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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保障條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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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保障條例

第1篇:權益保障條例范文

云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促進老齡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老年人權益保障及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權益,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依法享有人身權、財產權等各項權利,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和利益。

第三條 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關懷、依法保障的原則,促進應對人口老齡化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四條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老年人社會保障體系和養老服務體系,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納入績效考核,將老齡事業發展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逐年按比例增加經費投入。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老齡工作的法律、法規,擬定并組織實施老齡事業發展規劃、計劃;

(二)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綜合協調、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三)支持開展助老活動、興辦老齡產業和老年人服務業;

(四)組織協調開展老年人教育、文化娛樂、體育、心理咨詢、醫療保健等活動;

(五)組織老齡工作調查、統計和理論研究;

(六)負責對老年人組織的指導、管理;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專人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和條件。

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七條 老年人的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為贍養人。

老年人的配偶、受老年人撫養成年的弟、妹以及其他依法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扶養人。

第八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供養的義務,提供必要的醫療費用,保證老年人生活水平與贍養人基本一致。

對無收入或者低收入非共居老人,贍養人應當按月或者按約定時間給付贍養費。

第九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生活照料的義務。對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和護理的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書面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并支付所需費用。

贍養人不得違背老年人意愿將老年夫妻分開贍養。

第十條 贍養人及其他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給予精神上的慰藉,營造和睦關愛的家庭氛圍,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以電話、網絡、書信等方式問候老年人。

贍養人或家庭成員應當經常探(看)望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對連續三個月以上未探(看)望老年人的,養老機構可以向贍養人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提出建議,督促其前往探(看)望。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第十一條 老年人可與集體經濟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養老機構等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其家庭成員不得干涉。

按照遺贈扶養協議履行扶養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有權接受遺贈。接受遺贈人應當全面履行扶養義務。

第十二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及再婚后的家庭生活。

贍養人不得因老年人離婚、再婚而索取、隱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財產或者有關證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權利。

再婚老年人可以對婚前個人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權屬及處分進行書面約定或者公證。發生糾紛時,依照約定或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老年人對自己合法的收入、房產、承包田地、儲蓄、有價證券和其他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贍養人、扶養人不得因對老年人處分財產有異議而拒絕履行贍養、扶養義務。

贍養人或者其委托的人耕種、照管高齡、失能老年人承包的田地、林木和牲畜等,凈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四條 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違背老年人意愿,要求老年人經濟資助的,老年人有權拒絕。

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吞、搶奪、轉移、隱匿或者損毀應當由老年人繼承或者接受贈與的財物;不得騙取、竊取或者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

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安全、適居的住房,對老年人住房負有維修義務。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于有安全隱患或者透風漏雨、人畜混居等條件低劣的房屋。

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借用老年人房屋的,到約定歸還期限應當及時歸還。不得延遲歸還房屋或者侵占老年人的房產,不得擅自改變其產權關系。

居住在老年人自有住房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親屬,老年人不同意其繼續居住的,應當及時遷出。拒不遷出的,老年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其遷出。

第十六條 老年人與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共同出資購買的住房,老年人依法享有相應的房屋所有權和居住權。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出資購買老年人承租或者居住的唯一住房,老年人有權繼續居住,不得拒絕或者強制其遷出。

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辦理老年人房屋所有權轉移手續時,老年人不能到場的,應當查驗老年人的親筆簽名或者老年人同意轉移產權的公證材料。

征收老年人享有份額的住房,征收單位應當將補償費用按份額支付給老年人。

第十七條 老年人可以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并告知當地村(居)民委員會。未確定的,在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其配偶、成年子女等為監護人。

第三章 社會保障與優待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將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級留存部分的百分之六十以上用于發展養老服務,并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在省、市留成的體育彩票公益金中,應當有一定比例用于對老年體育和健康事業的投入。

第十九條 公安、民政等部門應當制定老年人異地養老與養老金領取、醫療保險、享受養老服務等政策措施,方便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員共同生活、就近居住。

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有關組織應當按時足額支付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不得拖欠、克扣或者挪用。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或者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應當給予部分或者全額補貼。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等部門應當擴大老年人常用藥品和醫療康復項目的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明細社區用藥目錄,建立慢性病患者長處方機制,保證老年人常見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藥需求。

第二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障制度,支持商業保險公司開展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險等業務。對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依據老年人失能程度給予護理補貼或購買服務。

老年人的長期照護費用應當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獨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對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未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老年人發放特別扶助金,并將符合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條件的老年人納入扶助范圍。

政府投資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收住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的老年人。

第二十三條 獨生子女的父母年滿六十周歲,患病住院治療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持其子女護理照料,并給予每年累計不超過十天的護理時間,護理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或者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制度時,對符合條件且成員為老年人的家庭戶優先安排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對符合條件的無子女老年人家庭,應當優先配租廉租住房。

縣級人民政府在實施農村危舊房屋改造時,應當優先安排經濟困難、家庭成員均為老年人且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家庭進行改造。

第二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未發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涂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集體經濟收入用于老齡事業。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企業事業單位可以為老年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或者對保險費給予適當補貼。

民政部門應當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給予生活救助,對流浪、乞討的老年人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第二十七條 老年人持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在全省范圍內享受以下優惠或者優待:

(一)進入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公園、旅游景點等旅游景區享受頭道門票半價優惠;

(二)免費進入向公眾開放的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群藝館、紀念性陵園等公共文化設施;

(三)優先購買車票、船票、飛機票,優先托運行李、物品,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

(四)在各類醫療機構優先就診、化驗、檢查、交費、取藥、住院;

(五)優先辦理銀行儲蓄、用水、用電、用氣、通信、郵政等業務;

(六)免除鄉村公益事業的勞務和出資義務;

(七)免費進入政府興辦或集體投資興辦的各類老年人活動場所;

(八)其他優待事項。

第二十八條 七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享受下列優待:

(一)免費進入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公園、旅游景點等旅游景區;

(二)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

(三)免費乘坐市內軌道交通工具。

第二十九條 八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享受下列優待:

(一)需要陪護進入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公園、旅游景點等旅游景區的,可以有一名陪護人員免費進入;

(二)給予保健補助。

第三十條 一百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享受下列優待:

(一)頒發《百歲壽星榮譽證》;

