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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審查制度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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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審查制度

第1篇:安全審查制度范文

內容摘要:中國本土中藥藥企成長良好且擁有眾多資源優勢,成為外資企業跨國并購的目標。中藥秘方配方等商業秘密或知識被外資控制,市場定價權和格局重新洗牌,直接影響到中藥產業的經濟安全,因此,構建和完善“外資并購中藥企業產業安全法律審查制度”刻不容緩。

關鍵詞:跨國并購 中藥企業 產業安全 法律審查制度

據《北京商報》報道,瑞士藥企諾華制藥日前在中國高調宣布,將針對中國市場研發中草藥,并欲有條件收購銷售額在5億元以上的中國本土藥企,打響了外資并購中藥企業的“第一槍”。近年來,外資企業悄悄地以合作、合資、技術轉讓和收購等方式進入中國中藥市場,并將大部分中藥產品高價銷往內地。中藥企業大量被外資并購必將直接影響中藥產業的健康發展,危及中藥產業安全,加強外資并購中藥企業的產業安全法律審查實有必要。

外資大量并購中藥企業危及中藥產業安全

外資大量并購中藥企業是經濟全球化在中國的客觀反映,但是,這就導致中藥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流失,中藥定價權和市場格局將發生重大變化,影響中藥產業的健康發展,危及中藥產業安全。

(一)外資并購中藥企業的時代即將到來

跨國并購成為外資企業開拓中國中藥市場最穩妥的方式,是由中藥企業自身特點決定的。中國本土中藥企業成長良好,發展前景廣闊,擁有眾多資源優勢,容易成為外資并購的目標。此外,隨著新醫改對醫藥市場的大幅拉動和中國中醫藥企業日漸強大,外資并購中國中醫藥企業將迎來“井噴”。瑞士諾華制藥的收購計劃可謂打響了外資并購中藥企業的“第一槍”。

外資并購正如火如荼地在中國開展,中藥企業難以幸免。2006年以來,中國諸多知名企業被外資相對或絕對控制,“外資兇猛”和“斬首收購”常見諸報端。同年,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研究報告指出,在中國已開放的產業中,每個產業排名前五位的企業幾乎都由外資控制;在中國28個主要產業中,外資在21個產業中擁有多數資產控制權。

隨著人們崇尚“回歸自然”生活理念的提升,世界范圍內掀起天然藥物療法和自然療法的熱潮,中醫藥市場急劇升溫。在外資以“收購、并購”方式進軍中國市場的背景下,中藥企業難以逃脫外資的視野。

(二)外資并購中藥企業危及中藥產業安全

外資并購中國企業,特別是壟斷性并購行為,將直接影響相關產業的健康發展,危及產業安全。2004年,跨國公司盯上了中國大豆,它們利用期貨把大豆價格一路提到了每噸4300元的歷史高價,誘使國內榨油企業集中采購了約300萬噸的美國大豆,隨后又一路把價格打壓到每噸3100元,導致中國油脂企業半數破產,跨國糧商趁機利用并購、參股、合資等形式,控制了近60%的國內油脂企業。

外資并購中藥企業導致中藥秘方配方等商業秘密被外資控制,市場定價權和市場格局也將重新洗牌,直接影響到中藥產業的健康發展和安全。便宜的中草藥及其秘方經過跨國公司的加工提取賦予知識產權后,價值翻數倍,致使中國本土中藥企業定價權喪失、固有中藥市場拱手相讓。中醫藥“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被外資控制,使中藥企業成為西方跨國公司的附庸,中藥產業安全問題凸顯。

中國現有法律制度對跨國并購中藥產業安全問題的局限

(一)對國家經濟安全和國家安全的規定過于原則

2005年12月31日,商務部、證監會、國稅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了《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該辦法第4條確定了外資戰略投資應該遵循的四大基本原則,第一個原則就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產業政策,不得危害國家經濟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這個原則提到了“產業政策”和“國家經濟安全”,遺憾的是,該辦法沒有就“產業政策”和“國家經濟安全”做出進一步的解釋和規定。

2006年8月8日商務部了《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該規定的第1條和第12條分別規定了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的目的和保證國家經濟安全的具體要求,其中,第12條具體提到了“重點行業”和“國家經濟安全”,但是,商務部沒有對“重點行業”和“國家經濟安全”作出更細的解釋和說明。

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7條和第13條提到了“關系國家安全的行業”和“涉及國家安全的應當進行國家安全審查”的要求。實際上,該法沒有解決任何“國家安全審查的程序性和實體性”問題,也沒有對“國家安全”作出必要的說明。當然,依靠反壟斷法來解決“國家安全”、“國家經濟安全”或者“產業安全”問題也不現實,不合理。

總之,目前國內法律法規沒有對“國家安全”、“國家經濟安全”和“產業安全”的含義作出具體的規定,規定過于原則,不具有可操作性。

(二)國家經濟安全法律審查制度尚未完全建立

國家經濟安全法律審查制度是一個完整法律體系,既包括國家經濟安全法律審查的程序性規定,也包括實體性規定。美國早在1988年確立的“跨國并購國家安全法律審查制度”值得參考和借鑒。我國《反壟斷法》、《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和《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雖然規定了外資并購的國家經濟安全法律審查要求,但大都語焉不詳,或過于原則,或沒有涉及安全問題,或者缺乏可操作性,根本談不上完整的國家經濟安全法律審查制度。

我國跨國并購國家安全法律審查的實體性和程序性規定缺位,導致國家經濟安全法律審查制度尚未完全確立,不具有可操作性。

(三)產業安全沒有明確進入法律規制的范圍

中國現行法律法規沒有將產業安全明確列入法律規制的范圍,只能以“國家安全”和“國家經濟安全”的名義實施間接保護。《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和《反壟斷法》都沒有明確地將“產業安全”直接列為法律保護的對象。實際上,產業安全是經濟安全的核心,經濟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中之重,是國家安全的基礎和保證,產業安全應當進入專門立法范圍。

中藥產業雖然不是我國國民生產總值的主要貢獻者,但是“中醫藥作為中華民族的瑰寶,蘊含著豐富的哲學思想和人文精神,是我國文化軟實力的重要體現。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對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提高人民群眾健康水平、弘揚中華文化、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加強中醫藥產業安全保護,防止中藥產業落入外資之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外資并購中藥企業產業安全法律審查制度的構建

跨國并購國家安全法律審查制度是平衡“吸引外資和確保國家經濟安全”重要法律手段,外資并購中藥企業產業安全法律審查制度應結合外資并購在中國的發展趨勢,中藥特色和發展規律以及中藥產業發展情況,從實體法律和程序法律等方面進行考慮。

(一)確立“中藥產業安全”法律審查制度

中藥產業安全應當直接進入法律法規進行調整和保護范圍。我國外資并購國家安全法律審查的規定是2006年以后出臺的,而且僅有原則性的規定,目前還沒有相關的司法和執法實踐。國家安全的外延和內涵比較模糊,但毫無疑問的是,要保證國家安全,特別是國家經濟安全,就要保證國家具體的行業和產業安全。中醫藥行業和產業安全應當納入國家經濟安全保護范圍。

從立法層級上看,中藥產業安全審查制度可以先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出現。雖然有許多機關和部門向國家提議加快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的立法,但是國家近期以法律形式出臺規定的可能性不大,但是,不排除國家部委根據需要出臺條例、辦法和規定之類的部門規章。中藥產業雖然不屬于國家重點控制的行業和支柱產業,但是,中藥產業對于提高人民群眾健康水平和弘揚中華文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需要特別法律法規予以保護。

從立法技術上看,中藥產業安全審查應當有明確的標準。2008年《俄羅斯聯邦有關外資進入保障俄羅斯國防和國家安全具有戰略意義的經營公司的程序法》值得借鑒。與包括美國在內的大多數國家“抽象的審查標準”相比,俄羅斯對外資的國家安全審查標準顯得更為清晰、具體,更具有可操作性,對外國投資者的指引性也更強。中藥產業安全審查的標準也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二)確立商務部、衛生部和中醫藥管理局為安全審查的主要參與者

跨國并購國家安全法律審查由國家行政機關負責實施。在美國,總統和成立于1988年的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專門負責管理外國投資。實際上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是一個龐大的跨部門機構,由財政部長任外國投資委員會主席,其成員由財政部長、國務卿、國防部長、司法部代表、總統國家安全事務助理和國土安全部長等十幾人組成,而且該機構組成人員可以根據需要增加。

