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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4年12月,明光市合作社在稅務部門登記的總數達46戶,其中:從事家禽家畜、水產品的飼養、銷售7戶,占15.2%;農作物的種植39戶,占84.8%。這些專業合作社的經費來源以經營收入為主,以政府、部門、公司扶持資助為輔。盡管在行業分布、組建方式等方面各不相同,但其運作機制是基本相同的。目前,以上合作社全部都在明光市工商局進行了注冊,且工商登記戶數為179戶,遠遠大于國稅部門登記戶數。從明光市合作社的發展來看,雖然在推進農業產業化進程、增加農民收入的過程中發揮了較好作用,但總體上仍處于探索發展階段,也直接給稅源管理上造成了困難。
(一)合作社發起人組成情況繁雜我們在走訪調查中發現,專業合作社初始的發起人一般來說有這么幾種情況:一是發起人先前為個體工商業戶或者是小規模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在社會上擁有一定的關系,加之政府部門硬性指標,因而與村、鎮干部一起組織成立專業合作社,其成員一般是1-2個個體工商戶為發起人,村鎮部門安排幾個人,以達到5個發起人標準;二是家族式的合伙發起經營,一般組成是兄弟姐妹或者近姻親。現行的農村一般整村、整莊都是親戚,甚至幾個村都是親戚;三是原先是流動商販,長年在外倒賣農產品的,趁此機會回家辦起了合作社,其發起人一般為家族式,但其成員并非本地農民,有的涉及到多個縣市,甚至跨省的都有,很顯然與政策的制定初衷不相符;四是原先經營農產品購銷的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因銷售額較高,每年要交增值稅約為幾十萬元,其得知專業合作社可以免稅,也能開具普通發票給對方抵扣,則采取注銷企業而興辦合作社。我們根據調查得出一組數據:屬于第一種情況成立的合作社約占50%左右,屬于第二種情況成立的合作社約占20%左右,屬于第三種情況成立的合作社約占25%左右,屬于第四種情況成立的合作社目前約占5%左右。第四種情況比例較少是因增值稅的農產品稅收政策目前屬于進銷項倒掛,稅收負擔率低,企業在銷售收入不大的情況下,納稅金額很小,因而暫時只有少部分企業向合作社轉移。
(二)稅法意識淡薄合作社的絕大多數成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文化素質較低,法律意識淡薄,對稅法更是一知半解。究其根源:一是合作社的成立基于兩種模式,一種是響應國家“三農”政策自發設立,一種是鑒于政策部門硬性指標設立。不論何種模式成立的合作社,其發起人和大多數干部群眾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基本含義和概念認識不清,對它的宗旨、性質、地位、作用認識不明,導致了專業合作社的發展不足、運行不規范和發展不平衡。二是大部分農民群眾習慣于一家一戶的生產經營方式,缺乏組織起來共同發展的熱情和信心,沒有對合作社抱有長遠期望。三是有關部門引導有誤。有關部門在向農民宣傳國家關于合作社的政策時,片面強調國家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和權利,對稅收優惠政策簡單解釋為“簡化一切手續,完全免稅”,沒有對他們加入合作社應承擔的稅收義務作出說明,沒有專門指導合作社運行管理和財務核算的機構和人員,致使合作社成員誤以為他們創立合作社與稅務部門無關,基本上沒有學習稅法的愿望,這是導致目前合作社的稅務登記率較低的直接原因。
(三)財務管理不規范在農村整體的環境下,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根本沒有財務管理的概念和意識。合作社的負責人大都是種植、養殖業大戶或社會能人擔任,所聘用的人員也參差不齊,為了降低成本,財會人員也基本上來自本社社員,文化素質低,沒有專業會計知識。有的合作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業合作社法》(以下簡稱《合作社法》)及《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財會[2008]9號)文件沒有系統學習,造成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幾乎是空白,表現為:付款支出沒有發票或內部結算憑證及其銀行單據,白條入賬普遍,收款不開統一收據,銷售貨物、提供服務不開具發票或者內部結算憑證,收入不及時入賬等。甚至有的合作社存在偽造原始憑證現象,使得會計信息反映滯后、虛假,無法起到會計應有的核算和監督作用。雖然《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賦予了稅務機關對企業不辦理稅務登記,財務制度不健全、會計核算不規范等方面的行政處罰權,但合作社的社會涉及面廣,又是敏感的農民問題,所以給稅務機關的執法造成很大難度。
(四)稅收征管系統模塊不匹配根據《合作社法》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文件(以下簡稱81號文)規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而目前的稅收征管系統(以下簡稱CTAIS系統)卻沒有對合作社的免稅資格認定的相關依據,合作社應歸屬于何種行業沒有明確界定,稅種設定無法選擇征收品目名稱。
(五)合作社的征稅、免稅難以確定,容易形成新的稅收漏洞依照《合作社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以及81號文第一條和第三條規定的內容,專業合作社對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銷售的,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的行為是免征增值稅的。同時,從事實上也規定了專業合作社對非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收購再銷售、對外(包括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以外的貨物的行為是屬應征增值稅的。81號文第二條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顯而易見,專業合作社銷售的非本社成員(非本社成員的農民或者農產品經營企業)的農業產品是征稅的,那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合作社購進的上述征稅的農業產品,就不能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嗎?從以上情況來看原因是:1、合作社的財務核算能力本來就十分薄弱,再加上有征稅、免稅的區別,合作社很容易混淆征、免稅界限,很可能將所有收入計入免稅項目。2、由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買價的13%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這本來是國家扶持合作社發展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但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為新的偷、騙稅渠道:A、農產品經營企業經銷農產品,利用合作社開具免稅的農產品銷售發票,從而偷逃了增值稅,同時也隱瞞了銷售收入,偷逃了企業所得稅。B、不法分子利用合作社將免稅的農產品銷售發票,虛開給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身份的有農產品經銷項目的企業,抵扣進項稅額,從而偷逃了增值稅。假如該企業假報農產品出口,則極有可能騙取國家的出口退稅。81號文件只對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產品免征增值稅,但對企業所得稅的歸屬管理沒有界定,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成為研究的課題。若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財稅〔2008〕81號文件規定的內容可以認定為應視同合作社為農林漁牧行業類型,那么企業所得稅則可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免征企業所得稅;那么合作社的財務核算對經營成本如何扣除呢?合作社將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集中銷售時,不應存在收購金額。例如:合作社收購甜葉菊成員價格為每公斤12元,實際銷售價格為每公斤13元,銷售100萬公斤,利潤為100萬元,假如銷售費用等累計共發生10萬元,則凈利潤為90萬元,按照《合作社法》規定,合作社在適當提取盈余公積后,只能按照各成員銷售的數量與全部銷售數量的比例進行分配,而不是按照收購價格進行分配,按照收購價格分配則應視同一般購銷行為,則不能免征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對提取的盈余公積可按照各成員出資份額占總份額的比例進行分配。這也充分說明了合作社經營產生的合作利益,應歸屬于全體合作社成員所有。
(六)合作社的身份認定很難把根據《合作社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規定,是為了確實保證農業生產者能夠通過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等方面的扶持,獲得收益最大化,但在實踐中“農民”的身份卻往往難以確定:1、戶籍在農村,但已在城市定居,在農村沒有土地或者已將土地轉包他人的,已不從事農業生產的人,其農民的身份能否確認?2、戶籍在城市,但長期在農村居住,承包有土地,實際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人,可不可以將其身份確定為農民?假如“農民”的身份難以確認,那么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占成員總數80%的標準則難以把握。其次,專業合作社成員必須依法出資,沒有出資的不應作為本社成員;目前專業合作社出資方面存在以下情形:某幾個發起人共同出資幾十萬元(工商部門營業執照注冊資本登記數),等辦理了稅務登記后其吸納的成員大都以現金方式出資幾百元,工商部門并沒有追加注冊資本,企業只是在賬面上處理為借記現金,貸記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這種方式是否可以算是成員出資?視同出資如果成立,那么合作社在盈余分配時的財務處理將是管理的一項重點,如不按《合作社法》的規定分配盈余,則不應視同該合作社屬于合作經營,應有弄虛作假的成分存在。
(七)合作社成員范圍沒有明確《合作社法》第二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經濟組織。合作社的成立應該是指農村某幾個生產隊或幾個村的成員為了共同提高農產品的知名度或經濟效益而聯合在一起組織起來的一種組織形式,一般來說合作范圍不應超過一個縣級區域。而在實際管理當中,有不少專業合作社,其成員都是跨縣、甚至跨省合作;從《合作社法》頒布的原則上看,沒有對合作區域進行描述,區域范圍沒有明顯的界定,稅務管理無從下手。
(八)合作社的原始資料備案管理存在問題合作社成立后,應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減免稅申請等事項,其中包括合作社成員名冊、合作社與成員簽定的協議等。而協議中又包括了該成員經營的最大范圍。如我市甜葉菊合作社,成員一般簽定的協議為種植5畝,而每畝最大產量為300公斤,計1500公斤,按照每公斤銷售價格16元計算,應計銷售額為24000元。而我們在審核多個合作社后發現,不少成員銷售的數量遠遠超過協議數量,有的成員銷售量甚至可以成為一個小型農場的產量,且與該成員自身情況不符,存在弄虛作假現象。但財稅字[2008]81號文件只規定了銷售本社成員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沒有對銷售本社成員自產的農產品與實際不符的部分,對超出備案登記的部分如何征免稅進行規定,給稅收管理帶來又一大難題。
(九)將會進一步帶動農產品購銷行業的個體和企業公司注銷農業專業合作社的管理好壞,對現行的購銷行業的個體工商戶和企業公司造成一種不良傾向。據目前不完全統計,我市個體農產品購銷戶每月核定稅額一般情況下在300元左右,全市納稅戶約為百余戶,年稅額約為40萬元;企業公司經營購銷企業15戶,年納稅額約為100萬元,兩者合計140萬元。農業合作社的成立并享受稅收優惠,將會對上述納稅人形成沖擊,企業公司和個體工商戶將會紛紛注銷,而相繼成立專業合作社,既可免除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又可不必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節省經營成本,何樂而不為呢?
