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城鎮污水監測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1.驗收監測工況要求
為保證驗收監測數據的有效性,現場驗收監測期間,生產負荷須達到設計生產能力的75%以上。應確認污水處理設施的處理量與設計量是否吻合,設施應正常運行,廢水處理量達到工況要求。若試生產期內,生產負荷無法在短期內調整到75%以上,應分階段開展驗收監測工作。
2.各類污染因子監測要求
2.1 廢水監測
2.1.1 監測因子的選擇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中列出了19 項水污染物基本控制項目和43項選擇控制項目,其中19 項基本控制項目包括12項常規污染物和7 項一類污染物。對末端排放口而言,19 項基本控制項目均應進行測定;若有需要,還需根據進廠污水性質、出廠水用途、排放去向以及地方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從43 項選擇控制項目中選測部分項目。
2.1.2 監測頻次的確定
對污水處理工藝末端排放口,GB 18918-2002中規定取樣頻率為至少2 h 一次,取24 h 混合樣,以日均值計。在實際工作中發現,對pH、水溫、BOD5這幾項污染項目取混合樣測定不盡合理。因此,在驗收監測中,對污水處理工藝進口和末端排放口,一般每天取樣4 次,采樣2 d。而對各分級處理設施排口可適當減少頻次,但應滿足采樣2 d 的要求。
2.2 廢氣監測
大氣污染主要為未封閉的污水管道、進水泵房、隔柵、沉砂池、厭氧或好氧設備、污泥池和污泥脫水等散發的惡臭物質,主要污染項目有氨、硫化氫、臭氣濃度和甲烷。廢氣為無組織排放,布點時一般在下風向設3~4個監測點位。氨、硫化氫和臭氣濃度的監測點設于廠界或防護帶邊緣,甲烷的監測點設于廠區內,各采樣點均應設于濃度最高點處。建議最好在廠界上風向設1 個參照點,該點的設置對建設項目上風向空氣被污染的程度有較好的說明,便于更好地進行數據分析,找到無組織排放超標的原因。實際監測中,監測點位應隨風向的變化而隨時變化。一般每天采樣4次,每2 h采樣一次,采樣2 d[3]。
2.3 固體廢物監測
由沉淀池排出的污泥,須經過好氧或厭氧的穩定化處理。污泥監測時應測定有機物降解率,以判斷是否滿足穩定化的要求,此外還要測定含水率、糞大腸菌群等項目。污泥的處置方式,采用較為廣泛的是農用和衛生填埋。污泥作農用處理時,應測定總鎘、總汞、總鉛、總鉻、總鎳、總鋅、總銅等金屬元素和砷、硼等非金屬元素以及石油類,苯并芘,AOX,PCB,PCDD,PCDF 等有機物,污染物含量應滿足GB18918-2002 中表6 的要求。采樣時采用多點采樣法,樣品應有代表性,樣品質量不小于1 kg,采樣次數不應少于6次]。污泥進行填埋時,應達到安全填埋的相關環境保護要求。
2.4 噪聲監測
噪聲源主要為鼓風機、污水泵、污泥泵和污泥脫水機。驗收監測時,根據《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2008)中相關要求進行布點,一般只對廠界噪聲進行監測,主要考核該建設項目噪聲對周圍環境敏感點的影響。當廠界周圍有居民區或學校等敏感目標時,廠界應加密布點;若產生超標現象,還應對聲源進行監測,以分析噪聲來源,分析其影響范圍。廠界噪聲的測試一般不少于2 d,晝夜各2次。
2.5 環境質量監測
若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復意見內有對環境質量的要求,還應進行污水廠周圍環境質量監測。布點原則以及監測項目與環境影響評價的現狀監測一致。驗收監測實際工作中,水環境質量測試一般為2 d,每天2 次;空氣質量測試一般為3 d,采樣頻次按環評要求;環境噪聲測試一般不少于2 d。
3.環境管理和批復落實情況檢查
3.1 建設項目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情況
主要檢查建設項目是否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并經環保主管部門批復,初步設計是否落實了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批復意見的要求,污染防治設施是否按照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并投產使用,項目試生產是否按規定申報并經批準。
3.2 環境管理機構、監測能力、運行記錄和環保規章制度的檢查
主要檢查建設單位是否建立了環保管理網絡和環保規章制度,是否有專職環境管理人員負責項目的正常運行管理,環境保護設施建成及運行記錄是否齊全。對排放的污染物,建設單位自身是否有能力進行日常環境保護監測,日常監測計劃、監測機構、人員、資質和監測儀器設備的配置情況,若無監測能力,該單位應制定委托有資質環境監測機構監測的計劃。所有與環境保護工作相關的資料,應由建設單位環保專職人員收集歸檔。
3.3 排污口規范化建設要求
主要檢查污水處理工藝末端排放口是否安裝了污水水量自動計量裝置、自動比例采樣裝置,pH、水溫、COD 等主要水質指標是否安裝了在線監測裝置,流量計和在線監測儀是否有計量部門的質量認證證書和環保部門的推薦證書,自動監控設備是否與環保部門監控中心聯網。固廢暫存場所是否按規范要求采取了防雨淋、防滲漏等措施,各排污口是否設置了環保圖形標志牌,排污口的數量、位置是否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復意見的要求設置。
3.4 事故風險的環保應急計劃
此類項目的環境風險因素反映在污水處理廠非正常運行狀況可能發生的原污水排放、污泥膨脹及惡臭物質排放引起的環境問題。污水處理廠一旦發生事故,對周圍環境及工作人員人身安全、健康均可能造成影響。應調查試生產期間是否發生過污染事故,并檢查建設單位是否制定了事故風險的環保應急方案及備有相應的應急設備、裝置,是否按照既定的應急方案定期演練并做好記錄。
3.5 固廢處理處置和綜合利用情況
主要檢查污泥等固體廢物堆放場所是否按規范建設和管理;并通過現場跟蹤和檢查相關臺賬,檢查其處置和綜合利用是否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批復要求以及國家有關法律和規定進行。
3.6 環境敏感目標的保護辦法或處理辦法的落實情況
主要檢查衛生防護距離內原有居民住宅、學校、醫院等環境敏感目標是否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批復要求拆遷或搬遷,或是否存在新建的環境敏感目標。
3.7總量控制要求
此類項目一般對廢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有控制要求。根據驗收監測期間廢水排放量核算出全年廢水排放量,結合驗收監測結果(即污染物平均排放濃度)進行計算,得到實測污染物排放量,與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復意見中給出的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進行對照,檢查污染物總量達標情況。
4.結語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工作比較復雜,對驗收監測單位能力的要求也比較高。在實際工作中,驗收監測單位應針對出現的問題,與項目建設單位以及環保管理部門多溝通,爭取及時有效解決問題。
參考文獻:
關鍵詞:城鎮污水處理廠 綜合評價方法 可生化性線性關系
Abstract: the urban sewage treatment plant of water to the sewage treatment plant of biochemical design is of decisive significance. Selected papers on the monitoring data of relatively complete four urban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to 2006 ~ 2008 years in and out of the water quality monitoring data for analysis object index, first by the integrated evaluation method to some city town sewage treatment plant in and out of the water can biochemical sex for analysis. By comparison, biochemical sex standard, draw the city town of sewage treatment plant water can be biochemical good sex, suitable for the level 2 biochemical process for processing. And the water can be different biochemical sex, towns sewage treatment plants can be poor water biochemical sex, continue to the biochemical treatment methods are not suitable for.
