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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保險行業的監管歷史可追溯到19世紀初期,州立法部門頒布了法律以監控保險人的經營,保護公民免遭保險公司無力償付導致的損失并批準保險公司的營業許可證。1914年最高法院明確告知保險涉及到公眾利益因此必須服從監管,1934年最高法院規定保險公司的經營和監管必須符合特殊的公共政策目標,這些公共政策的目標提供了SAP的基礎。保險監管的四個主要目標是(1)保持和改善償付能力;(2)確保公平和充足的保費費率;(3)維持市場的透明、公正及合理;(4)除成功的保險經營以外還需要滿足的其他社會目標。SAP通過穩健的估價方法來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通過設置標準報告格式形成一致的會計信息,以此來實現監管目標。這種標準報告格式由全國保險監督員協會進行規范,分為壽險企業和非壽險企業兩種,對企業在財務報告中應該提供的信息種類和采用的會計方法作了具體規范。標準報告格式分為資產負債表、利潤表、計算明細書。這種僅憑單一的SAP對保險行業進行規范的局面一直持續到1982年。
1982年6月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了財務會計準則第60號《保險企業的會計和報告》,對保險企業基于正常目的的會計核算和財務報告進行了規范。此后,保險公司除了要按SAP編制法定會計報表外,還要按FASB NO 60編制通用財務報表來滿足企業外部報表使用者的要求。
保險行業GAAP與SAP的差異比較
保險公司根據GAAP編制的財務報表和根據SAP編制的財務報表是不同的。這是因為保險公司的運作不象其他的商業企業。保險是一種分散風險的工具,借此眾多個人組成一個團體以轉移風險。償付能力對于監管者來說是至關重要的,保險公司必須有充足的資金去支付未來的已承保的損失。GAAP和SAP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目的不同。GAAP的主要目的在于向投資大眾、債權人和證監會提供真實、公允的反映保險公司會計期間內的經營成果和資產負債表日的財務狀況的信息。這就要求保險公司的財務信息與其他行業的財務信息保持可比性。SAP主要服務于保險監督管理部門,為保證保單持有人的利益而監控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2.運用的會計假設不同。一般來說GAAP強調企業的未來,重視長遠經營,其財務會計和報告是基于“持續經營”的假設之上,側重于確定企業今后是否仍在經營。GAAP基于這樣一個理念:財務報告應該提供關于企業經濟資源的信息、對那些資源的求償權及改變其資源的交易和事件的影響。而SAP采用“準清算”的假設,關注公司現在的情況,目的在于報告保險公司履行它對保單持有人和索賠人責任的能力的有關信息,焦點是盈余的充足性,而對任何給定年度的保險公司的收益給予較少關注。
3.會計計價基礎不同。GAAP財務報告的主要關注點是收益極其構成,是基于權責發生制的計價基礎之上;而SAP采用混合計價基礎,平時采用收付實現制,年末采用權責發生制,強調財務狀況的測定以支持償付能力的監管。
4.GAAP與SAP在資產、負債、損益的確認和計價上存在很大差異。
首先,在資產進入報表方面,GAAP要求公司所有的資產都列入資產負債表的資產方,而SAP對出現在資產負債表上的資產做了限制,僅有認可資產才能進入報表。認可資產是指在短時期內能以合理的價值變現的資產。在資產計價上,GAAP對公司擁有的全部資產在貨幣計量,幣值不變的假設下,承認歷史成本,堅持謹慎原則,主張市價與成本孰低計價原則。而SAP僅對認可資產進行計價,在準清算的假設下,僅承認凈變現價值,不良資產的凈變現價值低于其成本的差額為非認可資產。
其次,在負債方面,GAAP和SAP都將負債定義為未來應履行的經濟責任,要求資產釋放來了結當前對債權人的債務責任。這要求保險公司在每一個會計期末將所有未支付的損失作為負債估計,保險公司最大的負債是提存的各類準備金。在對有關準備金的計算上GAAP和SAP存在差異。在SAP原則下提取的準備金稱之為法定責任準備金,他的評估基礎是最謹慎的,使用的計算方法和計算基礎通常由監管部門規定,是經精算師簽字認可和嚴格審核過的,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和可比性。GAAP由于以獲利能力為目的通常對準備金的提取采取較實際的態度,有獨特的復雜的原理來估價負債,主要關注利潤,損失以及持續經營的價值。
再次,GAAP與SAP對于支出的判定不同。SAP要求當保費簽訂時就立即確認為承保的支出,而GAAP要求支出與收入的期間相配比。一個主要的不同是對“保單獲置成本”的確認。保單獲置成本是保險公司或者再保險公司發生的與公司獲取新的或續期保險或再保險直接相關的所有費用。GAAP運用配比原則要求保單獲置成本與所得的收入相配比。在報告日期沒有確認為費用的保單獲置成本應作為預付資產列入資產負債表,作為“遞延的保單獲置成本”。SAP規定保單獲置成本應立即被確認為費用,在資產負債表中沒有此項數額的預付資產。SAP的這種處理方法通常導致較低的凈收入額,因此減少留存收益或保單持有人的盈余數額,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對我國構建保險法定會計準則必要性的討論
目前,我國現有的對償付能力監管的一些制度規定和具體做法不能適應監管的目標和要求。保監會在2001年1月了《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的試行稿,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指標做了說明,但還沒有建立符合保險償付能力監管的會計準則,沒有一套科學、詳細、為償付能力監管提供信息的報表體系?!侗kU公司財務制度》和《保險公司會計制度》是建立在持續經營的會計假設基礎之上和為最廣泛的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有關保險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會計目標上的,而保險監管會計準則是基于清算假設和為保險監管部門提供有關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會計目標之上的,兩者在會計假設和會計目標上有顯著的區別,所以上述兩個會計規范不能為保險監管提供制度基礎。
筆者認為,保險行業的SAP是保險行業會計規范的特殊性的最大體現??茖W、統一、詳細的報表體系和財務報告制度是保險公司提供償付能力信息的物質基礎。保險監管的報表體系可以包括償付能力監管報表、業務能力監管報表和財務能力監管報表,這些報表應包括足夠的信息幫助監管者了解公司所面臨的風險,包括運作風險、保險風險、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等。保險公司之所以在按GAAP編制可用于通常目的的通用會計報表外還必須按SAP編制保險公司的監理會計報表主要是基于以下幾點理由:
1.保險產品的特殊性。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對保險的定義可知保險行業銷售的是一紙合同,是對投保人未來可能的損失予以賠償或給付的信用承諾,其產品是無形的,僅是一張信用承諾的保單?;诒kU這種面向未來的不確定的賠償給付且有可能超過當年所收保費的業務性質,保險公司必須更加穩健地反映其所控制的資產和承擔的負債,確保自身的償付能力。
2.償還金額和對象的不確定性。保險業面向廣大社會吸取巨額資金,對社會大眾背負巨額負債,面向全體資金提供人履行償還義務。其償還方法是按預先設定的條件對吸取的資金重新分配,形成資金提供人與資金受償人個體間非對等關系而與全體資金提供人關系對等。由于保險業的經營是建立在大數法則的基礎之上,對本期投保的個人在將來具體有多少人需要賠償及賠償的金額是不確定的。由于保險經營的風險性,必須采用更加穩健保守的觀點來看待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3.技術要求的復雜性。保險產品是一紙保單,是保險公司據此提供服務的憑證,具有服務期間的界定,且在銷售時并未提供保險服務,是對投保人的負債。而服務的價格則是在銷售保險產品提供保險服務前予以確定,沒有實際成本可以參照。保險產品的價格是以大數法則為數理基礎,通過集合足夠多的保險標的,以量入為出,預期收支平衡的方法依據最佳的估計成本推算售價。然而,依據這種推算出的價格收取保費往往與實際發生的索賠支出有出入,為防患于未然,保險公司要用SAP來編制監理會計報表反映其償付能力。
目前,我國已經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一員,作為入世的承諾,我國將分步驟地對外資開放金融保險市場,日益變化的保險行業使得制定與完善我國監理會計信息所依據的保險行業法定會計準則也是一項刻不容緩的任務。其必要性主要體現在:
1建立保險行業法定會計準則是落實《保險法》和《保險管理暫行規定》的重要手段。我國《保險法》和《保險管理暫行規定》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做了規定,但是沒有有效的監管措施,造成有法不依,通過保險法定會計準則的制定,有助于落實以上法規并實現跟蹤管理。
2目前的《保險法》和《保險管理暫行規定》沒有很好地反映保險行業的特殊性,其穩健與保守程度沒有與我國的保險經營風險相配比,同時沒有考慮保險行業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完善與保險市場競爭的加劇,導致保險投資廣泛帶來償付能力管理的復雜性,因此,需要制定保險行業法定會計準則來彌補兩法規的不足。
3保險公司應具備不同于其他行業的償付能力。在其償付能力的組成中有一部分是股東權益,這樣就會存在分配經營利潤與保證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之間的矛盾,因此,制定保險法定會計準則,規范保險公司所有者權益來保證其利潤不被過度分配是很有必要的。
4.保險資金的運用所產生的效益是現代保險行業的重要收入來源。在國外,保險投資有極重要的地位,其投資工具不同,風險也不一致,從而造成滿足于償付要求的資產數量不穩定,這就要求保險監理當局加強保險行業的資金運用管理,使其保持適當的償付能力。目前,依照保險法和相關法規規定,我國保險行業資金運用范圍有限,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改革與完善,保險投資必將展開,償付能力也將受到影響,因此制定保險法定會計準則是規范我國保險資金投資的有效工具之一。
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縱深化發展,保險業將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性產業,一套健全的專屬保險行業的會計規范必須與之相適應。同時,隨著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我國保險市場的國際化并與世界保險市場逐步接軌,也在客觀上要求我國保險的監管水平與作法必須擁有一套完整的操作性強的保險行業的會計規范與之相配合。可以預見,在未來我國保險會計體系健全完善后,保險公司可以先按照保險行業通用會計準則(GAAP)編制通用會計報表,再按照保險法定會計準則(SAP)調整為監理會計報表從而滿足投資者和監管部門的不同需要。
目前,保險發達的國家都制定有完整的保險行業的會計規范,如美國、日本等。我國建立保險行業的會計規范除了適應國情外,還可以利用“后發優勢”學習先進國家的經驗,避免重復他們執行中出現的錯誤,實現跨越式速度建立更為完善的準則,讓我國保險業穩步走向國際,為我國保險業融入全球經濟一體化作好準備。
參考書目:
1.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002 11
2.龔興隆 《保險會計和風險管理》 中國審計出版社
3 .詹姆斯史密特 《保險行業的GAAP與SAP的比較研究》 IASA會議資料
4 .胡三明 程松 《談我國保險會計準則的構建》、《財會月刊》 2002 5
一、公認會計準則與法定會計準則的主要差異
1.服務對象和目的差異。公認會計準則適用于一切企業以及非特定的會計信息使用者,其目的是滿足這些會計信息使用者決策的需要。法定會計準則更注重從的觀點來評價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其財務報告的目標著重于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檢測。
公認會計準則為兼顧不同會計信息使用者各方面的要求,它只能在對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之間取得一個平衡,任何一張報表都不能偏廢。法定會計準則著重于償付能力監管。償付能力是企業財務狀況的一個方面,法定會計準則服務的對象與目的決定了它對資產負債表和現金流量表的側重。只要保險企業具有償付能力,保險監管部門并不是那么關心保險企業當期是否盈利,利潤表在法定會計體系中只能居于從屬地位。
