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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石灰巖采石場 監測 治理
中圖分類號:O74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 任務的由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據第十五條“采礦權人擴大開采規模、變更礦區范圍或者開采方式的,應當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并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依據上述的有關規定,各石灰巖采石場均要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
2 礦山基本情況
設計開采方式:露天開采,主要參數為:開采標高:+152m~+100m;安全平臺寬度12m;最小工作臺階寬度:≥25m;最終臺階坡面角:70°;分層臺階高10m;采礦場最終邊坡角:54°;開采順序:自上而下分水平臺階進行開采;產品方案:建筑石灰巖碎石。
3 礦山地質環境評估
本礦區面積0.1km2,年采礦石5萬噸/年,屬小型礦山。區內無居民居住、無小型水利、電力工程及其他較重要建筑設施,無重要水源地及旅游景區,破壞土地類型為裸地,屬一般區。評估區地形地貌單一,地形坡度一般30°~50°,相對高差約56m,地質構造較簡單,水文地質條件良好,巖土體工程地質性質良好,采礦場礦層位于地下水位以上,與區域含水層或地表水聯系不密切,現狀地質災害中等發育,本礦山地質環境條件復雜程度為中等。故確定本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估精度分級為三級。
4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分區
次重點防治區(B):分布于采礦場(含表土堆放場、堆礦場)、辦公區及炸藥庫,面積6.5hm2。為礦山地質環境影響程度較嚴重區。預測采礦活動引發、加劇和遭受危巖崩塌地質災害的可能性中等,危害程度中等,危險性中等;引發和遭受巖溶地面塌陷、泥石流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小,危害程度小,危險性小;預測礦山開采對地下含水層影響或破壞程度較輕;礦山開采將山體變為平地,礦區周邊形成多級臺階,對原生地形地貌景觀影響或破壞程度較嚴重;礦山破壞總面積為6.5hm2,所破壞的土地地類為裸地,對土地資源的影響或破壞程度較輕。建議礦山開采過程應嚴格按照開發利用方案進行分級放坡開采,對形成的危巖體及時地進行清除,整個開采期內對可能產生地質災害的區域進行防治、監測,開采結束后對采礦場采取工程、生物等措施進行復綠。
一般防治區(C):分布于次重點防治區外的影響區,面積8.3hm2。預測采礦活動引發和遭受危巖崩塌、巖溶地面塌陷、泥石流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小,危害程度小,危險性小;對含水層、地形地貌景觀、土地資源的影響或破壞程度較輕。總體上對礦山地質環境影響程度較輕,整個開采期內采取巡視監測措施即可。
5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原則、目標和任務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要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依靠科技進步,發展循環經濟,建設綠色礦業”,“因地制宜,邊開采邊治理”的原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目標是通過采取一定的保護及治理措施,最大程度的減少礦山地質災害和地質環境問題的發生,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損失,有效遏制水土資源、地形地貌景觀破壞,實現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環境保護協調發展。
礦山開采中,及時對危巖、巖溶地面塌陷、泥石流等災害隱患點進行防治與治理,及時清理危巖體,確保礦山工作人員的生命及財產安全;對收集的表土集中堆放管理,及時進行生態、工程治理,恢復植被;對危巖崩塌、巖溶地面塌陷、泥石流進行監測;采礦結束后,種植爬山虎、撒草籽等進行植被復綠,綠化和重建礦山環境。
6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工作部署
第一階段(生產期):礦山服務年限為10年。首先對擬破壞和已破壞土地進行表土收集,在表土堆放場周圍采用編織袋擋墻進行防護,表面撒草。在整個礦山營運過程中,對采礦場表面松動浮石及不穩定的危巖體進行清除,對不穩定的邊坡(崩塌)進行監測。
第二階段(開采結束后):對采礦場邊坡進行修整、在邊坡臺階上砌種植槽,對采礦場平地進行平整場地,運土、覆土,種草、爬山虎等,工期約1年。
7 礦山地質環境監測工程
本礦山采用露天開采方式,由于巖體節理裂隙發育,將巖體切割成塊體,采礦場邊坡存在不穩定危巖體及地形地貌景觀破壞等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礦山地質環境監測的對象主要為露天采礦場的邊坡、地形地貌,監測內容為不穩定的危巖體、地形地貌景觀破壞。崩塌:巡視觀測。雨季尤其是持續降雨或大暴雨時每天或雨后一次加密巡視觀測;地形地貌景觀破壞:全站儀人工實地測量,測量精度不小于1:500。
8 生物化學治理工程
種植爬山虎:最好選擇在3-5月,土壤墑情較好時進行種植。在采礦場臺階上,采用礦區拆除臨時構筑物的廢磚來漿砌種植槽,底寬和深均為30cm,砌石厚度為30cm,槽內填滿表土,在每個種植槽內種植2排爬山虎,密度為2枝/m,剖面如下圖。
種植剖面示意圖(單位:m)種植槽縱斷面示意圖(單位:m)
撒播草籽:采礦結束后對采礦場平地進行覆土,覆土厚度約0.3m,在適當的季節撒草籽,用來固結土壤,防止水土流失,綠化環境。礦山覆土來自開采過程中收集的表土。
9 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礦山評估區重要程度屬一般區,礦山地質環境條件復雜程度為中等,評估精度為三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分區為次重點防治區和一般防治區;該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恢復治理的資金由業主自籌,估算動態資金約為198000元,其中靜態經費142000元,漲價預備56000元。
建議: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礦業活動密不可分,在進行礦山開采時,必須加強和做好地質環境保護工作;開采過程中,首先對山體上方不穩定的危巖體進行清除,同時應嚴格按照開采設計方案進行,邊開采邊恢復治理同步進行,盡可能避免或減少對礦山地質環境的影響和破壞;加強和開展礦區地質災害監測工作,要求有專人負責此項的日常工作,對危險性較大的地質災害隱患點,要設專人監測,出現隱患要及時清除,做到防患于未然。
參考文獻:
[1]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編制規范》(DZ/T0223-2011)
[2]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要求與驗收規范》(GB45/T701-2010);
[3]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試行)》(國土資發[2004]69號)
第一條為保護礦山地質環境,減少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造成的礦山地質環境破壞,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因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等活動造成礦區地面塌陷、地裂縫、崩塌、滑坡,含水層破壞,地形地貌景觀破壞等的預防和治理恢復,適用本規定。
開采礦產資源涉及土地復墾的,依照國家有關土地復墾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第四條國土資源部負責全國礦山地質環境的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條國家鼓勵開展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普及相關科學技術知識,推廣先進技術和方法,制定有關技術標準,提高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六條國家鼓勵企業、社會團體或者個人投資,對已關閉或者廢棄礦山的地質環境進行治理恢復。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破壞礦山地質環境的違法行為都有權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規劃
第八條國土資源部負責全國礦山地質環境的調查評價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評價工作。
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開展本行政區域的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評價工作。
第九條國土資源部依據全國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評價結果,編制全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全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評價結果,編制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經國土資源部審核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市、縣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的編制和審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條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礦山地質環境現狀和發展趨勢;
(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
(三)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主要任務;
(四)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重點工程;
