加科技投入,世界各國都采取了相應的稅收優惠措施,主要有:

第一、準備金制度(reserve fund system)。所謂準備金,系為減少企業投資風險而設立的資金準備,主要有技術開發準備金、呆帳準備金、退休準備金等。這是稅式支出的一種形式,即企業所得中用于一定用途的所得可作為準備金處理而不納稅。這其中以韓國的“技術開發準備金” 較為有影響。它規定企業為解決技術開發和創新的資金需要,可按收入總額的3%(技術密集型產業4%,生產資料產業5%)提取技術開發準備金,在投資發生前作為損耗計算。這種做法適用的行業很廣,并且該制度對資金使用范圍和未用資金的處理有一定的限制:準備金必須有提留之日起3年內使用,主要用于技術開發、引進技術的消化改造、技術信息及技術培訓和研究設施等方面。

第二、加速折舊(accelerated depreciation)。即在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的初期提取較多的折舊,以后逐年減少,稅負相對于后期較輕;盡管總稅負不變,但相對于“直線法”折舊,企業享有遞延納稅的好處,這就相當于給予企業一筆無息貸款。

第三、盈虧相抵(loss carryover and carryback)。系指準許企業以某年度的虧損抵銷以后年度的盈利,以減少其以后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沖抵以前年度的盈余,申請退還以前年度已納稅的部分稅款。一般而言,沖抵或抵銷前后年度的盈余,都有一定年限。如日本是前1年,后5年;英國則是前3年,后無限。由于現行高科技企業投資風險大、市場變化迅速,這種盈虧相抵的作法有對其有極大的刺激作用。因為企業發生虧損時,其虧損額可以從以前或以后年度的盈余中補償。因而,這種作法受到一些新興高科技企業的極大歡迎。

第四、投資抵免(tax credit for investment)。即對購進生產性固定資產設備的企業,允許其在稅前扣除設備價款一定比例的金額,以減輕其稅負。這種抵免有利于鼓勵企業更新固定資產和進行技術改造。如英國稅法規定,企業用于科技開發的資本性支出可以100%從稅前的營業收入中扣除,并且購買知識產權和技術秘訣(know-how)的投資,按遞減余額的25%從稅前扣除。美國稅法也規定,公司可以將當年的研究試驗費用“資本化”,通過待攤費用的方式逐年計入成本。這樣通過開發費用的稅前列支,減少了應納稅所得額,降低了企業的所得稅負。

三 、對我國科技稅收政策的若干建議

我國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應在吸收借鑒國際上的通行作法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直接性優惠與間接性優惠并重;通過完善相應稅制,制定以稅收、投資、金融為主的多渠道、多角度的優惠措施,使企業充分享受稅收優惠,促進企業增加科技投入和進行技術改造。為此,針對前文中提到的有關問題,筆者提出以下若干建議:

首先,科技進步離不開科技投入的支持。沒有科技投入的增加,科技進步只能是一句空話。因而要把增加科技投入、加強研究開發作為國家產業發展戰略來抓。我國企業投入能力弱、投入水平低、自有投資資金嚴重不足。發達國家企業r&d投入占整個投入的比例大多為50%—70%,日本為80%,韓國也為80%,而我國企業r&d投入比例不足30%。因而,借鑒國外的“技術準備金”制度,運用政策杠桿,促使企業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是一項具有重要推動和激勵作用的政策措施。韓國政府在振興經濟、調整產業結構過程中廣泛采用了這一制度。這一政策取得了極大成功,使韓國經濟發展實現了騰飛。我國在經濟發展水平上與七八十年代的韓國比較相似,因而我們可以吸收借鑒這一做法,規定企業可以從其稅前營業收入總額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技術開發準備金在稅前作為損耗計入成本費用列支。同時嚴格規定這筆資金的使用范圍,并規定其在一定年限內使用(3—5年),否則對年限到期仍未使用的準備金,計入企業應稅所得,并加收一定利息。這樣,促使企業積極使用這筆技術開發準備金,并在規定年限、指定用途內使用,以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其次,稅收優惠要擴大其范圍,特別是向一些高科技中小企業傾斜。因為新興的高新科技企業在初期一般規模較小、自有資金不足。另外,以前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是針對較具規模的企業,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可謂少之又少。因而,可以考慮給技術密集型的中小企業在創業初期一定期間的稅收減免。同時也可借鑒國外的風險投資機制,設立“創業板”市場,并對購買高科技企業風險基金的所得減免稅款,支持中小企業投資、融資。最近,我國臺灣省出臺了“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將租稅獎勵的范圍擴大到一般公司和中小企業。其中,列舉了一些人才培訓支出抵減.建立國際品牌支出抵減等措施。為此,我們可以考慮在如今的知識競爭條件下,對企業的無形資產投入予以一定數額的退稅。這樣,對于固定資產較少,享受不到加速折舊好處的新興高科技中小企業而言,無疑打了一針“強心劑”,有利于其壯大發展。

最后,結合我國目前稅制存在的問題,可以嘗試對有關稅種進行改革,這主要有:

1、企業所得稅方面。由于所得稅不易轉嫁,因而可以選擇對企業成本費用的扣除標準、范圍作出相應規定來實施稅收優惠,這可視為一種事前鼓勵。針對我國目前企業所得稅制中存在的問題,首先應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適時地取消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措施,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制中明確對高科技企業的優惠政策。其次,稅收優惠要趨向于間接性。直接性優惠主要體現在對凡被認定為高科技企業的,自開辦之日起實行“二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同時可考慮對一些生產水平的高科技企業,在規定的減免期滿后,再延長若干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填補我國高新科技空白項目的高新科技企業可實行“五年全免”的稅收政策。間接性優惠主要體現在允許企業在稅前按期扣除當期營業收入若干比例的費用。可考慮按費用總額的一定比例(中小企業可適當提高)扣除技術及人才開發費用。同時對其購置的生產性固定資產按購置價款的一定百分比(國產設備可適當提高)實行加速折舊。另外,考慮到科技開發風險較大、外部性強,對于企業的中間試驗費用,可以對其按一定比例在稅前列支。這樣增強企業進行科研開發的積極性,降低其失敗的風險損失。

2、增值稅方面。由于現行生產型增值稅范圍仍未覆蓋到全部商品與勞務,加之不少的減免稅條款,并不能保證增值稅“鏈條”環環相扣,存在著重復課稅因素。因而,我國增值稅收由生產型向消費型轉化已是必然的趨勢。在此之前,可采取一些過渡性措施,對高科技企業購進的生產性固定資產所含稅金可作為進項稅額扣除,同時可將自行研發或購買的“特許使用費”、“技術轉讓費”等所含稅金按一定比例予以扣除。這樣地消除了重復征稅因素,有利于企業投資購買專用設備進行技術改造。