Key words: the urban sewage treatment plant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method of linear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biochemical
中圖分類號:[R123.3]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前言
城鎮污水處理廠進水的可生化性對污水處理廠的設計具有決定性意義。廢水的可生化性是影響廢水生物處理效果的重要因素,確定處理對象廢水的可生化性,對于廢水處理方法的選擇、確定生化處理工段進水量、有機負荷等重要工藝參數具有重要的意義。
收集了某市四家污水處理廠2006年-2008年連續監測的進水水質指標BOD5、CODcr,本文利用積累的三年翔實的實測數據,采用綜合評價方法,對該市處理規模較大的四家污水處理廠的可生化性進行分析。
2、可生化性評價方法及依據
BOD5與CODcr的比值是鑒定廢水好氧可生化性的一個重要指標。我國污水行業普遍認為:BOD5/CODcr≥45%,可生化性良好;BOD5/CODcr≥30%,可以生化的;BOD5/CODcr≤30%,可生化性差或不宜生化。
用BOD5/CODcr比值評價廢水好氧可生化性,方法簡便可行,但有其局限性。BOD5/CODcr一類的評價指標僅適用與生活污水及相類似的污水,但是對于工業污水尤其是有毒工業污水,利用BOD5/CODcr評價污水的可生化性可能會得出錯誤的結論。原因在于BOD5不能反映水中有毒有害物質的作用。劉永松等人認為可用BOD5/CODcr和CODNB/CODcr共同評價城鎮污水處理廠進水的可生化性更為合理[1][2]。本文采用CODNB/CODcr與BOD5/CODcr兩項指標共同評價城鎮污水處理廠可生化性。評價可生化性參考值見表2-1[3]。
(2-1)
又因為 (2-2)
因此得出 ;
其中,CODB代表能被生物降解的那部分物質,CODNB代表不能被生物降解的那部分物質。
表2-1 綜合評價污水可生化性表
3、某市城鎮污水處理廠數據分析
3.1某市城鎮污水處理廠進水BOD5與CODcr相關關系
某市目前大部分污水處理廠均采用二級生化處理工藝,對進水的可生化性要求較高,才能達到較高的BOD5與CODcr去除率。
對該市四家家污水處理廠2006年~2008年的水質監測數據采用回歸分析法求出不同污水處理廠的BOD5與CODcr相關式,見圖3-1至3-4。四家污水處理廠BOD5、CODcr、CODNB、BOD/CODcr、CODNB/CODcr列于表3-1,3-2。
圖3-1 B污水處理廠進水BOD5與CODcr線性關系圖
圖3-2 A污水處理廠進水BOD5與CODcr線性關系圖
圖3-3 C污水處理廠進水BOD5與CODcr線性關系圖
圖3-4 D污水處理廠進水BOD5與CODcr線性關系圖
表3-1該市城鎮污水處理廠進水BOD5與CODcr相關式及相關參數
0.430
注試驗分析時間:2006年-2008年
表3-2該市城鎮污水處理廠進水BOD5與CODcr平均值及各項比值
將 值與回歸方程的相關系數 值比較可知 ,說明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BOD5與CODcr之間線性關系顯著。相關系數 有顯著性,回歸系數一定有顯著性。即BOD5與CODcr間有直線回歸關系存在。統計檢驗結果表明,上述各直線回歸方程均有意義。
由表3-1,表3-2可以看出,該市城市污水的BOD5/CODcr均大于45%、CODNB/CODcr均小于20%,可生化性良好 。該市針對生化性良好的城市污水,采用二級生化處理工藝是適宜的,且BOD5與CODcr達到了較高的去除率。2006年至2008年四家污水處理廠BOD5去除率均大于94%,CODcr去除率均大于89%。
3.2污水處理廠出水BOD5與CODcr相關關系
對某市四家污水處理廠2006年~2008年的出水水質監測數據采用回歸分析法求出不同污水處理廠的BOD5與CODcr相關式,見圖3-5至3-8。四家污水處理廠出水BOD5、CODcr、CODNB、BOD/CODcr、CODNB/CODcr列于表3-4,3-5。
圖3-5 B污水處理廠出水BOD5與CODcr線性關系圖
圖3-6 A污水處理廠出水BOD5與CODcr線性關系圖
圖3-7 C污水處理廠出水BOD5與CODcr線性關系圖
圖3-8 D污水處理廠出水BOD5與CODcr線性關系圖
表3-4 該市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BOD5與CODcr相關式及相關參數
注試驗分析時間:2006年-2008年
表3-5 該市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BOD5與CODcr平均值及各項比值
將 值與回歸方程的相關系數 值比較可知 ,說明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出水BOD5與CODcr之間線性關系顯著。相關系數 有顯著性,回歸系數一定有顯著性。即出水BOD5與CODcr間有直線回歸關系存在。統計檢驗結果表明,上述各直線回歸方程均有意義。
通過出水BOD5與CODcr分析可知,出水BOD5/CODcr在0.22~0.23左右,且CODNB/CODcr比值在0.33~0.53之間,與進水水質相比,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的可生化性明顯變差,因此污水處理廠如果升級改造再采用生化法不一定適宜,應分析出水殘留組分的特性,考慮過濾、混凝、膜處理等深度處理工藝。
4、結論與建議
(1)通過對該市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進水CODcr和BOD5監測數據進行回歸和驗證,結果表明,兩者具有很好的線性關系,相關系數均在0.93以上,所得的各項指標參數和定量關系方程是合理的。
(2)隨著工業結構及布局的調整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污水處理廠污水進水水質也隨之發生變化,污水的可生化性有所變化。根據該市2006年~2008年數據統計分析,該城鎮污水處理廠CODcr和BOD5的比值均在0.50左右,說明該市污水處理廠進水的可生化性良好。采用生化處理效果較好。
(3)該市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出水BOD5/CODcr在0.22~0.23左右,且CODNB/CODcr比值在0.33~0.53之間,與進水水質相比,BOD5/CODcr比值是不一樣的,經二級生化處理后出水可生化性大大降低,因此污水處理廠如果升級改造再采用生化法不一定適宜,應考慮過濾、混凝、膜處理等深度處理工藝。
參考文獻
[1] 劉永松, 污水可生化性評價. 中國給水排水[J]. 1995,11(5)
[2] 梅特卡夫和埃迪公司.廢水工程[M].北京:化學工業出版社,2004
邯鄲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全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內澇災害和水污染,改善城市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建設、監督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市主城區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城市排水管理單位受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委托具體實施日常運營管理工作。
武安市、峰峰礦區、各縣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開發區管委會確定的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利、環保、公安交警、電力等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統籌規劃、配套建設。
市、縣(市、區)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水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編制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和排水(雨水)防澇專項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和用地以及超標徑流雨水排放途徑等,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專項規劃的要求,逐步增加城市排水設施、防澇設施建設和維護資金的投入,每年列出專項資金用于防澇應急專用設備購置、防汛應急工程和無出路管道的建設,完善城市排水系統。
第六條 新建城市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市排水設施,應當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制定雨水、污水分流分治的改造計劃,一并列入政府建設計劃,同步實施。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小區、商場等建筑及其配套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住宅陽臺(露臺)、地下車庫等用水部位設置污水管道,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將使用后的污水排入污水管網。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污水管與雨水管連接。
第七條 市、縣(市、區)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排水雨污分流制度宣傳,普及城市排水的法律、法規知識,提高公眾保護城市水環境的意識,推動公眾參與城市排水設施保護。
支持環保社會團體、志愿者開展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活動。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在保護公共排水設施中做出顯著貢獻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八條 市、縣(市、區)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優先安排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新建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應當符合城市排水設施技術標準、規范及其建設標準。已建成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改造計劃并逐步實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尚未覆蓋的區域,建設單位應當自建或者委托第三方建設、運營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的污水處理設施,未建設或者不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不得排水。
