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消費金融行業政策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據《年報》披露,2012年,銀行業整體呈現穩健發展的良好態勢。截至2012年底,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共有法人機構3,747家,資產總額133.6萬億元,同比增長17.9%,負債總額125.0萬億元,同比增長17.8%;不良貸款余額1.07萬億元,比年初增加234億元,不良貸款率1.56%,同比下降0.22個百分點。商業銀行整體加權平均資本充足率13.25%,同比上升0.54個百分點;貸款損失準備金余額1.46萬億元,比年初增加2,653億元;撥備覆蓋率295.5%,同比上升17.3個百分點。
與往年相比,2012《年報》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對“十二五”期間銀行業改革發展和監管的總體思路以及銀行業監管有效性中長期規劃做出了展望;
二是詳細介紹了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規制建設和2012年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開展情況;
三是新增了介紹銀監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好經驗、好做法、好成效的內容,更為全面地反映了全國銀行業開拓創新、扎實工作的面貌。
《年報》回顧了2012年銀監會的主要工作:
嚴守不發生系統性和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實現銀行業安全穩健運行。針對銀行業風險反彈壓力有所增大的趨勢,銀監會緊緊圍繞平臺、房地產、流動性、案件、表外業務和信息科技六大重點風險,有針對性地強化監控、嚴密布防;同時,對新暴露的少數行業信貸風險、少數企業集群風險和少數地區的民間融資、企業擔保等風險苗頭,深入調查、獨立判斷、謹慎分析、穩妥應對。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基本做到了及早監測發現風險、盡早報告預警風險、及時控制處置風險,有效防止了風險的擴散蔓延,消除了系統性和區域性風險苗頭。
及時微調監管政策,提高銀行業對實體經濟的服務能力。針對經濟形勢復雜多變、不確定性因素多等情況,銀監會及時通過監管政策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植于實體經濟,按照市場化原則配置金融資源,筑牢業務發展根基;提高服務水平,滿足經濟社會多樣化金融需求,與實體經濟共同成長。這些政策措施不僅減少了銀行信貸的盲動性,而且疏導和改善了銀行業的融資能力。截至2012年底,小微企業貸款連續三年實現 “兩個不低于”目標,涉農貸款連續四年實現“兩個不低于”目標,戰略性新興產業、綠色經濟、節能環保等領域的貸款增長明顯,為實體經濟穩增長、調結構發揮了積極作用。
持續加強監管引領,推動銀行業加快發展方式轉變。在推動出臺一系列重大法規制度和政策措施的過程中,銀監會始終保持國際視野,堅持謀定后動,分清輕重緩急,把握原則分寸,注意時機掌握,力求瓜熟蒂落、水到渠成。借鑒國際監管改革最新成果,結合我國資本監管最新探索,制定出臺了新的資本管理辦法,不僅強化了資本約束,而且為銀行業深化體制機制改革提供了難得的契機。參考國際最佳實踐,結合我國銀行業經營管理的主要矛盾,銀監會出臺了銀行業金融機構績效考評監管指引等一系列制度辦法,對推動商業銀行規范經營、科學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積極貫徹中央精神,積極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目前,民間資本持股占比在中小商業銀行已近五成,在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超過90%,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優化股本結構、提高治理水平產生了積極的影響。
摘 要:本文提到的汽車金融政策有待健全、汽車金融企業建設方面也有待改進、以及我國汽車金融信存在缺陷等問題,都是值得探討的問題,文本主要是通過前期的數據整理歸納,然后利用SWOT分析法分析即通過優勢、劣勢、機會、威脅四個方面來分析我國汽車金融服務的目前存在的問題并且以此為依據來建設性地提出針對我國汽車金融發展的可行性建議。
關鍵詞:汽車金融;信貸;SWOT分析法
一、研究背景
自第三次產業革命來到之后,社會的經濟結構和生產方式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尤其是第三方服務行業異軍突起,成了社會經濟結構的中流砥柱,為世界各國GDP的增長做出了重大貢獻,服務業站得比重最大的就是汽車金融產業,汽車金融服務起初它是指為消費者提供直接(或間接)金融汽車貸款,后來隨著人們生活方式的轉變和消費者多樣化的需求的增長,延伸出越來越多的附加產品或服務,而汽車進入服務的發展也算是時而生。本文就是依據我國汽車金融的發展現狀及遇到的各類結構性、服務或產品等問題進行研究的。
二、國內汽車金融發展現狀
汽車產銷總量穩居世界第一,自我國實現汽車自主生產后,我國的汽車行業市場是日漸繁盛,人均銷售量、生產總量、以及用在汽車上的各種開銷等指標都呈現上漲趨勢,由于我國人口總量多、且自然人口增長力大等因素,綜合因素導致我國汽車總量位居世界第一。
我國汽車金融發展道路不似于美國那樣順暢,總是崎嶇不平的,在2014年以前,我國汽車金融的發展是一帆風順的,但是自2014年互聯網經濟占據大半部分市場后,效益大不如前,面臨著大數據、物聯網、金融科技的多項競爭使得汽車金融的市場份額越來越少。我國汽車金融面領著結構轉型、產品服務升級的挑戰。
三、汽車金融發展問題闡述
(一)高門檻準入制
因為從事金融信貸行業本身所帶來的風險和服務風險,因為這個風險不僅會危害到汽車金融企業本身,還會輻射到消費者、整個互聯網金融市場中,因此從此處出發,相關審核部門對從事汽車金融服務的企業準入條件很高,。對企業的資金實力、風控機制、基本盈利原則等指標進行綜合考核,因此,近年來,有關部門對其汽車金融企業的準入資格越來越嚴格,導致進入汽車金融行業的要求變得很高,對于一部分中小汽車金融企業而言,其被卡在門外,因此汽車金融的門檻審核制度需要進一步調整,既要保證優質汽車金融企業的篩選,也要去主動引入市場競爭機制,促進市場良性循環。
(二)缺乏專項服務機構
當下我國汽車金融服務體系都是依附型的企業,即為汽車生產、銷售、汽車金融服務為一體的綜合型服務體系,這樣的服務體系的缺點是資金不能集中、服務缺少精準化對接、服務不專業等問題,而我國目前缺乏專項性汽車金融服務指導、營銷、售后等服務。導致消費者沒有途徑和平臺去了解更加細致化的服務,進而導致服務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等,信用體系無法得到發展。
(三)汽車金融經營主體單一
在美國,等資本主義國家,汽車金融服務發展較早,其發展模式、服務創新力都發展到一定程度上起步較晚,而我國汽車金融產品,且產品結構比較呆滯,主要表現有兩點:第一是汽車金融產品經營方式單一、產品功能單一;第二就是汽車金融產品更新換代慢,相對于市場有滯后作用,因此應該加大產品設計的投入,促使汽車金融服務呈現多元化、多功能、多角度方向發展。
(四)風險應對機制遲緩
汽車金融服務的核心還是消費信貸,對于p2p而言,人們都知道其最大的特點是高風險、高杠桿。然而在這一整套流程中,會發生道德風險、信用風險、道德風險、不可抗力風險等,然而,目前大多數企業的風險防御機制顯得不完善,比如在管理內部風險上沒有做到信息及時傳達而造成風險,在員工綜合素質培訓上沒有做到風險控制培訓,具體包括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緊急處理等培訓;還有就是汽車金融產品風險控制,在設計產品服務的時候要把可能遭受到的外部風險降到最低。
(五)汽車金融市場秩序混亂
我國金融市場的管理主要是靠行政機構和行業協會來約束,不同于美國式的金融機構的管理,這種管理有利有弊, 美國的的汽車金融市場管理制度更加自由化、清晰化,其體制更加靈活,而我國汽車金融市場是嚴格受行業監管局和行業協會約束的,其企業自由靈活變動性較低,導致企業缺乏市場調節機制,導致體制僵化,一旦受到外來市場侵襲,由于缺乏靈活調節機制,導致市場容易出現混亂。
(六)法律法規相關政策有待完善
目前,我國專門針對汽車消費信貸的文件就只有一個,即為《汽車貸款管理辦法》,而且此文件是從我國股份制銀行的角度來進行規范和約束的,并沒有從消費者信貸的角度來就進行完善,因為只有完善了對應的法律法規,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保障,企業才能在合法的政策下進行結構、產品、功能創新。
四、我國汽車金融規劃及建議
(一)健全汽車金融法律法規
政策法規的制定作為企業發展方向的宏觀方向,它一方面保護了汽車金融企業和信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為企業的行為和消費者的行為進行了約束,同時業助于維護汽車金融行業市場的穩定,為企業創新激發了無限活力。作為政策制定當局,應該根據市場行情,從創新的角度來進行政策的制定;從企業德全角度來說。
(二)加大社會扶持力度
相關部門可以成立汽車金融扶持專項小組,對發展遇到困難的小微汽車金融服務企業實行精準化對接,提供資金、技術、人才、政策方面的幫助,并且要做到后期跟蹤、隨時援助,切實解決我國當前汽車金融發展后勁不足的企業的問題。由管理組織成立的孵化平臺的行業內專家組可以對汽車金融服務公司企業提供具體化指導。
(三)開發汽車金融企業創新力
創新生產時企業發展的第一源泉,而汽車金融企業想要獲得創新力,要從這幾個方面來著手:
一是完善和落實激勵企業自主創新的相關政策。鼓勵企業在結構、人事任職、產品設計、服務優化等方面進行綜合治理創新
二是加大對汽車金融企業技術創新的支持力度。相關管理當局應該成立專項扶持委員會,對對應汽車金融公司進行企業文化指導、企業人員技能指導。
關鍵詞:消費金融;風口;創業;創新;分析
中圖分類號:F832.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6)17-0117-03
消費金融對刺激居民消費、促進消費需求增長、促進經濟發展有重要作用。總理在兩會上提到:要在全國開展消費金融公司試點,鼓勵金融機構創新消費信貸產品。消費金融成為下一個風口,眾多企業紛紛向消費金融轉型。消費金融市場變得異常火熱,各類互聯網消費金融公司應運而生,如美利金融、騰訊微粒貸、京東白條這樣互聯網消費金融平臺的迅速興起。消費金融廣闊的市場蘊涵著巨大的創業創新機會,吸引了眾多創業者加入其中。消費金融領域將成為未來5―10年中國互聯網金融領域最大的機會,是最大的創業創新風口之一。
消費金融是指為消費者提供消費貸款的現代金融服務方式,消費貸款一般是指消費金融公司向借款人發放的以消費(不包括購買房屋和汽車)為目的的貸款。消費金融公司是“經銀監會批準,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與商業銀行相比,消費金融公司專注于提供無抵押、無擔保的小額消費貸款,具有小、快、靈和更低的獲客成本與更高的風控效率的特點。 與傳統P2P模式的網貸平臺相比,消費金融則是互聯網金融領域的新藍海,消費貸款正成為大部分人的主要消費方式,由于消費金融是依托消費場景,給借款客戶實際提供的是“商品”(車、手機等)而非現金,風險要比傳統P2P低得多。傳統P2P借款動輒幾十萬、幾百萬,金額數量注定了其是一種風險較大的信貸產品,而個人消費金融單筆借款額更低、更分散。無論是對于企業,還是投資者來說,消費金融更安全。
