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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經濟法;經濟法糾紛;司法解決機制
一、經濟法糾紛
在經濟運行過程中,國家調節經濟法律糾紛是經濟法糾紛,這些糾紛是政府職能部門運行國家賦予的權力來調節的。經濟法糾紛主要包括經濟權利、義務之間的爭議,這些糾紛如果沒有得到妥善的解決,就會擾亂經濟秩序,因此需要經濟法來解決各類經濟糾紛,保證經濟秩序運行。值得一提的是,要辨析一下經濟糾紛與經濟法糾紛。所謂經濟糾紛,是指利益主體在權利和義務方面的矛盾導致的經濟法主體之間的糾紛。其范圍涉及平等主體間的糾紛、被管理人的法人、組織及機關單位間的糾紛。而經濟法糾紛指的是發生在經濟調節過程中的經濟權利和義務間的爭議。在辨析經濟法糾紛與經濟糾紛的區別時,一定要明確經濟法糾紛不是由商品交換或是民事糾紛引起的,是糾紛雙方經濟實力、社會地位不對等的情況下產生的糾紛,它與民事糾紛有著本質區別,當然也與一般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產生的行政糾紛不同。此外,如果經濟法糾紛尚未構成犯罪,是不能以刑事案件來解決的。
二、經濟法糾紛司法解決必要性
宏觀調控是國家對經濟總體運行做有利于社會發展的調控手段,在實際操作中,政府作為國家經濟調節的主體,在行使國家賦予的權力干預市場運行、市場資源配置以及再分配中兼顧效率與公平,在避免貧富兩極分化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任何一個國家對資源的管理都是很認真的,因為它具有稀缺性、有限性等特征,有些資源還是非再生資源,可持續發展的一個核心理念就是不能以犧牲后代的利益滿足本代人無節制的欲望。國家經濟調節的主要目的就是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利用率,實現資源有效配置與再分配的公平性,經濟調節在讓一部分人得益的同時,一定不能損害其他人群的利益,如若有另一群體的利益受到損害,勢必會導致利益主體間的各類紛爭。此外,國家經濟調節權也不能被濫用,這勢必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眾所周知,利益紛爭是導致經濟法糾紛的根源。經濟法糾紛一旦出現,一定要及時處理并妥善解決,否則將直接影響經濟法的遵守和實施,也會使“市場”這只無形的手無法實現資源配置,不利于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優化經濟法糾紛解決機制相當必然。一般來說,解決糾紛的方法有四種:協商、仲裁、行政和司法,而司法方法糾紛在前三種方法無法解決的情況下采取的比較公正而有效的方法。但也必須明確,經濟法糾紛的主體如果是國家經濟調節的機關或是組織,就不適用仲裁方法來解決經濟法糾紛,這是由于仲裁機構本來就是社會組織,它無權對行使國家經濟調節權的機關或組織行使仲裁權,因此這類經濟法糾紛解決不適用仲裁。
三、經濟法糾紛司法解決機制
以干預、管理和調控來實現對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調節是經濟法的本質屬性,它的調整對象是經濟主體間的各類經濟法糾紛。這些糾紛包括合法經濟組織進行經濟活動中發生的經濟法糾紛、國家在整頓經濟秩序中產生的經濟法糾紛和國家宏觀調控中引發的各類經濟法糾紛。要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經濟糾紛解決機制,首先要對調節的對象進行深入分析,同時還要分析當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大環境,兼顧優化經濟法糾紛司法解決機制來尋求能夠有效解決經濟糾紛的有效途徑。
(一)民事訴訟解決經濟法糾紛。提及民事訴訟,實質就是平等主體間的利益糾紛的解決途徑,包括普通民事訴訟和特別民事訴訟。但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經濟法糾紛主體的地位、能力等方面是不平等的,為了公正起見,就需要對現有的普通民事訴訟解決經濟法糾紛的制度進行優化革新。一般來說,可采用舉證責任倒置的手段,當然也可以對處于弱勢一方的當事人提供無償的法律援助。與此同時,還需要簡化訴訟程序來糾正當事人雙方在地位、能力上的不平等。歐美一些國家甚至還從當事人的經濟負擔的角度上采用降低訴訟成本、推行集團訴訟制度、建立小額訴訟制度、實行電子送達、改進公示制度等措施來保證司法解決的公正和效率。
(二)行政訴訟解決經濟法糾紛。行政訴訟是一種高效的糾紛解決方法,這種方法主要適用于當事人是國家行政機關或是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權力的組織和個人。它針對的是具體行政行為,其中包括普通行政訴訟和特別行政訴訟。國家調節經濟的權力是由國家或是法律法規賦予特定的行政機關來行使經濟調節權,因此國家經濟調節的主體間、被調節主體間以及調節主體和被調節主體間的糾紛需要行政訴訟來解決,當然也有一些受影響的第一方與國家經濟調節主體間也會有經濟法糾紛,這類糾紛也可適用行政訴訟來解決。
總的來說,普通行政訴訟制度可以擴大案件受理面,有助于建立科學有效的集團行政訴訟制度,在行政訴訟的種類、證據收集與舉證責任、撤訴與調節等諸多方面要做大量的優化工作,這樣才能有效地適應經濟法糾紛司法解決的需要。
作者:程明月 單位:江蘇財會職業學院
參考文獻:
[1]孫育瑋.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ADR)的借鑒與融合———以紐約和上海為例的相關法文化法社會學思考[J].學習與探索,2009.1.
一、什么是經濟司法
所謂司法,就是指司法機構和一些相應的組織在辦理訴訟案件中的執法活動。司法按其內容不同可分作刑事司法、民事司法、經濟司法、行政司法。經濟司法是我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機關運用強制力保證經濟法規實現的執法活動。在我國主要表現為人民檢察院經濟檢察機構和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以及有關專門法院,對經濟案件進行檢察和審理的執法活動。同這種執法活動緊密相聯系的律師工作,公證機關的公證業務,人民調解組織調解,仲裁機關的仲裁也都是經濟司法的組成部分。
二、經濟司法的任務
經濟司法的任務概括起來是:通過受理經濟案件、調整生產和流通領域內的經濟關系,保護國家利益和集體、個人的合法權益,處理各種經濟糾紛、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打擊破壞社會主義建設的各種經濟犯罪、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國民經濟計劃的完成,處理涉外經濟案件維護國家和經濟利益,保護外商的合法權益,發展對外經濟聯系,從而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在經濟司法的多項任務中,以下二個方面的任務最為重要。第一,通過對經濟糾紛案件的審判,維護社會經濟生活的正常秩序。我國長期以來,由于審判經濟糾紛的經濟審判庭機構不健全,任務不明確,許多經濟糾紛往往形成扯皮,曠日持久得不到解決。有些爭訟,往往在黨政部門之間推來推去,久拖不決,給一些單位和個人造成了很大困難,嚴重的甚至影響了企業的資金周轉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一九七九年以后,各級法院相繼建立了專門審即經濟案件的經濟審判庭,從組織上保證了經濟糾紛的及時處理。幾年來的審判實踐證明,經濟審判對于解決經濟糾紛、維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十分重要,是維護經濟秩序不可缺少的保障。隨著經濟建設事業的發展,經濟審判的任務將會越來越重。經濟審判庭通過積極開展經濟審判工作直接參與國家的經濟管理活動,調整和維護有利于經濟改革、有利于現代化建設的生產關系和其他經濟關系,這是當前經濟司法的最主要的任務。第二,通過嚴厲打擊經濟犯罪活動,保護社會主義公有財產,鞏固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經濟犯界分子是社會主義經濟肌體的蛀蟲,嚴重的經濟犯罪活動,不僅給黨和國家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而且也直接侵犯社會主主經濟基礎,給國家和人民造成大量財產損失。因此,經濟司法的又一重要任務就是嚴厲打擊經濟犯罪活動,嚴懲嚴重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犯罪分子。經濟犯罪,從廣義上來講,包括一切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犯罪、侵犯社會主義公有財產、公民個人合法財產的犯罪。經濟犯罪中危害最大的是那些嚴重的走私套匯、投機倒把、貪污受賄等犯罪活動。三、經濟司法的原到經濟司法的基本原則,就是司法機關在適用各種經濟法規時,在處理各種經濟案件的各個階段上起著主導作用的準則。它對經濟司法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體現著經濟司法的精神實質。經濟司法的原則分為與其他司法制度共有的共有原則和自己本身特有的特有原則,最主要的有以下幾項:1、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的原則。這條原則的含義是,經濟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便其職權,不受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千涉。這是一條憲法明文規定了的原則,旨在保證法律準確無誤地實施,排除一切設置在司法過程中的障礙。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的原則其實質就是一切服從法律,一切依法辦事。