從我國部委職能劃分來看,商務部應牽頭實施國家安全法律審查。一方面,商務部設有產業損害調查局,專門負責產業損害的調查,更清楚產業安全問題和操作步驟;另一方面,產業安全需要與商務部的各職能局以及其他部委加強溝通與合作。此外,中藥產業的主管機關是衛生部及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熟悉中藥產業現狀和發展規律,也應當是中藥產業安全審查的主要參與者。因此,中藥產業安全審查,需要商務部牽頭,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全力支持,其他各部委密切配合來共同完成。

(三)程序性問題可以參考其他審查制度

跨國并購產業安全法律審查制度的程序性問題與其他審查制度大同小異,主要包括審查的啟動程序、審查機關和審查期限、審查的保密性等。

跨國并購產業安全法律審查制度的啟動制度,可以分為“當事人主動申請產業安全審查機制”和“國家機關動議實施強制產業安全審查機制”。一般來說,產業安全法律審查啟動制度應以自愿申請為基礎,國家強制產業安全審查為補充。中藥產業作為非國家重點控制的行業,應該堅持以當事人自愿申請為基礎,國家強制審查為補充的原則。

跨國并購產業安全法律審查制度的執行機關和審查期限,各國規定有所不同。就中藥產業安全法律審查而言,執行機關應為商務部牽頭,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主辦,其他部委協辦共同組成專門的審查小組,對審查小組裁定不服的可以到國務院復議,以取得最終裁定。由于跨國并購涉及重要的商業秘密,受市場情況影響較大,審查小組和國務院的裁定期限不宜太長,分別不宜超過兩個月和一個月。

跨國并購產業安全法律審查的保密性是指審查小組的成員應當就跨國并購所涉及的信息和秘密進行嚴格保密,并采取相關措施。當事人主動申請跨國并購產業安全審查時,提交大量的申請材料包括收購價格、產業定位、發展戰略、產業影響評估報告和資金來源等,如果這些信息泄露,將會給競爭對手、勞工人員和當事人產生影響。

綜上,外資大量并購中國中藥企業,中藥企業秘方配方等商業秘密或知識被外資控制,中藥市場定價權和市場格局將重新洗牌,影響中藥產業的健康發展和安全。根據中藥特色和發展規律,借鑒他國立法經驗,跨國并購中藥產業安全法律審查制度應當由明確的審查標準和合理的程序,由商務部牽頭組織實施,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全力支持,其他各部委密切配合來共同完成。

參考文獻:

1.楊逢柱.美國境內外資并購中的國家安全法律審查制度及中國企業對策[J].國際經濟法學刊,2007(6)

2.陳明.俄對外資進入其戰略性行業的國家安全審查制度[J].國際石油經濟,2009(4)

3.張周衛.中醫藥產業國際化進程中的問題與對策[J].亞太傳統醫藥,2009(11)

第2篇:安全審查制度范文

【關鍵詞】 食品;安全;健康知識,態度,實踐;學生

【中圖分類號】 R 179 G 479 R 15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0-9817(2009)10-0883-02

近年來,食品安全事故頻頻發生,在為食品企業的管理監督敲響警鐘的同時,也提示開展全民食品安全教育的重要性。為了解深圳市小學生的食品安全知識、食品消費安全意識及衛生行為習慣等,筆者于2007年11月-2008年1月對深圳市24所小學的學生進行了問卷調查。

1 對象與方法

1.1 對象 在深圳市所屬的6個區(南山、福田、羅湖、龍崗、鹽田、寶安)中,每個區隨機選擇4所小學,在每所小學的二~六年級隨機選擇2~3個年級各1個班的學生,共抽取2 100名小學生為調查對象。發放問卷2 100份,回收有效問卷2 054份,有效率為97.8%,其中男生849名,女生1 205名;二年級學生401名(19.5%),三年級學生353名(17.2%),四年級學生428名(20.8%),五年級學生410名(20.0%),六年級學生462名(22.5%)。年齡為7~13歲。

1.2 方法 統一發放問卷,統一回收。調查內容包括學生的基本情況、對食品安全的認識、知識和行為等。

1.3 數據統計分析 將所有問卷統一錄入EpiData 3.0系統,采用SPSS 11.0軟件分析。

2 結果與分析

2.1 食品安全知識 本次對小學生的食品安全知識調查的內容包括食品的QS標志的判斷、綠色食品的含義、有色飲料含有的色素等。總體來說,年級越高,答對率越高,這可能與年齡增加、判斷力增強有關。見表1。男生答對全部知識題的有334人,占39.3%;女生答對全部知識題的有435人,占36.1%,差異無統計學意義(t=1.56,P>0.05)。

2.2 食品安全態度 有79.3%的小學生覺得吃流動小攤檔的食物不安全;39.8%的小學生認為“肯德基等洋快餐食品吃多了可能危害健康”這種說法根本不對,提示學生對食品安全的認識還不全面,追求食物的口味、花樣等,意識不到食品隱患的存在,在合理飲食、自身防范方面尚存在問題。當問到喜歡吃小店零食的原因時,有50.2%的學生回答是因為零食味道好,比飯菜好吃;23.2%的學生回答是因為小店的零食便宜;15.6%的學生回答因為零食包裝好看,有時還附送玩具,或者抽獎游戲等;4.2%是因為同學推薦;6.8%是因為饑餓,沒有別的食物吃。

2.3 食品安全行為 調查顯示,小學生的食品安全行為總體情況較好,但也存在食用不安全食品、不衛生的飲食習慣等(表2)。有24.8%的小學生會在購買食物時檢查包裝上的生產日期、保質期(表3)。

當被問到“你經常吃肯德基或者麥當勞嗎”,選擇“經常,每周1次及以上”的占總調查人數的22.2%,有54.1%的小學生是“偶爾,每月1次或者少于1次”,23.7%的小學生“根本不吃”。提示“洋快餐”的商業廣告宣傳對孩子的食品消費行為習慣產生很大的影響。

“班級組織外出郊游,你通常會帶哪些食物”的多項選擇中,有87.2%的小學生選擇帶薯片,77.2%的小學生選牛奶或酸奶,選飲料的占60.8%,選面包的占50.8%,選果凍的占41.1%,其他占24.2%。

對“飯前便后,你一定會洗手嗎”的調查顯示,有50.4%的男生經常洗手,48.6%的女生經常洗手。u檢驗結果表明,男、女生在食品安全行為表現方面差異無統計學意義,年級間差異亦無統計學意義(P值均>0.05)。

3 討論

兒童青少年期是身心、智力發育的關鍵時期,也是飲食行為和習慣形成的重要階段,良好的食品衛生習慣對他們的一生都具有重要的意義[1-4]。馬冠生等[5-7]研究總結了兒童青少年飲食行為的諸多影響因素,認為父母或者照看人的影響、同伴的影響和媒體的影響都比較大,其中父母或者照看人的影響極其重要。要增長孩子食品安全知識,培養正確的食品安全行為習慣,父母的及時指導監督、自身飲食行為的示范都不可缺少。

調查顯示,有78.2%的深圳小學生主要通過學校教師講解獲得食品安全知識;30.1%的小學生是通過父母或者其他親人教導,51.9%的小學生是通過電視廣告宣傳,還有12.0%的小學生從報紙書本故事等渠道獲得食品安全知識。可見學校教育是小學生獲得食品安全知識的主要途徑。然而,目前對小學生的食品安全教育比較零散,深圳市部分學校開展過食品安全講座、圖片展等活動,但對學生應當掌握哪些方面、掌握到何種程度、應用什么教育資源等都缺乏統一的標準,亟待開發適合小學生的教育資源,系統地對小學生開展食品安全教育。

吃零食在兒童青少年中是一種普遍的行為。有研究認為,不能簡單地認為所有零食都不能吃,而是要指導小學生選擇零食,知道什么時間可以享受零食[3]。深圳市小學生因為家庭條件好,擁有較多的零花錢,三年級以上的小學生經常從小店自行購買、食用零食。然而很多小學周圍的小店,采用抽獎送禮物等方式誘導學生購買和食用來源不明、色素過多、品質不好的零食。許多小學生知道吃這些零食對身體不好,但是由于自主控制能力不夠,受群體誘導、西方飲食模式、媒體宣傳的影響比較大,還是會經常吃不安全的零食和洋快餐。因此,應適當控制媒體廣告對飲料、快餐、零食的過分宣傳,正面引導學生的健康飲食消費行為。

食品安全消費的良好行為需要長期、持續的教育、監督,才能固化成為習慣,因此必須盡早、系統地對小學生的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研究,開發食品安全教育資源,實施食品安全教育計劃,同時要把家長納入配合監督的教育行動中。

4 參考文獻

[1] 王黎荔,李云,涂國平.成都市3所農村中學學生食品安全知信行調查.現代預防醫學,2008,35(3):532-533.

[2] 董曉芬.小學生自控能力的特點及發展簡析.云南教育,2005,8(3):30-31.

