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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財務報表準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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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財務報表準則

第1篇:國際財務報表準則范文

[關鍵詞] 財務報表列報分析比較改革動向

財務報告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反映企業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會計信息的文件。它對于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投資決策和加強內部管理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會計信息需要更準確、更客觀地反映各種越來越復雜的經濟業務,而經濟的全球化發展趨勢,以及國際資本市場的全球化進程,使得資本市場的參與者和會計信息使用者對更高質量、更加透明、更具可比性的財務信息的需求愈加強烈,這必然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一套全球適用的高質量的會計準則。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了39項會計準則(包括修訂后的基本準則、修訂的16項具體會計準則、新的22項具體會計準則),并于2006年10月30日出臺了《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新會計準則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執行,由此,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獨立完整的會計法規體系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起來。

目前,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已經實現了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趨同,但不是直接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而是強調在互動基礎上的趨同,并逐步實現與國際準則保持持續全面的趨同。

一、我國新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對財務報表列報的分析比較

1、基本要求的比較

中國新準則:

企業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基礎,根據實際發生的交易和事項,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其他各項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在此基礎上編制財務報表。

國際準則:

財務報表應公允列報主體的財務狀況、財務業績和現金流量。公允列報要求按照《框架》規定的資產、負債、收益和費用的定義和確認標準,如實地反映交易、其他事項和情況的影響。

2、報告期間的比較

中國新準則:

企業至少應當按年編制財務報告。年度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短于一年的,應當披露年度財務報表的涵蓋期間,以及短于一年的原因。

國際準則:

財務報表至少應當按年編制。如果主體的資產負債表日發生變更,或者年度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長于或短于1年,則除了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外,主體還應披露:(1)使用更長或更短的會計期間的原因;(2)由此引起的收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和相關附注的比較金額不完全可比的事實。

3、資產負債表的分析比較

中國新準則:

本準則規定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報的項目,應當單獨列報。其他會計準則規定單獨列報的項目,應當增加單獨列報項目。

在《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第二十三條規定,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當分別作為非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

國際準則:

如果對于理解主體的財務狀況具有相關性,則應在資產負債表表內列報追加的單列項目、標題和小計金額。

當主體在資產負債表內將流動和非流動資產以及流動和非流動負債作為單獨類別列報時,主體不應將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劃分為流動資產(負債)。

4、利潤表的分析比較

中國新準則:

費用應當按照功能分類,分為從事經營業務發生的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等。

本準則規定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報的項目,應當單獨列報。其他會計準則規定單獨列報的項目,應當增加單獨列報項目。

國際準則:

主體應基于費用的性質或其在主體中的功能(視何者能提供可靠且更相關的信息而定)對費用進行分類作出分析并進行列報。

將費用按功能劃分的主體應披露關于費用性質的附加信息,包括折舊費、攤銷費和雇員福利費用。

如果對于理解主體的財務業績具有相關性,則應在收益表表內列報追加的單列項目、標題和小計金額。

無論在收益表表內還是附注中,主體不應將任何收益和費用項目作為非常項目進行列報。

5、現金流量表的分析比較

1998年3月財政部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現金流量表》,2001年財政部對原現金流量表會計準則進行了修訂,2006年12月財政部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該準則是參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現金流量表》制定的,其內容與國際準則基本一致,但也存在差異,主要表現為以下幾方面:

(1)現金流量表的編制基礎的不同

兩準則都以現金或現金等價物作為現金流量表的編制基礎,但是兩準則在現金或現金等價物的構成上略有差異,國際準則將已經要求即應償還、構成企業現金管理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銀行透支,規定作為現金和現金等價物的組成部分,而中國準則的現金和現金等價物中不含銀行透支。

(2)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報告方法的不同

國際準則是鼓勵主體采用直接法報告經營活動現金流量,但也允許采用間接法;而中國準則規定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的編制必須采用直接法,同時要求在附注中披露按間接法凈利潤調節為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的信息。

(3)所得稅上的規定差異

對于可以明確地認定屬于籌資和投資活動的所得稅涉及的現金流量,國際準則不作為經營活動現金流量,而中國準則則將所得稅相關的現金流量都作為經營活動現金流量。

(4)特殊項目上的規定差異

國際準則無相關項目,中國準則規定:“自然災害損失、保險索賠等特殊項目,應當根據其性質,分別歸并到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現金流量類別中單獨列報”。

二、財務報表列報的改革動向及新變化

財務報表列報的改進是全球金融危機后IASB(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與FASB(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等會計準則制定機構共同關注的另一個重要問題。IASB與FASB于2008年10月16日聯合了《財務報表列表初步意見》(討論稿),就財務報表列表改進問題提出了相關建議,代表了國際財務報表的最新進展。

《財務報表列報初步意見》(討論稿)的一個重大變化就是報表分類理念和方法的變化,即采用管理層意圖進行分類,而不是按照過去的約定俗成的要素進行分類。當管理者意圖變化時,以后期間還可以重分類。一個主體財務報表列報分類方法相當于一個由管理層決定的會計政策,應在財務報表附注中加以描述。

討論稿提出了財務報表分類列報的新觀點。要求主體將其業務活動(價值創造方式)方面的信息與籌資活動(募集和籌措資金)方面的信息分開列報。

財務報表列報的新變化:

1.列報理念的變化。更加注重決策有用觀,反映了主體觀,強調滿足多方面報表使用者的需要。

2.報表項目分類方法的變化。支持按主體業務活動分類,根據管理層意圖進行項目分類。

3.以財務狀況表代替傳統的資產負債表、綜合收益表代替傳統的收益表。

4.財務狀況表按照經營活動、投資活動、籌資活動、終止經營、所得稅、權益等進行分類。在營業和籌資部分列示的資產和負債能清楚表明管理層在其業務和籌資活動中使用的凈資產,使使用者容易計算主體業務活動和籌資活動的主要財務比率。

5.綜合收益表采用了“一表式”的綜合收益表,可以列示比目前的收益表更多分類的小計金額,因此也能為使用者提供更多的決策有用的信息。

6.現金流量表的編制主要采用直接法。該方法更符合列報目標,有助于使用者將經營性資產和負債、經營收益費用信息與其經營現金收入和支出聯系起來。

三、結語

經濟全球化促使越來越多的國家打開國門,吸引外資,使經濟的發展超越國界。在這種情況下,企業逐步認識到建立一套全球公認的財務報告框架對推動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IASB計劃在2011年完成對金融工具、收入、財務報表列報等重大項目有修改,我國也于2009年9月適時推出《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全面趨同路線圖(征求意見稿)》,加快了我國會計準則國際趨同的步伐。

參考文獻:

[1]王建新.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簡介與中國會計準則比較.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第2篇:國際財務報表準則范文

 

國際會計準則趨同化過程中會遇到不同的阻礙和挑戰。這些阻礙減緩了國際會計準則趨同化的進程。首先,經濟制度和相應的法律的不完善,不同國家按照各自規定的標準來編制財務報表,轉化為統一的國際會計準則來編制財務報表就要求完善相應的經濟制度和法律。其次,財務報表使用者的目的不同,它的使用者不僅僅包括公司的股東,也包括全球各地的不同投資者,甚至還有同行業的競爭者。不同的財務報表的使用者關注點不同,投資者側重投資,稅務部門側重稅務,國家的經濟部門側重國家經濟計劃。所以,不同的財務報表的使用者關注點不同也阻礙了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化發展。最后,爭奪國際會計準則對于世界經濟的影響力也阻礙了國際會計準則趨同化進程。美國為首的部分國家堅持采用GAAP作為世界會計準則,以增強對于世界經濟的影響力。他們不愿意將制定會計準則的權利拱手讓與他人。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國際會計準則趨同化發展。盡管國際會計準則趨同化會遇到很多挑戰,但是,這是國際經濟一體化發展的必然要求。

 

因此,國際金融市場采用統一的國際會計準則是未來發展的一個必然趨勢。統一的會計準則可以增加跨國公司財務報表的可比性、透明性以及降低編制成本。盡管國際會計準則趨同化會遇到一些阻礙和挑戰,但是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要求,國際會計準則必然會逐步趨同。

