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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X19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117(2012)02-0031-02
隨著經濟發展的日益繁榮,由之而生的環境問題也逐漸的顯現。當前社會生活中諸多環境問題時有發生,包括土地、空氣、水、森林和海洋的污染使得有效的治理體制和行動迫在眉睫。筆者通過案頭研究和部分的實地調查,從現有的問題入手,探討和分析內在原因,試圖提出一些解決對策。
(一)基層工作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有待提高
由于在選聘工作人員的機制以及后期業務培訓方面存在不嚴謹以及不完善等因素,致使相當一部分的基層工作執法人員沒有經過專業的培訓和相關業務知識儲備的匱乏,業務水平偏低,執法能力有待提高,很難適應當前形勢下的環境執法的要求。往往在基層執法中存在職權不明,更有甚者會存在一定的越權行政的現象;執法程序不嚴謹,沒有完全按照程序正義的精神,并且有執法態度不端正不嚴謹的現象存在。還有部分的基層工作執法人員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差,嚴重影響了環境執法工作的質量和效果。
(二)環保執法工作相當程度上受到地方因素的影響
所謂地方因素包括諸多方面,主要可以歸納總結為兩方面的因素:政府及政府相關部門的干預和群眾以及生產單位的阻礙。各級環保行政執法部門都歸本級政府管轄,在人事、財政,物資等諸多方面都歸屬于本級政府,這一性質決定了環保執法行政部門在很大程度上會受到來自政府的干預,特別是環保行政執法部門所作出的決定和當地政府的意見相左的時候,這一干預的影響會更加明顯。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前提下,會存在少數的地方政府之追求經濟指標的發展而忽視了“保護環境,造福子孫”的和諧發展的科學理念和長遠的眼光,不顧對環境的破壞而激進的上馬一些污染嚴重的項目,使得當地的環境執法工作更加舉步維艱。另外一個干擾因素來自民間:極個別的企業和相關群眾,為了本企業或者本群體的自身利益著想,而有意的阻礙環保行政執法部門的正常工作的開展,非但不采取積極配合工作的態度,還會多方阻礙,從一定程度上也給環保執法工作帶來來重重困難。環保執法部門在這樣的雙重阻力之下,很難開展行之有效、藥到病除的工作。
(三)缺乏強有力的環保執法權力
在當前的社會和法制背景下,環保執法部門在對違規并且不依法履行義務的企業和個人所能采取的處罰手段顯得單薄和無力。在目前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下,環保執法部門對于違規的企業和個人所能采取的處罰手段僅僅只有警告和罰款。并不能對于違規的企業和個人采取停產、拆除等強制性的“休克”處罰手段,對于不依法履行義務的企業和個人,只能通過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法院在強制執行的過程中,由于種種原因,并不能每件強制執行的申請都及時、到位的處理,客觀上削弱了環保法律的威嚴,助長了污染者“有恃無恐”的心理,使得環保部門對環境違法行為難以進行有效的監管。例如被限期治理的企業,如逾期仍然不能穩定達標排放,應該由環保部門申請當地政府將其關閉,而當地政府往往要保留,結果造成多次重復限期治理的奇怪現象。
(四)環保法律立法方面的缺位
環保法律中有些規定并沒有切實具體的可行性操作規定,而且也沒有與之相配套的事實細則,使得相關的規定較難操作,比較抽象,法律實施的余地較大。
如近幾年來,國家相繼出臺或修改了一系列環保法律、法規,但與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卻并未出臺或作相應修改。這些情況都對環保法律切實可行的產生效果在一定程度上都造成了不利的影響。而且在當前環境下,環保實施和監管政出多門,繁瑣而不利于集中高效的產生法律效果,導致環境執法主體過多、執法主體過于分散、環境執法比較混論的局面。
(五)環境行政執法監督效果不佳
環境執法監督,是指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政黨、公民對各級環境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環境執法行為是否合法,適當進行的監督、審查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糾正。由于國家環境執法監督尚未形成制度,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和違法不究的現象時有發生。一方面,國家環保法規定的環境保護行政執法部門是相應級別的環保部門,在中央是環保部,在地方則是各級環保局,而且是以環保行政執法部門為主體,多部門協調配合執法監督為輔助的立體模式,在很大程度上確保了環保法的實施可以達到全方位、多主體的有機立體的執法效果。但是也正是由于這樣一種模式,使得要最大程度上發揮這一模式的效果,就要做到各個主體之間要互通有無,通力合作,否則政出多門,主體繁雜混亂,反倒會對環保執法起到負面的影響。例如動物保護的執法監督之中,在大自然中的動物保護由農業部和環保彌負責,進入流通領域的動物保護則相應的需要工商部門的介入;海洋范圍內的動物保護還需要海洋部門的介入,這樣的多主體的執法監管模式更加需要各個主體之間互通有無、通力合作,形成一個有機的執法監管整體,方可使得環保法這一紙面上的條文切切實實的通過法律的實施起到良好的效果。另一方面,表現在監管主體內部的監管制度尚不完善,出了較高層級的例如省、市一級的環保部門設置法制管理機構或者專職監管人員以外,許多基層的環保部門都沒有設置相應的法制監管機構或者專門的監管人員,這就難以正常的開展對日常環境執法活動的指導與監督,造成了基層執法監管工作的一大漏洞。對有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除少量被申請復議或被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由復議機關進行復核作出復議決定,或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作出判決之外,大量未被申請復議或提訟的行政爭議案件,卻無人去復核審查,不受任何監督或制約,這就難以及時發現和糾正那些不當或錯誤的環境執法行為。
(六)環境執法尚不完全具備良好的群眾基礎
所謂群眾基礎是指人民群眾對某項行動的實施或者某種觀念的貫徹可以較好的配合或者接納。在人民群眾之中缺乏群眾基礎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是缺乏行政相對人對環境法律意識的支持。現階段,有很大部分的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淡薄,使得基層群眾對拿起包括環保法在內的諸多法律為武器開捍衛社會和自身利益的觀念不強,缺乏其他群眾的參與,群眾參與是強化環境執法的重要途徑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這一規定是中國公民參與環境執法的直接法律依據。但當前由于缺乏參與機會和參與保障的有效機制,許多對環境執法抱有極大熱情的群眾不能很好地參與環境執法,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國家環境執法的質量。
二、建議和對策
(一)針對環保執法的基層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水平不高的問題,應該建立合理高效的選拔用人機制,并且為了對后續的業務水平持續得到保證或者提高,應加大業務培訓的力度和頻率,從業務水平、職業道德、法律觀念、辦事效率等諸多方面使得基層環保執法工作人員得到踏實、長足的提高。
(二)賦予環境保護執法部門強制執行的權利
作為法律規定的環境保護行政執法部門,環保局等其他相關的環保執法部門負責跟蹤監督和處理違反環保法律的企業和個人,由于掌握情況確切充分,使得環保部門對違規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理就顯得合理和及時的。由于在當前出了警告和罰款以外的強制處罰措施環保部門自身不能做出,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一方面加大了人民法院的工作強度,另一方面影響了效率,使得環保部門的執法常常有種“隔靴搔癢”的無奈之感。故此,筆者認為無論從情況掌握的確實充分方面,還是執行效率抑或是為人民法院減負方面,賦予環保部門包括停產,拆除等在內的強制執行措施就顯得合情合理。環保部門從跟蹤監督,到研究論證,再到做出相應的合理處罰意見,無論是技術性還是情況的掌握角度來看,都顯得較為合適。當然,作為學術討論層面,要賦予環保部門的強制執行的權力,就要相應的加大對環保部門自己的監督力度。
(三)完善立法層面的缺位
立法是法制建設的基礎,環保法律亦是如此,有法可依,是法治社會的根本,高質量的立法是環境執法得以發揮強有力的社會主義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保障作用。故此,提高立法的質量,保障其應有的地位和權威,要修改和出臺部分部分環保單行法的實施細則,使得法律條文不單單只是紙面上的抽象的文字,而是可以轉化到社會生活當中去,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主要應該在當前多主體的,政出多門的情況下分清楚各部門的具體權力以及權力的邊界,使得最大限度地統一環境執法主體,把分散于各職能部門的執法權盡量集中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時,賦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必要的監督權,使其有權對其它部門的環境違法行政行為予以有效的制約。
