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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再保險;新會計準則;會計處理
1 新準則的主要內容
(1)再保險合同的定義:再保險合同,是指一個保險人(再保險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費給另一個保險人(再保險接受人),再保險接受人對再保險分出人由原保險合同所引起的賠付成本及其他相關費用進行補償的保險合同。
(2)分出業務的核算:分出業務應獨立核算。再保險分出人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資產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負債相互抵銷,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費用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費用或收入相互抵銷。
(3)分保準備金的核算:分保準備金應分開核算。原保險合同為非壽險原保險合同的,再保險分出人應當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認相關的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資產,并沖減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提取原保險合同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相應準備金,確認為相應的應收分保準備金資產。
(4)攤回分保費用和攤回分保賠款的處理: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在確認原保險合同收入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分保費用和賠付成本,計入當期損益。
(5)分保費收入的確認條件:分保費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①再保險合同成立并承擔相應保險責任;②與再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③與再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2 新準則下的再保險業務的會計處理
2.1 分出業務的會計處理
(1)新準則要求分保分出人應當于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的當期,確認分出保費和攤回分保費用,計入當期損益;于提取原保險合同準備金的當期,確認應收分保準備金和攤回相關準備金。這樣規定改變了目前實務中分保分出人根據分保業務賬單確認分出業務相關收支的做法,這對保險公司內部管理要求更高,對一些保險公司而言,需要通過加強基礎工作、改進技術手段等予以實現。(2)新準則要求再保險分出人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資產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負債相互抵銷,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費用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費用或收入相互抵銷。這一原則要求再保險分出人單獨設置賬戶核算再保險合同產生的資產、負債及相關收支,如設置“賠付成本”賬戶核算原保險合同實際賠付金額,設置“攤回賠付成本”(收入類)賬戶核算再保險合同中應由再保險接受人負擔的賠款金額,兩賬戶相抵即為再保險分出人自留業務的實際成本,這種賬戶對比法有利于保持原保險合同及再保險合同各自業務的完整性。(3)保險會計制度中,對于再保險分出人來說,再保險業務的核算主要是分出保費、攤回分保費用、攤回分保賠款、存入分保準備金,分保準備金利息,分保業務往來等內容,新準則關于分出業務的核算除了上述規定內容外,還增加了相關的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應收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應收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應收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及攤回未決賠款準備金、攤回壽險責任準備金、攤回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等核算內容。這些應收分保準備金資產及攤回準備金核算與原保險合同緊密相關。準則規定,原保險合同為非壽險原保險合同的,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人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認相關的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資產,并沖減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調整原保險合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余額時,相應調整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余額。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提取原保險合同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相應準備金,確認為相應的應收分保準備金資產;并在確定支付賠付款項金額或實際發生理賠費用而沖減原保險合同相應準備金余額的當期,沖減相應的應收分保準備金余額。
2.2 分入業務的會計處理
新準則明確分保費收人及相關費用應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并于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進行調整。準則規定分保費收入確認應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1)再保險合同成立并承擔相應保險責任;(2)與再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3)與再保險合同相關的收人能夠可靠地計量。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按照賬單標明的金額對相關分保費收入、分保費用進行調整,調整金額計入當期損益。美國、歐洲等國家會計實務中一般采用精算等專門方法預估確認分保費收入及相關費用、考慮到預估需要專門技術方法及可靠經驗數據作為支撐,我國目前尚不具備條件,準則采取了與國際慣例逐步趨同的方法,新準則雖未明確規定分入業務分保費收入確認應將預估方法作為基準方法,將根據分保業務賬單處理作為備選方法,但其實已隱含了這一內容,即對于已具備預估條件的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與再保險分出人確認分出保費相同的期間,采用專門方法對相關分保費收人的金額進行預估,確認應收分??詈头直YM收入,因為這時已具備“與再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條件。再保險接受人如有確鑿證據表明對分保費收入及相關分保費用無法預估,或預估金額可能與實際金額產生重大差異,從而影響信息使用者決策的,也可根據分保業務賬單標明的金額確認分保費收人及相關分保費用。
新準則要求按會計年度結算損益,分入業務的各項收支均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為當期收入和費用,并確認為當期損益,因此不計提長期責任準備金。準備金的核算要依據原保險合同種類計提相應的分保責任準備金。準則規定再保險接受人要提取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以及進行相關分保準備金充足性測試,比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的相關規定處理。如果原保險合同為非壽險保險合同,再保險接受人應根據本期分保費收入提取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作為分保費收入的調整,并確認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負債。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調整確認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負債,作為分保費收入的調整;并在非壽險保險事故發生的當期,根據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相關的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作為分保賠付成本計入當期損益。如果原保險合同為壽險保險合同,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確認壽險分保費收人的當期,根據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相關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作為分保賠付成本計人當期損益;并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