(五)規劃實施保障措施。
第十一條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應當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等相協調。
第三章治理恢復
第十二條采礦權申請人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時,應當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報有批準權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礦山基本情況;
(二)礦山地質環境現狀;
(三)礦山開采可能造成地質環境影響的分析評估(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四)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措施;
(五)礦山地質環境監測方案;
(六)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工程經費概算;
(七)繳存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保證金承諾書。
依照前款規定已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的,不再單獨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第十三條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的編制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資質和相關工作業績;
(二)具有經過國土資源部組織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恢復方案編制業務培訓且考核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四條采礦權申請人未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或者編制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準權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告知申請人補正;逾期不補正的,不予受理其采礦權申請。
第十五條采礦權人擴大開采規模、變更礦區范圍或者開采方式的,應當重新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六條采礦權人應當嚴格執行經批準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應當與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同步進行。
第十七條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山地質環境破壞的,由采礦權人負責治理恢復,治理恢復費用列入生產成本。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責任人滅失的,由礦山所在地的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使用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政府專項資金進行治理恢復。
國土資源部,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按照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項目管理制度的要求,對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資金補助。
第十八條采礦權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的繳存標準和繳存辦法,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執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的繳存數額,不得低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所需費用。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遵循企業所有、政府監管、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十九條采礦權人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的要求履行了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經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合格的,按義務履行情況返還相應額度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及利息。
采礦權人未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或者未達到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要求,經驗收不合格的,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采礦權人限期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
第二十條因礦區范圍、礦種或者開采方式發生變更的,采礦權人應當按照變更后的標準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
第二十一條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后,對具有觀賞價值、科學研究價值的礦業遺跡,國家鼓勵開發為礦山公園。
國家礦山公園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申報,由國土資源部審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條國家礦山公園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國內獨具特色的礦床成因類型且具有典型、稀有及科學價值的礦業遺跡;
(二)經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的廢棄礦山或者部分礦段;
(三)自然環境優美、礦業文化歷史悠久;
(四)區位優越,科普基礎設施完善,具備旅游潛在能力;
(五)土地權屬清楚,礦山公園總體規劃科學合理。
第二十三條礦山關閉前,采礦權人應當完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采礦權人在申請辦理閉坑手續時,應當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并提交驗收合格文件,經審定后,返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
逾期不履行治理恢復義務或者治理恢復仍達不到要求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使用該采礦權人繳存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組織治理,治理資金不足部分由采礦權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采礦權轉讓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的義務同時轉讓。采礦權受讓人應當依照本規定,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礦產資源,探礦權人在礦產資源勘查活動結束后未申請采礦權的,應當采取相應的治理恢復措施,對其勘查礦產資源遺留的鉆孔、探井、探槽、巷道進行回填、封閉,對形成的危巖、危坡等進行治理恢復,消除安全隱患。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采礦權人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相關責任人應當配合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提供必要的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礦山地質環境監測工作體系,健全監測網絡,對礦山地質環境進行動態監測,指導、監督采礦權人開展礦山地質環境監測。
采礦權人應當定期向礦山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礦山地質環境情況,如實提交監測資料。
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匯總的礦山地質環境監測資料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確立的治理恢復措施落實情況和礦山地質環境監測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制止并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開采礦產資源等活動造成礦山地質環境突發事件的,有關責任人應當采取應急措施,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應當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而未編制的,或者擴大開采規模、變更礦區范圍或者開采方式,未重新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頒發采礦許可證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通過其采礦許可證年檢。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未按照批準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礦山被批準關閉、閉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復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5年內不受理其新的采礦權申請。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未按期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不繳存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頒發采礦許可證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通過其采礦活動年度報告,不受理其采礦權延續變更申請。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探礦權人未采取治理恢復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5年內不受理其新的探礦權、采礦權申請。
