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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執法監督管理辦法范文

執法監督管理辦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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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執法監督管理辦法范文

執法辦案督察和案件管理是檢察工作的兩項重要內容,是檢察機關開展內部監督工作的關鍵環節。近年來,各級檢察機關對執法辦案督察工作高度重視,出臺了很多措施,有效促進了檢察系統機關效能建設和廉政建設。案件管理工作隨著各級檢察機關案管中心的設立,進入發展的快車道,各項規則制度逐步健全,功能逐步健全,作用逐步顯現。隨之就出現了一個問題,執法辦案督察和案件管理工作出現了交叉的內容,帶來了一些認識的困惑和管理工作的混亂,有必要對這兩項工作進行分析和研究。

執法辦案督察是圍繞檢察工作主題和總體要求,著眼于檢察權運行事前、事中的動態監督,堅持把檢務督察作為預警、糾錯、促改的重要手段,加強個案督察,通過對執法辦案重點崗位、重點環節的督察檢查,規范辦案程序,提高辦案質量和辦案效果,不斷強化檢察機關和辦案人員公正清廉、文明執法的意識,進一步提升社會各界對檢察機關執法辦案的公信力。

案件管理是以管理案件程序為主,兼管部門實體監督,如對職務犯罪偵查部門不立案、撤案,對偵監、公訴部門不捕、不訴、撤訴等案件進行復查;對案件質量進行考評,是案件流程管理機制。

二、執法辦案督察和案件管理的相同點

執法辦案督察和案件管理都是檢察工作的組成部分,都是檢察院自我監督的范疇,都屬于組織內部的管理控制機能,面對的對象都是檢察辦案工作和辦理案件,具有相似的工作流程和方法。但是,二者也有著明顯的區別。

三、執法辦案督察和案件管理的不同點

第一,負責部門不同。

執法辦法督察屬于檢務督察的一部分,職責功能屬于監察部門,由檢察機關內設的監察部門行使;案件管理工作屬于案管中心的工作職責,由案管部門來負責。

第二,工作原則不同。

執法辦案監督的基本原則大體有:

1、督察授權原則。對執法辦案督察以檢察長授權為依據。檢務督察部門開展督察時,按照檢察長指令或提請檢察長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督察情況及時呈報檢察長,并按照檢察長指示要求進行處置。

2、循序漸進原則。執法辦案督察堅持先易后難、逐步深入,從便于督察的執法辦案崗位和環節開展,在督察實踐中積累經驗、循序漸進、穩步推進。

3、程序規范原則。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嚴格的執法辦案督察程序,嚴格按照督察授權、立項、審批、實施和通報等督察工作流程組織實施,確保督察活動的權威性、有序性。

4、突出重點原則。對執法辦案督察的重點內容,涉及偵監、公訴、自偵、監所、民行、控申等項業務工作。重點在于預防、發現各種問題、糾正違紀違法各類行為。

5、嚴格守紀原則。檢務督察人員應嚴格遵守辦案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嚴守案情秘密,嚴禁借督察之機插手辦案。尊重辦案人員的主體地位,不得以督察為借口,干涉辦案人員正常辦案。

案件管理的工作原則主要是:

1、法定原則。各項案件管理工作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不能突破規定。

2、效率原則。案管工作必須注重提高效率,保證辦案期限的合理利用,不能人為拖延文牘流轉時間。

3、協調原則。案管工作要做好和各科室的協調,保證各部門合作協調一致,分工明確,權責分明。

第三,工作內容及重點不同。執法辦案督察制度是一種全視角、全方位的執法監督檢查制度。涉及檢察業務督察、隊伍管理。督察的內容應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程序督察。是對檢察干警在辦案中是否嚴格執行法定程序和檢察機關的有關規定進行同步的監督檢查,屬事前和事中的督察。二是實體性督察。實體性督察只針對特定的案件進行,屬于事后督察。主要是對案件進行全面評估。

案件管理旨在提高案件質量,是對案件質量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形成規范、長效的案件質量監督體系。一是收案管理。案件管理中心統一直接對外受理案件,對所有案件在“進口”環節實行源頭管理。二是過程監督。案件管理中心在統一受理案件后,根據案件性質和所處的環節填寫案件登記卡,再按順序號分給相應的業務部門人員由內勤接轉。三是數據利用。一方面為領導決策提供準確數據。案件管理中心統一收錄案件進出口的數據,通過定期分析結案率、積案率、判決率等指標,進行報表分析和質量分析,有針對性提出意見建議,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另一方面建立案件公開查詢機制,更好服務群眾。設立類似觸摸屏等查詢系統,將適合公開的信息及案件辦理的進度在互聯網公布等情況錄入到觸摸屏查詢系統,為來訪群眾提供便捷的查詢服務,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訴訟參與人對案件辦理情況的知情權與監督權。

