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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政府采購管理,提高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效益,建立和規范全縣政府采購運行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統稱采購人)使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縣政府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財政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及事業收入。
第三條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由財政部門提出草案,報政府批準后實行,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可根據*縣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進行調整。
第四條采購人按預算管理權限和經費報領關系,分為主管預算單位(以下統稱主管部門)、二級預算單位和基層預算單位。
第五條政府采購的組織形式分為政府集中采購和單位自行分散采購。
(一)政府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將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項目由采購機構集中的采購活動。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貨物、工程和服務類的通用項目,應當由集中采購機構采購。
(二)單位自行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實施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下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達到采購限額標準以下貨物、工程和服務,屬于政府分散采購范圍,采購人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自行采購。
第二章政府采購組織
第六條*縣財政局負責全縣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縣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財政部門應依法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政府采購的相關文件,監督政府采購政策的貫徹執行;
(二)核準、匯總各部門政府采購計劃;
(三)審定政府采購方式;
(四)負責政府采購信息的管理;
(五)管理政府采購資金,審核政府采購合同;
(六)負責審查政府采購供應商的資格;
(七)監管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和政府采購招標的業務活動;
(八)監督檢查政府采購業務活動;
(九)負責處理政府采購投訴。
第八條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簡稱采購中心),作為集中采購機構,其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一)根據核準的政府采購計劃,受采購人的委托,制定集中采購的具體操作方案,組織招標和各種采購活動;
(二)根據采購人委托組織簽訂采購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三)制定集中采購機構內部操作規程;
(四)建立健全供應商、商品、服務等信息庫。
第三章政府集中采購
第九條采購人應當將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納入政府采購中心集中采購。
第十條采購人與采購中心應當在集中采購開始前明確采購的事項。
第十一條采購中心應當堅持規范與效率相結合原則,做好采購項目的具體采購工作。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干預或影響具體評標、談判等工作。
第四章單位自行分散采購
第十二條采購人采購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以下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可以由項目使用單位自行組織的分散采購。
第十三條單位自行采購應當依據法定的采購方式和程序開展采購活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副本報財政部門和政府采購中心備案。
第十四條單位自行采購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實行備案和審批管理。
第五章政府采購的方式
第十五條政府采購的方式是: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和詢價采購等。
第十六條公開招標是指采購人或采購機構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進行投標的采購方式。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
第十七條邀請招標是指以邀請招標書的方式,在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通過隨機方式選擇三家以上,邀請其參加投標的采購方式。
第十八條競爭性談判是指采購人與多家供應商(不少于三家)進行談判,最后從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第十九條單一來源采購是指采購人或采購機構向供應商直接購買的采購方式。
第二十條詢價采購是指采購機構向有關供應商發出詢價通知書讓其報價,然后在報價的基礎上進行比較,并最后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第二十一條采購機構設置“政府采購專戶”,在采購開始前,資金來源屬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的,由財政部門直接將資金劃撥“政府采購專戶”,屬其他資金的,由采購人將貨物款足額匯(劃)入“政府采購專戶”。
第二十二條政府采購采取定期集中采購方式,公務用車每年集中采購一次,其他設備每年集中采購兩次。
第六章政府采購資金支付
第二十三條政府采購資金支付方式是財政直接支付。自籌資金必須在合同簽訂前一次性存入政府采購專戶,方可按合同支付。
第二十四條財政直接支付是指財政部門按照政府采購合同約定,將政府采購資金通過銀行,直接支付給中標供應商的撥款方式。
第二十五條實行財政直接撥付后,節約的預算資金原則上用于平衡預算。屬于采購人預交的自籌資金,節約資金退給采購人。
第七章政府采購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政府采購的采購標準、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三)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情況;
(四)其他應當監督檢查的內容;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七條審計部門應當對政府采購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八條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國家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督。
第二十九條單位和個人有權控告檢舉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關機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采購人、采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與供應商或者采購機構惡意串通的;