第3篇:國際財務報表準則范文

【關鍵詞】 會計準則 財務報表列報 綜合收益 財務報表構成

一、引言

2006年2月15日,我國財政部了《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及38項具體會計準則(包括16項修訂后的具體會計準則和22項新制定的具體會計準則),隨即又了《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從而建立起了一套既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趨同、又符合中國國情的新會計準則體系。但隨著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不斷完善與修訂,2014年,我國財政部和修訂了8項會計準則和1項基本準則,這是繼2012年會計準則修訂后的又一次大規模修訂。它對于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高對外開放水平和加速中國融入全球經濟都具有重要意義。新會計準則體系涵蓋了所有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原則內容,吸收借鑒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對復雜交易事項的處理經驗,突出強調了資產負債表項目的真實性和可靠性。與此同時,新會計準則體系在堅持歷史成本原則的基礎上引入了公允價值計量屬性,使資產和交易的反映更公允、更相關。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以下簡稱“財務報表列報準則”)在財務報告目標、財務報表構成、財務報表內涵等方面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這些變化給企業的管理和決策帶來了重大挑戰。因此,研究財務報表列報問題,將有助于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促進企業長遠可持續發展。

二、財務報表列報準則的修訂背景

1997年8月,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IAS1“財務報表的列報”,并進行多次修訂。我國也于2006年2月15日《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CAS30),并于2007年率先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鼓勵其他企業執行。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提高財務報表列報質量和會計信息透明度,保持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趨同,我國財政部于2014年1月26日了修訂后的財務報表列報準則,要求從7月1日起實施。其修訂的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

1、吸收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等相關內容,完善我國會計準則體系

2007年9月,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曾了對國際列報準則的修訂,引入了“綜合收益”概念。對此,我國于2009年6月11日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在利潤表中增加了“其他綜合收益”和“綜合收益總額”項目,實現了與國際列報準則的持續趨同,并且在實務中實施良好。鑒于對企業財務報表列報的會計準則散見于2006年我國列報準則和2009年《解釋第3號》中,因此,有必要將解釋中的相關內容吸收到財務報表列報準則中,以更好地整合相關會計規定,完善我國會計準則體系。

2、保持與2011年新修訂的國際列報準則持續趨同

2011年6月16日,IASB正式了《對〈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列報〉的修改――其它綜合收益項目的列報》,并于2012年7月1日或以后日期開始的年度期間生效,允許提前采用。國際財務列報準則的此次修訂主要包括:一是將其它綜合收益項目劃分為“滿足特定條件時后續將重分類計入損益的項目”和“不能重分類計入損益的項目”兩類區別列報。二是當企業選擇以稅前為基礎列報其他綜合收益項目時,要求將相關稅收影響在上述兩類項目之間分配。針對國際列報準則的這些新變化,為貫徹落實《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趨同路線圖》,有必要對我國列報準則進行相應修訂。

如上所述,正是為了規范財務報表的列報,保證同一企業不同期間和同一期間不同企業的財務報表相互可比,保持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趨同,我國有必要對現行的財務報表列報準則進行相關修訂。

三、財務報表列報準則修訂的差異比較

財務報表內涵既要服從財務報告的目標要求,又要受財務報告限制性因素的影響。與此同時,還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所列報的信息還應達到一定的質量特征。另外,各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經濟發展模式、企業的社會化程度等都成為影響財務報表內涵的因素。在上述影響財務報表列報內涵的因素共同作用下,財務報表內涵的充分體現將報表重心回歸資產負債表上。

眾所周知,早期的財務報表曾將重心放在資產負債表上。從20世紀60年代起,財務報表使用者逐漸把重心從資產負債表轉移至利潤表,投資者以盈利的增長來衡量企業的前景,對每股收益的短期最大化更感興趣。然而從70年代起開始的全世界范圍內的通貨膨脹以及經濟蕭條帶來的“信用危機”,將許多曾經飛速發展的公司重重摔下,對資產負債表的重視重新開始。目前,在全球化背景下,衍生金融工具、知識經濟的興起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財務會計和財務報表理論和實務的發展。傳統的收益信息已經難以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巨大的未實現利得和損失繞開利潤表進入資產負債表的“負債及所有者(股東)權益”方,使得利潤表對投資者決策的有用性大為降低。傳統的收益確定概念也正由“收入費用觀”轉向“資產負債觀”。另外,由于歷史成本計量屬性、確認標準、實現原則,許多對使用者決策有用的信息無法通過利潤表反映,而是直接進入資產負債表,如商譽、衍生金融工具等,資產負債表的內容越來越多,項目越來越復雜,其重要性也將越來越明顯。

正因如此,財務報表列報準則對資產負債表項目作了較大程度的調整,使新會計準則體系下的財務報表內涵更加豐富了。它意味著企業必須通過加強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才能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同時,由于會計信息更加透明,促使廣大財務報表使用者,尤其是投資者加強溝通和交流,推動企業構建有效的激勵、監督與約束機制,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財務報表列報準則強化了企業內在價值的提升,突破了傳統單純的利潤至上的觀點,促進企業著眼于長期戰略,改善資產負責管理,優化資產和資本結構,避免眼前利益和收益超前分配,增強了企業發展實力。具體而言,修訂后的財務報表列報準則主要變化如下。

第一,修訂了資產負債表項目。將“交易性金融資產”項目改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項目;將“交易性金融負債”項目改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項目;增加了“被劃分為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及被劃分為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的資產”項目和“被劃分為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的負債”項目。

第二,修訂了“綜合收益”的有關內容。本次修訂將《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中有關綜合收益的概念納入正文,并進一步明確:(1)在利潤表中增加了“其他綜合收益”和“綜合收益總額”并進行了定義;(2)區分“其他綜合收益”和“綜合收益總額”的報表列報方式;(3)對其他綜合收益項目要求劃分為“以后會計期間不能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以后會計期間在滿足規定條件時將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分別列報;(4)對原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中反映的“綜合收益”有關內容做出相應調整,并在“其他綜合收益”提出了附注披露的具體要求。

第三,明確了利得和損失項目的金額列報在原則上不得相互抵消。新修訂準則中明確提出“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項目和損失項目的金額不得相互抵銷”,并說明了采取凈額列示的三種情形:(1)一組類似交易形成的利得和損失應當以凈額列示,但具有重要性的除外;(2)資產或負債項目按扣除備抵項目后的凈額列示;(3)非日常活動產生的利得和損失,以同一交易形成的收益扣減相關費用后的凈額列示更能反映交易實質的。

第四,參考了我國審計準則對“重要性”的判斷以及當前國際上對“重要性”概念的最新進展,對“重要性”進行了重述。明確重要性的判斷標準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強調既要判斷項目性質的重要性,也要判斷項目金額大小的重要性,提出重要性判斷的量的要求,從而進一步完善了“重要性”的定義和判斷標準。另外,明確某些項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或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中單獨列示,但對附注卻具有重要性,則應當在附注中單獨披露。

第五,明確規定了金融企業等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不具有明顯可識別營業周期的企業,其各項資產或負債按照流動性列示能夠提供可靠且更相關信息的,可以按照其流動性順序列示。從事多種經營的企業,其部分資產或負債按照流動和非流動列報、其他部分資產或負債按照流動性列示能夠提供可靠且更相關信息的,可以采用混合的列報方式。對于同時包含資產負債表日后一年內(含一年,下同)和一年之后預期將收回或清償金額的資產和負債單列項目,企業應當披露超過一年后預期收回或清償的金額。

第六,增加了持有待售的判斷條件。將《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的有關持有待售的判斷條件納入準則正文,需同時滿足四個條件;明確規定被劃分為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應當歸類為流動資產;被劃分為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負債應當歸類為流動負債。

第七,增加了正常經營周期的定義,是指企業從購買用于加工的資產起至實現現金或現金等價物的期間。正常營業周期通常短于一年。因生產周期較長等導致正常營業周期長于一年的,盡管相關資產往往超過一年才變現、出售或耗用,仍應當劃分為流動資產。強調企業對資產和負債進行流動性分類時,應當采用相同的正常營業周期;

第八,提出了經營性負債項目概念,包括應付賬款、應付職工薪酬等;明確指出經營性負債項目屬于營運資金的一部分。特別指出:負債在其對手方選擇的情況下可通過發行權益進行清償的條款與負債的流動性劃分無關。

第九,在資產負債表單獨列示項目中,資產類增加了“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被劃分為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及被劃分為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的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項目,刪除了“交易性投資”項目;負債類增加了“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被劃分為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的負債”等項目。

第十,整合了指南、講解等規范性條款,充實和完善了相關內容。在借鑒國際列報準則的有關內容并吸收我國列報準則應用指南和講解中的有關內容,修訂后的準則還對以下方面進行了補充:(1)新增對終止經營的披露單獨列示,并細化披露具體內容;明確符合終止經營的判斷條件,充實了持續經營的評價內容;(2)明確了以權責發生制編制會計報表的相關內容,強調在編制財務報表過程中,新增對持續經營能力評價,并對持續經營能力的評價基礎、評價內容、評價標準等提出了具體要求,以與國際列報準則一致;(3)充實了附注披露內容,如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披露、報表重要項目的說明、終止經營的有關披露等;(4)明確了“與所有者的資本交易”定義,是指企業與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進行的、導致企業所有者權益變動的交易;(5)附注中增加了對企業基本情況的披露要求。