第3篇:高新科技企業優惠政策范文

【關鍵詞】優勢;路徑;機制

1.楊凌示范區發展優勢

1.1 體制優勢

楊凌是我國唯一的國家級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以下簡稱楊凌示范區或示范區),由國家19個部委和陜西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設,陜西省成立了由34個廳局組成的省內共建領導小組。示范區管委會享有地方級行政管理權、省級經濟管理權及部分省級行政管理權。享受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各項優惠政策、國家對農業的傾斜扶持政策以及西部大開發的各項優惠政策。被國家批準成為向亞太經合組織開放的十大工業園區之一,是國家重點支持的五大高新區之一和全國六個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之一。

1.2 區位優勢

楊凌示范區位于渭河流域關中平原腹地,東距西安市82公里,西距寶雞86公里,歐亞大陸橋隴海鐵路線及西(安)寶(雞)高速、中線公路從區內穿過。便利的交通條件,為楊凌向干旱和半干旱地區示范、輻射農業高新科技成果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1.3 科技優勢

1999年9月,經國務院批準把楊凌原十大農業科研教學單位合并組建成“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和“楊凌職業技術學院”兩所高校,實現了我國教育與科研單位的首例實質性合并。目前已經形成了農科教相結合、產學研一體化的辦學新格局。

1.4 歷史文化優勢

楊凌是中國農耕文明的發祥地。4000多年以前,農業始祖后稷在楊凌“教民稼穡,樹藝五谷”,開創了中國農耕文明的先河,深厚的農耕文化成為楊凌發展農業旅游的基礎。楊凌在西周、兩漢、隋唐等歷史時期作為全國政治經濟文化中心具有豐富的歷史文化資源,且民俗文化旅游資源豐富,為楊凌發展農業旅游提供了物質基礎。

2.楊凌示范區發展路徑

2.1 確立主導產業

楊凌示范區應繼續以農業經濟產業化為發展方向,緊緊圍繞增加農民收入和提高農業技術水平為目標,重點發展農牧良種、環保農資、綠色食品、生物工程(制藥)四大主導產業。通過政府引導和市場機制的作用促使涉農企業強強聯合,培育一批龍頭企業。通過發展主導產業,帶動上游的原材料基地和實驗基地的建設,使自我發展能力得到增強,并且延長產業鏈。按照主導產業的發展方向,有針對性地引進國內外相關企業,逐步形成產業集群,壯大主導產業。

2.2 建設高效生態農業

依靠科技進步大力發展高效生態農業,提高資源利用率、勞動生產率和投入產出率。根據高效生態農業的要求,加快研發與之相適應的適用技術和技術模式,技術研發重點從大宗農產品,轉向特色農產品生產技術,從產中拓展到產前和產后領域。加強科技協作攻關,力求在種子種苗、農產品精深加工保鮮、標準化、質量安全、資源綜合利用和生態開發技術等方面取得突破。

2.3 發展生態旅游

充分利用楊凌及周邊地區的歷史文化景區,例如后稷稼教園、隋文帝陵及太子溝等,帶動生態觀光農業的發展,增加觀光旅游的文化底蘊。可以再現古代社會農業生產過程,提供古代農具,模仿古人進行農事活動,建立農史博物管或農史園區。建立生態游農場,讓游客干農家活、吃農家飯、享農家樂,將吃、住、游、勞、購有機結合。

2.4 舉辦楊凌農業高新科技成果博覽會

楊凌農業高新科技成果博覽會(簡稱“農高會”)由國家科技部、商務部、農業部等17個部委與陜西省人民政府聯合舉辦,每年11在楊凌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定期舉行。它是我國農業高新科技領域最具權威和影響力的大型綜合展會,被譽為“中國農業奧林匹克盛會”。因此,今后要繼續打造楊凌農業高新科技成果博覽會這一品牌,充分發揮其農業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平臺、農業實用技術推廣輻射平臺、涉農項目投資洽談平臺、農業信息匯集與擴散平臺、農業科技人才交流平臺、農產品及農用生產資料交易平臺等多功能作用,不斷提升辦會層次和水平,提高國際化程度,在參展參會規模、科技含量、展示效果、交易額度、輻射效應、信息交流、組織服務、影響力和權威性等方面達到國內一流水平,真正成為“國家主辦,國際知名、國內一流”的農業科技及產品博覽與交易盛會。

3.楊凌示范區運行機制的選擇

3.1 科技傳導機制

楊凌示范區政府應該充分利用精簡高效的運行機制,建立良好的農業科技發展平臺,引導激勵多方組織參與到農業科技推廣中去。位于示范區的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和楊凌職業技術學院不僅承擔著教學和科研工作,還擔負著重要的技術推廣的任務。以大學為依托、以市場為導向、聯合各類農業科技推廣機構、涉農企業,開展新技術、新成果的示范推廣工作。以科技創新為動力,以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為主線,以示范、推廣實用新技術為中心任務,以專業戶、農民協會、龍頭企業為結合點,以增加農民收入為目標,通過大學科技人員直接建立區域化、產業化、規模化、標準化的示范基地,輻射帶動示范區農業經濟的跨越式發展。

3.2 資金籌措機制

充分運用市場經濟規律,建立多層次、多渠道、多元化的融資機制,保障楊凌示范區的平穩發展。對基礎性、公益性的建設以政府投入為主。適當擴大科技貸款規模,積極爭取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貸款項目。同時,制定一系列優惠政策,積極鼓勵各類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企業,進入示范區投資建設,并積極利用外資。集中各類資金建立園區發展基金,用于農業技術推廣、人員生產技術培訓、高新技術風險投資等等。

3.3 技術選擇機制

因地制宜地選擇自己的技術體系,是體現農業示范區特色的關鍵。因此,在選擇技術時應遵循復合多元原則、智能原則、優質高產原則、資源節約原則,積極引進并采用農業實用技術。在注重農業“硬”的生產技術發展的同時,還應該重視“軟”技術的發展,促進經營技術、組織技術、信息技術和創新技術等以市場和農民的需求為導向。

3.4 信息網絡機制

以楊凌信息港、教育部農業高校網絡聯盟和西北農林科技大學網絡中心、楊凌科技信息網等為基礎,建立公司化運作的信息咨詢服務網絡,及時將各種技術及市場信息輸送給農村、涉農企業和廣大農戶。以信息網絡為紐帶,根據農業生產經營、科學研究、技術推廣、普及教育等各個環節的需求,搭建供需交流的平臺,為市場科技需求主體和供應方提供連結機制。

在建立信息咨詢網絡的同時,還要加強信息反饋機制的建設。信息反饋網絡能夠以較為簡便的方式讓農民和推廣專家、科技人員進行及時的溝通和交流,激發農民參與農業科技推廣的意愿和積極性,降低農民參與的成本,是農業科技推廣的重要部分和保障。

參考文獻

[1]馬江濤,李錄堂.楊凌示范區農業科技推廣模式分析[J].陜西農業科學,2008,4.