(二)給予長壽補助;

(三)當地衛生計生部門每半年為其免費體檢一次。

第三十一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優先受理老年人的調解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為主張合法權益有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2篇:權益保障條例范文

關鍵詞:《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突破 缺失

一、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重大突破

1.首次把老齡化問題確定為我國的重大長期社會問題。在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明確規定:“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是國家的一項長期戰略任務。”這就將中國的養老保障問題作為一項重大的社會政策,將長時間地對其研究,并不斷出臺相應的政策與措施。它要求從積極的角度來看待老齡化的問題,要采取積極的措施來應對老齡化,要發揮老年人積極的作用,使人口老齡化問題不致于成為重大的社會問題。這次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出臺,可以視為我國老年人福利事業一個重要的里程碑。

2.首次專門提到“老年人宜居環境”。在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首次提到了“宜居環境”的概念,明確規定了建設老年宜居環境的國家責任,建設老年宜居環境的總體要求;規定了政府加強老年宜居環境建設的主要任務,并重點談到了過去只是在殘疾人保障法中有所規定的無障礙設施, 要求加強老年人無障礙設施建設。這是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因為它把老年人口真正視為了需要特殊照料的弱勢群體。

3.養老服務的制度化、規范化。在舊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提到:“國家鼓勵、扶持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醫療康復中心和老年文化體育活動場所等設施。” 此條款的約束力及其有限,難以起到規范各類養老機構,切實保障老年人權益的作用。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針對這個問題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規范養老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加強監督和管理”;“養老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有關部門應當為養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從而在法律上確保了對養老服務的規范。

二、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缺失之處

1.可操作性不強。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增加了一條被認為是最有新意,最具人文關懷的條款:“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盡管此條款的訂立初衷是保障老年人能夠經常被分開居住的子女關懷,但是這只是一種倡導性的條款,歸根結底屬于屬于道德層面,寫入法律,但嚴重缺乏操作性,反而使法律喪失了權威性和穩定性。

2.缺乏實施細則。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每年重陽節為老年節,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這更加凸顯了敬老、愛老、尊老、助老的重要性,體現了黨和政府對老年人的人文關懷和對老年人福利事業的重視。但是該條款的實際意義有待檢驗,因為,此條規定并無明確的配套實施細則,顯得較為空洞,實施起來非常困難。老年節所帶來的老年人福利應該包含哪些內容,具體的實施方法,都值得進一步商榷。此外,絕大多數老年人均賦閑在家,給予他們假期毫無意義,且他們已離開單位,組織活動或發放慰問品往往只能依靠社區,而我國的社區福利還處在起步階段,水平還很低。此外,有關老年節的條款并未對子女的休假權利作出任何規定,所以他們很難因為老年節的設立而獲得更多有法律保障的家庭慰藉。所以,務必盡快出臺有關“老年節”的實施細則,才不致于陷入“有法難依”的境地。

3.與現有制度法規嚴重相悖,銜接困難。我國在2006年頒布實施了新的《農村五保供養條例》,明確規定農村五保供養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中安排,從而實現農村五保供養從集體福利到國家福利的歷史性轉變。然而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經濟困難的城鄉老年人同等供養與救助,但在《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并未廢止,并依然承擔著上千萬農村最弱勢群體的基本生存保障的情況下,這條規定顯得格格不入,不合時宜。盡管它所考慮的是我國城鎮化的大背景,但畢竟城鎮化是一個相對漫長的過程,并非能一蹴而就。如果嚴格執行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的此項規定,則可視為法律層面宣告我國農村五保供養制度的終結,但新法規框架下農村五保戶的供養經費的來源、農村敬老院的去留等關鍵核心問題都缺乏進一步的司法解釋、文件或政策,所以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的此項規定與我國現有的法規制度有較大的沖突,銜接亦非常困難,有待進一步的修改與完善。

參考文獻

[1]仇麗.淺議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J].人權,2010(5)

[2]孔繁華.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基本原則解析[J].暨南學報,2011(3)

[3]汪沂.我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之完善――增加“老年人社會照料與服務”一章的建議[J].湖北大學學報,2012(4)

第3篇:權益保障條例范文

一、安排孤寡老年人政府唱主角。

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八條以及《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城市的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救濟。農村的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集體經濟組織負擔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五保供養,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對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的城市居民,批準其按照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農村五保供養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據當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適當調整。當地政府應當根據老年人的意愿送他們去敬老院或安排他們居家養老,在保障災民基本生活的同時,尤其要保障災區老年人的吃、穿、住和醫療的基本需求。

二、老年人到子女家養老(包括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贍養人配偶應協助。

由于房子損毀了,很多獨居的老年人來到本地或者外地子女家,這里不乏有帶著再婚的老伴來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第十八條,《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有難同當,作為一個家庭更應當是這樣,贍養人的配偶一定要盡到協助的責任。

三、孫子女、外孫子女,弟、妹也有贍養、扶養的義務。

《婚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由兄、姐撫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撫養的弟、妹成年后,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四、領養老年人應當鼓勵。

《繼承法》第五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對喪偶的兒媳贍養公、婆,喪偶的女婿贍養岳父、岳母以及公民領養老年人與其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應當提倡和鼓勵。

第4篇:權益保障條例范文

Abstract: With the college enrollment and increasing pressure for employment, labor right protection of the students in the practice of internship period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society’s attention. As the first regulation, “Internship and Student Employment Ordinance of College students in Guangdong Province” is no doubt a breakthrough in the legislation. This paper discusses problems of internship students in the labor rights protection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Ordinance" and issues some views according to related problems.