四、財務報表列報準則修訂的影響與經濟后果

與我國的《企業會計制度》、《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等涉及財務報表列報的規范文件相比,財務報表列報準則重新界定了財務報表的構成。規定財務報表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變動表、附注。對于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變動表,我國的《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要將其作為資產負債表的附表加以披露,但《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沒有要求上市公司提供該表。在具體實務中,上市公司也沒有披露該表。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要求披露綜合收益表,IASB現在要求披露一份反映權益的所有變動或不是由業主資本交易和對業主的分配所引起的權益變動的報表,類似于綜合收益表,目前IASB也正在向綜合收益表的方向轉變。鑒于此,財務報表列報準則將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變動表提升為主表,其目的在于通過該表充分體現基本準則對所有者權益的界定和企業綜合收益的確認。我國選擇利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來反映企業的綜合收益,這種方式與國際財務報告保持一致,有利于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接軌,有利于加快我國會計準則國際趨同的進程,并且這種選擇比較適合我國國情。另外,我國引入公允價值計量的時間比較短,這種選擇既改進了我國現行的財務報表體系,又使得這種改革能平穩推進。

綜上所述,財務報表列報準則并沒有放棄統一的報表格式,仍然采用通用財務報表。當然,面對眾多財務報表使用者來說,要想通過財務報表滿足各類使用者的特殊信息需要,并非易事。另一方面,財務報表提供者無法確知何種會計信息與使用者的決策相關。如果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提供一套通用財務報表以滿足所有使用者可能的需要,似乎必要。但是,從我國重新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所提出的財務報告目標來看,我國會計信息的主要使用者是投資者,而不是政府部門。企業披露財務報表是為投資者的決策服務,需要根據自己的特點披露有用的信息。本文認為,盡管財務報表列報準則在其應用指南中提到:財務報表格式和附注分別按一般企業、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企業類型予以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其經營活動的性質確定本企業適用的財務報表格式和附注等等。但是,為了提供相關的會計信息,企業不僅“應當根據其經營活動的性質,確定本企業適用的財務報表格式和附注”,而且需要根據自身的行業、業務、特點選擇披露的內容和格式,披露對投資者最有用的會計信息,這說明對投資者來說,統一格式的財務報表又是不可取的。

【參考文獻】

[1] 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2006[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2] 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3] 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M].經濟科學出版社,2014.

[4] 財政部會計司: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5] 葛家澍、陳少華:改進企業財務報告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2.

[6] 汪祥耀、駱銘民:中國新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比較[M].上海:立信會計出版社,2006.

第4篇:國際財務報表準則范文

【關鍵詞】財務報表 附注 披露

財務報表隨著經濟的發展,財務報表表內所提供格式的固定性和以數字反映為主的報表不能滿足使用者的信息要求,不能提供完整的信息以供使用者做出正確的決策,在此大形勢的情形下,文字輔以數字表達的財務報表附注起到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同樣越來越受到企業的重視,但是,我國財務報表附注仍然存在許多的不足。

一、我國財務報表附注披露存在的問題

(一)規范財務報表附注的準則不統一

不同性質的企業,會計準則對其財務報表附注的要求不同,且會計準則中的某些規范也存在著非常明顯的不一致,這樣的分歧會使企業不能按照統一的準則,使得會計信息沒有可比性,在披露的內容上就有著不同,不同行業的重要信息是不同的,若僅靠一部無行業區分的會計準則無法突出各行業的重點,不能充分發揮財務報表附注的靈活性,不便于分析本行業中企業的競爭能力,應隨著經濟的發展,適時迅速的更新準則。

(二)財務報表附注披露信息不夠全面,尚待完善

雖然我國財務報表附注準則發展越發趨勢完善,但就目前來說,他還不存在著許多的不足,披露的信息不夠全面,而且隨著社會的進步,經濟的發展衍生出更多影響企業價值的資產,而這些資產的會計信息是不能通過財務報表表內進行反應。就目前的規范來說,很多的重要項目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必須向公眾列示,這就容易形成有些會計人員能自主選擇哪些項目進行披露,哪些不披露,隱藏那些對公司不利的信息,只是列示有利信息。

(三)附注披露的信息滯后

信息的及時性對使用者來說也是非常重要的,機會錯過就不在,有的企業先披露有利的信息,把不利的信息會拖延滯后,也就失去了信息披露的真實意義,搜集的數據顯示,在前30天披露年度報告的上市公司不足1.5%,在前60天披露的上市公司不足18%,而大多數企業會選擇報告期限的后60天披露,這就會造成信息的滯后,那些選擇在最后60天披露的公司是故意延期披露,這就使得那些需要及時進行披露的信息如或有事項、未決訴訟等滯后,嚴重的影響了投資者進行決策。

(四)企業內部原因造成信息沒能準確披露

由于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分離,經營者為了能表現他們的業績會指示會計人員制造虛假會計信息,以掩蓋事實,而且會計人員是在管理者的直接領導下,本身就是缺乏自主獨立性,這就使得他們聽從管理當局,在附注中避重就輕,只是列示對企業有利的信息,甚至違反準則和規范給投資者提供虛假的信息,從而會造成投資者作出錯誤的決策。

(五)監督部門和執業規范尚未健全

財務報表附注不能充分的展示,并不單僅僅因為準則和企業的不足,政府監督部門對附注的影響也是至關重要的,現階段,我國的政府監督力度還不夠大,他只是對企業虛報信息進行嚴厲的懲處,而對需要披露且影響力大的項目但未披露的企業只是給予輕微的處罰,我國的法律也沒有明確的嚴厲懲罰條例,在無形中放縱了那些違反準則的人。

(六)和國際準則比較的不足

十多年期間,我國的財務報表附注經歷了從無到有的經歷,其逐漸發展形成了即靠攏國際規則,又有中國特色,但是由于開始較晚,還是和國際準則具有較長的一段距離,我國的會計準則僅僅是對指出應當披露內容,大部分的內容只是重要項目的明細資料,卻沒有宏觀方面的指示。相比較國際準則而言,我國的附注規范對于披露的格式規范較不嚴謹,附注的內容繁多而且未按邏輯順序排列,往往給使用者查閱有關會計信息帶來不便和困難。

二、完善財務報表附注的若干建議

如上了解了財務報表附注披露的不足,從根源了解產生的原因,總結分析不同的解決方法,具體的建議如下所示

(一)制度的完善至關重要

我國的會計準則等規范還存在著不足,其相互之間存在沖突,不統一,造成對同一事物的不同反應,給企業留下空隙,使得他們不能按照統一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不具有可比性,這就要求各部門協調統一,互相合作,制定一套較完整的統一的會計準則。

(二)改善披露信息內容與時效性

由于經濟發展迅速,更多的經濟業務發生,新的會計信息無法在主表中列示,這就需要在附注中披露,但是由于準則中沒有這些新會計信息披露的規范,有些企業就選擇性的披露那些對公司有利得會計信息,而隱藏那些對企業不利得信息,會計信息的及時性對報表使用者也是至關重要的,只有及時得到會計信息,分析企業盈利能力,才能較早的做出準確的決策,這就要求會計準則中對附注披露時間進行規范,要求企業盡快將會計報表向公眾列示,且證監會也應做出規定要求上市公司,不列示或故意拖延的給予嚴厲的懲罰。

(三)公司自身關于財務報表附注的制度

僅靠外部的硬性規定企業是遠遠不夠的,企業應自主改善財務報表附注披露的相關問題,只有充分發揮自主能動性才能使附注的發展取得質的飛躍。公司也可改進報告方式,使得使用者對信息的分析簡便明了,企業應加強重要信息的披露。

(四)提高會計人員的素質和能力

在現實生活中,存在很多的事件是由于會計人員的業務能力和職業素質等水平,假如制度是完善的,企業也有規范的自身制度,但會計人員的素質和能力沒有提高,他們會有許多的盲區,不了解這方面的知識,對現有的規范制度不夠了解且實際操作能力較弱,許多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選擇主要是依靠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若他們沒有及時提高自身的職業素質,會對會計信息的披露造成影響,因此這就要求強化會計人員業務的培訓,增強會計人員職業素養。

