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組長:嚴祥榮。
副組長:梁衛東
成員:魏黨輝、鐘卓堅、張 陳
發生突發事件,在處理小組成員到達之前,由總值班員負責處理。
二、處理各種突發事件應對措施:
1、對突發火災案件應急措施:
(1)保安或單位內任何人發現火災突發事件,應立即向值班領導報告,并通知值班人員發出火警警報。值班領導應馬上趕往現場指揮工作。
(2)根據火勢大小,經向小組領導請示后,可撥打“119”請求支援,并向人關專業人員說明起火的詳細位置及起因。
(3)值班領導和保安班長應在最短時間內組織義務消防員和保安立即趕到火災現場集結待命組織撲救;另外應對各層人員進行疏散工作,確保每個人員的生命安全。
(4)義務消防隊員各司其職,立即組織人員滅火,絕不可隨意處理和拖延時間。
2、突發爆炸物、可疑爆炸物和違法物品的應急措施:
(1)發現可疑人物攜帶物品時,保安和全體人員有權阻止進入,同時匯報值班領導。
(2)保安人員檢查發現或接到各類可疑物品時,要立即向值班領導報告,并留守現場,圍起隔離帶,阻止任何人接近可疑物品。
(3)初步確認為可疑爆炸物品時,立即組織各層人員進行疏散,并設置臨時警戒線,任何人員不得擅自入內,經值班領導同意撥打“110”報警。
(4)對危險品和違法物品攜帶者一經發現,立即扣留,并帶到有關部門進行調查,禁止其離開,待公安人員到現場后進行調查。
(5)公安人員到現場后,協助公安人員排除爆炸隱患,積極配合調查。
(6)如果爆炸已經發生,保安人員和值班領導、義務消防隊員要立即趕到現場進行搶救,協助運送傷員,穩定人員情緒,保護好現場,有秩序的開展疏散工作。防止肇事者在公共場所散布不滿和制造恐慌。
(7)各級相關人員要積極配合領導及公安機關進行案件調查。
3、搶劫案件應急措施:
(1)當發生搶劫案件時,如劫匪持有武器(指槍械),在場員工應避免與匪徒發生正面沖突,保持鎮靜,并觀察匪徒的面貌、身型、衣著、發型及口音等任何特征。如劫匪未持有武器且有足夠人手可以制服匪徒時,則等待適當機會將其擒獲交與警方,但決不可草率從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傷亡,待適當時機時按指示向“110”報警。
(2)如劫匪乘車逃離現場,應記下其車牌號碼、顏色、車款或牌子等,并記清人數。同時可以用通訊工具向110報告方位和地點,以便警方組織力量設卡攔截。
(3)保護好現場。劫匪遺留的兇器、作案工具等不要用手觸摸。劃出警戒范圍,不要讓無關人員進入現場。
(4)如現場在交通要道、公共場所等人多擁擠處無法將劫匪留下的證物留在原處的,應一一收拾起來用塑料袋裝好,交給警方處理。
(5)訪問目擊群眾,收集劫案情況,提供給公安機關,同時公安人員末勘查現場或未勘查完畢不能離開;
(6)如有傷者,要立即送往醫院救治,并報告公安機關。
4、斗毆案件應急措施:
(1)當單位內發生斗毆**時,應立即制止勸阻及勸散圍觀人群。
(2)如雙方不聽制止,事態繼續發展,場面難以控制時,應迅速報告公安機關及知會相關部門人員。保安員應迅速到場戒備,防止損壞單位物品。
(3)如單位物品有損壞,則應將毆斗者截留,要求賠償。如有傷者則予以急救后交警方處理。現場須保持原狀以便警方勘查,并協助警方辯認肇事者。
(4)如斗毆者乘車逃離,應記下車牌號碼、顏色、車型及人數等特征。
(5)協助警方勘查打斗現場,收繳各種打架斗毆工具。
5、食物中毒**應急措施:
在單位如發現任何人士有中毒情形,無論是誤服或故意服毒,除立即報警外,還需采以下措施:
A、撥打急救中心電話“120”呼救,如醫務人員沒有及時趕來,中毒者有生命危險,要將中毒者送附近醫院搶救,并通知中毒者的單位或親友。
B、保護中毒者所在現場,不要讓任何人觸摸有毒或可疑有毒的物品(如:藥物、容器、飲品及食物、嘔吐物等)。
C、安排好所需事情以便警車和救護車到達能及時離開。
D、防止閑雜人員圍觀。
E、發現投毒者或可疑人員,立即滯留,交警方處理。
6、臺風應急措施:
(1)各工作崗位人員應堅守崗位,未經允許或接替決不可離崗。
(2)保安員要留意和指導車輛停放,避免被吹落物砸壞。同時要加強警戒,防止壞人趁機作案。
7、突發盜竊**應急措施:
(1)值班保安或工作人員發現盜竊分子正在作案,應立即通知各個出入口,值班保安組織人員包圍犯罪嫌疑人,爭取當場抓獲,連同作案工具、贓物一并送交公安機關處理,在現場有受害人的要一起到公安機關配合破案。
(2)發現盜竊現場,盜竊分子已逃離現場的,要保護好現場,通知相關領導組織人員從外圍包圍現場所有出入口,監控值班人員重點監控各主要出入口,并匯報給值班領導并組織人員對現場附近嚴格清查。
(3)保安接到報警鈴聲立即封鎖大門,并對出入人員嚴格檢查,對可疑攜帶盜竊物品的人員暫請對方滯留在值班室,并立即報告值班領導,請求報警,請警方進行盤查。
(4)保護作案現場,不能讓任何人觸模現場痕跡和移動現場的物品,經請示值班領導應立即報告公安機關,聽從公安人員處理。
8、執勤中遇到不執行規定不聽勸阻的應急措施:
保安在執勤過程中,如遇到強行進入不準隨意進入的區域、在不準停車的地方停車等,可采取如下處置方法:
(1)處理問題時先敬禮、態度和藹、說話和氣、耐心解釋、以理服人。
(2)對不聽勸阻者,盡量想辦法查清其姓名或單位,如實記錄下來及時向領導匯報。
(3)一般情況可由保安人員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告之其我單位的相關制度,請其今后配合工作。
(4)發生糾紛時,保安員一定要冷靜,避免爭吵,不能和對方發生任何沖突和過激行為。
(5)若遇到個別人員蠻橫無理,打罵保安人員,可立即通知上級主管領導,由上級領導同此人共同協商妥善處理,若情節嚴重,應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6)保安人員遇到上述情況嚴禁動手打架,本著以理服人的原則妥善處理。
9、突發醉酒滋事或精神病人的應急措施:
醉灑者或精神病人失去了正常的理智,有些處于不能自控的狀態,很容易造成傷害,執勤人員應按如下方法處理。
(1)進行勸阻或阻攔,讓其離開管轄區域。
(2)如果熟悉或認識醉酒者或精神病人,應設法立即通知其工作單位,請他們派人領回,并采取控制和監護措施。
(3)若醉酒者或精神病人有危害社會安全的行為,可將其強制送交公安部門,處理過程中注意保護自己。
10、對突發性停電、停水**的應急措施:
(1)保安和單位內任何人員接到突然停電、停水的消息后第一時間通知值班領導和維修電工。
(2)維修電工查明停電、停水原因后,根據情況的不同,向值班領導匯報停電、停水原因。
(3)維修電工查明原因后,應在最短時間內趕到現場對電路、水管等相關設備進行搶修。
(4)電路、水管檢修完成后,要及時送電或送水,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時間,應再次通知用電或用水單位,并抓緊解決。
(5)恢復使用后,要檢查所有設備是否完好,同時通知各個樓層,已恢復使用通知。
l、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根據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預案。
2、預案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在本行政區域內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食物和職業中毒、放射性物質泄漏、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或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臨時規定的重大公共衛生事件。
3、預防和處理突發事件,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
第二章組織機構建設
4、區成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由王德第同志任組長,傅保奉同志任副組長,區直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負責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組織協調。下設辦公室,宮炳峰同志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地點設在區衛生局。
5、成立技術組:成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技術組,下設綜合協調組、流行病學組、醫療救護組、消毒技術指導組、檢測檢驗組、后勤保障組、疫情控制及宣傳組,分別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技術指導和重大疫情的調查處理。
第三章各相關部門、組織的職責
6、政府職責。對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負領導責任;
制定和頒布相關政策,調動和管理轄區內的一切資源,建立健全組織體系和防治體系;依法對防治工作中的失職和瀆職行為作出處理;組織協調大型應急處理活動。
7、部門職責
7.1衛生部門組織轄區內的預防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對轄區內的衛生資源進行統一調配;制定和落實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各項措施;組建專家咨詢組織及應急處理隊伍;建立定點救治機構;組建監測點和監測網絡,及時收集分析有關資料,掌握突發事件發展動態,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并組織協調各醫療衛生單位開展應急處置。
7.2經貿部門制定物資保障預案并組織和監督實施;組織協調處理突發事件用品的生產、采購、供應;做好物資儲備調節和運輸。
7.3財政部門籌集、撥付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所需資金,制定落實相關補助政策,做好困難地區、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及生活補助工作。
7.4新聞宣傳部門搞好輿論引導,及時宣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科普知識和有關政策。
7.5公安部門加強社會治安,嚴厲打擊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期間的違法犯罪活動;承擔疫情重點區域的警戒,維護隔離地區的社會治安秩序;加強外來人口管理;采取有力措施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各項政策和技術措施的落實。
7.6工商部門組織開展處理突發事件用品的市場監督管理工作,把好市場準入關,保證處理突發事件所需用品質量可靠和供應及時;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對人民身體健康有害食品及生活用品的違法行為。
7.7交通、鐵路部門在相關地點設立留驗站、衛生檢疫站、救援站;做好交通工具和車站消毒工作;開展衛生檢疫工作;必要時協助疏散人員、運送救災物資。
7.8教育部門制定并組織實施學校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預案;根據上級部署和應急工作需要相應調整教學工作。
7.9農業、科技、教育、建設、計生、勞動保障、人事、監察部門及工會、共青團、婦聯、民兵組織等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7.10基層組織職責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領導轄區內各部門、各單位、各村(居)委會協同開展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第四章突發事件的監測與預警
8、建立突發事件監測系統.建立以疾控中心為中心、輻射各醫院、鎮(辦事處)防保站、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形成結構嚴密、功能完善的監測網絡,轄區內共設公共衛生綜合監測點42處,實施區域內突發事件的監測、信息收集、疫情分析。
9、建立突發事件應急報告、舉報、預警通報制度.按《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條例》的規定,對各類傳染病疫情和其它突發事件信息及時報告、匯總分析、預測預報,必要時發出預警通報。突發事件監測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有重大突發事件,應當在2小時內向區衛生局報告;接到報告區衛生局應當在2小時內向區人民政府報告,并同時向市衛生局報告。
第五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技術監測機構及其任務
10、流行病學組:流行病學調查隊伍由業務水平高、具有實際工作經驗特別是應對突發事件經驗的流行病、衛生管理、實驗室監測和消毒等專業人員組成。負責全區突發事件的流行病學調查,根據確定的流行病學調查線索及來源,對臨床診斷病例、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觸者、可疑接觸者進行追蹤調查,對接觸者受到感染的危險性進行分析和判斷并采取相應措施。
11、消毒指導組:負責指導全區預防性消毒和疫點疫區消毒。
12、醫療救治組:負責指導醫療機構對突發事件中病人的救護與治療,對有關醫務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13、后勤保障組:負責防治藥品、消毒藥品的儲備與供應;負責組織全系統有關物資的調運;負責統一調度衛生人力、醫療器械、藥品、救護車輛等相關物資。
第六章應急處理措施
14、突發事件發生后,區衛生局應當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定突發事件的類型、級別,提出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