湖南省礦業活動已引發一系列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全省共有1110個礦山引發地面變形、滑坡、崩塌、泥石流等礦山地質災害1563處;全省礦山抽排地下水形成的降落漏斗范圍1005km2,最大下降深達600m;湖南省礦山地質災害與地下水系統破壞危害巨大,已造成322人死亡,1700余處井泉干枯,近1000公頃水田變旱地,896個村上百萬人飲水困難,直接經濟損失10億元以上。如寧鄉煤炭壩煤礦區抽排地下水達10954萬m3/a,強排地下水引發巖溶塌陷(坑群)398處,破壞農田157公頃,損毀房屋22996間,造成2人死亡及大量井泉干枯,直接經濟損失約2.5億元。湖南省礦山廢渣、廢水排放量大,廢渣年排放量5048萬噸,累計堆存量61068萬噸,廢水年排放量66376萬m3;礦山廢渣、廢水中重金屬、鹵化物、S―2、CN―、懸浮物等含量高,礦山環境污染嚴重,已污染河溪1138km,污染土地8153公頃。據郴州地區環保部門資料,有色金屬礦區47份土壤樣品中As、Pb、Cd含量分別是對照區15份樣品的4、3、14倍;宜章長城嶺鉛鋅銻多金屬礦區礦坑水、選礦廢水、廢渣淋濾水中銻濃度為1.211~5.197mg/l,按《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要求,超標242~1039倍。全省礦業活動對土壤植被破壞嚴重,占用及破壞土地20812公頃,其中農田1717公頃,旱土1990公頃,林地11204公頃,草地1338公頃。
治理現狀
多年來,湖南省國土資源部門高度重視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將礦山環境保護如礦山地質災害防治作為國土資源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以礦山環境保護法制建設做保障、加強礦山環境管理為手段、實施礦山環境治理為措施,取得較好成效。
在法制建設方面,先后制定了一個地方法規、一個規范性文件、一個技術規范和相關制度。即2002年1月24日湖南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通過的《湖南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2004年8月省人民政府制定印發的《湖南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備用金管理暫行辦法》,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實施的《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估技術規范》(DB43/T304―2006),省國土資源廳與省財政廳聯合制定的《關于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備用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湖南省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驗收辦法(試行)》、《湖南省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驗收標準(試行)》等。這些法規、文件的實施,為礦山環境保護提供了較有力的法律支撐和制度保障。
在管理管理制度方面,全面實施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從2003年起,根據《湖南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全面開展了湖南省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估工作。所有礦山均需按照《技術規范》進行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估,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方案與土地復墾方案,沒有編制方案或者評估結果不適宜開采的礦山不予發證。評估制度的建立對規范礦山開發建設,合理設置采礦權,維護礦區群眾權益,保護礦山環境發揮了積極作用。
同時大力推行了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備用金制度。《湖南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備用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后,按照“企業所有、政府監管、專款專用的”原則,湖南省備用金制度監管到位,已覆蓋省內全礦種、全礦山。截止2011年底全省共繳存備用金21億元。備用金制度的實施,不僅為礦山地質環境的恢復治理提供了資金保障,也增強了礦業權人保護資源、保護環境的積極性和自覺性,截止2011年底全省共有867個礦山通過了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驗收,共投入治理資金近10億元,有效保護了礦山環境。
此外,還全面部署了全省礦山地質環境監測工作。在全省礦山地質環境調查工作基礎上,湖南省國土資源廳組織編制了《湖南省礦山地質環境監測方案》,并下發了“關于印發《湖南省礦山地質環境監測方案》的通知”(湘國土資辦發[2010]204號),確定了全省礦山地質環境監測方法、監測網絡、監測制度。使湖南省礦山地質環境監測走向規范化、常態化。
全省有2400多個礦山開展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累計投入恢復治理資金23億元以上,其中各級財政投入治理資金13余億元,礦山自籌治理資金近10億元。全省礦山地質災害治理面積1500公頃,治理率26%,礦山廢渣年綜合利用率46%,礦山廢水綜合利用率12%、處理率31%。湖南省礦山環境保護主要實施了礦山環境調查、監測工程與礦山環境治理工程。礦山環境調查和監測方面,一是2007年~2010年在湖南省國土資源廳統一部署下,對全省14個市州122個縣(市、區)7328個礦山進行了礦山地質環境調查,基本查明了全省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系統建立了礦山地質環境檔案和省、市、縣三級礦山地質環境管理信息系統,二是初步建立全省礦山地質環境監測網絡,并在冷水江錫礦山銻礦區建立了全國第一個國家級礦山地質環境監測示范區。礦山環境治理方面,一是開展了資源枯竭型城市礦山地質環境綜合整治工程,正在實施的有冷水江市、耒陽市、資興市,時間為三年,已實施二年,每市每年財政投入1億元左右;正在申報立項的有漣源市和常寧市。二是從2003年開始,先后啟動了柿竹園、寶山、坳頭山磺礦等近110個礦山環境問題突出的礦山環境治理工程,各級財政投入治理資金13億元以上。三是礦業權人自籌資金實施治理工程:全省有2400多個礦山自籌治理資金近10億元實施了礦山環境治理工程,并有867個礦山通過了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驗收。四是組織實施了綠色礦山建設工程,2011年我省有沃溪金銻鎢礦等10個礦山獲國家級綠色礦山試點單位,今年有旺華螢石礦等8個礦山申報國家級綠色礦山。五是啟動了湖南省礦山復綠工程,目前湖南省國土資源廳正在組織編制《湖南省“礦山復綠”行動方案》。這些項目的實施為礦山環境管理提供了系統的基礎資料,有效治理了一批長期困擾礦區群眾的礦山環境問題。
存在問題
湖南省礦產資源開采歷史悠久,特別是八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末,受“大礦大開,小礦放開,有水快流,大力鼓勵民營經濟發展”思想的影響,部分礦業權人重經濟效益、輕環境保護的現象嚴重,濫采濫挖,渣石遍地,廢水橫流,引發了大量礦山地質環境問題;計劃經濟時期許多國有大中型礦山已閉坑或面臨資源枯竭即將閉坑,但大量礦山環境問題未進行治理,沉重的歷史欠賬的為今后的治理帶來很大壓力。
同時,法律法規與管理制度需完善。《湖南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是湖南省多年來開展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唯一一個地方法規,設有專門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章節,與2009年5月1日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頒布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比較,存在礦山環境保護規劃、礦山公園建設等內容缺失。《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估技術規范》存在重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判、輕礦山環境保護方案等問題,需進行修訂,同時礦業權人不認真執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方案的現象變較普遍。備用金制度方面,收存的額度是按礦區面積和采深系數兩個指標來決定,沒有考慮礦山所在地的人居因素及礦業礦山環境問題治理的難易程度;對不認真履行治理責任,甚至“只繳錢不治理” 的礦山沒有懲處措施。
另外,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意識有待加強。采礦權人“重資源開發,輕環境保護”的現象普遍存在,以犧牲環境為代價追求經濟效益的最大化,礦山環境保護方案、土地復墾方案未實施或未較好實施,此外,在一些地方,礦產資源開發是當地的經濟支柱與最大財政來源,部分地方政府和部門片面理解“發展才是硬道理”,存在“先發展起來,再改善生態和保護環境”的錯誤思想,對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整頓、關停小礦山、保護礦山環境的要求執行不力,造成礦山地質環境破壞。