第九條 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招標、委托、指定或者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確定具備相關資質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
維護運營單位的義務如下:
(一)按照國家、地方有關技術標準對排水設施進行日常養護維修,保證排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二)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不排放未達標污水。
(三)安全處理處置污泥,跟蹤記錄處理處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并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環保部門報告。
(四)定期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報送水質水量、泥質泥量、運營成本等相關信息,向環保部門報送水質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并配合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環保部門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五)保證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因檢修等原因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九十個工作日前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報告。
(六)汛期加強對城市廣場、立交橋、隧道、涵洞、低洼地等易澇區域的巡查,及時排除隱患;發現險情時,及時向城市排水管理單位報告,并按照預案采取排澇措施。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城市排水設施的保護范圍為:
(一)排水及其再生水干線管道邊緣兩側各五米以內,排水支線管道邊緣兩側各一點五米以內;
(二)排水溝護坡兩側各一米以內,排水渠護坡兩側各三米以內。
第十一條 在保護范圍內,從事爆破、鉆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市排水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活動時,或者鋪設其他管線與城市排水設施發生重疊、交叉時,施工單位應當征求城市排水管理單位的意見,與城市排水管理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對城市排水設施造成危害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采取補救措施。對城市排水設施造成損壞的,施工單位應當承擔重建或者采取補救措施的費用。
第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市排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向城市排水設施內排放、傾倒油脂、污泥、施工泥漿、泔水、糞便等廢棄物或者易燃易爆腐蝕性液體;
(二)在城市排水設施保護范圍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堆放物料、植樹、埋桿或者進行其他施工作業;
(三)損毀、盜竊、拆除、遷改、占壓城市排水設施或者在排水管網內穿管或者穿線;
(四)向城市排水設施加壓排放污水;
(五)封堵、填埋城市排水管道及其檢查井和收水口;
(六)擅自打開雨污水井蓋、使用明火或者其他危及城市排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十三條 道路紅線(綠線)范圍內,不得建設用戶排水設施。在建筑物與建筑控制線之間敞開式區域必需建設用戶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驗收合格后三十日內移交城市排水管理單位代管,所需維護管理費用由排水戶承擔。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排水設施應當依法設計、施工、監理,并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其相關資料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排水量超過城市排水管網接納能力需要重建、改建或者遷改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征求城市排水管理單位意見后制定改動方案,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審核,并承擔重建、改建、遷改或者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排水戶自建排水設施的,排水設施及其與城市排水管網的連接工程應當在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專門機構指導和監督下設計和施工。
第十五條 排水戶應當依法建設相應的沉砂池、隔油池、化糞池或者水泵井等污水預處理設施,并定期清疏,保障正常運行,保證外排水質達標。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委托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并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從事建筑、鋼鐵、紡織印染、電鍍、電力、餐飲、食品加工、屠宰、加油和加氣等排放污水濃度相對較高、含雜物和易燃易爆液體較多的重點排水戶,除采取前款措施外還應當定期對污水預處理設施運行情況和水質、水量進行檢查和檢測。
醫療衛生機構除采取前兩款措施外還應當建設醫療廢水預處理消毒設施,對產生的醫療廢水嚴格消毒,達到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網。
第十六條 排水設施的日常養護與
維修及其相關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城市排水設施由城市排水管理單位負責。
(二)自建排水設施,包括其與城市公共排水設施連接點間的部分,由其產權人負責。
(三)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內的排水設施,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住宅區內的排水設施,由其產權管理單位負責;產權不明或者難以確定責任主體的排水設施,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維護單位。
(四)城市道路改造工程,自開工之日起道路紅線范圍內已有城市排水設施的維護保護責任由施工單位負責;城市排水設施驗收合格移交后,由城市排水管理單位負責。
第十七條 城市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戶應當依法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申領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符合辦理條件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禁止無證排水或者不按許可規定排水。
第十八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按月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已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使用公共供水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由公共供水企業代征污水處理費。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應當在發票上單獨列明代征污水處理費的數額,與水費收入分賬核算,并及時足額上繳代征的污水處理費。
污水處理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污水收集、處理及其配套污泥處置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和監管,財政、價格、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監督檢查污水處理費征收與使用情況,并及時向社會公開監督檢查結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不得減免、緩征、隱瞞、滯留、截留和挪用污水處理費。
第十九條 污水處理費按用水量計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準。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排水、建設施工臨時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排)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準;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排)水量按照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二十四小時計算。
第二十條 直接向城市排水管理單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排水戶應當與城市排水管理單位實行數據聯網,并按規定時限,如實填報取水量數據。
代征污水處理費的部門或者單
位應當與城市排水管理單位實行數據聯網,實現信息共享;并按規定時限,如實填報用水量和收費數據。
第二十一條 積極發展城市再生水利用產業,新建城區應當按照規劃配套建設再生水廠(站)、輸水管網、加壓泵站等再生水利用設施。
再生水設施應當有明顯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再生水與自來水管道連接。
第二十二條 在再生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具備再生水使用條件的,下列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一)城市綠化、道路清掃和觀賞性景觀、濕地等環境用水;