(四)加強環境執法監督力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賦予了環境保護執法部門對有進行有害環境的單位和個人監督和處罰的權力。本法明確監督機關及其職責權限、監督的內容和形式、監督程序以及相關的法律責任。加大環境執法的監督力度,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在日常的環保執法監督過程中要“執法必嚴”,嚴格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及其他環保法律的規定,高標準高要求的執行監督工作,絕不“以情代法”。其二,加大內部監督的力度。在各個級別的環保部門設置專門的部門或者專門負責監督的人員,對有異議的處罰申訴,認真嚴謹的復核,及時高效的做出處理。
(五)提高群眾環境法律意識,加強群眾的參與程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這是群眾參與和監督有害環境行為的直接法律依據。作為有義務監督的一方,群眾的法律意識和參與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對于環保法律的有效實施起到相當重要的作用,同時,群眾的參與程度的高低也是衡量環保法執行優劣的重要標準。故此,要最大程度的發揮環保法的作用,必須要提高群眾的法律意識,加強群眾的參與程度。要開展深入有效的普法宣傳教育活動,全方面的對環保法的方針、精神、內容以及救濟形勢進行細致的通俗易懂的宣傳。同時,各級環保行政執法部門要健全便捷的群眾投訴和制度,使得來自基層群眾的監督和訴求得以通過便捷的方式傳遞給環保行政執法部門,得到投訴后,環保部門應迅速的對該投訴做出回應和處理,不拖拉,不打消人民群眾參與法律、履行其監督者義務的積極性,定期向社會公布違法行為的處理結果和意見,為群眾參與和履行其自身監督者的義務創造良好的環境。
(六)創新管理體制,完善現有體制的不足之處
一是強化跨境環境問題的管理。目前在一些行政區劃的交界之處存在對于有害環境行為的監督不力和執法權限邊界不清的弊病。污染環境之后,誰負責、誰監督、誰管理、如何避免不處理或者重復處理的情況不清楚使得不能及時的對問題做出處理,最大程度上減少對環境的進一步傷害。針對此情況,應當對跨境污染問題提高關注,跨境的有關幾方行政區域應當定期交流和通報相關跨境區域的環境保護情況,做到信息充分,處理及時合理。
二是實行高效的管理體制。環保部門可以實行垂直管理,上級領導下級,下級直接向上級匯報,如此機構理順,管理清晰,可以有效的避免來自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
三是理清內部機構職能,主要是管理職能和處理職能的劃分,應當分離開來,各司其職,并提高業務透明度,這樣才能公正,公開。
作者單位:河北大學政法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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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環境保護 環境監督執法能力 環境監督執法對策
中圖分類號:N945.11 文獻標識碼:A
1我國環境監督執法存在的問題
面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難糾”的老難題,我國已經對此實施了許多應對措施,并且這些應對措施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使得問題也得到了一定的改善,在一定程度上加強了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的順利進行和取得成效。但是那些暫時性的措施,因其缺乏系統性,而未能形成長久的有效機制,沒有解決我國環境監督執法機制乏力的根本問題。總體來看,我國環境監督執法存在以下兩大方面的問題:一方面,在執行主體上還存在諸多欠缺。首先,我國環境監督執法機構還不健全。其次,我國環境監督執法人才缺乏。再次,我國環境監督執法主體的職能有待細化。另一方面,我國環境監督執法的制度建設有待加強。環境發展越快,問題越多。這就要求我們能夠不斷完善我國環境保護的法律體系,解決出現的新問題、新挑戰,比如:缺少土壤污染、化學品管理、生物安全、遺傳資源保護、核安全等法律法規。
2加強我國環境監督執法能力的對策
2.1健全環境監督執法機構
為了增加地方政府環境治理的靈活性和積極性,可以授權地方政府,給予地方政府以高度的自治,因地制宜地處理本轄區內的環境保護工作。鼓勵地方政府設立獨立的環保部門,健全環境監督執法機構。實行首長負責制,明確環保工作的內容、范圍和程序,確保上級下達的命令執行通暢,提高工作效率。配置專門的協調機構,協調各類沖突問題,以達到統一、協調、高效的目的。建立跨地域環境監督執法機構,以解決跨空間、跨地域、跨行政區域的環保問題。
2.2建立高素質的環境監督執法隊伍
所有環境保護的政策是由人來執行的。而人又是復雜的,所以,在環境監督執法中不可忽視人的因素。人員的素質又關乎環保隊伍的素質,環保隊伍的素質又影響著我國環境監督執法的質量與能力,因此,必須加強環保隊伍自身的素質和專業素養,以使環保隊伍中的每一個成員都能夠在環境監督執法過程中做到盡職盡責。建立與培養高素質的環境監督執法隊伍要做到以下三點:(1)對環保隊伍人員的進入進出門檻把好嚴關,建立嚴格的淘汰機制,隨時淘汰那些素質低下、工作低能的人員,引進高素質人才;(2)注意理順各級環保部門的縱向權力關系和職責權限,避免出現空位、缺位、錯位、越位的情況以及職能的交叉重復;(3)建立程序簡單、內容簡潔的工作考核機制和嚴格、嚴厲的責任追究制度,(4)定期對環保隊伍的所有人員進行素質拓展教育和業務素質教育等方面的培訓,增強我國環保隊伍的力量。
2.3加大環境監督執法資金投入
加大環境監督執法資金的投入,以更強有力的財政支持改善人們的生存環境,不僅能夠維護人們的身體健康,還能擁有吸引外資投入的潛力資本,促進經濟的快速發展。因此各級政府要對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做出明確的細致安排,重視并將其納入到政府的財政預算當中,善于團結其他社會力量、靈活運用各種投資方式,以增加投資主體的數量,緩解財政壓力,切實加大治理生態環境的力度,真正實現改善人們生存環境的目的。
2.4細化與完善環保部門的職能定位
我國要通過運用“有所為有所不為”的思想,幫助政府細化與完善我國環保部門的職能定位、轉換環保部門的綜合管理職能。與地方政府的環境質量管理功能相區別,環保部門的職能定位應該是環境監督執法功能,擔負起環境監督管理的職責。而且,環保法已經有所規定,對于區域環境質量工作,應當由該地方政府全權負責,給予地方政府足夠的發言權。因此,政府要真正落實此規定,因地制宜地處理好我國不同地區的不同問題,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和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
2.5建立與完善環境監督執法法律體系
合法性,是政府所有行政行為必須具備的特征。而法律又是政府解決所有問題的依據。因此要建立與完善環境監督執法法律體系,以避免環保部門在解決實際問題時無據可依。所以要先對環境監督執法的法律體系進行總設計,再根據實際情況不斷完善。總設計要遵循科學、系統、協調等的原則。明確上位法和下位法的組合及其地位關系、管轄范圍、基本制度原則和實施程序。對法律體系的完善要配套、清晰、可行和可操作性,比如:實施法律的行政主體要明確、職責分工要適當、法律責任要清楚等等。當然,法律的執行也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如果不執行或不嚴格執行法律法規,那么法律法規就形同虛設,不能真正發揮它的依據作用和懲罰違法犯罪行為等的作用,從而降低了法律在人們心目中的地位,秩序的不到維護,也將影響政府在人們心目中的權威。因此,我國環保部門也要嚴格執法,貫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工作作風,為人民服務。
2.6系統設計環境管理的思想、制度、方式和手段
我國環境管理要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危機管理思想。即事前、事中、事后三個方面進行有效控制的管理思想。要想對這些重要環節做好有關系統設計,首先,要搜集盡可能全面的情報,認真分析搜集來的資料,確定可能污染源,根據規定控制污染源的排污總量,達到預防的目標。其次,要對企業環保設施的運行按照環保設施運行管理制度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防止企業偷排及其環保設施的不正常運行。最后,要核實企業的實際排污總量、排污去向和污水處理情況等,進行嚴格的監督檢查,達到對已排出污染物進行控制的目的。
2.7強化社會公眾環境監督管理機制
公眾以及社會團體是我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的重要力,是環境保護的社會制衡力量,也是我國環境管理體制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公眾不僅能監督企事業單位的各種違法行為,也能對政府環境行為進行監督。首先,要在思想上改變舊有的觀念,相信社會的各種力量,團結利用社會各方的力量。其次,要提高社會公眾以及社會團體的法律地位,維護他們的監督權力。建立有效的獎懲監督體系,提高社會公眾監督環保工作的積極性和能動性。最后,要建立公眾環境監督的法律救濟制度,以確保社會公眾及社會團體積極參與監督管理后的生命安全及財產安全等等,保證我國在以后的環保工作中存在持續穩定的社會力量。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京津冀區域經濟一體化戰略與推進河北沿海地區發展對策研究”(編號:12BJY005;負責人:劉邦凡)。
參考文獻
[1] 許嶺.對我國環境執法問題的思考與建議[J].安徽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2).