第四,針對對象不同。

執法辦案督查的對象是檢察院所有的部門和干警,包括輔助人員。案件管理的工作對象是辦案部門和有辦案資格的檢察人員。

第五,工作結果不同。執法辦案督察查出的問題,要根據性質及嚴重程度,對當事人進行紀律和法律處理;案件管理對查出的問題,要責成辦案人及時糾正錯誤,并體現到績效考核成績中。

四、各地檢察院的嘗試和探索

(一)膠州市檢察院:執法辦案督察與案件管理共同對案件進行督察評查,當好“檢驗員”

從2012年起,山東省膠州市人民檢察院在這一領域開展了新的嘗試。膠州檢察院的管理方案規定:業務部門辦結后的每一起案件,均要求在辦結后將決定書或判決書連同相關案卷材料一并移交案件管理中心進行審查,由案件管理中心依據法律規定和上級院有關案件執法狀況考評規則及本院制定的《執法狀況考評辦法》從實體、程序和法律文書制作三方面進行評查。對發現的不批捕、不、撤案、改變定性、上級交辦、當事人投訴、上訪等特殊案件,進行重點評查,對存在問題的案件啟動個案督察程序。對發現存在執法質量問題或違法違紀問題的或由重變輕改變定性的案件,由案件管理中心提出督察通知書或督察意見書,經領導批準后,及時反饋給有關部門限期進行整改;對構成違紀的交紀檢監察部門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對雖未違紀但存在執法問題的,進行警示、誡勉談話。同時檢務督察辦公室被舉報有辦案違法違紀涉及的案件交由案管辦重新對案件辦理程序進行復審。

(二)湘潭市雨湖區檢察院:案管中心的四種角色

一是集中收案,當好“管理員”。二是全程監控,當好“監督員”。三是督察評查,當好“檢驗員”。四是數據利用,當好“服務員”。

五、域外視角

(一)美國的檢察官管理體系[1]

在案件管理方面,美國檢察機構內部有專業化的分工。這種分工有兩種模式:第一種是以縱向分工或程序分工為主。第二種是橫向分工或者案件分工為主。縱向分工猶如工廠里的生產流水線上的分工,檢察人員根據工作程序階段劃分,分別負責受案、預審聽證、大評審團調查、法庭審判、上訴等工作。這個和我國的檢察機構類似。橫向分工的分工有不同的層次:首先,一般檢察官辦事處負責的刑事案件可分為輕罪和重罪兩大類,然后又分為侵犯人身和侵犯財產,然后再加以細分。美國的大中型檢察機構多采用橫向分工和縱向分工結合的形式,具體情況又有所不同。這和美國檢察機構的分散性和多樣性是緊密聯系的。

(二)法國的檢察官管理 [2]

法國對檢察官的約束非常嚴格。根據1958年《司法官身法法》,檢察官符合如下條件之一,將會受到紀律懲戒。任何違反檢察官就職誓言的行為;任何違背對國家所負義務、有損司法官榮譽、公正、尊嚴的行為;任何獲得榮譽稱號的檢察官其行為與稱號不符合的;懲戒措施包括訓誡并入檔;調離;解除職權;降級;降職;終止職務。除此之外,檢察長有權對下級檢察官的違紀給予警告。第四十八條規定,司法部部長行使對檢察官的懲戒權。司法部下設檢察官懲戒委員會,任何針對檢察官的懲戒措施不經過該委員會不得宣布。

(三)德國的檢察官管理[3]

在德國,檢察官的管理主要由司法部負責,檢察長對檢察官負有日常管理的責任。對檢察官的考核并不嚴格區分平時考核與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三年進行一次,主要是針對檢察官的工作情況進行考察,并作出考察報告。由于缺乏獎懲制度,因此,考核結果只有在職務晉升時才具有實質意義。對普通檢察官和主任檢察官的評價主要由本院檢察長作出。為了確保評價的客觀性,對檢察官的評價主要是依據檢察官履行職務的情況。在檢察官申請職務晉升時,評價的內容主要是包括本人的所有工作情況。同時為了避免檢察長根據個人好惡進行推薦,法律規定,對于檢察長對本人的評價,檢察官本人可以向專門處理公務員人事問題的法院。但是,任何檢察官都不能對檢察長對別人的評價提出異議。因為評價的內容相當于隱私,因此任何人只能看到檢察長對自己的評價。

六、思考

案管中心的監督工作在實踐中遇到很多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案管監督的效果。[4]部分職責劃分不清,服務與監督定位不準。案管部門對案件統一受理、備案登記、文書開具等工作與偵監科、公訴科內勤工作有交叉重合。這就在實踐中導致互相推諉的現象。案管部門很難吸引到業務骨干,人員多為缺乏辦案經驗的內勤,專業人員缺乏。監督的度難以把握,敢于監督和能夠監督之間仍然存在矛盾。檢察院辦理案件都經過集體負責、層層把關,都有領導審批,對于案管中心想監督也有所顧忌。這些現象都要求繼續推進改革,努力為案管監督提供制度保障、平臺保障、人才保障和規則保障,理順關系,達到設立這一機構的初衷。