2.風險認識的差異。不同的會計信息使用者對財務信息的要求和關心的重點不同,這些要求與關注點有些是交迭的,有些則是不相容的。為了能夠兼顧這些要求,公認會計準則在對待風險時只能在總體上保持不偏不倚的特性。保險監管機構運用法定會計準則主要是保證保險公司具有足夠的償付能力,因此為了使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在進行債務償付時有一個足額的緩沖,同時也為了使保險監管機構更好地免除監管責任,在不必考慮其他信息使用者的前提下,保險監管機構在制定法定會計準則時往往會采取一種十分穩健的態度。
由于公認會計準則與法定會計準則對待風險態度的不同,對于資產、負債、收入與成本等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與披露二者之間往往會有較大的差異。就結果而論,可以簡要地歸納為以下幾點:法定會計準則下所確認的資產較公認會計準則下所確認的資產小,法定會計準則下所確認的負債較公認會計準則下所確認的負債大,相應地,法定會計準則下所確認的所有者權益較公認會計準則下所確認的所有者權益小。
3.會計假設差異。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五條規定:“會計核算應當以企業持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為前提。”而保險法定會計準則是以“清算假設”為基礎,即假設保險公司出于可能的各種原因停止銷售新保單,兌付所有現有保單責任,監管機關要保證保險公司在“清算假設”的前提下具備足夠的償付能力主要是基于以下兩點考慮:第一,有些資產項目在實際清算時,是不具備償付能力或清算價值的,例如遞延資產、預付費用或清算價值極低的小型辦公設備、家具等。第二,在公認會計準則的持續經營假設及其他基本假設下編制的財務報表,與真實情況可能會有一定差異。保險公司的資產尤其是大量的金融資產是否真實存在、實際價值是否低于賬面價值常常受到質疑。法定會計準則為確保保單持有人權益未來能夠得到足夠的償付,必須對保險公司資產負債表的予以保守、謹慎地評估。因此,法定會計準則拋開持續經營假設,將保險公司暫時視為處于“清算狀態”而對資產和負債狀況予以評估,由此來判斷保險公司是否具有清償現有負債的能力。
4.會計基礎的差異。會計的計價基礎一般有權責發生制和收付實現制兩種。保險企業在公認會計準則下應采用權責發生制作為會計基礎。而法定會計準則采用混合會計基礎,即平時采用收付實現制,年末采取權責發生制進行決算。其原因如下:其一,保險公司一般以現金為交易工具,且一般要到保險公司收到保費后保險合同才生效,相應地保費只有在實際收到時才能予以確認。其二,對保險責任準備金的計提,要運用很深的精算知識,普通的會計人員不可能也不必要掌握,因此,保險公司平時不可能對每張保單進行詳細的、記錄,只有到年末時,通過精算師的計算后才予以記賬。
二、建立保險會計準則的必要性
國外對保險行業的規范一般形成了兩套準則,即公認會計準則(GAAP)與法定會計準則(SAP)。而我國對保險行業的會計規范從1993年頒布的《保險企業會計制度》,到1995年頒布并實施的《保險法》以及1999年又頒布了《保險公司會計制度》,但至今仍未出臺一套針對保險行業的具體會計準則。因此,建立我國保險會計準則已刻不容緩。
1.保險業在經歷保險市場高速時期的過程中,償付能力不足的日益暴露。雖然,我國《保險法》和《保險管理暫行規定》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作了規定,但沒有有效的監管措施,造成有法不依。同時以上法規有些過于陳舊,沒有考慮保險業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完善與保險市場競爭的加劇,使得其保守與穩健程度無法與我國當前保險業所面臨的經營風險相配比。因此制定并實施保險會計準則一方面有助于落實以上法規并實現跟蹤管理,另一方面有助于彌補兩法規的不足。
2.隨著我國保險市場的發展,股份制上市保險公司必將越來越多。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必須根據公認會計準則編制,這樣有利于不同投資者相互比較。但是保險公司應具備不同于一般行業的償付能力,而有一部分償付能力則是股東權益,這就存在分配經營利潤與保證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之間的矛盾。為了保證保險公司利潤不被過度分配以維護償付能力,就有必要制定保險會計準則。
3.順應國際保險服務自由化和一體化的需要。隨著我國加入WTO,外資保險公司紛紛涌入,我國國際保險市場逐步接軌,也就客觀上要求我國保險的監管水平與做法必須擁有一套完善的、操作性強的保險行業會計準則與之配合,這才能管好外資保險公司,也才能使我國保險業穩步地與國際接軌。
三、保險運行模式構建
1.主輔相成模式。在主輔相成模式下,會計核算日常按公認會計準則運行,只在會計期末按法定會計準則對按公認會計準則核算的結果做出一些調整以填制特定的監管報表,或附加保險監管方面更詳細的特殊會計要求或精算指南等。也就是以公認會計準則為主,以法定會計準則為輔。運行主輔相成模式的國家有美國。
2.合二為一模式。合二為一的模式是按照公認會計準則和法定會計準則的要求制定不同于非保險所采用的會計政策,形成一套特有的會計準則。如日本等國。
3.二者并行模式。即保險監管者規定了一系列不同于公認會計準則的保險法定會計準則,企業在實際操作與會計運行系統中采取二者并行的方式。如巴西等國。
四、監管當局的任務
1.保險會計準則是專屬于保險業的會計規范,因此需體現出保險業的行業特征。其基本特征有經營對象的無形性,償還金額與對象的不確定性,技術要求的復雜性以及廣泛的性等。為了使這些特征在保險企業的會計核算與財務報告中體現出來,一方面,借鑒先進國家的經驗,避免重蹈他們的覆轍;另一方面,我們要立足于本國國情,加強具有特色的會計,以指導具體會計準則的制定。
2.保險會計準則的制定需要精算師的參與才能完成。保險會計核算對象的保費收入、保險成本、責任準備金以及利潤等,都與保險精算密切相關。尤其是責任準備金,其大小將直接公司的財務狀況與經營成果,而這最具技術性也最為關鍵的部分卻受制于精算。因此,建立保險會計準則需重視精算在保險會計中的地位與作用。
[關鍵詞] 保險會計;會計準則;保險監管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體制的建設日趨深入,我國保險市場已完全處于開放狀態,保險經營國際化趨勢加劇,資本市場準入條件放寬使得保險公司有機會進入國際、國內資本市場,保險監管正從市場行為監管向償付能力監管、資本充足度監管過渡。因此,完善保險會計制度規范,更為準確、及時地反映保險業的經營成果和承擔的風險,防止行業性的風險積累應是當務之急。
一、我國保險會計制度的改革發展
(一)《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時期(1982-1993年)
1982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成立,并在1984年2月頒布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這個時期的會計制度體現了計劃經濟的特色,以簡單的資金平衡理論作為會計恒等式,記賬方法以資金收付記賬法為主,也可以選用借貸記賬法。
(二)《保險企業會計制度》時期(1993-1998年)
1993年,財政部結合保險行業經營特點及管理要求,在《企業會計準則》的基礎上頒布了《保險企業會計制度》,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其重點主要體現在確立了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會計要素體系,實行了權責發生制的核算原則,采用了國際通用的借貸記賬法和國際通行的會計報表體系。
(三)《保險公司會計制度》時期(1998- 2001年)
隨著《保險法》實施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成立,國內保險市場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在客觀上要求會計制度與之相適應,做出新的規范。因此,1998年12月8日,財政部對原制度進行了修改,頒布了《保險公司會計制度》,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這次改革的主要內容有:重新定義保險業務分類、分險核算;對各類損益類科目的會計處理進行了確認原則和處理規定;進一步規范了會計報表體系。
(四)《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時期(2001-2006年)
200l年11月27日,財政部頒布了《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這次改革是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又一重大舉措,主要體現在實現了會計要素的重新界定以及相關的確認和計量;采用國際上普遍遵循的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在某些會計原則和會計處理方法上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慣例相協調;增加了對外提供的會計報表,完善了會計信息披露,等等。
(五)《企業會計準則》時期(2006至今年)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頒布了包括1項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會計準則在內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實行。新準則第一次確認了有關保險行業的會計準則,包括《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意味著我國保險會計制度向準則導向的方向發展。新準則重新嚴格界定和明確了各會計要素的定義和確認條件;改變了投資的分類方法和計量原則;有條件地引入公允價值計量;規范了資產減值的提??;提出了更嚴格的披露要求。
至此,保險會計制度實現了國際慣例的趨同性與中國特色的創新性相結合,有助于提升我國保險行業的國際競爭力,促進經濟發展。
二、保險會計制度的國際比較
(一)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于2002年5月決定分兩個階段對與保險相關的會計問題建立相應的會計框架。第一階段包括國際財務報告標準4(IFRS 4),以及廣義上的國際會計準則32(IAS 32)與國際會計準則39(IAS 39),分別給予財務工具的披露與引進它們的認可與測定以一定的指導。第二階段將會注重于測量保險負債這個具有高度爭議性的問題。
根據IASB編報財務報表的框架,IASB所制定的準則是為編報通用目的財務報表(general purpose statements)服務的。因此,保險會計準則同樣應限定于通用目的的財務報告,而不是法定的財務報告,以確保保險行業會計和其他行業會計處理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二)美國
美國保險會計準則的發展經歷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1982年6月以前,保險企業主要遵守法定保險會計準則;第二階段是從1982年6月至今,保險法定會計SAP與保險公認會計準則GAAP并存的雙重規范雙重財務報告的階段。
1982年6月,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FASB)了第60號財務會計準則(SFAS,No.60)“保險企業會計核算與財務報告”,從而誕生了保險業的公認會計準則。從此以后,保險公司一方面要遵循由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所制定的一般會計準則(GAAP ),編制基于通常目的的財務報告,以提供給企業的外部財務信息用戶;另一方面還要按法定會計準則編制法定會計報表,以提供給保險監管當局用以評價企業的償付能力。
(三)英國
英國并無專門的保險會計準則,因而其財務報告主要遵循由英國會計準則委員會的標準會計實務公告(Statement of Standard Accounting Practice, SSAP)的相關規定,并參考英國保險協會(Association of British Insurers, ABI)推薦的會計處理公告(Statement of Recommended Practice, SORP),同時其對外信息披露還必須遵循英國1985年頒布實施的《公司法》。
(四)德國
德國沒有單獨的會計準則,其對會計核算的一般規定存在于《商法》,而對保險行業的規范皆出于《保險業監督法》。
德國會計規范的一大重要特點就是稅務會計對財務報告信息披露的深遠影響,法律規定了財務會計對稅務會計的決定性原則,也就是稅務會計要盡量順從財務會計的方法,同時又規定了稅務會計對財務會計的反作用原則,以保持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在處理上的一致性。