關鍵詞:大數據;MOOC;智能關聯推薦;視頻檢索;機器化測評
1.簡介
大數據(Big Data)是指“無法用現有的軟件工具提取、存儲、搜索、共享、分析和處理的海量的、復雜的數據集合。”4V(即Volume、Variety、Value、Velocity)為大數據的典型特征。
隨著互聯網和大數據時代的到來,教育知識的傳播由原來的口傳和紙媒的一對多模式轉變為開放化的雙向學習模式,大規模網絡開放課程MOOC(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也隨之興起。MOOC通常由有著共享精神和傳播知識意愿的個人或組織提供面向全社會的免費的教學視頻,并輔以其他多種形式的教學手段,比如:交互性論壇、師生遠程交流、互助小組、模擬實驗等等。
以開放性和共享性為特點的MOOC具有很多優勢:(1)只要有網絡和終端設備即可學習。(2)課程免費,學習成本低。(3)突破時間空間的限制。(4)對學習者不設門檻。(5)激發學習興趣,為終身學習提供可能性。MOOC迅速掀起了全球教育理念的變革,很多知名高校,比如哈佛大學、麻省理工學院、斯坦福大學、東京大學等都加入到MOOC視頻團隊中。
國內高校的公開課在2013年首次登陸M00C平臺,實踐時間相對較短,經驗缺乏,一些問題逐漸顯露。
2我國MOOC存在的問題
2.1盲目選擇課程視頻,缺乏對學習者的內容推薦體系
大數據時代的到來促進了MOOC的產生和快速發展,帶來了學習方式和學習理念的大變革,使得大規模在線學習成為可能。比如:大規模多種類的在線課程的提供、大規模的用戶注冊、大規模的論壇用戶討論、大規模的用戶接入等等。
傳統的課堂教學學生規模有限,通常控制在20-40人,教師可以在短時間內對學生的個人情況做基本了解,比如學生的性格特點、學生的教育經歷、學生的家庭地址等等,這樣教師就可以根據學生的個人特點調整教學方案,有針對性地給部分學生“開小灶”,最大限度地提高教學質量。
相比于小規模的傳統教學,學習者的層次跨度較大,學習動機各有差異,對于MOOC的需求也不盡相同。有的學習者把M00C視頻作為傳統課堂教學的知識延伸,他們更希望能跳過基礎講解直接進入核心知識的學習;有的自學者把MOOC作為交流討論的平臺,他們往往不在意視頻的質量而更注重學習社區的交流氛圍,更希望MOOC教師能定期與自己交流答疑;有的學習者把MOOC作為學科入門的途徑,由于自身的“零基礎”,他們希望MOOC教師能講解的更基礎和細致;有的學習者只是把MOOC作為自身掌握情況的檢驗工具,他們可能跳過視頻而直接做測驗題。
正是由于學習者的需求多樣性和差異性,他們無法在大數據時代的浩瀚MOOC課程中快速挑選到符合自身需求的視頻資料,造成時間和精力的浪費。因此,針對多樣化學習者的內容推薦體系的建立具有實際意義。
2.2視頻知識點內容重復,缺乏MOOC視頻內容體系
傳統課堂教學,教師的教授內容遵循教學計劃,課程之間極少出現知識點重復的問題。同行之間可以相互交流,對于前后續課程內容的設計可以達成一致。在教學過程中,也可以根據學生的反饋適當調整授課內容。但是MOOC的制作者沒有這樣的先天優勢。
MOOC的制作者通常為個人或者小團隊,他們制作MOOC的驅動力可以概括為三個:(1)好奇心驅使下的對于新的教學方法的嘗試。(2)認為MOOC可以幫助其實現個人價值。(3)單純的利他主義。這使得大部分MOOC制作者的著眼點僅限于當下課程的制作,對于其他制作者已經上線或者正在制作的同種課程并沒有太多了解。這就不可避免出現大量內容重復的視頻,是對MOOC制作者和學習者時間和精力的嚴重浪費。
考慮到MOOC的“微視頻”特性,可以對于申請錄制或申請上傳的視頻內容進行處理,避免在MOOC資源庫中出現過多的知識點重復,節省社會資源。
2.3退學率高,缺乏對學習者的評價和激勵機制
傳統課堂教學,學生知識體系的構建都是按照人才培養方案逐步進行的。只要認真聽講,大部分學生都是可以跟上老師的授課內容的,教師可以通過課下答疑和作業批改的方式幫助少部分基礎較弱的同學跟上進度。每門課程結束的課程測評也可以激勵學生進行持續有效的學習。但是在大數據環境下的MOOC學習中,這樣的學習環境不復存在。
研究表明,MOOC有著大規模的注冊量,但是學習者的退學率非常高,超過90%。究其原因,大致可分為四大類:(1)缺乏學習的動力。(2)由于自身基礎薄弱,不能理解視頻內容選擇放棄。(3)對于無法理解的知識點找不到可以求助的對象,喪失學習興趣。(4)學習時間不能保證。
建立針對學習者的評價和激勵機制可以幫助大部分學習者提高學習目標、課程內容對于他們的內在激勵程度,督促他們保質保量的參與學習,并對自己的知識掌握情況有更清晰的認識。
3大數據環境下解決MOOC問題方法之初探
大數據時代之前,人類歷史上所有印刷制品的數據量是200PB(1PB=210TB),日常語言傳遞的數據量總和大約是5EB(1EB=210PB)。現今,大數據環境下數據量呈爆發式增長,一家大型企業的數據量就可達到EB量級。根據IDC的“數字宇宙”的報告,預計到2020年,全球數據使用量將達到35.2ZB。相比于傳統的以文本為主的結構化數據,大數據環境下非結構化的數據(比如:事務日志、音視頻、地理位置、圖片等)呈主流趨勢。隨著非結構化數據量的指數級增長,數據價值密度卻在降低。以MOOC視頻為例,一集15分鐘的視頻,大部分學習者真正獲取到的有用數據不足三分之一。如何快速、高效完成數據“提純”,避免內容重復,并對學習者進行一定的智能推薦和評價激勵是值得探討的問題。
【關鍵詞】環境行政法學行政執法研究
國家環保總局在2007年首次動用“區域限批”政策來懲罰嚴重違規的行政區域、行業和大型企業,即停止審批其境內或所屬的除循環經濟類項目外的所有項目,直到它們的違規項目徹底整改為止。這是環保部門成立近30年來首次啟用這一行政懲罰手段。從我國一系列對環境保護的行政手段來看,國家進一步加強對環境保護執法的力度,使環境保護的各項法律法規有效執行。
一、我國環境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
我國環境行政執法是加強環境行政執法力度是我國各項環保方針,政策貫徹實施的基礎。然而,我國環境行政執法的實踐中還存在一些障礙,降低了環保部門的行政執法能力,影響了我國環境保護法制建設的進程。
(一)環境行政執法依據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環境行政立法在有的重要領域尚無法可依,存在立法空白,立法步伐有待加快。在循環經濟、土壤污染、化學物質污染、生態保護、遺傳資源、生物安全、臭氧層保護、核安全、環境損害賠償和環境監測等方面,還沒有制定出法律或行政法規;在環境技術規范和標準體系上,也還存在著一定的規范空白。有的環境保護的法律原則性要求多,程序性規定少,缺乏可操作性。由于部門之間扯皮等原因,立法時對相當一部分條款不得不做了模糊處理,這就導致制定出來的某些法律既無大錯,亦無大用。
(二)環境行政執法管理主體中存在的問題
1.環境行政執法存在多頭管理現象
目前,我國在環境管理體制上存在著環境管理機構重復設置、環境管理職能交叉和矛盾等現象,且缺乏部門、區域有關環境行政主體的有效協調與連動機制,在日常執法工作中還沒有完全解決環境執法部門“單打獨斗”而社會有關各方參與、支持環境保護工作不力等問題,加之對環境行政執法的監督乏力,從而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執法力度。
2.公眾知情權實現乏力