基層院的檢務督察工作往往存在著人員少、督察力度不夠、督察懲戒措施弱的困難。基層檢察院督察室的工作職能多數由監察科(室)工作人員兼任,往往總共只有一兩個人員,且紀檢、監察、督察工作任務及考核越來越重,難以對執法辦案工作開展全面而有效的督察。如果把這一職能和案件管理工作結合起來,紀檢監察、督察工作職能分開,尤其是人員的職能分開,效果會更好。另一個思路是構建一體化的檢務督查機制[5],就是以省院或者市院為核心,建立檢務督查指揮協調中心,專門負責對全轄區內的檢察機關的檢務督查工作進行組織領導。可以采取上下聯合督查、同級相互督查、上下互動督查的形式,也有可取之處。

參考文獻:

[1] 參見何家弘:《論美國檢察制度的特色》,載《外國法譯評》1995年第4期。

[2] 參見樊崇義等:《域外檢察制度研究》,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3]中國檢察考察團:《德國的檢察制度》,載《人民檢察》1994年第11期。

第2篇:執法監督管理辦法范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是指以汽油、柴油、天然氣等作為動力燃料的機械車輛。火車除外。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是指機動車排放、蒸發、泄漏的燃油氣體和釋放出的機械運轉震動噪聲。

第三條 凡在本市市區范圍內使用、制造、改裝、組裝、維修、銷售機動車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環保部門)負責對本市機動車排放污染物的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環保部門應本著必要與可行的原則,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機動車排放污染物分車型、分步驟實施監督管理。

市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和農機管理等有關部門,應根據各自的職責,配合市環保部門做好機動車排污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機動車排污必須符合《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機動車排放的污染物須由依法取得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合格的,由市環保部門發給機動車排放污染物合格手續。

第六條 申請辦理機動車車輛牌照和過戶手續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出示市環保部門頒發的機動車排放污染物合格手續。新車按國家規定辦理。

第七條 對正在使用的機動車排污狀況的檢測工作,應結合機動車年檢工作進行。凡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機動車排污標準的,市環保部門責令其限期治理。

第八條 市環保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停放地和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排放污染物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超標排放污染物的機動車,市環保部門責令其限期治理。

第九條 檢測機構對機動車排放污染物的檢測應當接受市環保部門的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應予支持。檢測機構應無償向環保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提供檢測報告,配合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 制造、改裝、組裝、維修機動車的單位和個人,應依照國家規定將其產品排污標準納入產品質量合格指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排放污染物超標的機動車。禁止制造、銷售或者進口超標排放污染物的機動車。

市環保部門可以對經營者經銷的機動車實行抽檢,防止超標排放污染物的機動車在本市銷售。

第十一條 鼓勵生產、銷售和消費使用清潔能源的機動車輛。鼓勵、支持生產和使用優質、清潔燃料。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含鉛汽油。

第十二條 從事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治理的單位,應當按照防治大氣污染的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治理,所采用的治理技術和產品應向市環保部門備案,確保治理效果。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限期內不治理或經治理仍不符合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可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接受污染物排放現場檢查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制造、銷售或者進口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的,由市環保部門責令停止其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罰款。對無法達到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沒收銷毀。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生產、進口、銷售含鉛汽油的,由環保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所生產、進口、銷售的含鉛汽油和違法所得。

第十七條 未取得檢測資格的機構從事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測的,檢測機構在檢測中弄虛作假的,由環保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檢測資格。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市環保部門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法強制執行。

第3篇:執法監督管理辦法范文

修訂背景

2016年7月2日修改實施的《職業病防治法》取消了安全監管部門對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行政審批事項,保留了建設單位履行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的有關要求,同時規定安全監管部門加強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有關違法違規行為。為此,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依法對《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

修訂思路

本次修訂的總體思路是圍繞充分發揮“三同時”制度在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前期預防這一總體目標,細化建設單位主體責任和安全監管部門監督檢查責任,重點規范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及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工作要求,依照《職業病防治法》修改內容組織開展修訂工作。

主要修訂內容

《辦法》共7章46條,比原來增加了1章7條。主要修訂內容有:

(一)修訂規章名稱

原《辦法》實施4年多來,相關規范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的條款內容已基本成熟,故將其名稱修改為《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

(二)調整總體框架

按照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工作的不同階段,對建設單位開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以及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相關責任要求進行了細化,并增加“監督檢查”一章,明確了安全監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內容和相關要求。