15、區衛生局或者有關部門指定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負責突發事件技術調查、確證、處置、控制和評價工作。
16、應急預案啟動后,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相互配合、協作,采取有關的控制措施,集中力量開展工作。
17、突發事件發生后,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鐵路、交通等部門應當保證及時、優先運送。
18、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并可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19、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可以依法對發生地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20、區衛生局應當對突發事件現場等采取控制措施,對易受損害的人群采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服藥、群體防護等措施。
21、區人民政府在必要時可以依法作出停工、停業、停課,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動及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的決定。
22、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依法對進入行政區域的人員、物資及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
23、區衛生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有權進入突發事件現場進行調查、采樣、檢驗、技術分析和監督監測,對當地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技術指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24、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因突發事件致病的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對就診病人實行首診負責制,并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記錄;對需要醫學觀察的立即收入專門的觀察室,并做好隔離防護和會診;對需要轉送至指定醫療機構診治的確診病人、疑似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安排專用車輛運送,并將病人病歷記錄的復印件轉送至接受的醫療機構。
第七章保障措施
25、區衛生局應當定期對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醫療衛生機構應急演練。推廣新知識和新技術。
26、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人力資源考評體系,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應急隊伍和預備隊伍知識掌握、技能熟練程度、實戰應對能力、防護意識及責任心等方面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調整管理策略,優化人員結構。
27、衛生和教育行政部門要規劃儲備應急處理預備人員,從醫療部門或醫學院校劃定相近專業醫務人員或學生,平時加強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一、突發事件及其界定
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的直接關系到公眾健康和社會安全的公共衛生事件。包括:重大傳染病疫情、影響公眾健康的自然災害、危害嚴重的中毒事件、影響公共安全的放射性物質泄漏事件、放射性危害事件、各種危害健康的恐怖襲擊事件、群體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健康的事件等等。轄區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即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一)重大傳染病疫情
1.發生鼠疫、肺炭疽、霍亂、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和禽流感暴發;
2.發生動物間鼠疫,發生布氏菌病和炭疽等流行;
3.乙類、丙類傳染病暴發或者多例死亡;
4.發生脊髓灰質炎野毒株感染病例;
5.發生罕見或者已消滅的傳染病;
6.出現新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病例;
7.可能造成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社會穩定的傳染病疫情;
8.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重大疫情。
(二)其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中毒人數超過30人或者出現死亡1例以上的飲用水、食物中毒事件;
2.短期內發生10人及以上急性職業病或者職業中毒事件;
3.有毒有害化學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集體性急性中毒事件;
4.有潛在威脅的傳染病動物宿主、媒介生物發生異常;
5.醫源性感染暴發;
6.免疫接種、藥物預防引起的群體性反應或者死亡事件;
7.嚴重威脅或危害公眾健康的水、環境、食品污染和有毒有害化學性物質泄漏等事件;
8.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9.發生生物、化學、核和輻射等危害公眾健康的恐怖襲擊事件;
10.放射性污染、丟失放射源和人員受超劑量照射等事件;
11.自然災害引發的疫情或者中毒事件;
12.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重大公共衛生事件。
二、工作原則
(三)預防為主、常備不懈
提高全社會防范突發事件發生的意識,按照預防為主,平戰結合的原則,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建立并實行對可能引發各類突發事件因素的監測、分析、預測、預警制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四)統一指揮、屬地負責
在政府統一領導和指揮下,衛生局及有關部門要按照預案規定的職責開展工作。發生突發事件的區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配合政府、街道辦事處、衛生局及有關部門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五)快速有效、減少損失
在突發事件發生時,要不失時機地做出快速反應,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盡最大努力和可能,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減少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保障社會秩序的穩定,保障公眾生命健康與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
(六)依靠科學、加強合作
開展突發事件防范和處置的相關研究工作。及時總結控制工作成效,溝通信息,推廣經驗,完善應急處理技術規范。積極引進先進技術和方法。科學、規范、有序地處置突發事件。
三、組織指揮體系
(七)衛生局成立應急處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衛生局局長擔任,負責領導、指揮全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衛生局。辦公室由疾病控制、醫療救治、衛生監督等科室、部門有關人員組成。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理和醫療救治工作。
(八)成立評估和技術指導組織。分設突發事件評估組、醫療救護技術指導組、預防控制技術指導組和檢測技術指導組。各組由相應的專家組成。
(九)衛生局組建醫療衛生應急隊伍。
(十)衛生局組建成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中心,設在衛生防病站。
四、參與突發事件處理的有關機構、組織職責
(十一)衛生局
1.負責草擬和修訂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并報政府批轉執行;
2.組織協調衛生技術力量,防止、控制突發事件的蔓延和繼續發生;
3.對醫療救治、預防控制措施的效果進行評估,根據取得的經驗,不斷完善各項防治方案;
4.組 織推動社會心理衛生、衛生科普知識宣傳、咨詢等工作,開展健康教育工作;
5.組織突發事件處置相關人員的培訓;
6.建立檢查制度。督導檢查本預案各項措施在平時或者突發事件處理過程中的實施情況。
(十二)防病機構(含結防所)
1.做好突發事件的監測報告與預警;
2.確認突發事件性質。做出事件的發展趨勢報告和評估;
3.負責核實疫情,提出疫點和疫區的劃定意見。參與對控制疫情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疫點、疫區消毒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的落實。匯總、分析、評估疫情;
4.建立緊急控制物資儲備庫。儲備消殺藥品、檢測試劑、防護用品和相關器械等;
5.對突發事件預防控制效果進行評估后,提出改進建議;
6.對醫療機構消毒、隔離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評價。負責對在醫療機構外死亡的傳染性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尸體進行消毒處理;
7.具體落實對預防控制工作人員和醫務人員進行培訓;
8.承擔社會心理衛生、衛生宣傳教育和預防醫學咨詢服務工作;
9.依據有關規定實施其它疾病預防控制措施;
10.承擔對應急處理單位的技術指導工作。
(十三)衛生局衛生監督所
1.參加突發事件的現場取證和違法事實的調查工作;
2.監督檢查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措施或疫點、疫區預防控制措施的落實情況;
3.監督檢查收治病人的醫療機構及有關衛生單位的消毒、隔離、防護和醫療廢棄物的處理工作;
4.監督檢查醫務人員個人防護措施的落實情況;
5.監督檢查醫療機構、疾控機構的疫情報告和突發事件中危害公眾健康,造成人員病、死、傷的報告情況;
6.監督檢查公共場所消毒;
7.監督傳染性疾病密切接觸者的醫學觀察,疫點環境的消毒的落實情況;
8.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的消毒產品、防護用品的質量;
9.監督檢查學校、托幼機構和公共場所等預防控制工作;
10.依法進行其它監督檢查工作。
(十四)各級各類醫療機構
1.按規定進行疫情報告和突發事件所涉及病例的報告;
2.負責病人的診斷、治療和管理工作;
3.負責病房消毒、隔離工作;
4.對醫療機構內病人或疑似病人污染的場所、物品、排泄物進行衛生處理;
5.負責對醫療機構內死亡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尸體進行消毒處理;
6.協同疾控機構或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中心完成流行病學個案調查和相關檢驗物、樣品采集等工作;
7.負責醫務人員的培訓和個人防護;
8.進行疾病及有關防治科學知識的衛生宣傳教育工作;
9.依據有關規定開展其它防治工作;
10.建設符合應急工作要求的門診、病房。
(xx)醫療衛生應急隊伍
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常備機動隊伍。由預防控制、醫療、衛生監督三部分組成。負責處置突發事件,參與和指導各級醫療衛生等機構進行應急處理。
1.進行現場流行病學調查、檢測檢驗、事件的分析、評估和上報;
2.協助和指導突發事件的現場救援、轉運和后續治療;
3.督導各項現場應急處理措施的落實;
4.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業務培訓和咨詢等。
(十六)評估和技術指導組
在突發事件發生后,成立評估和技術指導組,下設突發事件評估組及醫療救護、預防控制和檢測三個技術指導組;承擔社會心理衛生教育和咨詢工作。
1.突發事件評估組:了解和掌握相關知識和信息,為公共衛生政策和法規的實施提供咨詢;預測突發事件發展趨勢,提出啟動和終止預案的建議;
2.醫療救護技術指導小組:指導醫院的診斷、救治和醫療單位內醫務人員防護、消毒隔離等工作。負責重點病例的診斷。
3.預防控制技術指導小組:指導防止突發事件危害進一步蔓延應采取的預防措施、流行病學調查、疫情統計報告、消毒隔離與個人防護等預防控制工作。
4.檢測技術指導小組:指導并開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事件發生的樣本采集、運送和病原學檢測等工作。
(十七)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中心
1.突發事件發生時