基于消費者購買行為,消費金融包括住房消費金融、汽車消費金融、信用卡以及其他消費品消費金融;根據貸款期限不同,又分為短期消費貸款以及中長期消費貸款等形式;按接受貸款對象的不同,消費信貸又分為買方信貸和賣方信貸。其中,買方信貸是對購買消費品的消費者發放的貸款,如個人旅游貸款、個人綜合消費貸款、個人短期信用貸款等;賣方信貸是以分期付款單證作抵押,對銷售消費品的企業發放的貸款,如POS貸款等,按擔保的不同,又可分為抵押貸款、質押貸款、保證貸款和信用貸款等,見表1。
(一)消費金融的主要產品
商業銀行的個人消費貸款和信用卡是消費金融行業的核心業務類型,而消費金融公司和互聯網生態的信貸消費場景也成為新的增長點,因其產品服務創新性強、目標客戶更具普惠性。大數據顯示,國內整體消費金融市場主流利率在6%―30%,略高于商業銀行有抵押貸款;行業的壞賬率在1%―10%,相比發達國家2.5%―7%波動更大,見表2。
(二)我國消費金融業務模式及格局
消費服務商是中國消費金融產業鏈的核心。中國消費金融服務商的主要參與機構包括銀行、消費金融公司、電商和其他分期平臺,見圖1。
長期以來,我國的消費金融行業以銀行消費信貸為主,商業銀行通過信用卡和消費貸款(含抵押消費貸款及信用消費貸款)兩大產品為消費者提供消費金融服務。
(一)消費信貸業務的發展
1981―1983年初,中國人民銀行已經在6個省市的行、處、所開辦了消費信貸業務,但業務量總體較小。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后,我國經濟出現了經濟下滑和通貨緊縮的勢頭,為了解決通貨緊縮問題,政府鼓勵發展消費信貸。1999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了《關于開展個人消費信貸的指導意見》,正式要求以國有商業銀行為主的金融機構面向廣大城市居民開展消費信貸業務,以個人住房消費貸款、汽車消費貸款和助學貸款為主題的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在國內商業銀行逐步開展起來。
(二)非銀行機構的消費信貸起步較晚
相比銀行機構,非銀行機構的消費貸款在我國的起步較晚。2004年,HC(捷信)在北京設立代表處,正式進入中國市場。從2007年12月起,捷信啟動在中國廣州/佛山消費信貸業務。
(三)消費金融試點范圍擴大
2008年美國金融危機效應迅速蔓延,對中國經濟產生沖擊。為擴大總需求,維持經濟增長勢頭,2009年銀監會下發《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我國正式啟動消費金融試點,北京、天津、上海、成都4個城市成為首批消費金融公司試點城市。到2010年,我國首批4家消費金融公司獲批成立。
2013年9月,銀監會新版《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擴大消費金融公司試點城市范圍名單,包括重慶、武漢、西安、杭州、合肥在內的12個城市獲得試點資格,但是仍堅持“一地一家”原則。2013年11月,銀監會修訂版《消費金融試點管理辦法》,取消消費金融公司營業地域限制,增加吸收股東存款業務,以進一步拓寬資金來源。
2015年,國務院及各部委出臺了一系列政策,這持續利好消費金融行業發展,行業春天已至。我國在前期穩步試點、逐步放開的基礎上,2015年6月1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放開消費金融市場準入,消費金融公司試點從16個城市擴大至全國。審批權下放到省級部門,并鼓勵符合條件的民間資本、國內外銀行業機構和互聯網企業發起設立消費金融公司;鼓勵消費金融公司通過發行金融債、資產證券化等方式拓寬融資渠道。在得到官方政策力挺后,消費金融的行業熱度持續升溫。各大銀行、電商平臺、互聯網金融公司等紛紛進入消費金融市場。
(四)業務規模持續增長,未來5年復合增長率(CAGR)將保持20%
消費金融自2007年在廣東地區試點開始,至2016年已近9年。據銀監會數據顯示,2014年末,消費金融行業資產總計224.23億元,貸款余額208.8億元,實現凈利潤4.66億元,累計為135萬名客戶提供消費金融服務。
而消費貸款增長更為迅猛。中國人民銀行數據顯示,2012年,我國消費性貸款規模為10.44萬億元(統計口徑不包含房貸,但包含裝修、購車、耐用品消費等),2013年為12.98萬億元,2014年則達到15.38萬億元,消費貸款正以平均每年20%以上的速度遞增。從同比增長幅度來看,消費類信貸規模保持快速增長趨勢。2014―2019年中國消費信貸規模依然將維持19.5%的復合增長率,預計2019年將達到37.4萬億元,是2010年的5倍。
(五)銀行是消費金融發展的主力軍
從消費金融余額的角度看,我國商業銀行依然是消費金融的核心參與主體,與此同時,商業銀行的消費金融業務的發展是當前擴大我國國內需求與促進經濟增長、調整經濟結構的重要途徑之一。我國商業銀行消費金融業務的核心結構包括個人住房貸款、信用卡和其他消費性貸款等產品。
(六)信用卡市場活躍
近年來,我國房地產市場快速發展,較大程度上刺激了我國住房消費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而對刺激消費、推動我國消費金融市場高速發展具有實際意義的則是信用卡市場的活躍。截至2013年底,我國商業銀行信用卡發卡量達到3.9億張,人均信用卡持卡量已經增長至0.29張,是2007年4倍。與此同時,伴隨著發卡量數據的迅速提升,2013年信用卡授信額度和期末應償金額也呈現雙升態勢,分別達到4.6萬億和1.8萬億,信用卡使用率達到40.3%。
經濟新常態下,消費金融市場變得異常火熱,將成為未來5―10年中國互聯網金融領域最大的機會,消費金融領域是最大的創業風口之一。各類互聯網消費金融公司應運而生,如美利金融、騰訊微粒貸、京東白條這樣互聯網消費金融平臺的迅速興起。金融平臺紛紛推出各自消費貸款產品。較早涉足消費金融的是以京東、阿里為首的電商系企業。2014年9月,京東搶先推出了行業內第一款信用支付產品“京東白條”,正式開啟了其進軍消費金融之路。
(一)對“美利金融”創業經營模式的分析
作為創新型互聯網消費金融平臺的典型代表――“美利金融”,于2015年9月21日正式成立。“美利金融”是一個面向個人提供安全、可靠借款的平臺。與電商系金融平臺截然不同的是,“美利金融”在理財端和借款端都有涉足,因為這樣能為用戶提供安全、穩定、可靠的服務。同時,“美利金融”便捷、透明、快速的理財產品,更令傳統P2P望塵莫及。“美利金融”在11月5日更是宣布獲得近一年來國內最大規模的A輪融資。
分析“美利金融”創業經營模式,我們可以看到,對廣大創業者來說,要在消費金融領域創業,不僅要有安全、可靠的產品,更要有先進的經營模式。“美利金融”一家平臺擁有兩個子公司,在理財端和借款端都涉足。要想控制好風險,企業必須對借款客戶的開發、征信、審批、催收全流程介入,“美利金融”在這點上做得非常出色。
“美利金融”為創業者樹立了良好的榜樣,快速借貸、便捷還款、透明服務正成為其新的標簽,“美利金融”正代表著未來互聯網消費金融的新方向。
(二)消費金融極大釋放了居民的消費欲望,存在創業創新機會
從消費升級角度看, 消費金融極大釋放了居民的消費欲望。 據波士頓咨詢公司(BCG)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我國個人消費貸款余額大約是7.7萬億元人民幣,預計中國個人消費貸款余額將于2018年增長至17.5萬億元。國內消費信貸份額只占人民幣貸款余額的20%,而發達國家超過60%,增長空間非常大;另外,“出口-投資”的經濟增長方式隨著出口紅利的減弱而漸顯疲態,政府也希望通過消費的方式帶動消費升級。互聯網消費金融行業有很多創業創新機會,前景廣闊。
(三)政策紅利為互聯網消費金融領域提供的創業創新機會
央行和銀監會聯合了《關于加大對新消費領域金融支持的指導意見》;總理也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將“互聯網+金融”上升為國家戰略。2015年后,我國出臺多項政策支持消費金融發展,如圖2。
2016年3月,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印發了《關于加大對新消費領域金融支持的指導意見》(銀發〔2016〕92號),從積極培育發展消費金融組織體系、加快推進消費信貸管理模式和產品創新、加大對新消費重點領域金融支持、改善優化消費金融發展環境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金融支持新消費領域的細化政策措施。以上政策的出臺,為消費金融領域提供了巨大創業機會。
1. 推動了專業化消費金融組織發展。鼓勵有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圍繞新消費領域設立特色專營機構、完善配套機制,推進消費金融公司設立常態化,鼓勵消費金融公司針對細分市場提供特色服務,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優化網點布局,在各類消費集中場所通過新設或改造分支機構作為服務消費為主的特色網點。
2.加快推進消費信貸管理模式和產品創新。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探索運用互聯網等技術手段開展遠程客戶授權,實現消費貸款線上申請、審批和放貸。合理確定消費貸款利率水平,優化績效考核機制,突出整體考核,推行盡職免責制度。創新消費信貸抵質押模式,開發不同首付比例、期限和還款方式的信貸產品,推動消費信貸與互聯網技術相結合。加大對養老家政健康消費、信息和網絡消費、綠色消費等新消費重點領域的金融支持。
3.經銀監會批準經營個人汽車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辦理新能源汽車和二手車貸款,可分別在15%和30%最低要求基礎上,按照審慎和風險可控原則,自主決定首付款比例。允許汽車金融公司在向消費者提供購車貸款(或融資租賃)的同時,根據消費者意愿提供附屬于所購車輛的附加產品融資。
4.改善優化消費金融發展環境,通過金融債券發行、同業拆借、信貸資產證券化等方式,拓寬消費金融機構多元化融資渠道。改進支付服務,優化信用環境,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建立消費領域新產品、新業態、新模式的信貸風險識別、預警和防范機制,提升風險防控能力。
(四)對消費金融的垂直細分領域存在的創業創新機會的分析
目前,整個國內的經濟正處于國內拉動內需為主的消費型經濟轉型,而金融將會成為拉動消費的一個火車頭,隨著互聯網的不斷深化,80后、90后以及將來的消費主力軍00后都將習慣于貸款型的消費,但國內的消費金融還處于起步階段,在某些細分領域消費金融市場甚至還都沒有打開,消費金融的各個垂直細分領域對很多金融創業者來說存在一定的機會。
金融創業者只需要打造一個擁有強用戶黏性的垂直消費場景,就可以在該場景之上很快建立起自己的垂直消費金融。例如,在數據公司、風控模型、風控信息化系統、反欺詐、資產處置、貸款業務、資產證券化的各個方向都存在創業的可能性和市場空間。消費者、消費場景與風控體系的結合是需要創業者重點關注的。
互聯網消費金融不再是泡沫,而是一個真正的機會,未來在消費金融領域將呈現一派全新的業態。創業者更要把握好機會,努力在消費金融領域大放光彩。
參考文獻:
[1] 俞蓉.消費金融業務發展策略初探[J].市場周刊,2016,(1).