三、啟示與建議
通過上述對我國保險會計制度的改革發展以及國外主要發達國家保險會計制度的現狀進行縱向和橫向的分析,本文對進一步完善我國保險會計制度規范建議如下:
(一)與國際慣例接軌,實現保險會計制度規范的系統性
國際上,主要發達國家對保險會計規范的系統性要求非常高。而我國保險業多年來依據的是行業會計制度和中國保監會制定的行業文件。我國保險業在會計規范方面,于1993年頒布《保險企業會計制度》、1995年頒布并實施《保險法》、1999年頒布了《保險公司會計制度》、2001年實施了《金融企業會計制度》、2006年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這些會計規范都是針對政府部門對保險業的監督而制定的,在部門規章和法律條文中存在重疊,沒有系統性實施細則。因此必須加快保險會計制度向準則導向的發展步伐,盡快根據保險業行業特點進一步完善保險會計制度規范。
(二)區別會計目標和監管目標,實現保險會計規定與監管規定分離
會計目標是企業財務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基本出發點,我國會計準則規范的目標將受托責任觀和決策有用觀實現了有機結合,并且與IASB以及美國等主要市場經濟主體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其核心是真實、公允,滿足投資者等決策需要。而監管目標與會計目標并不一致,其主要是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與穩定。
會計目標與監管目標之間存在差異,勢必影響到相關會計規定或者監管規定。例如我國保險公司過去一直是按照保險監管部門的法定精算規定計提保險合同準備金的,由于法定精算規定是根據保險審慎監管要求設計的,因此保險公司據此計提的準備金一般都遠遠超出其實際應承擔的保險負債。正如美國FASB主席羅伯特·赫茲等人指出:會計準則制定應當保持獨立性,不應逢迎準則規定可能帶來的政策影響,那種希望修改會計準則以美化企業財務報告結果進而促進金融穩定的想法,只會干擾會計準則制定,并導致投資者無法獲得投資決策所需的會計信息,反而有損于金融穩定和有效監管。由此可見,只有會計規定與監管規定分離,才能同時兼顧會計目標和監管目標,才能既維護投資者利益,又實現監管目標。
(三)以具體規則而不是以原則為基礎,提高保險會計制度規范的可操作性
從會計準則的結構來看,IAS、SFAS、SSAP都是按每個專題分別制定,不分層次結構的,制度的設計以具體規則為基礎,具較強的可操作性。而我國會計準則從縱向上分為兩個層次,即基本準則(企業會計準則)和應用準則(具體會計準則),具體會計準則又分為通用業務會計準則、財務報表會計準則、特殊業務會計準則和特殊行業會計準則,制度設計以基本原則為基礎,可操作性不強,難以掌握尺度。如《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中明確規定:在不違反本制度的前提下,可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于本企業的會計核算方法。事實上,保險業有其特殊性,其相當多的確認計量(如保險負債)依賴會計假設,若不制定具體的操作規范,極易成為盈余管理的手段。
因此,要實現準則和制度相互補充、各有側重的互動關系。以準則確立原則,以制度規定具體操作;準則要相對穩定,制度及其補充規定要相對靈活;準則和制度中相同內容的規定必須一致。
主要參考文獻
【關鍵詞】 擔保公司; 監管會計; 準備金; 再擔保合同; 會計準則
一、引言
我國擔保業起步較晚,央行在1993年只批準一家擔保機構作為試點,即中國最早的專業擔保機構——中國經濟技術投資擔保公司(中投保)。一直到1998年央行解除了對設立擔保機構的審批限制,國內擔保機構才開始發展。由此可見,我國的金融體制改革長期滯后,擔保機構在當時是稀缺資源,更談不上擔保會計理論的發展。2005年11月9日,財政部從規范擔保行業的會計核算、控制擔保風險出發,適時了《擔保企業會計核算辦法》(下稱《辦法》)。雖然《辦法》具有專門化特性,但它仍然明顯滯后于我國推行的新企業會計準則。2010年7月14日財政部印發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4號》(下稱《4號解釋》),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以下簡稱擔保公司)應當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保險合同相關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09]15)等有關保險合同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它標志著我國擔保行業會計改革有了實質性跨越和突破。
擔保行業業務特點和金融行業相比,更類似于保險行業,它們都是以特定風險的存在為前提,以集合大量風險單位為條件,以大數法則為數理基礎進行代償或賠付,其經營活動都具有不確定性和分散性,擔保費率的計算、責任準備金的提取、成本發生的順序、再擔保的運行機制和保險行業基本相同,因此,《4號解釋》將擔保公司會計處理定位于保險會計準則的體系框架下,這對引導人們運用現代保險會計成熟理論,去認識擔保業務規律、研究控制擔保風險的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另一方面,擔保行業經營過程及其結果與保險行業相比,還是有著顯著的特點,究竟如何將保險會計理論契合到擔保公司整個風險管理和內控機制中去,找到自己的核心價值和定位;如何在借鑒保險行業會計準則經驗基礎上不斷創新,規范擔保公司會計處理,既是擔保監管機構和擔保公司的當務之急,同時也是國內外相關人士值得長期研究和探索的一項課題。
二、擔保行業監管會計體系的構建問題
建立行業管理和監管機制是保障擔保行業規范運營和防范風險的重要措施。在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行業中,都有相應的行業管理規則和監管機構,這些監管機構的重要作用是防范金融風險。擔保公司作為高風險的行業,由于擔保機構受理的企業是達不到銀行反擔保條件、銀行無法規避風險的客戶群,故擔保公司面臨的風險要遠高于銀行正常貸款的風險。目前我國對擔保公司的監管總體上由銀監會等多部門組成的部際聯席會議負責,而省級以下擔保公司的監管主體則由所屬省級人民政府自行確定。從各省的情況看,擔保公司的監管主體有的是各級政府金融辦,有的是工信部門,還有的是發改委,而由地方財政出資組建的擔保公司又多與財政部門存在監管與被監管關系。由此可見,這種復雜而混亂“多管齊下”的監管體系造成了“群龍治水”的尷尬局面,也制約了監管會計體系的建立。目前我國尚未建立獨立的擔保行業監管會計體系,而會計規定與監管規定相分離,是世界各主要國家或者地區金融行業的潮流所向。為了同時滿足會計目標和監管目標的要求,既在財務報告層面確保會計信息透明度,又在監管信息層面提出有關約束指標與條件,確保風險可控與審慎經營,從而有效協調會計與監管之間的關系,建立擔保行業監管會計體系乃適時之策、順勢之舉。
擔保行業會計應采取雙重規范、雙重報告的模式,具體可分兩個層次:一是一般公認會計;二是監管(法定)會計。一般公認會計的信息使用者偏重于投資大眾、一般債權人、證監會,強調獲利能力,采用持續經營假設,資產評價基礎為全部資產;監管會計的信息使用者偏重于代表投保大眾的監理機構或社會中立評鑒機構,強調償付能力,虛擬停業清算,采用準清算概念,資產評價基礎為認可資產,即易于在短時間內變現、具有高度流動性、監管部門可以接受的資產。由此可見,監管會計由于信息使用者、信息內容、時間假設、資產評價基礎不同,在穩健程度上顯得比一般公認會計更為保守,所選用的方法和程序往往把謹慎原則運用到了極致。
三、擔保準備金的計量問題
擔保準備金包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擔保賠償準備金,對于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辦法》規定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也即采用1/2法。從合理性來講,這是基于一定的假定,即假定一年中擔保額均勻分布,即以7月1日為平均保單簽發日,這樣一年的保單在當年還有50%的有效部分未到期。這種方法雖然簡單,但是保單的簽發在一年中并不是均勻的發生,因此這種方法顯然不夠準確。而且這種方法會出現擔保費收入越高,計提準備金越多,當年利潤反而越少的怪狀,這對經營好的公司有“鞭打快?!敝?,投資者對此也會不滿,總是分不到紅,拿不到利潤。而且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采用歷史成本計量屬性,沒有涉及對未來現金流進行貼現,也沒有考慮貨幣資金的時間價值,這對于擔保期限較長的保單來說,無法體現其現時價值。對于擔保賠償準備金,《辦法》規定應按不低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準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這種剛性的提取方法與擔保公司風險的不確定性不相匹配。
擔保準備金是擔保公司對投保人或保單持有人承擔未了責任或代償責任而提存的準備金,它具有不確定性、未來性和估計性等特點,其本質是一種或有負債。因此,應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屬性,以履行擔保合同相關義務所需支出的合理估計金額為基礎采用現金流量法進行計量,包括三個因素:一是未來現金流的合理估計金額;二是貨幣時間價值;三是明確的邊際。擔保合同準備金采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將有望提前釋放數額可觀的準備金,擔保準備金負債有一定程度的減少,凈資產、凈利潤會有一定程度的增加,這不僅能夠增強會計信息的可靠性,有助于投資者等利益相關者對擔保公司的價值評估和監管部門的風險監管進行了解,而且可以有效降低擔保公司在發展初期的盈利壓力和資金占有成本,提升擔保公司的內涵價值。
為了保證擔保準備金足夠、充分,基于會計信息的謹慎性要求,擔保公司應引入充足性測試概念。因為擔保公司在確認擔保費收入或擔保事故發生的當期已經確認了擔保準備金,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理賠案件調查的深入,原定擔保假設可能發生變化,導致已確認的擔保準備金金額與擔保公司應承擔的代償責任不一致。此時,如果不對確認的擔保準備金金額進行調整,就不能真實地反映擔保公司應承擔的代償責任。因此,擔保公司應當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根據銷售方式、服務方式和衡量獲利能力的方式,并以獲得的被擔保人財務狀況、生產或生存環境為依據對擔保合同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將已提取的相關準備金余額與充足性測試日重新計算的結果進行比較。如果后者大于前者,則將其差額作為保費不足準備金增加擔保準備金;相反,不調整。
擔保準備金采用最佳估計原則計量,如何處理會計與監管的關系是擔保行業需要解決的新問題。擔保準備金是對保戶的負債,在擔保公司負債總額中占有絕大比重,本著對保戶負責的態度,使償付能力狀況保持穩定,應適當分離會計規定與監管要求,即監管部門應單獨設置一套專門針對擔保公司償付能力評估的擔保準備金法定計提標準,不適用一般公認會計有關擔保準備金的計量原則,這樣,不會導致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和要求降低。
四、再擔保合同的會計處理問題
再擔保合同的會計處理應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但目前擔保公司在會計科目中設置了“應收分擔保賬款”和“應付分擔保賬款”科目,但沒有設置“攤回分保費用”、“攤回賠付支出”、“攤回擔保賠償準備金”、“應收分保準備金”、“分保費收入”、“分保賠付支出”、“分保費用支出”等科目,這些項目在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中也沒有單獨列示,這不能將分出公司對投保人應該承擔的全部責任和從分入公司處應享有的權利有效地區分開來,掩蓋了信用風險。
對分出公司來說,采用權責發生制意味著應當在確認原擔保合同擔保費收入的當期,計算確定分出保費、應向分入公司攤回的分保費用,同時確認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在提取原擔保合同擔保賠償準備金的當期,確認相應的應收分保準備金資產;在確定支付賠付款項或實際發生理賠費用的當期,計算確定應向分入公司攤回的賠付成本。分出公司不應當將再擔保合同形成的資產與有關原擔保合同形成的負債相互抵銷,不應當將再擔保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費用與有關原擔保合同形成的費用或收入相互抵銷。在財務報表中,擔保準備金不得以分保后的凈額列報,擔保費收入不得以扣除分出保費后的凈額列報,擔保合同費用不得以扣除攤回分保費用后的凈額列報,擔保合同賠付成本不得以扣除攤回賠付支出后的凈額列報等,再擔保合同形成的上述資產、負債、收入和費用應單獨列示。