另一方面,礦山地質環境生產與治理技術有待創新。一是礦山采、選技術落后,如湖南省曾存在大量土法采選金礦、土法煉汞、煉砷、煉硫、煉礬、煉鉛鋅礦山,對礦山環境造成了嚴重污染;同時湖南省礦產資源、特別是有色金屬資源共(伴)生礦多,貧礦多,但資源綜合利用水平低,總回收率40%左右,不僅浪費資源,增加固體廢棄物排放量,而且增加了尾礦中重金屬的排放。二是礦山廢渣、廢水綜合治理與利用率較低,目前湖南省礦山廢渣綜合利用率為46%,廢水綜合利用率為12%,許多小型礦山沒對礦業廢渣、廢水進行綜合利用與治理。三是礦山環境恢復治理技術落后,礦山環境保護先進技術研究與推廣應用薄弱,影響礦山環境保護的治理效果。
對策建議
為更好地保護礦山地質環境,首先要加強法制建設。一是加快推進湖南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立法進程,根據國土資源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結合湖南省實際情況,研究制定《湖南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條例》。二是盡快修訂《湖南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備用金管理辦法》、《湖南省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驗收辦法》和《湖南省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驗收標準》,杜絕“政府違法”。三是修訂《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估技術規范》(DB43/T304―2006),制訂適合湖南省的礦山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技術標準或實施細則,完善湖南省礦山環境保護技術標準。為湖南省礦山環境保護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其次需要有關部門加大監管力度。一是實施礦山環境年報制度,礦山企業每年需提交礦山環境年報,未履行礦山環境保護責任的不予年檢年審。二是加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問題,及時督促礦業權人切實履行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職責,變事后處罰為事前預防、事中監督,避免政府充當救火員的被動局面。三是逐步建立礦山環境保護信用等級評價制度,定期開展礦山企業履行礦山環境保護的信用等級評定工作,向社會評定結果;并制定相關政策,對積極履行礦山地環境保護責任的礦山,在資源整合、年檢、年審、備用金結轉、治理項目安排等方面給予支持與鼓勵;對不履行礦山地環境保護責任的礦山嚴格地進行限制或懲罰。
同時應該加大治理投入,創新投入機制。一是對計劃經濟時期國有礦山造成的和現階段礦業權人滅失遺留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由各級政府編制礦山環境保護規劃,加大財政投入,建立礦山環境保護專項基金。二是充分發揮備用金制度的約束作用,督促礦業權人主動加大投入,主動治理礦山。三是在目前財政十分緊張的情況下,按照“誰投資恢復治理、誰受益”的原則,出臺相應的優惠政策,創新投入機制,鼓勵社會資金投入。
此外,還應該結合社會需求,強化治理效果。根據湖南省“綠色湖南”建設、湘江流域重金屬污染綜合治理、湖南省“礦山復綠”形動的新形勢和地方經濟發展需求,實施礦山環境保護工程,實現礦山環境保護投入效益最大化。
關鍵詞:地質環境保護;綜合治理
唐山市礦產資源豐富,開采歷史悠久。為此也破壞了大量耕地.到2007年已造成廢棄土地7.67萬公頃。縱觀礦產資源開發史,在給人類帶來物質文明的同時,也造成大量土地破壞。各類煤礦、鐵礦、磚瓦窯和采砂生產等,破壞了植被景觀,破壞了生態環境。近年來唐山市政府和群眾對礦山開采過程中的環境保護高度重視,積累了大量寶貴的經驗。
1 遵化市許家峪何連江鐵礦的基本情況
礦區位于河北省遵化市城區,有簡易公路與遵化至馬蘭峪公路相通,交通較方便。遵化市為河北省經濟較發達縣級市,境內北部山區蘊藏著豐富的鐵、金等礦產資源,采礦業發達。許家峪何連江鐵礦為群采發現,開采地表淺部礦體,后來轉入地下開采。
2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
2.1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原則
2.1.1 礦產開發應貫徹礦產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并重,綜合治理與環境保護并舉的原則。
2.1.2 依靠科技進步,嚴格控制礦產資源開發對礦山環境的擾動和破壞。
2.1.3 礦產資源的開發應推行循環經濟的“污染物減量,資源再利用和循環利用”的技術原則。
2.1.4 堅持“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全面規劃,突出重點
2.2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目標
2.2.1 針對已發生或存在的礦山環境問題,采取相應的治理措施,消除問題隱患,恢復礦山地質環境。
2.2.2 采取有效的預防控制措施,保證礦山開發的安全,控制或減少礦業活動對礦山地質環境的擾動。
2.2.3 采取保護性開采措施,美化礦山環境,建設綠色礦業基地。
3 具體做法
3.1 對礦山地質災害、含水層及土地、植被資源的占用和破壞現狀進行評估。
3.2 在充分考慮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對人居環境、工農業生產、區域經濟發展前提下,進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分區。
市自然資源局關于省級環保督察“回頭看”反饋問題整改完成情況報告
曲靖市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現將**市自然資源局關于2019年省級環保督察“回頭看”反饋問題——“珠江源自然保護區內已關閉采石采砂廠部分問題整改不到位”整改完成情況報告如下:
一、反饋問題及整改措施描述
問題描述:曲靖市督察整改方案明確,曲靖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作為問題整改牽頭單位,要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珠江源省級自然保護區**片區范圍內未開展生態環境修復的3個采石采砂場的礦山生態環境修復。督察發現,3個采石采砂場生態環境修復工作仍未完成,整改工作滯后,其中鑫鑫采石場的余料未清理完畢,興發采石場設備仍未完全拆除,余料仍未全部清理完成。按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開展珠江源自然保護區內關閉采石采砂廠企業檢查驗收的通知》要求,有關部門于2018年1月組織對珠江源省級自然保護區內關閉取締的采石采砂廠進行現場驗收,最終同意33家通過驗收,驗收內容包括生態環境修復。但督察組抽查發現,2018年就已通過驗收的呈金采石廠、恒祥采石廠、宣峰榕巖采石廠和勤豐采砂廠、三道采砂廠,部分區域植被和樹木至今成活率不高。
整改措施:
(1)制定《**市落水鎮落水村委會綠砂凹片區砂石場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落水鎮提升城鄉人居環境行動珠江源省級保護區三道砂廠植被恢復治理工作方案》《落水鎮提升城鄉人居環境行動珠江源省級保護區勤豐砂廠復墾植被恢復治理工作方案》,明確責任人和整改時限。
(2)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市落水鎮珠江源保護區內綠沙凹片區呈金采石廠、恒祥采石廠、宣峰榕巖采石廠、益利采石廠、興發采石廠、鑫鑫采礦廠等6家采石廠生態恢復治理任務,擬復墾面積21.8公頃,其中復墾耕地6.47公頃 、林地15.36公頃;完成勤豐采砂廠生態恢復治理任務,擬復墾面積4.26公頃,其中復墾為耕地3.4公頃、林地0.86公頃;完成三道采砂廠生態恢復治理任務,擬復墾面積1.4公頃,全部為林地。
(3)2020年9月30日前,全面開展已完成整改關閉礦山生態修復核查,及時解決核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對因后期管護不善,植被和樹木成活率不高的礦山,重新補植補種。
二、整改情況
珠江源自然保護區內已關閉采石采砂廠部分問題整改不到位:已完成《**市落水鎮落水村委會綠砂凹片區砂石場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落水鎮提升城鄉人居環境行動珠江源省級保護區三道砂廠植被恢復治理工作方案》《落水鎮提升城鄉人居環境行動珠江源省級保護區勤豐砂廠復墾植被恢復治理工作方案》的編制;已完成完成**市落水鎮珠江源保護區內綠沙凹片區呈金采石廠、恒祥采石廠、宣峰榕巖采石廠、益利采石廠、興發采石廠、鑫鑫采礦廠等6家采石廠生態恢復治理任務。
三、驗收情況及結論
經核實,符合驗收要求,同意上報組織驗收。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下步工作中,督促礦山企業在礦山關閉后完成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與土地復墾。
關鍵詞:礦山,開采,環境,影響,措施
分類號:P618.41
1.礦產開采造成的生態破壞及環境污染
1.1水資源受到污染
礦產資源的開采過程中,產生的污染水主要有礦井水、洗礦廢水、礦區的生活污水等。受煤礦開采自身特點的影響,礦區污水排放量大,全國每年因為開采礦產所排放的廢水占工業廢水總量的11.4%,比重很大。同時開采礦產資源所產生的廢水成分比較復雜,含有大量的煤粉等懸浮物、BOD、COD、石油類的污染物、重金屬以及放射性物質,礦區的生活廢水中含有大量的細菌、病毒、有機物,這些物質造成的危害大,對水資源的污染十分嚴重。并且,這些物質成分復雜,危害大,這些都對環境的造成了嚴重污染,并且這些物質很難分解,持續時間長,危害影響時間久。
1.2對土地資源的危害
在礦產的開采過程中,混入礦產中的巖石、露天開采過程中的各種廢棄的巖石比較多,這些固體廢棄物含碳量低,利用率低,并且在采礦過程中產生量大,容易在礦區周圍的地表等地方大量堆積。全國累計堆有礦山廢棄巖石1500多座,總積存量約為45億噸,占地l - 3平方米以上,而且每年約以1億噸的速度遞增,不斷增長的廢棄巖土危害很大,對于礦區的生態環境影響嚴重。
1.3大氣污染
在礦山開采的開采過程中,會產生大量的有毒氣體,比如瓦斯、一氧化碳、氮氧化合物等以及煤塵等,這些有害氣體不僅對施工的礦工的身體造成嚴重的損害,如果這些氣體排放到大氣中,對礦區附近的居民也會產生嚴重的危害。其中二氧化碳、硫化氫的化合物還加劇地球的溫室效應,對地球的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危害。
1.4造成礦區生物的多樣性損失
