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生活垃圾處理辦法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一、征收范圍:凡在新縣城環衛服務區域內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口以及各類營運交通工具,均應交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城鎮生活垃圾是指城鎮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鎮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產生的固體廢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鎮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二、征收標準: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共分五個大類,具體征收的項目與標準詳見附表1;其中: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理費征收標準詳見附表2。
三、征收辦法:征收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單位為新縣城市管理局,征收方式采取代征和直接征收相結合的辦法。收取的垃圾處理費實行縣財政專戶管理,及時足額繳入財政專戶,由縣財政統籌安排,專款專用。
四、減免政策:對軍烈屬、五保戶、孤寡老人、殘疾人,
憑合法證件,經縣城市管理局審核,免收生活垃圾處理費;對低保戶,憑縣民政部門有效證件,經縣城市管理局批準,減半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
五、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包括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理各個環節的費用。開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后,原環衛所收取的環境衛生有償服務費同時取消。鑒于目前我縣物業管理中未含業主生活垃圾處理費,已實行物業管理的生活小區業主的生活垃圾處理費也應按本通知規定的標準收取。
【關鍵詞】 生活垃圾處理費 經營服務性收費 行政事業性收費 收費載體與通道
針對我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投資渠道單一,運行維護資金短缺等問題,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等四部委于2002年6月7日聯合下發了《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計價格[2002]872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下發以來,全國各地先后開征了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但由于各地措施和力度不一,加之收費工作中存在的各種矛盾和問題,垃圾處理費用的收取率一直較低。據統計,2006年、2007年、2008年我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取率分別為16.98%、20.22%、23.58%,其他城市的收費情況也基本相同。因此,結合近年來的實踐,對城市生活垃圾收費制度的實施,本文提出了以下幾個觀點供參考。
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定性為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部委《通知》指出,“按照垃圾處理產業化的要求,環衛企業收取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目前垃圾處理是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要創造條件,結合環衛體制改革,盡快向經營服務性收費轉變”。本文認為,目前處于垃圾處理市場化初期,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定性為行政事業性收費較為實際,更有利于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的推進。
1、堅持“產生者付費”與“誰污染,誰治理”原則
作為生產生活的主體,每個人都直接或間接地產生垃圾,即人人都是垃圾的產生者,都要占用、使用環境資源。經營服務則具有經營和服務的雙重性,對企業來說,只有進行了服務才能收取費用,而對于垃圾產生者來說,可以選擇服務主體,但不論選擇哪一個服務主體,其產生的垃圾最終要納入人類共同的環境進行處理,即從垃圾的最終狀態來看并不存在選擇性。湖南省政府轉發四部委的《通知》中認為“生活垃圾處理費屬于經營服務性收費,收費企業應與收費對象簽訂服務合同,明確雙方權利責任和義務”(湘政發)[2002]34號)。由此看來,假如垃圾產生者不與服務企業簽訂服務合同,那么垃圾生產者就可以不交費,有哪一個垃圾產生者會自愿主動地簽此服務合同呢?既然人人都是垃圾產生者,都得交納垃圾處理費,因此,把它做為一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更為合理,也更具實踐操作性。
2、稅收問題
如果將生活垃圾處理費定性為經營服務性收費,按照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還應交納一定的稅費,如果定性為行政事業性收費,就不存在稅收問題。目前我國生活垃圾收費不但收費標準不高,而且征收率低,致使政府每年還要投入一大筆資金用于垃圾處理。推行垃圾處理市場化后,企業既要保持運轉,還要盈利,垃圾處理費征收稅費,不利于市場化的推進。
3、在經營服務性收費的情況下,付費者選擇經營服務企業面臨的問題
隨著垃圾處理水平的提高以及環境保護的需要,不少城市由目前單一的衛生填埋處理向焚燒處理等多種處理方式發展,不同的處理方式產生的環境效益不同,處理成本費用也相差很大。按照市場化的要求,付費者可以選擇處理成本低的企業,這樣,不利于多種垃圾處理方式的發展,不利于高科技含量處理技術的推廣和提高。
4、生活垃圾處理費收繳率低,最主要的原因是缺乏強有力的保障措施
建設部頌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07年7月1日起實行)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0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辦法》的這一規定,為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取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措施。然而,按照四部委《通知》明確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的定性以及湖南省政府轉發四部委《通知》中要求“收費企業應與收費對象簽訂服務合同,明確雙方權利、責任和義務”來理解,收費企業與交費者之間是一種合同關系,不交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行為是一種合同違約行為,合同違約只能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或通過訴訟程序解決,而不應該通過罰款這種行政處罰方式。因此,生活垃圾處理費定性為“行政事業性收費”更符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的精神,更有利于該辦法的實施。
二、收費主體應該是政府或其委托的政府部門
將垃圾處理費定性為行政事業性收費,其收費主體應該是行政事業單位。但按照四部委的《通知》精神,垃圾處理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垃圾處理費的收費主體為企業。實際上,在垃圾處理的市場化初期,在較長的一段時期內,經營企業很難收取或足額收取這項費用。因為垃圾處理費不像水費、電費及其他公共服務產品,對于不交水費、電費的,水電部門可以采取停水、停電的行業措施,而對于不交垃圾處理費的,不能做到不準倒垃圾也不能夠讓人不產生垃圾。實際上,在征收垃圾處理費的大部份城市,收費主體并非企業,而是政府某些部門。如有環衛部門直接上門收費的,有財政部門代扣的,還有公安、規劃、交通、社區、物業管理等代收的。而收費用途都是用于垃圾處理的各個環節。垃圾處理是一項公益事業,國外許多城市垃圾處理也是以公益性為主,有的具有公共服務和市場化雙重性質,而不完全是市場性的,不能夠完全按照市場的運作機制來調節。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運及處理大都是承包性質的,一般是由政府撥款,國營或私營企業承包來經營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而不完全按照市場化運行的。例如:德國一些城市的法律規定經營生活垃圾處理的企業既不得虧損,也不得盈利;丹麥哥本哈根市政府規定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廠不能以盈利為目的;加拿大蒙特利爾市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一半是由政府經營,一半是由私營公司經營,都以承包方式經營。這些實例表明,城市生活垃圾經營企業的屬性仍然是公益性的。實施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補充生活垃圾治理經費的不足,是許多國家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的主要目的之一。政府作為公共服務產品的提供者,有職責籌集資金并加大投入做好垃圾處理工作。因此,盡管垃圾處理推向了市場,但政府的管理、協調、籌資職能不能丟,政府應該承擔垃圾處理費收費主體的職責。
三、收費方式應該突破行業瓶頸,為其提供高效的收費載體與通道
按照《通知》精神,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費對象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交通運輸工具)、個體經營者、社會團體、城市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口等,涉及范圍非常廣。對如此廣泛的收費對象,靠人力上門收取,其工作效率低,效果差。因此,很多城市都在積極探索通過一種公共載體實行“捆綁收費”,較普遍的做法是通過水費、電費捆綁收取,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由于電力、供水屬不同的行業,受其行業監督管理制約,在實質性的推行中落實緩慢。本文認為,由于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費對象非常廣泛,為提高收繳率,可以采取多種收費方式。對于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由財政部門代扣收取;對個體經營者可以由工商部門代收;對城市居民、暫住人口可以委托社會、公安部門代收;對交通運輸車輛可以委托水、電行業代收。以上方式要靠涉及的部門積極配合,齊抓共“收”,且協調性工作量大,收費成本仍然很高。為提高收費效能,降低收費成本,提高收繳率,應該突破行業瓶頸,在制度上、法律法規上進行修改、完善,以便于各地政府建立一種以水費或電費以及其他公共服務產品為載體的收費通道。
四、實施垃圾處理收費,應該加快制定收費的法律,為收費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四部委的《通知》為垃圾處理收費提供了政策依據,但由于該費的收取涉及到千家萬戶,沒有法律做保障,收費制度的推行難度相當大。國外實施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很早,如美國于1924年、日本于20世紀50年代、韓國于1995年就開始實行垃圾處理收費。在多年的實踐中,各國為強化收費手段,制定和完善了收費的法律法規。如丹麥1986年制定和實施了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法令,德國的《避免廢棄物產生及廢棄物處理法》中規定了聯邦政府可以頒布垃圾處理收費條例,法國的《環境污染法》,日本的《廢棄物處理與清掃法》,韓國的《廢棄物管理法》,泰國的《公共衛生法》等都明確了實施垃圾處理收費的規定。我國實施垃圾處理收費制度起步晚,更應該借鑒國外經驗,加快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的立法,為實施垃圾處理收費提供法律保障。
【參考文獻】
[1]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等: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計價格[2002]872號)[R].2002-06-07.
