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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市場經濟宏觀調控主要手段范文

市場經濟宏觀調控主要手段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市場經濟宏觀調控主要手段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第1篇:市場經濟宏觀調控主要手段范文

關鍵詞:市場經濟 經濟結構 宏觀調控

宏觀調控不僅對市場經濟有很好的調節作用,而且也影響著我國的經濟結構。國家的宏觀調控和市場經濟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兩個共同協作,一起作用于經濟建設。宏觀調控不僅對市場經濟有一定的調節和促進而且對我國的經濟起著調整作用。

一、宏觀調控實施的背景

市場經濟體制下,無論其發展有多么完善,體制本身的局限性對經濟的發展也會有不好的影響。而對于有的領域市場經濟可以發揮其自身的調控作用,有的領域卻不可以。市場經濟僅僅依靠其自身的組織和協調來長久維持良性發展是不切實際的,因此就需要在制度與法律方面進行適當的宏觀調控,以此來彌補市場經濟自身的盲目性和滯后性。宏觀調控是指政府在特定情況下通過對財政收支的調節來調控市場經濟,以維持秩序的正常進行。在宏觀調控的過程中,財務部門通過調控財務收支來合理分配資源,來輔助市場解決其運行過程中所產生的問題。所以我國經濟的宏觀調控主要是通過調控財政收支進行的。

二、宏觀調控對市場經濟的作用

(一)宏觀調控作用于市場經濟的形式

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的迅速發展,對宏觀調控有了新的要求,宏觀調控應該建立健全的宏觀調控體系。市場經濟在長期發展的過程中離不開宏觀調控的作用,而宏觀調控在實現對市場經濟的調控時有不同的形式。

1.計劃經濟

計劃經濟是一種“指令型”經濟體制,在這種體制下,國家的一系列經濟活動和資源分配都由政府進行計劃。隨著中國經濟的不斷發展,計劃經濟已經不適用當前的經濟體制。其弊端表現在不能很好地調節微觀經濟與社會需求的矛盾;實施的過程中不能很好地與實際結合,造成資源浪費等;對于經濟主體之間的經濟利益不能進行合理有效的調節。雖然計劃經濟在現在看來有一定的缺陷和局限性,但不能否認對中國經濟的影響和對我國經濟曾經一度的調控作用。

2.間接的宏觀調控形勢

間接的宏觀調控形勢是指國家不再直接對經濟進行調控,而主要是通過運用市場機制來引導企業的經濟活動,以此來實現對經濟的調控作用。不再進行直接的干預,而是對其進行間接的管理和指導。企業對自身進行管理,自負盈虧。我國的經濟體制從直接調控向間接調控轉變時是從之后開始的。這種轉變是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在間接調控的作用下,不僅可以將市場經濟的資源充分利用,也可以發揮政府的調控引導作用,以此來實現宏觀調控和市場經濟的協調發展。間接的宏觀調控相對于直接調控來說,調控方式更加靈活,在此基礎上企業可以更加人性化管理以充分利用人力資源。

(二)宏觀調控與市場經濟有效結合

為了使我國經濟進入良性、高效的發展軌道,必須把市場經濟和宏觀調控進行有效的結合,才能不斷地促進經濟的發展,達到雙贏的局面。

1.國家宏觀調控的主要職能是制定社會和國家發展的目標和完成目標時的方向和所需方法。宏觀調控是為全局尋求一個發展目標,如果沒有目標,則如同一盤散沙,不能充分發揮市場經濟的作用。有了目標,則可以有效統籌全局,保證市場機制的順利進行。另一方面,政府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可以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保證經濟活動的公平合理。

2.因市場經濟有一定的缺陷和局限性,所以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容易導致資源分配不合理。在這種情況下,宏觀調控就充當調節者,對市場經濟進行合理引導,對資源進行合理分配。市場經濟很主要的特點就是公平的競爭和發展的高效率,而收入的差距是產生競爭的主要動力。差距過小不會產生競爭,差距過小的情況下就不會有前進的動力,但如果收入差距過大則會加劇貧困的擴大,對市場經濟會有負面影響。所以兩者合理結合對經濟發展有著重要影響,兩者不可偏頗一方。

3.宏觀調控可以支持市場經濟的發展。在現階段,經濟的不斷發展需要合理的經濟體系和公平的競爭秩序。因此政府可以通過相應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各種經濟行為。國家的宏觀調控是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等有關部門互相協作和監督實施的。我國的宏觀形式存在的問題比較多,而市場經濟還需要不斷發展和完善,所以市場經濟和宏觀調控的合作還需要不斷磨合和發展。政府要加強其在市場中的地位并與各部門協調來完善調控體制促進市場經濟的高速、良性發展。

三、宏觀調控對經濟結構的作用

我國的經濟發展雖然一直處于平穩的上升狀態,但不可忽視其中出現的問題。比如最近比較嚴重的鋪張浪費、公費私用、年終突擊花錢等。政府在不斷改善財政支出結構、使財政支出能更好地改善民生,充分發揮其積極作用。在財政政策方面要加快結構性減稅的步伐,促進企業的發展并大力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

(一)宏觀調控對經濟結構的內在作用

首先地方宏觀調控一直在向民主化、法制化、程序化方向發展,這是地方穩定發展的基礎和保障。由于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和發展要求不相同,所以國家宏觀調控的政策和目標很有可能與當地政府的發展要求不符,這屬于正常現象,另外不同的地區在對宏觀調控的要求中也存在差異。根據不同區域的特點,國家也會提出相應的發展策略,比如:發展沿海,中原崛起,支援西部等戰略方針。為了使區域經濟有良好的發展,政府將區域發展政策上升到國家戰略。另外宏觀調控的高效性只有將區域發展建立在區域優勢上時才可以充分體現出來。由于中國各個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所以政府在經濟欠發達地區使用帶動經濟增長的體制,推動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快速穩定發展,減小各區域的貧富差距,促進中國經濟整體的發展。其次,由于近年來,經濟發展上出現了一系列的問題和通貨膨脹日益加劇,凸顯出了宏觀經濟失衡的趨勢。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應重視供給管理,并促進宏觀經濟政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政府應進一步加強對供給管理的力度。利用多種政策手段調整區域經濟結構,轉換宏觀調控方式。在宏觀調控的過程中,必須重視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供給效應及其對經濟發展的重要影響作用。

(二)宏觀調控對我國經濟結構的調控作用

首先,政府在調控供給管理方面起著重要作用,其原因是供給管理的直接對象是勞動者和生產者,而政府直接對生產者和勞動者進行管理。另外地方政府不能對需求管理發揮作用,導致區域政府與中央政府不能發揮良好的協調作用,當區域經濟處于比較快的發展速度時,政府為了協調各個區域和諧發展,則會控制區域政府的投資與發展。而當經濟發展較緩慢時,政府為了保證各個區域均衡發展,則會采取措施鼓勵區域政府投資發展。中央政府與區域政府屬于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中央政府可使用強制手段對區域經濟進行管理。所以在區域政府投資發展較快或較慢的情況下,政府都可以對其進行引導和管理。其次,市場需求和消費需求是內部需求的兩大方面。市場需求與消費需求應合理結合起來,但就目前的經濟發展來看,地方政府在調節內需時不注重消費需求,其原因是刺激消費者需求在彌補地方政府內部需求的同時會對市場需求和經濟增長造成不確定的影響。消費者的收入狀況是影響消費需求的關鍵因素,但當消費者在經濟增長的情況下,也不一定對本地市場的經濟有促進作用。因為消費者在消費的過程中不一定在本地消費,就算在本地消費,也不一定購買本地企業的產品,這種情況對內部需求沒有調控作用,還會造成資金外流。

結語

國家宏觀調控對于經濟的重要作用,是政府對國民經濟的總體管理,這已經獲得了人們的普遍認可。宏觀調控的運行是在一定的市場規律下進行的,并使用適合市場經濟發展的手段和策略。在市場經濟運行的過程中,宏觀調控的作用已經有了明顯的體現,宏觀調控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并為微觀經濟發展提供了較好的宏觀環境,使市場經濟得到均衡的發展。市場經濟具有盲目性,而宏觀調控就是一只有形的手,使市場經濟的發展有了合理的目標和實現手段。

參考文獻:

第2篇:市場經濟宏觀調控主要手段范文

怎樣達到思想政治課教學的預期目標,使課堂教學有效。需要教師組織適合教材、學生的課堂教學。

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教學實錄

[教學重難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征;宏觀調控的手段。

[教學方法]情境教學法;合作探究法。

[教學過程]

導入新課:學生觀看數字圖片(多媒體播放)感受其中的變化。

師:這十年來,我國各方面都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我國實行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讓我們一同走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展開新課:

師:什么是市場經濟?