(二)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四)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第三十一條采購人對應當實行政府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不納入集中采購機構實行集中采購的,由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財政部門將對部門扣減相等采購金額的預算以壓縮支出。同時,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中有關的處罰條款,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要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中,違反政府采購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集中采購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集中采購編制不完善,缺少預見性
集中采購制度要求部門須于年初制定準確而詳盡的年度財務預算,并根據預算編制完整、詳細的年度采購計劃。但在實際操作中存在多種不確定因素,例如:部分采購項目是根據上級行布置的業務工作要求提出的,在年初很難預測。這樣,很難提前半年甚至一年結合全年業務發展情況,全面考慮、準確估計本年需求,并提供商品質量、數量、金額等完全準確的采購計劃。集中采購預算編制水平不高,一定程度影響到采購工作的效率與效果,難以充分發揮集中采購的優勢。
(二) 采購人員缺乏專業性
集中采購是一項面向市場、政策性強、涉及范圍廣、專業化水平要求高的工作。對采購管理人員在掌握集中采購專業知識領域的深度和廣度上有一定的要求。雖然基層央行能按照《集中采購管理試行辦法》成立采購管理委員會,建立評審專業人員庫,從相關科室抽取評標人員公開評標,內審、監查部門參與監督。但采購管理委員會成員組成存在相對不足,主要表現為:一是人員不穩定。采購委員會由會計、科技、后勤服務、內審、紀檢監查等部門人員組織,其成員均為兼職,人員流動性較強,在人員構成上穩定性不強。二是集中采購隊伍的政策理論水平、知識水平及專業管理能力整體偏低;三是專業評審人才匱乏,對一些專業性、技術性強的采購工作評審把握不準,影響評審工作質量。其中影響最大的是集中采購管理人員多為兼職.兼職人員大多不具備集中采購所必備的各項專業技能,對那些專業知識很強的設備的性能,技術指標,功能等不熟悉。對招標.合同.商業談判及工程和服務方面的相關知識和技能掌握甚少,嚴重影響了基層央行集中采購工作質量。
(三)集中采購活動中,管采未徹底分離,難以有效制約
集中采購工作中采購主體應分權制衡,執行“財權與事權分離、管理與操作職能分離”的內部控制制度,形成互相監督制約機制保證采購的公平公正。但在基層人民銀行的集中采購工作中,雖然按照相關制度成立了采購管理委員會,明確采購執行機構,建立評審人員庫,抽取評標人員公開評標,內審、監查部門參與監督,但仍然存在一個部門身兼多職的現象。如采購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會計財務部門,會計財務部門除了日常財務管理之外,還需要兼采購組織和管理的雙重任務,在實際工作中難免顧此失彼,工作效率不高,管理工作的規范性和獨立性難以體現。在集中采購過程中,不能實現機構設置上采管的真正分離,導致集中采購各環節之間職責不分、權責不明,監督效果減弱。
(四)臨時采購、日常采購缺乏集中性
《中國人民銀行集中采購管理試行辦法》規定了集中采購的范圍,但規定比較籠統,難以囊括應該進行集中采購的所有事項,大量日常采購活動游離于集中采購管理的范圍之外。從基層央行的實際情況看,低值易耗品類的采購頻繁且累計量較大,難以實行集中采購管理。其原因:一是受集中采購在項目、規模、程序等條件的制約,低值易耗品只能采取分散或就地采購的方式;二是由于采購工作中采購計劃編制的不確定性、臨時性費用指標下達等因數,只好采取臨時采購。
(五)采購操作程序存在不規范現象
一是采購方式選擇不符合規定。一些該實行公開招標的采購項目,實際卻以邀請、詢價、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二是公開招標投標、邀請招標時采購單位不足規定數量,邀請、詢價招標過程簡單。三是采購項目的市場咨詢和調查程序不合規。對采購商品價格進行市場咨詢和調查直接由需求部門人員,而不是按要求臨時隨機從人員庫中抽取組成調查小組。四是合同簽訂不夠規范。對法律事務部門審核合同的步驟不重視。
二、對集中采購工作的幾點建議
(一)科學編制,提高集中采購計劃的可操作性
采購預算是集中采購工作的源頭,預算編制質量直接關系到采購的規模和效率,影響到集中采購優勢的發揮。因而要切實發揮采購管理委員會的管理職責,加強對相關部門的管理和協調,督促各使用部門不斷提高預算編制水平。一方面,對現行制度進行修訂,將編制采購計劃的時間適當推后,使其和費用預算分配的時間相配套,采購計劃和項目資金安排相配套,提高采購計劃的合理性。另一方面,相關部門要從實際出發,充分考慮工作需要,認真編制項目需求計劃,提高集中采購的預見性,降低集中采購的隨意性,提高采購活動質量。
(二)加強學習與培訓,提高采購人員素質
基層央行要組建一支相對穩定、責任心強、素質高、能吃苦的采購隊伍。首先,準確界定采購人員的職業道德規范,規定集中采購人員必須具備“公正”、“誠實”、“守信”三條職業道德。其次加強對采購人員的培訓,包括在專業技術水平、所屬行業發展及市場狀況的了解程度,評標過程的公正性、責任心、職業操守、談判技巧、策略等。再次,提高采購人員編制招標文件的能力。最后,提高內審、監查人員的綜合能力,加強對集中采購規范性的監督。
(三)優化集中采購方式。集中采購與其他采購形式相結合,提高采購效率
根據基層央行采購工作特點實行“抓大放小”的采購模式。對基建維修、批量辦公設備等金額較大應嚴格實施集中采購。集中采購的規模效應可以有效節約采購成本,降低采購價格,提高性價比并且有效防止腐敗行為。而對于采購數量少、金額小、時間要求緊的采購項目可以靈活選取采購方式,可采取協議供貨采購或分散采購方式,這樣,既可以縮短采購時間和提高工作效率,又可以減少采購成本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因而在進行采購時,采取以集中采購為主、其他采購形式為輔的采購模式,更有利于采購制度的確立與完善。
(四)健全制度體系,加強監督檢查,規范集中采購工作
集中采購工作能否規范運行并達到效益最大化依賴健全的制度體系和有效的監督。
健全的制度是防范各類違規行為或腐敗現象發生的“天然屏障”;健全制度體系包括:一是要對現有制度進行梳理?;鶎友胄幸鶕矣嘘P法規和人民銀行總分行的制度辦法要求,結合本行實際,及時修訂和完善采購管理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二是進一步完善組織架構。基層央行應建立獨立的集中采購部門,改變目前采管不分的狀況,使管理機構與執行機構、財權與事權相分離。
( 中國人民銀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心支行,新疆 巴音郭楞 841000)
摘要:本文就集中采購績效評價現狀開展分析,探討建立集中采購績效評價體系。
關鍵詞 :集中采購 績效評價 體系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5)22-0251-01
一、集中采購績效評價現狀
(一)注重合規性、忽視效益性。
(二)以定性評價為主、定量評價為輔。
(三)定量評價指標單一。
二、集中采購績效評價必要性
(一)是全面客觀反映集中采購行為的需要。
(二)能夠及時發現集中采購中存在的問題。
(三)有利于防腐倡廉、促進廉政建設。
三、集中采購績效評價體系建設
(一)職能部門及崗位設置情況
(1)定性指標
1.集中采購崗位設置是否合理
2.集中采購崗位職責是否明確
3.是否設立集中采購管理委員會和委員會辦公室
4.集中采購管理委員會和辦公室職責是否明確
5.是否建立了“財權與事權分離、管理與操作職能分離”的內部控制機制
6.是否實行集中采購工作的崗位責任制
7.是否實現采購各環節的監督和制約
8.是否建立了評審人員庫
9.評審人員是否具備評審資質
(2)定量指標
評審人員合格率=符合規定評審人員數/評審人員總數*100%
(二)制度執行與組織情況
(1)定性指標
1.采購計劃是否經管委會審批
2.是否按照采購計劃實施采購
3.重大采購項目采購方式、采購預算是否經管委會審批
4.按規定應納入集中采購的項目(貨物、工程、服務)是否都實行了集中采購
5.是否存在化整為零、規避集中采購的行為
6.采購方式的確定是否嚴格遵循政府采購法的相關規定
7.采購活動是否遵循法定的采購程序
8.是否對本單位采購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9.采購合同文本是否規范,簽署前是否經過本單位法律事務部門審核,合同簽訂主體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10.是否存在超標準采購行為
11.采購的產品是否符合節能、環保要求,是否在節能環保清單之內
12.對供應商的質疑是否及時處理,對供應商的投訴是否及時答復
(2)定量指標
1.集中采購計劃編制及時率=按時編報集中采購計劃次數/編制集中采購計劃次數*100%
2.集中采購計劃編制完整率=納入年初采購計劃的采購次數/全年采購次數*100%
3.集中采購計劃審批率=復核審批流程的集中采購次數/全年采購次數*100%
4.評審人員合格率=符合規定的評審人員/評審入員總數*100%
5.專家抽取率=實際抽取專家評審項目次數/應抽取專家評審項目次數*100%