[2]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污染控制司:城市固體廢物管理與處理處置技術[M].北京:中國石化出版社,2001.
[3] 黃華:南寧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途徑[J].廣西城鎮建設,2004(12).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批轉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精神,進一步提升我市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水平,切實改善城鄉人居環境,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研究,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以人為本、改善民生”的要求,在全市開展以城鄉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和城市餐廚垃圾分類收運處理為主要內容,重點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的生活垃圾收集、轉運體系,實施“村收集、鄉鎮轉運、市處理”的處理模式,改善城鄉生活環境,提高群眾生活質量,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目標任務
結合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的要求,年底,全市初步建立覆蓋城區的垃圾收集、運輸網絡;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率達到90%以上;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全面開征,征收率達到80%以上;到年,形成城鄉生活垃圾收集、轉運的全覆蓋體系,城鄉生活垃圾基本達到無害化處理要求;城市餐廚垃圾實現分類收運,處理設施建設完成并投入運行;全市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率達到30%以上。
三、工作重點
(一)建立完善生活垃圾收集和清運機制。各縣、區要合理布局生活垃圾收集清運設施,逐步建立“全面覆蓋、設施完好、運行安全、保障有力”的城鄉環境衛生保潔和生活垃圾收集清運體系。到年,全市(市區除外)共需配備縣(區)、鎮(辦)、村三級清運、保潔人員約11000人。全市34個鎮(辦)或經濟條件較好的中心村,至少建設一個壓縮式垃圾中轉站,配備垃圾密閉運輸車輛,以滿足區域垃圾轉運的需要。全市村莊(組)要按照各自的實際,建設兩個以上的標準垃圾收集點(池)。
(二)加快垃圾處理設施建設。
一是加快推進中心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能力提升工作。宇能熱電公司要立足目前的處理能力,加大技術升級改造力度,適時進行產能的調整,以滿足全市城鎮(宿永路以北)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工作的需要;同時,要積極協調解決衛生防護等發展中的實際問題。
二是因地制宜,做好邊遠地區的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工作。濉溪縣南部的雙堆、南坪、孫疃、五溝、韓村、臨渙和烈山區臨海童辦事處、任樓辦事處等鎮(辦),可依托臨渙工業園區的開發建設,對生活垃圾進行集中處理;杜集區段園鎮、朔里鎮和石臺鎮等鎮(辦),適時調整生活垃圾轉運線路,選擇適宜的垃圾無害化處理工藝,保障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加快無害化處理建設步伐,力爭2013年底前建成投入使用。
三是學習借鑒省內外餐廚垃圾分類收運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經驗,結合實際,建立餐廚垃圾分類收集和排放登記管理制度,年底建成餐廚垃圾處理項目,實現城區餐廚垃圾的單獨收集和循環利用體系。同時設立城區餐廚垃圾分類收運處理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餐廚垃圾處理項目的籌建工作,協調管理城區餐廚垃圾分類收運工作,餐廚垃圾處理項目運行的日常監管工作。
(三)規范管理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和使用。各縣、區要根據《淮北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和《垃圾處理費征收標準》,結合實際情況,制定適合可行的征收方式,在城區范圍內積極拓展征收面,提高征收率,切實做到“應征盡征”。要建立垃圾處理費“收支兩條線”的使用管理制度,確保垃圾處理費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清運和處理等環節,嚴禁挪作他用。
(四)創新環衛作業管理體制。城區范圍內的環衛管理體制,要按照事企分開、管干分離的環衛管理體制,在堅持市場準入制度、統一質量服務標準、統一價格的前提下,放開環衛作業市場,鼓勵和吸引社會力量參與生活垃圾的清掃、保潔、轉運工作。市、縣(區)市容環衛部門要依據環衛作業質量標準,加大日常督查考核力度,確保環衛作業質量,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效力。農村的環衛作業體制要采用鎮(辦)、村與農村保潔人員以承包方式建立勞動關系,簽訂承包協議。農村保潔人員可以采用以工代賑的形式,優先從政治素質好、責任心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軍烈屬、傷殘軍人、特困戶、低保戶中選擇。
(五)保障環衛職工合法權益。各縣、區要加強和規范合同用工管理,對聘用的環衛工人要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依法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要建立工資正常增長機制,確保環衛工人工資收入增幅不低于當地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增幅。要提高環衛作業機械化水平,改善環衛作業條件,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市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發改委、財政、國土、衛生、審計、商務、環保、物價、規劃、市容、招標、地稅、供水公司和縣區政府等相關部門為成員,定期研究和解決與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工作相關的問題,形成完善的工作機制。
(二)納入目標考核,兌現獎懲措施。按照省政府目標考核及《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考核評分辦法》規定,制定和出臺《淮北市城鄉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考核評分辦法》,并將考核工作納入市政府的年度目標考核體系。考核工作從城鄉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和城鄉垃圾管理運行情況兩個方面進行考核。市財政將采用“以獎代補”的方式,對超額完成垃圾轉運量的縣、區給予補貼,超額部分每噸補貼25—30元。對財政、地稅、市容、衛生、招標、商務、供水等7家市直征收主體和各縣區政府的垃圾處理費的征收額和征收率進行明確,合理制定獎懲措施,嚴格兌現。
(三)加大監管力度,確保處理達標。宇能熱電公司要嚴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技術規范》和《生活垃圾焚燒污染物控制標準》要求,加強規章制度建設,規范處理工藝流程,確保進場垃圾達到無害化處理標準;要制定各種應急預案,防止可能出現的環境污染事故。市容環衛部門要依據《生活垃圾焚燒廠評價標準》,加大對處理企業日常運行的監管力度,切實做好綜合評價工作。環境保護部門要定期對處理企業進行各類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并適時將監測結果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市財政、審計部門要對垃圾處理量和處理補貼數額進行認真核準,及時撥付處理補貼費用,保障垃圾處理企業運轉正常。
今后,沈城每戶居民每月將交納五元錢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而原來征收的衛生費和垃圾袋裝化費將被取消。實行城市生活垃圾收費制度后,居民小區內的生活環境將會有一個質的飛躍,居民的生活垃圾將由專人上門收取,樓道內的垃圾會隨時得到清理。目前,《沈陽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施辦法》的草案已經制定完畢,今年年底前,這個收費辦法有望獲準執行。(2月11日《沈陽今報》)