對分入公司來說,由于收到分出公司提供賬單的滯后性,使分入公司在滿足分擔保費收入確認條件當期,通常無法及時收到分出公司提供的分保賬單,此時分入公司應根據再擔保合同的約定對當期分擔保費收入進行專業、合理的預估,及時確認分擔保費收入,從而根據相關再擔保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分保費用,并及時評估有關責任準備金。
五、結論
由上可見,擔保行業會計改革不僅僅涉及簡單的原則問題,而且涉及復雜的技術問題,擔保行業需要制定一個單獨的行之有效的會計準則。它不是擔保會計制度細枝末節的修改,也不是其他行業會計準則的照搬,而是在系統地把握擔保公司會計個性、擔保會計規范發展與國際變革趨勢的基礎上制定的。擔保行業監管會計體系的構建、擔保準備金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屬性、再擔保合同的獨立處理是擔保行業會計改革的必然趨勢,但它需要一個規范化的制度和有效的交易市場作為保障,而我國目前尚未建立一個統一的擔保監管機構,信用風險模型的確定及隨機建模技術尚未成熟,需要國內外相關人士不斷探索和創新,并在不斷爭議和探索過程中取得共識和完善。
【參考文獻】
[1] 巴曙松.中國擔保業會計制度框架的改進研究[J].金融會計,2006(4).
一、中馬保險業會計準則比較
(一)保險合同定義比較 我國在《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中將保險合同定義為:“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并承擔源于被保險人保險風險的協議。”馬來西亞準則中規定:“保險合同是一方(承包人)接受來自另一方(投保人)的重大保險風險,承諾對特定的未來不確定事項(保險事件)給投保人帶來的嚴重影響進行補償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從兩者的比較中可以發現,馬來西亞準則強調了兩個方面的內容:一個是“未來不確定事件”,就此將由過去事項所引起卻在合同期限內或合同期滿才發現的損失排除在定義之外;另一個是“重大保險風險”,將那些不包含重大保險風險,但仍受到保險監管部門監管的保險合同排除在外。我國準則則將所有無論風險大小、影響嚴重與否的保險合同都包含在內。可見,馬來西亞的準則中的保險合同定義較為具體詳細,體現出其準則制定的謹慎性。而我國準則中對保險合同的定義較為模糊,缺少必要的嚴謹性。
(二)準則適用范圍比較 馬來西亞保險業準則適用于所有保險業務,并將所涉及的保險業務分為一般保險業和人壽保險業。我國準則適用于所有保險合同,并將保險合同分為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可見,馬來西亞準則的規范對象是保險公司,而我國準則的規范對象是保險合同。雖然兩國準則的適用范圍實質上是完全相同的,只是對規范內容的分類不同而已,但由于保險會計的特殊之處在于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業務的會計處理重心也集中在保險合同,而且隨著金融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非保險公司也可以保險合同,因此,我國保險會計準則將規范的對象確定為保險合同是更為合理的。
(三)保險業務確認比較 馬來西亞準則分別對一般保險業和人壽保險業各種相關業務的確認進行了詳細的規定。針對一般保險業,主要從實收保險費、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再保險、索賠、取得成本、投資收入等方面進行規定;針對人壽保險業,主要從保險費、求償權、未來保單利益、補償、取得成本、投資收益等方面進行規定。我國原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從收入、準備金、成本這三個方面對保險業務的確認進行規范;而再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則是從分出業務和分入業務即從分保人和再報人這兩個角度進行規范。雖然兩國準則都是從資產、負債、收入和成本這幾個方面做出規定,但相比之下,馬來西亞準則的規定比較全面,考慮到例如未來保單給付負債等特殊情況的業務處理。而我國也許是由于新準則出臺迫切,對于保險業準則這一全新內容的規定并未能做到如此面面俱到。
(四)保險業務計量比較 我國保險業準則與馬來西亞保險業準則都從保險金收入、保險合同準備金負債、保險合同成本等方面對各類保險業務的會計計量方法做出了具體的規定。兩國準則中的內容基本相同,都規定壽險合同收取的保費,一次性收取的,應根據一次性收取的保費金額確定;分期收取的,應按合同約定的保費總額確定。馬來西亞準則還規定,在取得和延續保單時發生的取得成本如傭金和手續費,都應在其發生時以實際發生金額進行確認和計量,并在相關收入發生的各期間進行分攤。而我國準則僅規定保險人在取得保險合同過程中發生的手續費、傭金等應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并未提及延續保單時發生的成本計量問題,以及是否需要對發生的成本進行分期攤銷。另外,在對保險合同準備金負債金額的計量方面,我國準則提出其中應包括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理賠費用準備金的金額。馬來西亞準則規定將賠款準備金確認為一項負債時,其金額應包含已發生已報案未付索賠款、已發生未充分報案未付索賠款、已發生未報案未付索賠款以及保險人預計為結算索賠而付出的成本估計金額。還列出計算賠款準備金的方法,包括逐案估計法、平均價值法以及公式法。由此可見,馬來西亞準則中的相關規定更為詳盡、嚴謹,這與其起步早、發展成熟的保險業市場及其管理體制是緊密相關的。
(五)披露比較 馬來西亞準則要求企業對以下方面進行詳細披露:(1)對保險費收入、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協約分入再保險、索賠和取得成本進行確認和會計處理時所采用的會計政策;(2)應在資產負債表和附注中披露的內容有投資種類、重估價準備、各項應收款減去壞賬準備后的余額、各項應付款的金額、未付索賠準備(總額和凈值)、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人壽保單持有人的負債;(3)在損益表中應披露的內容有營業額或營業收入、保險費和再保險費、分出保險費、分類列示投資收益、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增減、索賠凈額、傭金凈額、開保業績以及列示死亡、到期、退保、養老金、現金紅利及其他保單利益;(4)分出再保險應單獨披露,并從總保險費中扣除;(5)再保險索賠轉回應單獨披露,并從總索賠支付額中扣除;(6)與各類企業相關的開保賬戶、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支付賠款的變動情況。我國準則規定:(1)保險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與原保險合同有關的下列項目: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2)保險人應當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與原保險合同有關的下列項目:保費收入、退保費、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已賺保費、手續費支出、賠付成本、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提取壽險責任準備金、提取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相比之下,可以看出馬來西亞準則中對披露的要求更為全面詳細,要求披露對各種業務進行會計處理時所采用的所有會計政策,并且在資產負債表披露方面,不僅與我國準則一樣要求披露各類責任準備金,還要求披露投資種類、重估價準備等項目的內容;在利潤表披露方面,除與我國相同規定外,還要求披露投資收益、開保業績等相關會計信息。
二、我國保險業會計準則完善建議
(一)明確界定“保險風險”及“重大保險風險” 我國保險會計準則對保險合同進行定義時,借鑒國際慣例,引入了“保險風險”概念,但未進一步對“保險風險”進行明確界定。而“保險風險”是保險合同的核心,若不對其明確界定,則會增加對保險合同界定的難度。另外,我國準則也沒有對“重大保險風險”進行界定,這將使得混合保險合同(內含衍生金融工具、投資、儲蓄成分的保險合同,如新型壽險合同)的分拆難以操作,容易造成將非“重大保險風險”保費如投資基金或銀行存款全部按保費計入“保費收入”賬戶,使改賬戶不能真實反映保險公司承擔風險責任的高低,同事形成保費收入的虛增,誤導信息使用者對財務報表內容的理解。因此,我國應像馬來西亞那樣借鑒國際上的做法,從保險事故實際發生數量與預期發生數量不同的可能性、保險事故實際成本與預期成本不同的可能性和合同期末保險人義務金額的改變這三個方面對保險風險進行分類和界定。另外,保監會還應嚴謹界定重大保險分割線“測試標準”和“保費分析”細則,以使包含在混合保險合同中的儲蓄、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等非保險風險的部分得以客觀地分拆,增強保險財務信息的價值。
(二)遞延保單取得成本 我國準則規定保單取得成本如傭金、手續費等應在當期全部計入損益。在這種費用化會計政策下,如果保險公司業務快速增長,受到保單取得成本的影響,其利潤就會隨著銷售量的增加而大幅下降,而一旦銷售量增長趨于平穩或大幅下降,利潤反而大幅增長??梢?,保單取得成本費用化違背了會計核算的配比原則,導致會計信息嚴重背離客觀經濟的實際狀況,使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大打折扣。(劉玉煥,2007)因此,基于我國保險業還處于初級階段并且發展速度較快的國情,我國應借鑒馬來西亞會計準則對保單取得成本在保險期間進行攤銷的方法,以確保保費收入與相關保單取得成本在保險期間的配比。
(三)及時引進與培養保險會計人才 隨著我國保險業的迅速發展,保險業會計準則對保險財務信息的透明度、精細度、準確度要求不斷提高,對保險會計人員素質的要求也隨之提高。準則執行過程中涉及的許多復雜問題如公允價值、準備金充足性測試等,都需要會計人員具有極高的專業判斷能力,而目前我國保險業普遍缺乏此類高素質人才。因此,保險行業應吸引高素質的人才進行專業研究及財務工作,積極培養具有會計和保險專業知識的復合型人才,以適應我國保險業會計核算真正與國際接軌,促進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和不斷壯大。
關鍵詞:保險業;會計準則;國際比較
文章編號:1003-4625(2007)11-0076-04 中圖分類號:F840.4 文獻標識碼:A
一、保險合同的變遷和主要內容
1982年,美國的SFAS60《保險企業會計和報告》首次了關于保險企業的會計準則和以AICPA保險行業審計指南和立場公告為基礎的會計實務,大大地推動了保險會計的發展。隨后又在1987年了SFAS97《保險企業對某些長期合同以及投資性銷售實現利潤和損失的會計和報告》,1992年SFAS 113《短期合同和長期合同再保險會計和報告》,1994年SFASl20《互助壽險企業與保險企業對某些長期參與性合同的會計和報告》,使得保險企業的會計準則得到了進一步完善。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于2004年3月的IFRS4《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保險合同》,是首個規范保險合同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這同時也是IASB關于保險合同第一階段的成果,IASB于同年9月成立了保險工作組,以重新審視保險公司的財務報告,對所有相關概念和實務問題將于第二階段做出進一步研究。
我國在1993年頒布了《保險企業會計制度》,1995年頒布并實施《保險法》,1999年頒發了《保險公司會計制度》,終于在2006年首次出臺了針對保險行業的具體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其目的主要在于規范保險會計以滿足投資人對會計信息的需求。根據準則的時間,我們可以看出,國際IFRS4和我國的25號和26號準則相隔時間較短,存在著很大的相似性,而它們的出臺也同時借鑒了美國的公認會計原則,這就必然導致保險會計自誕生開始便與國際趨同,減少了很多國際協調的工作。然而,對于保險會計這一領域,在國際趨同的形式下,也存在著一些細微的差異。
二、準則的具體比較
