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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機管理機構及其職責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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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機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1篇:危機管理機構及其職責范文

首先,我國對商業銀行市場退出監管的立法呈現出分散性和原則性的特點。盡管現有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的接管、解散、撤銷、破產都有規定,但規定過于粗略籠統,可操作性不強。比如《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涉及商業銀行市場退出的條款僅有第38條、39條和第40條;而專門規定撤銷的《金融機構撤銷條例》,也只有38條。再比如,《商業銀行法》規定接管的條件是“己經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利益”,而如何判斷卻并無具體明確的標準。可見,關于商業銀行市場退出的接管、解散、撤銷、破產等方式,在定義、程序、條件和各方的權利義務等方面都缺乏能夠明確指導實踐的法律規定。而對于商業銀行之間并購等主動型市場退出方式,我國現行立法尚沒有規定,這不利于最大限度地保護即將退出市場的商業銀行的存款人利益,也不利于我國商業銀行依據競爭和發展的需要開展戰略性重組。

其次,我國對商業銀行市場退出監管的立法呈現出混業性的特點。例如《金融機構撤銷條例》不是針對某一類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而是同時針對銀行、證券、保險在內的多種類金融機構。很明顯,這與我國目前對金融業實行分業監管的現狀不符。

再次,我國對商業銀行市場退出監管的立法呈現出低層次的特點。商業銀行市場退出法律層次仍然很低,至今尚無一部專門的法律來明確商業銀行市場退出的方式、步驟、法律責任等內容,涉及商業銀行市場退出的相關規定常常散見于不同部門、不同效力等級的法規或部門規章中。而且,各種法規和部門規章之間存在著不協調甚至相互沖突之處,使相關主體在具體適用時感到無所適從。

最后,我國對商業銀行市場退出監管立法缺乏相應的配套機制。由于銀行危機極具擴散性和破壞性,所以,很多西方發達國家在商業銀行市場退出監管方面都建立了相應的配套機制,主要包括存款保險制度和最后貸款人制度。我國當前尚沒有建立正式的存款保險制度,最后貸款人制度也有待完善。

二、完善建議

(一)完善商業銀行市場退出監管的法律體系

完善我國商業銀行市場退出監管的法律體系是一個長期的、循序漸進的過程。筆者認為應該分三步走:

第一步,完善已出臺的《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和正在起草中的《金融機構破產條例》,著手制定《金融機構接管條例》、《金融機構并購條例》和《金融機構解散條例》,使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處理問題銀行時能夠做到有法可依。

第二步,適時地制定適合我國商業銀行市場退出的單行法規,如《商業銀行撤銷條例》、《商業銀行破產條例》等;然后隨著我國銀行業的不斷發展,再將這些單行條例進行整合,使其更加系統和完善,如制定《商業銀行市場退出監管條例》,從市場退出的方式、方法、程序等方面予以規范,并對市場退出中必須解決的問題,如債務的清償順序等作出明確細致的規定。

第三步,將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的法規上升到法律的層次,如制定《商業銀行市場退出監管法》,使商業銀行市場退出監管最終能夠在法律上得到確認。

(二)完善商業銀行市場退出監管的配套機制

第2篇:危機管理機構及其職責范文

高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和應急管理是密切關聯的,都是圍繞著實驗室安全工作展開的。實驗室安全管理是在實驗室正常運行的情況下,考慮如何維持常態并消除潛在的安全隱患;而應急管理則是對實驗室事故的應對和管理。所以,安全管理做得好就可以避免事故的發生,或者降低應急管理的難度。二者明顯的區別在于,安全管理的重點是確保安全,不讓事故發生,重在預防;應急管理則是在事故即將發生或已經發生后如何應對,把事故的破壞降到最低[7]。

2一些高校實驗室應急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2008年12月29日,美國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UCLA)年僅23歲的學生SheharbanoSangji在實驗過程中發生火災,因應急處置失當,造成三度燒傷,18天后死亡。2011年12月27日,美國洛杉磯地方法院判決Sangji的導師PatrickHarran和UCLA有罪(罪名為“故意違反職業健康和安全標準,致人死亡罪”)。這可能是美國第一例因科學實驗室事故而受到的刑事指控。UCLA的事故將為更多的科學家和實驗室管理者敲響警鐘,更加嚴肅地對待實驗室應急管理問題。在2010年12月期間,黑龍江省某農業大學動物醫學學院27名學生和1名教師因使用4只未檢疫山羊進行實驗而感染布魯氏菌病,2011年1月已有部分學生出現癥狀,因應急處置不當,直至3月校方才檢查,確診感染了布魯氏菌病,直到9月5日,該校才向媒體通報此事。黑龍江省教育廳最后確定此次實驗室生物安全事故是校方的責任。這2起由國內外媒體分別披露出來的高校實驗室事故及處理結果,不僅為高校的實驗室安全敲響了警鐘,同時也凸顯出高校實驗室應急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2.1應急管理理念的缺失

高校實驗室的應急管理存在著許多理念上的缺失,主要表現在:(1)缺少危機意識,不能做到居安思危,認為只要實驗室的安全工作做得好,就不需要進行應急管理;(2)對實驗室應急管理的重要性關注度不夠,不愿意投入所必需的人力、物力和資金;(3)把事故發生后的處置過程當作應急管理的全部內容,忽視了應急工作的日常管理;(4)認為應急管理只能是被動式管理。正因為如此,使得實驗室管理者不能有效地預防事故的發生,及時準確地處理實驗室事故,從而造成事故的惡化,加大了處置難度。

2.2應急管理體制不健全

大多數高校內部雖然也成立了正式或臨時性的應急管理機構,明確了職責、認定了分工,但是多數沒有考慮實驗室應急管理的特殊性。實驗室安全的應急機構不應該是松散型組織,在機構設置、工作內容、人員構成上應該具有相應的穩定性、專業性和延續性,這樣才能夠有效地吸取事故處理后的經驗教訓,避免應急機構形同虛設,僅僅充當了上傳下達“接線員”的角色。

2.3應急管理機制不健全

通過政府主導的應急實踐,現有應急機制已基本包括預防機制、預警機制、信息報送機制、信息機制、善后恢復機制、調查評價機制、應急保障機制等。目前,各高校實驗室一般都制定了應急預案,但普遍存在預案雷同,如出一轍的現象。究其原因,這些應急預案多是在北京奧運、國慶等特殊時期在上級主管部門要求下倉促制定的,這就造成可操作性不強,而高校內部各部門出于各自利益和責任的原因,相互推諉,缺少配合,不能有效地整合應急資源,也給事故的預防、處置留下許多“三不管”地帶[8]。在實驗室事故發生后,信息報送和方面,許多實驗室也沒有明確從制度上規范化,善后恢復和調查評價方面,往往只重視事故的處理而輕視了事故后的恢復、評價、總結,這也使實驗室再次應對事故的能力無法得到提高。2.4應急事故專業性應對的欠缺雖然高校是對公民高等教育的單位,但并不等于就自然掌握了正確的實驗室安全知識,能夠正確處置實驗室事故。實際上,很多教師、學生雖然長期在實驗室工作,但是對實驗室的安全以及防護缺乏了解,因為實驗類型的復雜性,一旦發生事故,往往會無所適從,缺乏專業應對、處置。

3完善高校實驗室事故應急管理的對策

3.1加強應急管理安全教育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危機意識是應急管理的起點,作為高校的實驗室管理者應該把危機意識融于日常的實驗室管理工作中,同時,還需要培養師生進入實驗室的危機意識。通過對師生危機意識的灌輸,來提高高校師生對實驗室事故發生的警惕性,真正做到居安思危,防微杜漸。作為實驗室管理者應該充分重視實驗室事故危機意識的普及教育,部分高校開展的實驗室安全準入機制,對擬進入實驗室的師生進行安全教育,考核通過后方可進入實驗室,這是一種很好的嘗試。安全教育的基礎內容是自我防護、救護知識和技能,掌握實驗室安全操作的基本技能,這對于應對實驗室事故及減少事件的負面影響至為重要[9]。

3.2健全實驗室應急管理體制

高校實驗室事故應急管理的組織體系一般由決策系統、實施系統、咨詢參謀系統及其他輔助系統組成。應急管理的決策中樞系統應由學校的黨政領導核心成員組成,其職責是針對突發事件進行決策并統一指揮。應急管理的實施系統應當包括各院、系以及相關的行政部處,必要時還應聯合政府的組織和力量,職責就是具體開展危機控制及善后處理等工作,日常工作可以由實驗室管理部門承擔,提供技術指導和業務培訓,指導實驗室開展風險評估、危機預警、危機應對演練和危機預案制定等工作。應急管理的咨詢參謀系統,其職責主要是發揮其高校的專業技術優勢,對應急的決策和處置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應急管理的輔助系統主要是指高校內部那些提供輔助支持的部門,如后勤部門、校醫院等,由它們提供后勤保障。一些高校在健全實驗室應急管理體制的過程中做了一些很好的實踐。部分高校成立了實驗室安全防護應急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實驗室事故的應急管理工作,明確各部門的職責,確保“橫向到邊,豎向到底”的無縫管理,避免事故發生時相互推諉,還分別設立了如輻射安全、生物安全、試劑藥品等專業安全防護技術小組,加強對實驗室專項安全的應急管理提供技術指導。

3.3健全高校實驗室應急管理機制

3.3.1完善應急預案,增強預案的可操作性

實驗室安全事故處置是否得當,很大程度取決于應急預案的完善與否。好的應急預案能夠控制事故的發展,同時將損失和影響降到最低。根據高校實驗室事故多發的類型,可以分別制定火災類、觸電類、中毒類、爆炸類、放射類、生物感染類、物理傷害類等方面的應急預案,內容應該涵蓋事故發生后的應對措施,需要聯系的關鍵機構和人員電話,平面圖等內容[9]。應急預案的重點是可操作性。校、院、實驗室應該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制訂相對應的應急預案,確定“3W+2H”原則,即由誰負責(who),在哪里集中(where),做什么(what),需要多少人參加(howmuch),怎么做(howdo),都應該具體明確。所有人員根據應急預案各司其職,按照預案進行處理[6]。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應急預案的可操作性。

3.3.2提高應急演練的實效性

好的應急預案,需要放到實際工作情境中去檢驗、評估、完善。這就需要應急演練。應急演練的目的就是:考查應急預案的有效性,對于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修訂;評估演練中的缺陷,提高應急管理實戰能力。為了達到應急演練的目的,在準備階段,應該結合實驗室可能存在的風險和危害制定演練方案。演練避免形式主義,找出實際存在的問題,演練結束后對發現的問題進行反思,找出原因,及時整改。