[3] 馬冠生.兒童青少年的飲食行為:1.零食.國外醫學:衛生學分冊,1998,25(1):32-34.

[4] 王芳芳,王進軍,張曉蓉,等.小學生心血管疾病預防知、信、行及影響因素分析.中國公共衛生,2006,22(2):251-252.

[5] 馬冠生,胡小琪,吳瑾,等.父母提示對兒童少年飲食行為的影響.中國學校衛生,2002,23(6):486-487.

[6] 馬冠生.兒童青少年的飲食行為:3.影響因素.國外醫學:衛生學分冊,1999,26(4):240-242.

第3篇:安全審查制度范文

關鍵詞:施工組織設計;監理工程師;審查

1 對施工組織設計審查依據主要有

1、工程合同文件;

2、設計文件;

3、國家及有關部門頒布的有關質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性文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等;

4、有關質量檢驗與控制的專門技術法規性文件《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等;

2 施工組織設計的審查程序

1、承包商單位必須完成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及自審工作,并填寫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報審表,報送項目監理機構。

2、總監理工程師應在約定時間內,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后,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查。需要承包商單位修改時,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書面的意見,退回承包商單位修改后再報審。

3、已審定的施工組織設計由項目監理機構報送建設單位。

4、承包商單位應按審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文件組織施工。如需對其內容做較大變更,應在實施前將變更內容書面報送項目監理機構重新審定。

5、對規模大、結構復雜或屬新結構、特種結構的工程,項目監理機構應在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后,報送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查,其審查意見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必要時與建設單位協商,組織有關專家會審。

6、規模大、工藝復雜的工程、群體工程或分期出圖的工程,經建設單位批準可分階段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技術復雜或采用新技術的分部、分項工程,承包單位還應編制該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方案,報項目監理機構審查。

3 施工組織設計審核的主要內容

3.1 承包單位的審批手續是否齊全;

由于審查是程序性審查,對施工組織的審查首先看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審核、批準是否符合規定的程序,如果不符合應要求施工單位按程序辦理.

3.2 施工組織管理架構與職責分工

①. 審查施工企業質量管理、技術管理、質量保證和安全管理、安全保證體系的組織機構,施工現場是否以項目經理為主的質量管理網絡、安全生產管理網絡,施工組織管理架構的層次是否清晰,管理人員的配置是否足夠,兼職是否過多。職責分工是否體現了項目經理負責制和責權一致的原則,是否有利于快捷,優質高效地工作,是否具體落實到質量、進度、成本、安全和文明生產控制。

②. 審查施工企業應有的質量管理、技術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包括質量、安全生產責任制,質量、安全技術交底制度、施工現場安全文明管理制度、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制度、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制度等。其中,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中的核心制度。

③. 審查專職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上崗證。項目經理、質檢員、安全員、特種作業人員配備的人員數量及安全資格培訓持證上崗情況,《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性。審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時效,所持證件必須與作業人員相符,以防人證不符。

3.3 施工方案與施工平面圖布置的協調一致。

①.審核是否將擬建建筑物標注于施工平面圖。施工平面圖是布置施工現場的依據,應注意對擬建建筑物標注齊全性的審核。

②.審核起重運輸設施的設置合理性。應注意對移動式起重機的開行路線與垂直運輸設施設置位置合理性的審核。

③.審核臨時設施的設置合理性。

④.審核運輸道路的設計周全性。

⑤.審核臨時水、電、氣、熱等動力供應的設計可行性。

3.4 審查施工進度計劃的內容主要有:

①.進度安排是否符合工程項目建設總進度計劃中總目標和分目標的要求,是否符合施工合同中開工、竣工日期的規定。

②.施工總進度計劃中的項目是否遺漏,分期施工是否滿足分批動用的需要和配套動用要求。

③.審核施工順序的安排是否符合施工工藝的要求。

④.勞動力、材料、構配件、設備及施工機具、水電等生產要素的供應計劃是否能保證施工進度計劃的實現,供應是否均衡、需求高峰期是否有足夠能力實現計劃供應。

⑤.總包、分包單位分別編制的各項單位工程施工進度計劃之間是否相協調,專業分工與計劃銜接是否明確合理。

⑥.對于業主負責提供的施工條件(包括資金、施工圖紙、施工場地、采供的物資等),在施工進度計劃中安排是否明確、合理,是否有造成因業主違約而導致工程延期和費用索賠的可能存在。

3.5 審查的質量目標、質量管理及質量保證措施內容,

施工組織設計對外作為工程項目的質量保證,對內作為工程項目質量管理的依據,根據質量管理原理,為實現目標采用計劃、實施、檢查、及處理這四個環節(PDCA循環),是施工組織設計編制者帶有創造性的工作,從中可看出施工單位的基本素質,因此,應重視這一部分的審核工作。在審核中,應具體把握以下兩個方面:一是質量保證體系是否完善。應審核質量管理體系的“pdca”循環是否完善,強調施工質量的過程控制,這主要體現在如:原材料的進場驗收、報審制度是否完善;工序檢查制度是否完善;隱蔽工程驗收與報審制度是否完善。分項分部工程的驗收移交與報審制度是否完善;竣工驗收移交與報審制度是否完善;工程檔案資料的保管與移交制度是否完善。二是特殊項目的質量保證措施是否完備。對采用的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和新結構以及有技術疑難點的項目,如新型防水材料的施工、巨型框架結構的施工、體型復雜的結構體系的放線定位施工,以及飽和軟土地基的樁基礎施工等,應制定針對性的質量保證措施。

3.6 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有以下幾點

①審查工程項目危險源施工方案的針對性。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要求施工單位施工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對超出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要求施工單位對施工方案進行專家論證。如:基坑開挖、起重機械的安裝與拆卸、腳手架工程等。

② 審查高處(高空)作業和獨立懸空作業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高處(高空)作業主要是指施工現場“四口”和“五臨邊”的防護,以及獨立懸空作業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四口”的防護有樓梯口、電梯口、,預留洞口、通道口(或出入口)的防護, “五臨邊”的防護是指未安裝欄桿的陽臺邊、無外架防護的屋面周邊、框架工程的樓層邊、上下通道斜道兩側邊、卸料平臺外側邊的防護,安全強制性條文詳細的防護規定。

③ 審查施工現場用電安全措施。內容有: 審查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并有編制人、技術審核人、批準人,以落實安全用電責任制。施工用電的安全技術交底;臨時用電措施必須符合安全用電操作規程。

④ 審查施工現場防火、防爆的安全措施。內容有易燃易爆作業場所,如木工操作間、倉庫等按規定配備消防滅火器材,嚴禁吸煙和明火,懸掛醒目的防火標志;電焊作業時下方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氧氣瓶和乙炔氣瓶存放時必須保持的安全距離等。

⑤審查季節性安全技術措施。主要內容有夏季、雨季和冬季三個季節施工的安全技術措施。夏季防暑降溫措施,中暑病人的急救措施等。雨季措施主要是防觸電措施,防坍塌措施和防雷擊措施等。冬季措施有防凍防滑措施,防毒措施等

3.7 節能、環保、消防和文明施工是否符合地方政府有關規定

第4篇:安全審查制度范文

貝克?麥堅時國際律師事務所特別法律顧問

各國對于外資都有其各自的監管方式,一旦進入國家安全審查程序,一般沒有確定性,企業必須要為整個過程中一定程度的行政自由裁量權做好準箭。

中國近日公布了關于建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有歐美媒體稱,“中方建立海外資本并購審查制度,可能預示著中國對待海外資本進入中國的態度將發生變化,外資在中國的并購行為今后可能會常常受到這個新機構的審查,并會以威脅國家安全的理由遭到拒絕”。實際上這一法規的出臺并不值得大驚小怪,因為去年已有報道稱中國將會出臺一項高級別的國家安全機制。

另外,國家安全審查制度也并非新鮮事,美國、澳大利亞等國都有類似的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并且是其對國外直接投資審批的程序之一。美國早在1975年石油危機后就建立了外資安全審查制度。俄羅斯在90年代國企大拍賣后,由普京簽發總統令,公布了禁止私有化的1063家國有企業(股份公司)名單,包括油氣、鐵路、電力、軍工類大企業。印度自稱其外資政策“最透明開放”,對多數外資進入不需審批,但依然限制外資進入媒體、房地產、通訊服務等領域。實際上各國對于外資都有其各自的監管方式,在某些領域的審查會很嚴格,比如金融機構、電氣設施、通信領域,以及其他的必要服務提供商等。不幸的是,一旦進入國家安全審查程序,一般沒有確定性,企業必須要為整個過程中一定程度的行政自由裁量權做好準備。