環境的共享性決定了公眾不能被割裂在環境執法活動之外。我國政府做了許多努力推進環境信息公開,如每年全國環境公報,每月各個重要河流的水質狀況匯總等等。但這些所公布信息的范圍及內容還遠遠不夠。公眾所需的環境信息個人要求政府和企業提供環境方面的相關資料,相當困難。目前,缺少公眾與政府部門的信息互動和相關的規定。
3.“兩高一低”是環境執法的困境
環保執法中的“兩高一低”是指環保守法成本高,執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環保執法陷入了“排污—查處—罰款—繼續排污—繼續查處—繼續罰款—再繼續排污……”的怪圈中,執法不斷,罰款不斷,但排污不止,環保執法的真正目的難達。由此,奉行“破財消災”的環境破壞者,違法也違得“理直氣壯”;本應“理直氣壯”的律令、封條,執法也執得“氣短”,環境行政執法陷入困境。
二、我國環境行政執法問題的成因探究
我國環境行政執法問題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其既有客觀原因,又有主觀原因;既有外部原因,更有環境行政執法主體的內部原因。在環境行政管理領域,既存在環境行政執法難的問題,又存在環境行政執法水平不高等問題。
(一)環境行政執法依據的不完善
我國環境行政立法的具體情況,不論是實體性法律規定還是程序性法律規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立法缺位或空白。迄今為止在環境行政法主體、環境行政權及環境行政行為的有效規制、環境行政法律責任及其實現、環境行政糾紛的處理等重要的環境行政法制建設環節,其中程序性法律規定的稀缺表現的更為突出,不利于搞好環境行政工作。例如,現行立法對新的環境行政管理方法、手段等的規定缺位。
(二)環境行政管理主體不夠健全執法能力弱
1.環境行政管理部門職能缺乏協調
目前我國將環境保護職能與資源管理職能分別配置給了環境行政管理部門和資源管理部門,在實踐中環境保護部門在涉及資源開發與利用中的環境保護問題上往往難以有效協調其與資源管理部門的關系,不能很好行使環境保護職權,而資源管理部門又會因為偏重資源的開發利用而輕視環境保護工作,甚至有的地方還為了謀求短期內的經濟增長而放任或者支持對資源的破壞性利用,從而引發了新的、更加嚴重的環境問題。
2.公眾參與機制實際落實存在瑕疵
我國環境立法沒有規定公眾參與途徑、程序,沒有明確公眾的權利義務,使公眾無法參與。環境保護法第6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而我國現行環保法律中也缺乏環境公益訴訟機制。全國民間的環保組織也很少,尤其是在我國西部地區更是少得可憐,民眾參與環保組織意識不強。
3.“兩高一低”原因具體分析
“兩高一低”現象是由于在我國的環保法律法規中,對環保違法行為設定的處罰方式和措施不足以震懾違法者而出現的不合理現象。比如,對環境違法者一般只采取責令停工,并限期補辦手續。而我國法律只規定違法者在拒不補辦手續,拒不整改的情況下,才進行罰款。而環境污染罰款最高只有100萬元,一般在20萬元-5萬元之間、最低在1萬元以下。這樣的罰款數額對于那些實力雄厚的工程簡直毫發無傷,不能遏制環境違法行為的再次發生,在一定程度上還會縱容繼續實施破壞行為,產生惡性循環。
三、我國環境行政執法問題解決對策以及建議
環境行政執法問題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其既有客觀原因,又有主觀原因;既有外部原因,更有環境行政執法主體的內部原因。這需要我們在認真研究的基礎上,提出富有針對性的對策建議,通過環境行政執法的優化保障我國環境保護目標的實現,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的和諧發展。
(一)完善我國環境行政立法體系及規定
建立和完善有關的環境行政立法,對搞好環境行政執法工作具有基礎性、前提性作用。首先環境行政立法必須與時俱進調整立法指導思想與立法目的,并以環境可持續發展為中心重構現行的環境資源立法體系。其次,要正確認識和處理環境行政管理與市場運行機制的關系,在相關立法中正確定位環境行政權,實現環境行政權設定及其運作的適度化、科學化。最后,完善環境行政管理主體的組織建設、體制改革以及權力運行機制方面的立法,明確因本位利益驅動而弱化生態環境保護的有關領導的法律責任,完善環境治理指標考核制度,在環境行政立法中明確確定政府培育公眾環境意識與環境法律意識的職責,并建立培育公眾環境意識與環境法律意識的法律制度等措施。
(二)科學化改革我國環境行政管理體制
環境行政管理體制不良是影響環境行政執法的關鍵性因素之一。為了克服環境保護與資源管理職能分離、政出多門、協調困難等諸多制度性缺陷,必須改革現行環境行政管理體制,將環境保護與資源管理交由一個統一的行政部門來管理,或者在建立統一環境資源管理體制尚有困難的情況下,在中央和地方設立具有高度權威性的環境保護領導、指導與協調機構,如中央環境保護委員會,統一協調環境與資源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對環境行政執法不作為、不嚴格依法作為甚至濫用環境行政執法權的執法主體及其責任人員,應根據不同情節以及行為后果等規定具體明確的責任,以此來有效阻斷對環境行政執法的非權力干預,保障環境行政執法的嚴肅性、公正性、有效性。
(三)建立以公眾利益為本位的公眾參與制度
我國環境立法都以公民義務為本位,這種形式限制了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積極性,阻礙了環境保護的發展。從根本上改變注重保障行政機關權力而忽視公民利益的現象,對各級政府及其環境資源管理部門在環境保護中的職責,企業在環境資源保護方面的義務和權利,社會公眾在環境資源保護中的權利和義務等做出明確規定,特別是應當確認和保障包括環保組織在內的社會公眾在環境資源保護中的知情權、參與權以及通過司法等途徑獲得救濟的權利,擴大針對違反環境資源法的政府機構、企業事業單位、各人等而提起撤銷之訴,履行之訴等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最大限度地運用政府和民眾在環境保護方面的力量。
一、環保法存在的主要問題
雖然20多年來我國環境法制建設取得了巨大成績,但面對日益嚴峻的環境形勢,不僅環評法,其它諸多環境法律法規在實際操作上也都存在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
1、環境立法存在空白,立法跟不上環境形勢的發展。至今缺乏有關自然保護區、轉基因生物安全、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的法律或法規;至今缺少防治化學物質、機動車、畜禽養殖、土壤、放射性物質運輸等法律法規。
2、配套立法遲緩,有關實施排污許可證、限期治理、環境監測、飲用水源保護等制度的配套法規不能及時出臺。
3、對部分環境違法行為沒有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或責任不明確,如噪聲法中對噪聲超標準的處罰額度不清),導致違法行為得不到相應的懲處,特別是對某些連續的環境違法行為,如連續超標排污,現行的環境法律就缺乏有效的處罰。(法律規定對同一違法行為不能多次重復處罰!)
