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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全市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信息系統的安全管理工作,強化數據安全意識,加強對信息系統安全工作的領導。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在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加強業務數據的科學管理,采用安全技術,應用安全產品,建立完備的網絡管理、數據維護、數據備份等工作機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制度防范與技術防范相結合”的原則,逐級建立信息系統安全管理領導問責制和崗位責任制。
二、建立制度,責任到人
各單位要有專人負責本單位信息系統的安全工作,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建立健全信息系統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密碼口令、機房安全、設備安全、系統運行、網絡通信、數據管理、緊急情況處理流程等,明確責任,將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到人。要定期檢查制度執行情況,加強監督并不斷完善規范。
三、堵塞漏洞,全面防范
(一)加強應用系統安全。加強對計算機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管理,根據其工作職責的不同,設置使用權限。通過對用戶身份認證管理,保證用戶的合法性。
信息系統必須有全面、規范、嚴格的用戶管理策略。重要的信息系統必須有雙人互備做為系統管理員,系統管理員必須對信息系統中各類設備加設口令,嚴禁采用系統默認超級管理員用戶名或口令;由系統管理員對操作人員賬號實行集中管理,對操作人員按職責分組管理,設定用戶訪問權限,嚴禁跨崗位越權操作;對信息系統的用戶身份、主機身份、事件類型等應進行安全審計,并留存審計日志和妥善保存。
信息系統必須使用正版軟件,并及時進行系統升級或更新補丁;信息系統必須裝有防毒殺毒軟件,并定期進行病毒檢驗;與互聯網相聯的信息系統要有防止非法入侵措施。
(二)加強數據安全管理。通過系統權限、數據權限、角色權限的管理,建立數據庫系統的權限管理機制。通過安全審計記錄,跟蹤用戶對數據庫的操作。根據信息的重要程度和安全要求,采取不同層次的數據備份制度。對通過網絡傳輸的重要信息,應進行數據加密處理。
全市各類信息系統的業務數據要有完整可靠的備份機制和策略,我市金保工程實施前,要求各單位務必于2008年12月底前將業務數據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數據管理中心進行實時備份。各責任單位要具有在規定時間內恢復系統功能和業務數據的能力,對各類信息系統及設備要有應急處理預案,市局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要對應急預案進行備案登記,并不定期進行數據安全應急演習。
系統管理人員調離工作崗位時,必須移交全部技術資料和有關數據,設有口令密鑰的要及時進行更換,并確認對業務不會造成危害后方可調離。
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軟件的操作規范,離開操作崗位時,必須退出應用軟件操作界面或鎖定計算機,以防他人進行未經授權的操作。操作人員應注意自己用戶名和口令的保密,并定期或不定期修改口令,避免出現他人借用或盜用本人帳號引起不良后果。
(三)加強網絡平臺安全。全市統一的勞動保障市域網絡平臺已構建了一套安全、高效的網絡管理體系,對聯入網絡的所有機器設備實行準入機制,并進行統一管理和集中的病毒防護。對于目前未納入統一管理,分散在各級業務經辦機構獨立運行的局域網要配備有效的防病毒軟件,防止網絡環境的病毒感染和泛濫。凡在業務內網運行,用于處理業務的計算機要與外網實行物理隔離,一律不得連接公共互聯網。建立網絡安全掃描和網絡實時監控預警系統,對網絡攻擊進行檢測和告警,及時發現網絡系統安全漏洞,防止非法攻擊對網絡平臺的損害。
(四)加強機房和設備安全。機房建設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注意防雷、防泄漏、防火、防盜。存儲信息的備份介質要防塵、防潮、防霉變,保障系統的設備和數據的安全。
服務器或存儲設備發生故障時,要盡量現場維修,系統管理員要在現場監督;確需要送出維修時,須卸除存儲部件或刪除業務數據,防止數據泄露。
(五)加強數據保護工作。各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的有關規定,保護企業商業秘密和勞動者個人隱私,避免數據通過網絡等渠道擴散。要重點做好業務數據庫的保護工作,不得隨意對數據庫進行操作,確因工作需要,必須具備完善的技術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避免給業務經辦帶來重大損失。
四、加強監管,定期考核
全市各類勞動保障信息系統責任管理單位應定期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上報信息網絡安全自查報告,市局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將不定期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各類信息系統進行綜合安全評估、檢查指導,協助提出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因不及時整改而發生重大案件和事故的,追查相關人員責任;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強化培訓,提高素質
安裝燈光原則及相關重要措施