(二)鋼鐵、電力、化工等高耗水企業生產用水;
(三)車輛沖洗、建筑施工等其他生產生活非飲用水。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河渠水系、新開河道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的建設和改造,確保排放出路暢通。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采取透水鋪裝、建設下凹式綠地和雨水收集利用設施等措施進行建設和改造,發揮建筑、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滯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
住宅小區可以采取屋頂綠化、雨水調蓄與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進行建設和改造,提高建筑與小區的雨水積存和蓄滯能力。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規劃、城管、水利、氣象、公安交警、建設、電力等部門、單位采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市內澇防治、會商、聯動機制。
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內澇風險評估和應急處理制度,在城市廣場、立交橋、低洼路段等易澇點設置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出現內澇,立即強制排水。
城市排水管理單位應當按照防治內澇要求,對城市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排水戶應當服從防澇指揮機構和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按照要求排水。
第二十五條 承擔城市排水防澇排放通道功能的河、湖、渠,其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道路路面和雨水管入河口的高程與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共同制定日常、汛期、主汛期不同的水位高程方案,確保城市景觀和汛期排瀝需要。
第二十六條 城市排水管理單位進行城市排水設施養護維修作業時,應當設置明顯標志。
從事搶修和巡查的專用車輛和機具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為工程救險車的,應當噴涂統一顏色,安裝警示標志,并在明顯位置設
置排水搶修標志。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處理。情節較輕的,責令其改正;情節較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非經法定程序擅自變更城市排水規劃的,或者不按城市排水規劃及其建設程序組織實施的;
(二)對不符合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排水許可證,或者對符合條件的排水戶拖延、不予核發排水許可證的;
(三)減免、緩征、隱瞞、滯留、截留或者挪用污水處理費的;
(四)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用水量數據的;
(五)對應當受理的投訴、舉報不受理或者對已受理的投訴、舉報不調查、不處理的;
(六)有其他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市排水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有關技術標準維護排水設施和污水處理設施的;
(二)不按有關規定處理處置污水、污泥的;
(三)不向有關部門報送相關信息或者不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的;
(四)擅自停運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
(五)對城市內澇未及時采取應急措施的;
(六)不及時修補破損、被盜雨污水井蓋的;
(七)發生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逾期未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市排水管理單位或者污水處理費代征單位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催繳;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按照年欠繳污水處理費數額確定處罰倍數并進行相應罰款:
欠繳數額不足十五萬元的,處應繳數額一倍罰款;
欠繳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不足二十五萬元的,處應繳數額一點五倍罰款;
欠繳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不足四十萬元的,處應繳數額二倍罰款;
欠繳數額在四十萬元以上不足六十萬元的,處應繳數額二點五倍罰款;
欠繳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處應繳數額三倍罰款。
第三十條 本條例所稱排水戶,是指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并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采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準,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并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第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并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準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準,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征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準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托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特許經營合同、委托運營合同涉及污染物削減和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征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排 水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洼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準,明確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徑流。
第十九條 除干旱地區外,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準;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托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并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五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設置于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后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并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筑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在汛期,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采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
第四章 污水處理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并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并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成本信息。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運營成本,應當考慮主要污染物削減情況。
第三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三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況時,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托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準不應低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并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第三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終止維護運營合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終止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的維護運營合同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