(三)依法取消審批

刪除了原《辦法》中有關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備案)、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備案)等涉及行政批的內容。

(四)明確主體責任

《辦法》明確了建設單位負責人組織職業衛生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有關評價報告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評審,向安全監管部門報送驗收方案,形成書面報告等責任,并要求通過公告欄、網絡等方式公布有關工作信息,接受勞動者和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

(五)加強監管執法

《辦法》要求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將職責范圍內的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檢查納入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同時增加了安全監管部門執法人員的禁止行為規定,以及違法行為舉報的受理、核查、處理等相關要求。

第4篇:執法監督管理辦法范文

實驗室是指從事科學實驗、檢驗檢測和校準活動的技術機構:檢查機構是指從事與認證有關的產品設計、產品、服務、過程或者生產加工場所的核查,并確定其符合規定要求的技術機構,實驗室和檢查機構在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地位十分重要,據不完全統計,全國實驗室達18932家,分別隸屬于80余個政府部門、行業組織。如果再加上高校、研究機構、外資以及社會其他的實驗室,機構總量在5萬以上,基本覆蓋我國國民經濟建設的各個方面,

規范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的資質認定工作,建立國家統一的資質認定體系,實施統一的資質認定制度,是適應對外開放新形勢,實現與國際接軌的現實要求。按照WTO/TBT技術貿易壁壘協定的要求,各國要公開本國的合格評定程序,按照我國的人世承諾,2006年開放國內檢測市場。為此,國務院《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明確提出要“完善檢測實驗室體系和認證認可體系”,《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也提出了充分發揮農業、質檢、衛生、商務等部門檢測機構的作用,完善檢驗檢測體系的要求等。為適應新形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辦法》就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作出了具體規定。

《辦法》明確了檢測機構的市場準入條件,將資質認定的范圍以規章的形式擴大到所有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這是對《計量法》、《標準化法》和《質量法》的進一步明確和完善,有利進一步規范我國的合格評定活動,協調各類經濟法中規定的各種性質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的資質認定、資格確定和指定與使用實驗室等工作。

《辦法》明確了國家認監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是實施實驗室資質認定工作的主體。國家認監委具有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監督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工作的職能,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按照認監委統一制定的規則負責各自轄區內實驗室的資質認定和監督工作。不論哪個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實驗室,其資質都在全國范圍內具有相同效力。

《辦法》明確了我國實驗室資質認定的具體內容。資質認定的內容是對實驗室的“計量認證”和對檢查機構的“審查認可”,把原來對實驗室的“審查認可”明確為“授權”和“驗收”,僅適用于技術監督系統內部設置、授權的質檢、纖檢機構,也不適用于技術監督系統內部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計量認證)是對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的計量檢定、測試設備的工作性能、工作環境和人員的操作技能、保證量值統一準確的措施及數據公正可靠的質量體系能力進行考核。

《辦法》明確了我國資質認定的對象是在中國境內為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具體包括六個方面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一)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提供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二)為司法機關作出的裁決提供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三)為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決定提供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四)為社會公益活動提供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五)為經濟或者貿易關系人提供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六)其他法定需要通過資質認定的。

《辦法》統一了評審準則,對實驗室資質認定的技術評價準則實施統一的《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對檢查機構資質認定的技術評價準則逐步采用國家標準《各類檢查機構能力的通用要求》。

第5篇:執法監督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電子注冊;學籍管理;建設研究

一、電子注冊制度的建立

隨著高等教育的改革和發展,加強和完善高校的學籍和學歷證書的管理,已是迫在眉睫,按照教育部《面向二十一世紀教育振興行動計劃》中提出的要建立“全國大學生招生遠程錄取、計算機學籍學歷管理、畢業生遠程就業服務”一體化的信息系統的要求,教育部從2001年開始正式對全國高校學生實行學籍學歷信息電子注冊網絡化管理。

二、電子注冊制度的內容

學年電子注冊是對學籍電子注冊的進一步規范和延伸,最后與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工作接軌,實現高校學籍學歷全程網絡化動態管理,從入學、在籍到畢業等關鍵部位進行嚴格控制,從而保證了畢業證的真實性,保護了畢業生的利益。