二、解決農民專業合作社稅源管理問題的對策
針對合作社目前發展的客觀情況及在稅源管理方面的一系列問題,本人認為應該盡快出臺、補充或者細化相關稅收政策,強化對稅收優惠政策的管理,加強對合作社的扶持、引導力度,規范和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務管理,使合作社走向法制化、規范化的發展軌道。
(一)加強稅法宣傳,提高合作社成員的稅法意識鑒于合作社成員大部分都是農民,納稅意識差,遵法度較低,加強針對合作社成員的稅法宣傳,轉變合作社成員“稅法與我無關”的思想態度,是從根源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途徑。要迅速提高合作社成員的稅法意識,就要打破常規,創新宣傳內容和形式,將所有“涉農”的稅收政策整理成冊,派專人“送稅法下鄉入戶,進行一對一”的宣傳輔導,在突出合作社稅收政策宣傳的同時,大力宣傳稅收的地位和作用。
(二)積極引導合作社加強財務管理財務管理是一切經濟活動的基礎性工作,也是開展稅源管理工作的客觀保證。《合作社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引導、幫助合作社建賬建制,要求合作社設置專門財務管理機構,配備會計、出納等財會工作人員負責日常財務核算工作,財會人員應實行聘用制,會計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合作社必須結合自身的特點,根據經營范圍,參照適合本專業社的原行業會計制度、會計政策,設計和制定本社的核算辦法。此外,由于合作社成員的文化水平較低,財務管理基礎薄弱,這種局面難以很快得到轉變,因此建議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出面,與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協商,統一以較低的資費標準,由社會中介機構合作社的記賬等財務管理的基礎性工作,以規范合作社的財務核算,維護社員的合法權益。
(三)創新管理手段,強化對合作社的稅源管理合作社是新生事物,在稅源管理上還屬于空白區域。合作社同時又在享受多項稅收優惠,而目前配套的監管的制度、措施還不完善,在這種情況下,稅源管理工作稍一粗疏,則有可能形成新的稅收流失漏洞。面對新情況,應當創新管理手段,我認為應采取以下措施進行稅源管理:1、首先建議國家及早完善有關法規、措施,明確稅法上農民的身份標準。根據稅法的延續性,應比照《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1995〕52號)第一條的規定來定義稅法上農民的概念。《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1995〕52號)第一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所列免稅項目的第一項所稱的'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注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2、應加強對合作社的身份調查,著重調查合作社的組織結構、成員的戶籍和土地承包情況以及實際種植、養殖情況,以核實農民身份合作社成員占合作社成員比例能否到達80%的標準,根據農民身份的的界定,重點核實農民身份合作社成員的農民身份。3、專門設立合作社的稅源管理清冊,詳細登記合作社的社員數量、社員農田面積、年均產量、出資份額等基本生產經營資源,掌握其資產總量和實際生產經營能力,建立其投入、產出的評估模型,從而判斷其生產、交易的真實性。
根據《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社管理暫行規定》,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是由鄉鎮、行政村的農民和農村小企業自愿入股組成。農民依據自身經濟實力入股,扮演合作社成員的不同角色,包括發起人和普通社員。經濟實力稍強的農民和農村小企業將資本投入合作社成為發起人,希望在促進合作社繁榮發展的同時,獲得最大的收益;其他的普通農民繳納基礎股金,成為合作社的社員,享受資金互助帶來的便利與紅利。
普通社員占了成員的絕大多數,其利益是成員利益保護的核心與代表。相比于發起人,他們抵抗風險的能力較弱,利益更易受損,也更需要關注與保護。從這個角度,本文探討的成員更多的是指普通社員。
二、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成員利益保護現狀
(一)成員利益受損案件頻發
近期,各地接連發生合作社倒閉、資金蒸發、成員利益受損害的案件,讓合作社的發展遭遇瓶頸,例如:2012年灌南縣4家合作社突然倒閉、南京高淳的合作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案發后,合作社負責人要么一逃了之,要么鋃鐺入獄,欠下上億元的債務無人承擔,傷害了合作社成員的利益、摧毀了當地農民入社的信心、更動搖了合作社制度的根基。類似案件頻發暴露出合作社存在法律漏洞,也正是這些缺陷最終導致成員利益受損,保護現狀不容樂觀。
(二)合作社缺乏法律規范
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擁有較好的制度設計,但卻沒有專門的法律規范,出現了制度與法律相脫節的現象,使得其發展缺少法律的保障與救濟。目前,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是參照《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社管理暫行規定》運作的,在發展過程中一定存在缺漏的、不合理的、不適用的規范,參照著發展就可能會產生問題,危害成員的利益。同時,也正是因為沒有專門的法規,維權救濟缺少依據和途徑,往往維權無門。在成員利益急需保護的情形下,缺少具體、明確的法律規定無疑又是雪上加霜。
(三)合作社成員法律知識與意識的缺乏
此外,由于合作社的成員基本都是農民,他們的法律知識有限,維權意識不強,往往忽略對自身利益的維護。他們在對抗外來的惡意侵權時常常處于弱勢狀態,在權利救濟中往往又處于無力狀態,兩者疊加,使得成員利益保護成為虛設,利益受損反而成為必然。這種本末倒置的結果暗示了成員利益保護仍然存在諸多阻礙,其利益急需保護。
三、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存在損害成員利益的問題
(一)頂層設計不完善帶來的融資障礙
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是參照《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社管理暫行規定》運作的,缺乏針對性與合理性,特別在融資方面,有損害成員利益的可能性,阻礙成員利益最大化的實現。
1. 準入門檻較低
《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社管理暫行規定》中指出,有10名以上區域內的居民作為發起人,30萬元(鄉鎮)或者10萬元(行政村)就可以申請成立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一方面,合作社的資金準入門檻低,會使合作社整體資本較少,滿足不了成員的貸款需求;另一方面,合作社的人員準入門檻低。《暫行規定》中沒有明確規定發起人的資格、禁任條件,注冊資本的來源審查等,極易使部分稍有資本、極具商業頭腦的投機者鉆法律的空子,謀取不法利益,最終傷害合作社成員的合法利益。
2. 融資方式封閉
根據《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運營資金來源于成員的入股金、存款、社會捐贈和財政支持。其中,社會捐贈和財政支持所占比重極少,主要靠合作社內部進行資金的積累與融通。此外,我國也沒有制定政策允許合作社向其他金融機構進行貸款融資,如此形成了合作社封閉性的融資方式。這種方式會導致合作社資金增值有限,滿足不了發起人對利潤的需求,也滿足不了成員對借款的需求,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成員利益最大化的實現。
3. 借款限額不靈活
在《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中具體地規定了成員從合作社貸款的限額,雖然考慮到了資本現狀與風險控制,但是筆者認為,這樣的規定靈活不足,會讓一些真正需要資金的人得不到資金,同時讓部分資金在合作社中閑置,怠于增值,造成資金的不合理分配與浪費,對成員來說是一種潛在利益的損失。
(二)成員知情權保護存在缺漏
1. 貸款合同操作不規范
根據《江蘇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相關精神,農民與合作社之間進行借貸應當訂立書面借款合同。合同不僅僅是成員的權利要求書,更是成員證明自身權利的有力證據。合同是否規范關乎成員利益是否能得到有效保障。現實中,合作社與成員簽訂合同大多不規范。
(1)形式不規范。我國《合同法》中并沒有排除口頭合同的適用,少部分成員出于方便,或沿襲民間傳統的需要,會草率地以口頭方式簽訂合同,一旦發生侵權損害,往往苦于沒有證據而無法得到有效的救濟。
(2)條款不合理。合同以書面的方式簽訂并不等于成員權益得到了的確定性保證。由于自身法律知識不足以及合作社負責人沒有盡到一定的締約告知義務,他們無法辨別合同中存在的格式條款,不清楚相關的必備條款是否缺失,對條款的實質性含義并不知情,其權益也難以保障。
2. 管理運作不公開透明
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成員的知情權很大程度上與合作社的負責人是否對成員盡到誠信義務有關。對成員誠信就意味著要將與成員切身利益相關的事項向成員公開,例如:合作社的資金流向、用途、會計賬簿、內部人員聘用等。在灌南縣4家合作社倒閉的案件中,負責人無視誠信原則,隱瞞存款流向,將成員蒙在鼓里,給成員帶來巨大的利益損失。
在合作社不成熟、不透明的管理體系中,負責人與成員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利益不平衡。信息不公開實際上是將成員排除在合作社的監管體系之外,剝奪了成員主人翁的地位,侵害了成員的利益。
(三)成員利益保護面臨監管風險
1. 監管主體職權與專業相分離
在相關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的監管部門。現實中,一些地區的合作社是由批準其設立的農工部監管。這就存在一個問題,農工部有監督管理職權,缺乏金融管理的專業與經驗;而對于有專業管理知識與經驗的金融機構,又沒有法律的明文授權,無權監管。合作社的發展面臨金融與監管的雙重風險,成員的利益保障亦缺乏穩定性。
2. 多部門監管職責劃分不明
除了農工部的主要監管,大部分地區的合作社還由人民銀行、金融、審計等多部門共同監管,存在著監管權限劃分不清、責任歸屬不明、監管效率低下等弊端,進而會引發各部門之間挑肥揀瘦、拈輕怕重的現象,監管浮于表面。當成員需要救濟時,各部門相互推諉,拒絕對成員的保護。沒有統一的監管主體,沒有切實的監管效用,合作社成員的經濟利益、救濟利益都面臨風險。
3. 政府監管過度
一系列“合作社案件”發生之后,各地政府相當重視,出臺一系列整治措施對合作社進行規范,但這些措施實際上卻削弱了合作社的制度個性,抑制了合作社的發展活力。例如:為了防范非法集資等惡性事件的發生,政府規定合作社的利率不得高于銀行同期利率;為防止資金的不法流轉,政府給合作社配備了專門會計等,這些做法使得合作社不再享有制度優勢,削減了農民入社存款的熱情,從根本上減少了合作社的資金存量。
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應該參照成員共同制定的章程,由成員自治。政府的介入使得成員的自主管理權、自主決定權形同虛設,政府的改造行為實際上是破壞了合作社的制度特色,使之成為金融“四不像”,抑制了其發展活力。政府的過度監管不一定會損害成員的現實利益,但會在一定程度上會剝奪成員預期可得的利益。
四、完善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成員利益保護的對策
(一)完善法規關于融資的規定
1. 嚴格限制成員的資格
在《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中對于成員的要求是戶口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在入股前在鄉鎮或者行政村內。這條規范并沒有嚴格、明確限制成員的身份,還可能為不法非農人員入社提供途徑,也為成員利益增加了不小的風險。因此,有必要將“成員必須具有農村戶口”明確寫入法律,從源頭上減少隱患。同時要注重對合作社成員入社資格的審查,在過程中降低風險。
2. 創新拓展合作社融資渠道
合作社互的制度設計決定了其融資方式的封閉性。雖然法律對合作社的資金來源做出了明確的限定,但是,在現實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嘗試做出一些創新性、探索性的改變也未嘗不可。筆者認為,在不違反頂層設計基本精神的框架之下,可以制定相關的扶持政策,允許合作社以法人的名義向當地農村金融機構進行資金的借貸與融通,這不僅可以保持合作社內部的互,還可以解決農民以個人名義向其他金融機構借款的現實困難,亦沒有違反合作社設立的初衷。
3. 靈活變通合作社的貸款限額
為了審慎經營,控制風險,《暫行規定》對成員的貸款限額做出了明確限制。筆者認為規定限額并不是控制風險的唯一途徑,通過加大擔保數額,拓展擔保種類,增加擔保人數,完善借貸手續等一系列靈活借貸方式同樣可以達到控制風險的效果。特定情形下還可以召開全體成員會議,由成員民主表決,對風險負擔行使選擇權。這些做法可以更大程度滿足成員的借貸需求,實現合作社內部資金的高度運作與最優分配,實現成員利益的最大化。
(二)建立合作社負責人對成員的誠信責任制度
為了加強合作社負責人的誠信責任,一方面要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將其納入法律體系之中,使其上升為一種法定責任,讓信息公開、管理透明不再是一句空話。只有有了制度規定和明確的法律要求,我們才可以期待合作社負責人積極、主動地進行信息公開,讓合作社在陽光下運行,讓舞弊、徇私無處藏身。另一方面,要最大程度的讓成員參與合作社的內部管理,實現成員當家做主,讓成員掌控自己的入社、存款情況,讓其知情,使其放心,真正做到透明監管。
(三)嘗試建立專門的監管部門
為了防范現存的監管風險,應進一步明確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建立專門的監管機構,實現職權與專業的完美統一。就現實而言,共同監管的部門之間應該明確職責權限,相互協作配合,不推諉、不卸責,真正做到以成員利益為重。政府在對合作社進行管理時,要注意不能讓公權力在無意間傷害到成員的個體權利。筆者認為,政府可以將監管的職權轉交給合作社本身,讓其內部機制彌補外部監管的不足。政府的角色則可以從實踐者轉化為指導者,既脫去過度監管的帽子,又保障了合作社成員的自治權,維護了合作社的特色。
(四)進一步完善成員的救濟途徑
成員的權益受損,若能得到有效救濟,也是一種利益的保護,成員的利益保護也因此顯得完整。從外部而言,需要出臺專門的法律,對救濟方式、程序作出規定。筆者認為,成員維權的方式應不拘一格,只要不違反社會公益、不侵害他人權益,其救濟就應該是被允許的。此外,還要對成員進行普法教育,增強其維權意識。從內部而言,合作社應充分利用內部條件,例如:合作社內部成員大會機制、章程自治制度等,這些內部機制可以為成員提供便捷高效的救濟途徑,體現民主自治,降低救濟成本,補充外部救濟的不足。
參考文獻:
江合寧,謝拓.農村資金互助社實踐中的法律風險分析.西部法學評論,2009(03).