[2]丁溪,侯銀霞.生態農業與可持續發展戰略初探[J].世界,2008,5.

[3]周健,李茜.楊凌示范區主導產業分析與確定[J].楊凌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8,3.

第4篇:高新科技企業優惠政策范文

關鍵詞:技術進步;稅收優惠政策;財政政策

一、發達國家財稅優惠政策發展歷程

20世紀80年代后期以來,在經濟信息化、全球化的基本趨勢下,美、日、歐等世界主要經濟體競相憑借自身在技術方面的優勢,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并加大對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力度。在新技術革命的影響下,信息產業、生物醫藥工業、金融服務業等新興產業獲得了快速發展,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不斷提高。通過科技進步基礎上的產業結構轉型,有力地支持了經濟的持續增長。

作為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技術進步主要依靠市場力量的推動,但政府財政在科技進步方面的作用也是極其重要的。在發達國家,在每一特定的歷史發展階段,政府都有一個明確的產業技術政策,并通過研發補助金、委托費和政策性融資等財政手段確保產業技術政策的貫徹落實。為了推動本國的科技進步,西方發達國家都特別注重加大對科技進步的投入力度。如美國、日本于1999年政府用于R&D財政投入占當年全國R&D總投入的比重分別為27%和22%。20世紀90年代以來,美國聯邦政府用于生物技術方面的研究經費每年都維持在10多億美元的水平。根據經濟成長、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所處階段的不同,西方國家財政對科技進步的支持的范圍和手段也會有所不同。在經濟發展初期,財政一般主要通過補助金、開發委托費、政策性貸款和優惠稅收政策等形式重點支持主導產業的技術開發。進入知識經濟時代,政府財政政策的重點主要轉向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支持。政府通過資助各種基金會、研究院所和產學研聯合體等進行產業技術開發,并通過知識產權的轉讓,實現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在技術進步的產業化和規模化環節上,西方國家一般通過政策性融資和稅收優惠政策予以扶持和引導。如日本政策性投資銀行根據政府有關政策意向,向民間企業提供低息貸款、擔保、購買企業債券,對民間金融機構進行補充融資和獎勵。在西方國家,財政對技術進步的扶持和引導,一般都是以項目為核心,以客觀標準為尺度,實施非專向性補貼政策。

二、發達國家對中小企業具體優惠政策

在對中小企業技術進步的支持方面,美、日等西方國家都有專門針對中小企業技術進步的政策、法律和政府職能部門。美國政府通過政府采購等手段對中小企業予以扶持。具體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在對高新技術產業實施稅收優惠政策的環節與方式方面,西方發達國家支持科技進步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為事前扶持與事后鼓勵相結合,將對科技開發的重視與對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重視有機地結合起來。基本的做法是:

一是對企業投入的研究開發經費給予優惠允許企業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或全部抵繳所得稅。如法國政府規定,凡研究開發投資比上年增加的企業,均可以申請按增加額的50%抵免所得稅。

二是普遍實施加速折舊政策。目前西方發達國家的企業固定資產的平均折舊年限僅10年左右,年折舊率為11%~12%。通過加速折舊政策的實施,以加快技術設備的更新。

三是建立科技發展準備金制度,即允許企業按照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發展準備金。如韓國稅法規定企業可按銷售收入的3%(技術密集型企業為4%,生產資料產業為5%)提取技術開發準備金,并允許在3年內用于技術開發費、技術信息和培訓費及有關技術革新計劃資金等方面。

四是注重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的結合。如美國稅法規定公司委托大學或科研機構進行基礎研究,所支付的研究費用的65%可以從所得稅中予以抵免,并對新產品的中間實驗產品給予免稅優惠政策。在科技稅收優惠的稅種選擇方面,西方發達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公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增值稅三大稅種上。發達國家一般都將公司所得稅作為科技優惠的重點。在增值稅類型的選擇方面,西方發達國家一般都選擇消費型增值稅。在個人所得稅方面,對個人獲得的科技獎勵、特許權使用費收入都實施優惠措施。

西方發達國家科技財稅優惠政策的具體做法,對正處于產業結構轉型的中國而言,具有特別重要的借鑒意義。近年來,隨著國內投資環境的不斷改善,跨國公司已經開始將中、低技術向我國轉移,在部分領域,高端技術也開始向我國轉移,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開始將具有一定技術水平的制造業轉移到中國。從我國國內企業的現狀來看,整體技術水平還較為低下,受技術開發力量、技術開發經費等的制約,企業技術開發能力還相對弱小,技術創新嚴重不足。在加入WTO和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國企業面臨的競爭越來越激烈。

三、發達國家財稅政策對我國的啟示

1.要充分利用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的有關規定,在3年過渡期內繼續保持原有的有關促進技術進步的政策的同時,應逐步建立一個以政策性銀行的低息貸款、向研究型機構的R&D活動提供財政資助和特別財稅政策為主要內容的促進技術進步的政策模式。3年過渡期滿后,政府貸款利率或貼息水平必須控制在WTO相關規則允許的范圍內。財政的資助必須是非專向性的,并不超過工業研究成本的75%或部分前技術開發活動成本的50%。

2.進一步加大對技術進步的投入力度。鑒于長期以來政府研究與開發投入的嚴重不足,可以考慮規定一些硬性的指標,要求政府研究與開發投入占GDP的比重及財政收入的比重必須達到規定的目標值。安排的科技經費要集中用于加快發展高科技和高新技術產業,以推動新興產業的崛起,培養新的經濟增長點;另一方面,要用于我國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使傳統產業能夠煥發出新的活力。在科研經費的使用方面,要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嚴格的招投標制和課題負責制,確保政府科技經費的有效使用。同時,政府科技經費的使用應堅持有償使用與無償使用相結合的原則,凡基礎性研究,政府應實行無償投入,應用研究及實驗發展方面的經費投入以堅持有償使用為原則,政府通過政策性金融機構,以貸款的方式向科研機構、大學、企業及其他機構提供資金,這些相應機構必須用自身的科研成果轉化的收入來還本付息。

3.財政扶持項目應突出重點,講求實效。在政府財力相對有限的情況下,運用財政扶持和引導技術進步必須要突出重點,講求效率,而不能遍地開花。根據我國目前的國情,技術改造項目應重點選擇關系國家安全的產業、公益性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競爭性產業。