第五章 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并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后,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采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并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鉆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并承擔重建、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后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及時采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三峽工程自2003年6月起至2010年10月完成三階段蓄水至175m水位。蓄水完成后使得庫區原有河道水面加寬,流速減緩,這對庫區污染物的擴散和稀釋造成不利影響。同時,由于整個三峽庫區流域范圍內沿岸分布眾多的城鎮和企業,為庫區內整體水環境變化增添了更多未知的影響因素。而重慶庫區段占三峽庫區段約85%的比例,因此,分析該區段的水質變化情況可為整個三峽庫區水質狀況的評估提供有價值的參考。
本文致力于研究三峽庫區重慶段在2005~2010年間干流水質狀況,這對三峽水庫水文與水資源的保護與利用存在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研究區概況
本文主要研究三峽庫區重慶段干流三處典型斷面的水質狀況,根據三峽庫區重慶段的自然環境特征、庫區水文情勢和社會經濟發展特點,為較為合理地對該區域的水體環境質量進行有效監測以及較為客觀地評價蓄水前后水質變化情況。在此,特選取三峽庫區長江干流重慶段中的三個典型水質斷面,其分別位于九龍坡銅罐驛、涪陵清溪場、萬州沱口,如圖1所示。
二、干流水質狀況
三峽庫區內水質監測內容包括長江流域干流、支流水質監測及一級支流的水華監測。庫區干、支流的水質評價均嚴格遵循GB3838-2002《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的相關規定來實施。其水質監測項目共包括COD、BOD5、高錳酸鹽(MnO4―)、NH3-N、TN、TP、重金屬離子(Cr、Pb等)等13種水質污染物。本文根據水質評價結果分析重慶段整體水質的分布特點、變化狀況、主要污染物等基本水環境變化特征
本文統計得到在研究區內2005~2010年間銅罐驛、清溪場、沱口三處監測斷面水質類別變化情況,如圖2、圖3、圖4所示(其中1、2、3、4、5、6分別對應Ⅰ、Ⅱ、Ⅲ、Ⅳ、Ⅴ、劣Ⅴ類水)。從圖中可看出,三處斷面各年水質類別在Ⅲ類及以下的月份達到了72%,其中2010年全年水質要明顯好于之前年份,該年中Ⅰ~Ⅲ類水質各斷面所占比例為100%。6年以來,銅罐驛斷面處Ⅳ類及以上水質所占比例呈逐年下降的趨勢,清溪場斷面由最初的41.7%將至0,沱口斷面由最初的25%將至0,表明水質情況總體均向好發展,而沱口斷面的水質較其他兩處更好,存在距三峽大壩愈近水質愈好的趨勢。
從各月份上看,銅罐驛斷面各年1~5月、12月水質情況較好,Ⅲ、Ⅳ類水質類別所占比例各年變化幅度不大,主要污染物質為TP、石油類和Pb。
清溪場斷面Ⅲ類及以上水質類別所占比例呈下降趨勢,水質有所好轉,主要污染物質為 TP、高錳酸鹽(MnO4―)和石油類。
沱口斷面各年1~6月、10~12月水質情況整體較好,水質類別均在Ⅲ類以下(水質類別越低,表明水質情況越好),其中Ⅱ類較少,Ⅲ類水質類別所占比例有所上升;7~9月份水質情況較差,近乎在Ⅳ類以上,在2008年7月份沱口斷面水質甚至出現劣Ⅴ類,其原因主要是受到高錳酸鹽(MnO4―)、TP、石油類和重金屬離子(Cr、Pb等)的影響[5-10]。據以上分析可大致得出,研究區內水質情況總體均較好,但汛期各研究斷面水質相對略差。
基于以上分析,經計算得到研究區內2005~2010年6年來銅罐驛、清溪場、沱口斷面出現的Ⅲ類、Ⅳ類及以上水質所占比例,其各年變化情況如圖5、圖6、圖7所示。從圖中可得,銅罐驛斷面和清溪場斷面的Ⅲ類水質所占比例呈現下降趨勢,Ⅳ類及以上水質所占比例也呈現下降趨勢,表明Ⅰ類水,Ⅱ類水所占比例逐漸上升,沱口斷面Ⅲ類水質所占比例呈上升趨勢,Ⅳ類及以上水質所占比例也呈現下降趨勢,表明該斷面水質也在逐年變好。綜上所述,三峽庫區重慶段干流水質狀況總體較好。
三、水質污染原因分析
(一)城鎮生活垃圾散排
三峽庫區長江流域沿江城鎮密布,每天都有大量的生活垃圾產生,城鎮生活垃圾的散排將對庫區內的水質造成一定的影響。據統計[5-10],2007~2010年4年來,三峽庫區重慶段內累計城鎮生活垃圾產生量約10.23×106 t,其中生活垃圾累計處置量約為8.15×106t,所占比例為81.26%,處置方式以填埋處置和焚燒處置為主。在庫區內,城鎮生活垃圾的處置方式絕大多數采用填埋處理;生活垃圾累計散排量約2.09×106t,占20.43%,且城鎮生活垃圾的收集率從2007年的70%上升至2010年的80%。4年中,各年度研究區內城鎮生活垃圾產生量、處置量和散排量變化趨勢如圖8所示。從圖中可得,研究區內城鎮生活垃圾產生量逐年增加,但處置量也相應在增加,而散排量逐年變化不大,表明庫區內城鎮生活垃圾這一污染源頭得以有效控制。
(二)工業廢水、城鎮生活污水直排
三峽庫區人口密度較大,且沿江工業企業較多,容易形成點狀和非點狀污染源。其中工業廢水、城鎮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水中也將導致庫區整體水質惡化。從2005~2010年[5-10],整個三峽庫區內工業廢水的累計排放量約30.39億t,其中COD約44.5萬t,NH3-N約3.46萬t;生活污水的累計排放量約32.14億t,其中COD約55.48萬t,NH3-N約6.42萬t。
在三峽庫區重慶段內2005~2010年工業廢水累計排放量為28.84億t,約占總體的94.9%,其中COD為43.8萬t,約占98.4%,NH3-N為3.4萬t,約占98.3%;生活污水的累計排放量為30.98億t,約占96.4%,其中COD為54.09萬t,約占97.5%,氨氮為6.23萬t,約占97%。如圖9、圖10、圖11所示,為研究區內各年度工業廢水、生活污水排放總量,COD、NH3-N排放量圖式。從圖中可得,生活污水的排放量呈現遞增趨勢,而工業廢水的排放量呈遞減趨勢,其中生活污水中的COD和NH3-N的各年排放量均要大于工業廢水,這表明生活污水的直排對庫區水質影響略大。研究區內6年來工業廢水排放量2010年最低,原因之一在于國家節能減排政策的大力實施,城鎮生活污水中NH3-N排放量有逐年增加的趨勢,工業廢水中COD排放在2010年之前基本未變,但在2010年下降明顯達到最低。
綜上分析可得,三峽庫區重慶段內的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是影響整個三峽庫區水質的原因,其中生活污水排放較工業廢水對水質影響略大,6年來水質污染物排放量變化較小,生活污水中的COD逐年略有降低,NH3-N排放量有所增加,但工業廢水直排得到明顯控制,為研究區內水質情況好轉做出了一定貢獻。
(三)庫區船舶污水排放
截止到2010年,三峽庫區注冊船舶達到8073艘,較往年相比,船舶總數量和總噸位均有所增加,船舶污水的排放也將逐年增加,如不能有效控制,對庫區水質造成嚴重影響。庫區船舶污水排放分為油污水排放和生活污水排放。如圖12所示,為2005~2010年6年來三峽庫區內船舶油污水排放量及處理量的變化圖式。從圖中可看出,庫區內船舶油污水的排放量在2005~2007年間基本變化不大,而到2008、2009年得以好轉,2010有所增加,但油污水的處理率相應的也有所增加,從2005年的91.4%提高到2010年的95.4%。其中各種類型船舶油污水達標排放率由高到低的順序依次為:拖輪、非運輸船、客船和貨船,貨船和客船為船舶油污水直排的主要來源。
庫區大多數船舶生活污水未經處理就直接排放到庫區水環境中,這將造成庫區水質的嚴重污染。如圖13所示,為2005~2010年6年來三峽庫區內船舶水質污染物排放總量的變化圖式。從圖中可看出,庫區內船舶水質污染物排放量2005~2008年逐年增加,在船舶數量逐年增加的情況下至2010年趨于平緩,說明船舶生活污水直排正慢慢得到控制,船舶污水處理率有所提高。
四、結論及展望
通過對三峽庫區典型斷面水質情況的分析表明,研究區內水質情況總體較好,銅罐驛、清溪場、沱口斷面Ⅲ類及以下水質所占比例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升,特別是2010年全年水質都在Ⅲ及以下,這說明研究區內的水質正逐年變好。研究區內城鎮生活垃圾散排量逐年增加,但垃圾處理量同樣也在同步增加;城鎮生活污水較工業廢水對庫區水質影響略大,2005~2010年6年來廢水排放總量變化較小,工業廢水中的COD和NH3-N排放量略有所下降趨勢;船舶油污水的處理率從2005年的91.4%提高到2010年的95.4%,船舶生活污水排放也得到有效控制,以上研究表明三峽庫區分階段蓄水以來,重慶段干流水質狀況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改善。
關鍵詞:水質特征;穩定達標;除磷脫氮;升級改造;技術路線
中圖分類號:F306 文獻標識碼:A
1 現狀
2010年以來在總結“十一五“成績與分析未來發展需求的基礎上,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共同組織編制了《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十二五”規劃》,著力解決設施建設不平衡、污水配套管網和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滯后等問題。隨著我國城市發展進程的加快,人們環保意識的提高,污水處理要求和排放標準日益嚴格。為實現城市污水全收集全處理的總體目標,調整專項規劃,加快建設進度,強化運行監管,取得了較好成效。
1.1 科學調整規劃,合理布局污水廠網
調整后的規劃以中心城區為重點,打破行政區劃,按河流水系將全市分為幾個污水系統。取消的污水處理廠收水范圍內的污水通過轉輸管進行調整溝通。同時,在大型污水處理廠暫時覆蓋不到的區域,布局建設小型污水處理廠。
1.2 堅持管網優先,確保污水全部收集
由于是老城區的建設,很多污水管網在建造和設計上不是很合理,還有管道老化等一些問題,造成部分污水經雨水管或明溝直接排入河道。所以,排污重點是對全城的污水截留在污水廠處理。不斷完善舊城區的污水處理管道,同時在新建的城區住宅建設中,可以打破過去管網必須同道路同步建設的慣例,可以根據具體的條件,設計管網的線路,力爭全面覆蓋,避免錯接漏接,保證管道的暢通。
1.3 加快廠站建設,確保污水全部處理
要發揮出規模化無事處理廠的優勢,全面細致的處理污水;也要考慮到在一些小的新開發的區域內,管網覆蓋不到的污水處理。可以適當的考慮建一些小型的污水處理廠,使整個城市的污水管理沒有遺漏,全方位的排污,使整個城市順暢,水環境治理達標。
1.4 堅持點面雙控,加大污水控源力度
在沿河實行污水截流的同時,采取點源治理的方式進一步改善河道水質。大力改善公園水質,引進新技術,如標準組合不飽和炭生物濾池工藝,在熱電廠建成了污泥焚燒項目,此外,正在啟動利用火電廠余熱干化污泥和焚燒項目。在淺灘濕地營造水生植物群落和防浪林,大力推進農業產業結構調整。
1.5 強有力的強化監管
一個城市的污水治理還要有強有力的強化監管,需要市政府的大力協調,出臺相關的規定,強化監管。對內部廠站的多元化管理,建成運行的污水處理廠的管理要實行市場化運營的方式。完善處理設施,對已經在運營中的污水設施,做定期的檢查和維修,每年安排資金進行大修、改造。為確保設施安全運行,對所有廠站進行了供電雙回路改造;并按照要求全部安裝了在線自動監測裝置。嚴格監管,指派專人駐廠,每天對處理水量、出水水質和設施完好等情況進行檢查,定期對污水主干管網和截流管網進行清淤,保證污水輸送暢通。