[2] 周南.中國金融發展現狀研究[J].商業周刊,2015,(3).
[3] 戴兵.經濟貢獻度攀升消費金融從幕后走到臺前[J].數字商業時代,2013,(3).
[4] 許莎雯.中國發展消費金融研究[J].金融在線,2016,(4).
當前基層人民銀行履職中的難點與問題
金融監管職責弱化。2003年銀監會分設后,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基層人民銀行在履職方面存在模糊認識,認為銀行監管職責劃轉到銀監部門后,人民銀行不再承擔金融監管職責,特別是一段時期以來,人民銀行自上而下對金融管理職責沒有進行安排部署,導致基層人民銀行不論在思想認識上還是在履職實踐中都存在強調金融服務、弱化金融管理的傾向。金融管理職責“空心化”導致人民銀行在金融機構心目中的地位降低,金融機構不重視、不配合人民銀行工作的問題時有發生,降低了基層人民銀行履職效能。
金融管理職責的弱化本質上反映了基層人民銀行依法履職不到位。《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了9項直接監督檢查權、1項建議監督檢查權和1項全面監督檢查權。國務院制定的人民銀行新“三定”方案,進一步擴展和明確了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的監督檢查權。同時,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相比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等專項監管部門,人民銀行天然負有對整體金融業的行政管理職責。因此,強化金融管理職責是當前形勢下人民銀行特別是基層人民銀行依法履職的重要內容。
貨幣政策傳導機制不暢。當前,貨幣政策實施效果與政策預期有較大差別,主要原因在于傳導機制不暢,使貨幣政策信號的傳導隨著傳導路徑的加長而層層削弱,時滯較長,極大地影響了貨幣政策的傳導效果。
從人民銀行自身的角度分析。一是貨幣政策全國“一盤棋”與區域發展不平衡的矛盾弱化了對區域經濟結構調整的作用。目前我國的國民經濟發展很不均衡,貨幣信貸政策在全國范圍內的高度統一不能實現與區域經濟發展的有機結合,沒有考慮區域經濟發展的不同因素,人民銀行基層行難以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狀況和經濟結構特點進行必要和及時的調整,弱化了貨幣信貸政策對經濟結構調整的作用。二是貨幣政策工具種類和運用權限在基層人民銀行層層削減,使貨幣政策工具的作用越來越弱。從貨幣政策工具的運用權限來看,人民銀行總行具有再貸款、再貼現、法定存款準備金、公開市場業務操作、利率制定和窗口指導等所有政策工具的操作權限;中心支行雖然名義上也具有再貸款、再貼現和窗口指導的權限,但是再貸款僅限于支農再貸款,窗口指導的效果也大打折扣,真正可以運用的再貼現工具卻受規模約束;而縣支行則基本限于“軟約束”的窗口指導形式,大大影響了貨幣政策的傳導效果。
從商業銀行層面分析。貨幣政策傳導至商業銀行后,在商業銀行內部還要經歷一個再次傳輸的過程。在從商業銀行總行向分支機構傳導的過程中,由于商業銀行的集權管理、營銷策略、發展目標更加側重于自身,基層商業銀行受各種考核指標的利益驅使,也往往更專注于其上級行對貨幣政策的解讀與反應,而“忽視”當地人民銀行的窗口指導,在一定程度上導致貨幣政策信號被扭曲和削弱。
貨幣政策、財政政策和產業政策協調不緊密,相關配套措施跟不上也是影響貨幣政策實施效果的一個重要因素。2009年,我國出臺了4萬億元投資計劃,取得了明顯效果,但也給普通百姓帶來了迅速竄升的高房價和相對縮水的購買力,“馬太效應”更加明顯。當前,中國宏觀經濟面臨兩重約束,一是資產泡沫和通脹壓力;二是2009年“4萬億元投資+近10萬億元信貸”刺激政策的“后遺癥”開始顯現,從2009年上半年的流動性釋放信號已轉變為2011年的穩健貨幣政策。
金融穩定職能定位缺失。《中國人民銀行法》雖然從法律上明確了人民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能,但也僅在第二條、第三十四條進行了簡單的表述,基層人民銀行開展金融穩定工作如何定位,沒有嚴格的制度規范依據,基本是上級安排什么干什么,主要存在著“四難”現象。
信息難共享。開展金融穩定工作,需要加強與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如財政局、稅務局、工商局、統計局、發改局、環保局、商務局等經濟主管部門的溝通聯系,及時了解不同行業的相關信息。然而需要人民銀行采集哪些信息、如何采集等沒有具體規定,相關部門之間的配合缺乏相應的機制,加大了基層人民銀行履行金融穩定職能的難度。
資料難采集。風險監測是人民銀行基層行在金融穩定工作方面的重點工作,監管職能分離后,各金融機構向人行報送報表和資料相對很少,盡管可以發文或以“指導意見”等方式要求報送,但對于遲報、漏報或不報行為缺乏剛性約束,導致基層人民銀行對轄區金融運行情況缺乏全局性、完整性的判斷,更無法有效發現風險和防范風險。
技術難監控。基層人民銀行處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最前沿,是轄區金融風險的直接監測者,但目前人民銀行自上而下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風險監測、預警機制,基層人民銀行只能憑借以往的監管經驗對風險狀況、程度進行粗略的判斷、識別。這種落后的工作方式難以適應日益發展的現代化技術手段和形勢要求。
檢查難落實。《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和維護金融穩定的需要,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回復。”實際操作中,這條規定很難落實,在縣級人民銀行更不可行,大大降低了維護金融穩定工作的效率。
提高基層人民銀行履職能力的建議
以“兩管理兩綜合”為抓手,大力強化基層人民銀行金融監管職責
開展新設銀行機構管理工作。為及時掌握新設銀行業機構開業情況,指導其完善制度建設,順利接入人民銀行有關業務系統,作為基層人民銀行,應該開展新設銀行機構管理工作。制訂相應的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要求擬新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向當地央行進行籌建與開業申報。明確規定經檢查驗收、技能考核合格的,方可接入人民銀行有關業務系統辦理業務。
建議由人民銀行法律事務部門,負責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籌建與開業的申報受理和綜合協調等工作;人民銀行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對金融機構籌建與開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組織檢查驗收、業務技能考核,辦理接入人民銀行業務系統和有關業務等工作。
健全重大事項報告管理工作。為保障金融穩定運行,基層人民銀行應該建立重大事項報告管理制度,要求金融機構對于不同的重大事項應該按照不同的時間要求和標準向當地人民銀行及時報送。通過金融機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可以進一步加強開業后的持續管理,在人民銀行法定職責范圍內,對報告事項進行審查或分析研究,及時處置發現的可能影響金融穩定的重大風險,有效監測和預防了轄內金融風險。
加強綜合執法檢查工作。作為基層人民銀行,應該把有效提升基層人民銀行依法履行管理與服務職能作為新的課題,整合監管力量,成立綜合執法檢查工作領導小組,每年組織所有具有執法職能的部門對金融機構統一進行綜合執法檢查。為最大限度減少檢查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綜合檢查應該做到方案、隊伍、內容、時間、文書、流程、標準和處罰八項統一,有效保證現場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合法、規范、高效進行。通過執法檢查和行政處罰,可以有效地規范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渠道,為基層人民銀行有效履行央行職能創造有利條件。
開展金融機構綜合評價工作。作為對整個金融業都具有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人民銀行可以對金融機構執行有關金融法律法規和人民銀行(含國家外匯管理局)政策措施、管理規定情況進行全面評估,確定評價等級,并分級采取相應管理和服務措施。綜合評價的內容應該包括人民銀行履職涉及到的各項工作;評價結果可以在合適的范圍內予以通報,并抄送給當地政府和其上級行。開展綜合評價工作是人民銀行強化履職效能、擴大履職影響,促進金融機構依法合規經營,促進法律法規貫徹執行的重要舉措。
在時機成熟時,還可以在基層人民銀行增設管理檢查部門,專門行使對金融機構管理檢查職能,承擔“兩管理兩綜合”的工作。明確《中國人民銀行法》等金融法律法規賦予基層人民銀行的業務執行監督檢查職責納入管理檢查部門,既可以提高監督管理效果,又可以減少監管成本,從根本上改變以往人民銀行監督管理職責由多個職能部門行使、各自為戰的局面,避免了多頭檢查和重復檢查。
總之,“兩管理兩綜合”不僅有利于規范商業銀行業務操作,而且有利于提高人民銀行履職的權威性和效能。但從依法履職要求看,還存在一些問題。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以下建議:一是建議完善“兩管理兩綜合”的有關法律依據。目前,除綜合執法檢查外,其他三項工作的執行依據多是規范性文件,法律效力不是很高。為此,建議總行以規章的形式對“兩綜合兩管理”工作進行定位,對工作的內容、程序以及相關罰則等做出統一規定。二是建議加強法規清理。2003年以前制定的部分法規、規章的一些條文明顯過時,執法檢查中對問題如何定性以及如何進行處罰時,基層人民銀行只能有選擇地使用相關法律依據,很不方便,建議總行能夠對法規、規章進行修訂規范。三是建議多開展綜合執法檢查。相對于專項檢查而言,綜合執法檢查在行政處罰方面的罰款金額更大,更能引起金融機構的重視;同時綜合執法檢查能夠整合檢查資源,在部分檢查專業間實現檢查信息共享。
以開展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為契機,切實提高基層人民銀行金融服務水平
進一步完善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法律法規。法律法規是金融消費者維護其權利的最重要制度保障。要盡快修改或制訂新的法律法規,明確金融消費者的概念,改變立法對金融消費者權利保護的不足之處。一是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引入金融消費者概念,設立專門章節規定其權利義務,提高對金融消費者的適用性。二是在條件成熟時,制訂專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規范,強化監督和保護。三是制訂《個人信息保密法》和《征信法》,明確個人信息特別是金融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范圍,加大對違法使用個人信息的懲罰力度,禁止個人金融信息被用于法律規定以外的其他目的。四是頒布《金融機構破產條例》、《存款保險條例》,明確對金融消費者財產權的保護和限制范圍,既實現對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有效保護,又可防范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五是要進一步修改《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法律,進一步增加和完善對金融投資者權利保護的內容。
建立專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建議仿效美國做法,在人民銀行內部設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心,負責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工作。并且建立相應的制度,進一步明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心的主要職能、受案范圍和工作流程。
理清思路,找準定位,認真履行基層人民銀行金融穩定職能