4、行政處罰種類單一,總是以罰款為主,罰款數額又過低,一般罰款額在20萬元以下,發生污染事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罰款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導致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執法成本更高的問題仍然沒能解決。
5、環保部門缺乏必要的行政強制權,例如對污染企業就缺乏限產治理、停產治理等權力,一旦發現有重大污染隱患或者發生污染事故,環保部門只能提建議而不能強行責令企業停止排放。法律法規偏“軟”,企業違法成本太低,客觀上造成了“企業無賴,環保無奈”的現象機制不健全,執法能力弱,也是造成環境執法難的重要因素。
二、執法對象的變化
隨著改革開放,多種所有制、多種經濟成分,尤其是個體、私有、合資合作、混合所有制經濟迅速發展,特別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有大量外資企業進入,執法對象呈現多面性特點、分散化趨向。這種變化,對環保管理部門提出了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是進一步明確界定執法對象與執法主體之間的關系;二是以發展生產力為根本目的,保護好執法對象的利益,為執法對象提供良好的服務。為此,要努力研究、分析執法對象需要何種有效的管理和服務,環保部門能夠給予他們哪些方面的管理和服務,如何根據執法對象的新變化,貫徹好環保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履行好行政執法職能,這是我們面臨的新課題。
三、基層環保部門在環境行政處罰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處罰程序違法。如果違反法定程序,在行政訴訟時,人民法院將會作出撤銷原行政處罰的判決。有部分環境行政執法人員認為處罰程序繁瑣,為貪圖方便,往往去掉了申辯、告知程序。還有的環保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再進行采樣、監測,收集補充證據,違反了先取證、后處罰的以事實為根據的原則。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不準確。所謂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不準確,是指對某一環境違法行為適用了尚未生效或已經失效的法律、法規、規章,或錯誤地使用了不適用的條款、法律效力層級較低的規章或者沒有注明法律條款的具體條款項目。
3、事實不清或主要證據不足。所謂事實不清或主要證據不足,是指某一應受處罰的違法行為的全部構成要件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真實性條款缺乏足夠的、可靠的證據加以證明。
4、處罰的文書不規范。如調查勘驗筆錄制作不及時,事后補正或刪改;未亮明執法身份或者介紹執法區域不說全稱;制作現場勘驗筆錄時沒有見證人的簽字或蓋章等。
四、環境執法要與時俱進的幾點建議
1、以人為本,科學發展。各級政府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實施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戰略作為環境執法的指導思想。
2、注重改善環保執法環境
執法環境包括的內容很多,但是關鍵點是認識問題,是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支持問題。做好統一思想認識的工作,是適應客觀環境搞好行政執法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把統一思想認識,爭取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支持與加強環境執法一起抓,是行政執法搞得好的地方的重要經驗。因此,各級環保部門應經常向黨委和政府匯報、請示環保執法工作,取得黨政領導的支持;加強與計劃、經貿、工商、國土資源、林業、農業、建設、水利等有關部門的協調與溝通,取得它們的配合和支持,真正貫徹落實環境統一監督管理和分工負責制度,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3、加快立法步伐,構建地方環境保護法規體系
自1979年國家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以來,經過20多年的努力,國家已經頒布了6部環境保護法,近30部環境行政規章和70多件部門規章。但是,隨著環保工作的快速發展,環境管理對法規體系的完善提出了新的挑戰,這就需要在法制建設中抓住健全和完善法規體系這個重點,突出地方特色,加快立法步伐,構建銜接緊密、相對完善的地方環境法規體系,為環保執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4、理順執法主體之間的關系
環境保護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涉及眾多的領域和方面,單靠環保部門是解決不了問題的,必須廣泛動員聯合各方力量一起來干。但是,這也會帶來多頭執法的弊端。環境保護執法主體的多元化和規范化建設之間缺乏協調和配套,影響了法律效用的發揮。因此,一要根據環保法律、法規和關部門分工負責制度的規定,明確了相近相關部門所負的環保職責,重點理順與都管部門的關系。環保部門切實履行好環境統一監管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加強綜合執法。
關鍵詞:環境保護;問題;提高途徑
一、目前環保執法方式存在的問題
執法是立法和守法的根本保證。即使我們建立了完善的法律體系,一旦執法環節出現了問題,就可能會出現違法者漠視法律,影響法律預期效果的實現,使法律條文成為一紙空文。目前,我國的環保執法不嚴,執法手段較為單一,直接影響了環保執法的效果,其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執法力度不足。環保部門的執法力度不足,直接造成了大量的破壞環境的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有效的制止和制裁,致使限期治理、環境影響評價等基本的環境制度無法真正發揮其作用。
2.執法力量薄弱。我國的執法體系還不健全,特別是執法人員普遍存在政策水平低、業務素養較差的情況,更有一些執法人員甚至對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缺乏必要的了解。上述原因都會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出現效率底下、行為不當、處理不合規范、喪失公平等現象。還有一些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徇私枉法,縱容、包庇一些污染和破壞環境的不法行為。
3.執法形式單一。傳統的環保執法形式過于單一,及時性和敏感性都存在不足。往往在環境污染事件發生之后,只是單純的使用經濟處罰的手段,不能將環境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制裁手段進行綜合運用,同時,對于環境污染事件的預防和預測也缺乏合理的管理手段[1]。
4.執法機構職責不清。通常,環境問題的產生會牽扯到較多的行政部門,執法的主體多元化。此時,如果不能明確行政執法機構的權限,進行合理的協同統籌工作,就會出現不適當的擴張權限,或者出現相互推諉的情況。最后,相關的行政執法部門不是消極執法,就是為了爭奪權力而越權執法,嚴重影響了執法的效力和效率。
5.執法監督機制不完善。絕對的權力會導致絕對的腐敗。目前,我國還未在環保執法領域建立完善的監督機制,難免會不出現有法不依的情況。一些地方環保部門往往受到經濟利益的驅使,無視法律,而僅僅將執法當作一種創收的途徑,致使亂收費、濫用處罰權的現象時有發生,影響了執法的嚴肅性[2]。長期下去,會使社會公眾對環境法律法規和相關執法機關失去信任感,進而導致群眾守法意識的下降。
