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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街道辦事處財務制度范文

街道辦事處財務制度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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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街道辦事處財務制度范文

一、加快工業轉型升級

1.評選十佳企業:對工業企業當年總產值、上繳稅金(以國地稅提供年度入庫數為準)、慈善公益,按權重4:5:1占比計算,列出前10名,由街道辦事處審定后,給予每家一次性獎勵2萬元。

2.評選生產性投入優勝企業:鼓勵企業加大生產性投入,對現有企業(不包括招商引資新進企業)當年實際投資超過1000萬元或設備投資超過500萬元的,按年度生產性實際投入總額排名,列出前5名,由街道辦事處審定后,給予每家一次性獎勵1萬元。

3.評選優秀成長型企業:鼓勵企業做大做強,對當年銷售收入首次超億元或首次超2000萬元的工業企業,由街道辦事處審定后,分別給予每家一次性獎勵1.5萬元和1萬元。

二、推進科技創新

4.評選科技創新優勝單位。結合當年新認定國家級、省級科技項目立項,技術中心、研發中心、科技創新團隊建設,著名商標、名牌產品創建,循環經濟、清潔生產推進以及省級科普村的建設,綜合量化列出前5名,由街道辦事處審定后,給予每家一次性獎勵1萬元。

5.鼓勵發明創造。對當年新申報的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獲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后每項分別按5000元、2000元、500元給予獎勵;對于國外的授權發明專利每項獎勵6000元、實用新型專利每項獎勵3000元。

三、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

6.扶持專業市場發展。新辦重點專業市場當年銷售收入達到5億元以上,由街道辦事處審定后,給予一次性獎勵2萬元。

7.鼓勵服務業企業發展。對新進入限上服務業企業的,給予每家一次性獎勵5000元。對網上交易平臺年銷售收入超過5000萬元的,給予每家一次性獎勵2萬元。

四、壯大發展村級經濟

8.鼓勵壯大村轄企業。鼓勵各村優化服務,加強村轄企業培育,對村轄企業當年新進入規上工業企業或限上服務業企業的,對所在村每新增一家獎勵8000元。

9.鼓勵新增法人單位。村轄范圍年度新增法人工業或法人服務業企業,且注冊資本在50萬以上的,對所在村每新增一家獎勵3000元,其中新增法人企業注冊資本在300萬元以上的,對所在村每新增一家獎勵8000元。村轄企業增資額度在100萬元以上的,對所在村每新增一家獎勵3000元。工業、服務業“個轉企”,對所在村每新增一家獎勵5000元。

10.鼓勵項目引進投入。村轄企業工業或服務業生產性投入在500萬元以上的,對所在村每個項目獎勵8000元。引進市外內資或外資每100萬元對所在村獎勵2000元(美元按1:10折算)。

五、評選條件

凡符合評選標準的企業,同時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①企業誠信經營,依法納稅;②內部管理規范,財務制度健全,統計報表報送準確、及時;③評選年度內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勞動用工、計劃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方面未發生重大事故或;④企業經營者當年度無違法違紀行為;⑤積極參與慈善公益事業。

第2篇:街道辦事處財務制度范文

第一條為保障城鄉居(村)民的基本生活權益,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對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鄉居(村)民實行差額救助的社會救濟制度。

第三條建立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應遵循保障城鄉居(村)民基本生活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最低生活保障與法定贍養、撫養相結合,并實行公平、平等、民主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組織和實施。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村)委會在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民政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具體實施。

各級財政、勞動、統計、物價、工會等部門和有關組織應配合、協助民政部門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五條省、市、縣民政部門職責:

(一)組織調查研究、制定本級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規范性文件和具體政策,提出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發展規劃和具體實施步驟,組織、落實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并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匯報;

(二)指導、督促、檢查下一級民政部門開展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三)負責管理本級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以下稱保障資金);

(四)負責制定本級年度保障資金預算和決算報告;

(五)負責實施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計算機網絡管理、統計匯總、檔案管理;

(六)組織、協調、指導各種社會力量開展社會幫困工作;

(七)負責有關部門工作的協調;

(八)市、縣民政部門負責保障對象的審批和保障金數額的確定。

第六條省、市、縣財政部門職責:

(一)配合民政部門實施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擬定具體的保障標準及實施辦法;

(二)負責落實和檢查本級保障資金的預算和籌集情況,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三)對本級民政部門提出的下一年度的保障資金的預算進行審核,按用款計劃保證撥付;

(四)審查本級民政部門編制的每期報表及年終決算,按規定匯總上報;

(五)檢查、監督保障資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和健全保障資金財務制度,保證會計核算的準確,并定期上報。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職責:

(一)按照縣民政和財政部門制定的實施辦法,組織、落實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二)對申請者的收入情況、生活困難程度進行審核;

(三)負責對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定期復核;

(四)提供咨詢服務;

(五)發放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

(六)依法調查、處理騙取、冒領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違法行為;

(七)負責本鄉鎮、街道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報表統計和檔案管理;

(八)組織、協調、指導各種社會力量進行社會幫困活動。

第八條居(村)民委員會職責:

(一)接受居(村)民的申請,組織對申請者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對;

(二)張榜公布保障對象的名單;

(三)提供咨詢服務;

(四)負責對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定期復核。

第九條部門和單位職責:

(一)負責對本部門、單位在職人員、離退休人員、下(待)崗人員、失業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請出具有關證明;

(二)準確提供本部門、單位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者的工資收入、各種生活補助收入和各種救濟收入(含臨時援助、資助)的數額和領取的時間,及申請者下(待)崗、失業的日期。

第三章保障對象

第十條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是指有本轄區內常住戶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鄉居(村)民,主要有以下四類人員:

(一)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以下簡稱“三無”人員)的居民;

(二)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三)在職和下(待)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后,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四)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鄉居(村)民(不包括農村五保對象)。

第十一條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二)家庭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檔消費品、有超出家庭人員居住面積需要并用于牟利的房產或其他不動產的;

(三)家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參加勞動的;

(四)違反《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未采取補救措施的。

第四章保障對象家庭收入的計算

第十二條本辦法所稱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撫養關系的下列人員:

(一)夫妻;

(二)父母與未成年的子女、養子女、繼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子女與無生活來源的父母(養父母、繼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與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與父母雙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與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讀的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子女。

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家庭收入,是家庭全體成員收入的總和,包括以下內容:

(一)各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各類勞動收入;

(二)繼承、接受贈與以及利息、紅利、有價證券等收入;

(三)各項社會保險待遇、養老金、贍養費、撫養費等;

(四)其他應計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四條家庭收入不穩定時,按申請時前6個月收入的平均數計算;家庭收入屬一次性收入時,將其分攤到6個月計算。

第十五條凡年滿18周歲至女性年滿55周歲男性年滿60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按月領取工資或勞動報酬的城鄉居(村)民按實際月收入計算收入。城鄉居(村)民的其他非固定收入計算方法參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贍養(撫養)義務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視為無力提供贍養(撫養)費;贍養(撫養)義務人家庭人均月收入超過當地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應先支出贍養(撫養)費,如果被贍養(撫養)人不在同一家庭,則將應付的贍養(撫養)費除以被贍養(撫養)人數,得出付給每個被贍養(撫養)人的贍養(撫養)費。