金融穩定事關經濟增長和社會穩定大局,基層人民銀行肩負著執行貨幣政策、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重任。因此,必須建立與各部門的協調合作機制,實現信息共享和工作互動,推動縣域經濟金融的協調健康發展。加強與地方政府各職能部門的聯系和溝通,找準貨幣政策與金融穩定的結合點,在貨幣政策傳導過程中促進金融穩定。建立健全符合基層實際的金融穩定工作機制,在風險防化過程中保障金融穩定。
首先,要建立人民銀行與各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協作機制。在金融統計資料交流、文件抄送、信息通報方面搭建信息共享平臺,以利各方充分掌握貨幣信貸和金融監管信息,相互協調監管手段,提高工作效能。
《華爾街改革法》關于消費者金融保護的主要內容
設立新的消費者金融保護署
消費者金融保護署的基本情況。《華爾街改革法》在美聯儲之下創設了一個新的聯邦機構――消費者金融保護署,監管參保儲蓄存款機構、金融公司、抵押貸款人以及一系列非傳統的金融服務實體提供的金融商品或者服務。雖然消費者金融保護署是美聯儲轄下的一個署,但是《華爾街改革法》明確禁止美聯儲干涉消費者金融保護署的檢查或執法行動、聘任及解聘雇員或高級官員、合并或重組等事務。《華爾街改革法》還對消費者金融保護署的組織結構進行了明確規定。根據規定,消費者金融保護署設置主任和副主任職位。其中,主任由參議院推薦和同意并經總統任命,全面負責消費者金融保護署的工作,任期5年。副主任由主任任命。基于監管需要,主任可以聘請律師、監管分析師、經濟學家、統計學家等作為雇員。
消費者金融保護署的主要功能。消費者金融保護署有權制定日常運作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其主要的功能集中在研究、社區事務、收集和追蹤投訴等方面。
賦予消費者金融保護署一系列權力
監督、檢查和執行權。《華爾街改革法》將原本分散于聯邦銀行監管機構和聯邦貿易委員會之間對消費者保護進行監管和執行的權力與能力統一到消費者金融保護署。同時,還額外授予消費者金融保護署對非銀行機構提供的消費金融商品和服務(包括抵押貸款貸款人、抵押貸款經紀人、其他沒有被聯邦直接監管或檢查的消費金融商品和服務的提供者)進行檢查和執行的權力。
規則制定權。《華爾街改革法》規定消費者金融保護署在現行的聯邦消費者法等領域享有廣泛的規則制定權。同時,消費者金融保護署需要同其他聯邦銀行監管機構、其他聯邦機構和州監管機構進行協調,以確保在消費者金融商品和服務方面監管規則的一致性。根據規定,聯邦銀行業監管機構無權阻止消費者金融保護署推行的監管措施,但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有權通過2/3的多數同意票將消費者金融保護署的監管措施予以廢除。
查視權。《華爾街改革法》修改了《國民銀行法》和《房屋所有人貸款法》的相關規定,廢除了原本對州首席檢察官的執行權進行限制的規定。這樣一來,州首席檢察官有權依據州法律向國民銀行或聯邦儲蓄機構簽發傳票。
執法權。對于總資產在100億美元以上的金融機構的消費者金融保護事宜,《華爾街改革法》將銀行監管機構降為監管支持者角色。同時,州首席檢察官還可以依據《消費者金融保護法》或消費者金融保護署監管規定對第三方采取法律行動。但是,對于國民銀行和聯邦儲蓄機構,州首席檢察官只能依據消費者金融保護署的監管規定采取法律行動。州監管機構可以依據《消費者金融保護法》或消費者金融保護署監管規定對國民銀行和聯邦儲蓄機構之外的機構在州內的牌照、營業許可或經營活動等采取法律行動。但在采取法律行動之前,州首席檢察官和州監管機構要向消費者金融保護署提交書面通知和投訴的副本。
強化信息披露制度以保障消費者的信息獲取權
重點關注經紀商的信托責任和信息披露義務。根據《華爾街改革法》的規定,證券交易委員會需要進行一項為期6個月的研究,探討是否需要對向零售客戶提供個人投資建議的經紀商強制規定信托責任,并向國會報告。研究的內容應包括:現有的經紀商審慎規則的執行效果、有關經紀商審慎規則與投資顧問審慎規則之間的差異等。此后,依照法律權限公布有關條例,調整經紀商與投資顧問審慎規則方面的差異和重疊部分,協調有關對經紀商和投資顧問的強制措施,要求其在經營時必須考慮投資者的最大利益等。
強化消費者的信息獲取權。根據規定,在收到消費者的請求后,消費者金融保護署的監管對象必須將其控制或者擁有的消費者可以獲得的金融商品或服務的相關信息提供給消費者。但是消費者金融保護署的監管對象可以不向消費者提供私有的或者私有的保密信息。例如,信用評分的產生模型、風險預警系統或者基于監測或預防欺詐或者洗錢的目的收集獲得的信息等。
限制借記卡信息交換手續費
為提倡通過使用借記卡支付來降低消費者的交易成本,《華爾街改革法》要求美聯儲推行一項監管措施來界定經允許的發卡行可以獲得或需要支付的借記卡信息交換手續費,同時建立一項標準來核定借記卡信息交換手續費與發卡行實際發生的交易成本比率是否合理和成比例。在決定合理費用的構成時,美聯儲還需要考慮包含發卡行為防止借記卡交易中的欺詐行為而產生的成本,以及發卡行遵守美聯儲建立的與欺詐相關的標準。
與此同時,《華爾街改革法》還規定了幾種例外情形可以不受借記卡信息交換手續費限制的監管規則。此外,《華爾街改革法》還強調對銀行卡的網絡實踐進行監管。
強化法律糾紛的法律制裁力度
對早期糾紛強制仲裁制度進行研究。消費者金融保護署必須對在提供消費金融商品或服務時使用的早期糾紛強制仲裁進行研究,并向國會提交相關的研究報告。任何與早期糾紛強制仲裁相關的規則制度必須與研究結果保持一致性,如不,則需要在監管規則生效后的180天內爭取達成一致協議。同時,為保證范圍的一致性,《華爾街改革法》還對金融商品或服務進行了界定。
設立投資者咨詢委員會和建立專項的投資者保護基金。《華爾街改革法》規定,在證券交易委員會內設立投資者咨詢委員會,負責規定涉及管制措施的優先次序、保護投資者、促進投資者信心與市場公正的法律建議等事項,并可就相關內容與證券交易委員會進行商議。
同時,證券交易委員會被授權建立一項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交易委員會可以用此項基金補償舉報人或資助監查活動。法案還允許證券交易委員會利用罰款來補充上述賠償基金,以便不論是否從違法者處獲得追繳款項,證券交易委員會均可向證券交易不法行為的受害者支付賠償金。
加大對金融欺詐的法律制裁力度。按照《華爾街改革法》的規定,美國刑事政策制定委員會必須檢討關于證券欺詐、金融機構的欺詐、聯邦相關的抵押貸款以及其他類似的法律條款的量刑指引和政策聲明,如果合適,修訂聯邦量刑指引或政策聲明。此外,《華爾街改革法》還修改了聯邦證券法,將證券欺詐犯罪的法定刑延長到6年。
加強消費者金融保護署與其他監管機構的協調合作
《華爾街改革法》規定,在許多領域內消費者金融保護署必須同其他金融監管機構進行協調合作。例如,在加強消費者金融保護方面,消費者金融保護署需要同證券交易委員會、商品期貨貿易委員會、聯邦貿易委員會以及其他聯邦或州監管機構在消費金融投資商品和服務領域進行協調,以保持消費金融、投資商品和服務方面的監管規定的一致性。同樣,消費者金融保護署和聯邦貿易委員會需要協商達成協議以確保在對非儲蓄機構和服務提供商的執法行動方面協商一致。同時,《華爾街改革法》還要求在這個協議中規定,在對消費者金融保護署的監管對象采取民事訴訟之前需要通知其他監管機構。
對我國的啟示
結合我國金融消費環境及消費者保護法制現狀,完善消費者保護機制,維護消費者正當權益,有必要推進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加快金融消費者保護專項立法工作
目前,我國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立法幾乎處于空白狀態,屬于典型的“監管空白”。因此,有必要完善相關金融監管法律或消費者保護法律,樹立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基本目標和原則,界定提供金融商品和服務的金融機構種類以及金融商品和服務的具體范圍,明確金融消費糾紛的范圍和解決機制,以及金融監管部門在金融消費者保護中的職責等。此外,還應注意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法律規定的銜接,并根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特點,細化金融機構誠信義務、告知義務、保密義務的具體要求等內容。
設立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防范金融風險的專門監管機構
在“一行三會”分業監管模式中,我國至今沒有一個專門負責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事務的監管機構。在借鑒國外立法經驗和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的基礎上,我們應通過立法設立專門性的監管機構(例如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對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同時還賦予該機構在監督、檢查和執法方面的一系列權力,并肩負加強金融消費者教育,以及協調統一金融監管部門履行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職責。
健全金融消費者保護自律機制
除了從外部約束金融機構,切實保障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外,還需要加強行業自律機制的建設。具體來說,應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進一步明確行業自律機構在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的職責。加強金融業自律組織建設,促使其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發揮實質作用。可以考慮在銀行業協會、證券業協會和保險業協會等行業協會的章程中明確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的基本職能,對金融機構違反有關規范設置一定的處罰措施等等。
第二,創建一個金融領域的行業自律機制合作與協調的平臺。從目前行業自律機構的章程來看,基本上其職能限于本行業內部。鑒于大型金融機構綜合化和國際化趨勢的加強,跨銀行、證券、保險和信托領域的金融商品和服務變得日益頻繁。考慮到金融服務的專業性,有必要創建一個合作與協調的平臺,對涉及多個行業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進行行業自律,并在金融消費者教育、消費風險提示、反映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問題、處理金融消費者投訴、支持指導消費者訴訟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建立一套運作靈活、簡便、高效、透明和公正的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
第一,督促金融機構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機制,爭取在第一時間內妥善解決金融消費者的投訴糾紛。金融機構必須強化關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教育工作,對金融商品或服務的開發、宣傳、服務流程、規范性文件等各環節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預警教育。同時,金融機構還應在內部設立專門的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機構,制定金融消費者投訴管理辦法等規范性文件,來合理解決或處理金融消費者的投訴行為。
第二,促成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防范金融風險的專門監管機構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機制,明確投訴范圍、投訴程序、拒絕受理時的行政救濟手段、投訴處理情況,以及不服裁決時的處理方法等。
加強弱勢群體權益特殊保護法制建設