(1)接到突發事件報告后,組織工作人員迅速趕赴現場,對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或相關人員進行流行病學調查、現場監測、現場采樣、疫點消毒等工作;迅速查找突發事件原因,并按照突發事件應急報告要求,及時報告。
(2)提出防治措施、進行應急處理;協助各醫療單位進行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救治工作,對密切接觸者或相關人員采取有必要的控制措施;全面負責疫點、疫區現場的防疫控制工作。
2.日常工作
(1)對傳染病疫情和各類突發事件的信息資料以及其他國家、地區的相關疫情和信息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分析、報告,為政府采取預防與控制應急措施提供科學依據;組織制定相關工作方案,收集、整理相關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突出突發事件的預警功能。
(2)置備、儲存、保管突發事件所需應急設備、藥品器械,現場防護用品、通訊設備、交通工具等等。
(3)對相關疾控人員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進行模擬演練并對演練結果進行評估。
(4)組織開展社會心理衛生、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五、突發事件應急報告
【關鍵詞】突發事件 應急處理 效果 評價
我國政府在處理應急事件方面也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但是仍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最為重要的是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理念落后,政府與民眾間的信息傳遞尚未形成統一的機制,對突發事件缺乏系統的評測和監督。所以,針對突發事件而建立起來的預防效果評價體系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針對目前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現狀,提出了相關的解決措施,并對這些應急方案進行了效果評價,希望對相關部門有所幫助。
一、關于目前針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現狀分析
1、針對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理念落后
目前我國在對突發事件的處理問題上,仍舊注重救援過程,忽視了對突發事件的防御。重救輕防、事后設防的觀念嚴重滯后了對突發事件的治理。事后應急,如果突發事件在一定期限內沒有得到及時的處理,可能會使結果影響擴大化,可能造成經濟損失的同時,又使得應急時的資源投入難以充分發揮有效的作用,使社會在應對突發事件打擊能力更顯脆弱,也勢必影響應急相關政府部門的公信力。
2、缺乏應急處理相關的法律制度
我國目前制定了一些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制度,包括在防震減災和防洪等方面體現出了我國政府強大的動員能力,比如在四川大地震中,政府較快的啟動了應急方案,有效的降低了地震造成的損失。但是,對于這些應急條例和法規,其本身帶有很強的地域性特征和部門特征,難以在全國形成整體協調性,在遇到群體性的突發事件時,難以進行有效的控制。
3、政府與民間缺乏信息良性互動
信息暢通在突發事件爆發后顯得非常重要,加強政府與民間的信息溝通,能夠降低突發事件對社會造成的恐慌情緒。但同時,目前的不少政府部門因為擔心公布信息對社會造成過度的恐慌,刻意地屏蔽信息,不想民眾公開突發事件的進展情況。政府與民間缺乏信息的互動,不利于社會的穩定和政府在民間公信力的樹立。
二、加強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能力的建議
1、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法制體系
我國在加強法律制度建設的過程中,要注重突發事件危機處理方面的法制體系建設。國家要加強群體突發事件的緊急狀態法的制定,各地方城市也要落實突發事件的應急法制建設。明確各級政府在突發事件處理中的責任,通過法制建設來保障突發事件的處理有序進行。
2、建立政府與民間的信息良性互動機制
對于突發事件的處理,要尊重公眾的知情權,及時準確地將信息公布給民間。建立政府部門與大眾之間的信息良性互動機制,注重群眾對突發事件的關注。可以通過網絡和其他多媒體傳播工具,將信息傳達給群眾,可以有效地避免突發事件對社會造成的恐慌。在此基礎上,加快政府信息化的公開程度,提高政府對突發事件處理的透明度。
3、建立常設性應急管理綜合協調部門
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是政府行政管理的重要內容,面對影響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突發事件,政府必須要提高行政管理能力。協調各部門之間的合作,在內部建立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部門和機制。并在日常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加強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演練,并根據演練的過程,設置各種決策方案,以應對實際應急處理工作中的需要。
4、完善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預警機制
針對突發事件潛伏到產生具有一定演變過程的特點,必須加強政府的預警機制建設。各地區也要針對地域性的自然災害之類的突發事件,分析該類突發事件的規律,提高應急預案的的針對性和靈活性。對于突發事件特點的突變,要及時對預案進行修改和評估,使預案在處理突發事件方面具有可行性。
三、關于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效果評價
1、如何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進行效果評價
目前,我國正處在社會變革的轉型期,政府工作的重點還在于擴大內需和縮小貧富差距的利益結構調整方面,面對的各種社會改革使國家工作重點難以顧及到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整體性,客觀上加劇了突發事件對社會造成的負面影響。所以,在對待應急處理的效果評價方面,也必須認識到這一問題的客觀存在,建立客觀合理的評價體系,重點在于對突發事件管理過程和結果的評價,而評價的內容主要集中于突發事件中政府的應急管理能力。
(1)應急管理者必須樹立危機防范意識
關于應急管理者的危機意識評價是突發事件預防效果評價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評價的首要任務。著重考察管理者能否預先做好防范危機的思想準備,包括處理突發事件過程中是否建設有必要的應急避難場所、醫療設施和搶險應急準備等。
(2)關于突發事件的預警準備
一方面,政府要利用現代科學技術的優勢減少突發事件對公眾造成的影響,建立政府與民間暢通的網絡平臺,加強兩者之間的信息交流,提高突發事件信息傳播程度。這樣,在公眾之間及時和準確的相關信息,并將如何規避突發事件帶來的危險措施告知民眾,使得廣大公眾在突發事件發生時知道如何應對,避免產生恐慌。
(3)健全突發事件應對的保障體系,提高事后恢復能力
政府要從社會保障機制和社會資源配置方面入手,強化突發事件發生后對社會的保障措施,加強受突發事件影響群體的心理疏導,降低社會矛盾產生的可能性,規避突發事件成為導致惡性事件循環產生的風險。同時,要對事后損失進行評估,提高事后的恢復能力。
結語
綜上所述,我國在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中,在以經濟建設為重點的同時,必須加強政府對突發事件的處理能力,通過提高政府的組織動員能力,從而降低對社會造成的負面影響。對于地區性的突發事件,要完善相關組織體系,從法律建設方面建立整體性的應急機制和運行機制。而對于突發事件的演變特點,必須加強預警機的建立,提高政府對突發事件的應急速度,做到防患于未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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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姓名:楊寧,性別:女,出生年月:1972年1月21日,籍貫:遼寧省北鎮
一、制定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二、工作原則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充分調動應急衛生資源,有效實施預防、控制、救治措施,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事件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根據《中山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我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如下: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個級別。
(一)特別重大公共衛生事件(Ⅰ級)
1、在我區范圍內發現鼠疫、非典型性肺炎、禽流感病例。
2、霍亂在我區1周內發病30例及以上,并有擴散的趨勢;或有1例以上死亡病例;霍亂疫區發現新的流行菌株。
3、其他乙類、丙類傳染病在我區暴發、流行,流行范圍波及絕大部分街道辦事處,嚴重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和社會秩序的。
4、一次食物中毒發病人數l00例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
5、環境(水源、大氣、公共場所、土壤等)污染事故出現死亡病例(家庭煤氣中毒除外)。
6、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人數5人以上;或者職業性炭疽5人以上。
7、發生放射性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
8、在我區范圍內,短時間出現30例以上臨床癥狀相同但原因不明的疾病或中毒病例。
9、發生生物、化學、核輻射等恐怖襲擊事件。
(二)重大公共衛生事件(Ⅱ級)
1、在我區范圍內發現鼠疫、非典型性肺炎、禽流感疑似病例,以及發生動物間鼠疫、禽流感。
2、在我區范圍1周內發現20—29例霍亂病例和帶菌者。
3、其他乙類、丙類傳染病在我區范圍內暴發、流行,流行范圍已波及大部分社區居委會,嚴重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和社會秩序的。
4、一次食物中毒發病人數l00例以上或出現死亡病例;或一次中毒發生人數在30—99例,中毒事故發生在學校、幼兒園,地區性或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
5、環境(水源、大氣、公共場所、土壤等)污染事故造成嚴重器質性病變3人以上或發病人數在30人以上。
6、發生急性職業中毒30—49人,或者死亡4人及以下;或者職業性炭疽發病人數1—4人。
7、發生放射性事故,人員受超劑量輻射事故分級定為三級的;或丟失放射性物質事故分級定為重大事故的。
8、在我區范圍內,短時間出現20—29例臨床癥狀相同但原因不明的疾病或中毒病例。
(三)較大公共衛生事件(Ⅲ級)
1、在我區范圍內,對鼠類動物進行血清學檢測發現鼠疫陽性。
2、在我區范圍內1周內發現5—19例霍亂病例和帶菌者。
3、其他乙類、丙類傳染病在我區范圍內暴發、流行,流行范圍波及2個以上社區居委會,嚴重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和社會秩序的。
4、食物中毒一次中毒發生人數在30—99例。
5、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29人。
6、發生放射性事故,人員受超劑量輻射事故分級定為二級的;或丟失放射性物質事故分級定為嚴重事故的。
7、環境污染事故造成明顯生態環境影響,造成停供自來水、停用分散式供水水源的。
(四)一般公共衛生事件(Ⅳ級)
1、在局部范圍,短時間內發現較多自斃鼠,有鼠類動物間鼠疫可疑。
2、在我區范圍內1周內發現1—4例霍亂病例和帶菌者或水及外環境檢出霍亂菌株。
3、其他乙類、丙類傳染病在我區范圍內暴發、流行,影響生產、生活和社會秩序的。
4、一次食物中毒發病人數在10—29例。
5、發生急性職業中毒少于9人。
6、發生放射性事故,人員受超劑量輻射事故分級定為一級的;或丟失放射性物質事故分級定為一般事故的。
7、環境污染可疑對人群健康造成不良影響的。
8、在我區范圍內,短時間出現4例及以下臨床癥狀相同但原因不明的疾病或中毒病例。
四、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與通報
(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
1、責任報告單位: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單位;②轄區各醫療衛生機構;③區教衛辦;④區辦事處。
2、責任報告人:①執行職務的醫療衛生單位的醫務人員;②個體醫療機構醫生;③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單位成員。
3、報告時限和程序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相關單位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在2小時之內向區教衛辦報告:
(1)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的;
(2)發生或者發現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的;
(3)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重大食物和職工中毒事件的。
區教衛辦接到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后,應當在2小時內報告區辦事處,同時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區辦事處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4、報告內容
(1)未經調查確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隱患的報告內容包括:信息來源、危機范圍、事件性質的初步判斷、擬采取的主要措施。
(2)經調查確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內容應包括:事件的性質、波及范圍、危害程度、流行病學分布、勢態評估、控制措施等內容。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必須真實及時,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突發事件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通報與舉報
各有關單位對已經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發現可能引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情形時,應當及時向區教衛辦通報。
區教衛辦接到上級衛生部門或者毗鄰地方衛生部門的通報,應當立即向區辦事處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區教衛辦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舉報轄區有關部門不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對舉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有功的單位和個人,區辦事處予以獎勵。
五、應急反應
(一)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Ⅳ級)的應急反應
1、區教衛辦應急反應
突發事件發生后,根據實際情況,協調市疾病控制中心和有關醫療單位立即采取現場流行病學調查和取證、致病致殘人員隔離救治治療、密切接觸者的隔離、環境生物樣品采集和消毒處理等緊急控制措施,初步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類別、性質,并及時向區辦事處和市衛生局報告調查處理情況。
2、區辦事處應急反應
區辦事處接到區教衛辦的報告后,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組織人員的疏散安置、依法進行疫區的確定與封鎖、隔離和輿論宣傳工作;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醫療救治和預防防護設備、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供應。
(二)重大及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Ⅲ級和Ⅱ級)應急反應
當重大及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區辦事處及區教衛辦除了立即實施上述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措施外,應立即請求市人民政府和市衛生行政部門的支援。
(三)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的應急反應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區辦事處和有關部門要在實施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措施的基礎上,在市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結合我區實際,組織開展應急處理工作。
1、區教衛辦應急反應
立即處于應急狀態,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實施方案,認真履行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預防、控制和醫療救治職能,并向區辦事處提出應急處理意見和建議,及時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情況,并請求支援。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支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機構進行現場調查處理、采樣、技術分析、檢驗以及應急處理救治技術指導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妨礙工作開展。
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體系
建立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體系,成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流行病學專家組、醫療救治專家組、流行病學調查隊、醫療救護預備隊、職業中毒救治隊、食品衛生監督執法隊、消毒隊,設立發熱門診。
(一)流行病學專家組、流行病調查隊、消毒隊由市疾病控制中心組建。
主要任務: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類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提出控制措施建議,對疫區實施消毒。
(二)醫療救治專家組、醫療救護預備隊。由蘇華贊醫院、華僑醫院負責組建,必要時向上級有關部門申請支援。
主要任務:服從區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對突發事件感染患者進行排查、確認、制定救治方案,實施院內或疫區救護工作,及時對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損害的人群采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投藥、群體防護等措施。
(三)職業中毒救治隊。由蘇華贊醫院、華僑醫院分別組建,主要任務是對職業中毒者進行調查、確認、救治。
(四)發熱門診。由蘇華贊醫院、華僑醫院組建。
主要職責:對發熱病人接診治療,并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記錄;對需要轉診的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復印件轉送至接診的醫療機構;采取衛生防護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五)食品衛生監督執法隊。由蘇華贊醫院、華僑醫院組建。
主要職責:協助市疾控中心進行流行病學調查,依法對經營場所進行控制,提出處理意見。
七、相關部門的職責
區財政所:籌集專項資金,積極協調,爭取上級財政部門支持,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所需的設備、器材、藥品等物資經費,并做好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區教衛辦:組織實施各學校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控制,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校園內發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學生、教職工的宣傳教育和自我防護工作。
公安分局:密切關注疫情動態,依法及時查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妥善處置與疫情有關的突發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流行病學調查,落實各項強制隔離措施。負責交通疏導、現場秩序維護及封堵等。協調有關部門,對乘座交通工具的人員進行交通檢疫、檢驗工作,防止傳染病通過交通工具傳播。優先安排疫區緊缺物資和人員疏散的運送。
工商分局:規范對集貿市場的監督管理行為,督促業主嚴格生產、加工、進貨渠道,協助做好維護市場秩序。
區社會事務辦:組織應急物資的儲備、調度,維護市場秩序,保持物價穩定。做好捐助用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經費和物資的管理使用工作以及救濟物資的發放等。
區農業辦:組織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開展與人類接觸密切的家畜家禽及野生動物相關傳染病的監測和管理工作。
區宣傳文體辦:做好文化娛樂場所、外來旅游人員的登記、觀察、管理和宣傳工作。
區城管辦:搞好城鄉環境衛生,清除垃圾、消滅“四害”,阻斷疾病傳染途徑。
區宣傳文體辦、區司法所:積極開展突發性公共衛生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知識宣傳,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穩定人心,加強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防治技術的宣傳報道。
各社區居委會:按照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上報時限,準確、詳細地報告事件發生地等具體情況。組織力量,團結協作,群防群治,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人員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等工作,向企業職工、村(居)民宣傳相關防治知識。
八、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保障措施
(一)貫徹落實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工作預案。
各成員部門單位要認真學習、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責任,依法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職責。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二)成立機構,提供組織保障。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要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各責任單位要成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組織機構,指定專人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管理、協調工作。
(三)加強機構建設,提高應急能力。
各有關醫療衛生機構要依照本預案的要求認真做好醫療衛生救治隊伍的建設,并根據人員變動情況及時調整。結合實際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培訓,不斷提高衛生救治隊伍應急救治和現場處置的能力。
(四)落實工作經費,提供物資保障。
區辦事處要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合理確定并安排工作經費,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區財政所要支持衛生部門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劃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監測、調查和評估、控制、醫療救治、衛生監督和科學研究等工作,切實做好應急處置資金的保障和監督管理,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體系的正常運轉。
各醫療衛生單位要結合實際,做好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的物資儲備。包括車輛、藥品、疫苗、醫療器械、快速檢驗檢測技術和試劑、傳染源隔離、衛生防護用品、急救設施等。
(五)建立健全信息網絡建設。
進一步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信息網絡建設,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信息網絡,建立健全區信息報告體系,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報告、溝通、評價等工作,增強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