演播室的燈光可以做到強調光源(通過色彩溫度來實現)使得色彩豐富多彩,氣氛濃烈等藝術性效果。如果合適的利用燈光還能起到逼真還原細節的效果,使得節目能夠光彩奪目。可以說,演播廳的節目能夠成功演出,七成都是要靠燈光來實現的,沒有燈光也就沒有演播廳的一切。因此要對燈光的安裝進行嚴格的定位,保證能夠發揮燈光的最好效果。燈具的選擇一般的熒光燈是不具有連續光譜特性的,因此顯色特性就比較差。因此可以選擇三基色冷光燈作為演播廳的燈光照明燈具。三基色冷光是泛光燈型燈具的一種,按照一定比例組合的三種稀土熒光粉進行配置而成的,三種稀土熒光粉分別是紅(R)粉(峰值波長611),綠(G)粉(峰值波長545)和藍(B)粉(峰值波長453)。在按照不同的比例混合之后,就能夠產生具有不同廣譜的熒光燈了。這種燈光可以做到與攝像管一致的RGB光學特性。主要優點是:光效高、光效率可達100LM/W、顯色效果也相當好,顯色指數高達95,并且熱量輻射很小。布光方法的選擇對于熱光燈適宜采用三點式的布光方式。冷光燈則適宜采用環形的不光方式來突發表現冷光燈散、柔的特點。為了保證主持人在演播區的任何位置都有合適的光線,均能使得畫面清晰,就需要在以演播區為中心的基礎上,均勻等距地呈現弧形地排列主光、副光、側光,如果條件允許,每個播音員還可以設置兩個逆光燈具來增強效果。如果在新聞演播室中使用三基色冷光燈,一般都是圍繞播音臺進行布光,采用環形布光法。這追蹤布光法的好處是能夠完成主要人物的照明,還能夠增加場景的空間密度,不會破壞電視的畫面,也不會給播音員造成眩目的感覺。置于背景光的補光,光具也可能使用三基色冷光燈,由于它具有功率小的特點,同時也是密封式的,因此使用安全。在我國的新聞演播室用的背景一半都是采用一條幕布或者玻璃板等靜止的畫面,因此在布局上就要力求突出立體感和透明度才行。
虛擬演播室的設計
首先虛擬演播室能夠做到所有你能夠想象到的場景,因此對于幫助導演及美術師發揮充分的想象力提供了充分的創作空間,成為視頻制作的一種變革。虛擬演播室系統改變了當下電視節目制作的觀念和意識,為節目的制作提供了一種新的低成本、好效果的新方法和新技術,使得虛擬演播室能夠充當發揮作用。對于縣級的廣播電視網絡而言,資金和技術的不足是影響到虛擬演播室設計的主要因素。但是計算機為設計出虛擬演播室創造了條件,因此對于縣級的廣播臺而言,不是要完全建設出虛擬演播室,只是要通過創意人員和技術人員的配合將電腦中虛擬三位場景表現的更加真實就好。
總結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五中全會及全國、省、市、縣政法工作會議精神,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緊緊抓住人民群眾最關心的公共安全、權益保障及社會正義問題,以深化基層平安創建為載體,以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為著力點,以“兩升兩降一確保”(提升公眾安全感和執法滿意度,提升刑事治安案件破案率;降低集體上方總量,降低刑事治安案件發案率;確保全鎮社會大局持續穩定)為目標,加強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強化司法保障,夯實基層基礎,推動政法工作全面發展進步,奮力爭創全市平安建設先進鄉鎮,為推動吳城科學發展跨越發展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工作重點和主要措施
(一)健全維穩工作機制,妥善化解矛盾糾紛
1、嚴格落實領導責任制。進一步明確鎮、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為維護穩定工作第一責任人,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把維護穩定工作納入目標管理,納入干部任期考核序列,主要領導負總責、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親督實查,堅持做到“守土有責、失土問責”,嚴格落實責任追求。
2、健全工作機制,化解社會矛盾。不斷完善源頭預防機制、維穩情報信息交流研判研制工作機制和聯席會議制度,全面推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在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重大改革、重大項目建設時,評估率要達到100%;進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調聯動”機制和應急處置機制,全力構建黨政領導掛帥、綜治組織協調、社會各方參與的縣、鄉、村、組四級排查調處網絡,充分發揮鄉、村兩級綜治組織的職能作用,定期組織開展全方位、多層次的排查摸底工作,鄉鎮、縣單位每半月,村組每周進行一次排查摸底,對排查出的問題逐一進行登記建檔,歸類梳理,明確責任主體,逐件落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真正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確保社會矛盾化解率達到98%以上,突發事件妥善處置率達到100%。
3、加強督導檢查,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實處。對維護社會穩定的總體情況、重要工作的開展情況和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要采取聯合督導、專項督導、隨機檢查等方式,定期、不定期深入實地開展調查研究和督導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完善措施,堵塞漏洞。對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矛盾糾紛隱患,重點群體的穩控情況,要建立臺帳,重點督辦。對每起矛盾隱患,都要明確責任領導、責任部門和具體責任人,并建立定期“回訪”制度,對按期化解的,及時銷號,仍未辦結的,提級督辦,并進行通報。
(二)創新社會管理機制,力促社會穩定和諧
4、扎實開展大走訪活動,全面了解社情民意。組織政法干警、綜治干部和綜治委成員單位職工,分包聯系村入戶察民情、解民憂。二是定期組織開展公眾安全感和執法滿意度測評。采取電話、移動電話的方式,隨機抽查農村被訪農戶,每月組織一次安全感和執法滿意度測評活動,全面了解社情民意。三是定期組織明察暗訪,準確掌握社會治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認直了解和征求群眾對社會治安、社會管理等民生問題的意見、建設。
5、認真排查整治社會治安重點地區,著力解決突出社會治安問題。要堅持邊排查邊治理和滾動治理的原則,認真排查治安亂點、突出治安問題,對排查出的治安混亂地區和突出治安問題,逐一明確整治目標、責任人、整治措施和期限,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治安問題要實行掛牌督辦,限期整改,確保治安亂點和治安突出問題整治合格率達到100%。
6、深入推進社會管理創新,著力解決社會管理工作中的突出問題。一要不斷創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體制,加強泫動人口信息化建設,積極探索“以證管人、以房管人、以業管人”的服務管理新模式。二要加強對特殊人群幫教管理,全面推進社區矯正工作,完善刑釋解教人員幫教管理政策措施,加大對精神病人、吸毒人員、“--功”及人員等高危人群的管理和監控力度,落實管控措施。三要要加強對網吧的綜合治理,依法整治黑網吧,著力維護信息網絡安全。四要強化社會組織管理服務工作,加強對“兩組織”服務管理。