關鍵詞: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等效歷程:現實意義
一、新舊準則的平穩轉換和過渡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了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趨同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并自2007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市公司范圍內實施。經過1年的轉換期和過渡期,新會計準則實現了國際趨同。目前,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正致力于完善全球高質量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兩者于2008年1月8日就持續趨同機制達成了共識,并簽署了持續趨同備忘錄。
二、努力實現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具有同等效力
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是趨同的。經過1年的轉換期和過渡期,新會計準則實現了國際趨同。中國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實現趨同后,中國財政部就開始研究并啟動與實施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國家和地區會計準則等效互認工作,目前已取得了積極進展。2007年12月6日,中國會計準則委員會與香港會計師公會簽署了內地準則與香港準則等效的聯合聲明,實現了內地準則與香港準則的等效。歐盟委員會非常關注中國準則的國際趨同和實施情況,在得知中國準則較好地實現了新舊轉換和有效實施后,于2008年4月22日公告,宣布認可中國準則在歐盟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具有同等效力的建議,將于2008年9-11月份提交歐洲議會審議,一經批準即為法律。2008年11月14日,由歐盟成員國代表組成的歐盟證券委員會(ESC)就第三國會計準則等效問題投票決定:2009-2011年底前的過渡期內,歐盟將允許中國證券發行者在進入歐洲市場時使用中國會計準則,不需要根據歐盟境內市場采用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調整財務報表。歐盟的這一決定表明其已認可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實現了等效,標志著財政部在中歐財金對話框架下推進中歐會計等效工作取得突破性成果,意義重大。這是國際資本市場首次正式接受中國企業會計準則,有助于推進中國與其他國家會計準則趨同和等效工作。中美會計合作也在不斷深化。中美會計合作、趨同與等效已列為中美經濟聯合委員會對話的重要議題。2008年4月18日,中國會計準則委員會與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簽署了中美會計合作備忘錄,目標是實現中美會計準則等效。通過中國財政部、中國會計準則委員會等相關部門的繼續努力,中國企業會計準則必將得到國際上更多國家和經濟體的認可,促使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具有同等效力。
三、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具有同等效力的現實意義
第一,中國企業擬在承認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等效的國家上市,可降低上市成本。中國企業在承認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等效的國家上市時,不必再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對中國企業出具的按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編制的財務報告進行調整,這為企業節省了不菲的上市費用,從而促進中國企業在海外上市。
第二,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等效可促進國際資本市場的發展,降低企業融資成本,促使中國的經濟增長方式由資本輸入向資本輸出轉變。在國際資本流動的過程中,不僅資本的供需雙方需要了解彼此的財務狀況、滿足各自需求,而且國際證券監管機構為實施有效監管,也需要嚴格審核跨國公司的財務報告。而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等效意味著,國際證券監管機構在審核中國跨國公司的財務報告時中國企業不需再按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對其財務報告進行調整,這對于需要在國際資本市場融資的中國企業而言降低了融資成本。因此,會計準則等效能夠大幅度地降低中國企業進入國際資本市場籌資的成本,有助于中國企業做強、做大、“走出去”,促使中國的經濟增長方式由資本輸入向資本輸出轉變。
一、公認會計準則與法定會計準則的主要差異
1.服務對象和目的差異。公認會計準則適用于一切企業以及非特定的會計信息使用者,其目的是滿足這些會計信息使用者決策的需要。法定會計準則更注重從的觀點來評價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其財務報告的目標著重于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檢測。
公認會計準則為兼顧不同會計信息使用者各方面的要求,它只能在對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之間取得一個平衡,任何一張報表都不能偏廢。法定會計準則著重于償付能力監管。償付能力是企業財務狀況的一個方面,法定會計準則服務的對象與目的決定了它對資產負債表和現金流量表的側重。只要保險企業具有償付能力,保險監管部門并不是那么關心保險企業當期是否盈利,利潤表在法定會計體系中只能居于從屬地位。
2.風險認識的差異。不同的會計信息使用者對財務信息的要求和關心的重點不同,這些要求與關注點有些是交迭的,有些則是不相容的。為了能夠兼顧這些要求,公認會計準則在對待風險時只能在總體上保持不偏不倚的特性。保險監管機構運用法定會計準則主要是保證保險公司具有足夠的償付能力,因此為了使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在進行債務償付時有一個足額的緩沖,同時也為了使保險監管機構更好地免除監管責任,在不必考慮其他信息使用者的前提下,保險監管機構在制定法定會計準則時往往會采取一種十分穩健的態度。
由于公認會計準則與法定會計準則對待風險態度的不同,對于資產、負債、收入與成本等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與披露二者之間往往會有較大的差異。就結果而論,可以簡要地歸納為以下幾點:法定會計準則下所確認的資產較公認會計準則下所確認的資產小,法定會計準則下所確認的負債較公認會計準則下所確認的負債大,相應地,法定會計準則下所確認的所有者權益較公認會計準則下所確認的所有者權益小。
3.會計假設差異。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五條規定:“會計核算應當以企業持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為前提。”而保險法定會計準則是以“清算假設”為基礎,即假設保險公司出于可能的各種原因停止銷售新保單,兌付所有現有保單責任,監管機關要保證保險公司在“清算假設”的前提下具備足夠的償付能力主要是基于以下兩點考慮:第一,有些資產項目在實際清算時,是不具備償付能力或清算價值的,例如遞延資產、預付費用或清算價值極低的小型辦公設備、家具等。第二,在公認會計準則的持續經營假設及其他基本假設下編制的財務報表,與真實情況可能會有一定差異。保險公司的資產尤其是大量的金融資產是否真實存在、實際價值是否低于賬面價值常常受到質疑。法定會計準則為確保保單持有人權益未來能夠得到足夠的償付,必須對保險公司資產負債表的予以保守、謹慎地評估。因此,法定會計準則拋開持續經營假設,將保險公司暫時視為處于“清算狀態”而對資產和負債狀況予以評估,由此來判斷保險公司是否具有清償現有負債的能力。