3.3.3建立實驗室安全準入制度

實驗室安全準入制度應該作為高校實驗室應急管理的首要環節。對于進入實驗室的人員,可以根據實驗事故的危害系數,實行不同級別的準入機制。準入對象應包括所有需要進入實驗室的人員,諸如教師、學生、保潔人員、安保人員等。實驗室應組織師生開展實驗室安全培訓、應急演練,使師生掌握自我防護和應對事故的能力,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對于不同的培訓對象,培訓內容可以各有側重。據了解,實驗室安全準入制度已成為美國大學、香港理工大學等高校強制性專業安全課程,所有學生必須經考核合格、簽訂安全承諾書、穿戴必要的安全防護品方可進入實驗室[10],在制度上保障應急管理理念深入人心[10]。

3.3.4健全應急管理安全風險評估機制

因為實驗本身未知性、探索性的特點,造成實驗室存在一定的危險,需要實驗室管理者,特別是實驗室主任,必須組織制定成熟的實驗操作規范,特別是對于初次實驗需要進行安全風險預評估,對實驗對象、實驗環境中的相關指標等因素進行分析,科學評估安全信息、評價安全風險的嚴重程度,擬定出相應對策[11]。

3.3.5完善信息溝通機制

暢通的信息系統可以有效傳達準確的真實信息,為學校領導做出正確決策提供信息支撐,協調各方力量,及時處置實驗室安全事故。在實驗室事故發生后,需要及時與師生以及媒體進行有效溝通,通報相關情況,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負面影響,避免事故擴大化、復雜化。

3.3.6做好應急管理調查評價

實驗室事故發生后,應及時做好善后處理工作,盡快恢復原有的教學科研秩序,特別是對放射類、生物安全類實驗事故處理完畢后,作為管理者應該及時對事故后實驗室恢復的情況進行評價,必要時還可以請專業機構進行第三方檢測,確保恢復到正常水平,避免因沒有完全恢復而造成二次事故或其他不良影響[12]。應急管理調查評價不僅包括事故本身原因的調查,還包括對實驗室應急管理的評價[13]。發現實驗室應急管理過程中的不足與缺陷,提出整改意見和措施,使應急管理在實踐中不斷調整與完善。良好的應急管理評價是應對實驗室事故處理能力的總結和提高。

4結束語

第3篇:危機管理機構及其職責范文

關鍵詞:地方金融;管理體制;完善措施

現階段,國內地方金融業的發展速度較快,其直接影響著我國的國民收入,同時也關乎著各地方發展經濟的程度高低,是影響作用著我國地方資本是否能夠得到合理地投資運用的因素之一。近幾年,國內地方金融的發展勢頭與影響力度,逐漸影響著地方政府的管理理念以及行政做法,使他們不斷加大對市場經濟的關注力度,可是現今國內各個省市的金融體制構建程度不一、地方金融管理程度各不相同。所以,要構建完善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實施地方金融改革顯得尤其關鍵,其也是我國金融業發展的重要環節。

一、現階段構建完善的地方金融管理機制的重要性

國內地方金融機構一直處于快速進步與發展的狀態,可是其仍然要面臨著金融深化改革的社會挑戰,這就需求我們按照現階段地方金融管理項目的實施狀況進行更深入地研究探索。所以,要更快、更好地推動地方市場經濟與金融業的發展,適應不斷變化的金融市場,就務必要更深入地完善地方金融管理機制,讓其成為推動金融業發展的基石。自從我國規劃綱要的出臺,國內金融管理工作的負責者開始由中央轉變為地方,國內各個省市都已經制定了相對應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眾所周知,我國各省市的發展程度以及金融環境都不太一樣,所以也難以制定較為統一協調的地方金融管理機制,從而很難以相同標準實施金融管理工作。現階段,國內金融管理工作還采用原來傳統的以“一行三會”作為管理內容的管理方法,在整體上進行全面的宏觀管理,從而確保國家所頒布的貨幣政策等宏觀措施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可是事實上其卻缺乏針對于地方金融的管理策略,難以適應各地方的經濟變化,地方金融管理的對象與主體的確定不清晰,地方金融管理工作可依循的法律制度較少,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國內地方金融管理的能力。而且在很多情況下,地方政府需要時常作為出款人或者出資人,進而大大增加了地方金融管理風險指數,所以,需要構建完善的地方金融管理機制,通過制度來約束金融機構以及地方政府的行為,盡可能降低其所面臨的金融風險系數,確保地方金融機構可以在競爭激烈的經濟社會保留自身的一席之地。

除此以外,現階段我國金融業呈現出垂直的管理局面,中央掌握著較大部分的金融管理實權,部分市級、縣級的金融管理力度仍然不足,從而極大可能地阻礙著地方金融機構的生存與發展。處于這樣的經濟狀況下,各省市就較容易出現金融服務不到位、金融服務主體不清晰等問題,可是地方政府在某種程度上都比較注重經濟效益,與經濟效益相比較,地方金融管理工作是可忽視的一項。因為目前國家的金融管理權集中于中央,地方政府想推動當地經濟與金融的發展,卻因無實權而有所限制,從而使得各省市出現地方金融資源運用不平衡的問題。所以,構建完善的地方金融管理機制,不僅能夠提高地方政府推動金融發展的積極性,充分展現地方政府金融資源的作用,實現最優化的地方資源配置,而且還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促進地方金融業的進步與發展,是目前金融業管理工作的關鍵步驟。所以,本文就現階段我國地方金融管理工作實施狀況進行了具體的分析研究,并且提出了相應的能夠解決問題的措施,望能夠對往后地方金融管理機制的構建工作有所幫助。

二、目前我國地方金融管理所存在的問題

(一)目前我國地方金融管理機制難以適應經濟社會快速

發展的要求。伴隨著國內金融行業快速發展的步伐,部分地方金融機構也開始將創新元素融入至地方金融改革項目當中,可是由于許多地方金融機構急于創新而導致了經濟市場產生混亂的問題,從而令目前所構建的地方金融管理機制難以適應地方整體社會經濟的發展,具體表現為以下兩點:第一,國家的金融管理部門沒有較好地與地方金融管理部門進行科學合理地溝通交流工作,使得金融管理工作沒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國家的發展戰略與方針,沒有體現兩者的一致性。目前,國內各個省市都開始出現了具有地方特色的金融平臺,比如典當行等,可是因為國家金融管理部門與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沒有較好地溝通交流,使得國家相關部門較少對地方金融機構進行相應的監督管理,從而使地方金融管理工作出現一定的缺陷與危機;第二,國內各個省市的發展狀況與經濟能力存在差距,使各個省市所制定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的管理能力存在差異,缺乏統一的管理標準,除此以外因為現階段地方經濟發展較好的金融體系或者金融機構逐漸擺脫了國家金融管理部門的管轄,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金融管理的風險系數。除此以外,市級、縣級的金融管理部門監督工作落實不到位,兩者間的合作交流意識較為薄弱,縣級的金融管理工作沒有得到較好地監督管理,使得工作缺乏一定的可信性,最終導致地方金融管理機制的構建不完善。并且,現在許多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在實施監督管理工作之際,一般會是基于本地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進行的,其主強調大項目的投資貸款,如此做法不但會影響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正常進行,而且還會阻礙了當地資源的優化配置。

(二)國內地方金融管理機制所對應的主體對象不明確。現階段,國內地方金融管理部門主要通過各個省市自行制定的,并且每省市各部門的配置發展狀況各不相同,甚至有的省市因為地方經濟問題或者實際情況而沒有配置專門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門。除此以外,各省市所制定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的名稱以及職責不明確,時常會使得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的工作出現交叉的問題。而且部分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對自身作用、職能的定位存在偏差,比如一些金融管理機構主要趨向于為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制定相關的經濟發展計劃,而一些金融管理機構卻是趨向于對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工作。以上的職能偏差問題,非常容易形成交叉管理的現象,比如部分省市按照職能不一的地方金融機構來制定不相同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門,例如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聯社等金融機構主要是受到省金融辦等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以上分散化的地方金融管理模式,是難以推動地方經濟與金融業的發展,而且非常容易導致各個部門、機構相互推脫責任的問題,進而大大降低了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的工作效率,難以繼續進行地方的金融管理,從而破壞了地方金融業發展的社會條件,使金融業失衡。所以,務必要按照地方的實際發展情況,明確規定地方金融管理的對象主體以及其職責,比如清晰指明各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的管理任務與工作職責等。

(三)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范疇與地方金融業發展實情難以

適應。目前,我國金融行業所采取的“一行三會”作為管理內容的監督方式,在監督管理一些地方金融體制運行狀況之際會趨向于監督管理地方的金融風險,而且對地方金融機構的準入與運行的檢查都嚴格按照一定的規章制度來實施,從而使得地方金融業的發展存在一定的問題,且阻礙了整個經濟社會的發展。可是部分地方政府為了可以較快較好地推動經濟運行,就迫切想對地方金融進行進一步的發展。太過嚴格的準入規定會在一定程度上約束了當地政府的發展方向,阻礙地方金融的發展,從而導致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范疇與地方金融業發展事情難以相適應。國家中央為了能夠較好、較快地對各地方金融實施監督管理,在一般情況下都會通過“一刀切”的模式,讓許多地方政府預先制定的金融規劃難以進行,從而大大降低了地方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現階段,國內各個省市所擁有的金融資源情況出現了較大的偏差,部分地方的金融資源傾向于集中化,而部分地方的金融資源卻出現匱乏的現象。所以,務必要根據當地金融的發展情況,科學合理地對地方金融實施監督管理,堅持完成地方政府對當地金融管理層面所規定工作內容,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許可一些創新型的金融管理行為的出現。

(四)地方政府金融管理專業人才匱乏以及監督管理能力

不足。與其它地方性管理職能相比,地方金融管理工作對人才的專業水平要求偏高。這是因為地方政府一般是提供群眾一些綜合性較高的服務,比較少會接觸到金融方面的知識服務,所以就導致目前地方金融管理人才較為匱乏,人員配置難以適應當前地方金融業的進步與發展。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對地方金融機構負有相應的指導、監督責任,不但要促進它的發展,而且還要監督管理其操作行為,從而預防其存在的風險管理。在實際的監督管理過程中,地方政府會著重強調地方金融機構的發展規劃而較少關注其可能存在的風險管理,因此就呈現出了“關注發展、忽視管理,強調審批、忽略監督”的局面。而且地方政府對地方金融機構所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具有較大的漏洞,很多國家政策并沒有真正落實到具體項目上。

