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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政府職能的轉變,我國非企業會計的環境發生了三大變化:財政體制改革不斷深化、事業單位機構改革穩步推進、民辦非營利組織日益壯大。在這種形勢下,非企業會計改革勢在必行。目前,我國非企業會計僅限于預算會計的范疇,結構體系不健全,適用范圍狹窄,會計信息難以滿足客觀需要。
依據會計主體是否具有營利性,會計體系分為企業會計和非企業會計兩個分支。近年來,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及我國成功“入世”,企業會計得到了快速的發展,先后建立了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并在實踐中不斷得以完善。但是,非企業財務會計卻未能適應其會計環境的變化而得到發展。因此,如何根據環境的變化,科學構建非企業會計組織體系成為推動我國政府會計改革的重要基礎性問題。
一、我國非企業會計的現狀分析
國際上,非企業會計多體現為政府及非營利組織會計。在我國非企業會計是指預算會計,主要包括財政預算會計、行政單位會計、事業單位會計和國庫會計等。這種預算會計體系在一定程度上沿革了我國計劃經濟時期的預算會計體系,即分為總預算會計和單位預算會計兩大分支。1998年的預算會計改革后,預算會計體系出現了一些變化:細化了單位預算會計,對行政單位會計和事業單位會計分別做出了規定,出臺了《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和《事業單位會計準則》。除此之外,對基本建設單位、社保基金等特殊會計主體和特殊會計事項頒布了相應的會計核算方法和管理制度。
但近年來,會計環境的巨大變化,現行的預算會計體系的缺陷逐漸顯現出來:首先,預算會計體系的結構不嚴謹。預算會計各組成部分之間協調性差,既存在交叉重疊,又存在空白之處,不同預算會計制度規定之間存在矛盾。這就造成預算會計所反映的財政資金、資源的占用和使用等情況不準確,影響財政預算管理的效果。
其次,預算會計主體的范圍不明確。這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我國事業單位組成復雜,其中大量事業單位代行部分政府職能,還有相當一部分事業單位從事經營活動,具有企業的性質。因此,所有事業單位都適用事業單位會計顯然不妥。二是缺乏對非營利組織的界定,特別是對民辦非營利組織適用何種會計沒有明確的規定。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民辦非營利組織不斷的壯大,已成為繼政府組織和企業之后的重要社會主體,也是提供公共服務、促進社會事業發展的一支重要力量。由于民間事業單位的資金來源主要是社會組織、企業或個人的捐贈,不存在財政資金的投入,所以民間非營利單位適用預算會計(事業單位會計)顯然不合適。并且由于民辦非營利組織具有非營利性,也不能適用企業會計,這就造成了會計體系上出現空缺。
再次,預算會計的信息不能滿足公共財政的管理需要。公共財政顧名思義是為社會、市場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國家財政,它要求國家財政管理從為政府自我服務轉變到為市場提供公共服務上來。預算會計(政府會計等)作為財政管理的一個途徑,也必須從以政府預算管理為中心轉變到以對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提供進行管理為中心上來。目前的預算會計是核算、反映和監督政府及行政事業單位以預算執行為中心的各項財政資金收支活動的專業會計,會計報告側重于對預算收支的反映,忽略了對單位財務狀況(包括財政資金、資源在公共產品和服務提供過程中的效益、效率等)等信息的反映。因此,預算會計與我國公共財政的要求不相適應。
最后,預算會計無法適應會計國際化的要求。預算會計作為會計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可避免的要參與到會計的國際化進程中來。隨著我國參加國際組織和參與國際事務的增多,特別是政府海外籌資的增加,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對我國政府財政信息更加關注,預算會計作為提供財政信息的重要手段,它的可比性、可理解性受到越來越多的國際關注。例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先后于1998年和2001年通過和修訂了《財政透明度良好做法守則-原則宣言》和《財政透明度手冊》,其核心要求是政府應當定期向公眾提供全面并且真實的財政信息,并對公開財政信息的內容、程序以及如何確保這些信息的質量進行了具體規范。而我國現行的預算會計在結構體系、制度內容、會計基礎、報告體系等眾多方面與國際慣例存在很大的差異,這就阻礙了我國政府財政信息的提供和被國際組織、外國政府的認可,難以適應會計國際化的要求。
二、科學構建我國非企業會計體系
(一)會計環境的變化對我國非企業會計體系結構的影響
縱觀會計發展史,會計環境的變遷往往成為推動會計改革進程的動力。重新構建我國非企業會計體系,首先需要從分析會計環境入手。在我國影響非企業會計體系結構的幾個主要環境因素有:
第一、我國財政體制改革對非企業會計中的政府會計有重大影響。政府會計必須適應財政體制的要求,與政府管理體制、財政管理體制、預算管理方式保持一致。隨著我國財政體制改革的深入和公共財政的建立,對政府會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別是2000年后,我國陸續實施了部門預算改革、國庫集中收付改革、收支兩條線管理改革、政府采購改革和績效評價管理制度等,標志著我國財政體制改革已將重點從財政收入方面轉移到財政支出管理方面來。因此,政府會計作為政府支出的重要核算手段,所肩負的任務更加艱巨。政府會計信息的種類需要更加豐富,信息的內容需要更加細化和精確,信息的及時性和有用性等質量特征需要不斷提高。在公共財政體制下,政府會計應當滿足以下幾點要求:1.反映政府職能履行(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提供)情況;2.反映政府部門財政資金的使用績效;3.考察預算收入和支出的執行情況;4.反映政府采購的情況;5.反映政府資產、負債情況;6.反映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情況;7.提供其他政府宏觀管理需要的信息。
第二,我國事業單位機構改革對非企業會計中事業單位會計和非營利組織會計有重要影響。中國事業單位改革的方向,是要建立一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滿足公共服務需要、科學合理、精簡高效的現代事業組織體系。對承擔政府職能且不宜撤銷的事業單位,應轉變為政府部門;對公益性事務較少、可以改制為企業的,或者從事大量市場經營活動、企業色彩比較濃重的事業單位,應明確轉變為企業;改革后公益類事業單位是我國事業單位的主體,這些事業單位性質特點是:非政府也非“ 二政府”、非企業也非準企業和非盈利也非變相盈利。可以看出,改革后的事業單位主要職能是提供教育、醫療、科研、文娛、體育等公共服務,具有典型的非營利性,這一點與民間的非營利組織有很大的相似性,因此,可以與民辦非營利組織共同執行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非營利組織會計必須提供(1)事業單位事業發展和公共產品、服務提供的成本效益情況;(2)事業單位的財務狀況;(3)向資金捐贈者提供履行受托責任的情況(4)其他有用信息。同時,事業單位資金在很大程度上來源于政府撥款,這與執行預算的政府組織的特點很相似。因此,事業單位所適用的非營利組織會計必須對事業單位財政資金的預算收支等加以反映。即事業單位作為全國預算執行的一個有機部分,必須提供其財政預算的相關信息。
第三,市場經濟下民辦非營利組織的出現對非企業會計體系構建有很大影響。計劃經濟條件下,社會公益事業都由國家包攬下來,基本不存在民辦非營利組織,因此在我國會計體系中未對民辦非營利組織會計做任何規定。然而,民辦非營利組織不斷壯大,“一方面可以彌補公共財政資金在公共產品投入上的不足,另一方面有助于促進和引導民間資金投入到公共產品的提供上,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彌補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因此,民辦非營利組織的存在是非常必要的,其作用是積極的。這就要求非企業會計體系必須包含民辦非營利組織會計。筆者認為,民辦非營利組織與事業單位具有很多的相似性,可以共同使用非營利組織會計。但是,從我國及世界各國的情況來看,民辦非營利組織不會成為發展社會事業的主要力量,與政府投資的事業單位相比,無論其在數量還是規模上都相差很多,因此,對于民辦非營利組織而言它所適用的非營利組織會計應當更加簡單。同時,與事業單位不同,民辦非營利組織無財政預算資金來源,它所適用的非營利組織會計也不需要反映預算收支等信息。
(二)我國非企業會計體系的構成
【關鍵詞】獨立學院;公辦大學;公益性單位;企業所得稅
獨立學院是我國推動高等教育改革發展的一種新嘗試,是公辦高校優質教學資源與社會資金相結合的產物。獨立學院能有效彌補我國高等教育資源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人們對高等教育的需求,已承擔了我國近20%,加上其他民辦高校已超過三分之一的本科生培養任務,極大推動了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國內目前對獨立學院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研究比較少,一般側重對民辦教育的研究,研究內容主要包括民辦教育公益性與可營利性是否矛盾,具體的稅收政策以及稅收優惠等。對于民辦教育公益性與可營利性,普遍認為兩者并不矛盾,不能因為民辦學校具有可營利性就忽視了其公益性。(文東茅,2004;董榆梅、胡君,2008)。至于民辦教育的稅收優惠,大部分學者指出我國民辦教育存在民辦教育與公辦教育稅收待遇差別較大、民辦教育稅收政策營利性與非營利性不分等問題,應該使民辦學校的稅收優惠落到實處,以扶持民辦學校的發展(楊龍軍,2005;賈東榮、遲萍萍,2007;鄭慧芳、羅莉,2007;陳新,2007;任強,2010)。另一方面,也有部分學者認為要正確對待民辦教育的免稅問題,應設置具體的免稅條件,規范民辦教育的稅收優惠辦法(石秀選,2006;張麗穎,2007)。董榆梅、胡君(2008)還提出了對舉辦者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應補征稅款;而對投資者用稅后的辦學回報再投資舉辦新的民辦學校的,可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所得稅。筆者認為,獨立學院作為國家鼓勵發展的公益性教育事業,需要政府的鼓勵和稅收政策的支持,因此有必要深入分析我國現行對獨立學院的企業所得稅政策,指出存在的問題并予以完善。