推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是符合我國環境法中“環境有價,污染者負擔、治理者受益”的規定。北京市早在1999年就開始了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工作,標準是本市居民每月每戶三元,外地來京人員每人每月兩元。
誰產生垃圾誰交費,改變了過去一切由國家負擔的局面。這樣也可以讓污染環境的行為人付出相應的代價,使其盡量減少污染物的排放。但是,現在垃圾費征收辦法,來了個一刀切,并沒有充分考慮每個人排放垃圾的實際數量,每人每月多少元把垃圾費搞成了人頭費。這樣,多扔垃圾和少扔垃圾交費變成了一個樣,根本不符合“污染者付費”的原則。
在國外,垃圾收費是根據每戶居民每月垃圾的排放量來計算的。環保部門會向居民出售專用垃圾袋,而垃圾必須使用專用垃圾袋盛裝,然后放在指定的位置,否則就是違法行為。這樣,居民每扔一袋垃圾,就要花錢購買一個垃圾袋,也就相當于交納垃圾處理費。這樣,為了省錢居民就會主動減少自己的垃圾排放量。
據統計,全國的城市垃圾正在以每年8%-10%的速度持續增長。要改變現狀只有在垃圾的前段控制,也就是從源頭上減少垃圾的產生。垃圾收費是件好事,也是實現垃圾減量化的有效手段。但在具體的操作方法上還有待完善,否則政策的目的不能實現,垃圾數量急劇增加的趨勢依然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
目前,我們可以實在感受到的危害主要包括:
(一) 污染土壤和水體。農村生活垃圾在地表上隨意堆放,時間一長會損害被覆蓋的植被,尤其塑料會影響土壤的透氣性,慢慢埋入地下后需要至少兩百年才能腐爛,對土壤危害相當嚴重,各種有毒有害物質在土壤中聚集,造成土壤自身凈化能力下降,影響深遠。
(二) 污染空氣。各種生活垃圾大量堆放,塑料膜、紙屑和粉塵則隨風飛揚變成白色污染,有機物分解產生惡臭,并向大氣中產出大量氨、硫化物等污染物,其中含有機揮發氣體一百多種,這種釋放物中含有許多致癌致畸物,隨意對垃圾進行簡單的焚燒處理更是直接加劇空氣質量的惡化。
(三) 危害人體健康。這包括垃圾產生的微生物對人體的直接損害;垃圾長時間對方變成滋生蚊蠅蟲蟻的溫床,這些生物會導致疾病的傳播,間接損害人體健康;另外由于對土壤、水體污染,在這樣的土壤和水源生長出來的農作物也會帶有一定的危害性。
二、農村生活垃圾污染產生原因
(一)農村生活垃圾隨意丟棄。在道路旁、河道中、耕地里,目之所及都可以發現各種生活垃圾,根據中國環境網的調查,農民人均日生活性垃圾量為0.86公斤,其中隨意堆放占36.7%,收集堆放占63.3%。按第六次人口普查數據6.74億農民計算,生活垃圾年產生量接近5.8億噸,其中約2.1億噸垃圾屬于隨意堆放。
(二)政府財政支持不夠。城鄉分治戰略使城市和農村間存在著嚴重的不公平現象。具體到環保領域,主要指城鄉地區在獲取資源、利益與承擔環保責任上嚴重不協調。長期以來,中國污染防治投資幾乎全部投到工業和城市。城市環境污染向農村擴散,而農村從財政渠道卻幾乎得不到污染治理和環境管理能力建設資金,也難以申請到用于專項治理的排污費。
(三)關于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的法規較少。《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在第四十九條規定,農村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具體辦法,由地方性法規規定。但是各地真正貫徹落實制定法規的很少。
三、農村生活垃圾處理對策
(一)明確政府責任,強化政府在農村生活垃圾處理中的指導作用。筆者認為,一項與人們生產生活息息相關的公益事業需要政府強有力的扶持和指導。由于不用付出代價,生活中人們對于公共資源的使用往往是過度的。在應對環境問題上,絕大多數每個個體人不會自己理智地意識到保護環境對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性,意識到的個人和組織也沒有足夠的能力去改變現狀,政府必須責無旁貸的擔當起領導者、組織者和實踐者的角色,具體措施包括:
第一、政府應加強對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資金支持,并保證專項資金真正落在實處。由于農村環境危機具有滯后性, 地方政府的重視程度不夠, 部分領導干部沒有意識到環境保護的重要性, 仍以政績突出為辦事準則, 把原本屬于農村垃圾處理等環境保護的財政支出挪到能立竿見影的項目, 甚至挪用于行政管理費用,使農村環境問題得不到明顯好轉, 垃圾處理等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缺乏有效的監督。
第二、政府應積極引入新技術,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困擾農村生活垃圾處理最基本的問題就是基礎設施建設滯后。目前,填埋和焚燒是我國生活垃圾處理的主要方式,大約有90%以上垃圾都采用填埋處理方式。這種填埋只是簡單的垃圾轉移,所有的垃圾未分類通通埋入地下,一來最終造成無地可埋,二來有毒有害物體殘留地下進一步造成環境污染。焚燒也存在成本大,或者條件簡陋達不到無害化焚燒的要求,最終造成二次污染。
第三、政府應積極宣傳農村環境保護,增強農民積極合理地處理生活垃圾的意識。農村消費者在日常消費過程中,應倡導綠色消費觀念,在消費時不僅要選擇未被污染或有助于健康的綠色產品,同時在消費過程中應注重對垃圾的處置,不造成環境污染,節約能源與資源,實現可持續消費。
(二)充分發揮村民的自治作用,因地制宜管理各個村的生活垃圾處理工作。有了政府的支持首先有了堅實的基礎,同時中國農村分布分散,情況復雜,各村村民應根據不同情況制定規章制度和具體措施。
第一、除了政府撥款應對大的環境污染方面的事務外,各戶應繳納部分資金來彌補財政資金不到位之處,畢竟環境保護和每個人息息相關。這部分資金可以用來聘用專門的垃圾回收員,補貼垃圾運輸費用等,對于積極響應政策,參與環境保護的村民還可以從中劃出部分資金用于獎勵。
第二、因地制宜,管理各地生活垃圾處理工作。在富裕的沿海人口密集地區,將農村的垃圾處理納入城市垃圾處理范圍。將農村垃圾處理納入城市,不僅可以擴大原來城市垃圾處理規模,爭取更多的財政撥款,而且可以導入市場機制,資金來源多樣化。有了更大的規模和更多的資金,我們就可以尋求更好、更有效垃圾處理方式。在人口比較稀少地區或牧區,建議建立沼氣池。
第三、積極的環保意識應該從每戶村民開始建立。政府宣傳環保理念同時每戶村民應該從自身接受這種理念,主動學習有關環境保護和生活垃圾處理的知識,這不僅僅關系到我們這代人農村生活環境質量,更關系到農村的可持續發展,不能為一時私利而毀長遠利益。只有村民從內心愿意接受這種理念,才可能在生活中積極采取措施盡量防止生活垃圾污染。
(三)制定相應法律法規。政府和村鎮的政策是我們整治農村生活垃圾污染的第一步,同時我們要制定相應法律法規來保障政策實施。這主要表現在地方性法規方面,法律只能給出大的原則,各地應因地制宜頒布法規,如生活垃圾收費的法規、嚴重污染的責任制度等等,如西安市未央區《關于加強農村生活垃圾處置管理的實施意見》制定收費辦法。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制定首先保證各項活動有法可依,村鎮行政機構執法也有法可依,其次制裁違法的人時也有法可依,否則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違法沒有違法成本,最終導致政策流于形式。
四、 結語
農村生活垃圾的處理不僅僅關系到中國廣大農村的生態環境保護,更關系到未來中國環境保護事業的進程。我們應該積極探索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的有效模式,集中各方力量,最終一定會解決好這個制約農村發展的重要問題,我國農村環境一定會得到良好改善。
參考文獻:
[1]宋秀杰等.農村面源污染控制及環境保護[M].化學工業出版社,2011年4月版
[2]張梓太主編年.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8月版
一、現狀
近10年來,國家出臺了一系列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法規、標準和政策,使行業管理和設施建設有了依據,環衛體制改革取得一定進展,垃圾收費制度從無到有,并在部分城市實施,特別是1998年實施積極財政政策以來,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得到較快發展,集中處理率不斷提高,但無害化處理水平低,環境污染嚴重。
(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得到較快發展,但仍不適應城市發展對生活垃圾處理的需要
截至2002年底,全國共建設生活垃圾處理廠(場)651座,處理能力7688萬噸。到2003年底,國債資金共安排垃圾處理項目359個,項目總投資245億元,國債累計投入80多億元,帶動了地方政府和社會資金的投入。雖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得到較快發展,但由于城市生活垃圾產生量持續大幅度上升,加上歷史欠賬較多,仍不適應城市發展對垃圾處理的需要。