4.會計基礎的差異。會計的計價基礎一般有權責發生制和收付實現制兩種。保險企業在公認會計準則下應采用權責發生制作為會計基礎。而法定會計準則采用混合會計基礎,即平時采用收付實現制,年末采取權責發生制進行決算。其原因如下:其一,保險公司一般以現金為交易工具,且一般要到保險公司收到保費后保險合同才生效,相應地保費只有在實際收到時才能予以確認。其二,對保險責任準備金的計提,要運用很深的精算知識,普通的會計人員不可能也不必要掌握,因此,保險公司平時不可能對每張保單進行詳細的、記錄,只有到年末時,通過精算師的計算后才予以記賬。
二、建立保險會計準則的必要性
國外對保險行業的規范一般形成了兩套準則,即公認會計準則(GAAP)與法定會計準則(SAP)。而我國對保險行業的會計規范從1993年頒布的《保險企業會計制度》,到1995年頒布并實施的《保險法》以及1999年又頒布了《保險公司會計制度》,但至今仍未出臺一套針對保險行業的具體會計準則。因此,建立我國保險會計準則已刻不容緩。
1.保險業在經歷保險市場高速時期的過程中,償付能力不足的日益暴露。雖然,我國《保險法》和《保險管理暫行規定》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作了規定,但沒有有效的監管措施,造成有法不依。同時以上法規有些過于陳舊,沒有考慮保險業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完善與保險市場競爭的加劇,使得其保守與穩健程度無法與我國當前保險業所面臨的經營風險相配比。因此制定并實施保險會計準則一方面有助于落實以上法規并實現跟蹤管理,另一方面有助于彌補兩法規的不足。
2.隨著我國保險市場的發展,股份制上市保險公司必將越來越多。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必須根據公認會計準則編制,這樣有利于不同投資者相互比較。但是保險公司應具備不同于一般行業的償付能力,而有一部分償付能力則是股東權益,這就存在分配經營利潤與保證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之間的矛盾。為了保證保險公司利潤不被過度分配以維護償付能力,就有必要制定保險會計準則。
3.順應國際保險服務自由化和一體化的需要。隨著我國加入WTO,外資保險公司紛紛涌入,我國國際保險市場逐步接軌,也就客觀上要求我國保險的監管水平與做法必須擁有一套完善的、操作性強的保險行業會計準則與之配合,這才能管好外資保險公司,也才能使我國保險業穩步地與國際接軌。
三、保險運行模式構建
1.主輔相成模式。在主輔相成模式下,會計核算日常按公認會計準則運行,只在會計期末按法定會計準則對按公認會計準則核算的結果做出一些調整以填制特定的監管報表,或附加保險監管方面更詳細的特殊會計要求或精算指南等。也就是以公認會計準則為主,以法定會計準則為輔。運行主輔相成模式的國家有美國。
2.合二為一模式。合二為一的模式是按照公認會計準則和法定會計準則的要求制定不同于非保險所采用的會計政策,形成一套特有的會計準則。如日本等國。
3.二者并行模式。即保險監管者規定了一系列不同于公認會計準則的保險法定會計準則,企業在實際操作與會計運行系統中采取二者并行的方式。如巴西等國。
四、監管當局的任務
1.保險會計準則是專屬于保險業的會計規范,因此需體現出保險業的行業特征。其基本特征有經營對象的無形性,償還金額與對象的不確定性,技術要求的復雜性以及廣泛的性等。為了使這些特征在保險企業的會計核算與財務報告中體現出來,一方面,借鑒先進國家的經驗,避免重蹈他們的覆轍;另一方面,我們要立足于本國國情,加強具有特色的會計,以指導具體會計準則的制定。
2.保險會計準則的制定需要精算師的參與才能完成。保險會計核算對象的保費收入、保險成本、責任準備金以及利潤等,都與保險精算密切相關。尤其是責任準備金,其大小將直接公司的財務狀況與經營成果,而這最具技術性也最為關鍵的部分卻受制于精算。因此,建立保險會計準則需重視精算在保險會計中的地位與作用。
【關鍵詞】保險會計 會計準則 保險會計信息 新型保險業務
保險業會計同其他社會實踐活動一樣,需要得到理論支持。同時保險會計實務能夠促使保險會計理論更加適應保險經營環境的變化和發展。這就需要我們能及時對保險會計的發展及現狀做出研究。本文主要對保險會計研究現狀做出總結,為保險會計的發展做好準備。
一、新會計準則對保險會計影響的研究
2006年2月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了保險公司會計準則的最新執行標準,新會計準則的使用打破了我國保險合同會計與國際保險會計的處理差異,為我國保險公司走向國際市場打下堅實基礎。
新保險準則與舊準則區別主要在兩方面:第一,保費收入確認:以保險風險作為確認原保險合同的依據,規定了保險混合合同的拆分標準。第二,準備金計量:對相關準備金進行充足率測試。新保險準則的實施的影響:
1.由于壽險公司投資連結型保險比重較大,因此新保險準則的實施會對壽險業的保費收入規模有較大影響,對于非壽險企業的影響則主要體現在保險合同的準備金計量上。2.包含顯著邊際,保險公司應當將風險邊際與剩余邊際計入當期損益。3.對保險公司財務管理與人員素質的要求更高。4.增加了財務報告的波動性,降低了行業內財務報告的可比性,監管難度增大。
二、保險會計信息質量與信息披露的研究
保險業經營的是風險,銷售的是對投保人未來可能損失進行賠償或給付的信用承諾,保險會計作為核算反應保險公司經營效果的工具,必須是真實、可靠、完整、及時、準確的,保險誠信是保險公司生存的基礎。但是由于保費的估計,保險準備金的計提的預計性、不確定性,收入補償與發生成本之間存在時間差,這就像一個“黑箱”,對保險會計信息的可靠性產生影響。
針對我國保險會計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的建議:1.明確保險合同的報告分部口徑。2.加強未來現金流相關信息的披露。3.加強非財務信息的披露。4.增加對壽險公司內含價值信息披露。5.應實行強制披露與自愿披露相結合的方式。
三、保險會計與erp(企業資源計劃)結合的研究
erp就是通過信息技術等手段,實現企業內部資源共享和協同,提高管理效率,降低成本(郭榮昌)。保險公司erp系統建立在集成的基礎之上,避免了重復和自相矛盾的信息,保證資金流與保險業務處理信息流的同步性。
保險公司erp系統中的財務會計功能不只局限于保險財務處理功能的完善,而是更多地立足于保險人、被保險人、保險中介等,盡可能維信息使用者提供高可靠性、高相關性的財務費財務信息。它比傳統的保險會計信息系統(賬務處理系統)集成度更高、信息處理更及時。
四、新型保險業務的保險會計研究
近年來我國投資連結保險市場發展迅猛,也由于其組成相對復雜,對于如何對混合保險進行確認和會計處理是一個重要難點。雖然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對混合保險合同是否拆分作了一些規定,但是目前國內學界和保險界對于是否分拆混合保險的爭議仍然較大。
我國投資連結保險會計處理中存在的問題:1.未遵循拆分確認的原則。2.獨立賬戶損益影響了公司利潤。3.獨立賬戶信息披露不規范。
五、保險會計存在的問題
(一)保險行業缺乏公平價格的形成機構,業內各公司的獲取成本指標也相對保密,保險業內財務報告的可比性較低,中介機構難以做到公正、獨立、客觀,對一些資產或負債的評估有失公允,資產評估的科學性存在很大欠缺。保險會計的多數資產和負債而言,很難可以觀察到統一的市場價格,這對保險會計的發展造成很大的障礙。
(二)目前保險會計新準則所依據的三要素法中依據的主要是預期現金流,并不是單獨確認現金流入和現金流出,只確認一項凈負債,但現金流入與現金流出的影響因素并不相同,直列式預期凈現金流出減少了很多有用信息,會降低各公司間保險合同負債的可比性。
(三)
計信息披露不夠充分,一般的會計報表信息偏重財務信息,忽略了非財務信息的披露,但在現代保險中非財務信息往往會對決策造成很大的影響,尤其是壽險公司利潤的推遲展先可能會影響保險會計報表的可信度。
摘要:再保險合同是指一個保險人(再保險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費給另一個保險人(再保險接受人),再保險接受人對再保險分出人由原保險合同引起的賠付支出及其他相關費用進行補償的保險合同。對于保險與再保險業務核算的處理,部分從業人員了解不甚詳細。本文筆者根據自己對新準則的理解,對再保險業務的會計處理進行了分析。
關鍵詞:再保險新會計準則會計處理
我國于2006年2月正式頒布了新會計準則,新會計準則將于2007年起適用于所有的上市公司,并鼓勵其他有條件的企業實施。這一新會計準則體系,在借鑒國內外成功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經濟環境和管理要求,對會計準則本身和體系,編號和分類等諸多方面盡可能科學化,系統化,基本做到科學規范。
再保險作為整個保險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保險業務中起到了相當重要的作用,所以對再保險業務進行單獨披露是十分必要的。新會計準則明確把保險合同分為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對此分別制訂了兩個準則,即《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保險合同》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對保險與再保險的業務進行了明確和規范。
考慮到我國保險業的實際情況,新準則沒有照搬國際準則的條文,而是在一些方面作了改進,以便國內保險公司能夠逐步適應國際準則的要求。然而,新準則在實踐操作中有一定陌生性,在實務中也不可避免會面臨一些問題。本文重點就新準則下的再保險合同會計處理作簡單分析。
一、新準則的主要內容