一、獨立學院的性質及與公辦大學的差別
(一)我國獨立學院的性質與作用
獨立學院是指實施本科以上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合作,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的實施本科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獨立學院具有獨立的校園和基本辦學設施,實施相對獨立的教學組織和管理,獨立進行招生,獨立頒發學歷證書,獨立進行財務核算,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獨立學院的設立由教育部負責審批,凡未經教育部審批的,國家均不承認其學歷。實質上獨立學院帶有“民辦公助”性質,不同于以往普通高校按照公辦機制、模式建立的下屬二級學院、分校或其它類似的二級辦學機構。
獨立學院依托公辦大學的智力資源和辦學品牌,調動各方面辦教育的積極性,大量吸納社會資金、有效增加辦學投入,彌補公辦大學資源不足,擴大了本科層次的高等教育。獨立學院往往開設具有其母體大學優勢和特色、符合未來科技發展趨勢、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深受學生和家長歡迎的部分熱門專業,滿足了社會各界對人才的多樣化需求,緩解現代化建設對公辦大學培養人才的巨大壓力,也為我國高等教育的改革與發展探索了一種新的辦學模式。獨立學院與公辦大學都是社會主義高等教育事業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不存在孰高孰低、孰優孰劣的關系,各有特點和優勢,擔負著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培養人才的共同任務。
經過十多年的發展,獨立學院為社會培養了大量的各類應用型人才,做出了突出貢獻。2004年至2010年共培養本科畢業生142余萬人,2010年其本科畢業生占全國普通本科畢業生總人數的比重從2004年初的1.60%迅速攀升至17.11%,幾乎占五分之一強。到2010年,我國共有獨立學院323所,在校本科生達238.98萬人,占全國普通高校本科在校生總數的18.88%,占全國民辦學校本科在校生總數超過80%。近年來獨立學院本科在校生增加較快,占比一直在提高,其中2005至2007年三年的發展最快,未來一段時間極有可能成為我國普通本科教育中的一個亮點。
(二)獨立學院與公辦大學的異同
獨立學院和公辦大學本質上是相同的,都是公益性教育事業。公益性不等于非營利性,也不等于不能盈利,不等于出資人不能取得回報。公益性與營利性、非營利性是兩個不同的范疇,公益性是指辦學的結果,發展教育形成的社會影響。而營利性、非營利性是指投資者、辦學人辦學的出發點,反映的是辦學的行為和對辦學盈利處理的制度安排。二者不存在直接的對應關系。非營利組織與盈利并不矛盾,只要有收支行為存在,就可能產生盈利或虧損。不能簡單地以獨立學院收取的學費比公辦大學高而否定其公益性,事實上公辦大學收費低是因為財政撥款是其主要的經費來源。
注:表中占比表示獨立學院在校生人數占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總數的比重。數據來源:中國教育部網站,2004年至2010年中國教育統計數據中的高等教育部分,鏈接地址為:。
獨立學院與公辦大學不同之處,除經費來源、辦學體制、管理體制、錄取分數線外,還有三個深層次的差別:一是產權結構不同,突出地表現為其獨立性,這是根本區別。獨立學院的產權主體是多元的,包括公辦大學以及其他有合作能力的機構,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二是培養人才的類型不同,公辦大學培養學術型、研究型和應用型的高級專門人才,獨立學院則偏向于培養應用型、技術型的專門人才;三是培養人才的層次不同,公辦大學培養博士、碩士、學士、大專等多層次的畢業生,獨立學院主要培養本科層次的畢業生。
二、我國對獨立學院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一)政策規定
獨立學院是民辦教育的一種。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只對民辦教育適用的各項扶持政策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如教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辦學經費由舉辦者負責籌措,各級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支持”;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制定”,省級人民政府有制定區域性扶持與獎勵措施的權力。
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了民辦學校應當依法進行稅務登記,并在終止時依法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而公辦大學則沒有類似的規定。