(三)完善治安防控體系,提升治安防范能力
7、加強科技防范建設,提升防范水平。要對鄉鎮視頻監平臺進行擴容,鎮政府所在地視頻監控點要達到10個以上,形成覆蓋主要出入口及重點區監控網絡,強力推行視頻臨控網絡進農村,視頻監控入村率今年要達到40%以上,并與鎮視頻監控平臺實行聯網對接。要對農戶原有的“無線遙控”、“十戶聯防”、“平安互助網”等技防設施進行更新維護和升級改造,確保各類技防設施入村率達到100%,農戶實現應安盡安,不斷提升防范水平,最大限度的發揮防范功效。
8、加強人防隊伍建設,積極開展治安巡訪。在農村,要不斷加強鄉鎮10人以上治安巡邏隊建設,切實落實人員、設施、待遇和巡訪措施。結合轄區發案特點,確定出重點巡邏路段和重點防控區域,每天晚上由鎮黨委、政府班子成員帶領派出所干警、鎮專職治安巡訪隊員對鎮政府所在地的背街小巷及各行政村開展巡邏防范,并加大對村居義務巡邏的督促指導。各行政村要長年堅持組織村民參與社會治安大巡訪,提高綜合防控能力。
(四)深化嚴打整治斗爭,確保治安大局平穩
9、深化“打黑除惡”專項斗爭。嚴厲打擊各類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堅決鏟除黑社會社會性質組織和惡勢力犯罪團伙,嚴懲黑嚴惡勢力犯罪分子。
10、嚴厲打擊“兩槍一盜”違法犯罪。堅持以打開路,打防結合,集中打擊“兩槍一盜”等多發財違法犯罪,全面落實打防管控各項工作措施,確保“兩槍一盜”案件明顯下降。
11、大力開展“命案攻堅”。堅持“命案必防、命案必破”,進一步健全命案偵防領導責任制,確保命案偵防能力進一步提升,命案發案數逐步下降,破案率達到100%。
(五)加強基層基礎建設,深化平安創建活動
12、進一步加強鄉鎮綜治工作中心規范化建設。大力開展“平安創建基層基礎工作深化年”活動,按照“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的要求,進一步加強鎮綜治工作中心建設,中心專職工作人員要達到5人以上。建立完善以社會治安聯合防控、矛盾糾紛聯合化解、社會管理聯勤聯動、突出問題聯合治理、基層平安聯合創建為主要內容的工作機制,確保工作有序開展。
13、加強村級綜治工作站建設。各行政村要統一整合力量,規范建設融綜治辦、治保會、民調會、治安巡邏隊為一體的綜治工作站,進一步加強“七員”(調解員、治保員、幫教員、維穩員、宣傳員、信息員、技訪設施維護員)隊伍建設,努力實現“四有”(有組織、有陣地、有隊伍、有制度)標準,最終達到“四無”(無刑事案件、無治安案件、無重大矛盾糾紛、無越級上防)目標。
14、深化基層平安創建活動。在農村繼續深入開展平安鄉鎮、平安村、平安家庭(農戶)創建活動,在單位系統大力開展平安校園、平安企業、“平安之星“等系列創建活動,集小平安為大不安,努力實現平安創建人人參與、平安成果人人共享的社會效果。
(六)防范處理問題,營造良好政治環境
15、堅持宣傳為主,強化警示教育。一是強化形勢教育。將反宣傳教育納入計劃,定期對村單位領導進行形勢教育,實現反形勢教育常態化,進一步增強黨員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的政權意識、大局意識、憂患意識和責任意識。二是深化警示教育。積極開展反警示教育進機關、進學校、進企業、進社區活動,擴大覆蓋面,消除空白點。扎實開展專項教育活動,確保全鎮社會政治環境持續穩定和諧。3月份作為“反警示教育宣傳月”,組織各單位結合實際,深入開展反知識教育宣傳,確保群眾知曉率達98%以上。
16、堅持培訓幫教,及時轉化解脫。一是2011年,全鎮擬舉辦兩期法制教育學習班,積極探索科學、文明、高效的幫教方法,采取家庭幫教、單位幫教和社會幫教等多種形式,加大對對象的教育工作,二是大力開展幫教解困活動。建立幫扶解困工作長效機制,堅持以人為本,深入開展政策幫扶、技術幫扶、經濟幫扶、醫療幫扶、情感幫扶等有效幫扶活動,切實幫助--功已轉化人員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進一步鞏固教育轉化成果。三是準確把握政策,積極穩妥地推進解脫工作。認真抓好中央防范辦2003年下發的“四個文件”的貫徹落實,嚴格按照市縣委防范辦制定的《--功已轉化人員解脫辦法》,扎實推動解脫工作深入開展,做到應解盡解。
17、堅持“打、防”為重,把握主動。一是主動出擊,深挖幕后,嚴厲打擊--功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繼續貫徹“主動出擊,露頭就打”的指導思想,強化專案偵察,加大破網絡、挖團伙、搗窩點力度,提高打擊的精準性、及時性、實效性,依法嚴厲打擊各種組織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和職業分子,達到“打擊一個、震懾一片、教育一批”的效果。二是堅持預防為主、專群結合,加強防控。突出防范重點,落實防范責任,強化防范措施,在“三零”目標的基礎上,實現“四個不發生”,不發生--功人員自殺、自殘、殺人等極端案事件。建立定期排查工作機制,切實強化對--功等和有害氣功組織重點人員的管控措施。及時查繳、清除社會面反宣品,凈化社會環境。周密部署,做好重要節日、重大活動和敏感日期間的防范控制工作,將防控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總體部署,實現群防群控,有效提高社會面的防控能力。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有效制止--功等組織利用技術手段進行的電視插播、集群性電話騷擾等活動。及時排查化解矛盾糾紛,嚴防--功等組織插手,借社會熱點問題制造事端。
一、目標原則
(一)為有效開展統計調查,確保統計數據質量,科學管理全縣統計系統基本單位名錄庫(以下簡稱名錄庫),提高名錄庫使用效率,根據《全國統計系統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維護與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方案。
(二)名錄庫主要是指在我縣境內從事經濟和社會活動的所有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分支機構)基本信息的數據庫。單位基本信息包括識別信息、屬性信息和數據信息等。
1.識別信息是指單位代碼、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單位地址和區劃,以及聯系方式等;
2.屬性信息是指單位所屬行業、登記注冊類型、機構類型、開業時間、營業狀態,以及法人單位與其下屬產業活動單位的關系等;
3.數據信息是指單位從業人員、資產和收支情況等。