1.再保險合同的定義:再保險合同,是指一個保險人(再保險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費給另一個保險人(再保險接受人),再保險接受人對再保險分出人由原保險合同所引起的賠付成本及其他相關費用進行補償的保險合同。
2.分出業務的核算:分出業務應獨立核算。再保險分出人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資產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負債相互抵銷,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費用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費用或收入相互抵銷。
3.分保準備金的核算:分保準備金應分開核算。原保險合同為非壽險原保險合同的,再保險分出人應當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認相關的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資產,并沖減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提取原保險合同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相應準備金,確認為相應的應收分保準備金資產。
4.攤回分保費用和攤回分保賠款的處理: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在確認原保險合同收入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分保費用和賠付成本,計入當期損益。
5.分保費收入的確認條件:分保費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①再保險合同成立并承擔相應保險責任;②與再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③與再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6.純益手續費的處理:再保險接受人應當根據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在能夠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分出人支付的純益手續費時,將該項純益手續費作為分保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7.分保準備金充足性測試:分入業務需要提取準備金,并進行相關分保準備金充足性測試。該測試比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的相關規定處理。
8.保險人應當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示與再保險有關的項目:保險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與再保險合同有關的項目,包括應收分保賬款、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應收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應收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應收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和應付分保賬款。保險人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的項目包括分保費收入、分出保費、攤回分保費用、分保費用、攤回賠付成本、分保賠付成本、攤回未決賠款準備金、攤回壽險責任準備金和攤回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二、新準則下的再保險業務的會計處理
1、分出業務的會計處理
其一新準則要求分保分出人應當于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的當期,確認分出保費和攤回分保費用,計入當期損益;于提取原保險合同準備金的當期,確認應收分保準備金和攤回相關準備金。這樣規定改變了目前實務中分保分出人根據分保業務賬單確認分出業務相關收支的做法,這對保險公司內部管理要求更高,對一些保險公司而言,需要通過加強基礎工作、改進技術手段等予以實現。其二新準則要求再保險分出人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資產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負債相互抵銷,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費用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費用或收入相互抵銷。這一原則要求再保險分出人單獨設置賬戶核算再保險合同產生的資產、負債及相關收支,如設置“賠付成本”賬戶核算原保險合同實際賠付金額,設置“攤回賠付成本”(收入類)賬戶核算再保險合同中應由再保險接受人負擔的賠款金額,兩賬戶相抵即為再保險分出人自留業務的實際成本,這種賬戶對比法有利于保持原保險合同及再保險合同各自業務的完整性。其三保險會計制度中,對于再保險分出人來說,再保險業務的核算主要是分出保費、攤回分保費用、攤回分保賠款、存入分保準備金,分保準備金利息,分保業務往來等內容,新準則關于分出業務的核算除了上述規定內容外,還增加了相關的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應收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應收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應收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及攤回未決賠款準備金、攤回壽險責任準備金、攤回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等核算內容。這些應收分保準備金資產及攤回準備金核算與原保險合同緊密相關。準則規定,原保險合同為非壽險原保險合同的,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人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認相關的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資產,并沖減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調整原保險合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余額時,相應調整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余額。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提取原保險合同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相應準備金,確認為相應的應收分保準備金資產;并在確定支付賠付款項金額或實際發生理賠費用而沖減原保險合同相應準備金余額的當期,沖減相應的應收分保準備金余額。
2、分入業務的會計處理
新準則明確分保費收人及相關費用應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并于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進行調整。準則規定分保費收入確認應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1)再保險合同成立并承擔相應保險責任;(2)與再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3)與再保險合同相關的收人能夠可靠地計量。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按照賬單標明的金額對相關分保費收入、分保費用進行調整,調整金額計入當期損益。美國、歐洲等國家會計實務中一般采用精算等專門方法預估確認分保費收入及相關費用、考慮到預估需要專門技術方法及可靠經驗數據作為支撐,我國目前尚不具備條件,準則采取了與國際慣例逐步趨同的方法,新準則雖未明確規定分入業務分保費收入確認應將預估方法作為基準方法,將根據分保業務賬單處理作為備選方法,但其實已隱含了這一內容,即對于已具備預估條件的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與再保險分出人確認分出保費相同的期間,采用專門方法對相關分保費收人的金額進行預估,確認應收分保款和分保費收入,因為這時已具備“與再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條件。再保險接受人如有確鑿證據表明對分保費收入及相關分保費用無法預估,或預估金額可能與實際金額產生重大差異,從而影響信息使用者決策的,也可根據分保業務賬單標明的金額確認分保費收人及相關分保費用。