三、如何構建完善的地方金融管理機制

(一)轉變傳統的地方金融管理理念,指引科學恰當的地方金融管理模式。時代的變化,需求地方政府也適當地轉變傳統的地方金融管理理念,漸進地指引科學恰當的地方金融管理模式。地方金融資源能否可以獲得最優化的資源配置,直接影響作用著當地經濟的發展,也是權衡地方金融管理模式采用得是否科學恰當的標準。所以,地方政府在對地方金融進行管理時應當同時參考當地金融管理機制以及經濟發展狀況,具體務實地制定具有當地特色的地方金融發展戰略,進行合法合理的金融管理行為,保證地方金融管理工作能夠得到較好的效果,建立和諧美好的地方金融發展環境。指引科學合理的地方金融管理模式,國家中央應當盡快頒布有關地方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規,清晰表明地方金融管理的內容以及地方金融管理機構的工作任務與職責,盡可能采用統一標準對其進行監督管理。除此以外,中央還可以通過較為完善的地方金融預算管理來實時地對地方金融風險進行控制,限制地方金融管理模式中的越界行為,增強地方金融的綜合實力,促進地方金融全面進步,更有利于從中央向地方轉變的職能變化。

(二)清晰表明中央與地方金融的界限。眾所周知,地方金融管理是屬于較為繁雜的工程項目,要使得地方金融管理獲得較佳的效果,就要清晰表明中央與地方金融的界限,中央的監督管理確實能夠指導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實施,提高地方金融管理的專業含量,從而通過一定的界限來增強中央與地方金融的一致性。當中央對地方金融實施監督管理時,務必要遵循“垂直監管、地方協調”的基本準則,開展具備專業化與一致性的中央與地方金融管理工作。例如,中央在對地方金融實施具體化的工作項目時,地方應當實施一系列服務協調項目;中央在落實國家相關金融管理政策時,地方應當實施相關的落實反饋工作。總而言之,地方金融管理應當嚴格堅持“主管負責制”,清晰表明地方金融管理的職能任務與職責,切實地作好有關地方金融長遠發展計劃、深化金融體制改革、推動中央金融管理工作的實施、制定地方金融管理的日常工作燈,從而不斷推動地方經濟與金融業的發展。

(三)堅持統一的監督管理標準。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項目應當堅持統一的標準,確立相同的監督管理主體,在各地方配置統一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門,除此以外還應當清晰表明其需監督管理的項目。除此以外,按照各地方經濟發展以及金融的實況,清晰指出各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的職能與職責,且把位于本地范圍內的金融機構納入管理范疇,通過科學合理的管理機制來盡可能地展現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能力。可是,就現階段我國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情況而言,每個地方的金融監督管理工作都需求將其細分化,從而更快更好地對其進行監管。對規模大小不一的地方金融機構實施細分化工作,需依據金融機構的資產總量,同時還要實施價值評估,嚴格遵守國家規定的監督管理準則,有效控制地方金融機構的風險情形,采取各種方法對地方金融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總而言之,在構建完善的地方金融管理機制時,務必要做到全面地考慮,不能忽視任何一項細節或者風險要素,準確地了解與掌握地方金融機構的整體發展情況,并且融入當地經濟發展特色,動態化地實施地方金融管理工作,讓地方政府可以擁有更大的監督管理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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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危機管理機構及其職責范文

關鍵詞: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接管;金融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1428{2009)12-0080-04

接管是國際上處置金融機構風險的通行方式,由于金融機構穩健經營的重要性和破產倒閉的破壞性,各國都對出現財務危機、瀕臨破產但有繼續經營價值的金融機構予以接管挽救。以使得其恢復正常的經營能力。本文通過對美國銀行接管法律制度的介紹和分析,希望能夠對我國金融機構接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啟示。

一、美國銀行機構接管法律制度特點

目前,存款保險機構作為最大債權人接管倒閉金融機構,是國際通行的做法。1864年美國《國民銀行法》第五十條首次規定了接管制度,授權貨幣監理署來指定銀行的破產接管人,而這一職權的傳統行使者本來是法院。在美國,只要一家投保機構符合下列一種情形,就可以被接管:該銀行資不抵債,已構成破產:該銀行的資產或收益由于違反法規的行為,或由于任何不安全或不穩健的做法。已經遭到實質性浪費:該銀行在不安全或不穩健的情形下運營;故意違反禁止令;隱藏銀行文件或者資產;無法滿足正常的提款要求;巨額虧損使得資本全部或基本耗盡。無法自己補足;該銀行違反了法規,或從事了不安全或不穩健的做法,有可能導致倒閉或資產或收入的實質性浪費,或者有可能削弱該銀行的實力,或者有可能導致嚴重損害存款人或存款保險基金的利益:經董事會或股東的決議,同意被接管;該銀行被終止了存款保險;該銀行資本不足并不能補足。或者未能遞交可接收的資本恢復計劃,或者實際上不能執行已遞交的資本恢復計劃:該銀行資本嚴重不足或者實質上不具備充足資本的其他情況;該銀行犯洗錢罪。當然,產生上述情形時,可以實施接管,而不是必須實施接管,銀行監管機構可以采取其它治理措施。

在美國,在有問題金融機構由其注冊登記機構負責關閉后,一般都將其統一交給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簡稱FDIC)接管處置。FDIC在必要條件下也可以任命自己為參保機構的接管人或清算人。注冊登記機構或FDIC之所以作出接管決定,主要基于其日常的監管判斷。在美國,所有銀行都受到其聯邦或州層面上的發照當局的監管。如果取得存款保險,則該銀行會受制于《聯邦存款保險法案》的某些條例規定,同時受到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監管。根據聯邦法律,對銀行的全面現場檢查至少每隔12個月進行一次。當然,根據不同的銀行規模和狀況,銀行現場檢查的頻率會有所變化。有問題的銀行會受到更頻繁的現查檢查,許多機構甚至一年多達兩次。根據1991年頒布的《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促進法案》(FDICIA),銀行監管機構必須建立從資本充足到嚴重不足的五級資本分類,并將每家銀行納入五個資本等級中的一個,作為及時整改行動實施的依據。當一個機構的資本下滑時,相關的監管當局必須采取越來越嚴格的監管措施。當一家銀行資本嚴重不足出現法律規定情形時,必須在90日之內給這家機構任命接管人。如果認為延期能更好地保護保險基金免受長期損失,則監管當局可以同意給予兩次90天的延期。

通過實施接管來整改銀行問題,主要基于以下兩方面的考慮:一是在銀行系統中進行整改,盡量減少給保險基金帶來的最終成本;--是通過在較長時間的恢復經營。最大限度地保護倒閉銀行現有的特許權價值。基于以上考慮,FDIC被授予恢復銀行營業所必要的廣泛權力。具體來說,FDIC的接管權限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范圍廣泛。作為接管人,FDIC就倒閉銀行以及資產,有權獲得銀行股東、銀行成員、存款人、管理層和董事的所有權利、法律地位、權力和優先權。它可以控制并運營銀行,回收銀行被拖欠的債務和現金,以及所有與其職責相符的、旨在保護和保全銀行資產的權力。為了使存款保險基金的損失最小化,FDIC還擁有諸多不同與通常情形下的特殊權力。例如,接管人認為在其被委任為接管人之前,銀行與其他當事人所訂立的合同或者租賃協議過于繁重且這種拒絕履行有助于接管人管理銀行事務,只要在合理的時間范圍內作出決定并通知對方,它就可以拒絕履行。對于拒絕履行而給合同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也僅限于直接損害賠償。接管人還可以宣布倒閉銀行的不正當轉移財產行為無效,并享有“特別抗辯權”,如倒閉銀行任何表述不當的協議既不能被用來對接管人主張權利,也不能被用來對接管人的權利主張抗辯等等。

第二。手段多樣。接管的過程中,FDIC采取的處置方法主要有五種:一是收購與承接交易。這是FDIC較為喜歡采取的一種策略,其基本做法是一家健康的參保機構收購一家倒閉銀行的部分或全部資產,至少承擔其全部的受保存款,也可以承擔其所有債務。二是存款償付。這種方式通常運用于中小銀行,主要在收購與承接交易方式成本太高情形下使用。在這種處理方式下,FDIC會親自或委托行向倒閉金融機構的存款人支付其受保存款額的存款。三是銀行持續經營援助。指的是FDIC向被救助機構提供貸款、資助、存款、資產收購或者承擔債務等形式的資金支持,被救助機構的大部分資產都不發生變化。FDIC并不經常采用這種方式,因為這種方式以“被救助機構的股東從政府援助中獲益”的理由遭到反對。尤其1991年通過的FDICIA提出,FDIC必須在事前證明銀行持續經營援助是對保險基金成本最小的處置方式。因此,自1992年以來,這種方式不被采用。四是搭橋銀行接管。美國1987年頒布的《銀行公平競爭法案》(CEBA)允許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建立搭橋銀行。搭橋銀行由貨幣監理署特許成立,在FDIC任命的委員會管理下經營,接管倒閉銀行并提供銀行服務。從銀行倒閉到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完成令人滿意的第三方收購之前,填補業務經營活動的空白。對于重大而復雜的銀行倒閉事件。搭橋銀行是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倒閉處理程序中重要的一環,它為控制倒閉銀行業務。穩定局面,有效地營銷該銀行的特許經營權,及最終確定一個合適的處置辦法提供了必須的時間。五是分支機構分拆。指的是FDIC向一個以上的買方出售倒閉機構一定比例資產的戰略。這主要適用于大型機構瀕臨倒閉。很少有收購方愿意承擔這類大型機構的存款的情形。這種分拆交易方式較好地發展了FDIC的處置方式。

第三,講求成本。講求成本這一理念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FDIC實施接管時,自身要受成本最小原則制約。根據FDICIA的規定,如果FDIC不將瀕臨倒閉的機構進行清算,它必須采取其他的成本最小的處理手段,成本最小處理手段必須在所有的可能手段進行了比較評估的基礎上作出。這促使FDIC必須考慮更多處置方法和交易策略,以確保所有的低成本處置

策略均被考慮到。二是為使接管具備高效率和低成本的優勢,FDIC的處置決定不必獲得股東、法院和任何監管機構的許可。在美國,除非基于理事會主席的請求,法院不能采取任何限制接管人職責的行動。反之,FDIC行使接管權力,并不需要受制于法院的事先批準或監督。這使得FDIC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來決定最佳的處置方案,而不必受到來自司法部門的干預。