(三)全縣名錄庫建設維護與使用管理工作遵循“全縣統一管理、部門分工協作、鄉鎮共同參與、信息資料共享”的原則。名錄庫在重大國情國力普查數據基礎上建立,利用統計調查資料和相關部門的行政登記資料進行適時維護更新。總體目標是建成一個全縣統一的、完整的、不重不漏且可動態維護更新的名錄庫。年底前,要建成及完善全縣和鄉鎮兩級名錄庫,在此基礎上實現全縣一庫在線、分級管理、適時更新和信息共享。
按照“先易后難”的步驟開展工作,第一階段:建好“準四上”單位字典庫,即規上工業、資質建筑業、房地產業、限上批零住餐業、服務業統計年報字典庫與名錄庫的銜接、對比和核實確認工作。確保名錄庫與專業年報字典庫一致。第二階段:建好農業企業、“三下企業”(即規下工業企業、資質外建筑業企業、限額以下貿易企業)和非企業單位名錄庫,以滿足抽樣調查的需要。第三階段:以經濟普查為基礎,逐步建好個體工商戶名錄庫,以滿足經濟總量評估和鄉鎮考核的需要。
二、職責分工
(一)縣統計局:
1.負責制定并實施名錄庫系統建設總體方案;
2.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完善名錄庫共建共享制度并付諸實施;
3.負責實施基本單位統計調查和名錄庫維護更新專項調查;
4.負責對名錄庫進行周期性全面更新和經常性維護更新;
5.負責名錄庫維護用戶授權管理,按照規定的程序提供單位基本信息;
6.負責對鄉鎮名錄庫建設、維護與使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7.負責對名錄庫管理系統及數據進行常規備份和存儲。為名錄庫網絡系統安全運行提供軟硬件技術支持。
(二)各鄉鎮(街道辦):
1.根據縣統計局提供的工商、編委辦、民政等部門當年新增、變更、注銷單位信息,及時做好本轄區內的名錄庫更新維護工作;
2.做好轄區內名錄庫中“三下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及所屬村居委會的法人代表、期末從業人員和經濟指標、當年營業狀態等重要指標的清查、更新、維護。并將日常維護更新的信息報送縣統計局備案。
(三)縣編委辦、縣民政局、縣工商局、縣財稅局、縣國稅局、縣質監局等部門要按照國家五部門聯合文件的要求,及時、規范、準確提供本部門當年新增、變更、注銷單位的行政登記資料給縣統計局。并會同縣統計局做好所屬服務業網上直報單位的法人代表、當年營業狀態等重要指標的清查、更新、維護。
(四)縣經貿委、縣旅委、縣交通局、縣規劃與建設局、縣教育局、縣衛生局、縣水利局、縣文廣新局、縣體育局、縣科技局、縣人行、縣郵政局等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利用本部門掌握的單位信息,會同縣統計局做好所屬服務業網上直報單位的法人代表、當年營業狀態等重要指標的清查、更新、維護。
三、維護方式及頻率
(一)名錄庫維護更新分為全面更新和部分更新。全面更新是指利用周期性普查形成的普查數據庫對名錄庫全部單位進行更新。部分更新是指通過基本單位統計調查和各專業統計調查取得的單位變動情況、單位基本信息變更資料對名錄庫部分單位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更新。
(二)名錄庫的全面更新每5年一次,普查數據處理結束后2個月內完成;利用基本單位統計調查部分更新由目前的半年一次逐步過渡到每季一次,按調查制度規定時間完成。
(三)日常基本單位統計調查更新名錄庫的主要流程是:
1.縣統計局定期從縣編委辦、民政、財稅、工商、質監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取得新增、變更、注銷單位行政登記資料;并根據單位活動所在地原則,逐級分解到鄉鎮(街道辦)。
2.鄉鎮(街道辦)統計人員按照單位活動所在地原則,對新增單位進行調查,對變更和注銷單位的情況進行核實;以縣統計局授權的維護更新用戶,按照調查取得或核實后的名錄庫資料,在《全縣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網絡管理系統》平臺上,按權限更新名錄庫數據。
3.縣統計局建立名錄庫質量控制制度和專職人員崗位責任制,對維護更新等各環節的工作實行全過程質量控制,加強單位基本信息的動態審核工作,并定期對名錄庫質量進行抽查和考核評比。
四、使用管理
(一)各項統計調查必須使用統一的名錄庫作為調查字典庫或抽樣框。不在名錄庫中的單位不得列入專業統計的調查范圍。
(二)名錄庫中涉及基層單位秘密的資料一律不得向外提供;非資料按國家有關規定提供。未經縣統計局同意,任何用戶不得向第三方提供通過名錄庫查詢得到的資料。
(三)縣統計局可授權參與名錄庫維護更新的編委辦、民政、財稅、工商等部門相關機構使用與其提供的行政登記資料范圍相同的最新名錄庫數據。其他部門對單位基本信息的需求,需經縣統計局審批后方可授權使用。
(四)各鄉鎮(街道辦)參與名錄庫維護更新的統計人員可查詢、使用本級本轄區范圍內的全部單位基層數據和匯總數據,包括屏幕瀏覽、存儲和輸出;若需對外使用名錄庫基層單位數據,需經縣統計局審批后方可授權使用。
(五)縣統計局建立系統運行及用戶使用日志報告,依據用戶授權目錄對網上各類用戶的行為進行監測,阻止非法用戶進行數據存取;建立網絡安全應急預案,保障系統運行安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為加強對基本單位名錄庫工作的領導,各鄉鎮及有關部門要分工協作,共同參與,加強對基本單位名錄庫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要確定1名統計人員負責名錄庫的更新維護工作,將名錄庫工作落實到人,嚴格按照實施方案的要求做好名錄庫的維護和使用管理工作。基本單位名錄庫維護更新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未經縣統計局同意,不得隨意更換。