在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上,公辦大學的收入主要為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公辦大學取得的主要收入為財政撥款,或者是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同時又符合非營利性組織的認定條件;另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以下簡稱“39號文”)規定的“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的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因而公辦大學幾乎全部收入屬于不征稅收入或免稅收入。
雖然獨立學院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的確定,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的,但獨立學院取得的收入并不是財政撥款,也不是行政事業性收費,也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雖然實質上與行政事業性收費類似,但沒有被明確為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不征稅收入”。
也就是說,如果獨立學院是捐資辦學或者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就可以與公辦大學享受同樣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但關于捐資辦學或者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如何認定等具體問題也沒有相應的政策規定。稅務機關解釋,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獨立學院,除39號文規定的“服務于各業的技術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其取得的其他收入,既包括舉辦各類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也包括從事國家批準的學歷教育所取得的收入,應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在實際賬務處理中,獨立學院應將應稅收支項目與免稅收支項目分開核算,總收入減除免稅收入為應納稅收入,再減除應稅收入對應的可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后即為應納稅所得額,按企業所得稅一般稅率(25%)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此外,獨立學院登記為民辦非企業,但適用的會計準則也不明確,主流觀點和實踐傾向于適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捐資助學或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獨立學院勉強符合該制度的條件,但是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獨立學院并不符合該會計制度第二條關于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要件。而且該制度在成本核算、實收資本等科目的設置和核算上并不能滿足獨立學院的實際情況需要。再者,根據稅法一般規定,獨立學院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應按《企業會計準則》或者《小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或者以此進行納稅調整。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編制的會計報表基本不能獲得稅務機關的認可,因此實際中導致獨立學院按不同的會計準則編制多套帳的情況,無形中也加大了其稅務遵從成本和風險。
(二)實際征管情況
我國相關部門暫未根據原則性規定,對獨立學院具體明確的稅收優惠政策。因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是是否應該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關鍵因素,2005年全國各地民辦教育機構更換辦學許可證時,教育部門要求民辦學校在辦學許可證副本和學校章程上注明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雖然絕大多數民辦教育機構申報“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但大部分獨立學院的辦學章程或者合作協議上保留了“股東分紅”等類似條款,也就是出資人實質上并沒有放棄對獨立學院的所有權以及取得合理回報的權利。因此獨立學院適用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實際上與一般法人企業并無明顯區別。獨立學院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適用低稅率或者特殊行業的優惠,但是在符合條件時可以適用加計扣除優惠,如聘用殘疾職工所支付的工資薪金等。