以上的論述。都是從FDIC作為接管人從恢復銀行經營,最大限度地保護倒閉銀行現有的特許權價值的角度進行闡述。但恢復銀行經營的努力有可能遭遇失敗,在找不到合適的購買者、倒閉銀行存在欺詐、擁有大量債務基于成本考慮無法挽救或者出于其他原因時,FDIC作為接管人。就要向破產管理人的角色轉變。FDIC就需要使用清算的方式處置破產銀行,為了自己及其他債權人的利益。通過各種方式確定、管理、回收資產,然后按照債權的優先次序償還債務。破產銀行資產一旦處置完畢,對所有債權人的最終分配也即完成,FDIC的接管使命也宣告完成。

二、我國現有銀行接管制度概況

接管在我國通常是作為金融機構退出市場前的過渡措施,目前立法對接管沒有給出相應的定義。我國現有接管制度不足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法律條文簡單而分散,可操作性差

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和《公司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都對接管做了規定,但多為原則性規定,有關規則缺乏詳細準確的表達。如《商業銀行法》對接管的前提、目的、時限和終止只作了概括性的表述;在《中國人民銀行法》中甚至連“接管”這一詞語也未涉及,只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維護金融體系的合法穩健運行”這樣的彈性條款;《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在第38條也只是重申了接管這一制度,明確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行政接管權。關于接管的具體操作還須依照國務院的特別規定;在《企業破產法》、《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中,也缺乏規范行政接管的相關具體條款。

(二)接管程序與權力范圍缺乏明確規定

從現有立法看,我國的行政接管疏于對授權行為進行規范和指導監督,對實施行政接管的程序沒有統一的、詳細的規定。并且對接管組織的權力范圍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就接管程序和權力范圍而言。以銀行機構接管為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為“商業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管”、“被接管的商業銀行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變化”、“接管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并組織實施”。這樣的立法。導致接管組織在實踐中由于缺乏程序性規范而無法合法、合理的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既容易發生濫用自由裁量權、侵犯被接管單位利《上海金融》2009年第12期益的現象,又不利于實現預期的行政目的,對恢復銀行經營、維護社會穩定也起不到應有的效果。

(三)實踐中行政權和司法權沖突不斷

我國現有立法雖已將接管定義為行政接管,但是在實踐中面臨的難題之一就是法院隨時會介入行政接管過程。具體有:被接管金融機構對金融監管部門接管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同時進行引發爭端;被接管金融機構或其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司法權優先”被質疑;其他機構或個人與被接管金融機構的經濟糾紛引訟,對是否中止接管產生爭議等等。由于這些原因的存在,導致法院介入,接管過程中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并存,勢必引發沖突。實踐中金融企業不同于一般的商業企業,對于已經出現或可能出現的金融機構進行挽救,必須及時進行,否則極易導致公眾恐慌從而影響金融體系穩定。

三、完善我國銀行接管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議

(一)應樹立接管制度在銀行挽救制度體系中的核心地位

目前我國金融風險處置措施主要有以下六種:接管、停業整頓、并購重組、吊銷業務許可證、撤銷關閉、破產等。整體來說,可以分為挽救措施和退市措施兩大類。其中,接管、停業整頓和吊銷業務許可證應歸屬挽救措施;撤銷關閉、并購重組、破產則屬于退出措施類別。筆者認為,在銀行挽救制度體系構建設計時,應確立接管制度的核心地位。與接管相比。停業整頓是政府主管部門對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生產經營者所給予的懲戒,其不直接介入經營機構的日常經營,只是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督。吊銷業務許可證是指被許可人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而被行政機構施以取消行政許可的處罰,是一種對違法行為人所采取的剝奪其某種特許權或取消其某種特定行為資格的處罰,僅是針對某種權力而言的。這兩種挽救措施的弊端在于:一方面,沒能介入有問題銀行的經營,制止可能存在的不正當或不合理行為,從而不能真正在源頭上挽救銀行;另一方面,這兩種公開性的行為,對還能營業、不一定會倒閉的銀行極可能產生負面影響。容易導致存款擠提,最終造成不必要的銀行關閉。

鑒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應借鑒美國有關立法,高度重視接管在銀行挽救制度體系的作用,盡快健全接管法律法規,使其真正發揮作用,從而達到恢復信心、維護穩定與保護存款人利益的目標。同時,接管決定的作出,應參照美國立法中的成本最小化原則,監管機關要在評估比較的基礎上,盡可能地證明實施接管是當前所有處置措施中是最有效率的。

(二)應培育一套相互協調、講求實效的接管體系

我國目前尚未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根據立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有問題銀行實行接管。接管過程中,具體接管組織是臨時性機構,其人員組成、職責權限等方面的規定都具有相當的模糊性,這些都是造成接管實施不穩定的重要因素。另外,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接管中墊付了大量的成本,極易造成道德風險和通脹風險。

在美國,多家監管機構之間開發了通用的現場檢查數據庫和信息系統;州立銀行監管機構經常與FDIC和聯邦儲備銀行分擔州立銀行的現場檢查責任;注冊登記機構在關閉銀行前,會先通知FDIC著手準備接管工作。并秘密協商接管事宜。FDIC構建了一個多家監管機構承擔檢查、享有廣泛權力,具有豐富成本核算經驗的專業群體、處置手段多樣化的完整體系。在這樣的體系下,快速處置成為了可能,并在整個體系中發揮著靈魂作用。

考慮到我國目前存在一定程度的監管不足與金融風險長效處置機制缺失問題,增加新的機構并賦予一定的風險管理職能并不是對現有金融安全網成員機構已有職能的削弱,而是從整體上增強了金融安全網的風險管理功能。因此,我國要盡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通過存款保險機構對問題金融機構進行接管并提供資金支持,或對必需的收購兼并及業務轉讓給與資金援助,讓其成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又一參與者。之后,在接管體系的構建過程中,應規定存款保險機構首要和基本的接管權,保持其相對獨立的地位,賦予其實施接管的必要權力,有效協調不同機構之間的分工協作,并做好配套制度的完善。

(三)接管中行政權與司法權的定位和協調有待完善

第5篇:危機管理機構及其職責范文

【關鍵詞】國有企業財務風險建議

一、國有企業財務風險及其意義

1.國有企業財務風險

財務風險是指融資安排、會計核算與管理以及會計或財務報告失誤而對企業造成的損失。常見的財務風險:現金流風險;財務報告風險;應收帳款風險;委托理財風險;對外擔保風險。

2.國有企業實施財務風險的意義

隨著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的不斷發展,財務管理在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的重要地位已經清晰地突顯出來,財務管理已成為企業管理的核心。加強企業財務風險管理,其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提高企業及整個社會資源配置效率。在社會經濟運行中,企業是經濟活動的載體,是市場配置資源的主體。企業的經營現狀及資源配置效率,從根本上決定了整個社會資源配置的水平。有效的企業財務風險管理對提高社會資源配置效率有著多方面的影響,而企業通過采取積極主動而又有效的風險管理,并通過對風險的防范、控制,從而可以促進企業及整個社會投資活動及消費活動的高效運行。

第二,提高股東價值。在國有獨資企業或以國有股為主要股東的國有企業中,其一切經營活動均是圍繞增加國家作為大股東和其它股權持有者的企業價值來進行的。有效的財務風險管理可以有效地降低投資風險,提高投資者信心,減少風險損失從而提高股東的價值。

第三,降低企業財務成本。企業無論是因為市場風險、制度缺陷或決策失敗等原因,陷入財務困境時,如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扭轉這種不利狀況,就有可能因現金支付困難而無法清償到期債務,導致破產或被收購兼并重組。而有效的財務風險管理工作,可以起到預防及化解財務失敗,降低財務成本的作用。

二、國有企業財務風險存在的問題

1.財務風險意識淡薄且債務負擔過重

目前,我國很多國有企業債務負擔過重,甚至資不抵債,這將給企業帶來很大的財務風險。比如銀行利率的上升,企業的債務成本就會增大,在收入一定的情況下,企業經營利潤就會減少,當利潤不足以抵償債務成本時,企業則陷入虧損狀態,嚴重的會導致財務危機的發生,甚至破產;另外,由于債務負擔過重,使企業對銀行借款的依賴性較強,當國家實行銀行緊縮政策時,企業的再融資就受到限制,企業無法籌集到所需的資金,資金供應鏈一旦斷裂,其后果就會導致企業陷入財務困境。

2.我國沒有形成內部控制的統一概念

沒有內部控制的統一概念,不利于進行企業風險管理我國權威部門還沒有內部控制的統一的概念。我國對企業內部控制建設是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的。一般認為內部控制是在內部牽制的基礎上,由企業管理人員在經營管理實踐中創造,并由審計人員理論總結而逐步完善的自我監督和自行調整體系。這一概念強調了內部控制的建立主體是企業管理人員,至于由誰對管理人員進行控制沒有明確,從而為內部控制的落實和執行留下了隱患。綜上所述,在我國企業內部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實施企業風險管理,必須在理論上對內部控制有正確的認識,在實踐上落到實處,才能從根本上發揮其作用,實現其目標。

解決企業的風險問題,必須從防范系統風險開始。而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是解決系統風險的一個最有效,也是最重要的一個手段。首先,在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里面,董事會要能夠真正地履職。所謂真正的履職就是遵守嚴格的戰略制定的程序,實施規范科學嚴謹的投資規劃和項目,有效地做好風險制度的安排,并對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嚴密的監控和嚴格的考核。

3.缺乏健全的財務風險管理組織體系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入,我國絕大多數國有企業已經建立起了經營、生產、技術、管理、分配等各種規章制度和組織體系,但是組織化、制度化的風險管理控制結構仍沒有建立起來,國有企業各部門、各員工之間的風險管理的責、權、利不明確,一旦風險發生,互相推諉,逃避責任。

4.沒有設置和啟動財務風險預警系統

我國國有企業對市場運作、資金運營、投資經營、對外經營中的風險因素缺乏科學的分析預測;沒有建立一個便于風險信息傳遞的規范化的風險管理信息系統,風險信息源、風險信息傳輸系統和風險管理者之間不能形成一個有機整體,往往不能正常運轉,風險信息失真、延誤嚴重;企業的經營管理者缺乏風險管理的超前決策,對風險征兆反應遲鈍。

5.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很多國有企業的內控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使得企業的生產經營、財務管理活動無章可循,企業對人、財、物的管理失控,導致企業整個運營過程中面臨重大風險。另外,有些國有企業在購銷過程中,由于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企業的采購員與銷售員與供貨方或購買方串謀起來,欺騙企業,從中獲取高額“回扣”,從而抬高其采購價格或壓低其銷售價格。在日常資金管理過程中,出納與會計等不相容崗位沒有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導致企業的貨幣資金管理出現漏洞,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出現貪污與舞弊等犯罪行為,給企業帶來巨大損失。