4.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技術進步的扶持力度。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為中小企業的技術進步提供支持的制度體系,建立和完善促進中小企業技術進步的法律法規,為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提供制度保證。政府財政可通過稅收優惠、財政投融資及政府采購等手段,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技術進步的扶持力度。為促進中小企業的技術進步,政府相關職能部門還可從信息、技術人員培訓及其他服務等方面為中小企業提供支持。

5.必須通過各種財稅政策手段的綜合運用,加快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促進我國產業結構的優化和升級。在財政政策手段的運用方面,首先必須充分運用好財政貼息這一手段。高新科技產業是高投入、高風險的投資領域,對這一領域,除國家進行少量的直接投資外,可以借助于財政貼息杠桿引導社會資金投向該領域。財政貼息向高新科技產業適度傾斜,加大對該產業的政策扶持,有利于拓寬融資渠道,推動該產業的發展,并相應帶動其他產業的發展,使整個產業結構能從低級化狀態向高級化狀態轉化。在傳統產業部門,通過財政貼息手段的運用,使企業在技術改造缺乏資金的情況下,能夠以國家信用作支撐,獲取金融機構的貸款,充分調動企業進行技術改造的積極性。

6.必須改變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實現稅收優惠由區域傾斜轉變為向產業傾斜。稅收優惠政策措施要能體現和貫徹落實國家產業政策的基本要求,對高新技術產業、以及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及其他需要積極鼓勵發展的產業,應根據不同情況給予不同程度的稅收優惠。在流轉稅方面,除實現增值稅的轉型外,應對高科技產業在增值稅政策方面實行適度傾斜,使高科技產業增值稅整體負擔率能大幅度降低。對進出口稅收政策要做出適當的調整,改變目前進出口環節大面積實施稅收優惠的做法,應只局限于對高新技術及設備的進口,視不同的情況給予稅收上的優惠。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應按照稅收的國民待遇原則,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特別是在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上要盡快統一。統一后的稅收優惠政策,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充分體現產業發展的客觀要求。為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和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可實行減免所得稅的稅收優惠。在運用減稅、免稅、低稅率和零稅率等直接稅做優惠的同時,更要特別關注加速折舊、納稅扣除、稅收低免、投資抵免、稅收饒讓等間接稅收優惠方式的運用,實現科技稅收優惠方式的多元化。

7.要充分發揮政府采購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扶持作用。隨著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推廣實施,政府采購規模將越來越大,政府采購的范圍也將日益擴大,相應地政府采購活動對國民經濟總量及國民經濟結構所產生的影響將越來越大。為了扶持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和企業技術進步,在政府采購方面,必須盡可能地多采購本國產品,對國內高新技術產業實行傾斜。只有在國內不能提供或技術性能存在明顯差異的情況下,才可考慮采購外國生產的產品。

參考文獻:

1.劉群,李倩.發達國家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運用.經濟日報,2002-11-19.

第5篇:高新科技企業優惠政策范文

一、探討新稅法與舊稅法的區別

1. 對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做了更加細化的劃分。實行法人所得稅制,采取與國際接軌的納稅人劃分方法,將企業納稅人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的納稅義務,非居民企業只承擔在我國境內經營所得的納稅義務。新稅法采用了“登記注冊地”和“實際管理機構地”雙重標準來判斷納稅主體的居民和非居民身份。

2.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這樣舊放寬了企業稅前費用扣除標準和范圍。具體內容為:實行與外資企業相同的工資薪金稅前全額扣除制度,保持稅收內外的一致性,降低了內資企業的稅負,更具合理性。因為對職工個人工資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對企業來說這部分薪金沒有扣除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話,就重復征收了。為鼓勵教育,新稅法還規定對不超過薪金總額25%的部分全額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年度結轉扣除。調整了原業務招待費支出實行按銷售收入的超額累退限額扣除的方法,新稅法規定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總額不得超出當年營業收入的0.5%。統一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稅前扣除,新稅法改變原來的對不同行業采用不同的比列限制扣除方法,統一按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15%部分扣除,超出不部分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3. 對稅收稅率的降低。新稅法統一內外資企業按25%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按20%征收。較以前33%的征收度有所降低。同時對特殊區域外資企業實行24%、15%,對內資微利企業實行27%、18%的二擋照顧稅率。改變的以前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稅率差別大的情況。

4. 其他重要的區別。增加了股息。紅利間接負擔的間接抵免政策。對西部有關企業、高新科技企業、小型微利企業實行投資股息收入,紅利收入的免稅政策。對納入預算的財政撥款納入不征稅收入。對非盈利性組織的盈利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改革福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改變原來按稅收比率減少“四殘人員”安置企業的稅收政策。現行企業支付給殘疾人職工的實際支出的2倍的成本加計扣除法。

二、新稅法環境下,企業納稅籌劃的一些具體策略

1. 企業經營活動的納稅籌劃。⑴會計政策的選擇,企業可以按照實際經營情況在合理合法的原則下選擇適當的會計政策降低納稅額。對于存貨的核算方法,需要考慮企業外部環境的物價水平。企業存活有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個別計價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加權平均法等。如果是在通貨膨脹物價上漲的背景下,企業應當采取后進先出法對存活進行核算,這樣就能夠降低企業當期的營業收入,減小企業所得稅稅基。⑵對于收入的確認時間的籌劃。對于銷售收入時間籌劃的原則就是保證合理合法的前提下盡可能晚地確認收入。企業銷售商品方式中,有分期收款銷售、預收貨款銷售、委托代銷商品銷售等方式。這幾種方式在確認收入上有不同的規定。分期收款銷售商品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為收入確認時間,而訂貨銷售和分期預收貨款銷售則在交付貨物時確認收入實現,委托代銷商品銷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這樣子企業可以根據銷售商品的具體情況,合理籌劃,以達到推遲確認收入,延遲納稅的目的。⑶充分扣除成本費用,做到不遺漏。在合法的原則下為了減少當期納稅額的目的,應該將企業扣除的成本費用盡可能多地列出來。但是稅法上有限額的招待費,廣告費等不要超出限額。對于無形資產的攤銷要選擇合理的期限,做最優的籌劃。

2. 對企業投資活動的籌劃。企業以自有的閑余資金進行投資活動,在投資項目的形式選擇上,投資地區的選擇上以及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上,都有文章可作。首先,在地區的選擇上,由于過渡性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影響,各地區在稅收政策上仍存在著差異,可以選擇低稅率地區進行投資。企業在設立集團企業時應該考慮將總公司設立在稅收優惠區。其次,在項目選擇上,可以考慮新稅法的優惠行業進行投資,進行納稅籌劃。最后,在企業的組織形式選擇上。對于子公司與分公司的選擇,我國企業稅法規定分公司與總公司合并納稅互相彌補虧損,這樣企業由于擴大生產要到外地設立分支機構是,可以先設立分公司,當分公司運營順利并且盈利后再改為子公司。在條件允許下,企業還可以將子公司分割成多個符合微型公司條件的企業,享受微型企業的低稅率優惠。同時由于合伙方式企業只征收個人所得稅,也可以作為納稅籌劃的選擇方式之一。