關鍵詞: 實學生;勞動權益;條例

Key words: internship students; labor rights; ordinance

中圖分類號:G4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0)26-0177-02

0引言

大學生實習,是指高校大學生在實踐中學習,在經過一段時間的學習之后,或者說當學習告一段落的時候,向職場人士轉變的準備階段,區別于通常所說的勤工儉學,是作為就業前的一種特殊培訓形式,驗證自己的職業抉擇、找到自身職業差距,累積工作經驗的最好途徑。

目前的《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法》保護的是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實學生只有在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形成實際勞動關系后,才能按照相關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現在社會中大部分的實習,要么沒有簽訂協議,要么簽訂的協議不規范,實習勞動中產生爭議時缺乏相關法律依據,實學生被用人單位盤剝、克扣工資、發生工傷、醫療等事故后得不到及時救濟和賠償的案例層出不窮,在這個法律管理的“真空地帶”,在多方呼吁要積極探索與構建大學生實習期間合法權益保障體系的趨勢推動下,《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見習條例》(下稱《條例》)應運而生,這部在全國首個以立法形式出臺的高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見習條例,為規范高校學生實習,促進大學生就業,并結合廣東省實際,在2010年3月1日起實施。《條例》把實學生定位在一個特殊的法律主體,以立法的形式切實保障大學生實習,解決了大學生就業困難的當務之急,為實習創造了良好的法制環境。然而,該《條例》是否能從根本上改變實學生勞動權益受損的現狀,還有待實踐的進一步證實。

1實學生合法勞動權益難以維護的主要原因

1.1 大學實習生的勞動者身份很難認定,與用人單位之間難以建立勞動關系由于實學生的主要身份還是學生,與學校還存在教學關系,處于尚未畢業的狀態。雖然現在社會上有用人單位不需要畢業生的檔案和與身份有關的證明材料,但簽訂勞動合同或就業協議,建立勞動關系,基本都是以大學生已畢業為前提的,實學生還未畢業,沒有畢業證,無法證明其畢業身份,所以用人單位難以與實學生建立勞動關系。沒有建立勞動關系,自然得不到勞動相關法律的保護。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這就是說,需要同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才能成為受到《勞動合同法》的保護,而實習生既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也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中所稱的“職工”,所以也不能通過社會保險來獲得救濟。

沒有法律上認可的勞動者身份,大學生在實習過程中所遭受到工資或工時等方面的侵權行為時,無法獲得工會的幫助,更不用說實習期間的勞動補助、特殊貢獻和成果、獨創的工業產權等合法權益的保護。此外,實習生大學生也不能享受勞動基準制度的保護。

1.2 相關法律保護依據缺失,實習期間勞動權益保障的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健全我國目前無論是在教育法律制度、勞動法律制度還是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方面,都沒有對實學生這一特殊群體的勞動權益保護做出明文規定。

原勞動部頒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61條曾經規定了到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實習的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發生傷亡事故的,可以參照本辦法的有關待遇標準,由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給一次性待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向有關學校和企業收取保險費用。但后來國務院2003年4月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將該條完全否定,至今沒有另外作出規定。

通常情況下,實學生和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只能定位在一般的民事雇傭關系。實學生和實習單位之間產生的勞務糾紛只能按照一般民事糾紛來處理,適用的是《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實習單位對實學生的人身損害承擔的是侵權民事責任。

1.3 實學生缺乏自我維權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某招聘網站針對企業人力資源部門的一項調查表明,57%的企業在招聘畢業生時,首先是看其實習的經歷和表現。實習經歷豐富的學生是性價比相對較高,適應能力相對較強的學生。有越多的實習經歷,求職的成功幾率越大。

在勞動力市場供過于求的大環境下,實習的競爭激烈程度不亞于就業,想要獲得一個好的實習機會變得越來越難。高校擴招,企業“僧多肉少”,在這種一崗難求的情形下,大學生一心只想搶抓實習參與權的求職心理壓力過大,地位處于弱勢,導致多數大學生在實習期間尚未享有相關基本待遇,有的實習單位甚至還要求實習生所在學校必須向其交納一定的費用,對此,相當一部分大學生都只能被動接受。有些學生家長甚至表示,愿意支付給企業實習期資源損耗費用,即使是“倒貼錢”也要讓子女去實習。

實習過程中,大多數被侵權的實學生都是因為缺乏社會經驗、自我法律保護意識薄弱或者“怕麻煩”而被當成了廉價勞動力,甚至受到人身傷害。很多實習生都在抱怨自己做的事比正式員工的工作量大而實習工資卻不對等,自己的勞動沒有得到相對應回報的同時,又找不到適合的保護機制來維護自己的合法勞動權益。實習生受到侵害后,一方面,不能依據勞動相關法律來對用人單位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另一方面,由于實習屬于高校內部管理行為的性質,不能對高校提起行政訴訟。實學生勞動權益的自我保護陷入兩難。

2現行實習《條例》的進步意義和作用的有限性分析

2.1 進步性廣東省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這種以法規形式對高校學生實習作出規定,在全國尚屬首例。

對于實學生,《條例》主要本著學校組織、政府扶持、社會參與的原則,突出了學校的組織責任和全社會保障學生實習的責任,且將企業接納大學生實習由先前的社會責任上升為一種法律義務。《條例》明確了保障學生實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必須”接收實習生,并發放報酬。在此過程中,政府將通過財政補貼、稅收優惠等方式對實習基地、企業單位等進行扶持和獎勵。政府為企事業單位緩解用人過程中的經濟壓力,激發了企事業單位接收實學生的熱情和動力,一方面,防止了實習單位把招聘實習生當成廉價勞動力使用、學校從通過組織學生實習中牟利,從而導致學生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等現象發生;另一方面,也顯示出政府為解決大學生就業問題的誠意和決心。

在大學生畢業工作包分配轉為現在的雙向選擇制度后,對于學校方,只負責批量生產大學生而不負責其畢業后能否找到工作,高校的就業率成為其一種榮譽而非責任。對于企業方,為追求利益最大化,節約成本,占領市場,一些缺乏社會責任感的用人單位便在錯誤的價值導向下,利用實習生求職心切的弱點,把實學生當成廉價勞動力來盤剝。而今《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按照在職職工的一定比例接收學生實習,同時學校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教學經費用于學生實習,且要動用一定的資金甚至安排專項經費來幫助大學生解決實習難的問題。這些規定調整了高校僅僅作為大學生培養機構的被動姿態,讓其更積極、更務實地解決大學生就業的問題,而不是一味地空喊口號。《條例》另一項突破性的規定是:學生實習期間,學校、實習基地和實習學生應當簽訂三方實習協議,實習單位應當按照同崗位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向學生支付實習報酬或給予實習補助。《條例》的這項重要規定修正了過去弱化實習協議簽訂程序,以立法的形式極大地填補了實學生在受到侵害后無據可依的法律空缺,切實保護了實學生在參加實習前及實習過程中的合法權益。