在礦區采礦過程中,由于廢渣的大量排放,堆積在表面,植被被破壞,土壤退化,這些對環境造成的破壞都是很嚴重的。由于礦區周邊環境的破壞,礦區的植物、動物生存都有一定的影響,礦區往往寸草不生,很少有生物生存,導致生態系統非常單一,極易受到自然災害的破壞。采礦施工會產生大量的噪聲污染,對施工人員和附近居民傷害都很嚴重。采礦破壞大量的地表植被,同時地表災害如滑坡、泥石流會壓埋植被,造成樹木傾斜。采礦破壞大量植被,導致食草動物失去食物來源,數量減少,從而影響整個食物鏈。另一方面,嗓聲污染、水源污染、土壤污使得動物生活環境惡化,引起動物的大量遷徙,導致數量減少,危害生態平衡。同時,在礦區受損的生化系統要恢復起來是極其緩慢的,據推測約50~100年,所以礦區開采對于生物多樣性的破壞往往是不可挽回的。
1.5礦區自然災害增多
在礦區的開采過程中,開采單位對于生態環境的重視程度也不夠,經常易發生泥石流和礦區沙漠化的災害。首先,由于采礦對于原本地形地貌有一定的破壞,廢棄的石渣多,這些廢棄的巖土在原有地形被改變,土壤承受能力低的情況下極易演變成泥石流,泥石流災害主要發生在一些溝道和坡地環境中,密度雖然小,但是發生的頻率高,對礦區人員的生命帶來嚴重威脅,對環境的破壞加劇。同時,礦區開采造成地表的植被減少,生物多樣性減少,導致礦區土地的肥力下降,長期受到自然風化等作用趨向沙漠化,對于我國可利用的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的影響是巨大的。
2.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措施
2.1建立礦山環境保護機制
政府重視是實現有效保護礦山地質環境的關鍵。為此,要切實加強政府對地質環境的管理,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納入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礦業經濟發展同地質環境保護相結合,真正把礦山地質環境當作“事關當地社會穩定和經濟可持續發展”的一件大事認真抓好。
2.2健全監督管理體系
礦山地質環境管理涉及面逛、專業性強,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強化執法力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依法保護、依法治理,努力使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和科學化的軌道。同時,要建立一支素質高、紀律嚴明的管理隊伍,切實履行政府監督職能,堅持對違法開采、破壞地質環境、誘發地質災害的土程項目進行依法干預、否決和懲處,以實現有效保護、改善地質環境。
2.3強化對礦山采礦活動的全程管理
首先,堅持“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總原則,在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同時,必須制定與之相配套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把好采礦準入關。其次,在礦山開發過程中,規范采礦行為,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責任的落實情況進行嚴格監督檢查;嚴格按照經審查批準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土程,加強采礦過程中的地質環境監測、預報工作;加強閉坑礦山的審查和管理,礦山閉坑時要對地質環境的恢復治理進行驗收。第三,加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技術創新,鼓勵研發、引進新技術、新方法,不斷提高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土作的質量和效果,規范技術標準和技術行為。
2.4建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保證金體系
建立和完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是實現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目標的必要條件。對有礦權責任人的礦區,落實礦山企業責任,強化資金使用與管理;根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落實情祝予以返還和獎懲,以經濟手段保護地質環境,確保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得到有效治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保證金應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統籌管理,專款專用;在主管部門的監督下,切實用到地質環境保護和恢復治理工程上來,嚴禁資金挪用,杜絕浪費。
2.5加強礦山地質災害預測及信息化技術研究
礦山地質災害具有突發性和不確定性雙重屬性。地質災害防治是一項技術含量高、風險性強的工作,必須充分依靠現代科學技術方法和手段,高度重視科技進步與創新研究,遵循客觀規律,用科學指導地質災害防治土作。要圍繞礦區地質災害防治中的關鍵技術問題和治理難點,與科研單位或有關院校聯合攻關,降低防災、減災成本和資金投入的風險。充分發揮信息技術在礦山地質環境管理、礦山地質災害監測、預報、災情傳遞等方面的優勢,建立礦區地質環境空間數字采集設施和信息系統網絡,利用先進的遙感、全球定位、衛星通訊和地理信息系統技術,提高地質防治水平和防災、減災能力。
2.6注重綜合治理提高綜合效益
地質環境保護是生態環境保護的主要內容之一,礦山地質災害防治是防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要把礦區地質環境保護和礦山地質災害防治與當地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緊密結合起來,綜合采取行政措施、生物措施、工程措施,統籌規劃,統觀全局,統一行動,實現地質環境保護與災害防御效益最大化。
3.結束語
總而言之,礦產開采對于環境的影響是巨大的,但在我國的經濟發展階段,對于礦產的需求也與日俱增。在這種時代背景下,我們只有充分認識到礦產開采對環境的影響,然后通過建立完善的環境保護機制,加大環境保護的力度,規范礦山開采,只有這樣,才能在獲得經濟收益的同時保護環境。與此同時,政府與企業需要共同努力,不斷促進礦產開采朝著綠色、環境友好型、可持續發展的方向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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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地質采礦;地質環境;科學發展觀;和諧社會
Abstract: in the geological mining process, bring about a series of mine geological environment problems, and how to deal with and resolve the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 of geological environment problems bring, carry out the science development view, constructing the harmonious social development strategy of an important content. In this paper, according to the LinLi gypsum mine ge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d the control recovery plan further research and discussion, so that significance.
Keywords: geological mining; Geological environment; The scientific development view; Harmonious society
中圖分類號:[P6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引言
人類社會發展進程是伴隨著利用和改造地質環境的發展過程,地質環境問題也一直伴隨、制約著人類社會的發展,威脅人類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的安全。某種程度來講,人類發展經濟和開發利用資源的過程也是和地質環境問題做斗爭的一個過程。如何解決和處理好地質采礦過程中出現的地質環境問題,協調經濟發展和地質環境保護的關系,值得我們進行深入的研究。
為了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發展戰略。在地質采礦過程中,由于加大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尤其是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帶來一系列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同時隨著基礎建設規模的擴大,工程對礦山巖土體擾動加大,增加了地質環境不穩定性。這些人為活動誘發的地質環境問題,不但形成安全隱患,而且降低了地質環境質量。為了解決好地質采礦過程中基礎設施建設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帶來的地質環境問題,處理和解決好地質環境問題,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發展戰略一項重要內容。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是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對礦區多個礦山地質災害、含水層、地形地貌景觀以及土地資源等方面的評估,提出了相應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措施。方案實施后將大大改善礦區的生產、生活和生態環境,保證礦區地質環境與周邊自然環境的協調,有利于附近人民群眾安居樂業和社會穩定,并以較少的投入,有效地防范礦山地質災害的發生和礦山地質環境的破壞,減少了因地質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及礦山地質環境的后期治理費用,具有較好的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臨澧石膏礦區蘊藏豐富的礦石資源,合理利用好相關資源,將為湖南省的發展以礦石為原料的化學工業提供豐富的礦產資源,對發展社會經濟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最后就是調整礦業活動框架,合理規劃開發礦產資源。加強輿論引導作用,加大行政執法力度。
礦區概況