三、對加強國有企業財務風險的進一步思考

1.樹立風險管理意識

即在風險發生前,企業全體員工對風險的普遍性和嚴重性有足夠認識,將風險預防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列入管理程序;面對風險,臨危不懼,積極主動迎戰風險,采取有效的措施,最終消除風險。實施企業風險管理,要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從某種程度上講,企業風險管理是企業內每一個員工的責任,戰略制定過程只有在對崗位上的員工有意義時,才會增加競爭優勢。因此,風險管理不應僅僅成為企業內每一個員工的工作手冊中的一部分內容,而且應該通過建立一種機制,使其能夠主動提供風險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或采取必要的措施管理風險、有責任向上報告風險。實踐也說明,一些企業的財務舞弊多是由企業內部的群眾舉報才暴露出來。因此建立企業風險管理文化,培育職工風險管理觀念并給予一定的激勵是十分重要的。

要對風險進行科學的預測分析,預計可能發生的風險狀態。企業的經營管理者應密切注意與本企業相關的各種因素,如環境因素、技術因素、目標因素和制度因素等變化發展趨勢,從對因素變化的動態中分析預測企業可能發生的風險。應建立一個便于風險信息情報傳遞的風險管理信息系統。通過建立風險管理信息系統這樣一個“綠色通道”,使企業各部門、各員工在發生緊急情況時,都有途徑將情況迅速上報給有關決策者,從而保證風險信息傳遞的真實、準確、快捷、高效。再者要有對風險的超前決策,盡可能使風險消除在潛伏期。

2.建立現代企業財務管理主體

企業法人財產權是指企業依法對其財產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一種經濟性權利,它必然要求產權明晰化、資本化、人格化管理。國有企業的財務主體應具有多元性。現代國有企業的財權應在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和監事會四個不同的主體間分割。其中,前兩個主體性質相同,屬于出資者主體。而經理以下又可分為多個財務主體:如財務計劃員、現金管理員、信用管理員等。這四個主體的權利是《公司法》規定的,他們的界限應是明晰的,責任是明確的。根據企業法人管理的要求,強調在國有企業財務主體的多元性,其作用主要是有利于國有企業財權分工合理和責任明確,在利益關系上推動與約束并存,既保證經理人員放手理財,又不失去法人的最終控制。

3.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系統和外部監督體系

一個有效的內部控制系統,如同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一樣,是公司高效運作的基礎。長期以來,我國多數企業沒有意識到內部控制的重要性,對內部控制的概念模糊,再加上公司治理結構上的先天不足以及組織結構,人員素質等方面的原因,致使企業內部控制普遍薄弱。對內部控制的認識,很多物業企業還停留在職務分離和賬戶核對的層次土,尚未認識到內控機制與現代企業制度的深刻內在聯系,自然也就未能意識到內部控制在公司治理和經營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國物業企業要在風險管理上取得實質性進展,就必須在不斷規范公司治理結構的同時,建立一套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

在內部人控制問題沒有徹底解決之前,擴大國有物業企業投資決策權,有可能加大國有資產的風險。為了降低風險,除了完善投資主體的公司治理結構外,還需要利用市場規律,從外部對國有物業企業法人的行為進行監督和約束。

同時還要發揮,發揮董事會對企業風險管理的監督職責至關重要。公司的戰略規劃是由公司高管制定的,執行戰略規劃的各個職能部門是在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的,在內部控制制度的遵守上,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具有表率的作用,如果其對公司的控制權過大,過于追求自身利益,但外部約束乏力,則公司治理流于形式。特別是在董事長與首席執行官集于一身,而且獨立董事不能充分發揮作用的情況下更是如此。這就要求發揮董事會對企業風險管理的監督職責,無論是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還是企業風險管理框架的構建都應由董事會參與進來,從而起到監督的作用。在選擇董事,特別是獨立董事或內部審計委員會成員時,應注意其專業知識結構應有助于其職責的發揮

4.建立財務危機預警系統

財務危機預警系統是現代企業預測和防范風險的一個重要工具。它在收集大量相關信息的基礎上,借助計算機技術、信息技術、概率論和模糊數學等方法,設定風險預警指標體系及其與警戒線,捕捉和監視各種細微額的跡象變動,對不同性質和程度的風險及時發出警報,提醒決策者及時采取防范和化解措施。可見,財務風險預警系統建立的關鍵是如何確定預警的指標和判斷預警的警戒線。企業應當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采取正確的風險管理辦法,逐步建立健全財務風險管理機制,通過不斷完善財務管理體系,實現財務工作的創新和發展,提高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人員的素質,達到防范和降低財務風險,增強企業的競爭能力的目的。

5.加強公司的宏觀監管力度

第6篇:危機管理機構及其職責范文

【關鍵詞】 證券市場;監管

一、完善政府的監管

正如中國的資本沒有經歷資本主義的漫長發展一樣,中國證券市場是“拔苗助長”的產物,沒有經歷自然的生長過程。證券市場是比實體經濟更復雜的經濟形態,在中國實體市場經濟還不成熟的環境下,證券市場很難自然地成長。中國的證券市場尚需一定的政府力量來培育。我國證券市場是一個在經濟轉軌過程中建立的新興市場,政府在證券市場的演進中一直起著不可或缺的主導作用,從起初的組織試點到市場規劃的設計以及整個證券市場的監管,都未離開政府的直接干預。

我國資本市場處于新型加轉軌的階段,政策的影響在相當長時期內是最大的不確定因素,也是市場出現逆轉的最大因素。當前,有關證券行業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比較完備,新《證券法》賦予了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現場檢察權、詢問權、查詢權、查封凍結權、限制交易等重大權力,就是為了豐富監管者的執法手段,增強對違法行為查處的力度。中國政府應努力建立證券行業信用制度、統一監管標準、嚴格執法、科學監管、加大處罰力度、健全證券民事訴訟,充分發揮證券監管部門應有的審查監督管理作用,增強監管工作的透明度,自覺接受監管對象的監督。

二、發揮證券業自律性監管組織的作用

我國經濟發展不平衡,上市公司、證券公司的規模與運作水平不一,證券市場參與者眾多,證券監管工作極為艱巨,僅依靠一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是難以實現有效監管的。在加強對證券市場監督管理的同時,應充分發揮自律組織的輔助作用,以提高市場管理效率。我國的證券業自律性監管組織包括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和其他相關行業協會,如銀行業協會、保險業協會等,其中擔任主要角色的是證券業協會和證券交易所。隨著《證券法》的頒布,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組織地位在法律上得到了確認,其職責也有了明確的規定,這使得我國的證券業協會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

證券業自律性監管組織作為一線監管組織,處在證券市場的第一線,加之其本身又是市場的參與者,更了解證券市場的最新變化,監管的范圍更寬泛,在執法、監控等方面更有效率,也更具有靈活性。對現場發生的違法行為有充分準備,能做出迅速而有效的反應,這樣就可能將某些違規案件的發生結束在初始階段。要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加強監管人員隊伍建設,加強對業務部門自律監管工作的監督。

三、加強對證券公司的管理

證券公司作為一類特殊的金融實體,其所掌握的信息要比普通投資者全面和準確,其所參與的經營管理、市場環境和競爭等內外部因素均具有不同于一般實業企業和銀行等金融業的特殊性。證券公司是證券市場的主要參與者之一,起著非常重要的橋梁作用。券商能否自律、規范經營、有效防范風險,將直接影響到投資者利益、自身的生存乃至整個證券市場的穩定。在中國證券公司市場化進程中,部分證券公司在商業利益的驅動下,嚴重背離審慎、理性的經營理念,合規管理意識缺失,合規風險不斷增大。建立符合市場環境和行業規律的合規管理尤為重要。

由于受到美國金融危機的影響,當前國際和國內的經濟和金融環境都較為悲觀和復雜,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和風險,證券公司需要將控制業務風險尤其是自營業務風險放到首要位置。建立起完善的風險預警、風險評估、風險控制等風險管理體系,提升證券公司的實力,加強其規范運作意識,充分發揮其自律作用,對市場而言更為重要。

四、加強證券從業人員的行為規范

道德風險是人們違反道德規范,或從事不道德行為而給他人和社會帶來危害。證券從業人員道德風險是道德風險在證券領域從業人員中的具體體現,它是證券從業人員違反金融行業職業道德和金融行業內部管理制度而給金融機構帶來的無法預期的損失。證券從業人員應加強自身道德規范建設,敬畏法律、嚴守規則,把外部法規和公司制度作為最低行為標準,自覺遵守,決不逾越;誠實守信,公平正直,無比珍視公司聲譽和個人職業形象,始終如一地體現出高尚的職業道德;為客戶著想、對社會負責,永遠把客戶利益放在第一位,堅決捍衛社會公共利益,以維護客戶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為天職。

證券市場是最富魅力的經濟領域之一,但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存在著較大的風險,一旦風險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很容易引起連鎖反應,引發全局性、系統性的金融危機,并殃及整個經濟生活,甚至導致經濟秩序混亂與政治危機。證券業的自律管理要達到和諧完善的境界,僅靠以上的一些措施和建議,還是遠遠不夠,需要不斷的進行創新,完善法制社會,整合有用的社會資源,綜合運用社會的其它機制來協調和配合。

參考文獻

第7篇:危機管理機構及其職責范文

(一)英國監管模式分析。英國是現資基金的發源地,英國在長期的實踐中,逐步形成了一套以基金行業自律為中心的基金管理體制。英國模式以基金行業組織自律管理為主要特征,強調建立和完善帶有自律性的民間管理協會,并由協會制定出相應的規劃進行自我控制、自我約束和自我管理,而政府除適當的宏觀調控外,并不具體干預基金業務。這種模式能夠充分發揮基金行業的自律功能,有利于保持投資基金行業的長期穩定和規范,不易出現大起大落的波動對證券市場及整個金融市場的穩定有積極作用。但該模式不利于形成全國統一的法律規范,法律功能弱化,而且很容易導致行業協會的壟斷,致使基金的開放程度降低,這與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相矛盾,同時,也不利于一國投資基金的國際化發展和外資的引入。

(二)美國監管模式分析。美國對投資基金的監管始于1929年的世界性經濟危機。在美國,投資基金的管理機關是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本世紀30年代,美國先后頒布了有關投資基金發展的各種法律法規,有《1933年聯邦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1940年投資公司法》、《1940年投資顧問法》等。以法律為準繩來監督、檢查和控制基金的行為,強調基金企業在法律約束下進行自律管理,該模式符合現代市場經濟發展要求,既能為投資基金的有序發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礎,又能為廣大投資者提供完整的法律保護,使得投資基金的發展充滿了活力,但此模式弱化了政府功能,不利于投資基金的迅速起步和成長壯大,也不利于及時、有效地處理投資基金發展中出現的各種新問題。