2.2 有限性首先,《條例》沒有就大學生的特殊勞動者身份作出明確定位。《條例》所稱實習,是指高等學校按照專業培養目標和教學計劃,組織學生到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進行與專業相關的實踐性教學活動。強調實習是與教學相關的活動,是一種學習的延伸,沒有突出實學生作為一種勞動力資源,具有其勞動性這一特點,也沒有對實學生是否具有勞動者身份作出規定。現今高校實習形式的多樣化已導致大學生實習期身份發生變化,由傳統實習模式下單一的學習者轉變為企業崗位上的工作者或者企業試用期的員工,這就使實學生可能具有勞動者的身份。筆者看來,只有對實學生作為特殊勞動者這一身份加以明確,才能涉及之后實習期間的勞動權益保護,否則法律規定仍舊會像一紙空文,在實習生勞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找不到任何相關依據。

其次,雖然《條例》對實習的過程做出了很多正面的規定,比如第二十一條,規定實習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提供合適的實習崗位、必要的實習條件和安全健康的實習環境;根據實習要求,選派有經驗的實習指導人員;對學生進行安全培訓和技能培訓等。此外,第六章法律責任也對高校和用人單位的行為規定了一些不作為的義務,但是,對于企業使用實學生過程中的嚴重勞動侵權,《條例》依舊沒有明確法律責任。可以說,《條例》只保證了大學生有實習及與獲得實習經驗相關的權利,而淡化了用人單位在實習生勞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后責任當如何承擔的問題。

再次,實學生受到勞動權益侵害后的救濟途徑不明確。相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后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而言,實學生在受到侵害后的救濟環節幾乎處于空白,只能向學校報告,由學校及時對有關問題和侵權單位進行協調處理。這樣一來,實習生與用人單位的勞動權益糾紛轉嫁到兩個單位之間的協商,實習生在此時作為不適格的勞動當事人無法主動運用法律來對自身進行維權,只能被動地等待學校的處理意見,或最終還是回到過去的民事侵權解決辦法中,尋求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來解決勞動權益侵害的問題。

3結語

我們說,一部新法的出臺總是具有其進步意義的,《條例》的頒布很大程度上保護了實學生的權益,推進了構建發展和諧穩定社會關系的進程,但新法也猶如一個過濾器,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立法水平的提高還有許多亟需完善的地方。在法律方面,應盡快出臺與《條例》相關的配套法規、規章或法律解釋,對實習過程中經常出現的問題加以規范,如實習生工傷保險制度的規范等,為實習生提供更多更全的法律保障。此外,根據實習種類的不同,也可考慮適當擴大相關勞動立法的適用范圍,將某些類似于帶薪實習和就業實習的實習行為納入勞動法的調整范圍,規范大學生實習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勞動糾紛,明確勞動權益保護措施以及勞動權益受到侵害后的有效救濟途徑。

總之,只有對大學生所享有的實習權、勞動權、社會保障權在現有的《條例》體系下不斷完善,并在執行力上加以保障,才能真正全面實現大學生實習勞動權益的保護。

參考文獻:

[1]林嘉.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

[2]李弋強.大學生實習期身份的法律分析[J].法制與社會,2009,(10).

第5篇:權益保障條例范文

社會保障是保證公民基本生活、免除公民因年老、疾病、失業、死亡或災害等原因而遭受損失的各種措施的總稱。我國憲法第45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因此,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對實現公民的生存權、健康權、發展權等各項基本權利,落實國家對公民的法律責任,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和持續發展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我國社保事業起步晚,起點底,存在法律體系不健全,權利義務不對稱,統籌范圍過于狹窄等諸多問題,為此,我們特建議國家盡快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

(一)加快社會保障的立法

放眼世界各國的社保實踐,任何社會保障制度比較成熟的國家,都是通過社會保障立法使社會保障制度得以確立;通過社會保障法的實施使社會保障制度得以規范;通過社會保障法的修改使社會保障制度得以完善。

我國的社保立法僅處于初級階段,只有《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有原則性規定和零星規定,1999年由國務院頒布的《失業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屬于行政法規,這種立法現狀不能為國家解決社會保障面臨的各種復雜問題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依據,因而無法適應社保事業的需要。為此,我們呼吁盡快制定《社會保險法》,為我國社保事業的健康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建立全國統一的社保政策,實行全國范圍的統籌

由于多年來社會保障改革由地區決策,各地區分別制定僅適用于本地區的政策、標準、措施,因此各地區之間繳納水平、管理方式各不相同,使得社會保障在區際之間的轉移異常艱難,無法適應市場經濟所要求的勞動力自由流動的需要,同時,在我國人力資源流動性不斷增強的情況下,區際轉移的困難對社會保障資金的征繳和發放都造成負面影響。而且,目前的社保政策不能覆蓋廣大農村地區,繳費個人在社保費用的繳交和申請退還方面權利義務不平等(比如退保時只能退還個人繳交部分,單位繳交部分完全不退還)等,都需要建立全國范圍的社保統籌,實行相對統一的社保政策,確立適用全國的繳交和退還的費用幅度標準,平衡相關權利義務。

第6篇:權益保障條例范文

邯鄲市居住證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新型城鎮化的健康發展,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證的申領、發放、使用等相關服務管理活動。

第三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申領的受理、制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劃生育、住房保障房產管理、民政、司法行政、工商、教育、財政、交通、旅游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健全人口信息庫,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社會保障、房產、信用、衛生計劃生育、婚姻等信息系統,加強部門之間居住證持有人信息的共享,為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五條 居住證的申領、發放、使用等相關服務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確保相關工作正常開展。

第二章 居住證管理

第六條 居住證的申領,實行自愿原則。

第七條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市中心城區居住半年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領居住證:

(一)合法穩定就業。具體包括: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或者聘用;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從事第二、三產業,并取得工商營業執照;雖未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但有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合法經濟收入(含養老保險金、退休金、銀行存款利息、固定投資收益)等;

(二)合法穩定住所。具體包括:通過購買、贈與、繼承、自建等方式擁有房屋所有權的住房(含銀行按揭的商品住房);暫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者不動產權證,但具有其他合法手續的住房;政府、單位授權個人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單位公產房、公共租賃房、單位集體宿舍;親屬住所、借用租賃他人的房屋等;