(一)關于保險合同定義的比較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有關承保人的主要公告,規范的是保險主體即保險公司的財務報告,因而,沒有明確地定義保險合同。但是在《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113號――短期合同和長期合同再保險的會計和報告》的第一段中規定:“保險對可能在特定期間內發生或被發現的特定事項和情況所引起的損失或者負債提供保障。作為從投保人處獲得付款(保費)的交換,保險企業同意在特定事項發生或者被發現支付給投保人一定的款項?!盜FRS4《保險合同》在《術語表》中規定:保險合同,合同的一種,按照該合同,合同一方(承保人)同意在特定的某項不確定的未來事項(保險事項)對合同另一方(投保人)產生不利影響時給予其賠償,從而承擔源于投保人的重大保險風險。我國在第25號會計準則中規定: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并承擔源于被保險人保險風險的協議。
從三者的比較中可以發現,IFRS4強調了兩點內容:一個是“未來事項”,那些因為由過去的事項所引起卻在合同期限內發現的損失,或者那些因為合同期限內事項的發生而導致合同期滿才被發現的損失,這些保險事項將會被排除在定義之外;另一個是“重大保險風險”,指出只有將重大保險風險從投保人轉移至保險人的合同才是保險合同。雖然國際會計準則意在“謹慎”,但是這樣一來,一些并沒有重大保險風險的保險合同就會被排除在外,而他們仍然受到保險監管部門的監管。如果這些被排除在外的保險合同按照IAS39《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另一些合同按照IFRS4進行會計處理,這樣一來,反而導致這些信息缺乏可比性,那么這些信息又怎能給信息使用者帶來幫助呢?因此,這種定義“保險合同”是很有爭議的。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將保險合同分為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我國對原保險合同的定義在考慮了國際會計準則曾使用的定義“保險合同是指在特定時期內由于某些事項或情況之發生或發現而使承保人承受確定的損失風險的合同,這些事項或情況包括死亡(對于年金而言,指受領人的生活狀態)、疾病、殘疾、財產毀損、對他人的傷害以及中斷經營?!焙?,制定為:“原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費對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合同?!边@種定義限制了保險是除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等外的財產保險,它是在現有已存在保險形式的基礎上進行定義的,如果將來有新型保險種類出現,則需要隨時對該定義進行修訂和補充。
(二)規范內容和適用范圍的比較
1.規范內容
保險會計按其所涵蓋的內容可分別指保險公司會計和保險合同會計。美國SFAS60就是對保險公司的會計進行規范,而國際IFRS4和我國新準則則是對保險合同的會計進行規范。由于保險會計的特殊之處在于保險合同,保險公司的其他活動沒有特別的不同,而除了保險公司以外,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或非金融機構也可能簽發和銷售保險合同,那么對不同行業同一類型的交易進行統一規范,增強了會計處理的可比性,無疑將保險會計定義為保險合同會計會更加恰當。在我國,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合同”就是指持有保險經營權許可證的企業(即保險公司)簽發的合同。所以,更確切地說,準則規范的內容為保險公司簽發的保險合同。
2.適用范圍
準則范圍限定了準則規范的對象,確定準則的范圍是準則制定者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對保險企業和互助社會團體的通用財務報表建立了財務會計和報告準則。國際IFRS4《保險合同》準則適用于:簽發(或持有)的保險合同(包括再保險合同)、簽發的具有相機參與分紅特征的金融工具。我國第25號新準則《原保險合同》和第26號新準則《再保險合同》,分別適用于簽發的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也就是說,美國是針對特定的行業和公司做出的規范,與國際和我國準則只是就保險合同的內容上具有可比性。而國際會計IFRS4的適用范圍涵蓋了我國準則的適用范圍,對具有相機參與分紅特征的金融工具也做了相應的規范。
3.保險業務的分類
美國的保險業務分為長期保險合同和短期保險合同,這里長、短期并不是以合同時間(年限)為標準劃分的,而是以合同在展期內是否有效為準來劃分的。國際會計準則并沒有將保險合同進行分類,對不同的保險合同采用同樣的會計原則。我國根據在原保險合同延長期內是否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將原保險合同劃分為:壽險原保險合同和非壽險原保險合同,
與美國的劃分極具相似性?!霸谠kU合同延長期內承擔賠付責任的,應當確定為壽險原保險合同;在原保險合同延長期內不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確定為非壽險原保險合同。原保險合同延長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費到期日未繳納保費,保險人仍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期間?!?/p>
(三)確認和計量的比較
1.確認的比較
確認是指把一個事項作為資產、負債、收入和費用等正式加以記錄和列入財務報表的過程。進行確認有四個基本標準,即可定義性、可計量性、相關性和可靠性。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從保費收入、理賠成本、未來保單給付負債等方面進行具體細致的規范,對于長期保險、再保險、特殊保險企業都自成一項會計準則對前期的準則進行補充修正。IFRS4《保險合同》準則從下列三個方面對確認和計量進行規范:(1)對其他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中要求的暫時豁免;(2)負債充足性測試;(3)再保險資產的減值。IFRS4作為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第一階段的成果,考慮到在項目第二期還將對某些核算方法與披露要求進行調整,因此,對保險合同中出現的有關資產、負債、收入和費用的確認和計量沒有作出規定,只對現行會計處理方法做了少量改變,并允許保險公司繼續沿用目前其所在國的會計準則進行賬務處理。我國第25號會計準則《原保險合同》從收入、準備金、成本這三個方面進行了規范;而第26號會計準則《再保險合同》則是從分出業務和分人業務,即從分保人和再保人這兩個角度來進行規范。也就是說,我國新會計準則的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是從資產、負債、收入、成本這幾個方面作出的規定,對于特殊情況并沒有提及,考慮到新準則出臺的迫切,所以沒有美國財務會計準則規定的那么面面俱到,在保險合同的特殊財務會計規范方面,還需要做出進一步的具體規范。
2.再保險的規范
美國SFAS113號《短期合同和長期合同再保險的會計處理和報告》詳細說明了保險企業對保險合同的再保險(分出業務)的會計處理,建立了作為再保險進行會計處理的條件,并規定了短期合同、長期合同再保險的財務會計和報告準則。國際會計準則并沒有將保險合同具體的區分為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而是合在一起進行規范。我國新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從分出業務和分入業務兩方面分別進行規范,操作性較強,但是對于業務的判斷方面沒有進行具體的指引,對于較為復雜特殊的業務,也缺乏必要的指導。
3.再保險資產的減值
國際會計準則IFRS4要求對再保險資產做減值測試,規定如果分保人的再保險資產發生了減值,則分保人應當相應減少其賬面價值,并將減值損失確認為損益。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第113號《短期合同和長期合同再保險的會計處理和報告》和我國第26號新準則《再保險合同》,對再保險資產的減值都尚未進行規范。
(四)披露的比較
美國、國際及我國財務會計準則都要求對保險合同的會計信息進行披露,下表列示了SFAS60、IFRS4及我國新準則在財務報表附注中各特定項目的披露要求。(如表所示)
通過上述比較可以看出,各準則的規定內容在保險資產、負債準備、再保險等方面都有涉及,美國因為是針對保險公司的具體會計準則,所以從公司角度考慮的內容更加完整、詳細、明確,對合并報表、所得稅、股利分配、權益等相關問題也要求有所披露。而國際財務報告則更加注重風險的揭示,在保險合同風險的控制以及現金流量預計方面要求披露更多的信息,這些在我國的財務會計準則中均未涉及到。相比之下,目前我國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對信息披露的要求還只在于解釋報表,披露的目標是,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需要說明的事項,沒有像國際IFRS4要求披露的那樣,涉及對未來現金流量的金額、時間及不確定性進行披露的內容,也沒有關于保險以及金融潛在風險的詳細信息,特別是對各種假設變動的靈敏度以及相關風險管理操作的信息披露內容。
(五)特殊事項的比較
1.嵌入衍生工具
“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現金流量隨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指數、費率指數、信用等級、信用指數或其他類似變量的變動而變動的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具與主合同構成混合工具,如投保與生存年限聯結的年金合同期權等。IFRS4規定,當嵌入衍生工具的經濟特征和風險與主合同沒有緊密關系及其與保險合同的價值有相互關系時則不需要單獨列示,并作為衍生工具核算。而我國相關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并未對其進行規范,但在第22號準則《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中,則要求從混合工具中進行分拆,作為單獨存在的衍生工具處理。美國財務會計準則規定,這樣的衍生工具必須單獨予以核算。
2.分拆
IFRS4指出當保險合同同時含有保險成分和存款成分,并且承保人能夠單獨計量存款成分時,要求承保人對這些部分進行分拆。在我國第25號《原保險合同》中指出,保險人既承擔保險風險又承擔其他風險的,當其能夠區分并且能單獨計量的,可以將保險風險和其他風險部分分拆,但如果不能區分或不能單獨計量的,應將整個合同確定為保險合同。
3.負債充足性測試
由于保險業務準備金多建立在精算模型基礎上,為了保證準備金的安全性,IFRS4和我國新準則都要求保險公司在每個結算日評估其確定的保險負債是否充足。如果測試表明負債是不足夠的,則必須將全部不足金額計入損益。
三、對我國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思考
(一)規定條文缺少必要的嚴謹性
1.“保險合同”概念模糊
我國第25號會計準則《原保險合同》對于保險合同的定義,“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并承擔源于被保險人保險風險的協議?!背该鳌氨kU合同”具有“保險風險”外,用“保險人與投保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來代替保險合同的“不確定性”,“給投保人造成的不利影響”,“以及保險人與投保人的賠付關系”,不能清晰地指明什么是保險合同。
2.準則與規定的統一工作尚未完成
IFRS4指出,充足性測試涵蓋所有負債,包括未決賠款準備金和未賺保費準備金。我國25號新準則《企業會計準則――原保險合同》中,對準備金充足性測試的規定為:“保險人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币簿褪钦f,測試對象是“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卻沒有囊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而在保監會的管理辦法和細則中,則有針對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的規定:“保險公司在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時,應當對其充足性進行測試。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不足時,要提取保費不足準備金?!蹦敲矗烤故欠裨搶Α拔吹狡谪熑螠蕚浣稹边M行充足性測試,“準則”與“規定”,到底該聽誰的?