(三)日本監管模式分析。日本的投資基金是在政府的積極倡導和支持下成長起來的,因而,日本投資基金監管模式的最大特征在于政府對基金發展的嚴格管制,通過政府職能機構制定強有力的措施來對基金發展的方向、規模及基金的運行和管理進行引導、調節。日本模式的優點在于可以充分發揮政府的功能,迅速推進投資基金的起步和發展,縮短基金發展的成熟期,同時也有利于發揮投資基金在支持國家金融發展和經濟建設方面的積極作用。但是這種模式帶有濃厚的行政和計劃色彩,容易滋生腐敗和官僚作用;且該模式下的基金行業自律性較差,市場競爭亦不充分,不利于基金業的長遠發展。

二、我國投資基金市場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的構建

(一)我國投資基金市場監管體制的理性選擇

1、選擇美國模式難以實現。目前我國處于經濟轉軌時期,市場經濟體制模式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傳統計劃經濟模式的影響仍然存在,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對時常經濟的認識和適應能力都是有限的,廣大投資者對市場風險認識不足,市場經濟發育程度較低以及相應的法制基礎弱、市場建設滯后,人們的認識及心理準備不到位等,決定了我國走美國模式很困難。

2、選擇英國模式也不現實。雖然英國能充分發揮基金行業的自律功能,自覺地踏上規范化發展軌道,但行業協會的構建與完善及行業自律功能的發揮均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對于我國這樣一個投資基金剛剛起步且發育程度還很低的國家來講,由于受整個宏觀環境的影響,我國構建行業組織,組建相關協會本身就有較大的困難,即使盡快組建,這些行業組織也需要一個發展完善過程。在這種發育程度低的狀態下,很難達到真正意義上的自律,這對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投資基金的快速發展不僅不利,反而有可能阻礙其正常發展。

3、選擇日本模式也不適應。雖然日本模式能充分利用政府的強大功能培養和推進投資基金快速起步和成長壯大,但這也同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不相適應。一方面,現在我國處于體制轉軌的關鍵時期,如果再以政府嚴格管制的方式來推動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而削弱市場功能,勢必會對我國的改革和市場經濟進程帶來不利影響。另一方面,政府嚴格管制很容易引發制度上的障礙,從而不利于市場競爭機制的發揮,最終導致投資基金市場發展因缺乏有效的制衡機制而走入誤區。

4、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基金市場監管模式。當前,我國所處的國內外環境與英、美、日等國在基金市場監管模式形式形成時期所處的條件相比,已經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在我國金融和經濟國際化進程加快發展,國際和國內市場競爭加劇的今天,國內外環境給我國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機遇,同時又提出了嚴峻的挑戰,這種形式同時也對我國的投資基金市場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了達到持續、穩定、快速和有序發展我國投資基金市場的目的,必須要對當前的監管體制作以調整和創新。從我國的現實情況看,采用上述任何一種模式顯然都不完全符合我國目前處于經濟轉軌時期,市場經濟體制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和投資基金市場發展處于起步階段的國情,因此,必須通過對國外各種基金市場監管模式的“揚棄”,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基金市場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

(二)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的內涵

在我國投資基金市場監管體制的構建中,應該綜合考慮和兼顧各種監管主體的監管功能和優勢,發揮多種監管手段的積極作用,既要從現階段的實際情況出發,滿足投資基金市場初期發展的要求,又要考慮長遠發展的戰略要求,構建一種在法律約束下的政府管制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監管體制模式-動態化綜合監管體制模式,是較為現實、合理的理性選擇。所謂動態化綜合監管,其含義是指管理中既要注重各種監管主體的有機結合,又要根據監管對象所處的環境和條件,動態地選擇相應的管理手段和方式。這種監管機制是監管主體綜合化與監管手段動態化的有機統一。在某種意義上說,它是一種管理指導思想,其真正意義在于指導我們一切從實際出發,進行有準備地方案管理和策略管理。這種管理模式要求我們根據發展目標,既要進行戰略性管理,又要有戰術管理,既要有優化方案設計的充分準備,又要有應變的策略準備,以便保證管理目標的實現。

(三)構建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的意義和作用

這種模式強調發揮不同監管主體的功能和多種監管手段的積極作用,因而既有利于通過法規規范促進投資基金市場中各類投資基金的良性競爭,又有利于充分發揮政府的特殊功能,對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實施有效的培育和引導,促進投資基金市場的迅速成長與壯大。這種模式對我國具有重要意義也正是因為它所具有的靈活監管特點比較適合我國現階段的投資基金市場發展狀況以及未來發展的需要。它能夠有效地兼顧各方面的需要在推動基金市場發展的同時,又能防范諸多弊端的出現。

這種模式有利于基金行業的投資基金市場競爭中加強合作,發揮出基金行業的整體功能效應,避免內部的惡性競爭,并盡可能地以合作同盟的形式參與國際競爭,這對起步較晚的我國投資基金早日趕上國際化發展步伐,加快投資基金市場與國際接軌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構建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要與我國大眾投資者的心理素質、認識程序相適應,能夠在發展中提高大眾對投資基金的理性認識,強化大眾的投資意識和心理承受能力,從而為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打下了廣泛的社會基礎,這對推動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投資基金市場的全方位發展有十分重要意義。

三、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的發展思路構建我國投資

基金市場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的總體發展思路可以概括為:以法制建設為基礎和保障,建立全國統一的,權威性的投資基金市場主管機構,對基金市場的發展進程進行宏觀引導和協調管理,同時建立和完善基金行業組織及其相應約束自律機構,以此來保證投資基金市場的持續、穩定和有序發展。這一思路的指導思想就是“三位一體,協同監管”。“三位一體”指的是同時綜合考慮三種監管方式,一是通過制定法律法規來規范市場中基金企業的行為,使企業在法律約束下進行自律監管;二是行政監管,即通過建立權威性的,全國統一的投資基金市場管理機構,代表政府對基金市場發展實施監督、檢查,引導和控制;三是通過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使基金行業組織協會進行自律監管。所謂“協同監管”指的是在投資基金市場發展過程中,針對投資基金市場發展目標和具體運行狀況,恰當地處理和劃分政府管理,行業自律和企業自我管理的范圍及重點,避免監管中的錯位或遺漏,同時做到宏觀目標與微觀目標的協調,近期目標與長遠目標的協調。在具體操作上,我國投資基金市場監管體系應該怎么建立呢?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下手:

第8篇:危機管理機構及其職責范文

一、充分認識做好企業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工作的重大意義

近年來,各企業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圍繞實現又好又快發展,高度重視并不斷加強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工作,在認識上更加清晰深刻,在措施上更加具體明確,在效果上更加顯著有效。

隨著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企業的經營行為都要受到法律法規的約束。同時,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全球經濟一體化步伐的不斷加快,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面臨的外部環境越來越復雜,面臨的風險不斷增多,經濟糾紛時有發生,有些對企業的生產經營造成了嚴重影響,對國有資產的安全構成了直接威脅。這些情況表明,法律風險已經成為企業生產經營中的主要風險之一,企業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問題也已成為企業經營和發展中所必須解決的問題。

企業法律風險是客觀存在的。在法律風險面前,企業并不是只能束手無策、被動防御、事后救濟,而是完全可以有所作為,是可以通過采取有效的制度和措施加以防范、管理、控制的。做好企業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工作是企業實現自身科學發展的需要、是深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是提升應對金融危機能力的需要。各企業要充分認識做好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工作的重大意義,切實增強工作的責任感、緊迫感,進一步強化風險意識,不斷規范經營行為,積極維護合法權益,加快完善防范管理措施,為企業實現科學發展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

二、做好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任務

(一)指導思想

做好企業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工作必須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圍繞實現企業經營總體戰略和發展目標,緊緊依附企業經營管理具體活動和業務,從企業所面臨的經濟環境出發,積極借鑒國內外企業的成功做法,以實行全面合同管理為核心基礎工作,以建立健全“目標明確、體系完備、防控并重、響應迅速、保障到位”的法律風險防范管理機制為方向,著重強化關鍵環節和重點業務中的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工作,培育良好的風險意識和合規文化,保障企業實現又好又快發展,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二)基本原則

一是充分遵守法律法規政策的原則。企業的所有經營活動在一定意義上都屬于法律行為的范疇,企業面臨的風險在一定意義上都是法律風險。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首先要充分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落實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杜絕、避免因企業自己違法、違約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使企業遭受損失;同時也要避免因企業防范不足而受到違約、違法及犯罪行為的侵害,使企業遭受損失。

二是管理風險的原則。企業在對法律風險進行積極預防的基礎上,應更加注重對法律風險的主動管理,善于通過對風險進行分析、評估、判斷,從源頭上找到產生法律風險的源點和環節,不僅采取有效措施預防風險的發生,而且善于從風險中尋找機遇,促進企業更好地發展。

三是做好防控關鍵環節和重點業務中風險的原則。企業要從自身實際出發,建立健全覆蓋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全過程和所有業務的法律風險防范管理體系,突出做好關鍵環節和重點業務的法律風險防控工作,形成有效、具體的制度、措施和機制。

四是以企業為主的原則。企業是做好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工作的主體,鼓勵和倡導企業借鑒國內外在法律風險防范管理方面的成功做法,創新工作思路和措施,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因企制宜,把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工作提高到更高水平,進而形成以企業為主體、國資監管機構指導、社會中介機構提供專業服務的“三位一體”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工作格局。

(三)主要任務

一是促進企業全面貫徹法律法規,更好地守法經營。使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更好地自覺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守法經營,防止因非主觀故意而觸犯法律受到制裁的事情發生。同時,充分運用法律規則,有效維護企業利益。在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能夠及時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減小對企業經營發展的不利影響。

二是促進企業科學管理,更好地實現經營目標。在企業經營管理的重大決策、擔保、財務、投資、并購、產品生產、知識產權保護、人力資源管理等各項業務中,要全方位、全過程加強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實現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工作與企業的整體發展戰略的完全有效對接,進一步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為企業更好地實現經營目標提供充分的有效保障。

三是促進企業完善防控措施,更好地防止損失事件發生。加強法律風險信息的收集管理,及時開展風險評估和預警。在此基礎上,根據企業自身條件和外部環境,圍繞發展戰略,采取相應策略,制定完善防控措施,盡最大可能防止損失事件的發生。