(三)合法連續就讀。具體包括:在全日制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中等師范學校、中等專業學校、特殊學校、技工學校等機構就讀,并取得學籍;

(四)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

況。

第八條 取得普通高等學校學籍并入學就讀的大學生、留學歸國人員,或者具有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高級工(國家職業資格三級)及以上職

業資格人員,或者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的人員、企業需要的技術工人,可以在市中心城區、峰峰礦區、縣級市市區及下轄建制鎮、縣政府駐地鎮及其他建制鎮等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不選擇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領居住證。

第九條 在峰峰礦區、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邯鄲縣除外)和其他建制鎮居住,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和合法連續就讀情形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雙方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不選擇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領居住證。

第十條 在市中心城區居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雙方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不選擇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領居住證。

(一)合法穩定就業并有合法穩定住所;

(二)固定住所。具體包括:通過購買、贈與、繼承、自建等方式擁有房屋所有權的住房(含銀行按揭的商品住房);暫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者不動產權證,但具有其他合法手續的住房;

(三)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

況。

第十一條 在市中心城區居住的暫不符合申請登記常住戶口條件的居住證持有人,持有居住證一年以上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十二條 與具有常住戶口人員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夫妻雙方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不選擇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領居住證。

第十三條 居住證申領人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近期相片,以及居住地的住址證明、就業證明、就讀證明等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發放居住證。采用IC卡材質的,公安派出所應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發放居住證;屬于邊遠地區、交通不便地區或者情況特殊需要延期的,最長不超過十八個工作日。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但申報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

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對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應當即時告知其不予受理的事由;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訴或者依法申請復議。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上述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四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出借人等,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十五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市中心城區范圍內或者在本縣(含武安市、峰峰礦區)范圍內居住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持居住證和變動后的合法住所證明,到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在前款所列區域之間跨范圍異地居住的,應當向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重新申領居住證。

第十六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可以在居住每滿一年之日前一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可以于居住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換領新證。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或者未換領新證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或者換領新證后,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持證期限)自補辦簽注手續或者換領新證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注銷或者收繳居住證:

(一)持證人已經在居住地登記常住戶口的;

(二)持證人死亡的;

(三)偽造、變造、騙領居住證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第十九條 首次申請領取、到期換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損壞換領、丟失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辦理簽注、變更手續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章 服務和權益保障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提高相應標準,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有下列權益、服務和便利:

(一)享受職業技能培訓、就業失業登記、政策咨詢、就業信息、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等公共就業服務;

(二)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并享受相關待遇;

(三)享受法律援助,獲得法律咨詢、、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

(四)享受國家規定的傳染病防治、兒童預防接種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五)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生育證明材料;

(六)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具體包括:計劃生育服務機構提供的避孕藥具,孕情環情檢查,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人工流產(引產)術、輸卵(精)管結扎術及其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診治等服務。

(七)參加居住地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考評,以及職業(執業)資格考試;

(八)參加居住地居民委員會選舉及有關公共事務管理;

(九)享受社會福利、臨時救助、養老等服務;

(十)辦理各種旅游卡,包括旅游惠民一卡通等;

(十一)辦理各種公共交通卡,包括公共自行車卡、通用乘車卡、一票制成人月票卡、學生票卡、老年人乘車卡、京津冀交通一卡通等;辦理客運出租汽車的購買、轉讓、營運、登記注冊等手續;

(十二)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享受住房保障服務;

(十三)按照規定,免費接受義務教育,參加中考,享受中等職業教育資助;接受高中段教育并在畢業時具有兩年以上連續就學記錄的,可以參加高考;

(十四)按照規定,申領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

(十五)按照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十六)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手續;

(十七)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十八)法律、法規、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等規定的其他權益、服務和便利。

第二十二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務和權益保障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

第二十三條 居住證申請人、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有關部門檢舉、申訴或者控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依法維護,不得拖延、推諉。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投訴,應當及時告知居住證申請人、持有人向有管轄權的部門申訴或者控告。

第二十四條 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可以由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雙方合法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材料。

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親自申領居住證的,應當由其監護人陪同,出具同意其申領居住證的意見,并提供雙方合法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材料。

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領居住證。

第二十五條 依照本條例負責居住證持有人權益保障和服務管理工作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工作過程中獲得的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居住證申領等工作中不按規定辦理或者收取費用的;

(二)利用制作、發放居住證等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利益的;

(三)將在工作中獲得的居住證持有人的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的;

(四)不按本條例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義務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的;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證的。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冒用他人居住證的;

(二)使用騙領的居住證的;

(三)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居住證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市中心城區、峰峰礦區、縣級市市區及下轄建制鎮、縣政府駐地鎮及其他建制鎮,應當以派出所為單位,在具有歸屬居委會的實體地址上,設立社區公共戶口。

對符合申請登記常住戶口條件,但無法在實際居住地址落戶的遷入人員,可以在社區公共戶口落戶。

在社區公共戶口落戶的人員與其他具有本地常住戶口人員享有同等權益。

第三十條 本條例所稱市中心城區的具體范圍是:北至青蘭高速公路,西至南水北調中線總干渠,南至環城高速公路(南段),東至環城高速公路-邯濟鐵路-京港澳高速公路一線,規劃面積五百五十平方公里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出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二)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

(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學籍證明、在讀證明,或者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前發放的居住證,可以在本條例實施一年內換領新的居住證;逾期重新申領居住證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換領或者重新申領新證的,居住年限(持證期限)按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連續計算。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四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不適用于本條例。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邯鄲市暫住人口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居住證的主要意義從暫住證到居住證,一字之差體現出城市管理的重大進步。

第7篇:權益保障條例范文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2018年工作要點,11月14日至16日,市人大常委會組織部分組成人員、市人大代表,在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劉萬年的帶領下,就我市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福建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一法一例”)的情況進行調研。調研組集中聽取了市政府及民政局、財政局、人社局、住建局、衛計委、規劃局、老齡辦、醫保局等相關部門的情況匯報,先后深入泰寧、沙縣,聽取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情況匯報,實地查看了市國德老年康養中心,泰寧縣老年活動中心、和平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縣社會福利中心,沙縣城北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幸福莊園養老院、富口鎮姜后村樂齡學堂、鎮老年服務中心等,召開由社區工作人員和養老機構負責人參加的座談會,廣泛深入了解“一法一例”實施情況。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和成效