(一)學籍電子注冊制度。2007年3月,新生學籍電子注冊實施。這就要求我們學籍管理人員及時的從“中國高等教育學生網”的“學籍學歷信息平臺”下載教育部提供的新生錄取數據,數據中包含考生號、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民族、專業名稱、學制等信息,考生號貫穿學籍、學歷管理始終,是學籍學歷管理的內部關鍵字,是嚴格唯一的。學籍注冊時以考生號作為關鍵依據來判定入學資格,這一點非常重要。為了保證信息的準確性,每一位新生都要認真核實,由本人簽字確認;如有錯誤則與我們的學籍管理部門聯系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學年電子注冊制度。2008年10月,按照教育部要求,全國各高校相繼開展了在校生學年電子注冊工作。學年電子注冊有4種狀態:(1)待注冊:每年年初,所有原本“注冊學籍”的在校生狀態都會變成“待注冊”,表示需要重新進行學年注冊。對于所有待注冊的學生,都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學年注冊,把注冊狀態變成其它幾種情況;(2)暫緩注冊:由于欠繳學費等原因,暫時不予以學年注冊。這個狀態不會自動變成“待注冊”,只要高校不做改變,就會一直保持,學生的學籍也不會被清理掉。學生補繳學費后,高校可以隨時將其學籍狀態由暫緩注冊變成注冊學籍。(3)保留學籍:由于參軍,疾病等原因,標記為保留學籍。這個狀態不會自動變成“待注冊”,如果高校不做改變,就會一直保持,學生的學籍也不會被清理掉。參軍復員或疾病康復回校繼續學習時應即時注冊學籍,同時應予以降級。(4)注冊學籍:完成學年注冊后,學生的學籍狀態就變成注冊學籍,表示該生在新的學年已經獲得了學籍資格。當我們看到待注冊人數為0,表明學年注冊工作完成。

(三)學歷電子注冊制度。2001年開始,對全國高校學生實行學歷電子注冊信息上網管理制度,為了確保上報畢業生的學籍信息準確無誤,學籍管理人員同樣需要進行同新生學籍電子注冊一樣的畢業生信息核對工作,并根據核對結果整理畢業生數據。畢業生電子注冊數據庫包含考生號、姓名、性別、專業、學歷證書編號、畢結業結論等字段。學歷注冊時以考生號作為關鍵依據來審核學籍資格。學校根據編號規則為畢業生編制學歷注冊編號,根據畢業審核結果給予畢結業結論。學籍管理人員借助平臺上的學歷圖像信息校對系統,整理以學生身份證號命名的畢業生學歷圖像信息并上報市教委進行畢業生學歷電子注冊。市教委將各校所報的數據及圖像信息匯總上報國家教育部備案,并由教育部將此數據上傳到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上供社會查詢。

三、建設與完善我校成人學籍管理的相關管理辦法

(一)成立專門機構,加強學籍學歷電子注冊工作的領導。學院成立由分管院長擔任組長,招生就業處、成教處等相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學籍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院學籍管理工作的組織和領導。

(二)要對電子注冊制度進行大力宣傳。為加強學歷證書的管理,教育部在2001年連續下發了《關于做好2001年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工作的通知》、《關于印發的通知》、《關于重申保證高等教育質量,加強學歷文憑、學位證書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特別是《高校學生獲得學籍及畢業證書告知》的頒布,要讓每一位學生都了解,“經過省級招辦辦理錄取手續,入學復查合格、進行學籍電子注冊才能獲得學籍”,“具有學籍的學生才能獲得畢業證書”。實施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具有深遠意義,能夠有效地遏制社會上不法分子偽造、販賣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國家學歷證書制度的嚴肅性,保證高等學校的聲譽,保護廣大高校畢業生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也保證了高等教育的教學質量。

(三)提高管理人員的素質。學籍學歷管理人員不僅需要有高度思想政治覺悟和較強的責任心,還要有一定的計算機操作能力、有關學籍管理軟件和數據庫的知識。學院要針對電子注冊工作和學籍管理工作要求高、任務重、責任大等特點,采取必要措施,合理安排工作量。

(四)建立、健全我院學籍管理相關辦法。依法完善我院的學籍管理制度,規范學籍管理相關文件內容。根據天津市教委文件要求,我院制定了《天津濱海職業學院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工作管理辦法(暫行)》,2010年我院進一步修訂學籍管理規定,從而使我院的學籍管理制度得到進一步完善,達到文件規范化,工作合法化。

電子注冊制度是利用現代技術對學籍學歷進行管理的一種方式,隨著高校學籍學歷電子注冊制度的不斷完善及學籍學歷管理平臺的不斷改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工作將會更加順暢和規范。

【參考文獻】

[1]《教育部關于重申保證高等教育質量,加強學歷文憑、學位證書管理的通知》(2001年2月).