二、提高環保執法的途徑
(一)、重環境保護宣傳教育
我國自1989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來,截至目前已經形成了比較完整的環保法律體系。但是,這些法律體系仍尚未被廣大人民群眾所熟知,甚至,一些黨政領導干部和企業的經營者也未能系統地了解這些法律法規。由于對法律不了解,往往出現了違法行為也沒有意識到,這給各級環保行政執法人員帶來了一定的難度[3]。因此,環保部門有必要開展一項長期深入宣傳環保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工作,從而使廣大人民群眾和企業的經營者能夠給做到懂法、知法,進而提高他們用法、學法、守法的自覺性。環保法制宣傳活動要全方面、多層次的展開,比如可以通過新聞媒體在節目中開辟環保法制板塊,在企業經營者中開展環保知識講座等,不斷形成人人關心環保,并自覺維護環境保護的新局面。
(二)、強化環境監督管理
環境與經濟的發展存在著一定的矛盾性,在我國大力發展經濟的條件下,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些犧牲環境效益來獲取經濟效益的現象,所以,目前環境保護工作在我國是一項較為艱巨的任務。要想提高環保工作的效果就必須通過強有力的行政手段來促使其實現。我國早已將環境保護確定為了一項長期的基本國策,在新的世紀又強調了要堅定不移地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各級環保部門面對目前嚴峻的環境形勢,要嚴格貫徹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環境監督力度,可以以下兩個方面來加強監督管理工作。一方面要加強環境監督隊伍的建設。我國的環境檢察隊伍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目前已經發展成為了一支環境監管督查的主力隊伍。他們在工作的時候需要直接面對廣大人民群眾和企業經營者,因此要不斷加強隊伍建設,提高其工作能力;另一方面,要努力提高監理人員的現代化水平和執法手段。只有這樣才能提高環保監督管理能力,做好環保工作[4]。
(三)、將環保執法工作列入領導的政績考核
發展環保事業,加強環保執法,是推動社會進步的重要內容,是實現城市現代化的重要內容。因此,政府要切實行使環保執法的責任,將環保工作與政府主要領導干部的政績考核聯系起來,建立領導干部環保政績的考核制度。同時,要把主要領導干部的考核晉升同當地的環境質量的優劣進行掛鉤,對于那些干擾、甚至阻擾環保執法人員工作的人員一律不得進行提拔和重用。
(四)、實行環境行為公示,加大行政處罰力度
將企業的環境行為進行社會公示,通過社會大眾對企業的環境行為進行監督,從而達到促進企業自覺加強內部環境管理的目的。對于環境行為的公示要重點做好以下兩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將企業的排污標準及時向社會公開,讓群眾能夠清楚地知道企業的排污情況;二是對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曝光,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等社會輿論的作用。這樣,在強有力的輿論監督面前,會迫使企業從自身的發展前景和企業的社會形象出發,自覺遵守環境保護的相關規定,加強自身的環境管理和污染治理工作,從而避免環境違法行為的再次發生。行政處罰是一種常規的環保執法行為。從目前的具體情形來看,僅僅靠征收排污費是無法有力制止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偷排污染物或者私自停運治污設備的現象屢見不鮮,所以,除了監督之外,還必須輔之以必要的行政處罰。對那些嚴重違反環境保護法規的行為,不僅要進行公開的曝光和限期的整改,同時還要在經濟上給予嚴厲的處罰,使其能從中吸取深刻的教訓。
(五)、全面開展環保聯合執法
環保工作關系到我們社會生活的每一個方面,跟廣大群眾和企業有許多正面的接觸,關系到企業和群眾的環境和經濟利益,因而是一項復雜的綜合性的社會工程。在環保執法的過程中,由于各種復雜因素的存在和社會利益的驅動,使環保執法工作的開展阻力重重。因此,環保執法工作不能僅僅靠環保部門來執行,它需要公安、法院、工商、新聞部門等多家單位和群體的集體努力,才能保證環保執法工作的順利進行。聯合執法不僅給環保執法增加了強有力的后盾,還能夠通過人大、政府等的協調,使環保案件能夠盡快的落到實處。
結語:
總之,環保執法工作存在問題,有客觀方面的原因,但更主要的是主觀努力不夠。在今后,我們不僅要建立完善的環境執法體系,還要堅決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以法規的形式進一步明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主體地位,調整和強化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責[5]。不斷加大監管力度,加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進一步規范環境管理體制,創新環保工作的執法方式,切實做到按照法定執法權限行使權力,公開執法程序,明晰執法責任.規范執法行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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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法制學習中我們特別重視對執法人員的法制培訓,通過多種形式對執法人員開展城管法律法規業務知識培訓,促進他們學法的主動性和自覺性。
2、嚴格依法行政,建立健全執法公式制度,全面推行首問責任制度,錯案追究考核評議,證件管理,監督制度、罰繳分離等規章制度。
3、大力開展依法行政建設,牢固樹立“依法行政,執法為民”理念,針對存在問題動真碰硬,自查自糾,分析原因,嚴格整改,制定嚴格的行為規范和違規違紀行為處罰規定。
4、對居民小區市容環境衛生,配套設施,規劃管理及攤點噪聲擾民、亂搭亂建等各方面進行重點治理,極大地改善了居住環境,落實了長效管理措施。
5、針對市民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積極開展專項整治,突出抓好違章建筑、野廣告治理、油煙噪聲等熱點問題。市容與環境易回潮反復等問題,采取每周巡查,現場辦公,不定期“暗訪”等形式,將存在的問題限時解決,鞏固了整治成果。
回顧半年來的工作,雖然我們取得了一些成績,但存在的問題還不少。
1、市容環境衛生狀況不容樂觀。亂擺亂設、亂貼亂畫、亂搭亂建、亂扔亂倒在一些地方還很突出。
2、城管執法隊伍素質有待提高,不能處理好嚴格執法與文明服務之間的關系,敗壞了城管執法隊伍的聲譽。
3、城管長效管理機制和規范、快速高效協調運作機制尚未完全建立,群眾反映的難點、熱點問題得不到及時解決。
4、城管執法環境有待改善,損壞公共設施、暴力抗法事件時有發生,給城管執法工作帶來很大阻力。
我們將積極梳理存在問題的發生發展原因,對動態性反復性存在問題,進行分析論證,討論研究,將采取多種有效方法,徹底整改自查存在的問題。
為了更好的實現2009年度的工作目標,在下半年工作中我將進一步落實以下幾個要求:
(一)為保證2009年度各項工作目標的實現,我們要提高認識。提高認識,就是要把實現2009年各項工作目標當作義不容辭、責無旁貸的工作任務,必須上下一條心,擰成一股繩,形成一股力量,發出一種聲音,確保各項工作措施落到實處,并明確各項分工責任,切實做到責任明確、分工協作、上下互動。
(二)重點要突出。2009年度,我們的各項工作可以說是千頭萬緒,任務很重,需要完成的工作很多,我們要善于突出重點,把握重點工作,在工作計劃的安排,人力、物力、財力的調配上傾斜重點工作。