生: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的經濟就是市場經濟。

師: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不是市場經濟?

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也要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

師:什么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同社會主義基本制度結合在一起,市場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

情境一

小王是我校江海晚報記者團成員,他了解到《財富》2012年世界500強中國部分內地企業:中國石油、中國石化、國家電網公司、中國工商銀行、中國移動通信。

問題:(1)這些上榜企業有哪些共同特點?(從企業的性質和涉及的行業分析)

(2)這反映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有什么特征?

生:(1)這些上榜企業都是國有或國家控股企業,從所有制來看,都是公有制企業。這些上榜企業涉及關系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對經濟發展起主導作用。

(2)堅持公有制的主體地位。

情境二

背景:全國啟動19省市對口支援新疆。已實施1627個項目,投資153億。

我市與新疆伊寧縣結對合作:選派援疆干部,提供資金、物資、技術和智力支援。

(多媒體播放小王采訪我校援疆干部某校長的視頻)

問題:(1)結合背景材料和視頻,分析伊寧地區經濟社會發生變化的重要原因。

(2)我國為什么能夠展開如此巨大的對口援疆?

(3)通過結對合作支援新疆地區的發展,這反映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哪些特征?

生:(1)伊寧地區經濟社會發生變化離不開國家的共同富裕政策的支持。

(2)我國作為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能夠發揮集中人力、物力、財力辦大事的優勢,把人民的當前利益(先富)和長遠利益(共富)、局部利益(新疆)和整體利益(全國)結合起來。因此,我國能夠展開如此巨大的對口援疆。

(3)以共同富裕為根本目標,能夠實行強有力的宏觀調控。

師生共同小結三個基本特征。

問題:近幾年,房價持續上漲。國家及時進行調控,為什么?

生1:由于市場調節具有自發性的弊端,不調節勢必影響百姓的生活,

生2:如果房價瘋狂上漲,必然會帶動相關產業(建房材料、裝修材料、人工費等)費用的上漲,通貨膨脹壓力加大,不利于實現共同富裕的根本目標。

師:看來,要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正常發展,就必須加強宏觀調控。加強宏觀調控,不僅是為了彌補市場調節的不足,也是由我國的社會主義性質決定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

師:小王還想知道我國宏觀調控的主要目標是什么?該運用哪些手段來加強宏觀調控呢?

多媒體展示2012年《政府工作報告》

問題:你能從中概括出我國宏觀調控的主要目標嗎?

生:促進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保持國際收支平衡。

師:小王還收集到國家部分調控房價的政策措施。讓我們結合這些政策措施一同體會國家宏觀調控的手段。

情境三

國家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5年轉手交易,統一按銷售收入全額征稅;央行上調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和貸款利率;按照“十二五”規劃,我國將建設3600萬套保障性安居工程。

問題:(1)這些措施體現了宏觀調控的什么手段?

(2)國家是如何利用這一手段進行調控的?

生:(1)經濟手段。

(2)國家運用經濟政策對經濟活動的調節;國家運用經濟計劃,調整經濟利益,影響和調節經濟活動。

情境四

為了規范房地產行業,我國已制定了《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相關執法部門依據法律,加強執法檢查力度。

問題:上述措施體現了宏觀調控的什么手段?國家是如何運用這一手段進行調控的?

生:法律手段。即國家通過經濟立法、經濟司法來調節經濟活動。

情境五

政府對房價過高城市實施“限購令”;對于情節嚴重的捂盤惜售等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問題:以上措施體現了宏觀調控的什么手段?國家是如何運用這一手段進行調控的?

生:行政手段。即行政機構采取帶強制性的行政命令、指示、規定等措施來調節和管理經濟。

師:記者團的其他成員在了解了國家宏觀調控的手段后,也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情境六

記者甲:政府只要實施合理經濟政策就可以管好房價。

記者乙:我覺得調控房價法律手段最重要。

記者丙:只需要用限購令來調控房價。

問題:你如何看待他們的觀點?小組合作探究。

生1:記者甲只強調了運用經濟手段中的經濟政策來調節房價。是片面的。

生2:記者乙只強調了法律手段在調控房價中的重要性,也是片面的。

生3:記者丙只看到了行政手段的直接、迅速。但是,忽視了過多地運用行政手段容易導致宏觀經濟運行出現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惡性循環

生4: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宏觀調控的各手段不能單獨使用,應該使用“組合拳”,以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為主,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形成有利于科學發展的宏觀調控體系,發揮宏觀調控手段的總體功能。

師:讓我們一起幫小王總結一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相關內容。

生:本課主要講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征和加強宏觀調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有三個基本特征:一是堅持公有制的主體地位,二是以共同富裕為根本目標,三是能夠實行強有力的宏觀調控。針對宏觀調控,課本主要從是什么、為什么、怎么做三個角度加以闡釋。

二、教后點評

(一)適合教材、學生的情境才是有效的情境

本課中關于宏觀調控的手段這一處教學內容,教者在充分解讀教材的基礎上,選取了能夠為教學服務的“國家調控房價的部分政策措施”來說明。由于經濟手段強調國家運用經濟政策和計劃來調節經濟活動,因此,教者采用了“國家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5年轉手交易,統一按銷售收入全額征稅;央行上調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和貸款利率;按照“十二五”規劃,我國將建設3600萬套保障性安居工程。”這三個政策來說明。三個政策中既涵蓋了經濟政策和經濟計劃,又把常用的經濟手段——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突顯出來。可見,在研究教材、分析教學目標基礎上的情境才是有效情境。

本課中圍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第二個基本特征——以共同富裕為根本目標這一知識點,教者開發利用了學生的校園生活,設置了這樣的情境:教者首先介紹了我們南通市與新疆伊寧縣結對合作:選派援疆干部,提供資金、物資、技術和智力支援這樣的大背景。其次結合我校援疆干部某校長的親生經歷,將學生采訪援疆干部的畫面呈現在學生面前,讓學生親耳聆聽國家先富幫助后富的舉措。這樣的情境來自于學生的校園生活,是學生可以理解的身邊的東西,自然能讓學生心悅誠服,增強思想政治教育的實效性。

(二)適合學生的問題才是有效的問題

第3篇:市場經濟宏觀調控主要手段范文

關鍵詞:經濟法 宏觀調控法 市場規制法

一、宏觀調控法與市場規制法的產生

(一)現實基礎

市場經濟是用價格機制、供求機制和競爭機制等市場機制對資源進行優化配置的一種經濟運行方式,具有競爭性、趨利性、自發性、平等性和開放性的特點。

它是一個歷史現象,是相對于封建經濟而言的一種經濟形式,是發達商品生產階段的產物。隨著資本主義發展階段的變化,資本主義國家的市場經濟體制也相應地經歷了早期市場經濟體制、近代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三個階段。

國家干預的出現具有必然性,各個國家的不同條件只會影響國家干預經濟的時間、方式及程度,卻不能排除國家干預。國家干預的程度和方式必須隨著市場機制的發展而不斷調整。

(二)理論基礎

宏觀經濟調控法律制度的建立主要源于市場經濟調控理論,其法理基礎是脆弱的。目前法學界普遍從國家干預市場的角度,定位宏觀調控,形成有限干預、適當干預和謹慎干預等不同觀點,這些觀點為宏觀調控立法模式的創立提供了理論學說。

在市場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出現了與時代對應的幾種不同的學說和理論,它們分別是:經濟自由主義;凱恩斯主義;后凱恩斯主義。

二、混合經濟制度中的宏觀調控法與市場規制法

國家調節和市場機制調節的結合,可稱為國家宏觀調控下的市場調節,現代市場經濟也可叫“混合經濟制度”。根據市場與國家宏觀調控在各國市場經濟體制中的組合方式,混合經濟又表現為三種具體的市場經濟類型,在這三種經濟類型基礎上產生了三種經濟法類型:

(一)市場主導型經濟的宏觀調控法與市場規制法

絕大多數國家是介于純粹統制經濟和純粹市場經濟這兩種極端模式之間的,英國和美國屬于偏向純粹市場經濟。支配“自由的市場經濟”的原則是:只要能不限制個人的經濟自由,就不允許國家或文化因素去限制這種自由。