(三)效率、效益分析
(1)定性指標
1.集中采購各部門合作是否順利
2.集中采購項目是否達到預期效果
(2)定量指標
1.集中采購履行率=已履行的項目數/經批準的項目數*100%
2.集中采購規模效率=集中采購總額/集中采購次數*100%
3.人員效率=集中采購總額/采購人數*100%
4.集中采購資金節約率=(采購預算資金一實際采購資金)/采購預算資金*100%
5.集中采購資金節約額=采購預算資金一實際采購資金
6.實際采購價格低于采購預算的比例=實際采購價格低于采購預算的采購次數/采購次教* 100%
7.實際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同期平均價格的比例=實際采購價格低千市場同期平均價格的采購次數/采購次數* 100%
8.集中采購目標實現率=實現采購目標的采購金額/集中采購總額*100%
9.集中采購產品用戶滿意卒=用戶滿意產品/產品總數*100%
(四)公開性及透明性
(1)定性指標
1.采購組織實施過程是否做到了公開、公平、公正
2.集中采購項目應公開事項是否進行公開
3.集中采購項目公開方式是否合理
(2)定量指標
1.公開招投標率=公開招投標金額/應公開招投標金額*100%
2.公開招投標信息率=公開招投標公告次數/應公開招投標公告的次數*100%
3.集中采購信息公開程度=已公開集中采購信息的次數/應公開集中采購信息的次數*100%
(五)檔案管理情況
(1)定性指標
1.采購資料是否齊全
2.采購檔案是否規范、完整
3.采購檔案是否專柜保管,存放地點是否符合規定
4.采購檔案是否由專人負責,采購檔案移交是否辦理移交手續
5.集中采購文件檔案管理制度是否規范有序,歸檔資料是否齊全、及時
(2)定量指標
1.集中采購檔案資料完整率=檔案資料完整的采購次數/采購總次數*100%
2.集中采購文件合格率=合格文件數/全部集中采購文件*100%
(六)售后履約情況
(1)定性指標
1.當地是否有售后服務網點
2.售后服務是否及時
3.售后人員服務態度是否良好
(2)定量指標
1.集中采購產品返修率=產品修理數量/產品總數*100%
2.產品維修及時率=及時維修產品/應維修產品數*100%
四、集中采購績效評價的組織落實
1.建立集中采購績效評價辦法及規程。
2.逐步建立電子化績效評價系統,提高工作效率。
3.保持集中采購績效評價工作的獨立性、真實性、客觀性。
近年來,我縣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不斷加強政府采購制度建設,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政府采購在推進公共財政支出改革、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和社會公益,以及防范腐敗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個別單位規避政府采購,政府采購制度執行、監督、處罰不到位,操作執行環節不規范,政府采購預算編制不完善等問題仍然存在,為切實解決這些問題,加強對政府采購行為、資金、程序的監督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管理工作的意見》(〔2009〕35號)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我縣政府采購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堅持管采分離,進一步完善監管和運行機制
(一)進一步落實“管采”分離的政策要求,加快推進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與操作執行機構相分離,完善財政部門監督管理和集中采購機構獨立操作運行機制。做到管采分離、政事分開、獨立運行、相互制約。
(二)監督管理機構職責??h財政局是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部門,縣政府采購委員會下設的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在財政局,其主要職責是:制定本縣政府采購政策及管理制度;編制審核政府采購預算和采購計劃;擬定縣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報縣政府批準;審批政府采購方式;建立和管理縣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監督檢查采購單位、集中采購機構的政府采購活動;審核采購資金的結算;考核集中采購機構;受理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的投訴等。
(三)集中采購機構職責??h政府采購中心是我縣的政府集中采購執行機構,在采購委員會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受采購人委托,組織實施集中采購目錄中項目的采購;受采購人委托,其他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直接組織招標活動;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購供應商信息數據庫,了解供應商資信情況和市場行情;對采購項目合同、供應商履約行為進行審核和管理;辦理供應商質疑事項;參與采購項目驗收,跟蹤采購項目售后服務;搜集、匯總和報送采購相關信息等。
(四)財政部門要從事前采購需求確定、采購項目預算審批和計劃管理;事中采購操作執行、招標評標過程監督、合同簽訂;事后履約驗收、資金支付審核,以及違規處罰等重點環節實施監管,實現對政府采購當事人操作執行行為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過程監督。
(五)集中采購機構(縣政府采購中心)要進一步優化集中采購實施方式和內部操作程序,按采購流程設置崗位,實現采購活動不同環節之間權責明確、崗位分離并形成制衡;要推進集中采購機構專業化、人員職業化建設,實行崗位負責制、限時辦結制和過錯責任追究制,提高操作執行質量,實現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
二、堅持應采盡采,進一步強化和實現依法采購
(一)加強采購目錄管理,嚴格采購實施范圍??h政府每年頒布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是政府采購中需要重點管理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是預算單位編制年度政府采購預算和申報采購計劃的依據。對列入政府采購的項目應全部依法實施政府采購,確實增強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嚴肅性。尤其是要加強對部門和單位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資金或使用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款進行采購的管理。
屬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實施;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外、單項采購額或批量采購金額達到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項目,也必須實行政府集中采購;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采購項目,未經財政部門批準不得采取其他采購方式。
財政部門要及時科學合理地擬定好我縣的政府采購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逐步擴大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范圍,保證政府采購規模逐年增長。從2010年起,《左權縣政府集中采購目錄》頒布實施后,采購目錄若無調整,不再每年重新頒布。
(二)加強政府采購工程類項目管理。要加強工程項目的政府采購管理,政府采購工程項目除招標投標外均按《政府采購法》規定執行。當前應重點將農村沼氣、飲水安全、綠化造林、市政工程、維修改造、裝修裝飾等工程采購納入政府采購管理。財政、發改、建設等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要加強協調溝通,在工程類政府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上做到信息共享,資料互用,政策銜接,工作對接,促進工程建設項目政府采購的規范管理。項目實施單位要嚴格按規定及時向政府采購部門申報采購計劃,制定采購實施方案,參與政府采購事前、事中及事后的全過程監督。