(二)城市生活垃圾集中處理率提高,但無害化處理水平較低
2002年,660個建制市生活垃圾集中處理率達到54.2%,比1990年的2%提高了52個百分點,但相當數量的垃圾處理場沒有達到環保要求,無害化處理率較低。根據2001年環保總局抽樣監測調查,垃圾無害化處理率不足20%,現有垃圾填埋場中27%沒有任何防滲措施;39%沒有滲濾液收集、處理設施,已對周圍地下水體、地表水體、土壤等造成嚴重污染。垃圾焚燒處理存在煙氣排放不達標、飛灰沒有按照危險廢物進行安全填埋處置等問題。無害化處理率低的主要原因,一是歷史原因,上世紀90年代中期以前建設的垃圾處理設施標準較低,達不到無害化的要求;二是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標準和污染控制標準制定滯后,現行的污染控制標準是2001年制(修)訂的,致使大部分垃圾處理設施要么沒有污染防治措施,要么難以達到無害化的要求;三是缺乏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垃圾無害化處理關鍵技術、設備和材料;四是資金投入不足,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短缺。
(三)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技術水平有所提高,但從總體上看技術裝備水平仍較落后
通過研究開發和引進、消化吸收國外先進技術,一些國際領先的工藝技術在垃圾填埋、焚燒、堆肥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使用。但總體而言,垃圾處理技術裝備水平仍較低,一些關鍵技術和設備基本上是國外的。
(四)制定了城市生活垃圾收費政策,但落實得不夠好
2002年,原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印發了《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計價格〔2002〕872號),出臺了垃圾處理收費政策,但目前仍未落實到位。目前,實行垃圾處理收費的城市不足200個。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部分地方垃圾處理收費尚未按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二是收費標準低。三是收繳率低,居民的繳納率為20%。
(五)環衛體制改革取得一定進展,但仍不能適應形勢發展需要,產業化發展緩慢
通過環衛體制改革,特別是推行垃圾處理產業化經營政策,垃圾收集、轉運及處理環節從行政管理逐步走向市場化經營。但環衛體制改革仍相對滯后,不能適應形勢發展需要。目前,大部分城市環衛部門既是垃圾處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又是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等作業的服務部門,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由于體制改革不到位,致使垃圾無害化處理的監管體系不健全,垃圾處理收費制度難以落實,并存在一定的壟斷經營。垃圾處理投資主體多元化、運營主體企業化、運行管理市場化的競爭性建設運營格局還沒有形成,產業化發展進程緩慢。
二、對策措施
總體思路: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保障人民健康和環境安全為目的,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政策引導,因地制宜,加大投入、完善政策、技術示范、深化改革、健全法規、加強監管,加快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不斷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水平,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一)組織編制《全國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規劃》
在深入調查研究和論證的基礎上,組織編制《全國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規劃》,提出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的總體思路、目標、原則、規模、投資和政策措施等。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要堅持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按照發展循環經濟的理念,通過預處理實現水分和有機物的減量,通過分類、分撿、分選等回收利用垃圾中各種有用物質,減少垃圾最終處置量;有條件的地區,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要逐步向資源化方向發展;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必須達到無害化的要求。各城市政府要組織編制本轄區內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區的資源、環境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因地制宜,多種途徑,經濟實用選擇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工藝技術。南方沿海、沿江等經濟相對發達地區及土地資源緊缺地區可優先考慮采用垃圾焚燒無害化處理工藝技術;土地資源相對豐富、經濟欠發達地區可優先考慮采用垃圾填埋無害化處理工藝技術。
(二)加大資金投入,加快設施建設
切實加大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的資金投入,加快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屬公益性事業,現階段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各級政府要加大投入,垃圾處理設施運營按照市場化要求,實行特許經營制度,通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解決運行費用,逐步實現垃圾處理產業化發展。國家利用中央資金對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給予支持,以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資金主要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包括收集、運輸和處理設施等;符合國情的先進處理技術示范工程建設;現有垃圾處理設施技術改造和污染防治設施的完善,提高無害化處理水平;環境監測和環境管理能力建設。各城市政府要切實承擔垃圾無害化處理的職責,逐年增加財政投入,以吸引銀行貸款和引導社會投資。
(三)組織技術開發、示范,解決關鍵技術問題
針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存在的關鍵技術問題,組織技術開發、示范和推廣,不斷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水平。重點研究垃圾綜合處理技術路線、研究開發垃圾分撿和預處理工藝技術,充分回收生活垃圾中的可用資源,減少最終處置量。組織實施關鍵技術與裝備國產化示范工程,一是垃圾填埋工藝中高性能防滲膜、壓實機、滲濾液處理及沼氣發電等關鍵技術與設備(產品)的消化吸收和創新,提高填埋場防滲能力和滲濾液處理比例,有效防止填埋工藝對地下水的二次污染。二是焚燒工藝中爐排爐液壓控制技術和爐排生產技術的完善化示范,同時加大垃圾焚燒工藝污染物控制技術的開發,確保煙氣、廢水等達標排放;在有條件的地區加大循環流化床垃圾焚燒處理工藝的推廣力度。三是垃圾生化堆肥無害化處理技術示范,重點解決堆肥惡臭和垃圾肥料的質量問題,最大限度降低垃圾肥料中有毒、有害成分,推廣垃圾肥料用于城市園林綠化和速生林生長。
(四)完善收費政策,建立健全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根據污染者付費的原則,全面開征垃圾處理費。在環衛體制改革沒有到位的情況下,允許部分城市暫按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取垃圾處理費。各地可采取供水、污水和垃圾處理費統一征收的方式,或與水費、電費、房費、燃氣費等聯合征收的方式,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繳率,降低收費成本。逐步提高收費標準,使其達到補償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的成本,并使垃圾處理企業有合理的利潤。垃圾處理收費優先用于現有處理設施的運行,確保現有處理設施高效、穩定運行,充分發揮其投資效益和環境效益。加強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的監管,其征收、管理、使用情況應向市民公告。