市場主導型市場經濟的主要特征是:(1)經濟調節強調多市場、少政府。(2)采用經濟政策進行宏觀調控。(3)以穩定增長為經濟調控的目的。(4)宏觀調控的透明度較高,政府、市場和企業在市場經濟運行中的地位與活動,一般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二)社會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

社會市場經濟的基本含義和理想目標就是在資本主義私有制的基礎上鼓勵和發展自有競爭的市場經濟,同時通過各種經濟立法和經濟政策等政府干預措施,來防止市場自有競爭可能引起的壟斷、貧富分化和經濟社會的無政府狀態,以便達到經濟的持續、均衡發展,幣值穩定、充分就業和國際收支平衡,實現大眾的福利。

社會市場經濟的直接起因是對戰爭期間嚴厲的經濟統治的反感。

聯邦德國之所以把它的市場經濟稱為“社會”市場經濟,是因為德國人認為他們的市場經濟必須具有“社會意識”。他們力圖在個性自有與社會公平、個人積極性與社會平等之間建立平衡,使市場經濟具有“社會意識”。

(三)政府主導型經濟的宏觀調控法與市場規制法

政府主導型市場經濟強調企業與政府的合作,為此建立了二者直接對話和協調的機制,企業在政府調控的直接規范下自主程度相對較低。企業決策既受市場支配,又受政府影響,具有雙重決策參數,而最終決策在長時間內與政府意圖相一致。政策宏觀調控直接指向企業時,實際上開辟了資源配置的另一通道,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作用有所下降。宏觀調控手段側重于經濟計劃和產業政策,追求力度和時間效應,由于存在政府對企業大量隨機監督與指導的緣故,宏觀調控的透明程度較低。政府主導型市場經濟主要代表國家為法國和日本。

三、完善中國宏觀調控與市場規制法律的構想

完善中國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的構想,應該從五個方面出發:

第一,立足國情借鑒西方成功立法經驗。

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個特殊時期,中國市場經濟的法律化進程更多地表現為對西方相關法律制度的移植。歐美發達國家市場經濟發展經歷了數百年的時間,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也比較完善,如果吸收借鑒這些發達國家的成熟制度,正是研究西方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的意識所在。

第二,制定一部宏觀調控基本法。

第三,按現代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晚上宏觀調控專項法,包括:關于經濟計劃法、關于產業政策法、關于財稅宏觀調控法、關于金融宏觀調控法。

第四,對反壟斷執行機關的構架:反壟斷機構設立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精干高效、權威獨立原則,以及專家化和專業化標準。我國應當設立類似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的準司法反壟斷專門機構――“國家公平貿易監督委員會”與“證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相對應。

參考文獻:

[1] 劉翠紅.資本主義發展趨勢的研究[J].學周刊, 2011,(24)

[2] 何志鵬.西方國際經濟法研究:重點、方法與立場[J]. 國際經濟法學刊, 2009,(1)

[3] 葉秋華.西方宏觀經濟法與市場規制法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201

作者簡介:

第4篇:市場經濟宏觀調控主要手段范文

摘要:近年來,為了解決房地產投資規模過大、住房供應結構不合理、住房價格上漲過快、房地產市場秩序比較混亂等問題,我國陸續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這些調控政策從立法性質來說,均是法律層次較低的規范性文件,但對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本文從經濟法宏觀調控的基本概念出發,分析了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的基本原則與措施。

關鍵詞:宏觀調控;整體性;間接性

一、經濟法視角下的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

(一)宏觀調控的概念與特征

宏觀調控的實質,實際上是政府針對市場情況,以特定的經濟、法律或者行政手段,以協助市場客服缺陷和市場調整的失靈為目的,以調整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之間的平衡為手段,對經濟社會進行調節和控制的行為,行為的結果必然是為了追求整體經濟的健康發展,實現社會穩定、持續增長的最終目標。

從經濟法的角度看,宏觀調控具有整體性(即宏觀性)、間接性的特點。其中,宏觀調控的對象具有整體性的特征,它關注國民經濟總體活動、經濟的宏觀結構,注重對社會經濟總量進行調節。具體來說,政府宏觀調控的目標包括經濟增長、發展穩定、促進就業和經濟結構協調,作用范圍涉及社會經濟全局。

間接性是指宏觀調控不是通過直接手段而是間接手段間接影響市場主體的行為,政府等監管部門不會直接干預市場主體的個別經濟活動。間接手段主要是指能夠影響社會經濟總量的杠桿工具,包括財政手段、稅收手段、金融手段等財政經濟政策。國家直接作用于杠桿的此端,力量傳遞到杠桿的彼端,影響和帶動社會眾多經濟主體的經濟活動。

(二)政府在房地產市場調控中的職能定位

依據市場經濟的理念,市場實際是范對國家的管制的,而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拋開結果,其實質是加強了國家對房地產市場的干涉,最終實現國家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控和管制。經濟社會發展到現在,國家已經作為重大影響的經濟實體存在在市場經濟中,已經不可能有任何國家獨立與市場之外。這就決定了國家權力的運用必然會對經濟行為產生影響,因為國家掌握了大量的資源和權力,而如何有效的規范國家行為,讓國家和市場在法制規范中有效運行,有利于整個社會的發展,這是當前迫切需要關注的問題。

在房地產宏觀調控上,國家應當恪守經濟法基本精神,更多地對市場進行引導和促進,而不是限制和剝奪。在對房地產市場調整中,政府的首要任務是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為房地產行業的發展創造有序的的環境。

二、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的原則與措施

(一)整體性原則

做為社會整體利益來看,以下特征是必須具備的:首先,社會整體利益的收益對象必須具備非特定性,不能是某個指定的個體。其次,在利益設定上,不會排斥涵蓋整個社會的商業目的,更不會排斥促進公共利益的各種群體利益,但是設定上不能是基于個別主體的商業目的而設定。第三,公共利益不以個體為意志為轉移實現,而必須通過特定的法定程序來實現。經濟法基本原則要求宏觀調控要著眼于社會經濟的宏觀結構和總體運行,影響對象的范圍是社會經濟全局,其作用方式比一般的法律更抽象。政府在調控目標的制定和調控對象的選擇上,必須將穩定房價,規范房地產市場運行,維護公眾利益作為調控目的,以整個房地產行業作為調控對象。

(二)間接性原則

宏觀調控法的調整方法是一種間接調整的方法,這是由宏觀調控的性質決定的。政府對房地產宏觀調控是在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的基礎上進行的,政府通過計劃、財政、金融、稅收、物價等方面的法律化的政策作用于市場,而后者通過市場引導經濟主體的交易活動符合宏觀經濟政策的要求。

我國對房地產行業和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向來具有較強的政策性,這些政策對宏觀調控法的制定有很大的指導作用,而經濟法恰好是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的法律化,在法律框架下的宏觀調控有利于依法貫徹落實。反過來,宏觀調控政策又為制定經濟法的具體條款進行了有效嘗試。

(三)經濟法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控措施

在房地產領域,經濟法是最為重要的法律部門,原因在于,宏觀調控對經濟運行的調整,主要是通過行政、經濟、法律三種,這三種均為間接手段,行政和經濟的性質決定了這類手段不能在法律框架之外運行,那就決定了所有的宏觀調整的認可和保護必須通過相應的法制。關于房地產調控的國家宏觀經濟決策、法律及各類施行措施組成統一整體,借助行政手段、法律手段、決策手段對市場進行規范與調整,實現國家房地產調控目標。

比較以上三種手段,決策手段主要包括貨幣、財政、土地、投資等方面的決策,反映了房地產市場的短期調控要求;房地產經濟手段以房地產決策為導向,包括經濟法律、行政法律等;行政手段主要包括許可、審批、監察行政行為。這三種調控手段相互配合、相互影響。其中,法律手段是調整房地產宏觀調控關系過程中最規范、最主要的手段。

三、結語

嚴格來說,房地產調控政策是國家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而出臺的引導意見,區別于權力機構依據《憲法》和《立法法》而為的立法行為。無論是作為行政管理立法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還是保護民事權利的實體立法《物權法》,均沒有關于房地產市場調控的內容。雖然這些這些措施對房地產的調控產生了一定的積極效果,但是沒有從根本上扭轉我國房地產價格持續上漲的態勢。