湖南省通信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通信設施的建設,提高通信服務質量,保障通信安全,促進通信業的健康發展,維護通信用戶和通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國務院《電信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通信設施的建設和保護、通信服務的規范、通信安全的保障以及通信業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通信,是指個人、組織相互之間利用有線、無線的電磁系統或者光電系統傳送、發射、接收語音、文字、數據、圖像以及其他形式信息,實現信息互通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通信設施,是指為社會公眾提供通信服務,用于實現通信功能的交換設備、傳輸設備和配套設備等;通信基礎設施,是指通信機房、通信光纜、電纜、通信桿路、移動基站等通信設施。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通信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通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加強通信業監管體系建設,統籌協調解決通信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省通信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全省通信行業發展規劃并對全省通信業實施監督管理。省通信管理機構可以委托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與省通信管理機構統稱通信管理機構)履行有關監管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網信、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公安、環境保護、無線電管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通信業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通信設施建設、保護等方面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通信設施
第五條 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通信管理機構編制通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編制通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遵循統籌協調、集約建設的原則,避免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
第六條 省通信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協調推進全省通信基礎設施均衡建設,加強農村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舊城區通信基礎設施改造,完善網絡覆蓋。
第七條 規劃道路、橋梁、隧道等公共基礎設施,應當同步考慮通信設施建設需要,及時與通信管理機構協商預留通信管線等事宜。
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筑,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將配套通信設施納入建設項目的設計文件,隨主體工程同步施工、驗收并將所需經費納入建設項目概算,但移動通信基站應當由通信業務經營者建設并承擔所需費用。
第八條 通信業務經營者進入居民住宅內新建或者改建通信設施的,應當征得業主同意;在其他已有建筑物上新建或者改建通信設施,應當事先告知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已有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為新建、改建通信設施提供通行便利和必要的場地,場地使用費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通信業務經營者不得通過與建筑物的建設單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簽訂排他性協議等方式,阻礙其他通信業務經營者接入和使用配套通信設施,限制通信用戶自主選擇權。建筑物的建設單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為各通信業務經營者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配套通信設施的條件。
第十條 通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在大型公共場所和建筑物內的移動通信信號盲區、弱區,設置移動通信網絡室內分布系統。
移動通信網絡室內分布系統的設計、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滿足多套移動蜂窩網絡數據系統共享要求。
第十一條 省通信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通信行業發展規劃和通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組織通信業務經營者開展通信設施共建共享工作,推進通信網與廣播電視傳輸網、互聯網的共建共享,避免資源浪費和重復建設。
通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根據技術可行、節約資源、合理負擔的原則,協商共建共享通信設施。新建、改建、擴建桿塔、基站、管道等通信設施應當實行聯合建設;已有的管道、桿塔、基站等通信設施應當開放共享,不具備共享條件的應當采取技術改造、擴建等方式進行共建共享。因資源整合或者布局調整,移動通信基站等通信設施不再使用的,應當及時拆除。
第十二條 通信業務經營者在建筑物上附掛通信線路或者設置小型天線、移動通信基站等通信設施時,應當符合建筑物荷載要求,保證建筑物安全、正常使用;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鼓勵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建設地下綜合管廊,為通信線路入地提供條件。具備通信線路入地條件的,在城市規劃區內不得建設架空通信線路,城市建成區內已有的架空通信線路應當逐步入地。
在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和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建設通信設施,應當采取景觀化或者隱蔽化建設方案。
第十四條 通信設施建設應當文明、安全施工,避免或者減少影響居民、單位的正常生產生活。施工結束后,應當將施工過程中損壞的建筑物、綠地、道路等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給予補償或者賠償。
第三章 通信服務
第十五條 在本省經營通信業務,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運用新技術試辦《電信業務分類目錄》未列出的新型電信業務的,應當向省通信管理機構備案。