(五)深化環衛體制改革,促進垃圾產業化發展
按照產業化發展、市場化運作、企業化經營、法制化管理的要求,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環衛體制改革的指導,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改革方案,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實現政企分開、政事分開,確保社會公眾利益和城市環境效益。各地要認真執行經國務院同意原國家計委印發的《關于推進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產業化發展的意見》和《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的有關政策要求,促進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產業化發展。在改制過程中,財稅部門要研究制定在一定時期內對垃圾處理企業實行低稅賦、零規費的相關政策;勞動保障部門要研究制定環衛工人提前退休、再就業等扶持政策,確保改革的穩步推進。完成環衛體制改革的城市,要全面開放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投資、建設、運營和作業市場,鼓勵多種所有制企業和外資企業參與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建立健全市場準入和特許經營制度,完善垃圾處理市場競爭機制和企業運營機制。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依法負責的原則。
國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條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并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規劃與設施建設
第七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統籌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應當廣泛征求公眾意見。
第八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九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第十條從事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十一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依法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四條申請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權屬關系證明材料;
(三)喪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設施替代的證明;
(四)防止環境污染的方案;
(五)擬關閉、閑置或者拆除設施的現狀圖及拆除方案;
(六)擬新建設施設計圖;
(七)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閑置、關閉或者拆除的,還應當提供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三章清掃、收集、運輸
第十五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實行分類投放、收集和運輸。具體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標準和本地區實際制定。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時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場所。
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院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并交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運至規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所。
禁止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活動。
第十八條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
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作為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十九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從事垃圾清掃、收集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萬元,從事垃圾運輸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二)機械清掃能力達到總清掃能力的20%以上,機械清掃車輛包括灑水車和清掃保潔車輛。機械清掃車輛應當具有自動灑水、防塵、防遺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裝車輛行駛及清掃過程記錄儀;
(三)垃圾收集應當采用全密閉運輸工具,并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四)垃圾運輸應當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五)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七)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船只停放場所。
第二十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
(二)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處理場所;
(三)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后,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四)用于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船舶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第二十一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任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業、歇業;
(三)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工業固體廢棄物、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嚴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處置
第二十三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轉運站、處理廠(場)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置所采用的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技術標準的要求,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活動。
第二十六條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經營協議,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并作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二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焚燒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億元;