政府在房地產調控過程中,必須防止調控行為與措施過度政策化,回歸經濟法宏觀調控的本位,堅持宏觀調控法的基本原則,明確政府在房地產調控中的職責,完善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立法。(作者單位:西北政法大學法律碩士教育學院)

參考文獻:

[1]參見徐孟洲:《耦合經濟法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 年版,第208 頁—209 頁。

[2]參見聶飛舟:《我國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的經濟法反思》,載于《中國房地產》,2009年10月,總第346期。

[3]參見黃珊珊:《經濟法視野下的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問題》,載于《法制與社會》,2012年3月(上)。

第5篇:市場經濟宏觀調控主要手段范文

關鍵詞:宏觀調控;理論前提;方法分析

中圖分類號:D922.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9-000-01

宏觀調控是為了適應市場經濟改革而出現的一種國家經濟行為,宏觀調控法也是隨著宏觀調控這種行為而應運而生的。宏觀調控法是經濟法中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是經濟法中不可或缺的一種部門法律。宏觀調控法制約著宏觀調控的行為,宏觀調控的行為是受宏觀調控法制約和規范的。宏觀調控法是國家實行宏觀調控行為的一種重要的規范,為國家的經濟改革和經濟調控做出了重要的貢獻,和國家的經濟發展史息息相關,密不可分的。現代國家經濟方面的一個重要職能就是宏觀調控,宏觀調控法受市場因素、政府因素以及其他一些因素的影響,有著其自身的理論前提和實施方法,文章就這兩方面來研究,具有極其重要的積極作用。

一、宏觀調控法的理論前提

(一)市場方面。市場是社會資源的主要配置者。各種資源按照市場價格信號反映的供求比例流向最有利的部門和地區;企業是資源配置的利益主體通過市場競爭實現各項資源要素的最佳組合。其次市場是國家對社會經濟實行間接管理的中介、手段和直接作用對象。除此之外,市場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具有直接導向作用。但是市場也存在著其自身的局限性,市場具有盲目性、滯后性和自發性,需要國家運用宏觀調控來彌補市場的不足,這就為宏觀調控法提供了一定的市場理論前提。市場的自發性會導致市場的效率低下以及市場資源的嚴重浪費,市場的盲目性和之后性,導致市場經濟的信息不暢通,造成市場經濟的不平衡。因而需要國家的宏觀調控。宏觀調控法就是建立在市場在某些時候失靈的基礎之上的,反過來講,市場失靈就是宏觀調控法的一個方面的理論前提。國家運用各種宏觀調控手段,直接調節市場商品供求總量及其結構的平衡關系,通過市場發出信號,間接引導和調節企業的生產經營方向,從而實現對社會經濟活動全面、有效的控制。。

(二)政府方面。國家實施宏觀調控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彌補市場局限性的不足,來調整因市場調節不力而造成的資源浪費、效率低下等現象,但是國家實施宏觀調控并不是面面俱到,也不能夠完全做到萬無一失。近幾年來,會出現這樣的一種情況,政府所制定出的宏觀調控政策,有時候卻起不到緩解市場調節弊端的情況,反而在一定的程度上加劇市場調節的局限性,起到一定的反作用。這就是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在有些時候,并不一定就可以完全避免市場調節的局限性,完全彌補市場調節的弊端情況。這種現象說明國家實行宏觀調控政策并不一定在任何情況下都奏效,國家的干預政策并不一定在任何情況下都是有效果的。所以,很有必要把宏觀調控納入到法律的范圍之內,讓國家的宏觀調控行為走上法律的正確軌道,同時發揮更大的積極地作用。制定出宏觀調控法,使得政府的宏觀調控行為變得有法可依,避免了許多的偏差和錯誤。這是宏觀調控法的有一個重要的理論前提,它與政府實行的宏觀調控行為是緊密聯系,密不可分的。同時,從另一個角度來講,宏觀調控法作為一種法律,它是依托于一定的社會真實情況的,并不是憑空捏造的,是客觀存在的一部經濟法之一。

二、宏觀調控法實施的方法

(一)宏觀調控實施的最主要的主體就是政府。政府在實施宏觀調控法的這一過程當中不僅要履行政府的經濟職能,同時也要履行相應的義務,做到義務和權利的結合與統一。政府的這種行為就是法律上所要求的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宏觀調控法是基于各種理論前提上存在的一部經濟法之一,政府在履行宏觀調控法的過程當中不僅要享有一定的權利,同時也要承擔在宏觀調控過程中所出現的一些情況的責任,在市場調節的基礎上,遵循宏觀調控法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切不可盲目地、過度地實施宏觀調控。這樣,國家才能夠在法律的基礎之上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

(二)宏觀調控法實施的另一種方法就是注重公平的原則。政府在實施宏觀調控法的過程當中不能夠損害宏觀調控主體的切身利益,要注重公平,從法律的角度出發,來保護宏觀調控被控主體的直接利益和合法權利。同時這也是經濟法的要求。這樣才能夠促進宏觀調控法的順利進行。才能夠實現宏觀調控的主體和宏觀調控的被控主體之間的協調與平衡,來進一步促進現代國家經濟的發展。

三、結語

文章從兩個方面來研究宏觀調控法的理論前提和方法分析,分別探究了宏觀調控法的市場因素、政府因素以及法律因素,還有從權利與義務等方面探究宏觀調控法實施的方法,具有極其深刻的現實意義和實踐意義。宏觀調控作為現代國家市場經濟的一種重要的職能,引起了各個國家的重視和研究。如何更好更有效地實行宏觀調控是現代國家最為關注的問題,同時也是現代國家市場經濟改革中的一項重要的舉措。宏觀調控在近幾年來已經成為現代國家市場經濟中研究的一項重要的課題,所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國家實施宏觀調控需要法律來逐步規范,這就產生了宏觀調控法。宏觀調控法在理論方面有一定的理論前提,為國家經濟的宏觀調控服務,同時,宏觀調控法也是現代國家在法律方面探討的重要的課題。時代在不斷地發生變化,市場經濟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宏觀調控法也要隨著時代的發展而發展,從而來更好地為現代國家的市場經濟來服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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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楊紫煊,等.關于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宏觀調控法的議案[A]\\楊紫煊,主編.經濟法研究(第二卷)[C],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1-2.

[3]桑本謙.無政府狀態下的合作與秩序[A]\\馮玉軍,主編.中國法經濟學應用研究[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70.

[4]馮玉軍.北京市禁放法法規的社會―經濟分析[A]\\馮玉軍,主編.中國法經濟學應用研究[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559,560.

第6篇:市場經濟宏觀調控主要手段范文

關鍵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宏觀調控;審計監督;環保審計

中圖分類號:F23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15-0079-02

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宏觀調控

宏觀經濟調控的實施手段則主要是經濟手段,因此具有非強制性。宏觀經濟調控是通過政府參與市場(充當“運動員”的角色),通過對市場的調節,改變市場信號,從而使微觀經濟主體的行為發生變化,從而使經濟總量發生變化,來矯正宏觀經濟失衡,維持宏觀經濟平衡的。經濟手段包括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等,這些政策的運用,會對商品市場、勞動力市場、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外匯市場等市場的供求產生影響,繼而會對市場價格產生影響,從而使微觀經濟主體的經濟利益發生變化,從而促使其調整其行為,最終重新恢復市場平衡。在市場經濟中,除非是在戰爭時期,政府是沒有理由普遍采用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來進行宏觀經濟調控的,因為政府采用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來進行宏觀經濟調控從根本上是與市場機制相排斥的,這樣做的結果是政府對市場的替代,從而也就必然導致市場優長的喪失,造成社會福利的根本性下降。同樣需要說明的是,撇開特殊的戰爭背景,宏觀經濟調控目標的實現有的時候也是可以采取行政和司法手段的,例如在嚴重的通貨膨脹條件下,政府可以采取直接控制收入增長的收入政策來抑制通貨膨脹,但這類政策的采用除非迫不得已,應該禁止政府使用,并且政府要使用這類手段,也必須獲得政府立法機構的授權。中國經濟不管是在全球范圍還是從自身發展進程角度,其長期發展潛力和前景確實值得我們充滿信心。從全球范圍來說,中國經濟與發達經濟體相比,有新的經濟增長點,制度改革進一步提高生產力的潛力較大,工業化、城市化擴展空間也很大。同時,中國經濟已經具有一定國際競爭力、抗風險能力和體制條件,具備實現經濟進一步發展的基礎和空間。從自身發展進程來說,中國經濟尚處于起飛階段,進一步發展空間巨大,而且中國經濟具有世界上獨一無二的市場規模,這樣的市場規模將為中國技術持續創新與發展提供基石和可能,以保證中國經濟的長期穩定和可持續發展。在前現代社會,市場規模作為技術發展的關鍵因素使中國經濟取得了世界矚目的成就;雖然在工業革命之后,數學模型以及可控試驗等科學技術的出現使規模在技術進步中的優勢消失;但在經濟全球化和信息技術高速發展的今天,技術進步與技術的應用必須以需求為支撐,隨著技術應用中累計規模效應逐步被即時規模效應所取代,市場規模的大小正成為新技術需求大小的關鍵因素,市場規模又將成為未來技術進步的關鍵因素甚至是決定性因素之一。所以,不管是外部環境比較還是自身條件分析,中國經濟發展的潛力和前景是非常樂觀的,但要想將潛在的優勢和潛力轉化為現實優勢與能力,特別是在當前國內外條件下,阻礙因素也非常多。