實際上中國先前已經存在相關的法律法規涉及國家安全審查,比如2006年出臺的《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和2008年時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都有涉及。但是,盡管如此,在此次審查制度出現之前,_直沒有國家安全審查備案的正式程序。該審查制度的重要影響在于外資在中國的特定領域進行并購時必須要經過一套正式的國家安全審查程序,這樣就會影響到交易的時間表。由于備案程序和細節的實施準則都還未公布,因此,在這期間進行的交易可能會處于一種困境:當事企業不知道應該怎樣就國家安全爭項進行備案,備案表是怎樣的,應該上報哪些情況,以及向誰備案等都是問題。

2004年至2008年的5年間,外資并購中國境內企業金額還不到70億美元,外資并購中國境內企業數量占中國吸引外資企業的數量不到3%,平均每個并購項目的外商投資140萬美元。這表明,外資企業在華并購的潛力和空間很大。我認為中國政府在十二五規劃期間會大力發展消費經濟,外資企業在這一領域將大有機遇可尋。另外一個趨勢是,中國企業并購外資企業,并將收購后的平臺帶到中國,這對外資企業而言也是一個機遇。譬如復星集團戰略性投資購買地中海俱樂部(世界上最著名的旅游度假機構之一)的少數股權,并將在中國開始運營地中海俱樂部的業務。

不過,外資進入中國仍然會碰到各種問題,首先,在中國進行交易必須要注意中國的各種監管事宜,取得相關的批準。不僅僅要通過此次出臺的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在通過這一門檻后還須經過外資投資批準和反壟斷審批。另外,交易所涉及的中國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或上市公司也可能必須要獲取國內批準。我認為關鍵是要提前做好準備,要隨時得到正確的指點和建議,不要等到最后關頭才去問詢該如何行動。還有一點就是,要向中方企業和當地政府清楚地說明該投資將會帶來怎樣的益處。

第5篇:安全審查制度范文

關鍵詞:企業登記;企業登記理念;安全;效率;制度構建

中圖分類號:D922.291.9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05-0092-03

作為現代企業制度形態下的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以及其他形式的企業,其主體地位通過依法登記而得以確立,而當法定事項發生變更或主體資格終止時,也應進行登記。企業登記對于企業來說,是其進入市場,獲得實體權利的必經之路:而對國家而言,是政府對企業進行監督管理的有效手段;再之,社會公眾(尤其是企業的交易相對人)通過企業在登記主管機關予以公示的登記事項來了解企業情況,從而維護了交易安全,促進社會誠信。由此,企業登記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對于促進我國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改革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均有重要意義。

一、企業登記制度的概念及性質

企業登記是指企業依照法定程序,將法定事項申報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注冊登記并予以公示的一種法律制度,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根據傳統的分類,企業登記制度作為商事登記制度的組成部分,應屬于私法范疇。然而隨著社會和法律制度的發展,尤其在當代,企業登記制度的性質已發生了變化。筆者認為,現在企業登記法律制度更多表現出國家對于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和協調,從而可以劃歸為經濟法的范疇,從民商法中剝離。理由在于現代企業登記制度其規則和制度在整體上所表現出的特點:

(一)企業登記制度具有很強的公法性

私法(民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而現代企業登記制度中的多數規范并不以平等主體間的權利義務為調整對象。我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3條第2款規定:“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未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不得從事經營活動。”該條例的其他條款規定了申請登記的條件、登記注冊的事項、登記主管機關的審批權的行使、企業登記的種類、進行登記所應提交的文件及登記機關的管理職權和責任等等,這些規定明確表現出在企業登記制度中,作為申請人的企業其權利義務不是以平等的當事人作為相對人,而是以登記機關(國家機關)作為相對人。國家機關在此的身份也不是一般的民事主體,而是在行使國家的權力。《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也做出了相似的規定。由此可見,企業登記制度所調整的是作為申請人的企業和國家登記機關間的法律關系,這也正暗合了當今“私法公法化”的趨勢,所以企業登記制度“是整體性地表現為公法規范。”[1]

(二)企業登記制度具有強制性

企業登記制度的規范多數屬于強制性法律規范,如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必須經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登記的事項,申請登記必須履行法定程序和應準備的法定文件,企業違反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登記機關所應履行的職責等等,這些規定不得由當事人自由選擇或排除適用。企業登記制度的強制性反映了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雖然企業登記并非企業的直接交易行為,但國家對于企業設立、變更、終止登記的管理和干預卻可以保證企業重要信息的公開,防止由于信息不對稱所造成的市場失靈,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三)企業登記制度主要表現為程序法。

企業登記制度主要是規定企業如何進行登記及登記機關如何完成登記行為,而這些法律規定主要是程序性的法律規范。我國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條款中有近80%的條文屬于程序性規定。這是因為企業登記制度的設立并非是為了賦予企業以實體權利,而是企業通過登記行為獲得從事特定行為的資格。

二、企業登記制度的理念――企業登記制度設立的價值取向

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應當有明確的目的性,有自己的價值目標和價值取向,這些構成了立法的理念。它所表現的是立法者對法律的一種主觀看法,是社會主體所追求的一種法律的應然狀態。研究企業登記制度的立法理念有利于對于企業登記法律制度的優化,保證立法的科學性、合理性,以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繁榮與發展。縱觀目前學者的觀點,企業登記制度應體現以下的價值取向:

(一)交易安全:企業登記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之一

企業登記制度的立法目的表現為國家對企業的開業和經營實行國家監管,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由此,企業登記制度在價值取向上應集中體現為對安全價值的維護。安全價值對于國家秩序的維護、社會的穩定以及對自由的追求都有重要作用,以至于現代政治哲學奠基人之一英國著名學者霍布斯在其名著《論公民》中宣稱,“所有的義務都包含在這樣一種說法中:人民的安全是最高的法律。”[2]

企業登記制度所蘊涵的安全價值取向主要表現為交易安全,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對于必須進行登記及企業應申報的事項作了明確而強制的規定。我國目前采取的是強制登記主義,企業要想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進入市場必須履行登記手續,否則不僅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例如,《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聯營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三資企業”、私營企業及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的登記的其他企業,應當辦理企業法人登記。《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立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此外,對于登記的事項,這兩部條例中有專章對此作出強制而明確的規定。嚴格地講,這種強制登記主義與企業自由原則并不完全契合。但鑒于實際,這種強制要求有助于企業的交易相對方對企業的資信、生產經營能力及其他相關信息進行了解,以便減少交易風險,維護交易安全。此外,從國家管理、干預社會經濟生活的角度來看,企業有關信息的明確,有利于政府對社會經濟秩序的宏觀控制,從而保障市場的有序發展,最終滿足個體和社會整體的安全需要。

2.企業登記制度的公示主義有助于維護交易安全。公示主義,是指企業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公開交易中公眾所必須知道的重要事項。即交易當事人對涉及利害關系人利益的營業事實,負有公示告知義務[3]。公示主義對交易安全的作用,筆者認為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其一,企業登記的公信力,這是由登記機關的性質決定的。目前,世界各國在進行企業登記時,登記機關一般分兩種,一種由行政機關負責,例如美國的州務卿辦公室、日本的法務局、英國的公司登記署;另一種由法院負責,如法國、德國及韓國。在我國,企業登記的機關是國家工商管理機關,屬于行政機關,由此產生企業登記的公信力。因為企業的登記屬于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表現為國家對企業登記事項的確認,是法律上的一種認可。其二,企業登記的對抗力。各國的商事登記法均要求登記必須公告,否則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是因為企業登記事項中的許多直接涉及相關的交易信息,如果不及時有效地公開,勢必影響交易相對人的判斷,增加交易成本和交易風險。故有學者稱“公示主義為保護交易安全的首要原則。”

3.企業登記制度對企業設立了嚴格責任。為了強化企業組織,保護交易安全,企業登記制度對企業的對外責任進行了加重規定。嚴格責任主義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債務人無論是否有過錯,均應對債權人負責。例如,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二)經濟效率:企業登記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之二

以波斯納為代表的經濟分析法學家們認為“效率……用以表示使用價值最大化的資源配置……”并“將效率作為社會選擇的唯一有價值的準則”作為其代表作《法律的經濟分析》的一個重要準則[4]。可以說,效率是經濟分析法學所推崇的最根本的法律價值取向。法學所研究的效率價值也多是從經濟分析法學入手。現代社會的法律,從實體法到程序法,從根本法到普通法,從成文法到不成文法,“都有或應有其內在的經濟邏輯和宗旨:以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分配資源,并以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保障資源的優化配置和使用。”[5]由此可見,效率已成為法律所不能忽視的一種價值取向。①

企業作為市場主體,其行為完全以營利為目的。追求經濟效率是由企業的唯利性所決定的。企業登記制度的效率價值取向是對企業經濟理性的尊重和法的基本價值取向的融合。企業登記制度所體現的增進經濟效率的價值取向有兩個層次的含義:

第一,增進個體效率。在市場交易過程中,往往正是由于信息的公開不夠或是信息的不對稱,造成了交易成本的增加,嚴重的可能造成“市場失靈”。而通過企業登記制度,將企業的設立、資本狀況、組織結構及變更、合并、解散等方面的信息進行登記和公示,有助于相關交易主體便利地獲取信息,從而大大降低為調查這些信息而支付的成本,也能為交易主體快速作出交易決策、降低交易風險創造條件。

第二,增進社會整體效率。企業登記的過程體現了“看得見的手”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這種干預是克服市場缺陷的重要機制。在市場的自發調節下,由于企業“自利”的本質,它們可能為實現其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擇手段,故意隱瞞或欺騙與交易相關的信息,最終會嚴重地影響市場秩序。而企業登記制度要求企業及時準確地公開有關信息,也就為整個社會的穩定創造了條件。

三、我國企業登記制度的構建

(一)我國目前企業登記制度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目前沒有統一的企業登記制度,有關企業登記的制度分散于各種法律法規中。這些法律法規中,有專門的登記立法,如《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1989)、《公司登記管理條例》(1994)、《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還有針對登記中的專項問題進行規定的法規,如《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法人登記公告管理辦法》(1990)、《企業登記程序規定》等等。除此之外,在一些實體法,如《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中也有所涉及。

由于我國現行的企業登記制度多產生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時期,從而造成這一控制企業進出市場的制度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主要表現為:

1.立法形式極度分散,相關法律之間缺乏協調和統一。目前我國的企業登記制度,就法律位階而言,其中法律屈指可數,而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構成了登記制度的主體。這不僅影響了企業登記制度的法律權威,而且成為某些企業利己的工具。立法形式的不統一,導致市場主體地位的不平等,不利于企業自覺履行登記義務。同時由于相關法律之間缺乏相互協調,甚至不同法律文件所確立的具體規則制度存在矛盾之處,從而導致產生一些糾紛,增加企業成本,影響了企業的經濟效率。

2.在價值取向和制度設計上,帶有濃厚的計劃經濟的色彩。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并不以利潤最大化為追求目標,而主要是實現國家的計劃指令。政府與企業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在這種體制下,企業登記制度在價值取向上更多地表現為對交易安全的追求,而對經濟效率價值有所忽視。

3.主體資格與經營資格合二為一,市場退出機制不規范。我國現行注冊登記效力采用統一主義的立法模式,即要成立一企業,不僅要具備法律所規定的主體要件,如名稱、資金、住所、組織形式等,同時還要兼備擬經營項目的許可證等,登記機關才能予以核發營業執照。企業營業執照具有雙重證明作用:不僅證明企業的主體資格,也證明企業的經營資格。這種做法使得在實踐中產生了難以解釋的問題和弊端。例如,如果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則此時不僅導致主體營業能力喪失,而且會導致主體資格的消失。而如果企業法人因此而終止,進入清算階段,那此時法人已不是法人。顯然,統一主義立法模式缺乏制度的合理性。

(二)對我國企業登記制度的構建

1.系統化的立法。我國現行立法狀況造成了立法內容上的不協調。筆者認為,法律位階高低,不會影響法律的適用,關鍵要使立法在內容上達到和諧統一,以便于市場主體的守法和執法機關的執法。應消除法律內容上的沖突、矛盾,或是法律規制中的盲點,保證立法的一致性。

2.在價值取向上應重安全,更應突出效率。我國現行的企業登記制度過于注重安全,為此采用了加強國家干預的諸多機制作保障,如《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設專章“監督管理”。這種狀態應該改變:立法時應改變觀念――重視經濟效率。具體而言,應減少登記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嚴格工作人員的個人責任制,并通過具體機制來維護企業的效率。

3.在具體制度的構造上,應特別在以下制度上進行完善:

(1)改變登記審查制度,改實質審查為形式審查。關于審查行為,存在著形式審查、實質審查和折中審查三種立法例:形式審查,即登記機關僅僅對申請者所提交的申請從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角度進行審查,而不對登記事項的真偽進行調查核實;實質審查,則要求登記機關對申請者所提交的申請不僅從形式上審查其是否合法,而且要對申請事項的真偽進行審查;折中審查,則是登記機關對登記事項有重點地進行審查,尤其是對有疑問的事項予以審查,如果發現有不實之處得依職權拒絕登記。我國目前采取的是全面審查制,也即實質審查制。對于實質審查主義,因為保障交易安全要求登記機關對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嚴格審查,及時制止可能危及其他交易主體的不合格的市場主體的進入,加之,我國目前信用體系建設的滯后,使人們很難下決心將實質審查主義棄而不用;但增進交易效率的訴求又客觀上要求一切登記機關盡可能地降低準入門檻,簡化登記程序,盡可能地為市場主體提供便利,而實質審查主義因其低效和導致的權力濫用,其弊端顯而易見。而對于折中制,盡管這種審查主義從形式看,似乎有效地解決了效率與安全之間的關系,具有極大的優越性。但若仔細推敲,折中審查制存在著更大的弊端。首先,折中審查制并沒有改變民眾對政府擔保市場主體真實性的預期,其本質上仍然是實質審查制思想的一種延伸。其次,“對有疑問的事項予以審查,如果發現有不實之處得依職權拒絕登記”,其實質是免除了登記機關的審查義務,卻賦予了登記機關的實質審查的權力,增加登記機關的自由裁量權,權利義務配置的失衡更有違責權義相一致的法治精神。因此,折中審查制若沒有很好的制度設計,不僅不能發揮其所謂的優勢,相反會成為集兩種制度弊端于一體的不當嫁接的怪物。因此,相對于實質審查主義和折中審查主義,筆者更傾向于實行形式審查主義。

(2)核準制的適用范圍。隨著我國市場化進程的加快,核準制的適用范圍必然會大大縮減。但作為與登記制度相關的一種制度,應該肯定的是,未來的企業登記立法必將取消目前所存在的按照所有制形式確定企業類型并進而決定不同的登記審批程序的做法。除事關國計民生和國家安全的特殊行業和領域,如飲食、制藥、煙草、礦產、文物、文化、金融保險、證券等外,一般行業均應采取準則主義,以簡化登記程序。即準則制為企業登記的基礎,行政核準制為其例外。

參考文獻:

[1] 李金澤,李楠.商業登記法律制度研究[C]//五保樹.商事論文集:第4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 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M].鄧正來,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316-317.

[3] 霍布斯.論公民[M].應星,馮克利,譯.貴陽:貴州人民出版社,2003:132.

第6篇:安全審查制度范文

關鍵詞:工程建設安全監理制度

就施工圖紙上的各種線條在指定的地點變成實物的過程叫做建筑施工,施工過程中質量和安全是兩個最重要的因素。安全主要指建造“實物”的人在建造“實物”過程中的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以及不合格工程對人們生命安全的威脅。質量和安全是工程建設一中永恒的主題。安全是工程質量的前提條件,而工程質量的好壞,也是為了安全。如果說質量是業主所追求的最終目標,那么安全則是實現這一目標的基本環境條件,而安全監理則是這一環境條件的保護神。

1、如何做好安全監理工作

工程建設監理組織機構是一個依據監理委托合同進行統一組織、協調、指導下,按工程項目或部位分別設置的,由多個監理單位組成的工程建設監理體系。他們在服務工作內容上實行著“全過程的監理”,可概括地表述為:監理單位在施工合同簽訂前,主要協助業主單位做好施工招標準備的各項工作;在施工合同簽訂后,監理單位則在業主的委托和授權范圍內,以施工承包合同為依據,對工程的施工進行全面的監督和管理,即對所監理工程項目的質量、進度、造價的全面控制,對合同和信息的管理以及對工程項目參與各方進行組織協調工作等。實行監理制度,便在業主與承建商之間引入了建設監理單位作為中介服務的第三方,以經濟合同為紐帶,以便高工程建設水平為目的,初步形成了相互制約、相互協作、相互促進的新的建設項目管理體制。事實證明,它有利于提高工程質量、確保工期、控制投資、增進效益,是工程建設實現速度與效益,數量與質量有機結合的重要措施。監理單位應在建筑項目開工前督促施工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__________理條例》等,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障體系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審查施工單位的施工企業安全資格審查認可姆和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檢查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及安全專業人員配備;審查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專項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安全度汛措施、安全操作規程;檢查所須投入本工程的施工機械、材料和主要人員是否到達現場,是否處于安全狀態,施工現場的安全設施是否已經到位,避免不符合要求的安全設施和設備進人施工現場;認真審核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資質證明,看其是否經過專門的特種作業培訓,是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督促施工單位經常開展職工安全教育,每一項工程和分部工程開工前要嚴格執行安全技術交底制度。新材料、新技術的施工工藝和技術標準,應在施工前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如達不到安全生產保障要求的,不得進行施工。