第十七條本辦法第十條中第一類保障對象如其原來享受的生活救濟標準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原救濟標準發放。

第十八條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待遇的優撫對象等人員的撫恤金等;

(二)對國家做出突出貢獻,縣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的一次性獎勵;

(三)獨生子女保健費;

(四)喪葬費。

第五章保障標準

第十九條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應以既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賴思想的原則,結合當地下列因素:

(一)人均實際生活水平;

(二)維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費用;

(三)物價指數;

(四)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

(五)與其他各項社會保障標準相銜接。

第二十條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會同當地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應根據當地生活必需品的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

第六章保障資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由財政預算安排。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由財政和鄉鎮、村民委員會集體經濟共同負擔。

第二十三條實施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資金,按照分級負責的辦法,應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的列入當地財政預算安排,應由鄉鎮和村民委員會集體經濟負擔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第二十四條建立保障資金預決算編制和報表制度:

(一)每年年底前由各級民政部門依據保障對象的人數及應補差金額數,提出下一年度的預算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列入預算,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同級人大批準,由同級財政部門列入年度支出預算計劃;

(二)民政部門根據同級財政部門核定的年度預算計劃,按照實際保障對象人數編制每月(季)實際發放保障金支出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由財政部門根據月(季)支出計劃定期撥款到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按程序負責發放;

(三)縣民政部門于每月5日前,向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本縣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上月支出月(季)報表;地級市民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每年7月10日前和下一年1月10日前向省財政部門、省民政部門報送本市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上、下半年支出半年度報表;

(四)保障金的結余,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結轉下年度使用,統一列入下年度保障資金支出預算計劃。

第二十五條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

(一)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必須按照預算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街道(鄉鎮)民政部門必須建立保障對象分戶基本情況登記表冊(含家庭人員、收入來源、領取保障金時間等),并根據家庭人員和家庭收入增減變化進行調整,縣民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應該設置保障資金明細帳;

(三)街道(鄉鎮)民政部門發放保障金時,必須使用省統一印制的《××年××月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登記表》,并以此作為財務記(入)帳的原始憑證;

(四)保障金的支出,列入政府預算支出科目,用于反映城鄉居(村)民的最低生活保障費。

第二十六條保障金的使用應接受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的檢查、審查和監督。

第七章保障金的申請審批程序

第二十七條保障對象申請保障金,由申請者戶主向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報《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一式三份),并出具單位及家庭收入等有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八條居(村)委會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者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簽署意見后將申請者有關材料和調查情況上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審核。

第二十九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在10日內對申請者家庭情況進行審核,并簽署審核意見,報送所在地縣民政部門審批。

第三十條縣民政部門應在10日內對申請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應確定救濟數額,將《申請表》一份報上級民政部門備案,一份留存歸檔,一份發回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作為發放保障金的依據,并同時下發《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以下簡稱《領取證》)。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居(村)委會應及時將批準的保障對象名單、保障金額等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八章保障金發放程序

第三十二條對經批準領取保障金的家庭,其領取日期應當自作出批準之日的當月計算,領取期限除城市“三無”人員為一年,其它人員為半年,領取期限屆滿后,應在屆滿前30日內重新申請,如不重新申請,則取消其保障資格,收回《領取證》。

第三十三條縣民政部門每月將本級負擔的保障資金足額下撥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第三十四條保障金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每月按規定發放。保障對象持《領取證》、身份證和戶口簿,每月按規定日期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領取保障金。

第三十五條每月保障金發放結束2日內,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將《年月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登記表》(附本或復印件)報縣民政部門備案。

第九章保障金變更轉移

第三十六條縣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居(村)委會必須定期對領取保障金家庭的收入變動情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復核。

領取保障金的家庭應當如實反映其收入情況,接受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居(村)委會的檢查。

第三十七條領取保障金的家庭收入狀況發生變化的,應在當月向居(村)委會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告,辦理調整保障金發放數量和停止發放保障金的變更手續。

第三十八條停發保障金的對象必須將《領取證》交回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交回縣民政部門核銷;調整保障金發放數量的對象應重新填寫《申請表》,進行再次審批。

第三十九條領取保障金家庭的戶籍所在地因遷移發生變動的,應辦理保障金領取轉移手續。

第十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從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門、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改變保障范圍和保障標準的;

(二)貪污、挪用、扣壓、拖欠保障金或收取賄賂的;

(三),影響最低保障工作正常進行的;

(四)出具不實證明的。

第四十一條對在領取保障金期間家庭收入等情況發生變化而不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繼續領取或多領保障金的,由發放保障金的部門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并追回其已經領取的保障金。

第四十二條對采用虛報或者隱瞞實情、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冒領保障金的,由發放保障金的部門追回其已經領取的保障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申請保障金未得到答復,或者申請者認為自己符合條件而未被批準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3篇:街道辦事處財務制度范文

第一條為解決城鎮特殊困難群體在生活、就醫、子女就學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保障我市處于困難境地群眾的基本生活,根據自治區財政廳、民政廳《自治區社會救助資金籌集管理使用暫行辦法》(新財企〔20**〕178號),按照“量力而行、廣覆蓋、低標準、救急、緩難”和“公平、公開、合理”的原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二條成立**市社會救助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全市社會救助管理工作,負責協調、解決社會救助資金管理及使用中的重大問題。

市社會救助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對各區(縣)社會救助資金籌集、管理、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

各區(縣)民政部門相應設立社會救助管理工作辦公室,負責受理本轄區內特殊困難群體的社會救助申請,負責社會救助資金的管理、使用等工作。

第三章社會救助資金的籌集

第三條社會救助資金實行多渠道、多途徑籌集。

(一)市、區(縣)兩級財政編制當年預算時,根據上年救助資金支出情況,原則上按不低于本級財政新增財政收入的2%安排社會救助資金,在預算執行中一次性劃轉至本級財政部門設立的社會救助資金專戶;

(二)從市民政部門當年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10%比例提取社會救助資金,并于當年劃轉至財政部門設立的社會救助資金專戶;

(三)各區(縣)應按照市委《關于開展對城鎮特殊困難群體實施社會救助活動的意見》(市黨發〔20**〕14號)文件精神,認真做好資金籌集工作,組織好本轄區的捐資濟困活動。捐款按屬地管理和使用的原則,由各區(縣)民政部門負責接收本轄區內所有單位和個人的捐款,并于接到捐款后的十日內劃轉到本級財政部門設立的社會救助資金專戶。

(四)各區(縣)籌集的社會救助資金用于本轄區內特殊困難群體的社會救助,市級籌措的社會救助資金主要用于應對突發事件及特殊情況下的救助,并對區(縣)社會救助資金進行適當調劑。

第四章社會救助資金的救助對象、范圍和標準

第四條社會救助資金的救助對象主要是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特殊困難居民及其他特殊情況的貧困人員(以下簡稱特困群體)。

工作關系隸屬于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由兵團有關機構實施救助;工作關系隸屬于中央和自治區企業的,由戶口所在地區(縣)實施救助。

第五條特困群體在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后,仍在生活、就醫、子女就學、冬季取暖等方面遇到暫時特殊困難的,可申請社會救助資金的救助。