通信業務經營者許可或者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原許可或者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通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執行國家服務標準,為通信用戶提供準確、安全、便捷、暢通和價格合理的通信服務,采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通信用戶意見,提升服務質量。
第十七條 通信用戶辦理網絡接入、變更、注銷等手續時,應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通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通信用戶身份信息進行核驗。通信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通信業務經營者不得為其提供通信服務。
第十八條 通信業務經營者應當通過系統監控、日常巡查、定期查訪等方式加強對通信業務商的管理,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規范商的行為。
第十九條 通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公開服務項目及其資費標準,為通信用戶交費和查詢提供方便。通信用戶要求提供收費清單的,通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免費提供。收費清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詳細記錄相關內容。
第二十條 通信業務經營者在為用戶辦理入網、變更、注銷等手續時,應當根據國家相關要求簽訂通信服務協議。通信服務協議中不得含有對通信用戶不公平、不合理的條款,通信服務協議中的限制性條件及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項,通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用顯著的方式告知通信用戶。
通信服務協議有效期間,通信業務經營者有義務保存所訂立的協議。
第二十一條 通信業務經營者對固定語音、移動語音、短信息、固定寬帶、移動數據等業務進行組合銷售時,應當另行提供單項業務服務。
第二十二條 通信用戶產生超出前三個月平均通信費用五倍以上的異常通信費用時,通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立即告知通信用戶,并采取相應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 通信業務經營者應當規范消費提醒方式,采用相對固定的渠道和統一方式向通信用戶提供消費提醒服務。
因通信用戶預付通信費不足可能導致暫停通信服務的,通信業務經營者應在合理的時段內,提前提醒通信用戶及時交納通信費用。
通信業務經營者未按照國家規定提供消費提醒服務,不得向通信用戶收取通信費用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通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定期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計費系統進行檢測,向社會公布檢測結果并向省通信管理機構報告。
省通信管理機構應當不定期地對通信業務經營者的計費系統進行抽查,將抽查結果告知通信業務經營者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通信業務經營者、電子信息內容提供者未與通信用戶約定,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通信業務經營者發現電子信息內容提供者違反前款規定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的,應當暫停或者停止為其提供相關的通信資源或者服務,并保存有關記錄。
第二十六條 因工程施工或者通信設施建設等原因可能影響正常通信服務的,通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提前七十二小時告知相關用戶;可能對通信服務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向省通信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七條 通信用戶申告通信服務故障的,通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及時修復。故障發生在城鎮的,通信業務經營者應當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四十八小時內修復;故障發生在農村的,通信業務經營者應當自接到申告之日起七十二小時內修復;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上述時限內修復的,通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通知通信用戶,并免收故障期間的服務費用。但是,屬于通信用戶終端設備的原因造成通信服務障礙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通信業務經營者在通信服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征得通信用戶同意,為其開通約定以外的通信服務項目;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或者中止提供通信服務;
(三)不履行公開作出的承諾或者作虛假宣傳;
(四)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與通信用戶約定的資費標準或者擅自改變與通信用戶約定的計費方式、收費方法,偽造、篡改通信用戶的計費數據及其他與計費有關的記錄;
(五)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其他通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或者貶低、詆毀其他通信業務經營者的企業形象、商業信譽、業務品牌,惡意對其他通信業務經營者的服務或者產品實施不兼容行為,欺騙、誤導或者強迫用戶不使用其他通信業務經營者依法提供的服務;