九、組織領導
為保證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能夠快速有效地開展突發事件控制、救治工作,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成立*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由分管教衛工作的黨工委成員擔任組長,教衛辦主任及轄區兩家醫院的院長擔任副組長,成員由教衛辦、兩家醫院的有關人員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教衛辦,由教衛辦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
[關鍵詞]城市交通 突發事件 應急系統 寧波
城市交通是由機動車輛及各種非機動車等交通方式組成的交通系統,是重要的城市組成部分。城市交通突發事件是發生在城市道路網上,由于一些自然或人為的不可預見的因素造成的交通通行能力下降,引起社會連鎖反應,給人們的生產、生活、工作帶來不便,給城市的建設和發展帶來損失的事件,較為常見的有交通事故和非周期通擁擠。
盡管近年來,一些城市加大了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步伐,提高了城市通行能力,但由于社會經濟的快速增長,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特別是近幾年私人汽車大增,給城市土地資源容量和城市環境容量都受到了極大的挑戰,首都變成了“首堵”。道路基礎設施不可能無限制擴容,城市交通的復雜局面仍然將長期存在。依靠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和科學的交通管理雖然可以大大降低交通事件的發生幾率,但是,不可能完全避免交通突發事件的發生,因此,建立起一套科學有效的城市交通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系統,提高城市交通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能力和水平,是政府交通部門以及其他相關各部門加強社會管理的重要職責,也是確保城市安全的關鍵措施之一。
一、城市交通突發事件的特點
1 發生的不確定性
雖然部分突發事件有發生征兆或預告,但是確切發生的時間、地點是無法預見的。突發事件發生后,很難根據以往的經驗判斷其發展軌跡。最初僅僅是道路上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如果處理不及時,最后卻有可能導致交通嚴重堵塞,進而可能出現城市的局部混亂。這就是其中的“連鎖反應”和“放大效應”。
2 處置的高難度性
一般情況下,城市道路上相對車流量大,交通比較擁擠。在發生突發事件后,往往使得救援力量無法或不能及時到達現場。到現場后,又往往局限于地形環境因素,大型設備施展空間有限,不能充分發揮作用。由于路面人車混雜,還使得城市交通突發事件的處置過程存在極大的危險性。
3 后果的廣泛社會性
城市道路在人們生產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決定了城市交通突發事件對社會的重大影響。如果交通事故發生在上下班高峰期的城市主干道,其影響面會迅速擴大,產生“漣漪”效應。可能導致城市交通進入危機狀態。
二、寧波城市交通突發事件處理系統現狀
根據國務院統一部署,交通部組織編制了公路、水運和水上搜救部綜合應急預案和部分預案。寧波市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也根據實際制定了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為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穩定發展,維護正常的出租汽車營運秩序,及時化解行業內存在的矛盾,有效預防和處置客運出租汽車行業出現的不穩定因素,寧波市交通局出臺了《寧波市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突發事件處置應急預案》。適用于全市范圍內發生的出租汽車行業群體性突發事件,預案將突發性出租汽車分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事件,并列出不同的處置方法。預案要求市公管處建立監測網絡,及時將一般性以上的出租汽車突發性事件信息報送局里。
為促進寧波市交通系統“三防”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提高“三防”工作能力,保障在臺風、洪水、潮汛等自然災害面前,車輛、船舶、公路水運基礎設施及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制定了《寧波市交通系統“三防”應急預案》。
為有效防范和處置重特大事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避免重特大事故發生后事故升級、后果擴大,減少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迅速有序地開展事故應急處理。制定了《寧波市交通系統重特大事故應急處預案》。
為確保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交通運輸安全暢通,保障應急物資和人員及時安全疏運,保證應急求援行動順利開展,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危害。寧波市交通局制定了《寧波市突發公共事件交通運輸應急保障行動方案》。
近年來,寧波市應急反應機制初步建立,增強了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但現有機制總體看應急指揮系統還缺乏標準、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系統平臺。因此,建立起一套科學有效地城市交通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系統,增強城市交通應急反應能力,提高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事件對城市交通帶來的不利影響,成為政府交通部門以及相關各部門加強社會管理的重要職責。
三、寧波城市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思考
1 建立智能交通管理系統
21世紀的交通將是智能化的交通。智能交通系統能快速準確地進行交通信息的采集、處理、決策和指揮調度,使交通基礎設施發揮出最大的效能,從而產生巨大的社會經濟效益。歐美、日本等發達國家的成功案例表明智能交通在緩解交通擁擠、減少交通事故、改善交通環境、減少污染、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生產效率等方面有著巨大的促進作用。
目前,寧波初步建立了智能交通管理系統的總體框架,建設了包括交通信息綜合業務系統、交通信號控制系統、交通監視系統、 “電子警察”系統、智能卡口系統、高清動態視頻監控系統、無線移動警務系統等一大批先進的交通管理應用系統。在交通管理智能化發展方面,重點加強了五大系統的建設,即城市道路交通監控系統(一期、二期項目)、道路實時交通信息(事件)采集、監測系統、非現場執法系統、高清動態視頻監控系統、無線移動警務系統。智能化、高科技化交通管理系統為寧波城市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暢通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2 建立應對交通突發事件的運行機制
為了提高城市交通應急管理、預防和處置交通突發事件的能力,需要形成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反映靈敏、保障有力的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體系。
城市交通突發事件的預防和處理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多個部門的協調配合和共同努力。結合寧波實際,同時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管理經驗,我們認為,寧波城市應該建立預警聯動總中心,在該中心下,建立交通突發災害預警聯動分中心。
(1)實現在“總中心”下的資源共享
將城市電力部門、排水部門、氣象部門、地質部門、消防部門、治安部門、道路管理部門、建筑部門、交通部門等等各部門都納動中心,各部門建立預警子系統,通過聯動中心實現資源共享。聯動中心必須將會影響交通系統運營的預警信息及時傳入城市交通災害預警子系統中,便于該子系統及時采取預警措施。
(2)建立統一的報警號碼臺
目前,110、119、122,120等多個號碼臺的存在,使人們在危急關頭求助時,還需要首先想一想自己所處的狀況和應該撥什么號碼,因此必須將各類不同的社會服務號碼,如交警96122報警,醫療122急救,高速路政、高速拯救、業主管理處指揮中心、
FM93電臺收入交通信息導航等等多報警系統的聯動,可以建立統一的報警號碼臺,或者使各個信號臺之間相互溝通,無論是哪個信號臺收到報警信息,都有責任將其信號轉傳給正確的信號臺,確保指揮中心在最短的時間內收到報警信息,同時向多個部門同時發出指令,立即展開搶險、排險、救護、疏導、保衛、偵察等工作,勢必會極大地提高救援的效率和準確性。
(3)建立統一的應急領導和指揮體制,設立專門機構負責應急工作
設立專門負責機構,并明確各職能部門的職責,設立值班電話,健全應急反應網絡。其職責是:最大限度地減少緊急事件造成的人員傷害和事故的破壞;領導和協調緊急事件管理系統。其主要任務包括:制定突發事件處置預案;開展人員培訓、處置演練、消防管理和信息技術服務;協調政府有關部門妥善處置各類緊急事件;給予下屬機構在處置緊急事件時所需人員、技術和資源的支持。
3 完善應急預案,提高城市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能力
應急預案是將突發事件的損失降到最低的有效補救措施。應急預案分總預案與專項預案。總預案是指對突發事故(件)進行應急處置的原則、組織、程序,以及有效控制的對策、措施等總體要求。專項預案是按照突發事故(件)的類別,組織指揮各單位,采取應急措施,有效控制的具體對策、措施。公管處、航管處、公路局等各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并針對實施中的具體情況,適時對各級預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1)完善交通管理和疏導的聯動應急預案
寧波是個臺風、暴雨多發區,有關部門須制定和完善非正常天氣狀況下的交通管理和疏導應急預案。交管部門應與氣象、水電、市政等部門保持聯系,及時通報天氣變化情況。如臺風來臨后,交管部門要派出警車維護道路交通的安全,必要時斷絕社會交通,確保交通安全。交管部門還要重點加強環路、橋區等重點區域的交通維護疏導,根據情況,適時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分流主路車輛走輔路。還要建立救援車輛綠色通道,凡執行緊急救援任務的救護車、消防車等,一律派出警車開道,確保特種救援車輛快速通行。
(2)完善交通事故急救制度
借鑒國外發達國家大多已經建立的較完備的交通事故急救制度,如要求學習駕車者首先須參加急救培訓班并取得證書后,才有資格考駕照:要求司機在車里預備急救箱等等。我國作為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居世界首位的國家,寧波作為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大城市,有必要盡快建立現代化的交通事故急救制度,除了培訓駕駛員、交通部門管理人員等,同時在各級急救中心設立交通事故急救隊,保證一定的人員數量、裝備和技術,并建立急救培訓系統。這些預案和制度的出臺會很大程度上杜絕或緩解交通堵塞等災害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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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油田;突發事件;應急知識;培訓;探討
中圖分類號:F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11-00-02
企業安全管理、環境保護及員工健康的應急反應工作,是隨著我國經濟建設和現代化管理發展而發展。作為國有重點企業的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各類突發事件應急反應工作要扎實開展、富有成效,除了圍繞諸多生產環節,編制具有針對性、控制性、適用性較強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更重要的是圍繞各類、各種應急知識開展有效培訓活動,讓油田崗位相關人員完全掌握和熟練運用預案,提高突發事件的控制處理能力,降低事件造成的各種損失。為此,現結合大慶油田基層單位突發事件應急反應工作,進行應急知識培訓的有效性分析與有效培訓途徑的探討。
一、油田突發事件應急知識培訓的有效性分析
油田各單位要將生產應急知識培訓活動開展得富有成效,必須圍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探索、創新、運行有效培訓新方式,體現以下三個方面的特點:
1.油田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培訓要具有針對性。大慶油田的二級單位很多,有生產與保障單位之分;大慶油田的工作崗位更多,有前線與后線崗位之別。油田每個單位的每個崗位都有突發事件發生的可能性,不同的崗位有不同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不同的應急預案必須開展不同內容的培訓活動。所以,油田不同的單位、不同的崗位要全面有效開展應急知識培訓,必須區分不同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崗位人員針對相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進行對號入座學習,只有搞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針對性培訓,才能有效提升各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執行者的執行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事件造成的傷害與損失。
2.油田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培訓要體現時效性。油田任何突發事件,都是在某種條件下形成、某種環境下發生,往往反映某個時期、某個時段應急反應工作的特點。所以,油田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培訓應特別注重在事件易發期,開展相應的應急預案專項培訓。油田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培訓有必要體現時效性。
3.油田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培訓要堅持經常性。油田應急預案是針對突發事件的應急對策,直接控制事件的損失程度,不但要求執行者學習掌握預案相應內容,更需要執行者長期熟記與熟悉預案全部規定。為此,要想持久牢記油田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必須持續針對相應的應急預案開展經常性的應急反應知識培訓,不斷提升預案執行人的執行效率與處理能力。所以,油田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之后或修改之后,不是培訓一次結束,而是需要經常講解培訓、不斷學習掌握、持續模擬演練,只有圍繞應急預案開展經常性培訓活動,才能為油田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有效執行奠定堅實基礎。
二、油田突發事件應急知識有效培訓途徑的探討
如何增強油田突發事件應急知識培訓的針對性、時效性和經常性,我認為,油田各單位有必要探索“三、三、三”有效培訓途徑。
1.要搞好油田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有效培訓,需要構建與運行“三定”培訓管理網絡
(1)構建與運行油田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定員培訓管理網絡。油田各單位編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人員,是精通預案實施所對應崗位生產管理的多名專家。可以將這些人直接定為預案教培主體,集中先教會崗位生產操作骨干,再由骨干人員在崗位傳播,構建與運行“定員式”拓展培訓管理網絡(見圖1)。
圖1 油田突發事件應急知識定員培訓管理網絡圖
(2)構建與運行油田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定點培訓管理網絡。油田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執行點位是相關崗位,執行者是崗位操作人員。可以把預案執行的相關崗位設定為培訓點位,將崗位員工確定為培訓對象,由集中培訓的骨干人員擔當預案講解員,構建與運行“定點式”傳授培訓管理網絡(見圖2)。
圖2 油田突發事件應急知識定點培訓管理網絡圖
(3)構建與運行油田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定項培訓管理網絡。油田不同職能的單位、不同工藝的崗位,執行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各有所不同。因此,為了增強油田突發事件應急知識培訓的針對性,有必要構建與運行“定項式”的專業培訓管理網絡,開展劃分單位、細分崗位、區分預案的定項培訓活動。如:大慶油田采油礦構建與運行生產崗位“定項式”培訓系統管理網絡(見圖3),將預案培訓細分到井站。
圖3 油田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定項培訓系統管理網絡圖
2.要搞好油田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有效培訓,需要健全與實行“三分”培訓管理機制
(1)健全與實行油田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分期培訓目標管理制度。油田各單位既然將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培訓納入到員工技能操作培訓工作之中,就應該同技術培訓一樣,分期預案培訓辦班要有培訓目標,既有培訓通過率的總目標,也要有人員出勤率、理論考試及格率、模擬演練達標率等分目標。不但要確定預案培訓的總目標與分目標,使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培訓有衡量標準,還有必要通過健全與實行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分期培訓目標管理制度,進一步提升全油田崗位人員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水平。
(2)健全與實行油田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分路培訓計劃執行制度。要實現油田突發事件應急知識培訓目標,需要實施具體培訓措施加以保證,也就是要有措施具體的突發事件分路應急預案培訓計劃與計劃執行制度。如:春季由安全管理一路開展以防火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為重點的培訓,夏季由生活保障一路開展以防中暑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為重點的培訓,冬季由井站管理多路開展以防凍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為重點的培訓,分路搞好應急預案培訓的事前計劃編制,并在培訓中嚴格計劃執行制度。
(3)健全與實行油田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分項培訓檢查考核制度。一項工作完成的如何,需要事中檢查與事后驗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培訓也是如此。所以,要使油田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分項培訓活動富有成效,除了確定培訓目標、執行培訓計劃,還要在每次培訓之中,采取以賽代培、以問代訓等形式,進行培訓效果檢查;在每次培訓之后,采取理論考試與模擬演練相結合、考評工作于獎金評定相結合等形式,進行培訓驗收與考核。因此,在每個單位、每個崗位開展的油田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分項培訓中,有必要通過健全與實行分項培訓檢查考核制度,把油田應急反應的分項培訓工作抓實抓細、抓出成效。
3.要搞好油田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有效培訓,需要探索與推行“三更”及時培訓方法
(1)探索與推行油田突發事件應急人員更換后的及時培訓方法。油田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的組織機構是由各級相關人員構成,少則十幾人,多則幾十人,由于一些人員職務調整、崗位變動,應急人員經常出現更換情況。要讓剛加入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機構中的人員快速了解、掌握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內容,需要探索人員調換跟近引導、人員更換跟蹤指導、人員增加跟上宣教等及時培訓新途徑,推行油田突發事件應急人員更換后的及時培訓新方法,達到突發事件應急人員人人懂應急、個個會應急的素質標準。
(2)探索與推行油田突發事件應急措施更改后的及時培訓方法。隨著油田的發展、管理的進步,對油田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經常提出一些新的要求。所以,油田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的各項應急措施,經常會按照上級的要求和生產管理的需要,進行幾項或多項更改。要使相關人員及時掌握油田突發事件新的應急措施,需要探索與推行油田突發事件應急措施更改后的修訂人及時講解、骨干人員及時傳授等培訓方法,使油田突發事件應急措施更改的跟進培訓工作得到快速到位。
(3)探索與推行油田突發事件應急技術更新后的及時培訓方法。為了有效提高油田應急工作能力與運作水平,崗位突發事件應急技術也在逐步更新。為此,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也隨著應急技術的更新而進行匹配性的改變。所以,油田各單位在油田突發事件應急技術更新、預案修訂之后,有必要探索與推行油田突發事件應急新技術請專家講解、新預案由專人及時講授等培訓新方法,使油田應急技術得到更新的同時,應急新技術的及時培訓工作也得到有效落實。
三、油田突發事件應急知識有效培訓方式的探討結論
油田各單位要將安全管理、環境保護及員工健康的應急知識培訓活動持久開展并富有成效,充分體現針對性、時效性、經常性,有必要探索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有效培訓新方式。本文明確了需要構建與運行培訓管理新網絡、需要健全與實行培訓管理新機制、需要探索與推行及時培訓新方法的三種觀點,指出了突發事件應急知識有效培訓方式的探索思路。得出的結論是:通過探創新、推行各類、各種應急知識有效培訓途徑,可以使油田崗位相關人員時刻掌握和熟練運用預案,提高突發事件的控制處理能力,并對油田應急工作管理創新具有一定的指導性與引導性。
將應急管理和實際工作結合起來,確保住房公積金工作正常運行。一是領導重視到位。我中心領導認真領會落實應急管理的有關文件精神,專門組織召開會議,安排部署應急管理工作,成立了由中心政工分管領導任組長,各科負責人為成員的應急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處置職能范圍內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為各項應急工作的深入開展提供組織保障。二是制度建設到位。執行《__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進一步明確了工作原則、適應范圍及各科的工作職責;突發事件等級劃分、預防預警信息、預防預警行動、預警支持系統、指揮和處置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制度等,在全中心貫徹實施。三是責任落實到位。按照立足現實、細化職責、重在落實的方針,建立起應急管理目標責任制,進一步強化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保證全面工作有人管,具體工作有人抓,形成各科聯動,層層負責,職責明確,責任到人的良好局面。
按照“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預案體系建設目標,強化應急預案的制訂。一是對現有預案進行認真梳理。結合工作實際,進一步梳理現有的應急安全預案,深化“一案三制”建設,完善應急措施,并要有專項經費、專用設施、設備,有專人負責。二是注重預案的可操作性。在完善和制訂預案過程中,圍繞突發事件的特點,認真研究各類突發事件的發生和發展規律,加強調研,廣泛聽取管理部門的意見,不斷提高預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推進了應急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三是明確工作措施。處理應急事故關鍵要措施得力,快捷迅速,方法得當。我們從應急指揮、應急響應、各科室的具體分工到配合專門人員具體處置,都制訂了詳細具體的工作措施,明確了各科的具體任務和責任。
把隊伍建設和提高應急管理能力作為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來抓。一是加強應急隊伍建設。在完善應急管理機構建設的基礎上,落實應急管理辦公室人員專職負責,各科落實專職人員負責。通過整合全中心力量,逐步建立統一高效的應急救援體系。二是加強應急管理人員業務培訓。今年,中心又委派1名職工參加了紅十字會組織的急救員資格培訓,已經有5名職工取得了急救證書,將應急管理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培訓融入到日常工作中,作為一項經常性的工作來抓,常年不懈。三是邀請防火中心老師對單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按照應急管理培訓的具體內容組織集中學習,學習內容包括: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基礎;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概述;突發事件預防與處理;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能力的培養。使參加培訓的人員進一步樹立責任感,增強憂患意識、正確掌握突發事件預防和處置的基本常識、原則和方法。此外,還購置了一批應急管理書籍發放給相關人員學習,提高應急管理水平。