各區(縣)可結合本轄區的實際情況,探索實施社會救助的形式,對特困群體的生活、就醫、子女就學、冬季取暖等進行現金救助和實物救助。

第六條特困群體子女在九年義務教育階段,應就近接受義務教育。在教育部門指定的學校就學,享受減免雜費、課本費的優惠政策。在校小學學生每學年一次性救助200元;在校初中學生每學年一次性救助300元。

第七條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負責特困群體常見病、多發病的診治;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難以診治的危重疑難病癥患者轉往濟困醫院。

對特困群體看病就醫救助應本著在指定濟困醫院就醫就治的原則;對患有大病疑難病癥,濟困醫院確實無法醫治的,由濟困醫院出具轉診證明,轉往醫療技術力量較強的醫院治療。

第八條特困群體在濟困醫院就醫的,憑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免收掛號費、注射費、診療費;住院治療發生的基本醫療、檢查費用和一般手術費,按規定標準予以減免。以上減免費用由濟困醫院承擔。

第九條特困群體在濟困醫院享受各項減免后,仍難以承擔住院基本醫療費用的,可申請醫療救助,經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區(縣)民政部門審批后發放,救助金額一般每戶每年不超過1000元;患惡性腫瘤或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腎衰竭(尿毒癥)、重度精神分裂癥、急性腦中風、嚴重燒(燙)傷、國家規定救助的特種傳染病、急性心肌梗塞、冠心病、糖尿病及并發癥、肝硬化、重型系統性紅斑狼瘡、癲癇、肺心病等危重病的,救助金額每戶每年不超過5000元。

第十條對特困群體冬季取暖實行取暖救助補貼,房屋面積在30平方米(參照**市解危解困房標準)之內的,進行全額救助;超出30平方米部分由其自行承擔。

采取煤炭取暖的,每年補助冬炭費300元。

單位自供暖的,參照本辦法解決。

第十一條對特困群體的救助實施動態管理,社區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應隨時掌握特困群體的收入情況和實際生活水平,每季度核定一次,并做好登記造冊和建檔工作。

第十二條對特困群體中參與打架、斗毆、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治安及參與黃、賭、毒或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不予救助。

第五章社會救助資金的申請、審批、結算及撥付程序

第十三條社會救助資金的申請和審批:

(一)特困群體申請社會救助資金的補助,由個人如實填寫社會救助申請表,提供身份證、戶口簿、家庭收入證明、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等證明的原件、復印件和本人書面申請,交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由社區居委會對特困群體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在張榜公布征求群眾意見后,由社區居委會填寫意見,并于5個工作日內報街道辦事處審核;

(二)街道辦事處對社區居委會報送的材料逐項審核后,填寫意見,并于5個工作日內報區(縣)民政部門審批,同時將報送名單發送社區居委會張榜公布;

(三)區(縣)民政部門對街道辦事處報送的材料進一步核實后,于5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并報送本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將救助資金撥付民政部門。批準享受救助資金的,由社區居委會將名單進行張榜公布;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區(縣)民政部門應做好調查、核實、審批工作,并負責做好社會救助資金發放的統計、匯總工作,每月第5個工作日前將上月社會救助資金發放統計表報送市民政部門。

第十四條社會救助資金的結算辦法:

(一)醫療救助金、取暖救助金、就學救助金由區(縣)民政部門核撥到街道辦事處發放。

(二)結算時限:醫療救助隨時發放,取暖救助按取暖期發放,就學救助按學年發放。

第十五條對大病醫療救助殊情況急需申請使用救助資金的,可特事特辦,簡化辦事程序,經區(縣)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先予借款,后補辦相關審批手續。

第六章社會救助資金的管理

第十六條社會救助資金實行分級籌集、分級管理、分級使用。本著量入為出的原則安排,不得超出本級實收額度。

第十七條市、區(縣)兩級財政、民政部門及特困群體所在街道辦事處必須設立社會救助資金專戶,按財務制度單獨核算,保證專款專用。

財政部門設立的社會救助資金專戶,用于辦理社會救助資金的收繳、核撥業務;民政部門及特困群體所在街道辦事處設立的社會救助資金專戶,用于社會救助資金的發放。

第七章社會救助資金的監督

第十八條社會救助資金的使用發放工作堅持公開、平等、民主的原則,實施規范化、公開化、動態化管理。每年定期向社會公布籌集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輿論監督。

市民政、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加強對各區(縣)社會救助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等情況的監督,每年對各區(縣)進行一次定期檢查,并采取不定期的方式進行抽查。

第十九條對擅自改變社會救助資金使用范圍、用途、對象的,虛報材料套取社會救助資金的,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享受特困群體社會救助待遇的人員如有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的,由區(縣)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并追回其冒領的社會救助款。

第二十一條城市居民對各區(縣)民政部門做出的不批準享受特困群體社會救助的決定或給予的其他行政處理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附則

第4篇:街道辦事處財務制度范文

 

Xxx:

2016年X月,xxx對我辦x個行政村的村級財務進行了全面的xx,經過xx,我辦在村級財務管理方面存在以下問題;

一、村級財務存在的問題

村級財務管理工作,是村級經濟發展的基礎性工作,是村級經濟健康發展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幾年來,隨著財務公開、民主理財制度的開展和實施,村級財務管理逐步得到加強,正在進一步走向健康、規范。

但是,新形勢下必有新的特點。在這次村級財務審計過程中,發現目前村級財務中,還存在著相當多的一些問題,現將存在問題歸納如下:

1、現金出納處的問題。現在村出納員都由村就地選用。這些同志中,有相當一部分文化素質較低,缺乏系統的專業基礎知識,對國家財經法規年度理解不透徹,未經過正規培訓,上崗后雖然參加培訓但業務水平不高;加之村出納員。大都兼管銀行存款,在對銀行存款管理的要求上,也往往一知半解,操作違紀違規,存在問題眾多。

2、會計站帳戶中的問題。村會計制度實施以來,村帳鎮(街)管,由鎮(街)會計記帳,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強了村級財務的監督,提高了帳戶記載的規范。但是因為會計是在鎮(街)統一記帳,但幾個村論者記賬下來需要時間,所以造成會計對某些帳務處理不夠及時。

3、支出發票的規范性問題。近幾年來,由于村級財務管理的加強,村民財監小組和會計站的把關,村級支出發票的支出額度真實性得到了提高,但報入的發票仍然很不規范。

4、在一些重大村級財務問題上,還需要進一步加強、健全、理解和執行好有關政策精神,進一步實行民主決策,推行陽光工程。

二、下一步整改措施:

1、要進一步完善各項財務制度,并切實執行之。規范監督農村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是規范和健全村級財務管理的有力保證。近幾年來,我辦在村級財務管理問題上,都下了較大的功夫,制訂有一系列切合實際的財務管理制度,包括財務收支審批制度、現金存款管理制度、物資財產清查制度、會計檔案保管制度、重大項目招投標制度等等。這些制度的制訂和實施,促進了村級財務的健全和規范。但是,隨著新形勢下出現的新的財務問題,部分制度需要完善,內容條款需要增添;更為重要的是:對已經制訂的制度和有關財務管理文件,加強學習,深入領會,切實執行之。要杜絕那種制度上墻后束之高閣,應付檢查做表面文章的虛假行為,真正做到用制度約束人、用制度管理人。村財務負責人是執行村各項財務制度的責任人,加強對村財務負責人的培訓和教育,督促和幫助村財務負責人把好財務收支審批第一關。