3. 基于企業重組的納稅籌劃。企業出于戰略發展考慮,可以兼并那些對企業未來發展有利但是現時虧損的企業,這樣不但為企業的未來發展大好了基礎同時也可以通過盈虧相抵減少企業的應納稅額。同時企業可以考慮兼并擁有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如:高新科技企業,公共基礎設施企業等,通過這些企業到達減小稅率的目的。同時兼并有稅收優惠政策地區的企業也是納稅籌劃的選擇。對于企業內部含有農林牧漁、環保節能等項目的下屬企業,可以對這些優惠部門進行剝離的籌劃,使這些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降低企業總稅收支出。

參考文獻:

[1]翟繼光.巾華人民共和同企業所得稅法[.上海:立信會計出版社,2007

[2]蓋地.稅務會計與納稅籌劃.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1

第6篇:高新科技企業優惠政策范文

關鍵詞:高新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銀行借貸;資本市場

1 當前國內高新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常見融資渠道

目前國內企業可選的融資方式主要有私人借貸、自籌資金、直接融資、間接融資和政策性融資等。自籌資金包括股東的資金投入、個人財產和私人拆借以及企業經營性融資資金;直接融資是指以債券或股票的形式公開向社會籌集資金,也包括引入風險投資資金;間接融資主要包括抵押貸款、擔保貸款和信用貸款等各種短期和中長期貸款;政策性融資主要涉及政府對發展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財稅扶持、對中小企業貸款的擔保以及對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基金支持等。在上述的融資途徑中,銀行借貸、風險投資、創業板塊及其創業基金是高新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常見融資渠道。但是這幾種融資渠道還存在相當大的不利之處。

1.1 銀行借貸

(1)科技型中小企業缺乏相應的抵押擔保,銀行不愿借資金給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規模一般都較小,尤其對于初創期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基本沒有什么較大價值的資產進行抵押,所以沒有抵押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很難從銀行融資。(2)企業發展有風險,銀行不愿承擔風險。科技型中小企業本身具有很大的風險性,未來的企業前景很不明朗,更由于在和銀行方面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所以對于以穩健型投資為主要投資策略的銀行來說,借給科技型中小企業資金就必須承擔一定的風險,而銀行一般都不愿意承擔風險。

1.2 風險投資

風險投資是一種權益性資本,尤其風險投資喜歡投資于高成長性的高風險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所以引入風險投資對科技型中小企業來說是一個解決融資問題的非常好的途徑。但是科技型中小企業在引入風險投資的時候還面臨著幾下的幾點不利因素:(1)企業接觸風險投資的渠道少。目前科技型中小企業引入風險投資往往是風險投資尋找有投資價值的成長型企業,而科技型中小企業主動尋求風險投資的渠道較少,造成很多具有投資價值的企業沒有被風險投資發掘,企業的融資問題也不能得到很好的解決。(2)風險投資本身發展不完善。我國的風險投資的發展也剛剛起步,風險投資的規模較小,內部的機制也不夠完善,截至2008年,我國風險投資企業215家,風險投資的規模遠遠小于企業的融資需求。

1.3 創業板塊

定位于為高新技術中小企業上市服務的深交所的創業板也存在于以下幾點的不足:(1)雖然其股本規模要求比主板上市公司降低,下限初定在2000萬元左右,但是對于初創型的企業來說還是一個很高的門檻。(2)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的經營記錄為兩年,很多企業都很難做到這一點。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一個很大特點就在于他的成立周期短,很大一部分的企業的成立周期不足一年,創業板對于經營記錄的要求往往把那些具有技術創新優勢的初創期的企業拒在門外。

1.4 創新基金

對于科技型中小企業來說,創新基金的主要不足之處在于:(1)基金金額較少,無法滿足融資金額較大的企業的需求。我國科技型中小企業所能申請到最高的資金為200萬人民幣,而科技型中小企業在初創期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到技術研發,在發展期也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到生產以及市場推廣中,創新基金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缺口只能是杯水車薪,并不能完全解決其融資的問題。(2)創新基金的審核周期長,在半年以上。科技型中小企業申請創新基金,從材料的遞交到項目的審核直到最后的批準需要經歷一個很長的周期,至少需要半年的時間,這對于以技術創新作為競爭力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來說是個漫長的周期,很可能會錯過產品推出的最佳時期。

2 拓寬我國高新科技型中小型企業融資渠道的措施

2.1 建立健全信用擔保體系

信用擔保是一種信譽證明和資產責任保證結合在一起的中介服務活動,它介于商業銀行和企業之間,擔保人對商業銀行做出承諾,對企業提供擔保,從而提高企業的信用等級。這對于彌補中小企業信用資源不足、改善中小企業的融資環境發揮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通過構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可以建立中小企業與銀行之間良好的關系,提高中小企業的信用程度。

2.1.1 加大對擔保機構政策扶持力度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高風險、低收益特點決定了需要政府給予政策扶持,發揮支持與導向作用,以吸引民間資本入股,壯大擔保機構的資金實力。各級地方政府都要通過單獨編列財政預算計劃,或者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其他經營性及非經營性國有不動產等途徑,建立擔保專項發展基金,并且要有制度保證、有長期穩定的補充資金來源。通過入股、租借、獎勵等方式,根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發展的客觀需求,引導社會資金參與成立商業性和互擔保機構,或及時向信用擔保機構補充資金,并將之納入地方政府的工作業績考核。

2.1.2 積極發展各種形式的擔保機構

在落實政府專項擔保基金,積極組建政策性擔保機構的同時,更要發揮政府專項擔保基金的杠桿作用,充分調動民間資本積極性,積極鼓勵民間資本進入擔保市場,組建商業性擔保機構,盡快建立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對轄區內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施業務指導和監管,開展一般再擔保和強制再擔保,加強擔保機構抗風險能力,消除金融機構的隱患,增強合作意愿。

2.1.3 大力加強擔保機構自身素質建設

一是建立市場準入和日常監管機制。應明確授權一個政府部門管理和監督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主要是對擔保機構的資格、功能定位、擔保機制、擔保程序、會計制度、風險防范、從業人員、收費標準等方面進行規范和管理,定期監督和檢查提供擔保業務開展情況,并將其與有關優惠政策掛鉤,積極創造公平、有序競爭的市場環境。二是加快組建擔保機構的行業協會,制定行業標準和監督辦法,規范服務行為,加強行業自律。三是推動擔保機構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不斷創新擔保方式,擴大擔保范圍,增強資金實力。四是通過引進人才、加強培訓、開展合作交流等方式不斷提高擔保機構員工的業務素質和專業水平,增強其業務經營管理能力。