(五)充分發揮政府部門監管力度

政府部門在加強財務報表附注披露方面起著尤為重要的作用。首先,政府部門可以通過完善以會計準則為核心的會計信息披露范圍體系,此外,還有政府的性質允許政府規定法規和制度,加強法規制裁的威懾力,同時也最大力度發揮證監會的監管力度,使得企業不敢輕易違反會計準則。

(六)借鑒國際先進成果

鑒于我國會計準則發展起步較晚,雖然發展十分迅速,成為即靠近國際準則,又具有中國特色的準則,但是還是有很多地方的不足。在拓展財務報表附注的內容方面還有很大的空間,在這方面,國際準則就有很好的體系,我國應更加努力的靠近國際準則,借鑒其對財務報表附注的層次結構要求,是我國財務報表附注的結構更加完善。

第5篇:國際財務報表準則范文

關鍵詞:財務會計概念框架 會計國際化 會計法律環境

一、引言

最早提出財務會計概念框架是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1976年所公布的《關于企業財務報表目標的暫行結論》、《財務會計和報告的概念結構:財務報表的要素及其計量》和《概念框架研究項目的范圍與含義》等文件中(王建新,2007)。一般而言,財務會計概念框架對整個會計準則的制定起到框架支持作用。目前世界很多國家都很重視財務會計概念框架的制訂工作。馬來西亞于1998年根據《財務報告法》了《財務報表列報建議框架》。2006年馬來西亞會計準則理事會(MASB)53號征求意見稿(ED53),對《財務報表列報建議框架》進行了修訂,并最終通過《財務報表列報框架》,于2007年7月1日開始施行。我國至今并無真正意義上的財務會計概念框架,但我國的基本準則實質上扮演了同樣的角色。我國于1992年第一次《企業會計準則》,基于所面臨的經濟環境的不斷變化,我國對《企業會計準則》進行重大修訂,并于2006年了《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從20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本文所要討論的均為中馬兩國修訂后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及《財務報表列報框架》。

二、中馬財務會計概念框架體系及內容比較

(一)中馬財務會計概念框架體系比較 馬來西亞的《財務報表列報框架》(以下簡稱“框架”)共分為八個大部分共110段的內容,具體為前言、財務報表目標、基本假設、財務報表質量特征、財務報表要素、財務報表要素的確認、財務報表要素的計量、資本與資本保全的概念。而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以下簡稱“基本準則”)分為十一章共五十條,即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會計信息質量要求、第三章資產、第四章負債、第五章所有者權益、第六章收人、第七章費用、第八章利潤、第九章會計計量、第十章財務會計報告和第十一章附則。中馬兩國財務會計概念框架具體內容的對應關系如(表1)。

(二)中馬財務會計報告內容比較 本文根據中馬財務會計報告內容,分別進行比較。

(1)“總則”與“前言、財務報表的目標、基本假設”比較。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總則”中,主要提及了基本準則的制定依據、適用范圍、財務會計報告目標、會計基礎和會計基本假設,大致與馬來西亞的《財務報表列報框架》第1段至第23段的內容相對應。從總體上來看,兩者在財務報表目標、財務報告使用者方面的表述大致相同,但也存在差異,主要表現在:一是制訂財務會計框架的目的。在馬來西亞的“框架”前言第1段中,指出制訂“框架”的目的在于:對馬來西亞會計準則理事會將來要承認的及現存的會計準則的發展進行指導;對財務報表列報在運用會計準則時進行指導;對審計人員形成審計意見,以判斷財務報表是否遵循會計準則進行指導;對財務報表使用者在解釋財務信息時進行指導;為那些對馬來西亞會計準則理事會的工作感興趣的人提供相關信息。在我國“基本準則”第―條指出了制訂基本準則的目的是“為了規范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二是財務會計概念框架的法律地位。在馬來西亞“框架”前言第2段中,明確指出了《財務報表列報框架》不是會計準則,對特殊的計量及披露問題不進行規定,同時,“框架”不會替代具體的會計準則。而在我國的“基本準則”第二條中指出,“基本準則”屬于會計準則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三是會計基本假設。馬來西亞“框架”專門討論了權責發生制(第22段)及持續經營(第23段)兩個基本假設,對其他的基本假設并未涉及。而在我國“基本準則”的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和第八條分別闡述了會計主體、持續經營、會計分期和貨幣計量四個基本假設,同時在第九條明確了權責發生制的計量基礎。四是財務報表的目標。馬來西亞概念框架以專門的段落闡述財務報表的目標(第12段至21段),在第12段指出“財務報表的目的就是關于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財務狀況變化的信息,這些信息對一系列的使用者在作出經濟決策時是有用的。”在我國“基本準則”第四條明確指出,“財務會計報告的目標是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有助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經濟決策”。五是財務報表的使用者。馬來西亞在概念框架的前言中,詳細地列明了財務報表使用者及其對信息的需求(第9至11段),財務信息的需求者主要有投資者、雇員、貸款者、供應商、顧客、政府及相關機構和社會公眾。同時指出企業內部管理者在滿足其內部管理需要的情況下,可以自行決定內部額外信息提供的內容及形式,但這類信息的報告不包括在概念框架之中。我國在“基本準則”的第四條中提到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包括投資者、債權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等。對每一類財務信包,使用者的具體信息需求,并沒有詳細地進行解釋。

(2)“會計信息質量要求”與“財務報表質量特征”比較。在馬來西亞“框架”中提及了主要及次要的質量特征,其中主要質量特征為可理解性、相關性、可靠性和可比性,次要質量特征為及時性、重要性、可證實性、如實反映、實質重于形式、中立性、謹慎性、完整性和一致性。同時對于這些質量特征之間的關系,在該“框架”里進行了描述,如及時性對相關性和可靠性的限制等,并且對“真實與公允的反映”進行了解釋。在我國“基本準則”第二章中,提到了八項質量要求,其中可靠性、相關性、可理解性和可比性是會計信息的首要質量要求,是企業財務報告中所提供會計信息應具備的基本質量特征;實質重于形式、重要性、謹慎性和及時性是會計信息的次級質量要求,是對可靠性、相關性、可理解性和可比性等首要質量要求的補充和完善。由上可知,中馬兩國在會計信息質量要求方面都把可理解性、相關性、可靠性和可比性作為其首要考慮的要求,而在次級質量要求中兩國存在較大的區別。馬來西亞共有九項次級質量特征,而我國僅有四項,除提及實質重于形式、謹慎性、及時性和重要性外,我國對“可證實性”、“如實反映”“中立性”、“完整性”和“一致性”均未進行闡述。此外,通過比較兩國對會計信息質量特征的描述,我們可以看到,馬來西亞框架對會計信息質量特征的描述更為充分,層次更為清晰,同時,在其框架中的第43至45段,對相關性與可靠性這兩個質量特征相互抵觸時應考慮的因素進行了描述,為企業如何提供會計信息以達到財務報表目標提供更為實用的指導。

(3)財務報表要素比較。兩國在財務報表要素方面規定的異同主要表現在:一是財務報表要素的內容。馬來西亞在“框架”中確定了五個財務報表要素,即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益和費用,而在我國的“基本準則”中定義了六個財務報表要素,即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