2、要進一步開展對會計人員的專業培訓,造就一支精通村級財務制度和會計業務的財會人員隊伍。會計和出納員是村級財務管理的具體操作者。進一步提高會計、出納員的政策水平、業務素質和工作責任心十分重要、非常迫切。特別是出納員存在的問題,有相當部分與出納員的政策水平和業務素質緊密相關。因此,在穩定農村財會人員隊伍的基礎上,要加強開展對村級財會隊伍的專業培訓和專業指導,使其掌握和理解各項財務制度的要求,不斷充實和更新財務管理知識。只要我們真正造就起一支精通村級財務制度和會計業務的財會人員隊伍,我們的村級財務管理工作一定能夠做到事半功倍。

3、要進一步堅持民主理財,并對村理財小組人員進行培訓和教育,提高他們的理財能力,增強他們的理財責任心。民主理財是村級自治組織財務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制度。近幾年來,我辦幾個村已普遍建立有村民理財和財務監督小組,直接監督著村級財務收支情況,對村級財務的規范和健全發揮了較好的作用。但是,有的村,雖然成立有民主理財小組,但小組成員一則礙于情面,怕得罪人,不講原則,對一些不合理支出睜一只眼閉一些只眼;二則自身的業務水平也并不高,對財務制度及政策往往是一知半解,難以實行有效的監督,因此,讓其在報銷憑證上簽字就簽字,致使財務監督形成虛設。要改變這種狀況,既需要對理財小組人員進行政策水平的培訓,更需要對理財小組人員進行崗位職責責任感的培植,同時明確賦予財監小組理財人員的權力和義務,做好這三方面的工作,才能使理財小組人員真正起到應有的作用。

4、要進一步加強審計監督,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要實施談話告誡制度,促其整改。我辦實行了村級財務審計監督制度,成立有鎮(街)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站,對核查或審計結果在村務公開欄中向群眾公開。

5、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加大懲處力度

為健全約束機制,必須加強對違規行為的責任追究。一是實行村級財務管理辦事處領導負責制,對因村級財務管理混亂而引起干群關系緊張,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影響的,一經查實,須追究相關責任,情節嚴重的給予一定的黨紀政紀處分。二是加大對村干部在村級財務管理中違紀違規問題的查處力度。一旦發現村干部在村財務中有虛報、謊報、瞞報、白條入帳、貪污受賄、占用挪用集體資產或專項資金、私設小金庫等問題的,一律嚴肅處理。

                           

第5篇:街道辦事處財務制度范文

第一條為規范**市城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機制,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九部委162號令)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城區廉租住房建設的通知》(湘政辦發〔2007〕34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城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市城區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城區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發改、物價、監察、民政、財政、國土資源、規劃、金融管理、稅務、統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

第五條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相結合。貨幣補貼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城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實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城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

實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城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同時通過新建和收購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條市城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應當以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為原則。

市城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每戶套型建筑面積不得超過50平方米。

第七條采取貨幣補貼方式的,補貼額度按照城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確定。

租賃住房補貼面積按建筑面積計算,建筑面積超出50平方米的不給予補貼。補貼標準按市房產管理部門商市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標準執行。

第八條采取實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積為城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按照維修費、管理費兩項因素確定,租金具體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管理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超過保障面積標準部分,租金按市場租金標準執行。

第三章保障資金及房屋來源

第九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采取多種渠道籌措。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包括: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三)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十條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應當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

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應當按照國家財政預算支出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

第十一條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購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二條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并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采取劃撥方式,保證供應。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規劃布局,應當考慮城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就業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設應當堅持經濟、適用原則,提高規劃設計水平,滿足基本使用功能,應當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廉租住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第十三條新建廉租住房,應當采取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

新建廉租住房,應當將單套的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并根據城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

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應當在用地規劃、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總建筑面積、套數、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購等事項。

第十四條廉租住房建設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鼓勵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贈用于廉租住房的資金。

政府或經政府認定的單位新建、購買、改建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社會捐贈廉租住房房源、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第四章申請與核準

第十五條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簡稱申請家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經民政部門確認為低收入家庭的;

2、無房戶、危房戶,或擁有私房和承租住房戶建筑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的;

3、具有**城區非農業常住戶口1年以上的;

4、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的;

5、符合國家、省、市廉租住房政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二)由民政部門出具的低收入家庭確認證明;

(三)申請人居住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居住狀況證明;

(四)由市房產登記部門出具的申請人和家庭成員私有住房或承租住房的登記證明。

第十七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并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市房產管理局;

(三)市房產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民政部門;

(四)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市房產管理局;

(五)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市房產管理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市房產管理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產管理局申訴。

第十八條市房產管理局和民政等有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市房產管理局應當綜合考慮登記的城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以及個人申請的保障方式等,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并向社會公開。

實物配租應當優先面向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條對輪候到位的城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市房產管理局應當按照已確定的保障方式,與其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或者廉租住房租賃合同,予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應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條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額度、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情形等內容。

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停止實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調整租金、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等;

(八)其他約定。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定期向社會公布城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況。

第二十三條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并采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城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

街道辦事處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張榜公布,并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市房產管理部門。

市房產管理部門根據城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實物配租面積、租金等;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條城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得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

城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違反前款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條城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按照合同約定,采取調整租金等方式處理。

城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拒絕接受前款規定的處理方式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城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城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市房產管理部門不予受理,并給予警告。

第三十條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一條廉租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執行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由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二條市房產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6篇:街道辦事處財務制度范文

 

隨著我市總體經濟形勢的增長,物業管理行業也進入了快速發展時期。目前,我市物業管理企業已達400多家,從業人員近萬人。雖然與其他兄弟城市相比較,我們存在著幾點優勢,但也還有很多不足之處。

一、我市物業管理行業存在的優勢

1、建立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機制

為規范物業的前期管理,建立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的機制。我市下發了《關于做好貫徹實施<物業管理條例>有關工作的通知》等相關文件對前期物業管理做了明確規定。并率先組建了物業管理招投標專家庫,即沈陽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審委員會,主要負責主持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管理項目的評審工作。還聘請業務精,能力強的資深律師組建法律顧問團,為招投標工作的順利開展,打好堅實的法律基礎,充分體現了物業管理市場競爭機制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去年成功的組織了“中街北苑”等多個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項目。從而改變了我市物業管理的委托制為聘任制,打破了誰開發、誰管理的壟斷局面。

2、完善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的審批、年檢制度。

為了加強對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管理,根據《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我市下發了《關于印發沈陽市新設立物業管理企業資質核定辦法的通知》嚴格按照規定對新設立的物業管理企業進行審核。同時,實行分級審批制度,即先由各區房產局進行初審,然后再由市房產局進行審查。并不定期對物業管理企業資質進行突檢,業已對17家臨時資質期限已滿,尚未向市、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三級資質評定的物業管理企業,對其物業資質予以取消。并對那些服務意識不好,只收費不服務、屢遭投訴的劣質物業管理企業進行警告。通過對我市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的清理、整頓,規范了物業管理企業行為、有效解決群眾投訴保證了物業管理的服務質量,凈化了物業管理市場。