1.6 進一步完善城鎮污水處理收費制度
特別要加強對自備水用戶的污水處理費征收工作對這樣的用戶,可以通過測試確定其排放污水量,然后按照有關規定直接征收污水處理費。對于征收上來的污水處理費用,一定要專款專用,用于建設和維護上,以保證污水設施的運行,各地的城建部門和環保監測部門對污水廠處理過的水質、水量和污泥要定期檢測,并監督污水處理廠的實際運行情況。可采用委派監管員的方式對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運行過程實行監管。
2 措施保障
2.1 加大資金投入,為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提供保障
明確投資渠道,對污水管網等純公益的基礎設施,由政府投入,列入“大建設”資金渠道予以保障。同時,做到污水集中處理費用應收盡收。
2.2 改革管理體制,保證建設管理工作又好又快
要想使城市的環保工作更上一個臺階,從很多方面都需要改革,從源頭抓起,將污水的處理、規劃、工程的施工、監理、招標,都應該是整體的規劃,有計劃地實施。從招標方面嚴格制度,切實保證工程的質量,避免維修。在建造新工程的同時,加強同以前的工程設施聯網,避免浪費。協調各個部門之間的協調工作,真正的把污水工程做到實處,保證質量,保證運行的暢通。對工程涉及到的拆遷問題,由政府加大力度,注入資金,使工程造價最低,質量最高。
3 工作目標
牙克石雖然在污水全收集全處理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與住建部等國家有關部委的要求相比,與兄弟城市相比還有不小的差距。下一步將按照計劃要求,抓好技術創新,結合國家“水專項”,積極開展污水廠提標技改、污泥處置、河道底泥清淤、生態修復、水質凈化等工程的試點;借鑒外省市的經驗,深化管網普查的成果,著力推進全市雨污分流改造,規范排水行為;抓好再生水回用,完善再生水建設規劃,擴大再生水利用范圍。加快排水設施信息平臺和地理信息系統建設,解決污水處理廠突發狀態下污水的調配和處理問題;研究推進管理體制創新。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各區負責轄區排水支管網的建設、管理以及沿河污水排口的綜合整治,并將其列入目標考核范圍。
開展我區COD總量減排核查工作,是在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節能減排工作方案》和市政府提出的確保完成今年COD削減指標的形勢下進行的。根據國家環保總局《“”期間污染物減排核查辦法》和市環保局、市水務局最新核查情況,確定了我區各污水處理廠年新增COD減排量。為此,我區進一步加強對污染減排工作的領導,繼續加強污水處理廠、網建設與管理以及污水納管工作,有效發揮污水處理廠處理效率,力爭完成上海市下達給我區新增COD減排任務。
二、組織機構
成立以分管區長為組長、區環保局、水務局主要領導為副組長,區環保局、水務局分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為組員的污染減排核查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區環保局),從機制上保證我區COD總量減排核查工作的有序推進。領導小組及辦公室成員名單如下:
組長:陸建成
副組長:周儉、趙慈文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劉新宇、徐永華
領導小組成員如有變動,由該成員單位的分管負責人自然替補。
三、對策措施
(一)對污水處理廠工作要求
1、落實上海市環保局和上海市水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污水處理廠運行和管理的有關要求》中的各項規定。
2、完善管理制度,建立長效管理機制。污水處理廠要安裝和維護好污水在線監控裝置;對排放口的水質達標排放負責;組織力量經常性地對納管企業進行巡查,監督企業污水達標納管,促使企業由被動達標納管到自覺達標納管。
3、進一步加強檔案建設,做好建設檔案和運行檔案的管理工作。建設檔案包括項目立項批文、環評批復、竣工圖紙、環保“三同時”竣工驗收報告等;運行檔案包括污水廠的進出水水量、水質、耗電量、用藥量、污泥處置量等材料。
4、進一步規范報表記錄,分頁與總頁內容要相互匹配,分日報、月報、年報三個層次做好報表和臺賬記錄,保持邏輯的合理性。
5、加強儀器儀表的日常管理,儀器損壞的污水處理廠要及時向區水務部門、環保部門申請備案,并及時檢修損壞儀表。對發現的問題,盡快整改,并及時將存在問題的整改報告報區水務局、環保局。
6、規范進出、水流量計記錄工作,如流量計需歸零,要做好檔案記錄,并由環保、水務部門與污水廠三方共同認定。
7、做好水質平行樣監測工作,若市級以上部門對污水廠的水質進行采樣監測的,污水廠要及時將平行樣送區環境監測站進行監測。定期將水樣送區環境監測站監測,以核準污水廠自身監測數據的準確性(含儀器監測),如有差異應立即查明原因進行整改。
8、落實污泥處理處置的原則、方式、地點,做到污泥安全衛生處置。
9、加大宣傳力度,強化納管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納管單位)環保意識,督促納管單位將現有的污水預處理設施正常運行,自覺執行污水納管標準。
10、需要由區水務局和環保局進行聯合執法檢查的污水超標納管企業,由水質凈化廠負責提供檢查企業名單。若需要進行水樣委托監測,監測費用由納管企業負責。
(二)對納管單位工作要求
1、納管單位應對工業污水做好必要的預處理,確保污水達到納管標準。
2、企業要安排好足夠的資金、備用藥劑和人員,以保證預處理設施能夠正常運轉。
3、經水務(環保)部門監督監測后仍不能達到納管標準的單位,應進行預處理的設施的完善和整改工作。各污水廠有權拒絕接受達不到納管標準企業的污水,直至達到納管標準。
4、加強納管單位內管網的日常維護和巡查,廠(場)區內應做到雨污水分流,具備環境突發事故雨污水切換措施,避免雨污水相互串管情況的發生。
(三)對各鎮和工業區工作要求
1、加強源頭控制工作,在招商過程中要嚴格進行項目篩選,拒絕重污染項目的洽談,把好引進企業環保關。
2、掌握轄區內企業現狀,對轄區內的納管企業的基礎設施進行清查,檢查納管企業是否做到清污分流、雨污管網分開,將排查情況進行歸納和統計,做好檔案工作,并及時報區水務局、環保局備案。
3、加大污水管網建設力度,提高城鎮和企事業單位污水納管率。
4、組織開展環保宣傳工作,傳達有關會議精神,加強企業環保認識,提高企事業單位污水達標納管意識。
(四)對區水務局工作要求
1、加大污水管網建設力度,提高污水納管率。目前,全區城鎮污水納管率已經達到70%,力爭2008年底全區城鎮污水納管率達到80%。
2、加強聯合執法,進行源頭控制。根據污水處理廠達標運行要求,由區水務局和環保局聯合執法,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加強對納管企業污水處理設施的監管,增加常規檢查頻次;對納管超標企業,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確保企業達標納管。
3、加大宣傳力度。定期向納管企業發函,通報最近時段內企業的納管污水水質情況;向企業發放相關宣傳資料,國家和本市的政策要求等,提高納管企業的自覺意識。
4、對納管重點企業分期分批逐步安裝在線監測系統,實現在線動態監管。
(五)對區環保局工作要求
1、做好各相關部門之間的協調工作,配合其他各部門,做好區域內污水穩定達標排放。
2、做好協調監督工作,對水質凈化廠污水排放口進行日常檢查,和突擊抽查,確保污水穩定達標排放。
我縣對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兩項主要污染物實行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管理,排放基數按環境統計結果確定。全縣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比減少12%,控制目標為2512.25噸;全縣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比減少15.5%,控制目標為660.33噸。各年度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總量分別削減2.5%、3.5%以上(以環境統計排污總量為基數,下同);對老污染源和城鎮生活的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總量分別削減22%、21.5%以上;對新建項目和城鎮生活的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總量增加分別控制在10%、6%以內;改擴建項目污染物排放總量原則上不得新增。
二、減排原則
一是堅持重點區域、重點行業污染整治削減的原則。集中精力抓好環保重點監管區、重點行業的污染整治,主要抓好造紙、醫化、釀造、橡膠等重點污染行業整治。
二是堅持重點工程削減污染物的原則。加快城鎮污水處理廠及配套管網的建設,加強污水處理廠出水的監管,提高城鎮生活污水的處理率和達標率。
三是堅持源頭控制削減污染物的原則。在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全面推進清潔生產審核和改造,在審批項目全面推行高比例替代削減方案,從源頭控制并減少污染物的產生量。
四是堅持科技管理削減污染物的原則。建立污染源“三量”(增量、減量、變量)臺帳,通過“污染源動態管理信息系統”等手段,加強對污染源的管理。
五是堅持嚴格環境執法削減污染物的原則。全面加強對污染源的監管監測,堅決打擊或取締各種違法設立的排污企業,嚴厲打擊或查處各種環境違法行為,有效遏制超標排污和偷排漏排現象的發生。
六是堅持“五整治一提高工程”削減污染物的原則。通過推進畜禽糞便污染整治、生活污水污染整治、垃圾固廢污染整治、化肥農藥污染整治、河溝池塘污染整治和提高農村綠化水平等措施,削減農業農村面源污染,改善農村生態環境。
三、減排主要措施
(一)扎實推進重點行業污染削減
重點對醫化、造紙、釀造、人造革、橡膠、電鍍等六大行業開展污染整治。
1.立足于以行業標準為依據解決行業污染問題。結合行業的具體情況,制訂行業環境污染整治規范和驗收規程,以規范和鼓勵企業通過產品結構調整,淘汰生產過程長、污染重、裝備水平低、經濟效益差的產品和工藝,扶持一些經濟效益好、污染相對輕的產品生產線和上檔次的企業。
2.大力推進重污染行業、企業的強制清潔生產審核。通過對重污染行業中的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的企業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提高資源能源利用率,減少污染物的產生量,從源頭上減少污染,減輕末端治理壓力。
3.大力開展燃煤鍋爐的脫硫。對4噸以上的鍋爐要采用雙堿法脫硫,脫硫率65%以上,對4噸以下的鍋爐要采用用堿液噴淋法脫硫,脫硫效率不低于50%。
(二)逐步提高城鎮污水處理水平
加強環保基礎設施建設,依據環保重點工程削減城鎮生活污染源和工業集中區的污染。
1.加快污水處理廠建設。加快縣城、沿海工業城、各工業集聚小區及有條件鄉鎮污水處理廠和配套管網建設,提高污水的處理率和達標率。
2.加強污水處理廠的監管。建立規范化監督體系,制訂污水處理廠相關管理辦法,對污水處理廠安裝在線監測設施,確保污水處理廠進出水穩定達標。
3.加強主要工業集中區集中供熱設施建設。對有條件工業集中區要建設集中天然氣供熱設施,減少二氧化硫排放量。
(三)進一步加大環境執法力度