(三)工作要創新。抓好各項工作任務,取得成績,必須要有各種措施、各種手段予以保證。一是要及時制訂工作方案。也要根據自身的工作任務,結合工作實際,制訂具體可操作的工作方案,細化、分解工作任務,明確責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并在方案制定過程中統一思想、形成共識、明確責任。二是要力求創新,在工作中有了好的設想、好的思路,要及時匯報,要善于動腦子、敢于出點子、勇于探索新路子。
關鍵詞:生態;旅游;法律;保護
眾所周知,生態旅游應該是以大自然為核心,以欣賞大自然的美景、人文景觀為主的活動。同時我國也在不斷挖掘各個地方的旅游資源,以豐富各類游客的旅游選擇,也有利于陶冶旅游人群自身的情操。現代社會的人越來越注重享受自然消費,其中以生態旅游表現最為突出。雖然人們越來越提倡“走進自然”“親近自然”,但在現實中卻疏忽了對環境的保護,進而出現了一些環境問題,如白色垃圾、水污染、噪聲污染、空氣污染等等,這樣就促使我們對法律效果的思考,例如憲法,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在當前加大力度依法治國的背景下,我們要更加注重對生態旅游相關法律的思考和探索。因此,本文立足于這一現實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了解決的建議方案,希望對生態旅游的法律實踐有所幫助。
一、我國生態旅游業資源豐富
我國的土地面積約960萬平方公里,位居世界第三,同時我國東西,南北跨越較大,導致我國有多種氣候類型和多種特殊地貌。比如,喀斯特地貌、丹霞地貌等。同時我國還有著豐富的歷史文化資源,例如,秦兵馬俑、敦煌莫高窟、故宮等景點。同時還有著豐富的人文生態資源,這主要是因為我國人口較多,各地風俗不同所形成的一大獨特資源。加上我國政府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建立自然保護區的原因,使得我國動植物資源也及其豐富。上述資源,為生態旅游的高速發展提供了多種選擇。
二、旅游業發展引發的生態問題
(一)利用旅游資源不合理
近年來,許多地區為了賺取豐厚的利益,不斷地挖掘本地的旅游資源,但在開發的過程中往往違背了客觀規律的發展。例如,旅游業在發展的過程中,并沒有實地進行科學調查和研究,沒有考慮到是否會對環境造成污染,就盲目地進行粗獷式開發。例如,云南的西雙版納地區由于當地大量地砍伐樹木,導致當地的熱帶雨林已經不足原來的1/2,這直接威脅到了動植物的生存與發展。
(二)旅游景點環境污染嚴重
近年來,我國生態旅游資源越來越受到嚴重的環境污染,包括一些聞名中外的旅游景區也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壞。據相關調查顯示,目前我國的自然保護區有44%存在垃圾公害,12%保護區存在水污染,此外還有噪音污染和空氣污染分別是12%和3%。隨著旅游人數的不斷增加,旅游保護區的建設等遭到了破壞,還有一些保護區的資源逐漸退化。究其原因有很多方面,但是最主要的原因還是人類的保護意識低下。因此,作為一個法律工作者,我們必須高度重視這一問題。
三、生態旅游方面存在的法律問題
隨著生態旅游方面出現的一系列問題,引發了我們對法律的思考。筆者通過查閱資料并從以下幾個角度總結出目前旅游方面存在的法律問題:
(一)立法角度
目前,面對越來越多的旅游景區的興起,我國旅游立法方面出現了嚴重的問題,這一表現為:首先,缺乏相應的旅游立法,同時沒有注重旅游法與環境保護法之間的巧妙銜接,有關旅游方面的立法,借鑒的也是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規,缺乏系統性的分析與科學性的論證。其次,在旅游方面缺乏一套完整的旅游基本法,并且關于保護生態旅游環境方面的法律也是空白的。再次,就是關于生態旅游方面對政府的職責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都是點到為止。這就為法律實施帶來了很大的難題,雖然政府有一項職能就是加強生態文明建設,但是如果法律沒有對其做出具體規定,那么各級政府在對旅游企業進行管理時也是很難進行的。這就會影響到政府職能的發揮。最后是旅游規范沒有與資源、環境進行溝通與銜接,關于保護某些自然景區方面法律也沒有作出具體的規范與要求。例如,關于自然保護區的相關立法規定也只是停留在理論的層面上,沒有具體說明。
(二)執法角度
作為一個法律工作者來說,我們深知,法律是環環相扣的。每個環節總是與上一個環節有著密切的聯系。因此,在生態旅游方面立法不完善問題也直接影響到了執法的進度。首先,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的生態旅游執法管理機構和部門,因此在生態旅游方面呈現出的也是一種混亂的局面,加上執法力度不嚴等問題,使得一些破壞生態環境的人沒有得到相應的懲治,反而更加猖獗。其次,我國法律最突出的一個問題就是“重立法,輕執法”,即只注重法律的頒布、修改與廢止,然而卻忽視了法律的運行,使得生態旅游很難受到法律真正的保護。一些相關旅游執法部門法律意識不強,對于破壞生態環境的人沒有利用法律手段進行制裁,因此生態旅游的相關法律法規葉沒有得到有效貫徹執行。從我國的法律體系來說,這也是一個很大的不足。因為從某方面說,它使得法律形同虛設,使得法律沒有發揮它真正的作用。
(三)監督角度
就目前來說,我國法律監督機制方面也存在著一些問題。首先,生態旅游方面的工作人員責任意識不強,在工作上沒有形成合力,缺乏團結精神和氛圍,因此很難形成監督合力。其次,監督的對象中大多都是開發者,經營者等從事商業活動的人士,而真正監督法律部門工作人員,工作流程的現象較少。
(四)法律頒布角度
一般來說,我們頒布法律就是為了解決生活中存在的問題,以法律條文的形式對人們的行為作出明確的規定,以期達到鞏固社會長治久安的目的。因此,旅游法的頒布與實施也不例外,也是為了解決生態旅游中存在的問題而頒布的。但是這些往往只是立法者的前提設想,具體的效果還是以實際為準。而我國生態旅游方面呈現的問題就是立法滯后,即頒布的法律不能緊跟時代的變化,總是與現實有一些差距。比如,盡管我國頒布的很多法律都是關于生態環境的,然而針對生態旅游的法律法規尚未出臺,這與當前生態旅游方面存的法律已經無法跟上現代生態旅游的發展的步伐。
四、解決生態環境中存在的法律問題的措施
筆者通過查閱資料和對自己從事法律實踐經驗的總結,針對該問題提出了幾點措施與建議,希望對廣大法律工作者有所幫助。
(一)立法方面
1.明確管理者
我國法律規定,旅游景區的所有權、管理權和經營權都歸國家所有。然而這一狀況阻礙了工作人員對景區的維護和管理。除此之外,由于各地政府都有權代表國家行使具體管轄權,加上當地人想賺取金錢等原因,導致了許多地方的旅游景區利益化,名義上是屬于國家,其實只是人民獲得利益的一種方式而已。因此,想要真正的讓旅游資源回歸到原來的屬性。我們相關的法律部門就要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比如,我國在生態旅游方面可以遵循從中央到地方的流程進行管理。首先,先由國務院各部委對各省區統一施令。其次,再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各部門的職責。例如,國家名勝古跡的景區就由建設環保部門管理;有關歷史文化的旅游景區交由相關的文化部門管理;有關宗教文化的旅游景區交由宗教部門管理;以森林等植物為核心的旅游景區交由國家林業部門管理等等。根據筆者的預想,在我們采取這種方式之后,各法律部門將會認識到自己的職責。從而也就避免出現管理混亂、管理不嚴和管理缺位等現象。
2.建立專門性生態安全立法
從某方面來說,法律的制定就是為了約束人們的行為,以期達到維護自身利益與他人利益的目的。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都需要法律來發揮有效作用,生態旅游方面也是需要法律來管制的。同時我們在制定法律的時候,還要注重它的適用性,即專一性。
3.規范相關的管理條例
在我們不斷完善法律法規的同時,我們還要在生態旅游管理制定出一套完整的規范性法律法規。但是就目前來看,我國沒有這一類型的法律法規,這就導致了我們生態旅游方面出現的問題得不到解決。比如,在生態旅游方面,應該規范旅游區審批劃定、安全保障體系、旅游產品開發利用、旅游者管理、旅游區居民管理等方面的內容,才能有效促進生態旅游的法律建設。