它的重要意義表現在:保證了國家法律的統一買施和嚴肅性,保證了司法機關堅持真理、堅持原則、乘公執法、大公無私、敢于向一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保證了司法機關實事求是地認定事實、正明地適用法律,從而對訟案作出正確的處理。但是獨立原燦不意味著可以不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更不意味著可以削弱或者擺脫黨的領導。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經濟司法中無論是懲處具有敵我矛盾性質的經濟犯罪分子,還是審理屬于人民內部問題的經濟糾紛都必須堅持這一原則。前者這一原則主要體現在,對一切人不管他有什么特殊的政治身份,特殊的歷史功績,只要觸犯了刑律,就必須嚴加追究,不允許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權。后者這一原則表現為,經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誰守法誰就受到保護,誰違法誰就要受到制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的重要意義在于,它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嚴肅性和權成,它是反對個人特權的強大思想武器,它是保證正確、及時地處理經濟案件的重要條件。3、實事求是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則,在經濟司法工作中它的重要性表現的更為突出。以事實為根據,就是處理各種經濟糾紛案件,各種經濟犯罪案件只能以客觀事實作根據,不能以主觀的想象、推洲或想當然為依據,必須依靠群眾調查研究,不能佑聽倪信。經濟案件一般都比較復雜、牽扯面廣,查清事實不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情,但是如果事實不清,案件就沒有辦法處理,免強處理了其客觀效果也一定是不好的。因此必須堅持調查研究,群眾路線,一切從事實出發。以法律為準繩,就是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以國家的法律為標準,對案件作出正確處理。國家制定頒布的各項經濟法規是以對客觀經濟規律的認識為基礎,反映了經濟發展的根本要求,因此經濟司法必須以國家的經濟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事,不漏不偏、不枉不縱。堅持依法辦事就是要求經濟司法工作者,有高度的法制觀念,有不畏權勢的革命精神,敢于堅持真理、堅持斗爭,這條原則是全面完成經濟司法任務的重要保障。四、經濟司法與其他司法制度的區別經濟司法與民事司法、行政司法、刑事司法都是一定的組織或機構執行法律的活動,它們有相同的一面,但由于它們有各自的任務,因而又是不相同的,它們的區別如下,1、經濟司法和民事司法的區別。經濟司法的主要任務是審理各種經濟組織之間和直接或間接由計劃而產生的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的廠礦企業、生產單位之聞的產、供、運、銷合同糾紛以及羞建、財稅、專利、保險、商標等經濟爭議,正確運用法律確定其在經濟活動中的職責及應享受的權利的應盡的義務,用并一定的強制手段來保護當事人應享有的合法權利和保證履行應盡的義務,達到調整國家、集休、個人三者的經濟關系。從調整的經濟關系的性質來看,經濟法所調整的是生產領域中的商品關系,這種商品關系的基礎是生產資料公有制。民事司法主要是審理公民公民之間、公民與集體之間、因財產權益、家庭婚姻方面的問題而產生的糾紛案件,民法所調整的是一定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非財產關系。這種財產關系是屬于消費領域的商品關系,是指公民以勞動所得用商品交換形式獲得自已所需要的消費品,這種商品關系的基礎是生活資料的個人所有。2、經濟司法和刑事司法的區別。經濟司法所處理的是屬于人民內部矛盾性質的間題。解決人民內部的矛盾,只能用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的方法。因而,在經濟司法工作中要貫徹調解為主的原則,貫徹說服教育的方針。雖然在經濟司法中也有強制執行,這樣強制性比較明顯的處理案件的方法,但這也是在特殊情況下的一種補救措施,而且就是在強制執行之前和過程中,執行人員也都要反復向當事人講解法律,說服教育。刑事司法的任務是打擊敵人懲罰犯罪,在刑事司法工作中,堅持的是斗爭的原則,運用的手段主要是嚴厲的刑罰,因此強制性和非強制性的手段是經濟司法和刑事司法的重要區別。3、經濟司法和行政司法的區別。行政司法是規定國家行政機關的組織、職責、權限、活動原則、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行政司法就是一定的司法機關適用行政法律,調整各種國家行政機關之間、以及國家行政機關同其他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的活動。行政司法以上級領導下級、下級服從上級這樣的行政關系為基礎,而經濟司法中的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兩種司法所調整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是不同的,因而在解決問題的方法上,依據的原則上都是有區別的。一、什么是經濟司法所謂司法,就是指司法機構和一些相應的組織在辦理訴訟案件中的執法活動。司法按其內容不同可分作刑事司法、民事司法、經濟司法、行政司法。經濟司法是我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機關運用強制力保證經濟法規實現的執法活動。在我國主要表現為人民檢察院經濟檢察機構和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以及有關專門法院,對經濟案件進行檢察和審理的執法活動。同這種執法活動緊密相聯系的律師工作,公證機關的公證業務,人民調解組織調解,仲裁機關的仲裁也都是經濟司法的組成部分。二、經濟司法的任務經濟司法的任務概括起來是:通過受理經濟案件、調整生產和流通領域內的經濟關系,保護國家利益和集體、個人的合法權益,處理各種經濟糾紛、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打擊破壞社會主義建設的各種經濟犯罪、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國民經濟計劃的完成,處理涉外經濟案件維護國家和經濟利益,保護外商的合法權益,發展對外經濟聯系,從而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在經濟司法的多項任務中,以下二個方面的任務最為重要。第一,通過對經濟糾紛案件的審判,維護社會經濟生活的正常秩序。我國長期以來,由于審判經濟糾紛的經濟審判庭機構不健全,任務不明確,許多經濟糾紛往往形成扯皮,曠日持久得不到解決。有些爭訟,往往在黨政部門之間推來推去,久拖不決,給一些單位和個人造成了很大困難,嚴重的甚至影響了企業的資金周轉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一九七九年以后,各級法院相繼建立了專門審即經濟案件的經濟審判庭,從組織上保證了經濟糾紛的及時處理。幾年來的審判實踐證明,經濟審判對于解決經濟糾紛、維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十分重要,是維護經濟秩序不可缺少的保障。隨著經濟建設事業的發展,經濟審判的任務將會越來越重。經濟審判庭通過積極開展經濟審判工作直接參與國家的經濟管理活動,調整和維護有利于經濟改革、有利于現代化建設的生產關系和其他經濟關系,這是當前經濟司法的最主要的任務。第二,通過嚴厲打擊經濟犯罪活動,保護社會主義公有財產,鞏固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經濟犯界分子是社會主義經濟肌體的蛀蟲,嚴重的經濟犯罪活動,不僅給黨和國家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而且也直接侵犯社會主主經濟基礎,給國家和人民造成大量財產損失。因此,經濟司法的又一重要任務就是嚴厲打擊經濟犯罪活動,嚴懲嚴重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犯罪分子。經濟犯罪,從廣義上來講,包括一切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犯罪、侵犯社會主義公有財產、公民個人合法財產的犯罪。經濟犯罪中危害最大的是那些嚴重的走私套匯、投機倒把、貪污受賄等犯罪活動。
三、經濟司法的原到