新準則要求按會計年度結算損益,分入業務的各項收支均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為當期收入和費用,并確認為當期損益,因此不計提長期責任準備金。準備金的核算要依據原保險合同種類計提相應的分保責任準備金。準則規定再保險接受人要提取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以及進行相關分保準備金充足性測試,比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的相關規定處理。如果原保險合同為非壽險保險合同,再保險接受人應根據本期分保費收入提取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作為分保費收入的調整,并確認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負債。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調整確認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負債,作為分保費收入的調整;并在非壽險保險事故發生的當期,根據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相關的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作為分保賠付成本計入當期損益。如果原保險合同為壽險保險合同,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確認壽險分保費收人的當期,根據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相關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作為分保賠付成本計人當期損益;并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
三、結語:
隨著保險事業的發展,我國的保險市場也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再保險作為保險業務的補充,在保險業務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新會計準則明確把保險合同分為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并分別制訂了兩個準則,因此加強對再保險業務會計處理進行研究有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關鍵詞:保險會計新準則;保險風險;再保險
一、保險會計新準則的出臺背景及內容突破
(一)保險會計新準則的出臺背景
隨著保險業的發展,我國保險會計制度經歷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保險企業會計制度》、《保險公司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四個時期。這些制度規范要么沒有體現保險行業的特色,要么規范過于原則化,不全面和過于寬泛。同時由于這些制度規范與國際會計準則存在較大差異,限制和阻礙了我國保險業務在國際市場上的發展。為使保險公司規范經營及滿足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要求,2006年2月財政部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以下將二者合稱為“保險會計新準則”),并已在20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這是我國保險會計發展的一個里程碑。
(二)保險會計新準則突破之處
保險會計新準則規定了原保險合同的確認、計量、準備金充足性測試和相關信息的列報、再保險合同的獨立核算等。與原來的保險會計制度相比,保險會計新準則取得了一系列突破:保險會計新準則的規范對象是保險合同而非保險公司(因為簽發保險合同的并不一定都是保險公司),符合金融綜合經營趨勢;新準則對責任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的要求符合謹慎性原則;新準則對保險公司損余物質和代為追償款的核算要求可以控制保險公司對利潤的估價能力,壓縮其利潤調整空間,規范保險公司的經營;新準則對投資收益的確認可改善保險公司的利潤表,由多步式到一步式,在一定程度上可收斂目前“以保費論英雄”的風氣;新準則規定再保險業務獨立核算,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可比性原則;新準則增加了保險公司財務報表列報的范圍,使得會計信息透明性增強。
二、保險會計新準則尚存的主要缺陷
(一)未明確界定“保險風險”,也未對“重大保險風險”進行要求
“保險合同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并承擔被保險人保險風險的協議”這一規定,一方面借鑒國際慣例,引入了“保險風險”概念作為判斷和確定保險合同的依據;另一方面還可作為分拆混合保險合同(混合保險合同是指內含衍生金融工具、投資、儲蓄成分的保險合同,新型壽險合同一般都屬混合保險合同)的標準。但是新準則未明確界定“保險風險”,而“保險風險”是保險合同的核心,“保險風險”不界定,保險合同也難以界定。新準則也未對“重大保險風險”進行要求,這將使得混合保險合同的分拆難以進行。新準則對混合保險合同的確認原則是:若保險風險和非保險風險能夠區分并能單獨計量,則進行分拆;若保險風險與非保險風險不能單獨區分或單獨計量,則不進行分拆,把整個保險合同的保費全部確認為收入。這和國際保險會計準則有所不同,根據國際保險會計準則,只有包含“重大保險風險”的保險產品,其收入才能計入保費,否則作為投資處理?!爸卮蟊kU風險”是在任何情況下,保險事故都能使承保人做出重大額外賠付。我國保險會計新準則將“重大”兩字移去,而投資連結險、分紅險等投資性保單多少都含有保險風險,所以非保險風險保費難以剔除。即只要包含保險風險,在新準則下依然被認為是保險合同,而非“重大保險風險”保費類似于投資基金或銀行存款,若全部按保費收入核算,使“保費收入”賬戶不能真實反映保險公司承擔風險責任的高低,容易造成保費收入的虛假增長和保險發展的泡沫,也使得我國與其他國家保費收入的確認口徑不同,不利于保險業國際間的交往與對比研究。
(二)保單取得成本費用化會計處理方式有違經濟學原理
保單獲取成本是指保險公司在簽單或續保過程中發生的與保險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主要包括手續費、傭金、體檢費等相關費用,保單獲取成本來源于保費中的附加費用。新準則規定保險人在取得保險合同成本過程中發生的手續費、傭金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從經濟學原理來分析,如某一產品可以提供銷售毛利,在其他因素不變的情況下,企業的利潤總額與銷售量之間呈正相關關系,即銷售量增加,利潤增加。從會計信息的可靠性來看,會計核算的結果也要揭示上述經濟學的基本原理,如實反映經營活動的經濟后果。如果保單獲取成本費用化,會計核算的結果將出現“悖論”,即業務快速增長的公司,其利潤會隨著銷售量的增加而大幅下降,而一旦銷售量增長趨于平穩或大幅下降,利潤反而大幅增加??梢姡潍@取成本費用化一方面違背了會計核算的配比原則;另一方面導致會計信息嚴重背離實際狀況,使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大打折扣。另外,在費用化會計政策下,快速增長通常在報表上表現為累計利潤下降或虧損,制約了股東對公司價值的分享,致使公司的資源控制在公司經理人手中,客觀上助長了內部人對公司資源的控制。一般業務快速增長時期往往也是對資本需求的饑渴期,但在費用化會計政策下,這一時期的報表利潤表現卻極為不佳,甚至大幅虧損,制約了公司在資本市場的籌資活動。而一旦該行業處于成熟期或衰退期,對資本不再渴求時,財務業績卻表現較佳。在公司管理層追求資本規模的動機下,反而助長了其不良動機,這將降低資源配置效率。
(三)新準則未嚴格要求“再保險風險”
雖然新準則規定再保險業務獨立核算,但是卻未明確界定“再保險風險”,這可能導致財務再保險的濫用。將保險風險明確細分為承保風險、時間風險和投資風險三種風險,經原保險人、再保險人雙方協商約定在合約中限制一種風險或幾種風險轉移的再保險稱為財務再保險。原保險人可通過這種再保險安排方式只將有限再保險風險轉移給再保險人,因此財務再保險又被稱為有限風險再保險。有限風險再保險可以降低分保費,也使再保險人承擔的風險較小,更為重要的是其可以減輕巨災等低頻率高損失事件對公司的影響,平滑利潤,緩解資本需求的壓力。財務再保險在現代再保險市場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給直接保險人和再保險人都帶來了不可忽視的利潤。正因為財務再保險具有一般再保險所不具備的優點,而得到了保險公司的重視,但也由此引發了不少濫用的情形,最主要的就是沒有轉移風險或者轉移的風險不夠充足,不再是再保險合同,而成為其他金融工具,致使公司賬面虛增利潤。財務再保險可以達到“粉飾報表”的作用,所以由它引發的問題也越來越多。如澳大利亞hih保險公司破產原因之一便在于其收購的fai公司利用有限再保險操縱利潤,最終給hih公司帶來巨大損失。我國《保險法》、《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未對有限風險再保險作任何規定,《保險企業會計制度》也未對有限風險再保險的會計處理作特別規定,《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也未對“再保險風險”進行明確要求。