我中心根據市應急管理辦公室突發公共事件信息處理流程圖,結合實際建立了信息報送流程。突發事件發生時,應及時向市應急辦公室報告,并及時反饋后續處置情況。進行突發事件模擬綜合演練,提高應急體系協同作戰的快速反應能力。事件處理結束后,及時報告市應急辦公室。今年,我中心沒有發生突發事件。
雖然今年應急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著一些問題:
第一條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防止重大傳染病疫情通過車輛、船舶及其乘運人員、貨物傳播流行,保障旅客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物資及時運輸,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本規定所稱重大傳染病疫情,是指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有關規定確定的傳染病疫情。
本規定所稱交通衛生檢疫,是指根據《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對車船、港站、乘運人員和貨物等實施的衛生檢驗、緊急衛生處理、緊急控制、臨時隔離、醫學檢查和留驗以及其他應急衛生防范、控制、處置措施。
本規定所稱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是指國務院確定并公布的檢疫傳染病的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
本規定所稱車船,是指從事道路運輸、水路運輸活動的客車、貨車、客船(包括客渡船)和貨船。
本規定所稱港站,是指提供停靠車船、上下旅客、裝卸貨物的場所,包括汽車客運站、貨運站、港口客運站、貨運碼頭、港口堆場和倉庫等。
本規定所稱乘運人員,是指車船上的所有人員,包括車輛駕駛人員和乘務人員、船員、旅客等。
第三條突發事件交通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在確保控制重大傳染病病源傳播和蔓延的前提下,做到交通不中斷、客流不中斷、貨流不中斷。
第四條交通部根據職責,依法負責全國突發事件交通應急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本部門的職責范圍內,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事件交通應急工作。
突發事件發生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負責對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工作的領導和指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職責,應當與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密切配合,協調行動。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交通防范和應急責任制,保證突發事件交通應急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向其上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對報告在車船、港站發生的突發事件或者舉報突發事件交通應急瀆職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獎勵。
第二章預防和應急準備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或者管轄范圍的交通實際情況,制定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衛生責任制度,制定各自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八條制定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應當以突發事件的類別和快速反應的要求為依據,并征求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為防范和處理重大傳染病疫情突發事件制定的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組成和相關機構的職責;
(二)突發事件有關車船、港站重大傳染病病人、疑似重大傳染病病人和可能感染重大傳染病病人的應急處理方案;
(三)突發事件有關污染車船、港站和污染物的應急處理方案;
(四)突發事件有關人員群體、防疫人員和救護人員的運輸方案;
(五)突發事件有關藥品、醫療救護設備器械等緊急物資的運輸方案;
(六)突發事件有關車船、港站、道路、航道、船閘的應急維護和應急管理方案;
(七)突發事件有關交通應急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宣傳方案;
(八)突發事件有關應急物資、運力儲備與調度方案;
(九)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執行機構及其任務;
(十)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人員的組織和培訓方案;
(十一)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工作的檢查監督方案;
(十二)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其他有關工作方案。
為防范和處理其他突發事件制定的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條前款除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八)項規定以外的內容,并包括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設施、設備以及其他有關物資的儲備與調度方案。
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變化和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交通應急工作預案的要求,保證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運力和有關物資儲備。
第十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客車、客船、客運站保持良好的衛生狀況,消除車船、港站的病媒昆蟲和鼠類以及其他染疫動物的危害。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突發事件交通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道路、水路運輸從業人員和旅客對突發事件的防范意識和應對能力。
第十二條在車船、港站發生突發事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助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突發事件的類型,按照有關規定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
第十三條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決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啟動后,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類別,立即啟動相應的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并向社會公布有關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
第三章應急信息報告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突發事件交通應急值班制度、應急報告制度和應急舉報制度,公布統一的突發事件報告、舉報電話,保證突發事件交通應急信息暢通。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有關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下列有關突發事件的情況:
(一)突發事件的實際發生情況;
(二)預防、控制和處理突發事件的情況;
(三)運輸突發事件緊急物資的情況;
(四)保障交通暢通的情況;
(五)突發事件應急的其他有關情況。
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有關突發事件的預防、控制、處理和緊急物資運輸的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有關突發事件的報告后,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上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根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立即采取有關預防和控制措施,并協助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人員對報告事項調查核實、確證,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首次初步調查結束后2小時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突發事件的有關調查情況。
上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接到下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突發事件的報告后1小時內,向本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毗鄰和其他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突發事件的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有關突發事件和突發事件交通應急情況。
第四章疫情應急處理
第十八條重大傳染病疫情發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省級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檢疫傳染病疫區以及對出入檢疫傳染病疫區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物資實施交通應急處理的決定,和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客運站、客運渡口、路口等設立交通衛生檢疫站或者留驗站,依法實施交通衛生檢疫。
第十九條重大傳染病疫情發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的有關疫情通知有關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以及乘運人員進行相應的衛生防疫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
第二十條重大傳染病疫情發生后,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對車船、港站、貨物應當按規定進行消毒或者進行其他必要的衛生處理,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檢疫合格,領取《交通衛生檢疫合格證》后,方可投入營運或者進行運輸。
《交通衛生檢疫合格證》的印制、發放和使用,按照交通部與衛生部等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的《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重大傳染病疫情發生后,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水路旅客運輸經營者應當組織對駕駛人員、乘務人員和船員進行健康檢查,發現有檢疫癥狀的,不得安排上車、上船。
第二十二條重大傳染病疫情發生后,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車船、港站以及其他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張貼有關傳染病預防和控制的宣傳材料,并提醒旅客不得乘坐未取得《交通衛生檢疫合格證》和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資格或者水路旅客運輸經營資格的車輛、船舶,不得攜帶或者托運染疫行李和貨物。
重大傳染病疫情發生后,客車、客船應當在依法批準并符合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要求的客運站、客運渡口上下旅客。
第二十三條重大傳染病疫情發生后,旅客購買車票、船票,應當事先填寫交通部會同有關部門統一制定的《旅客健康申報卡》。旅客填寫確有困難的,由港站工作人員幫助填寫。