(三)積極擴大協議供貨、定點采購實施范圍。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屬于通用類的貨物(規格型號統一、價格相對透明且波動幅度不大)以及公務接待、會議、辦公用品、印刷、保險等服務類的政府采購項目,能夠通過公開招標確定協議供貨、定點采購供應商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不同品種合理確定協議供貨、定點采購時間和金額標準,加快分步實施,以適應采購人的零星采購需求,基本解決單位小額采購、緊急采購時效性不足問題,達到降低采購成本,提高采購效率的目的。同時,要進一步改進協議供貨、定點采購具體程序和做法,加強對協議供貨、定點采購供應商的管理,建立供應商準入和退出管理考核辦法,實行動態管理,督促其提高服務質量。
(四)省級垂直管理部門的政府采購業務,不屬于省級統一裝備、配置的政府采購項目以及采購預算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基層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當地財政部門申報采購計劃,納入當地政府采購監管體系。
三、堅持依法管采,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行為
(一)完善政府采購預算編制。采購單位在編制年度預算時,依據政府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將該年度的政府采購項目及資金列出,在部門綜合預算中單獨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并按預算管理權限和程序進行審批。財政部門要細化預算編制,硬化預算約束,強化預算執行,對沒有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的采購項目以及臨時需要采購的項目要履行報批手續,先落實采購預算,再進行采購,嚴禁無預算采購。
(二)加強政府采購計劃管理。編制政府采購計劃是落實政府采購預算、促進政府采購活動有序進行的重要環節。采購單位根據批準的年初政府采購預算和年中調整(追加)的政府采購預算,提前按月編制政府采購計劃申報表,報縣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批準。采購管理辦公室要按月匯總編制并批復政府采購計劃,確保政府采購中心有計劃地安排采購業務,切實提高集中采購的規模效益和工作效率。未經采購辦公室批準的政府采購計劃,不得擅自采購。對未按規定申報政府采購計劃或未經批準自行采購的,一律不予辦理相關的采購資金結算。
(三)合理確定采購需求。采購項目主要配置、技術參數、規格需求,以及供應商特定資格條件等,應當由采購單位負責提出,但不得帶有歧視性和傾向性,不得隨意指定品牌或供應商。監管和操作機構負責對其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嚴格審查,也可委托專家進行論證或公開征詢供應商意見,對不合法或帶有傾向性的,應當予以指出并糾正。
(四)依法確定采購方式。公開招標是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采購單位應當將公開招標作為政府采購項目的首選采購方式,不得化整為零規避公開招標。要切實做好政府采購項目采購方式的審批工作。
(五)規范實施采購活動。政府采購中心對計劃采購項目進行分類匯總,整合出科學合理的采購方案依法組織采購。編制采購文件時,要合理設定評標辦法、評審程序、實質性條款、采購合同草案等內容。切實做好采購信息公開、采購文件發售、開標評標的組織工作。
(六)依法確認采購結果。采購人或采購機構必須在評標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按照評標結果在指定媒體中標結果,并同時向中標供應商發出中標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內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不得無故推延或拒簽,損壞政府形象。
(七)嚴把驗收環節確保采購質量。采購單位對采購項目應及時認真組織驗收,并在政府采購驗收結算書上填寫驗收意見。一般項目由采購單位自行組織驗收;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要由集中采購機構、監督機構、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以保證采購質量。
(八)全面推行采購資金國庫集中支付。財政部門要從支付上把握財政資金使用的有效性,確保政府采購資金的安全、有效和透明。今后,凡是用財政性資金實施的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采購項目,其資金一律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充分發揮支付制度作用,提高監管的有效性。
(九)堅持公開透明,依法公開政府采購信息。采購信息和采購結果要嚴格按規定在財政部、省財政廳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公告媒體依法公開,同時還必需在市、縣政府采購網上和當地公眾媒體,確保采購活動的公開透明、充分競爭和采購結果的社會監督。
(十)堅持管用分離,建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和使用辦法。要建立科學規范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統一建立評委專家庫,加強培訓、實施嚴格的監督考核,建立專家的準入、退出制度,按照“管用分離,隨機抽取”的原則做到管理與使用分離。要完善評審專家抽取辦法,強化對評審專家的監管。對業務不專、不負責任、有不良記錄的專家應及時調整,對已經聘用的,要堅決辭退,通過規范評審專家的執業行為,不斷提高政府采購評審工作質量。
四、堅持懲防并舉,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監督處罰機制
(一)堅持依法處罰,加大對采購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要對采購單位逃避政府采購和其他違反政府采購的行為;評審專家違反評審制度、評審程序和標準或故意影響評標結果的行為;供應商圍標、串標和欺詐等等行為;中標成交結果不執行、采購合同不履行行為;集中采購機構違法違規等行為要堅決予以處罰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引入公開評議和社會監督機制。
(二)要建立以財政部門綜合監管、監察和審計等部門專業監督相結合的政府采購監督檢查機制,加強監督管理,嚴格執法檢查。
1.加強財政依法監管。財政部門作為政府采購的法定監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起《政府采購法》賦予的各項監督管理職責。要以政府采購資金運行過程為主線,對整個政府采購活動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加強對采購人、供應商、評標人員、集中采購執行機構的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執行情況,以及采購范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2.強化行政監督??h監察部門要依法對政府采購行為、采購過程實施監督檢查,將采購單位、集中采購機構和監管機構執行政府采購政策情況作為考核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規定的重要內容。嚴肅查處在政府采購過程中的各種違紀行為,要參與重大招投標采購項目評審的現場監督和跟蹤監督。
我國《政府采購法》的很多條款都有對政府集中采購機構進行監督的規定,而對于非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卻不健全。我國《招標投標法》頒布前后,成立了名稱各異的招標公司,組建了全國性的公共采購信息網絡媒體,承攬我國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構的重特大政府采購項目。這些社會中介機構全部是以營利為目的,大部分依附于國家公共機關,通過國家相關部委的指定,控制權威的全國公共采購信息披露媒體,獨攬國家和地方重特大公共采購項目的業務。這些政府采購機構都不屬于集中采購機構,處于現行法律監督之外。在我國《政府采購法》的監督檢查章節中,對非集中采購機構沒有作出任何規定的同時,允許以營利為目的的機構與法定機構同時存在,共同執行政府采購的業務。
而集中采購執行機構處境艱難。我國從1998年開始,許多推行政府采購試點的省市先后建立了隸屬于財政部門的政府采購中心,執行本級政府的采購任務?!墩少彿ā穼嵤┖?各級財政部門為了嚴格執行法律規定,主動與各政府采購中心脫離了關系,主管機關與集中采購執行機構進行了分離??v向來看,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政府采購中心互不隸屬,沒有統一的主管部門進行管理;橫向來看,各省市之間的政府采購中心沒有任何的業務交流,互不聯系。許多省市的政府采購中心,每年財政不給予撥款,自己尋找出路,自收自支,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變成了地地道道的與招標公司大同小異的中介機構,但卻仍然是以非營利為目的、法定的公共采購執行機構。由此可見,《政府采購法》沒有處理好委托與法定之間的關系,給各級政府采購中心的有序發展帶來了影響。