經濟司法的基本原則,就是司法機關在適用各種經濟法規時,在處理各種經濟案件的各個階段上起著主導作用的準則。它對經濟司法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體現著經濟司法的精神實質。經濟司法的原則分為與其他司法制度共有的共有原則和自己本身特有的特有原則,最主要的有以下幾項:1、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的原則。這條原則的含義是,經濟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便其職權,不受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千涉。這是一條憲法明文規定了的原則,旨在保證法律準確無誤地實施,排除一切設置在司法過程中的障礙。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的原則其實質就是一切服從法律,一切依法辦事。它的重要意義表現在:保證了國家法律的統一買施和嚴肅性,保證了司法機關堅持真理、堅持原則、乘公執法、大公無私、敢于向一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保證了司法機關實事求是地認定事實、正明地適用法律,從而對訟案作出正確的處理。但是獨立原燦不意味著可以不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更不意味著可以削弱或者擺脫黨的領導。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經濟司法中無論是懲處具有敵我矛盾性質的經濟犯罪分子,還是審理屬于人民內部問題的經濟糾紛都必須堅持這一原則。前者這一原則主要體現在,對一切人不管他有什么特殊的政治身份,特殊的歷史功績,只要觸犯了刑律,就必須嚴加追究,不允許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權。后者這一原則表現為,經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誰守法誰就受到保護,誰違法誰就要受到制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的重要意義在于,它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嚴肅性和權成,它是反對個人特權的強大思想武器,它是保證正確、及時地處理經濟案件的重要條件。3、實事求是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則,在經濟司法工作中它的重要性表現的更為突出。以事實為根據,就是處理各種經濟糾紛案件,各種經濟犯罪案件只能以客觀事實作根據,不能以主觀的想象、推洲或想當然為依據,必須依靠群眾調查研究,不能佑聽倪信。經濟案件一般都比較復雜、牽扯面廣,查清事實不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情,但是如果事實不清,案件就沒有辦法處理,免強處理了其客觀效果也一定是不好的。因此必須堅持調查研究,群眾路線,一切從事實出發。以法律為準繩,就是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以國家的法律為標準,對案件作出正確處理。國家制定頒布的各項經濟法規是以對客觀經濟規律的認識為基礎,反映了經濟發展的根本要求,因此經濟司法必須以國家的經濟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事,不漏不偏、不枉不縱。堅持依法辦事就是要求經濟司法工作者,有高度的法制觀念,有不畏權勢的革命精神,敢于堅持真理、堅持斗爭,這條原則是全面完成經濟司法任務的重要保障。
一、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的分類
(一)綜合經濟法訴訟
我國的綜合經濟法訴訟學說從上世紀80年起始,這一過程中的主流依然是“大經濟法”,其訴訟模式是依據不同的情況來分別處理,這一處理措施對當時的經濟糾紛案件起到了積極作用,然依然有所不足,即綜合經濟法本身沒有針對訴訟內容加以區別,導致部分糾紛無法解決,難以滿足社會需要。
(二)獨立的經濟法訴訟
我國經濟在改革開放后,得到了快速發展,經濟市場中的經濟糾紛案件也越發多元化,部分經濟案件被獨立,這使得當時的經濟訴訟程序出現了獨立經濟法訴訟說。這一措施能夠依據不同的糾紛類型,對案件進行科學合理的處理。獨立的經濟法訴訟相對于綜合經濟法訴訟來說,對特殊性方面有了更全面的考慮,產生效果良好。但當前,我國既有的經濟法體系導致訴訟制度、相關法律無法徹底分離,還難以完全實現獨立的經濟法訴訟。
(三)經濟公益訴訟
在經濟持續增長的過程中,關于公益的經濟糾紛案件也不斷增多,其中呈現出的經濟公益的訴訟范圍、內涵成為了學者研究重點:即依據起訴人的訴訟,對侵犯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為,進行相應的制裁、審批。經濟公益訴訟也同樣對經濟糾紛特殊性進行了完善,但經濟公益訴訟完善性不高,多數屬于個人利益的糾紛范圍,局限性較大,對其完善就必須要更多的經濟法理論支持。
二、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加以完善的必要性
(一)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的理論依據
要實現我國依法治國的目標,國家法律就必須要不斷的補充和完善,特別是對于經濟法來說,其中利益錯綜復雜,成為了案件糾紛重點。只有對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加以完善,才能夠為其提供更好的理論依據:首先,制定出合理的訴訟程序,執行科學的裁決,其判決結果才能被接受和認可,從而實現對經濟領域秩序的維護;其次,現階段的經濟糾紛案件涉及到了國家、集體、個人多個層面,這必須要對其進行足夠的重視。
(二)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完善的迫切性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開始之初,人們對經濟領域的概念不夠清楚,導致制定的經濟領域法律不夠完善,市場上所引發的經濟糾紛案件也未得到合理對待、處理。但伴隨著市場發展,出現的經濟糾紛案件在種類、數量上有了不同程度增長,還有部分案件是因為經濟法本身、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本身的不完善性所導致,這促使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的完善的緊迫性在不斷提高。就目前來說,我國實行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不僅需要包含對市場經濟秩序的維護內容,還要涉及收入分配、宏觀調控等內容,這使得我國經濟法內容更為復雜,必須要依靠更為完善的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進行處理,才能夠為我國經濟法發展提供助力。
三、完善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的相關策略
(一)持續完善我國經濟領域的相關法律
目前,我國現行的經濟領域法律在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上,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隨著市場經濟本身的發展,所需要解決的問題在不斷復雜化,這就需要對經濟領域的法律進行持續完善。同理,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本身和經濟領域法律之間是互相依存的:首先,在經濟領域相關法律持續完善的情況下,能夠對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進行更好的規范,樹立起更為完善的立法觀念,并且促進專門審判機構得以產生和持續發展,讓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得到更為長久的發展;其次,隨著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的快速發展,其完善作用能夠有效的彌補經濟領域相關法律所呈現出的不足,更好的保障我國公民合法權益。因此,為了完善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的,必須要對經濟領域的相關法律加以完善,兩者的緊密結合發展,才能夠保證我國法律體系的發展與完善。
(二)逐步構建完善的經濟訴訟模式框架
現階段,我國相當一部分經濟糾紛都需要通過法律途徑加以解決,這就更需要持續的針對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加以完善,其中對經濟訴訟模式框架的完善尤為重要,對模式框架的完善能夠有效促進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完善。目前來說,主要存在的三種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在我國一定時期、領域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它們是經濟訴訟模式構建完善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對于經濟訴訟模式框架的完善,還需要更多類似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的出現。這主要是由于我國所實施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這一制度雖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通過市場經濟來對資源加以優化配置,但我國還以此為基礎,實施了收入分配政策、宏觀調監控政策,通過這些政策的結合能夠有效促進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發展,而也正是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存在,使得市場經濟中所出現的經濟糾紛更為復雜,只有構建完善的經濟訴訟模式框架,才能夠真正的確保各種不同的經濟糾紛類型得到全覆蓋,保證越發多元化的經濟糾紛得到科學合理的處理,讓廣大經營者和大眾能夠真正的接受、認可經濟裁決結果。
(三)學習發達國家成熟經驗加以完善
從市場經濟發展史上看,發達國家的市場經濟比我國更完善、更成熟,其在市場經濟領域上的法律也更完善和成熟,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亦然。為了能夠促使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得以完善,可以對國外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加以借鑒,這需要做好以下幾點:
首先,目前世界上多數經濟發達國家,其本身由于多方面因素,所施行的法律制度、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存在一定的差異,那么在對于這方面經驗進行借鑒、學習的過程中,不單要學習到經濟法責任體系的本質,還要了解其中的內涵,進而真正的讓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能夠學習到發達國家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的成熟經驗,確保適合我國的市場經濟情況;其次,國外發達國家進行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完善過程中,做出了多方面的完善與努力,在借鑒和學習的過程中,務必要保證能夠把握學習的重點,從而在短時間內對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加以完善;最后,我國屬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與其他發達國家經濟制度差異較大,在成熟經驗學習過程中,不能盲目照搬、學習他國訴訟程序模式,應當要充分考慮當前國情,將成熟經驗充分與我國國情結合,制定出適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發展的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
1.由于基層組織的原因。一是基層組織執行黨和國家的土地承包政策不嚴格,從而引起糾紛。如有的隨意縮短土地承包期;有的強行收回農民的承包地高價發包等現象。二是有的基層組織發包不公平,農民群眾有意見而引起了糾紛。如有的基層干部以地謀私,在家庭承包過程中自己承包好地,在招標發包過程中發包“關系地”和“人情地”。
2.由于承包方的原因。一是由于承包方不及時履行或拒絕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而引起糾紛。二是由于承包期內發生合同未曾約定或預料不到的特殊情況,如自然災害等情況。群眾要求變更合同引起的糾紛。三是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擅自改變承包地用途引起的糾紛。
3.由于承包合同的不規范。一是有的土地承包采用的口頭合同形式,權利義務約在口頭上,發生爭議后口頭無憑,各執一件,產生糾紛。二是承包合同內容簡單,主要條款不全,權利義務不具體、不明確,一旦發生爭議,無法解決而產生的糾紛。三是有的因合同違反法律規定而造成糾紛。四是合同違背公平原因而引起的糾紛。
二、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對策
1.協商。即當事人之間發生土地承包糾紛后,在自愿和相互諒解的基礎上,依照法律規定,直接進行磋商,達成協議,自行解決爭議。
2.調解。即當事人之間發生土地承包糾紛后,可以申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解決,當事人在相互諒解讓步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解決糾紛。采取調解解決糾紛,必須是在當事人人基礎上進行,而且這種自源始終貫穿于調解的全過程中,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對調解提出異議,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不能達成協議,調解即為失敗。雖然達成了解決協議,但是當事人任何一方在履行調解協議過程中反悔的,也可以隨時終止履行,這種情形下調解也為失敗。
通過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解決糾紛是目前比較切實可行的途徑。村民自治的村民委員會熟悉本村土地承包情況,又具有權威性,尤其主持調解,方便群眾,有利于糾紛的合理、快速調解。鄉(鎮)人民政府作為基層的政權的組織,承擔了本行政區域的農村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工作,由其主持調解,尤其是解決農戶與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糾紛、不屬同一村的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以及本地當事人與非本地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時,更具有其他組織不具有的權威優勢。
關鍵詞: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依法清收
Abstract:Atpresent,our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arepuzzledb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andloweringnon-performingassetsproportion.Legall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isthemainwaytoachievethegoalofloweringnon-performingassetsproportion.InthepresentcreditandlegalsystemenvironmentofChina,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shouldmaketheiradvantageofverticaladministration,improvecentralizedmanagementofeconomicdisputecasesbyintegratingmanpowerresources,exploretheinnovativeapproachesofspecializedclearingandrecovering,intensivemanagementandmarket-orientationmanagementandfindasolutiontothelowbenefitoflegall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
Keywords:stat-ownedcommercialbank;non-performingassets;legallyclearing&recovering
不良資產清收管理是商業銀行風險控制的重點、難點。近年來,隨著各行新增不良資產涉法清收問題增多和存量不良資產清收空間逐漸縮小、難度增大,依法清收工作越來越重要。但是,在依法清收工作中,由于各行特別是基層行普遍面臨著缺乏法律專業人才資源,在當地法院訴訟案件中地方干預多,在上級法院訴訟案件中各自協調、處理分散、效率遲緩,各行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勝訴未執結金額高、訴訟費墊支金額高、案件損失金額高而收回率低的“三高一低”狀況,全轄依法清收的專業層次和整體效益亟待提高。對此,在管轄行層面上積極探索資產風險管理、不良資產經營、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相結合的清收路徑,著力構建大經營專業化績效拓展機制,充分發揮現有法律事務人員的專長作用,深層推進不良資產的專業化追償,實施集中強化依法清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內涵
集中強化依法清收,是指在落實各行現行相關專業管理制度、要求不變的基礎上,按照系統原理,以管轄行為主、當事行為輔,整合轄內法律人才資源,在特定層面、環節集中處理相應審級法院以銀行為原告經濟糾紛案件的不良資產依法清收模式和專業工作。
二、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組織機構
整合或依托管轄行法規、風險、資產經營部門組成經營性、服務性、專業性相結合的依法清收機構,集中本級轄內具有法律事務、風險管理、資產經營管理專長的人員,專業從事依法清收保全工作,提升資產風險防范和經濟糾紛案件處理層次。案件量大且內部法律人才缺乏時可從本行律師庫或所需專長人員中臨時彌補。
三、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層次范圍
根據銀行相關管理制度,按照各行經濟糾紛案件轉授權限和人民法院系統民事案件管轄權限對稱、結合的原則,相應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可集中以下四類屬本級行管轄權限的經濟糾紛案件。
1.超過當事行轉授權限的經濟糾紛案件。
2.超過當事行所在地法院管轄,在上級法院審執的經濟糾紛案件。
3.當事行因原審判決不公需上訴、申訴至上級法院的經濟糾紛案件。
4.當事行在本地法院執行不力,需提級執行或異地執行的經濟糾紛案件。
符合上述范圍的經濟糾紛案件,在做好案件及訴訟費墊支清理的基礎上,按擬訴、已訴兩類分別集中、處理。
首先,當事行擬訴的案件。按規定經調查、審查、審批、移交后集中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全程處理。
其次,當事行已訴的案件。移交上級法院的遺留案件或須提級執行、異地執行的案件,應提供相關擔保手續、保證期間執行期限的證明材料、審執階段的法律文書、借款人及擔保人現期財產狀況、未審結未執結的情況說明等相關材料。其中:①屬內部員工案件,實行自愿移交,經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審查同意后接收。②屬外聘律師案件,當事行移交需上報雙方解除原《委托協議》的書面文件,或上報雙方同意變更委托條款的補充協議或修改協議,并報審實施。
四、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程序