入、費用和利潤。兩國在定義財務報表要素時,只提及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要素,對現金流量表要素均未涉及到。二是財務報表要素的確認標準。馬來西亞在框架的第83段對要素的一般確認標準進行了闡述,即“與該項目有關的未來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主體”和“該項目的成本和價值能可靠地計量”。同時,對未來經濟利益的可能性(第85段)、成本及價值計量的可靠性進行了解釋(第86段),并且在框架中規定了資產、負債、收益和費用四個要素的確認標準。而我國在基本準則中,并未對要素的一般確認標準進行表述,只是在第三章、第四章、第六章、第七章分別明確指出資產、負債、收入和費用的確認標準。三是收益和費用的界定。馬來西亞在闡述收益和費用時,第一,明確了利得和損失的定義,即利得是指那些符合收益定義,產生于企業日常經營活動之中或之外。它表示未來經濟利益的增加。而損失是指那些符合費用定義,產生于企業日常經營活動之中或之外。它表示未來經濟利益的減少,并對利得和損失所包含的內容以舉例的方式進行了解釋。第二,明確收益包括了收入和利得,費用包括了日常經營過程中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第三,明確利得和收入、損失與費用在本質上是相同的,因此其概念框架再沒有必要單獨作為―個財務報表要素。第四,利得和損失均包括了已實現的利得(損失)和未實現的利得和損失。第五,沒有專門設置利潤要素。而我國在“基本準則”的第六章、第七章和第八章中,第一,明確了收入和費用的定義。“收入是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而“費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利潤分配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同時明確了收入和費用的確認標準。第二,明確“利潤是指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并對利潤的組成內容進行了闡述。第三,明確了利得和損失的定義。同時對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和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進行了分類定義。四是財務報表要素列示的方式。馬來西亞“框架”中,以舉例的形式列舉了資產和負債的形式,如資產可以是通過交換或通過償還負債取得的。而在我國的“基本準則”中,對財務要素的闡述比較簡單,僅列明其定義和確認條件。在馬來西亞的“框架”中提出了資本及資本保全的概念(第102段至110段),具體內容如下:一是把資本分為財務資本與實物資本兩種類型,財務資本是大多數企業在編報財務報表時所采用的。與此相對應,在資本保全方面就產生了財務資本保全與實物資本保全兩個概念。二是資本保全概念把企業的資本與利潤聯系起來。在財務資本保全概念下,企業只有在期末凈資產的金額超過期初凈資產的金額時才算是實現了利潤,財務資本保全通常是以名義貨幣或不變的購買力來進行計量。而在實物資本保全概念下,企業只有在期末實物生產能力超過期初實物生產能力時才算是賺取了利潤。兩種資本保全概念的區別在于實物資本保全要考慮物價變動情況。三是實物資本保全概念要求企業運用現行成本的計量基礎,而財務資本保作并沒有要求對某種特定計量基礎的使用。在我國的“基本準則”中并沒有涉及到資本和資本保全的相關內容。

(4)財務報表要素計量比較。中馬兩國均在“框架”中對財務報表要素計量進行了規定。從內容來看,兩國所規定的計量方法略有不同。在馬來西亞的“框架”中列明了四種計量方法,即歷史成本、現行成本、可變現價值和現值。而在我國的“基本準則”中列明了五種會計計量方法,即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和公允價值。在馬來西亞所規定的計量基礎中沒有把“公允價值”納入其中,現行成本實質上就是重置成本。從對計量方法使用的限制來看,馬來西亞在“框架”中指出企業通常運用歷史成本進行財務報表要素計量,至于對其他方法的選用并未作任何限制性規定,也就是說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用其他的計量基礎。而在我國的“基本準則”第四十三條中指出,“企業在對會計要素進行計量時,一般應當以歷史成本作為會計計量的基礎。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允許采用其他會計計量基礎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會計計量基礎,但應當保證所確定的會計要素金額能夠取得并可靠計量。”由以上的闡述可知,在我國會計計量基礎首選為歷史成本,企業可以根據其體情況選用其他的計量基礎,但是在使用過程中受到限制。馬來西亞沒有專門的段落來介紹財務報告,但在“財務報表要素”中介紹了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對現金流量表并未提及,也沒有對報表的適用范圍進行規定。在我國的“基本準則”中專門以一章的形式介紹財務會計報告,并列明了財務報告的內容,同時指出了例外情況,即小企業編制的財務報表可以不包括現金流量表。

三、中馬兩國財務會計概念框架差異分析

(一)會計國際化程度的影響 馬來西亞早在20世紀70年代就開始部分采用國際會計準則,在其財務會計概念框架的制訂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受到國際財務會計概念框架的影響,從內容到體例上與國際財務會計概念框架多有相似之處,甚至有些內容與國際財務會計概念框架完全相同。而我國對是否應制訂財務會計概念框架及如何制訂財務會計概念框架目前尚處于爭論之中,1992年及2006年修訂的基本準則雖在實質上發揮概念框架的作用,但離真正意義的概念框架還存在一定的差距。

(二)會計法律環境的影響 我國作為―個成文法國家其法律主要體現為體系完整性、規定強制性。作為會計法律制度第二層次的基本準則無不體現這些特點,即我國的基本準則具有法規式會計概念框架的特征,同時我國的基本準則對具體準則又具有統馭的作用。而馬來西亞的司法體系屬于英美法系,在馬來西亞的整個會計法律體系中,1965年《公司法》及1997年《財務報告法》對其財務會計概念框架及會計準則的制訂產生了重要影響。馬來西亞會計準則理事會(MASB)負責制訂財務會計概念框架及相關的會計準則,但在其概念框架第2段中明確指出,概念框架不是具體的會計準則不對準則的相關計量和披露進行規定,同時概念框架不能替代任何已通過的會計準則,即是會計準則優于概念框架。由于兩國的會計法律環境不同,直接導致財務會計概念框架的體例及內容都有所不同。

(三)經濟環境的影響 中馬兩國同屬新興的發展中國家,兩國經濟在近年均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尤其是我國改革開放后經濟建設所取的成績更是有目共睹。但由于歷史原因,我國市場經濟發育程度不高,資本市場的發展存在諸多問題,由此導致中馬兩國財務會計概念框架中對財務要素的計量、財務會計的目標等內容存在著差異。如在財務要素的計量方面,我國直至2006年才著次在基本準則中確定公允價值作為一種重要的計量基礎,同時在相關的具體準則中規定了公允,價值的三個級次,并對公允價值的使用范圍進行了限制。而在馬來西亞的概念框架中雖然沒有把公允價值作為―種計量基礎,但提出了“真實與公允地表述”的觀點。而在資本保全方面,馬來西亞概念框架提出了實物資本保全和財務資本保全,考慮了價格發生變化時如何對企業利潤進行衡量。而目前我國并無財務資本保全的概念,但是在《企業務通則》中體現了資本保全的思想。

四、思考及建議

第6篇:國際財務報表準則范文

【關鍵詞】 財務報表列報; 準則修訂; 準則趨同中圖分類號:F2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937(2015)17-0023-03

為了進一步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以及持續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我國財政部對2006年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進行修訂。在新修訂的列報準則實施之初,有必要對其修訂的背景、主要變化、對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產生的影響等問題進行梳理,本文將對以上相關問題進行探討。

一、準則修訂的背景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使人們重新思考會計的使命,為會計改革提供契機。二十國集團(G20)峰會、金融穩定理事會(FSB)倡議提升會計信息透明度,建立全球統一的高質量會計準則。與此同時,為了提高會計準則的質量,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聯手美國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對報表列報進行了較大改革。2010年,我國了《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趨同路線圖》,我國財政部一方面組織專業人士加強對有關理論問題的研究,另一方面也對2006年的《企業會計準則》進行修訂。2012年5月,財政部了財務報表列報準則征求意見稿,廣泛征集社會各界的意見。2014年2月,了新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

IASB和FASB聯合對財務報表列報的改革可謂大刀闊斧,對報表體系的結構和內容都進行了較大變革,對于改革的科學性和適用性,在理論界和實務界也引起了較大爭議。由于我國屬于發展中國家和新興市場經濟國家,不能完全照搬國際會計準則,考慮到適用性和執行成本,改革時還需要采用漸進的方式。因此,財政部在不改變財務報告目標的基礎上,本著完善準則體系,指導實務的思想,對財務報表列報準則有關內容進行細化和完善,從而為信息使用者提供更透明和更高質量的會計信息。

二、財務報表列報準則的新變化

相比較2006年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2014年新修訂的財務報表列報準則在以下方面有較大變化:

(一)增強附注的披露功能

1.明確了附注的重要性。雖然2006年的列報準則明確規定財務報表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和附注,但人們通常將附注看作其他財務報表的補充,處于次要地位,而2014版的列報準則明確規定附注與其他財務報表具有同等重要程度,改變了附注作為其他報表補充和解釋說明的輔助地位。此外,在繼續明確企業不應以附注披露代替確認和計量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附注披露也不能糾正不恰當的確認和計量。

2.拓展和規范了附注披露的內容。在第二章基本要求部分,對以下情形提出了附注披露要求:(1)若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項,按規定披露不足以讓使用者了解其對企業的影響;(2)若企業管理層通過評價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懷疑;(3)若某些項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相關報表中單獨列示,但對附注卻具有重要性。

在第六章附注部分,主要規范了以下披露內容:(1)明確將“企業的基本情況”列為法定披露的第一項,改變了原準則中“打補丁”披露的方式。(2)增加披露費用按照性質分類的利潤表補充資料。(3)增加了第八項“有助于財務報表使用者評價企業管理資本的目標、政策及程序的信息”。(4)增加披露其他綜合收益和終止經營相關信息。

3.強調了企業管理層的責任。(1)在“企業的基本情況”披露中,增加了對財務報告的批準報出者和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的披露。(2)明確了“企業會計準則的聲明”的內容,企業應當聲明編制財務報表的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3)當企業不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財務報表,也要在附注中聲明這一事實,并披露其原因和編制基礎。