政府采購中心與財政部門徹底脫鉤后,近兩年的發展步履維艱。其一,沒有統一的主管機關。有些集中采購機構的人、財、物從財政部門分離后,直接劃入當地的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或本級政府機關直屬單位、政府機關事務服務中心、商務廳局管理、招標事務管理局等等。由于存在多頭管理機構,不僅給財政部門監督帶來難度,對執行機構的自身發展也造成障礙。其二,業務受到采購人的限制。雖然法律明確規定,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必須由政府采購中心進行,但中標或成交結果的最終決定權仍然取決于采購人。由此可見,法律還未賦予執行機構完整的法定權限。采購人不執行或者不接受政府采購中心的結果,現行法律沒有相應的監督和制裁措施。其三,集中采購被強制納入招標公司。由于法律對政府采購執行機構還沒有明確的定位和充分授權,許多省市通過行政命令將政府采購中心強制并入招標公司管理,共同政府集中采購任務。在此情況下,集中采購執行機構不可能健康規范地發展,財政部門的監督也只能是流于形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2012—2013年本級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現公布《區2012-2013年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下簡稱《目錄》),并提出以下具體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根據《政府采購法》規定,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統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均屬于政府采購,必須執行政府采購制度,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進行采購。
二、財政性資金包括財政年初預算安排的資金、各類財政專項資金、預算執行中財政追加的資金,納入財政綜合預算管理的其他資金,以及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非稅收入等。
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以及使用需要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借款、貸款等的采購行為。
三、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凡納入集中采購目錄且在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采購項目,實行政府集中采購。集中采購包括政府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
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屬于通用的政府采購項目和涉及社會公共利益、保障民生的重大項目,必須委托區政府采購中心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屬于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專用采購項目,實行部門集中采購,由采購人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或經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政府采購機構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屬于本單位有特殊要求的采購項目,經區政府采購辦公室批準后,可以自行采購。
集中采購目錄以外、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屬于政府采購范圍,實行分散采購。分散采購項目應按照政府采購程序,上報政府采購計劃并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經區政府采購辦公室批準后,可由采購人自行組織采購,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或經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機構采購。
四、集中采購目錄中適合協議供貨的采購項目實行協議供貨制度,有關協議供貨的具體規定,由區財政局另行發文。屬于協議供貨的采購項目,各采購單位原則上不得采購協議供貨范圍以外的非中標產品,特殊情況確需采購的,應在政府采購活動開始前,報區政府采購辦公室批準。
五、采購預算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采購項目,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應在政府采購活動開始前,按規定報區政府采購辦公室批準。
六、采購項目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條件,采購人申請單一來源采購的,區政府采購辦公室在審批前應當在指定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進行公示。采購人應按照統一格式和要求向區政府采購辦公室提交公示文書,公示期按有關規定執行,在公示期內對單一來源采購事項有異議且情況屬實的,應采取其他方式采購。
七、政府采購工程項目應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工程管理暫行辦法》(內財購函〔2008〕119號)的規定執行。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工程項目,實行招標投標采購的,其招標投標環節執行《招標投標法》,其他環節執行《政府采購法》及自治區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同時必須委托經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且具有工程招標資質的政府采購機構采購。
八、屬于政府采購服務類項目的車輛保險、印刷實行定點采購。關于定點采購的有關規定,由區政府采購辦公室另行發文。
九、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后,采購人應及時通過區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合同登記備案,同時要求在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紙質政府采購合同(副本)報區財政局備案。
十、采購人憑“政府采購合同備案函”及其他有關資料辦理政府采購資金支付。采購資金屬預算內資金的,實行國庫集中支付;采購資金屬未納入財政國庫管理的非稅收入、自籌資金及其他資金的,由單位負責支付。
十一、涉及環保節能產品的政府采購項目,要根據國家和自治區公布的《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清單》,優先安排采購預算,按照有關政府采購政策,實行優先采購制度。在政府采購招標文件(含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文件)中,必須對相關投標人及投標產品的資格要求、評審方法和標準(包括評審因素及其分值)等作出優先采購節能環保產品的具體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公司大宗物資采購行為,提高采購質量,有效降低采購成本,促進干部員工廉潔自律、遵紀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市國資委《揚州市市屬國有企業大宗物資集中采購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市委“三直接”有關工作要求,結合公司生產經營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大宗物資集中采購,是指公司以購買、租賃、委托或雇用等合同方式,有償取得納入集中采購范圍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輔助材料、燃料、零部件、設備、配件等。