為全面、科學、規范、高效推進依法清收工作,對管轄行集中的經濟糾紛案件,應實行以效益為目標的專業化、全程化、規范化、精細化和責任制管理,按以下程序運作:1.擬訴調查階段。由當事行根據管戶信貸檔案等負責調查、收集完成,向管轄行法規或風險部門報送《擬訴調查報告》并附全部證據材料。主要內容包括:訴訟時效、保證期間時效的證明材料(最后一次必須提供),擔保手續的有效性、合法性,借款人、保證人的經營、財務、可供執行財產情況,預計可清收資產處置變現金額等。上報期以預警信號和訴訟時效、保證時效為限:債務人、保證人有逃廢債現象的隨時上報或先保全后上報;一般案件至少于訴訟時效、保證期到期一個月前上報;重大疑難案件至少于訴訟期、保證時效到期兩個月前上報。
2.訴前審查階段。由相應管轄行法規或風險部門完成,同級行依法清收機構前置介入,根據報送擬訴案件材料,從事實證據、法律法規、管理權限、預測效益等方面進行分析、審查,主要包括訴訟時效、擔保時效,訴訟主體審查,證據是否充分,案件處理權限,訴訟成本及預測效益等,并按三種情況分類限期處理。
首先,對證據充分且具有可訴性的本級行權限內案件,自簽收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批,重大疑難案件20個工作目內完成審查審批。其次,對證據不全的上報案件,及時退回當事行限期補充材料,補報確認后同上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批。再次,對預測匡算收不抵支的無效益案件,暫采取非訴方式下達《法律事務提示函》、《法律事務督辦函》提出指導意見,由當事行負責監測保全。
3.訴訟追償階段。由相應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專業化追償,全程精細化管理、市場化處置,當事行和相關部門搞好配合。
立案環節。依法清收機構自簽收經審查審批后案件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立案前應逐案研究制定訴訟方案,主要內容包括事實認定證據分析、法律適用、訴辯要點、法官選擇、注意事項、結果預測等。立案時要積極聯系法院緩繳訴訟費,以減少墊付資金的額度和期限。
審理環節。立案后依法清收機構應做好庭前準備工作,適時掌握案情動態,并按時提交證據,如有必要,當事行應派管戶經理、風險經理或其他了解案情人員協助出庭。庭后要及時保持與經辦法官的聯系溝通,跟蹤了解審理動向,在全力維護本行合法權益前提下促進法院快審早判。如有結論性意見(如一、二審判決書,調解書等)應及時聯系,反饋當事行和本級行法規部門。
執行環節。是實現債權追償、提高訴訟效益的關鍵。法院裁判的法律文書簽收后,依法清收機構應適時申請執行,著力探索內外結合、上下聯動、左右互補的專業化、全方位、立體型執行模式,加大對被執行人的執行力度:即對外聯系法院實行專題部署、限期執行、提級執行、異地執行、定員集中執行,聯系相關中介機構公開招標、風險委托執行等;對內啟動責任追究、獎懲激勵機制,促進當事行及相關部門、人員通力配合,進一步查找、收集借款人、保證人的財產線索。并視案情采取變更和追加被執行主體,主張優先受償、提出參與分配、行使代位權等多種追償措施,最大限度地清收保全本行不良資產。
處置環節。對集中依法清收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及時協調執行法院盡快評估、拍賣、清場;對執行法院暫未拍賣出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建議執行法院擴大范圍、渠道與有權行招商引資或聯合評估拍賣;經上述程序仍未拍賣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督促執行法院及時裁定為本行抵債資產,由有權行認可的中介機構評估后集中批量公開拍賣。
結案環節。案件終結后,依法清收機構應及時將所辦案件全宗材料進行移交,由法規或風險控制部門、當事行按相關規定進行系統錄入、檔案管理等。
五、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配套措施
為降低訴訟成本費用,提高案件處理效率,解決以往各基層行在上級法院處理、協調案件及到管轄行進行案件報批、外聘報批、墊支報批等往返奔波、延時耗力的分散狀況,統一采取對外以管轄行為訴訟主體辦理案件,對內實行歸并所屬行“集中收支墊付,分別建立臺賬,逐案軋計損益,核撥清收資金”核算案件的綜合提升經營管理模式。
1.集中收支墊付。依法清收機構集中辦理各當事行案件發生的受理費、保全費、評估費、執行費等規費,暫由本級行財會部門在“墊付訴訟費”科目統一墊支,以法收回的貨幣資金先劃入本級行“其他應付款”科目。
2.分別建立臺賬。管轄行財會部門統一在上述科目中對各發案行分別建立經濟糾紛案件訴訟臺賬,明確專人管理,做好收支記賬。
論文摘要:要想積極妥善地解決國際經濟糾紛,必須了解國際經濟訴訟文書的獨有特征及制作的基本要求,文章對此進行了探討。
國際經濟訴訟,也稱涉外經濟訴訟,是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由人民法院以庭審的方式審理,裁判國際經濟活動糾紛的一種活動。國際經濟訴訟文書是在人民法院主理、審理國際經濟糾紛案件中為實現訴訟行為而由人民法院及其他訴訟主體制作和使用的司法文書。隨著國際經濟不斷蓬勃發展,國家與國家之間、不同國家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的經濟交往也越來越頻繁,涉及的領域也越來越廣泛,因為國際經濟活動而產生的經濟糾紛也在所難免,要想積極、妥善地解決國際經濟糾紛,必須了解國際經濟訴訟文書的獨有特征及制作的基本要求,本文就以上兩大問題論述如下:
一、國際經濟訴訟文書的獨有特征
1.涉外性。所謂涉外性是指國際經濟訴訟文書所要解決的訴訟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所謂涉外因素是指案件的當事人至少有一方是外國人、外國法人或者外國的組織,或者案件中法律關系的客體在國外;或者引起案件中法律關系產生、變更、終止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國外。由于這樣的涉外性,法院在審理此類訴訟案件時所遵循的法律,案件本身所適用的法律都與純粹的國內案件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有專門適用于涉外訴訟案件的特別訴訟程序,而且,各國法律都有規定,涉外案件可以按照一定的法律規則來適用外國法,這樣的一種變化,要求訴訟文書也要有其新的特點。
2.送達方式的復雜性。由于國際經濟訴訟中的當事人、標的物或者法律事實是在國外,而一個國家的主權又不允許另一個國家的司法機關在本國主權范圍采取司法行為,這樣,在有關訴訟文書的送達方便就需要兩國之間的司法協助。須在兩國訂有雙邊司法協助協定或基于平等互惠的情況下,才能按照法律或協定所規定的方式和遵循進行送達,這種送達的程序要比國內訴訟文書的送達復雜得多。
3.文字的特殊性。國際經濟訴訟文書的文字使用,既要維護國家的主權,又要方便當事人的訴訟。在涉及不同文字國家的兩個當事人進行訴訟時,就可能涉及兩國文字的使用。一般而言,在訴訟文書中,法院以本國文字寫的文書為正文,其他文字的翻譯文書須與正文原意一致。在中國,國際經濟訴訟文書中以中文文書為正文。一切文書以中文本為準。
二、國際訴訟文書的制作要求
所謂制作的基本要求是指在寫作國際經濟訴訟文書時所需滿足的基本要素和條件,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1.遵循格式。國際經濟訴訟文書是一種規范化、程式化的文書,有較為固定的格式。在制作時須嚴格遵循其格式要求。國際經濟訴訟文書的格式化具體表現為:(1)各類國際經濟訴訟文書的結構從總體上言,可分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每一部分都有其具體、固定的內容。(2)有些國際經濟訴訟文書,尤其是由法院制作的文書,如法院判決書、通知書等中的一些文字是程式化的語言,有些內容及有關事項的交代說明,都是較為固定的文字。(3)國際經濟訴訟文書中有許多要求具體寫明的事項,而且,這些事項一般都是依法律規定寫明。因而,這些事項必須完備齊全。如在起訴狀中有關當事人身份事項,如是自然人就要求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務、住址等事項;如是法人則要求除寫明法人的全稱、地址、企業性質、經營范圍和方式、工商核準注冊號、開戶銀行等事項外,還必須寫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主旨明確,選材精當。制作國際經濟訴訟文書必須有明確的文書目的和文書的中心意見。所謂目的就是指制作訴訟文書要在訴訟過程中解決什么問題。事實上,每一份訴訟文書的制作都是有其特定的目的,訴訟文書應當準確明了地體現這個目的。所謂中心意見就是指解決前述問題的事實根據和法律理由。這是訴訟文書的靈魂。必須以主旨貫穿于整個文書,統領全文,因而主旨必須鮮明集中,觀點突出。為了使訴訟文書的主旨鮮明突出,就必須合理、恰當地圍繞主旨選取材料,選材料必須注意以下幾點:(1)材料必須客觀真實。國際經濟文書中的材料主要是指案情事實材料。這些材料必須真實可靠,它在訴訟文書中所反映的事實應當絕對客觀、真實,這是訴訟文書對事實材料的第一要求。(2)材料不僅能夠反映案件的事實,還必須能夠說明當事人爭議的性質,即必須能夠說明案件的性質,如是違約還是侵權等。這樣,就要求在眾多的材料中有所取舍。(3)材料必須具體。事實材料必須具有行為的目的、產生、發展、結束的全過程,最忌籠統抽象。有時還必須寫清楚行為發生過程中的細節、情節,往往有些細節最能反映行為性質。只有具體地寫清事情發展的全過程,甚至其中的每個細節,才能從中看清問題的性質,從而才能分清當事人的責任,準備事實基礎。