礦區位于臨澧縣北西,交通方便。地處丘陵地區,地形起伏不大,植被較發育。礦區范圍人類活動經濟活動不頻繁,工業不發達,人類工程活動對地質環境影響較輕。據調查,區內對原始地質環境影響的主要工程活動是礦區西側石膏礦坑道采礦活動。坑道采坑目前造成地表變形少,其它人類工程活動較弱,未對地質環境進行改造。
礦區屬剝蝕構造丘陵與寬緩沖溝相間地貌,地表為第四系覆蓋,基巖地層主要為下第三系;地質構造簡單,巖層產狀總體呈單斜狀,區內新構造運動不強烈,屬地震較弱地帶。含膏巖系為下第三系古新統沙市組,石膏質量較好。區內地表水系較發育,主要為渠道、溪溝及水庫、堰塘;區內無污染源,無熱害,地表水水質較好。礦道排水對附近水體影響較輕,礦石和廢石化學成分較穩定,無毒害元素。
礦床為坑道開采,石膏礦層及頂板局部可能存在軟弱夾層,礦層頂底板穩定性差,易垮塌,礦床開采有誘發局部崩塌、冒頂等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因該區人員居住密度較大,地形平坦的地段均為稻田,且有鄉村公路和渠道,因而環境保護應高度重視,應選擇合適的采礦方法,留足保安礦柱,及時采取措施,防止產生冒頂及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的發生。前期開拓階段應選擇好廢石堆放場,并砌好攔石壩,防止廢石流失等。
對于這樣資源豐富、環境優美的地方合理地開發利用資源是非常重要的,一定要吸取以前經驗,堅決杜絕實施先污染后治理的政策。建立合理的地質環境保護方案非常重要。
礦產資源開發帶來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
關于新建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對于資源型的地方,其開發礦產資源是發展經濟的最有效途徑。在利益的驅使下,地方礦山企業往往最大規模地開發礦產資源,對于礦山環境保護和治理而忽略。同時還有些鄉鎮集體和個人采礦場,在公路、河床、鐵路兩側開山采礦,亂采濫挖,亂堆亂放,經常把矸石甚至礦石堆放在河口、河床、公(鐵)路邊等地方,暴雨過后就會造成水土流失,甚至產生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把矸石、尾礦等沖入江河湖泊,洪水排泄不暢、造成水庫河塘淤塞,甚至沖毀公路、鐵路,造成嚴重經濟損失。
歷史遺留礦山開采復墾率低,其產生的崩塌、泥石流、滑坡等地質災害相對比較更嚴重,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近年來,國家投入大量資金用于此類礦山的治理,取得了顯著成效,但進展還是比較緩慢。其根本原因是由于我國礦山地質環境產生了許多的歷史遺留問題,其礦山環境問題復雜、牽涉面比較廣,治理難度相對很大,影響著我國礦山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的發展進程。同時難以找到對應的責任人,環境保護和修復方面投入資金長期的不足,其遺留礦山環境問題長期影響著地質環境的保護。
加強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的對策建議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恢復是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經過對整個臨澧石膏礦區的多個礦山地質災害、地形地貌景觀、含水層以及土地資源情況等方面的綜合評估,提出了相對應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措施,方案實施后能大大改善礦區的生產、生活和生態環境,保證礦區地質環境與周邊自然環境的協調,有效地防范礦山地質災害的發生和礦山地質環境的破壞,減少了因地質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及礦山地質環境的后期治理費用,有利于附近人民群眾安居樂業和社會穩定,并以較少的投入,具有較好的環境效益、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臨澧石膏礦區蘊藏豐富的石膏礦資源,合理利用好相關資源,將為湖南省發展以石膏礦石為原料的工業發展提供豐富的礦產資源,對發展社會經濟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其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的對策建議總結如下。
首先,要健全法律法規,完善管理體制。礦產資源的開發要有完備的法律法規,但地質環境問題僅在《礦產資源法》與《環境保護法》有其非常原則性要求,具體更細化的法規沒有,急需出臺相關可以依據的配套法規。其次,就是要提高科學辦礦水平,有效保護地質環境。我國大多數的礦山地質環境預測滯后于并缺乏其生態環境恢復的手段和措施,應當在礦山建設的開始的時候,從科學的角度,以整體利用和綜合治理的原則,系統地研究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方法以及尾礦成果的轉化方案。再次,要開發利用和保護治理并舉,兩手抓,兩手都要硬堅持“誰受益,誰治理”的原則,實行保證金制度,限制“三廢”的排放。對于歷史上已經形成的地質環境問題,要建立多元化的治理投入機制,同時國家應給予其優惠政策,積極引導地方、企業及個人參加治理地質災害。
結論
由于在地質采礦過程中沒有注意地質環境的保護,引起了許多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如何處理和解決好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帶來的地質環境問題,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發展戰略一項重要內容。對于資源豐富、環境優美的地方一定要合理地開發利用資源,一定要吸取以前經驗,堅決杜絕實施先污染后治理的政策。建立合理的地質環境保護方案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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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礦產資源;法律制度;問題;建議
1現行礦產資源法律制度設計
我國現行的礦產資源法律制度主要包括14種制度。一是礦產資源所有權制度,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是《礦產資源法》中設立的根本制度。二是探礦權和采礦權制度,規定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并辦理登記。對探礦權和采礦權的保護進行了規定,規定國家保護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國家保障依法設立的礦山企業開采礦產資源的合法權益,并規定礦業權的財產權可以有條件地轉讓。三是礦產資源規劃制度,原則性地規定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勘查、合理開采和綜合利用的方針。四是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包括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和礦產資源的有償開采制度。五是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制度,規定了礦產資源儲量的審批機構、審批內容、儲量統計、儲量規模劃分標準主體、地質資料的匯交或者填報內容。六是地質資料管理制度,對地質資料的登記、保護和保存及有償使用進行了規定。七是勘查區塊登記制度,國家對礦產資源勘查實行統一的區塊登記管理制度,并規定了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的責任主體。八是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審批制度,規定了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審批主體并劃分了分類分級審批的權限。九是礦產資源勘查開采資質管理制度,原則性地規定了礦產資源的勘查和開采的資質。十是礦產資源分區分類管理制度,根據企業性質不同、對國民經濟的重要性不同區分不同的礦區和不同的礦種,對礦產資源實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十一是礦產資源開采環境、安全保護制度,對開采礦產資源的環境保護做了原則性規定,并針對土地復墾、開采活動損害賠償、礦山關閉、禁采區及易燃易爆易溶等特定或危險礦產的開采技術和安全措施進行規定。十二是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制度,規定了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的方針、共伴生礦產利用、“三率”指標要求、尾礦的利用。十三是礦產資源監督管理制度。對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的主體進行了規定。十四是礦產資源法律責任制度,規定了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中單位和個人以及相關行政管理人員實施違法犯罪的法律責任制度,包括對未取得采礦許可證、超層越界開采、盜竊、搶奪礦山企業設施、非法轉讓礦業權、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及管理人員、審批等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行政和刑事處罰的法律責任。