3.“負債充足性測試”的方法沒有進行明確地規范
在IFRS4的規定中指出“測試必須考慮所有合同項下未來現金流量的當前估計值”明確地規定了測試的方法。而新準則中對測試方法只用“精算”來代替,雖然比較貼近實務的處理方式,但是卻降低了精算師以外的人員對負債充足性測試的理解,顯然也缺少其測試的透明度。根據Petroni and Beasley(1996)報告,在他們調查的美國保險公司樣本中,超過90%的保險公司在估計損失準備金時都發生過重大錯誤。所以,如果能夠將相應的測試方法明晰化,將會增加精算師以外人員對準備金的理解能力,也有助于督促精算師以更加謹慎、科學的態度進行準備金計提工作。
關鍵詞:我國保險;保險會計制度;改革;會計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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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01年11月27日,財政部頒布了《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在股份制上市企業施行。2003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順利地拉開了在海外股份上市的序幕,新《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正式開始實行。本文通過不同時期的不同會計制度的比較與分析,以求對我國的保險會計制度研究有所啟示,進而為建立保險會計準則提供參考。
一、《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時期(1982~1993)
1978年以前,我國的金融體系基本上是中國人民銀行一統天下的格局,1982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獨立出來,相繼在1984年2月頒布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由于當時我國的經濟體制還是計劃體制,而且保險公司發展還處于“拓荒”階段,許多保險企業獨有的特性尚未發揮出來,財會制度上缺乏相應細化的規定。因此,1989年12月中國人民保險總公司對此制度進行了修訂,重新頒布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并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會計制度,其實用性和規范性均增強了。從總的來看,這個時期的會計制度有以下幾個特點:
1財務管理實行計劃管理原則。由于計劃經濟的影響,保險公司在財務會計制度上實行統一計劃、分戶經營、以收抵支、按盈提獎的財務管理體制。突出財務計劃的作用,利用定額進行財務計劃的編制,用以評價企業財務活動;公司收人大部分上交國家財政,成本開支范圍由國家規定,盈利全部上交國家,虧損由國家彌補;資金管理實行??顚S弥贫龋瑢①Y金劃分為固定資金、流動資金和專項資金。資金主要由國家有計劃地劃撥,僅以專用基金形式給予企業一點財務權力。
2會計制度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為了保證會計制度的統一性,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會計制度由總公司統一制定,各級保險公司都必須嚴格遵照執行,各級公司不得自行變更或修訂制度,但可將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反映給總公司,由總公司負責修訂。
3在核算體制上按照不同性質的保險業務,分別確定會計核算體制,如按國內財產險、涉外財產險、出口信用險和人壽保險業務分別單獨核算。其中國內財產險業務、人壽保險業務一般由各級公司獨立建帳、獨立核算、分級管理、自計盈虧或自負盈虧;涉外財產險與出口信用險一般由總、分公司以下單獨建帳、分級管理,總公司統一核算盈虧,分公司自計盈虧。
4會計恒等式采用“資金平衡理論”,即“資金占用總額=資金來源總額”。保險企業的資金,從占用的角度看可分為固定資金、流動資金。固定資金是指占用在企業固定資產上的資金,它包括辦公用房、職工宿舍、機具設備、交通工具等,流動資金是指占用在流動資產上的資金,它包括貨幣資金、結算資金(如應收及暫付款、預付賠款等)、各項支出(如賠款支出、手續費支出、業務費等)。保險企業的資金來源,按不同渠道分為自有及內部形成的資金(比如國家撥給的資本金、固定基金、內部形成且有專門用途的準備金、專用基金)、借入資金、結算資金(如應付及暫收款、應付手續費等)、業務經營收入(如保費收入、利息收入、迫償款收入及投資收入等)。
5會計科目分為資產類、負債類、資產負債共同類和損益類。另外,鑒于當時的核算體制是按四大險種分別核算,因此,設置國內、涉外、信用、壽險四套會計科目,分別核算不同險種的業務。由于四類業務的財務活動有很多共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因此四套科目中大部分科目是四類業務通用的,少部分是專用的。
6記帳方法允許從資金收付記帳法、借貸記帳法中任選一種。
7在貨幣計價上國內業務(包括財產險與壽險業務)以人民幣為記帳符號;涉外財產險、信用險業務則采用外幣分帳制,直接以原幣入帳,年終時將外幣業務損益按決算日牌價折算為人民幣核算。
二、《保險企業會計制度》時期(1993~1998)
隨著黨的“十四大”召開,以上這種計劃體制下會計制度已不能適應黨的“十四大”報告中提出的“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新要求。因此,1993年,財政部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總體要求,對我國所有的會計制度進行了全面而徹底的改革,財務會計改革進行了模式性的轉換。1993年2月24日,財政部結合保險行業經營特點及管理要求,在《企業會計準則》的基礎上頒布了《保險企業會計制度》,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這次改革是一項重大的舉措,其重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首次確立了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會計要素體系,并對會計要素的記錄和報告作出了基本規定,規范了會計核算的基本前提和基本原則,實行了權責發生制的核算原則,提高了企業財務核算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2在核算體制上將非人身險業務與人身險業務分別進行會計核算,即分別建帳、分別核算損益。非人身險業務可分為財產保險、貨物運輸保險、農村種植業和養殖業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人身險業務分為人壽保險、養老保險、健康保險等。
企業經營的再保險業務,可區別為分入業務與分出業務進行核算,也可將分出業務并入直接業務核算。信用險業務可實行三年結算損益的核算辦法。
3建立了資本金核算體系。制度拋棄了與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資金來源總額=資金占用總額”的平衡公式,采用了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會計恒等式,明確了產權關系,并在此基礎上建立了一套資本金核算體系。
4建立了資本金制度,實行資本保全原則。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在企業經營期內,投資者除依法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按照資本保全原則,企業固定資產盤盈、盤虧、轉讓、報廢、毀損發生的凈損益以及計提折舊不再增減資本金,而是直接計人當期損益。這與以前企業收入中大部分上交國家財政、資金隨意增減相比有利于企業的自我積累和發展壯大。另外,改革了資金管理辦法,取消了??顚S弥贫取嵭衅髽I資金統一管理和統籌運用,以促進企業提高資金運用效益。
5會計科目分為資產類、負債類、所有者權益和損益類,并分別對保險企業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作出了明確規定,規范了各類科目的設計,并從保險企業“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角度出發,細化了資產流動程度、風險程度和財務損益的科目。
6擴大了保險企業使用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的自。制度規定“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匯總、以及對外提供統一的會計報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減、合并某些會計科目”。“企業向外報送的會計報表的具體格式和編制說明,由本制度規定,企業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企業自行決定”。
7采用了國際通用的借貸記帳法和國際通行的會計報表體系。制度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規定保險企業對外報表為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和利潤分配表,并對這些報表的作用、報表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作了具體說明,使財務信息成為國際通用商業語言。
8規范了保險企業基本業務的會計核算標準和損益的計算。制度對資金的籌集與積累、非人身險業務、人身險業務、再保險業務、拆借、貸款和投資業務、固定資產、貨幣資金及結算款項、費用、營業外收支、利潤及利潤分配等業務的會計核算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9體現了一定程度的會計穩健原則。制度規定保險企業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計提壞帳準備、貸款呆賬準備、投資風險準備,允許企業采用加速折舊法。
10對有外匯業務的企業規定即可采用外匯分帳制,也可采用外匯統帳制。采用外匯分帳制的企業,應設置“外幣兌換”科目。各種貨幣之間的兌換及帳務間的聯系均通過“外幣兌換”科目。
三、《保險公司會計制度》時期(1998~2001)
1993年制定的《保險企業會計制度》執行了6年,它對于促進保險企業的發展,促進企業間有序競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國內保險市場不斷發展和壯大,保險行業發生了許多新變化,特別是1995年10月,我國頒布實施了《保險法》,國家加大了對保險行業的監管力度,并于1998年成立了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此后,保險監管部門出臺了《保險管理暫行規定》等配套的政策法規,保險公司管理體制發生了重大變化,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由多業經營轉向分業經營;另外,保險公司保險資金運用發生了重大轉變,改變了過去放開經營的做法。這些新變化和新情況客觀上要求會計制度與之相適應,作出新的規范。因此,1998年12月8日,財政部對原制度進行了修改,頒布了《保險公司會計制度》,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這次改革的主要內容有:
1改變了會計制度名稱。制度考慮到當時保險企業都已是公司制企業,因此將《保險企業會計制度》改名為《保險公司會計制度》,這樣更加符合我國保險公司實際情況。