二、審計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宏觀調控中的地位與作用

第7篇:市場經濟宏觀調控主要手段范文

 

關鍵詞:宏觀調控 能力建設 政策 

 

    從國際經驗來看,后發國家要在既有國際競爭秩序中取得優勢,就必須在引入市場機制的同時充分發揮政府對國民經濟的規劃組織和領導力。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的人口大國,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能力就構成了我國國家整體競爭力的重要方面。對我國而言,宏觀調控能力就是緊緊圍繞著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和諧社會的根本目標,在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礎上充分利用各種經濟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國際合作措施,保證國民經濟總量和結構均衡,保持國民經濟與社會又好又快穩健運行的綜合掌控能力。

今后15-20年,是中國經濟發展面臨著難得的戰略機遇期,在此期間,以科學發展觀基礎的宏觀調控能力,是我黨執政興國能力的核心表現形式之一,而且,通過宏觀調控能力建設,有助于根除體制轉軌階段經濟領域的腐敗現象,增強人民群眾對國家建設與發展信心。因此,研究宏觀調控能力建設具有深遠的意義。

    一、宏觀調控能力建設面臨著歷史性的新挑戰

    2003年以來的本輪宏觀調控,已經取得了顯著的階段性成果,同時我國的經濟總量與結構正在發生著歷史性的根本變化,與改革開放以來前幾輪的宏觀調控相比,當前的宏觀調控能力建設面臨著一系列歷史階段性的新挑戰:

    其一是國民經濟市場化程度不斷加深的挑戰。眾所周知,建設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長期目標。當前,我國經濟市場化的水平越來越高,市場機制正日益發揮著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但市場經濟體制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并成熟運轉,同時傳統管制經濟的機制在逐步推出,在此背景下,同時出現了諸多“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現象,宏觀調控時常面臨兩難選擇。

    其二我國經濟與社會信息化水平不斷提升的挑戰。現代信息技術開始廣泛應用于中國經濟和社會生活方方面面,對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生活模式正產生深刻的長遠影響,經濟信息數量隨之劇增,但其中不乏一些嚴重失真的信息,這些失真信息傳播開來很可能會沖擊市場經濟秩序,甚至衍生出無法控制的消極經濟“蝴蝶”效應。全面、準確、快速國民經濟運行信息的收集處理能力,在宏觀調控能力建設中具有更重要的地位。

    其三是我國經濟的虛擬化的挑戰。縱觀當達國家的經濟結構,以股票交易、債券市場、期貨交易、外匯交易等為主要內容的虛擬經濟及房地產半虛擬經濟已經占有很大的比例。與2005年GDP相比,我國股票市值占GDP達到57%,但是以市場實際可交易的流通市值看,這一比值僅僅為14%。專家估計,當前美國的虛擬經濟規模是中國的20倍以上,日本的虛擬經濟規模也比中國大18倍,這說明中國虛擬經濟發展仍有很大空,。但虛擬經濟運行具有其獨特規律。毋須置疑,我國政府在調控實體經濟方面積累了大量的有益經驗做法,但在調控宏觀虛擬經濟方面總體來看仍然處于探索學習階段。

    其四是資源、生態狀況和環境日益惡化的挑戰。當前,我國現有的自然資源已大多難以完全由國內供應,相當一部分重要自然資源有賴于國際貿易,同時因改革深化各級政府直接調撥資源的能力受限增多,而且,隨著人口總量的持續增加和工業化水平的不斷提高,水資源供給和生態環境保持、恢復和改善面臨著空前大的壓力。宏觀經濟調控措施面臨著尖銳的長期與短期、局部與整體利益矛盾壓力。

    其五是經濟全球化的挑戰。我國經濟的外貿依存度已高達70%以上,中國已經成為全球經濟和產業分工中的重要一環。可以預見,我國對外開放的廣度和深度仍將繼續擴展,相關的國際經濟規范和其它國家的經濟波動與宏觀經濟調控政策也必然對我國的宏觀調控產生了越來越大的影響,同時我國的宏觀經濟調控對這些國家和地區也會產生一定的影響,這種互動效應帶來了我國宏觀調控措施的制定、出臺時機、過程監督、效果評估等一系列新的研究課題,我國的宏觀調控勢必要和相應的政治外交、國際協調結合起來。

    其六是和諧社會目標多元化的挑戰。和諧社會是我國中長期戰略目標,它囊括了社會、經濟、政治、地區、自然生態等多層面的和諧內涵,其目標是多元性的,這就使我國宏觀調控已經遠遠地超過經濟總量調控的范圍,肩負著調整各項失衡的重任,要求宏觀調控在重點關注經濟層面目標的同時,還必須顧及它層面的要求。

    二、強化宏觀調控能力建設的戰略選擇

    1.進一步明確宏觀調控的指導思想,強化其根本的目的性

    “權為民所有,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是我黨新時期執政興國的總體要求,一切宏觀調控能力建設和政策的制定與執行都必須以此為立足點,宏觀調控能力建設必須時刻以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長遠利益、切身利益為歸宿,尤其是要避免使宏觀調控變成某些少數特殊經濟利益集團的工具,損害社會弱勢大眾的基本利益。2.進一步加強對基礎經濟信息的及時統計分析能力,準確地把握經濟運行的真實情況,增加宏觀調控的精確性。

    隨著經濟改革的深化和市場化水平的提升,現有的國民經濟統計體系已難以獨自承擔國民經濟和社會統計工作,一些重要統計信息不夠準確、完整,個別指標與實際情況相比甚至出現嚴重偏差,必須進一步加快國民經濟與社會統計體系改革,整合工商、稅務、海關、金融、行業主管、司法等部門經濟類信息,引進有關國際組織、機構投資者、信用評級機構等第三方信息補充、完善。要廣泛采用現代信息技術,增加必要的財力投入,持續加強人員培訓、培養工作,全面提升基礎經濟信息的及時收集、整理分析能力,鼓勵各種行業經濟組織積極從事行業國內外信息搜集、整理工作,鼓勵社會公益性的調查研究工作。

第8篇:市場經濟宏觀調控主要手段范文

一、產業結構調節法的地位

產業結構調節法的地位,即產業結構調節法在經濟法體系中的位置及其獨立存在的理由和價值問題。在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經濟法學者已注意到了產業結構調節法的作用,并將其歸入到宏觀調控法體系之中,但卻未作為宏觀調控法的基本法。筆者以為,對產業結構調節法的正確定位,既關系到對該法本身的功能和作用的正確認識,更關系到對市場經濟條件下宏觀調控法體系的正確認識。而產業結構調節法定位于宏觀調控基本法,則是由于我國經濟與法律發展的要求所決定的。