第6篇:執法監督管理辦法范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會同財政部制定的《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甲辦法”)和《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乙辦法”)已經國務院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甲辦法第三條第(四)項、乙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執行;甲辦法第三條第(一)、(二)、(三)、(五)項及乙辦法第三條第(一)、(四)項自二年七月一日起逐月預提,年終一次性劃撥;乙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自二年七月一日起,由結算會員逐日交納,交易所年終一次性劃入風險基金帳戶。

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十五日內,請你們將本辦法中要求會員履行交納義務的相關事項通知會員。通知中應明確規定,會員交納的風險基金不得轉嫁給投資者。同時,應當在指定報刊上配發簡要新聞稿。下發會員的通知及配發的新聞稿應事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在具體操作過程中遇到重大問題,要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條  為保障證券交易系統的安全運轉,妥善管理和使用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一百一十二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是指用于彌補證券交易所重大經濟損失,防范與證券交易所業務活動有關的重大風險事故,以保證證券交易活動正常進行而設立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  本基金來源:

(一)按證券交易所收取交易經手費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作為風險基金單獨列帳;

(二)按證券交易所收取席位年費的百分之十提取,作為風險基金單獨列帳;

(三)按證券交易所收取會員費百分之十的比例一次性提取,作為風險基金單獨列帳;

(四)按本辦法施行之日新股申購凍結資金利差帳面余額的百分之十五,一次性提取;

(五)對違規會員的罰款、罰息收入。

第四條  每一個財政年度終了,本基金凈資產達到或超過十億元后,下一年度不再根據本辦法第三條第(一)、(二)項提取資金。

第五條  每一個財政年度終了,本基金凈資產不足十億元,下一年度應按本辦法第三條第(一)、(二)項規定繼續提取資金。

第六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會同財政部可以根據市場風險情況,適當調整本基金規模、資金提取和交納方式、比例。

第七條  本基金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管理。理事會應當指定機構,負責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八條  本基金應當以專戶方式全部存入國有商業銀行,存款利息全部轉入基金專戶。

第九條  本基金資產與證券交易所資產分開列帳。本基金應當下設分類帳,分別記錄按本辦法第三條各項所形成的本基金資產、利息收入及對應的資產本息使用情況。

第十條  本基金最低支付限額2000萬元。證券交易所動用本基金時,必須報經證監會商財政部后批準。

第十一條  按本辦法第三條第(四)項所提取的資金,應當在該條其他項資金支付完畢后才能動用。

第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和完善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及會員監管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風險事故發生。

第十三條  動用本基金后,證券交易所應當向有關責任方追償,追償款轉入本基金;同時,應及時修訂和完善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及會員監管制度。

第十四條  經證監會批準,本基金作相應變更、清算時,由證監會會同財政部另行決定本基金剩余資產中應當上交財政和退還有關出資人的比例和數額。

第十五條  本基金的財務核算與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條  為了防范和化解證券市場風險,保障證券登記結算系統安全運行,妥善管理和使用證券結算風險基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是指用于彌補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以下簡稱“登記公司”)因技術故障、操作失誤、不可抗力導致的重大經濟損失,以及防范與證券結算業務相關的重大風險事故而設立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  本基金來源:

(一)按登記公司業務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分別提取;

(二)結算會員按人民幣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三、國債現貨和回購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一逐日交納;

(三)按本辦法施行之日新股申購凍結資金利差帳面余額的百分之三十,一次性提取;

(四)對違規結算會員的罰款、罰息收入;

(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和財政部規定的其他來源。

第四條  每一財政年度終了,本基金凈資產達到或超過三十億元后,下一年度不再根據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提取資金,結算會員不再根據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交納,但每個結算會員加入結算系統后按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交納資金的時間不得少于一年。

第五條  每個財政年度終了,本基金凈資產不足三十億元,下一年度應按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繼續提取資金,結算會員應按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繼續交納。

第六條  證監會會同財政部可以根據市場風險情況,適當調整本基金規模、資金提取和交納方式、比例。

第七條  登記公司應當指定機構,負責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八條  本基金應當以專戶方式全部存入國有商業銀行,存款利息全部轉入基金專戶。

第九條  本基金資產與登記公司資產分開列帳。本基金應當下設分類帳,分別記錄按本辦法第三條各項所形成的本基金資產、利息收入及對應的資產本息使用情況。

第十條  本基金最低支付限額2000萬元。登記公司動用本基金時,必須報經證監會商財政部后批準。

第十一條  因結算會員違約導致出現第二條所列情形時,應當按以下次序動用本基金:

(一)違約結算會員按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交納的資金;

(二)其他結算會員按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交納的資金;

(三)本辦法第三條第(一)、(四)、(五)項所提取的資金;

(四)本辦法第三條第(三)項所提取的資金。

第十二條  登記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和完善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及結算會員監管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風險事故發生。

第十三條  動用本基金后,登記公司應當向有關責任方追償,追償款轉入本基金;同時,應及時修訂和完善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及結算會員監管制度。

第十四條  經證監會批準,本基金作相應變更、清算時,由證監會會同財政部另行決定本基金剩余資產中應當上交財政和退還有關出資人的比例和數額。

第十五條  本基金的財務核算與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制定。

第7篇:執法監督管理辦法范文

一、按照縣委、縣政府的安排部署,州衛生執法監督所和縣衛生局的指導,切實加強學習黨的十及十八屆四中全會以及省、州、縣衛生會議的各項精神。努力提高為人民服務的能力和水平。