2幾項礦產資源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目前社會經濟發展需求和礦產資源管理要求來看,尤其是從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方案中制度體系建設的要求來看,現行礦產資源法律制度存在以下主要問題。2.1礦產資源規劃制度《礦產資源法》對礦產資源的規定較原則,規定“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勘查、合理開采和綜合利用的方針”,由于存在礦產資源規劃的法律地位未明確,礦產資源規劃體系界定不清,各級礦產資源規劃法律效力規定不清,導致礦產資源規劃難以落到實處,管理問題較多。2.2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審批制度一是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審批制度規定不到位。現行審批制度僅劃分了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在礦產資源勘查、開采中的審批權限,對省級以下各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審批管理權限未作出明確規定。二是現行實施的審批制度法律位階較低。現行實施的分類分級審批制度主要為國土資源部的兩個規范性文件,即《關于規范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權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200號)和《關于調整鎢和稀土礦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登記權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92號),其法律位階較低。2.3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制度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法律制度建設相對滯后,制度設計已經不適應當前的經濟發展形勢和礦產資源管理的需求。一是儲量評審備案制度和登記統計制度法律位階較低,均以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尚沒有與《礦產資源法》配套的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行政法規,而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制度的法律地位、作用、相關主體責任,以及評審機構及評估師的管理等也缺少法律法規依據,均以規范性文件進行補充和完善。此外,規范性文件中的一些規定與當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現實情況不符。如,《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2〕24號)已經取消了“礦產儲量報告審批”事項,《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辦法》(國土資發〔1999〕205號)和《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工作有關規定》(國土資廳發〔2000〕54號)中有關“儲量評審認定”的規定已經不適應當前的改革形勢,目前對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不再進行認定,設立備案管理制度,并且管理的權限和模式也發生了變化。二是當前登記統計管理工作實踐環境發生了很多變化,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制度已不能滿足管理工作的需要。例如,對目前普遍存在的停辦或者關閉礦山不履行殘留或者剩余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的情況,現行的《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管理辦法》缺乏對此類礦山不履行登記手續的有效約束機制,對于違反登記、統計管理辦法的,缺少明確、有力的罰則,現行的登記書內容繁多,重點不突出,填報難度大,嚴重影響工作效率等。2.4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礦產資源稅費制度設計的經濟關系混淆,法理依據重疊;稅費制度缺乏動態調整機制,對資源開發利用的調控功能難以充分發揮;礦產資源補償費作為所有權收益,其權益補償嚴重不到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嚴重異化,投資收益擠占財產收益;收益分配比例和支出結構不盡合理,制度設計中對生態環境及礦產開發的外部性補償考慮不夠。2.5礦山環境保護和生態補償制度礦法中對礦山環境保護方面的制度規定較少,且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制度、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制度等均在規章中設計,法律位階較低。現行礦法中涉及到土地復墾、開采活動損害賠償、礦山關閉、禁采區的規定過于原則且內容不全。例如,對于采礦活動的損害賠償并沒有針對環境的損害進行賠償,只是規定給他人生產、生活造成損失應當負責賠償,并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對礦山關閉只規定了在采礦結束后企業必須提出礦山閉坑報告及有關采掘工程、不安全隱患、土地復墾利用、環境保護的資料,并按照國家規定報請審查批準,并沒有采取從源頭上進行管控,而且目前礦山閉坑報告編寫并未執行,礦山閉坑時僅提交礦山閉坑地質報告,內容側重礦山地質和資源儲量利用情況。目前采礦權審批要件中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和土地復墾方案也只是礦山環境保護的一部分。2.6礦產資源監督管理制度現行的礦產資源監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礦產督察制度和年度檢查制度兩大方面。目前這兩項制度皆存在較大問題。一是礦產督察員制度形同虛設,執行也存在隊伍建設、經費保障等障礙。二是年檢制度取消,逐步實現礦產資源勘查開采信息公示制度。此外,缺乏礦產資源執法監察制度,多為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規定,法律位階也較低。2.7礦產資源法律責任制度礦產資源法律責任多為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違法行為的處罰,缺少針對環境責任追究制度的條款。此外,對民事法律責任的規定相對欠缺,需要補充完善礦產資源管理中的民事法律責任制度。
3礦產資源法律制度修改完善建議
礦產資源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貫徹和落實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的要求,貫徹落實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體現資源、生態保護與經濟發展的平衡性,將可持續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理念貫徹在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全過程,同時將近年來在資源節約與環境保護方面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納入礦產資源法律制度當中。3.1細化現行礦法對禁采區的規定修改礦法關于禁止開采礦產資源的地區,增加高寒地區、荒漠地區、高海拔地區、特殊生態地區等禁采區域。這類地區的生物多樣性,歷經數千萬年甚至數億年間物競天擇而形成,一旦破壞就難以恢復,需要嚴格保護。3.2嚴格礦業權管理制度規定針對礦業權的物權保護要求,在礦法中規定礦業權登記的內容,增加礦業權招標、拍賣和協議出讓方式、礦業權用益物權登記、礦業權抵押、礦業權排他、礦業權評估、權益維護、礦業權征收等條款。將現行行政法規中的礦業權轉讓,探礦權轉采礦權,礦業權延續、變更、保留、注銷、滅失,礦業權公告與標樁等條款列入礦法中;國務院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應將管理重心轉到政策研究、宏觀調控和監督管理等方面,具體的審批發證登記工作主要應由基層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礦業權管理權限,除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國家安全的少數重要礦產和特大型礦床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外,其他礦產可由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分級審批。3.3強化礦產資源規劃制度在礦法中建立規劃編制、實施和監督管理制度,增加礦產資源規劃的地位和效力、規劃體系、規劃銜接、規劃編制與審批、規劃編制的原則、規劃編制論證和聽證、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規劃年度實施、規劃查詢、規劃實施評估、規劃調整和修編等相關條款。3.4完善地質資料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制度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地質資料管理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制度,在礦法中增加地質資料管理、資料保密和權益保護、礦產資源儲量審核、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礦產資源儲量統計與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礦產地儲備等條款。3.5重新設計礦產資源稅費金制度依據新的《立法法》中關于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制定的要求,結合目前礦產資源稅費制度改革情況和礦產資源稅費征收的實際情況,改革現有探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制度,重新設計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研究制定礦產資源稅費金種類、稅率和征收管理制度,完善礦產資源收益分配使用制度。3.6補充礦產資源執法監察制度在礦法中增加執法監察、現場檢查、日常監管、上級對下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監管和技術檢測等條款,充實完善地方政府的監管職責等條款的內容。3.7增加環境保護相關制度一是加入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環境工程治理的內容。在礦法中增加對鉆探、槽探、坑探等可能對環境具有損害方式的勘查活動進行治理恢復的條款;增加對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產生的廢渣、廢水、廢氣、重金屬回收等進行治理的條款。二是加大礦山環境治理制度份量。在礦法中增加礦山環境管理分工條款,對于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造成的礦區地面塌陷、地裂縫、崩塌、滑坡、含水層破壞、地形地貌景觀破壞等礦山地質環境的破壞與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造成的對礦區的動植物、土壤、水體、空氣、居民生活等的負面影響等礦山生態環境破壞等,明確規定各相關管理部門的責任劃分;增加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和礦山閉坑計劃及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工程條款。