(二)明確準則使用范圍和報表編制基礎

2006年版的列報準則,具體使用范圍涉及了年度財務報表和中期財務報表,但并沒有明確說明。2014年版的新列報準則,明確規定其不僅適用于年度財務報表和中期財務報表,同時也適用于個別財務報表和合并財務報表。此外,還進一步明確了財務報表的編制原則,現金流量表按收付實現制,其他財務報表按權責發生制。

(三)對重要會計概念進行規范

1.持續經營。企業是否能夠持續經營,是選擇編制報表基礎的重要依據。2014年新修訂的列報準則,對持續經營進行界定,并要求企業管理層要綜合考慮宏觀政策風險、市場經營風險以及企業自身狀況來對企業年度可持續經營能力進行評估,對持續經營能力存在懷疑的還需要在附注中進行披露。

2.重要性。對重要性定義進行修訂,在原定義前加了“在合理預期下”的限定。對如何根據項目性質和金額判斷重要性進行了詳細說明:根據項目性質,主要考慮其是否屬于企業日常活動,是否對企業產生顯著影響;根據項目金額,主要考慮該項目金額占相關項目金額的比重。此外,還規定了具體判斷標準一經確定不能隨意變更。

3.正常營業周期。對正常營業周期進行定義,明確企業應根據正常營業周期對資產和負債的流動性進行分類,特別強調對于正常營業周期長于一年的企業,超過一年才變現的資產以及資產負債表日后超過一年才予清償的經營性負債項目,都屬于流動性項目。

4.綜合收益和其他綜合收益。新列報準則采用全面收益觀,對其他綜合收益和綜合收益進行定義。其他綜合收益是指未在當期損益中確認的利得和損失,包括以后會計期間不能重分類凈損益和重分類凈損益兩類。他們之間的關系用等式表示是:綜合收益=利潤+其他綜合收益扣除所得稅影響凈額。

5.終止經營。終止經營是一種與持續經營相反的情況,也是選擇報表編制基礎的重要依據,新列報準則對終止經營的概念進行界定,對終止經營的若干特點進行描述,既考慮了實際經營情況,也考慮了與國際財務報表列報準則的趨同。

(四)完善主要報表的分類及列報

1.資產負債表的主要變化。在資產類項目中將“應收及預付款項”分為“應收款項”和“預付款項”兩項列報;刪除了“交易性投資”項目,增加“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兩個項目;在流動資產類項目中增加“被劃分為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及被劃分為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的資產”項目。在負債類項目中將“應付及預收款項”分為“應付款項”和“預收款項”兩項列報;將“應交稅金”項目改為“應交稅費”項目;增加了“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和“被劃分為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的負債”項目。

2.利潤表的主要變化。2014年,新財務列報準則對利潤表修訂的思路與2009年《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的思路基本一致,但新財務列報準則將有關要求上升至準則層面,并且更加詳細和完善。利潤表的具體變化有:在個別利潤表中凈利潤項目之下,增列其他綜合收益凈額和綜合收益總額,并要求其他綜合收益按以后會計期間不能重分類凈損益和重分類凈損益兩類列報;在合并利潤表中,對綜合收益總額,要分別列示歸屬于母公司的和少數股東的金額。

3.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的主要變化。新列報準則采用的全面收益觀與原準則采用的當期營業觀不同,這使得所有者權益的內容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因此,新列報準則也對所有者權益變動表進行了相應調整。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的具體變化有:將修訂前的單獨列示反映“凈利潤”和“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及其總額”,修訂為單獨列示反映“綜合收益總額”,并且對于合并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中的綜合收益總額,還要分別列示歸屬于母公司的和少數股東的金額。

(五)對一些細節和措辭表述的完善

新列報準則,除了上文曾提到對重要性定義增加了“在合理預期下”的限定之外,還對其他方面措辭進行完善,具體包括:新列報準則將變更財務報表項目列報的條件之一,在“企業經營業務的性質發生重大變化”的基礎上,增加了“或對企業經營影響較大的交易或事項發生后”;變更財務報表列報項目后,將“應當對上期比較數據”調整為“應當至少對可比期間的數據”按照當期列報要求進行調整;資產負債表中資產類(或負債類)應包括流動資產(或負債)和非流動資產(或負債)的合計項目,增加了“按照企業的經營性質不切實可行的除外”的例外情況。總體上來看,這些表述較之以前更為完整和嚴謹。

三、財務報表列報準則變化的影響

(一) 對財務報表提供者的影響

1.提高企業管理層的風險意識。隨著企業在生產經營中面臨的不確定性越來越多,能否持續經營的不確定性也越來越大。新修訂的列報準則要求企業管理層對企業年度持續經營能力進行評價,將促使企業管理層不斷關注宏觀政策風險、市場風險以及企業自身風險,這在一定程度上會增強企業的風險意識,提高企業風險應對能力。

2.增強企業管理層對會計信息的責任意識。在附注中對財務報告的批準報出者、批準報出日的披露,企業會計準則的合規性聲明以及對于終止經營的聲明,有助于提高和強化會計信息在企業管理層心目中的地位,對于加強信息披露、界定會計責任以及提高信息質量具有積極作用。

3.減少職業判斷,易于會計人員操作。新修訂的財務列報準則,對其適用范圍、具體報表編制基礎的選擇、重要性判斷的標準、按營業周期對資產負債流動性分類、綜合收益和其他綜合收益的界定和列報等內容,都非常詳細和明確地進行了規定,減少了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更易于普通會計人員進行理解和操作。此外,對于附注披露不能糾正不恰當的確認和計量的規定,也使得會計人員不能隨意改變會計政策,減少了會計利潤操縱的空間。

4.會計人員信息披露的任務加重。新修訂的財務列報準則提高了附注的重要性,擴展了附注披露的內容,并且不僅年度報表,而且中期報表、個別報表以及合并報表都要進行附注披露,會計人員附注披露任務將會加重。此外,綜合收益和其他綜合收益信息的披露,也將增加會計人員的信息披露任務。

5.在提供會計信息時要立足于使用者需求。新列報準則的此次修訂,無論是附注披露的基本要求、附注中企業基本情況說明披露的順序,還是重要性定義的修訂和具體判斷,都更加明顯體現了決策有用的財務目標。因此,無論企業管理者還是普通會計人員,在提供會計信息時,都要嚴格遵循以信息使用者需求為導向的原則。

(二) 對信息使用者的影響

新列報準則對附注披露、重要會計概念規范、報表編制以及有關細節問題的修訂,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會計信息質量,使其更相關、更透明。對于這些報表列報的新變化,信息使用者在運用報表進行決策時,還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信息使用者要重視對附注信息的解讀。會計報表的信息主要是可確認和計量的信息,而附注信息主要是一些無法確認和計量的定性信息、非財務信息。新財務列報準則增強了附注的披露功能,附注與報表具有同等的重要性,信息使用者在思想上重視附注信息的同時,也不能輕視財務報表信息,要結合附注信息,對表內信息進行充分解讀;對于附注中披露的特定交易或事項和某些重要性項目,信息使用者要充分關注;對于企業披露的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懷疑的信息,信息使用者要結合其他相關信息,評估自身的投資風險、債務風險,并積極進行規避和應對;對于企業管理者改變經營政策意向,進行企業并購和重組信息的披露,投資者也要及時進行投資決策;對于附注中披露的其他綜合收益信息、費用按照性質分類的信息,信息使用者可以根據其構成和比重,預測企業未來收益能力和現金流量能力。

2.信息使用者要合理利用報表信息。新修訂的列報準則,使報表列報的有關項目內容和含義發生了一定變化,信息使用者要特別關注這些項目,尤其是流動性、非流動性項目和綜合收益項目。新列報準則規定按正常營業周期對資產負債表中的流動性和非流動性項目進行劃分,信息使用者要理解流動性和非流動性項目的含義,合理利用流動比率指標對企業的償債能力進行判斷;若按新列報準則對原有劃分標準進行調整的,信息使用者在對本期與上期有關數據或比率進行比較時,要注意區分劃分標準變化產生的差異和其他原因產生的差異。此外,根據全面收益觀,新列報準則中相關要素的關系可表示為:資產變動額-負債變動額=所有者權益變動額=凈利潤+其他綜合收益凈額=綜合收益總額。為了更全面了解企業收益情況,信息使用者不僅要關注企業已實現的凈利潤,還要關注尚未確認的利得、損失以及所得稅影響額。在利用財務指標對報表進行分析時,也需要對原有財務指標進行相應調整。例如,在分析企業盈利能力時的凈資產收益率指標,目前是用凈利潤除以平均凈資產得出的,然而按照新列報準則引起凈資產變化的因素包括凈利潤和其他綜合收益凈額,因此可以將凈資產收益率修訂為綜合收益與凈資產的比率。

【主要參考文獻】

[1] 曲曉輝,肖虹.公允價值反思與財務報表列報改進展望[J].會計研究,2010(5):90-94.