3.敘事清楚,說明充分。國際經濟訴訟文書是解決爭議的工具,在訴訟文書中清楚地敘事,充分地說理是解決爭議的前提。(1)敘事清楚。在國際經濟訴訟文書中,凡涉及案情事實必須敘述清楚。這不僅是因為案情事實是制作文書的基礎,而且因為文書是法院著手處理當事人糾紛的前提。敘述案件事實必須注意兩個要求,一是法律上的要求,這就是注意法律規定的行為的構成要件,在敘述案件事實時要圍繞構成要件把事實敘述清楚;二是語言表達上的要求。這就是通過語言文字把案件事實表達清楚。為此需注意以下幾點:一要寫清事實要素。案件的事實要素因案件的不同類別而有所不同。對于國際經濟糾紛而言,其案件事實主要應圍繞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爭執的事實來記敘。具體要素應寫明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糾紛涉及的各方。糾紛產生的起因、過程、結局、后果,各方對所做行為主觀狀態以及說明證據等。二要寫清關鍵情節。所謂關鍵情節主要是指決定或影響案件性質、當事人的法律責任以及影響問題嚴重程度的情節。這幾類事實情節都必須具體祥盡地記敘清楚。三要寫清爭執焦點。敘述案情事實就是為闡述案件爭執的焦點和理由。爭執的焦點和理由是案件事實的組成部分。抓準雙方爭執的焦點,具體明確地敘述清楚,這是制作國際經濟訴訟文書應當注意的。四要寫清因果關系。在國際經濟訴訟中,因果關系是確定當事人承擔責任的重要條件之一;因此,在國際經濟訴訟文書中敘述案情事實時就必須把“目的行為后果”三者之間關系交代清楚。五要寫清主要證據。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根據,是事實賴以存在的基礎。沒有證據,事實就難以確定。在國際經濟訴訟文書中說敘述的每一個事實,都應當有充分的證據來加以說明,因而,在寫清每個案件的事實后,都必須寫清能夠足以證明事實存在的主要證據,而且要求書寫的證據應是具有決定意義的能夠說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2)說明充分。敘事清楚僅僅是為了認定案件事實與確定案件性質準備了基礎,根據法律的規定,任何案件事實的認定,都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在認定事實后,還需要對當事人行為的性質加以分析確定。通過分析已定事實,依據法律的規定,確定案件的性質。說理充分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一是認定事實有據。認定案件事實需要確鑿、充分的證據。在國際經濟訴訟文書中要具體寫明證據,并且通過分析證據,證明所述事實的確鑿性。二是分析事理切實。無論是認定事實的理由或是適用法律的理由,都必須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恰如其分地說明事實理由,切實做到言之有據,言之有理。三是適用法律準確。法律是闡明理由和做出處理決定或提出處理意見的準繩。因此,在闡明理由時必須注意準確地適用法律、援用法律條款時,應力求明確具體。法律條款分款分項,在援用時應有針對性地引用某條某款某項,并且盡可能地將法律條文的原文引出或寫出原條的第幾條、第幾款、第幾項,以達到表達意思完整,闡述有力。四是論證前后一致。國際經濟訴訟文書有較嚴密的邏輯性,必須做到首尾一致,前后貫通。對事實的認定和法律選用的論證說明不能前后矛盾。案件事實、法律適用需要經過論證正確,然后,再依據確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來確定處理的結果。
一、加大法制宣傳教育力度,為構建和諧社會奠定群眾基礎
樹立全民法治理念。普法教育的對象是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全體公民,重點對象是領導干部、行政執法人員、農民和青少年學生,而農村農民又是普法教育的“難點”和“大頭”。因此,廣泛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充分發揮各種傳媒的宣傳教育作用,重點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各種渠道和途徑,采用“送法下鄉”、法律咨詢、法律知識競賽、巡回講座等靈活多樣的方式,向廣大人民群眾宣傳法治思想、普及法律知識,在全社會要大力營造學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法不斷提高依法辦事的能力,不斷改善全社會的法治氛圍,引導群眾、依靠群眾和融洽群眾。培養全民法律文化理念。法律文化既包含著法律思想、制度、設施,人們行為模式,心理習慣等內容,也包含在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設施以及人們的行為模式之中,并在精神上支配他們的一些觀念、原則和價值體系,是人們追求生活秩序化和社會正義的本質表達,人們有什么樣的法制觀念,習慣上表現出何種行為方式,都有賴于法律文化的培養和支撐,開展廣泛深入的法制宣傳教育,公眾可以從思想上把握對法律知識的理解、法律精神的認知,進一步理解法治社會的建立與自身利益之間密不可分的內在聯系,逐步接受法制思維方式和文化的感染,養成崇尚法治的行為習慣,進而為構建和諧社會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扎實推進依法治理。普法是基礎,治理是重點,和諧是目標。今年是“五五”普法的第一年,開好頭、起好步,推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的深入開展。特別要注重堅持普法與法治實踐相結合,開展多層次多領域的依法治理。目前,全市開展了依法治市、依法治縣、依法治鄉(鎮)的地方依法治理工程,開展了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區、法治校園和依法治企等全方位的基層依法治理工程。既增強了各級黨委、政府帶領廣大人民依法管理、科學管理、民主管理社會各項事務的能力和水平,又增強了各級黨委、政府依法執政的能力和提高了構建和諧社會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加強人民調解,為構建和諧社會構筑平安防線
人民調解有利于解決經濟糾紛、促進經濟發展。構建和諧社會需要強大的經濟基礎作后盾。近年來,人民調解工作緊緊圍繞經濟建設這個中心,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多種手段,協同作戰”的方針,在三峽庫區移民、農民土地承包、礦產資源開發、土地征用補償、企業停產破產和職工下崗待業、城市拆遷改造、為農民工追討工資等方面積極參與矛盾糾紛的調解,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成效,為重慶經濟的持續發展創造了條件。2005年全市共受理調解糾紛將近15萬件,調解成功率達97%,其中絕大部分是經濟糾紛。事實證明,人民調解對化解經濟矛盾、解決經濟糾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人民調解有利于化解社會矛盾、防止違法犯罪。經濟、政治體制改革所遺留和產生的一些問題和矛盾,人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一些紛爭,都急需人民調解工作加以解決。人民調解,在看似“和風細雨”的勸說中化解即將涌來的“狂風暴雨”,使得大量民事糾紛無需對簿公堂,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一道獨特風景線。據統計,全市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去年共防止民間糾紛引起自殺632起,涉及867人;防止民事案件轉化為刑事案件2152起,涉及4718人;防止群體性上訪1278起;防止群眾性械斗1139起,基本上做到了“小糾紛不出社,大糾紛不出村,疑難糾紛不出鄉鎮,矛盾不上交,糾紛無積壓”。人民調解化解了大量的民間糾紛,有力地維護了社會穩定,起到了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的作用。人民調解有利于鞏固和擴大黨的執政基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加強人民調解工作與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客觀要求是一致的,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內容是一致的。人民調解已經成為解決社會矛盾糾紛、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擴大黨的影響力、凝聚力的重要途徑和有效方法。因此,抓好人民調解工作,有利于黨更加廣泛地團結社會各個階層、各種成份的社會主義建設力量,促進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有利于黨引導好、保護好人民群眾建設社會主義祖國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鞏固和擴大黨執政的社會基礎;有利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加快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
三、規范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行為,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法律保障