(六)其他損害通信用戶或者其他通信業務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通信用戶認為通信業務經營者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向通信業務經營者投訴,通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答復;對答復結果不滿意或者通信業務經營者在十五日內未答復的,通信用戶可以向省通信管理機構或者其設立的專門申訴機構申訴,收到申訴的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處理并向申訴者反饋處理結果。
通信用戶認為通信業務經營者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也可以向消費者委員會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章 通信安全
第三十條 省通信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應急通信相關制度,確保通信暢通。
第三十一條 通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根據通信管理機構的要求加強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建設,制定通信保障應急預案,并開展應急演練。
通信業務經營者在執行應急通信保障任務時,應當服從通信管理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第三十二條 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執行應急通信任務的通信車輛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禁止機動車通行標志的限制。
第三十三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用戶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戶個人信息。
第三十四條 通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用戶個人信息保護制度,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收集的用戶個人信息安全。
通信業務經營者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通信業務經營者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用戶個人信息。
通信業務經營者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通信業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對通信用戶、傳輸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法規禁止、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消除相關信息并保存有關記錄,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六條 通信業務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管理手段防范和打擊利用通信網絡實施的詐騙行為。
通信業務經營者應當規范號碼傳送和使用管理,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標準傳送真實號碼,建立虛假號碼主叫監測和處置機制,對發現的虛假主叫號碼應當立即予以處置。
通信業務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保證出租通信線路的正當使用,不得私自轉接國際來話和為非法網絡電話、改號電話提供語音接入服務。
第三十七條 通信用戶對于他人利用電話、短信等方式進行騷擾的行為,可以向通信業務經營者舉報。通信業務經營者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協助有關部門采取措施予以查處。
第三十八條 建立健全打擊生產、銷售和使用非法移動通信基站等違法行為的聯動機制,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無線電管理機構和通信管理機構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對相關違法行為的查處。
第三十九條 通信業務經營者建設移動通信基站應當符合國家電磁輻射安全標準,并按照國家環境保護相關規定開展電磁輻射環境影響評估,公布評估結果。
通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委托具備檢測資質的機構對電磁輻射有爭議的移動通信基站進行檢測,檢測結果應當在基站建設范圍內公示,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應當向社會公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電磁輻射監管職責,對電磁輻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移動通信基站,應當依法處理。
通信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新聞媒體開展通信設施電磁輻射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
第四十條 通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加強通信設施的維護和管理,履行下列義務,保障通信設施安全運行:
(一)在通信設施周圍設置警示標志、圍墻、柵欄等必要保護設施;
(二)對通信設施運行狀態進行評估;
(三)建立通信設施日常巡查、維護、檢修制度,做好巡查、維護、檢修記錄;
(四)對通信機房、基站、重要傳輸線路進行重點監測,并保存監測記錄。