齊良書,李子奈.農村資金互助社相關政策研究——基于社員利益最大化模型的分析.農村經濟,2009(10).
王楊.我國農村資金互助社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華北電力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12).
范玲,朱新山.發展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的幾點思考.江蘇農村經濟,2011(11).
一、合作制及其內涵與外延
在很多發達國家,合作社是農業領域中的最主要力量,它和行業協會一起構成了農業保護政策的實施載體,為發達國家的農業現代化進程奠定了重要的組織基礎,也為國民經濟的整體發展提供了基本支持。在我國,改革開放以來,農產品的商品化程度不斷提高,農產品生產呈現出愈加明顯的專業分工合作趨勢,原先唯一的社區合作經濟組織已演變為多元發展的趨勢,專業協會、專業合作社等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得到了長足的發展,股份合作制也越來越多地出現在某些市場化程度較高的沿海地區。
追根溯源,合作的本義是兩個以上的人為了相同的目標,聯合起來并采取一致行動,以達到共同的期望,這也是團隊精神的本質所在。本文中,合作制則是指以合作為基本特征的產權結構與以此產權結構為基礎建立起來的財務和組織運行機制,其完整含義由合作制的內涵與外延兩方面共同構成。
合作制的內涵是以合作為基本特征的產權結構,作為最基本的合作原則,資本所有者與勞動惠顧者同一性特征決定了以合作為基本特征的產權結構必然是資本與勞動共同擁有產權。這也能解釋為什么合作制大量存在于農業領域而非工商業等其他領域,因為農業一般是勞動密集型產業,資本回報能力有限,而農業與生俱來的弱質性更是增大了投資風險,農業產業自然無法吸收過多的資本。
合作制的外延是以合作為基本特征的產權結構所決定的財務和組織運行機制。就財務運行機制而言,由于資本與勞動共同擁有產權,合作制廣泛采用了資本報酬有限、合作社盈余按社員與合作社之間的交易額比例返還給社員的利潤分配原則,以充分考慮勞動者利益,在追求效率的同時兼顧公平。就組織運行機制而言,也同樣由于資本與勞動共同擁有產權,合作制通常以民主管理為基礎,在最大限度上控制合作組織的委托成本,從而總體上提高組織運行效率。
二、合作制對于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意義
(一)和諧的含義及構建和諧社會的內在聯系
所謂和諧,就是指和睦協調,《廣雅》對此解釋到:“和,諧也”,此外《說文》將和解釋為相應以及“和,樂之本”等等。從現代系統論的角度看,和諧應該是事物的各個方面相互適應,從而達成共同發展的終極目標,這在一定程度上與合作的本義不謀而合。和諧社會由物質、政治和精神等方面和層次共同構成,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同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是有機統一的。要通過發展社會主義社會的生產力來不斷增強和諧社會建設的物質基礎,通過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來不斷加強和諧社會建設的政治保障,通過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來不斷鞏固和諧社會建設的精神支撐,同時又通過和諧社會建設來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創造有利的社會條件。
由此不難看出,在構建和諧社會過程中,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缺一不可,三者之間存在密切的關聯。物質文明為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奠定堅實的物質基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又為物質文明提供智力支持和精神動力。只有通過它們的共同發展和繁榮才能夠達到構建和諧社會的最終目的。眾所周知,盡管市場經濟通過社會分工的不斷細化必然形成一定的收入層次,這也有利于進一步提高市場運行的效率,但如果貧富差距過大就會造成明顯的不公平,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阻礙因素。根據馬克思政治經濟學基本理論,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物質文明是其與政治、精神文明的核心所在。因此,當前的社會轉型,在最本質意義上,表現為經濟范疇的制度變遷,努力形成經濟和諧就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關鍵內容。以下著重探討合作制在促進經濟和諧上如何發揮出重要的作用。
(二)合作制對于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意義
1.國際通行的合作社運行原則
迄今為止,世界上各國影響比較深遠的三個合作社運行原則分別是古老的羅虛代爾原則、新興的蒙德拉貢原則和1995年國際合作聯盟通過的原則。羅虛代爾原則主要內容有:入社和退社自愿;通過集股以籌集資金;一人一票民主辦社;按市價現金交易,商品保質保量;盈余按社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額多少返還;發展教育等。蒙德拉貢原則和國際合作聯盟原則分別在羅虛代爾原則的基礎上進行了與時俱進的變革,蒙德拉貢原則較好地實現了資本聯合和勞動聯合的結合,以適應追求資源配置效率的市場經濟;國際合作聯盟通過的原則包括自愿和開放、社員民主管理、社員經濟參與、自主和自立等,在突出公平與效率兼顧的同時也使這些原則變得更富有彈性。
2.合作社財務運行與經濟和諧
合作社的財務運行包括產權結構、日常交易和利潤分配等三項依次處于前后次序的內容。羅虛代爾原則認為:在產權結構方面,可以用集股的辦法籌集資金,股數不限、股金不參與分紅、股息不高于銀行利息,這體現著合作社參與經濟生活的效率意識,同時也體現著對勞動者而非資本所有者的政策偏愛;在日常交易方面,按市價現金交易正是符合市場交易的基本規則,說明合作社對外是追求效率進而獲取利潤的;在利潤分配方面,盈余按交易額返還,從而將社員與合作社的關系牢固化,并強化社員融入合作社的正向激勵,這充分體現出合作社所有者與惠顧者同一的最基本特征,也體現了合作社在追求效率同時兼顧公平的經濟組織特性,進而直接地維護勞動者自身的利益。與羅虛代爾原則相比,蒙德拉貢原則和國際合作聯盟通過的原則大同小異,基本保持著上述合作社財務運行的特點。
歸根結底,資本報酬有限、合作社盈余按社員與合作社之間的交易額比例返還給社員是合作社利益分配乃至財務運行的兩大最主要特征。合作制資本所有者與勞動所有者同一的基本特征決定了合作社建立以上的財務運行機制,這使得合作社不僅可以與其他經濟主體共存于追求資源配置效率的市場經濟環境中,而且能夠有效地平衡合作社內部成員的收益差異。由此可以看出,合作制能夠實現公平與效率的有機結合,一定程度的公平可以促進農業內部的經濟和諧,從而縮小農村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收入差距;一定程度的效率又可以促進農業與二、三產業的經濟和諧,從而縮小城鄉居民的收入差距。因此,合作社財務運行對于形成經濟和諧具有較為重要的促進作用,通過發揮經濟和諧的物質基礎功能,為最終構建和諧社會鋪平道路。
3.合作社組織運行與政治、文化和諧
就合作社的組織運行而言,羅虛代爾原則強調一人一票的舉手機制,民主辦社。每個社員通過社員大會發表建議,行使決策權,并通過社員大會對管理機關行使監督權。國際合作聯盟合作原則也確定了社員民主管理的原則,民主包括權利和責任:參與組織、方針、大事的決策,發揚民主精神;合作社的代表及管理人員對社員及社員大會負責;基層社一人一票,其他層次的社也要實現民主管理。國際合作聯盟原則只規定了基層社實現一人一票的管理原則,其他層次可實行現代公司的委托等形式,與羅虛代爾原則相比,它突出強調了合作組織的運作效率,這只是為了更好地適應市場,但合作與民主的精神仍然得到了弘揚。
總之,合作社與生俱來的合作特質決定了其在組織運行上應該以民主為基本準則,以民主管理為基礎,在最大限度上控制合作組織的委托成本,從而總體上提高組織運行效率。民主思想通過合作社的不斷發展和持續運行將深入人心,并且會在經濟活動之外得到一定的自然延伸,提高廣大農民的政治覺悟和文化素質,從而在推動農村社區的政治、文化和諧等方面產生一定影響,最終促進農村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
4.合作社運行有助于實現利益均衡、構建和諧社會
由上可知,合作社的財務運行有助于經濟和諧,組織運行有助于政治、文化和諧。在合作社的運行過程中,財務運行為組織運行提供物質基礎,同時組織運行為財務運行提供組織保證,進一步完善合作社的財務運行機制,從而形成相互促進發展的良性循環。與之相對應,政治、文化和諧能夠進一步形成經濟和諧,兩者相互作用,并最后歸結到經濟和諧這一和諧社會的關鍵內容上來。
從利益均衡的角度來看,和諧社會的本質是利益均衡,這也完全符合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基本理論。利益均衡分為市場和再分配兩個方面,即在追求效率的市場和追求公平的再分配雙向作用下,實現效率與公平的有機結合以達到利益均衡。然而,合作制對于利益均衡的獨特作用在于它能夠在市場這一個方面兼顧效率與公平,這比經過市場運行后進行利益再分配要相對可行、更為有效。因為合作制的資本所有者與勞動惠顧者同一,促進了合作社不同成員在表達和追求自身利益上的均衡(即不失衡),而實現了利益均衡就能夠直接形成經濟和諧,并從經濟基礎上為最終構建全面和諧社會提供根本保證。
三、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的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作為合作制的主要表現形式,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是隨著生產專業化和商品化程度的提高,為了擴大經營規模,應用新的技術設備,獲得有利的供銷條件,同類農產品生產者和經營者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自愿組織起來的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從事專業生產的農民為主體,以經濟利益為紐帶,按照合作原則聯合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分享、風險共擔。它可分為專業協會和專業合作社,其中專業協會起步較早,是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主要形式,其組織結構松散,自身實力也有限;專業合作社是嚴格意義上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近年來得到了長足發展。
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已成為我國社會化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在產前、產中、產后等各個產業階段節約大量的交易費用,整體上提高交易效率,從而增加合作組織的收益;并將所獲得的收益較為公平地分配到內部成員中,進一步鞏固和完善現有的合作制。事實上,根植于廣大農民之中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是農業產業化經營最合適的載體,它既能保持農戶家庭的獨立經營,又可以按照合作制的規則,克服單家獨戶在經營中的局限性,使入社農戶形成利益共同體,從而有效解決“公司+農戶”模式僅僅停留在一般的市場合約關系而沒有有效制度保障的問題。