[2] 耿建新,李志堅.財務報表列報準則新變化與相關問題探討[J].財會學習,2013(4):28-30.

[3] 陳鍔.我國企業財務報表列報模式改進初探[J].會計之友,2013(3):18-19.

[4] 周萍.財務報表列報準則新變化解析[J].財務與會計,2014(7):48-50.

第7篇:國際財務報表準則范文

【關鍵詞】財務會計概念框架 研究 比較

一、財務會計概念框架概述

財務會計概念框架指的是由一系列能夠說明財務會計并能為財務會計應用的基本概念組成的理論體系,能夠用以評估現有會計準則、指導和發展未來的會計準則、解決現有會計準則未涉及的新會計問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將財務會計概念稱為編報財務報表的框架(IASC),英國將其稱為財務報告原則公告(SP),加拿大稱為財務報表概念(FSC),澳大利亞稱為財務會計概念公告(SAC),雖然各國關于財務會計概念框架的公告名稱并不一致,但內容卻基本相同。我國財務會計框架研究較晚,還沒有形成一套相對完善的理論研究體系。通過對國際上具有代表性的財務會計概念框架的比較分析,為我國財務會計概念框架的形成提供相應的借鑒。

二、各國財務會計概念框架研究的比較分析

該部分主要從財務會計概念框架的目標、財務報表要素、會計信息質量的特征、確認標準、計量五個方面來比較分析,見表1。

三、各國財務會計概念框架的特點及解釋

(一)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概念框架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將其成為財務報表的編報框架,直接面對全球各國的國內會計準則。其財務報表的目標既考慮了使用者的經濟決策作用,也反映了企業管理者的受托責任,其質量特征除可靠性和相關性外,還增加了可理解性和可比性。與其他CF項目的不同之處在于,IASC框架在目標之后增加了基礎假定項目,即持續經營和應計劃兩條假定。

(二)美國財務會計概念框架(SFAC)

美國CF的特點有以下幾點:一是以目標作為概念框架的制作起點,對以后的概念框架制作產生深遠影響。二是提出了財務報表最重要的目標是決策有用性。三是提出了會計質量特征的整體框架和層次聯系,要求制定高質量高標準的會計準則。四是明確了財務報表的構成要素,對其他CF制定者產生重要影響。五是在財務報表確認標準和計量方面有創新之處。補充了兩個確認標準,已賺得、可實現或已實現。在計量方面,傾向于公允價值。六是FASB自身也存在不完善之處,由于概念框架過于詳細,力求面面俱到,前后矛盾的情況經常發生。

第8篇:國際財務報表準則范文

摘 要 我國新頒布的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相比,順應了國際化的要求,體現了一種趨同趨勢。但需要明確的是,我國會計準則是依據我國的政治、經濟、文化等特定的綜合因素而制定的,與國際會計準則相比存在著一些差異;綜合這些差異,主要體現在財務會計的概念框架、會計準則體系、會計準則內容與形式以及不同的環境背景。

關鍵詞 會計準則 中國 國際 差異

我國的會計準則體系日益完善,尤其是新準則的頒布使得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協調化程度進一步提高,國際化趨勢也越來越明顯。但我國的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之間依舊存在著一些差異,下面通過四個方面的差異分析,進一步了解我國的會計準則,以便更好的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問題。

一、財務會計的概念框架的差異

從內容上看,目前,中國的會計準則(CAS)體系內容包括1項基本準則、38項具體準則及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國際會計準則(IAS)體系內容包括“編報財務報表框架”,41項國際會計準則(其中34項仍有效)和30項解釋公告。

從財務概念框架角度上,中國會計準則中沒有財務會計概念框架,對會計實務中出現問題就制定新準則或修訂舊準則,沒有一個很好的會計框架體系。出現會計方法的前后不一致、斷裂不連貫,難以理解,各項會計具體準則之間的協調性較差。而國際會計準則(IAS)以“編報財務報表框架”作為制定會計準則參考的概念框架,對財務報表的目標、會計的基本假設、財務報表的質量特征、財務報表的要素、財務報表要素的確認和計量等規定是制定會計準則前事先明確的。這些政策很好的保持了各會計準則之間的內在邏輯統一,提高了財務報表的可比性。而且國際會計準則中沒有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的分別,明確規定“編報財務報表框架”不屬于會計準則的范圍,且不具有會計準則的效力。

二、會計準則體系的差異

中國的會計準則體系的基本準則對各項具體準則具有指導和規范作用,基本準則所規范的內容相對比較概念化,屬于指導性形式,并不列出具體會計實務的相關處理流程和具體操作方法。

國際會計準則(IAS)體系的主體為國際會計準則,其作用是對會計實務進行具體的規范和指導;解釋公告的作用是對會計準則應用進一步的解釋,而 “編報財務報表框架”本身不是一份國際會計準則,因此不對任何特定的計量和列報問題確立標準,框架的任何內容均不支配特定的國際會計準則[1]。

相比之下,在經濟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市場經濟體制發達且相對完善,基本都建立了財務會計概念框架。財務會計概念框架研究制定和使用會計準則所涉及的基本概念,規范、指導會計準則和會計實務的發展。國際會計準則(IAS)所采用的是“編報財務報表框架”,不屬于國際會計準則(IAS)的組成部分,因此其在法律地位上講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而是單純的理論概念框架。而中國并沒有財務會計概念框架,相對于國際會計準則(IAS)所采用的 “編報財務報表框架” 中國采用了基本準則予以代替。此外,中國市場經濟發展的歷程相對較短,中國制定的會計準則主要是立足于中國自身的客觀經濟、法律和社會環境,為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服務,正由于中國同世界發達國家的市場經濟發展程度不同,所以國際會計準則所涉及到的經濟、會計業務更加復雜和廣泛,而中國的會計準則也更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

三、會計準則形式的差異

由于中國會計工作環境會受到文化、經濟、法律等因素影響,中國具體會計準則在會計處理方法和披露會計信息等方面的要求與國際會計準則存在一定差異。例如在存貨準則上的差異。國際會計準則明確指出存貨的范圍不包括:在建工程、金融工具、牲畜、農林產品、礦產品。我國2006年新存貨準則規定存貨的范圍不包括:消耗性生物資產,通過建造合同歸集的存貨成本。比較而言,國際會計準則對存貨規定的范圍比較清楚,也比較容易操作;我國存貨準則規定的存貨不包括的范圍比較狹窄[2]。在國際會計準則中,對存貨的確認,沒有規定相應的條件。而我國會計準則明確規定,存貨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才能確認,即該存貨所包含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該存貨成本能夠可靠計量。因此與國際會計準則相比,我國對存貨確認的條件更具體、更明確。國際會計準則允許使用重置成本作為存貨可變現凈值的計量基礎。而我國2006年新的存貨準則規定對于企業生產而持有的材料等,只允許企業根據持有的材料的不同情況,選擇合同價格、一般銷售價格和市場價格進而確定存貨的可變現凈值。還有如借款費用準則的差異。國際借款費用準則規定,為取得某項符合條件的資產而進行的籌資安排可能使主體獲得借入資金,并在該資產部分或全部用于符合條件的資產的支出之前,承擔相關的借款費用。在這種情況下,有些資金常常在發生符合條件的資產的支出之前用作臨時性投資。在確定本期應予資本化的借款費用金額時,自這些資金中獲得的投資收益應從發生的借款費用中扣除。而我國的借款費用準則沒有考慮在借款費用中扣除其用于短期投資所獲得的投資收益。《國際會計準則第23號――借款費用》規定,在為使資產達到其預定可使用或可銷售狀態而進行的必要準備活動發生較長的中斷期內,可能發生借款費用。這些費用屬于持有部分完工的資產而發生的費用,因而不具備資本化的條件,應暫停資本化。但未規定較長中斷期的時間界限。我國借款費用準則明確規定這一期限為超過3個月。

參考文獻:

第9篇:國際財務報表準則范文

關鍵詞:合并財務報表;合并范圍

中圖分類號:F23文獻標識碼:A

合并財務報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業集團整體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財務報表。2006年2月我國財政部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明確了以“控制”為基礎確定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該準則以國際通行的實體理論為基礎,以控制為確定合并范圍的依據,對合并財務報表的編制做出了比較全面的規范,對我國合并財務報表的編制工作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基本解決了我國現有公司結構情況下報表合并的主要問題。但筆者認為,該準則還存在一些不完善之處。本文主要探討在一些情況下,合并報表范圍存在的問題。

一、財務報表的合并理論

(一)母公司理論。母公司理論認為,合并財務報表是母公司財務報表的延伸和擴展。其編報目的是從母公司的股東角度出發,為母公司股東利益服務,而將子公司少數股東排除在外,把它看作是公司集團主體的外界債權人。依據該觀點,集團主體編制的合并資產負債表中的股東權益和合并損益表中的凈利潤僅指母公司擁有和所得的部分。

可見,按母公司理論編制的合并財務報表完全是為母公司現存和潛在的股東服務的,這正迎合了大多數合并企業的需要。母公司股東最關心屬于自己份額的凈資產,要據此來評價自己所有權的價值,并作出相關的決策。因此,在會計實務中,這一理論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包括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在內,都建議采用該理論作為合并業務的理論基礎。從母公司理論看,合并報表涉及合并范圍時,通常是以法定控制為基礎,即以擁有多數股權或表決權決定合并范圍或通過控制協議確定合并范圍,服務對象和根本出發點確定為母公司股東本身及其利益。

(二)實體理論。實體理論指出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關系應是控制與被控制的關系,強調合并報表是為企業集團各成員構成經濟實體服務,把子公司所擁有的少數股權都視為集團這一主體的股東權益,對所有股東視為統一主體的共同所有者。該理論認為,雖然集團內的多數股權與少數股權投資有多少之分,權利有大小之別,但同屬于一個經濟實體,計價的方法應該一致,利益的分享必須同等,列示的地位不分高低,不應過分強調母公司股東的利益。因此,合并財務報表是以整個實體的觀點編制的,對于構成企業集團的多數股權的股東和少數股權的股東,均一視同仁,同等對待。在實體理論下,確定合并范圍應以企業集團能否控制為標準。

(三)所有權理論。對于母公司理論和實體理論來說,都不能解決隸屬兩個以上企業集團的企業的合并報表編制問題,所有權理論正是因此誕生。所有權理論是指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既不強調企業集團中存在的法定控制關系,也不強調企業集團的各成員企業所構成的經濟實體,而是強調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的企業對另一企業的經濟活動,財務決策具有重大影響的所有權。可見,所有權理論更多的是強調投資公司股東的權益,即對被投資公司財產的終極索取權。在這種理論下,對其擁有所有權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和當期實現的損益,均按照實際擁有的股權比例合并計入合并報表,即采用比例合并。

二、我國會計準則對合并財務報表合并范圍的有關規定

我國第一個有關合并會計報表的專門準則是1995年2月財政部頒發的《合并會計報表暫行規定》。(表1)1996年我國財政部了財會2號《關于合并會計報表合并范圍請示的復函》,規定對于特殊行業(指銀行和保險業)的子公司,可以不納入合并范圍,但其會計報表必須作為企業集團財務報告的附件予以披露。1998年頒布的《股份公司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以及2001年開始執行的《企業會計制度》中規定公司在編制合并報表時,應按照比例合并方法將合營企業合并在內。財會2002年18號《關于執行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對企業在報告期內出售、購買子公司時合并報表的編制做出了規定。針對資本市場的發展和會計準則國際趨同步伐的加快,2006年2月財政部了《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該準則對合并范圍的有關規定是: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應當以控制為基礎予以確定,母公司應當將其全部子公司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母公司直接或通過子公司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表明母公司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應當將該被投資單位認定為子公司,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對比新舊準則對合并范圍的規定,新準則最主要的突破是更加強調“控制”的作用,進一步明確了以控制為基礎確定合并范圍的基本理念,這一點在整個合并會計報表準則中都有具體的體現。

三、我國合并報表范圍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一)“控制”定義存在的問題及建議。我國新準則中控制的定義是:一個企業能夠決定另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另一個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權力。鑒于我國關于合并范圍的準則制定過程已經認識到“控制”的重要性,建議借鑒美國會計準則中對于控制的有關規定,補充“主要受益方”原則,即“控制”不僅可以獲得利益,而且還可以限制自身的損失;“主要受益方”原則是對“控制”概念的補充。主要受益方可能為向可變權益實體轉移資產的一方,或為設立可變權益實體的一方(即發起人),或是根據法律文件能夠替可變權益實體做出投資決策的一方等。如果主要受益方承擔了可變權益實體的多數風險或損失,或者有權收取可變權益實體的多數剩余報酬,就應要求主要受益方合并該可變權益實體。又新準則規定,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應當以控制為基礎加以確定,列舉了母公司雖然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或以下的表決權,應當將該被投資單位認定為子公司,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的四種情況。但是,新準則并未給出在會計實務中應如何判斷實質控制是否存在的標準。例如,當前股權分散是一個普遍存在的現象,因此企業即使不滿足擁有多數表決權或者準則中所列示的四種情況,但仍然實質上控制著被投資企業。另外,新會計準則強調以控制為標準界定合并范圍,但對暫時控制并未明確說明。由于有關時間規定比較含糊,缺乏操作性,按照這條規定,上市公司編制合并報表時可能以暫時控制而非實質控制為借口,不合并財務報表,這樣無法反映企業集團真實的財務和經營信息,留下利潤操縱的空間。

根據以上問題,首先建議補充“主要受益方”原則,以對合并范圍進一步規范;其次可以根據我國上市公司股權分散程度,將“少數”與“較大份額”這些主觀判斷詞進行客觀量化。即當母公司為投資公司的第一大股東,且母公司持有的表決權比例與該被投資公司第二大股東所持有的表決權比例差達到某一數額時,則視為母公司擁有該被投資公司的控制權,應將其納入母公司合并報表范圍。當然,這個比例差具體是多少才能說明母公司實質上控制了該被投資公司,應結合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比例的構成及分散程度等實際情況而定,以期更好地指導有關合并范圍的實務操作;再次在確定是否納入合并范圍時建議采用加法原則計算母公司擁有被投資公司的表決權資本數。

(二)“暫時控制”存在的問題及建議。《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未對不應納入合并范圍的子公司進行規定,沒有將暫時控制的子公司同長期控制的子公司區分開來,這樣不僅為某些集團公司管理者處于特定目的,在關鍵之時買進或賣出子公司股權來調節合并報表范圍找到合法的理由,同時因準備近期出售而短期持有大量股權的投資應在“短期投資”中進行核算,沒有理由將短期投資的被投資單位合并到報表中來,這會給準則的執行以及會計、審計實務帶來眾多麻煩,顯得雜亂無章。

國際會計準則以及美國會計準則都對“暫時控制”進行了準確的界定,并明確指出暫時控制的子公司不應納入合并范圍。因此,在我國的會計準則中還是應該補上將暫時性控制的子公司排除在合并報表范圍之外,并借鑒國際和美國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對“暫時控制”給予詳細的規定,可將時間界定為一年。

(三)合并范圍變動的問題與建議。近年來,上市公司購買、處置子公司等行為而引起的產權結構變動事件頻頻發生,使得連續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時合并范圍也頻繁地發生變動。而合并范圍的改變,使各期編制的合并會計報表所反映的會計主體范圍不一致,從而導致各期合并會計報表所反映的會計信息失去了可比性和一貫性,這就使本已可能失真的個別會計報表在合并后再一次產生信息失真。雖然我國新準則的制定中已經注意到合并報表范圍變動對于報表信息的影響,對報告期內子公司的添增、處置事項做出了具體可操作性規定,但其規定都屬于原則性的,彈性很大,留有較大的會計操作空間。如存在通過收購其他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權,使其成為控股子公司,來擴大會計報表合并范圍;通過轉讓所持有控股子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權,來縮小會計報表合并范圍;通過資產置換,換出業績滑坡的子公司,換入業績優良子公司或優質資產以及采用新設立子公司,將子公司關停、清算、注銷、擬出售、擬清算、擬減持股份或形式上不符合納入合并范圍的法定條件等,來增減會計報表合并范圍。再者,合并范圍的變動必然會對整個合并財務報表的資產規模、銷售收入、凈利潤、現金流量等產生影響,進而影響合并會計報表信息的一貫性、可比性和質量。如果合并范圍被肆意變動、變更操作被濫用,將會加劇已經非常嚴重的會計報表信息失真問題,由此會產生極其嚴重的信譽和信用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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