(二)衛生填埋場、堆肥廠和焚燒廠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取得規劃許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五)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配備沼氣檢測儀器,配備環境監測設施如滲瀝液監測井、尾氣取樣孔,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并與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聯網;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滲瀝液、沼氣的利用和處理技術方案,衛生填埋場對不同垃圾進行分區填埋方案、生活垃圾處理的滲瀝液、沼氣、焚燒煙氣、殘渣等處理殘余物達標處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
第二十八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五)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
(六)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七)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八)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派駐監督員。
第三十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三十一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機構,定期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站的垃圾處置數量、質量和環境影響進行監測。
第三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準予延續的,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重新訂立經營協議。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銷許可證書:
(一)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許可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注銷許可證的申請,交回許可證書;原許可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其許可證書作廢:
(一)許可事項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期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停業或者歇業前,落實保障及時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的企業,應當制定突發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應急方案,并報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勞動保護的要求和規定,改善職工的工作條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做好職工的衛生保健和技術培訓工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近年來國內各地紛紛上演的“垃圾門“事件反映出我國垃圾處理項目興建中存在的種種問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制度,需要保障公眾參與,提高公民主體意識,同時采取諸如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等多種經濟激勵手段。
關鍵詞:生活垃圾;垃圾門;法律應對
一、前言
現代社會,經濟的發展拉動了城市化進程,城市數量的增多以及城市面積的不斷擴大使得越來越多的人有機會體驗到了大都市生活帶來的種種便利。城市化被看作是一個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標志,卻也毫不吝嗇的帶來了“附屬品”——城市垃圾。世界城市的垃圾之患愈演愈烈,我國亦然。據統計資料顯示,全世界垃圾年均增長速度為8.42%,而中國垃圾增長率達到10%以上,已成為世界上垃圾包圍城市最嚴重的國家之一。
二、從“垃圾門”事件看我國垃圾處理項目興建中存在的問題
根據垃圾產生源的不同,我國城市垃圾主要分為居民生活垃圾、街道保潔垃圾和集團(機關、學校、工廠和服務業)垃圾三大類。而在這三者之中,城市生活垃圾占城市垃圾的比例最大。城市垃圾之患的愈演愈烈使得單一的填埋方式陷入了處理能力的嚴重不足,城市的管理者不得不為垃圾尋找新的出路。在我國,全國各地興起了興建垃圾焚燒項目的熱潮,在焚燒廠興建過程中政府決策、環境保護與民眾利益的沖突凸顯,如何協調各方利益成為了廣為關注的新課題。前幾年發生在國內的廣州番禹“垃圾門”事件便是我國興建垃圾焚燒項目大潮下的一個縮影。
2009年9、10月,當番禺擬建生活垃圾焚燒廠的消息傳遍網絡時,一場質疑建廠的自發簽名行動也在各受影響小區展開。擬建中的垃圾發電廠占地365畝、計劃日焚燒處理城市垃圾2000噸,然而正是這樣一個龐大的垃圾處理項目,距離受影響的兩個小區卻不過3公里,垃圾焚燒可能引發的環境危險引起了小區住戶們的不安,業主們紛紛開始質疑和抵制番禹垃圾焚燒廠的興建。
(一)環境知情權與公眾參與
從廣義上講,知情權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依法享有的知悉、獲取與法律賦予該主體的權利相關的各種信息的自由和權利,環境知情權的客體就是環境信息。賦予公民環境知情權有利于打破政府對環境信息、資源的高度壟斷,以平衡政府和公民之間地位的不平等和雙方信息的不對稱。①
保障公民環境知情權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政府實行環境信息公開,另一方面,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制度亦密不可分,具體而言,對興建垃圾焚燒廠的信息的公開為受影響地區的居民的參與與監督提供了可能。在番禹“垃圾門”事件中,大部分人都會有為何選在在人口稠密區建立垃圾焚燒廠的疑問,然而擬建地區附近的居民直到工程即將動工時才得知要興建垃圾焚燒廠的確切消息,在根本不知道有相關事項的情況下,可想而知,他們沒有也不可能對焚燒廠的選址問題表達自己的意見。對于那些可能對環境造成損害的決策或者其他措施,預防環境侵權的首要條件是必須使可能受到影響的個人事先得到通知,這樣才能使得他們具有防范的機會并有時間提高防范的能力。人們及時、正確的采取防范或避險措施,能夠避免遭受損害或更大的損害,這也是環境侵權救濟的應有之義。
(二)環境影響評價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我國環境保護的基本法律制度之一,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特別規定,對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規劃或建設項目,必須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意見。②
番禹“垃圾門”事件中,相關政府部門曾發出過“番禺區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公示”,然而番禺居民并沒有得到允許委托自己的專家參與環評,而是只能作為“群眾”表達非專業性的意見。居民無法介入環評至關重要的環節,此處便出現了政府和公民雙方在環評上的博弈力量的嚴重失衡,更何況本來就不具備一個體制來保證受政府委托的環評單位能夠保持中立不偏向政府。這洋一個失衡的博弈格局導致大部分居民對環評結果的懷疑和不信任。本來,公眾參與機制設計就是通過賦予公眾一定范圍內的參與權和決策權,在環境保護領域營造一種自我治理氛圍,漸進式的改變在政府長期強勢主導之下公眾的傳統行為習慣和思維模式,使公眾逐漸培養出同政府進行積極地合作和主動監督的精神。③但當這種公眾參與無法與即時的意見反饋機制相結合時,政府與公眾之間的互動交流就會被阻斷,使得公眾參與機制流于形式。
(四)權利救濟