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形成完備的法律保障體系、高效的法制實施體系、嚴密的法制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堅持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三、加強作風整頓,繼續做好黨風廉政工作。領導班子帶頭,黨員干部帶頭,認真執行各項政策,遵守規章制度,履行承諾,做好各項工作。

四、加強衛生監督體系、信息化與衛生監督隊伍建設,強化內部管理。

1.加強與上級溝通,積極開展衛生監督機構規范化建設活動,不斷推動完善衛生執法監督工作。

2.繼續全面推行衛生監督信息化建設并全面投入使用,初步實現衛生監督工作信息化管理。

3.繼續全面推行衛生監督協管工作,進一步完善工作運行機制,加大對協管員的培訓和指導,充分發揮基層監督協管工作整體效能,提高基層衛生監督覆蓋率。加強衛生監督協管以適應衛生監督工作要求,依形勢發展需要,制訂、修改、完善內部各項相關工作管理制度。

4.協助開展本鄉鎮醫療衛生和公共衛生領域日常監督檢查,按要求針對存在的問題做好檢查記錄,并督促整改。

5.負責本鄉鎮衛生監督相關信息的收集、核實和上報和群眾舉報投訴的登記、報告,配合衛生監督員調查處理。

6.協助處理涉及本單位的不良執業行為及非法行醫案件的調查處理,并對本單位發生的不良執業行為,及時、主動提出整改建議,并將有關情況上報縣衛生監督所。

7.強化、規范內部管理。繼續開展衛生監督員業務學習培訓、六五普法教育學習、公務員道德教育、責任意識、廉政教育、政治思想、服務宗旨、做官做人做事的品格操守教育,提升衛生監督隊伍整體素質。

五、加強醫療機構監督管理工作。認真貫徹落實和州衛生局關于進一步整頓醫療秩序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精神,并按照縣衛生局制定的進一步整頓醫療秩序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實施方案工作步驟,全面進行清理整頓和堅決打擊。本著規范、發展的原則,全面加強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確保監督到位。

1.堅決打擊超范圍執業、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等違法行為,特別是重點加強個體診所、行醫藥店等存在問題較多的單位的監管力度,確保醫療安全。

2.進一步掌握轄區內鐵路施工單位內部醫務室基本情況,清理有無無證行醫行為,督促其完善合法手續。

3.繼續加強清理農村、學校非法行醫的診所或醫務室。嚴厲打擊巫醫、游醫在農村串醫行騙行為。

4.加強醫療機構相關從業人員的法律法規意識培訓,規范其執業行為。

六、繼續加強環境衛生、公共場所衛生、消毒產品衛生監督管理。

1.擴大對公共場所監督覆蓋面,嚴格把好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關,加大日常監督力度,對存在公共衛生安全的單位,要求其限時整改。

2.繼續加強賓館、旅店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與衛生監督,指導賓館、旅店必備硬件合理布局并全面完善,指導賓館、旅店加強軟件建設,做到專卷專檔,卷內字跡清晰,檔案擺放整潔。

3.繼續全面推行美容美發店、沐浴場所、賓館、旅店的量化分級管理工作,不斷推動公共場所監督管理工作向規范、科學方向發展。

七、加強職業、放射衛生監督管理。針對我縣職業衛生危害實際情況,加強《職業病防治法》學習宣傳,加大職業衛生監管力度,做好預防職業病和職業危害中毒防控工作,積極爭取開展職業危害因素監測和工人健康檢查,貫徹落實《放射診療管理規定》和《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加強對放射工作人員的法律法規培訓教育。

八、加強學校衛生、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

1、繼續做好生活飲用水的監管工作,督促供水單位加強管理,確保人民群眾喝上干凈水,放心水。

2、本著保障安全的服務態度,加強對學校校醫室、飲用水等涉及學校衛生項目的監督管理,對存在衛生安全問題的學校,提出限時整改意見,確保校園不發生重大衛生安全事件。

九、加強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嚴格落實《傳染病防治日常衛生監督工作規范》、以醫療廢物管理、傳染病疫情報告和疫情控制措施落實情況為重點,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指導、探索與總結,推進傳染病防治日常監督工作。

第8篇:執法監督管理辦法范文

一、自查基本情況

根據縣政府關于縣行政審批事項清理成果貫徹執行情況檢查實施方案的通知(栗府辦字[2010]80號)的要求,我局去年開展了行政審批事項的清理工作,經過清理,共計保留行政許可項目19項(其中包括市水務局委托行政審批事項2項,下放行政審批事項1項,實際是16項),精簡審批事項12項,精簡率達到38.7%,時限精簡率達到60%以上,圓滿完成了上級既定的目標任務。