在解決弱勢群體的金融服務問題上,英國將其納入金融服務網內,并推出了多項金融服務保障措施。美國《華爾街改革法》強調信貸機會的公平,并對婦女、少數民族或者小企業等弱勢群體實施特殊保護。就我國而言,對于弱勢群體的金融服務主要體現在對貧困生的助學貸款、對下崗失業人員的小額擔保貸款、對貧困地區的扶貧貸款,以及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支持等方面。由于對弱勢群體提供金融商品和服務的服務面寬、投入成本高、風險大、效益低,因此,金融機構落實扶持弱勢群體政策的積極性并不高,政策執行很難全部到位。對此,有必要進一步增強金融機構的社會責任意識,嘗試設立專門服務于弱勢群體的金融機構,努力擴大對弱勢群體的金融服務覆蓋面,保障獲得公平信貸機會等等。
加強信息披露制度建設,切實保障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
提高金融機構和創新性復雜金融商品的透明度,加強信息披露制度建設,應成為我國信息披露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我們應完善信息披露相關立法,對于信息披露不真實、不準確、不完全、不及時或者無效的情形施加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故意欺騙金融消費者的行為依法追究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此外,考慮到復雜金融商品和服務包含的金融風險較大,很難被普通金融消費者所理解,應依法明確金融監管機構承擔金融消費者教育職責,并通過適當途徑加強金融行業協會以及金融機構在金融消費者教育方面的職責。
明確金融機構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應承擔的責任
在規范金融監管機構、行業自律機構、金融消費者相關權利義務的同時,還應進一步明確提供金融商品和服務的金融機構需承擔的責任。對此,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第一,理順格式合同等法律文本中的權利義務關系。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務時,一般都被動接受金融機構提供的格式合同等法律文本。金融監管機構應加強對相關法律文本的監督,禁止金融機構依靠強勢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免除自身主要義務、排除金融消費者的主要權利等情況的發生。
關鍵詞:農村;金融消費者; 權益保護
中圖分類號:F327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23-0303-02
一、金融消費者概念分析
依照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是指為滿足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市場主體,而金融消費者是消費者概念在金融領域的具體化和延伸,其范圍比消費者的范圍要窄。我國銀監會2006年頒布的《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指引》,首次使用了“金融消費者”這一概念,但目前國內法律界對金融消費者的概念并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筆者認為,金融消費者是指為了滿足個人和家庭生活的需要,購買金融機構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的個人。由此可知,農村金融消費者是在廣大農村區域,購買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產品,接受金融機構服務的個人。
二、我國農村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狀及問題
金融是現代社會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關系到整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穩健運行。近年來,隨著農民收入的穩步提高,農村金融需求日益多元化,但由于農村金融基礎薄弱、缺乏競爭機制以及農民自身金融知識缺乏、防范風險意識缺失等原因,使得目前農村金融消費者權益受到了嚴重侵害,影響了金融體制的改革,也帶來了很多社會問題。
(一)金融消費者保護立法工作滯后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我國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的基本法律,其將消費性質限定為生活消費,而金融消費由于消費對象的特殊性使其和一般生活消費有顯著不同,導致《消費者權利保護法》在金融消費領域的適用性并不強。《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等金融業的常用法律由于立法理念仍局限于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和對金融機構利益的保護,并沒有明確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作出規定。雖然“一行三會”都已經開始做了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工作,但銀監會、保監會的工作還是側重于對金融機構的規范性和風險性監管,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做的并不到位。而且農村金融市場處于我國金融市場體系的末端,制度和政策的制定和執行都需要時間和過程,目前幾乎沒有專門針對農村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法律法規或政策。
(二)農村地區金融機構競爭不充分,服務水平低
由于我國農村金融市場存在市場準入的壁壘在短時間內很難打破,也由于農村金融市場經濟總量小,農戶貸款金額小、筆數多,導致金融機構成本和收益比不理想,使得很多金融機構不想到農村發展業務,對此不重視也不積極。目前,我國農村市場上的金融機構是以農村信用社轉化來的農村商業銀行為主體,整個農村金融市場幾乎沒有競爭,農村金融消費者自主選擇余地比城市的金融消費者可以選擇的余地小得多。由于市場競爭不激烈,農村金融機構并沒有轉變觀念,主動出擊,向農村消費者主動推介新的金融產品和理財服務,仍就局限于傳統的存貸業務,業務層次水平較低。同時,由于一些農村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素質相對較低,辦事效率差,浪費了客戶大量時間,另外,農村金融機構的貸款審批環節過多,使得農村金融消費者貸款難度加大,很少做到“及時雨”。甚至有些從業人員在給農戶辦理貸款的過程中收取好處費,拿提成,在給付貸款金額時先扣掉到期利息,直接侵害了農村金融消費者的利益。
(三)農村金融消費者金融知識匱乏,權責認識不清
雖然國家近幾年來已經開始重視對農村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但力度是不夠的,絕大部分的農村居民仍然不了解金融市場的規則,其所了解的金融知識僅局限于銀行業,對保險業、證券業知之甚少,只知道存款、貸款等傳統業務,對新金融業務及產品既不了解更不敢試用,唯恐被騙。很多地方金融機構仍以管理者自居,對金融產品信息宣傳不全面,金融產品價格不公開,使得金融消費者無法對金融產品的質量和自身承擔風險的能力做正確的判斷。由于信息不對稱、權益保護能力不對等使得農村金融消費者對自身與金融機構之間的權利義務認識不清,法律觀念淡薄,對于很多金融侵權問題缺乏法律解決意識,遇到糾紛往往不知如何處理。
(四)農村金融消費糾紛處理渠道不暢,訴訟維權艱難
我國金融體系中還沒有明確的金融消費者投訴和解決糾紛的機制,沒有統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尤其是農村金融消費者在和金融機構發生糾紛后只能首選和相應的金融機構直接處理糾紛,單個的消費者和金融機構相比,弱勢地位明顯。消費者最終只能選擇訴訟途徑,但在訴訟的過程中,由于金融消費者本身無法提供充分的侵權證據,同時由于訴訟的周期長、成本高,導致維權成功率很低。這也使得很多農村金融消費者在權益受到侵害后只能忍氣吞聲,放棄追究。
三、農村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建議及對策
針對目前農村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不利的狀況,筆者認為,應該從法律保障、加強競爭、加大宣傳等多方面著手,建立健全農村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
(一)完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
法律法規是金融消費者維護自身權利的最重要的制度保障,要盡快樹立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法治理念,并在立法層面上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進行界定并加以規范。第一,要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把金融消費者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或者出臺專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金融消費者的概念以及權益做明確規定,特別是針對農村金融消費者要進行傾斜性保護。第二,要修訂《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保險法》、《證券法》等,明確金融消費者權益是其監督檢查的重點,以此督促各級金融機構做好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尤其是農村金融消費者的保護。第三,完善相關制度,加強對金融消費者的法律救助,保障其各項權利的落實。
(二)加強監管,提高農村金融服務的質量
“一行三會”要制定和完善交易規則,強化對金融機構的監管,防止金融機構利用自身優勢、格式條款和免責條款損害金融消費者的權益,轉嫁自身風險。尤其是在金融產品不斷更新,不斷推出跨行業金融產品的情況下,目前的分業監管的體制越來越不適應,分業監管的界限越來越模糊,在一定程度上也產生了監管空白,難以發揮監管的真正作用,這也要求“一行三會”通力合作,消滅監管空白,真正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
針對目前農村金融服務缺乏競爭、服務水平不高的狀況,要積極引入競爭,打破我國農村金融市場準入的政策性壁壘,增加農村金融供給主體,建立多元化、競爭性農村金融市場,支持轄區現有股份制銀行和城商行向縣域延伸機構,鼓勵農商行和農信社向鄉鎮下沉服務網點,擴大農村金融服務供給能力和普惠性。加大對農村金融機構的投入,改善農村金融機構的硬件條件,提高服務的效率。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業務水平和道德水平,提高從業人員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知識儲備和實踐能力。完善農村金融機構內部制度,進行規范化建設,統一著裝,統一收費標準,嘗試推行標準工作流程和標準服務用語。
(三)加大宣傳力度,提高農村金融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
監管部門、行業協會和金融機構等應該對農村消費者主動開展多種形式的金融知識宣傳與教育,通過廣播、電視、網絡等多種媒介構建多維的金融消費者教育網絡,面向農村群眾積極宣傳、普及金融知識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擴大金融宣傳教育的覆蓋面,營造濃厚的金融宣傳教育氛圍。政府和行業協會可以利用公益廣告、專題節目、滾動新聞等方式宣傳金融法規和政策,還可以編寫簡明易懂的金融知識手冊。營業網點可以通過懸掛橫幅、張貼海報、發放宣傳手冊的方式宣傳金融知識和政策,逐步培養農村居民的金融消費理念。