三、完善保險會計新準則的建議
(一)明確界定“保險風險”,并對“重大保險風險”進行要求
國際保險籌委會對保險風險進行了明確的定義,并將保險合同所面臨的保險風險分為三類:發生風險,即保險事故實際發生數量與預期發生數量不同的可能性;程度風險,即保險事故實際成本與預期成本不同的可能性;發展風險,即在合同期間末期,保險人義務金額的改變。因特定利率、證券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或利率指數、信用指數,或者類似變量的變化而引起的不確定性稱為價格風險。只引起價格風險而沒有保險風險的合同不是保險合同,而是屬于衍生金融工具。筆者建議我國借鑒國際做法,對保險風險進行界定;為更客觀地反映我國居民受保障程度,在確認保險合同時應增加“重大保險風險”的規定,并對其進行量化,以將混合保險合同中的儲蓄、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等非保險風險部分進行拆分,增強保險財務報告信息的價值。不能因為我國市場不成熟,就將“重大”兩字移去,使得混合保險合同的拆分無法進行,也使得與國際保險業的趨同過程更加漫長。
(二)對保單取得成本進行遞延
保單獲取成本資本化的會計政策符合保險經濟學的基本規律,可提供可靠的會計信息。并且我國保險業每年以30%左右的速度增長,在承保初期,承保業務發展越快,虧損越大,可能影響我國保險公司市場形象,以及會計信息使用者的經濟決策。筆者建議采取保單獲取成本資本化的會計處理方式,可借鑒美國經驗,將取得成本遞延,并在保險合同期間內予以攤銷,以將其和保費收入在保險期間配比。
(三)嚴格要求再保險風險
雖然我國尚未發生涉及有限風險再保險的重大事件,但由于有限風險再保險被濫用的危害極大,所以有必要采取措施嚴格監管這種保險產品,以防患于未然。保險會計新準則應列明有限風險再保險的會計處理規則,明確界定“再保險風險”,并對“重大再保險風險”進行具體量化。對轉移風險過小的有限風險再保險,可在相關會計制度中規定,將其按存款或融資進行處理,或將保險部分與融資部分分拆,分別按保險合同和存款或融資處理,從源頭上防范保險公司濫用有限風險再保險。
參考文獻:
[1]財政部會計準則委員會編:《金融工具會計與保險會計》,大連出版社2005年版。
再保險合同是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簽訂的合同,一方為再保險分出入,一方為再保險分人人。在實際操作中,分出入和分人人依據分保業務賬單履行再保險合同約定、辦理再保險業務和進行再保險資金結算。分保業務賬單一般由分出入依據再保險合同按季度編制,經分人人確認后,按分保業務賬單上各項應收應付款項相抵后的凈額,向分人人結算分保業務款項。賬單中的“應付你/我方余額”是賬單借、貸方金額合計的差額。再保險合同的會計核算辦法有預估法和賬單法。在預估法下,分出業務的相關收入、費用在實際發生時確認;在賬單法下,分出業務的收入、費用在收到經分人人認可的賬單時確認。新準則實施之前,我國再保險會計實務采用賬單法;新準則要求對再保險分出業務采用預估法處理。但不論采用賬單法還是預估法,分出入和分人人均要依據再保險合同,通過分保業務賬單的形式,按照差額結算分保業務款項。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2006》規定,應收分保賬款核算企業從事再保險業務應收取的款項,應付分保賬款核算企業從事再保險業務應付未付的款項。企業在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相關再保險合同約定,計算應向再保險分人人攤回的分保費用,借記“應收分保賬款”,貸記“攤回分保費用”。在確定支付賠付款項金額或實際發生理賠費用而沖減原保險合同相應準備金的當期,按相關再保險合同約定,計算應向再保險分人人攤回的賠付成本金額,借記“應收分保賬款”,貸記“攤回賠付支出”。在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相關再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的分出保費金額,借記“分出保費”,貸記“應付分保賬款”。在會計核算中,對于同一張分保業務賬單,應針對賬單中的借、貸方項目分別制作記賬憑證,并按借、貸方金額合計分別在不同的記賬憑證中記“應收分保賬款”、“應付分保賬款”,而不能合并制作一張記賬憑證、按照結算差額記“應收分保賬款”或“應付分保賬款”。
《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會計準則》規定,保險人應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與再保險合同有關的應收分保賬款和應付分保賬款。準則及指南未對該兩個報表項目的內容作出具體規定。參照《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6》,“應收分保賬款”反映企業期末持有的相應資產的實際價值,應根據“應收分保賬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額,減去“壞賬準備”所屬相關明細科目期末余額后的金額填列;“應付分保賬款”反映企業從事再保險業務應向再保險分出入或再保險分人人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款項,應根據“應付分保賬款”科目期末余額貸方余額填列。報表中的應收/應付分保賬款,直接按照相應的會計科目余額和備抵科目余額分析填列,體現的是應收/應付分保賬款的賬面價值。
再保險分出業務下債權債務會計處理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分保業務賬單中的各個項目緊密聯系,不可分割。一方面,分出保費和攤回分保費用之間具有直接的比例計算關系,按照再保險合同的相關條款,攤回分保費用體現為分出保費的一定百分比;另一方面,再保險合同體現的是再保險分人人與分出入共擔風險、共享收益的關系,分出入在分出保費的同時也要向分人人攤回賠付支出和攤回分保費用。在再保險合同的約束下,分出入不因按照原保險合同收取保費而擔負向分人人支付獨立的應付分保賬款的義務,也不因原保險合同項下發生賠付而享有向分人人收取獨立的應收分保賬款的權利。責任與義務應合并體現為一項經濟行為,即按照分保業務賬單計算的借貸方差額,再保險分出入和分人人按期一次性結算分保業務款項。二是分別核算賬單的借方項目和貸方項目不能直接反映債權債務關系。目前再保險業務的通行做法是在再保險合同中約定,由再保險分出人主動向分人人出具分保業務賬單,并定期按照賬單差額結算。分保業務賬單中的項目明確顯示,債權債務的惟一體現是借貸方軋差后的凈額,而不是分別指向借方金額構成的債權和貸方金額構成的債務。再保險合同關于差額結算的條款也對此予以支持。三是按會計科目余額直接列示報表項目影響資產負債表披露數據的真實性。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2006》分別對分保業務賬單的借貸方項目進行會計核算的情況下,如果在報表中按照科目余額列示應收/應付分,保賬款,則報表數據不能直接反映分保業務賬單中的債權或債務,導致虛增資產或虛增負債,并對分出入的資產結構、負債結構以及相關財務比率分析結果的真實性產生負面影響,不利于會計信息使用者作出準確判斷。
為了使會計數據能夠更加準確地反映再保險分出業務下債權債務的真實情況,筆者建議按以下方式處理。首先,按照分保業務賬單的借貸方項目分別核算,報表項目則按科目余額分析填列。嚴格遵循《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2006》對應收/應付分保賬款會計科目使用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使分保業務賬單上每一項由于再保險業務導致的損益都在對方科目上體現為一項資產或負債,但報表列示則按照應收分保賬款和應付分保賬款的賬面價值分析軋差填列。如果再保險分出入直接面對多家再保險分人人或者再保險經紀公司,則可在明細科目或核算項目上采用適當的技術處理,達到會計核算數據支持報表項目數據的目的。其次,按照分保業務賬單借貸方差額合并進行會計核算,應收分保賬款和應付分保賬款會計科目余額直接反映分保業務賬單所對應的債權債務金額,報表列示則直接按照應收/應付分保賬款會計科目及相關備抵科目余額分析填列。這樣能使報表上的應收/應付分保賬款直接體現分保業務賬單所對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客觀、真實地反映再保險業務,有利于會計信息使用者做出更加準確的判斷。
一、保險會計新準則的出臺背景及內容突破
(一)保險會計新準則的出臺背景
隨著保險業的發展,我國保險會計制度經歷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保險企業會計制度》、《保險公司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四個時期。這些制度規范要么沒有體現保險行業的特色,要么規范過于原則化,不全面和過于寬泛。同時由于這些制度規范與國際會計準則存在較大差異,限制和阻礙了我國保險業務在國際市場上的發展。為使保險公司規范經營及滿足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要求,2006年2月財政部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以下將二者合稱為“保險會計新準則”),并已在20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這是我國保險會計發展的一個里程碑。