1.全面清理違法設立企業。對全縣所有企業進行排查,查實未經環保審批擅自建設的違法排污企業,若符合環保要求的,責令補辦審批手續,并納入環保日常監督體系;對明顯違反環保要求的企業和“十五小”、“新五小”企業,依法取締。
2.加強對污染源的監督檢查。加強污染監控能力建設,年底前,列為縣級以上重點污染源的企業全部安裝在線監控監測設施,實行統一聯網。同時通過組織“飛行監測”和省、市、縣三級聯查等措施,加強監督監測。
3.限期治理逾期關停。對超標超總量排污單位實行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治,治理期間應予限產、限排,并不得建設增加排污總量的項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依法予以關停。
(四)全面推進“農村環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
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和農村環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的總體部署,整體推進畜禽糞便污染整治、生活污水污染整治、垃圾固廢污染整治、化肥農藥污染整治、河溝地塘污染整治和提高農村綠化水平等工作,有效削減農業農村面源污染。
(五)嚴格控制新建項目的總量替代
建設項目的環保審批以總量替代削減方案落實為前提,若屬改擴建項目的還需以已批項目的“三同時”驗收合格為前提,增量替代減排方案要經縣減排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并符合替代要求。
四、確保減排任務完成的保障措施
(一)組織保證
縣里將環境污染減排領導小組與環境污染整治領導小組合二為一,下設減排辦公室,設在縣環保局,與整治辦公室合署辦公。
(二)制度保證
1.制定和實施各年度排污總量削減計劃
根據“”環境污染減排實施方案,制訂每年度減排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
2.制訂COD、SO2總量分配方案
根據市里下達的COD、SO2總量控制計劃,將COD、SO2等主要污染物年度最大允許排放量分解到各重點排污單位,若企業改擴建需要增加總量,報縣減排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全縣重點監控監管企業40家,該名單原則上保持不變,對關停企業、排污量劇減企業及達到一定排污量的新建投產企業,將根據動態申報數據每年調整一次。
3.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
我們將COD、SO2等主要污染物最大允許排放總量分解到直接排向環境的重點排污單位,依法對重點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禁止重點排污單位無證或超總量排污。污水進入污水處理廠統一處理的排污單位,其污水允許納管量根據污水處理廠的允許排污量確定。
4.對污染源實行動態管理
對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和所有建設項目,就其建設項目新增排污總量(增量)、污染整治削減排污總量(減量)、超標排放或偷排漏排的排污總量(變量)等“三量”建立管理臺帳,“三量”臺帳一廠一檔。所有“三量”數據納入“污染源動態管理信息系統”。
(三)政策保證
1.一票否決
根據年度減排計劃,每年第一季度對上年度減排執行情況進行核查,檢查結果將作為相關責任單位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主要內容,對排污企業,檢查結果將作為企業項目審批和各類評比考核等主要內容,沒有完成減排目標,實現一票否決。
城鎮居民飲用水安全是指城鎮居民能夠及時、方便地獲得足量、清潔、負擔得起的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要求的生活飲用水。但我國目前在農村城鎮化建設過程中仍存在一定的飲用水安全問題,這與一些地區在推進農村城鎮化建設過程中盲目擴大城鎮建設,只建地面建筑、忽略飲用水相關設施建設有關,也與農村城鎮化建設過程當地的水資源環境狀況直接相關。
我國的水資源短缺現實
目前,飲用水短缺是飲用水安全問題中比較突出的方面,也是我國在農村城鎮化建設過程當中面臨的一個主要問題。飲用水短缺包括水量型缺水和水質型缺水。水量型缺水是指可供應的飲用水數量不能滿足人們日常生活的最低需求量。水質型缺水是指可供給的飲用水質量不能滿足《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即某個或某些指標不能達到標準要求)。我國在“十五”和“十一五”期間,曾針對農村飲用水短缺問題開展了大量工作,使得農村地區飲用水短缺問題有所緩解。但在我國農村城鎮化建設過程中,由于一些自然和人為因素,使得飲用水短缺所導致的飲用水安全問題仍是我國農村城鎮化建設過程中面臨的主要問題。
水資源短缺——我國淡水資源匱乏,是世界上13個人均水資源貧乏國家之一,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1/4。且分布不均,南方多、北方少,東部多、西部少,山區多、平原少。受季風氣候的影響,我國降水時空分布不均、年際間變化大,無論北方還是南方,普遍存在冬干、春旱等季節性缺水問題。西北、華北、東北的大部分地區,經常出現大旱或連續干旱,地下水位下降,許多泉水、溪水、河流斷流,對農村飲用水水源影響極大,尤其是淺井枯干失效問題嚴重。
同時,我國又是一個多山丘國家,山丘區地形復雜,農民居住分散,南方深山區取水困難,淺山丘陵區季節性缺水嚴重,屬工程性缺水;北方山丘區不僅取水困難、季節性缺水嚴重,甚至難以找到地表水和地下水,屬資源性缺水。
水質不達標——受水文地質條件以及開礦等人類活動影響,沿海區、低平原區、湖區、河套、洪泛區、山前洼地、礦區等易沉積地區,部分地下水有害礦物質成分高,如氟、砷、鐵、錳或含鹽量超標,這些水或感官性差、或不能直接飲用、或長期飲用后會對身體健康造成損害,甚至可能會導致氟中毒、砷中毒等地方病,因此,水質型缺水問題嚴重。
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提高——修訂后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 -2006)已于2010年全面實施,與原來村鎮執行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 -85)和《農村實施準則》(1991)相比較,水質指標由35項增加至106項,其中10項指標實施了更加嚴格的限值,即:氟化物由1.5mg/L調整為1.2mg/L、氯化物由450mg/L調整為300mg/L、硫酸鹽由400mg/L調整為300mg/L、溶解性總固體由2000mg/L調整為1500mg/L、總硬度由700mg/L調整為550mg/L、鐵由1.0 mg/L調整為0.5 mg/L、錳由0.5 mg/L調整為0.3 mg/L、色度由30調整為20度、渾濁度由20NTU調整為5NTU、總大腸菌群由27CFU/L調整為不得檢出/100mL。水質指標項數的增加和部分指標限值的嚴格化在提高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同時,使得部分農村城鎮重新面臨水質型缺水問題。
我國水環境污染嚴重
目前,我國水環境污染狀況仍然嚴重,據2013年6月國家環保部公布的《2012年中國環境狀況公報》顯示,目前我國淡水資源總體污染仍為輕度污染。其中,全國十大水系704個國控斷面中,Ⅰ?Ⅲ類、Ⅳ?Ⅴ類和劣Ⅴ類水質斷面比例分別為68.9%、20.9%和10.2%。62個國控重點湖泊(水庫)中,Ⅰ?Ⅲ類、Ⅳ?Ⅴ類和劣Ⅴ類水質的湖泊(水庫)比例分別為61.3%、27.4%和11.3%;其中三大湖泊(太湖、巢湖、滇池、)全部處于富營養化狀態。主要污染指標為總磷、化學需氧量和高錳酸鹽指數。全國198個地市級行政區、共計4929監測點的地下水水質監測顯示:依據《地下水質量標準》,綜合評價結果為水質優良的監測點580個,占全部監測點的11.8%;水質良好的監測點1348個,占27.3%;水質較好的監測點176個,占3.6%;水質較差的監測點1999個,占40.5%;水質極差的監測點826個,占16.8%。主要超標指標為鐵、錳、氟化物、“三氮”(亞硝酸鹽氮、硝酸鹽氮和氨氮)、總硬度、溶解性總固體、硫酸鹽、氯化物等,個別監測點存在重(類)金屬超標現象。
此外,農村地區水源還受到典型的面源污染,包括養殖廢水和生活污水的無序排放而導致的當地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同樣威脅著飲用水安全。
目前我國部分地區城鎮化建設對當地水資源環境的影響問題已經顯現出來,城鎮化建設會改變當地的地表徑流量、水源地的水文地質條件,引起地下水水量、水質發生變化,對區內地下水資源開采利用產生影響。
有些城鎮無城市總體規劃,城鎮布局不合理,沒有正規的環衛管理機構,城鎮生活垃圾無規范化收集處理設施,垃圾污物大多采用露天堆放方式,垃圾隨意沿河堆放或填溝,對地下水、地表水甚至土壤環境造成了嚴重污染。
多數城鎮建設未統一規劃,或者相關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未同步規劃建設,或者建設滯后,造成生活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入地表水或隨意漫流。雖然有部分城鎮在建設之初同步修建了集中污水處理廠和分散式處理設施,卻忽視了污水處理廠的建設、運行、管理需要大量資金,對于經濟欠發達小城鎮來說,維持運行相當困難,因此存在污水處理率低的問題。
同時,我國在城鎮化建設過程中,隨著鄉鎮企業的迅猛發展,城鎮環境污染也正在從點到面、從局部向整體蔓延。工業生產活動在城鎮地區的集中,如果治理不到位,工業企業所排放出來的廢水、廢物、廢氣和廢渣等污染物將會導致水環境的污染,同時由于人們對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意識淡薄,將進一步增加城鎮飲用水資源
污染。
農村城鎮供水安全保障措施不足
目前,我國在城鎮化建設過程中對集中供水水源地絕大部分未劃定水源保護區,且缺少安全管理措施,水質無定期監測計劃。許多城鎮的供水設施只有水源和管網,未考慮水質處理和消毒設施,或者設計了但未按照要求配備,甚至有配備但不能正常使用等現象。
1. 農村村鎮飲用水水質檢驗技術力量薄弱
水質檢測是判斷水質是否安全的依據,是評價水質安全的基礎措施之一,也是保障飲用水安全的核心管理措施,而水質檢測技術與設備是實施水質檢測的必要物質基礎。
目前,我國大中城市自來水廠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要求,均建立了水質檢驗實驗室,配備了與供水規模和水質檢驗要求相適應的檢驗人員,擁有較完善的水質檢驗技術與設備,如氣相色譜儀、液相色譜儀等,并配備有較完善的實驗室檢驗條件等。但因為經濟發展水平、專業人員配置以及現有技術的局限性等因素的限制,使得目前大中城市自來水廠采用的技術與設備在農村城鎮推廣受到一定限制。目前,我國大部分農村城鎮自來水廠沒有相應的水質檢測實驗室和水質檢測設備。
現有檢測技術及設備價格相對較高。根據《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的要求,農村城鎮供水單位應具有一定的水質檢測水平。據估算,建設一個農村城鎮飲用水水質檢測實驗室,并購置水質檢測儀器及設備,大約需要50萬元左右的費用,這還不包括運行成本和昂貴的試劑耗材費用。這筆費用對于大多數農村城鎮仍存在一定困難,尤其是一些邊遠、欠發達地區。目前,由于缺乏專項經費,一些地方缺乏水質檢測設備和專業技術人員,水質檢測工作十分薄弱。