有效的金融宣傳和教育,既可以增加農村金融消費者的金融知識,也可以增進農村消費者對金融產品收益與風險的了解,還可以增強對金融消費維權的渠道和程序的認識,自然也就會提升農村金融消費者的風險意識,提高防范風險的能力,從而可以有效約束和監督金融機構的行為,使得農村金融消費者在金融消費中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四)建立便捷的投訴機制,完善懲罰和賠償體系
建立專門的金融消費者投訴機構,建立健全消費者爭議解決程序,在基層設立農村金融消費投訴處理機構,負責受理、調查、處理農村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投訴。建立金融消費者投訴數據庫,定期進行數據分析,識別潛在問題,為日常監管和政策制定提供依據。完善懲罰和賠償體系,發揮人行和銀監會的作用,通過窗口指導、約談和行政處罰,促使金融機構認真對待金融消費者的利益,改變以自身利益為唯一出發點的格局,加大對金融消費者的賠償力度,減少農村金融消費者受侵害的損失,從而督促金融機構規范經營。
參考文獻:
[1] 蘭可雄.農村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現狀及對策――以泉州市部分農村地區典型調查為例[J].福建金融,2013,(7).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 監管 網絡支付 網絡借貸
互聯網金融作為互聯網、移動互聯網與金融相結合的新型模式,正在以飛快的速度改造著傳統金融業。一方面,互聯網企業借助電子商務和信息數據等優勢大舉進軍金融領域;另一方面,傳統金融機構加速互聯網業務創新,加強與互聯網企業的合作。互聯網金融日新月異的創新與變革,對于我國經濟金融發展起到強有力的推動作用,但也對于金融監管方式提出新的挑戰。如何強化互聯網金融監管,做到既能充分包容創新又能確保監管到位,是亟待研究的重要課題。
從發展歷程來看,互聯網金融在我國并非新生事物。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以網上銀行、網上證券、網上保險的出現為標志,我國網絡金融經歷了第一輪快速發展的浪潮。在這一階段,網絡金融主要是傳統金融服務在互聯網上的延伸,互聯網作為宣傳和營銷渠道,有效地拓展了傳統金融服務的外延。自21世紀10年代以來,以社交網絡、移動支付、云計算、搜索引擎等為代表的互聯網現代科技的快速發展為起點,我國互聯網金融掀起了第二輪發展浪潮。當前的互聯網金融具有尊重客戶體驗、強調交互式營銷、主張平臺開放等新特點,并且在運作模式上更加強調互聯網技術與金融核心業務的深度整合,這使得業界對互聯網金融的關注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也有人將2012年稱為“互聯網金融元年”。
一、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現狀
互聯網金融的蓬勃發展有力地推動了我國傳統金融業的改革,但是互聯網金融蘊含的風險較傳統金融更為復雜,對于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互聯網金融監管涉及面廣、監管主體多,既包括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也包括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本文從金融監管主體的視角分析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現狀。
(一)網上銀行
2001年6月,為規范和引導我國網上銀行業務健康發展,有效防范銀行業務經營風險,保護銀行客戶的合法權益,中國人民銀行實施《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此辦法對網上銀行業務的市場準入、風險管理、法律責任等做出了規定,為網上銀行業務監管提供了基本依據,但是,此辦法中原則性的規定較多、缺乏量化標準、可操作性較差,于2007年1月5日廢止。
2005年11月,在總結國內商業銀行電子銀行業務發展與監管歷程、借鑒國際電子銀行監管經驗的基礎上,銀監會制定了《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電子銀行業務的申請與變更、風險管理、數據交換與轉移管理、業務外包管理、跨境業務活動管理、監督管理以及法律責任等細則。此外,為了推動電子銀行系統的安全建設工作,銀監會還了《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從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網上證券
在證券發行方面,我國現行立法不允許網上證券直接發行。2012年5月18日證監會審議通過的《關于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網下配售和網上發行之間建立雙向回撥機制,根據申購情況調整網下配售和網上發行的比例。
在證券委托方面,2000年3月,證監會制定了《網上證券委托暫行管理辦法》,對證券網上委托的業務規范、技術規范、信息披露、資格申請等做出了具體的規定,為網上委托業務的開展提供了法律依據。同年4月,證監會依據此辦法制定《證券公司網上委托業務核準程序》。
(三)網上保險
2011年4月,為促進互聯網保險業務規范健康有序發展,防范網絡保險欺詐風險,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保監會起草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針對互聯網保險業務開展的資質條件、經營規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了具體的規定。同年9月,保監會印發《保險、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對互聯網銷售保險的準入門檻、經營規則以及信息披露做出了規定,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四)網絡支付
2005年10月,為規范電子支付業務,防范支付風險,保證資金安全,維護銀行及其客戶在電子支付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促進電子支付業務健康發展,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明確將電子支付業務納入監管范疇。2010年,中國人民銀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依據辦法和細則向符合條件的非金融機構發放《支付業務許可證》,并對其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2011~2012年,中國人民銀行《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及《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在征集社會公眾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出臺對應管理辦法,逐步構建起網絡支付監管體系。
(五)網絡借貸
目前,在國內成立一家經營性網絡借貸平臺一般需要三個步驟:第一,獲得由工商行政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第二,向通信管理有關部門申請并獲得《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第三,向工商行政機關申請增加“互聯網信息服務”經營范圍,并辦理相應的經營性網站備案,這一過程并不需要金融監管部門的介入。而且,我國尚未出臺民間借貸相關法律法規,網絡借貸處于監管的真空地帶。2011年8月,銀監會印發了《關于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警示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與P2P網絡借貸平臺之間建立防火墻,防止民間借貸風險向銀行體系蔓延。2013年5月,《溫州民間融資管理條例》送審稿由浙江省金融辦上報至浙江省政府,預計將在2013年10月由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審議。該送審稿對于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民間資金經營管理機構和民間融資信息服務機構的設立、市場準入條件、經營模式和特殊規制,以及出借人資金來源、自然人借款金額、民間融資利率等做出明確規定。如果審議通過,該條例最快有望在2013年年底出臺。
(六)金融搜索
金融搜索作為金融產品的搜索比價平臺,滿足了企業和個人消費者對于金融產品“貨比三家”的需求。由于金融搜索平臺只是充當金融機構與消費者之間的中介,自身并不參與金融產品供求雙方的交易環節,目前并沒有相關政策對其進行監管。
(七)網絡金融超市
網絡金融超市通過互聯網平臺向客戶提供一攬子金融產品與一站式金融服務。目前,在市場準入方面,監管部門已出臺相關政策,如2012年12月,證監會公布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開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指引(試行)(征求意見稿)》;但是在具體管理措施方面,現行監管政策仍留有空白。
二、我國互聯網金融現行監管政策評價
(一)網上銀行、網上證券和網上保險
我國網上銀行、網上證券和網上保險發展起步較早,配套監管政策較為完善,目前已初步構建起相關金融監管框架。但是,隨著網上金融業務內涵的不斷豐富、外延的不斷拓展,相關監管制度有待于進一步更新、細化和完善。首先,在《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等法律中鮮有涉及互聯網金融相關內容,需要適時補充網絡金融條款。其次,《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和《網上證券委托暫行管理辦法》分別制定于2005年和2000年,由于近幾年來互聯網金融新模式、新載體的發展速度不斷加快,特別是手機銀行、超級網銀、掌上證券等普及率日益提高,現有管理辦法需要做相應的修訂或增補。《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制定于2011年,至今沒有公布實施。保監會要在聽取意見和實地調研的基礎上,盡快出臺正式規定和監管細則,嚴防監管真空。此外,現行監管政策中缺少金融消費者隱私保護、金融門戶網站監管以及跨國監管合作等相關規定,需要進一步完善。
(二)網絡支付
我國網絡支付盡管發展時間不長,但是監管體系的構建非常迅速。自2010年開始,中國人民銀行密集出臺一系列管理辦法,從第三方支付的準入門檻、監管范圍與細則、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預付卡管理、備付金存管、互聯網支付管理等方面對網絡支付進行全面的監管。2011年5月,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成立。作為行業自律組織,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自成立以來先后印發《網絡支付行業自律公約》、《預付卡行業自律公約》、《移動支付行業自律公約》、《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風險防范指引》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對支付清算服務行業進行自律管理,有效地維護了網絡支付清算服務市場的競爭秩序,有力地防范了網絡支付清算服務風險。
(三)網絡借貸
我國網絡借貸平臺自成立以來,一直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帶與監管的空白地帶,存在著準入門檻過低、借貸資金監控缺位、信貸審核與風險評價機制不健全、內控制度不完善、信息披露機制缺失等諸多問題。由于現行法律并沒有明確網絡借貸平臺的性質和地位,也沒有賦予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權限,因此政府各部門一般將其作為從事中介服務的企業法人進行管理,忽略其提供金融服務的本質,這導致投資者的合法利益疏于保護、信貸業的市場秩序遭到破壞、宏觀調控政策的執行效果受到影響。近年來,網絡借貸平臺“卷款跑路”的現象多次出現,如貝爾創投、安泰卓越、淘金貸等,影響非常惡劣。因此,我國亟待明確網絡借貸平臺的監管主體并制定相關監管政策。