2、安全監理工作的內容

2.1 編制安全監理規劃和安全監理實施細則

根據建設工程的實際情況,由總監理工程師編寫安全監理規劃,然后由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共同在安全監理規劃基礎上進行細化編寫安全監理細則。施工過程中安全監理工程師應深人現場檢查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和分析不安全因素,全面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監理工程師有責任和義務督促或協助施工單位加強安全控制,必須認真執行檢查制度,對現場及各工序安全情況采用旁站監理、跟蹤監仔、巡視檢查等手段,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和規范進行監控。現場發現違章作業及安全生產隱患時責令施工單位及時進行整改,將各類隱患、事故苗頭消滅在萌芽狀態,確保施工區域人、機、物的安全。督促施工單位專職安全員加強現場監督與檢查,經常提醒工人注意安全施工。例如,高空作業必須使用安全帶等。安全監理工程師必須按要求及時提交各階段工程安全檢查報告。如發生安全事故,應及時組織或協調對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按要求提交調查報告。

2.2 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技術和安全管理的審查

監理機構在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管理時,應注重審查以下幾點內容。(一)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基坑支護與降水、土石方開挖與邊坡防護、模板、起重吊裝、腳手架、拆除、爆破等施工方案)和分部分項工程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二)審查施工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三)審查施工企業應有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要求各種制度內容齊全,職貴分明;( 四)審查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地下管線保護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五)審查工程項目施工應用的安全檢查手段;(六) 審查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組織體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七)審查雨季、冬季等季節性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施工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施工單位應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于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行為,應當立即制止;發生安全事故,應向有關主管部門作及時、如實報告。

3、安全監理的程序

根據開展的安全監理工作的實踐經驗,一般情況下安全監理工作可分為四個階段,即招標階段的安全監理、施工準備階段的安全監理、施工階段的安全監理、竣工驗收階段的安全監理。

3.1 招標與準備階段安全監理

審查施工單位的安全資質,協助擬定安全生產協議書;制定安全監理程序,,調查可能導致意外傷害事故的原因,掌握新技術、新材料的工藝和標準,審查安全技術措施,要求施工單位開工時必需的施工機械、材料和主要人員先期到達現場,處于安全狀態,施工現場的安全設施要先到位,審查施工單位的自檢系統,施工單位的安全設施和設備進入現場前要檢驗并合格。

3.2 施工階段安全監理

工程項目在施工階段,安全監理人員要對施工過程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全面的監理。掌握工程項目安全監理的依據;制定項目安全監理的職責并逐項執行;查各類有關安全生產文件;審核進入施工現場各分包單位的安全資質和證明文件;審核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技術措施;審核施工單位提交的關于工序交接檢查、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檢查報告;施工中出現安全異常,經提出后,施工單位未采取改進措施或改進措施不合乎要求時;審核工地的安全組織體系和安全人員配備;未經安全資質審查的分包單位的施工人員進入現場施工時;如遇到下列情況,安全監理可下達“暫時停工指令”;審核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結構的使用安全技術方案及安全措施;使用沒有合格證明的材料或擅自替換、變更工程材料時。

3.3 竣工驗收階段安全監理

審查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等是否按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交付使用;要求由有質資單位對建設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進行檢測檢驗并出具技術報告書作為勞動安全衛生單項驗收依據。

4、結束語

總之,施工安全監理工作是監理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監理單位在組建項目監理部時應安排具有施工安全監理崗位證書的監理人員控制安全施工,負貴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的監任、檢查、管理工作。監理單位應定期有組織、有計劃地對監理人員開展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其安全意識,增強其安全知識和技能,讓其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覺遵守各項安全生產和規章制度,以適應施工項目全過程監理和咨詢的藉要,在實施監理過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參考文獻:

[1]倪建國.安全監理面臨的困惑及其對策[J].建設監理,2007,(1)

[2]邱學春.淺析房屋建設工程的安全監理[J].中國新技術新產品,

第7篇:安全審查制度范文

一、食品生產許可制度的歷史及現狀

食品生產許可制度已經實行了很多年。2002年開始對食品實行市場準入制,2007年提出食品生產許可覆蓋所有食品生產企業,到了今天,經過近二十年的發展,這項制度日臻完善。2009版食品安全法中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實行許可制度。2015年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中再次明確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施許可制度,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企業才能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在食品生產許可制度的具體實施中,對企業進行審查的技術文件主要為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和各類食品的審查細則。目前,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有66項,數量相當大,肉制品是其中一類。對肉制品的生產許可,過去中國肉類食品綜合研究中心以及北京食品科學研究院做了大量的工作,十幾年來一直協助總局跟進這項細則的實施。發現問題及時反饋意見,提出完善細則的措施。應該講,肉制品生產許可制度的實施得益于中國肉制品綜合研究中心和北京食品科學研究院的大力支持。但當時制定的細則,編的教材摞起來可能有一尺厚,太多、太細。如果只是肉制品企業,只要讀懂肉制品相關的一本教材就行了,但是作為監管人員,要對所有的細則都熟悉,這就需要很高的專業素質。

近年來,隨著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不斷深化,食品生產許可制度改革持續推進,許可審批權下放,由一開始的總局審核,后來下放到省級審查、發證,現在又下放到市、縣級發證。全國3000個縣,一個縣念一個經,這66個細則就被念得五花八門。現在的細則問題很多,實施的阻力也很大。就拿這個細則、通則和許可辦法本身來說,2015年,總局了《食品生產管理辦法》,規定了食品生產許可的管理,也明確了許可制度的審批權限,比如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高風險的食品,省級有一部分也可以發放許可證。一些低風險食品,許可審查、發證權下放到了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明確了分工,也明確了許可條件和基本的發證程序。

二、制(修)訂《肉制品許可審查細則》應當重點關注的問題

2016年,總局制定了《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以下簡稱《通則》),《通則》對法律和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的許可條件,作了進一步的細化,包括企業的環境條件、設備設施、工藝流程等,提出了廠房、衛生條件等的要求,它基本上是按照法律法規、標準、食品加工規范規定的一些最基本的要求。現在來看,過去的細則,與當前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通則》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

一是現有的細則與現行《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和《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不一致的問題。現有的細則中還規定了發證檢驗,但是發證檢驗制度在法律里已經沒有了,在法規中也改了。《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和《通則》規定,對企業能不能連續生產合格產品,不是通過發證檢驗考量,而是要求企業提供試制產品的檢驗合格報告,然后由核查人員審查這個報告是否真實。這項規定變了,但現有細則還是原來的規定。對現有的細則要改革,細則應當與許可管理辦法對應起來,與《通則》對應起來,要增加通則要求細則必須寫明的有關內容。

二是現有的66個細則名稱不統一的問題。例如食品添加劑的審查技術規范名稱為食品添加劑審查通則,保健食品審查技術規范名稱為審查通則等。在修訂細則的時候要規范一下,只有一個《通則》管全部審查的基本內容,對各類食品審查的專業技術內容和補充技術要求等內容才叫細則。

三是現有各類細則編排標準不統一的問題。現有各類細則,有的是按照標準制定的模板來制定的,如1.1,1.1.1等,比較亂,所以在制訂細則的時候也應考慮編排標準,采用食品生產許可專業技術委員會管理辦公室制訂的規范模版,其模板基本是按照制定法律法的模式制定,第一條,第二條,內容較為規范。

四是現有的細則類別繁多、不夠統一的問題。按照《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目前食品分類有32大類,包括了保健食品,把過去的食品類別劃分,略微作了調整。今后的細則的制定,宜統一,不宜多,對一類產品考慮制訂一個審查細則。比如,糧食加工品、肉制品加工品、酒類等,要按照這個大類來制訂細則。如酒類這么多項,研究制定細則的時候可以分章節規定,白酒、紅酒、啤酒、黃酒,再加果露酒,還有其他酒,可以將不能融到一起的內容分章節規定,但要搞成一個大細則。對于肉制品的生產許可,可以搞一個細則,規范一下,技術上要稍微粗一點,但要求一定要嚴格。

目前細則制定進度還是有些慢,總局2013年成立,到今天為止,的許可審查細則只有兩個:一個是2013年10月的《企業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許可條件審查細則》(2013版);另一個是2017年初的《嬰幼兒輔助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7版);還有飲料許可審查細則在網上征求意見,進度相對緩慢,因此,對細則的制修訂還需要加快進度。

三、制(修)訂細則要堅持的幾個原則

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是實施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的重要技術文件。在細則的制定過程中,要緊密結合食品生產許可改革實際,緊密結合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要求,確保細則滿足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需要。