本辦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工程以外的采購對象,包括保險、技術、智力、中介、物業服務、廣告、安保、大型活動的組織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大宗物資集中采購,是指企業以購買、租賃、委托或雇用等合同方式,有償取得納入集中采購范圍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是指單批或者單件物品采購金額在叁萬元以上(含叁萬元),具體標準參照每年市政府辦公室公布的《揚州市**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執行。
第四條 公司集中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和效益原則。按需采購,勤儉節約,嚴格程序,規范操作。
第二章 機構設置、組成及其職能
第五條 公司根據市國資委辦法要求與公司實際,成立大宗物資采購領導小組,下設采購管理辦公室,采購管理辦公室設在公司招投標業務管理部門內。
第六條 大宗物資采購領導小組作為一個非常設機構,由公司相關領導、總工室、綜合辦公室、監察室等部門分別指定專人組成,如果涉及到相關物資的采購時,必須有相關部室或分公司人員參加。
第七條 采購領導小組主要負責大宗物資采購計劃的督導,具體職能為:
1、審核大宗物資采購方案;
2、監督招標或者現場采購活動;
3、指導采購管理辦公室逐步確定公司各項大宗物資的供應商范圍,建立合格供應商名錄;
4、負責審核公司大宗物資采購的招標文件,全過程監督開標、評標、定標。
第八條 采購管理辦公室作為采購領導小組的常設機構,主要負責采購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能為:
1、組織召開采購領導小組會議,做好會議記錄等相關事宜;
2、制定大宗物資采購方案;
3、逐步確定公司各項大宗物資的供應商范圍,建立合格供應商名錄;
4、負責公司大宗物資采購的招標文件編制、公告,組織開標、評標、定標,公示中標候選人,公告中標人。
5、完成采購領導小組授權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采購工作中,如有必要,可邀請本單位或外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
第三章 采購方式
第十條 公司集中采購可以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以及有關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第十一條 集中采購范圍的采購項目,原則上應優先采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方式。采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方式的委托有資格的招標機構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不能采用公開或邀請招標方式招標,而以內部比價方式在公司等網站招標信息等開展招標工作的,自行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
第十二條 需要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應符合本規定要求,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按公司內部集中采購管理規定報批。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中采購項目,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該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三)專業性較強且潛在投標人較少的;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中采購項目,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非采購人所能預見的原因或者非采購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因藝術品、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內容、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中采購項目,可以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招標時間限制難以得到滿足;
(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再次向原供應商采購的;
(四)基于技術、工藝或專利技術保護的原因,產品、工程或服務職能由特定的供應商、承包商或者服務提供者提供,且不存在其他合理的選擇和替代。
第十六條 集中采購項目符合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等條件的大宗物資,應經采購領導小組同意,可以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第十七條 根據制度規范或經公司履行內部決策程序,下列情況可不實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不適宜招標的;
(二)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無法達到投標人法定人數要求的;
(三)本辦法詢價采購、競爭性談判采購、單一來源采購適用情形;
(四)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對不具備招標條件的物資采購,采購過程要做到有章可循,公開透明,比質比價,監督制約,嚴格考核。公司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物資采購的,參照現行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采購管理
第十九條 公司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求、市場狀況和資金情況,每年年初編制大宗物資物品年度采購計劃,遇有生產經營中急需或政府交辦事項中所需等大宗物資物品采購時,編制臨時采購計劃,經公司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集體研究確定后,形成書面材料,報市國資委備案;分公司的采購計劃經該分公司經理辦公會研究確定后,報公司備案。
第二十條 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
第二十一條 公司根據中標或成交結果簽訂采購合同,并經公司分管領導審核。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做好集中采購信息公開工作。采取公開招標的,編制的招標文件經公司采購領導小組審核后,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外,需在公司網站公開招標信息。
第五章 采購程序
第二十三條 公司職能部門及公司下屬子公司應根據自身工作需要,在符合年度采購計劃且符合相關預算的前提下,呈報公司采購領導小組實施定點工作。采購領導小組按資金的額度,決定招標,議標采購。
第二十四條 制訂采購方案。根據采購計劃,由采購領導小組制訂物品的采購方案。采購方案需要明確說明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需要采購物品的品名、規格(型號)、品牌、數量、估價等指標;二是提出上述物品采購的供貨渠道、采購辦法、采購人員、評議原則以及采購時間的安排等建議。
第二十五條 確認采購方案。采購領導小組編制的采購方案要及時提請公司總經理辦公會進行論證和確定,并根據會議要求加以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六條 采購信息的。采購管理委員會要及時通過合適的渠道公布采購計劃,時間,聯系方式以及對參與投標企業的具體要求等,信息要公正、公平。
第二十七條 實施采購
1、公開招標。一次性采購在10萬元以上的(具體以不超越每年市政府辦公室公布的限額標準為準),通過公開招標形式采購,并有三家及以上符合資質要求的企業參加投標,具體按照國家有關招標管理方面的規定執行。最終由公司與中標單位簽署采購合同。
2、邀標采購。一次性采購在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在確保公正、公平的前提下,采取邀標采購的方式。邀請和組織符合資質要求的三家及以上企業參與;具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最終由公司與中標單位簽署采購合同。