關鍵詞:農村合作經濟組織;信用障礙;家族信用
中圖分類號:F321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8)011-0057-02
一、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存在和發展的必要性及重要性
改革30年以來,農產品由過去的賣方市場轉向買方市場,且隨著加入WTO,農產品貿易自由化和市場開放成為不可避免的大趨勢,農民作為市場主體參與競爭,不僅受到資源與市場的雙重約束,而且在直接面對統一的大市場時,還愈來愈受到小規模分散化生產所形成的較低的組織化程度的嚴重制約,以致難以準確把握必要的市場信息,生產經營活動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和不確定性,而解決小農戶與大市場有效對接的重要途徑就是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通過外部市場的內部化,不僅表現為外部收益的內部化,實現了規模經濟,而且還表現為將市場風險和不確定性等外部成本內部化,有效地降低了交易費用。世界農業發展史也表明,農村合作經濟不僅構成了當代西方發達國家農業發展重要的組織基礎,而且已成為衡量農業現代化水平的主要標志。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支持農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則,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村專業合作組織。2004年中央1號文件進一步提出了鼓勵發展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具體政策,理論界同樣也是對農民合作組織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進行了非常充分的探討,并對中國農民合作組織的未來發展充滿樂觀。例如,到2005年底山東全省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21 126個,數量居于全國首位;入社(會)農戶達到460萬戶,占全省農戶總數的22%,大大高于全國9. 8%的平均水平[1]。這相比國外近80%以上的農民參加合作組織的比例,覆蓋面仍較低,發展水平存在著明顯的差距。
二、信用缺失是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最大障礙
1.信任是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存在的最基礎的資源要素
合作組織之所以能成為一種有效的組織形式,主要原因就是將外部成本的內部化,有節約交易成本的利益驅動。信任度與合作績效相輔相成,信任度越高則合作績效越明顯[2]。而目前農村政府信用、社會信用缺失造成的負效應,或增大了農民的交易成本,或讓農民從歷史的博弈經驗中得到不信任的結論,從而抵消了這種組織形式帶來的交易成本的節約,農民的內心不能支持這種合作機制,導致了合作組織在目前信用狀況下的舉步維艱。
2.合作組織變異的歷史,使農民不相信合作能帶來效益的機制
合作社對于中國農民來說并不是什么新鮮的名詞,早在1956年,我國就有96.3%的農戶參加了農業生產合作社,各地也都建立了供銷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合作化運動從保留農民個人對生產資料股權的初級合作社,發展到廢止私人所有權的高級合作社,當時合作社的實質其實成為一種剝奪農民入社與退社的自,對私有財產進行集體無差別占有的集體經濟形式,而后的“政社合一”的制度,更是使合作社變異成為一種管理農民的政府機構,這種變異對農民和農村經濟的發展造成了極大的傷害,所以現在的農民受過去合作化運動陰影影響,心有余悸,“恐合”心理嚴重,認為合作化就是集體化,就是剝奪他們私有財產的一種方式。另一方面,某些地方政府部門在推動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形成和發展過程中,往往無視農民的意愿和權利,甚至不惜采取強制的手段“逼合”,農民對此更是非常反感,并由此產生“排合”意識,這就進一步加大了合作化的難度。這種農民對政府政策及行為的不信任,也是基于中國農村發展歷史的、具有中國特色的障礙因素。
3.社會整體的信用缺失,使農民與合作組織管理者之間不信任
中國目前整個社會信用缺失現象十分嚴重,農村亦無可避免,企業與農戶之間存在合同協議履約難,股份合作分紅兌現難的現象比比皆是,據統計,目前農產品商品合同履約率不到20%。而目前由于《合作社法》的缺失,對合作組織的法人地位,以及組織內部的產權形式、管理制度、分配制度都沒有原則性的界定和保護,一些以企業或大戶支撐、由企業或大戶主導和控制的合作社就有可能不再是服務小農戶的機構,而成為企業、大戶損害農民利益的手段,因此,合作組織中出現的大戶吃小戶的現象屢見不鮮,而因商販哄抬收購價導致社員不履行合作協議的事情也很常見。這種種的前車之鑒更加深了農戶與合作組織管理者之間的不信任,即使有嚴密的內部管理制度,這種不信任依然會使合作組織的運作成本很高,從而導致合作績效的低下,甚至組織的解體,同時也使更多的農民從歷史重復博弈的經驗中得到不信任的結論,因此而喪失了加入合作組織的積極性,阻止了合作組織的快速發展。
三、面對農村當前低信任度的社會結構,合作組織應首先利用家族信用關系起步
整個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要使農民由“不信任”轉為“信任”,亦不是很快就能達到的。但我們也要看到,在社會信用缺失的現狀下,農村的家族信用正取而代之,以血緣為紐帶的家族信用程度高,信息失真小。因此,在農村當前狀況下,發展合作組織,應該充分利用家族信用關系起步,這樣能使合作組織的資金、勞動力以更低的交易費用取得,同時維持組織運轉的監督成本也會低,這也是目前突破“囚徒困境”的一條捷徑。
在東西方社會制度結構中,家庭制度的地位和作用有很大不同。正如先生在“差序格局”一文中所論述的,西方社會是團體格局的社會結構,是以個人為本位的,在這種團體格局下,首先假定了團體的存在,強調個人的獨立和平等,是個人主義的社會結構,因而家庭的概念和含義較為簡單,這種家庭以生育為主要功能,是暫時性的。而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家庭及家族利益和聲譽遠遠高于其他組織[3]。中國的傳統社會是差序格局的,人與人關系的親疏遠近是以自我為中心所形成的同心圓束,與別人所形成的社會關系像水的波紋一般一圈一圈推出去,愈推愈薄,也愈推愈遠[4]。這種社會格局下家的概念具有極大的伸縮性,可以根據需要沿著差序向外擴大。因而,中國傳統意義上的家在結構上是一個氏族,它不僅僅限于生育功能,而是一個事業組織,而且這個意義上的家不僅僅限于親子所構成的小組合,而是依著需要擴大的、長期的、連續性的動態之家。正是因為中國傳統倫理的中心是“推己及人”中的自己,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都是以自己為中心,所有的關系都是自己的關系。因而,人們之間的社會信任也以家族主義和泛家族主義為衡量標準,形成了對家族內部的高信任度和對外人的低信任度。人際信任可分為一般信任與特殊信任,所謂一般信任是指對一般人的信任,特殊信任是對有共同經歷、相互熟悉或有特殊關系的人的信任。特殊信任限制了一般信任的發展,而一般信任是構成一國社會資本的主要因素。
四、家族性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有利于減少企業的協調成本
從家族性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所形成的制度背景看,東西方的家族性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都形成于市場經濟初創階段,如果根據美國著名企業史學家錢德勒的研究,當市場經濟的發展使得生產技術、市場和管理(組織)等方面的條件具備后,意味著企業進行制度創新的時機已經成熟,家族性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制度就會自然向現代的經理式企業制度過渡。但是,家族制在中國既是一個經濟范疇,也是一個歷史、文化范疇,中國傳統家族制度、家族文化的長期滲透和影響,再加上由此所導致的社會資本的先天不足,致使我國的家族性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并不會像西方的家族性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那樣順利地向現代企業轉變,而是要有一個長期、漫長的演變過程。另外,家庭是中國傳統小工業、小商業的社會組織基礎。中國傳統社會是以家庭、家族為單位的農業自然經濟社會。為了維護農業自然經濟的社會細胞,形成了一整套完備的倫理道德規范和觀念體系來約束父子、夫婦、兄弟及其他親屬的關系,以“三綱五常”為核心,倡導“孝”、“忠”的儒家政治倫理學說。在經濟生活中,家庭成員的男女老少把生產勞動與生活勞動、戶外勞動與戶內勞動、主要勞動與輔助勞動、農業勞動與手工勞動等密切地結合在一起,可以最充分地發揮和協調家庭成員的功能,最大限度地利用時間、節約原材料、降低成本。中國傳統社會精耕細作高度集約化的農業就是以這種小家庭為單位承擔的。中國傳統社會中的手工業和商業長期也是以“夫妻型”、“父子型”的家庭手工業和小商販的形式出現的,仍然是以家庭為單位,不過是將其生產功能移農于工、移農于商而已。傳統家族制度中的等級制度和“尊上”、“忠信”、“服從”的觀念以及家庭成員彼此高度的認同感和一體感,在私營企業中形成的家長制權威,以及相應地采取的“人治”管理方法,有利于組織和領導,減少企業內耗,增強企業凝聚力,降低管理控制難度和成本。家庭內部的凝聚力使家庭成員能夠不辭辛苦、不計報酬地勤奮工作,在創業過程中發揮重大作用。以家族為核心的倫理道德觀念確立起一種信任關系,對于降低經營風險起著重要的作用。家庭、家族及其擴展的地緣、朋友關系已經形成了一個大家熟悉的制度環境,在這個環境中,每個人的秉性、愛好都彼此熟悉,由此可以減低管理磨合的成本,使家庭成為中國傳統小工業、小商業的社會組織基礎。
如果說企業的成功取決于管理之道,而管理的核心是在企業中建立良好的人際關系。建立在家族血緣、親緣關系基礎上的家族性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企業利益就是家族利益,家族成員就是企業員工,員工在心理上對企業高度認同,互有歸屬感。這一層親情的黏合劑容易使員工與領導之間更為融洽,思想上更容易相通,行動上更趨一致,從而大大降低了協調成本。家族成員之間長期共同生活形成的深厚感情和默契關系,也有助于化解企業內部的矛盾,使決策能夠迅速貫徹。
不過家族信用仍然有它的局限性,特別是當組織規模很大時,家族成員很難再滿足組織的需要,因此不能死守住家族信用,最終依然有賴于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
參考文獻:
[1] 李紅兵.山東省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問題研究[J].山東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3).