現有檢測設備專業化水平較高。目前大中城市自來水廠均配備有一定數量的專業人員從事水質檢驗工作,同時,我國《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GB/T 5750)中推薦的水質檢測方法大多需要具有一定專業知識水平的從業人員才能完成,尤其是一些指標需要采用專業儀器設備,比如氣相色譜儀、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原子熒光分光光度計等。而農村城鎮一方面不具備檢測條件,同時也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配備和培訓專業人員。
在“十一五”期間,我國雖然針對農村城鎮自來水廠水質檢驗的技術及設備研究開展了一定的工作,建立了部分水質指標的便捷檢測技術,操作步驟相對簡單,但其中一些指標仍然是定性或者半定量測定,還不能完全滿足農村城鎮自來水廠的技術需求。因此,具有靈敏度高、造價低、操作簡便的水質檢測技術和設備仍然是保障農村城鎮飲用水安全所亟需的。
2. 適于農村城鎮供水的飲用水處理技術和設備有待研發
飲用水處理技術主要包括水質凈化與消毒兩方面,是保障飲用水安全的技術基礎和必要條件。目前,國內大中城市自來水廠采用的傳統的混凝-沉淀-消毒三段水處理工藝,技術成熟,可以滿足自來水廠飲用水處理的基本需要。但農村城鎮建設過程中,由于管理、技術和經濟等條件的限制,很多并沒有建立完善的自來水廠,或者只是修建了簡單的集中供水設施,在飲用水安全保障方面仍存在一定的隱患。
農村城鎮飲水保障管理和技術力量不足。農村城鎮供水工程規模建設由于時間緊、任務重,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培訓滯后,技術儲備不足;供水工程許多處在偏遠地區,條件差、待遇低,對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缺乏吸引力。
特殊水處理操作繁瑣、成本較高。特殊水質是指原水中含有特殊化學物質,必須經過處理才能飲用的水體,如含鐵、錳、氟離子高的水,海水及苦咸水等,是我國農村城鎮化建設過程中經常遇到的飲用水安全問題。目前適宜農村城鎮特點、處理效果好、成本低、操作簡便的特殊水質處理技術仍然缺乏。在缺乏優質飲用水源的高氟水、苦咸水地區,飲用水必須經過處理,但針對特殊水質處理的技術,如離子交換與吸附法處理苦咸水、骨炭除氟、錳砂除鐵、氧化除砷等,大部分實驗室技術已經成熟。但是這些吸附材料的消毒和再生在目前的農村環境無法解決,嚴重制約這些技術在農村城鎮的推廣應用,同時,這類技術制水成本高、管理復雜、可靠性差,進一步限制了其在農村城鎮的應用。目前在城市工廠、企事業單位使用的小型化、集中式飲用水制備設備,如反滲透膜(RO)技術、電去離子(EDI)技術等,由于技術要求高、價格昂貴,也很難在農村推廣。
飲用水消毒不規范、隱患多。飲水消毒是指采用一定的物理或化學手段殺滅或去除水中的致病微生物,目的是防止飲用者發生介水傳染病。目前,病原微生物對飲用水安全構成的威脅仍是我國農村廣大地區面臨的一個十分重要問題。現有的氯消毒、二氧化氯、臭氧等技術在城市應用已經很普遍,但這些技術專業化要求高、使用存在不安全因素、成本高,面對我國農村城鎮的經濟發展狀況和生活習慣,在農村城鎮推廣仍然遇到障礙。
城鎮化建設過程中城鎮供水安全保障建議
針對我國農村城鎮化建設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列問題,我國應該有針對性的予以解決,強化農村城鎮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完善適宜于農村城鎮飲水凈化消毒技術、建立健全農村城鎮飲水安全保障管理系統,為保障農村城鎮和非城鎮人口的飲用水安全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撐。
1. 強化農村城鎮飲用水水源地保護
農村飲用水水源類型復雜、點多面廣,保護難度大,加之目前農村地區面源污染以及生活污水、工業廢水不達標排放問題嚴重,進一步加大了水源地保護的難度,甚至南方部分水資源相對豐富的地區也很難找到合格水源。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涉及地方政府多個部門以及群眾切身利益,涉及面廣、解決難度大,特別是受到現階段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和地方財力狀況等因素制約,應加大水源地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落實,加大宣傳力度,強化農村城鎮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意識。
2. 開展適用于農村城鎮供水水質檢測關鍵技術與設備研究
針對農村城鎮供水規模小、資金少、專業技術人員不足等特點,需要研究不同規模、不同水源、不同水處理工藝和管理條件下供水水質檢測與監測模式,包括檢測項目的確定、設備購置、人員配備以及社會化監測體系建設等,并重點開發適宜農村城鎮供水工程的水質簡易檢測技術和設備。尤其是采用新技術、新材料與新理念,使水質監測技術達到操作簡便、結果準確、快速、靈敏、價廉的目的。
3. 開展適于農村城鎮供水的水處理關鍵技術與設備研究
需要研究不同水源、不同規模和管理條件下的水處理關鍵技術與設備。尤其是采用新技術、新材料及新工藝(微濾技術、納濾技術、微氣泡動力清洗技術及重力流技術等組合)研制出高效、經濟、操作簡便、易于管理的農村飲水處理設備,并在農村城鎮推廣使用。
4. 開展適于農村城鎮供水的消毒技術與設備研究
根據《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要求,生活飲用水應經過消毒處理。針對目前只有少數城鎮水廠有消毒設備,大部分小規模城鎮水廠無消毒設備或措施的現狀,需要研究不同規模、不同水源、不同水處理工藝和管理條件下的消毒模式,包括消毒劑(措施)、消毒設備、消毒方法等。重點研究以新技術和新材料為依托的高效、長效、使用簡便、價廉的飲水消毒劑(措施)。
5. 建立、健全農村城鎮飲水安全保障管理系統
針對農村城鎮供水規模小、技術力量薄弱、基礎設施簡陋等特點,依托縣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設立農村城鎮飲水水質監測、凈化、消毒的技術咨詢、指導、培訓體系,及相關材料補給、設備維護、性能監測中心,保證農村村鎮安全飲用水供給的可持續發展。
作者徐卸古系軍事醫學科學院副院長、少將、研究員
一、看法增強污水處置設備建立運營治理的嚴重意義
建立城市污水處置設備,關于搞好情況維護,完成節能減排目的,加強經濟開展潛力具有非常主要的意義。近年來,我市不時加大污水處置設備建立投入,積極推進城市污水處置財產化開展,接踵建成并投入運轉了5座污水處置廠,污水處置總規劃達23萬噸/日,關于完美城市功用,改善城市生態情況,進步人民生涯質量,發揚了主要效果。然則,跟著我市城鎮化歷程的加速,城鎮生齒的很多添加,城鎮用水與水資本的矛盾日益凸起,城市污水處置設備建立與治理方面還存在不少亟待處理的問題。因而,各縣(市、區)當局、市當局有關部分要進一步明白水污染防治的目的義務,準確處置城市開展與情況維護的關系、面前好處與久遠好處的關系,不時加強任務感和責任感,實在抓好城市污水處置設備建立運營和治理任務。
二、進一步增強城市污水處置設備建立運營治理
(一)加速污水處置廠建立。仔細落實《市人民當局辦公室關于印發市城市污水處置廠規劃結構定見的告訴》(許政辦〔2011〕84號)要求,到2012歲尾城市污水可以悉數處置,完成達標排放。2010歲尾前,污水處置設備和污水處置才能與城市經濟社會開展程度相順應,城市污水應收盡收達標排放,構成掩蓋全市城市污水的設備收集。禹州市、長葛市、縣、鄢陵縣、襄城縣要連系小城鎮規劃建立治理義務,選擇一個鎮,搞好小城鎮污水處置設備建立運營治理試點任務。
(二)加速污水處置配套管網建立。依照“廠網并舉、管網先行”的準則,重點加速污水處置設備配套管網建立,不時進步污水搜集率,包管污水處置廠運轉時的實踐處置負荷不低于合理設計才能。2012年全市要完成污水處置配套管網62.3公里,個中:市區24.5公里(東城區18公里、魏都區5公里,市區革新1.5公里),禹州市16公里,長葛市8.6公里,鄢陵縣6公里,襄城縣7.2公里。加速市區近況主次干道污水管網和雨污分流歷程,盡快完成主次干道污水管網連通。鄢陵縣、襄城縣要抓緊編制完美污水管網專項規劃,加速建立,2012年6月底前與污水處置廠配套的首要管網環通,確保污水處置廠正常運轉。禹州市、長葛市要盡快完成污水管網環通,2012歲尾前完成污水應收盡收。
(三)配套建立中水回用設備。已建成的污水處置廠在包管達標排放的根底上,要引進進步前輩設備,進步污水處置凈化規范,使其水質到達一級A規范。2012歲尾前,現有的5個污水處置廠(市瑞貝卡污水處置廠、禹州市污水處置廠、長葛市污水處置廠、襄城縣污水處置廠、鄢陵縣污水處置廠)都要建立脫氮配套設備,構成脫氮才能,都要增設中水回用設備,搞好中水回用。新建、擴建污水處置廠一概要按一級A規范,配套脫氮設備、配套中水回用設備,設備裝置與工程主體一并驗收。
(四)確保污水處置設備不變標準運營。污水處置企業要樹立健全科學的出產治理準則,執行目的量化治理和百分審核準則,定崗、定責,標準任務行為。要具體增強操作和治理人員的專業培訓任務,2012年到達全額培訓,持證上崗,使其純熟把握污水處置工藝、設備運轉要乞降設備的功能、維護、保護技能目標,為污水處置廠的正常運轉供應技能保證。要樹立城市污水處置應急機制,制訂應急預案,實時發現寬和決運轉進程中的突提問題,確保污水處置設備不變運轉、達標排放。
三、依法加大污水處置費征繳力度
(一)增強污水處置費征收治理。為確保污水處置費應收盡收,要樹立健全污水處置費征收運用治理機構,完美征收體系體例,落實征收責任,實在進步征繳率。對長時間拖欠、拒繳的單元和小我加大處分力度,收繳確有難度的,收費機構可請求法院強迫執行。增強對自備井的治理,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掩蓋局限內不得再同意新建自備水源;對原有的自備水源要逐漸遞減答應取水量,直至完全作廢。市、縣、企業三級都要樹立完美污水處置費搜集臺帳,完美月報準則,增強對污水處置費征收運用的監視治理。2012年污水處置費綜合征收率到達90%以上,個中:公共供水污水處置費征收率要到達90%以上,自備水污水處置費征收率要到達75%以上。
(二)樹立運營經費保證機制。市本級、各縣(市、區)必需確保污水處置設備的正常運轉和處置后污水的達標排放。各級當局征收的污水處置費必需全額用于污水處置設備的建立及運營。市級城市污水處置,其運營費用以征收的污水處置費供給為主、同級財務補助為輔的方式處理,補助刻日和數額按《市污水處置特許運營和談》商定的內容執行。國度和省專項用于污水處置設備建立和運營的資金,將依據污水處置設備的建立、運營狀況和污水處置質量,經過以獎代補的方式下達。
四、樹立污水處置設備建立運營的監管機制
(一)增強指導。為增強對污水處置設備建立運營的有用監管,市當局成立市污水處置設備建立運營監管指導小組,組長由市建委主任擔任,副組長由市建委分擔副主任擔任,市發改委、市環保局、市財務局、市監察局等相關部分及各縣(市、區)當局主管指導為成員,具體擔任全市城市污水處置設備建立、運營和監視治理。各級當局和有關部分要高度注重,進一步增強指導,科學規劃,統籌布置,精心組織,實在增強對污水處置設備建立運營的監視治理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