市政府高度重視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認真貫徹實施“一法一例”,圍繞“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的工作目標,加強社會保障、養老服務、醫療保障等方面的工作推進力度,注重營造“政府主導、部門齊抓、社會參與、全民關懷”的工作格局,積極推動養老事業健康發展。

(一)社會保障體系日益健全

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趨勢,切實加強老年人社會保障工作。目前,全市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制度全面建立,參保人數持續增加,保障水平穩步提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府補助標準持續提高,大病醫療互助范圍逐步擴大,老年人醫療費用負擔有所減輕。符合低保和五保條件的困難老年人實現應保盡保,保障標準逐步提高。重點優撫對象、“五老”人員生活補助標準有所提高。老年社會福利制度由特惠向普惠轉變,高齡老人補貼實現全覆蓋。

(二)老年人救助水平有所提升

堅持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的救助工作原則,逐步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并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明確了提供基本生活條件、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療等供養內容。加大對經濟困難和生活無著落老年人的救助、供養力度,在生活、醫療和住房等方面給予優先救助,將特困人員供養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相銜接,老年人救助水平得到進一步提升。

(三)養老服務工作積極推進

適應人口老齡化的實際需求,初步構建了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養老為依托、機構養老為支撐的的養老服務體系。在居家養老方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引進專業養老服務組織,為居家老人提供家政、醫療保健等服務;

在社區養老方面,推進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全市已建成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39個,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站161個。在機構養老方面,加強農村幸福院、敬老院、老年活動中心等養老機構建設,養老床位數量逐步增加,探索養老服務供給模式。全市現有農村幸福院、老年人活動中心等各類養老服務設施624處,養老床位數達15031張。

(四)老年教育工作健康發展

加強基層老年學校、老年協會、體育組織建設,將老年教育納入終身教育體系,重點開展以滿足老年人求知、求健、求樂需求的老年教育活動。組織和引導老年人參加各類文體活動和社會公益活動,為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搭建平臺,豐富了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在泰寧、沙縣等地開辦的鄉村樂齡學堂,深受群眾歡迎。

(五)政策支持步伐不斷加快

近年來,我市先后出臺了《“十三五”xx市老齡事業發展和養老體系建設規劃》《關于加快發展養老事業的實施意見》《關于印發“十三五”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補齊短板的實施方案》《關于開展老年人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通知》等惠老政策性文件,為進一步完善老年人合法權益保障機制,貫徹落實“一法一例”,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支撐。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律法規宣傳不夠深入。一是社會對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律法規認識和理解不深,個別部門和領導對老齡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工作推進力度不夠。二是存在法律宣傳盲區,部分老年人對自己的合法權益、優撫政策不了解,依法維權意識不強,不善于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二)養老服務工作發展不平衡。一是養老服務設施薄弱。按標準配建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工作仍有差距,城鄉發展不平衡,尤其是老舊小區,多數沒有閑置房屋用于養老服務。社區“嵌入式”照料中心、社區養老中央廚房等項目剛起步,政府購買“線上+線下”居家養老服務標準比較低,養老服務需求評估尚未開展。二是養老服務水平不高。受場地、人員、資金等因素制約,大部分居家養老服務中心服務項目不多、服務功能不全、服務水平不高。目前開展的養老服務項目多數只是提供日常送餐、看護、打掃衛生等基礎,項目拓展面不大,且缺乏行業服務質量標準。三是養老服務能力不強。大多數養老機構的護理人員主要為四、五十歲甚至六十歲以上人員,且多為下崗人員或外來人員,普遍存在護理水平不高、人員流動性大、隊伍不夠穩定等問題。四是養老床位空置率較高。雖然我市每千名老人擁有床位總數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但在養老機構實際運營過程中,存在空床率較高的情況,入住率不足50%,有的不足30%。

(三)醫養結合難題亟待破解。一是對高齡、失能老人醫療護理保障不足。護理型養老機構的一些護理項目,如床位費、護理費等無法納入醫保報銷范圍。二是家庭醫生簽約、社區用藥和報銷、醫生多點執業等制度不夠完善。探索建立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牽頭部門尚未明確,工作推進緩慢。三是專業護理機構發展較慢。隨著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數不斷增加,對護理型養老的需求越來越大,目前我市仍缺乏專業的老年護理機構或康復療養機構。

(四)老年人合法權益保障不夠到位。一是子女不贍養老人,遺棄老人,打罵老人的行為依然存在;

以直銷、傳銷、電信網絡詐騙致使老年人上當受騙的事件時有發生。二是子女截留養老金、高齡津貼的現象時有發生,致使政府扶助資金難以起到實質作用。三是老年人渴望子女親情慰籍、社會價值認同等精神方面的需求遠不能夠得到滿足;

“空巢”、獨居老人不斷增多,不同程度造成老年人精神生活貧乏,心理健康較差。

(五)老齡工作機制不夠完善。一是基層老齡工作機構與隊伍建設比較薄弱。部分鄉鎮沒有配備專門的工作人員,一般依托在老年人協會,從事老齡工作的人員多數年齡偏大、文化素質較低,影響老齡事業的發展。二是部門工作合力不足。法律賦予政府的職能分散多個部門,職能作用發揮不夠,未能形成整體合力。三是經費保障機制不夠健全。工作經費沒有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加。

三、今后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一)進一步加強宣傳教育。一是加強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工作,推動老年人法律法規進機關、進學校、進企業、進鄉村、進社區、進家庭,增強全體公民自覺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意識,幫助老年人提高法制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營造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和道德環境。二是大力倡導尊老、敬老、孝老的社會風尚,特別要加強對青少年的敬老道德教育,強化道德激勵和約束機制。加大對家庭成員關心老年人精神需求、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規定的宣傳,促使全社會正確認識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推動家庭落實贍養、扶養責任,自覺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形成敬老、養老、助老的良好社會氛圍。三是加大關愛力度,著力豐富老年人精神生活。健全完善老年人精神關愛制度,培育發展老年人精神關愛服務隊伍,積極探索和實踐關愛方式方法,努力為老年人提供多樣化、多層次、個性化的精神關愛服務。