四是促進企業有效解決經濟糾紛,更好地維護自身利益。超前做好相關工作,在發生經濟糾紛時,采取和解、調解、仲裁、法律訴訟等方式予以解決,在必要的時候堅決通過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三、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工作的基本流程

防范管理法律風險的基本流程是:

(一)收集風險管理初始信息。企業應當結合不同發展階段和業務拓展情況,全面、系統、持續地收集與風險變化相關的信息。

(二)進行風險評估。根據設定的目標,及時進行風險評估,按照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影響程度等,對識別的風險進行分析和排序,確定關注重點和優先防控的風險。

(三)制定風險管理策略。根據風險分析的結果,結合風險承受度,權衡風險與收益,確定風險承擔、風險規避、風險轉移、風險轉換、風險對沖、風險補償、風險控制等應對策略。

(四)提出和實施風險管理解決方案。綜合運用各種風險控制措施,提出和實施風險管理解決方案。

(五)風險管理的監督與改進。企業應以重大風險、重大事件和重大決策、重要管理及業務流程為重點,對風險管理信息收集、風險評估、風險管理策略、關鍵控制活動及風險管理解決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采取各種方法對風險管理的有效性進行檢驗,根據變化情況和存在的缺陷進行改進。

四、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工作的關鍵環節和重點內容

法律風險存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全過程和各個環節。按照可能對企業產生不利影響由大到小的程度,可以將法律風險分為特別防范管理、重點防范管理、加強防范管理的“三類”法律風險。企業在加強全面法律風險防范管理的過程中,應突出做好生產經營中關鍵環節和重點業務的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工作。從目前企業的總體情況看,應突出做好12項具體關鍵環節和重點業務中的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工作。同時,由于企業的具體情況不同,可以從實際出發進行調整、補充。

(一)應特別防范管理的法律風險

1、重大決策中法律風險的防范管理

(1)重大決策的范圍要明確。要切實做好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把戰略規劃、重大投資、擔保、轉讓重大財產、資產抵押和質押、重要資產租賃、大額資金使用、改制重組等納入重大決策的范圍。

(2)做出重大決策的主體要合法。要按照法律法規和我市關于市直企業董事會、總經理工作細則的規定,明確和規范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層的和決策事項和決策權限。

(3)重大決策的程序要規范。要建立和落實重大決策的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完善法律評估論證的機制和制度,并認真組織實施。屬于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權限的,要報經批準。

(4)重大責任追究制度要健全。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制定責任追究的具體辦法。

2、擔保中法律風險的防范管理

(作為擔保人時)

(5)被擔保人的資格要合法。企業在提供擔保時,被擔保人要符合法律法規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關于被擔保人條件的有關規定。

(6)擔保決策的做出要符合規定程序。擔保決策要由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機構,按照規定的程序做出。

(7)擔保額度要在限額之內。擔保額度要符合法律法規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8)提供擔保應有反擔保。企業提供擔保時,應當要求被擔保人或第三人向其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擔保。

(9)落實擔保的有關管理規定。企業要加強擔保的基礎管理工作,做好擔保信息收集、匯總、分析,開展擔保監督檢查,按照有關規定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擔保情況。

(作為債權人時)

(10)審查擔保人主體的合法性。擔保人不能是法律法規禁止的機構和單位。

(11)審查抵押財產的合法性。運用各種調查手段,審查抵押財產是否為法律禁止和限制流通物、抵押人對抵押物是否擁有所有權、抵押物是否設置過抵押或被依法查封、是否不能變賣等,明確抵押財產的合法性。

(12)審查抵押財產的真實性。通過審查抵押財產是否真正為抵押人占有及控制、有沒有其他法律負擔、有沒有設置過抵押、抵押價值有沒有超過抵押財產自身的價值等,明確抵押財產的真實性。

(13)審查抵押財產的變現能力。要確保抵押財產的變賣能力,一般不要接受變現難度大的財產。

(14)謹慎選擇擔保方式。根據企業具體情況,選擇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等具體擔保方式,選擇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等保證方式,并切實辦好相關法律手續、簽訂書面合同及進行公證等。

3、企業財務管理中法律風險的防范管理

(15)企業財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要嚴格執行《會計法》、《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財務行為有關主管部門的具體政策規定。

(16)實施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要全面系統地分析、梳理業務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職務,實施相應的分離措施,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17)實施授權審批控制。要根據常規授權和特別授權的規定,編制常規授權的權限指引,明確各崗位辦理業務和事項的權限范圍、審批程序和相應責任。

(18)實施會計系統控制。要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加強會計基礎工作,明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理程序,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按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財務數據。

(19)實施財產保護控制。要建立財產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財產記錄、實物保管、定期盤點、賬實核對等措施,確保財產安全。

(20)實施預算控制。要實施全面預算管理制度,明確在預算管理中的職責權限,規范預算的編制、審定、下達和執行程序,強化預算約束。

(21)實施運營分析控制。要建立運營情況分析制度,綜合運用生產、購銷、投資、籌資、財務等方面的信息,通過因素分析、對比分析、趨勢分析等方法,定期開展運營情況分析,發現存在的問題,及時查明原因并加以改進。

(22)實施績效考評控制。要建立和實施績效考評制度,科學設置考核指標體系,對企業內部各責任單位和全體員工的業績進行定期考核和客觀評價,將考評結果作為確定員工薪酬以及職務晉升、評優、降級、調崗、辭退等的依據。

(23)建設高素質的財務管理人員隊伍。要制定和實施有利于企業科學發展的財務管理人員的人力資源政策,將職業道德修養和專業能力作為選拔和聘用財務管理人員的重要標準,切實加強財務管理人員培訓和繼續教育,不斷提升財務管理人員素質。

4、合同中法律風險的防范管理

(24)把合同作為企業經營活動中最基本的法律文件。要積極實現全面合同管理,建立完善合同審核審查、監督檢查、糾紛預警等合同管理工作制度。

(25)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系統。要推進統一授權、分工負責、歸口把關的合同管理體系的建設。規范合同審查程序、標準,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提高合同審查質量。進一步強化合同集中統一管理,加大對重要合同的法律審核力度,加強對合同履行的監管,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的問題。

(26)發揮企業法律事務機構的作用。對重要合同法律事務機構應先期介入、全過程參與,充分發揮好把關和服務功能。

(二)應重點防范管理的法律風險

5、戰略規劃中法律風險的防范管理

(27)戰略規劃要符合政策。戰略規劃要符合國家、省、市的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符合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方向,突出主業、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

6、生產經營中法律風險的防范管理

(28)確保產品質量。要嚴格遵守《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嚴格實施崗位質量規范、質量責任以及相應的考核辦法,確保產品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29)實現清潔生產。要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法》、《水資源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環保政策,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推進節能減排,促進發展方式轉變。

(30)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要按照《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消除安全隱患,杜絕或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同時,要加強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職工人身安全。

7、投資中法律風險的防范管理

(31)充分掌握投資環境情況。要充分了解和掌握投資所在地的政治經濟、法律法規、人文環境、資源狀況、風俗習慣、行業規范等情況。

(32)對投資方案進行充分論證。要對投資的前景、可行性等問題進行充分論證,確保實現投資目的。

(33)加強對投資實施情況的監督。采取有效措施,對投資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動態監督管理。

8、并購重組中的法律風險防范管理

(34)要符合政策和規定。并購行為要符合目標企業所在地的產業政策和有關規定,避免發生市場準入障礙的法律風險。

(35)對目標企業進行充分調查。對目標企業的產權、資產、債務、擔保、稅費、職工安置、企業文化、法律糾紛等相關情況進行審慎的調查,防止目標企業的資產存在瑕疵、存在較大或有負債、產權(股權)存在爭議、欠繳稅費、財務報表虛假或對重大事項虛假陳述、商業秘密泄露、高管違反競業禁止或忠實義務以及存在市場準入障礙等法律風險。

(36)精心設計并購的法律文本。要合理選擇采用協議收購或者要約收購的方式,科學細致設計并購的相關法律文本,通過各種條款、約定或措施保障并購的順利實施。

(37)做好報批或信息披露工作。要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并購的相關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保障并購行為的合法有效。同時,要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并購的信息披露或者報告工作。

9、知識產權保護中法律風險的防范管理

(38)依法保護知識產權。樹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及時申請商標、專利注冊,規避商標被搶注和專利侵權案件的發生,依法維護權益。

(39)規范知識產權使用制度。規范知識產權的使用、許可使用等制度,使自身知識產權的價值得到實現。

(40)完善商業秘密保護制度和措施。要加強企業商業秘密保護力度,制定并落實商業秘密保護制度,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和競業禁止條款,防止和避免商業秘密泄露。

(41)防范知識產權被侵犯。完善市場監控等手段,及時發現和處理侵犯自身知識產權的行為,采用各種有效法律救濟途徑和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10、授權過程中法律風險的防范管理

(42)建立完善授權制度。要編制授權的權限指引,明確重要業務企業內部的授權范圍、權限及類型,明確企業外部業務代表和的授權范圍、權限及時限。

(43)授權的程序要規范。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授權。

(44)明確授權的責任。授權要明確責任,做到權責利相結合,對在授權中可能存在的超越權限、違反規定程序、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制定責任追究的具體辦法。

(45)對授權進行監督。要做到有授權有監督,建立完善授權監督約束機制。

(三)應加強防范管理的法律風險

11、企業設立中法律風險的防范管理

(46)簽訂規范的書面設立協議。公司設立時,應遵守公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關規定。發起人應簽訂規范的書面設立協議,明確設立過程中的責任劃分,防止因缺少書面協議或約定不當引起糾紛。

(47)起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必備法律文件,公司章程的起草必須依法進行,其內容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并必須經所有發起人同意。

(48)出資到位。公司注冊資金要嚴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來進行。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指定賬戶;以非貨幣出資的,應確定相應的價值,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登記手續。

(49)及時辦理有關登記。公司設立時,應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登記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12、人力資源管理中法律風險的防范管理

(50)嚴格遵守《勞動合同法》和人力資源方面的有關政策。要在貫徹《勞動合同法》和人力資源方面的有關政策的基礎上,規范人力資源管理規章制度,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五、加強組織領導,把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工作推向更高水平

(一)加強法制教育。要扎實開展普法工作,不斷加強對企業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工作機制和核心理念的宣傳教育,增強全體職工的法律風險防范管理意識,對不同崗位的職工就與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專門培訓,進一步提高全體職工的素質和能力。

(二)明確工作責任。加強對法律風險防范管理的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細化工作流程,共同推動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工作扎實深入開展。