2.2 建立健全風險投資體系

第7篇:高新科技企業優惠政策范文

[關鍵詞]戰略性新興產業;稅收激勵;稅收優惠

[中圖分類號]F06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3283(2012)12-0055-03

作者簡介:譚鳴鳳(1987-),女,湖南婁底人,哈爾濱商業大學財政學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財稅理論與政策;張愛莉(1987-),女,黑龍江齊齊哈爾人,哈爾濱商業大學財政學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財稅理論與政策;安添金(1987-),女,河北承德人,哈爾濱商業大學財政學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財稅理論與政策。

基金項目:哈爾濱商業大學研究生創新科研項目(項目編號:YJSCX2011-181HSD)。

自黑龍江省實施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戰略以來,六大戰略性新興產業都取得了較好的成績,帶動了全省和區域經濟的發展。但還存在配套政策不完善,特別是稅收激勵政策不到位,沒有充分發揮其激勵作用等問題。

一、現行稅收政策存在的不足

(一)稅收政策對投入方激勵不夠

戰略性新興產業是一個科技依賴度高的產業,而稅收政策可以通過加計扣除科研經費等手段影響企業的研發,從而達到鼓勵企業加大對科研的投入的目的。但是,目前黑龍江省有關鼓勵對戰略性新興產業投入的稅收激勵政策并不到位,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在引導資金進入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導向上不明確。突出表現在營業稅上。稅法規定對金融保險業統一征收5%的營業稅,表明目前并沒有專門針對戰略性新興產業融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統一的融資營業稅率,不利于資本市場、銀行資金流入戰略性新興產業,因為在稅收政策上并沒有在融資方面向戰略性新興產業傾斜。此外,由于目前只對污水處理和垃圾處置費才免繳營業稅,這樣的規定也影響投資者投資新型環保產業的積極性,不利于資金的流入。

2.在基礎設施建設上,企業承擔的稅負較重。投資戰略性新興產業,需要在基礎設施上進行配套投入。如企業開展技術研發,需要建造專業性基礎設施,而建造這些基礎設施不僅需要承擔建筑業3%的營業稅,且在保有階段還需繳納一定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這些都沒有在稅收政策上給予戰略性新興產業一定的優惠,不利于刺激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投入。

3.在企業風險投資上缺少相應的稅收激勵政策。戰略性新興產業是高風險產業,因為其建設周期長、前期投資大、回報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而目前的稅收政策并沒有照顧到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這些特點,沒有在政策上為投資者的技術研發損失提供保障,只是單純地針對企業已經研發出來的產品所能帶來的利潤在稅法上做出一些減免稅收負擔的規定。這樣的稅收優惠政策,不能鼓勵企業增加對技術研發的投入,不利于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進一步發展。

(二)促進成果轉化的稅收政策不完善

2011年黑龍江省積極實施“科技成果轉化落地專項行動”,高新技術產值由2010年的3941億元增長到2011年的5000億元,很好地帶動了科技成果轉化,但目前依然面臨著科技成果轉化率低和產業化低的“雙低”局面,與此同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稅收政策并不完善。

1.現行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稅收優惠政策大多都是針對高新技術產業。雖然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有著很大的聯系,但兩者還是有質的區別的。目前有關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還不能完全覆蓋戰略性新興產業。因此,現行的稅收政策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形成產業化方面并沒有形成系統化,其產業導向作用比較薄弱。

2.現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稅收政策并未體現出稅收減免。根據規定,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在獲獎人按股份、出資比例獲得分紅時,對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這說明并不是真正的稅收減免,而只是在納稅時間上給予了一定的延期,從而大大降低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稅收激勵力度。

3.現行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稅收優惠政策有著一定的市場化局限。例如,在個人所得稅方面,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只有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的在編正式職工才能享受轉讓科技成果的個人所得稅優惠。這樣就不能最大限度地調動全社會的創新積極性。而實際上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的科技研究比較傾向學術領域,科研成果很少能轉化為實實在在的科技產品,而企業才是眾多科技人才的主要吸收主體,擁有創新的強大實力,但現有稅收政策卻不利于企業的創新與成果轉化(見表1)。

如表1所示,大部分的R&D經費支出都流入到企業,但礙于現行政策,企業個人的科技成果轉化卻享受不到優惠,可見,現行稅收政策在科技成果轉化方面存在一定的市場化局限。

(三)稅收政策對示范推廣階段的扶持力度不夠

新興產品的推廣存在一定風險。可以通過設置稅種、差別稅率等稅收手段來扶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市場推廣,然而,目前有關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推廣的稅收激勵政策的扶持力度不夠。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流轉稅上的稅收政策傾斜不夠。眾所周知,增值稅采用從價計征,以增值額為計稅依據,稅隨價漲,增值額高,所承擔的稅負就重。戰略性新興產業卻是高附加值的產業,所以其承擔的稅負就會高于低附加值產業,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推廣。

2.在企業所得稅上,有關對企業廣告宣傳費用扣除沒有體現出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特別照顧。目前對企業廣告宣傳費用扣除標準,不分產業,不分地區,統一執行企業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以內部分可以當年度扣除,超過部分可以結轉到以后納稅年度的規定。這樣的政策規定,沒有照顧到戰略性新興產業在推廣階段所承擔的比一般產業高的風險,可見稅收政策在戰略性新興產業推廣階段扶持力度不強。

3.整體上對應用戰略性新興產品的稅收優惠不多,并且還有很多產品沒有納入到稅收優惠范疇。例如,對具有節能環保特征的混合動力汽車沒有做出稅收優惠的規定。可見,目前針對戰略性新興產業市場推廣的稅收激勵政策無論從范圍上還是力度上都很不完善。

二、完善戰略性新興產業稅收激勵政策的對策建議

(一)在研發環節

1.允許企業計提技術開發準備金

為鼓勵企業加大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研發投入,建議戰略性新興產業內各企業在稅前按當年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3%~5%)提取“技術開發準備金”,并規定該技術開發準備金在3年內用于技術研究、引進設備、技術培訓等方面。超出規定年限或改變用途的資金,同時將接受征收稅款和加計利息的處罰。

2.加大研發費用扣除力度

目前稅法有關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扣除標準對于戰略性新興產業來說偏低,建議可以適當提高研發費用的扣除比例。如對其研發費用增長部分,再給予50%的稅前抵扣優惠。