[2] 李昆.重釋農業合作社存在與發展的內在動因[J].農業經濟,2004,(1).
1.轉變觀念,提高自身素質
之所以人們討厭農業,不愿意從事農業,最主要是觀念陳舊,思想封閉。鑒于此,我須轉變觀念,加強學習。2009年,我受聘于河南省泌陽縣核桃生產農民專業合作社,成為一名技術顧問。該合作社的業務主要是:提供優質核桃種苗,跟蹤技術服務,高價回收產品。我的任務是利用星期天,節假日為合作社社員提供技術服務。在服務過程中,我認真鉆研業務,向有經驗的老果農學習,向課本學習,向網絡學習,還到河南德正農林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德勝農林科技有限公司實地考察,參觀學習,極大的開闊了我的視野,提高了自身的業務水平。此外,合作社的老板也讓我參與其他的業務,如:業務洽談,種苗訂購,簽訂合同等。這樣,我對合作社的整個工作程序都非常了解,為引領學生邁入職場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2.對學生實施強化訓練,夯實基本功
在征得學校領的支持后,就開始對學生進行強化訓練,每人一套修剪工具,嫁接工具,利用學校現有的果樹資源進行練習。兩節課連續上,一節課在課堂上講相關的知識 ,另一節課在果園里練習。在練習過程中,先系統講解,然后演示,接著讓學生兩人一組動手實踐,最后對每一組學生所修剪的果樹進行點評,發揚優點,指出不足。看到學生基本入門后,就讓學生分開實訓,相互點評,極大地提高了學生的動手、動腦的熱情,讓他們真正理解教材上所講的“因樹修剪,隨枝做形”的含義。
3.帶領學生深入田間,牛刀小試
在接下來的時間里,開始陸續帶領學生跟隨合作社,進入真正的“戰場”,貨真價實的為客戶服務,除了在本縣的范圍內,他們還到確山、桐柏、唐河、信陽平橋等地,每到一個地方,都受到客戶的熱情歡迎。在每一次外出實訓回來后,學生所寫的實訓心得中,都多次提到,通過這樣的實踐,課本上的理論自然而然就記牢了,一些名詞解釋,在實踐中早已理解并記得滾瓜爛熟,到高三考大學是水到渠成的事。并且不再有“學農為恥”的想法,反而認為,特色農業,潛力無窮,從而更加堅定學習專業的信心。
4.參加洽談,提高綜合能力
每一年的植樹季節,合作社總有一批新社員要入社,但他們總是有顧慮,擔心種苗不純,恐怕不回收產品等等,這些都需要洽談,跟他們打消種種顧慮之后,他們才愿意和合作社合作。剛開始洽談時,讓學生在一邊聽、記我和老板是如何和客戶洽談的。隨后,讓學生熟悉合作社的業務范圍,管理模式,合同約定等內容。在課堂上稍作布置,就可以模擬一個洽談場所,每兩個學生為一組,一個充當老板,一個扮演客戶,客戶提出種種問題和要求,“老板”一一給與回答和解釋。其他學生做評委,對每一組的表現給予評價,這樣一來二往,學生們就增加了底氣,見到真正的客戶時,腿不軟,腰不彎,信心十足。在今年的入社新社員中,有八個就是學生單獨談判成功的。老板為了鼓勵他們,每人送了一個紅包,學生們都很高興。
5.勤工助學,學生高興,家長更樂意
【關鍵詞】反壟斷法;不確定性;確定性;豁免制度
1.《反壟斷法》五十六條之確定性
1.1 明確了該條在《反壟斷法》中的地位
該條位于《反壟斷法》附則中。筆者認為,首先,該條就是對我國反壟斷法適用范圍的補充性規定。其次,該條的附則地位決定了它不宜也不應當規定具體的權利義務。該條的規定簡單,概括,并未實在規定具體的權利義務。其次,該條中某些關鍵字,如“農業生產者”、“農產品”、“農村經濟組織”界定不明確,將本條置于附則中也情有可原。
1.2 明示了農業行業壟斷行為的豁免
1.2.1 農業作為我國的基礎性行業,具有分散性、多樣性、復雜性的特點。我國農業是分散的小農經濟,各個農業生產者之間不容易聯合,單個的農業生產者也不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政府通過干預促進我國農業發展、保護農業生產者的權益尤其必要。該條的出現標志著我國對農業領域的重視和保護。
1.2.2 我國農業行業壟斷行為的豁免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這主要表現在:第一,我國農業生產結構一定程度上會導致農產品生產的不穩定,運輸、儲存困難,銷售渠道不暢通,不利于農產品的流通和變現,損害農民利益和消費者利益。第二,我國農業種類繁多但并未形成融洽的配合體系,這在一定程度上會導致農產品生產效率和產量不高,不利于我國農業的發展以及國際化。第三,我國農民只享有土地使用權,政府對土地的征收和征用會一定程度造成農業利益損失,使得該條在實效中產生一定的扭曲。
1.3 采取的豁免形式
1.3.1 縱觀各國反壟斷法,豁免制度的形式主要有兩種:特定行業豁免和特定行為豁免。特定行業豁免是對某一行業的壟斷行為實行完全的豁免。特定行為的豁免通常是出于產業政策的考慮,現代國家越來越多的趨向于特定行為豁免。
1.3.2 分析該條可以得出:第一,我國對農業制度的豁免采用的是行業豁免和行為豁免相結合的制度。首先,農業豁免的主體必須是農業生產者及農村經濟組織,其他主體不能成為該條豁免的主體;其次,農業豁免的行為僅限于經營活動中的聯合或者協同行為;非經營活動中的聯合或者協同行為以及經營活動和非經營活動中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排除限制競爭權利的行為不在豁免之列。第二,該條體現了與國際的協調性。各國普遍的對農業生產者進行豁免。從各國的發展趨勢看,行為豁免逐漸代替行業豁免。我國采用特定主體與特定行為相結合的豁免形式,順應國際發展趨勢,給我國的反壟斷法豁免制度的執行提供了一定的判斷標準,提高反壟斷法的確定性。
2.《反壟斷法》五十六條之不確定性
2.1 該條屬于適用除外制度抑或豁免制度
2.1.1 關于使用除外制度與豁免制度的關系,學理上存在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以李昌麒教授、孔祥俊先生為代表的同一觀點,認為二者是同一意思,只是翻譯不同而已;第二種觀點以許光耀教授為代表的區別觀點,認為二者相互并不是同一概念。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認為除外制度與豁免制度相互區別,除外制度是將某些行業完全的排除在反壟斷法的規制之外,不受反壟斷法的調控;豁免制度則是該行為本應受到反壟斷法的規制但由于行為的特殊性對這種行為免于追究。
2.1.2 筆者認為該條規定屬于豁免制度。首先,從文義解釋分析,僅對農業生產者或者農業經濟組織經營活動中的聯合或者協同行為豁免,該條屬于對特定行為的豁免。其次,我國對反壟斷的規制主要是行為主義,所以對農業行業某些行為進行豁免而非整個農業行業除外適用符合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再次,從壟斷法與產業政策的關系來看,豁免制度有條件的接受產業政策,能夠更好的起到聯結作用;最后,從反壟斷法的整體體系來看,位于附則中的該條是對總則中的適用范圍和豁免制度的補充,將該條定性為豁免制度符合反壟斷法的體系的完整性,避免體系間的混亂。
2.2 關鍵概念界定的不清楚
2.2.1 農業生產者及農村經濟組織(以下將兩者統稱為“農業主體”)的含義。立法上,《憲法》、《民法通則》、《農業法》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有關于農村主體的規定,但各個法律和條文之間的含義和范圍不盡相同,不能以此作為該條農業主體范圍。學理上,農業主體的范圍并未達成統一的意見。有的專家認為:“我國使用除外的主體范圍可以考慮界定為農、林、牧、副、漁五個部門中的農業生產者及專業農業經濟組織。”1有學者認為:我國農業生產者和農村經濟組織包括:土地承包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協會、鄉鎮集體經濟組織、農村股份制合作企業、供銷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2實踐中,界定標準有戶籍標準、居住地標準、職業標準和土地承包標準。該標準為判定是否屬于農業生產者提供了一定的標準,雖然無法界定農業生產者的范圍,但是能夠判斷是否屬于豁免主體中的農業生產者。
2.2.2 筆者認為,實踐中的判定標準為執法提供了依據和思路:不能清楚的界定某一類主體的界限并不意味著不能判斷某一個主體的性質。因此,即使無法清楚地界定農村合作經濟組織,但如果能清楚的抽象出該類主體的共同特征,就可以判斷某一主體是否屬于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范圍之內。農村經濟組織的特征包括: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范圍中可以包含生產外的其他業務、主要收入來源于農業生產。因此,適用該判斷標準,與大農業相關的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鄉鎮企業、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產品行業協會、農村信用社等等都應當可以成為豁免主體。而村民委員會不能納入豁免主體范圍。
2.3 農產品的含義
我國國內農產品的范圍主要規定在《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農產品主要是指來自各種動物、植物、微生物及其初級農產品。而世貿組織所指的農產品不僅包括初級農產品,還包括以農產品為原料的加工品,如葡萄酒、奶粉、白糖、淀粉等。從我國立法目的來看,我國對農業行業某些壟斷行為進行豁免,一是為了保護本國農業,二是為了保護農業生產者及農村經濟組織的利益。目前,世界各國的農業競爭也更加激烈,將廣義的農產品納入保護范圍很必要,但是同時也應當完善我國農業法及其相關法律,防止農業豁免制度的濫用。
3.結語
確定性是人類認識尤其是科學認識追求的目標,本文通過分析《反壟斷法》第五十六條的確定性與不確定性,試圖將法律的不確定性降到最低,提高法的適用性和確定性,提高該條在現實中的指導意義;使該條中的不確定性內容彰顯其靈活性、實勢性、現實性,挖掘不確定化的社會價值。筆者試圖劃定法的確定性與不確定性的標準,并綜合考察社會實踐,以準確判斷法的確定性達到何種程度對社會生活的指導意義是最大的。
注釋:
①尚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理解與適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②時建中.反壟斷法—法典釋評與學理探源[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525.