(二)強化養老服務能力建設。一是落實老年人權益保障各項規章制度,加強養老設施規劃,充分發揮現有養老設施作用。加強福利院、敬老院的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健全居家養老、社區養老、機構養老有機結合的養老服務模式,實行政府購買服務、市場化有償服務和志愿者公益服務相結合的養老服務方式,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優質服務。二是完善和落實發展養老服務業在用地、稅收、財政、金融、床位補貼等方面的優惠政策,積極推廣公建民營、民辦公助等運營模式,逐步形成跨行業、廣覆蓋的養老服務產業集群。三是加強養老服務業人才培養。加強對養老護理員的專業培訓,支持引導大專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開設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和課程,大力培養養老服務方面的專業人才。加大養老服務就業扶持力度,鼓勵大專院校對口專業畢業生從事養老服務工作,提升養老服務的專業化水平。

(三)加快推進醫養結合。一是加大醫養結合的研究探索力度,積極構建養老、醫護、康復、臨終關懷服務相互銜接的服務模式,為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與醫護服務的便捷對接。鼓勵支持醫療機構開設老年病專科和老年病門診,增加老年病床的數量,配強專業醫護人員,努力滿足老年人的醫療和康復需求。二是充分發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作用,將其作為醫養結合的支持平臺,鼓勵支持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與養老機構、社區養老服務中心合作,委派醫生上門為老年人提供醫療護理、慢性病管理、健康教育等一站式服務。三是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服務中心建設,建立完善家庭醫生制度,開展居家護理服務,不斷提升醫療衛生服務能力和水平,讓老年人能夠就近享受到較高水平的預防保健、基本醫療和康復治療服務。

第8篇:權益保障條例范文

關鍵詞:

老年人 法律援助 協作機制

進入21世紀后,我國大部分的農村地區進入老齡化行列。據全國第五次人口普查資料顯示:我國農村60歲以上老人超過農村總人口的11%。某網站20__年曾經調查了解,60歲以上農村老年人中有收入但不固定的占50%;沒有收入來源的占10%;有固定收入來源的僅占40%。他們的現有收入不能滿足養老需要,絕大多數人無任何醫療保障措施。從近幾年來,我區農村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類型來看,主要集中在贍養糾紛、婚姻家庭矛盾糾紛、向子女索要醫療費用以及交通事故索賠糾紛等方面。20__年度我區受理老年人維權案件共9 起,20__年度,我區加大了對《法律援助條例》的宣傳力度,通過多種渠道積極宣傳,到10月底為止,我區已經受理老年人維權案件42起,是去年的4倍多。

一、 農村老年人申請法律援助的主要原因。

一是社會養老機制還不健全。大部分的農村老年人都沒有參加社會保障,醫療、生活費用沒有很好的保障。一旦生病、住院就會導致經濟負擔加重,自己無力支付費用。

二是農村多數老年人一生無儲蓄或儲蓄很少,自力能力差。受傳統的“養兒防老”的思想影響,多數老人把一切投入和積蓄都用到子女身上,因而老年生活更為拮據。

三是養老負擔大部分落在了家庭。隨著農村獨生子女增多,大家庭養老格局解體,家庭小型化和老齡化社會逐步形成,這就對傳統的家庭養老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戰,家庭養老矛盾日趨突出。

四是隨著目前就業的嚴峻形勢,許多農村青年沒有一技之長,導致其自身經濟收入不高,又要養家糊口,對于贍養老人的義務有的兄弟之間相互推脫,有的就能拖就拖,結果老年人的養老問題沒有著落。

二、 建立健全農村老年人維權的機制和渠道

近年來,我區法律援助中心在維護老年人權益工作中,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為依據,本著“尊老敬老愛老”的中華民族優良傳統,與區老齡委聯手,充分發揮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同時積極依托各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大力開展老年人法律援助、特別是農村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通過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及各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設立,大大方便了老年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渠道和途徑,可以使老年人特別農村老年人能夠多渠道、更加方便便捷地、在家門口享受到法律援助。

三、 不斷加大對農村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宣傳力度

區法律援助中心十分重視老年人維權的宣傳工作,經常在《司法信息》上刊登老年人維權的典型案例和維權信息,并組織工作人員經常到駐地社區居委會為老年人上法制宣傳課,介紹老年人維權法律知識,解答老年人法律咨詢。在每年的“老人節”、“學雷鋒日”,法援中心還協調政法各部門,開展老年人權益保障專題法律咨詢活動,邀請專職律師參加值班解答,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法律援助制度是國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無償法律幫助,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得到實現的一項法律制度,同時也是完善老年人維權機制的重要保障。對于老年人維權,我們首先要讓他們了解有哪些維權途徑。在法律援助維護老年人權益方面,必須要通過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擴大法律援助的知曉度。對于一些比較典型的有代表性的援助案例,我們通過報紙或者新聞媒體的作用,廣泛宣傳援助制度。此外,對于一些老年人,特別是農村的老年人,由于他們獲取信息的渠道比較單一,有的人平時既不看報紙又不看電視新聞。針對這一人群的特點,我們還經常組織律師、法律援助工作人員、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多次送法下鄉,用簡單樸實的語言給他們講解《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告訴他們遇到哪些情況,可以向住所地的司法所申請法律援助,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 加強農村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協作機制

老年人是社會的弱勢群體,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是法律援助工

作的一項重要內容。要切實維護農村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加強農村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協助機制,我認為必須做到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要不斷把法律援助的觸角向基層、向農村延伸。爭取做到每個鄉鎮都有法律援助工作站,村村都有法律援助聯絡員;二是制定農村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協作制度,針對這一特殊人群,給予特殊照顧。可以將原本屬于援助中心的審批職能“下放”,讓農村老年人足不出村就可以享受到法律的救助;三是對于農村老年人的法律援助申請,及時指派就近的律師事務所或者鄉鎮法律服務所承辦。要求承辦律師或者法律服務工作者要盡心盡力辦理這類援助案件,對于行動不便、體弱多病的老年人要時要主動上門辦理。四是在辦理家庭侵權案件時,充分尊重一些老年人既要保護自身權益,又想維護家庭和睦的意愿,盡力采取非訟調解的方式予以妥善解決,如確需訴訟應盡量與法院協商,調解結案。雖然非訟調解的難度較大、但在維護老年人權益的同時,可促使老年人家庭成員和睦相處,更有利于老年人今后的生活。