將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和礦山閉坑計劃作為采礦權申請的要件之一,明確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工程應當與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同步進行。明確相關管理機關對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執行情況及礦山閉坑計劃完成情況進行驗收的職責;對礦山環境監測方面增加相應條款。規定采礦權人應當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對礦山環境進行監測,并定期向礦業權登記機關及相關主管部門提交監測報告,必要時向社會公布主要監測結果,貫徹“過程嚴管”的方針;增加環境治理經費保障條款,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誰投資誰受益”和“多還舊賬、不欠新賬”的原則,建立礦山環境保護和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解決生產(新建、擴建、在建)礦山環境保護和治理恢復問題;增加環境損害賠償和環境保護補償的條款,明確對開采礦產資源而損毀土地,排放廢水、廢氣,堆放廢石和礦渣,引發地質災害等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規定因國家利益(規劃、政策調整)需要撤銷礦業權或縮小開采區塊面積的,國家對因此受到損害的礦業權人進行合理補償。三是強化環境責任追究制度。增加環境責任追究條款,規定對開采礦產資源、從事工程建設造成礦山環境破壞或者誘發地質災害的、在開采礦產資源時不按照批準的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進行施工、在開采礦產資源時不按要求進行礦山環境監測以及侵占、損毀、移動礦山環境監測設備和標志等行為進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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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與成效
近年來,在省、市環保部門的堅強領導下,臨湘市以深入貫徹落實新《環境保護法》為契機,主動適應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新常態,以改善民生為宗旨,以提高環境質量為核心,以服務和優化經濟發展為主線,以大力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為重點,全面推進了環境保護各項工作,實現了經濟社會、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抓宣傳教育,確立環保新理念
2016年來,我們持續貫徹實施新《環境保護法》,大力宣傳環保法律知識。一是做好對廣大群眾的宣傳。在臨湘市市委院內、京珠高速連接線、濱江產業園區設立了16塊大型戶外宣傳牌,在電視臺和市城區中心電子顯示屏每天滾動播放環保公益宣傳片和環保法律法規,營造公眾參與,共同保護的氛圍。二是做好對國家公職人員的宣傳。建立了短信平臺,以最新的環保政策、法律為內容,每周一向市級領導、市直單位和鄉鎮主要負責人以及企業法人發送,爭取各級領導理解和支持環保工作,樹立環保優先理念,增強企業法人落實環保主體責任的意識。三是做好企業環保知識的宣傳。在鄉、鎮、街道辦事處、工業園區,建成永久性宣傳標牌180塊、環保宣傳欄窗50個,固定宣傳標語150條,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四是開展大培訓,全面提升企業負責人和全體員工的環保意識。2016年5月,臨湘市環境保護局法制股牽頭組織濱江產業園15家涉化、涉危企業進行了環境污染犯罪、行政拘留、行政強制措施等環保法律法規知識培訓3場次,培訓人員1000余人。同時,在企業密集區周邊村組投放了1000個印有“保護環境、清潔家園”標志的垃圾桶,動員村民參與環境保護。
抓環境執法,形成監管新常態
一是為進一步規范建設項目環境管理,促進環境質量改善,出臺了《臨湘市清理整治環保違規建設項目實施方案》,并開展了摸底排查工作,特別是對工業園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重點區域進行清理。到目前為止,共排查企業210家,排查出違規建設項目74個,其中未批先建項目46個,未驗收項目28個。按照環保部“三個一批”的整改要求,對排查出的74個違規建設項目進行分類處理,淘汰關閉35個,整頓規范29個,完善備案10個。二是著力推進工業污染排查。為推進洞庭湖生態經濟區建設,加大湖區工業污染源排查整治力度,全面掌握環洞庭湖工業布局及污染物排放情況,制定了《臨湘市洞庭湖工業污染源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對湖區周邊工業企業、工業園區(聚集區)相關環境信息進行了調查核實,建立了環洞庭湖區工業污染源信息庫。2016年來,共排點工業企業21家,入湖、入河排污口15個。三是為切實加強環境安全隱患排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進一點消除環境風險隱患,全面提升環境風險防控水平,確保全市環境安全。以涉重金屬、涉危險廢物、涉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以及飲用水水源地、工業園區、尾礦庫、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等為重點,在全市全面開展企事業單位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共排查出各類環境安全隱患177個,分別下達整改文書,限期整改。四是強化環境安全整治。進一步明確了監管責任,報請臨湘市人民政府出臺了《臨湘市環境監管網格化實施方案》,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全面覆蓋、責任到人”的原則,對全市鄉、鎮、街道辦事處,社區、行政村實行環境監管區域的全方位、全覆蓋、無縫隙管理。五是進一步加大了執法打擊力度,強化了部門聯合執法。2016年以來,先后開展“零點行動”“突擊行動”“靜音行動”“暴雨行動”等環保專項行動11次,共出動環境執法人員349人次,排查企業110家,聯合執法5次,查處違法案件46起,關閉違法企業2家,責令停產6家,查封扣押2家,有效地維護了臨湘市生態環境安全。特別是2016年,臨湘市環境保護局高度重視核與輻射監管工作,專門向市編委報告,成立了核與輻射管理股,對城區大小醫院進行了檢查,通過督查,對市婦幼保健院等4家醫院下達了立即辦理核與輻射安全許可證,并移交執法立案查處。
抓污染治理,改善生態新環境
一手抓立項爭資,一手抓項目實施。2016年臨湘市共爭取環境治理項目4個,其中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1個,重金屬污染治理項目3個,爭取國家資金5600萬元。同時,先后組織實施了強盛重金屬廢水治理、劉家坪重金屬廢水治理等5個重金屬污染治理項目,對桃礦、忠防、桃林等區域的重金屬污染問題進行了有效治理。督促湖南國發、湖南比德等園區企業新增環保投入3000多萬元,新上廢氣吸收裝置和廢水處理設施,減少了無組織廢氣和生產廢水的排放。針對空氣質量和三灣園區粉塵污染問題,督促兆邦陶瓷等陶瓷企業先后共計投入資金2300萬元,用于建設堿水除塵脫硫噴淋系統等脫硫除塵設施,搭建規范的原料棚10萬多平方米,實施廠區道路定期濕法清掃,生產廢水經處理后循環利用,園區內二氧化硫和粉塵排放量較入園初期明顯減少,新上窯爐煙氣雙塔脫硫設施每年可減少排放二氧化硫160噸。通過以上污染治理項目的實施,臨湘市生態環境質量和城區空氣質量得到了有效的改善。
困難與問題
隨著《環境保護法》貫徹落實的步步深入,各級領導對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力度逐漸加大,環境保護工作得到了長足的發展。但是由于新常態下社會公眾對環境保護的認知程度越來越高,群眾的需求與現實不相適應,因而對環境保護部門的挑戰和壓力就越來越大,綜合分析,主要存在以下“三難”。
設備、技術匱乏,應對環境突發事件處置難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環境突發事件出現的風險也越來越大,應對環境突發事件處置能力的要求也越來越高,但目前臨湘市處置環境突發事件的環境應急監測儀器和防護裝備嚴重匱乏,人員專業水平滯后,應對環境風險的能力嚴重不足,如遇突發事件難以應對,處置困難。
機構設置不全,面對環境污染問題監管難
由于編制不足,機構設置留有空擋,因三定方案中鄉鎮沒有專門的環保機構,所以目前鄉鎮環保工作仍然是一無機構,二無人員,導致監管缺位,面對群眾普遍反映的環境污染問題很難及時有效地治理。生態保護乏力,針對環境保護規劃實施難自然生態保護涉及面廣,部門職責交叉,基礎工作薄弱,生態保護與地方經濟發展和項目建設矛盾增多,因缺乏必要的制度和手段,生態保護監管難度加大,生態補償機制和生態功能保護區建設工作尚未全面開展,導致環境保護規劃實施難。
對策與建議
環境保護是一項功在當代,利及千秋的偉大事業,做好新形勢下的環境保護工作,必須創新工作方法,加大投入力度,提高科技水平,具體地講就是做到“三要”。
要加大投入力度,不斷提高科技水平
為了實現企業與環境的協調發展,首先,應加大環保監測設備及應急處置能力的投入力度。設備購置費應納入財政預算,按照有關要求,每年應有計劃地投入一定數量的監測儀器設備購置費,以確保監測設施的正常運行。其次,加強應急監測技術的開發應用。針對目前臨湘市應急監測分析方法技術欠缺的實際狀況,配套開發適合臨湘特色的應急監測系統,在完善數字地圖、應急監測數據庫等應用軟件的基礎上,開展污染源調查,建立污染源庫;建立特征污染物擴散模型;收集環境標準、應急事故監測案例等進行分析研究,不斷提高應急監測水平。再次,加強人員培訓管理。包括人員配備、崗位職責以及相應的培訓、考核、評價等內容。目前臨湘市監測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應有計劃地組織人員上崗培訓,在提高應急監測技術上下功夫,做到持證上崗,并納入考核評價體系,確保人員素質適應監測要求。
要健全管理網絡,夯實環境保護根基
目前,就基層而言,農村環境保護能力明顯不足,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受到嚴重制約,迫切需要建立鄉鎮環境管理網絡,解決環保編制,設立環保站所,增加工作人員,經費納入預算,統一歸口管理,以便于污染的全面掌控和治理,以高壓態勢打擊違法排污,徹底扭轉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執法環境。
要建立三個機制,強化農村環境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