一是細則制定要緊密結合食品生產許可改革實際。近三年來,我們按照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加強監管的要求,改革了過去的食品生產許可制度,我們把它概括為“五取消四調整四加強”。“五取消”取消了與許可制度無關的內容。審查的時候,法律規定的條件是最基本的條件,在法律規定以外不能再附加別的條件。這次許可制度改革力度很大,過去許可審查的時限是60個工作日,每周五個工作日,需要三個月,現在明確是20個工作日,一個月內必須要完成審查工作。要求做到“一企一證”,如一家企業又生產肉制品,又生產蛋制品,過去的規定,需要企業取得2張許可證,現在不一樣了,只有一張許可證,所以叫“一企一證”。還有許可證編號,過去叫QS,QS最早是指質量安全,后來又叫企業生產許可,現在把名稱改了,生產許可,用“SC”,“生產”漢語拼音的前兩個字母。這些許可制度改革的內容都要在細則中體現出。

二是細則制定要充分發揮兩個技術支撐的作用。一個是食品生產許可專業技術委員會,另一個是行業協會。最近總局成立了食品生產許可專業技術委員會,今后還要成立幾類相應產品的分委員會。希望中國肉制品綜合研究中心作為一個牽頭單位,把肉制品細則做好,做好相應的技術支撐,發揮相應的作用。

在制訂細則的過程中,我們一直在考慮行業協會在許可制度審查中可以發揮的作用。如,制訂飲料審查細則,總局已經發了征求意見稿,飲料協會在這里要發揮什么作用?當然作用很大,但是牽頭單位不是飲料協會,因為我們想請更多的技術機構做好技術支撐,但是行業協會的意見也要聽。那么,從行業協會的角度,也請給我們做好相應的技術支撐工作。最近國家衛計委修改關于茶葉的標準,取消了稀土這項指標,行業協會和總局在其中發揮了很大的作用,提供了技術支撐。肉制品是否也存在同樣的問題?比如, 前一段所傳的“拼接肉”、膠水牛羊肉片,北京食品科學研究院王守偉院長在北京電視臺向公眾作了澄清,消費者就理解了。所以在這方面,要發揮專家的作用,發揮專業技術委員會的作用,發揮行業技術支撐的作用。

三是在制訂細則的時候,要實現三個連接。其一,要與企業連接,要充分聽取企業的意見建議;其二,要與外部環境連接,主要是考慮在國內外的影響;其三要與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連接,讓消費者放心。

第8篇:安全審查制度范文

論文關鍵詞 登記對抗主義 爭論 可行性與必要性

孟子曰:無恒產者無恒心。這句話現代法律學者大多將其與財產私有聯系在一起,認為只有法律將人們所擁有的財產權利進行確認并予以保護,“使得物有其主,并有排除他人對自己財產的侵犯或者奪取,財產所有者才會有信心和動力投入財產創造財富” 。此處的財產體現物權法上,主要是指不動產。不動產對個人而言屬于安身立命之本,對社會而言屬于社會財富的基礎和積淀,對個人及社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按照我國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變動和交易均以物權登記作為公示方法。我國《物權法》將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進行了分離,即“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但我國物權法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不動產的登記部門,但法律上并未將不動產公證制度引入物權登記制度中。

一、我國不動產登記的主要問題

(一)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概述

物權登記分為實質審查與形式審查兩種審查方式。實質性審查相較于形式審查的差別在于,是否對引起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進行合法性和真實性審查,其可以有效的證明登記權利與真實權利是否一致,提高物權登記的公信力,穩定社會秩序和保護交易安全。我國《物權法》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明確了房產及土地物權登記部門及相關問題,初步建立起了不動產登記制度,但兩部法律均未將公證制度引入登記制度。

(二)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的主要缺陷

1.不動產物權登記形式審查模式的弊端

我國不動產登記審查方式屬于形式還是實質性審查,學界及實務界的看法均莫衷一是。主要原因是《物權法》第12條規定,一般情況下不動產登記采取窗口審查即根據當事人申請時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只有在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但在實踐中看我國不動產登記審查方式為形式審查,因為不動產登記機關若對每一個物權變動都進行實地查看,保證登記簿與實際權利一致,顯然不可能。也無疑增加了時間和成本,影響登記的效率,進而影響商品交易的迅捷和流轉。因此,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主要是形式性審查方式,但這樣的做法容易產生登記錯誤,進而降低不動產登記的公信力,影響交易安全。

2.登記錯誤責任認定及救濟機制不完善

《物權法》第21條規定了因登記機構登記錯誤導致他人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這條規定太籠統,“對登記機構的賠償責任性質、原則、責任范圍等均未作明確規定,而且缺乏統一的司法救濟制度” 。當事人因善良信賴登記機構公示的錯誤信息,造成財產損失不可避免,如何救濟?現有的救濟方式為外乎兩種:第一國家賠償。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但因法律依據、法律程序以及證據運用等缺失,當事人若想勝訴困難極大。第二民事賠償。因為登記機構屬于國家行政機關,不屬于民事主體,因此于法無據。不動產物權登記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救濟機制是不動產物權登記制度飽受部分學者及實務者非議,并呼吁引入公證制度的一個重要原因。

3.物權變動的真空地帶

物權變動登記的原則在大陸法系主要有:一是登記對抗主義,二是登記要件主義。登記對抗主義是指物權登記不產生物權變動的效果,登記僅是為了對抗第三人。“登記要件主義是指物權登記是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不登記不產生物權變動的效果。我國《物權法》采取登記生效主義,即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相分離,不動產交易合同自債權合同成立時成效(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不登記不影響合同成立并生效,只是不產生物權變動的效果。” 那么債權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在不動產物權登記之前存在真空地帶。大多持引入公證制度的學者認為,此階段可以引入公證制度,由公證機構對不動產交易進行實質性的審查,確保物權登記與實際權利相一致,保證交易安全。

二、國外不動產登記中公證制度的立法例考察

(一)德國不動產物權登記中公證的規定

作為典型的大陸法系國家,德國不動產物權登記采取形式主義的物權立法模式,即物權變動時必須具備有效的債權合同、物權變動合意及登記形式要件。而公證制度貫穿于上述三個階段,即公證機構發揮著履行實質性審查的關鍵作用。德國《土地登記條例》規定:“只有通過公開文書或者公開公證文書證明同意登記或者其他用于登記所必須的表示的,才為登記。” 《德國民法典》第3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轉讓或者受讓土地所有權為義務的合同,須經過公證。 公證機構考察當事人之間是否具有真實有效的物權變動合意,處分人處分的權利與事實是否相符,由公證機構來核實實體法律行為和實體權利的對應性。

(二)法國不動產登記中公證的規定

法國不動產物權登記效力采取登記對抗主義的立法例,即不動產物權的變動自債權合同成立生效時變動,登記僅產生對抗第三人效力,不登記不影響物權變動的效果。登記機構無權對當事人之間申請登記的行為效力進行審查,只有例外情形時,才可依據相關法律審查當事人之間的行為效力。如果物權的變動僅依靠債權行為就可以實現,那么如何保護不動產交易安全?實際上公證機構早已介入,即《法國民法典》第1582條規定買賣得以公證文書為之,或者以私署文書為之;各地區不動產的買賣、分割、轉讓、抵押、拍賣等行為必須公證。只有經過公證登記機關才給予公示,公證機構的作用顯而易見 ,其構筑了一道防火墻,過濾了不動產交易的風險,保證了登記權利與事實權利一致,確保了交易安全。

德法兩國不動產物權登記引入公證的主要原因是,公證機構作為非國家行政機構依法獨立行使國家證明權,以其行使公權力調整私權行為并對私權產生準司法效果的特性,契合了不動產物權變動過程中的內在需要。

三、我國不動產登記中引入公證制度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一)我國不動產登記中引入公證制度的必要性

1.預防和減少糾紛,促進社會穩定及不動產交易安全

公證機構行使的證明權屬于國家公權力范疇,其以擁有的證明、監督、預防等價值功能調控不動產交易行為,考察當事人之間是否具有真實的物權變動原因。不動產登記制度中引入公證,將會有效防止申請人提供虛假權屬證明等虛假材料,欺詐登記機構騙取登記的行為發生,降低錯誤登記的幾率。從而提高登記信息的可靠性,增強公示信息的公信力,保護不動產交易安全。