(1)信息公開方面:精簡后的行政審批項目重新再造行政審批流程,有關審批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已向外公示,已準予行政許可的項目也依法公開,繪制行政審批流程圖,明確各行政審批項目的辦理時限,并及時在政府網站或單位政務公開欄、辦證中心公布。

(2)實施程序方面:我局所有行政審批事項都進入辦證中心公開實施,不存在原單位暗箱操作或體外循環;實行“一個窗口對外”制度,切實履行“一次性告知”,書面憑證和印章使用符合法律程序,不存在審批事項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不存在亂收費或收費過高的情況,所有行政審批都是依法依規進行審批,實施的行政許可程序也是依照法定的程序進行,行政審批案卷做到了及時歸檔。

(3)許可費用方面:法定收費項目和標準已經在我局和辦證中心依法公開,實施的行政審批許可我局不收取任何費用;每年要收取的各項水資源費和水保規費都依法繳納到縣財政局專賬,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檢查、驗收不收取任何費用。

(4)監督檢查方面:我局建立健全了相關的監督檢查制度,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能,執法人員持有縣法制局頒發的行政執法證,對違法當事人依法進行處理。

(5)精簡項目執行情況:我局對已經精簡的項目都已經停止實施,不存在明放暗收、改頭換面的情況。

二、精心組織,圓滿完成任務

(1)早布署、早行動

我局早在去年七月份就召開了一次動員大會,強調行政審批改革的重要性,明確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這項工作由局綜治辦牽頭,各站室密切配合。

(2)分階段、抓落實

行政審批清理共分為自查清理、審核論證、規范實施三個階段,每個階段都明確了任務并要求及時完成;為使清理規范,在自查階段,在審核論證階段,我們把握原則,嚴格清理;對于市局已經取消的行政許可、行政審批事項,一律取消。

第9篇:執法監督管理辦法范文

許多基層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認為,隨著衛生監督體制改革和疾病預防控制體制改革的完成,衛生監測檢驗的職能已整體轉移至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新成立的衛生監督機構已不再具有衛生監測職能。事實上,目前各地也都是大體按照上述看法進行的分工,也有的衛生監督機構將部分監測檢驗職能委托給了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以外的其他有資質的機構,這些都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要求。但也有極少數的衛生監督機構自行開展衛生監測檢驗,之所以出現如此情況,筆者認為,是因為按照現行的法律法規,衛生監督機構獨立開展衛生監測檢驗也是合法的。當然,其要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監測報告,則其監測檢驗的條件必須經過相關的資質認證。

之所以說目前衛生監督機構開展衛生監測是有法律依據的,主要基于以下考慮。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規定的衛生監督職責,分別包括進行食品衛生監測、檢驗和技術指導和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測和技術指導。《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也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由此可以看出,代表衛生行政部門履行衛生監督職責的衛生監督機構有責任進行相關衛生監測、檢驗和技術指導。其次,衛生部《關于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明確指出,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條件,承擔衛生監督的現場檢測、執法取證工作。衛生部《關于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進一步規定,衛生監督機構是行政執法機構,應加強衛生監督機構的技術手段和能力建設,配備快速檢測設備,開展快速檢測技術培訓,規范設備使用,提高執法技術水平。由此可見,衛生監督機構行使衛生監測檢驗職能是合乎法理的。

雖然由于歷史的原因,各級衛生監督機構將衛生監測的任務委托給了同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但這并不意味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就是衛生監測的唯一機構,也不意味著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衛生監測負有法律上的責任和義務。它與其他具有資質的機構一樣,僅僅是可以承擔衛生監測、預防性健康檢查、健康相關產品的技術審驗和衛生質量檢驗、鑒定,能否承擔,關鍵看有沒有衛生監督機構或其他當事人的委托。

盡管目前存在著衛生監測由哪個機構來進行的爭議,但從法制建設的未來走向看,衛生監測檢驗的任務最終會落到作為獨立第三人的經過認證認可的檢驗檢測機構身上,這個第三人可能是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也可能是其他的機構。當然,這并不排除衛生監督機構在進行衛生執法時可以利用現場快速檢測手段尋找證據線索,但其結果要作為證據,還需經過其他認證認可的檢驗檢測機構的進一步確認。

筆者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作為衛生執法最早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即將修訂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在其最新的送審稿中,我們可以看到以下的規定:

“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食品檢驗檢測機構可以從事食品檢驗檢測活動;未經認可的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從事食品檢驗檢測活動,出具的食品檢驗檢測結果,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食品生產、流通和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監督管理過程中需要對食品進行檢驗檢測的,應當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檢測機構實施檢驗檢測,并支付相關費用。”

“對檢驗檢測結論有異議的,當事人應當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其他食品檢驗檢測機構復檢。”

“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需要對食品進行抽樣檢驗時,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采樣規則進行取樣,并將檢驗結果告知被抽查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抽取樣品應當付費,并不得收取抽樣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所需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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