第9篇:權益保障條例范文

關鍵詞:農嫁女 土地權益 原因 對策

一、農嫁女地使用權受侵害原因分析

(一)《土地承包法》未充分體現社會性別意識

社會性別是相對于生理性別而提出的一個概念,是指社會對男女特征、角色、活動、責任的期待和規范。在國家立法中充分體現社會性別意識,有助于規范影響婦女發展的社會行為、保障婦女自身權益、維護社會公正。

該法頻繁使用“戶主”、“當事人”等概念,但對其缺乏具體界定。在實踐中,土地的初始分配及二次流轉時“當事人”多為“戶主”,而生活中戶主絕大多數是男性。由此以來,一旦出現婚姻變故,農村已婚婦女往往排除在“當事人”之外,被剝奪參與土地流轉的權利,客觀上損害了婦女的個體土地權益。

(二)一些農村干部和村民法制觀念淡薄,重男輕女思想根深蒂固

按照男“娶進”、女“嫁出” “從夫而居”的嫁娶風俗,婚后女方一般移居男方生活。在許多村民看來,女方“嫁出”不但符合風俗,而且能讓出所占土地給本村帶來利益。相反,“招郎上門”不僅有悖傳統,而且會加倍擠占現有資源。對此,部分村莊對 “招郎上門”、 “違背風俗”的本村婦女進行懲罰,對上門女婿加以排斥:不分或少分配土地。此行為嚴重干預了婦女婚姻自由,侵害了其土地權益。

(三)部分“村規民約”違法

許多地方的“村規民約”與《土地承包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相抵觸,凌駕于法律之上。《土地承包法》第30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但在實踐操作中并非如此。以本人所在村委(河南省睢縣凡莊村)為例,長期以來村規約定:離婚或喪偶后不論女方是否改嫁、戶口是否遷出,責任田一律收回(婚后育有一子者除外)。離婚或喪偶后,一些婦女喪失了土地承包權,被迫外出謀生。這些“村規民約”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出嫁婦女的農地使用權。

(四)婦聯組織維權行為與權力不匹配

維護婦女合法權益是各級婦聯的主要職能,但婦聯只是群眾團體。由于自身缺乏相應執法權力,婦聯在維維權時顯得力量單薄、執法力度不夠。在實踐中,婦聯大多只能通過宣傳教育的方法來開展工作,或者通過做思想工作以贏取村民輿論與道德的支持,處境尷尬且效果不佳。同時一些村民法制觀念淡薄、男尊女卑思想根深蒂固,客觀上充當了“助紂為虐”的角色。這都給婦聯維權工作帶來了不小的阻力,進一步削弱了維權效果。

二、保障農嫁女土地權益對策建議

(一)繼續加大法制宣傳力度,增強村民社會性別意識

1.加大法制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廣播電視、普法宣傳車、村頭大喇叭等媒體工具開展普法宣傳,組織村民深入學習《土地承包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相關法律知識,增強村民尤其是農村干部的法律意識,并將其作為“五好家庭”評選和農村基層干部考察任命的重要依據。

2.加強鄉風建設。各級政府要綜合利用多種途徑,向農民特別是農村基層干部宣傳男女平等的基本國策。通過消除性別歧視、增強男女平等的社會性別意識縮小現實不平等,在農村形成尊重婦女和保護婦女權益的文明鄉風。

3.增強農村婦女社會性別意識,增強自身維權能力。廣泛開展“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的“四自”教育,挖掘、提升自我價值;提高農村婦女學法、守法、用法的自覺意識,增強維護自身權益能力。

(二)發揮職能部門的聯動作用,協助村委科學制定村規民約

建立以政府為主導,有關職能部門和基層上下聯動的工作機制,形成解決農嫁女權益保障工作的合力。充分發揮婦聯、民政、司法、紀委監察等部門的職能作用,深入基層,協助、指導村委依法制定村規民約,并對落實執行情況加以監督,從源頭上杜絕侵害農嫁女合法權益的現象。建議:

1.統一起草村規民約。由司法部門統一起草村規民約和自治章程并下發各村委,村委結合村情加以補充后交民政部門審驗備案。審查時對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侵犯婦女合法權益的內容堅決予以廢止。

2.建立監督舉報機制。充分發揮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作用,開通違法村規民約舉報電話和婦女權益維權熱線,及時發現和糾正違法村規,保護婦女合法權益。

3.建立追究制度。對拒不采納統一村規、抵制合法化建議的村干部堅決罷免;對私定違法村規,違反婦女合法權益并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有關人員,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各部門聯合行動,不但能確保村民自治條例充分體現社會性別意識,提高村規民約的科學性,而且能改變各級婦聯維權時力不從心的尷尬局面,進一步加強維權力度。

(三)修改、完善《土地承包法》,為婦女維權提供依據

對現行《土地承包法》的部分條款加以修改完善,使其更加細化,表述更加準確。重點完善以下方面:

1.充分體現社會性別意識,對 “男娶進”、“女嫁出”、“從夫而居”等非正式制度的消極作用給以充分評估。通過正式制度安排,彌補上述非正式制度存在的問題。

2.將承包經營權的主體由“農戶”改為“為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個人”,以此確立并保證農村婦女獨立的農地使用權主體地位。

3.離異、喪偶、改嫁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給予優先保障。上述人員的承包土地視為家庭財產,承包經營權也應依法受到保護;對土地財產進行分割處理時,應充分考慮家庭人口、老人贍養、未成年子女撫養等具體情況,對女方優先照顧。

農嫁女土地權益保障不僅關系到婦女自身權益,而且對實現男女平等、促進性別和諧乃至實現整個社會的協調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女性土地權益保障工作任重而道遠,它的解決需要“一攬子”配套措施,依賴于全社會的共同參與。我們相信,隨著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和社會性別意識的逐步提高,有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農村嫁女問題將會逐步得到解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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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冬亮.土地調整:農村社會保障與農村社會控制[J].中國農村觀察,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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