2完善了保險業務損益結算辦法。制度規定除長期工程險、再保險業務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外,其他各類保險應按會計年度結算損益。與原制度比較,本制度作了如下調整:(1)原制度只明確了信用險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本制度明確了長期工程險等長期性財產保險業務以及再保險業務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2)前者規定業務年度為三年,后者沒有規定業務年度的具體年限,其具體年限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業務性質確定。
3重新確定了保險業務的分類,并實行按險種分類核算。制度根據保險分業經營的原則,對保險業務的分類進行了調整,將保險業務分為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人壽保險公司的業務和再保險公司的業務三大類。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等;人壽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普通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等;再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分入保險業務和分出保險業務。在具體業務分類上,修改了原制度在具體業務劃分上存在的交叉情況,明確規定財產保險公司不得再經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務,將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務劃入人壽保險公司的業務。另外,公司可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的要求,對保險業務進一步分類核算。
4增加了確認保費收入的原則。關于保費收入的確認,我國原制度規定,非人身保險業務、人身保險業務和分保業務規定保費的收入入帳時點,確認原則不統一,也不盡合理。本制度對保險業務規定了統一的保費收入確認原則,明確規定應同時滿足三個條件:第一,保險合同成立并承擔相應保險責任;第二,與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公司;第三,與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5調整了貸款和股權投資業務的會計處理。按照《保險法》及其他有關保險監管法規規定,保險公司不得從事除保戶質押貸款以外的其他貸款業務,不得買賣股票和進行股權投資。根據上述規定,新會計制度相應取消了除保戶質押貸款以外的其他各類貸款業務的會計處理,取消了股票投資及其他股權投資業務的會計處理。
6增加了存出資本保證金和提取保險保障基金的會計處理。按《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成立后,應按其注冊資本總額的20%提取保證金,存入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除保險公司清算時用于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根據該規定,本制度相應增加了存出資本保證金的會計處理;另外,《保險法》規定,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支持保險公司穩健經營,保險公司應當對財產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按當年自留保費的1%提取保險保障基金。根據該規定,本制度相應增加了提存保險保障基金的會計處理。
7增加了抵債物資的會計處理,修改了長期待攤費用的會計處理。制度將原“遞延資產”科目改為“長期待攤費用”科目。這是因為“遞延資產”實際上是不能全部計人當期損益而在以后會計年度分期攤銷的待攤費用。它并不能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不符合資產的定義,不能作為一項資產。
8規范了會計報表體系。本制度將原“損益表”名稱改為“利潤表”,將原按保險業務設置的損益表改為按保險公司設置利潤表,并對各報表的指標項目作了相應調整;用現金流量表取代財務狀況變動表,確立了現金流量表在保險財務報表中至尊的地位。
四、《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時期(2001至今)
2001年,繼新《會計法》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頒布實施之后,財政部又了《企業會計制度》,保險公司又面臨一次重大變革。因此,2001年11月27日,財政部頒布了《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該制度以《企業會計制度》為基礎,借鑒國際會計慣例,充分考慮了股份制改革的必然趨勢特別是上市企業的基本要求,集銀行、證券、保險等會計制度于一體,分別對6個會計要素以及有關金融業務和財務會計報告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這次改革是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又一重大舉措,其主要內容有:
1實現了會計要素的重新界定以及相關的確認和計量。會計要素是企業對外提供財務信息的基本框架,雖然1993年會計制度改革對會計要素作出了基本規定,但是,仍然只規定會計記錄和報告,并沒有完全解決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問題,這種會計制度本質上是規范簿記的內容。這次新制度對6個會計要素進行了嚴格界定,并對其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全過程作出規定,和原制度相比較,更加全面、嚴謹、規范,使其反映的會計信息更加符合事實。
2在某些會計原則和會計處理方法上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慣例相協調。隨著我國加入WTO,外資保險公司紛紛進入中國保險市場,它要求國內保險公司的會計標準要與國際慣例相協調,采用國際保險業的通行做法。這次新制度所規定的會計政策和會計確認、計量標準,與國際會計準則中所規定的基本相同。比如,各項準備金的提取采取了國際通用的辦法;短期投資期末計價采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在固定資產折舊政策上,允許企業按照資產的使用情況計提折舊。
3首次將國際上普遍遵循的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納入新制度。實質重于形式是指經濟實質重于具體表現形式,它要求“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例如,對于保費收入的確認,強調的是“保險合同成立并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這一經濟實質,并不以“保險合同成立”這一法律形式作為唯一標準。遵循實質重于形式原則,體現了對經濟實質的尊重,能夠保證會計核算信息與客觀經濟事實相符。
4謹慎性原則體現更充分。保險公司是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它本身屬于一種負債經營,其業務對象具有廣泛的社會性,從而也就決定了保險行業在處理會計信息的方法上必須更加穩健保守。這次新制度無論是會計要素的確認,還是會計方法的處理以及會計信息的披露,可以說將謹慎性原則體現得淋漓盡致。比如,新制度將虛擬資產排除在資產負債表之外,明確規定開辦費不得列入資產,待處理財產損溢在期末結帳前處理完畢;注重資產質量,要求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它包括壞帳準備、貸款損失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抵債資產減值準備等八項準備;此外,對利息收入明確規定了嚴格的確認條件,對于逾期貸款,縮短了應收利息轉表外核算的天數,由一年縮短為90天。
5增加了對外提供的會計報表,完善了會計信息披露。新制度在原來提供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利潤分配表的基礎上增加了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充分考慮了上市公司投資者日益增長的信息需求。此外。對會計報表附注進行了詳細、嚴密的規范,提高了財務會計報告的信息含量和可理解性。
6明確了新業務和疑難問題的處理方法。隨著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分離,所得稅會計的重要性日漸突出,過去保險公司會計制度很少涉及,在所得稅的會計處理上,也只局限于應付稅款法。而這次新制度在所得稅的會計處理上分別確定可采用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并詳細地列示了其計算方法。此外,新制度對于實務工作中新出現、以及在以往會計制度尚未規范的一些疑難業務比如或有事項、會計調整、關聯方關系以及交易、證券投資基金等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7明確了會計政策的審批權限。新制度規定,在遵循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前提下,保險公司采用的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財產損失處理的批準權限為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會議或類似機構。不再經過政府有關部門規定和批準,改變了過去會計政策和稅收政策批準權限混淆不清的現象,賦予了保險公司更大的自。
綜上所述,我國的保險會計制度隨著保險業的發展,保險市場的開放以及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在不斷完善,但是同時也要看到,任何一種建立完備制度的企業都是不可能存在的。因為基礎的不嚴密性,其體系就不可能完備,加之外部環境的變化,會計制度本身當然也是不可能完全沒有漏洞。雖然,新制度的頒布和舊制度相比,更加注重了保險企業的風險問題,謹慎性原則得到了較多的運用。但是,新制度只就保險公司財務會計事項做了原則性規定,財會制度相關內容不全并過于寬泛,而且,新制度集銀行、證券、保險等會計制度于一體,沒有體現保險行業的特色。此外,2002年,為了履行我國入市承諾,加強保險監管,新《保險法》又重新頒布,保險公司業務范圍、保險資金運用形式、保險公司組織形式、保險條款費率監管等方面又發生新的變化,比如,在財壽險分業經營上新《保險法》規定,財產保險公司和人壽保險公司可以同時經營意外傷害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因而保險會計制度又面臨新的調整。筆者認為,保險公司作為一個特殊的行業,需要單獨有一個統一的、科學合理的會計準則,制定保險會計準則是符合保險會計規范的發展趨勢,它不是保險企業會計制度細枝末節的修改,而是在系統地把握保險會計個性、保險會計規范發展與變革趨勢以及我國保險業發展的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制定出來的。因此,當務之急,財政部應在現有的新制度基礎上盡快出臺保險行業會計準則。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保險企業會計制度[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1993.