第四十一條 在國家規定的通信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實施下列可能影響通信設施安全行為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事先告知通信設施所有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一)建造建筑物、構筑物;
(二)新建、改建、擴建公路、鐵路、橋梁、隧道、城市軌道交通等公共設施;
(三)鋪設各類地下工程管線;
(四)采礦;
(五)建設生產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排放腐蝕性物質的工廠;
(六)其他可能影響通信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禁止下列危害通信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侵占、盜竊、破壞、毀損通信設施;
(二)在國家規定的通信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挖砂、取土、堆土;
(三)在埋有通信光纜、電纜、通信管道的地面上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性的廢液、廢渣;
(四)在通信設施上附掛管線、物件,栓系牲畜或者攀爬通信桿塔;
(五)涂改、移動、拆除或者毀損通信設施保護標志;
(六)其他危害通信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合法的通信設施建設或者從事危害通信設施安全的行為,不得擅自改動、遷移他人的通信設施。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改動、遷移的,應當與通信設施所有人協商一致后方可施工。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通信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通信業的監督管理制度,通過日常巡查、專項檢查等方式開展監督檢查,并及時在通信管理機構網站公布相關信息。
第四十五條 通信管理機構應當重點加強對通信業務經營者推進通信普遍服務、通信服務質量、通信業務公平競爭、通信用戶投訴處理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省通信管理機構進行監督管理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通信業務經營者相關場所進行檢查和調查取證,提取相關資料、數據;
(二)詢問當事人和其他有關的組織和個人;
(三)責令終止傳輸違法信息;
(四)向社會公開通信業務經營者的服務質量狀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六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通信管理機構加強通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通信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居民住宅小區、學校等特定區域通信服務的監督管理,保障通信用戶的自由選擇權。
第四十八條 通信管理機構及其他行政機關實施監督管理,不得妨礙被監督管理對象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監督管理對象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建筑物的建設單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未為通信業務經營者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配套通信設施條件的,由省通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通信業務經營者與建設單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簽訂排他性協議,阻礙其他通信業務經營者接入和使用配套通信設施的,由省通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通信業務經營者為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通信服務的,或發現用戶使用假冒、偽造、變造的證件仍然為其辦理登記手續的,由省通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未與通信用戶約定向其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的,由省通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至第三項規定,通信業務經營者在通信服務中損害通信用戶權益的,由省通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戶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通信業務經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或者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用戶個人信息的,由省通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至第五項規定,危害通信設施安全的,由省通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阻礙通信設施建設的,由公安機關按照相關規定責令改正,依法處理;擅自改動、遷移他人通信設施的,由省通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五十六條 通信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編制或者組織實施通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的;
(二)未依法履行通信設施建設和保護監督職責的;
(三)未依法履行應急通信組織協調職責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和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經作出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