(三)加強法律事務機構和企業法律顧問隊伍建設。企業法律顧問是做好企業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工作的專業隊伍保障,市管企業應當加強企業法律顧問隊伍建設。重視企業法律顧問機構和崗位的設立,落實企業法律顧問崗位職責;開展有針對性地專業培訓和人員培養,不斷提高企業法律顧問執業素質和能力;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營造有利于企業法律顧問充分發揮作用的用人環境。

第9篇:危機管理機構及其職責范文

[關鍵詞] 社保基金 投資效益 投資渠道 投資監管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為中央政府集中的國家戰略儲備基金,由中央財政撥入資金、國有股減持所獲資金和股票、劃入的股權資產和經國務院批準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收益構成。我國已經提前步入了老齡化社會,養老問題已經成為關系民生、關系社會和諧的重要問題。社保基金也因為是“打理”保障未來居民生活基本開支所需要的“養命錢”而備受關注。截至2006年底,全國社保基金總額2827.69多億,并且正以每年10%―15%的速度貶值。根據《2001-2005年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年度報告》顯示,五年間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按成本計量方法核算的收益率分別為2.25%、2.75%、2.71%、3.32%、3.12%,略微高過近5年的通貨膨脹率,遠遠低于發達國家10%左右的收益率。因此,如何提高我國社保基金投資的回報率,確保基金保值增值,以應對我國人口老齡化危機的提前到來,以及自然通貨膨脹率的影響,是我們當前必須著力解決的重大課題。

一、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現狀

1.投資渠道狹窄,投資結構不合理

我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的基本方針是“安全至上,控制風險,拓寬渠道,提高收益”。因此,我國長期以來把保持基金的安全性作為首選目標,并對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渠道和投資工具進行了嚴格限制。根據2001年公布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社保基金投資的范圍限于銀行存款、買賣國債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證券投資基金、股票、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企業債、金融債等有價證券。其中,銀行存款和國債投資的比例不得低于50%,企業債、金融債投資的比例不得高于10%,證券投資基金、股票投資的比例不得高于40%,且不允許投入高風險高收益的項目。這種投資安排一方面保障了基金運行的安全性,另一方面也說明我國基金投資渠道過于狹窄,投資結構不盡合理,資產過于集中,長此以往,不僅基金增值目標無從談起,養老基金的償付能力無法保障,安全性目標也會受到嚴重影響。

2.社會保障基金管理主體與投資主體權責不清

按照《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是負責管理運營全國社保基金,而社保基金投資主體應為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即取得社保基金投資管理業務資格、根據合同受托運作和管理社保基金的專業性投資管理機構。我國目前有10家社保基金境內投資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資銀行)和10家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機構。他們應該是社保基金的投資主體。但事實情況是,根據《2006年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年度報告》顯示,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全國社保基金資產總額2827.69億元,其中:社保基金會直接投資資產1771.05億元,占比62.63%;而委托投資資產僅1056.64億元,占比37.37%。根據國際上養老基金的運作經驗,有效的基金運作應引入競爭,由多家非政府部門依法經營,而國家管制型的基金運作,因為權責不明晰,難以有效防范基金運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欺騙、侵吞、挪用及濫用現象。同時,也直接導致了基金運作的低收益率。我國養老基金管理主體與投資主體的權責不清以及管理主體越俎代庖的現狀是導致基金投資效益低下的重要制度因素,不利于我國基金投資長效機制的建立和運行。

3.行政管理體制的分散化削弱了社保基金的統一管理

當前我國社保基金實行的是區域性分級管理,養老保險基金基本上處于三級地方(省、市、縣)政府的分散管理之中;由于三方責、權、利職責不清,缺乏有效的風險分擔和制約機制,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比較混亂,老百姓的養命錢被挪用的現象時有發生。一方面,有些地方政府違反專款專用的原則,隨意挪用、擠用養老保險基金,又無法按時償還,從而形成了大量的呆壞賬,極大的損害了廣大群眾繳納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同時增加了養老保險的“隱性債務”,提高了支付風險;另一方面,當前養老保險基金的地方虧空大多由中央政府“買單”,這種責權脫節的管理體制一方面加大了中央財政的壓力,另一方面也使地方政府“有恃無恐”,容易滋生等不正之風。

二、調整和優化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路徑

1.拓寬投資渠道,優化投資結構

(1)國債和銀行存款。這是我國當前最重要的養老保險基金的常規性投資渠道,尤其是國債,它一般可以認為是零風險的,安全性好,利息所得免稅,在收益性上優于銀行存款。但是我國現在的國債品種比較單一、期限結構不盡合理、并對利率風險很敏感,收益率也較低。因此,我國應充分發揮國債和銀行存款在滿足養老保險基金安全性上的特殊作用,將二者投資比例總和控制在5%以內。

(2)股票市場。2001年7月,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參與了中石化A股的申購和配售,業界專家稱此舉表明我國社保基金已“悄然入市”。2001年底,《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出臺,規定社會保障基金可以投資于上市流通的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及企業債券和金融債券等有價證券,所占投資比例可達 50%,這一規定為社會保障基金進入資本市場和商業化運作提供了法律依據。目前,社保基金在國內資本市場的投資額度不斷擴大,投資范圍幾乎覆蓋了中國資本市場所有符合養老金機構投資特點的投資品種,包括企業債、金融債、股票組合、回購組合、穩健組合、指數基金和參股非上市企業等。2006年,全國社保基金實現投資收益195億元,其中50%來自于股票市場,對股票的投資比例已經達到全國社保資金總量的34%(不包括股權投資),全國社保基金已成為資本市場舉足輕重的機構投資者。鑒于我國資本市場的建立和發展只有10年左右的時間,市場運行不規范,監督管理不到位,市場風險大大高于西方成熟股市的風險。且資本市場發育不完全,可供養老保險基金選擇的投資渠道和投資組合種類少。因此,我們可參照國際慣例,采取由少到多、逐步推進的戰略,允許養老金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有條件、有步驟、有限度的進入證券市場,主要購買風險小、收益穩定的證券投資基金或新股。待條件更加成熟以后,再允許養老保險基金參與股票投資、信托投資、實業投資、不動產投資以及股指期貨和股指期權等衍生金融工具。

(3)加大國家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投入力度。我國正處于經濟建設高速發展的時期,尤其是隨著十一五規劃綱要的制定和實施以及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戰略的實施,基礎設施建設急需大量資金,這為社保基金開辟了新的廣闊的投資渠道,可以為社保基金提供固定的資金存變量和長期穩定的收益。但是,我們這里說的將社會保障基金轉入國家長期基礎建設并不等于購買國債,因為購買國債的結果是基金投資的項目的決定權仍然掌握在政府手中,而經驗表明,大部分由政府主管的基礎設施建設效率較低,容易造成浪費,這對于安全性要求非常高的社會保障基金來說是致命的。因此,合理的做法是10家境內基金管理公司將基金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基礎設施建設的整個過程。筆者認為,社保基金投資要重點關注電力、通訊、交通、能源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這些項目投資收益不僅一般要高于其他行業,而且具有穩定性,投資風險較低,能夠同時滿足基金對安全性和收益性的要求,應該成為今后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重要發展方向。

(4)海外投資。由于受信用風險、外匯管制、產業分布及養老金投資法規等因素的影響,大多數國家養老金都是在上世紀70年代以后才開始涉足國際投資的。1970年的時候,只有英國和荷蘭的養老金把少量的資產投資于境外。隨著全球資本市場的發展,出于分散風險和獲得更高利潤的需要,各國紛紛加大了養老金投資于海外市場的比例,主要是投資于海外股票和債券。1998年,英國養老基金資產中18%為國外資產,法國為5%,德國為7%。在發展中國家中,2003年智利養老基金國際投資的資產比重已上升至18%,而秘魯已經將養老基金海外投資比例的上限從10%提高到20%。這些數據表明,海外投資已經成為國際上養老金分散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效益的重要途徑。結合我國的現實情況,在保障基金投資安全的前提下,從2006年年底開始,社保基金開始委托10家機構在海外進行投資,目前投資規模達16億美元。投資產品主要分5個類別,包括全球股票(除美國以外)、美國股票、香港股票、全球債券和現金管理,投資收益率為12%。 使我國社保基金海外投資邁出了成功的第一步。筆者認為,社保基金海外投資的開展,不僅要借鑒其他國家的有益經驗,進一步加快海外投資的步伐、擴大投資比例,更應加大對海外投資的監管力度、優化投資結構,保證基金投資的安全性。

2.明確投資主體,提高投資效益

社會保障基金屬于社會性公共基金,目標是由社會自治性機構組織管理,避免各級政府及任何機構對社會保障基金的影響和干預。而我國當前的投資機構主要是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因此應根據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采取委托經營方式 (基金管理中心不直接進行投資),通過競爭,明確高資信、高效益并經過基金理事會資格認定的基金管理公司或銀行的投資主體地位,使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逐步退出投資領域,回歸其管理主體的位置。同時,基于社保基金的特殊性,有必要考慮成立專門的養老保險投資銀行。為避免重復投資,國家應對養老保險投資銀行的投資工具、投資收益和投資渠道有一個不同于現有基金管理公司和一般性商業銀行的規定,并在稅收政策等方面予以優惠,以促使其努力開發新型投資工具,積極吸引國內外優秀的投資管理人才,從而在根本上提高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整體投資效益。

3.加強制度設計,提高統籌層次,降低運行成本

截至2006年,全國已有12個省份實現和基本實現社保基金省級統籌。針對我國當前社保基金區域分割和行政干預嚴重的現狀,我們應加強制度設計的力度,協調關系,盡快建立社保基金垂直管理體系,統一管理、統一分配,由當前的縣市統籌向省級統籌發展,并最終實現全國統籌,以加大基金調劑功能,消除參保職工跨地區流動的障礙。同時,應建立中央與地方的風險分擔和權利制約機制,實現集中管理,避免“隱性債務”的進一步增加,減少中央財政的壓力,降低基金分散管理的風險。此外,在統籌層次上移的過程中,要注意調動市縣兩級政府的積極性,建立有效的中央、省、市、縣四級責任分擔機制,做到責任明確,各盡其職。

4.強化對社保基金投資的監管

一方面要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暫行管理辦法》基礎上盡快出臺《社會保障法》和《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法》及其相關法律解釋和實施細則,對基金投資主體、投資結構、投資方向、收益程度、風險管理等做出規定,使基金投資及其監管和保護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加快建立健全社保基金投資監督機制。在中央和省一級政府設立獨立于社保基金理事會的社保基金投資監督委員會,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審計、紀檢等有關部門參加,以提高社保基金投資的安全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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