(四)金融搜索
金融搜索平臺一般由信息科技公司創建,沒有包含在金融監管的范圍之內。盡管其目前只提供搜索服務,并不參與金融交易環節,但是金融監管部門要密切關注其發展動向,監控潛在金融風險。同時,要加強金融消費者隱私的保護,防范個人信息的泄露。
(五)網絡金融超市
網絡金融超市屬于混業經營范疇,在這種模式下,不僅傳統金融機構跨行業提供服務,銀行、證券、保險公司等之間的關聯交易會帶來風險的傳染和蔓延,而且非金融機構也開始提供一攬子金融服務,這大大增加了分業監管模式下金融監管的難度,容易出現監管真空與重復監管。面對混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矛盾,當前亟待加強各監管機構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定期召開聯席會議,互通有無,實現對網絡金融超市的協同監管。
三、強化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對策建議
相較于傳統金融行業,互聯網金融涉及面更加廣泛、業務更為多元化、創新層出不窮、風險更難防控,現有金融監管體系存在著一定的缺位。為了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可持續發展,維護金融秩序穩定,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必須強化互聯網金融監管,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構建起多層次的監管體系。
(一)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體系
法律法規是國家實施金融監管、保障金融安全的根本依據,建立健全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體系是我國互聯網金融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首先,我國現行金融法律,如《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等,其立法基礎是傳統金融行業和傳統金融業務,鮮有涉及互聯網金融相關內容,需要及時修訂金融法律、補充相關條款。其次,與互聯網金融的迅猛發展相比,我國相關領域的立法進程較為緩慢,目前涉及互聯網金融相關內容的法律僅包括《刑法》、《電子簽名法》等。要從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社會信用體系構建、信息網絡安全維護等方面加快相關法律的立法進程,逐步搭建起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基礎性法律體系。再次,互聯網金融涉及的領域廣泛,有些領域發展起步早,制定法規、規章的時間早,因此相關內容、條款需要相應更新,如網上銀行、網上證券;有些領域出臺政策及時且內容較為完善,需要進一步貫徹落實,如網絡支付、網上保險;還有些領域處于監管真空狀態,風險點多,一旦出現問題負面影響很大,亟待出臺法律法規加強監管,如網絡借貸、網絡金融超市。
(二)構建多層次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
互聯網金融跨行業、跨區域的經營模式對于我國金融分業監管體制提出了嚴峻的挑戰。為了避免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我國應盡快建立起正規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跨部門跨地域的多層次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一是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溝通與協調。建立包括一行三會、工商、通信、司法等相關部門在內的聯席會議制度,定期交流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狀況,加強監測、及時預警,防范虛擬平臺交易風險向實體經濟蔓延。二是與時俱進地推動金融監管改革。要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在宏觀審慎監管中的主體地位,強化微觀審慎監管全面覆蓋的監管理念,推動銀證保監管部門逐步實現從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的轉變。三是充分發揮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通過制定統一的行業標準和自律公約、督促會員貫徹法律法規和履行自律公約、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和會員合法權益等方式,實現對互聯網金融行業的自我管理,促進互聯網金融行業健康發展。四是積極與國外政府、金融監管部門開展交流與合作。互聯網與金融的全球化發展使得跨境金融風險增加,這要求各國金融監管部門加強合作,對跨國性的金融交易實行統一的監管標準,共同打擊跨境互聯網金融犯罪,保護本國用戶在國外、外國用戶在本國的合法經濟金融權益。
(三)加強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近年來,“一行三會”先后設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專門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是距構建完備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仍有較大的差距,特別是在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較為薄弱。在互聯網環境中,信息采集、傳播的速度和規模達到空前的水平,過量化、復雜化、非對稱性的信息使得消費者識別有效信息的難度大大增加,消費者的知情權受到挑戰;而且網絡安全隱患使得消費者各類交易信息如身份信息、賬戶信息、資金信息等在互聯網傳輸過程中存在被非法盜取、篡改的風險,直接影響到消費者的金融隱私權。在2013年5月制定的《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管理辦法(試行)》中指出,金融消費者是指在境內購買、使用金融機構銷售的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服務的自然人。這一界定并沒有包括網絡支付、網絡借貸等非金融機構或準金融機構消費者。因此,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推進過程中,要高度重視互聯網金融領域,建立健全互聯網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強化對金融消費者特別是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教育,進一步加強征信體系建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構建良好的互聯網金融市場環境。
參考文獻
[1]狄衛平,梁洪澤.網絡金融研究[J].金融研究,2000,(11).
[2]王倩,劉桂清.我國網絡金融監管的現狀及政策建議[J].經濟縱橫,2006,(3).
[3]唐婧.我國民間網絡借貸平臺的法律制度研究[D].上海:華東政法大學,2012.
[4]由曦,宋瑋,劉琦琳,袁滿.交戰互聯網金融[J].時代金融,2013,(1).
【關鍵詞】生產業;稅收政策;建議
一、深刻認識發展生產業的重要意義
隨著經濟發展,產業分工的細化,特別是知識經濟的發展,服務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在現代經濟中,現代服務業的興旺發達程度已經成為衡量區域現代化、國際化和競爭力的重要標志之一,是區域經濟新的、極具潛力的增長點。
生產業是指直接或間接為生產過程提供中間服務的服務性產業,它涉及信息收集、處理、交換的相互傳遞、管理等活動,其服務對象主要是商務組織和管理機構,其范圍主要包括倉儲、物流、中介、廣告和市場研究、信息咨詢、法律、會展、稅務、審計、房地產業、科學研究與綜合技術服務、勞動力培訓、工程和產品維修及售后服務等。在我國,金融保險業、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事業、專業技術及其他科技服務業、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交通運輸及物流業都屬于生產業。
專業化的服務業對其產品的設計、加工、銷售發揮出了重要的依托與支持作用,生產的發展與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及科技進步密不可分,它不直接參與生產或者物質轉化,但又是任何工業生產環節中不可缺少的活動,這些行業知識技術含量較多,是現代服務業的精髓,是提高產業競爭力的基礎,積極發展生產業對于提高我國經濟的發展質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我國生產業現行稅收政策分析
由于生產業包含的行業范圍非常廣泛,從涉及的稅種來看,我國現行的生產業稅收政策幾乎涉及了目前已開征的所有稅種,其中,以營業稅最為重要。從稅收政策工具看,生產業的稅收政策工具主要是稅收優惠,其中又以稅收減免最為普遍。稅收政策作為國家宏觀調控、引導產業發展的重要工具之一,在促進我國生產業發展的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就目前我國現行的相關稅收政策來看,依然存在著一定缺陷。
(一)缺乏專門的鼓勵扶持生產業的政策
目前,我們執行的大部分扶持政策對促進生產業的發展影響力不強。如鼓勵服務業企業技術改造、支持科技服務企業利用高新技術以及促進現代生產服務業發展等政策,實際上是重申原有的優惠政策,納稅人未從參與生產業發展的角度去享受優惠政策。在引進外資政策上,重制造業輕服務業。從我國以往實行的引資政策看,稅收優惠主要偏重于生產型外資企業,因此,外資在我國的投資主要集中在技術含量較低的加工業,交通運輸、環保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和技術服務業中外資所占比重較小,結果是在生產性行業大力發展的同時,生產性行業卻沒有得到快速發展。
(二)生產業各行業政策差異大,造成了行業發展的結構性不平衡
當前,在我國經濟領域中,國家仍然壟斷著鐵路運輸、郵電通訊、文化教育、水電力供應等諸多生產業,在市場準入方面對這些行業有著嚴格的規定。同時,政府對于這些行業在財政稅收政策方面逐漸形成了特別的政策偏好,一方面鞏固了這些行業的壟斷地位,使其難以適應市場經濟的競爭規律,名為保護,實則阻礙了這些行業的進一步發展。另一方面,會造成生產業行業間競爭機會不均等,不利于生產業全面、協調發展。
(三)營業稅征稅方式不利于生產業的發展
現行稅制中的營業稅稅目和稅率的設計上存在不利于生產業發展的方面。
首先,營業稅稅目的列舉已不適應現代服務業發展的實際情況。現行營業稅稅目采用按行業列舉,即將營業稅的應稅項目一一列出。但隨著現代服務業的發展,原有服務業的范圍已發生很大變化。新興服務業態的出現,如會展業、物流業、教育服務業、物業管理業、信息服務業、經紀業等,使得原有的營業稅稅目已無法涵蓋現代服務業的全部。
其次,在稅率設計上,目前的營業稅政策沒有突出應該鼓勵發展生產行業。金融業、物流業以及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業都是我國應該著力發展并努力提升其競爭力的行業,但是,這些行業稅負偏重。比如,目前,除娛樂業外,其他大部分營業稅稅目適用3%或5%的稅率,金融保險業5%的稅率相對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等行業3%的稅率明顯偏高,而且金融保險業是以營業額全額征稅,并以其計征的營業稅為稅基,繳納教育費附加及城市建設維護稅。這樣一來,金融保險業明顯稅負過重,給金融保險業的發展造成了沉重負擔。
(四)企業所得稅優惠較少且過于偏重直接優惠