參考文獻:
[1]岳彩申,楊青貴.論經濟法不確定性的成因與功能——解釋法律規范性的新視角[J].法學評論,2010(2).
[2]李國海.反壟斷法公共利益理念研究[J].法商研究,2007(5).
[3]王曉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經營者集中的評析[J].法學雜志,2008(1).
作者簡介:
關鍵詞:農村;微觀經濟組織;自組織;演化途徑
中圖分類號:F3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09-0063-02
20世紀70年代以來,科學前沿出現的“耗散結構理論”“混沌理論”“分形理論”等理論,一般被稱為自組織理論。
自組織系統無須外界指令而能自行組織、自行演化,自主地從無序走向有序。在自然界和人類社會,也存在著與自組織系統性質完全相反的另一類系統,它不能自行演化,即不能自主地從無序走向有序,而只能在外界指令的推動下被動地從無序走向有序,這類系統被稱為“他組織系統”。
一、農村微觀經濟組織的自組織特征
自組織系統理論認為,一個系統成為自組織系統,需要具備的特征包括非平衡性、非線性、漲落性、協同性等。我國農村微觀經濟組織在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演變過程表明,農村微觀經濟組織也具備自組織特征。
(一)非平衡性
非平衡性是自組織形成的前提。“耗散結構論”創始人普利高津認為:“非平衡是有序之源。一個系統從無序走向有序,必須處于非平衡態。處于平衡狀態下的系統是孤立的、混亂無序的。”要判斷這一條件是否滿足,就要研究系統的各組成要素之間是否均勻一致,各要素之間的差異越大,系統離開平衡態就越遠。
我國農村微觀經濟組織的非平衡性表現在,制度的供求關系不均衡。我國農村微觀經濟組織的誕生或是由農民制度需求推動,或是由于政府制度供給引導,很少出現二者同步的情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多年后,政府的相關法律才出臺。
(二)非線性
“走向自組織的體系必須是一個非線性體系。如果體系是一個線性體系,那它根本被排除了出現有序結構的可能性。”為了使一個系統具有非線性,那么其組成要素間必須相互獨立且存在著相當的差異;它們的數量必須大于等于二,各要素之間的相互作用必須大于等于三。
我國農村微觀經濟組織的非線性,農村微觀經濟組織的構成要素中,農民占多數,彼此之間相互獨立,還包括各級管理者,數量遠大于三。高度統一的計劃體制類似于“他系統”,政府作為強有力的外界干預并沒有使之高效、有序的運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結構,包括成員大會(權力機構),監事或者監事會,理事長(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和理事會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理事長聘任)。這些人員之間具有一定的獨立性。
(三)漲落性
普利高津指出:“漲落決定全局的結果”,“通過漲落達到有序”。所謂漲落就是指對系統的結構和功能的隨機擾動,這種擾動對系統的結構和功能的穩定性產生重要的影響。在遠離平衡態時,漲落的作用往往很大,它通過破壞系統的原有的結構和功能。從而推動系統向有序結構進化。
對我國農村微觀經濟組織的隨機擾動因素,包括與政府推動,市場經濟風險,農民自身的需求等諸多因素。我國農村微觀經濟組織在創建初期都能帶動農民的積極性,但經過一段時間通常出現組織效率下滑的情形。然后被一種新的組織代替。在政府強力推動和農民積極配合下,在全國形成。取代后,我國農村微觀經濟組織的發展處于低谷。隨著市場經濟對農業影響的強化,農民意識到聯合起來抵御市場風險的必要性,于是農村微觀經濟組織又逐漸發展起來。
(四)協同性
系統內外大量的漲落的存在使系統走向有序有了可能,但必須在系統內各個要素都達到協同,真正的有序結構才能形成。
制度的供求關系一般是在農民強烈需求的推動或政府強勢推動下達到均衡。我國農村微觀經濟組織的發展證實了這一點。改革開放以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復興,首先是農民需求導致的結果,隨后政府提供了制度供給,通過相關法律加以規范。
市場經濟是以自組織運行為主要特征的經濟形態。場經濟是以市場為基礎性資源配置手段的經濟形態,而由于市場自身特點使得其具有鮮明的自組織性特征,其主要表現為:市場作為一個復雜的系統,存在著資源分布,各子系統發育程度和市場中供需關系的非平衡性;存在非單一的多樣性的市場體系和市場主體在進行經營決策時的非線;存在著體現價值規律和供求關系的各種漲落;各個組成要素存在著各種方式的互相依存、互相作用的協同性。
二、農村微觀經濟組織演化的自組織特征
建國以來,我國農村微觀經濟組織的演化進程所體現的特征與系統自組織演化規律有高度的相似性。
一般而言,系統自組織演化的途徑有三種:
(1)經過“臨界”狀態的突變途徑
其中,經過“臨界”狀態突變途徑的自組織演化過程最引人注目。例如,在“臨界”狀態下即系統經過“臨界點”時,系統突變前的狀態與突變后的狀態變得無法區分,此時,系統的狀態是極不穩定的,系統突變前的狀態與突變后的狀態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交織纏繞在一起。
(2)不經過“臨界”狀態的突變途徑
不經過“臨界”狀態的突變途徑相對簡單。在系統演化的微觀圖景中,系統突變前的狀態與突變后的狀態是可以區分的。在演化早期,系統以突變前的狀態為主要狀態,而突變后的狀態是以一種“晶核”的形式含在系統突變前的狀態中的;而后,系統的這種“晶核”(即突變后的狀態)愈益發展,最終變為系統的占據支配地位的狀態。在第一種演化途徑中,突變的是系統的某些關鍵性演化性質,系統的整體狀態并未突變;而在第二種演化途徑中,突變的是系統的整體狀態,系統的某些關鍵性演化性質并未突變。
(3)漸變途徑
自組織的漸變以改進、完善現有系統為主要目標,在一個相當長的時間里緩慢地進化。它通常只對一兩個組織構成要素進行調整,其變革的過程比較穩定,波動也比較小。
綜合上述三種途徑,自組織系統理論所刻畫的系統演化可以概括為:在開放的、遠離平衡的和有外部物質、能量、信息的非特定輸入/輸出的條件下,系統以其內部子系統之間的非線性相互作用為動力即以其子系統之間的競爭和協同為動力,同時受到內、外漲落的隨機啟動,產生出集體運動的協同效應,其協同關聯所產生的“序參量”(即集體運動的基本模式)又進一步支配了系統內各個子系統的競爭與協同,從而使系統走入循環、交叉作用并關聯于放大的循環鏈圈之中。
建國以來,我國農村微觀經濟組織的演化進程在不同時期,體現了上述三種演變途徑。有時為了減少創新的阻力和
風險,我國農村微觀經濟組織的演化經歷了很長的時間。我國農村微觀經濟組織的漸變型組織創新使改革的過程拉得很長,將所有變革的內容分散在幾個階段中,逐步實現最終目標。創新后的組織是在原來組織的基礎上一點點的漸進演化而來,從某種程度上說,創新后的組織只在局部進行了創新。但在涉及農村微觀經濟組織的關鍵問題上,如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等重大問題上,農村微觀經濟組織的演變往往遵循突變途徑。
圖中,點A和B是臨界點。點A前后的變化說明,1949年解放后,我國農村的微觀經濟組織特征發生了深刻變化,土地私有逐漸演變為土地集體所有和土地公有。在計劃經濟背景下,個體生產逐漸演變為集體生產。
點B前后的變化說明,1978年后,在改革開放的背景下,我國農村的微觀經濟組織特征發生深刻變化,開始面向市場經濟組織生產。
點A和B之間的小幅變化,是我國農村的微觀經濟組織漸變過程。例如,互助組演變為初級社,高級社演變為等。
1978年后,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農村微觀經濟組織面臨的市場風險越來越大。聯合起來抵御市場風險是我國農村微觀經濟組織誕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
從我國農村微觀經濟組織的演化進程可以看出,外部條件特別是政府引導在組織的演化進程中起了主導作用。改革開放后,農民的抵御市場風險的制度需求對微觀經濟組織的演化起了主導作用。
三、政策含義
1 泰州市進一步有效實現農村土地流轉的制約因素和有利條件
1.1 制約因素
1.土地產權不甚清晰。
一是產權體系不夠完整。目前我國土地產權體系中,只有土地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及土地抵押權。隨著土地社會化和市場化發展,新的土地權利不斷地從所有權和使用權中分解和細化出來,使土地產權日益多元化,如土地的占有權、發展權、空間權、通行權等等。這些細化的權利在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 但對這些權利進行相應規范的產權制度的建設和完善嚴重滯后,極不適應土地市場產權交易和平等保護土地財產權益的要求。
二是產權主體界定含糊,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規定了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但是該規定實質上是模糊的,因為“農民集體”的含義并不明確。根據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無論是村民小組還是村委會都不可能成為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者。這樣就造成了農地所有權主體的虛位。實際上,村民小組、村委會、鄉政府,甚至一些集體經濟組織都成為集體土地的實際支配者,行使著所有人的權利。由此導致現實中的嚴重后果是,村干部和鄉干部成了農村集體土地的實際支配者和最大受益者,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實際已被虛化,鄉村干部“尋租”成為一種較為突出的現象。除了對農村土地產權的主體規定含糊以外,有關現行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的法律法規也不甚清晰和滯后,而取而代之的是更多的政府政策和措施。
2.土地市場化程度不高。
目前,農村土地流轉交易的市場化程度小,特別是市場成分含量高的流轉形式數量相對較少,農村土地流轉交易市場發展落后,雖然農村土地流轉交易已經大量發生,但是市場對土地資源最優配置的作用沒有充分發揮。其主要表現有以下幾點:
第一,農村土地流轉交易的需求還是不足,荒置土地面積逐漸擴大。目前制約農村土地流轉交易需求的因素有很多,農業整體收益水平低、土地的負擔沉重,因此,不僅進城打工和勞動力不足的勞力戶出讓土地,連種地的農民也有出讓土地的愿望。這樣造成農村土地流轉交易供應有余而需求不足,造成土地撂荒現象。