(二)執法方面
1.依法完善旅游執法機構,完善執法人員的配置
作為一個法律工作者來說,我們深知,有關生態旅游的執法機構主要有執法機關和一些有管理權的管理組織。而他們的職能、任務等都是由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的。同時,我們在選擇執法人員時應該要優先選擇那些懂法律、懂政策、懂旅游、懂管理、且有較強責任心的工作人員,此外還應該對他們進行專門的旅游知識及法律知識培訓,引導他們嚴格生態旅游執法,有效懲治旅游中的各種違法行為,實現生態旅游。
2.嚴格執法力度,建立相關機制
首先,要建立生態旅游行政執法的責任制度。在生態旅游法律建設方面,要明確行政執法的責任機制和評價機制等等,同時還要明確生態旅游執法人員的具體職責。并對不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工作人員進行教育,使其更加明確自身的責任與使命。其次就是嚴格生態旅游行政執法程序。在執法的過程中走正當程序,比如政府可以通過定期召開生態旅游行政執法聽證會的形式,將行政許可、行政征收等與公民、法人或組織息息相關的具體內容納入到聽證范圍中來,并以公開透明的形式進行社會公示,使得每個人公民都有權利監督法律的實施,以更好地完善生態旅游方面的行政執法。
3.監督方面
法律的實施是需要所有的公民和相關法律機構進行監督的,因此,我國在生態旅游方面頒布的法律也需要司法機關,行政機構及其廣大市民的監督。需要注意的是,我們應該建立監督機構,這個監督機構要獨立于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構,讓其的財務、人事與被監督對象分離出來,并給予一些明確的監督權力,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發揮監督實效。當然,我們還可以充分發揮行政機關、權力機關和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形成合力,建立生態旅游法律監督力量。
4.其他方面
(1)加強生態旅游的法律宣傳。針對目前我國生態旅游方面出現的問題來看,我們可以發現這一系列問題很多都是人為因素所導致的。因此,我們想要解決生態環境存在的問題除了以上三個的途徑之外,我們還可以加大對生態旅游的法律宣傳,可以通過宣傳、教育和培訓等手段加強生態旅游法治教育工作,提高他們的法律認知水平,讓每個公民都深刻地認識到自己的職責,讓法制觀念深入到每個人的心中,激發他們對旅游地的歸屬感,從而真正在全社會樹立起生態旅游法治的權威,提高民眾的環境保護意識,從而讓旅游者和旅游地居民參與到生態旅游的環境保護中去,保證生態旅游的可持續發展。
(2)優化旅游方面的管理職權結構。首先,我們要把管理權和經營權分開,因為從某方面來說,無論同時把這兩個職權交給哪一個部門,都會造成混亂的局面。分開之后我們可以把經營權歸于企業所有,同時還要引入競爭機制對企業進行評估,對違法行為實施處罰。而作為企業來說,它可以對相關工作人員進行素質和技能培訓,加強管理人員的素質和技能培訓,提升崗位要求,加強環保人員生態環保意識的塑造,提高管理機構對生態旅游區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
綜上所述,隨著現代社會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越來越注重享受消費。其中旅游消費占了很大的比重,這促進了我國的第三產業的成長與發展。但是這也隨之帶來了一系列問題。同時,我們在解決生態旅游方面出現的問題時,也發現了法律存在的不足之處,因此我們要對有關旅游方面的法律進行完善,保證法律能跟上社會發展的腳步,使得每個公民的行為都受到法律的約束,保證后代人也有生態旅游的機會,提高個人環境保護意識,完善生態法律制度,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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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提高思想認識,積極投身活動。
優化經濟環境“十佳三差”評選和政風行風評議是關系到征稽部門生存與發展的一件大事,要教育干部職工充分認識到加強政風行風建設是征稽部門推進又好又快發展的內在要求和現實需要;是加強民主監督和樹立良好形象的有效途徑。要在市交通局的統一安排下,全力以赴,積極參與,緊緊圍繞交通發展目標,圍繞工作任務進一步加強效能建設。要在規范行政執法,健全政風行風建設,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的長效機制上下功夫。牢固樹立六種意識,進一步增強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把思想認識統一到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和加強政風行風建設上來,迅速在全系統召開動員大會,廣泛宣傳活動的重要意義和有關政策。動員征稽系統干部職工積極參與、關心、關注、監督和支持這項活動。要組織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走訪行風監督員和車屬單位召開征求意見座談會,發送征求意見函等活動,宣傳政策,查找不足,加強整改。把工作著力點放在為群眾辦實事、解難事、做好事上,切實做到“轉變作風、創優爭先、服務惠民”,以實實在在的工作實績贏得群眾的信任、理解、支持和擁護。
二是查找存在的不足,切實加強整改。
近年來,我們在文明執法、便民惠民、優質服務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征費過億,投訴為零,行風評議名列前茅的好成績。但是,與新的形勢和群眾的要求,仍有不盡人意的地方。我們決心借活動為契機,認真查找存在的不足,將工作推上一個臺階。我們將采取明察暗訪,走訪座談,問卷調查,電話咨詢等方式,廣泛征求行風監督員、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和建議,著重查找執行政策、辦事效率、優質服務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查找和糾正影響人民群眾利益方面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查找和糾正干部職工隊伍自身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堅持政務公開、堅持依法行政、堅持執政為民、堅持嚴格管理。對查找發現出來的問題和不足,認真分析研究,落實措施,切實整改。注重完善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不斷探索完善優化發展環境和加強行風建設的長效機制。用制度來完善行政行為和一言一行,進一步優化發展環境,促進法制征稽、責任征稽、廉政征稽、效能征稽的建設,進一步服務__經濟的快速發展。
三是便民、惠民、利民,創優發展環境。
進一步加強和落實征稽十項便民措施,不折不扣執行費收優惠政策,對來__投資興業和參與重點工程建設的機動車輛實行最優惠政策,即費收按80%的比例征收。無意拖欠的一律免予處罰,造成延期繳納規費滯納金按下限最低標準征收或免征,扶持和支持外來投資者的事業發展。對廣大運輸業主,我們將在確保完成任務和費收政策允許的條件下,實施讓利于民和蓄水養魚的措施,以確保可持續發展。在優質服務上,實施“一站式”收費,提供快捷優質的服務。推廣pda移動征費,方便車主就近繳費,做到車主不進城,服務送上門。對在外營運的車輛實施郵寄票證的方式,免除車主來回奔波。全面實施短信溫馨提示便民服務措施,開展送票上門,預約繳費,延時服務等新型服務方式。牢固樹立“以人為本,以車為本”的服務新理念,將交通征稽打造成人民群眾滿意的責任部門。
四是創新執法理念,樹立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