3、組織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隨著我市經濟的持續增長,居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這就對物業管理行業的服務意識及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條例》實施以來,我市與國家建設部物業管理培訓中心,聯合舉辦了5期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崗位培訓班,全市物業管理企業經理及具體工作人員共有1700余人參加了培訓。使他們及時學習了《條例》的各項規定,掌握了物業管理的專業化知識,達到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雙贏。

4、開展組團整治工程,推進我市物業化進程。

為改善居民的生活環境,徹底改變舊住宅區臟、亂、差的舊貌,我市開展了組團整治工程。完善小區道路,達到路面平整,硬鋪裝為彩色方磚;設立景觀花壇和藝術小品;安裝鐵藝大門;建通透式圍墻;設立垃圾轉運站;經規劃部門批準,建設收發室、物業管理及服務用房等。舊住宅區的硬件得到了完善,具備了實行物業管理的基本條件,逐步對舊住宅區推行物業管理。隨機對全市813個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進行調研,其中98年以前建成的舊住宅區占305個。物業化率達92%,規范化率達40%。物業管理這一新興行業在我市已逐漸的被工業區、學校、醫院、商場、辦公樓宇等各類物業的管理所采用,形成了包括房屋及相關設施設備維修養護、小區保安、環境清潔、綠化、居民生活服務、等綜合配套服務的新體制。

5、建立物業管理企業資質信用檔案

為進一步規范物業企業行為,提高物業企業服務質量,市、區兩級共同建立了系統軟件。這個軟件包括每個物業管理公司的企業基本情況、物業情況、企業簡介及自述、企業圖片、企業資質情況、企業管理制度、企業財務制度、企業管理人員的情況等全部評細情況。此軟件的建立,將每個企業可以的相關信息面向社會予以,便于各物業公司自行查詢,更便于接受公眾的監督,使物業管理行業能夠建立一個公正、健康的行業環境。

6、完善機構建設,明確職責

我市物業管理行業主管部門的機構建設比較完善。市房產局物業管理處全面負責物業管理行業的指導、監督,方針政策的制定及物業管理行業的相關事宜。市住宅小區管理辦公室負責物業管理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這一模式的管理機構設立,更便于對物業管理行業的管理。

第7篇:街道辦事處財務制度范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會力量系指派、人民團體、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公民個人辦學者。

本市社會力量單獨或者與非社會力量聯合舉辦的向社會招生的各類學校(包括班,下同)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辦學,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幫助解決辦學中存在的困難。

第四條社會力量辦學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保證教學質量。

第五條社會力量辦學可根據各自的辦學力量和條件,開辦各種類型的職業技術培訓、基礎教育、中等專業教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輔導、大學后的繼續教育以及社會文化和生活教育等。

第六條社會力量辦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學有專長并熟悉教學業務和學校管理的人員主持學校的日常工作;

(二)有明確的辦學宗旨、培養目標、辦學方案和教學計劃;

(三)有一定數量的能勝任教學工作的專職和兼職教師;

(四)有必要的教學場所和教學設備;

(五)有辦學和教學的管理制度;

(六)有正當可靠的經費來源。

第七條單位申請辦學須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城鎮待業人員申請辦學須經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同意。離、退休人員申請辦學須經原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條社會力量辦學在取得有關單位同意辦學的文件后,應當按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凡舉辦需國家承認學歷的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或者本市的學校設置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二)凡舉辦需國家承認技術等級的學校應當向市或者區、縣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市或者區、縣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后,應當抄送市或者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三)舉辦不需國家承認學歷、技術等級的學校,應當向學校所在地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其中舉辦職業技術、法律、藝術、衛生、體育、旅游等內容(包括崗位培訓)的學校,由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區、縣以上勞動、司法、文化、衛生、體育、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四)凡舉辦符合前項規定的各類函授、刊授、廣播電視學校或者已設立的學校開辦符合前項規定的各類函授、刊授、廣播電視班,必須向市教育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前款第(三)、(四)項規定舉辦的學校,經批準后,由教育行政部門發給《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

第九條外省市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在本市招生或者設立教學點的,應當持學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辦學的證明文件,向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其中需國家承認技術等級的學校,應當持學校所在省勞動行政部門批準辦學的證明文件,向市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方可在本市招生或者辦學。

第十條未取得頒發國家學歷證書、技工技術等級證書資格的學校,不得自行頒發上列各類證書。學生學習結束,成績合格,可由學校發給市教育行政部門印制的《結業證明》,注明所學專業、課程、學習時數和考試成績,并由學校校長在《結業證明》上簽章。

第十一條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其名稱應當體現學校的類別、層次、性質,不得采用行政區劃名稱命名。

第十二條凡在本市跨區、縣設立分校、教學點的學校,應當向其分校、教學點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變更校名、類別、層次、專業、舉辦單位、舉辦人或者改變隸屬關系,均須向原審批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學校的招生廣告,須報經原審批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刊登、播放、張貼、郵寄。招生廣告的內容必須以核準的辦學范圍為限。

第十四條學校可以聘請在職人員任兼課教師。應聘人員應當經所在單位同意。

學校聘任教師或者學校管理人員應當簽訂聘用合同。教師的兼課報酬應當按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學校辦學的經費自行籌集。學校可按市有關規定向學員收取合理金額的學雜費,不得以辦學為名非法牟利。

第十六條學校必須建立和健全財務制度,收費均須使用全市統一印制的專用收據。學校應當定期向審批部門上報收支情況報表,接受教育、勞動、財政、銀行、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七條學校停辦時應當向原審批部門辦理注銷手續,并應當在原審批部門監督下及時進行財產清理,妥善處理各項善后工作。

第十八條學校必須接受市、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勞動、司法、文化、衛生、體育、旅游等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的管理和業務指導。學校應當于每期招生開學后1個月內將開班情況、師生名冊報審批部門備查。

第十九條學校應當向審批部門繳納管理費。管理費標準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市物價局制定。對為老年人、殘疾人教育舉辦的學校,不收取管理費。

收取的管理費必須全部用于有關社會力量辦學的業務指導和行政管理,做到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

第二十條社會力量辦學接受外資或者與外國組織聯合在國內或者國外辦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國家舉辦的各類高等學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中學、小學等在完成規定的教育計劃外,兼辦各種非學歷教育的培訓班,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可根據不同情況,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3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銷《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等處罰;其中屬勞動行政部門審批的學校,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3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止招生等處罰。

未經教育或者勞動行政部門批準舉辦的學校,除按前款規定處罰外,由教育或者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退回非法所得。

第8篇:街道辦事處財務制度范文

為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入實施“工業強縣”戰略,加快平臺建設和產業集聚,強化有效投入和科技創新,注重品牌建設和企業培育,進一步提升縣域經濟綜合競爭力,現就又好又快地發展我縣工業經濟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快平臺建設

本意見所指工業平臺,主要是指“一區七園”建設,包括浙江省*經濟開發區和*街道、*鎮、*鎮、*鎮、*鎮、*鎮、*鎮7個重點鄉鎮(街道)的配套工業功能區,重點是加快發展以杭新景高速沿線鄉鎮為主的“高速公路經濟”。

1、推進工業平臺快速健康發展。重點功能區要以規劃科學、定位明確、設施配套、產業集群、環境和諧為目標,加大開發建設力度,嚴把項目準入關和投入產出關,加速成為我縣產業發展和稅收貢獻的支撐。