目前,我國針對生產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較少,一般都是實行國家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即便是目前頒布的少有的幾個針對生產業所屬行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也基本上偏重于稅收直接優惠,在固定資產折舊、投資減免、延期納稅等方面缺乏實質性的優惠。
(五)消費稅的設計不利于生產業競爭力提升
從生產業發展的角度來看,主要表現為:消費稅只是對消費的實體性產品征稅,而沒有對消費行為征稅,而服務業消費主要是行為性消費。我國消費稅對于一些高檔次的娛樂服務項目未征收消費稅,不利于激勵社會將有限的資源集中到體現服務業競爭力的生產業中來。
三、完善我國生產業稅收政策的建議
(一)采用積極的財稅扶持政策,提升現代服務業的競爭能力
由于現代服務業涉及面廣,因此,要分門別類制定鼓勵投資和業務拓展的稅收政策,有的放矢地促進各項服務業齊頭并進。一是比照外資企業再投資退稅政策,對現代服務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本企業或其它現代服務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投資舉辦其它現代服務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一定年限的,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部分所得稅稅款。二是鼓勵外資在我國設立生產企業。比如對在我國新設立的總部或地區總部,按注冊資本金的不同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對其購建的自用或租賃的辦公用房給予一定的補助,總部或地區總部聘任的境外、國外高級管理人員,按規定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同級財政部門按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50%給予獎勵。對在我國新設立的金融企業,大型分撥、配送、采購、倉儲、包裝類物流企業,國際、國內知名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咨詢公司、人才中介機構等專業服務機構等,自開業年度起的一定期限內,由同級財政部門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盈利年度起的一定期限內由同級財政部門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對其新購建的自用辦公房產,給予免征契稅、并免征一定期限房產稅的優惠。
(二)摒棄行業歧視性的稅收政策,促進生產業內部各行業的協同發展
由于國家產業政策的需要,對國家需要扶持和大力發展的行業給予必要的稅收優惠政策,這是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的需要,是必要的。但如果對同一行業的同一經濟業務,由于經營企業的經濟性質不同而給予不同的稅收政策則是一種歧視性的稅收政策,這樣的稅收政策長此以往不僅會阻礙現代服務業內部結構的協調發展,而且也會對整體經濟結構產生不利的影響。因此必須改變現行行業性的稅收政策,不僅要求對內外資企業之間要一視同仁,而且對內資企業之間也要公平對待。
(三)加大增值稅改革力度
從國際層面看,由全額征稅向差額征稅轉變是世界服務業稅制改革發展共同趨勢。當前,運用增值稅來消除重復征稅是世界大多數國家對現代服務業稅制改革的共同選擇,目前已有140余個國家或地區實行了增值稅制。在第三產業中全面推行增值稅,將是我國今后稅制改革的主要方向之一。
我國應該適當擴大增值稅的征稅范圍,逐步將金融保險業、交通運輸業、物流業、建筑安裝業等生產業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同時,應妥善處理服務購入的抵扣問題。如果將生產型服務業(物流配送、交通運輸、技術服務等)納入到增值稅的征收范圍,那么制造企業購買這些服務就不用負擔稅收,這些服務投入的抵扣問題就不會存在;如果不能將所有的制造業納入到增值稅征稅范圍,則建議對制造企業在購買諸如專利等高端生產型服務時,可允許其按照一定的比例抵扣進項稅額,以鼓勵這些服務項目從制造企業中分離出來,促進我國生產業快速有序地發展。
(四)逐步實施營業稅改革
1.修改營業稅稅目。按現代服務業劃分稅目,將新型生產業列入相應的稅目。為了增加營業稅對經濟發展的前瞻性和適用性,可在營業稅暫行條例中增設一個概括性稅目,就可以把不斷出現的新型應稅項目及時納入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一方面避免了稅法的滯后效應,另一方面也保持服務業不同經營者之間的稅負公平。
2.科學設計營業稅稅率。在稅率設計上,鼓勵發展金融業等生產行業,應該逐漸拉開生產業與消費業稅率間的差異,鼓勵生產業的發展。針對金融保險業稅收負擔過重的現狀,建議一是逐步降低金融保險業的營業稅稅率,在稅率上體現國家對金融保險行業的鼓勵和扶持,并改革目前金融保險業以營業額全額征稅的征稅方式,實行差額征稅;二是逐步將金融保險業納入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實行只對增值額征稅。
(五)轉變企業所得稅優惠方式
我國應該在加大生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力度的基礎上,逐漸轉變優惠方式,變以直接優惠為主為以間接優惠為主,對于生產業更多地采取延期納稅、加速折舊、投資抵免、費用加計扣除等間接優惠方式。
可以考慮的措施包括:對于高新技術產業,允許稅前列支一定比例的風險準備金,為企業進行高新技術風險投資分散部分風險。加強企事業單位創新投入方面的稅收鼓勵措施,充分利用再投資退稅等手段支持創新創業企業發展;允許創新創業企業建立獎勵基金,在稅前按照一定標準提取部分資金用于獎勵創新創業成果;加大對職工培訓費用的稅收鼓勵,對于職工培訓費用,可在允許其100%扣除的基礎上,給予一定的加成扣除,以適應我國新型生產業及其他高技術企業對高素質勞動力的迫切需求。
(六)完善消費稅政策
從服務業的角度來看,消費稅的征稅范圍應該擴展到高檔的消費業,如高爾夫、網吧、保齡球、洗浴等項目。從局部均衡的角度來講,對這些項目征稅會阻礙這些產業的發展,但是從一般均衡的角度來看,對這些產業征稅可以引導社會資源向人民亟需的消費業(如養老、教育、社區服務)和生產型服務業流動,促進這些產業的發展,促進生產業更好地發展,以提升其競爭力。
參考文獻:
[1]劉建民.我國生產業稅收政策研究[J].財經理論與實踐,2009,2.
[2]苑新麗,任東梅.現代服務業發展與財稅政策選擇[OL].地方財政研究網,2009,10.
監管沙箱是什么?
“沙箱”是一種容器,里面所做的一切都可以推倒重來,在軍事、計算機等領域指的都是一種進行試驗推演的環境。FCA的監管沙箱是為金融科技公司測試創新產品提供的監督管理機制和政策環境,使用監管沙箱的公司可以測試創新的金融產品服務而不需要擔心因此帶來的監管后果。軍事、科技等領域的沙箱對現實世界沒有影響,而監管沙箱允許其中的公司對一定的消費者實施測試,只是測試過程處于FCA的監督之下,同時必須遵守相關消費者保護的要求。
監管沙箱的使用條件:一是測試的產品服務屬于金融行業;二是測試的產品服務屬于創新或與現有方案顯著不同;三是測試的產品服務有消費者明顯受益的前景;四是產品服務確有在沙箱測試的必要;五是公司在新產品服務上有足夠的資源投入,對適用法規有充分了解,能采取措施減輕相關的風險。
監管沙箱的激勵政策。FCA對使用沙箱的公司采取以下激勵政策:一是限制性許可授權。對希望測試新金融產品服務又尚未取得FCA金融業務許可授權的公司,FCA可根據其測試的產品服務定制限制性的許可授權。二是無異議函。當FCA認為測試活動沒有突破法規要求、沒有損害其監管目標時,FCA可以無異議函,聲明將不對測試活動采取執法行動,但保留終止測試活動的權利。三是個別指導意見。FCA可以就測試活動適用的規則向公司單獨的指導意見。如果公司按照此指導意見執行,FCA將不會對其采取執法行動。四是豁免。如果測試活動明顯不符合FCA相關規定,但可以達到有關法律規定的豁免標準,FCA可以在其職權范圍內提供豁免,允許其臨時性突破規定開展測試活動。
運作流程及配套措施
監管沙箱的運作流程。一是申請。公司向FCA提交使用監管沙箱的申請,內容包括擬測試的新產品服務情況以及標準符合情況。二是評估。FCA審核申請,如果申請通過,FCA將指定專門的聯系人。三是合作。FCA與公司協商確定適用的政策,制定測試參數、評估方法、報告要求以及消費者保護措施。四是開始測試。五是對測試情況持續監測。六是報告。公司提交測試結果的最終報告,FCA審核報告。七是上市。最終報告通過審核后,決定是否在沙箱之外推行新產品服務。
監管沙箱的配套措施。FCA將采取措施推動監管沙箱的發展:一是建立專門的沙箱管理團隊負責沙箱使用的申請審核、監測評估等工作。二是對相關法規進行修改,以符合監管沙箱的需要。三是推動行業共同建立非營利性的沙箱傘公司。沙箱傘公司是取得FCA完整許可授權的公司,它可以向擬測試創新產品服務的公司提供代表授權。取得代表授權的公司不需要FCA的完全許可授權或限制性許可授權就能使用監管沙箱。四是推動行業建立虛擬沙箱。與FCA的監管沙箱不同,虛擬沙箱是使用數據測試金融產品服務的虛擬環境,部分大公司已建立,但數據并不共享,小公司沒有資源和財力建立。FCA將推動建立行業性的虛擬沙箱,實現數據的共享和使用,使所有金融科技公司特別是初創公司受益。
與此同時,FCA提出幾種可選的消費者保護措施:一是只有客戶對測試活動表示同意并被充分告知潛在風險、補償措施情況下,使用沙箱的公司才能進行測試。二是由使用沙箱的公司提出測試活動的信息披露、保護、賠償等方案,由FCA逐一審核。三是測試活動涉及到的客戶與其他普通客戶具備同等權利,比如同樣得到FSCS(Financial Services Compensation Scheme,金融服務補償計劃)和FOS(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金融申訴服務公司)的保護等。四是進行測試的公司向客戶賠償所有可能的損失(包括投資損失),且需證明他們具備賠償能力。FCA從降低創新成本的方面考慮,將不同時采用上述所有方法,而是采用幾種組合的方式。
監管沙箱的作用新在何處?
FCA的監管沙箱創新了監管方式,在互聯網金融創新、風險防范和消費者保護之間取得了平衡。從互聯網金融行業方面看,監管沙箱能夠減少監管的不確定性,增加創新產品的種類和數量,縮短創新產品和服務進入市場的時間,改善公司估值,使其更易獲取融資,推動行業整體發展;從消費者方面看,監管沙箱能保障參加測試的消費者權益,發現互聯網金融創新產品存在的固有缺陷,確保其完善消費者保護措施,引導互聯網金融向有利于消費者的方向發展;從監管機構方面看,監管沙箱能幫助監管機構把握前沿產品動態、運行機制及風險,使監管跟上創新的速度,提高監管機構應對互聯網金融創新的決策能力。
啟 示
建立產品測試機制,防范互聯網金融創新風險。我國互聯網金融的創新風險主要來自于兩個方面:一方面互聯網金融創新產品可能未經充分測試和評估。在商業競爭壓力下這種情況比較突出。另一方面,我國互聯網金融存在監管遲滯的情況。表現在監管機構對互聯網金融新模式、新產品、新技術缺乏深入了解,風險控制反應遲緩。解決這兩個問題我們可以借鑒FCA的做法,建立監管機構主導的創新產品公開測試機制。一是要求互聯網金融機構報備創新產品,制定報備的標準、內容和時效性要求。二是要求符合條件的創新產品必須在經過內部測試后參加監管機構組織的公開測試,監管機構與互聯網金融機構共同制定完善的測試方案。三是對測試進行全程監測。四是互聯網金融機構提供詳細的測試報告,由監管機構對測試情況進行評估。五是根據測試情況及時出臺或調整監管政策。
實施產品干預,加強互聯網金融創新的消費者保護。當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產品開發過程中存在著忽視消費者權益的情況。有的互聯網金融機構開發產品以便利性和客戶體驗為絕對導向,使上市的產品缺乏消費者權益保障措施。FCA的監管沙箱是一種產品干預的新方法,我們可以借鑒其做法使創新產品在上市前具備完善的消費者保護措施,從源頭遏制不實宣傳、捆綁銷售等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一是從發售范圍適當性、產品合同和信息披露設計、隱私保護、損失賠償能力等方面制定產品干預的標準。二是從產品測試的早期階段介入,既督促互聯網金融機構保障參與測試的消費者權益,又要排查產品可能存在的不利于消費者的缺陷。三是對達不到消費者保護要求的產品采取終止測試、更改設計、限定發售、禁止上市等干預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