向政府部門反映、萬人簽名、戴口罩抗議、質疑專家,固然是表達意見的方法,甚至有可能影響決策,但這恰恰也反映了一個完善的權利救濟機制的缺失。有相關調查顯示,居民在受到臭氣干擾后選擇的維權方式中,絕大多數把“向環保部門反應”排在首位,而把“直接向法院提訟”排在最后一種。④在沒有正當合法的機制安排的前提下,體制外的表達可能并不違法,但其表達效果是有限的,而且過多的體制外的表達也增加了社會的不穩定因素。
三、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制度的完善
(一)提高主體的自覺性——內在的動力
環境保護活動需要社會成員的積極配合與參與,賦予公民積極有效的參與權能激發其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這種積極性能轉化成為一個人內在的動力和發動機制,是提高公民自覺性的前提。這就要求國家為公民獲取環境信息和表達環境利益訴求提供低成本的渠道,因而有必要推進環境信息公開。廣義的信息公開的義務主體包括政府和一切掌握信息的企業,信息公開的內容應當包括基本的環境質量狀況、污染物排放信息、環境保護措施等日常環境信息和影響環境的規劃和建設項目的公開。保障環評過程別是論證會、聽證會中公眾參與比例和公眾意見的有效性,形成一個良性的反饋機制。
(二)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的構建——外在的激勵
在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理過程中,可采取的經濟激勵方法和措施很多,這里主要討論近年來談及較多的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我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總則中設立了生活垃圾處理費繳納條款,《辦法》第4條明確規定:“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1、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的背后
首先,“排污者付費”是世界各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普遍采用的方法。其次,垃圾排放者排放垃圾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對他人健康形成不利影響,是一種外部不經濟性,征收垃圾處理費則是使這種外部不經濟性內部化的手段。再者,作為生產生活的主體,每個人都直接或間接地產生垃圾,即人人都是垃圾的產生者,都要占用、使用環境資源。而垃圾處理收費制度本質上是在環境破壞和生態危機日益嚴重的背景下,承認垃圾排放所占用的環境容量作為一種稀缺資源的屬性,然后采用相應的分配手段對這種稀缺資源進行分配,利用理性人“趨利避害”的本能達到垃圾減量化。
2、計費方式和收費方法
(1)計費方式
定額收費和計量收費是垃圾收費最基本的兩種方式,世界上大部分國家采取這兩種方式。定額收費是指以住戶(或個人)為收費單位,按統一的費率每年或每月征收垃圾處理費用。計量收費是指以每戶(或人)產生單位(重量、體積或二者兼顧)生活垃圾所需的費用作為收費標準的收費方法。按戶或人頭每月征收固定數額的定額收費模式,其收費標準與個人垃圾排放量和垃圾種類無關,實施起來比較容易,但若作為一種經濟激勵手段來看,其激勵作用的發揮比較有限,只是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一個宣示性的作用,它傳達給公眾一個“應該為自己產生垃圾造成的污染付費”的理念。現在國際上很多國家都實行了垃圾計量收費的方式,其具體做法大多把垃圾的體積或重量作為計量標準收取垃圾處理費,典型的如日本、韓國、德國,在日本政府要求居民購買專門的垃圾袋和垃圾處理票,只有貼有垃圾處理票的垃圾袋裝的垃圾才能得到環保部門的及時處理,在德國居民則每月按所記錄的垃圾總重量量繳費。計量收費從經濟學的理性人假設出發,利用公眾的獲利心理來達到垃圾的減排,同時對于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垃圾減量化意識也會起到很好的促進作用。但是這種方法操作起來比定額收費制繁瑣,在大、中城市實行起來比較困難。
上面介紹了兩種不同的收費制度,筆者以為,垃圾處理收費制度顯示了垃圾排放占用的環境容量作為一種稀缺資源的屬性,適宜的環境資源是單位和個人維持其生存發展的、不可或缺的基本條件,向環境排放必須和適量的污染物是單位和個人正常生產生活的必要條件,人成為垃圾的制造者具有不可避免性,因而在相關制度的設計上,要保證每個主體都能得到用來排放垃圾的一定的環境容量。定額收費制作為一種均量的收費模式有助于保障主體環境容量使用權的實現,特別是對于低收入者來說,在定額收費的額度設計相對合理的前提下,能夠保證低收入者們有能力支付對價以排放他們生存所必然產生的垃圾。但另一方面,由于定額制度的費用是固定的,它會在無形當中形成對人們的暗示——即只要付了費以后,就可以無限制的使用環境資源。所以筆者主張實行定額收費和計量收費相結合的收費模式,對一定數量范圍內的垃圾采取定額收費(定額收費實施簡單的特點也適合于我國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出于初級階段的國情),而對超過這個數量范圍的垃圾按量收費。當然,這只是針對公民個人生活垃圾的排放而言,對于生產垃圾,由于單個企業的垃圾排放量一般都比較大,宜直接采取計量收費的方式。⑤
(二)收費方法
在目前中國,無論是按固定數額收費還是計量收費,首先面臨的卻是居民愿不愿意為垃圾的處理繳納費用的問題。我國垃圾處理費征收率偏低是一個不爭的事實,許多城市征收率不足50%,有的甚至達不到30%,這里更多的就涉及到了垃圾處理費的收費方法問題。
目前,國際上生活垃圾收費的征收方法可分為三類:1、將垃圾費收繳附征于一些稅收,如財產稅、營業稅、人口稅和產品稅等。不少發達國家的城市利用完整的稅制及信用系統以稅收方式來征收。如意大利實行垃圾袋稅,美國的一些州對不能回收的新聞報紙進行征稅。2、將垃圾處理費附征于水、電、煤、氣或有線電視費等公共事業的收費中。3、直接向公眾收取垃圾費。
針對“收費難”的現實狀況,我國不少城市出臺了垃圾費捆綁“水費”的管理辦法,期待借助水費這一收費“載體”來減少垃圾費征收的阻力。這些城市中有的是實行居民每戶每月應繳納的垃圾處理費與水費同步收繳,有的則是直接將垃圾處理費與用水噸位掛鉤。這種“用水越多,垃圾處理費越多”的征收方式讓許多用水大戶承受不起,“不交垃圾處理費有可能導致停水”的做法更是引人深思。本來,垃圾處理費“征收難”的內在原因在于公民環保意識的缺乏,以及主動參與公眾事務,關心社會重要問題的積極性的缺失,“捆綁收費”的做法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政府征費的成本,但于公民主體意識的培養無益。相對于直接上門收取的大成本的收費方式,筆者更傾向于采用這種捆綁收費的方式,然而將垃圾處理費“捆綁”于供水這一類的基礎公共服務行業是否是相對合理的選擇,又或者換個角度講,通過限制甚至剝奪公民維持生活所必需的用水的權利來強制要求繳納垃圾處理費其是否有足夠的理論支持,這些都是在我們立法或是制定政策時需要考量的。
以上,垃圾處理費的收取對于提高公民環保意識和實現垃圾減量化有著重要作用,法律設計合理的計費方式和收費方法對其作用的發揮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在我國,應實行定額收費和計量收費相結合的收費方式,并運用相對合理的捆綁收費方式,以減少收費阻力。
四、問題的延伸——結語
面對無處堆放的“垃圾山”和日益惡化的生活環境,各個時代的各個國家和地區都在努力探尋對策和方法以期走出城市的“垃圾之患”。全球城市垃圾處理對策的視點經歷了從垃圾末端處理到前端垃圾減量化控制,再到到潛在垃圾和前端垃圾減量的全過程控制的轉變。從垃圾法律法規的制定來看,這三個階段分別以形成“垃圾處理法”,“垃圾排放法”和“循環經濟垃圾法”為特征。⑥上述法律視點的轉變逐步突顯了“源頭控制”在解決垃圾處理問題中的關鍵地位。
中國對城市垃圾治理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但仍有許多城市面臨著”垃圾無處安放”的尷尬境地,這不得不引起我們對現有垃圾處理模式的反思。當簡單的填埋遠遠不足以應付成千上萬堆積而起的“垃圾山”時,人們求助于“焚燒”的處理方式;而當人們在多年的實踐之后發現,只注重末端處理的模式無法從跟本上解決“垃圾危機”時,垃圾處理對策的視點更多的轉向了垃圾的前端減量控制以及綜合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的應對是一個從源頭到末端的全方位的過程,在這當中涉及包括政府規制、企業治理、公民意識等在內的復雜多樣的社會因素。正如環境學者所說——城市垃圾的處理絕不單單是一個技術問題,它更是一項龐大的社會工程。
注釋:
①陳學敏:《環境知情權探微》,載《環境法系列專題研究》(第一輯)。
②《環境影響評價法》21條。
③馮敬堯:《公眾參與機制研究——以環境法律調控為視角》,載《環境法系列專題研究》(第一輯)。
④調查給出的維權方式包括向垃圾場提意見、向環保部門反映、到部門上訪、自發組織維權活動、邀請民間環保組織、專家予以協助、直接提訟等7種)。