地方政府大力促進獨立學院的發展,在實際征管中適度放松對獨立學院的管理和檢查的情況是普遍存在的,默許獨立學院享受與公辦大學同等的免稅條件,這雖然相當于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獨立學院的發展,但存在較高的稅收風險和隱患,畢竟不利于獨立學院的長久發展。由于歷史習慣等一系列因素的影響,通常稅務機關對公辦大學的征管力度要明顯弱于對獨立學院的征管力度。也有部分地區稅務機關對獨立學院加強征管,從嚴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筆者對部分獨立學院招生及運營情況的調研,獨立學院生均年學費約在1.5萬元,按2010年在校生238.98萬人測算,學費收入約為360億元;獨立學院需按其收取的學費收入向其母體高校支付15-20%的“資源占用費”或“資源管理費”等,運營成本(含獨立學院教師職工工資薪酬等變動成本和折舊費用等,但不含固定資產構建支出)最低為學費收入的40%,則依次測算全國獨立學院的年辦學結余為144億元,涉及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也不過36億元,平均至每家獨立學院為1114萬元;稅后辦學結余為112億元,扣除規定應從辦學結余中提取的25%的發展基金(28億元),可供向出資人提供回報的約為84億元。筆者認為,當下正是獨立學院創建和發展初期,尚需購置大量的設備和教學設施的建設等,其固定投入很大,按上述最佳情況測算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也不高,對國家近十萬億的財政收入而言意義不大,但是對促進獨立學院的發展具有重大作用,比如可以更新和升級教學設施,提高教職工的福利待遇等。
其實,對獨立學院征稅不利于平衡與公辦大學的稅收負擔。高等教育屬于準公共產品,需要政府和民間共同投資,現在假定兩所辦學規模相同的獨立學院與公辦大學,前者靠收取學費來運轉,沒有花政府一分錢,為國家培養人才;后者主要靠財政撥款,同時收取一定量的學費來運作,也同樣為國家培養人才。后者的總收入可能高于前者,但因為二者的辦學資金來源不同,后者來自財政撥款和學費不用納稅,前者主要來自學費要納稅,這明顯有違稅負公平原則。
三、我國獨立學院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存在的問題
第一,獨立學院的企業所得稅稅收角色定位不明確。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對獨立學院的原則性定位為公益性單位,其立法意圖是發展教育公益事業;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根據教育法中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規定,經過批準成立的獨立學院不是營利性組織。但是稅法上劃分為營利性組織與非營利組織兩類,法律沒有明確獨立學院是不是非營利組織。概念的不等同導致作為公益性單位的獨立學院不能與公辦大學享有同樣的稅收地位,也就是獨立學院的公益性特點目前尚未獲得稅務部門的認可,從而在設置具體稅收政策法規的時候沒有予以適當的考慮。
第二,我國對獨立學院的企業所得稅的具體政策非常少,僅39號文對獨立學院取得的“技術收入”明確提出予以免稅。在確定獨立學院是否能與公辦大學享受同樣的稅收優惠時,以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作為標準,而不是以出資人實際上是否取得合理回報作為標準。雖然根據教育法規定,民辦教育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但獨立學院的投資者在現實上就存在著營利與非營利之別,在目前的稅收政策下,把獨立學院與其投資者等同起來,投資者不要求取得回報,就判定獨立學院是非營利性的;而投資者要求取得回報,就判定獨立學院是營利性的。把投資者的營利性變成了獨立學院的營利性,這是不科學、不公平的。我國相關部門也暫未關于獨立學院企業所得稅明確的稅收政策,甚至連主管稅務機關也未必能給出明確的答復。只能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一般規定,按法人企業征稅,但因其性質特殊讓獨立學院很難接受。
四、完善我國獨立學院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建議
我國對獨立學院的管理還不夠規范,企業所得稅政策還不夠明確,各地稅務機關理解不一,導致實際征管不同。不僅造成了稅收負擔不公平,還影響了獨立學院的發展。而美國的大學是否獲得企業所得稅免稅資格并不取決于姓“公”還是姓“私”,關鍵的判斷標準是該大學是否為滿足公眾需求而存在和運作,其目的是否為了盈利。印度所得稅免稅政策與美國相似,也強調公益性,并區分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在印度,只要滿足為公共利益和非盈利這兩條基本要求,高校無論是公立還是私立都免予征收所得稅。因此筆者建議從以下三個方面盡快完善促進公益性教育事業發展的企業所得稅制。