法律作為記載和反映社會經濟關系的特定形式,與其產生的經濟原因互為因果。不同的經濟發展模式所產生的法律要求即對法律體系的影響是大不相同的。從世界經濟發展的進程看,曾經存在過兩種極端的經濟發展模式,即所謂的市場機制和命令經濟。前者是由單個消費者和企業通過市場相互發生作用,以決定經濟組織生產什么、如何生產和為誰生產這三個中心問題的經濟組織模式;后者則是其資源的分配由政府決定,命令個人和企業按照國家經濟計劃行事的制度。[2]與這兩種經濟發展模式相適應,產生了兩種資源配置的法律形式:一種是資源占有者依據自己對市場的判斷而決定資源的利用和交換,此時的法律表現為保證資源占有者自由利用和交換的規則即民商法,它主要是保護市場主體對資源配置的個別意志;另一種是由國家設定資源配置的框架,決定資源的流向和利用方式,此時的法律表現為以命令和服從為特征的計劃法體系,它體現的是國家對資源配置的一般意志。實踐證明,這兩種法律形式都存在缺陷:傳統的民商法無力治愈“市場失靈”,無法解決效率與公平、個體營利性與社會公益性的矛盾,不能促進經濟的協調發展;而傳統的計劃法則忽視和排斥價值規律和市場調節的作用,嚴格地限制公民和法人的經濟行為,也不能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穩定地發展。因此,在現代國家的經濟發展中,都面臨著市場調節機制與國家調節機制的選擇與法律制度的設置問題,于是才產生了政府的經濟調控行為,產生了經濟法這一新的法律部門。然而,不同國家對經濟體制的選擇及其法律制度的重點卻是不同的。一般而言,西方國家在其市場經濟較為充分發展的情況下選擇了“混合機制”,即以資本主義私有制為基礎的市場調節和國家調節相結合的市場經濟,以及在市場經濟基礎上的民法和經濟法雙重調節體制。[3]在這種體制下,私有制通過市場機制的無形指令發生作用,政府的作用則通過調節性的命令和財政刺激得以實現。[4]選擇這種體制的結果是各國加強了政府干預經濟職能的立法,“政府在憲法上的權力被廣泛地加以解釋并被用來‘維護公共利益”和“監察’經濟制度。”[5]與之相反的是,在過去以計劃經濟體制著稱的社會主義國家進行的經濟體制改革是要發展市場經濟,要運用市場調節機制改革舊的計劃經濟模式,這種改革的重點在于改變過去那種將國家的經濟管理職能延伸至公民和法人的微觀經濟活動領域的政府經濟行為,改變資源占有者的意志被行政命令所剝奪的局面。這種改革要求必須承認資源市場配置的基礎性作用,承認價值規律,其結果是強化民商法的建設,對政府的經濟職能重新定位,使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不再是無處不在,以法律形式規范政府的經濟行為,改善政府的經濟職能。

從以上經濟法產生的原因以及不同經濟體制國家經濟立法的特點和宏觀調控法律手段的分析不難看出:雖然世界各國的經濟法均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均要實現調控和促進經濟與社會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的目標,但不同經濟發展模式的國家實現這一目標的道路卻是大相徑庭的。即使是在經濟發展模式大致相同的國家,也會因為政治、經濟,文化等差別而產生不同的宏觀調控法體系。正如我們所熟知的:法國以計劃法作為宏觀調控的基本法律手段,德國以經濟穩定和增長法為核心,日本則以企業和地區振興法為主要法律措施,并且各國均圍繞宏觀調控基本法,建立了相對完備的宏觀調控法體系。而在中國,則應建立以產業結構調節法為核心的宏觀調控法體系。

所謂宏觀調控,一般是指政府為實現宏觀(總量)平衡,保證經濟持續、穩定、協調增長,而對貨幣收支總量、財政收支總量和外匯收支總量的調節與控制。也有人將政府為彌補市場失靈所采取的所有措施都納入宏觀調控的范圍。宏觀調控的主要目標是:經濟穩定增長,重大經濟結構優化,物價總水平基本穩定,充分就業,公正的收入分配,國際收支平衡等。[6]為實現這一目標,政府必須履行必要的經濟職能,諸如制定國民經濟長期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引導生產力的合理布局和經濟結構的調整,促進產業結構的優化和國民經濟整體素質的提高;提供公共服務;進行維護市場秩序的監督和管理;直接參與某些經濟活動等。[7]在政府的經濟職能中,調節產業結構是其核心職能,即通過政府的經濟行為影響資源的配置,保證經濟的運行與發展趨于社會總體目標。產業結構調節的結果直接關系到一國資源配置的效率和效能,更是直接影響到經濟結構的優化、經濟穩定增長以及就業、收入的公正分配乃至國際收支平衡等宏觀調控目標的實現。所以,產業結構調節是政府經濟行為的一個重要領域,也是宏觀調控法所必須解決的問題。

眾所周知,產生政府宏觀調控行為的前提是市場機制存在的缺陷。這些缺陷一般在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都共同存在,而與該國的發展階段無關。因此,我們可以發現為彌補市場機制缺陷的經濟法的共性,可以找到市場經濟條件下宏觀調控的諸多共同法律手段。但是,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發展階段的因素又是不容忽視的。各國如何針對自己經濟發展階段的實際,選擇主要的或基本的宏觀調控手段,便成了十分現實的問題。在我國,發展市場經濟所面臨的首要問題是市場不發育或發育不足,致使對于發展中國家有特殊意義的潛在比較優勢與結構效應靠市場的自身力量難以在短期內發揮出來,本應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的市場體系和市場機制因為發育不足而無法正常地發揮作用,這便在客觀上要求政府承擔起創造條件促進市場發育的任務,即通過政府有效地組織、利用社會力量來超越某些發展階段,縮短超越過程。而政府創造條件的指向有三:即基礎設施建設、地區傾斜、部門傾斜。[8]政府“組織”與“利用”方式的核心則在于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充分利用價值規律,充分利用國際社會現存的先進科學技術和管理經驗。在我國,結構與效益始終是困擾經濟健康發展的首要問題,是實現“兩個轉變”所必須解決的根本問題。而這兩個問題的解決,結構調整是前提,效益是結構優化的必然結果。因此,在我國相當長的時期內,結構矛盾的緩解,結構效應的發揮對于經濟的穩定持續增長具有特殊意義,它當然地成為了我國政府宏觀調控的最基本任務和最主要手段。我國在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后所實施的一系列經濟政策,出臺的各項產業政策也從實踐上證明了這一點。與之相適應,根據我國產業結構成長的特點,確立政府有效推動結構成長的措施,調整政府與企業在產業結構調節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產業結構調節法,當然地應該成為我國宏觀調控法體系中的基本法。

在過去計劃經濟體制下,計劃法確應成為調整經濟關系的基本法,因為離開了計劃(尤其是指令性計劃),整個經濟將無法運行。但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經濟發展的要求以及計劃法所存在的調整手段和調整對象單一、忽視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計劃必須具有強制執行力等缺陷使其不能勝任宏觀調控基本法的重任,必須建立起以產業結構調節法為核心的宏觀調控法體系。只有以產業結構調節法作為宏觀調控基本法,才能針對我國市場發育不足的矛盾,正確地運用各種宏觀調控手段,建立適應中國經濟發展要求的宏觀調控法律制度,實現宏觀調控的總體目標。

如上所述,我們將產業結構調節法定位于宏觀調控基本法,是由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特征對法律的要求所決定的。經濟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手段,它具有與經濟體制發展密切聯系的特征,產業結構調節法也不例外。 由此我們可以認為:產業結構調節法的地位可能會因為我國經濟體制發展的要求和國家在一定時期內對基本宏觀調控手段的選擇而發生變化,但在現階段乃至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產業結構調節法作為宏觀調控法基本法的地位是不容置疑的。

二、產業結構調節法的宗旨

產業結構調節法的宗旨,是指產業結構調節法所要達到的目標,它是產業結構調節的各項法律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礎。對于這一目標的正確認識,有助于加深對產業結構調節法的調整對象和特征的理解,有助于深入認識產業結構調節法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它也是研究產業結構調節法所不可忽視的問題。

產業結構調節法是經濟法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其立法宗旨當然應符合經濟法的整體目標,建立在經濟法的立法宗旨之上,或者說是經濟法立法宗旨的具體化。如果將經濟法的立法宗旨概括為:“通過協調運用各種調整手段來彌補傳統民商法調整的缺陷,以不斷解決個體的營利性和社會公益性的矛盾,兼顧效率與公平,從而促進經濟穩定增長,保障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基本人權,調控和促進經濟與社會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9]那么產業結構調節法的立法宗旨則應為:通過運用各種調整手段實現對產業結構的調節,促進資源合理配置,實現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增長,保證經濟與社會的協調發展。