2.合理分配并強化各方責任,化解登記機關的風險

物權具有絕對排他性的效力,因此物權信息必須以一種可以被外界了解其現狀及變動狀態的方式,解決信息不對稱,使第三人產生物權交易的信賴。不動產物權登記是以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這種公示方法使得第三人可以通過外部了解不動產物權的現狀,保護善意信賴公示信息而為不動產物權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公證制度介入的價值在于,公證機構依法對當事人之間的不動產交易進行實質性審查,保證公示的權利與事實權利一致。同時,還對當人進行不動產交易起到警示作用,使其對交易行為采取審慎的態度。對登記機構而言,降低了風險,轉移了登記機構的賠償責任負擔。同時還可以彌補物權變動規則的不足,填補空白。

(二)我國不動產登記中引入公證制度的可行性

1.德法兩國立法例的理論啟示

德法兩國不動產登記引入公證的立法例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特別是德國的立法模式。德國將不動產交易分為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法律賦予公證機構審查債權行為,登記機構審查物權行為。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時要求申請人必須提供公證書,否則不予辦理。物權行為理論為不動產物權登記引入公證程序,并將公證設置為前置程序提供了前提和基礎。

2.我國公證制度本身優勢契合了不動產登記的內在需求

(1)公證機構依法相對獨立,機構設置比較合理。作為公權力社會化的一種表現,公證機構行使的證明權屬于國家證明權,屬于社會公權力的范疇。但公證機構屬于非國家機關,因此,公證機關與行政脫鉤,在體制上保證了公證機關免受非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干預,依法獨立行使國家證明權。同時,公證體制本身的發展思路將是公證的社會化,使得公證機構更具鮮明的社會服務性質。

(2)監督機制較為完善,賠償責任確定。相較于登記體制,我國《公證法》規定的比較完善,在公證的性質、公證業務的管轄、公證范圍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規定的較為完善。既確保了公證行為順利進行,又使公證得到全方位的監控。有權利必有救濟,公證制度相較登記制度在賠償制度上設置的比較完善。首先,公證法明確規定了公證行為本身具有有責性,即建立有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因公證錯誤造成的當事人的損失,由公證機構或者公證員擔任賠償責任。其次,按照公證法第15條的規定,公證行為參加公證執業責任保險,將執業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最后,公證賠償后備金等公證補償制度的設立,為公證執業行為的賠償責任再加一道防線。上述公證賠償責任制度將為公證執業責任提供充分的制度保障,使其可以完全承擔執業行為的社會法律責任。而不動產物權登記制度尚未設立比較完善的賠償制度等,若因登記機構及工作人員造成當事人損失的,很難得到賠償。

(3)公證實踐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公證人員素質整體較高。公證事業近幾年發展迅猛,公證業務除傳統業務范圍,在知識產權等新興領域應用也非常廣泛。公證業務量每年都在1000萬件以上,大大促進了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合法、規范、有序進行。公證對實質性審查的公證事項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此外,“我國公證員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還要經過國家任命取得執業資格,屬于法律職業共同體中的成員,具有相同或相近似的法律思維能力和判斷能力。而登記機構的人員顯然是無法達到這種法律素養的。”

第9篇:安全審查制度范文

【關鍵詞】工程建設;工程安全;安全監理;措施建議

1、如何做好安全監理工作

工程建設監理組織機構是依據監理委托合同進行組織,按工程項目或部位分別設置的,由一個或多個監理單位組成的工程建設監理體系。我國目前監理在服務工作內容上實行的是施工過程中“全過程的監理”,基本上可概括地表述為 :監理單位在施工合同簽訂前,主要協助建設單位做好施工招標準備的各項工作,協助建設單位進行招標工作;在施工合同簽訂后,工程實施階段,監理單位則要在建設單位的委托和授權范圍內,以施工承包合同為依據,對工程的施工過程進行全面的監督和管理,即對所監理工程項目的質量、進度、造價的全面控制,對合同和信息的管理以及對工程項目參與各方進行組織協調工作等(即通常說的三控兩管一協調)。要做好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理工作,在施工安全中發揮真正的作用,監理單位要做好監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監理人員不但要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的專門知識,學習相關法規和技術規范,充分發揮在施工安全監理方面的預控作用,還必須對作為施工安全責任主體的施工單位加強監督管理,以督促施工單位健全自身施工安全保證體系并切實搞好自控,實現安全監理目標。

實施監理有利于提高工程質量、確保工期、控制投資、增進效益,是工程建設實現速度與效益,數量與質量有機結合的重要措施。實施安全監理,更是為工程安全加了一道保障。監理單位應在建筑項目開工前審查施工單位是否建立了健全的施工安全保障體系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審查施工企業安全資格和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檢查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及安全專業人員配備是否滿足本工程的要求;審查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專項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安全防臺及度汛措施、安全操作規程;檢查所須投入本工程的施工機械、材料和主要人員是否到達現場,是否處于安全狀態,機械設備的數量、性能是否符合安全生產要求,施工現場的安全設施是否已經到位,防止不符合要求的安全設施和設備進入施工現場;認真審核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證書,確定其是否經過專門的特種作業培訓,是否取得相應的操作資格證書。施工過程中督促并檢查施工單位開展職工安全教育,在每一分項工程和分部工程開工前要嚴格執行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在使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施工的,應在施工前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如出現達不到安全要求的,不得進行施工。

2、安全監理工作的具體內容

2.1 編制安全監理規劃和安全監理實施細則

根據建設工程的實際情況,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編寫安全監理規劃和安全監理細則。施工過程中安全監理工程師應深入現場檢查安全措施、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分析工程危險源,制訂防范措施。安全監理工程師有責任和權力督促施工單位加強安全控制,認真執行檢查制度,對現場安全采用旁站監理、跟蹤監督、巡視檢查等手段,嚴格按照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安全監理細則和相關規范進行監控。現場發現違章作業及安全生產隱患時責令施工單位及時進行整改,將各類隱患、事故苗頭消滅在萌芽狀態,確保施工區域人、機、物的安全。安全監理工程師必須按要求及時提交各階段工程安全檢查報告,對工程安全狀況做出評判,提出整改建議和措施。2.2 對施工單位安全管理措施的審查監理機構在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管理時,應注重審查以下幾點內容:

1) 審查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要求各種制度內容齊全,職責分明;

2) 審查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組織體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3) 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 ( 基坑支護與降水、土石方開挖與邊坡防護、卸料平臺、模板、起重吊裝、腳手架、吊藍、拆除、爆破等施工方案 ) 和分部分項工程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

4) 審查施工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是否經過專門的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5) 審查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施工消防措施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

6) 審查工程項目施工應用的安全檢查手段;7) 檢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經費的落實情況;

8) 審查雨季、冬季等季節性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

項目經理就是項目主要的負責人,要對工程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并不斷的完善安全各方面的責任制;制定相應的安全生產的制度;保證施工安全資金的投入;要根據不同施工特點制定不同的安全措施,做到提前的消除安全存在的隱患。監理人員要檢查項目經理負責制的落實情況。

3、安全監理的程序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規和監理規范,可以把安全監理工作分為以下的四個方面:招標階段的安全監理、施工準備階段的安全監理、施工階段的安全監理、竣工驗收階段的安全監理。

3.1 招標與準備階段安全監理

在招標階段,協助建設單位把安全生產的相關要求放入標書,對投票單位提出安全要求。施工準備階段,要審查施工投標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有效;對現場危險源進行分析研究,制定相應措施;對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交底;明確安全監理工作方式方法;對于施工單位進場時作必要的監督,要求其機械,材料和主要人員必須先到場,并符合相關安全要求。

3.2 施工階段的安全監理

在施工階段,安全監理人員必須對施工過程全面監理,從而確保實現安全監理的目標;要制定安全監理的各項職責并責任到人;審核施工單位現場的安全組織體系和安全人員配備;檢查、審查與安全有關的文件、方案;對重大危險的專項施工方案要求施工單位組織專家論證;審查施工單位落實安全強制性條文情況;審查分包單位的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施工單位上報的施工設計和安全技術方案;檢查施工起重機械的安拆、保養、指揮情況;檢查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在施工過程中,如果發現安全隱患,而施工單位沒有給出整改的方案或即便有方案也是不符合實際狀況,要給予監督并責令整改;當出現重大安全隱患且沒有及時消除時,總監理工程師可以下達“工程暫停令”,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監理人員應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3.3 竣工驗收階段的安全監理

對于已完工的單位單位工程進行安全評定;組織對消防、節能、環保等涉及安全的分部工程進行專項驗收;要求由有資質的單位對建設工程的環保、節能、防雷等進行檢測并出具技術報告書作為驗收依據。

結語:

建設項目安全監理是整個工程實施過程中安全的重要措施。作為監理部門,要積極主動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安全的強制性規定,落實崗位責任制,加強對監理工作人員的安全培訓和教育,借此來提高他們的職業素養和安全方面的能力,按照各種安全制度和規范來做好監理工作,只有這樣才能使監理工作有章可循,真正發揮安全監理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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