律師作為法律的宣傳者、維護者、實施者,在構建和諧社會中大有可為。一是律師是推進民主法制建設進程的重要力量。在人大政協的會議上,律師運用法律專長和廣泛接觸人民群眾的優勢,建言獻策,反映民意,積極參政議政;在司法活動中,律師通過依法辯護和,有效地維護廣大公民的合法權益;在中,通過擔任政府法律顧問,參與行政法律事務,推動政府依法行政。二是律師為經濟建設保駕護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律師通過專業服務滿足社會主體的法律需求,積極宣傳法律法規,幫助政府依法行政、科學決策,幫助企業依法經營、依法管理,協調處理好經濟社會生活中的矛盾和糾紛,保障社會生活的有序化、規范化。三是律師為社會政治穩定貢獻力量。目前我國正處于“矛盾多發期”,廣大律師以維護穩定為己任,運用法律專長和職業優勢,積極參與疏導和化解社會矛盾,引導群眾依法維護合法權益,為黨委和政府分憂,為人民群眾解難,盡可能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讓所有群眾都平等地享受到公平正義,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公證機構及人員通過依法行使國家證明權,營造和諧社會誠信友愛的良好氛圍。一是通過公證行使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的基本職能,調整公民之間、公民法人之間的關系,在維護社會穩定方面起到了重要的基礎性作用。公證實踐證明,大量的社會矛盾和可能發生的糾紛可以通過公證得到預防和化解,防止了因民事糾紛可能引發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維護了社會的穩定。二是通過公證行使服務、溝通、證明、監督的市場中介職能,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從公證實踐看,公證處和公證人員通過辦理企業改革,招標投標,公司股權轉讓以及農村承包經營等經濟方面的公證業務,在促進國有企業的改革與發展,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促進非公經濟的發展,保護合法經營和公平競爭,化解金融風險,規范房產地市場,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法律保障作用。三是通過履行公證職責,在政治、社會生活中起到了法律監督的作用。對面向社會開展的一些活動進行法律監督,是公證的一項重要職責。公證的介入,可以有效地維護這些活動的正常秩序和社會公眾利益。從公證實踐看,公證處和公證人員通過辦理面向社會公開招考領導干部的面試、政府采購的招標、彩票的發售開獎等現場監督公證,增強了這些活動的社會透明度和信譽,在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上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基層法律服務發揮保護和服務功能作用,為廣大農村構建和諧社會提供法律保障。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要面向農村,面向群眾,以提供法律咨詢、擔任法律顧問、法律文書、辦理訴訟非訴訟法律事務以及協辦公證等服務手段為主,最大限度地滿足廣大群眾的法律服務需求,能夠對經濟交往和社會生活中的矛盾進行事前預防,把矛盾和沖突消除在萌芽狀態;在發生矛盾糾紛時,通過提供法律服務,可以將矛盾糾紛納入法律渠道,依法規范有序地解決,避免矛盾激化,促進社會穩定和諧。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作為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和諧的一支重要力量,正好契合了這種需求,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中地位將更加突出。因此,基層法律服務要進一步強化服務功能,轉變服務方式,拓展服務范圍,為廣大農村構建和諧社會提供法律保障。
四、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機制,為構建和諧社會搭建公平正義平臺
關鍵詞:林業站;承包;林場;利弊;鄉村集體林場
中圖分類號: X501 文獻標識碼: A DOI編號: 10.14025/ki.jlny.2015.24.091
“林業建設是事產經濟社會可持續性發展的根本性問題”。這一重要論斷,深刻揭示了林業與經濟社會可持續性發展的內在聯系。林業經濟不僅具有生態功能和社會功能,也具有巨大的經濟功能,因此,為了發展林業經濟,村都相繼建立起了林場。林場的運作形式屬于集體式,集體林場數量眾多,經營的面積也在不斷擴大。大力發展林業,可為其他產業的發展提供重要原料和資源,但是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響而導致林場經營不善,經濟效益不高。為轉變當前現狀,林業站決定承包鄉村的林場,實現對林場的集體式管理,使其管理更具專業性與系統性。
1 林業站承包經營鄉村集體林場的概述
近幾年,我國綜合國力得到了全面的提升,旨在縮小城鄉差距,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重視農村經濟發展模式的不斷創新,大力發展鄉村集體林場,是提升農業經濟發展水平的一個重要因素。現如今,為了促進鄉村林場經濟的全面發展,林業站以承包經營鄉村集體林場的形式,對鄉村林場進行綜合性的管理,并提供最為先進的種植技術與多元化的品種。我國就鄉村集體林場的發展做出了相關的規范,建立了集體林權制度,對林地具有占有、收益與處分的權利,可對林地進行綜合的調配,依照法律所規定的方式進行集體林場的管理,充分發揮林業站的重要價值,進而提高林業經濟發展水平。大力發展林業經濟,能夠為制造業、加工業提供所需的木質資源,進而促進國家整體經濟水平的提升[1]。通過林業站的承包與經營,代替了村民進行樹種的培養,且培養樹種的質量更高,提高經濟效益,但也會衍生出林權糾紛、經濟糾紛等問題,可見,林業站承包經營在具備優點的同時,也具備相應的缺點,應正確對待集體林場管理形式,并對林業站的承包與經營工作進行完善與優化。
2 林業站承包經營鄉村集體林場的利與弊
2.1 優勢
通過對林業站承包經營鄉村集體林場的分析,得知其具有很大的優勢,相較于傳統的林場經營模式效益更高。傳統的林場運營,由于村民的專業性不強,技術不先進,運用傳統的種植方法且林地的管理工作不夠全面,導致林場經濟發展緩慢。通過林業站的承包與經營,能夠對集體林場進行綜合性的管理,解決人員專業性、技術先進性和管理及時性等問題。林業站通過承包,能夠對林場進行集體性的安排,加大在林場建設上的投資力度,強化對專業性人才的選拔與培養,建立更為專業化的團隊,為林場的發展提供技術支持與人員支持,保證林場建設的專業性。同時安排專業人員對林地進行全面化的管理,提升林地管理質量。林業站承包與經營集體林場,相對于村民自身而言,林業站具有資金與技術上的優勢,且部分地區的林業站設置了農機服務中心,針對林業經濟的發展情況進行深入地分析,能夠運用最高效、實用的種植技術來培育最新的品種,對地區經濟的發展起到推動作用。
2.2 劣勢
林業站承包經營集體林場具有諸多的優勢,但同時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如林權糾紛與經濟糾紛問題。在林權糾紛方面,有些村民并不想將林地承包出去,但是為響應國家政策或林業站的相關規定,不得不將林權轉讓,由林業站進行經營,一旦林地種植產量大,經濟效益有所提高時,這些村民就會想將林地要回去,進而產生一系列的林權問題,這種現象主要是村民法律與經營意識薄弱所致,是林業站承包與經營集體林場中一個常見問題。在經濟糾紛方面,當林地產生經濟收益時,會進行利潤的分配,若林業站未按照先前合同中規定的比例進行利潤分配,會讓村民產生心理上的不平衡,很難使村民信服,進而與林業站產生經濟糾紛,或是村民只是關注表面的現象,認為經濟收益好,當利潤發到自己手中時覺得不合算,就會與林業站產生糾紛,影響林業站的正常運營。林權、經濟糾紛的發生,主要是由于經濟效益分配不均,林權過度集中而產生的,是林業站承包與經營集體林地中面臨的現實性問題。
3 林業站承包經營鄉村集體林場的發展策略
3.1 完善集體林場承包法律制度
林業站是對林業管理的重要站點,具備足夠的林地發展與拓展資金,滿足林地發展的基本條件。實現林業站承包與經營集體林場,是林業經濟一種發展模式。但就以往林業站承包集體林場的經驗來看,林權與經濟糾紛問題很是突出,成為制約林業經濟的重要因素,村民與林業站間的關系日益緊張。為應對此項問題,應加強法律建設,針對林業站承包與經營鄉村集體林場的問題,做出相應的司法解釋,對雙方的各項行為進行嚴格的法律約束,并將重要的法律條文擬定到合同中去,合理分配雙方的利潤,并對林權進行明確的劃分,林地權歸村民所有,林業站具備承包權與經營權,但是不具備林地的所有權,禁止出現村民失地的現象,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林地糾紛問題的發生,營造和諧的林地發展氛圍,促進當地農業經濟的全面發展。
3.2 建立專業的管理團隊
為了發展林業經濟,林業站應加大在林地建設上的投入,構建專業化的團隊,對集體林地進行綜合性管理,根據現代社會各類產業的發展情況以及市場需求,進行樹木品種的選擇,同時結合當地的氣候特點,選擇合適的樹種進行大面積的種植。林業站可以引進多種樹種,實現多種樹種的穿插與層次種植,既能滿足來自社會不同方面的需求,也能降低病蟲害的傳播速率,能夠保證樹種的生長質量,促進林地經濟的發展。同時林業站設置珍貴樹種培育區,打造林地產業品牌。對管理人員進行及時的培訓,并傳其病蟲害防范知識,及時做好林地的除草工作,保持林地內部環境的清潔,解決林地發展過程中的突出問題,實現對林地的精細化管理。
3.3 引進先進的林地種植技術
技術決定著林地的發展水平,決定樹木的生長質量,技術的規范性與先進性是林地發展水平的關鍵。技術的選擇,可以充分借鑒國外先進的技術形態,選擇合適的種植監督與列陣方式,應將林地建設作為一個綠色企業來進行經營與管理,選擇優良的樹苗品種,制定合理的種植與栽培計劃,并對荒山荒地進行大面積的開發,避免資源的浪費,同時也能積極發展當地經濟產業,封山造林,圈出不同模塊的林地進行經營,大力發展當地林業種植產業,提高林業站承包與經營鄉村集體林地的重要價值,促進林業經濟整體水平的提升[2]。
4 結語
綜上所述,林業站承包經營鄉村集體林場的方式是一把雙刃劍,既有優勢又有劣勢。優勢體現在能夠為林業經濟提供專業化的管理,保證林業品種的多元化,對林場種植基地進行合理的分配,提高在林場上的資金投入與技術投入,進而提高林場的經濟效益,但是也帶來了一些問題,如林權和經濟糾紛日益突出,林業制度不健全是林業站承包經營鄉村集體林場亟待解決的問題,通過完善制度與優化團隊,促進林業經濟的全面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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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尚勇,單華平.建始縣集體林場現狀與發展對策[J].湖北林業科技,2011,(04).