3、競爭性談判。采用競爭性談判的項目,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與之簽訂采購合同。
4、單一來源采購。采購人根據采購要求編制采購預算,并提出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理由。經采購領導小組審批后實施。采購管理辦公室通過協商幫助采購人獲得合理的成交價并保證采購質量。
5、詢價。由采購管理辦公室編制詢價書經采購領導小組審核合格后,發放給合格給供應商。供應商一次性報價。采購領導小組根據報價確定中標人。
6、開標、評標。開標工作在采購領導小組全程監督下由采購管理辦公室負責。采購辦公室根據采購物資的不同,組建臨時評標(談判)小組,負責評標、定標。
第二十八條 公司采購3萬元以下的物品的,一般亦應在指定的大宗物品采購供應商處采購。若指定大宗采購供應商無相應物資,可視情況通過大宗采購供應商代購或自行采購。但必須做到以下要求:
1、采購人員必須兩人以上;
2、貨比三家,摸清行情;
3、根據采購預算,控制支出額度;
4、及時向主管領導請示,反饋采購信息;
5、編制采購細目和價格清單;
6、清單必須由兩人以上簽名,注明供貨方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第二十九條 提請支出審批。
根據《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等相關規定進行費用審批。
第三十條 采購管理委員會完成大宗物品定點后,公司及下屬子公司、分公司應嚴格執行定點采購規定。遇有未經定點的物品種類,應及時提請采購管理委員會定點。
第三十一條 采購領導小組應當定期在公司網站公示大宗物品采購定點及實際情況。
第三十二條 在供應和服務過程中,采購管理辦公室必須按合同要求督促供應商履行義務,據此評價供應商履約情況和按合同要求付款,切實維護應享受之權利。
對于供應商違約和繼續采購可能造成損害的情形,采購管理辦公室應及時向采購領導小組反映情況和問題,提出繼續或中止合同的建議。
第三十三條 年終采購領導小組應對采購工作進行簡單總結,對供應商的信譽進行評價,聽取各采購單位意見,分析采購過程中的問題,研究改進采購工作的措施。
第六章 監督與責任
第三十四章 公司采購活動接受公司監事會全程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1、監督檢查有關采購的國家法律和公司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2、監督檢查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3、監督檢查采購人員和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
4、指出采購過程中的問題,并督促改進,對采購過程中的投訴、舉報問題及時進行調差跟蹤。
第一條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進一步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稱《政府采購法》)及省、市人民政府關于政府采購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政府采購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維護公共利益,保證行政效率,最大限度地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區屬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統稱采購單位)使用區財政預算內(外)資金及單位自籌資金,以購買、租賃、委托或雇用等方式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發生自然災害人民生命財產遭受危險,需要緊急采購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按照有關規定,本辦法執行山西省人民政府頒布的年度集中采購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或太原市人民政府獲得授權的年度集中采購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
第六條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規定的采購限額是以采購單位年度采購額為計算標準,任何單位不得以化整為零或分解采購項目、增加批次等手段逃避政府采購。
第七條政府采購組織形式包括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協議采購(定點采購)屬于集中采購范圍。集中采購是指由政府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政府采購中心)依據集中采購目錄,受采購人的委托,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采購原則,以及必須采取的市場競爭機制和一系列專門操作規程進行的統一采購。它是政府采購的主要形式;分散采購是指集中采購目錄之外且在限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為分散采購。
第八條政府采購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執行方式。
第二章組織職責
第九條區財政局是區政府采購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擬定全區政府采購的規章制度、制定政府采購規范性文件和中長期計劃,擬定并調整政府采購目錄和公開招標采購范圍的資金限額標準;管理、監督和檢查全區政府采購工作;編制年度政府采購預算,下達政府采購預算計劃,監督各項政府采購預算項目的執行,建立和管理“太原市迎澤區政府采購供應商庫”、“太原市迎澤區政府采購專家庫”,負責進入區級政府采購市場的供應商資格和評標專家的資格審查;依據區部門預算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完善和加強政府采購資金專戶管理辦法,實施政府采購資金直接撥付制度,統一管理、核算;監督檢查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集中采購項目、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負責組織全區政府采購的培訓,統計和政府采購信息,受理政府采購投訴事宜。
第十條區政府采購中心是區政府采購的具體執行機構,具體負責根據區財政部門確定的年度政府采購預算,受理采購單位的集中采購計劃;組織由財政撥款的大型政府采購項目;受非集中采購機關的委托,代其組織采購事宜;組織建立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政府采購網和“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政府采購市場信息資料庫”,保證各項政府采購具體事務的順利進行;通過聯合招標采購、網上競價采購、協議采購、定點采購等采購模式,實現高效、快捷、便利、節約的宗旨;負責向社會各項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投標公告和各類政府采購信息,負責各項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投標結果的公示,增強我區政府采購工作的透明度;貫徹我區各項采購運行規程及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內部運行程序、招投標規則等管理制度,認真規范具體政府采購活動的各項管理和運行行為,確實體現政府采購的公平、公開、公正原則;負責組織集中采購工作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技能的培訓,依法履行職責,公正執法。
第三章采購程序
第十一條各采購單位要按照政府采購目錄內容,每年12月底前編制下一年度采購預算和報區財政局,每年6月份各采購單位可對年度采購計劃進行調整。未列入政府采購預算的項目,不得實施采購。
第十二條區財政局接到采購單位編報的政府采購預算后,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和政府采購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對各采購單位的年度采購預算進行審核,對不符合預算編制要求的應及時退回;對符合要求的及時批復各采購單位。同時確定組織形式和執行方式。
第十三條各采購單位在每年年初將區財政局審核后的集中采購計劃報區采購中心,在每年年中將變更后的集中采購計劃報區采購中心,區采購中心按進度安排執行采購任務。