經濟法作為現代市場經濟的產物,其在西方產生之始即以彌補傳統民商法以及行政法在運用國家權力干預經濟生活方面的不足為己任。這一方面是彌補民商法在自由主義狀態下醫治市場失靈不力的缺陷,另一方面也是彌補行政法為保障自由主義而過分強調對政府權力的約束的不足,從而廣泛地建立經濟管理機關并賦予它們以較寬的行政權和較大的裁量權,以保證政府經濟職能的順利實現。而在我國,由于市場經濟發育不足,民商法極不發達,行政法也因其計劃體制下行政命令的特殊性質而并不具備西方國家傳統行政法的真正意義。過去我們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制定和研究的經濟法,并非以運用國家權力調控和規制市場為己任的真正意義上的經濟法。 因此,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我們也必須建立真正的經濟法或新經濟法。這樣一個新經濟法要求改善和規范政府的經濟行為,正確認識政府行為與市場機制相互作用的基本規律,確立政府經濟行為的間接調控與計劃指導原則,以調控基本經濟結構、保障社會公平、促進經濟與社會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為基本目標。而調控經濟結構,促進資源合理配置,也正是產業結構調節法的基本目標。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筆者認為,產業結構調節法的立法宗旨與經濟法的立法宗旨應該也必須是協調一致的。

產業結構調節法乃至整個經濟法的有效實施,必須依靠民商法、行政法的密切配合。簡言之,都必須有對政府與市場關系的正確認識。能使政府與市場在現實運行機制中產生某種互補性,是兩者耦合的直接目的,但這種互補并非自動實現的。政府行為與市場機制以什么方式耦合,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政府行為主體(政府機構)與市場行為主體(企業)的存在方式與行為方式,并且政府與市場的作用范圍也不是一勞永逸地劃分的。 因此,政府的力量在這種關系中處于相當主動的地位,法律對政府行為以及企業行為的調整與兩者作用的發揮意義重大,它所要實現的目標將直接關系到互補的成效。一般認為:從運作功能上講,市場機制的基本功能是配置資源,政府行為的基本功能是解決資源利用問題,資源是否充分利用的標志,主要是經濟運行的穩定與效率,以及收入分配的公正性。可見,在經濟運行與發展過程中,市場機制主要處于資源配置的過程,這是經濟運行與發展的基本方面,而政府行為主要使經濟運行與發展趨于社會總體目標。產業結構調節作為政府宏觀調控的主要手段,必須在充分尊重市場規律的前提下,以促進資源合理配置,提高資源利用率為首要目標。

充分利用市場機制,促進資源合理配置,既然是政府與市場相互補充所要實現的經濟目標,也就必然要采用一定的運作形式,尤其是在確立政府行為主體與市場行為主體的存在方式與行為方式方面,要有一定的規則,這些規則的最佳表現形式就是產業結構調節法。它正是通過規定各產業部門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確定政府行政經濟職能的基本原則和方式,體現政府對于市場機制的主動作用,體現政府對于克服市場機制缺陷的決心與意志。

充分利用市場機制,促進資源合理配置,還是實現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增長,保證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的必要前提。資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是產業結構成長和充分發揮結構效應的必要條件。但在單純的市場機制下,社會經濟個體憑借自己對市場的價值判斷或價值規律的自發作用來配置資源,極易造成資源的浪費和利用效率低下,繼而影響到國民經濟的整體運行。因此,要實現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必須發揮政府在產業結構調節方面的主動性,采取各種間接調控手段和引導措施,促進結構優化,促進資源的合理配置,為經濟運行的高效率奠定堅實的基礎。

產業結構調節法只有實現了在資源配置和利用過程中市場與政府互補的目標,促進資源合理配置,保證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增長,才能實現其更深層次也就是經濟法的最終目標:保證經濟與社會的協調發展。產業結構調節法作為政府宏觀經濟行為的主要法律依據,一方面是通過提高經濟運行效率來促進經濟的穩定增長,另一方面則在調控過程中注意解決效率與公平的矛盾,兼顧公平與社會公共利益,調控和促進社會與經濟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作為市場主體的經濟個體,都是以營利為目的、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參與到經濟運行過程中宋的。 由于其逐利行為可能給社會公共利益帶來不利影響,產業結構調節法在運用各種手段調整資源配置方式的過程中,還必須注意消除個體營利行為的不良影響,保護社會公益,以免各種非法的、不當的逐利行為給社會、國家和國民造成損害,以保證經濟法最高目標的實現。

三、產業結構調節法與其相關部門的關系

產業結構調節法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的基本法律以及協調市場機制與政府行為的重要法律手段,在我國相當長時期內未受到應有的重視,往往被認為是產業政策,有時被視為是計劃法、基本建設投資法,甚至是企業法的內容。這種混淆,一方面是對產業結構調節法缺乏正確認識的結果,另一方面也影響到對這一法律規范群的研究。因此,必須理順這些關系。

(一)產業結構調節法與產業政策

所謂產業政策,一般是指關于一定時期內的產業結構變化趨勢和目標設想,同時規定各個產業部門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提出實現這些設想的政策和措施。產業政策一般包括在產業之間促進資源合理分配的政策一一產業結構政策,在產業內部促進組織結構合理化的政策一一產業組織政策,在產業中促進科技進步的政策一一產業技術政策以及財政、金融、進出口、勞動工資、企業整頓等政策。[10]從產業政策的概念及內容不難看出產業結構調節法與產業政策的下列關系。

產業結構調節法與產業政策都是旨在促進資源合理配置和產業結構合理化,促進經濟健康發展的措施。但它們卻是兩種不同的措施:

1.產業政策是以產業結構政策為核心的政府決策體系,其主要內容是促進產業結構合理化的目標和措施。產業結構調節法是以產業結構調節關系為對象的法律規范體系,其主要內容是規定國家的宏觀經濟調控職能及調控手段,體現為法律關系主體的具體權利義務。

2.產業政策通過具體規定實現其目標和設想的具體措施、具體的指標體系,以切實保證政策的實現。而產業結構調節法相對則較為抽象和概括,它是對產業結構調節的原則、調整方法和手段的規范化、制度化,具有法律的規范性和普遍適用性特征。可能會產生各行各業的產業政策,但不可能產生針對某一具體行業的產業結構調節法。

3.產業政策的時間性、靈活性更強。產業政策作為政府推行的經濟政策,一般而言,其實施的時期不宜過長,而在實施過程中發現問題及時修改的可能性也更大。而產業結構調節法作為規定產業政策原則和方法的制度體系,則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其修改也必須經過法定程序。

(二)產業結構調節法與計劃法

計劃法通常表示兩種含義:其一是國家用計劃方法干預、組織、管理國民經濟的法律規范;其二是確定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在計劃管理體制中的地位,以及調整它們在編制、審批、執行、檢查和監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過程中所發生的計劃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第一種意義上的計劃法,主要是一些市場經濟國家為實現一定的計劃內容,由立法機關頒布的專門法律;第二種意義上的計劃法,是社會主義國家實行計劃經濟的基本法律手段,其內容包括計劃法的目的、任務和基本原則,計劃指標體系,綜合平衡原則和方法,計劃管理體制,計劃編制、審批程序,計劃法律責任等。計劃法與產業結構調節法在立法對象以及立法目標方面存在著共同性,都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法律,但兩者也存在著重大差別:

1.調整對象不同。計劃法的調整對象為計劃關系,其產生的基礎是計劃經濟,尤其是過去我國的那種忽視和排斥價值規律和市場調節作用,國家的經濟管理職能延伸至公民和法人的微觀經濟活動的計劃經濟。而產業結構調節法的調整對象是產業結構設置關系,其產生的基礎是市場經濟,是國家運用宏觀調控手段配置資源的方式。

2.法律關系客體不同。計劃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單一的計劃行為。而產業結構調節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物、行為和與人身相聯系的精神財富或非物質財富。

3.調節手段不同。計劃法的調節手段主要是規定計劃體系、指標體系以及計劃程序。產業結構調節法的手段則相當多,有包括計劃手段在內的財政手段、金融手段、直接干預手段、政策手段、行政指導手段等多種形式,而且這些手段的運用是以充分發揮市場調節機制為前提的。

(三)產業結構調節法與投資法

投資法是關于調整國家、企業以及其他組織在投資過程中所發生的投資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產業結構調節必然會引起投資方向、投資規模的變化。 因此,產業結構調節法與投資法也存在著密切的聯系。產業結構調節法對投資法具有指導作用,投資法與產業結構調節法的協調也直接影響到產業結構調節法的實施。它們的區別在于:

1.調整對象不同。投資法的調整對象是投資關系,主要是投資過程中所發生的管理關系、借貸合同關系和貨幣監督關系。而產業結構調節法的調整對象是產業結構設置關系,其調整對象的范圍遠比投資關系廣泛和復雜。

2.主體不同。投資法的主體為投資者與被投資者及其監督管理部門,其主體雙方都是不特定的。產業結構調節法的主體則是國家或政府與接受調控者,其一方當事人是恒定的,雙方不得變更,也不得選擇。

3.產業結構調節法從效力層次上看應該是投資法的上級法。為實現產業結構合理化、資源配置的優化,國家和政府運用各種手段對于投資方向、投資結構、投資比例等投資關系進行調控,促使經濟向預定的方向發展,是政府促進產業結構演進的重要手段之一,而這種對投資的調控又必須與其他宏觀調控手段相結合。因此,產業結構調節法的基本原則和制度對投資法具有直接的指導意義,投資法必須依據產業結構調節法宋制定,并充分注意與產業結構調節法的配合才能真正發揮作用。

(四)產業結構調節法與企業法

企業法是調整企業組織形式、經營管理活動以及企業與國家關系的法律規范體系。產業結構調節法的基本內容可以說與企業息息相關。產業結構的合理配置需要通過企業加以實現,產業結構調整的結果直接關系到企業的活力、企業的規模結構、企業的組織結構、壟斷與競爭等一系列問題。企業既是市場活動的主體,也是組成產業結構的基礎單元,因而必須正確處理企業法與產業結構調節法的關系。

1,企業法與產業結構調節法分屬于經濟法的兩個子系統,企業法屬于經濟主體法的范疇,產業結構調節法屬于宏觀調控法的范疇,其調整的對象、內容、客體、手段都有很大的差別。

2.產業結構調節法通過對產業發展及產業結構布局等的干預,促進或限制某些產業的發展,必然會對產業內部和企業組織結構產生影響,有時為實現產業調節的目的,國家也會直接對企業組織結構進行干預,加速產業結構的轉換,以優化產業結構。但是,國家產業結構調節法并不能直接取代企業法,它只是對不同產業的企業形式及組織結構提出原則要求,具體的企業組織制度、設置程序及條件、企業的具體權利義務都應由組織法加以規定。

3.產業結構調節法作為宏觀調控法必須注意處理與企業法的關系,將增強企業活力作為重點,克服產業結構調整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副作用。產業結構調節法的許多制度是通過扶持特殊行業或企業得以實現的,但扶持過度則可能產生這些行業或企業對政府的過分依賴,反而喪失了活力。因而,產業結構調節法的激勵機制,必須建立在充分利用市場機制的前提下,以創造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為條件。這就需要企業法對企業的主體資格與權利義務予以明確規定,使企業獲得市場競爭的良好條件,從而充滿活力,能夠對政府采取的各種產業結構調節措施或激勵作用作出積極敏銳的反應。

    注釋:

[1] 參見呂忠梅:《產業結構調節法初探》,《法商研究》1994年第6期,第5-10頁。

第9篇:市場經濟宏觀調控主要手段范文

我國政府經濟職能的演變主要體現在不同歷史時期理論界對政府經濟職能的不同概括方面。從我國的實際情況看,理論界對政府經濟職能的探討,主要集中在三個時期。

1.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時期的政府職能。二十世紀五十年代至六十年代初期,面臨著在社會主義建設時期如何發揮政府經濟職能作用的問題,理論界認為政府具有分配職能和監督職能,其中分配職能是主要職能。

2.經濟轉軌時期的政府職能。黨的以后,我國進行了舉世矚目的社會主義改革。改革的前一時期可以稱為轉軌經濟時期,這一時期經濟的本質還表現為計劃經濟,但市場經濟的成分不斷強化。這一時期政府經濟職能的代表性觀點是“三職能論”。即認為政府具有分配、調節、監督三大職能,其中分配職能是基本職能,調節和監督職能是派生職能。

3.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職能。隨著改革的深入和發展,我國進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就是要使市場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

二、現階段我國政府經濟職能的主要內容

就目前的狀況而言,中國政府經濟職能的內容應包括以下九項:一是管理和監督國有資產運營,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和增值;二是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目標、方針和政策,并據此制定和實施資源開發、智力開發、科技進步、控制人口、保護環境等全局性方案,制定宏觀經濟調控政策、產業政策以及其它必須由國家統一決策的重大事項;三是匯集和傳播經濟信息,掌握和運用行政、經濟和法律調節手段,引導市場并通過市場調節,協調地區、部門、企業的發展計劃和經濟關系,以保證國家重要經濟決策及發展計劃的實現和社會經濟的持續穩定協調發展;四是對壟斷產業加以必要的管制,使市場價格體系能夠有效發揮配置資源與收入分配的功能;五是對有成本溢出或具有外部負效應的經濟行為如環境污染加以必要的管制,對有效益溢出或具有外部正效應的經濟活動如教育、科學研究等予以必要的資助,以減少妨礙市場正常運轉的外部性問題;六是向社會提供必要的公共產品,避免因公共產品短缺而引起市場運轉失靈;七是制定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維護收入分配公平公正;八是制定市場交易規則,推動市場體系發育,發展市場中介組織,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九是組織和管理國家重點建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的重大項目,保證國家重點建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順利進行。

三、我國政府經濟職能的定位及實現途徑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上述各項政府經濟職能,概括起來就是國有資產管理職能、市場監管職能、宏觀調控職能和提供公共產品職能。國有資產管理職能、市場監管職能、宏觀調控職能和提供公共產品職能又可以概括為彌補市場缺陷的職能。彌補市場缺陷的職能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主要經濟職能。

1.國有資產管理及其實現途徑

國有資產管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政府的首要經濟職能,是指國有資產的所有者即國家對國有資產的管理權限劃分,運營狀況評估,收益分配享有和資產的處分歸屬等行為所進行的控制和監督。國有資產管理主要有五種實現途徑:一是國有資產登記,即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為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最終所有權以及各種組織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權利,而代表國家對國有資產進行登記確認;二是國有資產投資,即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或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部門依法作為國有資產的代表,對經濟組織進行參股、控股;三是國有資產收益分配,即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或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部門依法對國有資產所產生的收益進行分配;四是國有資產稽核,即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核實或評估經濟組織占有國有資產的實際數額;五是國有資產處分,即國有資產管理機構依法對國有資產進行最終處分。

2.市場監管及其實現途徑

市場監管是國家為控制市場失靈,而對市場進行的微觀介入。就我國目前的市場監管而言,要實現有效監管需從兩種路徑人手:一是從不需要監管的領域退出;二是對需要監管的領域綜合運用各種監管手段,以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有效競爭。要從根本上改變由政府統一計劃、配置人財物的權力模式,將這種職能切實交還給市場。對于政府在微觀經濟中的一些審批權、管理權、制約權也應取消。黨的十六大報告提出,要完善政府的經濟調節、市場監督、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減少和規范行政審批。監管的加強是指對市場應當介入的領域,政府應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實現有效監管,彌補市場失靈。

3.宏觀調控及其實現途徑

由于目前我國要素市場的培育還不完善,政府宏觀調控的手段和工具還比較單一,對宏觀經濟發展的預測、監控和預警體系還不完善,因此,政府必須進一步改善和加強宏觀調控,以確保中國經濟快速穩定發展。具體途徑可選擇:一是制定經濟計劃。就長期經濟計劃而言,加強長期規劃的研究和制定,是轉變政府經濟管理職能的重要任務和途徑。就中期計劃而言,主要是指項目規劃,項目規劃應依中期規劃制定。二是調控的方式應轉向間接調控。直接調控方式嚴重地挫傷了企業生產和經營的積極性,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我國的宏觀調控方式進行了改革。整個經濟運行的調控方式仍是實行計劃與市場相結合,但是指令性計劃的范圍受到嚴格限制。三是調控手段應由實行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相結合,逐步地轉向以經濟和法律手段為主。

4.公共產品的提供及其實現途徑

提供公共物品組織和實施公共物品的供給,是我國政府的一項重要經濟職能。所謂公共產品是指那些能夠同時供許多人共同享用的產品和勞務,并且供給它的成本與享用它的效果,并不隨享用它的人數規模的變化而變化。我們應該按照物品本身的性質,合理確定政府供應公共物品的范圍,恢復私人部門對純私人物品的生產和供應。同時,按照效率原則,將相當部分的準公共物品交給私人部門生產和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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