第二,建立市場化土地機制的體制障礙是農村土地所有權實現形式有缺陷。從理論上講,先在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是村組兩級所有,而實際上是歸農民小組所有。這樣,無法人資格的村民小組沒有所有權卻行使所有權,具有法人資格的自治組織不行使所有權卻擁有所有權。這樣的一個二難的體制矛盾使得土地使用權在流轉中實現集體所有權成為巨大的體制障礙。由此衍生的血緣關系和地緣關系等制約因素,農村土地流轉交易無法按效率優先的原則優化組合,市場調節作用大大減弱。
第三,農村土地流轉交易市場化的制度障礙是片面強化土地社會保障功能。由于我國農村土地的制度安排,使得土地具有生存保障和經濟效益兩大功能,但如果片面強化其保障功能則會使從事二、三產業的農民擔心返回農村后無地可種,使其不敢支持土地流轉交易,這樣耽誤了農業和農村現代化的大業。
第四,農村土地流轉交易缺乏市場中介,程序不規范。由于農村土地市場缺乏中介,使得大多數農戶在土地流轉交易時都是自找對象,范圍小,規模小,流轉期短,這樣限制了土地流轉交易的大范圍,大規模,社區外的長期流轉。另外由于程序不規范,使得農民之間發生糾紛時調處判決無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法依據。
3.農民社會保障不到位,導致土地保障功能過強。
在我國特殊國情和制度背景下,土地體現的不僅是生產功能,還充當著農民可以長期賴以生存的保障功能。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缺位的情況下,以土地為核心的家庭保障承擔著農民的全部保障項目。可以說土地是一種綜合性保障載體,它包含最低生活保障、養老保障、醫療保障、失業保障等城市人口所具有的基本保障項目。然而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土地流轉成為必然,在農村正規社會保障缺失的情況下,土地流轉后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如何解決成為一大難題。
1.2 有利條件
1.農民對土地流轉有現實愿望
現在農民收入的構成比重已發生了較大變化,農民來自非農產業和工資性收入已成為農民增收的主要來源。因此,一方面,由于農村勞動力的大量轉移及其它多種因素的影響,他們對土地有流出意愿;另一方面,種養大戶、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土地流轉主體,為規模發展,做大做強企業,對流入土地有迫切要求。姜堰市溱潼鎮龍港村的河北垛田,地勢低洼、四面環水,耕種極其不便,收益甚微,農戶們怨聲載道,致使這塊老水田的大部分處于半拋荒狀態。村“兩委”為解決這一問題,尋求種養能手,將農戶土地流轉出來,租賃給養殖大戶從事白對蝦養殖,不但解決拋荒問題,又能使農戶得到穩定的收益,還帶動了本村養殖業的發展。
2.現代農業發展對土地流轉有迫切要求
傳統的農業發展模式已經不能適應新環境的要求,推進土地流轉,發展現代農業,為大力推廣規模化、標準化生產和產業化經營創造了物質技術條件,促進了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和農業增效、農民增收。海陵區天成蔬菜種植專業合作社流轉土地500多畝,新建鋼架大棚已全面投入生產。姜堰市姜堰鎮太宇村依托城郊優勢和蔬菜生產基礎,集中全力發展高效設施農業,促進一、二、三產業協調發展。姜堰市秋潤草莓合作社流轉土地320畝搭建鋼架大棚,全部用于種植優質草莓。
2 泰州進一步有效實現農村土地流轉促進農民增收的對策思路
2.1 進一步有效實現農村土地流轉的原則
1.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
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未經發包方同意擅自流轉;不得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期限不得超過農戶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或扣繳。
2.規模經營的原則
必須在符合城鄉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以土地成片流轉、農業產業化發展為基礎,以培育特色優勢產業為目標,推進土地集約利用和農業生產的規模經營。
3.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
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必須與當地農村生產力發展水平、農村勞動力轉移程度和區域性特色農產品布局等相適應,做到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穩步推進,不搞“一刀切”。
2.2 進一步有效實現農村土地流轉的途徑
1.企業加農戶的模式
鼓勵各類企業到農村采取多種形式經營土地,單獨興辦或與農民聯辦農業企業。對利用流轉土地依法興辦的農業企業,按有關規定給予政策支持。積極扶持龍頭企業(包括農民專業合作社、種養大戶)以公司化、園區化和合作化形式整體流入土地,實行規模經營,促進優勢農業產品區域化布局和特色農產品生產基地的發展。
2.股份合作型的模式
鼓勵組建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牽頭,農民以土地經營權入股成立的農村土地合作社,以“零入整出”的方式由業主進行規模經營。支持農民自愿聯合,把家庭承包土地經營權量化為長期股權,組建合作農場,以市場運作的方式進行規模經營或土地資本營運。
3.創業型模式
積極引導資金、技術、人才等資源向農業和農村流動。支持有經濟實力的致富能人回歸創業,興辦農業企業,以“統一規劃布局、統一技術操作、統一訂單銷售”的模式進行規模經營,帶動當地農戶土地流轉。
參考文章
關鍵詞:公平偏好;公平關切;生鮮農產品;質量投入;批發價格
DOI:10.13956/j.ss.1001-8409.2017.04.27
中圖分類號:F323.7;F25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409(2017)04-0122-06
Abstract:This paper builds up the twostage supply chain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consisting of cooperative and core enterprise, which considers that they own a fair psychology. And then, it examines the quality investment of cooperatives and the wholesale pricing decision of core enterprise. Result shows that while the fairness preference behavior of cooperative contributes to enhance the pricing level of core enterprise and the quality investment of themselves, fairness preference of cooperative put inhibition on the core enterprise which concerns fairness. Meanwhile, the order quantity of core enterprise has various effects on pricing and quality investment under different fair psychology. Influenced by variety of fairness preference, the degree of supply chain leaguer chasing for profit and fairness utility will affect the profit, the utility, and the product quality of them.
Key words:fairness preference; fairness concerns; fresh agricultural products; quality investment; wholesale price
1 研究概述
r產品供應鏈之間的競爭已不再是某個運營環節或具體產品的競爭,更多地表現為農產品供應鏈的全面性、整體性競爭[1]。研究表明,農產品供應鏈中利潤分配的不公平,最終導致以分散農戶為成員的農產品合作社出現公平缺失,由于合作社在供應鏈中處于弱勢地位,其往往采取降低成本來實現更大的利潤和公平,即在質量投入水平方面采取投機行為[2],這將嚴重損害終端消費者的利益。
同時,生鮮農產品的新鮮度會影響消費者的購買行為[3],而保鮮可以延緩生鮮農產品新鮮度衰減速度,從而促進消費者增加購買[4]。當然,本文探討的是新鮮度提升與產品質量正相關的情況。現實中,生鮮農產品新鮮度會隨時間、溫度等因素逐漸衰減,由此,要保證產品新鮮度滿足顧客的需要,則必須對產品進行保鮮投入,從而使得農產品從采摘到終端市場之間質量衰減程度最小,最終能夠以較好的產品質量獲得較高的市場需求,提升供應鏈的競爭力。由此,供應鏈中占主導地位的核心企業應該充分考慮到合作社由于公平缺失所引起的質量投機行為,在批發價格制定和訂貨策略上要考慮公平的問題。
本文將從公平偏好的角度出發,探究合作社與核心企業存在公平心理時,如何通過批發價格激勵質量投入,并且研究質量投入水平與批發價格制定策略對產品質量、雙方利潤、效用以及合作關系穩定性的影響。
2 文獻回顧
在傳統的供應鏈優化研究中一般都基于理性人假設,行為主體以個人利益最大化為行為目標。但大量的博弈實驗數據表明,人的公平偏好是普遍、客觀存在的。由此學者們開始將公平偏好引入模型中進行研究。
Tony H Cui [5]研究了零售商考慮公平時,兩部定價契約、數量折扣契約能夠在供應商提供滿足零售商公平期望的批發價下協調渠道。Pavlovand Katok [6]在原來公平偏好契約的基礎上擴展了非對稱信息下,拒絕率對契約協調效率的影響。而后Valery Pavlov,Elena Katok[7]考慮非對稱信息和有限理性下,為了協調供應鏈,契約參數的合理設定。而其他學者也在公平偏好下研究批發價契
約[8]、收益共享契約[9]、兩部定價契約[10]等對供應鏈的協調問題。
針對產品的質量研究,Yiyan Qin [11]考慮了在農產品質量和數量同時衰減時的價格和庫存策略,設定了基于溫度的質量和數量衰減模型,發現溫度引發的衰減會影響零售商的補貨周期和補貨量。在質量投入的研究方面,但斌等 [12]通過建立成本分擔與收入分享合同激勵物流服務商提升保鮮努力水平。許民利 [13]運用演化博弈模型研究發現政府懲罰“搭便車”行為,并且對于質量投入水平產出比較低的成員給予補貼,能夠激勵成員加強質量投入水平。