2、突出“高速公路經濟”建設。拓寬高速公路經濟帶融資渠道,包括*縣國有資產投資經營有限公司借款、土地出讓收益及其它財政扶持資金等,按照“封閉運行、專款專用、滾動使用”原則,專項用于高速公路經濟帶工業功能區基礎設施建設。

3、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在“一區七園”所在鎮(街道、管委會)年度工作業績考核中設工業功能區建設考核,20*-20*年基礎設施建設考核指標參照縣委辦〔20*〕24號文件執行。對“七園”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新增貸款,3年內按實際支付的銀行貸款利息額的30%給予貼息補助。

連續兩年未完成基礎設施建設考核指標的,其所在鎮(街道、開發區)年度工作業績考核不得評優。

以上1-3條由縣經貿局牽頭,會同發改局、建設局負責落實。

4、增強滾動開發能力。“一區七園”滾動開發推進按原定政策執行。具體由縣財政局牽頭負責落實。

5、加快產業集聚。鼓勵建設標準廠房。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建設總體規劃條件下,對工業區內經批準認定建造用于小企業孵化的標準廠房,按實際投入使用的面積給予一次性獎勵。其中,第二層標準廠房每平方米獎勵30元,第三層標準廠房每平方米獎勵40元,四層及以上標準每平方米獎勵50元。標準廠房已獲市獎勵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則,不重復獎勵。

鼓勵小企業集聚發展。對進入小企業創業基地(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租用標準廠房生產的小企業,給予每年每平方3元補助。

加快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列入國家和省重點培育的小企業創業基地,縣財政按國家、省扶持資金1:0.5予以配套。

跨鄉鎮整體遷入“一區七園”的工業企業,三年內稅收實行“保存量,讓增量”的方法。即企業稅收存量部分以遷建前一年實績為標準,計歸遷出鄉鎮,當年實績低于上年實績的,按當年計;增量部分,50%計歸遷出鄉鎮,50%計歸遷入鎮(街道、開發區)。三年期滿后,遷建企業稅收納入遷入鎮(街道、開發區)財政的稅收基數,并由縣財政局對遷出鄉鎮和遷入鎮(街道、開發區)的稅收基數作相應的調整。

以上4-5條由縣經貿局牽頭,會同財政局、發改局、國土局、建設局負責落實。

6、優化審批服務。切實提高對重點項目的服務能力和辦事效率,對投資額度較大的鼓勵類項目開通審批服務“綠色通道”,采取特事特辦、急事急辦、預約辦理、上門服務、協助辦理、跟蹤督辦等多種服務形式。*經濟開發區入區項目的所有審批工作由開發區管委會實行全面全程代辦服務;其他重點工業功能區的工業項目審批工作由工業功能區所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供全程代辦服務;涉及多部門的,由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實行并聯審批,加快辦理速度。

以上由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牽頭,會同監察局、發改局、國土局、環保局、建設局、經貿局、外經局、消防大隊等部門負責落實。

7、鼓勵異地招商。對異地招商項目的首期投入,按引薦鄉鎮(部門)與落戶鄉鎮(街道、開發區)各得50%的辦法計算,納入年度業績考核實績和鄉鎮工業生產性投入獎勵;異地招商項目投產后五年內的實際入庫稅金,由引薦鄉鎮和落戶鄉鎮(街道、開發區)分別按50%和50%計(屬部門引薦的100%計入落戶鄉鎮),并納入鄉鎮財政體制分成。異地招商項目的稅收實績由縣財政局匯總統計,其它各項經濟指標均由屬地鄉鎮(街道、開發區)統計,其中投入實績由經貿局抄送引薦鄉鎮(部門)。

對鄉鎮、部門工業招商引資的首期投入,由縣財政按實際到位資金每300萬元補助工作經費1萬元。單個項目投入在50萬元以下的,不計算招商引資工作經費。

以上由縣外經局牽頭,會同經貿局、財政局、監察局、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負責落實。

安排到各工業功能區用于功能區建設的各項稅費若被移作他用,則在年終縣、鄉鎮財政體制結算時全額扣回。

二、強化有效投入

8、強化工業考核。對各鄉鎮(街道)每年的工業投資和招商引資任務由縣下達考核指標,實行專項考核,具體實施辦法另發。

9、鼓勵發展大項目。對年度內單個項目實際投資額在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上的,按1‰計算獎勵所在鄉鎮(街道);當年實際投資在5000萬元以下的項目,按0.7‰計獎。

年終經認定的投資獎勵資金,由縣財政列支50%、鄉鎮(街道)財政列支50%,獎勵資金由各鄉鎮(街道)自行分配。

經濟開發區工業投資獎勵參照鄉鎮(街道),獎金由開發區管委會自行解決。

單個項目投入在50萬元以下的,不計算專項考核獎勵,但投資實績必須按月報縣經貿局備案。

10、嚴格工業投資認定制度。新建、擴建的工業項目,須由鄉鎮(街道)報經貿局、發改局、統計局備案,最遲上報期限為項目開工后的次月底。年度考核時未備案的項目均作漏報處理,漏報項目只計投資額、但不計鄉鎮(街道)業績考核和工業投資專項考核。對年度考核中出現弄虛作假、重復上報的,在統計核實投入實績的同時,按虛報投入數(含重復上報數)的雙倍扣除相應的投入考核認定數,并予以通報批評。

*經濟開發區工業投資考核參照鄉鎮(街道)實施辦法執行。

以上8-10條由縣經貿局牽頭,會同監察局、統計局、發改局、外經局、財政局負責落實。

三、提升產業層次

11、加快提升傳統產業。鼓勵針織、制筆、服裝、皮件等傳統產業加快設備更新、提升產品檔次。新建傳統產業項目設備投入在1000萬元以上的,且投產后下一年度稅收達到100萬元以上的,給予其設備投資部分6%的一次性獎勵。

12、適度發展新型重化工業。適度發展新型重化工業,大力發展先進裝備制造業。對新型重化工業的重大項目,在項目立項、規劃選址、用地和基礎設施配套等方面予以優先保證,重點傾斜。新建項目設備投入在2000萬元以上的,參照享受技術改造獎勵政策。我縣現有企業或民間資金投資新型重化工業,參照招商引資項目給予享受有關政策。

13、著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制定*縣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成立縣發展高新技術產業辦公室,以規劃為龍頭,引導鼓勵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新建項目設備投入在2000萬元以上的,參照享受技術改造獎勵政策。我縣現有企業或民間資金投資高新技術產業,參照招商引資項目給予享受有關政策。

14、鼓勵發展循環經濟。組織實施“12345”示范工程,扎實開展節能降耗活動,全面推行清潔生產技術,發展資源綜合利用產業,獎勵條件和扶持政策按照桐政發〔20*〕111號文件執行。

15、鼓勵提高投資效益。新建項目竣工投產第2年(項目竣工當年不計算在內),企業新增凈入庫稅金超過100萬元且新增銷售收入25%以上的,給予企業3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并以100萬元為基數,每增加凈入庫稅金10萬元,再獎勵5000元,最高獎勵額不超過10萬元。