第十四條確定為集中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1、區政府采購中心接到區財政局下達的采購計劃后,負責編制招投標合同文本(標書),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
2、采購招投標文件定稿后,區政府采購中心要在迎澤區政府采購網上采購公告和招標資料。
3、采購公告發后,區政府采購中心負責通知投標供應商按規定時間將投標文件送達開標地點,并組織召開采購招投標會議。
4、在監察、審計等部門監督下實施現場開標,由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進行審查、評定,現場定標。
5、由評標委員會編寫評標報告,對投標供應商發出中標通知書,組織中標供應商簽定政府采購合同,并在迎澤區政府采購網公布招標結果。
第十五條確定為分散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1、對納入分散采購計劃的采購項目,由采購單位自行組織采購或委托區政府采購中心實施有關政府采購事宜。并在執行完畢后,按規定向區財政局報送相關資料。
2、分散采購的招投標方式可參照上款程序執行。
第十六條協議采購(定點采購)應遵循下列程序:
1、供應商的確定:供應商必須具有法人資格或者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信譽和資金、財務狀況。區采購中心要按照物美價廉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5—10家定點供應商,并以協議的方式固定下來,如供應商存在信譽度低,所提供商品的質量差等情況,取消其供貨資格。
2、協議采購(定點采購)必須是納入單位年度采購預算,經區財政局審批后批復給各采購單位的。
3、區政府采購中心負責與定點供應商聯系提供所采購物品價格,并在迎澤區政府采購網予以公示。采購單位可在協議有效期內自主選擇協議供應商所提供的貨物或服務。
第四章資金核算
第十七條區政府采購中心在政府采購項目履約后,應及時將簽定的政府采購合同文本、評標委員會評標報告、采購中標報告、采購驗收報告、直接支付申請書等相關資料報送區財政局。
第十八條區財政局接到區政府采購中心或采購機構報送的采購資料后,應及時進行審核。
第十九條區財政局對報送的采購資料進行審核無誤后,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規定和要求,進行直接支付。如高于協議供貨價格,區財政局可以拒絕支付采購資金。
第二十條政府采購資金支付完畢后,區財政局要及時對政府采購專戶資金進行清算。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為采購單位開具《太原市迎澤區政府采購物資劃撥通知》,明確采購單位、采購品目、采購數量、實付金額等項目,由采購單位附原始票據作相應的財務處理和會計核算。
第五章采購監督
第二十一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從事政府采購中的具體商務活動。各采購單位應當加強本部門、本單位采購工作的管理,支持和協助政府采購管理機關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各采購單位不得在采購過程中營私舞弊,弄虛作假,違者將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單位和當事人的經濟、行政、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區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要定期對政府采購行為進行全面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1 藥品集中采購管理模式
1.1法律保障
按照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要求,為進一步規范藥品集中采購工作,2001年11月,國務院6部門印發了《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規范(試行)》(衛規財發[2001]308號),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成立由相關部門組成的藥品集中采購工作領導和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采購機構),建立工作機構和非營利性藥品集中采購交易平臺。各省逐漸確定并公布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采購的基本藥物中標藥品目錄”,組織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通過省級采購平臺采購藥品,10年來,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取得了明顯進展。
1.2運行機制
醫院按照醫院年用藥量及用藥自然增長率,預算全年藥品的用量,報當地醫療機構審批后,采用招標形式,將醫院需用藥品目錄、采購招標函、采購招標條件和資質要求,發函到各投標單位。然后按投標單位返回的信息,進行資質審查和藥品篩選。在此基礎上召開藥品采購招標專題會議,邀請當地醫療機構主管領導、紀委、審計、財務、工會等部門共同參與審標。遵循在同規格、同含量、同包裝、同產地的條件下比質量、比價格的評標原則,嚴細審核、認真評定、精心選擇,從各家投標單位分別評選出中標藥品種類。通過年度藥品采購招標,既對藥品價格進行了嚴格限制,又對藥品采購質量進行了嚴篩細選,確保了藥品采購貨真價實、安全經濟實用。醫院與藥品投標單位簽訂了供貨合同,并將中標藥品目錄分別發函到藥品供應單位,以統一藥品價格,同時上報當地醫療機構各職能部門以便監督檢查。采購機構作為采購的責任主體,不得擅自采購非中標藥品,不得從非規定渠道采購,不得違反中標價格采購。各醫療機構的藥事委員會在整個藥品集中采購過程中,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本單位藥品采購和使用情況進行抽查、評價,對采購和使用異常的藥品應開展追蹤調查,確保安全用藥、合理用藥。
1.3優勢分析
(1)藥品集中采購能夠發揮規模優勢,得到最佳的性價比,在保證質量的同時把采購的價格壓到最低。采用藥品集中采購管理符合我國藥品生產流通體制以及價格形成機制的實際情況,既有利于控制藥品價格,也有利于保證藥品質量、有利于從源頭上治理醫藥購銷領域的商業賄賂、有利于推動醫藥行業優化整合,能夠取得綜合的政策效果。
通過政府主導藥品集中采購,能夠有效壓縮中間環節,降低交易成本,實現規模效益,改變招投標各方都不愿降價的狀況,最終為廣大群眾提供質優價廉的藥品。同時,藥品集中采購堅持“質量第一”的導向,通過對投標醫藥企業和產品的資質審核,嚴把準入關,最大限度地減少了非法企業和藥品,使無證企業和假冒藥品失去了投機的空間,保證了群眾用藥安全。
(2)很多省還利用現代信息網絡技術建立了醫藥集中采購平臺網上藥品采購監督管理系統,該系統的使用使藥品的需求及供應信息在醫院、配送企業、配送監管部門之間流暢、及時傳輸,使醫院及藥品配送企業及時進行信息溝通,保證醫院藥品的及時供應,控制醫院藥品的合理庫存,提高藥品配送效率,減少流通成本。建立、完善醫藥電子交易平臺,形成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規范藥品市場秩序,實現藥品交易過程的充分競爭,降低藥品虛高價格,減輕患者的醫藥費負擔;實現集中招標采購的無紙化運作,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減輕企業負擔;強化政府對集中招標采購的監管,有效杜絕假藥劣藥,加快新特效藥的適宜普及速度。
2 藥品集團化采購管理模式
2.1運行機制
對藥品團購目錄的制訂、藥品的配送和質量管理責任等進行詳細規定。對藥品流向的五個環節――“醫藥公司、分部、醫院、科室、醫生”的職責進行規范。醫藥公司選派醫藥代表分駐各個醫院,協調藥品采購事宜,指導醫生合理用藥。
藥品集團化采購管理的實施,把藥品招標、采購、使用的全過程置于采購機構統一管控之下,由采購機構牽頭組織所屬醫院與供藥公司以協議的形式商定用藥目錄、確定藥品價格、公開藥品利潤。簽訂協議后,醫藥公司依照協議供應、醫院依照協議進藥、醫生按照目錄用藥,杜絕了醫院采購權和醫生處方權的“尋租”,斬斷了“灰色利益鏈”,規范了采購秩序。
2.2優勢分析
藥品集團化采購改革的實質是一次利益的重新分配,是將以往藥品采購的“暗箱操作”變為在“陽光”下運行。藥品集團化采購管理改革,在試行醫院展開后半年,就取得了顯著的社會效益、政治效益和經濟效益,受到上下普遍認可。
(1)提高了藥品收益的使用效益,惠及于民。實施藥品集團化采購管理后,醫院增加的收益除用于醫院硬件建設和補貼醫藥費用外,有的醫院為地方患者開展了減免掛號費、檢查費、床位費等活動;有的醫院對特困患者等實施了減免費用或義務救治。
(2)保證了藥品質量,實現利潤最大化。實施藥品集團化采購管理后,藥品由一家公司集中采購、統一配送,避免了多頭采購,減少了中間環節,降低了藥品采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