隨著全縣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群眾物質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全縣日產生活垃圾數量持續遞增,尤其是廣大農村地區,普遍存在村落分散、基礎設施薄弱、農民生活習性落后等突出問題,垃圾污水亂潑亂倒現象隨處可見,廣大農村特別是國省道兩旁環境污染問題日漸嚴重,影響了全縣環境面貌和對外形象,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全縣開發開放步伐,更威脅了廣大群眾的身體健康,因此,建設全縣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系統十分必要。
一、全縣生活垃圾處理現狀及主要問題
(一)全縣生活垃圾處理現狀及分析
我縣轄21個鄉鎮,2600多個自然村,總人口79萬人,其中農村人口占絕大多數。全縣生活垃圾日產980噸,其中:城區生活垃圾日產量240噸,可回收利用50噸;農村生活垃圾日產量740噸,可回收利用120噸。20xx年,有90個自然村按照“戶聚、村收、村填埋”模式,初步實現了以村鎮為單位的農村生活垃圾集中簡易填埋處理。
從垃圾分類來看,城區生活垃圾主要包括高科技易污染類廢舊物(廢舊家電、廢舊電子產品、廢電池等)、日用品廢棄物(廢玻璃、廢金屬、破舊衣物、各種廢棄塑料包裝盒、破舊家具等)、廚余物(剩菜、剩飯、剩湯、果皮等)、裝修建筑垃圾等;農村生活垃圾主要包括農業生產附屬垃圾(蔬菜枝葉、瓜果皮、各類腐壞蔬菜和水果等)、燃料廢渣(煤渣、草木灰等)、建筑材料類(碎磚瓦、渣土等)、廚余物(剩菜、剩飯、剩湯等)、日用品廢棄物(廢玻璃、廢金屬、破舊衣物、各種廢棄塑料包裝盒等)、高科技廢舊物(廢舊家電、廢舊電子產品、廢電池等)、人畜排泄物等。
從以上分析可見,城區生活垃圾主要特點:總量較少,種類多、成分復雜,污染性較大,可回收利用率較高,熱值較高;農村生活垃圾主要特點是:總量較多,季節性較強(夏、冬兩季量大),污染性垃圾量相對較少,可回收利用較少,焚燒熱值較低。
(二)存在主要問題
1.垃圾處理層次低,處理方式落后。僅城區生活垃圾實現無害化處理,全縣只有90個自然村初步實現以村為單位的簡易填埋,大部分自然村仍處于生活垃圾無序丟棄、露天堆放狀態,嚴重影響了村容村貌和周邊生態環境;
2.填埋點設置不規范。多數簡易填埋點都是利用廢棄坑塘,與村莊距離不足500米,未能達到無害化處理技術標準;
3.垃圾收集、存儲、運輸設施不配套。現有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設施、設備簡易落后、損壞嚴重,無法滿足農村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工作要求;
4.專業保潔隊伍不健全。全縣大部分村街尚未建立保潔隊伍,且現有人員管理標準、作業標準不統一,難以保證環衛作業效果;
5.資金保障機制還不健全。縣、鄉、鎮、村街垃圾處理資金保障機制尚未建立,全縣尚未形成一套分配合理、行之有效的農村垃圾處理資金分擔機制;
6.村容環衛意識亟待提高。受農村生活傳統影響和基礎設施條件制約,農村垃圾亂堆亂倒等生活陋習仍比較嚴重。
二、實施全縣生活垃圾無害化系統建設的規劃背景和有利條件
1.近年來,我縣深入實施以城市化為主導的率先發展戰略,經濟社會保持了又好又快發展,20xx年全縣財政收入4.71億元,為建設垃圾無害化處理系統奠定了堅實基礎。
2.一直以來,縣委、縣政府始終高度關注環境衛生工作,將垃圾處理作為改善農村環境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在資金、政策上給予了大力支持。借助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有利契機,大力推進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城鄉環境面貌顯著提升,為農村垃圾無害化處理系統建設創造了有利條件。
3.近年來,我縣對垃圾處理工作進行了多項卓有成效的探索和嘗試,為全面開展農村垃圾集中處理提供了強有力的技術支撐和示范引導作用。20xx年,在全縣90個新農村試點村開展了農村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試點建設,為全縣農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提供了寶貴經驗和示范意義。
4.隨著城鄉一體化進程的不斷深入,城鄉環境面貌顯著提升,通過廣泛深入、行之有效的宣傳發動,廣大群眾環境保護意識和綜合素質較大提升,廣大群眾在環境建設中收獲了實惠,體會到發展,對提升全縣環境面貌的要求更加迫切,為垃圾無害化處理系統建設提供了強有力的群眾基礎。
5.為進一步拉動內需、促進經濟平穩快速增長,中央出臺了10項宏觀調控措施,市里也配套制定了多項具體措施,根據省市要求,我縣成立了農村垃圾處理工作領導小組,制定了《進賢縣農村行政村、自然村垃圾處理實施意見》,為我縣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系統建設提供了 難得的有利契機。
三、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模式 /目前,主要有兩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模式可供選擇,具體是:無害化衛生填埋和無害化焚燒發電。兩種模式特點對比如下:
(一)無害化衛生填埋處理模式。相對于無害化焚燒發電處理模式,衛生填埋模式具有以下特點:
優點:一是適應用性廣,廣泛適用于各種經濟狀況和自然條件地區;二是對垃圾成分要求較低;三是垃圾處理量調整范圍較大,承擔負荷變化的能力較強;四是處理工藝和技術相對更加成熟、穩定、可靠;五是基礎設施等一次性投資和日常運行費用較低。
缺點:環保“三化” (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效果一般。
(二)無害化焚燒發電處理模式。相對于無害化衛生填埋處理模式,焚燒發電模式具有以下特點:
優點:一是環保性更強,“三化”(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效果更好;二是資源回收利用性更高,通過焚燒垃圾產生電能,更加符合“資源化”要求。
缺點:一是對垃圾供應量和垃圾成分要求較高,每日需持續供應大量高熱值生活垃圾,才能確保實現正常發電,實施難度較大;二是一次性建設投資和日常運行經費較高;三是工藝技術流程相對復雜,對建設、運營人員要求較高;四是該模式多使用于經濟較發達地區,國內可供參考的成功經驗較少,多數垃圾焚燒發電廠運營艱難。
四、全縣生活垃圾無害化填埋處理系統建設的對策建議
(一)立足實際,合理選擇垃圾處理模式。目前,南昌市通過招商引資擬在我縣泉嶺鄉建設垃圾焚燒發電廠,但其能利用的都是一些熱值較高的、可回收利用的垃圾,大部分生活垃圾無法焚燒發電,且建設周期至少需要2-3年,因此,采用無害化衛生填埋模式建設農村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是當前權宜之計。針對我縣農村地理位置、基礎設施和經濟實力參差不齊的現狀,農村行政村、自然村垃圾處理可分別采取戶集村收村填埋、戶集村收鄉鎮填埋、戶集村收鄉鎮清運縣統一填埋等方式進行。鄉村垃圾填埋場的選址,要經過規劃、水利、衛生等部門參與,選擇在村莊夏季風的下風向和不污染飲用水及地下水源的地方,距人畜居棲點800米以外,庫容考慮10年左右,按照無害化設施要求建設。
(二)規范運作流程,強化分類減量措施,下大力做好垃圾減量化文章。垃圾分類減量環節是減少垃圾處理量、降低垃圾處理運行成本的重要環節,對垃圾處理工作成效具有決定性作用。按照城鄉統籌和垃圾處理“無害化、資源化、減量化”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借鑒發達地區垃圾減量模式,立足源頭,通過政策引導,大力探索并建立“農戶自覺分類會聚,村街入戶收集分揀,鄉鎮區域壓縮運輸,全縣分區無害處理”的垃圾收運模式,創新“兩次分揀、雙層減量”(農戶源頭分揀、村街二次分揀;村街分類減量、鄉鎮壓縮減量)的垃圾減量機制,最大限度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目標。一是農戶利用統一配給的兩個垃圾收集容器,自覺將本戶日產生活垃圾按照低污染可降解垃圾和高污染不可降解垃圾進行初步分類收集;二是村街保潔員要嚴格落實入戶收垃圾機制,將農戶日產生活垃圾集中運輸到垃圾分揀場進行二次分揀減量;三是鄉鎮保潔隊入村對分類減量后的生活垃圾進行壓縮減量處理后,運往縣垃圾無害化處理場進行統一無害化處理。
(三)建立強有力的經費保障機制。一是積極協調縣直有關部門,爭取將進賢作為全市農村垃圾無害化處理示范縣,爭取全縣垃圾無害化處理一次性投入由市、縣兩級財政各承擔50%;日常運行費用市里補貼40%,縣、鄉、村共同承擔60%。二是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廣泛發動群眾投資、投勞,采取財政補一點、鄉鎮籌一點、社會贊助一點的辦法解決經費緊張的問題。三是涉及農村環境衛生與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支農項目,如農村改路、血防改廁、農村安全飲水、農村沼氣、新農村建設等項目,要結合農村環衛保潔,給予項目傾斜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