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省工業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指標》規定的投資強度和投入產出比三項指標,在2000萬元、超過規定指標25%和1:3.5以上的,在3000萬元、超過規定指標20%和1:3以上的,在5000萬元、超過規定指標15%和1:2.5以上的,達產后第二年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1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以上11-15條由縣經貿局牽頭,會同發改局、統計局、財政局、科技局、環保局負責落實。

四、著力扶優扶強

16、企業排位競賽。開展工業企業排位競賽活動,在全縣企業形成“你追我趕”的競爭氛圍,積極鼓勵企業奮力爭先加快發展,創新創業做大做強,具體按桐政發〔20*〕84號文件執行。

17、工業龍頭企業評定及獎勵。根據工業企業排位競賽活動年終綜合排名,確定前10家企業為工業龍頭企業,一年一定。納稅千萬元以下企業、信用不良企業不得評為縣工業龍頭企業。排位競賽入庫稅收指標按縣財政收入口徑認定。

龍頭企業獎勵辦法: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留縣部分比上年遞增15%以上的,則其超過15%以上部分的全額獎勵企業(出口企業按扣除免、抵、調部分后的縣財政實繳數計算),專項用于企業擴大再生產和技術改造。企業退出工業龍頭企業后再次進入工業龍頭企業行列,如上年實績低于該企業原列入工業龍頭企業最高實績的,則以最高實績作為上年基數計算。

18、“突出貢獻”企業評定及獎勵。凈入庫稅金在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縣政府授予“突出貢獻企業”稱號,獎勵價值1萬元金牌一塊,一年一評定。并對年度突出貢獻企業經營者給予獎勵,其中一等獎1名,授予榮譽證書一冊,獎給獎金20萬元;二等獎2名,各授予榮譽證書一冊,獎給獎金15萬元;三等獎3名,各授予榮譽證書一冊,獎給獎金10萬元;四等獎4名,各授予榮譽證書一冊,獎給獎金5萬元。

對首次凈入庫稅金在500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縣政府授予“杰出貢獻企業”稱號,一次性獎勵經營者20萬元。

19、成長型中小企業扶持。每年初擇優選擇50家符合產業發展導向、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以上、入庫稅金在50萬元以上、成長性較好的中小企業給予重點扶持,并授予“成長型中小企業”銅牌一塊。年終根據企業銷售、利潤和稅金增長實績以及履行社會責任情況,評定10家“最具成長型中小企業”,10家“最具潛力型中小企業”,其實際繳納增值稅、所得稅留縣部分比上年增量15%以上部分(出口企業按扣除免、抵部分后的縣財政實繳數計算),由縣財政一次性給予企業80%、60%的獎勵。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以上16-19條由縣經貿局牽頭,會同財政局、統計局、科技局、勞動保障局負責落實。

20、企業上市獎勵扶持。鼓勵通過資本運營加快發展,做大做強企業。對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在本縣的企業,在境內外證券市場成功上市的,給予2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以上由縣發改局牽頭,會同經貿局、財政局負責落實。

21、培育規模企業。鼓勵鄉鎮(街道、開發區)加大規模企業(指年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的)培育力度,幫助企業做好財務和統計管理工作。以鄉鎮(街道、開發區)年終規模企業家數比前兩年最高數凈增家數為準,按每增加一家補助5000元的標準由縣財政給予該鄉鎮(街道、開發區)工作經費補助。

新進入工業規模企業行列、財務核算健全且次年實際銷售收入保持增長的企業,則企業次年實際繳納增值稅、所得稅留縣部分比上年的增量部分的50%由縣財政一次性資助企業,用于企業擴大再生產和技術改造。同一企業只享受一次。

22、億元企業獎勵。對年銷售收入新進入億元行列和新增加1億元的企業,授予價值1萬元的金質獎牌一塊;對新進入兩億元行列和新增加2億元的企業,授予價值2萬元的金牌一塊,以此類推,同一企業同一檔次只能享受一次。若企業上年實績低于歷史最高實績的,按企業最高實績作為上年基數計算。

以上21-22條由縣統計局牽頭,會同經貿局、國稅局、財政局負責落實。

五、推進科技進步

23、加快技術改造。對財務制度健全、總投資在300萬元以上的鼓勵類項目的技改,縣財政每年安排一定專項資金用于支持企業技改項目獎勵,獎勵條件和扶持政策按照桐政辦〔20*〕116號文件執行。

同一技改項目的獎勵(包括高新技術產業項目政策)原則只享受一次,并以設備投入完成、項目投產年度為準。屬省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杭州市重點工業企業、市級以上工業循環經濟試點示范企業、縣“工業龍頭”企業、“最具成長型企業”的,可對其設備投資部分再增加一個點獎勵,單個項目獎勵資金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24、推進自主創新。進一步加快企業自主創新步伐,大力發展高新技術企業,鼓勵企業與科研院所合作,開展科技創新和產學研合作,鼓勵企業開展電子商務,加快信息化建設。獎勵條件和扶持政策按照桐政發〔20*〕2號文件執行。

對得到國家、省創新資金資助的項目,由縣財政酌情給予企業相應的配套獎勵。

以上23-24條由縣經貿局牽頭,會同財政局、科技局負責落實。

六、實施品牌戰略

25、企業產品或所持有的注冊商標被認定為“中國名牌”或“中國馳名商標”稱號的,由縣財政一次性獎勵該企業100萬元。

26、企業產品或所持有的注冊商標被新確認為“浙江名牌”或“浙江著名商標”稱號的,由縣財政一次性獎勵該企業10萬元;被新確認為“杭州名牌”或“杭州著名商標”稱號的,由縣財政一次性獎勵該企業3萬元;被新確認為“*名牌”的,由縣財政一次性獎勵該企業1萬元。

27、名牌產品或商標期滿后重新認定(即復評確認)且此前未獲資金獎勵的企業,按上述標準的50%給予獎勵。

28、企業獲得多個同級別名牌產品或商標稱號的,只獎勵其中一個名牌產品;企業獲得多個不同級別名牌產品或商標稱號的,累計獎勵額不超過獲得的最高級別的標準獎勵;企業在獲得低級別名牌產品或商標稱號后,以后年度又獲得高一級別的名牌產品或商標稱號的,可補足獎勵差額。企業分別獲得同一級別名牌產品和商標后,只獎勵其中一個稱號,不重復獎勵。

29、獲得國家質量免檢產品、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30、鼓勵企業參與制訂、修訂并采用先進標準生產。對成為國際標準化成員的企業或承擔全國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或工作組秘書處工作的企業,給予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作為第一起草單位參與制訂、修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省級地方標準及技術規范的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3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參與制訂、修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省級地方標準及技術規范的企業及產品采用國際先進標準組織生產并經采標確認的,給予2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31、對通過“紡織品生態認證”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3萬元。

32、列入縣內重點扶持的品牌,可免費在縣政府宣傳冊(畫)上予以宣傳。

以上25-32條由縣質監局牽頭,會同工商*分局、經貿局、財政局負責落實。

七、鼓勵外經外貿

33、鼓勵品牌產品出口。對年度內獲得商務部重點支持出口品牌的企業,一次性獎勵8萬元;獲得浙江省重點支持出口品牌的企業,一次性獎勵3萬元;獲得杭州市重點支持出口品牌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萬元。