[4]羅盛峰.一個村辦林場的變遷對發展山區農村林業的啟迪[J].廣西林業,1998,(05).
民事調解書,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時依法進行調解,根據當事人達成的協議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第85條規定:“調解是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和經濟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人民法院處理民事糾紛和經濟糾紛的實體問題的重要方式之一。因此,民事調解書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文書之一種,其法律效力與民事判決書是相同的。”
用調解的方式解決民事訴訟糾紛,是人民法院處理民事案件的一種重要方法。它體現了我國特有的調解和審判相結合的民事訴訟原則,這種方式有利于合理解決當事人的訴訟糾紛。根據我國民事審判實踐證明:多數民事糾紛案件都是采用調解的方式結案的,這是因為民事糾紛屬于人民內部矛盾,不論當事人雙方爭議的問題多大,都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礎上產生的糾紛,只要弄清是非,辨明曲直,曉之以理,大多數糾紛是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的。因此,搞好調解工作和制作好調解書是民事審判業務中的一項重要工作,它對于加強人民內部的友愛關系,促進安定團結,搞好社會主義經濟建設,預防和減少糾紛,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格式、內容及寫作方法
民事調解書可分為一審、二審、再審民事調解書,寫法除個別項目略有不同外,其余大致相同。其結構可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組成。
(一)首部
1.標題
標題分兩行寫明法院名稱和文種。
2.編號
寫在標題右下方的位置。寫明:“[年度]×民×字第××號。”
3.當事人情況
如系一審的調解書,應按順序分別寫明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自然情況。如系二審的調解書按上訴人、被上訴人、第三人的順序寫。如系再審的調解書按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原審第三人的順序寫。具體寫法與一審、二審、再事判決書相同,可分別參照。
4.案由
即寫明案件的性質。如“婚姻糾紛或購銷合同糾紛或損害賠償”等。
(二)正文
一是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事實。如系二審或再審調解書,在其之前還應寫上訴人提起上訴的情況和再審的提起情況。案件的事實可寫法院確認的事實。如果案件是在法院受理后,尚未開庭情況下,經審查認為法律關系明確和事實清楚,并經雙方同意而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的事實可寫當事人爭議的事實。無論是哪種情況,事實都應當寫得簡明扼要,不必像判決書那樣寫得過細。
二是寫明調解達成協議的內容。協議內容是指在當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則下達成的解決糾紛的一致意見,它是調解書的核心內容。在事實寫完之后,應另起一段,寫明如下一段文字:“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而后,用分條分項式寫明協議的具體內容。最后,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
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后,調解書送達前,如有一部分已執行,在本協議內容中,應將已執行的那一部分也寫入調解書協議內容中,并加括號注明(已執行)。
(三)尾部
首先寫明法院對協議內容予以確認的態度及調解書的效力: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之后由審判庭人員署名,注明制作日期,加蓋院印,書記員署名,左方打出“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校對戳。
三、寫作注意事項
?調解只根據當事人的自愿,在查明事實和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不能強迫調解。調解不成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調解協議的內容,不能違反有關法律和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否則不應確認。
?敘述調解書的事實,一般可不必分清是非,確定責任,這是因為雙方已就爭議的內容達成了一致處理意見,但如果一方堅持要分清是非,明確責任的,也要可在事實中將之反映出來,總之,以尊重當事人意愿為前提。
?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如果涉及民事行為無效或者合同無效的問題,不應在調解書在確認,而應當另行制作決定書確認民事行為無效或者合同無效。這是因為,民事行為或者合同的有效無效確認,只能由司法機關即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權確認的機關(如仲裁機關)予以認可,調解協議是當事人自愿原則的體現,無權就民事行為或合同的效力進行確認。
?當事人在一審中達成調解協議的,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必須制作調解書,對于調解不離婚、維持收養關系、即時履行和當事人不要求制作調解書的,可以不制作調解書。對不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二審和再審中,當事人達成協議后,應當制作調解書,因為它涉及到原審判決的效力問題。
?調解書的內容應明確具體,便于當事人的履行。調解書中不應使用強制性的詞語,不宜寫進教育性無法律上實體意義的詞句,無必要寫當事人無其他爭議和調解成立的日期。調解書也無需寫撤銷原判決,因為民事訴訟法規定,二審和再審調解書送達后,即視為原判決撤銷。
【范文】
××省××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199×)民終字第××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男,1957年生,漢族,農民,住**縣劉新鎮孔灣村三組。
上訴人(原審原告)**,男,1988年出生,漢族,學生,住址同上。
法定人**(**之父)。
上列當事人的委托人李強,南京正宏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列兩當事人的委托人袁尚,男,教師,住**縣新城中學宿舍。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縣劉新鎮集體商業總店(下稱商業總店),住所地**縣劉新鎮街道。
法定代表人朱平,商業總店經理。
委托人陳康,江蘇石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祝慶,男,**縣供銷合作社科長,住**縣供銷合作社宿舍。
案由:人身損害賠償
上訴人**、**不服**縣人民法院(**)江民初字第9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撤銷原判,判令被上訴人商業總店賠償經濟損失。
1995年10月12日**從商業總店購買煤油1公斤,次日晚17時許將其用于照明發生爆炸,致**、**父子被燒傷。經醫院診斷:**為左上肢、右下肢10%面積Ⅱ°燒傷;**頭、頸、胸、雙上肢13%面積Ⅱ°~Ш°燒傷伴感染。本院法醫景德鑒定**面部損傷屬五級傷殘。**父子住院治療期間,商業總店支付了醫療費1萬元。爾后,雙方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于**年5月訴至原審法院,要求商業總店賠償14萬元。原審法院判決**、**的訴訟請求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以下協議:
一、商業總店賠償**、**經濟損失4?2萬元。扣除已付1萬元,余款3?2萬元,本調解書送達之日給付5**元,今年12月31日前給付5**元,1998年6月30日前給付5**元,12月31日前給付5**元,1999年6月30日前給付5**元,12月31日前給付7**元。
二、一審訴訟費250元,二審訴訟費50元,合計300元,商業總店負擔250元,**負擔50元。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判長:
審判員:
審判員:
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