客運站出售客票時,應當對《旅客健康申報卡》所有事項進行核實。沒有按規定填寫《旅客健康申報卡》的旅客,客運站不得售票。
途中需要上下旅客的,客車、客船應當進入中轉客運站,從始發客運站乘坐車船的旅客,不得再次被要求填寫《旅客健康申報卡》。
第二十四條重大傳染病疫情發生后,旅客乘坐車船,應當接受交通衛生檢疫,如被初驗為檢疫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采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還應當接受留驗站或者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其實施臨時隔離、醫學檢查或者其他應急醫學措施。
客運站應當認真查驗《旅客健康申報卡》和客票。對不填報《旅客健康申報卡》的旅客,應當拒絕其乘坐客車、客船,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重大傳染病疫情發生后,客運站應按車次或者航班將《旅客健康申報卡》交給旅客所乘坐車船的駕駛員或者船長、乘務員。
到達終點客運站后,駕駛員、船長或者乘務員應當將《旅客健康申報卡》交終點客運站,由終點客運站保存。
在中轉客運站下車船的旅客,由該車船的駕駛員、船長或者乘務員將下車船旅客的《旅客健康申報卡》交中轉客運站保存。
第二十六條車船上發現檢疫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采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時,駕駛員或者船長應當組織有關人員依法采取下列臨時措施:
(一)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點,并向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和始發客運站報告;
(二)對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重大傳染病病人、疑似重大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重大傳染病病人及與其密切接觸者實施緊急衛生處理和臨時隔離;
(三)封閉已被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區域,禁止向外排放污物;
(四)將車船迅速駛向指定的停靠點,并將《旅客健康申報卡》、乘運人員名單移交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五)對承運過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重大傳染病病人、疑似重大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重大傳染病病人及與其密切接觸者的車船和可能被污染的停靠場所實施衛生處理。
車船的前方停靠點、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以及始發客運站接到有關報告后,應當立即向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和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人員到達現場,采取相應的交通衛生檢疫措施。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正在行駛的車船載有檢疫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采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應當立即通知該客車、客船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并通報該車船行駛路線相關的縣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對拒絕交通衛生檢疫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車船、港站和其他停靠場所、乘運人員、運輸貨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采取強制消毒或者其他必要的交通衛生檢疫措施。
第二十九條重大傳染病疫情發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發現車船近期曾經載運過檢疫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采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應當立即將有關《旅客健康申報卡》送交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第三十條參加重大傳染病疫情交通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的要求,采取衛生防護措施,并在專業衛生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第五章交通應急保障
第三十一條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啟動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車船、港站、道路、航道、船閘、渡口的維護、檢修,保證其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除因阻斷檢疫傳染病傳播途徑需要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并依照法定程序可以中斷交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中斷交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發現交通中斷或者緊急運輸受阻,應當迅速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并采取措施恢復交通。如難以迅速恢復交通,應當提請當地人民政府予以解決,或者提請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協助解決。
第三十二條在非檢疫傳染病疫區運行的車輛上發現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采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決定對該車輛及其乘運人員、貨物實施交通衛生檢疫。
在非檢疫傳染病疫區運行船舶上發現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采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由海事管理機構協助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該船舶及其乘運人員、貨物實施交通衛生檢疫。
在非傳染病疫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行的船舶上發現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采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交通部會同衛生部依法決定對該船舶實施交通衛生檢疫,命令該船舶不得停靠或者通過港站。但是,因實施衛生檢疫導致中斷干線交通,報國務院決定。
第六章緊急運輸
第三十三條突發事件發生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運輸的人員群體、防疫人員、醫護人員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救治消毒藥品、醫療救護設備器械等緊急物資及時運輸。
第三十四條依法負責處理突發事件的防疫人員、醫護人員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可以優先購買客票;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保證其購得最近一次通往目的地的客票。
第三十五條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命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助緊急調用有關人員、車船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被調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確保完成有關人員和緊急物資運輸任務,不得延誤和拒絕。
第三十六條承擔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緊急運輸的車船,應當使用《緊急運輸通行證》。其中,跨省運送緊急物資的,應當使用交通部統一印制的《緊急運輸通行證》;省內運送緊急物資的,可以使用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緊急運輸通行證》。使用《緊急運輸通行證》的車船,按國家有關規定免交車輛通行費、船舶過閘費,并優先通行。
《緊急運輸通行證》應當按照交通部的有關規定印制、發放和使用。
第三十七條承擔重大傳染病疫情應急處理緊急運輸任務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車船在裝卸貨物前后根據需要進行清洗、消毒或者進行其他衛生處理;
(二)有關運輸人員事前應當接受健康檢查和有關防護知識培訓,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用具;
(三)保證駕駛員休息充足,不得疲勞駕駛;
(四)進入疫區前,應當采取嚴格的防護措施;駛離疫區后,應當立即對車船和隨行人員進行消毒或者采取其他必要衛生處理措施;
(五)緊急運輸任務完成后,交回《緊急運輸通行證》,對運輸人員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并安排休息觀察。
第三十八條重大傳染病疫情發生后,引航人員、理貨人員上船引航、理貨,應當事先體檢,采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上船時應當主動出示健康合格證。
第七章檢查監督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交通應急工作的指導和督察;上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督察,下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協助或者實施交通衛生檢疫,應當攜帶證件,佩戴標志,熱情服務,秉公執法,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阻撓。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衛生檢疫合格證》、《旅客健康申報卡》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已按規定使用《交通衛生檢疫合格證》、《旅客健康申報卡》的車船,應當立即放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制、偽造、變造、租借、轉讓《交通衛生檢疫合格證》、《緊急運輸通行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擅自印制、偽造、變造、租借、轉讓的《交通衛生檢疫合格證》、《緊急運輸通行證》。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其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依照本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對突發事件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
(二)未依照本規定,組織完成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要的緊急物資的運輸的;
(三)對上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有關調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調查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有關規定,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上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
(一)在突發事件調查、控制工作中、失職、瀆職的;
(二)拒不履行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職責的。
第四十四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對在車船上發現的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未按有關規定采取相應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