(二)保險會計新準則突破之處
保險會計新準則規定了原保險合同的確認、計量、準備金充足性測試和相關信息的列報、再保險合同的獨立核算等。與原來的保險會計制度相比,保險會計新準則取得了一系列突破:保險會計新準則的規范對象是保險合同而非保險公司(因為簽發保險合同的并不一定都是保險公司),符合金融綜合經營趨勢;新準則對責任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的要求符合謹慎性原則;新準則對保險公司損余物質和代為追償款的核算要求可以控制保險公司對利潤的估價能力,壓縮其利潤調整空間,規范保險公司的經營;新準則對投資收益的確認可改善保險公司的利潤表,由多步式到一步式,在一定程度上可收斂目前“以保費論英雄”的風氣;新準則規定再保險業務獨立核算,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可比性原則;新準則增加了保險公司財務報表列報的范圍,使得會計信息透明性增強。
二、保險會計新準則尚存的主要缺陷
(一)未明確界定“保險風險”,也未對“重大保險風險”進行要求
“保險合同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并承擔被保險人保險風險的協議”這一規定,一方面借鑒國際慣例,引入了“保險風險”概念作為判斷和確定保險合同的依據;另一方面還可作為分拆混合保險合同(混合保險合同是指內含衍生金融工具、投資、儲蓄成分的保險合同,新型壽險合同一般都屬混合保險合同)的標準。但是新準則未明確界定“保險風險”,而“保險風險”是保險合同的核心,“保險風險”不界定,保險合同也難以界定。新準則也未對“重大保險風險”進行要求,這將使得混合保險合同的分拆難以進行。新準則對混合保險合同的確認原則是:若保險風險和非保險風險能夠區分并能單獨計量,則進行分拆;若保險風險與非保險風險不能單獨區分或單獨計量,則不進行分拆,把整個保險合同的保費全部確認為收入。這和國際保險會計準則有所不同,根據國際保險會計準則,只有包含“重大保險風險”的保險產品,其收入才能計入保費,否則作為投資處理?!爸卮蟊kU風險”是在任何情況下,保險事故都能使承保人做出重大額外賠付。我國保險會計新準則將“重大”兩字移去,而投資連結險、分紅險等投資性保單多少都含有保險風險,所以非保險風險保費難以剔除。即只要包含保險風險,在新準則下依然被認為是保險合同,而非“重大保險風險”保費類似于投資基金或銀行存款,若全部按保費收入核算,使“保費收入”賬戶不能真實反映保險公司承擔風險責任的高低,容易造成保費收入的虛假增長和保險發展的泡沫,也使得我國與其他國家保費收入的確認口徑不同,不利于保險業國際間的交往與對比研究。
(二)新準則未嚴格要求“再保險風險”
雖然新準則規定再保險業務獨立核算,但是卻未明確界定“再保險風險”,這可能導致財務再保險的濫用。將保險風險明確細分為承保風險、時間風險和投資風險三種風險,經原保險人、再保險人雙方協商約定在合約中限制一種風險或幾種風險轉移的再保險稱為財務再保險。原保險人可通過這種再保險安排方式只將有限再保險風險轉移給再保險人,因此財務再保險又被稱為有限風險再保險。有限風險再保險可以降低分保費,也使再保險人承擔的風險較小,更為重要的是其可以減輕巨災等低頻率高損失事件對公司的影響,平滑利潤,緩解資本需求的壓力。財務再保險在現代再保險市場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給直接保險人和再保險人都帶來了不可忽視的利潤。正因為財務再保險具有一般再保險所不具備的優點,而得到了保險公司的重視,但也由此引發了不少濫用的情形,最主要的就是沒有轉移風險或者轉移的風險不夠充足,不再是再保險合同,而成為其他金融工具,致使公司賬面虛增利潤。財務再保險可以達到“粉飾報表”的作用,所以由它引發的問題也越來越多。如澳大利亞HIH保險公司破產原因之一便在于其收購的FAI公司利用有限再保險操縱利潤,最終給HIH公司帶來巨大損失。我國《保險法》、《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未對有限風險再保險作任何規定,《保險企業會計制度》也未對有限風險再保險的會計處理作特別規定,《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也未對“再保險風險”進行明確要求。
(三)保單取得成本費用化會計處理方式有違經濟學原理
保單獲取成本是指保險公司在簽單或續保過程中發生的與保險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主要包括手續費、傭金、體檢費等相關費用,保單獲取成本來源于保費中的附加費用。新準則規定保險人在取得保險合同成本過程中發生的手續費、傭金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從經濟學原理來分析,如某一產品可以提供銷售毛利,在其他因素不變的情況下,企業的利潤總額與銷售量之間呈正相關關系,即銷售量增加,利潤增加。從會計信息的可靠性來看,會計核算的結果也要揭示上述經濟學的基本原理,如實反映經營活動的經濟后果。如果保單獲取成本費用化,會計核算的結果將出現“悖論”,即業務快速增長的公司,其利潤會隨著銷售量的增加而大幅下降,而一旦銷售量增長趨于平穩或大幅下降,利潤反而大幅增加??梢?,保單獲取成本費用化一方面違背了會計核算的配比原則;另一方面導致會計信息嚴重背離實際狀況,使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大打折扣。另外,在費用化會計政策下,快速增長通常在報表上表現為累計利潤下降或虧損,制約了股東對公司價值的分享,致使公司的資源控制在公司經理人手中,客觀上助長了內部人對公司資源的控制。一般業務快速增長時期往往也是對資本需求的饑渴期,但在費用化會計政策下,這一時期的報表利潤表現卻極為不佳,甚至大幅虧損,制約了公司在資本市場的籌資活動。而一旦該行業處于成熟期或衰退期,對資本不再渴求時,財務業績卻表現較佳。在公司管理層追求資本規模的動機下,反而助長了其不良動機,這將降低資源配置效率。
三、完善保險會計新準則的建議
(一)明確界定“保險風險”,并對“重大保險風險”進行要求
國際保險籌委會對保險風險進行了明確的定義,并將保險合同所面臨的保險風險分為三類:發生風險,即保險事故實際發生數量與預期發生數量不同的可能性;程度風險,即保險事故實際成本與預期成本不同的可能性;發展風險,即在合同期間末期,保險人義務金額的改變。因特定利率、證券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或利率指數、信用指數,或者類似變量的變化而引起的不確定性稱為價格風險。只引起價格風險而沒有保險風險的合同不是保險合同,而是屬于衍生金融工具。筆者建議我國借鑒國際做法,對保險風險進行界定;為更客觀地反映我國居民受保障程度,在確認保險合同時應增加“重大保險風險”的規定,并對其進行量化,以將混合保險合同中的儲蓄、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等非保險風險部分進行拆分,增強保險財務報告信息的價值。不能因為我國市場不成熟,就將“重大”兩字移去,使得混合保險合同的拆分無法進行,也使得與國際保險業的趨同過程更加漫長。
(二)嚴格要求再保險風險
雖然我國尚未發生涉及有限風險再保險的重大事件,但由于有限風險再保險被濫用的危害極大,所以有必要采取措施嚴格監管這種保險產品,以防患于未然。保險會計新準則應列明有限風險再保險的會計處理規則,明確界定“再保險風險”,并對“重大再保險風險”進行具體量化。對轉移風險過小的有限風險再保險,可在相關會計制度中規定,將其按存款或融資進行處理,或將保險部分與融資部分分拆,分別按保險合同和存款或融資處理,從源頭上防范保險公司濫用有限風險再保險。
【關鍵詞】 杜邦分析法;非壽險業;經營績效評價;股東回報率
杜邦分析法是一種通過分析公司盈利能力和股東權益回報水平,從財務角度評價企業績效的經典方法。隨著財務分析理論和實踐的不斷發展,杜邦財務分析體系被越來越多的財務分析者所采用,并逐漸發展成為較有影響的綜合財務分析方法。保險業也在試圖將杜邦分析體系應用于保險公司財務分析的實務之中,但由于保險公司財務狀況與其它公司相比存在很大區別,杜邦分析體系必須經過修正才能適用于非壽險業,因而,在保險業實務中還未能很廣泛地運用杜邦分析體系進行分析決策。本文探討如何結合非壽險業特點改進杜邦分析體系,并利用改進后的杜邦分析體系對我國非壽險的績效予以分析評價,以期使其在非壽險公司得到更廣泛的應用。
一、杜邦財務分析體系的改進
(一)傳統的杜邦財務分析體系
杜邦分析法的基本思想是將企業凈資產收益率逐級分解為多項財務比率乘積,并通過幾種主要的財務比率之間的關系來綜合分析企業的財務狀況,有助于深入分析、比較企業的經營業績。傳統的杜邦分析體系將企業股本回報率(ROE)指標分解為三部分:
(二)Smith對杜邦分析體系的改進
1999年,美國學者Barry D. Smith提出對杜邦分析體系進行修改,以使其應用于財產保險業。Smith對傳統的ROE指標進行調整,并給每個比率重新定義,推導過程如下 ①:
從公式(4)開始,將指標含義轉為保險業特有稱謂:
公式(7)中承保凈利率是承保凈利潤與保費收入的比值,它反映保險公司在承保業務的盈利能力;投資收益率是指投資收益與總資產的比值,它反映保險公司投資業務的盈利能力;總資產與保費收入的比率被定義為投資收益系數(investment returns multiplier),它反映企業潛在的投資規模大小,進而決定潛在的投資收益;肯尼系數,它是由保險新聞記者羅杰?肯尼(Roger Kenney)提出的,因此美國保險界稱其為“肯尼系數”,也稱為承保能力比率。肯尼系數是關于財產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指標,對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果具有放大效應。
從公式(7)看,Smith分析體系增加了投資收益指標,更符合保險業的特點。由于投資業務與承保業務是保險公司利潤來源的“兩個輪子”,投資業務對于保險公司的利潤貢獻同樣重要,因此,Smith改進后的杜邦分析體系可以更全面地分析、評價非壽險業的經營績效。
(三)適應中國新會計準則對杜邦分析體系的進一步改進
2007年2月,財政部頒布了38項具體會計準則,其中《企業會計準則第25項――原保險合同》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6項――再保險合同》(以下將這兩個準則統簡稱為“新保險準則”)是與保險業密切相關的。新保險準則不但影響保險業的確認與計量原則,還改變了保險業財務報表的列報格式,尤其是利潤表的列報格式和項目,當然,這些改變對我國保險業財務分析的指標也產生了重大影響。重要變化之一就是保險業不僅僅只關注“保費收入”這個指標了,“已賺保費” ② 這一指標也同樣受到關注和使用。在新保險準則實施前,我國非壽險業最為關心的是“保費收入”指標,這一指標代表了公司的業務規模,但由于保險業特殊的業務性質,在確認保費之初,非壽險公司并沒有對全部保費收入承擔保險責任,保險責任的承擔是隨著時間的推進而逐漸承擔的,已承擔保險責任部分稱之為“已賺保費”,保險業新的利潤表突出了對“已賺保費”項目的重視。因此,筆者結合“已賺保費”指標,參考Smith對杜邦分析體系改進的思路,對杜邦分析體系作進一步改進。
從公式(6)開始,
進一步修正的杜邦分析體系更適應新保險準則頒布之后我國非壽險業財務分析的習慣,可以令杜邦分析體系更好地在非壽險業得到應用。
二、利用改進的杜邦分析體系對非壽險業經營績效評價
杜邦分析體系一直是企業綜合評價業績的重要分析評價工具,因此,筆者利用改進后的杜邦分析體系綜合評價我國非壽險業的業績。考慮到數據的可得性及與以往研究結果的可比性 ③,筆者采用Smith改進的杜邦分析體系,即上述公式(7)作為評價模型。
(一)文獻回顧
Smith(2001)在擴展了杜邦分析體系并使其適用于非壽險業之后,利用其對美國非壽險業1970年至1999年的業績進行了評價;桑強(2004)利用史密斯模型對我國非壽險公司2002年一年的業績進行了評價,其文側重于對行業中不同公司的業績進行對比分析。本文擬用該模型對我國非壽險業2002年至2006年的業績進行動態分析與綜合評價。
(二)變量選取與數據來源
1. 承保凈利率的計算。
“承保利潤”數據取自于保險公司損益表中“承保利潤(虧損)”或“營業利潤”項目 ④,以承保利潤乘以(1-所得稅率)得到承保凈利潤數據。
2.投資收益率和投資收益系數的計算。
投資收益數據取自于保險公司損益表中“投資收益”項目,總資產取自于保險公司資產負債表中當年年末“資產總額”項目,保費收入數據取自于保險公司資產負債表中保費收入項目。
3. 肯尼系數的計算。
保費收入數據取自于保險公司資產負債表中保費收入項目,所有者權益數據來自于保險公司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合計”項目。
變量的數據來源于2003-2007《中國保險年鑒》。為了能夠考察我國非壽險業的較為穩定的業績情況,本文選取了于2002年之前就已經成立的21家財產保險公司作為我國非壽險業業績的代表。整個非壽險業數據來源于這21家公司相關數據的簡均數。
(三)實證結果及分析
1. 實證結果。
通過對這21家非壽險公司數據的計算,筆者得到如下實證結果(見下頁表1,圖1):
2.對我國非壽險業業績的綜合分析。
為綜合評價我國非壽險業的業績,筆者對杜邦分析體系中的各個組成部分逐項進行分析:
(1)承保凈利潤。承保利潤是非壽險業為投保人提供保險保障而獲得的主要業務利潤。從非壽險業總體業績看,我國非壽險業承保利潤較低,基本為無利潤。從世界非壽險市場看,我國非壽險業與國際非壽險業承保利潤基本保持相同水平,即,基本無法取得正的承保凈利潤 ⑤,例如,美國非壽險業2002-2006年綜合成本率(見表2)一直是在100%附近,2002、2003和2005年是高于100%的,也就意味著美國非壽險業的承保利潤在這幾年為負的。從不同年份看,在觀察期間,我國非壽險業于2002年取得了最高的承保利潤1.01%,于2006年取得了最低的承保利潤-1.14%。新保險會計準則的實施應該是我國非壽險業于2006年賺得最低的承保凈利潤重要原因之一。新保險會計準則要求非壽險公司按照精算結果計提未決賠款責任準備金,而此前我國大多數保險公司按不超過當年實際賠款支出額的4%提取已發生未報告賠款準備金 ⑥,以此種方法計提的準備金金額低于按精算要求計提的賠款責任準備金(張偉,2005)。
(2)投資收益。投資收益是非壽險業利潤的另一個重要來源。從不同年份看,2006年取得了這5年中的最高投資收益2.59%,2004年最低為0.13%。保險業的投資收益受資本市場影響較大,中國2006年資本市場較好的業績已經體現在非壽險業的投資收益之中了,使得非壽險業2006年的投資收益在觀察期內最好。結合承保利潤看,我國非壽險業的投資收益在不同程度上彌補了承保利潤較低的現狀,這在2006年尤為明顯,2006年非壽險業的投資收益完全彌補了行業承保利潤的負值。因此,投資收益被譽為保險業利潤來源的兩個輪子之一一點都不為過。
(3)投資收益系數。我國非壽險業投資收益系數一直穩定在1-2之間,即總資產是保費收入1倍多。這一數字與國外非壽險公司數據相比略為低些,美國非壽險業1997年的投資收益系數為3.15 ⑦,這表明我國非壽險業可用于投資的資產規模還不是很大,對投資收益的放大作用也還有限。另外,一直比較穩定的投資收益系數說明我國非壽險業總資產與保費收入增長幅度維持在一個相對穩定的局面。
(4)肯尼系數。從國際非壽險業的經驗看,肯尼系數一般應該在1-3之間。我國非壽險業2003年肯尼系數最低為3.15,2006年最高為4.6,且從2003年開始呈現逐年遞增的趨勢。我國非壽險業肯尼系數普遍高于國際非壽險業水平,反映了我國非壽險業承保能力已經得到充分的釋放,可挖掘的潛力已經有限,因此,如何擴大承保能力其實已經成為我國非壽險業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
(5)股本回報率(ROE)。2002年,我國非壽險業ROE為4.96%,2003年為6.71%,2004年為0.95%,2005年為8.10%,2006年為11.95%,其中2004年最低,2006年最高。2006年較高的ROE的取得主要是由于非壽險業取得了較好的投資收益,比上年增加了一倍多。另外,2006年較高的肯尼系數也起到了放大經營成果的作用。與國際非壽險業相比較而言,我國非壽險業的ROE水平要低于同期美國非壽險業的ROE水平(見表3)。
需要注意的是,筆者選取的樣本是21家成立時間相對較長的公司,相對而言,這些公司經營較穩健,因為新公司在成立之初投入較多,回報可能于幾年之后才能見效,因此,筆者計算得到的ROE水平會比采用非壽險業全部公司為樣本的數據較高一些。
三、結束語
最近幾年,我國保險業發展迅速,許多保險公司為擴大承保能力在國內外資本市場中公開發行股票融資,但是由于保險業的特殊性,廣大投資者對這一行業的了解還不夠深刻。而杜邦分析體系通常能夠提供許多其他分析方法無法給出的深刻理解,可以更好地綜合評價企業或行業經營績效。因此,我們對杜邦分析體系進行改進,使其更加適應非壽險業的特點,希望這種改進能夠促使杜邦分析體系在非壽險業得到進一步運用,也能夠為廣大投資者提供更有力的財務分析工具,幫助更多的投資者了解這一行業。
注:
① 本文在對Smith對杜邦體系擴展過程中,主要是以Smith推導思路,在具體指標稱呼時以我國財務分析的習慣予以闡釋。
②已賺保費=保費收入+分入保費-分出保費-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轉差。
③在后面分析過程中,需要運用國外非壽險業的數據做一些對比分析,因此,筆者這里選擇了Smith的分析模型。
④保險年鑒中公司之間報表格式及項目名稱略有差異,本文選取非壽險公司承保業務產生的利潤或虧損。
⑤Smith的研究顯示從1970年到1997年間,美國非壽險業連續21年發生承保虧損。
⑥未決賠款準備金包括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理賠費用準備金。
⑦數據來源于Smith, Barry D (2001) A Financial Analysis of the Property and Casualty Insurance Industry 1970-1999.CPCU Journal, Vol. 54 Issue 3.
【主要參考文獻】
[1] 財政部. 企業會計準則2006[M]. 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2] 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2006――應用指南 [M]. 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
[3] 桑強.國內財產保險公司的經營績效分析[J].財經界,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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