第一,獨立學院應享受與公辦大學同等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教育的公益性在目標定位上是將教育的社會效益放在第一位,要求其經濟效益從屬于社會效益。教育的本質是培養人,獨立學院與公辦大學同屬公益事業,獨立學院并不因其舉辦方或資金來源與公辦大學不同而改變社會效益。因此不能簡單地以是否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作為是否能享受稅收優惠的標準。事實上,任何稅種都不應以所有制性質作為稅收優惠的劃分標準,這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目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車船稅、契稅等稅種,對公辦大學與獨立學院的規定基本相同。大部分國家并不區別公辦和私立大學的經濟性質,只要符合公益性標準,稅法上都一視同仁。
具體而言,建議對獨立學院從事學歷教育的收入,用于學院發展,改善辦學條件的,與公辦大學一樣不征收企業所得稅。要把獨立學院與獨立學院投資者區別開來,對投資者、出資人按是否要求取得回報,劃分為營利性與非營利性。對出資人從學院辦學結余中獲得的“合理回報”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獨立學院從事非學歷教育如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以及兼營對外營業的酒店和招待所等取得的收入,依法征稅。作為申辦方的公辦大學通過資源占用費或資源管理費等形式,從獨立學院取得的收入,用于補充其學校事業費,發展教育事業的,免征企業所得稅。但對出資人按辦學協議的規定,從獨立學院辦學結余中取得的合理回報應征收企業所得稅。當然,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出資人,如果不領取合理回報,而將合理回報繼續用于學院投資,增加投資額的不應征收企業所得稅。若將來獨立學院終止,再對出資人從學院取得的清算所得補征企業所得稅。
第二,在企業所得稅制上應區別對待營利性與非營利性獨立學院。不應簡單地把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獨立學院,認定為營利組織,征收企業所得稅;而對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獨立學院,認定為非營利組織,免征企業所得稅。出資人與獨立學院是兩個不同的法人實體,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即使其目的是為了營利,也不能說明獨立學院是為營利目的而設立的,應把二者區別開來。許多國家的大多數私立學校如美國的哈佛大學等,收取的學費都高于公辦大學,并沒有因此而認定為營利學校,恰恰相反都被認定為非營利性組織,得到政府稅收政策的支持。退一步說,即使以出資人是否取得合理回報來確定其屬于營利性或非營利性,對其征稅或免稅,也應以實際取得而不應以要求取得合理回報作為認定標準。許多獨立學院的出資人雖然要求取得合理回報,但出資人如果將年終的合理回報,繼續用于學院的發展,加大投資教育事業,資金并沒有流出學院。出資人加大投資固然可以使資產增值,提高未來獲利的潛力,若現實中其并沒有取得利潤,筆者認為這也符合非營利性要素。這種潛在的營利性變成了現實的非營利性,不應該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三,制定適合獨立學院的會計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強化稅收征管。目前我國還沒有制定適合獨立學院特點的會計制度。應針對獨立學院的實際發展情況,制定適合獨立學院特點的會計制度和稅收管理辦法,既要避免重復征稅,又要防止逃稅。如印制適合獨立學院實際的票證和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等,在加強企業所得稅征管的同時,強化對獨立學院職工的個人所得稅的征管。
參考文獻:
[1]文東茅,論民辦教育公益性與可營利性的非矛盾性[J].北京大學教育評論,2004年1月.
[2]楊龍軍.民辦教育稅收問題探討[J].稅務研究,2005年第2期.
[3]潘懋元,姚加惠.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的困境與前瞻[J].中國高等教育,2006年第8期.
[4]石秀選,試論我國民辦教育的免稅問題[J].民辦教育研究,2006年第1期.
[5]鄭慧芳,羅莉.關于民辦教育稅收差別待遇的思考[J].云南財經大學學報,2007年4月.
[6]陳新.我國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的財政與稅收政策研究[J].當代經濟,2007年第11期.
[7]董榆梅,胡君.民辦高等教育稅收問題分析[J].合作經濟與科技,2008年11月號上.
[8]任強,完善我國教育投入稅收政策的建議[J].稅務研究,2010年6月.
[9]朱軍文,新制獨立學院概念及本質特征:基于產權的分析[J].復旦教育論壇,200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