(二)在促進成果轉化環節

1.允許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由于折舊可以看作是企業的一項費用,在稅前扣除,這樣在折舊年限內會大大降低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可以說加速折舊是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一項有力措施。現行的稅收政策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大多是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的,折舊年限較高,而且對少數需要采用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卻有著嚴格的限制標準。為了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降低戰略性新興產業科技成果轉化的成本,建議允許戰略性新興產業內各企業的固定資產采用加速折舊法。

2.稅前列支一定比例的成果轉化費用

為了提高科技成果的轉化率,刺激企業成為研發活動的主體,降低科技成果的轉化風險,可以允許企業在稅前列支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轉化費用。所謂稅前列支成果轉化費是指各戰略性新興企業可以將投入的科技成果轉化資金按一定比例甚至全部在計算應納所得額時作為費用扣除。這樣的稅收激勵政策可以鼓勵企業技術創新研發的積極性,降低企業科技成果的轉化風險,提高整個產業的科技成果轉化率。

3.從事技術轉讓與咨詢免征營業稅

要順利使研究出來的技術經過中間試驗加工階段轉化為生產力,不是每個研發機構或企業所能完成的。技術成果的轉化需要一定的物質基礎和實力,不具備技術成果轉化條件的企業可能就要轉讓其技術,讓有條件的企業來促成成果的轉化,或者有專門為戰略性新興產業開發新技術,自己并不轉化成果的機構。那么對于從事技術轉讓與咨詢的機構及企業所涉及到的營業稅可以免征,能在一定程度上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

(三)在示范推廣環節

1.提高廣告宣傳費用扣除標準

現行的稅收政策規定的企業廣告宣傳費用標準采用一刀切的做法,看不出稅收政策的產業導向性,統一執行企業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以內部分可以當年扣除,超過部分可以結轉到以后納稅年度的規定。可是戰略性新興產業在其發展的初始階段需要國家的保駕護航。特別是產品研發出來推廣到市場,市場能否接受存在很大風險。積極有效地利用廣告營銷是必要的手段,企業需要投入比一般產業更多的廣告宣傳費,卻只能享受一樣的稅收優惠待遇,這不利于調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市場推廣積極性。因此,建議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廣告宣傳費用可以在應納稅所得額前據實扣除,加大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扶持力度,助其開拓市場,加快其成長。

2.給予增值稅低稅率優惠

戰略性新興產業作為高附加值產業,增值稅稅率隨價漲的特征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其發展。如果給予戰略性新興產業及其相關產業增值稅低稅率優惠,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增值稅給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帶來的阻礙,吸引生產要素的流入,提高投資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回報收益率,增強戰略性新興產品的性價比,擴大其產品的市場需求,有助于市場推廣。

3.符合條件的高新科技產品按一定比例減征

戰略性新興產業依靠充足的資金和強有力的科學技術,其生產出來的產品必然科技含量高,綜合效益好。對于那些帶動性強,符合人類未來發展需要的高新科技產品,允許其按銷售收入15%的比例在稅前減征。這樣的規定能夠減輕企業推廣產品的稅收負擔和推廣風險,提高戰略性新興產品的市場競爭力,符合運用稅收激勵政策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市場推廣的要求,利于高新技術產品搶占市場份額,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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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楊森平,黎志杰.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財稅措施[J]稅務研究,2011(6):31-34.

第8篇:高新科技企業優惠政策范文

由于2008年金融危機的巨大沖擊,我國傳統產業一度低迷,經濟發展緩慢。為緩解傳統行業的產能過剩,提高行業的集中度,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國家出臺一系列的政策,來鼓勵產業創新,支持高新技術產業,從而增強國際競爭優勢。而戰略新興產業是離不開國家的政策支持的,特別是稅收優惠政策的激勵。如在技術研發、自主創新、成果轉化等新興產業發展重要環節,加強稅收制度對新興產業自主創新?A激勵程度,充分發揮稅收優惠政策,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進戰略新興產業的發展。

二、稅收激勵政策對新興產業發展的影響

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的包含了融資、技術研發、成果轉化、產品銷售以及收入分配等若干環節。國家可以制定各種稅收激勵政策來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如通過稅前扣除研發費用可以刺激企業的研發投入;減征有關的技術轉讓稅費,可以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給予戰略性新興產品增值稅低稅率優惠,有助于新興產品開拓市場等。美國經濟學家馬丁?費爾德斯坦(Martin Feldstein,2006)通過在國家經濟發展和產業結構轉型升級方面稅收政策的研究,指出了稅收優惠政策有助于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優化。所以要充分發揮稅收優惠的重要的作用,降低企業在新興行業方面的投資風險,引導更多的風險投資投入到新興行業里?恚?推進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

三、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政策對鼓勵投入的激勵不夠

1.促進新興產業資金流入的激勵政策不明確。主要表現在營業稅上,金融保險業現統一征收5%的營業稅,而國家沒有針對戰略新興企業貸款的優惠政策。目前只有對污水處理和垃圾處置費才免繳營業稅,這也影響投資者投資新型環保產業的積極性,不利于資金的流入。

2.在研發階段,企業承擔的稅負較重。戰略性新興產業在發展初期,需要為建造專業基礎設施承擔3%的建筑業營業稅,且在后期還需繳納一定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這些都不利于刺激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投入。

(二)支持成果轉化的稅收政策不完善

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稅收政策力度不夠完善,對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以科技成果獲取股份或出資比例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在獲得分紅時,要征收個人所得稅。只是在納稅時間上給予了一定的延期,而不是稅收優惠,從而大大降低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稅收激勵力度。而實際上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科技研究比較傾向學術研究,不利于轉化為真實的科技產品,而企業才是眾多有實力人才的聚居地,擁有著創新的強大實力,但現有稅收政策卻不利于企業的創新與成果轉化。

(三)稅收缺乏對科研人才培養的系統性激勵

在對科研人員獲獎減免稅上限制條件過嚴,免稅項目太少,僅限于國際組會只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獎金。這樣就大大打擊了科研人員從事科技工作的積極性;在鼓勵個人風險投資方面缺少應有的政策扶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需要很多尖端的高科技人才,可是培養一個高科技人才更多的教育費用,國家并并沒有這方面的政策支持,不利于激勵高端科研人員的養成。

四、激勵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稅收對策

(一)完善融資階段的稅收激勵政策

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技術研發與開拓市場初期風險較高,商業銀行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的行業貸款審批非常嚴格。同時,我國資本市場機制還很不完善,風險投資市場規模小,從而導致戰略新興產業融資難的現象,所以需要國家給予財稅政策的扶持。一方面,金融機構為技術創新研發貸款利息收入免稅。可以考慮對金融機構為研發企業、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研發活動提供貸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稅。另一方面,保險公司向戰略性新興產業提供的科技保險收入免稅。