34、鼓勵企業到境外注冊商標。企業逐國(地區)注冊的每件商標補貼3000元人民幣;按馬德里協定注冊手續辦理多國注冊的補貼5000元人民幣。

35、鼓勵加工貿易發展。對加工貿易出口額在50萬美元以上和當年增幅在10%以上的前10位企業,分別給予3萬元人民幣的獎勵。省級新技術產品、機電產品自營出口額在200萬美元以上(農產品自營出口額在100萬美元以上),并且增幅在15%以上的企業,給予5萬元人民幣的獎勵。

36、鼓勵企業開拓新興市場。為減少企業出口收匯風險,對各類投保出口信用險的企業,按年度出口信用保險費實際支付額的30%給予補貼,每家企業最高補貼額度不超過10萬元人民幣。

37、鼓勵出口企業積極應對貿易壁壘。對積極應對貿易壁壘,主動參加抗辯、交涉、聽證等的出口企業和及時向出口企業提供貿易信息的中介機構給予適當經費補貼。

38、鼓勵企業外出參展。企業參加經縣政府批準、縣經貿局和外經貿局統一組織的展覽會、博覽會等境內外促銷活動的,由縣、鄉鎮財政分別給予30%(針織和制筆業為40%)攤位費補貼。省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獲省級名牌產品(著名商標)以上企業參展,縣財政補助提高至50%。但境外參展其補助不超過人民幣1.5萬元,境內參展不超過0.8萬元。補貼經費由組織牽頭部門向縣政府申報(若該促銷活動已享受省、市等統一補助的,原則上不重復補貼)。

39、鼓勵企業設立境外貿易公司、辦事處。企業經批準設立境外貿易公司、辦事處,并能夠正常運作取得實績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萬元。

以上33-39條由縣外經局牽頭,會同經貿局、科技局、財政局負責落實。

八、加強要素保障

40、加快人才培養。鼓勵引進高新技術產業、傳統主導產業、新興產業等領域急需的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具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擁有屬國內領先水平的個人發明專利的技術創新人員;具有一定資歷的經營管理人員。上述人才來我縣工作,按縣委〔2004〕25號文件執行相關優惠政策。

41、加強融資服務。加大對工業企業的金融服務支持力度,增加貸款品種,積極探索企業信用貸款等多渠道融資方式,具體激勵政策另行制定。

加快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對符合批準設立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為本縣中小企業在金融機構融資提供擔保,以工業日平均擔保余額為基數,當年擔保放大倍數達到3倍以上的,給予1%的風險補助。

42、加強協會建設。對在開展行業工作中效果明顯、成績顯著的工業性行業協會給予1萬元獎勵,對新組建的工業行業協會給予一次性補助5000元。

九、附則

43、本意見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工業企業,對投資規模大、科技含量高、產出效果好的鼓勵類工業項目,可采取“一事一議”、“一廠一策”的方式單獨確定鼓勵政策。但利用水、石灰石、礦山、砂石等自然資源的資源型項目及國家產業政策導向目錄中非鼓勵類項目,原則上不予享受任何優惠政策。

44、本意見的適用企業必須履行依法納稅、誠實守信、勞動保障等社會職責,無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重大環保糾紛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等;企業可享受的各種財政資助和獎勵總額,以當年企業對本縣財政的地方貢獻為上限;同性質、同類型的優惠政策可就高不就低選擇適用其中一項最優惠政策條款,不重復享受;上級補助獎勵要求本級配套的與本級補助獎勵不重復享受;

第9篇:街道辦事處財務制度范文

為加快我市社會福利企業發展,保障國家利益和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支持福利企業發展促進殘疾人就業的若干意見》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促進社會福利企業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大財政扶持力度

(一)對吸納困難殘疾人員就業、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二)對超比例安置殘疾職工的社會福利企業,其安置殘疾職工比例超出25%部分,每人每年按當地最低月工資標準給予一個月的資金補貼,補貼資金經市民政、財政部門審核后由市財政部門撥付。

二、減免社會福利企業有關稅費

(一)符合國家物價政策規定,屬380/220V供電的持有省民政廳核發的“社會福利企業證書”的社會福利企業,生產用電按照“非工業用電(部隊、獄政用電)”計價標準執行。

(二)社會福利企業生產用自來水價格一般工商戶按非經營性用水價格執行,特殊行業的社會福利企業降低一檔執行。

(三)社會福利企業如按規定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按照稅收管理權限報經批準,減征或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按福利企業實際安置殘疾職工人數,定額減免每人500元當年應繳納的水利建設專項基金。

三、落實對福利企業生產經營扶持政策

(一)各有關部門要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項目,優先安排福利企業生產或經營。在政府采購中,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采購社會福利企業專產、專營的產品或服務。

(二)大力支持社會福利企業引進各類人才,對社會福利企業引進人才在培養、使用、激勵、保障等各方面優先按照本市各項人才政策予以落實。

(三)對社會福利企業產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品牌創新過程中遇到的土地使用、物資、資金、技術等方面的問題給予幫助和扶持,各有關部門應予以高度重視。

(四)鼓勵社會力量舉辦社會福利企業,進一步拓寬殘疾人就業渠道,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五)鑒于福利企業的特殊性,市電力部門應盡量對其用電予以保障。對確需保障用電的福利企業,由市民政局匯總報市有序用電管理辦公室批準后,由市有序用電管理辦公室在有序用電計劃中予以安排。

四、加強監督管理

(一)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的指導和監管,提高福利企業管理水平。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依法興辦社會福利企業,并通過開發公益事業就業崗位、改(擴)建適合殘疾人就業的設施設備等,增加殘疾人就業容量,千方百計滿足殘疾人就業再就業的需要。要嚴格掌握新辦、轉辦社會福利企業的條件,對國家限制發展和不適合殘疾人就業的行業,不得興辦社會福利企業。要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的日常監管,對有群眾舉報或發現社會福利企業存在重大違規問題的,應及時調查并做出相關處理決定。涉及福利企業資質的,民政、國地稅等有關部門應予以警告、暫扣《社會福利企業證書》、責令限期整改直至撤銷社會福利企業資格。

(二)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稽核督查,著力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認真抓好社會福利企業年檢年審資格認定等稽核督查工作,重點稽查社會福利企業殘疾人員的用工標準及用工數量、安全防護和權益保障等情況。明確殘疾人就業標準,保障殘疾人公平就業的機會。對殘疾職工要實行“同工同酬、有所照顧”的原則;在企業章程中應賦予殘疾職工相應的職責與權益,做到權責利一致。民政部門應建立社會福利企業殘疾職工政策咨詢及維權網站,公布舉報電話,實行公開有效監督;完善信息渠道,努力確保殘疾職工、社會福利企業與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暢通。

(三)加強財務監督管理和稽查審計工作,確保社會福利企業享受國家政策有法可依。社會福利企業要加強財務管理及成本核算,健全財務制度。要嚴格按照國家減免稅的有關規定,福利企業減免稅資金、政府獎勵、補貼資金要依法合理使用,社會福利企業管理部門要依法對該資金的使用合理性進行監督。社會福利企業要依法申報納稅,按有關規定享受國家減免稅政策。減免稅金和利潤分配使用必須嚴格執行相關財務制度,減免稅資金要專款專用,主要用于企業的擴大再生產和改善適合殘疾職工就業的公共設施,并自覺接受民政、稅務、監察等部門的稽查和審計。

(四)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積極承擔社會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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