中外學者在公平偏好問題的研究方面,從方法上看,大多圍繞公平感知對契約簽訂、訂貨量和定價的影響展開討論,鮮有探討從公平的角度如何激勵和提升質量投入水平的問題,并且也并未深入研究質量投入水平與定價之間的關系。
3 研究方法和假設
本文構建一個由合作社、核心企業組成的二級農產品供應鏈,探討合作社的公平偏好對于其質量投入水平的影響,同時,核心企業存在公平關切時合作社的質量投入水平最優決策以及由于質量投入水平變化導致的定價變化對供應鏈成員利潤和效用的影響。在此做出如下假設:
H1:在“合作社+核心企業”的二級生鮮農產品供應鏈中,合作社以單位成本C生產產品,核心企業制定批發價格W和實際訂貨量Q。合作社在生產中的質量投入水平ρ依賴于歷史批發價格,核心企業根據交割時產品生鮮度θ制定當期批發價格。
H2:核心企業訂貨量大于市場需求,即Q>D,不存在缺貨情況。核心企業的利潤大于合作社利潤,即πm
H3:本文借鑒Gurnani H對質量投入成本的假設,認為合作社的質量投入成本由質量投入水平ρ以及產品初始新鮮度θ0的函數關系表示為Cρ=1/2×ρ×θ0。
H4:合作社公平偏好函數采用F-S不公平厭惡函數,在實際情況中,合作社常處于弱勢地位,由此本文僅考慮其不利不公平厭惡的情形,由此,效用函數表示為Um=πm-α(μπd-πm)。同時假設核心企業具有公平關切行為,則其效用函數為Ud=πd-λ(πd-πm),其中,合作社公平參數α與貢獻率M滿足[0,1],核心企I公平關切參數λ滿足[-1,1]。
H5:不考慮訂貨提前期。
本文將運用F-S不利不公平厭惡模型、公平關切模型,利用效用函數和利潤函數求解出在利潤最大化或效用最大化下質量投入水平的最優解,并通過仿真算例探究質量投入水平、公平參數等對于利潤以及效用的影響以及變化趨勢。模型建立中參數含義如下:
Cd 核心企業的成本
0產品采摘時的初始新鮮度
ρ合作社的質量投入水平
q核心企業的計劃訂貨量
Q核心企業的實際訂貨量
a市場規模
p零售價格
k價格彈性系數
πm合作社的利潤
πd核心企業的利潤
Um合作社的效用
Ud核心企業的效用
α合作社公平參數
μ合作社的利潤貢獻率
λ核心企業的公平關切參數
ρ0合作社考慮利潤最大化下的質量投入水平
ρ1合作社效用最大化下的質量投入水平
ρ2μπd>πm時的質量投入水平
ρ*核心企業具有公平關切時期望的質量投入水平
W1雙方利潤最大化下核心企業制定的批發價格
W2μπd>πm時核心企業制定的批發價格
W3合作社效用最大化時,核心企業制定的批發價格
W4核心企業公平關切下制定的批發價格
在下文中,將構建數理模型對本文的研究對象展開進一步論述,運用解析和仿真對本文需要探究的問題做出推導和論證,最終得到結論。
4 模型建立與分析
該部分將探討合作社與核心企業完全自利、合作社具有不利不公平厭惡、合作社與核心企業都考慮公平三種情況下,合作社的質量投入水平變化以及核心企業的定價策略,從而探究如何通過合理的定價策略提升農戶的公平感,從而激勵其提升質量投入水平,實現合作社與核心企業合作關系的穩定以及雙方乃至供應鏈整體效用及利潤的最大化。
4.1 核心企業與合作社都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下的質量投入水平
在該情況下ρ*
由此可知,α+1(1+α)-αμ作為核心企業期望質量投入與合作社最優質量投入關系的衡量指標受到合作社公平偏好系數以及貢獻率的影響。
由上式可得,若核心企業是吝嗇的,則其總是期望合作社進行更高的質量投入,這將使得其利潤提升加快,并且加大與合作社的利潤差距,這說明吝嗇的核心企業并不關心合作社的利潤缺失,反倒以利潤差距為滿足自我效用的標準。此時,合作社在公平效用最大化下的最優質量投入水平并不能滿足核心企業的需求。
但是即使合作社具有慷慨行為,也并不意味著核心企業就會降低對質量投入水平的要求,其受到合作社公平程度以及貢獻率的影響。當核心企業公平關切系數滿足λ∈[0,α+1(1+α)-αμ]時,若合作社公平程度較高,則隨著核心企業公平關切系數的增加,其對合作社的質量投入期望越高,而當公平關切系數滿足λ∈[α+1(1+α)-αμ,1]時,核心企業質量投入期望度下降。
由此可見,當核心企業具有吝嗇心理時,能夠實現合作社公平效用最大化,但不能滿足核心企業的公平效用,不過,此時若合作社在公平效用與利潤之間存在不同偏好程度,則有利于激勵合作社提升質量投入;當核心企業具有慷慨心理時,是否能滿足雙方的公平效用,主要取決于合作社的公平程度,而核心企業慷慨程度越高,其對合作社質量投入要求越低,從而對質量投入激勵效果相對較低。
5 不同質量投入水平對于核心企業定價決策的影響
雙方在利潤最大化下的定價決策前文已論證,此處討論如下兩種情況:
5.1 合作社為不利不公平厭惡,核心企業尋求利潤最大化時的定價決策
由式(23)可得w3大于w2,即說明核心企業在合作社利潤最大化時的定價比公平利潤缺失發生時的定價高,并且隨著質量水平由ρ2提升到ρ1,批發價格也由w2增加到w3。由于質量水平、批發價格與核心企業、合作社的利潤正相關,所以該階段雙方利潤都增加。
在合作社具有公平偏好而核心企業完全理性的情形下,核心企業的最優批發價隨著合作社公平偏好程度以及貢獻率的增加而增加,可見,合作社公平感的提高有助于提升核心企業的批發價格。同時,合作社公平偏好程度對于核心企業定價的促進作用大于其貢獻程度,說明公平偏好系數的提高會使得核心企業提高批發價格以維系合作的穩定性。但是隨著核心企業計劃訂貨量的提升,批發價格將會出現回落的情況。
隨著合作社公平偏好程度的增加,核心企業的批發價格隨之上漲,這是為了迎合合作社的公平訴求,否則在公平效用較低時合作社將會產生質量投機行為,同時,若合作社貢獻率較高的時候,批發價格更高。并且在公平偏好程度低于0.4時,不同貢獻率下的批發價格漲幅不大,但超過0.4后,貢獻率較高的情況下,批發價格漲幅較為顯著。
接下來將探討核心企業同時存在公平關切下的質量投入以及雙方利潤和效用問題。首先,探討不同訂貨量下的批發價格決策,并且在不同的公平關切以及公平偏好程度下進行研究,如圖3、圖4。
從圖3、圖4可以看出,核心企業具有慷慨行為時,其定價整體高于吝嗇情形,但是在計劃訂貨量接近市場規模時(q=a=100),僅在合作社公平偏好程度低于0.4時,吝嗇心理下的定價高于慷慨心理,但隨著訂貨量的增加,雖然兩種情況下的定價都在降低,但是吝嗇心理下其降價更快,由此可見,在核心企業也具備公平關切時,隨著合作社公平偏好程度上升,定價逐漸下降,但慷慨心理下定價高于吝嗇心理。
在相同的訂貨數量下(q=100),核心企業公平關切程度上升則定價與合作社質量投入都會增加,雙方利潤會下降,但是雙方公平效用隨著公平關切程度的提升而提升。由此可見,核心企業的慷慨行為能夠有效提升雙方的公平感,提升定價以及增加合作社質量投入水平,但是利潤并沒有得到提升,雖然增加訂貨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雙方整體利潤,但是由于雙方公平偏好的影響所致的決策投入量降低情形并未消減,同時,合作社公平偏好的提升在核心企業具有公平關切時并未有效提升批發價格以及質量投入。
6 結論
本文構建了一個由合作社和核心企業構成的二級生鮮農產品供應鏈,核心企業的實際訂貨量受到產品新鮮度以及合作社質量投入水平的影響。考慮合作社具有公平偏好下的決策,繼而討論核心企業具有不同程度公平關切時對供應鏈決策的影響,得到以下結論:
第一,合作社在公平效用實現最大化前,提高質量投入水平有助于提升效用以及利潤,但此時與核心企業的利潤差距將逐漸變大,而實現效用最大化后繼續提升質量投入雖公平效用會降低但利潤將持續增加。因此,現實中若合作社對于利潤與公平的追逐程度不同,合作社可能會為追逐利潤而降低效用,但此時質量投入更高,或者追逐效用而降低利潤,此時質量投入較低。
第二,合作社具有公平偏好時,若此時核心企業完全理性,則合作社公平偏好程度以及貢獻率的提升將會促使核心企業提升批發價格,合作社質量投入水平也將得到提升,而雙方利潤以及合作社公平效用將有顯著提升。
第三,當核心企業具有公平關切時,核心企業的慷慨行為能夠顯著提升定價水平以及質量投入水平,而訂貨量的提升僅能在慷慨行為下促使定價水平提升,但在吝嗇行為下定價水平將大幅度降低。同時,公平關切程度的上升能夠提升各項決策指標,但是如果在相同的公平關切程度上,合作社公平偏好程度對決策指標具有反向作用。
由此,本文發現核心企業考慮公平關切時并不一定能激勵合作社提升質量投入水平,這不但取決于成員自身公平心理的傾向,同時還受到其對效用與利潤權衡選擇的影響,即成員并不僅只是單純地追求效用或者利潤,而是介于二者之間找到均衡點。
參考文獻:
[1]李巖,傅澤田,劉雪.農產品供應鏈管理問題初探[J].農村經濟,2008(3):39-41.
[2]蔡榮,韓洪云.農民專業合作社對農戶農藥施用的影響及作用機制分析――基于山東省蘋果種植戶的調查數據[J].中國農業大學學報,2012(5):196-202.
[3]陳弘,周宗放,陳軍.生鮮農產品生長增值期內庫存補貨策略[J].系統工程,2012(1):91-96.
[4]王磊.保鮮影響消費者效用的生鮮農產品訂貨、定價及供應鏈協調[D].重慶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3(4):1-112.
[5]Cui Tony Haitao, Z John Zhang. Fairness and Channel Coordination [J],Management Science,2007,53(8):1303-1314.
[6]Pavlov Pavlov,Elena Katok. Fairness and Coordination Failures in Supply Chain Contracts[R],Working paper,2009.
[7]Elena Katok,Valery Pavlov. Fairness in Supply Chain Contracts: A Laboratory Study[J]. Journal of Operations Management,2013(3):139-137.
[8]畢功兵,瞿安民,等.不公平厭惡下供應鏈的批發價格契約與協調[J].系統工程理論與實踐,2013(1):134-140.
[9]譚佳音,李波.公平關切對批發價格契約協調效果的影響[J].預測,2013(3):65-69.
[10]劉詠梅,成尚汶,謝虎.具有損失厭惡偏好零售商的供應鏈彈性數量契約[J].控制與決策,2012(7):975-983.
[11]Qin Y,et al.Joint Pricing and Inventory Control for Fresh Produce and Foods with Quality and Physical Quantity Deteriorating Simultaneously[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oduction Economics,2014,152(6):42-48.