(二)完善研發環節的稅收激勵政策

1.計提技術開發準備金。企業的技術研發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和人力物力,一旦研發失敗,承受的損失也是很大的。為了防范風險,可以借鑒國外做法,計提企業“技術開發準備金”。

2.加大研發費用和廣告宣傳費用的扣除標準。為了更加體現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扶持,加快其發展,可以在目前稅法規定的基礎上適當提高研發費用的扣除比例。如對其研發費用增長部分,再給予50%的稅前抵扣優惠。并建議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廣告宣傳費用可以在應納稅所得額前據實扣除,從而調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市場推廣積極性。

3.減免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戰略性新興產業在研發環節,需要建造研究實驗室和廠房等設施,承擔著一定的風險。因此,建議擴大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優惠范圍,規定只要是屬于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都可以減免一定年限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

4.給予??值稅低稅率優惠。因戰略性新興產業作為一個高附加值產業,所以若實行增值稅低稅率優惠,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增值稅給戰略性新興產業帶來的不便。同時,可以加大對出口的戰略性新興產品出口退稅的優惠政策力度,允許其出口可以全額退稅,以此助戰略性新興產業打開國外市場。

(三)促進成果轉化環節的稅收激勵政策

1.稅前列支一定比例的成果轉化費用。為了提高科技成果的轉化率,刺激企業成為研發活動的主體,降低科技成果的轉化風險,可以允許企業在稅前列支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轉化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

2.高新科技產品予以減征。對于符合未來發展需要的高新科技產品,允許其按銷售收入15%的比例在稅前減征。這樣能夠減輕企業推廣產品的稅收負擔和推廣風險,提高戰略性新興產品的市場競爭力。

(四)細化人才隊伍培養和引進的稅收激勵政策

1.計提研發培訓費或提高職工教育經費計提比例。戰略性新興產業比一般企業對員工投入的培訓資金會多幾倍,故建議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計提一定比例的研發培訓費或提高教育經費計提比例。這樣一來,能有效減輕戰略性新興產業面對大量職工培訓經費的壓力,刺激培養高科技人才的積極性,從而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

2.實行股權激勵收入免稅。因為現有的稅收激勵政策并沒有真正減免稅,只是延長了納稅時間。只有實行股權激勵收入免稅,個人轉讓技術產品免稅等,方能讓稅收減免落到實處。

3.高端人才教育支出實行稅前扣除。為了吸引更多的精英加入到建設戰略性新興產業的行列,建議允許高端人才的高等教育支出可以按照一定的標準與比例在個人參加工作后的一定年限內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逐月扣除。

第9篇:高新科技企業優惠政策范文

(一)主要形式

1、節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充分利用稅法中的一些優惠開放政策,巧妙地籌劃籌資、投資和經營等企業活動,達到少繳甚至不繳稅款的目的的一種行為。如國家對保稅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環保行業以及一些貧困地區實施稅收優惠政策,企業選擇投資地點、行業時,可綜合考慮投這些因素,用足稅收優惠政策,以達節稅減支的效果。2、避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利用我國稅法中存在的漏洞和空白從而獲取稅收利益的一種籌劃手段。避稅籌劃處于不合法也不違法的位置,其與違背稅法規定的逃稅漏稅行為存在著根本上的不同。如目前國家將交通運輸業等大量服務性行業納入增值稅范圍征稅,在這稅種征收轉型過程中,存在大量法律上的空白,若籌劃得當,交通運輸業、郵電通信業等均可通過籌劃節省大量的稅額。對于這種現象,國家只能采取完善稅法、填補空白和堵塞漏洞等反避稅措施對此加以控制。3、轉嫁籌劃,是指企業納稅人為減輕稅收壓力,通過調整價格和變動,將稅負轉給他人負擔的經濟行為。說白了,就原納稅人通過提高或降低價格,將自己的稅收向前或向后轉移給別人負擔。

(二)實現途徑

1、降低稅負途徑。即在多種可選擇的納稅方案中選擇稅負低的一種(包括不納稅),這也就代表著選擇低的稅收成本。事實上,納稅籌劃能夠做得最多的就是少納稅,完全不納稅很難做到,因為國家在存在避稅空間的領域總會出臺相應的反避稅措施。2、滯延繳稅時間。也叫緩納稅,是指在合法的前提下,盡量推遲繳納稅款,以便獲得資金時間價值和其他經濟收益。滯延繳稅時間即相當于企業得到了一筆與滯延期納稅數額相等的無息貸款,可為企業帶來二次效益。例如,納稅人在資金困難時,可通過法定的程序申請稅務機關同意緩繳稅款。

二、實施稅收籌劃的重要環節

(一)籌資環節

企業籌集資金除權益資金外,主要是負債。負債籌資的好處:一方面是債務的利息可以起到抵減應稅所得,減少應納所得稅額。按目前的稅收政策,負債的利息支出可在稅前抵扣,也就是說可以從年末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減,從而降低了企業所需繳納的所得稅費用。另一方面,還體現在通過財務杠桿作用增加權益資本收益率上。因此,只要企業息稅前投資收益率高于負責成本率,增加負債額度,提高負債的比例就會帶來收益提高的效應。

(二)資金營運環節

企業在日常的經營管理中,財務管理涉及存貨管理、固定資產、現金管理等方方面面,若關注稅收籌劃,可以達到節稅的效果。眾所周知,對存貨和固定資產的計價方法有多種方法,存貨有加權平均法、移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等,固定資產的折舊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等。雖然存貨和固定資產在最終使用后,其價值都趨于零或相同值,但存貨的計價方法和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不同,其每期末的價值量相差是很大的,進而影響企業的損益。比如,當原材料價格下降時,采用先進先出法計算的發貨成本較高,造成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偏低,進而達到節稅效果。同理,充分利用不同的方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也會對每期的折舊費用產生較大差別,從而影響企業各期的利潤,進而影響納稅額。

(三)投資環節

目前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包括經濟特區和西部地區,企業可以從這個角度選擇投資區域。其次,設立分支機構中的納稅籌劃。稅法規定分公司可和總公司合并納稅,而子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只能單獨納稅。因此,企業如何選擇分支機構的形式需要綜合考慮分支機構的盈利能力,盡量在分支機構虧損期間采取分公司形式,而在分支機構盈利期間采用子公司的形式。最后,投資行業對納稅的影響。對于符合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和產業結構調整內容的行業,國家都會在稅收上給予一定的優惠。比如,目前對環境保護、高新科技等行業進行投資的企業,國家都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

(四)利潤分配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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