[2]財政部。保險公司會計制度[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
下面我就近一段時間金融、保險領域的會計改革和監管發展談三點意見,同各位一起探討。
一、金融工具國際會計準則正在經歷重大變革
21世紀以來,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在致力于建立一套髙質量、全球公認會計準則的道路上邁出了實質性步伐,國際會計準則的影響力迅速擴展,許多國家和地區通過直接采用、準則趨同等方式采納了國際會計準則。此次金融危機爆發后,會計標準,尤其是金融工具會計準則和公允價值計量模式承受了巨大壓九2009年4月,在G20倫敦峰會的聯合聲明中,會計準則的改革被納入到了改革金融體系的框架中,并且呼吁會計準則制定機構與相關監管機構共同改善有關公允價值和貸款損失準備的會計標準。之后,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針對G20的要求提出了一整套解決方案和分階段實施方案,建立了與監管部門和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對話機制,與巴塞爾委員會定期舉行相關會議。
目前來看,國際會計準則對金融工具會計標準的改革主要有三方面:一是降低金融工具會計準則的復雜性。針對目前金融工具分類標準和減值模型過于復雜而且不統一的問題,全面修訂《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金融工具:披露》,制定新的會計標準《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簡化金融資產的分類和計量,采用單一的減值模型,簡化套期會計處理;二是緩解公允價值會計的順周期效應。改革金融資產減值模型,探索以預期損失模型(ELM)取代已發生損失模型(ILM)的可行性,為缺乏流動性的金融資產提供計量指引,允許對因流動性缺失導致有價無市的特定金融資產運用內部模型進行估值和計量,允許在業務模式發生變化時進行重分類,賦予公允價值計量選擇權(FVO),以減少會計計量錯配效應;三是提髙金融機構財務信息的透明度。改進風險披露準則,強化對合并報表的管理,尤其是特殊目的機構(SPV)的合并。完善終止確認標準,大幅提髙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終止確認門檻。
二、保險國際會計準則的改革和我國的實踐
由于保險合同的長期性、現金流的不確定性和產品的多樣性,長期以來,保險合同的會計處理,尤其是準備金的計量,缺乏足夠的透明度,而且各國做法差異較大,會計信息使用者普遍反映保險公司的財務報表難以理解。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改組成立后,大力推進保險會計準則的改革。在金融危機的大背景下,應G20峰會的要求,為了提髙保險會計準則的透明度,國際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第二階段的工作進度也明顯加快,在保險合同準備金計量的基本原則等關鍵問題上實現了突破,近期將有關征求意見稿。
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改進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對保險合同的界定,二是保險負債的計量。在保險合同的界定方面,為了增強不同行業之間會計信息的可比性,保持金融會計準則內在邏輯的一致性,使得不同金融機構銷售的相同或者類似金融產品采用同樣的確認計量標準,將保險合同界定為轉移了重大保險風險的合同,保險成分較少的合同不能認定為保險合同。對于那些轉移多種風險的混合風險合同,則必須將其中的保險成分、金融成分和服務成分等拆分開來,分別適用不同的會計標準。在保險負債計量問題上,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在2004年了保險合同項目第一階段成果《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保險合同》后,于2007年5月了第二階段討論稿,提出了保險負債公允價值計量的思路。經過近3年的反復研討論證,基本確定了采用“現行履約價值(CurrentFulfillmentValue)”來計量保險負債的思路。“現行履約價值”計量模式的主要特征是:基于保險人通常會履行保險合同的假設;采用與可觀察到的市場價格盡可能一致的估計(MarketConsistent);對未來現金流量,采用明確的當前估計(ExplicitandCurrentEstimate);反映現金流量的時間價值(TimeValue);包括明確的附加值(ExplicitMargins)。新的保險負債計量模式采用了和其他金融負債邏輯一致的計量方法,提髙了會計信息透明度和可讀性,使得保險負債更加符合財務會計概念框架。新的計量模式基本顛覆了現行傳統的保險負債評估模式,對保險公司和監管都提出了巨大挑戰。
按照中央關于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全面趨同,以促進深化擴大對外開放和在國際經濟體系中獲得有利戰略地位的要求和部署,我國于2006年2月25日了與國際趨同的新會計準則,保險業于2007年1月1日起實施,成為第一個全行業全面實施新會計準則的行業。為徹底消除境內外會計報表差異,2008年8月,財政部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以下簡稱《2號解釋》),要求境內外同時上市的公司對同一交易事項采用相同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2009年12月25日,了《保險合同相關會計處理規定》,明確了保費確認的新標準,建立了新的財務報告下的準備金計量原則。
我國這次保險會計改革充分借鑒和吸收了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保險合同準則第二階段研究中已經達成的共識、結論和先進做法,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對保險合同進行界定,明確保費收入確認的標準。要求對混合風險合同進行分拆,對不能拆分的其他合同進行重大保險風險測試。拆分后的保險成分和通過重大保險風險測試的合同可以認定為保險合同,相應的收入計入保費收入,其余的合同分別認定為投資合同或者服務合同,適用相應的會計準則。二是制定了財務報告下保險合同準備金的計量原則和方法。采用和目前國際保險會計準則最新成果基本一致的做法,要求以合理估計金額為基礎,采用和市場信息一致的當前信息為基礎計量保險合同準備金。從2009年年度報告的執行情況看,這次會計改革執行順利,實現了新舊政策的平穩過渡。
這次保險業的改革消除了保險公司境內外會計報表差異,實現了保險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實質性趨同。同時也立足我國保險業實際,有利于促進保險業結構調整,增強保險業核心競爭力;有利于增強保險行業會計信息的透明度及與其他行業的可比性;有利于客觀公允地反映保險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吸引更多資本進入保險業。
三、積極參與會計準則改革,及時進行監管協調
【關鍵詞】保險行業 財務管理 財務風險 現狀 應對措施
根據相關資料統計,在過去的十年內,我國保險行業賠款和支付總金額已經達到了兩萬億元,年均賠付金額達到兩千億元。同時在風險賠付領域,最近五年期間,保險行業的總賠款與支付金額已經超過了七千億元,年均賠付金額超過一千四百億元,有效的緩解了因災害所造成的財產損失現象,確保了我國各個行業領域穩定健康的發展。
1.加強保險行業財務管理的重要性
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保險行業開始逐步的與國際接軌,在財務管理這一問題上,也參考引進了國外的成功模式。最近十年期間,我國保險行業迎來了全新的發展局面,財務管理也逐漸的趨于集中化以及專業化?,F在,保險行業的發展已經取得了巨大的突破,規劃出專屬的財務管理模式,組織了專業化的團隊,并在投資管理以及風險控制問題上有了更強的把握力度。保險行業的財務形勢相較于之前有了明顯的改善,財務管理工作也逐漸的步入正軌。雖然當前我國保險行業在財務管理問題上取得了較為明顯的效果,不過與發達國家的管理水平之間依然存在較大的差距,在財務管理中依然有諸多問題亟待解決。并且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讓整個金融行業受到了巨大的沖擊,保險行業內部的財務風險問題也在逐漸加劇。財務風險是企業財務管理狀況最直觀的反映,可以整體系統化的反射出當下企業的運營情況以及所存在的問題。因此企業管理者應該定期開展財務整理,加強財務管理,避免財務風險所帶來的企業虧損。怎樣在這種不利的市場形勢下,避免因為財務風險造成的更大損失,確保我國保險行業健康穩定的發展,成為擺在保險行業財務管理工作者面前十分重要的現實性問題。
2.我國保險行業財務管理現狀
2.1投入資本金額度和業務實際開展模式違反相關法規
新頒布的《保險法》中對我國保險行業的資本金投入額度和實際的業務開展提出了要求,之處保險行業必須具備和自身業務開展相符合賠付償還資本。然而,雖有法律的明文規定,但是我國的保險行業卻沒有把這項政策要求真正的付諸實現,就算是保險行業巨頭中國人壽都無法全部按照這一要求實施管理。現在,保險行業依舊存在很多投入資本金額度和業務實際開展模式不相符的現象,依舊有很多公司在業務開展范圍越來越大的同時,省去了投入應增加的資金,導致不能確保保險公司具備最低的償還賠付資本,從而造成我國保險行業所面臨著更大的財務管理問題,加劇了財務行業風險。
2.2不能切實分析賠償支付能力
目前在全球范圍內,很大一部分國家地區的保險公司都實施選擇賠償支付能力限定的管理手段,把自身的賠償支付水平和國家所規定的基本賠償支付水平進行對比,以此來評測公司的運營形勢。在我國,有相關的法律明確規定保險行業的基本賠償支付水平,然而在保險行業的實際運營以及財務管理過程中依然沒有將這項規定真正的付諸實施,現在在我國的保險行業有很大一部分仍舊無法達到最低的賠償支付水平,這種現象加劇了保險行業在財務管理中的風險性。
2.3財務資金應用范圍狹隘,投資比重不平衡
隨著投資活動的逐漸規范化,我國政府對保險行業財務資金的應用,開始慢慢的放松控制力度,再加上債券市場的異軍突起和金融行業的穩定性發展,使我國保險行業財務資金的應用呈現多元化的發展趨勢。即便如此我國保險行業財務資金的應用仍舊與其他發達國家存在一定的差距,應用范圍仍舊過于狹隘,在投資領域的創新意識依然較為薄弱。并且,在保險行業將財務資金付諸使用的時候,投資領域比重不平衡的現象依然時有發生,大部分的財務資金還是會選擇存進銀行,導致大額度的資金被壓制住,最終卻盡可以得到少量的利息,這很明顯無法達到保險產品承諾客戶確保收益的標準,因此保險行業一定要尋找全新的投資渠道來確保自身的賠償支付能力。
2.4財務報告以及財務檢查的管理方法不規范
現在在保險行業的范圍內,不管是財務報告或者是財務檢查的管理體系都不夠完善,存在諸多問題,帶來很大的財務風險。比如說財務報表上報拖延,財務相關信息傳達延期;在制定財務報表的時候數據不準確,存在不確定性因素;財務體系無法滿足和國際的統一進度,造成財務管理模式的落后;沒有切實實施財務的信息化監督管理,相關信息無法及時獲取;財務管理工作的檢查局限于硬性規定的框架中,對于財務安全以及所存在風險因素的分析并未投入足夠的重視,導致財務檢查效果不顯著以及財務管理工作的監督團隊專業性不足等。特別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保險行業所開展的業務相當大一部分單證都關系到財務問題,在單證管理工作中卻存在有漏洞,潛藏很多的風險因素。并且在進行財務核算的時候,單證及相關資料的上報形式隨意化,單證缺損問題時有出現,單證保管不規范導致數據錯亂,資金損失,所以注重單證的管理師避免財務風險的重要措施。再者,科學技術的發展為財務管理工作帶來了全新的先進設備,傳統的單證已經無法達到現代財務管理的需求標準,需要采取科學合理的改進措施,確保單證管理的規范化。這些存在的問題假如繼續嚴重下去,而不采取必要措施進行解決處理,必定會加大財務風險,導致保險行業的資金損失。
3.我國保險行業財務管理的應對措施
3.1資本金必須嚴格遵循法律規定,滿足與業務相符的標準
資本金在全世界范圍內的保險行業都有著極為嚴格的規定,所有的國家及地區都對保險行業的基本額度進行了限制,要求保險行業在業務開展的過程中始終堅持資本金滿足基本額度的標準。因此對于保險行業的資本金標準限制不要只是局限于法律規定中,還應該對不符合要求的公司,實施必要的管理措施,從而實現降低財務風險的目的。
3.2設立提升賠償支付水平的行業監管制度
想要彌補當前我國保險行業在賠償支付水平方面存在的缺陷,就必須跟隨國外監管體系創新改革的腳步,加大保險行業內部的監控管理力度。首先需要保險行業結合業務實際開展狀況重新規劃其最低資本金的標準,建設風險資本體系,針對當前的賠償支付體系進行不斷的改進。其次需要保險行業自身做好監管與風險預防工作。再是需要保險行業內部設立相關的制度,確保自身的賠償支付水平相關信息能夠面向社會公布開來。最后是要求保險行業建立并完善內部的分類監管規定。保險行業領域內的公司要針對自身以及其下屬分公司的賠付償還水平進行科學的評判,出現能力不足的要及時的進行風險評估,同時結合市場行情及時做好風險的應對防范措施。
3.3合理拓寬資金應用途徑,科學設置投資比例
縱觀當前我國保險行業的發展狀況,拓寬資金應用途徑是十分必要的措施,因此保險行業在選擇資金應用渠道的時候還是應該深入考量。保險行業需要在未來的資金應用中慢慢的擴展開來,嚴謹審查,投資方式多樣化發展,確保保險行業投資利益的提升,同時保證資金的安全性以及流通性。并且參照國外先進的監管措施,對資金做好監督管理工作,控制風險較高的投資比重,合理設置各領域投資比重??茖W規劃行業資本權重,把握資金的流通方向,確保保險行業的資金運用渠道多樣,風險能夠有效的得以控制,創造更多的經濟利益。
3.4改善財務報告和財務檢查的手段和方法
財務報告和財務檢查作為保險監管的基本手段,本應在監管過程中發揮重要的作用,卻因為一些人為的因素降低了實際效果。因此有必要改善財務報告和財務檢查的方法體系,避免沿襲以往的錯誤做法,建立監管信息的電子化系統,提高信息管理的效率,實現與國際會計準則的接軌,充實監管機構的人才,提高監管人員的素質。在單證管理系統中,必須結合和適應信息管理和資金管理,合理設計單證的管理制度和流轉渠道,以保證信息的真實及資金的安全。只有這樣,才能使財務報告和財務檢查真正成為衡量保險人經營狀況的有用的工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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